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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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為加強對無公害農產品的監督管理,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提高農產品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無公害農產品,是指產地環境、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符合有關標準和規范,經認證合格允許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的未經加工或者初加工的種植、養殖和野生食用產品。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權限,負責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認定申請的初審和生產基地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林業、商業、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無公害農產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農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根據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農產品質量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政策、資金、技術等方面扶持無公害農產品的發展,組織無公害農產品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鼓勵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注冊品牌、爭創名牌無公害農產品。

對在無公害農產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推廣應用及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生產基地管理

第七條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合理開發的原則,編制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地環境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的標準、要求;

(二)基地范圍明確;

(三)生產規模符合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四)生產過程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的標準、要求;

(五)有與生產規模和生產種類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有健全的質量控制措施。

第九條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實行認定制度。

第十條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認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書面申請的初審工作,符合條件的,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核,并組織專家組對生產基地的產地環境、區域范圍、生產規模、生產計劃、質量控制措施等進行現場檢查,出具現場檢查報告。

第十二條現場檢查符合要求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委托具有資質的環境檢測機構對生產基地的產地環境進行檢測。環境檢測機構應根據檢測結果出具產地環境檢測報告。

依照有關規定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產地環境檢測符合要求的,應將申請材料、現場檢查報告、產地環境檢測報告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進行認定。

第十四條經認定合格,取得認定證書的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應設立統一格式的標示牌,標示牌應載明基地名稱、面積、范圍、生產種類、批準單位、認定證書證號等內容。

第十五條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一經認定,基地名稱、面積、范圍、生產種類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經原認定機關批準。

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認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仍作為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的,應當在期滿90日前重新申請認定。

第十六條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必須按照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標準和技術操作規程生產。

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必須建立無公害農產品質量自檢體系,完善質量控制措施,建立生產和銷售記錄檔案。

第十七條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目錄。

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嚴禁使用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第十八條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不得用非本基地生產的農產品以本基地生產的無公害農產品名義對外銷售,不得許可他人以本基地生產的無公害農產品名義銷售其他農產品。

第十九條在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周圍不得建設污染基地生態環境的建設項目,不得堆放、傾倒、排放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質。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產地環境的監督管理,適時對環境要素進行監測。

第三章無公害農產品認證

第二十條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生產的農產品,應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機構認證合格,取得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

經認證合格的無公害農產品,可以使用由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機構提供的無公害農產品標志。

第二十一條經認證合格的無公害農產品,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期滿需繼續使用的,應在期滿90日前申請重新認證。期滿未申請重新認證的,不得繼續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無公害農產品標志應當在認證的品種、數量等范圍內使用。印制在包裝、標簽、廣告、說明書上的無公害農產品標志圖案,不作為無公害農產品標志。

未經認證的農產品,不得在其產品、包裝、標簽、廣告、說明書上印制無公害農產品字樣或標志圖案。非無公害農產品經營場所,不得使用無公害農產品字樣和標志圖案,不得以無公害農產品的名義經營、宣傳。

第二十四條禁止偽造、變造、盜用、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農產品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

第二十五條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經營的無公害農產品宣傳時,其內容必須真實。

第四章無公害農產品經營管理

第二十六條本市對農產品逐步實行市場準入制度。

自2003年10月1日起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對蔬菜實行市場準入制度,非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生產的蔬菜不得進入本市市區銷售。其他農產品實行市場準入制度的時間,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社會公告。

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實行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時間和范圍。

第二十七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城鄉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和商業零售單位設立無公害農產品專銷區或專柜,鼓勵無公害農產品生產企業設立無公害農產品專業市場、專賣店或配送中心。

第二十八條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開辦者和無公害農產品的商業零售單位,對進入本場或本店銷售的實行市場準入的農產品,應當查驗基地認定證明和該批次合格證明,并按批次進行自檢;自檢不合格的,不得銷售。

第二十九條經營實行市場準入的農產品的零售商戶銷售的農產品,必須是無公害農產品,并應懸掛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牌,如實標明無公害農產品的品種、產地、進貨渠道等內容。

第三十條本市以外的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生產的農產品進入本市市區銷售,屬本市實行市場準入的,應持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認定證書或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到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已備案的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和種類,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無公害農產品經營的監督管理,對無公害農產品進行抽檢。

無公害農產品經營者和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開辦者,應當接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在新聞媒體固定欄目上向社會公布主要農產品質量。

第三十三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檢測出的有害物質超過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予以查封、扣押,并進行無害化銷毀。

對經檢測的無公害農產品,發現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應增加對該基地生產的無公害農產品的抽檢次數,連續三次抽檢不合格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決定該基地農產品不得進入本地銷售,并向基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通報。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未經認定或認定證書期滿未獲得重新認定,使用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標示牌的,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變更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名稱、面積、范圍的,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使用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印制、使用無公害農產品字樣、標志、標志圖案的;

(二)偽造、轉讓、買賣無公害農產品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的;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實行自檢、查驗制度的。

第三十六條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建議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認定證書:

(一)基地被污染或產地環境質量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二)生產過程不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的標準、要求,在限期內拒不改正的;

(三)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不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相關標準、要求的;

(四)擅自擴大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范圍的;

(五)用非本基地生產的農產品以本基地生產的名義對外銷售或許可他人以本基地生產的無公害農產品名義銷售農產品的。

篇2

第一條為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提高農產品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產品,是指經種植、養殖、采集、捕撈形成的,未經工業化加工的供人類食用的糧食、蔬菜、瓜果、油料、菌類、畜禽及畜禽產品、水產品等。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及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省地方性法規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生豬屠宰按照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保證用于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經費投入。

第五條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它各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環境保護、林業、商務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七條鼓勵、支持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成立或者加入農產品生產經營行業協會。

農產品生產經營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制定并推行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業規范,為會員提供信息、技術服務,指導會員依法從事農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農產品產地管理

第八條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品種特性、本地區的自然條件及土壤肥力條件、土壤和水域的有毒有害物質狀況等檢測結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禁止特定農產品的生產區域,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條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合理開發的原則,根據公布的農產品生產區域,編制農產品生產發展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條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

畜禽飼養、水產養殖基地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第十一條鼓勵、支持農產品生產者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認定。

第十二條經認定合格,取得認定證書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的生產者,可以在基地設置相應的標示牌。

第十三條經認定合格、取得認定證書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不得擅自變更其名稱、面積、范圍、生產種類;確需變更的,應經原認定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禁止向農產品產地排放、傾倒、填埋下列污染物:

(一)重金屬、硝酸鹽、油類、酸液、堿液、有毒廢物、放射性廢水;

(二)未經處理的含病原體的污水;

(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固體廢棄物和生活垃圾;

(四)其它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染物。

農產品產地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不得進行農產品生產。

第三章農產品生產管理

第十五條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產品生產執行有關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生產的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市、縣(市、區)農業科研教育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者質量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第十六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合理使用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鼓勵科學使用有機肥、微生物肥料、生物農藥和可降解地膜等生產資料。

第十七條農產品生產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

(二)將人用藥品作為獸藥使用;

(三)使用農藥捕撈、捕獵;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在生產活動中,應當建立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使用日期、用法、用量及使用者姓名;

(二)動物疫病、植物病蟲草害防治情況;

(三)收獲、屠宰、捕撈日期。

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兩年。

第十九條農產品生產者使用肥料、農藥、獸藥等投入品的,必須達到安全間隔期、休藥期后,方可銷售。

第二十條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對其生產的農產品應當進行質量安全自檢,或者委托法定檢測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測。檢測合格的,附具合格證明。

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的農產品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產品,其生產者不得銷售,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一條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不得用非本基地生產的農產品以本基地生產的農產品名義對外銷售,不得準許他人以本基地生產的農產品名義銷售其他農產品。

第二十二條農產品生產者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或有機食品認證。經認證合格的,可以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相應的認證標志。

鼓勵農產品生產者按照國家規定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禁止偽造、變造、盜用、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或有機食品標志和農產品地理標志。

第四章農產品經營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經檢測、檢疫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禁止銷售。

第二十四條城市市區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和配送中心,應當配置農產品質量檢測設備,配備檢測人員,建立相應的檢測制度。

城市市區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和配送中心應當對進入市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履行管理責任,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產地認定證明和該批次合格證明;

(二)按批次進行自檢,并公布自檢結果;

(三)對自檢不合格的農產品暫時滯留,并立即報告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四)建立農產品流通檔案和農產品質量檢測記錄;

(五)與進入市場經營的經營者簽訂質量安全責任書,明確質量安全責任。

第二十五條禁止銷售下列農產品:

(一)農藥、獸藥殘留超標的農產品;

(二)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農產品;

(三)致病性寄生蟲和微生物或者微行物毒素超標農產品;

(四)偽造、冒用有關認證標志、檢測合格證明的農產品;

(五)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的農產品。

第二十六條農產品集貿市場、超市、專賣店銷售農產品的,應當在攤位(專柜)顯著位置懸掛農產品標示牌,如實標明或督促零售商戶如實標明農產品品種、產地、進貨時間及合格證明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對農產品進行包裝,必須采用符合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并在包裝物或者標簽上標明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所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和添加劑等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賓館、飯店及學校、醫院等集體用餐單位采購農產品,應當實行索證制度和進貨臺帳登記制度。

第三十條鼓勵農產品經營者設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專業市場、超市、專賣店或配送中心,鼓勵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超市設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專銷區或專柜。

第三十一條外埠農產品進入本市銷售,屬依法需要檢測、檢疫的,應當隨該批次農產品攜帶農產品生產基地認定證明材料、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證明材料或產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檢測、檢疫合格證明。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中,可以按照職責分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農產品生產、銷售及倉儲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向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情況;

(三)查閱、復制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記錄、檔案等有關資料;

(四)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的農產品;

(五)以經檢測、檢疫不合格的外埠農產品向產地縣級人民政府通報;

(六)依法查處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生產中和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并委托其設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性抽查檢測。

監督性抽查檢測不得收取費用。

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五日內,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檢。

第三十四條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可以對在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采用國家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監督性抽查。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由到結果之日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

第三十五條對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性抽查,被檢查者應當予以配合。拒絕接受抽查的,禁止其農產品在市場上銷售。

對質量不合格的農產品,由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生產者、銷售者進行無公害化處理;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依法予以銷毀。銷毀或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被檢查者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申請復檢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被檢查的農產品暫予查封或押扣,經復檢合格的,應當及時解封退還當事人。

第三十六條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市區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超市、專賣店設置農產品速測結果公示欄。

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質量安全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主要農產品質量抽檢結果。

第三十七條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時向當地農業、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部門應當立即到現場調查處理,并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未經認定或認定期滿未獲得重新認定,使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標示的,由市或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生產記錄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建議有關部門撤銷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認定證書;

(三)偽造、冒用、轉讓、買賣農產品認證標志和農產品地理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和配送中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或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觸犯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收取費用或實施處罰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不合格農產品進入市場銷售的;

篇3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的安全管理,防止食用農產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食用農產品,是指種植、養殖而形成的,未經加工或者經初級加工的,可供人類食用的產品,包括蔬菜、瓜果、牛奶、畜禽及其產品和水產品等。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監管,是指政府有關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及其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以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

第三條(管理原則)

食用農產品的生產,應當以推進農業標準化為導向,通過改善生產基地環境,加強技術指導,強化農用生產資料使用管理,在食用農產品生產的全過程推行安全衛生質量監督。

食用農產品的經營,應當以市場為引導,建立市場約束和行業自律機制,重點監控加工流通環節,完善各類市場內部安全衛生質量管理責任,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經營食用農產品的行為。

第四條(輿論引導和社會監督)

本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有關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知識的宣傳,提高市民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意識,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部門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并對違法生產、經營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五條(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

*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負責制定與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相關的政策,確定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的重點領域和事項,協調有關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的執法工作,處理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的其他重大事宜。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規劃和組織建設,種子(種畜、種禽)、肥料、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畜禽及其產品防疫、檢疫的監督,先進農業技術的推廣和應用。

經濟流通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食用農產品流通領域的行業管理,畜禽產品屠宰加工的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水產品的流通行業管理,并協同有關部門進行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食用農產品國家和行業標準的組織實施,地方標準的制定和監督實施。

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食用農產品加工和流通領域安全衛生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食用農產品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環境狀況的指導和監督。

各區(縣)人民政府所屬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依法負責集貿市場外占用道路、流動設攤的無照經營違法行為的查處。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進出口食用農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相關部門職責)

本市規劃、土地、財政、交通、公安等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食用農產品的安全監管工作。

第八條(部門執法的協調和聯合)

市農委、市經委、市建委、市質量技監局、市衛生局、市工商局、市環保局、市農林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各司其職,加強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執法的協調和溝通,并在重點領域組織聯合執法。

第九條(管理體系的建立)

本市建立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標準體系,實施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制定和實施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的地方標準;建立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技術推廣體系,為生產者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建立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檢測體系,完善政府對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的監督檢測,扶持建立從事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檢測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在生產經營重要環節設立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檢測點;建立安全衛生優質食用農產品認可體系,推介安全衛生優質的食用農產品;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體系,為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和消費提供信息服務。

第十條(行業協會)

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的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協助政府部門進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

鼓勵和支持相關的行業協會制定并推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的行業規范,為會員提供信息和技術方面的指導和服務,敦促會員依法從事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中介服務機構)

政府鼓勵并扶持設立有關中介服務機構,為食用農產品生產和經營活動提供管理咨詢、技術咨詢、產品檢測和標準化指導等各類服務。

第三章食用農產品生產的安全監管

第十二條(生產基地的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自然條件、土地利用規劃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特點,制定符合安全衛生質量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規劃,并在資金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扶持。

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規劃選址,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

第十三條(生產基地的建設)

市農委、市經委、市環保局、市農林局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的建設進行指導和監督。

畜禽飼養場、貯存場所、屠宰場、水產養殖水域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建設和管理,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的規定。

第十四條(生產基地、場所的環境保護)

禁止向食用農產品的生產基地和其他生產場所排放重金屬、硝酸鹽、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放射性廢水和未經處理的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傾倒、填埋有害的廢棄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食用農產品生產活動的要求)

在蔬菜、瓜果的生產過程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合理使用肥料、農藥。鼓勵科學使用有機肥、微生物肥料、生物農藥和可降解地膜等生產資料。

在畜禽、牛奶、水產品生產過程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合理使用有關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第十六條(生產基地安全衛生質量跟蹤制度)

本市建立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跟蹤制度。

生產基地在生產活動中,應當建立質量記錄規程,記載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使用以及防疫、檢疫等情況,保證產品的可追溯性。

非生產基地應當參照生產基地的管理方式,記錄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生產資料的使用情況。

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跟蹤制度的實施方案,由市農委、市經委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并分別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生產基地安全衛生質量合格檢驗證明制度)

本市建立生產基地的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合格檢驗制度。

生產基地應當對其生產的食用農產品實行安全衛生質量檢驗,并提品合格證明。

經初級加工、有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在產品包裝物上標注其產品的加工單位和原生產基地。

第十八條(生產者安全衛生質量承諾制度)

本市實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者安全衛生質量承諾制度。

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在產品投放市場之前,應當就其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狀況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和經營者作出承諾;其他生產者在產品投放市場之前,應當就其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狀況向經營者作出承諾。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安全衛生質量承諾制度,由市農委、市經委按照各自職責,分別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優質農產品認可制度)

本市實行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優質產品認可制度。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按照有關規定,在向授權的認可機構申請安全衛生優質產品認可并通過核準后,可以在食用農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安全衛生優質的標志。

第二十條(畜禽疫病的預防和檢疫)

本市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畜禽實行計劃免疫,對嚴重危害人體和養殖業生產的畜禽疫病實施強制免疫。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飼養和流通環節的畜禽及其產品的疫病監測。

本市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對畜禽及其產品進行檢疫。經檢疫合格的畜禽及其產品,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對畜禽產品還應當同時加蓋或者加封驗訖標志。

第二十一條(生產環節的無害化處理)

畜禽飼養場、屠宰場、養殖場發現經檢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產品,染疫的畜禽及其產品,染疫畜禽的排泄物,應當主動送交指定的化制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

其他生產場所發現有前款情形的,生產者應當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指導下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送交指定的化制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二條(生產活動中禁止的情形)

食用農產品生產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甲胺磷等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

(二)使用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孔雀石綠等禁止使用的物質作為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三)使用假、劣獸藥,將人用藥品作為獸藥使用或者違反規定使用獸藥;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食用農產品經營的安全監管

第二十三條(交易市場的規劃控制、設立條件和技術規范)

設立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應當符合發展規劃、設立條件和技術規范。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發展規劃和設立條件,由市經委會同市農委、市工商局和市衛生局等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有關政府部門在制定食用農產品市場的發展規劃和設立條件時,應當征詢食用農產品相關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批發市場的設立)

各類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按照國家企業設立的法律規定和批發市場的設立條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方可從事批發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批發市場安全衛生質量責任告知承諾制度)

本市實行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安全衛生質量責任告知與承諾制度。

衛生、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的開辦者告知其應當遵守的相關法律規定、行為規則和其他責任。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就其經營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責任,向衛生、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承諾,保證達到安全衛生質量責任制的要求,并就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實行先行賠償。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安全衛生質量責任告知與承諾制度實施方案,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衛生、畜牧和經濟流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市場開辦者安全衛生質量責任制度)

本市實行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安全衛生質量責任制度。

各類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的開辦者對進入本市場的經營者的產品安全衛生質量狀況,負有管理的責任,并達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安全衛生質量制度,配備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建立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流通檔案;

(三)開展食用農產品檢驗,按規定索取產品及原料檢驗合格證明;

(四)組織有關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各類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的開辦者可以通過與經營者簽訂安全衛生質量協議方式,明確安全衛生質量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經營活動場內公示制度)

本市實行食用農產品經營活動場內公示制度。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的開辦者應當在場內的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設立。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市場內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經銷者在公示牌上進行公示,并對市場經營管理中應當注意的事項進行必要的提示。

第二十八條(優質食用農產品的推介制度)

本市實行優質食用農產品推介制度。

鼓勵行業協會向社會推薦優質的食用農產品,并推行優質優價。

鼓勵行業協會引導超市、連鎖商業企業等優先選擇優質食用農產品。

第二十九條(市場檢測)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的監督檢測機構,為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活動提供專業檢測數據。

本市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超市配送中心和大型食品加工企業應當配置安全衛生質量檢測設施,配備專業檢測人員,并建立相應的檢測工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本市其他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可以自行進行產品檢測,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安全衛生質量檢測機構進行產品檢測。

市場檢測發現不合格農產品的,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的開辦者、經銷者、超市配送中心、食品加工企業或者其他食用農產品的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止其出售和轉移,并及時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畜禽屠宰場(點)的設置管理)

設置畜禽屠宰場(點),應當按照確定的定點規劃,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有關專業技術規范;大中型畜禽屠宰場還應當通過有關專業質量體系認證。

本市畜禽屠宰場的規劃由市經委會同市農委、市規劃局、市環保局、市衛生局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經委組織實施;本市活雞屠宰點的規劃,由各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布局規劃要求制訂,并組織實施。

本市畜禽定點屠宰場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畜禽屠宰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經檢疫、檢驗合格的畜禽產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畜禽定點屠宰場應當依法出具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并加蓋驗訖標志。

第三十一條(畜禽產品及活雞的批發交易管理)

除超市連鎖配送等直銷掛鉤的情形外,本市畜產品及活雞批發交易應當在符合條件的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進行。

畜禽產品及活雞進入批發市場交易前,批發市場的開辦者應當查驗產品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后,方可允許其進場交易。

畜產品及活雞零售經銷者應當從依法設立的批發市場(包括定點屠宰場)購入畜產品及活雞。

畜產品零售經銷者經銷的畜產品,應當具備有效的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活雞零售經銷者經銷的活雞,應當具備有效的檢疫合格證明。

本市除規劃設置的交易市場內允許活雞交易以外,未經市政府批準,不得從事其它活禽交易。

第三十二條(進入本市畜禽及其產品的監督)

畜禽及其產品進入本市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隨車攜帶產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并在指定的市境道口運入,接受防疫監督。

本市動物防疫監督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進入本市的畜禽及其產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經營環節的無害化處理)

對經營過程中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的無害化處理,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環節產品無害化處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食用農產品安全信息的)

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針對食用農產品市場中安全衛生質量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通過各種渠道予以公布,提示消費者采取相應的識別措施。

第三十五條(禁止銷售的情形)

禁止銷售施用過甲胺磷等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蔬菜、瓜果產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畜禽產品,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禁止銷售和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其他食用農產品。

第三十六條(單位集團采購)

本市飯店、賓館、醫院、學校、機關和其他企事業等集體用餐單位應當優先從信譽好、無安全質量不良記錄的食用農產品經營企業采購食用農產品,優先采購經推介的優質食用農產品。

舉辦重大公共活動、重要會議采購食用農產品的,具體承辦單位應當將食用農產品送交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食用農產品生產的安全監管的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向食用農產品的生產基地和其他生產場所排放重金屬、硝酸鹽、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放射性廢水和未經處理的含病原體的污水,傾倒、填埋有害的廢棄物和生活垃圾的,由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按照《*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或者由農業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畜禽、牛奶、水產品生產過程中,未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合理使用有關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由獸藥飼料監督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并根據情節,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基地在生產活動中未建立、未按照規定建立質量記錄規程或者假造質量記錄規程,致使無法追溯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生產資料的使用情況的,由農藥肥料或者獸藥飼料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經初級加工、有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未在產品包裝物上標注其產品的加工單位和原生產基地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規定,未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理。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在食用農產品生產活動中,使用甲胺磷等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綠等有害物質作為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由獸藥飼料監督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并根據情節,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使用假、劣獸藥,將人用藥品作為獸藥使用或者違反規定使用獸藥的,由獸藥飼料監督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并根據情節,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食用農產品經營的安全監管規定的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配置安全衛生質量檢測設施,配備專業檢測人員,并建立相應的檢測工作規程和管理制度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對市場檢測發現不合格農產品的,未制止其出售和轉移,或者未及時報告工商或者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的,由工商或者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給予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設置畜禽屠宰場(點),達不到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有關專業技術規范的,由市經委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要求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在符合條件的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進行畜產品及活雞批發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批發市場開辦者未查驗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即允許進場交易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畜產品及活雞零售經銷者未在批發市場購入畜產品及活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設置除活雞以外的活禽交易市場和在非規劃區域內設置畜產品及活雞交易市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畜產品及活雞零售經銷者經銷的畜產品及活雞不具備有效的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在指定的市境道口運入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運輸活動中的承運人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銷售施用過甲胺磷等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蔬菜、瓜果產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禽畜產品,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有關監督管理機構人員的法律責任)

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對食用農產品的管理和監督中,、、、索賄受賄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4

1.突出“五抓”,完善監管推進機制

1.1突出抓好體系建設,進一步夯實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基礎 為切實抓好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建立完整的農產品質量監控網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積極推進安全監管組織體系建設、市、縣(區)都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農委主任(局長)任副組長、相關科室和站所負責人為成員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領導小組,明確了各級農業部門監管職責,將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納入市縣政府績效考核和惠民實事,逐級簽訂了行政和業務雙軌目標管理責任書,制定下發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方案,初步形成了“市縣聯手、市區聯合、部門聯動、合力推進”的農產品監管工作格局;加快檢測體系建設。項目簽約總額719萬美元的世行貸款建設市食品(農產品)檢測中心項目已經啟動,2011年11月13日在原市第十五中學舉行了揭牌儀式;轄區東豐縣和東遼縣檢測站儀器設備購置完畢投入使用,仙城物流園區批發市場、東吉路農貿市場等重點農產品交易場所建立了速測點,逐步健全以市級檢測中心為龍頭、縣級檢測站為主體、鄉鎮農殘檢測室為基礎的遼源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完善應急體系建設。為應對突發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健全農產品質量長效監管機制,消除質量安全隱患,在抓好應急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定完善的同時,還制定了《遼源市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報告和預警管理辦法》、《遼源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規則》、《遼源市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制度》、《遼源市農產品安全舉報投訴工作制度》、《遼源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目標考核獎懲辦法》等“五項制度”;強化誠信體系建設。積極鼓勵和培育企業行業自律組織,開展模范遵紀守法、嚴格保證質量、強化優質服務、堅持誠信守約等4個方面的誠信守法承諾活動,引導種植養殖企業和農產品加工企業建立生產經營信用檔案,實行跟蹤督導和溯源召回退市制度。

1.2突出抓好源頭治理,進一步強化農資市場和農產品執法監管 2011年,制定下發了《關于食用農產品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繼續開展農產品大檢查、隱患大排查、問題大整改專項整治和“放心農資下鄉進村”宣傳活動,堅持專項執法與聯合執法檢查相結合、日常巡查與質量抽查相結合,相繼組織了“春季農資打假專項行動”、“夏季農資打假百日行動”和“農藥市場的專項檢查”,重點查處國家禁止使用和在蔬菜、水果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21種農藥,堅決打擊違規違法銷售和使用高毒、禁用農藥行為。采取屬地自查和市縣聯動、市區聯手的形式,共出動執法人員450多人次,檢查農資生資經營企業807家次,整頓農資市場56個次,查獲假劣和受理舉報案件12起,結案率達100%,涉案金額28萬元,為農民挽回經濟損失300多萬元,有力打擊和震懾了不法農資經營行為。同時,還開展了農產品專項和重大節假日市場檢查活動,下發了《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工作方案》,以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大型超市為監管重點,集中檢查了肉、蛋、奶、蔬菜等農產品,確保了節日市場農產品質量安全。并對去年外地甘藍、地產蘿卜限用農藥氧化樂果含量超標和今年1月份國家抽檢外地韭菜農藥毒死蜱殘留超標等3個抽樣不合格產品及時向市食品辦和工商局進行發函通報,組織專人對產品進行了追溯。對抽檢批發市場、經銷商進行了宣傳教育,要求加大市場檢驗檢測和索證索票制度實施力度。

1.3突出抓好標準化生產,加快推進示范基地建設和“三品一標”認證管理 為貫徹落實好全省“三品“工作視頻會議精神和《2011年強化“三品”質量監管工作方案》,全市大力推進綠色無公害農產品和標準化示范基地建設,加快推進“三品一標”認證步伐。去年全市重點建立和推廣了龍山區30公頃無公害大白菜、東豐縣太和村30公頃無公害甜瓜和稻田養鴨、東遼縣安石鎮朝陽村萬畝稻田養蟹等綠色標準化種植示范區10個,東豐縣確定為20萬畝國際級綠色食品原料基地。同時,重點對城市周邊陸地蔬菜、棚膜蔬菜生產基地通過農產品抽檢加強農藥施藥指導,督促引導企業建立生產檔案、完善生產記錄,開展農產品生產基地監管和無公害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綜合檢查,完成了45個無公害農產品的復查換證申報及5個申報無公害水稻、香瓜、西瓜和白菜的認證前現場檢查工作。市綠辦還配合省綠辦對遼河市4家綠色食品企業進行年檢,重點檢查相關記錄、查驗制度。對記錄檔案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的進行規范和督促整改。對年檢未通過的天人牧業,省綠辦上報國家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后,于今年3月7日下發了取消綠色豬肉綠色食品證書通知。截至目前,全市無公害農產品基地23個,通過“三品”認證總數達151個,其中無公害產品118個、綠色食品23個、有機產品10個。糧食作物面積14056.3公頃,瓜果類面積965公頃、蔬菜面積4180.8公頃。并積極引導“三品一標”企業培育品牌和組織參加各類展會,加大宣傳推介力度,提高市場占有率和競爭力。第十屆農博會征集產品6大類100多個品種,突出了優質、綠色和特色,申報農博會金獎產品8個為東豐縣睿康(六嫂)牌鹵汁鹿肉產品、龍山區周家洞鮮酸菜廠周家笨漬菜、天山河酒廠天山河白酒、遼源市明乾綠色禽蛋養殖合作社鮮雞蛋、吉林省東明清真有限公司羊腿排等。在廣州綠博會上,組織德春米業、夏興集團等8家綠色農產品重點龍頭企業20多種產品到會參展,涵蓋了糧食、飲品、 禽蛋、酒產品四大類“三品一標”優質農產品,經綠博會組委會組織推薦評選我市德春米業“御泉”牌大米的2個產品榮獲暢銷產品獎,企業還被中國綠色食品協會授予“全國綠色食品示范企業”稱號,全省只有4家企業獲此殊榮。通過產品展示、新聞、項目簽約等形式,進一步提升了遼源市綠色農產品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1.4突出抓好檢測監管,進一步提高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針對國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隱患,繼續強化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監管工作力度,突出芹菜、韭菜、白菜等高風險蔬菜品種,以甲胺磷等禁用高毒農藥和克百威、氧樂果、水胺硫磷等高毒限用農藥為重點,深入開展蔬菜農藥殘留超標問題專項治理,堅決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農藥“黑窩點”,嚴厲打擊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研發、生產、銷售高毒農藥的行為。同時,制定和下發了《遼源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的通知》,全面開展了農產品生產基地、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和超市蔬菜、水果、食用菌的檢測監管,加大檢測頻次,共對蔬菜、水果抽檢抽樣9次,其中:超市、農貿市場、批發市場抽檢5次; 棚膜基地抽檢2次;露地蔬菜抽檢1次;秋菜抽檢1次。共檢測蔬菜13類330個樣品,平均合格率99.7%,比2010年98.5%提高1.2個百分點;水果6類水果95個樣品,平均合格率100%;食用菌20個樣品合格率100%。

篇5

關鍵詞: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建議;洛南縣

中圖分類號 F3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7731(2016)08-120-02

洛南地處華山之南,距西安108km。土地總面積28萬hm2,其中耕地4.5萬hm2,有“陜西小關中”之稱。核桃產量居全國第一,全國“十大金牌核桃縣”。連翹、丹參、桔梗、秦皮、菖蒲等中藥材居全國之首,秦嶺腹地“天然藥庫”。全省生豬“一縣一業示范縣”、“百萬頭生豬大縣”、“陜西特色品牌縣”。展望未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任重道遠,尤為重要。經對我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進行深入的調查與研究,并針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建議。

1 洛南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現狀

1.1 檢測儀器設備配備到位 縣級監測站通過公開招標,配備了大型定量檢測儀器設備7臺(套),同時為鎮檢測室購置速測卡及酶試劑200盒,檢修速測儀8臺。

1.2 檢測能力顯著 2015年,圍繞主導產業共深入79個檢測場所,抽檢樣品4 385批次,33種類,速測完成86 268個,合格86 267個,合格率達99.99%;定量檢測完成55個,合格55個,合格率100%;配合市級抽檢4次128個樣品;及時上報農產品質量安全周報53期,月報12期,風險評估報告4期。

1.3 檢驗檢測全面覆蓋 縣農產品質量檢測站和個鎮(辦事處)檢測室能夠全面開展檢測工作,實現了轄區主要農產品檢驗檢測全覆蓋,為日常監管和綜合整治提供了技術支撐。

1.4 認證管理扎實有效 通過加強生產基地監管,嚴格農業投入品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生產檔案,規范生產程序,實施標準化生產,建立產地準出制度。認證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3個,無公害農產品3個,完成3個產地3個產品的復查換證工作及19個產地年檢工作,推廣無公害標識13.8萬枚,綠色食品新開發面積20hm2(160萬袋)。

1.5 綠色產業穩步發展 通過加強產地環境保護,完成了無公害農產品整縣環評復評工作,為加快“產業發展,打綠色牌,走生態路,確保全縣農產品安全生產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扶持洛南縣景村鎮宏泰金銀花專業合作社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平臺,使洛南優質農產品實現了質量可追溯。

2 洛南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存在的問題

(1)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數量龐大,生產經營者素質參差不齊,部分生產者、經營者認識不到位,安全意識不強。

(2)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站工作進展不平衡,個別鎮監管站工作職能有待充分發揮,村級監管能力有待加強。

(3)縣級檢測站建設項目完成后大型定量檢測儀器技術力量薄弱,還需增加人員,并進一步加強學習和培訓。

3 對洛南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建議

3.1 加強思想教育,轉變工作作風 以“三嚴三實”專題教育活動和黨風廉政建設為核心,以解決“”問題為目標,緊緊圍繞“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的要求不斷完善單位管理制度,創新工作學習模式,堅持周一例會干部輪流學習制度,學政策、學法規、學經驗、學技術,讓集體學習不走形式、不走過場。在工作過程中對照單位的相關規定,對照先進典型,認真開展自我批評教育,深入查擺在“”方面存在的問題,并對其根源進行深入剖析,根據查找出的問題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

3.2 完善考核制度,建立長效機制 強化工作監督、考核檢查和責任追究,一是根據《洛南縣鎮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考核標準和考核辦法》,對鎮、村、生產基地進行全面考核。二是根據國家政策的變化和工作的需要對《洛南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手冊》進行修改再版,為各級全面開展監管工作發揮積極的指導作用,促進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順利開展。

3.3 加強基地監管,確保源頭安全 重點對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農產品生產基地加強監管。從制度建設、檔案建立抓起,嚴格農業投入品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投入品檔案、生產記錄檔案、產品銷售檔案,制定農產品產地管理制度、農產品生產管理制度、農產品質量安全產地準出制度,農產品質量控制措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承諾,規范生產程序,實施標準化生產,確保生產源頭農產品質量安全。

3.4 結合專項整治活動,建立檢打聯動機制 在重要節假日和特殊時期,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對農業投入品及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專項整治,建立檢打聯動機制,查處農產品質量安全違規、違法事件,及時排查安全隱患。配合農業局出動監管人員,開展農資、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檢查,對農殘超標產品依法進行處理。

篇6

關鍵詞:農產品;生產基地;質量監管

中圖分類號:S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2)―08―0013―1

農產品基地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如何做好農產品基地監管,全面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是當前農業質量安全工作的一項戰略舉措。基地質量監管的方式歸納起來主要有標準化監管、質量追溯監管、政府網絡監管、基地產品抽查監管、互聯網視頻監管以及農戶相互監管等。

1 基地標準化監管

實行標準化生產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保證。因此,加強基地標準化監管是確保質量安全的首要措施。加強基地標準化監管就是基地實行標準化生產、管理,產地環境有監測,生產操作有規程,田間管理有記錄,采收產品有檢測,上市產品有標識,從而實現制度可查詢,監管有依據,質量有保障。在綠色食品基地,通過建立“五統一”的生產管理制度(統一優良品種、統一生產操作規程、統一投入品供應和使用、統一田間管理、統一收獲)、質量可追溯制度、農業投入品管理制度,完善科技支撐體系,以此保證基地生產的標準化管理,實現綠色食品的標準化監管。

2 基地質量追溯監管

基地質量安全追溯管理是在發現不合格產品時進一步追溯問題根源,查明原因,以便采取措施從源頭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一種基地質量監管方式。基地質量追溯監管是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重要抓手.也是構建基地質量安全管理長效機制的重要內容,更是落實責任追究的重要途徑。在蘋果優勢產區煙臺,有關部門與當前農產品制度接軌,建立了煙臺蘋果質量追溯監管系統,該系統以煙臺蘋果地理標志標準為依據,以規范基地生產數字檔案為基礎,以信息網絡為紐帶,以專題網站為載體,集中展示煙臺蘋果的品牌形象,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建立認知途徑,提供合作渠道。這套系統能夠為消費者、生產者和各級管理部門提供農產品方面的綜合服務。通過這套系統,可以對蘋果的品牌情況、生產企業情況、產地土壤水質等環境情況,以及蘋果在生產過程中,施用農藥、化肥等各種投入品的情況進行監管,同時追溯產品出現的質量問題,保護消費者權益。

3 基地政府監管

政府監管是指政府充分發揮其公共管理的職能,對基地質量安全進行監管。政府監管主要是通過制定、頒布和執行法律法規,并對質量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和制裁等方式實現。同時,政府監管還可以通過對基地生產的網絡預警監管來實現。杭州市政府從2008年12月開始啟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目前全市已在主要示范基地建立了產地準出管理和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涵蓋了蔬菜、茶葉、畜牧、水果等幾大產業。政府通過安裝質量追溯系統,建立企業檢測點或鄉鎮快速檢測站等方式,將基地生產管理信息和產品檢測結果上傳到市級農產品監管部門,加大了對市場流通領域的監管。同時在農貿批發市場對上市農產品進行抽檢,確保農產品安全。

4 基地產品抽查監管

基地產品抽查監管是標準化監管的有效補充,是以監控質量為出發點,以提高基地管理水平為目的,按事先確定的質量水平要求,對產品質量進行抽檢,如發現產品質量不合格,就要采取強制措施整改,直至達到符合規定的質量要求。抽查有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兩種。山東省通過建立農產品例行監測制度加強對菜籃子基地的產品質量監管,省農業廳每年都定期組織3~4次全省“菜籃子”產品的農藥殘留檢測,每次抽取樣本1200個左右。對一般性藥殘超標的,要求限期整改;對違禁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依法予以查處。2011年山東推廣了“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和“農藥經營登記備案”兩項創新制度,目前已覆蓋所有農業縣。部分蔬菜主產區已全面禁止銷售高毒農藥,95%以上的農藥經營店步入規范化、制度化管理軌道。通過持續對農藥經營店、農產品生產基地、農產品批發市場、“三品”基地、食用菌菌種及生產基地等實施產品抽檢,使瓜、菜、果、茶、食用菌主產區基本實現了基地產品質量監管。

5 基地互聯網視頻監管

基地互聯網視頻監管是互聯網技術在現代農業生產中的重要應用之一,通過在生產基地布置攝像頭等監控設備,安裝溫濕度、生物以及氣敏傳感器,實時采集視頻信號,實現對農產品基地的實時實地實景,全面監管。互聯網視頻監管具有數字化精確管理、時效性強及監管結果詳實可靠等傳統監管無法比擬的優點。煙臺泉源食品有限公司在棲霞市建立蘋果互聯網示范基地,用互聯網技術對基地進行信息化升級改造,實施視頻監控、生產過程監控、建立蘋果生長履歷數據庫;在煙臺泉源食品有限公司氣調庫、生產加工車間建立蘋果互聯網監控體系,對蘋果的儲藏、加工過程及環境信息進行監控,實現質量安全全程監管。

6 基地農戶分組監管

基地農戶分組監管是基地與農戶簽訂合同,并根據土地的地理位置分組.實行組內農戶聯保。相鄰農戶為一組,一組之間互相監督,對整個基地進行無縫隙的監控監督檢查,對于不按技術操作規程要求,進行用藥施肥的人員視情節做出批評及糾正,限期整改,對于私自使用國家禁用農藥、無公害農產品限用農藥的作好記錄,不能作為基地的無公害農產品進行銷售。產品采收時、銷售時,基地的產品全部進行取樣化驗,產品超標不能作為無公害農產品進行銷售。

篇7

一、指導思想

根據“政府主導、部門聯動、企業首責、行業自律”的原則,圍繞提高我區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和擴大食品農產品出口的目標,進一步推行現代農業生產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出口胡蘿卜質量安全公共管理體系,形成特色化、規模化、標準化、品牌化的優勢出口胡蘿卜質量安全示范區。

二、工作目標

總體目標:力爭3年內,在示范區推行具有特色的現代化農業生產組織形式,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出口胡蘿卜質量安全公共管理體系。

(一)建立涉及面廣、涵蓋我區胡蘿卜生產的質量安全示范區。

(二)使我區胡蘿卜產區農業投入品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種植環境符合安全要求,企業質量安全自控能力明顯提升。

(三)帶動我區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整體水平明顯提升,促生一批龍頭、品牌企業,使之在國內、國際市場競爭力得到明顯增強,企業效益明顯增長。

三、組織機構和責任分工

1、成立領導小組

在區政府的領導下,成立由區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財政局、經貿局、農林水利局、衛生局、工商局、市質監三分局、環保分局、國檢同安辦以及各鎮(街)分管領導為成員的“區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建設的規劃、組織協調和推進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示范區建設工作辦公室(辦公室掛靠在區經貿局),負責示范區建設綜合管理和協調工作。

2、明確職責分工

示范區建設工作辦公室:(1)統一組織本區域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建設,定期召集相關部門、機構、企業及協會等開展工作協調,建立與示范區農產品食品安全相關的多方工作協調平臺;(2)督促履職部門開展相關工作,對職能部門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農林水利局:(1)負責轄區內各農業聯合體與行業協會與示范區建設工作辦公室及其各成員部門的聯系溝通,確保示范區各項要求在聯合體和協會直至農戶中得到有效落實;(2)利用示范區建設經驗積極推進本行政區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公共管理體系建設;(3)負責植物源性食品(主要是蔬菜)原料種植環節的監督管理;(4)負責規范示范區內蔬菜、水產品種植養殖場所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主要是藥物、飼料、添加劑、化肥等農業化學投入品)的生產、銷售、使用,確保示范區內農業投入品的生產、銷售、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建立嚴密的追溯管理體系;(5)負責種植環節的人員技術培訓;(6)負責示范區內食用農產品及其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相關信息(主要包括注冊備案信息和質量監測信息)的通報。

國檢同安辦:(1)負責示范區出口食品農產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的監督管理;(2)負責示范區出口食品農產品原料種植養殖場的注冊、備案及其監督管理;(3)負責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主要包括法律法規、技術性貿易壁壘、原料基地注冊備案、產品及原料質量安全監測等)的通報。

工商局:(1)負責農資市場,尤其是藥物、化肥等農資市場的監管;(2)負責農產品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3)負責相關質量安全信息的通報。

市質監三分局:負責組織協調并依法查處違反標準化、計量、質量等法律法規的行為,加快推進農業標準化進程。

環保分局:(1)負責種植環境的土壤、水質監測;(2)負責示范區內生產加工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

區衛生局:配合市衛生局組織制定地方食品安全標準,并開展相關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經貿局:配合市貿發局指導、協調、綜合管理食品農產品對外經貿工作,規范外貿流通秩序。

財政局:負責示范區建設專項資金安排與監督管理。

四、工作內容

(一)在示范區推行現代化農業生產加工組織形式

總體要求:指導胡蘿卜加工企業、基地開展農業合作,實施以“公司+農業合作社+基地+標準化”為主體的多形式現代化食品農產品生產組織形式。

1、成片種植的農產品(胡蘿卜),以自然村、行政村或種植片區為單位建立種植基地聯合體,聯合體內必須登記每個農戶姓名、種植面積等信息,一個行政區內的多個聯合體以自愿方式形成區域性行業協會,協會應對各個聯合體進行登記、編號,建立詳細的基地備案資料,并及時向行政區內的農業主管部門報備,國檢同安辦在報備基礎上對其實施出口備案管理。年12月前完成。(農林水利局牽頭,國檢同安辦配合)

2、指導協會、聯合體、基地及農戶建立統一管理制度,統一種苗供應、統一農業投入品使用管理、統一病蟲害防治、統一殘留監測的“五統一”機制,建立從種植基地到經銷商到生產企業的種苗、藥物追溯體系,以聯合體為單位形成規范、統一的,包括完整追溯信息的記錄檔案。年12月前完成。(農林水利局牽頭,國檢同安辦、工商局等部門配合)

3、對示范區內的農戶100%開展技術培訓,并實施相應的資質管理;每個聯合體至少配備一名植保員、漁技員,負責制定農藥使用指南,指導農戶規范使用投入品,統一配藥、統一防治、統一管理,建立生產日志和使用投入品記錄等相關記錄并整理歸檔。年12月前完成。(農林水利局牽頭,國檢同安辦配合)

4、在出口原料種植養殖基地和出口加工企業注冊、備案基礎上,建立并完善規范的加工企業原料控制及采購制度,完善加工企業原料追溯體系。在示范區內的原料基地聯合體與相關加工廠之間建立穩定供貨關系,供貨時,須提供行業協會審核意見的供貨證明(產地證明),行業協會出具供貨證明時應根據基地備案產量進行核銷。國檢同安辦根據供貨證明予以受理報檢,并定期對核銷情況進行核查。年12月前完成。(國檢同安辦牽頭,農林水利局等部門配合)

(二)完善政府質量安全公共管理體系

1、建立示范區建設工作平臺,配合市示范區建設工作辦公室制定示范區規劃、工作協調管理辦法以及信息管理辦法,加快示范區建設工作平臺建設。

2、完善農業投入品管控體系

(1)按照《示范區農業投入品管理辦法》(正在編制,年12月完成)的相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加強對示范區內的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企業,尤其是農藥生產、經營企業進行清理整頓,對符合要求的全面實施相應的備案、注冊等許可管理。年12月前完成。(農林水利局牽頭,工商局、國檢同安辦配合)

(2)在示范區內建立完善的農業投入品尤其是農藥、化肥生產經營企業日常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農藥銷售等級制度,完善可精確追溯的農藥入庫與銷售記錄系統,做到前可溯源后可跟蹤。建設農業投入品監測網絡,開展對產地農產品藥物殘留的抽查,強化化肥、農藥市場的日常監管、檢測和監控。年12月前完成。(農林水利局牽頭,工商、國檢同安辦配合)

3、完善疫情疫病防控體系

加強各級植物防疫檢疫機構的建設,加快推進疫病監測、預警預報、疫病控制、防疫監督和防疫屏障建設,有效地開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提高應對重大疫情的處理能力。在示范區建立有效的包括監測、預防、預警、防治等內容的蔬菜疫情防控體系。年12月前完成。(農林水利局牽頭,國檢同安辦配合)

4、完善環境監測和治理體系

按有關標準實施種植環境土壤、水質監測。(農林水利局、環保分局牽頭,國檢同安辦配合)

(三)完善加工企業和初級農產品生產者質量控制體系

1.完善原料環節控制

(1)指導示范區內的種植場建立包括苗種驗收、農業投入品采購與使用、種植過程管理、疫情疫病及有毒有害物監控以及原料出場供貨等環節的管理制度,完善可精確追溯的種植場管理記錄系統;完善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錄,并與相應的經營企業銷售記錄相銜接。做到上可追溯分析產生質量安全問題原因,下可跟蹤每批原料的去向,建立完善的以質量安全控制與追溯跟蹤為基礎的種植場管理體系。年12月前完成(農林水利局牽頭,國檢同安辦、環保分局配合)

(2)實施種植基地的良好農業規范(GAP)推行計劃。2012年12月前示范區相關產品種植基地全部通過GAP認證。(國檢同安辦牽頭,農林水利局配合)

(3)實施種苗管理規范。年12月前種苗生產得到有效規范。(農林水利局牽頭,國檢同安辦、工商局配合)

(4)鼓勵企業申請實施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市質監三分局牽頭,國檢同安辦、農林水利局配合)

2.完善加工環節控制

(1)指導加工企業應用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原理,建立生產過程安全控制體系,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安全保證體系,提出企業自檢自控能力要求。(國檢同安辦)

(2)鼓勵出口企業通過國內外知名認證機構的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提高市場認可度。(國檢同安辦牽頭,經貿局配合)

3.完善質量追溯體系

指導種植基地和加工企業建立質量追溯體系。年12月前完成。(國檢同安辦牽頭,農林水利局配合)

(四)完善風險預警與快速反應體系

配合市貿發局建立風險信息舉報、收集、研判、預警制度,建立質量安全分先預警信息互通制度,建立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年12月前完成。(經貿局牽頭,農林水利局、國檢同安辦、衛生局、工商局、環保分局等部門配合配合)

(五)完善技術服務支撐體系

1、加大對示范區相關食品農產品檢測實驗室的投入,建立健全政府實驗室、社會實驗室、企業實驗室等食品安全檢測體系。(國檢同安辦、經貿局牽頭,財政局、市質監三分局、農林水利局等部門配合)

2、規范認證市場,提高認證機構和認證咨詢機構的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提高出口食品農產品認證的有效性。年12月前完成。(國檢同安辦、市質監三分局牽頭,農林水利局、經貿局等部門配合)

3、密切跟蹤國外食品農產品法規、標準動態,并及時告知企業,指導企業做好國外官方符合性評價。年6月前建立跟蹤通報機制。(國檢同安辦牽頭,市質監三分局、農林水利局、經貿局等部門配合)

4、建立針對農戶及農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及資質管理體系,對農業技術人員的資質認可實施有效管理,每年開展培訓和技術服務。年12月前完成培訓方案及資質管理制度的制訂(農林水利局牽頭,國檢同安辦、市質監三分局等部門配合)

5、組織協調并依法查處違反標準化、計量、質量等法律法規的行為,加快推進農業標準化進程。(市質監三分局負責)

(六)建立并完善基礎信息共享平臺

1、建立并維護農業投入品,主要是農藥、化肥經營企業信息檔案,并在示范區信息共享平臺上包含必要信息的企業名單。年12月前完成信息檔案的建立。(農林水利局牽頭,國檢同安辦配合)

2、建立并維護農業聯合體信息檔案。年12月前完成信息檔案,并在示范區信息共享平臺上包含必要信息的聯合體名單。(農林水利局牽頭,國檢同安辦配合)

3、建立并維護農業技術人員資質認可信息檔案,并在示范區信息共享平臺上包含必要信息的人員名單。年12月前完成檔案建立。(農林水利局牽頭,國檢同安辦配合)

4、建立并維護出口產品原料備案信息檔案,并在示范區信息共享平臺上包含必要信息的備案名單。年12月前完成檔案建立。(國檢同安辦負責)

5、建立并維護出口產品加工企業備案信息檔案,并在示范區信息共享平臺上包含必要信息的企業名單。年12月前完成檔案建立。(國檢同安辦負責)

六、工作要求

1、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成立相應的示范區建設領導機構。

2、制定保障工作制度。各主要牽頭部門要根據本方案工作安排的內容研究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明確和細化工作目標、工作內容和工作進度,并制訂工作進度與工作質量監督保障制度,以及相應工作制度,保障示范區建設的有效運行,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篇8

[關鍵詞]食用農產品 質量安全 監管體系 改進措施

近年來,食用農產品安全事故頻率增加,隨著市場經濟競爭強度的增加,各大商業運營商已經開始調整其經營策略,以應對市場的千變萬化。

一、食用農產品監管體系存在的一些問題

中國農業生產早期階段的銷售情況是不理想的,農業監管體系還沒有發育完全,給市場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帶來了很大的障礙,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化改革,國內市場增長速度加快,現有監管體系已難以滿足經濟發展的新時代的要求。

1 法律不足

農業監管工作的主要依據是法律政策,一個健全的法律制度可以監管食用農產品的各項活動。

2 體系不全

一個完整的食用農產品安全監控系統應涵蓋整個消費的生產和加工的整個過程,現行的監管制度,重點僅限于在市場上出售的農產品,不重視原有的加工、包裝處理、貨物運輸和其他方面的問題。

3 策略不當

對于出現在市場上的食用農產品,監管部門未能嚴格把關,未能充分考慮各種問題及采取相應措施以至影響了整個監管制度性能的發揮。

4 人員不多

由于市場是一個廣泛的經濟交易平臺,整個市場的食用農產品的監管策略需要大量的人力資源。

二、完善市場監管體系的作用

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措施,須從整體市場經濟活動監管,維護市場經營主體的利益,更新現有的監管制度且也是市場經濟的長期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監管制度的作用體現在:

1 規范市場秩序

當今市場經濟的多元化發展,世界貿易是一個開放的格局。在這個開放的過程中,還必須依靠各種監管策略加以保護,從而創造良好的交易環境。改善監管制度,可以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引導各交易活動的主體,按照規定,以避免市場交易混亂。

2 維護各方利益。

運營商,在食用農產品的監管制度下交易,通過業務發展產生的收入,以確保經濟利益的合法性。消費者依照監管制度,以保障購買安全的食用農產品,遇到各種質量問題時,可以按照監管要求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些都表明食用農產品監管的重要作用。

3 保證產品安全

近幾年,國內食用農產品安全問題越來越嚴重,從側面反映了我國農產品監管制度的不完善。農產品管理體制的改革和完善,能夠引導經營者規范經營,保障食用農產品的安全指標,以確保安全和可靠性。

4 創造經濟效益。市場穩定是經濟利益的前提條件,只有監管制度完善,才會合法經營,同時這也是運營商獲取經濟利益關注的重點。完美的食用農產品的監管制度,是各種交易活動的有序進行的保障,并引導各主體正確的交易,以避免各種糾紛的出現。

三、切實加強監管制度的建設與實施力度

1 加強資源整合,落實資金保障

建立和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產業政策支持的聯動機制,立足現有農業政策和項目,并實施現代農業示范園區建設、農業主體培育、動物和植物疾病的預防和控制。作為工程應用和檢驗測試的內容,有關政府部門要加大整合力度,應設置專門的預算,落實資金保障。

2 健全源頭管理,推進全程監管制度

建設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網絡覆蓋城市和農村地區是一個最基礎的工作,基層安全監管網絡延伸,可以提高小規模生產消費農產品市場準入的門檻,提高小規模生產者的教育和監督,而從使農產品生產投入品得到更好的管理和監督。

3 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健全管理責任制度

縣級以上農業部門應成立專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鄉鎮建設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動物和植物疾病的預防和控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三位一體”的公共服務體系。進一步明確監管目標和責任,按照管理制度、生產記錄、質量檢測、產品標識等的相關要求,全面加強農業生產過程中的質量和安全的監督。

4 實現標識管理,建立可追溯制度

生產經營者必須對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的質量和安全負責,對其提供的農產品出具追溯憑證,能找到相應的產地及操作人員,以確定該產品的身份,歷史和來源。食用農產品原料采購應索要憑證,更加有購買和銷售臺帳,檔案管理等等,實現食用農產品質量可追溯性,嚴把市場關。

四、一個健全的監管制度的有效策略

1 加強立法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與消費者息息相關。立法部門應制定農產品相關法律,調整現有的監管制度且不斷更新,以確保食用農產品的監管制度的執行。

2 依法監管

食用農產品監督人員在監管過程中必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工作,對于假冒偽劣食用農產品,必須立即處理回收。

3 搞好宣傳

為了使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提高安全意識,執法工作人員應做好宣傳工作,嚴厲打擊各種非法經營,確保食用農產品符合質量要求,使消費者放心購買。

4 宏觀調控

篇9

二、現《國家標準》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炮制規范》沒有收載的品種,如《中藥大辭典》中收載的一些民間習用或地方用的中藥材炮制方法等也可作為法定標準。

二、第67條中:醫療機構配制制劑,必須具有能夠保證制劑質量的設施、管理制度、檢驗儀器和衛生條件。在基層的監管中,90%的醫療機構因條件限制,制劑室的檢驗儀器不全,尤其是大型儀器,因此,應按照實際情況,允許委托檢驗,比較符合現實情況。

三、對按假藥和劣藥的規定存在定義寬泛、模糊,在基層的藥品監管中不合常情,已不能適應稽查打假治劣的客觀需要。如:    

篇10

一、我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取得主要成效

近幾年來,我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重要職責,通過切實加強農業投入品市場管理,制定農業標準化生產技術規范,逐步推行標準化生產。加大有機食品、綠色食品、無公害食品及其無公害生產基地的證和認定工作,加強標識管理,開展集中專項整治行動等,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總體穩步提高。主要表現在: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抽檢合格率一直保持較高水平。自年以來,全區開展了以蔬菜、茶葉農藥殘留和畜產品獸藥殘留檢測,累計抽檢樣品1780個,檢測合格率為100%。全區未發生因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而引起的重大中毒事件。

(二)全社會重視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氛圍正逐步形成。在溫飽問題解決之后,消費者的觀念便從吃得飽向吃得好、吃得健康轉變,消費者的安全意識逐漸增強。生產者為增強農產品市場競爭力,生產行為逐步規范,質量安全意識明顯增強。區委、區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人大實施監督,政協密切關注。一個全社會關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氛圍正在形成。

(三)農產品認證和農業標準化生產穩步推進。為實施國家“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在區政府的鼓勵和農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農產品生產者和農產品加工企業加大了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力度,培育了一批在市場上有較高知名度的農產品。截止目前,全區通過中國綠色品發展中心認證的農產品已達到18個(其中,有機食品4個,綠色食品5個,無公害農產品9個),先后扶持建立了3萬畝蔬菜、1萬畝茶葉、4萬畝中藥材、10萬畝干果、2萬頭生豬等無公害種養殖生產基地。其中木魚有機茶、宋洛生豬養殖基地已通過產地認定。通過無公害生產示范基地的建設,農業標準化生產水平有所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有所改善。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雖然我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必須清醒地看到,農產品質量安全形勢仍不容樂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存在的問題依然不少。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目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主要法律依據是《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年實施的《食品安全法》,但與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和實施細則缺位,在實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分段管理過程中部門監管界限不明確,各環節的銜接措施不到位,監管責任不落實,難于實行全程監管,缺乏明確的不合格農產品退市制度和法律依據等。

(二)農業標準化建設滯后。實行農業標準化生產是解決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治本之策,農業部和農業廳雖然制定了部分農業標準化生產標準,我區也制定了部分農業生產技術規范,但在生產中難于推廣應用,沒有落到實處。全區農產品按標準或規范組織生產的還不到10%。

(三)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尚不完善。

目前,我區雖然成立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管理領導小組,農業主管部門也成立了監督管理辦公室,但鄉鎮還沒有相應的機構也沒有監管人員,監管工作缺乏系統、連貫、整體性,造成監管工作難度較大。同時,我區缺乏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設備,對生產基地、企業、農貿市場、養殖場、超市的農產品難以做到心中有數,無法開展農產品安全自檢。因此,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設備迫在眉睫。

(四)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投入嚴重不足。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我們必須把握的全區農業發展新趨勢,那要抓好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必須加大對質量安全工作的人、財、物投入,今年農業部門積極爭取,在林區政府的重視支持下,從財政收入中雖然解決了5萬元的監管工作經費,但只是杯水車薪,在監測上沒有安排專項經費,沒有檢測手段,與當前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要求不相適應,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監測工作和力度很難到位。

三、加強我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建議

(一)探索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組織管理機制

1、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我約束機制。農產品質量安全,首要的問題是要落實責任,實現生產經營主體自我管理,自我約束,不能立足于政府大包大攬。農產品作為人們生活的基本食品,生產經營又十分分散,完全靠政府包攬質量安全管理是難以做到的,也是沒有效果的。因此,探索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我約束機制,一方面能依法落實包括農民、個體經營戶、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內的生產經營主體第一責任。例如,針對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和農民專業化合作經濟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有嚴格具體的規定;另一方面,能圍繞農產品生產和交易等關鍵環節,通過自我約束有效加強基地和市場組織管理,著力解決由于農產品生產經營分散而致使農產品質量安全難以有效保障的問題。

2、建立農產質量安全監督機制。一是依托農村基層組織,鼓勵農民建立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加強農產品生產基地管理,實現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二是依托基層組織建立協會,將基層組織的監管職責與農民自我管理有機結合。基地農民相鄰而居,生產生活聯系緊密,日常交流頻繁暢通,擁有共同的風俗習慣,只要加強日常宣傳引導,很容易形成主導性的、共同的、具有約束力的觀念意識,這種意識一旦形成,群眾即會互相監督。在條件成熟的地域再加以協會框架下實行小組質量聯保的辦法,即一戶出問題,要連累小組其它成員,這樣會大大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群眾內部監督控制。

(二)探索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管理機制

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必須建立包括產地環境管理、農業投入品管理、農產品生產管理、農產品流通管理及農產品加工、消費管理等在內的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機制。結合我區實際,實行生產環節基地準出和流通環節的市場準入管理是保障我區農產品安全最有效措施。

1、建立基地準出管理機制。基地準出就是以農產品生產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協會為管理主體,全面執行系列管理制度,推行標準化生產,確保從基地流出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一是要深入開展培訓和宣傳。要求農民或農產品生產者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和生產標準的要求使用農業投入品、執行生產規程;二是切實加強投入品使用管理和技術指導。特別是在經濟作物基地,要實行基地用藥定點經營制度,統一組織農藥供應,嚴把投入品來源關,并根據技物結合方針,推行專業技術人員咨詢和用藥處方制度,加強農戶病蟲害防治的技術指導和服務;三是建立生產記錄。按照作物品種和生產批次,詳細記錄產品播種、收獲、加工過程及化肥、農藥、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使用的情況,加強生產過程的監督;四是開展產地檢測。對上市銷售的產品在上市前要認真進行產地檢測,檢測合格的要出具檢測報告并隨貨同行,不合格產品嚴禁上市銷售。農產品生產企業和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要自行建立或委托檢測機構開展農產品質量檢驗檢測工作。尚不具備檢測條件的基地,可由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委托公益性檢測機構,根據生產記錄和相關情況,有計劃、有針對性的對基地產品進行抽檢,并向被抽查農戶出具質量檢測報告單。不合格產品嚴禁流出基地,并根據協會章程和相應管理制度對相關農戶進行教育處理;五是進行產品包裝標識。農產品生產企業和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要依法對所生產的產品進行包裝標識,詳細注明品名、產地、生產日期、生產者、質量檢測等方面情況,抓好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協會門檻產地準出制度的實施工作,是構筑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第一道防線。

2、建立市場準入管理機制。市場準入就是以農產品經營市場為管理主體,嚴格加強產品質量監督控制,確保上市產品質量安全。凡進入我區實行市場準入銷售的農產品,必須隨附四項中任意一項證明材料:一是農產品生產單位或者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產地證明,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包括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等出具的自律性檢測合格證明);二是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或者有機農產品等質量安全認證有效證書復印件,以及近一年內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三是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個人與農產品市場主體簽訂的已明確質量安全責任條款的購銷合同復印件;四是進口的農產品應出具我國政府認可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質量安全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不能提供上述四項中任意一項所列證明材料的農產品,除農民銷售自種自養的少量農產品外,必須進行抽檢,抽檢合格的才能銷售。能提供上述相關證明材料的農產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進行抽檢,實行市場準入管理機制,是構筑農產品質量安全第二道防線。

(三)探索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對接合作機制

農產品生產流通,面大、量多、鏈條長、流轉快,如果各環節獨自為戰,不僅社會成本巨大,而且工作難以為繼。因此,需要對接合作,降低成本,規范管理。

1、探索建立農業產業化對接合作機制。即龍頭企業+生產+農戶合作機制,其中龍頭企業包括農產品加生產加工營銷企業;生產可由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產品協會、或其它中介組織進行管理。在運行過程中,龍頭企業與生產簽訂產供銷合同,明確須嚴格執行質量標準和承擔違約責任等事項;生產管理者要采取更加嚴格檢測、管理措施和更加嚴厲的違約懲處措施,有效減少投機行為和消除僥幸心理,確保達標生產。

2、探索建立上游與下游市場之間的對接合作機制。上游市場對入場交易產品,要嚴格查驗有無合格產地質量證明,合格的要開具檢測合格證明,并詳細載明批次、數量、質量情況,便于下游市場查驗。同時上游市場要利用網站、函件、通報等形式,及時將市場管理和農產品檢測等方面情況信息向外公布;下游市場要對上游來的產品進行全面質量查驗,并及時查詢上游市場管理情況和相關產品質量信息,有針對性的加強對流入本市場產品的管理。對查驗出來的問題要及時向上游市場反饋,便于源頭上完善。同時,要及時通報移交給當地相關部門,調查核實后進行及時有效的處置。

3、探索建立基地自產自銷農戶與本地市場產銷對接機制。自產自銷農戶與本地市場產銷的對接,可由市場管理者將自產自銷農戶的家庭住址、聯系方式、種植品種、面積數量等方面信息登記后,農戶、市場、基層組織或協會三方簽訂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協議,當地市場建立監管檔案,明確責任和管理辦法,并向農戶發放農戶自產自銷證。農戶憑當地組織或協會產品銷售單在自產自銷區銷售產品。市場對自產自銷的農產品進行質量抽查,及時掌握產品質量狀況。對抽查出的不合格產品,除立即停止銷售外,應及時會同基層組織或協會查明原因并追究農戶違約責任。通過賠償損失、上交違約金、限期改正、取消免檢資格、限禁上市出售農產品等一系列措施,確保自產自銷農產品質量安全。

(四)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保障機制

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者經營者自律是基礎,政府引導支持、監督管理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