合同糾紛的相關法律法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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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哨沖鎮多年來一直十分重視宣傳工作,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承包法》、《云南省農業承包合同條例》作為我鎮每年普法宣傳的主要宣傳材料之一。在全鎮8個村委會54個自然村和73個村民小組開設承包合同管理專欄,還定時不定時利用廣播、電視、開群眾會、懸掛橫幅標語等等多渠道多形式對農業承包合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宣傳。同時,結合我鎮一年一度的法制宣傳日(12月4日),鎮農經站擺攤設點發放宣傳材料,進行宣傳,對過往群眾提出的農民關心的各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方面的問題及糾紛提供咨詢服務,真正把穩定、規范、維權、發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條文宣傳貫徹到村、組、農戶,讓廣大農民群眾能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身利益,使國家的政策家喻戶曉,農民的權益得到保障。
二、是加強組織領導,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局面
我鎮自98年二輪承包工作以來,就十分重視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成立了由分管農經的副書記擔任組長,從相關站所、村委會抽調人員組成成員的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下設于鎮農經站,農經站近二十年來,有專人負責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工作。農經站專職人員負責處理一切日常事務,并做到上情下傳,下情上報工作。
三、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提高農村土地利用率
1.規范合同管理,強化服務意識。由于哨沖是一個貧困山區小鎮,群眾法律意識不高,土地流轉大多采用口頭協議的形式進行,給土地糾紛調解帶來重重困難。因此,規范流轉合同,強化服務意識迫在眉睫。從哨沖實際出發,土地流轉由原來農戶間大多口頭協議改為登記在冊,建立備案制度。
2.合同流轉堅持群眾民主自愿的原則。
3.適當引導流轉土地向種田能手集中,從而提高農產品質量和增加農民收入。
4.鎮農經站積極提供云南省統一格式的合同書幫助簽訂,從而避免流轉雙方因合同不嚴謹引起的相互扯皮糾紛發生。2014年全鎮共流轉承包地1845畝,其中:轉包344畝,轉讓47畝,互換79畝,出租1375畝。土地流轉均嚴格執行中央政策,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不折不扣的貫徹中央對農民“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農民土地被征用的補償費根據國家的關政策得到落實。
四、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帶動哨沖經濟發展
哨沖共有12家農民專業合作社,其中1家養殖專業合作社,1家中藥材種植專業合作社,1家林木種植專業合作社外其余的均為蔬菜專業合作社。帶動農戶4000多戶,直接增加人均收入超過1000元。合作社的發展,促進了農民收入增加,農民安居樂業,農村社會更加和諧穩定。
五、加強農開項目管理,強固哨沖基礎設施建設,大大提高了農業生產率
哨沖鎮隨著農開項目投入力度的不斷加大,哨沖的基礎設施得到全面改觀,農業生產率進一步提高。目前哨沖投入使用的農開項目有水瓜沖村委會莫測甸片區農開項目,落水洞村委會農開項目,邑堵村委會農開項目,水瓜沖村委會慕善片區農開項目。多白者村委會農開項目正在籌建實施中。由于基礎設施的不斷完善,近十年來哨沖的經濟一直在平穩發展,農民人均純收入以每年12%左右的速度遞增。
六、重視工作,做到來訪熱情,處理及時
哨沖鎮歷來十分重視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宣傳工作,《農村土地承包法》、《云南省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條例》等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宣傳,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宣傳到村到組到戶,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同時,加強執法監督力度,及時調處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和農戶上訪、案件,在工作中建立了上情下達,下情上達的信息反饋制度,牢固樹立“群眾利益無小事”的意識,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結果”。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一是互換引發的糾紛,兩家人關系好時,為了耕種方便互換管理,時間一長,又是口頭協議,由于利益關系,雙方各執一詞引發糾紛;二是由于二輪承包時由于任務重,時間緊,加之村干部把關不嚴,沒有認真進行核實確權,當時互換耕種或臨時委托管理的部份田地,被簽到了現管理人的名下,原主人要求退還無果而引發的糾紛;三是嫁進來或者是招進來的女婿因配偶死亡爭奪田地而引發的糾紛。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調處,維護了農業承包合同的嚴肅性,夯實了農村基層建設,提升了農民群眾發展經濟的積極性。
七、今后的工作方向
1.繼續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全鎮群眾法律意識。繼續進一步貫徹和深入宣傳中央、省、州、縣關于農村經濟的一系列政策和法規,提高我鎮廣大農民群眾的法律意識。主要采用懸掛橫幅、張貼標語、宣傳專欄、召開群眾會等等,使廣大干部群眾全面了解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相關法律法規,使他們真正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2.加強完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提高土地利用率。我鎮在大量宣傳貫徹《農村土地承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對轉包轉租土地流轉現象認真進行依法指導,確保了我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健康流轉。目前我鎮范圍內屬土地經營權流轉的面積有1845畝,尚未形成規模,今后將加強此項工作,正確指導經營權流轉。由于哨沖是一個貧困山區小鎮,受到各種自然條件的影響,經濟發展緩慢,很多家庭舉家外出打工,多白者村委會邑堵莫村有人口256人,但是在家里的人口不超過80人,在家里也大多是老的小的或者是病著的,大部份土地不能正常耕種。閑置的土地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利用,不但降低了土地利用率而且減少了農民收入。因此,只有建立健全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和土地投資補償機制,同時健全相應的監管機制,以保證土地流轉的合法性,以加強土地經營權流轉,提高土地利用率。
篇2
【關鍵詞】國防專利;所有權;技術成果;法律確認性
引言
國防專利權利歸屬問題是研究國防專利制度無法回避的問題。關于這個問題,還有一些更為具體的表述,如:國防專利產權界定不明晰、國防專利權利歸屬模糊等。引發國防專利權利歸屬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體制方面的原因,比如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也有制度方面的原因,比如引起普遍關注的關于權利歸屬問題的相關制度不配套,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關于權利歸屬的規定不協調等。研究國防專利權利歸屬問題,有助于明晰國防專利各相關方的權利義務,提升專利制度激勵創新的作用。
一、國防專利權利歸屬現狀
(一)國防專利權利歸屬相關法律規定
目前,在我國針對國防專利權利歸屬的法律法規中主要有以下三種規定:
1、“除外規定”——未確定歸屬
在國家和有關部門頒布的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中,對國防專利權利歸屬等問題未做明確規定。但這些法律法規中均有或籠統、或具體的除外規定,引發國防專利權利歸屬爭議。
(1)《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
《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是與《國防專利條例》關系最為密切的法律法規。
《專利法》第4條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顯然,這是一種針對“需要保密”的專利的籠統的“除外規定”。此款規定并未明確排除國防專利權利歸屬問題之于《專利法》的適用;但有觀點認為:根據此款規定,《專利法》第8條的權利歸屬規定不能適用于國防專利。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條規定了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需要保密時的受理、移交、審查及授權等事項,但是沒有涉及國防專利的權利歸屬問題。
因此,嚴格地說,《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只是沒有明確國防專利權利歸屬,其“除外規定”也只是引發了關于國防專利權利歸屬的爭議而已。
(2)《關于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
2002年,科技部和財政部《關于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在第1條中對計劃項目知識產權的歸屬明確了以下原則:“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外,國家授予科研項目承擔單位(以下簡稱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入股等,并取得相應的收益。同時,在特定情況下,國家根據需要保留無償使用、開發、使之有效利用和獲取收益的權利。”
該規定適用于以財政資金資助為主的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對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的自主性權利,肯定了成果完成人的作用和權益,有助于調動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和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同時使國家、社會利益得到有效保障。但同樣的,該規定也將“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列為規定適用之外。盡管該“除外規定”沒有直接否定科研項目承擔單位獲取此類科研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的權益,但在客觀上留下了空白,給此類成果知識產權歸屬于國家留下了充足的想象空間。
2、“國有”規定——基于“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
盡管在部分涉及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中,對國防專利權利歸屬等問題作出“除外規定”時給出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的處理原則,但在國防領域并沒有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規對此加以明確規定。在有關國防和軍隊的法律法規,如《國防法》、《武器裝備科研管理條例》、《武器裝備研制合同暫行辦法》中,既沒有國防專利權利歸屬方面的規定,也沒有國防專利權利保護及管理方面的相關規定。但在這些法律法規中,卻有一項重要的規定,將國防專利權利歸屬導向了國家,這項規定就是“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
(1)1987年由國務院的《武器裝備研制合同暫行辦法》第15條規定:“研制武器裝備的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確立了單一的技術成果“國有”模式。但是此規定僅限于使用國防科研試制費撥款研制的科研成果。而“完全用自籌資金研制的科研成果,歸研制單位所有,實行有償轉讓”。通過對《武器裝備研制合同暫行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的綜合研究,研制武器裝備的技術成果所有權歸屬取決于資金來源,而未按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予以區別對待。
(2)1997年《國防法》第37條規定:“國家為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科研生產和其他國防建設直接投入的資金、劃撥使用的土地等資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國防目的的武器裝備和設備設施、物資器材、技術成果等屬于國防資產。”同時又規定,“國防資產歸國家所有”,等于確定了由國家直接投入資金形成的用于國防目的的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
上述法律法規中規定了“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的情形,即:研制資金來源于國防科研試制費撥款或國家直接投入資金。也就是說,國家依據國家投資取得技術成果所有權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進而取得相關技術成果的知識產權包括國防專利的所有權卻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縱覽相關的法律法規,國家介入國防專利所有權大多是基于出資人的權利。國防專利歸國家所有的論斷主要是由相關法律法規中“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的表述推導出來的。
3、歸屬于研究開發人或從合同約定的相關規定
由于“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的規定并沒有明確說明國防知識產權特別是國防專利的歸屬,并且在實踐中也缺乏操作性,一些規范專利權利歸屬的法律條文在實踐中發揮著重要的指導性作用。這些法律條文關于專利權利歸屬于研究開發人或從合同約定的規定對國防專利權利歸屬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1)《合同法》第339條規定了專利權利的歸屬原則:“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如果適用此條規定,申請國防專利的權利應當歸屬于研究開發人或從合同約定。
(2)《專利法》第8條規定:“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如果適用此條規定,申請國防專利的權利應當歸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或從合同約定。盡管《專利法》第4條對“需要保密”的專利做出了籠統的“除外規定”,但并未確切說明該“除外規定”是針對權利歸屬問題而設的。同時,在有關國防專利的法律法規中沒有關于國防專利權利歸屬的相關規定,即無適用的“國家有關規定”可依,因此,仍可采用此條規定詮釋國防專利權利歸屬。
(二)國防專利權利歸屬實踐
由于國防專利權利歸屬相關法律規定的缺失,在實踐中,普遍存在著國防專利權責不清的現象。
1、國防專利授予申請人
國防專利管理部門遵循《專利法》、《國防專利條例》的相關規定,將國防專利權授予了申請人。在實踐中,申請人主要為研發單位,所以研發單位成為最主要的國防專利權人。
2、國防科研合同中的特別約定
在我國的國防科研領域,長期以來執行的是軍方制定的標準格式合同文本。合同中對成果權屬與利用的約定依據的還是90年代的《專利法》、《技術合同法》和《武器裝備研制合同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在成果歸屬方面通常有這樣的約定:“研究成果屬國家所有”,“甲方(軍方)享有研發成果的無償使用權,乙方(研發單位)享有成果的專利申請、持有權”。盡管合同中約定乙方(研制單位)享有技術成果專利的申請權、持有權和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但由于同時又約定了合同的研究成果屬國家所有。那么,在具體實踐中,即使研制單位申請了國防專利,依據“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的相關約定,研發單位只享有國防專利的持有權。加之合同中還約定了軍方享有成果實施單位的指定權,并享有技術成果的無償使用權,研發單位的自和收益權完全得不到體現和保護。準確地說,合同中對知識產權的約定,強調的是國家和軍方的權利;對于研發單位而言,更多的是義務(申請、持有國防專利)。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研制單位申請國防專利的積極性,進而導致國防知識產權保護不利、國防專利成果推廣不利,國防專利制度無法發揮專利制度激勵創新的作用。
二、國防專利權利歸屬剖析
(一)國防專利歸國家所有的演繹推理及實踐
研究相關法律法規涉及國防專利權利歸屬的規定,以及國防專利權利歸屬的實踐可以大致梳理出國防專利權利歸屬不清的前因后果。由于與國防專利相關的法律、法規中使用了“除外規定”,導致國防專利權利歸屬問題沒有獲得明確、具體的處置意見。國防專利相關各方則援引相關的法律法規各行其是:軍方依據“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的相關規定,推導出國防專利歸國家所有,并在合同中廣泛適用;國防專利管理部門遵循專利法律法規,將國防專利權授予了申請人,而申請人主要是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研究成果的研發單位。問題是,當研發單位成為國防專利權人時,前款依據“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的相關規定推導出的國防專利歸國家所有又如何體現和實現呢?
在實踐中,合同各方遵循合同約定,軍方理直氣壯地行使其無償使用權;研發單位自由隨性地申請一些國防專利并持有;國家所有僅僅作為一項空泛的權利,沒有任何實質的意義。在理論界,也有學者提出,我國的國防科研院所從所有制上看,基本上為全民所有制。研發單位的資產無論是有形的,還是無形的,都歸國家所有。從這一角度講,由研發單位享有國防專利技術的占有、使用、轉讓及收益權,與維護國家的利益并不矛盾。這種解讀在現階段的確可以解釋相關的權利沖突,但當申請人為其它所有制形式或個人時,權利沖突問題仍然存在。所以,有必要徹底解決國防專利權利歸屬問題,并切實厘清國防專利權利義務關系,保障相關各方權益。
在上文的分析中,“除外規定”只是預留了一個制度空白區域,核心的沖突存在于國防專利授權和國防專利歸國家所有的推論之間。其中,國防專利授權有直接的法律條文依據,而國防專利歸國家所有則是經過一系列的推理演繹出來的。
(二)國防專利權利歸屬沖突原因分析
研究國防專利歸國家所有的推理過程不難發現,導致出現國防專利權利歸屬沖突的原因并非所謂的“相關法律規定不協調甚至沖突”,而是“技術成果”這一概念在相關法律法規中的籠統應用,其核心問題是忽視了“技術成果”這一概念中,(國防)專利這一外延的特殊屬性——知識產權的法律確認性特性。
關于“技術成果”,通常的解釋為: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做出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技術方案。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2004年11月30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
單獨使用這些解釋,甚至用于解決合同糾紛可能沒有什么問題,但是將其置換到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并據此進行演繹推理,則可能引發邏輯沖突。在國防專利歸國家所有的推理過程,由于專利技術成果的權利具有“法律確認性”特性,單純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不能決定其權利歸屬。因為知識產權的“法律確認性”,相關法律法規中“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的規定不能改變國防專利的權利歸屬。如果確需變更,也需依據相關法律履行權屬變更程序。至于國防科研合同中“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的相關約定,更不足以改變國防專利的權利歸屬。
參考文獻:
篇3
一、 工作業務
首先,自己對法律顧問和律師工作的積極性很高,所以在工作過程中積極努力、認真負責,取得了一些成績,也獲得了一些反思和收獲。
(一)訴訟業務方面
積極、主動、獨立主辦案件十多起,總標的額數億元人民幣。
案件涉及建設工程、聯營合同糾紛、合同糾紛、借貸糾紛、勞動糾紛、勞務承包糾紛等領域,涉及法律部門眾多,有些案件甚至觸及法律邊界和法理爭論點。置業顧問年終工作總結個人對每一個案件都認真分析歸類,比較準確地把握了法律關系。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應用法律理論知識、訴訟技巧和實踐經驗(包括中外經典的訴訟案例實踐和技巧),不斷設定策略和變換策略,以便使對方進入我方的辯護思路,使審判法官的思路和自己的思路融入一體;在訴訟過程中,有規律地應用相關證據和事實,有策略、有步驟地進行辯護(起訴)、舉證、質證、辯論和法庭總結,使案件的走向與自己預先設想努力靠攏,達到預期的結果,為企業挽回損失和創造法律利潤。
在訴訟業務中,也很重視談判和調解,以便達到無訟解決糾紛的境界,努力打造和諧企業,努力為社會的和諧做出積極的貢獻。
案件結案后,認真思考總結,包括糾紛的原因,企業操作中存在的風險點,并向企業提供相關的意見及建議,也包括自己辦案過程中的成功點和不足之處,常寫一些案件體會的思考。這樣使企業在法治企業的進程中不斷成長,也使自己在法律顧問(律師)的生涯中不斷成長,展望雙贏的藍圖。
(二)合同管理方面
2012年以來,審核了大量合同,總計150多份,出具法律意見或建議近400條,合同總標的額近9000萬,有力防范了合同風險和防止了由于合同可能帶來的損失。
首先,與相關單位和部門協商,制定、規范了合同審核、審批流程,從程序上防范由于不規范帶來的風險和損失。比如說合同會簽應該有哪些部門會簽,流程順序如何安排,有誰來簽字等。在合同管理流程規范方面,最突出的是相關要害部門和法律顧問,要在正式合同的草本上簽字確認,防止合同形成過程中合同篡改或責任不明確的弊端。
在合同審核過程中認真負責,從合同的方方面面周全地考慮,逐條地審查,提出相關有效而又操作性強的法律意見和建議。盡管有時工作量很大,但也不得有一點馬虎,審不完的合同,有時加班或帶回家去審查。目的只有一個,就是盡量把好和同關,為企業最大限度地消除風險和挽回可能發生的損失。
(三)積極參與商務談判
在法律顧問工作過程中,積極參與多起商務談判,并結合實際和管理提出相應的法律意見和建議,為商務談判提供有力的支撐。
在談判之前,積極搜集談判對方的資質、信用、資金、業績以及前景預測等信息,并規劃談判的步驟和策略。在談判過程中,有力地應用雙方(或多方)的利弊以及心理特征,及時調整策略和方法,以便達到雙方(或幾方)都能接受的條件,以便促成談判,達到雙贏,形成合作伙伴。
談判之后,認真總結經驗及不足,以便在將來的商務談判過程中更進一步。
二、 學習與實踐
法律顧問(律師)工作是一個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的工作。 在工作工程中,堅持每天學習理論知識,包括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包括法律理論方面尤其國內外知名專家論文或論著的學習,并積極應用于實踐,檢驗于實踐。
在實踐過程中,及時調整和總結,把實踐過程中的心得、技巧、策略和方法,提升并融入到相關理論和法律法規,使之升華到理論高度之后,又加深學習和理解了相關的法律理論和法律法規,形成了在實踐中再學習,并用于指導實踐。
堅持每天學習英語知識,閱讀大量的英文資料,尤其注重合同和法律專業方面的英文學習;堅持每天看CCTV英語頻道。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逐漸把自己培養成為企業需要的、能處理國際商務的法律顧問。
三、 缺點與不足
有時候在工作過程中過于強調原則,過于較真,表現為處理事情有時不太靈活,今后需進一步改進。
再者,出具的法律或建議過于直率和犀利,不過我相信,自己會慢慢改變這種工作作風,使工作更為和諧一點。
篇4
在我國,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不斷完善的發展過程。從1979年原國家建委《關于試行基本建設合同制的通知》起,先后了《建筑安裝工程合同試行條例》、《勘察設計合同試行條例》,初創了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事業,至1999年國家正式頒布了新的《合同法》,伴隨著我國經濟建設、改革與開放事業的蓬勃發展,合同法制建設和科學管理已經從國家立法角度出發,提到了一個新的重要高度。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概念
對于合同管理,從狹義的角度講,它可以理解為對工程建設合同關系形成過程中的一系列外在表現形式方面的具體操作。而人們更有必要看到其更深層次的管理學范疇的含義,即在雙方形成的工程建設合作關系中,依據合同紐帶對工程建設進行管理。基于這種理解,合同管理可以存在三個層次上的目標: 其一,操作及形式上的規范; 其二,實現合同有機的、動態的目標控制管理; 其三,完成當事方科學地進行合同管理由被動到主動的轉變。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1.合同觀念淡薄
一方面人們對于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的重要性缺乏足夠的認識,工程建設的決策層面、管理層面對于合同重要性的認識還存在著不足,對合同管理的規范性、合法性、科學性,對合同應有的全面、準確、科學、合法的特性認識不足,起碼是重視不夠。這些現象的存在說明了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當前仍是我國工程建設管理中較為薄弱的環節。建設市場承發包雙方的合同自律行為還比較差。
行為不規范
首先,在建設工程的發包過程中,建設合同關于招投標的約束條款不規范,直接導致工程招標投標操作不規范現象。無論是承包方還是發包方,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違背合同的相關程序行為,發包方的弄虛作假使工程招標無法公開透明,而有些工程承包方迫于發包方的強勢,也采取了一些不正當手段競爭,甚至在整個工程招投標過程中惡意圍標、蓄意串標。其次,在對建設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發包方并不能做到嚴格監督承包方。由于工程發包方追求高利潤而壓低工程價格已經部分工程發包方在合同中添加一些霸王條款,致使工程承包方的壓力增大,一些承包商中標以后,以更低的價格將工程違規轉包給資質低或無資質的施工隊伍,從中謀取部分利潤,這種層層轉包直接影響工程質量和進度。
3. 合同管理制度滯后
一些建設項目不重視合同管理體系的建設,缺乏一套嚴謹的合同管理制度,對合同管理未能體現規范化、法制化和科學化的要求。合同歸口管理、分級管理和授權管理機制不健全,管理程序不明確,或有制度不執行,該履行的手續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審查和評估步驟,缺乏對合同管理的有效監督和控制。
針對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幾個主要問題,現提出以下對策:
(1)加強合同法律意識,減少合同糾紛產生
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識,在簽訂合同時,對其中合同條款往往未做詳細推敲和認真約定,即草率簽訂,特別是對違約責任、違約條件未做具體約定,這直接導致了工程合同糾紛的產生。因此,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承包商要對合同合法性、嚴密性進行認真審查,減少簽訂合同時產生糾紛的因素,把合同糾紛控制在最低范圍內,以保證合同的面履行。
(2)建設合同管理部門應嚴格把關
嚴肅監督工程招投標過程,避免不合理招標及惡意競標,從源頭上控制工程質量。工程成功招標后,嚴格審核建設工程的相關合同條款,避免霸王條款的出現,更好的保障工程發包方與承包方的切身利益,在施工過程中,根據合同條款認真監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既保證工程質量,有保證工期的時效性。
(3)進一步完善工程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用規范手段管理建設市場,堅決杜絕安全隱患,在法律法規的正確引導下,保證建設合同的嚴肅性和有效性。同時制定和完善建設工程的合同范本,依據建設市場中不同的分包體系和管理模式,制定相應的建設工程合同范本,并賦予建設工程合同范本的權威性,以便統一建設市場,避免出現混亂狀況。
(4)積極建立切實可行的科學合同監管體系
建設好公眾監督建設工程的社會氛圍,政府部門應做好宣傳工作,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同時強化公眾的監督力度,做好社會服務工作,使建設工程置身于公眾的視野中。除此之外,還應該成立第三方調解機構,針對建設工程的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矛盾,依據建設合同有效調解,加強對建設工程的監管。
總之,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各方都應做好本職工作,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共同完善建設合同內容,認真監督建設合同的履行過程,誠實守信、恪盡職守,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的同時也為我國建設市場的良性循環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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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業主對物業管理公司服務不滿意引發的糾紛
通常糾紛來自業主對物業管理的服務不滿,其中主要包括小區內的清潔工作、消防設備、車位管理、噪音計治安等服務不到位。當有業主自行車或電動車被盜時,向物業索賠,但物業管理公司對此問題拖延不予處理,最終導致糾紛產生。
1.2物業管理公司收取費用不合理引發的糾紛
物業管理公司收費項目不合理引起業主不滿也會產生糾紛,其中主要物業裝修費、垃圾清運費、電梯使用費等收費標準不統一且不公開化,導致業主不滿進而發生糾紛。
2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糾紛產生的深層次原因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糾紛產生的深層次原因歸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2.1物業管理法規不夠完善
當前現行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制度還有待完善,迄今為止,一套完整的《物權法》還未成形,這套法律對物業管理糾紛有十分重要作用。相關部門在處理物業糾紛時,由于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為依據,因此不能有效的解決糾紛問題。法律法規不完善致使物權劃分不清,管理權及經營權進而分不清,必然導致糾紛和矛盾的產生。
2.2物業管理體制不健全
調查顯示,我國大部分物業管理公司都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子公司,本身存在裙帶關系,遇到任何問題,物業管理公司都會以開發商及自身利益為前提,不會做積極處理。業主反映的很多問題多是開發商遺留下的,例如綠地培植,小區內的公共設施及道路鋪設等問題,并不屬于物業公司管理范疇,但是業主認為物業管理公司作為開發商的售后服務和維護人,理應為業主解決一切問題。發生在業主和小區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糾紛大部分來自開發商遺留的問題,而誰開發誰管理的管理體制是發生糾紛的根本原因。
2.3部分物業管理公司從業人員綜合素質較低
小區業主越來越關注物業管理中的服務質量及從業人員自身素質,以此來衡量物業管理的水平。通常從物業管理從業人員構成來看,大部分來自轉制、轉崗、轉業及農村剩余勞動力,其文化水平、專業知識技能都無法滿足業主對物業管理水平的要求。從業人員的自身素養關系到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水平,而當前物業公司雇傭的多是不專業,素質較低,缺乏服務意識的工作人員,加之缺乏有效管理,引起業主和物業人員產生矛盾及投訴。
3解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糾紛的主要對策
解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糾紛,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對此,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糾紛涉及各方應共同努力、同心協力采取各種對策來解決糾紛、消除矛盾。總體來說,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3.1加快物業管理體制改革,解決物業開發遺留問題
相關政府及部門都有責任和義務完善物業管理體制,解決物業與業主之間的矛盾問題,同時監督開發商解決開發遺留問題。新物業接手小區過程中,重視與開發商的溝通技巧,良好的溝通可以給日后的物業管理工作帶來很大便利。作為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紐帶的物業公司,為雙方溝通做好鋪墊工作,面對糾紛采取積極主動的態度,及時處理問題,避免事態發展嚴重。
3.2多渠道提高物業管理公司從業人員綜合素質和物業服務水平
隨著我國社會不斷進步,人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對日常生活中服務行業的要求也隨之提高,尤其是貼近人們生活的物業管理市場,對其從業人員的管理水平及人員素質要求甚高。當前房價、戶型及交通環境是業主選擇房產的重要因素,除此之外,物業管理服務水平也在考慮之中。因此物業公司必須擁有專業的、高素質的從業人員才能獲得業主的認可,進而在物業管理行業占有一席之地。必須高度重視對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能的培訓,增強從業人員的服務意識。在技能培訓中增加項目,如智能化設備的維修及維護,提高服務質量,及時高效的解決業主的生活問題。針對物業從業人員設定考核標準。以標準為依據實現從業人員的自我提升。通過從業人員日常工作能力的表現可以辨別其職業素養高低,因此嚴格的考核制度對其服務質量及業務技能的提高有著重要作用,通過考察可以激發其工作動力及創新能力,進而不斷進行自我提升,使得物業管理水平上升一個臺階。物業管理公司還應加強與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溝通。物業管理糾紛產生的原因既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的原因,除國家法律法規要不斷完善外,物業管理各方面應在協商互利的基礎上不斷提高認識,積極預防和減少物業管理糾紛。物業管理公司通過對業主資料的登記,了解每位業主的年齡、個性、職業、家庭狀況、收入水平等情況,然后根據情況將業主分成幾類。另外,物業管理公司應增加管理服務的透明度,通過宣傳欄、座談會、集體活動等方式,讓業主了解物業管理相關法規、常識以及物業管理公司的運作程序和規則,并使業主參與到服務過程中來,從而改善服務質量。
3.3明晰住宅小區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關系
首先,物業管理公司依據合同實施物業管理,其管理權來源于業主,業主才是物業管理的主體,物業管理公司實際上是其雇員。業主委員會根據多數業主的意志,有權選擇不同的物業管理公司來提供服務性管理。其次,物業管理公司是獨立的法人,與業主委員會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他們之間是受委托人與委托人、服務者與被服務者的平等關系,沒有行政隸屬關系。
3.4積極用“仲裁”來解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糾紛
篇6
(一)合同簽的不規范
國家工商局與建設部為規范建筑市場的合同管理,編制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以供參考,但是范本性質是推薦性的,好多建設項目在簽訂合同時不采用給定的標準的合同文本,而是自己擬的一些不夠規范的文本有的甚至仍簽訂合同;或者用口頭方式下任務,等工程完工之后再補簽合同,這樣先干活再簽合同,讓承包方的權利得不到良好的保障。
(二)合同內容不對等
(1)發包方把帶資、墊資承包工程作為合同的條款。(2)發包方把材料價格增漲的風險和因發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各項窩工損失等都轉嫁給承包方。(3)發包方經常根據需要盲目壓縮工期。如前期資金不夠、設計圖紙不到位、甲供材不及時供給等因素影響,造成本就不是很寬松的合同工期更加緊;而且工期拖延按照天數罰款,而不是按照國際慣例設置最高限額延期損害賠償金,導致施工單位的利潤得不到保障;(4)合同履約擔保不平等,大多數合同都是以發包方要求承包方提供合同價款10%的履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作為履約押保,而對承包人工程款的支付卻無足夠保證。
(三)合同文本有缺陷
從現有施工合同文本看,有好多建筑企業簽署的合同文本存在問題,有的合同責任劃分不明確、對合同事件各參與方相應權責未寫明、違約后果及處理方法的描述不到位不準確。此外,還有一部分施工合同文件對甲乙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等存在不公平的情況。
(四)合同管理專業人才有待培訓
目前,我國很多建設項目管理機構還缺乏專職技術人員,即使有合同管理專職人員也沒有系統的合同建筑法律知識、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培訓,更有涉及到合同方面工作的直接交由其他人員代辦。所以如果出現合同糾紛,常常會缺少法律援助。我國建筑業將面臨國際競爭,就需要按國際慣例規定辦事,這就要求合同管理人員不僅要知道國內的相關法律,還得懂得國際上一些通行的法規法規、建筑項目運營原則等。
二、合同管理中的問題處理
(一)完善、健全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及法規
完善和健全建設合同法律法規是確保建筑市場正常運營的先決條件,是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根本參照。我們必須編制設定從項目可行性研究開機到工程竣工驗收全過程的法律一套法規,把工程建設的整個過程法制列入程序進行規范管理。這對規范建筑行業市場主體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增強每方主體的法制觀念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建筑市場中不講誠信、不按合同履約率等需及時研究并探索法律制度創新,制定出更規范更健全的法律法規,從而糾正市場運行中的多種問題,堅決抵制違規因素,規范各方的行為。對新出現的問題要制定對應具有可行性的法律法規,使建筑市場能夠規范且可持續發展,為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營造良好的大環境。
(二)完善施工合同管理機構及制度
關于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方面,我國大、中型施工企業沒有單獨建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通常將法律事務機構作為合同管理機構,同時聘請了專業的合同管理職工;小型施工企業一般指派經營部、業務部或其他部門的人員進行專門管理,結合工作實際需求,酌情增減管理人員。關于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制度方面,法律事務機構管理工作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根據企業的實際需求,制定出一套完善系統的合同管理制度體系,其中主要有合同的歸檔、分類以及授權委托、制度審核等工作。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針對特殊的合同必須由企業合同管理部門親自管理,同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落實并分清管理人員的權責范圍。
(三)建筑施工合同的文本規劃化
現階段,施工合同條款主要約束對象是發包方,明確承包方的各項醫務工作內容,但是忽略了對業主的約束,假如業主違約,缺乏明確的賠償條款以及懲處方式。另一方面,隨著建筑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建筑工程項目合同管理越來越不規范化,導致工程建設隊伍與建設規模脫軌嚴重,建筑工程承包方喪失工程建設中的主導地位,受到發包方各項苛刻條件的約束。因此,為了解決這一行業亂象問題,國家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文獻用來約束雙方的義務與責任,分清權利與風險。同時,也要求行業監管部門嚴格執法,加強監管力度。
(四)合同管理人員素質需提高
合同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提升是強化企業合同管理工作的核心,主要需做到以下幾點:(1)選擇滿足條件的素質較高的合同管理人員。可以選公開考評與競爭招聘方式選擇需要人員,在招聘過程中堅持擇優錄取原則,讓優秀的人才來這個崗位。(2)在職培訓需定期組織。可按照企業跟市場實際,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在職期間進行繼續教育學習,補充專業知識,關注目前業務熱點問題。(3)定期選派專職管理人員到有關院校參加繼續教育。企業應加強人員培養力度,建立專項資金用于培育有關技術的管理人員,定期選出能力強有潛能的業務主干去有關院校學習,學習最新前沿知識理論,并與實際工作中的事務聯系起來。
三、結語
篇7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問題
對于我國的發展來說,農村發展是很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而在農村發展當中,土地問題又占據著很重要的作用,就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來說,如今我國也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對其進行規范,然而在進行糾紛處理的過程當中會遇到一些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在進行仲裁的過程當中也遇到了一些問題,這些問題的限制使得仲裁出現了問題,關于土地糾紛仲裁,在未來仍舊需要對其進行探索[1]。
1關于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特點
1.1仲裁范圍比較明確且針對性強
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當中的相關規定來看的話,我國法律對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相關案件類型也進行了相應的分類,主要包括有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確權糾紛等,這樣一來在進行問題解決的時候,土地問題的范圍便比較明確了,并且在進行具體解決的時候也相應的具備了一定的針對性,有所針對性的仲裁也必定會取得更加優化的仲裁結果,并且進行仲裁的范圍相對來說是比較廣的,大多數和合同相關的糾紛問題都可以采取普通民事糾紛的方式來對其加以解決[2]。
1.2仲裁程序的啟動比較簡單易行
就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規范來看的話,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進行仲裁的時候通常是按照兩種途徑來具體進行的:一種是和普通的民商仲裁相似的方式來進行的,在糾紛雙方的共同意愿之下進行仲裁書面協議的簽訂,采取這種途徑來進行仲裁調解的話,法院是不可以參與其中的;還有一種途徑就是依賴仲裁機構進行調解,由于強制性特點比較明確,所以說在解決糾紛的時候效率更高,仲裁效果更好。
1.3仲裁的地域實行專屬管轄
在土地經營糾紛仲裁的相關法律法規當中明確的指出,在進行仲裁申請的時候不能超出一定的地域限制來進行,也就是說,我國在進行土地經營糾紛仲裁的時候所應用的是一種專屬地域的管轄機制,如果超出這個地域的話,那么仲裁便無法繼續進行[3]。
1.4仲裁有顯著的行政公益性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當中的相關規定來看的話,在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進行處理的時候,離不開仲裁委員會的參與,而仲裁委員會一個很突出的特點就是其行政公益性,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既包括相關部門的代表人物,同樣也包括有不低于人員總數1/2的農民,在進行糾紛處理的時候往往要遵循低成本的原則來加以進行,在進行糾紛問題具體處理的過程當中,不可以隨意地進行費用的收取,并且政府財政部門需要主動地對仲裁的費用加以承擔,從本質上來看的話,仲裁機構是不以盈利作為主要目的的,而是體現出為人民服務的特點[4]。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需要改進的問題
2.1在模式構造方面的問題
就我國當前的仲裁解決來看的話,常用的模式有普通型和行政主導型這兩種主要的仲裁模式,這兩者之間是存在著一定的區別的,普通型的仲裁模式其民間色彩是比較重的,在進行糾紛解決的時候往往比較重視土地承包糾紛當事人的主要意見,而行政主導型則是以行政機關為主,法律強制性的特點比較突出,根據這兩種仲裁模式的特點不同,它們的具體應用事件也是存在著不同之處的,由于在進行仲裁的時候沒有針對土地糾紛的特點來選擇適當的仲裁模式,所以說直接導致了仲裁效果的降低,因此說在未來的發展過程當中,需要遵照仲裁模式的差異性來進行適合的選擇,就兩者之間的性質來看的話,普通型仲裁模式的民間性質比較突出,相關仲裁結構和仲裁程序也會缺乏嚴謹性,在進行具體仲裁處理的過程當中,需要對當事人的意愿進行更加重要的考慮,盡可能地降低糾紛雙方所產生的沖突,而行政主導型的仲裁模式其行政性質是比較突出的,在仲裁程序方面也相應的更加嚴謹一些,在進行仲裁的時候不必將糾紛雙方的意愿都加以考慮,只要一方提出了仲裁申請,那么就要按照相關的程序來依法進行,為了更好地達到仲裁的效果,在進行事件處理的時候一定要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采取更加適合的方式來進行[5]。
2.2在基本原則方面的問題
在針對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進行仲裁的過程當中,只有按照相關的原則來進行才會更加順利有效,首先來說在進行糾紛仲裁的時候需要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則,因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糾紛問題歸根結底還是最廣大的農民群眾的問題,農民就是事件的主要當事人,農民的經濟水平和文化水平相對來說都是比較低的,所以在面對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案件的時候也很難進行妥善的處理,因此說仲裁機構在進行處理的過程當中要從農民自身的發展特點出發,遵循著便民利民的原則來加以進行。其次還要遵循低成本高效率的原則,因為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總體上來看的話是比較低的,因此仲裁機構在進行工作的過程當中需要從農民的實際經濟狀況出發,盡可能地降低仲裁的成本費用,這樣一來才可以切實地體現出為農民發展服務。
2.3在程序設置方面的問題
對于我國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來說,它的受案范圍也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由于我國的土地所有權是歸國家和集體所有,所以說承包土地所有權的權屬爭議在法律上并不屬于仲裁的問題,但是為了能夠妥善的進行土地問題的解決,就相應的進行了法律的制定,一般來說在進行糾紛仲裁的時候要對農民的意愿加以尊重,但是在實際的實踐過程當中,也往往會存在強制仲裁的行為,在未來的發展過程當中,需要逐漸的對強制仲裁的形式進行調整糾正[6]。
篇8
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建設
中圖分類號:TU198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建設工程合同的契約作用越來越重要。無論是對建設方還是承包方,合同管理的作用越來越突出,其核心地位也愈發凸顯。但是由于各種原因,合同管理存在著各種問題。如何解決建設工程中合同管理存在的弊端,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建設行業健康發展亟需解決的問題。
1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1.1合同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不配套
目前,我國涉及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是《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刑法》。其中,《合同法》只是對簽訂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合同簽訂的政府主管部門進行了原則的規定和說明,《刑法》中有對利用合同進行犯罪規定處罰措施。上述兩部法律對由建設市場各方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違法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雖然國務院和住建部等部門也了《建筑工程設計合同條例》、《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以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等相關的部門法規,對建設工程領域的合同管理進行了相關的規定,但是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規定仍停留在框架上,規定還不夠深入具體,對很多建設市場行為沒有明確的管理規定和措施。工程建設是一個復雜的過程,而相應的建設工程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使得合同管理無法做到有法可依,阻礙了建設市場的健康發展。
1.2 合同管理法律意識淡薄
目前,我國的各種工程建設開展的轟轟烈烈,工程技術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但是作為工程建設最基本的合同管理工作卻被忽視,很多建設方和承包方缺乏強烈、敏銳的合同法律意識。主要表現在合同簽訂雙方訂立合同流于形式,對合同條款研究不深入、不細致,對違約責任、違約條件約定不明確,合同內容簡單,形式不規范,責、權、利不清晰,承包方隨意肢解工程,假借分包的名義轉包工程的現象層出不窮,從而引起了一系列質量、安全問題。但由于合同規定不詳細、對合管理的重視不夠,導致工程建設過程中扯皮、違約,為合同糾紛留下了隱患,直接導致建設方和承包方的利益受損,最終影響了建設市場的健康發展。
1.3 合同權利義務不對等
由于建設方的強勢地位,很多建設工程合同中,建設方的權、利多,責任少,承包方的責任多,權、利卻有限,履約雙方的權責嚴重不對稱,合同內容顯失公平、公正。合同從簽訂之日起就存在各種缺陷,從而降低了承包方的積極性,偷工減料、暗箱操作等現象屢屢出現。由于我國長期受計劃經濟的影響,索賠工作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索賠計算原則、造成損失應該承擔的責任。承包方對于非己方責任造成的損失不敢索賠、不會索賠;而由于建設方造成的工期延誤等損失,往往轉嫁到承包方身上,進一步削弱了承包方的地位,減少了承包方的經濟利益。
1.4 合同管理手段落后,專業人才缺乏
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管理方式已經進入了“無紙化”辦公時代。但由于我國的工程建設延續著粗放式、傳統型管理方式,大部分建設方和承包方僅僅利用計算機作為合同檔案管理的手段,專業化的合同管理程序遠遠跟不上時代要求,合同管理軟件的開發滿足不了工程建設的需要,這些問題在承接國際工程項目時表現的尤為突出。同時,對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手段落后也體現在管理人員只關注合同條款的研究,忽視了整個工程合同的系統管理,缺乏對合同的跟蹤控制,管理手段粗放,合同執行完成后沒有進一步的合同履行后評價,管理思想和手段都比較落后。由于工程建設行業比較辛苦,很多優秀的人才不愿意從事相關工作。很多企業更注重技術人員的培養,合同管理人員都是從別的崗位轉崗而來,沒有合同管理方面的專業知識,缺乏合同管理所需的系統性、嚴謹性思維,合同管理人員在企業中的地位也不夠高,從而導致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匱乏。
2 問題存在的原因分析
2.1 歷史根源
受計劃經濟影響,建設工程領域普遍實行“大鍋飯”的傳統機制,當時的工程建設企業根本就沒有合同管理的理念。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深入,建設工程領域表面上也接受了許多先進的管理理論和方式,但實際上受傳統的管理思維和模式影響,管理手段還比較落后。在工程建設中,建設方和承包方最重視的是工程進度和經濟效益,卻忽略了作為基礎和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缺少合同管理的概念。
2.2 制度根源
我國在建設工程領域還在實行十多年前甚至上個世紀的法律法規,有些法律法規已經不適合建設行業迅猛發展的需要,甚至阻礙建設行業的良性發展。尤其是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規定籠統,缺少必要的實施細則,導致工程建設中無法可依的現象非常嚴重,合同違約之后,沒有強有力的法律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建設方和承包方的合同管理制度建設不規范,即使有合同管理制度,也流于形式,執行力度遠遠達不到應有的效果。
2.3 認識根源
在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管理領域出現眾多問題的原因中,最重要還在于認識根源上。主要表現在:一方面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在對合同管理重要性的認識不足,沒有把合同管理提升到企業經營發展的戰略高度,投入的人力物力不能滿足合同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工程合同的具體管理人員對合同管理也沒有特別深刻的認識,缺少認真專研、與時俱進的職業精神,沒有認識到合同管理崗位的重要性,管理思想落后。
2.4 誠信根源
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對于建設工程的合同管理至關重要,誠信道德體系的缺失是倒是建設工程領域合同糾紛頻發的重要原因。由于合同簽訂雙方不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執行合同,合同欺詐現象頻發,甚至置國法于不顧,出現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最突出的表現就是壓榨工程價款或長期無理拖欠工程價款,導致建設市場惡劣的誠信環境。同時,企業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不夠完善,對于信用不良的企業缺少有效的制裁措施,誠信違約成本過低,這也間接助長了企業不誠信的風氣,導致了工程建設領域的各種問題。
3 完善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對策
3.1 建立并健全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建設市場的發展,完善合同管理相關的法律法律法規,對一些已經不滿足時展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同時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對合同的全過程管理進行規范。法律法規的制定應參考國際上先進的理念,力爭與國際接軌,這樣企業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并在國際工程項目中能夠更快的適應工程建設的需要。同時,無論是建設方還是承包方都應加強合同管理制度的建設,尤其是制度的執行,加強合同管理方面的培訓和責任落實,使工程建設的參與者和合同的執行者都有明確的合同管理觀念,促進工程合同的科學管理。
3.2 推行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目前,很多國際工程按照FIDIC 合同文本簽訂合同,或者參照FIDIC 合同文本制定了適合本國建設工程實際的合同文本。事實證明,FIDIC 合同文本條款全面、嚴密,具有很強的適用性。我國已經參照FIDIC 合同文本制訂了建設工程示范文本,但是推行和適用的力度還不夠,除了在政府投資項目使用較多外,其他工程建設使用的合同文本比較雜亂,與示范文本偏離較大,隨意性很強,這就為合同糾紛留下隱患。推行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使合同簽訂的當事人詳細了解合同條款的具體形式和內容,有效的維護各方的利益,降低合同糾紛的發生,控制各主體的行為,也為發生糾紛之后,相關的仲裁、檢查機構的仲裁作出了合理的參考依據。因此,應大力推行建設工程示范文本的使用。
3.3 加強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人才培養和信息化建設
在培養合同管理人才方面,應規范職業準入制度,建立合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合同管理人員的技能培訓,提升職業道德素養和業務水平。培養員工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樹立持續學習的觀念,不斷努力創新。加強對合同管理人才的獎勵措施,提高其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在合同管理方式上,應該加快合同管理的信息化進程,加大對合同管理信息系統的投入,積極鼓勵企業對工程合同管理系統的研究與開發,建立企業合同信息管理系統,提高業合同管理的效率,充分利用計算機的優勢,加強對合同執行的跟蹤和合同履行完成的后評價,提高企業的合同管理和經營管理水平。
3.4 加快合同管理的制度建設和信息化進程
應加強合同誠信制度系統的建立,完善誠信檔案制度,提高違背合同誠信的成本,加大對違反誠信的企業的打擊力度和制裁措施,培育良好的社會環境,構造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合同簽訂的雙方應堅守誠實守信的原則,坦誠相待,在平等、公平的基礎上簽訂、履行合同。在合同執行過程中,以合同為依據,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工程建設,按時支付工程價款,增強企業合同履約的責任感。
4 結語
現在,我國的建設工程領域正處在快速發展的時期,將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從傳統的人治模式向現代的法制模式轉變,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也是未來建設工程管理的必然趨勢和要求。加強合同管理體制建設,健全企業內部合同管理制度,使建設工程行業走上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必然會提升行業的管理水平,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胡季英,關柯.我國建設工程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蘇州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2):25-27.
[2]丁曉欣,宿輝.建設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05
[3]梁鑒,等.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與案例分析[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6.
篇9
[關鍵詞]新形勢;農村經濟管理;應對措施
一直以來,我國都是農業生產大國,農村經濟是我國經濟組成的主體部分。農村經濟管理的效果直接反映了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雖然政府在農村經濟管理中投入了很大的關注,并出臺了相關政策,也加大了資金的投入,還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在我國農村經濟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遠遠跟不上農村經濟發展的速度,極大地制約了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因此對農村經濟管理的研究尤為重要,針對目前存在的問題,我們要加緊研究解決措施,真正做好農村經濟管理工作,更好地促進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
1農村經濟管理的主要內容
1.1農村財務和資金管理制度的建立
我國農村的經濟管理體系還有很大的欠缺。建立健全的市場經濟發展體系,完善財務政務和資金管理制度,增加配套設施的配置,能更好地符合監督管理機制的要求,使政務和財務更加公開透明,在根本上解決村民與干部間的矛盾。因此在現有的財務管理模式上進行科學的改進和優化,促進各方面資源的合理運作,管理好農村集體資金管理體系,從而保障集體財產的安全。
1.2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
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即在保障農村土地的用地數量、土地的承包和轉包制度不改變的狀態下,對農村土地做好規劃,合理制定農村經濟發展目標,利用機械設備提高土地的產量,更好地加強土地的利用,提高土地的產量。
2新形勢下農村經濟管理的突出問題
2.1農村經濟管理缺乏制度保障
在農村經濟管理中,涉及到農村土地的管理、農業結構的調整及財務的監督審核等多方面的內容,要想做好農村經濟管理工作,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就必須在行政執法上做好保障工作。但是在目前的農村經濟管理體系中,法律法規還不盡完善,導致農村經濟管理部門在解決相關問題時,如集體財務的公開審計、土地的轉包合同糾紛等,出現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的狀態,或者依據不足從而效率低下。
2.2農村經濟管理人員水平低下
在農村經濟管理中,一個重要內容就是選拔優秀的管理人員。大多數農民世代在農村,對于務農有很豐富的實戰經驗,很熟悉農作物的特性、當地的土地條件和氣候的影響,但是一個很大的弱點就是文化程度低,不能與時俱進,根據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及時改變土地管理理念。因此,在農村經濟管理中,工作人員不僅要具備專業的財務管理、審計及行政管理等知識,還需要具有良好的溝通能力和吃苦耐勞的精神,要和農民群眾打好交道。但是實際過程中,政府雖然設立了農業綜合服務中心,也有相關專業人員來管理農村財務,但是綜合素質整體不高,從而影響了農村經濟管理的發展。
3新形勢下做好農村經濟管理工作的應對措施
3.1健全農村經濟管理體制
一方面要加大資金的投入。雖然政府對“三農”問題很關注,一直有財政撥款,但還是不能滿足實際的發展需求。因此要加大財政補貼的比例,同時也要通過農村信用社貼息貸款及小額放貸的運作,增加信貸投入的比例,使農民可以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另一方面要優化財務的運行體制。在稅費改革后,農村的集體收入表現為入不敷出,沉重的債務給農村的經濟發展蒙上了一層陰影。針對債務負擔,要利用簡化農村經濟管理的組織機構、降息減負等多種方式來化解債務,從而保證管理的正常運行。此外,健全監管機制,加強農民群眾的監督管理,使集體資產的使用更加公開化和透明化。
3.2完善農村經濟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篇10
1.1當前供電企業要對合同管理過程中,存在著合同文本不規范現象。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建設部為規范建筑市場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全面體現了雙方的責任、權利和風險。而現實中有些供電企業建設部門在簽訂項目施工合同時為了省事、減少麻煩或其他原因,未采用標準合同文本,而是用自制的、不規范的合同進行簽約。由于合同條款不明確、事項不具體、內容有歧義,導致結算時存在較大的爭議,發揮不了合同應有的約束作用。
1.2違規簽訂施工合同。
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而實際中有些建設單位并未及時與施工企業簽訂合同,或是未按中標結果簽訂合同,有的甚至在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是一套合同、實際執行的是另一套合同。
1.3以補充協議替代中標合同。
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選定施工單位、簽訂中標合同后,又立刻簽訂補充協議,對中標合同中明確的結算方式、付款方式、價款調整方式進行重新約定,導致招標投標基本上只是選定施工單位,招標投標文件中的其他約定淪為一紙空文。
1.4簽訂補充協議以逃避招投標。
建設單位在前期招標投標中只將部分工程進行招投標,在后期實際施工過程中再將剩余工程以補充協議的形式發包給原施工單位,如辦公樓招投標時只招土建、后期的安裝、裝飾直接發包,原招投標競爭擇優的作用不能得到很好體現。
2供電企業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原因分析
在基層供電企業投資建設項目中并不鮮見,分析其原因種類繁多,形式多樣。
2.1法律意識和依法行政意識不強。
建設單位認為只要把供電企業交辦的項目完成,至于建設程序、合同管理等只是一個形式,走走過場就行,缺乏對法律法規的敬畏感,依法行政意識淡薄。
2.2合同管理知識欠缺。
建設單位不熟悉《合同法》的一般規定,不懂得合同管理的基本要求,合同法律意識差,認為合同管理制僅僅是招標投標選定施工方后簽訂一個施工合同就完事,未意識到合同管理實質上是貫穿了整個工程的施工全過程。在工程的建設過程中,未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對造價、質量和進度進行監督控制;合同歸口管理、分級管理和授權管理機制不健全,誰都可以簽合同,誰都可以簽變更;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確,該履行的手續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審查和評估步驟等。
2.3合同管理人才缺乏。
建設施工合同涉及內容多,專業面廣,合同管理人員需要有一定的工程技術知識、法律知識和造價管理知識。而在基層供電企業投資項目管理機構中,很少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合同,而是將合同管理簡單地視為一種事務性工作,交由一般辦公人員辦理。一旦發生合同糾紛,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2.4相關部門把關不嚴。
招投標管理機構在審核招標文件的過程中,未能對招標文件的條款進行認真的審核,導致一些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條款堂而皇之的出現在最后的招標文件之中,影響最終的施工合同;合同管理機構在審查備案合同時,往往只看合同金額與中標金額是否一致,而對合同內容、條款的審查很少,未能盡到監督責任。
3強化供電企業投資項目施工合同管理的建議
3.1要強化供電企業建設單位依法行政意識。
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和《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工程合同制管理,增強依法行政意識。
3.2要強化建設單位合同管理意識。
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工程管理的各方面工作都要圍繞著這個核心來開展。因此要加強對項目建設單位領導和工程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合同意識,掌握合同法律制度,并自覺地運用到項目的管理活動中,從被動應付和處理合同糾紛轉到主動預防合同糾紛,從而增強項目管理水平、提高投資效益、控制工程造價。
3.3提高工程管理人員素質。
項目建設單位要重視和加強工程管理人員的培養,提高他們的工程技術、法律法規和造價管理知識,讓工程管理人員參與合同管理,從招標文件的起草、合同的簽訂、工程實施過程中的現場管控、直到合同終止的全過程,對項目進行預測、計劃、分析、核算和控制,最大限度地發揮工程管理人員在施工合同管理中的主觀能動性。
4加強對供電企業合同管理的監督管理采取的步驟
4.1供電企業要強化責任追究。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供電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督力度,從招投標、合同備案、工程施工等各個環節加強監管,實行責任倒查機制,對因合同管理不力而導致供電企業投資浪費的行為予以追責;審計部門要加強工程的竣工決算審計,對審計中發現“陰陽合同”、虛假簽證等問題,積極向相關部門移送,嚴厲打擊合同管理方面的弄虛作假。
4.2供電企業要確定專門人員或部門簽收文書,并及時將情況向公司法務部門或相關領導匯報,避免貽誤時機對公司造成不必要的影響。
4.3接收人員在文書上簽字時應注意送達回證與文書上名稱是否一致,若出現不一致情況,應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拒簽理由。
4.4合同人員簽收時,除了寫明情況外,還應注明簽收日期。接收人員或部門在簽收完送達回證時,應及時將相關文件轉交公司領導或法務部門或直接與律師聯系,在函件規定的日期里要有明確的回應。其次,針對合同條款,進行了逐條講解,并明確每一條款需要注意的問題。
5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