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征求意見范文

時間:2023-09-05 17: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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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引言

消防信息化是指利用計算機、網絡及通信技術對消防信息進行采集、儲存、處理、分析和挖掘,實現消防信息資源和基礎設施高質量、高效益的共享與共用的過程,其實質是各級公安消防機構在各項消防工作實踐活動中對消防信息資源進行廣泛而深入地開發利用,為防火、滅火等各項工作提供決策性地信息支持。在消防工作的實踐中,隨著消防標準化和法制化的長足發展,信息化建設作為一項重要的技術手段,顯得越來越重要。然而目前,我國消防標準及法律法規的信息化建設遠遠不能滿足當前消防標準化和法制化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信息化管理機制不完善、數據庫設計不合理、信息化平臺不健全等方面。因此,為了有效解決消防部隊在實際工作中的困難,有力推動我國的消防標準化進程,促進法制化建設發展,亟需開展消防標準及法律法規信息化方面的深入研究。

1我國消防標準及法律法規信息化建設的必要性

公安部消防局根據《“金盾工程”總體方案設計》的要求,并結合消防工作實際,制定了《全國公安消防系統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提出了進一步加強消防信息化建設的問題。消防標準及法律法規信息化建設成為一項重要的研究課題。

1.1推進消防標準化和法制化進程目前,我國形成以消防法為主干,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消防技術規范、標準為枝干,以地方性消防法規和政府規章為補充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消防工作已形成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局面,為推動消防行政執法工作沿著法制化軌道健康、順利發展提供了可靠依據。我國消防標準化工作中普遍存在標準和規范制修訂工作不協調、標準體系不健全、標準制修訂周期長和采標不及時等問題,其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信息化建設不健全。無法及時了解最新的發展動態,更新已有的知識儲備,難以將我國現狀與國內外發展情況相結合,協調各部門間的工作安排,促進標準化的進程。同時,在消防法制化走進千家萬戶的今天,對于消防執法人員和消防主體來說,學習和運用法律知識是公正公平執法的必要手段。在使用法律過程中,能夠快捷高效地找到適合的法律法規和相應的標準規范,為監督執法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據和技術保障,將大大加快消防法制化的步伐。因此,消防信息化以其高效快捷的特點,必將為推進消防標準化和法制化的進程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

1.2提高消防部隊工作效率消防信息化的目的是實現資源高度共享,信息高速傳遞,以提高工作效率。近年來,我國已完成了消防信息網絡的基本建設,各地相繼實現了消防三級網聯網,建立了網站主頁,開發應用了一批消防信息管理軟件,并實現了網上公文收發、網上執法、網上數據傳輸和網上消防宣傳等電子政務體系。以消防信息局域網為基礎的消防信息化建設,大大增強了消防部隊快速反應能力,提高了消防行政決策水平、滅火指揮能力和消防監督管理效率。然而,消防標準和法律法規作為消防執法的基本法律依據和準則,是消防監督執法過程中,使用頻率最高、實用性最強的法律標準依據。其信息化建設仍處于起步階段。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對消防標準及法律法規的準確查閱和優先選用,將極大地提高消防部隊工作效率。

2我國消防標準及法律法規信息化建設存在問題

2.1信息化管理機制不健全我國消防標準和法律法規是由不同的機關實施,缺乏一套完整的管理機制統一管理和專門的機構進行組織協調,無法形成合力,促使工作脫節。以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消標委”)為首的消防標準化組織成立了標準規范處,專門負責消防標準規范的制(修)訂、宣貫、協調等工作。針對基層普遍反映消防標準規范資料查找不便、無法實時跟蹤采標等問題,“消標委”及時轉變傳統管理模式,在公安網和互聯網上開設網站,及時標準規范信息,為社會公眾和消防部隊提供標準規范制(修)訂信息服務以及常用技術規范目錄查詢功能。然而,由于缺少專門的機構和人員對信息化建設的管理,“消標委”開設的網站已經很少有信息更新,使公眾對消防標準化的工作無從了解,特別是使消防標準規范的制(修)訂工作沿用傳統印發、征稿等方式,落入繁瑣低效的工作盲區。在我國,消防標準規范制(修)訂工作主要包含制、修訂標準的立項計劃、標準草案征求意見稿、送審稿、標準草案報批稿四個環節。在標準草案征求意見稿完成以后,將由項目組所在單位相關專業專家審查討論并修改后,印發到“消標委”相關的分技術委員會的委員及通訊委員和相關的科研、生產單位廣泛征求意見。在制(修)訂過程中出現一些問題和分歧,對于該技術標準和規范的絕大多數使用者來說,是不可見、不透明的,更無法有效參與到標準規范的制(修)訂過程中來,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2.2標準法律數據庫不規范我國現行消防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共40余部,涉及消防管理、監督職責等方面。消防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共270余項,涉及消防術語、符號、基礎實驗方法、固定滅火系統、滅火劑、消防車泵、消防器具、個人防護裝備、消防逃生救援器材、消防電子、阻燃防火材料、建筑構件耐火性能、火災鑒定、消防管理、滅火救援工作等具體專業領域。公安部作為主編部門制定的消防規范共31部,主要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在消防安全布局、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建筑耐火等級、安全疏散、防火分區、防煙分區、消防給水、消防設施等方面,提出了相應的技術要求。在共計410余部的技術標準和法律法規中,涉及內容廣泛,往往對同一問題進行多次規定。以《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建規》)和《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汽車庫規范》)為例。在《建規》第2.0.1條中將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而《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第3.0.2條將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分為三級;《建規》第5.1.1條和第5.1.3條規定的建筑防火分區間每層允許的最大建筑面積與《汽車庫防火》第5.1.1條存在明顯差異。消防部隊在監督執法中,查閱標準規范及法律法規時,資料匱乏,查閱難度大,一般只能依靠于消防部隊配備的標準規范圖書和下發的法規文件。在《消防技術標準目錄光盤》中,附有類似的軟件。該軟件普及性不夠,與用戶交互性不強,只能作為一個標準規范的簡單查詢之用。中國消防在線的消防規范網,標準范圍較寬,且使用過程中提供的查詢條件較為單一,仍需注冊用戶方可使用,查詢便利性不足。因此,消防工作人員在遇到相對復雜的問題時,往往感到無所適從,難以進行準確查詢和優先選用。

2.3消防標準及法律信息化平臺不健全國外的消防信息化建設已經很完善。以美國最大的消防標準制修訂機構美國消防協會(NFPA)為例。其信息化建設非常完善。我國的消防法律法規頒布實施后,往往分散地在各個消防網站上。在消防實際工作中,難以快速查閱和準確選用,造成工作效率低下、監督執法不便。近年來,“消標委”很少動態信息,更新速度較為緩慢,不能及時反映“消標委”的工作動態和消防標準規范的制修訂信息。在“消標委”信息化系統中,包含國家標準化動態、消標委動態、已頒布標準目錄、標準制修訂計劃、新頒布標準等11個模塊,但其中近半數為灰色鏈接,不可用;其他亦可歸結為標準化動態新聞和標準制修訂進程兩個方面。網站更新速度緩慢,數據庫內容單薄,暫時沒有提供與訪客交流的互動平臺。可以說,我國標準及法律法規信息化建設尚處于起步階段。

3消防標準及法律法規信息化建設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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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充分認識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執法評議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環節,是評價一個單位整體行政執法工作質量的重要價值標準,也是檢驗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是否正確行使執法職權和全面履行法定義務的重要機制。全區基層執法評議工作動員會召開后,*工商分局組織全體執法人員召開了基層工商所執法評議工作動員大會。會議傳達了*治辦字【*】*號文《全區開展基層執法評議工作實施意見》的精神和要求,對執法評議工作進行了宣傳動員和工作部署,要求各工商所充分認識執法評議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相關機制,使其與貫徹落實執法責任制工作緊密結合,與績效目標考核緊密結合,同時將執法質量評價與人民群眾滿意度緊密結合,認真做好基層工商所行政執法評議工作。分局高度重視基層執法評議工作地開展,制定了《基層工商所執法評議工作考核細則》,確立了分管經檢法制工作的局長總負責,分管執法工作的所長為執法評議工作聯絡員,集體負責所在工商所執法評議工作地開展的領導機制,從組織上保證執法評議工作順利推進,有序開展。

二、廣泛發動,多措并舉,認真聽取群眾意見,主動開展自查自糾。

工商所緊扣此次評議工作“服務民生、保障發展”的主題,采取邀請行風監督員、企業代表、行政處罰相對人、消費者和食品經營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召開座談會征求意見,發放征求意見卡,上門拜訪等多種方式,認真征求轄區群眾、企業、個體戶對基層工商所執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這些意見和建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對關系民生的食品和農資等產品要強化抽檢并公示結果,對此類案件從嚴執法,凈化市場秩序;二是加大對傳銷行為的打擊和監控力度,維護社會秩序穩定;三是加大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力度,為企業營造良好、規范的市場競爭環境;四是加大對企業上門服務的力度,加強法律法規知識宣傳,經常到企業宣講法律法規,讓企業了解知曉法律法規的新變化、新要求;五是加強消費維權知識的宣傳力度,提高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提高*申投訴的辦結率,做到件件有回復。針對上述意見和建議,工商所及時召開討論會,深入實際調查研究,認真查找原因,及時制定相關整改措施,主動開展自查自糾。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我局前階段基層工商所執法評議工作通過多方面、多形式,向轄區監管服務對象征求意見。下一步,將結合區執法評議領導小組的綜合測評意見,全面認識基層工商所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下來,按照“征求意見—整改—再征求意見—再整改”的循環模式,認真做好整改工作。

*、制定整改方案。認真梳理自查自糾、群眾反映和綜合測評反映出的問題,結合自身實際,作出統籌安排,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的事項、方式、標準、時限、責任及相關要求,做到長短結合、標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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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財政部了《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的基本理念是在高校會計制度中適當引入權責發生制,同時兼顧預算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績效評價的信息需求。《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的是新形勢下我國高校財務管理制度建設的一次重大變革與創新,必將對我國高校規范財務行為、明晰相關利益方責、權、利和推進高校的改革發展起到重要作用。要把握住《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的精神,就要在學校財務制度建設上下功夫,緊緊抓住規范、創新這兩個核心內容,不斷完善高校財務制度,強化高校財務人員的理財意識。本文擬從高校財務制度建設的基礎、核心內容以及必要條件等方面進行論述,以期為我國高校財務管理制度建設提供新的思路,為我國高校財務管理事業的發展提出建設性的意見。

二、高校財務制度建設要求

(一)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

經濟活動規范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條文的要求進行是開展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證。財務工作不允許出現絲毫差錯, 所以將法律法規作為一切工作的基礎在財務活動中更具特殊意義。

目前, 我國已建立起了一套以《會計法》為指導,以《企業會計準則》等規章制度為主體,包括行業會計制度和審計準則等在內的相對完善的會計法律法規體系,其對財務工作的各個方面都做出了較為細致的規定。如《會計法》對事業單位處理會計事務提出了原則性的要求;《高等學校會計制度》、《高等學校財務制度》明確了高校財務財務管理體制、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會計科目的使用及財務報告的編制等事項。在會計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進行制度設計是進行財務工作、確保會計信息質量和完善理財方法的前提條件和必要保證。

(二)建立機構精簡、權責明確、核算規范、管理科學的財務管理體系在傳統模式下,高校經費主要由財政部門撥付,經濟業務單一,往往將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混為一談,容易使高校財務人員出現重核算輕管理的思想,有悖于“向管理求效益”的理財原則。在規模較小的高校中,對財務工作的要求往往只局限于會計核算的真實和規范,這是由于理財觀念的淡漠所帶來的問題。

隨著高校規模不斷擴大,社會服務職能活動不斷增多,傳統的高校財務管理模式必然會嚴重制約高校教育事業的發展,因此高校應在總會計師的領導下,建立相應的財務管理中心和會計核算中心,將管理職能與核算職能分開,使財務管理中心側重財務管理,會計核算中心側重實際核算。在對后勤集團等特殊部門的財務管理上,可建立會計委派制,由學校財務向相關部門統一派駐財務人員,這樣就可以形成職能明確、統一領導、集中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高效財務管理體系。

(三)全面實施預算管理 在收入預算編制上應拓寬籌資思路,充分利用好政府投入、銀行貸款、校友捐助、社會服務等融資手段多渠道融資,并根據高校的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籌資策略,確保學校教育事業發展的資金保障。在條件具備時采用零基預算法,在編制預算時對所有的預算支出均以零為基底,不考慮以往情況,從根本上研究分析每項預算支出的必要性和支出數額的大小,并在此基礎上制定預算方案。在預算方案確定后,要加強預算的執行和檢查力度,不能隨意更改預算方案,確保預算的權威性。

目前,我國大多數高校預算活動中存在的最大問題就是執行力的問題。沒有很好的執行力,再完美的預算方案也只是一紙空文。為加強預算執行力,可將預算執行情況納入高校目標管理體系,對預算目標進行層層分解,落實到具體的人和部門,定期檢查預算執行情況,實行獎優罰劣的激勵和約束機制,調動全校教職員工的責任意識和創造潛能,確保學校各項事業的順利進行。

(四)提高財務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強調的是人的發展,而“創新性”是《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的一大亮點。財務人員的工作不僅直接決定了財務工作的質量好壞,而且財務人員也需要在財務工作中得到鍛煉和發展。因此,高校必須重視優秀財務人員的培養:一方面鼓勵財務人員努力學習,鉆研業務,更新觀念,具備完備的知識結構;另一方面為財務人員提供進修學習的機會,使他們更多地專注于財務理論的學習和創新,并將理論運用于實踐,這必將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時,高校的管理者應努力營造出一個敬崗愛業的文化氛圍,提高財務工作人員的責任心和使命感,使財務工作在法律和道德的雙重調節下進行。

(五)建立健全的會計監督制度 會計監督制度可以規范會計行為,明確責任,防止工作差錯和舞弊,避免因責任不清而互相扯皮甚至越權行事;可以保護高校資產安全,保證會計記錄的可靠性,及時提供可靠的財務信息。

首先,要明確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財務人員之間應該相互牽制,相互監督。

其次,要明確對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程序,使決策和執行程序明確化、制度化、規范化。

再次,要使決策人員與執行人員之間能夠互相監督、互相制約,既要防止權力過于集中,也要防止多頭行事、各自行事。

最后,要適時進行內部審計和資產清查,以期及時發現問題,將隱患消滅在萌芽階段。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高校應逐步實行會計人員委派制和會計輪崗制,在源頭上保障高校的財務制度得到真正的落實。

篇4

由于正規金融機構在貸款方面十分“摳門”,許多民營企業無法從正規渠道獲得必要的資本,被迫向民間金融機構尋求幫助,民間借貸由此而興隆起來,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呈現出爆炸式增長的態勢。

然而,與蓬勃發展的民間借貸不相適應的是,相關的法律法規卻嚴重缺乏,致使絕大多數民間借貸都游走在“灰色地帶”。由此而引發的糾紛不僅給當事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甚至已經成為影響整個金融體系穩定的“定時炸彈”。這些問題突出表現在:民間借貸公司的設立不規范,缺乏相應的管理經驗和必要的風險防范機制;借貸利率水平大大高于央行規定的利率標準上限,使得許多民間借貸變相成為“高利貸”;信用體系滯后,民間借貸行為多依賴于親緣、地緣等民間信用,部分依賴借貸中介等社會信用形式,缺乏規范的借貸流程和手續。另外,民間借貸市場是一個社會經濟活動中自發形成的體制外金融市場,它游離于國家金融監管體系之外,央行等政府機構難以準確掌握其資金規模、價格、流向等實際運行情況,因而存在著不可忽視的潛在危害。

因此,盡快運用法律法規的手段,使民間借貸陽光化、正規化就顯得格外緊迫和必要。此次溫州規范民間借貸的管理條例和細則中,針對上述問題大多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和要求。比如要求“單筆借款金額300萬以上”、“借款余額1000萬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應當向管理部門報備。此外,條例及細則還對風險防范和處置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也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篇5

1.促進立法民主科學化。在利益集團參與政治過程中,一方面,利益集團由不同的群體組成,本身接近普通民眾,利益集團的信息來源于普通民眾并對普通民眾的信息進行整合,將整合后的信息傳遞到立法部門,能夠盡可能多地為政府提供信息,從而避免立法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另一方面,一些利益集團在技術方面也有較大的優勢,可以充分利用本集團成員的經驗、知識和技術資源為立法者決策提供更為科學的技術支持。2.促進基層民主發展。“利益集團則能夠憑借其組織優勢和擁有的各種資源,在決策過程中有機會贏得‘話語權’,為公民有組織地參與政治過程提供合法渠道,從而實現公民對政府決策過程的有效參與。”3.維護社會穩定。社會的穩定建立在利益平衡的基礎上,而利益能否達到平衡的前提是社會成員能夠通過正常的渠道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甚至是發泄心中的不滿。利益集團為我國公民利益表達提供了渠道,對于梳理民意,消除社會不滿將發揮重大作用。當然,必須向正視西方利益集團一樣,我國的利益集團由于其行為本身只為追求自身利益,在影響立法的過程中勢必也會帶來消極作用。具體表現在:1.使立法中部門利益傾向嚴重。目前,我國的許多法律、法規都是由政府相關部門起草的,這使得立法過程中部門利益傾向嚴重。在起草和制定有關法律的過程中,為本部門爭取權力,爭取利益。2.加劇社會不滿、影響社會穩定。由于我國目前利益集團間發展不平衡,這種現狀使得各個利益集團在參與政治過程中影響政府決策的渠道和能力不同,一些弱小利益集團在博弈的過程中往往得不到有關部門的重視,利益訴求難以得到反映,有可能會加劇社會不公,引發社會不穩。

二、對我國利益集團影響立法的規制

(一)對利益集團自身的規制

1.明確利益集團的法律地位在我國,利益集團的存在已是不爭的事實。利益集團要存在和發展就必須面臨著一個合法性的問題,即是利益集團要獲得政府的承認,它才能發展壯大。在西方,利益集團產生之初,便帶有自私性與自利性,但對待它們的態度并非是要消滅之,而是要在承認的前提下將其納入法律的軌道,使利益集團不但是合法的而且還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因此,要促進我國利益集團多元化局面的形成,必須給利益集團正名,用法律為利益集團的發展鋪平道路,使其自身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2.改變政府管理模式目前,我國政府對社團的管理主要是政府選擇模式。根據我國現行的社團登記管理條例,每一個社團都必須掛靠一個行政單位。在社團準入制度上的雙重管理模式,一方面使行政權力滲透到社團中,使社團喪失獨立性成為“準政府組織”,另一方面,許多社團往往會因為找不到掛靠單位而無法成為合法的社團組織。這種“雙重管理體制”具有強烈的國家控制色彩,體現了國家對公民社會的高度防范取向,維持國家對社團空間的有效控制是有關行政法規出臺的主要目的。因此“政府必須轉變對利益集團的規制與管理模式,從政府選擇模式逐步過渡到社會選擇模式”,為利益集團的發展拓寬空間。3.培育弱勢利益集團在我國,弱勢利益集團逐漸被邊緣化,它們的利益因得不到表達,導致自身發展存在重大問題,也使得利益集團間的發展失衡,而出現大量的社會問題。因此,必須要從加大對弱勢利益集團的培育,提高弱勢利益集團組織化程度著手。要引導弱勢利益群體向利益集團轉變,并且要提高弱勢利益集團的組織化程度,使它們的利益訴求得以實現。因此,隨著弱勢群體組織覺悟的提高,相關部門應當積極營造社會氛圍,從法律、政策、輿論等角度為弱勢群體主體意識增加提供外部支持。4.推行立法回避制度在部門立法中,往往會形成部門自身利益被違規寫入法律法規,這樣,就必須克服部門立法的弊端,推行立法回避制度。立法回避是避免產生“劣法”的程序性保障,有利于防止機構型利益集團立法影響的負面作用。在實踐中應當“實行‘開門立法’,即是凡直接涉及某部門利益的立法起草工作,該部門原則上應當回避,不能參與更不能主持立法起草工作”。

(二)規范利益表達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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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現階段,廠家原裝零配件全部供應其授權經銷商,零配件供應商無法繞過汽車廠家直接流向市場,廠家能夠實現低價進貨、高價售出,處于其上下游兩端的供應商和經銷商則利益受損。同時,保修期內車主只能通過4S店維修、更換零配件,否則很可能無法享受應有的售后服務。相同的產品質量,4S店從市場上采購能夠比廠家供給便宜得多,但是他們卻別無選擇。

歸根結底,當前我國汽車售后市場涉嫌壟斷等行為的頻繁出現,某些企業瘋狂賺取暴利,凸顯的是中國4S店服務體系的過分單一,與國內實施多年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存在制度性缺陷不無關系。

面對汽車流通領域這些日益凸顯的矛盾,無論是促進行業發展,還是保障消費者權益,相關部門對汽車市場種種亂象都必須正視,拿出解決辦法。

今年6月30日,交通部在其官網上了《關于征求促進汽車維修業轉型升級 提升服務質量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社會意見。

按照“意見稿”第十四條破除維修配件渠道壟斷的規定,要鼓勵汽車維修配件自由流通,鼓勵原廠配件生產企業向汽車售后市場提供原廠配件和具有自有品牌、商標或標識的獨立售后配件;鼓勵授權維修企業向非授權維修企業轉售、提供原廠配件;要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保障所有維修企業享有使用同質配件維修汽車的權利。

篇7

一、審計通知書

審計依據的變化:審計依據的條款必須以修訂后審計法的規定為準,如以前對建設項目審計的依據是審計法第二十三條。修訂后為第二十二條:新增加的經濟責任審計的依據是審計法第二十五條。

審計事項必須明確:如對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財政收支”審計,對企業、事業單位進行“財務收支”審計。

二、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

依據的變化:《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在審計法修訂以前是“依據審計法第三十九條”,現在是依據審計法第四十條;征求意見書主體的變化:《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以前足以審計組的名義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根據修訂后的審計法改變為以審計機關的名義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的落款是審計機關,蓋審計機關公章,《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后面附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被審計單位應當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提出書面意見,不能把在《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上的簽字或者蓋章算作書面意見。

三、審計決定書

《審計決定書》中審計處理、處罰依據的變化。6月1日后實施審計的項目,對被審計單位出具的《審計決定書》,不再是根據審計法第四十條,而應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一條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做出如下審計決定”。

《審計決定書》中告知被審計單位救濟渠道內容的變化。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做出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的,在下達審計決定書時應當載明:

“本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之曰起**日(一般必須在90日)內將本決定執行完畢,并將執行結果書面報告我局。

如果對本決定中有關財政收支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內提請***(省、市、縣、區)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期間本決定照常執行。”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做出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的,在下達審計決定書時應當載明:

“本決定自送達之曰起生效,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日(一般必須在90日)內將本決定執行完畢,并將執行結果書面報告我局。

如果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60日內向**審計(廳、局)或者**(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者訴訟期間本決定照常執行。”

四、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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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調度、落實工作

主動走訪、征求意見

三是面向人大政協代表征求意見。大隊領導節前聯系走訪了區內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匯報工作、傾聽意見,代表支隊完成了20家行風評議重點單位的走訪任務。大隊每名領導重點幫扶了1家企業,在政策法規、內部管理等方面,給予支持幫助。

主動回訪,開門評警

一是積極開展回訪事故當事人活動。由肇事處理科負責,深入到道路交通事故尚未處結完畢的當事人家中,一方面征求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交警部門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向他們宣傳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幫助他們解決一些實際困難。另一方面,對目前對交通事故處理不滿意有上訪苗頭、多次到上訪、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未偵破、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未到位等交通事故當事人進行排查摸底,逐案逐人建立臺帳,為有針對性地開展矛盾調處工作打下基礎。

二是開展電話回訪活動。為全面提升群眾的滿意度,大隊組織專人進行了電話回訪活動,組織人員提取了6000余名辦事群眾的聯系方式進行電話回訪。共回訪當事人3600余人,群眾反饋滿意率達到99.33%。集中對2012年110接處警回訪不滿意的60起案件進行回訪,爭取到了群眾理解與支持;日常接警中,實行動態回訪制度,對群眾反映不滿意的,當日進行二次回訪,最大限度消除誤解,促進執法規范。

三是加強網站建設,采取“請進來、走出去”的方式進行民意調查,針對版面設置、服務欄目等方面征求社會各界人士意見,增設了群眾關心的“非現場執法設備公示”、“本地駕駛員綜合查詢”、“報廢車輛查詢”、“機動車表格下載”等欄目,提供辦事指南,公布駕駛員及車輛審檢提醒信息,每月向社會通報交通動態。設立“群眾咨詢”欄目,警務公開、開門評警,接受群眾投訴、咨詢和意見等324條,實現了有效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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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P2P網絡借貸平臺;監管;不足之處

1 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現狀

自P2P進入我國以來,我國不斷出臺文件對P2P進行規制。在監管立法上,2011年,銀監會《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其中明確了四條紅線原則[1]。這是第一次有中央機構文件對P2P網貸平臺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進行了提示。2015年1月,銀監會新設銀行業普惠金融工作部,將P2P網絡借貸平臺等互聯網金融機構納入監管范圍。

從15年開始,我國正式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出臺專門的官方文件。2015年7月,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對P2P網絡借貸的合法性進行了確定。2015年12月,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經過幾個月的討論和征求意見,2016年8月,2016年8月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正式《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將P2P網絡監管平臺的監管主體賦予給了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即各級省級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實行銀監會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雙負責”監管原則和“行為監管與機構監管并行”的監管思路。不僅如此,該辦法還規定了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作為行業自律組織在網絡借貸平臺管理中的具體職責。目前,該協會已經草擬了《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標準――P2P網貸(征求意見稿)》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并向外征求意見。綜上,我國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呈現出多方聯合監管態勢。

1.1 監管主體

從《暫行辦法》規定來看,對P2P網絡借貸行業的監管實行了“中央+地方”的分權模式。在中央層面,銀監會負責制定行業發展政策和監管制度,并對地方監管部門進行指導;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P2P網絡借貸平臺所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負責打擊金融犯罪維護網絡安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進行監管。在地方層面,各地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P2P網絡借貸平臺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風險防范與處置。

1.2 監管模式

根據《暫行辦法》來看,我國對P2P網絡借貸的監管是“備案管理+負面清單”的模式。[2]在平臺準入上,我國采取事后備案的方式,而不采用審批制。在準入這一方面,一方面做到簡政放權,另一方面可以充分發揮市場自身的作用。但是準入制度的放寬,可能會帶來P2P行業的混亂,這就要求政府加強事后監管,如何拿捏監管力度成為政府需要考慮的問題。在《暫行辦法》中,銀監會規定了“十二條禁令”,為P2P的發展設立了最基本的底線,同時也不會過度妨礙P2P行業的自身發展。

1.3 監管內容

在《暫行辦法》中又一次重申了對于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定位,即信息中介機構。在最新出臺的這一辦法中,主要對P2P的業務規則、風險及信息披露進行了規制。在業務規則中,對P2P網絡借貸瓶體義務和禁止行為進行規定,還限定了可以開展線下業務的類型,規避了所可能引發的非法集資事件。在風險控制方面,要求平臺將資金交托第三方存管,不能自我保管。在信息披露方面,不但要求平臺公布借款人、借款項目、風險評估等業務信息,還要求披露本機構的借貸余額、借貸壞賬率等經營管理信息,以便于投資者對項目和平臺風險有全面的了解。

2 P2P網絡借貸平臺監管的不足

2.1 缺乏完善的監管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現行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監管效力最高的銀監會聯合其他部門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可見,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并沒有實質性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監管。在該辦法中,對P2P平臺的運行規則、風險控制的等進行了具體的規定,但是該文件的效力層級比不上法律和行政法規。面對日新月異的新型金融模式,僅依靠一個《暫行辦法》是遠遠不足的,應當有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來應對可能出現的問題,因此應當出臺更高效力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監管。

2.2 信息披露不充分

金融行業風險本來就大,就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性質而言,其是一個信息中介機構,為借貸雙方提供一個網絡交易地點,在雙方借貸中最重要的就是信息交換,若是借方信息披露不實,則會造成虛假出資,給貸方和借貸平臺帶來損失;若是貸方信息披露不實,則會造成非法集資、詐騙等嚴重犯罪行為。因此平臺是否如實披露信息,對借貸雙方的資金安全均由重要意義。雖然在《暫行辦法》要求平臺如實披露借款人、借款項目等業務信息,還要求披露借貸余額等經營管理信息,但并未具體規定應該披露到何種程度,這也是監管中的一大問題。

2.3 缺少統一的信用評級系統

P2P網絡借貸的前身其實就是民間借貸,而民間借貸依靠的是雙方間的信用問題,雖然在《暫行辦法》中要求平臺有信用評級制度,但是,我國現行的監管措施中并沒有一個統一的信用評級系統,不同的平臺可能采取不同的信用評級標準,這就會增加平臺風險,也不利于P2P網路借貸的健康發展。

2.4 缺乏平臺退出機制

目前,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會因優勝劣汰而出現平臺倒閉等情況,但是我國在監管上并沒有事后監管,即安全的平臺退出機制,來保障借貸雙方的合法利益,例如借貸雙方預留在平臺中的資金將如何取回等。這可以說是監管的空白區域。

3 結語

P2P網絡借貸是依托于互聯網誕生的新型金融創新產物,其本質為民間借貸的網絡化。該借貸模式使局限于地域的民間借貸得到了擴張,為更多的小額企業借貸提供路徑,增添了我國金融市場的活力,是金融新的典范。正是由于網貸平臺的不斷發展,其規模不斷壯大,對網絡借貸平臺進行監管刻不容緩。

注釋

[1]“四條紅線”是中國銀監會于2014年4月27日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新聞會上提出,一是明確平臺的中介性質,二是要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三是不得將歸集資金搞資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2]魏鵬飛.監管新規下我國P2P網絡借貸行業的發展趨勢[J].中國流通經濟,2016,07:115-121.

參考文獻

[1]張天官.監管主體視角下對中國P2P網絡借貸平臺監管的建議[J].經濟師,2016,08:171-173+176.

[2]中央財經大學《個體網絡借貸(P2P)監管辦法(學者建議稿)》專家組.個體網絡借貸(P2P)監管立法例及解讀[J].財經法學,2016,01:5-18.

[3]高宇凡.我國P2P網絡借貸的法律監管研究[J].法制博覽,2016,10:105-106.

[4]尚官青.淺議我國P2P網絡借貸行業的現狀及監管對策[J].現代商業,2016,08:100-101.

篇10

一、指導思想

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按照依法治國、依法治省基本方略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總體要求,以提高審計人員依法審計意識和能力為核心,全面加強審計法律規范建設,嚴格規范審計行為,確保提高審計工作質量,不斷提高審計工作效率,為我省審計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總體目標

以《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為依據,制定和完善與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相配套、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具有審計工作特色的審計地方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度體系。

三、基本原則

堅持法制統一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建章立制,做好與審計法、相關法律法規及地方法規的銜接工作,防止和解決法規沖突問題,切實維護審計法制的統一。

堅持突出重點、服務審計業務工作的原則。緊緊圍繞審計工作大局,把影響依法審計和審計質量最突出的問題、審計業務人員最需要解決而且能夠解決的問題,作為重點工作來抓。

堅持穩定與創新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和不斷完善經我省審計實踐證明比較成熟的經驗和做法,并適應經濟社會和審計工作的發展變化,著力解決當前審計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堅持立足實際與借鑒全國、外省經驗相結合的原則。立足審計面臨的環境和歷史條件,從實際出發,學習借鑒全國、外省的先進經驗,不斷完善特色審計監督制度。

四、主要任務

(一)配合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審計地方性法規的修訂和制定工作。

配合省人大、省政府法制辦做好《審計條例》制定工作。加強溝通協調,及時了解掌握情況,并就重點問題作出說明,充分反映我省審計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和廣大審計人員的意見,推動《審計條例》列入省人大年地方性法規正式計劃,力爭在年內順利出臺。

配合省人大、省政府法制辦將我省年月日出臺的省政府規章《內部審計規定》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制定《內部審計條例》,推動《內部審計條例》列入省人大-年地方性法規立法規劃項目,并于年出臺。

根據國務院出臺的《經濟責任審計條例》,結合實際,配合修訂省人大常委會年月日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條例》和省委、省政府年月日通過的《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

做好立法協調工作。密切關注國家、省有關財經法規的制定,做好審計法律法規與有關法規的協調和銜接工作,對征求我廳意見的法律法規草案,及時反饋意見,為全省審計監督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二)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相關審計規章。

配合省政府法制辦修訂《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試行辦法》。根據審計法及修訂后的《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立足于我省財政體制改革和預算執行審計工作發展,及時補充和完善《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試行辦法》。

配合省政府法制辦年度立法計劃制定或修改相關審計政府規章。

定期開展法規清理工作。根據審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配合有關部門對政府審計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并公布清理結果。

(三)完善審計業務工作制度。

根據省政府法制辦修改的《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責任追究制》三項制度,做好我廳三項制度的修改。

制定《審計結果落實情況督查辦法》、《審計案件線索移送辦法》和《法規庫管理辦法》等廳內制度。

根據審計署出臺的國家審計準則和國家審計指南,結合審計工作實際,按照需要制定或修訂全省和審計廳相關業務制度。有計劃、有重點地編寫審計操作指南,及時收集、總結審計執法中需要規范的問題。

五、保障措施

(一)切實加強對審計法律規范建設的領導。

省審計廳成立審計法律規范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切實加強對審計法律規范建設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法制處),負責組織完成地方性審計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其他規范、業務制度的草擬、論證、修改等工作,持續跟蹤評估審計法律規范的實施情況,及時提出更新、補充、完善的建議。

(二)加強組織協調,充分發揮全省審計系統整體合力。

根據需要在全省審計機關抽調具有深厚理論功底、豐富實踐經驗并具有國際視野的中青年業務骨干,成立專門工作組開展我省審計法律規范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廣泛征求意見,充分調動全省審計系統的智慧和力量,使我省審計法律規范更加符合實際,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大與外部的溝通協調力度,為我省審計法律規范建設創造有利條件和良好外部環境。

加強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等法制工作部門的溝通,配合做好工作,推動有關法規盡早出臺;在地方審計立法、法規規章清理、立法協調等工作中加強與有關方面的溝通協調,確保我省審計法律規范建設順利進行;充分借助科研機構、院校和有關專家學者的力量,促進我省審計法律規范建設不斷加強和完善。

(四)深入開展審計普法宣傳教育,全面提高審計人員法律意識和依法審計能力。

大力推進領導干部普法教育制度化、規范化,繼續堅持和完善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集體學法制度、領導干部法律講座制度,進一步增強審計機關領導干部的法律意識。以審計法規與審計業務結合為切入點,努力加強審計人員法律知識培訓,提高審計人員法律素質和依法審計的能力。開展多種形式的審計普法宣傳,增進全社會對審計監督的認識,為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更為良好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