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規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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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稅前扣除項目的具體范圍和標準
(一)工資薪金支出 舊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企業工資支出的稅前扣除限額為人均每月1600元,而對外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實行據實扣除制度。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明確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對合理的判斷,主要從雇員實際提供的服務與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否配比合理進行,凡是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而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新稅法還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和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可以加計扣除。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二)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舊稅法規定,對企業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4%、2%、1.5%計算扣除。新稅法繼續維持了職工福利費和工會經費的扣除標準,只是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同時加大了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標準,將職工教育經費由工資總額的1.5%調整至2.5%,意在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
(三)業務招待費 舊稅法對內資企業的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是:全年銷貨凈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銷貨凈額的5%;全年銷貨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3%。或者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四)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舊稅法對內資企業發生的廣告費支出的稅前扣除,是根據不同行業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具體扣除比率為銷售收入的2%或8%,在限額以內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業務宣傳費在不得超過銷貨收入的5‰范圍,可據實扣除,超出5‰部分當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新稅法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五)公益性捐贈支出 舊稅法中公益性捐贈支出采取比例內扣除的辦法,一般企業為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金融、保險企業為1.5%以內,僅有特定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實際捐贈額全額扣除。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界定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還明確規定了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范圍和條件??梢娪嬎憧鄢幕A不同,新稅法按“年度利潤總額”計算,而舊稅法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
(六)研究開發費用 舊稅法對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企業研發各項費用逐年增長的,增長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虧損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只能按規定據實列支,不實行增長達到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盈利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比上年增長達到10%以上的其實際發生額50%,如大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可就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予以抵扣;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新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具體是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新稅法對研究開發費用不再一次性扣除,與新會計準則對研究開發費用的處理一致。加計扣除的條件有大幅放寬,不再要求逐年增長10%以上和盈利,未形成無形資產部分是當期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部分則是分期加計攤銷。
(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舊稅法規定,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按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的標準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但是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個人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不得扣除。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為本企業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在稅前扣除。企業超過規定標準交納或發放的住房公積金或各種名目的住房補貼,一律作為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新稅法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八)借款費用舊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經營性借款費用,符合條例對利息水平限定條件的,可以直接扣除。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納稅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性活動和資本性支出占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人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
新稅法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
息支出,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但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新稅法還明確了可以扣除的利息、匯兌損失內容,但沒有對從關聯方借款和對外投資借款的利息如何處理作出規定。
(九)租賃費 舊稅法規定,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納稅人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新稅法規定,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經營租賃方式租人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但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不得扣除。新稅法增加了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不得扣除的規定。
二、不得稅前扣除的項目
篇2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 解讀 籌劃空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企業所得稅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實施細則已經于2007年11月28日公布。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在稅率、稅前扣除、資產的稅務處理、稅收優惠、征管方式等方面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它不僅會影響企業的稅負,甚至會導致企業經營戰略的調整。如何深刻理解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精髓,有效規避企業的涉稅風險,是稅收籌劃必須考慮的問題。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縮小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的空間
在傳統的企業所得稅籌劃中,企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籌劃的空間有三個。
1、企業身份優惠的籌劃空間。由于過去生產性外資企業、福利企業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業可以享受減免稅以及低稅率的優惠,因此企業想方設法創造條件,通過嫁接或改變身份來謀取稅收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由通過改變企業身份就能享受稅收優惠的籌劃空間已經不復存在。
2、新辦企業優惠的籌劃空間。舊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新辦的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業的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一免一減半”,以及新辦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等優惠政策,因此企業可以通過利用不停地新辦、關停、再新辦企業的方法規避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因而這一籌劃途徑已經封堵。
3、地域性優惠政策的籌劃空間。如“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等一系列規定,且生產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已經取消上述優惠。由于這些地域性優惠政策的取消,原來僅靠在特定區域成立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包括通過打球、貼上高新技術企業標簽就能獲取稅收優惠的籌劃空間已經壓縮。
雖然上述三個籌劃空間已經關閉或壓縮,但并不意味著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籌劃就沒有了空間??傮w來看,新企業所得稅法構筑的稅收優惠體系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優惠政策的籌劃時,必須將視角從投資地點的稅收籌劃向投資方向的稅收籌劃轉變。如: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符合條件的微利企業,以及符合條件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等等。如果企業有條件及時轉變籌劃方向,一個新的籌劃空間必將被打開。
另外,《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將繼續執行。與此同時公布的《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還顯示,涉及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的文件有30項,這些優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區域優惠和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等。通知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需要強調的是,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是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上述規定事實上還是給了這類企業一定的籌劃空間。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成本費用的籌劃空間
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是決定企業稅負的兩個要素,在收入確定的前提下,稅前可扣除成本費用的增加,必然會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如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的扣除標準,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又如統一和部分提高了廣告費扣除標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边@些規定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將產生不同的影響,稅收籌劃的效果是不同的。
新企業所得稅法以公司法人為基本納稅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機構不是獨立納稅人。如果企業把設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變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獨立納稅人資格,就可以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各分公司間的收入、成本、費用可以相互彌補,實現均攤,就可以避免出現各分公司稅負嚴重不均的現象,尤其是當集團公司中各子公司有虧有盈時,這種方法更為有效。新企業所得稅法還統一了加速折舊的規定,為設備更新頻率較快的企業提供了籌劃空間。但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中關于業務招待費、大修理支出費等的規定使原來的籌劃思路受到了限制,納稅人必須對原有思路進行調整。
總之,成本費用的稅收籌劃涉及面廣,籌劃技術要求高,企業需要準確把握稅法的規定,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才能順利實現成本費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國際稅收籌劃將成為焦點
首先,外國投資者到我國投資已經有近20年了,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投資模式和稅收籌劃安排,但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迫使這些企業必須重新考慮投資方式和稅收安排;其次,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走出國門,國際稅務籌劃也在情理之中。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外資企業的稅負會有所增加,而稅負增加是投資者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動因。尤其是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納稅人和預提所得稅的規定,會直接推動企業進行新的稅收安排和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引入了居民企業的概念,規定中國的居民企業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對于居民企業的判斷標準,由過去單一的“登記注冊地標準”改為“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相結合,即: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都將構成中國的居民企業。如果企業不想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就不能像過去那樣僅在境外注冊即可,還必須確保不符合“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這一變化對于在外國注冊、但實際按稅法規定屬中國資本控制的企業,特別是“返程投資”的企業至關重要,必須重新審視。
另外,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預提所得稅由10%稅率提高到20%稅率,同時,取消了外國投資者從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免征預提所得稅的政策,直接影響到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利潤和將來投資退出的稅負。預提所得稅的增加,迫使投資者進行國際稅收籌劃,其中一個可行的辦法就是利用國際稅收協定進行籌劃。目前,我國已與80多個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投資者應該關注這些協定并進行恰當的投資安排,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而在一般的稅收協定中,預提所得稅的稅率不超過10%。也就是說,投資者選擇在與中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并且預提所得稅的稅率較低的國家登記注冊企業,再由該企業對中國進行投資,就可以有效規避較高的預提所得稅稅負。
四、轉讓定價的稅收籌劃要三思而后行
轉讓定價是跨國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雖然其目的主要是實現其全球的經營戰略和逃避有關國家的外匯管制,但實際上轉讓定價已成為跨國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手段。大量稅收優惠政策的取消以及外資企業稅負的增加,將進一步刺激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規避稅負。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進行轉讓定價安排的主要是外資企業,可以預見,內資企業特別是大型內資企業集團,開展轉讓定價籌劃的會越來越多。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而按以前規定,如果被投資方適用的稅率低于投資方,則投資方分回的股息、紅利需要補稅。此條規定為居民企業通過轉讓定價安排將利潤轉移到適用低稅率的關聯企業,從而有效地減輕企業集團的總體稅負提供了籌劃通道。
新企業所得稅法既為企業進行轉讓定價創造了機遇,也強化了對轉讓定價的稅收管理。轉讓定價是把雙刃劍,企業必須審慎行使。新企業所得稅法新增了“特別納稅調整”一章,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上述規定為稅務機關強化對轉讓定價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
總之,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既關閉了過去稅收籌劃的部分途徑,同時也提供了新的籌劃空間。企業應仔細研讀稅法及細則,適時調整籌劃思路,盡力規避稅收風險,謀求最大的經濟利益。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篇3
Abstract: Starting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ccounting and tax,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concrete manifestation of the difference between China's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and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small business, and explains the specific reasons, aiming to find the overall idea of coordinating the difference and reduce the tax burden on small firms and national tax cost, so as to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healthy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our national economy, and let small business play their role well in national economy.
關鍵詞: 小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所得稅法;差異;原因
Key words: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small businesses;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differences;reasons
中圖分類號:F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36-0212-02
0 引言
《小企業會計準則》自201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取代小企業會計原有的規范法規——《小企業會計制度》,成為現階段小企業行業中會計遵循的標準。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標志著我國現階段會計制度更加完善,并且逐步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在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制定過程中,結合小企業的特點,并考慮國家稅收征管的需求,國家盡量保持小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在規定上的一致性。然而,由于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的立法原則及主要服務對象的不同,兩者還是存在著一定的差異。
1 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主要差異
1.1 資產方面的差異 在資產處理方面的差異主要包括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在短期投資收益的確認上,小企業會計準則第八條規定,在短期投資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確認為投資收益,但國債利息收入、直投、股息或紅利等權益性收益,稅法規定為免稅收入,二者構成永久性差異,計算所得稅時,做納稅調整。其次,在長期債券(股權)投資收益的確認上,當債券的成本高于或者低于票面利率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利息收入的金額按照合同的名義利率(債券的票面利率)計算確認,而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如果小企業按照高于或者低于債券面值時的價格購入的長期債券投資時,需要按照投資持有期間逐期分攤溢價和折價,作為投資收益的調整。另外,在固定資產折舊上,會計準則規定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已提足折舊仍在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土地除外,所得稅法規定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1.2 負債方面的差異 首先,按小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工資支出可以作為負債,在企業計算利潤時可以扣除,而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只有合理的薪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時才能夠扣除;其次,小企業會計準則在確認應付利息時,不按照權責發生,在每個月和年內分攤,而是在應付利息日確認,月末、年末不計提應付利息,并且不確認為財務費用;企業所得稅法在確認應付利息時,按權責發生制,每月月末計提應付利息,并結轉到財務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
1.3 收入方面的差異 其差異在于分類基礎不同,小企業會計準則對收入進行分類時,是按照收入的穩定性和經營性分類以反映小企業盈利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而企業所得稅法是按照收入的來源分類從而體現稅收政策的待遇不同,因此兩者出現了交叉或分離的現象,致使兩者中存在著差異。另外,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的在建工程在未完成時,在試運行的過程中產生的產品、副產品或收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不確認為營業收入,不計算利潤總額;而企業所得稅法對收入的定義是企業通過貨幣或者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所以在此過程中產生的產品、副產品和收入直接確認為收入,并且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1.4 費用方面的差異 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在費用上主要差異表現在扣除的金額和標準上。小企業會計準則中費用的確認是按權責發生制確認的,本期的支出基本上在月末作為費用全額據實扣除,而企業所得稅法中對于某些支出規定了一定的上限,在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中,當本期發生的費用支出超過了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這些費用的上限時,就必須做納稅調整,確定最終的應納稅所得額。
1.5 利潤及利潤分配的差異 二者主要是營業外支出的差異。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被沒收的損失等作為營業外支出,在計算利潤總額作為減項扣除;而企業所得稅規定與企業經營活動無關的營業外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篇4
關鍵詞:新會計制度;企業所得稅制度;協調
一、新準則與所得稅制度差異的原因
(一)經濟體制的轉軌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稅收決定會計,即“計劃決定財政,財政決定財務,財務決定會計”。會計與企業所得稅法在資產、負債、收入以及費用等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方面基本相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主要通過市場手段,必要時輔之以計劃手段來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經濟環境的變化使會計的目標發生了變化,即如實地反映和監督經濟組織的經濟活動過程和結果,并及時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稅收的目標仍是為了規范稅收分配秩序,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以及調節經濟活動,并且稅收作為企業經營活動的一項費用,與企業的收益存在此消彼漲的關系。為了實現各自的目標,會計和稅收朝著不同方向發展,導致二者產生差異。
(二)二者的指導思想不同
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以美國會計準則為藍本制定。我國的會計準則制定的目的是為了提供對投資決策有用的信息。面對具體的經濟業務時,會計人員應根據會計準則的精神以及經濟業務的實質從眾多的處理方法中選擇一種最能反映經濟業務實質的會計處理方法。會計準則的實施為會計人員發揮職業判斷留下了很大的空間。企業所得稅法的制定是為了防止稅款流失,保證國家稅收及時足額上繳。為了達到這一目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納稅事項從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納稅金額以及納稅方式進行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
(三)會計與稅法遵循原則不同
會計與稅法遵循不同的原則,會計重視謹慎性原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以及權責發生制的運用,稅法突出強調確定性原則、歷史成本原則、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相結合原則。因此,會計對于收入的確認側重收入的實質性實現,對成本費用的確認很大程度依靠會計人員主觀估計;稅法對收入的確認側重于經濟業務社會價值的實現,成本費用稅前扣除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不能估計。在企業會計準則下,這些原則的運用呈現出不同的特點,使會計與稅法差異出現了若干新變化。例如:會計計量屬性的多元化挑戰稅法歷史成本基本準則規定,會計計量屬性的多元化同稅法歷史成本之間的矛盾,將擴大會計與稅法的差異。
二、新準則與所得稅制度差異的具體體現
(一)固定資產方面的差異
(1)固定資產初始計量差異分析
資產初始計量是指取得資產時確認其入賬價值。企業購買、自行建造取得的資產,其入賬價值會計與企業所得稅法產生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企業借款購建存貨上。會計準則規定,借款費用在符合資本化條件儼,可以資本化,計入存貨成本;而企業所得稅法僅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開發房地產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符合條件可以資本化。企業所得稅法允許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范圍比會計準則規定要窄。對于企業制造的用于對外銷售的大型機械設備,會計準則規定在符合條件下可以將借款費用資本化,而所得稅法不允許將借款費用資本化。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借款購建存貨的入賬價值,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產生了差異。
(2)資產的后續計量方面的差異
①折舊范圍。會計準則規定,除了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外,企業應當對其它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②折舊方法。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所包含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在所得稅優惠條款中,規定固定資產滿足一定條件,才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無形資產攤銷差異分析
(1)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會計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攤銷方法的選擇應能夠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可以選擇直線法、生產總量法,也可以選擇加速攤銷法;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只能選擇直線法。
(2)無形資產攤銷年限。會計準則規定: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應當在其使用壽內,采用合理的攤銷方法進行攤銷。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在持有期間內不需要攤銷,但應當在每個會計期間進行減值測試。所得稅法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三)收入確認的差異
(1)收入口徑差異分析
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關于收入的口徑大致存在兩個層面上的差異:第一層面是收入含義上的差別,會計上的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以及建造合同收入四類。企業所得稅法未對應稅收入有明確的定義,只是籠統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款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九類。第二層面是銷售額的差別,會計上的銷售額是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取得的價款,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而企業所得稅法的應稅銷售額一般包括價款和價外費用兩部分,其中價外費用包括代墊款項和代收款項等多方面的內容。從總的方面看,稅法中收入的含義要寬于會計收入。
(2)收入確認差異分析
收入會計準則對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確認強調以下基本原則: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相關的、已發生的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對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同時強調: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己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應當在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的憑證時,確認營業收入。并結合具體的結算方式進一步規定了應稅收入確認的時間,如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無論貨物是否發出,收入確認的時間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因此,“收到貨款”、“發出貨物并辦妥手續”、“開具發票”等形式化的條件或手續成了確認銷售成立的關鍵。
(四)成本費用類差異
(1)會計準則規定可全部扣除而企業所得稅法僅允許部分扣除
例如:會計準則規定,對于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支出,國家規定了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提,國家沒有規定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企業應當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和實際情況,合理預計計提比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2%和2.5%的部分,準予扣除。同時規定,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超過允許扣除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工會經費必須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營拔繳專用收據》才可以在稅前扣除。
(2)會計準則可扣除而企業所得稅法可以加計扣除
例如: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區分為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研究階段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開發階段的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才能資本化,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計入當期損益。無法區分研究階段支出和開發階段支出,應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所得稅法未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三、新準則與所得稅制度差異的協調
(一)加強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管理層的合作和配合
我國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制訂分別屬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由于這兩個政府部門的具體目標不同,各自制訂的政策法規難避免不會出現沖突,但兩個部門的根本目標是一致的,這就決定了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之間的一些暫時性差異可以通過二者的溝通來協調。在制度層面加強兩個部門的溝通和配合,可以設立由兩個機構代表組成的常設協調機構,不論在法規出臺前還是執行過程中都加強聯系,有助于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的協調,同時也是加強反避稅立法建設,完善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的重要途徑。
(二)會計與所得稅二者信息實現互助
目前會計準則要求企業披露的涉稅(主要是所得稅)信息比較少,披露不足,不僅使稅務機關在對企業所得稅的征繳及監管方面發生困難,而且由于納稅申報表的不公開性,使得股東、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無法充分了解企業與稅款征收相關的信息,更無法理解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為了增加涉稅信息披露,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在《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四條中補充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不僅有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而且有利于政府宏觀管理目標(包括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征繳)的實現,明確指出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包括政府稅務部門;二是在基本準則重視會計信息對稅收支持原則的指引下,相應的在相關準則中增加納稅調整信息披露條款,或者制定《企業會計準則第x號―涉稅交易事項的信息披露規則》,以確保會計信息對稅收的支持。
(三)所得稅法應向會計準則靠攏
納稅調整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企業所得稅的制定應盡可能地減少對市場行為主體的扭曲作用,應盡量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納稅調整事項的繁簡反映了市場行為主體活動受扭曲的強弱。國家與企業在市場中處于不平等地位,通過所得稅法賦予稅收管理機關納稅調整權力防止稅款流失固然保證了財政收入的實現,但往往加重了企業的負擔,阻礙了企業的發展,最終不利于稅收收入的實現。盡量減少納稅調整項目,使所得稅征稅對象真正建立在企業純收益的基礎上,企業所得稅收入暫時會減少,但企業會擴大投資,促進經濟發展,培植新的稅源,從長遠看為財政收入的實現提供更堅實地保障,實現企業發展與稅收收入增長的雙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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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琦,新會計準則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金融經濟,2009年第2期
篇5
中小企業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中小企業, 一般是指除國家確認為大型企業之外的所有企業, 狹義的中小企業則不包括微型企業, 通常認為微型企業是指雇員人數在8人以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及在工商登記注冊的個人或家庭經濟組織等。根據舊的企業所得稅法,對中小企業的規定: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10萬元和3萬元以下的,分別按27%和18%的優惠稅率征收。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在這些標準中,最重要的是應納稅所得額標準,過去的規定是10萬元,超過10萬元就要按33%繳納企業所得稅;新規定提高到30萬元,30萬元以內按20%的稅率計稅,超過30萬元才按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本文為了研究新稅法的方便,將中小企業定義為同稅法上對中小企業的界定標準,即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
二、稅率變化對中小企業的影響以及影響程度
舊企業所得稅的名義稅率是33%。對中小企業還另外規定: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10萬元和3萬元以下的,分別按27%和18%的優惠稅率征收。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內外資企業的稅率為25%,對于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稅率為20%。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標準: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小型微利企業的稅率降到了20%,而且在新所得稅法的細則規定里,對微利企業的標準大大放寬了。過去規定的標準是10萬元,超過了10萬元就要按33%繳納企業所得稅;新稅法將標準提高到30萬元,30萬元以內按20%的稅率計稅,超過30萬元才按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更多的企業符合了“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在這些標準中,最重要的是應納稅所得額標準。我們列個表格來說明一下稅率變化對企業的影響程度。
從表1可以看出稅率變化對中小企業影響較大,特別是原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30萬之間的企業。原適用稅率為33%的企業由于稅率下調稅負有較大幅度的降低,其稅后利潤和可供分配的利潤將顯著提升,有利于增強企業的積累能力,從而刺激投資,擴大再生產。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業,其稅負略有所上升,這正刺激這類小型微利企業盡己所能地促進生產、促進銷售,起到了激勵的作用。從發展的趨勢看,較之原稅法事實上的18%、27%和33%三檔全額累進稅率,大多數小型微利企業的稅負是下降的。因此,從總體看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率規定是有利中小企業發展的,不僅降低了中小企業的稅負,還激勵、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舉例:某中小企業年納稅所得額為20萬,根據舊企業所得稅法應納稅6.6萬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應納稅4萬元,少繳稅2.6萬元。對該公司來說,少繳的2.6萬稅相當于純收入、凈流入。次年,該中小企業可用這2.6萬元購買設備、勞動力,擴大經營范圍,從而獲得更多的收入。
三、扣除項目變化對中小企業的影響
扣除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中小企業涉及到的新、舊企業所得稅法扣除項目主要的不同之處:
1. 工資支出:舊企業所得稅法下,內資企業只能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均可以按照工資的實際支出據實扣除。
2.三費:原稅法中三費扣除標準為計稅工資總額的2%、14%、2.5%,而新稅法規定為工資、薪金總額的2%、14%、2.5%。
3.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原稅法規定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所得額 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新稅法將比例改為年度利潤總額的12%。
4.新稅法對企業的研發費用(“三新”費用)加計扣除、廣告費及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等進行了統一規定。
(1)研發費用(“三新費用”)加計扣除
舊稅法規定:盈利企業當年“三新”費用超過上年實際發生額10%以上(含10%)的,除據實列支外,年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還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新稅法規定: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2)新、舊企業所得稅法中關于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規定:
①根據舊稅法,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②根據舊稅法,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③根據新稅法,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
5. 業務招待費支出:納稅人發生的與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應酬費用。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
(二)稅收扣除變化對中小企業的主要影響分析
從工資薪金、三費(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三新(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費用、業務招待費支出、廣告費支出、業務宣傳費這些中小企業可能涉及到的扣除項目標準對比,我們可以看出:
1.新稅法對工資、薪金標準的扣除標準更合理。在舊的企業所得稅法下,許多中小企業很有可能為了方便直接將職工工資定在計稅工資左右,這種“清一色”的處理方法打擊了不少職工的積極性。而在新稅法下工資可以據實扣除,沒有什么計稅標準,企業也會更客觀的根據職工的表現、業績確定個人的工資、獎金,“多勞多得”,有利于企業形成良好的激勵機制。
2.三費的扣除標準增加了。雖然新、舊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扣除率都為2%、14%、2.5%,沒有變化。但是原稅法規定的是“計稅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而新稅法規定為“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總額”的一定比例。原稅法規定的計稅工資為每人每月1600元,而從目前的工資水平看,大多數企業員工的月工資遠遠超出1600元/(月×人)。也就是說,根據新稅法企業可扣除的三費標準遠遠超出舊稅法的扣除標準。
3.公益、救濟性的捐贈的扣除標準明顯放寬了。舊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為“年度應納所得額3%”,新稅法規定為“年度利潤總額的12%”。不僅從比例上從3%增為12%,而且在扣除的范圍上也加大了。
4.從前面的三新費用對比中,我們可以很直觀地看出“三新費用”扣除的條件放寬了。舊稅法規定只有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加計扣除三新費用,而新稅法根據實際用于“三新”的支出加計扣除;還有,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也增加了。
新稅法對企業的稅前扣除比例做出了統一規范,原則上對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真實合理的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統一后的稅前扣除政策有利于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成本得到實際的扣除,有利于以實際凈所得衡量企業的稅收負擔能力,真正實現了企業的稅收公平。
(三)稅收扣除變化對中小企業的主要影響程度分析
1.原稅法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注:公式中“應納稅所得額”即納稅人納稅年度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2.新稅法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金額-彌補虧損
舉例:
2008年某市一中小企業,實現不含稅收入80萬元,銷售成本40萬,管理費用4萬(其中含業務招待費0.45萬,技術開發費2.6萬),銷售費用8萬(其中含廣告費7.4萬,業務宣傳費0.6萬),全年實際支付工資12萬(共5人),實際提取三費2.22萬元。
(1)根據新稅法計算:
業務招待費扣除=0.45×0.6=0.27萬<80×5‰=0.4
技術開發費可扣除=2.6×150%=3.9萬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扣除=8萬<80×15%=12
工資和三費可扣除=12+12×(14%+2%+2.5%)=14.22萬
應納稅所得額=80-40-(0.27+3.9+0.95)-8-14.22=12.66萬元
應納稅額=12.66×0.2=2.532萬元
(2)根據舊稅法計算:
業務招待費扣除=80×5‰=0.4萬
技術開發費可扣除=2.6萬
廣告費可扣除=80×2%=1.6萬元
業務宣傳費可扣除=80×5‰=0.4萬元
工資和三費可扣除=9.6+9.6×(14%+2%+2.5%)=11.376萬
應納稅所得額=80-40-(0.4+2.6)-(1.6+0.4)-11.376=23.624萬元
應納稅額=23.624×0.33=7.796萬元
從以上的例子,我們可以看出,新、舊稅法對一家中小企業納稅金額上的影響。同樣的業務,同樣的數字,在不同的稅法前提下相差如此之大。
四、稅收優惠變化對中小企業的影響
舊稅法的稅收優惠以“區域優惠”為主,而新稅法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與原稅法相比較,新稅法對稅收優惠體系做出了重大調整。原稅法中,很少有中小企業可用的稅收優惠;而新稅法中只要中小企業符合政策規定的條件,即可享受優惠。中小企業可使用的稅收優惠:
1.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小型微利企業的稅率為20%,這是對中小企業的特別優惠。從前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不僅從稅率上對中小企業有優惠,而且有更多的中小企業受益。
2.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在原稅法規定中,高新技術優惠只有在特定地區才有,現在不受地域限制,只要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的,無論在哪里注冊經營,所有小企業都可以享受到15%的稅收優惠,這對從事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生物醫藥產業的中小企業是一個利好消息,對從事高新技術領域生產、設計、服務的企業以及創業投資機構、非營利公益組織等機構、從事節能環保、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林牧漁業的內資企業也是一個利好消息。
3.創投企業優惠: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這條稅收優惠雖然不是直接針對中小企業規定的優惠政策,但實際的受惠者卻是中小企業。中小企業籌資難的問題,始終是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瓶頸問題(張曉青,2008)。該條優惠政策的,促使創業投資企業積極向中小高新企業投資,解決中小企
業籌資難的問題,從外部幫助中小企業的發展。
4.加計扣除優惠: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支付給殘疾人員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新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條款適用面更廣了,中小企業可適用的稅收優惠更多了。中小企業應該重視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合理地運用起來。
五、中小企業有必要實行一定的稅收籌劃
1.中小企業可以留意自己企業是否符合稅法所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特別是原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左右的企業,估計測算一下自己企業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地增加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等。
2.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政策導向的特點非常明顯,比如說照顧中小企業、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重視研究創新等等。中小企業還可以根據自己“船小好調頭” 的特點,選擇一些國家扶持的產業進行經營,如高新技術企業、農林牧漁等。
3.中小企業還可以盡量選擇符合其他稅收優惠條件的項目,比如說購買節能設備、購買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
在實行稅收籌劃的時候,企業應充分研究新企業所得稅,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深入挖掘納稅籌劃空間,選擇恰當的時機做好納稅籌劃。
篇6
一、小企業企業所得稅與會計準則的協調與分析
為了降低小企業的納稅調整成本、能夠更好地適應稅務部門的決策,財政部門了《小企業會計準則》,這一舉措促進了企業與企業所得稅法的協調??梢詮囊韵聨讉€方面進行分析:
1.資產核算協調小企業在核算資產的時候將不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而使用歷史成本來作為計量。企業所得稅法只把握確定性的原則,概不承認持有期間的市價變動對資產的影響,因此小企業不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壞賬準備以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等,也不再因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而調整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而且小企業為了避免納稅調整,對于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舍棄了之前的權益法,而使用了成本法。對于資產折舊方法以及年限進行了統一,具體表現在《小企業會計準則》以“竣工”為自建固定資產資本化的截止時間點,與企業稅法保持一致,不再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為標準。小企業對于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以及預計凈殘值,與企業所得稅法的折舊最低年限保持一致。
2.收入核算的協調企業所得稅法對于收入的確認標準為票據,而小企業卻以貨物的手法為核算標準,這樣一來大大減少了報酬轉移和風險的職業判斷,對于會計的不確定性有了一定縮減,更與企業所得稅法保持了一致。《小企業會計準則》對于常見的銷售方式也都采用了企業所得稅法確定的收入時點,例如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收入計量方面也與企業所得稅法保持了統一,即不再按照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而是按照合同或協議價款或者已收價款作為收入確定的標準。
3.費用損失的核算協調雖說《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費用確認方法不太一致,但是增強了企業所得稅的協調程度。例如:《小企業會計準則》對于借款費用的核算按照借款的本金以及合同利率在應付利息日進行計算,而不再按照攤余成本和借款實際利率計算,這與企業所得稅法同步發展,相對的也使納稅調整內容減少了。
4.營業外收入核算的協調《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定義營業外收入指的是企業日常生產經營以外的收入,與投入資本無關、應計入當期損益、會使所有者權益有所增加的經濟利益的流入,為了加強所得稅法的協調程度,小企業營業外收入不但包括外來捐贈、補助收益,還包括已作壞賬處理卻又收回的應收款,以及外幣兌換收益等都計入營業外收入。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的差異分析
《小企業會計準則》所涉稅業務好多與《企業所得稅法》的處理方式保持一致,但由于立法目的的不同《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之間也存在一定差異,主要從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兩方面進行分析:
1.永久性差異永久性差異指的是企業所得稅法和《小企業會計準則》在某一會計年度中的收益、費用、損失的不同,所產生的應納稅所得額與稅前會計利潤之間的差異。這樣的差異一旦形成,便無法挽回。首先是收入確認上的差異,例如,小企業購買國債去的的利息收益,或者小企業在建工程過程的試運轉過程所形成的產品等這些雖然小企業作為收入,但是企業所得稅法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其次是成本費用確認上的差異,《小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為成本費用,而稅法照常收取所得稅的項目,例如罰款、滯納金、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工資性支出、福利費、公益捐贈等。
2.時間性差異分析時間性差異指的是企業的稅前會計利潤和納稅所得計算口徑一致,但在確認時間上卻存在著差異,但是這種差異可以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當期按稅法規定的調整而最后與會計利潤以及納稅所得保持一致。具體表現在:《小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為當期收益,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后期確認的賬務處理。例如《小企業會準則》中取得一次性壞本付息的長期債券投資,會計分錄為借記:長期債券投資-應計利息,貸記:投資收益。而企業所得稅法的做法是在債券到期時的利息收入都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當中,這樣產生應納稅時間性的差異。一些費用或損失《小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為當期的費用或損失,而且所得稅法規定在以后期間才能從企業所得稅中扣減的,例如廣告費。稅法上規定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但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卻規定應該在以后期間確認收益,例如政府部門的補助。
三、結語
篇7
[關鍵詞] 新企業所得稅法 統一 深遠影響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實現“四統一”
1.稅率統一
按照舊的所得稅法的規定,內資企業適用33%、27%、18%三檔比例稅率;外資企業適用 33%、24%、15%的稅率。在實際納稅過程后,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實際稅負分別為25%左右和15%左右,內資企業稅負高出外資企業近十個百分點。與舊企業所得稅制比較,新企業所得稅法只在大小企業之間和是否高新技術企業之間作了區分,而在內、外資之間不再有稅率的區別,將稅率規定為:一般企業適用25%的稅率,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稅率,高新技術企業適用15%的稅率。
2.企業支出扣除范圍和標準統一
第一,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在稅前據實扣除,不在劃分內外資企業的是否以計稅工資和實際發生額作為計稅依據。對合理的判斷,主要是從雇員實際提供的服務與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否配比合理進行,凡是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而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第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的12%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為了增強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實施條例對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的含義做出了具體界定: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三,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區分內外資和不同行業的內資企業,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和業務宣傳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詳細規定而是簡化了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只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3.稅收優惠政策統一
新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稅收優惠的范圍和辦法作出了明確和統一的規定。主要包括幾方面:第一,在農、林、牧、漁業發展中,以扶持為指導思想,采取免征或減征的稅收優惠政策。第二,對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第三,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稅收征管要求統一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按納稅年度計算,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的深遠影響
1.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現的“四統一”, 消除了差別待遇,降低了內資企業稅收負擔,使各類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待遇,站在同一稅收待遇的起跑線上,促進了企業間公平競爭。
2.有利于經濟結構的調整,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雖然原有的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資企業所得稅都制定了一些鼓勵向弱勢產業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是導向作用不明顯。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確定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及環境保護與節能,政策導向明確,有利于我國經濟結構的調整,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3.有利于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新稅法實行25%的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和放寬稅前扣除標準,降低了企業稅負,由此增強了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同時,競爭中能力的提高,又會增加企業的稅后利潤,以擴大對新產品開發的投入,進一步提升競爭地位,形成企業生產活動的良性循環。
4.有利于形成有序競爭環境
市場經濟首先應該是一個規范的經濟,原有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差別較多,內資企業所得稅稅負較高,導致許多企業千方百計利用稅制和政策的差別實施所謂的“合理避稅”,“假三資”企業到處泛濫,引進外資短期行為嚴重,質量不高。統一和規范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將促進企業守法經營,有利于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有助于實現引進外資從“重數量”向“重質量”的轉變。
5.有利于與國際稅制接軌
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的發展,國際間的貨物、資本和人員的流動日益頻繁和擴大。我國作為市場經濟國家,自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經濟日益融入國際社會中,與他國的對外經濟關系,也開始以引進外資為主,轉變為引進外資與鼓勵企業海外投資和合作相結合。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統一以后,使我國向簡化稅制的方向邁出了一大步,有利于我國開展國際稅收的協調和合作。
6.有利于加強征管、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優化服務
強化優質服務,提高辦稅效率,是職能機關征管宗旨在稅收工作中的體現,也是尊重和維護納稅人合法權利。原有兩個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優惠政策多,又相互獨立,管理比較復雜,征納雙方成本高,效率低。新的企業所得稅實現了“兩稅合一”,專門規定了合并納稅和反避稅的內容,有利于加強征管,堵塞稅收漏洞,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達到優化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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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與稅收相互獨立,又密切聯系。財務數據的真實、可靠,是稅收征管的基礎和前提。但同時會計與稅法分別遵循不同的原則,追求不同的目標,兩者之間又存在必然的差異。本文通過分析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的理論差異,以及環境對二者的影響,闡述了新企業所得稅法與新會計準則之間相互分離的必然性;另外通過對新企業所得稅法與新會計準則之間的聯系進行分析,得出了二者之間的可協調之處,最后,對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的差異進行協調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議。
【關鍵詞】
會計準則;所得稅法;所得稅會計
1 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的關系
1.1 所得稅對會計的影響
所得稅對會計的依賴提高了會計的地位,推動了會計的發展。所得稅的發展使會計程序和方法日趨完善,而且隨著稅法的不斷改進,會計理論和學科得以不斷豐富。雖然,會計對稅收觀念的借鑒,但稅法原則和會計原則存在本質的差別,導致財務會計和所得稅會計的獨立。
1.2 會計對所得稅的影響
所得稅只有在會計發展到一定階段才能夠產生。會計技術的發展為所得稅稅基的確定提供了書面依據;企業持續經營為所得稅的征收提供了時間基礎。企業所得稅在會計的支持下日趨完善,并在全球稅收競爭中趨于協調。稅法在修訂時引入了會計理念,這不但促進了所得稅的發展,而且促進了稅務會計和會計實務的協調。稅法在借鑒會計理論和方法后,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斷增強。
2 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的差異
會計與稅法屬兩個獨立學科,在制度設計過程中遵循著不同的目標和原則,履行著不同的職能。兩者不同的目標取向導致了會計與稅法之間存在根本性的差異。
2.1 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差異的必然性
2.1.1二者目標不同
會計的目標是向企業利益相關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財務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幫助財務報告使用者做出相應的經濟決策。企業管理層希望少納稅,通過降低成本來提高收益。而稅法的目標是調節經濟、促進公平競爭,促使國家的財政收入的穩定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2.1.2二者核算基礎和原則不同
會計準則是以權責發生制作為核算基礎,而稅法是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的結合。另外,會計與所得稅稅法所遵循的原則也存在差異。市場中的企業是有著不同的經營環境和經營方式的個體,為了客觀地反映其經營業績,會計準則允許企業根據其自身的實際情況,對相同的會計業務采取不同的確認和計量方法。稅法堅持法定原則,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操作,不能任意選擇或更改,以保證及時、足額地征稅。
2.2 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差異的可協調性
目前我國會計與稅法過度分離的現狀一方面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和成本,另一方面給會計核算也帶來了不便。筆者認為,當務之急,我國的會計與稅法應盡可能做出一些協調調整。
2.2.1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差異協調的效益性
會計準則與所得稅稅法差異協調可簡化目前復雜的財務報告環境,能大大降低企業管理者利用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差異對投資者進行誤導或欺騙的動機。使會計信息更真實地反映企業實際的經營成果,減少企業對盈余的操縱,
2.2.2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差異協調的具體措施
(1)基本業務應當盡可能減少差異。在基本業務方面會計與所得稅部門應建立一個協調機制,在制定法律法規時進行溝通協調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差異,這樣也能使雙方減少一定的立法成本,從而達到一種良好的效果。
(2)工資薪金及“三費”的扣除標準。在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中有關工資、“三費”的扣除標準與會計準則有較大的差異。對于這些差異,如果能夠全額扣除工資和有關費用,這樣會有利于避免重復征稅,另外,工資等費用交由個人所得稅進行調節,也更為合理。
(3)公益性捐贈的扣除標準。政府應鼓勵企業對社會公益事業進行捐贈,允許通過非盈利機構的公益性捐贈全額扣除,從而與會計標準保持一致,同時也能減少企業不必要的征管成本。
3 我國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差異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我國所得稅會計的發展上與國際所得稅會計的演進基本一致,只是時間上相對較晚。我國于2006 年2月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這是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重要成果。該準則規定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并引入了暫時性差異、資產的計稅基礎和負債的計稅基礎等概念。但在引用國際會計準則的同時,我國應還需要與我國的經濟環境契合,就會計與稅法的差異進行適度的協調,從而使我國的所得稅會計準則進一步完善。
4 我國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差異協調的建議
4.1 開展會計與稅法相互協調的理論研究,完善我國所得稅會計的法律體系
一般情況下,會計準則要先于稅收法規調整,稅收法規應該在制度層面上積極謀求與會計準則的協調;另一方面,會計準則要關注稅收監管的信息要求,在稅收法規與會計準則的協調中發揮會計對稅收法規的信息支持作用。
4.2 改進和完善差異調整的會計處理方法
為了完整系統地反映差異的形成及納稅調整情況,企業應當增設必要的明細賬和備查賬,規范賬簿記錄。對差異的調整情況,應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作相應披露。此外,還可借鑒國際會計準則中對差異的協調處理辦法,改進我國現行的差異處理方式。
4.3 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加強對企業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應當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職能,加大對企業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改正、并予以披露,或給予企業納稅輔導,以便堵塞偷漏稅和虛假利潤的渠道,從而達到通過中介機構的工作,為會計與稅法的協調提供幫助。
5 小結
我國自2006年頒布一整套新會計準則以后,逐漸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使得我國的所得稅與會計的差異也進一步拉大,所以,我們要對已有的差異進行協調,本文對二者差異的協調進行了相應的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議和措施,同時也相信我國的所得稅會計會進一步發展與完善,最終建立一個與我國的國情相契合的所得稅會計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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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策略
一、納稅籌劃的含義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投資、理財和組織結構等經濟業務或行為的涉稅事項預先進行設計和運籌,使企業的總體稅收負擔最優,以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二、納稅籌劃的特征
(一)合法性
納稅籌劃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的納稅最優方案選擇,納稅人應該具備相當的法律知識,特別是清楚相關的稅收法律知識。違反法律規定,逃避稅收負擔屬于偷逃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應堅決加以反對和制止。
(二)籌劃性
納稅籌劃的籌劃性是指在應稅行為發生之前通過納稅人充分了解稅法知識和財務知識,而不是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后想辦法減少納稅。通過對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有計劃的規劃、設計、安排來尋求未來稅負的最小,經濟效益相對較高的決策方案的行為,具有超前性。
(三)風險性
稅收籌劃存在未能依法納稅的風險,企業日常的納稅核算是按照有關規定去操作,但由于對相關稅收政策精神缺乏準確把握,容易造成事實上的偷逃稅款而受到稅務處罰。另外由于未能充分把握稅收政策的整體性,企業在納稅籌劃過程中極易造成納稅籌劃的失敗。
(四)實效性
納稅籌劃不是一成不變的,它受現行稅收政策、法律法規的制約,隨著宏觀經濟環境的發展變化,要求稅收政策必須進行適時的調整,由此,納稅籌劃的相關方案也必須做相應的改變。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變革的主要內容
(一)新稅法基本稅率的改變
新的所得稅法將對內、外資兩種類型企業所得稅率統一設為25%,使得各類企業承擔相同稅負,實現公平競爭。一是標準稅率為25%;二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稅率為20%;三是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四是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或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適用于20%的預提稅率。新稅法實施后,標準稅率為25%,但同時規定了許多優惠稅率,這些都是稅收籌劃的重要空間。
(二)統一規范稅前扣除標準
新稅法的公平性還體現在對稅前扣除政策的統一上,即對原企業所得稅制度下內外資企業不同的扣除辦法和標準予以統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成本費用扣除方面又有新的變動。只要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或者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稅收優惠的范圍與方式的轉變
新《企業所得稅法》優惠的重點發生了變化,將稅收優惠定為“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優惠方式上,除了對特定產業實施的稅收優惠外,無論哪個行業,只要是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及國際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計收入、稅額抵免等多種形式的稅收優惠。
四、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的策略
(一)企業的組織形式及地點的所得稅籌劃
1.企業法律形式選擇
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了我國對公司制企業和合伙制企業實行不同稅制。公司制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合伙企業及個人獨資企業則按《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與合伙經營企業相比,有限責任公司負有雙重納稅的義務,即先交企業所得稅,股東在獲取股息收入時再交納個人所得稅。而合伙經營的合伙人或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只需交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單從納稅負擔的角度出發,在新組建企業時可以選擇設立為合伙制或獨資企業。
2.注冊地選擇
新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的預提企業所得稅。而根據新稅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卻可以免稅,因此外國企業可以選擇通過變更注冊地點,在中國境內設立子公司以避免繳納預提稅。
(二)利用新稅法對準予扣除項目的規定進行籌劃
1.計稅工資
新稅法取消了原稅法中關于計稅工資的規定,凡是真實合法的工資支出可以直接全額扣除,但也不是可以無條件的隨意列支,如果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的工資支出遠遠超出了同行業的正常水平,稅務機關就要進行納稅評估,如果評估的結果認定為工資支出不合理,稅務機關有權進行納稅調整。
2.研發費用
研發費用扣除幅度增加,新稅法取消了研發費用年增長幅度需超過10%這一限制條件,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可以按其實際發生額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這一方面有利于企業研發新產品,促進我國的科技創新,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國家支持科技創新,鼓勵創新的政策導向。
3.廣告費用
舊所得稅法下廣告費用的扣除有規定的比例,而新稅法則未規定廣告費用的扣除比例,企業每一年度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用支出均準予據實扣除。企業要注意廣告費用與贊助的區別,新稅法明確規定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4.公益性捐贈
公益性捐贈扣除條件放寬,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如果企業存在大量的納稅調整項目,利潤總額與應納稅所得額就不相同,有可能差距還很大。企業應進行正確的計算,準確把握扣除數額。
(三)會計核算的所得稅籌劃
1.存貨計價方法選擇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的相關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存貨計價方法的不同,結轉當期銷售成本的數額會有所不同,從而影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隨著存貨的價值的不斷轉化,存貨在一段時期內轉入企業的損益,無論存貨計價方式如何,整體期間內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的總和是相同的,但在該期間內前后各段時間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卻不相同,也就是說,企業在該整個期間內不同時段的應納稅額會受到存貨計價方法的影響,權衡財務管理中貨幣時間價值與機會成本等因素,企業應選擇所得稅稅金支出現值最小的存貨計價方法。
2.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選擇
新稅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兩種固定資產允許采用加速折舊政策:一是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二是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短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折舊年限的,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為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會減少利潤,從而使應納稅所得額減少,進一步減少當期應納所得稅。折舊的這種能夠減少稅負的作用即“稅收擋板”。無論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如何,整體會計期間內的折舊抵稅金額的總和是相同的,假設稅率不變,但是在期間內前后不同時段內的折舊抵稅金額不一樣,并由此而影響到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在納稅籌劃時應選擇折舊抵稅金額現值最大的折舊方法,也就是說應盡可能利用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式。
3.收入確認方式選擇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收入確認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不論款項是否收到,均作為當期的收入;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到,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因此企業在收入確認時不能將款項已收到但不屬本期收入的項目計入本期收入中,這樣企業會提前納稅,喪失了資金的時間價值。同時,企業也不能將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確認的收入因為款項沒有收到而不予確認,否則就可能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而導致損失。對一般企業來說,銷售商品的收入是主要的收入,因此合理確定銷售商品的收入的實現是稅收籌劃的重點。在企業銷售商品方式中,分期收款銷售商品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收入確認時間,企業可以合理利用銷售協議來延遲納稅,協議中必須寫明分期收款項目的每次收款日期和金額。盡管分期收款銷售方式能夠給企業帶來延緩納稅的利益,但也存在被客戶較長時間占用資金的損失。是否采用這種方式納稅籌劃,企業應在權衡收益和損失的基礎上來決定。
五、結論與展望
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與國際經濟逐步接軌,納稅籌劃在我國將勢必得到前所未有的發展。2008年開始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實現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的統一,是中國市場經濟體制走向成熟和規范的一個顯著標志,意義深遠。企業納稅系統籌劃的研究,對提高企業依法納稅意識和水平,凈化稅收法制環境,促進企業公平競爭以及實現國家產業結構調整和資源的優化配置,推動國民經濟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企業可以從多角度進行納稅籌劃,從理論和實踐上為企業盡快適應新稅法打下基礎,為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而努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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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以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為納稅人,分公司與母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我們把全國的子公司都改變成分公司,是不是就可以由集團本部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同分公司間的利潤和虧損就可以相互彌補?
據了解,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以后,企業非常關注新法對納稅主體、稅收優惠政策以及費用扣除等方面的規定,迫切希望了解正在制訂中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可能會有的內容。目前,一些精明的企業已經根據新法的規定,籌劃企業未來的稅收安排。專家認為,新《企業所得稅法》正式實施后,稅收籌劃格局將發生很大的變化。企業為了追求更大的稅收籌劃利益,除了繼續利用保留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外,將更多地在企業機構設置、關聯企業交易、費用扣除以及企業所得稅外的其他稅種上多做文章,尋找新的籌劃點。
一、所得稅籌劃“三板斧”失靈
有關人士透露,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前,一些地區出現了搶注企業的現象。比如在上海浦東新區,一個投資者就注冊了6家高新技術企業!有人問這位投資者為什么要搶注這么多企業?他說:以后靠賣這些企業名稱就能大賺一筆。
專家分析,新《企業所得稅法》在頒布和正式實施前有1年的過渡期,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該法頒布前已經成立的,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的企業,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25%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一些投資者趕在新法頒布前搶注企業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過渡期優惠政策。
這個現象從另一個方面說明,新《企業所得稅法》正式實施后,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的空間將越來越小,以前行之有效的很多籌劃方法正失去法律基礎。
據介紹,在企業所得稅傳統的籌劃方法中,企業用得最多的有以下三種。
第一,對企業身份進行籌劃。由于過去生產性外資企業、福利企業等具有某種身份就可以享受減免稅以及低稅率的優惠,不少企業想方設法“創造”條件,謀取稅收優惠。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很多過去簡單地通過改變企業身份就能享受稅收優惠的籌劃方法已經失靈。
第二,利用新辦企業優惠政策籌劃。以前很多企業利用“新辦的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業的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1免1減半“,以及新辦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2免“等優惠政策,不停地新辦、關停、再新辦企業的方法規避企業所得稅。隨著上述政策的取消,這種避稅方法已沒有政策依據。
第三,利用地域性優惠政策籌劃。在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發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高新技術開發區設立企業,享受減免稅以及低稅率的優惠。而按照新稅法的規定,除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前已經設立的企業可以在5年內繼續享受稅收優惠外,上述優惠已經取消。由于這些地域性優惠政策的取消,原來僅靠在特定區域成立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包括通過打球、貼上高新技術企業標簽就能獲取稅收優惠的籌劃方法已經無效。
除此以外,新《企業所得稅法》還取消了再投資退稅、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以及出口型企業等稅收優惠政策,很多依存于這些優惠政策的籌劃方法也同樣失去了意義。
目前盛行的稅收籌劃方法,雖然表現形式各異,但共同點都是想方設法獲得稅收優惠。“兩法”合并前中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大部分集中在企業所得稅上,“兩法”合并取消了大量的稅收優惠政策,改變了直接減免稅的稅收優惠方式。這一變化使大量盛行的稅收籌劃方法失去了基礎,稅收籌劃將因此改變格局,企業和籌劃專家不得不拓寬籌劃視野,尋找企業所得稅籌劃的“第四種兵器”。
二、業界看好成本費用籌劃
雖然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稅收籌劃的空間小了,但總體上看,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和范圍,這讓企業從另一個方面擴大了稅收籌劃的空間。
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是決定企業稅負的兩個要素,在收入確定的前提下,稅前可扣除成本費用的增加,必然會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計稅工資扣除限制、廣告費扣除限制等,為企業特別是內資企業通過籌劃最大限度地增加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提供了空間,成本費用將成為今后稅收籌劃的一項重要內容。
按照以前內資企業所得稅有關法規的規定,內資企業以是否獨立核算來界定是否為獨立納稅人,一些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也需要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公司法人為基本納稅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機構不是獨立納稅人。企業把設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變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獨立納稅資格,就可以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做的好處是:各分公司間的收入、成本費用可以相互彌補,實現均攤,避免出現各分公司稅負嚴重不均的現象。因為有的公司長期虧損,有的公司繳納了大量的企業所得稅,整個企業集團稅負居高不下,通過匯總納稅,使企業當期可扣除的成本費用大大增加,真正達到虧損不納稅、盈利少少納稅的目的。
成本費用籌劃涉及面廣,要求比較復雜,企業需要準確把握稅法的規定,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才能順利實現成本費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國際稅收籌劃漸成焦點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國際稅收籌劃變得越來越重要和突出,這將是稅收籌劃的一大變化。
外國投資者到中國投資已經有很多年,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投資模式和稅收籌劃安排,但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迫使企業必須重新考慮投資方式和稅收安排;同樣的道理,現在中國企業到外國投資的越來越多,也需要進行國際稅務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隨著稅率的提高和許多優惠政策的取消,外資企業的稅負會有所增加,稅負增加是投資者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動因。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納稅人和預提所得稅的新規定,則直接推動企業進行新的稅收安排和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引入了居民企業的概念,規定中國的居民企業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對于居民企業的判斷標準,由過去單一的“登記注冊地標準”改為“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相結合,即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都將構成中國的居民企業。這一新變化對外資企業影響非常大。如果企業不想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就不能像過去那樣僅在境外注冊即可,還必須確保不符合“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
實際管理機構不是指車間或辦事處,而是指作出和形成企業的經營管理重大決定和決策的地點,具體是指企業的董事會所在地或董事會有關經營決策會議的召集地,不同于企業的日常經營業務管理機構所在地。按照上述標準,外國企業要想避免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可以進行一些籌劃。比如在董事會中增加一些外國人做董事,董事會會議在外國舉行等等。這些籌劃對于在外國注冊、但實際是中國資本控制的企業,特別是“返程投資”的企業至關重要。
另外,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預提所得稅的稅率為20%,比目前實際執行的10%稅率提高了1倍。同時,取消了外國投資者從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免征預提所得稅的政策,直接影響到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利潤和將來投資退出的稅負。預提所得稅的增加,迫使投資者進行國際稅收籌劃。一個可行的辦法是充分利用國與國稅收協定的有關條款進行籌劃。目前,中國已與80多個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投資者應該關注這些協定并進行恰當的投資安排。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而在一般的稅收協定中,預提所得稅的稅率不超過10%。也就是說,投資者選擇在與中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并且預提所得稅的稅率較低的國家登記注冊企業,再由該企業對中國進行投資,就可以有效規避較高的預提所得稅稅負。
近些年來中國投資者到外國投資的越來越多,形成了良好的開端。隨著這種投資的增多,投資方式的多元化,企業進行國際稅收籌劃已成為現實需求。這同樣要求企業了解投資國的法律法規,結合中國的稅法,進行國際稅收籌劃,以減輕國際投資稅負,特別是預提所得稅稅負。
國際稅務籌劃不僅僅考慮跨國企業集團設在某個國家企業的稅負,還要考慮整個企業集團的稅負,目的是謀求整個企業集團稅負的優化。因此,國際稅務籌劃不能僅局限于一個企業、一個國家,需要從全球著眼進行。比如,對要判定中國政府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否會對投資者的實際稅負產生影響,還要看投資來源國是否承認相關的優惠政策,是否給予稅收豁免。如果在中國免稅,回國后要補稅,對稅負就沒有實際影響。
四、“雙刃劍”:轉讓定價籌劃
轉讓定價是跨國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雖然其目的不僅僅是為了規避或減輕稅負,而主要是實現其全球的經營戰略,但現實中,轉讓定價已成為企業進行國際稅收籌劃的重要手段。
有關專家認為,大量稅收優惠政策被取消,以及外資企業稅負的增加,將進一步刺激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規避稅負。以前進行轉讓定價安排的主要是外資企業,今后內資企業,特別是大型內資企業集團,開展轉讓定價的也會越來越多。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新變化既為企業進行轉讓定價創造了機遇,同時也強化了對轉讓定價的稅收管理。轉讓定價是把雙刃劍,企業必須審慎行使。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雖然此條規定的含義和具體范圍有待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但原則上講,居民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將來很可能享受免稅待遇。而按以前規定,如果被投資方適用的稅率低于投資方,則投資方分回的股息、紅利需要補稅。此條規定,為居民企業通過轉讓定價安排,將利潤轉移到適用低稅率的關聯企業,比如可以享受低稅率的高新技術企業,減輕企業集團的稅負提供了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