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所得稅法范文

時間:2023-09-04 17: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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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及意義

1、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

首先,新企業所得稅法引入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這種做法符合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也是稅制改革的方向,以法人作為標準認定納稅主體,居民企業承擔所有的全面納稅義務,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其次,適用稅率發生了重大的變化。以往內資企業承擔的所得稅率高達33%,外資企業所得稅率只有15%,這樣造成極大的不公平,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這種超國民待遇,統一稅率為25%,這有利于國內企業的競爭力提升。再次,所得稅的收入含義及準予扣除的項目不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的收入包括了貨幣收入、非貨幣收入等全部收入,采用寬口徑全額收入的概念,準予扣除的項目包括了工資實際支出、年度會計利潤的12%的公益性捐贈、其他規定的項目等。最后,新舊所得稅法涉及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同。稅收優惠政策的導向以區域優惠為主變成了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取消了以往的一些稅收優惠,對環保等行業、對安置殘疾人等行為予以稅收優惠的支持等。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也規定了一些反避稅的措施。

2、新企業所得稅法并軌的意義

首先,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并軌有利于擴大稅基,減少假外資利用外資企業的所得稅優惠進行操作,造成稅源的流失,降低內資企業的稅收比率,也有利于增強企業的發展后勁,為國家經濟的發展注入持續動力,提供國家稅收的長期來源。這樣的改變可以創造一種更為公平的稅收環境,提升內資企業的競爭力。其次,新企業所得稅法有利于國家對經濟的調節。通過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并軌,出臺新的所得稅優惠措施,有利于內外資企業將資金投入于西部、新興產業、環保節能產業等,有利于國家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不斷引導整個經濟向綠色、循環經濟發展,提升經濟對能源的使用效率,建立起環境友好型的經濟。再次,新企業所得稅法有利于提升我國利用外資的水平。傳統模式下我國的外資主要集中于一些制造行業等,將中國簡單當成一個加工廠,這樣不利于我國經濟結構的調整,不利于經濟的升級,通過所得稅并軌及新的涉外優惠調整,有利于外資向服務業及其他行業轉移,有利于提升我國經濟發展的質量和外資利用的水平及質量。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涉外優惠調整及其對外資企業的影響

1、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涉外優惠調整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很多的涉外優惠進行了調整,一些涉外優惠也不斷失效。包括一些內資企業進行假外資的注冊并與內資企業進行合資的方式無法減免稅收;一些外資企業通過在特區、高新技術園區進行注冊公司或者成立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轉移利潤的行為也無法減免稅收;一些外資企業通過循環設置企業享受兩免三減半的措施也無法起到效果。但是上述措施的失效并不代表涉外優惠的取消,相反涉外優惠也有了新的變化。首先,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以往的不論行業均對外資企業進行稅收優惠,或者部分東部地區采用過低的稅率吸引外資的涉外優惠,選擇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鼓勵外資進入西部地區,進入高新技術、環保、基礎設施、農業開發、能源設施等技術含量較高或者國家較為支持的行業。其次,新企業所得稅法允許加速折舊、投資減免、延期納稅、費用減免等方式進行稅收優惠,增加了多種間接優惠的方式,避免以往一味簡單的稅率優惠。

2、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涉外優惠調整對外資企業的影響

首先,由于外資企業原有享受的所得稅減免優惠較多,很多的外資企業實際稅負只有15%左右,很多的外資企業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其稅率將提升,實際稅負將增加,對于一些原來享受的稅率優惠較少的外資企業而言,例如從事銀行、地產、零售、采掘等行業的外資企業,其稅負將降低,但整體上外資企業的稅負增加了。其次,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外資企業的再投資及投資方向有影響。很多外資企業將重新考慮其再投資的成本,選擇將資金投向于中西部地區、高新技術行業、公共基礎設施、農林牧漁及其他有區域優惠的地區和行業。再次,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外資企業的所得稅會計也有新的影響。外資企業的日常所得稅會計及所得稅申報要應對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原有的一些可扣除項目也進行了明確,外資企業要關注所得稅法的規定、特別納稅調整等方面的內容,探討納稅籌劃。

三、外資企業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稅收籌劃

1、積極學習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培養相關的稅務籌劃人才

外資企業要對新企業所得稅法進行認真的研究,對一些相關的內容特別關注,包括職工薪酬、匯兌損失、職工福利費支出、利息支出、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公益性支出和固定資產稅務處理等進行學習,對新舊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差異進行對比,對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相關扣除項目及其標準進行參透,對原有的不合理事項進行處理,例如職工薪酬必須是實際發生的合理薪酬,不然無法進行扣除,這和之前的稅法規定有較大差別,企業就需要及早對一些與經營不相關的不合理支出進行處理,其他項目也應當及早進行規范。外資企業要完善自身的人才隊伍建設,要引入并培養一些稅務人才,及早學習相關的政策,了解其立法的背景、本意和可能的稅收籌劃空間,做好稅收的籌劃,對稅收籌劃人才要提供相關的培訓,提升其專業知識背景,加強其相關能力的培養,只有高水平高素質的人才,才能夠做好外資企業的稅收籌劃,因此外資企業要加大投入,完善績效考核,提升對稅收籌劃人才的重視,保證其能夠及時為公司提供相關的稅務信息和支持。

2、選擇合適的企業類型,對納稅主體身份進行稅收籌劃

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納稅主體進行規定,必須是法人實體才需要承擔納稅的義務,因此外資企業可以對企業類型進行設計,將各地的子公司變成分公司,通過內部的分攤,將部分公司的虧損和盈利進行中和,降低應納稅所得額,降低實際的稅負。當然外資企業也可以將巨額虧損的子公司變成分公司,而小幅盈利的子公司并不需要變成分公司。另外,由于合伙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繳納稅率及內容不同,外資企業也可以考慮合理選擇合伙制企業,避免繳納企業所得稅。

3、選擇合適的內部核算方法,建立所得稅會計體系,實現成本費用的籌劃

企業可以選擇好符合其發展需要的內部核算方法,例如一些新設外資企業可以對其存貨計價方法進行選擇,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方法中進行選擇,通過期末和期初的存貨計價方法進行選擇和組合,合理降低企業當期的會計利潤,從而降低實際稅負。外資企業對固定資產的折舊也可以選擇加速折舊的方法,增加本期可抵扣的成本、費用金額,降低當期應繳納的所得稅。新法放寬了稅前扣除的標準和項目,外資企業要利用好這些稅前扣除的項目,通過合理的籌劃,增加工資薪酬等方面的可抵扣金額,降低應納稅所得額,當然這種籌劃必須有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支持,因此外資企業要建立起良好的內部控制和財務制度。

4、利用好稅收優惠政策,改變投資結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新稅法對于外資企業進入國家支持和鼓勵的行業有較多的稅收優惠,包括農林牧漁、基礎設施、節能節水、環保等行業,這些行業的投資有大量的減免稅收優惠。因此外資企業在選擇項目的時候,在考慮經濟效益的時候需要同時將稅收優惠的內容考慮進去,充分利用好國家對行業的支持,選擇一些朝陽產業。稅法對企業對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工藝的研發投入有相應的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也可以享受15%的稅收優惠,因此,外資企業要加強對新技術的投入,將一些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分公司等單獨剝離出來,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的認證,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

5、利用稅收協定進行籌劃,加強國際稅收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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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特點;影響

為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國施行。新企業所得稅法與原內、外資稅法有較大的差異,對內資和外資企業的影響也很大。

1新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五個方面的統一

(1)統一稅法并適用于所有內外資企業。

先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分內資和外資兩套不同稅制。內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兩套稅制,在稅制要素,包括納稅人、扣除項目、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異。

新企業所得稅法只在大小企業之間和是否高新技術企業之間作了區分,而在內、外資之間不再有稅率的區別,這就意味著我國企業所得稅告別“雙軌”時代,是貫徹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方針的具體體現。

(2)統一并適當降低稅率。

在“內外有別”的稅制下,雖然內外資企業的法定名義稅率統一為33%,但形形不平等的優惠政策造成了內外資企業實際稅負的不平等。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內資企業實際稅負高出外資企業近10個百分點。這種實質上的差異,帶來了內外資企業競爭力的差異,使它們在不公平的稅收負擔下競爭,同時稅制本身也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和加入WTO的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不再按內、外資分類。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3)統一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

①為統一內、外資企業稅負,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②原企業所得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這是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③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區分內外資和不同行業的內資企業,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④原企業所得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額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不再詳細規定而是簡化了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4)統一稅收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采取了多種方式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重點向高科技、環保等產業傾斜,對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統一稅收征管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針對企業所得稅征管的新特點,在企業納稅地點、合并與匯總納稅、納稅年度的起算時間、納稅方式以及企業終止經營活動后的匯算清繳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不僅注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在法律適用上的一致性,而且保證了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有利于法律的施行。

2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企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1)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解決目前內資、外資企業稅收待遇的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實現公平稅負,是新稅法的主要目標。

新企業所得稅法為所有企業建立了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法環境,實現了“五統一”,消除了差別待遇,使各類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待遇,站在同一稅收待遇的起跑線上,形成了平等的競爭機會。

(2)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產業導向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實行鼓勵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創業投資以及發展高新技術等的稅收優惠政策,給予交通、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稅收優惠,同時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引導國內、外資金進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的行業和區域中,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3)有利于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新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關注的是基礎性、環保性、創新性、公益性、發展性的產業,提高了企業的創新激勵,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時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這將鼓勵高科技企業擴大研發投人,并有利于企業減少稅費支出。

(4)有利于增強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對于內資企業而言,新稅法實施后,企業法定稅率有較大幅度的降低,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25%的稅率,比原企業所得稅法降低了8個百分點,統一和規范了企業稅前扣除標準,稅收優惠政策實現了有效整合,內資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將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市場競爭能力。

(5)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外資企業略有影響,但不會造成重大沖擊。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對外資企業來說,不同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會有升有降,總體稅負將略有上升。但由于采取了諸如外資企業可按照新稅法規定享受新的稅收優惠,并在一定時期對老外資企業實行過渡優惠期安排等措施,可以給外資企業一個緩沖期,以防止外資企業的實際稅負水平與并軌前形成太大的反差。

總之,新稅法從稅法、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等五方面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各類企業的所得稅待遇一致,將對我國內、外資企業產生積極的深遠影響。企業要加強對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學習,以新稅法規范企業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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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對個人以外的組織或實體課稅,是以法人作為標準認定納稅人的。實行法人稅制是企業所得稅制發展的方向,也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內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規范、科學、合理地確定企業的納稅義務。按照國際的通行做法,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界定納稅人身份時采用了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以法人主體為標準納稅。居民企業要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而非居民企業則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舊企業所得稅法對收入總額的規定是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舉法;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則采用寬口徑的收入總額概念,將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作為收入總額,然后剔除如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收入總額口徑比原來要大,雖然實際計算結果沒有太大的差異,但新規定有利于稅務部門掌握企業所有的收入來源,從而避免企業漏記收入。

        新企業所得稅法昀大的變化就是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為25%。舊企業所得稅法下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進一步實施,安慶市政府對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視也進一步加強,全市旅游業發展環境必將進一步優化。天柱山機場的建設以及交通的發展,都為當地旅游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可以遇見,主打文化旅游品牌的安慶將迎來發展的春天。

        所得稅稅率均為33%,但對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等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至10萬元和3萬元以下的分別實行27%和18%的優惠稅率,從而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同時,舊企業所得稅法稅率檔次多,使不同類型企業的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因此,有必要統一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另外,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20%,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內外資企業的稅負趨于公平,可以避免“假外資”企業造成的國家稅源流失現象。

        1.對于工資支出,舊企業所得稅法下,內資企業原只能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而外資企業則可以據實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均可以按照工資的實際支出據實扣除,從而縮小了內外資企業的差距,但新企業所得稅法同時規定,工資支出應做到真實、合理,否則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工資扣除數。

        2.舊企業所得稅法對于公益性捐贈只允許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3%范圍內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這不僅使計算扣除限額時比較繁瑣,而且企業多捐贈卻未必能少納稅,無疑抑制了企業參與公益性捐贈的積極性;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公益性捐贈的扣除限額放寬為年會計利潤的12%,不僅使計算簡便,而且使企業捐贈公益事業越多,獲得的稅收優惠也越多,無疑會提高企業捐贈公益事業的積極性。

        3.舊稅法規定廣告費用可以在當年全部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則規定企業實際支出的廣告費用按照年度銷售額的一定比例作為當年扣除限額,未能在當年全部扣除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繼續扣除。

        新稅法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中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并將稅收優惠原則由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同時用間接優惠替代直接優惠,將稅收優惠政策與具體項目掛鉤,將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具體而言:

        1.擴大。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地域限制,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嚴格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確保真正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對環保的優惠政策,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對于創業投資企業,新稅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其投資額的可抵扣比例達到 70%,優惠力度相當大。

        2.替代。

        (1)舊稅法對于安置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直接享受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新稅法用替代性優惠政策代替直接減免稅優惠政策,對于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這樣既給予了企業優惠政策,又保障了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的權益。

        ( 2)新稅法改變了對利用“三廢”為原料生產的企業直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方式,取而代之為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3.取消。取消了對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產品出口外商企業、生產性外資企業免征、減半征收或定期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規范了稅收優惠政策體系。

        4.過渡。對按照現行稅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老企業給予 5年的過渡性照顧期,逐步過渡到新稅率,可以減少新稅法對企業的沖擊,實現平穩過渡。

        面對企業日益增強的避稅現象,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對關聯方轉讓定價作了明確規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等反避稅條款。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稅務籌劃

        對股息征稅是很多國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國對外資企業的股息免征所得稅,這也是導致出現日益嚴重的“假外資”現象及稅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開征所得稅,稅率為20%,這對部分借國外低稅區來華投資的企業有較大影響。這部分非居民納稅人可以利用我國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協定合理避稅,如目前我國香港、愛爾蘭、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國家和地區,與我國的稅收協定均約定對股息適用不超過 5%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美國、加拿大等國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議對股息適用不超過10%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非居民企業可以將公司注冊地遷往上述國家或地區,從而規避部分稅收。這是一種著眼于長遠的避稅方法。另一種短期避稅方法是盡快將已有的股息匯出境外,或者在新企業所得稅法生效前進行股息再投資,這樣不僅可以避免20%的所得稅,還可以享受原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的退稅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納稅。這意味著總分支機構要合并納稅,而母子公司則是分別納稅,那么已經設立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區的企業、享受低稅率的其他企業,在其他地區應設置分支機構,而不應選擇設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于這類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期,現有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項規定,將適用高稅率的分支機構并入適用低稅率的總機構納稅。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還可以互相彌補虧損,從而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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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超國民待遇;偷稅;調整空間「正文

    企業所得稅,從廣義上講,是對所有企業的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種稅;從狹義上講,是對中國境內企業(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除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通俗地說,就是對內資企業的收益額(包括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征收的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是指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企業所得稅征收與繳納之間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當中主要存在兩大問題:1、企業所得稅法調整范圍比較狹窄,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使得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負不統一,不公平,造成稅收征收上的歧視性待遇,實質上外資企業在所得稅方面享受的是超國民待遇。2、企業所得稅稅率偏高,在某些程度上挫傷了企業進行擴大再生產的積極性,反而提高了企業偷稅的積極性,使得企業所得稅法對稅收的調整空間大為縮減。

    下面我將主要從這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目前,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分別適用于《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即對內外資企業分別立法,分別調整,其實已無必要。我國已經加入WTO,我們是在一個平等的環境里與世界其他國家進行經濟交往,我們可以享受到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種種好處。國際貿易的基本原則,如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及透明度原則等我們一定要遵守,給予外資企業同內資企業同等條件下同等的待遇已足亦,我們沒有必要給予更多的待遇,即超國民待遇。至于說給予外資企業更多的優惠可以擴大吸引外資方面,實際上也無必要,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是一個很大及很有發展潛力的產品生產場所和商品銷售市場,明智的企業家會非常看好中國這個巨大的投資市場并進行投資,吸引外資并不是只有稅收優惠—超國民待遇這一個方法行的通,更重要的是為外資企業提供同內資企業一樣的法律保障,譬如不能征收和國有化,若必須為之,則應給予相應補償。綜觀世界各國,絕大多數國家對于企業所得稅都適用同一部法律。

    更為重要的是,我國的企業與外資企業相比,并不具有很明顯的優勢,為了保護我國的國內產業,尤其是幼稚產業及夕陽產業的發展,我們更不應該給予外資企業更多的優惠。目前,我國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有以下兩個方面的規定:(1)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33%;(2)兩檔照顧稅率: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本數)以下的企業,減按18%稅率征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至10萬元(含本數)的企業,減按27%的稅率征收。而外資企業適用于30%加3%、24%加3%、15%加3%的稅率。外資企業在諸多方面都享受稅收優惠,譬如:(1)區域性稅率優惠政策。對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保稅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域在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減按15%或24%稅率征收所得稅的政策;(2)新辦企業定期稅收優惠。外資稅法規定對新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自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政策。(3)鼓勵再投資政策,等。這樣就使得內資企業稅負重,稅率優惠少;外資企業實際稅負輕,稅率優惠多。內資企業優惠稅負和實際稅負分別是外資企業的一倍多,這實際上形成了對內資企業的歧視性待遇。由于外資企業主要集中在東部地區,而內資企業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區,這樣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負不公帶來的負面影響是地區差距不斷擴大,國民經濟發展不平衡。

    因此,我們應該統一企業所得稅法,使內外資適用同一部法律,這樣才能公平稅負、規范稅制、支持各類企業發展,與國際企業所得稅法接軌、強化稅收征管并便于調整。

    其次,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偏高,大部分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33%,即企業近1/3的所得都要上繳國庫。企業“辛苦”賺來的錢都轉移支付了,使企業“感到” 不公平,并且這會使企業再投資的資金來源不足,企業就沒有更大的積極性來搞生產(尤其是國有企業)。此外,對于那些用稅后利潤分給投資者而產生的投資收益仍然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企業來說,存在著雙重納稅的問題,這是很不公平的。因此,企業總是想方設法的偷稅。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國家的基礎設施建設,比如說公共工程、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的資金都主要的來自稅收,而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稅收的第二大稅種,是國家參與企業利潤分配的重要手段,在國家稅收中占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從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公式“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中看出,要想增加稅收,可以從兩個方面改善:1、擴大稅基,增加企業收入,增加應納稅所得額;2、提高稅率。對于第二個方面,稅率不能無限制的提高,其設置應該有一個比較合理和合適的位階,不能過高。結合第一個方面,我們可以借用刑法當中“嚴而不厲”的概念:“擴大犯罪的打擊面,適當降低刑罰”,即擴大稅基,降低稅率,否則,稅率過高的話,稅法對稅收的調整就會缺乏足夠的空間,沒有彈性,國家的稅收反而不能增加,那么稅法的立法目的就不能很好的實現。這一變通,看似數字的變換問題,實質上是結構的變化。關于稅法對稅收的調整,通俗的說,應該是“放水養魚”(保持并擴大稅基),而不應該是“殺雞取卵”(提高稅率),即使對于經營狀況不很良好的企業亦應如此。譬如說一個企業已經連續虧損幾年,那我們也不一定非要該企業破產,而是盡力的挽救,保持稅基,該企業連續虧損可能是因為剛剛起步,經營不夠熟練,也可能是因為最近資金周轉有困難,也可能是因為最近換了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理而新的接替者尚未熟悉業務,等等。等企業度過了難關,由虧損變為贏利,保住了稅基,自然企業所得稅就由負數變為正數,國家的財政收入也就增加了,企業所得稅法的立法目的也達到了。

    由于稅率過高,在實踐當中,有些企業為了偷稅,把一大筆款以福利—— -具體而言以住房公積金的形式掛在帳上,以此增加企業的支出,減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而實際上這筆款項并沒有發給企業職工,除非該職工買房,而是作為企業的一項可自由支配收入不斷的循環并增加下去,投入企業的再生產。過高的稅率,在某些方面增加了偷稅的可能性,反而不利于稅法對稅收的調整,不利于國民經濟的發展。本人曾經以注冊會計師身份到企業去做審計、驗資業務,獲悉,國有企業要求降低稅負,主要是國有企業還未能真正走出困境,債務沉重,仍然需要在稅收上給予適當扶持。而其他類型的企業也普遍反映企業所得稅稅率過高,企業所得上繳國家后所省無幾,企業可自由支配的所得太少,企業想擴大規模發展障礙太大。借鑒其他國家,20世紀80年代以來,各國紛紛修訂所得稅制,繼續降低稅率,擴大稅基。比如,以1999年前與1999年的稅率對比,英國由31%降至 30%;愛爾蘭由32%降至28%;丹麥由34%降至32%;羅馬尼亞由38%降至25%;南非由35%降至30%;日本由46%降至40%。值得關注的是,不少國家對公司所得稅實行單一稅率,如俄羅斯的企業所得稅率由35%降至24%。另外,許多國家的稅收來源主要集中在個人所得稅上,而不是企業所得稅上。

    因此,我們應該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稅率。

    目前內資企業平均25%稅收負擔,外資企業平均13%的稅收負擔。

篇5

兩稅統一:內外資企業將站在同一條起跑線上

從20世紀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為吸引外資、發展經濟,我國政府對外資企業采取了有別于內資企業的稅收政策。現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雖均為33%,但在實施中,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與此同時,現行內資稅法、外資稅法實施已10多年,中國經濟社會情況和國際經濟融合等都發生了很大變化,需要針對新情況及時完善這一制度。財政部部長金人慶說,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繼續采取內資、外資企業不同的稅收政策,將影響統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建立。企業所得稅法對內外資兩種類型企業實行同一企業所得稅標準,稅率統一設為25%。

稅率25%:在國際上適中偏低

新稅率確定為25%,這比現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名義稅率33%低了8個百分點。這相當于給實行33%稅率的企業,每年增加了8%的利潤。

從國際數據來看,全世界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地區)平均稅率為28.6%,其中日本稅率為39.5%,美國為39.3%,德國為38.9%。25%的稅率在國際上處于適中偏低的水平。這不僅有利于提高國內企業競爭力,而且也有助于繼續吸引外商來華投資。

國家可控財力中近千億元企業利潤得以調整

企業所得稅是國家財政的一大重要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數據顯示,2006年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在內,企業所得稅共完成7081億元,增長28.5%,增收1570億元。2008年,新稅法與現行稅法的口徑相比,財政將減收約930億元。據測算,內資企業可少交納約1340億元,而外資企業要多交約410億元。

設立5年過渡期:新稅率不會給吸引外資帶來大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所得稅法為照顧部分老企業適應新的稅率環境,特地規定可給予過渡性照顧: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15%和24%等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按照國務院規定,可在新法實施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25%的稅率。

根據稅法,在經濟特區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也可享受過渡性優惠。

發揮杠桿作用:稅收優惠向高科技、環保等企業傾斜

篇6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稅制;問題;思考

    建立科學、嚴密、高效合理的稅收制度,是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所得稅是實現經濟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其調節作用直觀而有效。1994年實施的稅制改革,統一了內資企業所得稅,實行內外有別的兩套企業所得稅制度。近年來,隨著企業制度改革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地區間發展不平衡、社會貧富差距擴大的問題日益突出,再加上“入世”后需要面臨一系列挑戰,兩種有差異的企業所得稅制,既不利于內外資企業的公平競爭,也不利于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規范,已經無法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改革現行稅制、建立內外統一、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企業所得稅制已勢在必行。

    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可遵循公平稅負與促進平等競爭、統一稅收優惠與規范稅制、國際慣例與我國國情相結合的原則。

    根據兩個所得稅制的運行實踐和統一企業所得稅的原則要求,在設計新的企業所得稅制時應把握兩點基本思路:一是以現行外資企業所得稅為新稅法的基本藍本,體現與國際慣例的接軌;二是應從我國企業改革的長遠目標出發,既保留現行“兩法”中符合我國國情、易于操縱、行之有效的內容,又能適應國企改制急資產重組、購并、破產等新情況,以便在維護國家權益的同時,也為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1 納稅人的確定

    統一后企業所得稅,應該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以民法中定義的企業法人為納稅人,這主要是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1)可以解決我國現行稅法中總公司與分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納稅主體難以界定的問題。而以是否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來確定納稅人,由于獨立經濟核算不是一個準確的民事主體的法律概念,容易產生歧義。(2)可以使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界限更加分明,前者以法人為納稅人,后者以自然人為納稅人。這種劃分方法將有效地涵蓋各種所得的征收面。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可以歸屬于某個法人組織集中繳納,也可以作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3)符合國際慣例。關于所得稅的理論依據,主要有法人實在說和法人虛擬說兩種觀點。我國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可以采用法人為納稅人的判定標準。

    2 稅率的確定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這個水平同周邊國家和其他國家相比,并不高。從我國主要的周邊國家和地區來看,企業(公司)所得稅稅率最高的印度為40%,最低的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為16.5%,其他國家如日本為37%,馬來西亞為35%,韓國為34%,泰國為30%,新加坡為27%.世界上其他國家的稅率大多在25%-45%之間。而我國由于大量稅收優惠政策的存在,現行企業所得稅的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相差很大。據測算,內資企業所得稅平均實際負擔率為22%左右,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平均實際負擔率為11%左右。所得稅負的這種差別,給內資企業的公平競爭帶來極大的障礙。應該說,內資企業目前的實際負擔水平是比較合理的,同世界各國相比也屬于中等水平,而外資企業的負擔水平明顯偏低,統一后應同內資企業保持大致相同的水平。關于統一后應同企業所得稅稅率的設計,建議采用25%左右的比例稅率。另設兩檔較低的全額累進稅率20%和15%.具體為:年所得額不超過3元的,全部所得按15%的稅率征收;年所得額超過3萬元但未超過10萬元的,全部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年所得額超過10萬元的,全部所得按25%的稅率征收。

    3 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必須統一稅前扣除標準和范圍,統一資產處理的方法和標準,也就是采取同樣的程序和方法來確定應納稅所得額,這是稅負公平的前提條件。應該看到,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企業經營出現多樣化、集團化和國際化的趨勢,反映到稅收上,各種新情況、新問題也越來越多,新的企業所得稅稅法應盡可能多地考慮這些情況和問題。

    3.1 稅前扣除標準和范圍

    (1)工資的稅務處理。新的企業所得稅職工工資的列支應摒棄現行計稅工資的做法,采用目前外資企業工資列支的辦法,即經董事會或企業決策層決定發給職工的工資,可據實在所得稅前扣除。如果擔心企業工資失控,可以通過個人所得稅加以調節。為此應加強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在稅制上和征管上的銜接,一是個人所得稅應采用綜合稅制,或至少各種勞動所得應采取綜合申報的方法,以便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收入調節;二是企業發放工資在稅前據實扣除的前提是必須標明所領工資的每個人的身份證號碼,這部分信息應能自動進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管系統,以便于稅務機關的稽核,防止稅收流失。

    (2)公益或救濟性捐款的稅務處理。由于目前我國政府的財力還十分有限,因此企業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向社會公益事業進行捐贈,或向受災或貧困地區進行捐贈,是一種應該鼓勵的行為。新的企業所得稅對公益或慈善性捐款支出的稅務處理的規定可以現行的有關規定為藍本,并作相應的調整。必須明確的是,這種公益或慈善性捐贈支出是指企業通過我國境內非盈利的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或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企業不可以直接向受贈人捐贈,否則,這種捐贈不允許扣除。扣除方法應將現行的按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定比例,改為按照收入的一定標準從收入中扣除為宜。

    (3)利息費用支出的稅務處理。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法,利息費用的支出應采用現行外資企業所得稅的辦法。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應在提供付息的證明文件、且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許在所得稅前列支。

    (4)業務招待費的稅務處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應統一企業業務招待費標準,可以目前外資企業的提取辦法為基礎,分兩個層次,把銷售和經營區分開來,參照外資企業的提取標準執行。

    (5)呆帳和壞帳準備金提取的稅務處理。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法關于壞帳的處理應采用現行內資企業的辦法,按照年末應受款項余額提取,分呆帳準備金和壞帳準備金。

    3.2 資產的稅務處理

    (1)關于固定資產折舊方式的選擇。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法應允許符合條件的所有內資企業實行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法,這樣既有利于鼓勵資本投資,加快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又有利于促進企業的生產技術進步,并同國際慣例相銜接。

    (2)關于股票發行溢價的稅務處理。股票超面值發行的溢價的部分,為股票購買的實際投入,屬于股東權益,不宜征稅。

    (3)股息的稅務處理。現行稅法是對外資企業取得的股息免稅,對內資企業取得的股息征稅。這種規定有其產生的特殊歷史原因,但不利于企業之間的平等競爭,需要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進行統一。按照向外資企業規定靠攏的原則,同時兼顧內資企業的實際做法,可以對不同的股息規定不同的處理方法:企業投資于境內企業取得的股息除外;企業投資于境外取得的股息已在外國納稅的,可按外國稅收抵免的有關規定計算抵免。

    (4)資本交易利得或損失的稅務處理。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企業對證券市場的參與度迅速提高,不僅作為戰略投資者長期持有其他企業的股票,而且還日益頻繁地參與各種證券的短期炒作,資本利得已經成為企業收益的重要組成部分,某些企業甚至將資本利得作為調整當期收益的一種手段。我國尚未開征資本利得稅,對資本利得的處理成為企業所得稅不宜回避的方面。但是我國現行稅法沒有對此作出專門的規定,一般的做法是將企業資本交易所取得的利得并入企業的利潤總額征稅,有交易而發生的損失則沖抵企業的營業利潤。在以往我國企業的產權交易和證券交易尚不頻繁的情況下,上述稅務處理方法引起的問題還不很明顯。

    4 稅收優惠政策的選擇

    稅收優惠政策是我國現行兩套企業所得稅法差異最大的地方,也是導致內外資企業稅收負擔迥異的主要原因,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法在選擇稅收優惠政策方面,既要繼續保持吸引外商投資的政策,也要逐步縮小內外資企業稅收優惠的差異程度。

    (1)縮小內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差異。導致內外資企業稅收負擔巨大差異的主要原因是稅收優惠政策的差異,縮小這種政策上的差異應是這企業所得稅合并的重點之一。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應該按照公平稅負的原則,取消對外資企業的特別優惠,如普遍性的再投資退稅、對外資企業的部分出口稅收優惠政策等。當然,為了吸引外資,可以有選擇地保留對外資企業的部分個別優惠政策。

    (2)確立產業政策導向與區域發展戰略導向相協調的所得稅優惠機制。統一后的稅收優惠政策應轉移到以產業發展導向為主、區域發展導向為輔上來,以貫徹實施國家的產業政策。

    (3)稅收優惠政策應以間接優惠為主,配以減稅、免稅等直接優惠政策。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應以加速折舊、放寬費用扣除標準、投資抵免等間接稅收優惠為主,同時配以一定的減免稅的形式。

    參考文獻:

    [1] 課題組:關于完善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制的構想《稅務研究》2002年第1期

    [2] 王城堯:個人所得稅政策目標的理性分析《財政研究》2002年第11期

篇7

關鍵詞:“兩稅”合并; 內資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 納稅籌劃

1. 兩稅分離時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差異

在“兩稅”合并前,我國內資企業所得稅法與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在稅收優惠、稅前扣除標準、稅率等方面存在諸多的差異。

稅率方面的差異。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名義稅率均為33%,但外資企業所得稅的33%包括3%的地方所得稅,實際上我國大部分地方是不征收地方所得稅的,特別是設在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開放區等地區的外資企業所得稅減按15%和24%的稅率征收,另外對產品出口企業,符合條件的還減按10%的稅率征收。我國80%以上的外資企業設立在上述地區和區域,再加上其它優惠稅率,外資企業的實際執行稅率遠遠低于33%。而內資企業絕大部分執行33%的稅率,至于27%和18%的兩檔稅率,僅是對小企業的照顧,小企業的應納稅所得很少,因此低稅率的影響是很有限的。

稅收優惠及減免稅方面的差異。內資企業主要是對民族自治地區實行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另外對規模比較小的企業實行兩檔優惠稅率,即18%和27%的稅率。所以實際上我國目前對內資企業實行的是從18%~33%的全額累進稅率。另外,對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外資企業奉行地區和產業傾斜政策,一般情況下,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自盈利之日起可享受“免二減三”和減按15%、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非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也享有優于內資企業的優惠,但是優惠幅度低于生產性外資企業。此外,還有對再投資于中國境內部分實行退稅優惠及稅后利潤匯出境外免征預提所得稅等。

與內資企業相比,外資企業在稅收享有了絕對的“超國民待遇”,其稅收負擔輕,能夠在國內市場上從事有效的競爭,更進一步將內資企業置于不利的競爭地位,加大了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之間的不公平競爭。

2. 兩稅合并對內資企業的影響

2.1增加內資企業稅后利潤

企業所得稅稅率的高低是影響企業稅后利潤的關鍵。新稅法實施后,企業法定稅率有較大幅度的降低,這為內資企業的凈利潤增長帶來積極的預期。首先,新稅法將內資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由33%降到25%,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照顧性稅率。內資企業的適用稅率均明顯下降,稅后利潤也將會有一定程度增長。其次,新稅法統一稅前扣除標準后,改變了企業所得稅法改革之前的費用限額扣除方式,其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成本、費用能夠得到據實的扣除,增加了稅前扣除總額,實際上降低了企業的稅收負擔。總體來說,使得內資企業的稅后剩余利益有所提高,有利于企業擴大其生產經營規模。

2.2 加大對內資企業的扶持力度

據2005年統計, 作為市場經濟中最具活力的部分,我國中小企業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9%以上,中小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的價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58%,生產的商品占社會銷售額的60%,上繳稅收占50%,提供了全國80%左右的城鎮就業崗位。我國的中小企業創造了大量的就業機會和技術創新成果,極大地促進了市場競爭,抑制了壟斷。但他們實際稅費負擔較重,得到的制度供給嚴重不足,在資金、技術、信息、人才等方面面臨諸多困難,規避各種風險的能力較弱。

新企業所得稅法充分體現了國家在稅收政策上對中小企業的扶持,有利于擴大就業,有利于保持社會穩定,有利于增強經濟活力,在一定程度上還可以增加財政收入。

2.3有利于提高內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無論從高新企業15%的優惠稅率上,還是從所有企業研發費用都實行150%稅前抵扣的規定上看,新稅法都體現了國家對企業科技創新的鼓勵以及對科學發展觀的貫徹。對高新技術區實行15%的優惠稅率,規避了區域稅收優惠政策的漏洞,也發揮了稅收調節的導向作用,將科技與經濟的結合推廣到了全國范圍;對年研發費用實際增長10%以下的企業也實行150%的稅前抵扣優惠,這對于中小企業和處在科研創新初級階段企業的自主創新無疑是巨大的鼓動,這些企業如果能發揮其靈活、高效、為新技術試用提供便利條件的優勢,就可以大大縮短科技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所耗費的時間。

2.4兩稅合并對內資企業納稅的影響

2.4.1.設置了一般反避稅條款

以前有不少企業偽造交易,其交易沒有商業實質,進行所謂的稅收籌劃,新稅法明確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這就意味著在避稅地注冊公司虛構避稅地營業的行為將納入稅收監管。

2.4.2 加大了對轉讓定價稅務管理的力度

我國的轉讓定價法規過于粗略,對違反轉讓定價法規的納稅人沒有處罰的規定。新稅法明確要求關聯交易各方的成本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分攤,賦予企業及其相關方在轉讓定價調查中的協助義務和稅務機關較大的反避稅處置權,強化了反避稅手段,加大了避稅的處罰力度,首次規定對做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增強了反避稅措施的威懾力,有利于防范和打擊各種避稅行為,維護我國稅收權益。

2.4.3 統一稅收遏制“假外資”避稅

內資與外資稅負不統一是催生“假外資”、“假合資”現象的重要原因。兩稅合并以后,內外資企業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對于以避稅為目的的“假外資”、“假合資”會產生較大的影響,等于是改變了這類“假外資”、“假合資”的生存的土壤。在維爾京群島等避稅港注冊一家公司,然后把境內“口袋”里的錢轉移到境外“口袋”,這種眼下國內民營企業中頗為流行的避稅計策,在兩稅合并后將受到遏制。

2.4.4 增加了防止資本弱化條款

新稅法增加了防止資本弱化條款,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外資企業加大負 債融資比重,向境外關聯企業支付利息轉移利潤將受到限制。

2.4.5 加強了稅收征管力度

新稅法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并且納稅人也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從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納稅人的應納稅款。

3. 結論

“兩稅”分置越來越不合時宜,“兩稅”合并是中國經濟發展歷程中的必然。當然,“兩稅”合并不是簡單的一加一,而是對我國企業所得稅制的改革和完善過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需要與國際慣例接軌, 需要稅收征管的配套改革,需要與其他稅種的相互協同,更需要與財政體制與財政政策的整合。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面臨著許多重大的發展問題。解決這些問題,沒人可以否認財稅政策在其中的重要作用,通過財政資金的應用,我們可以解決一些市場經濟下一般市場主體不能解決的問題。財政資金來源于稅收,而后以稅收促進發展,是稅收最正確的用途。

兩法并軌雖然有一些弊端,但在并軌時如果實施好配套措施,完全可以將弊端減少到可以承受的范圍內,并為以后的利用外資創造更好的投資環境,對于規范外商投資企業的行為有很大的意義。由于本人學識水平所限,文中觀點可能還存在許多不足,同時本文未觸及之處,也有待于今后進一步探討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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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除部分例外規定外,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將統一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增加并且統一了外國企業就來源于中國境內收入所需繳納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還取消了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的經營將受到一定的消極影響。一是競爭力減弱。“兩稅合并”后,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下降8%,整體稅負有所下降,但由于新稅法實施后,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隨之取消,實際上外商投資企業的整體稅負將有所上升。原先的稅收優惠正是外商投資企業擁有較強的競爭力和較高的投資回報的主要因素。在新稅法下,除了過渡期外,內資企業享有和外商投資企業相同的稅收優惠政策,所以,外商投資企業的競爭力勢必會被削弱。二是稅收負擔增加。外商投資企業的整體稅負水平上升,同時由于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稅收優惠政策的有限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可能會為企業在中國的業務而交付更多的企業所得稅。三是避稅難度增加。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列入了居民企業的征稅范圍。實施條例中將實際管理機構定義作了進一步的明確,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有效堵塞了注冊離岸公司避稅的漏洞。 此外,新企業所得稅法還設定了轉讓定價監督機制。這種機制將進一步增加外商投資企業中國的應納稅所得。

二、兩稅合并對外資企業的積極影響

一是統一稅率所帶來的積極影響。在兩稅合并之前,如果外商投資企業涉及制造行業、高新技術行業或者設立某些稅收優惠投資區域。外商投資企業享有15%至24%的優惠稅率,同時還可以享有稅收減免期、減稅、再投資退稅和地方退稅,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如房地產行業的企業以及在稅收優惠投資區設立的控股公司,一般使用33%的企業所得稅。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因預期的投資回報將會因適用的稅率不同而有所變化,25%的統一稅率的適用將會對外國投資者適用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的產業產生積極影響。隨著中國快速的經濟增長,越來越多的外國投資者傾向于并購那些中國的成熟項目,以節約時間成本,但是如外商投資企業是通過外國投資者收購國內企業的途徑而設立的,將無法享受稅收優惠期。所以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取消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似乎不會對外國投資者的并購交易產生實質性影響。另一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有益于并購交易,因為統一的所得稅稅率將會增加國內企業的價值、競爭力和利潤預期。二是轉讓定價帶來的積極影響 為了防止不合理避稅,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引入了轉讓定價的規定及其監管機制。在其他國家和地區,轉讓定價對于從事跨境關聯方交易的跨國公司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通常在稅務審計時作為一種重要的稅務問題,因為它會導致很多重大收入的調整或者稅務評估。現行稅法同樣授予稅務機關在其認定合同價格無合理商業基礎時對該合同價格進行調整。新企業所得稅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一次正式提及轉讓定價問題,并為轉讓定價安排制定了一個基本指引。實踐中,跨國公司通常在其集團內部或者與其在中國的關聯企業之間作轉讓定價安排,使外商投資企業在不產生任何所得稅的情況下轉移其利潤。因原來的稅法中并無轉讓定價的實施指引,轉讓定價的安排可能會被認定為逃脫行為,而外商投資企業可能會因此招致稅法上的責任。此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稅務機關可以要納稅人繳納其十年未付或少付的所得稅稅款。這意味著從納稅人的角度來說,轉讓定價的安排可以被認為是一種或納稅義務。三是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帶來的積極影響。兩稅合并后,對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適用統一的25%企業所得稅稅率,并取消了原稅法中外商投資企業所享有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了確保新企業所得稅的穩步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允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享有五年的稅收過渡期:對那些尚未開始計算稅收減免期限的外商投資企業而言,依據過渡期的規定,其稅收減免期限將于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對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外商投資企業優惠稅率而言,新企業所得稅法確立了在過渡期內逐步采用統一稅率的原則。新企業所得稅法提供的優惠稅收待遇比原稅法更優惠。四是預提所得稅安排帶來的積極影響。新企業所得稅法再次引進了統一的20%的預提所得稅稅率,并取消了股息的免稅政策。這些變化將實質影響外國投資者可享受的投資回報,特別是設立于英屬維爾京島、開曼群島等的避稅天堂的公司。

篇9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以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為納稅人,分公司與母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我們把全國的子公司都改變成分公司,是不是就可以由集團本部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同分公司間的利潤和虧損就可以相互彌補?

據了解,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以后,企業非常關注新法對納稅主體、稅收優惠政策以及費用扣除等方面的規定,迫切希望了解正在制訂中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可能會有的內容。目前,一些精明的企業已經根據新法的規定,籌劃企業未來的稅收安排。專家認為,新《企業所得稅法》正式實施后,稅收籌劃格局將發生很大的變化。企業為了追求更大的稅收籌劃利益,除了繼續利用保留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外,將更多地在企業機構設置、關聯企業交易、費用扣除以及企業所得稅外的其他稅種上多做文章,尋找新的籌劃點。

一、所得稅籌劃“三板斧”失靈

有關人士透露,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前,一些地區出現了搶注企業的現象。比如在上海浦東新區,一個投資者就注冊了6家高新技術企業!有人問這位投資者為什么要搶注這么多企業?他說:以后靠賣這些企業名稱就能大賺一筆。

專家分析,新《企業所得稅法》在頒布和正式實施前有1年的過渡期,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該法頒布前已經成立的,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的企業,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25%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一些投資者趕在新法頒布前搶注企業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過渡期優惠政策。

這個現象從另一個方面說明,新《企業所得稅法》正式實施后,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的空間將越來越小,以前行之有效的很多籌劃方法正失去法律基礎。

據介紹,在企業所得稅傳統的籌劃方法中,企業用得最多的有以下三種。

第一,對企業身份進行籌劃。由于過去生產性外資企業、福利企業等具有某種身份就可以享受減免稅以及低稅率的優惠,不少企業想方設法“創造”條件,謀取稅收優惠。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很多過去簡單地通過改變企業身份就能享受稅收優惠的籌劃方法已經失靈。

第二,利用新辦企業優惠政策籌劃。以前很多企業利用“新辦的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業的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1免1減半“,以及新辦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2免“等優惠政策,不停地新辦、關停、再新辦企業的方法規避企業所得稅。隨著上述政策的取消,這種避稅方法已沒有政策依據。

第三,利用地域性優惠政策籌劃。在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發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高新技術開發區設立企業,享受減免稅以及低稅率的優惠。而按照新稅法的規定,除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前已經設立的企業可以在5年內繼續享受稅收優惠外,上述優惠已經取消。由于這些地域性優惠政策的取消,原來僅靠在特定區域成立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包括通過打球、貼上高新技術企業標簽就能獲取稅收優惠的籌劃方法已經無效。

除此以外,新《企業所得稅法》還取消了再投資退稅、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以及出口型企業等稅收優惠政策,很多依存于這些優惠政策的籌劃方法也同樣失去了意義。

目前盛行的稅收籌劃方法,雖然表現形式各異,但共同點都是想方設法獲得稅收優惠。“兩法”合并前中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大部分集中在企業所得稅上,“兩法”合并取消了大量的稅收優惠政策,改變了直接減免稅的稅收優惠方式。這一變化使大量盛行的稅收籌劃方法失去了基礎,稅收籌劃將因此改變格局,企業和籌劃專家不得不拓寬籌劃視野,尋找企業所得稅籌劃的“第四種兵器”。

二、業界看好成本費用籌劃

雖然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稅收籌劃的空間小了,但總體上看,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和范圍,這讓企業從另一個方面擴大了稅收籌劃的空間。

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是決定企業稅負的兩個要素,在收入確定的前提下,稅前可扣除成本費用的增加,必然會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計稅工資扣除限制、廣告費扣除限制等,為企業特別是內資企業通過籌劃最大限度地增加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提供了空間,成本費用將成為今后稅收籌劃的一項重要內容。

按照以前內資企業所得稅有關法規的規定,內資企業以是否獨立核算來界定是否為獨立納稅人,一些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也需要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公司法人為基本納稅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機構不是獨立納稅人。企業把設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變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獨立納稅資格,就可以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做的好處是:各分公司間的收入、成本費用可以相互彌補,實現均攤,避免出現各分公司稅負嚴重不均的現象。因為有的公司長期虧損,有的公司繳納了大量的企業所得稅,整個企業集團稅負居高不下,通過匯總納稅,使企業當期可扣除的成本費用大大增加,真正達到虧損不納稅、盈利少少納稅的目的。

成本費用籌劃涉及面廣,要求比較復雜,企業需要準確把握稅法的規定,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才能順利實現成本費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國際稅收籌劃漸成焦點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國際稅收籌劃變得越來越重要和突出,這將是稅收籌劃的一大變化。

外國投資者到中國投資已經有很多年,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投資模式和稅收籌劃安排,但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迫使企業必須重新考慮投資方式和稅收安排;同樣的道理,現在中國企業到外國投資的越來越多,也需要進行國際稅務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隨著稅率的提高和許多優惠政策的取消,外資企業的稅負會有所增加,稅負增加是投資者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動因。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納稅人和預提所得稅的新規定,則直接推動企業進行新的稅收安排和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引入了居民企業的概念,規定中國的居民企業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對于居民企業的判斷標準,由過去單一的“登記注冊地標準”改為“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相結合,即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都將構成中國的居民企業。這一新變化對外資企業影響非常大。如果企業不想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就不能像過去那樣僅在境外注冊即可,還必須確保不符合“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

實際管理機構不是指車間或辦事處,而是指作出和形成企業的經營管理重大決定和決策的地點,具體是指企業的董事會所在地或董事會有關經營決策會議的召集地,不同于企業的日常經營業務管理機構所在地。按照上述標準,外國企業要想避免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可以進行一些籌劃。比如在董事會中增加一些外國人做董事,董事會會議在外國舉行等等。這些籌劃對于在外國注冊、但實際是中國資本控制的企業,特別是“返程投資”的企業至關重要。

另外,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預提所得稅的稅率為20%,比目前實際執行的10%稅率提高了1倍。同時,取消了外國投資者從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免征預提所得稅的政策,直接影響到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利潤和將來投資退出的稅負。預提所得稅的增加,迫使投資者進行國際稅收籌劃。一個可行的辦法是充分利用國與國稅收協定的有關條款進行籌劃。目前,中國已與80多個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投資者應該關注這些協定并進行恰當的投資安排。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而在一般的稅收協定中,預提所得稅的稅率不超過10%。也就是說,投資者選擇在與中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并且預提所得稅的稅率較低的國家登記注冊企業,再由該企業對中國進行投資,就可以有效規避較高的預提所得稅稅負。

近些年來中國投資者到外國投資的越來越多,形成了良好的開端。隨著這種投資的增多,投資方式的多元化,企業進行國際稅收籌劃已成為現實需求。這同樣要求企業了解投資國的法律法規,結合中國的稅法,進行國際稅收籌劃,以減輕國際投資稅負,特別是預提所得稅稅負。

國際稅務籌劃不僅僅考慮跨國企業集團設在某個國家企業的稅負,還要考慮整個企業集團的稅負,目的是謀求整個企業集團稅負的優化。因此,國際稅務籌劃不能僅局限于一個企業、一個國家,需要從全球著眼進行。比如,對要判定中國政府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否會對投資者的實際稅負產生影響,還要看投資來源國是否承認相關的優惠政策,是否給予稅收豁免。如果在中國免稅,回國后要補稅,對稅負就沒有實際影響。

四、“雙刃劍”:轉讓定價籌劃

轉讓定價是跨國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雖然其目的不僅僅是為了規避或減輕稅負,而主要是實現其全球的經營戰略,但現實中,轉讓定價已成為企業進行國際稅收籌劃的重要手段。

有關專家認為,大量稅收優惠政策被取消,以及外資企業稅負的增加,將進一步刺激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規避稅負。以前進行轉讓定價安排的主要是外資企業,今后內資企業,特別是大型內資企業集團,開展轉讓定價的也會越來越多。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新變化既為企業進行轉讓定價創造了機遇,同時也強化了對轉讓定價的稅收管理。轉讓定價是把雙刃劍,企業必須審慎行使。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雖然此條規定的含義和具體范圍有待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但原則上講,居民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將來很可能享受免稅待遇。而按以前規定,如果被投資方適用的稅率低于投資方,則投資方分回的股息、紅利需要補稅。此條規定,為居民企業通過轉讓定價安排,將利潤轉移到適用低稅率的關聯企業,比如可以享受低稅率的高新技術企業,減輕企業集團的稅負提供了空間。

篇10

關注一:納稅人的變化

根據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與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相比,新稅法對確定納稅人作了重大改變,即將原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經濟核算的三個條件來確定納稅人改為以法人來確定納稅人。原內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是以獨立核算的經濟單位確定,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人單位納稅,以法人作為界定納稅人的標準,可以涵蓋現行企業所得稅中所有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并有利于與個人所得稅相互銜接配合,實現企業所得稅對全社會經濟活動的覆蓋和調節,規范國家與企業、居民的分配關系,為各類企業創造平等公平的稅收環境,堵塞稅制和征收管理的漏洞,防止稅收流失。

關注二:企業所得稅稅率的變化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25%的比例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在中國境內未設機構、場所的,或者雖然設有機構、場所但取得的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按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按20%比例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33%,內資企業年所得稅額在3萬元、10萬元以下的還分別實行18%、27%的優惠稅率,對外資企業在國家規定的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等地還實行15%或24%的優惠稅率,加之較多的減免稅優惠,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據有關資料統計,內資企業近幾年所得稅負擔率24%左右, 外資企業負擔率14%左右。因此,統一稅率,并適當降低稅率,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解決名義稅率與企業實際稅負差距過大問題,是這次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改革的重點。

關注三:部分扣除項目的變化

1.應付工資的變化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性支出準預扣除,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計稅工資標準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2.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的稅前扣除變化

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是企業經營中為滿足職工的集體生活需要,提高職工職業技能所發生的支出,是職工福利性質支出。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4%、2%、1.5%計算扣除。原外資企業所得稅依據的文件和有關材料,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予列支。新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業務招待費扣除的變化

新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5‰。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收入(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以下的,按5‰的比例扣除,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超過該部分按3‰的比例扣除;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交際應酬費,分別在下列限度內準預作為費用列支:①全年銷貨凈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銷貨凈額的5‰;全年銷貨凈額超過1500元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 的3‰;②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原規定限額扣除不盡合理,該種處理會造成一部分企業銷售(營業)收入較少時,計算扣除限額小,導致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得不到稅前扣除,特別是新辦企業,往往處于業務拓展期,需要開支大量的業務招待費,而一部分銷售(營業)收入較多的大型企業,計算扣除限額大,基本上能滿足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起不到調節控制業務招待費的作用,企業的業務招待難以準確劃分商業招待和個人娛樂,所以新稅法實施條例采用從列支比例及限額兩方面加以控制。

4.廣告費扣除變化

新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原內資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以扣除的廣告費限制在銷售(營業)收入的2%以內;部分行業如日化、家電、電信及制藥企業的分別按銷售(營業)收入的8%及25%的比例內扣實扣除,超過部分可以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外資企業廣告費支出全額在稅前扣除。新稅法實施條例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進行合并,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作出調整,同時對于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由于與企業取得應稅收入不直接相關,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定的要求,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不得在稅前扣除廣告宣傳費。

5.固定資產租賃費用的扣除變化

新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2)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6.企業研究開發費用變化

為貫徹落實國家科技發展規劃綱要精神,鼓勵企業自主創新,新稅法將對企業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優惠政策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并根據現行政策執行情況和存在問題進行適度調整,調整的主要內容是將優惠政策適用對象由工業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給予各類企業公平的稅收待遇;取消研究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才能享受優惠條件的限制,鼓勵企業增加科研投入。

7.關于固定資產標準的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設備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關注四:稅收優惠方式的變化

在稅收優惠方式的選擇上,新稅法在主要采用傳統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等直接優惠方式的基礎上,為適應稅收優惠格局從直接優惠向產業優惠轉移的變化,對稅收優惠方式進行了適度調整,盡可能地采用間接稅收優惠方式,新稅法采取了主要的優惠方式主要有:

1.免稅收入。新稅法首次采用了“免稅收入”的概念,將國債利息、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非盈利組織的收入等確定為免稅收入。

2.定期減免稅。對企業從事農、林、牧、副、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技術轉讓所得和征收預提所得稅的所得,予以減免稅優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

3.降低稅率。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加計扣除。對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和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及其他國家鼓勵安置的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實行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5.加速折舊。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的原因,確需要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

6.減計收入。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取得的收入,由現行直接免稅;調整為按收入的一定期比例計入應稅收入的方式。

7.稅額抵免。對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創業的投資額和企業用于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關注五:稅收優惠期限的銜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