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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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用人自主權和職工工資、保險福利費用的規定
為了貫徹《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的用人自主權,適當確定中方職工的工資、保險福利費用,特作如下規定:
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用人自主權
(一)外商投資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自行確定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在所在地區勞動人事部門的協助下,自行招收、招聘職工,通過考核,擇優錄用。
外商投資企業所需要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在當地無法解決的,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部門商得有關地區勞動人事部門同意,可到外地招聘。
(二)外商投資企業經過考核,決定錄用的在職工程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原單位應積極支持,允許流動。如有爭議,由所在地區勞動人事部門裁決。
(三)中方委派到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是能夠掌握政策、懂技術、會管理、勇于開拓,并能與外商合作共事的人員。有關部門對他們的工作應給予支持,在任期內,一般不得調動他們的工作;必須調動的,應征得董事會的同意。
(四)外商投資企業對于經過試用或者培訓而不合格的人員,因企業生產技術條件發生變化而富余的人員,可以辭退;對于違反企業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的處分,直至開除。
二、關于職工工資、保險福利費用
(一)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由董事會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區同行業條件相近的國營企業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原則加以確定,并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好壞逐步加以調整。經濟效益好的,工資可以多增;經濟效益差的,可以少增或不增。
(二)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中方職工退休養老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職工在職期間的保險福利待遇,按照中國政府對國營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費用,從企業成本費用中如實列支。
篇2
案例:
王某,男,41歲,原系國邦電鍍廠的勞動合同制工,合同期三年,期滿后他又與單位續簽四年合同,到2001年5月16日才期滿。2000年10月,國邦電鍍廠與臺商合資,改名為星輝電鍍有限公司,王某被安排到合資后的公司工作,續簽的合同期與原單位的一樣,到2001年5月16日止。2000年4月份,王某因患肺結核炎而住院治療,現公司在給王某確定醫療期期限時,沒有將其在國邦電鍍廠的6年工作時間視為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而只給他算兩個月的本單位工作年限,遂引起爭議。
專家評析:
原勞動部勞部發[1996]42號《關于貫徹<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復函》在談到連續工齡問題時指出:應把合資、合作企業與合資、合作的中方單位視為同一用人單位,職工續簽勞動合同時,其在合資、合作的中方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應當與在合資、合作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合并計算。又指出,其中所講的“連續工齡”與勞動法第二十條“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的含義相同。另根據原勞動部給原廣州市勞動局的《對<關于勞動合同制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致殘能否辦理退休、退職等問題的請示>的答復》規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中所指的“工作年限”就是連續工齡。可見,單位在確定王某醫療期期限時,應將其在原中方單位國邦電鍍廠與合資后的星輝電鍍有限公司工作的時間合并計算,視為“本企業工作年限”,以此作為享受相關等遇的依據。
篇3
第一條 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至______ 年______ 月 ______日止,為期 。其中______ 年 ______月______ 日至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止,為試用期。
2.在試用期內,甲方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即行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支付當月出勤工資和政府規定的補貼。
第二條 工作崗位
1.甲方安排乙方從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2.甲方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可變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見的權利,但未經甲方批準,必須服從。
3.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確定的崗位責任,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生產或工作任務。
第三條 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1.甲方需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人身安全檢查及人體在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2.甲方根據乙方崗位,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高溫保健食品。
第四條 工作時間
1.甲方實際每周工作5天40小時,休息2天。
2.甲方確因工作(生產)需要乙方加班時,按照公司有關規定給矛乙方一定的補償,或者給予相應時間的調休。
3.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4.乙方如有正當理由,經過申請批準,可請事假。甲方不負責發放事假期間的薪酬、獎金和補貼(除國家規定補貼外)。
第五條 勞動報酬
1.按公司現行工資制度確認乙方月工資 ______元。甲方實行新的工資制度時,乙方的工資待遇按新制度予以調整。
2.甲方發薪日期為每月2日。
3.甲方將根據公司的經濟效益和對乙方的工作考評結果,按其所擔任的職、級,不定期調整乙方的工資。甲方還將按董事會制定的各有關規定及職工的勞動態度、工作效率,給予獎金和津貼。
第六條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為乙方向有關部門投保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乙方除養老保險外的社會保證規定執行。
2.在職中國職工因工受傷的醫療、生活費用,以及死亡喪葬費和家屬撫恤費,參照本市國有企業標準,由甲方承擔。 工傷經過醫療終結后,屬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但尚能工作的,由單位分配適當工作。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合同期內,工作時間在1年以內,累計享有醫療期3個月,以后工作時間每增加1年,可相應延長醫療期1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對在企業工作20年以上以及在生產經營中表現卓著有較大貢獻的,醫療期可由甲方決定適當延長。醫療期間的生活費用、醫療費用,以及死亡喪葬綱和家屬撫恤費,參照本市國有企業標準,由甲方承擔。
4.甲文依照政府規定向乙方支付獨生子女費、幼托費、交通補貼、回族津貼等福利費用,并積極辦好必要的集體福利。
第七條 勞動紀律
1.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乙方應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甲方規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規定等制度。
3.乙方觸犯國家的法律,被判刑、勞動教養的, 以及被除名、開除的,本合同自行解除。第八條 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規定
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辭退乙方:
(1)在試用期內,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按甲方"員工守則"及獎懲辦法規定可以辭退的。
(3)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4)甲方因生產經營變化,企業調整而多余的職工;
(5)企業宣告解散或合營期滿的。
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辭退乙方: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2)乙方因工傷在治期間和醫療終結后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3)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及哺乳期間的。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篇4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國**省xx工業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日本國**株式會社(以下簡稱乙方),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五是,在中國**省**市簽訂的建立合資經營**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簡稱合營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合營公司名稱為:**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為:**省**市*區*路*段*號。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名稱、法定地址為:
甲方:中國**省xx公司
地址:**省**市x區x路*段*號。
乙方:日本**株式會社
地址:日本**縣xx市
第四條 合營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 合營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均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 合營公司宗旨是使用日方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生產和銷售包裝機構、食品加工機械及其相關產品,達到世界先進水平,使甲、乙雙方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
第八條 合營公司生產規模為:
第一年 計劃產量為100混合臺
第二年 計劃產量為300混合臺
第三年 計劃產量為600混合臺
第四年至第十年計劃產量為1000混合臺
第九條 合營公司國內外市場銷售產品比例和數量定為:
內銷部分占50%,外銷部分占50%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壹百萬元。
雙方同意合營公司經三年投資總額發展到人民幣五百萬元。前三年合營公司的利潤不做分配,作為追加投資(各按50%的比例計算)。
第十一條 甲、乙方出資如下:
甲方:以50萬元人民幣現金認繳投資,作為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甲、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三條 甲、乙方繳付出資額后,經合營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營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其主要內容是:合營公司名稱、成立日期、合營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 合營期內,合營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 合營公司增加注冊資本須經甲、乙方一致同意,并經審批機構批準。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均須經另一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另一方有優先構買權。
第十七條 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后,經審批機構批準,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八條 合營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九條 董事會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職權如下: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貸款等);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決定設分支機構,修改公司規章;討論決定合營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決定聘用總經理、高級職員,負責合營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六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派3名,乙方派3名。董事任期為四年,也可連任。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一名),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二條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一次,經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30天以書面文件通知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七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則視為棄權。
第二十八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2/3,不夠2/3人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每次會議,須詳細的作書面記錄,并由全體董事簽字,人出席時,由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和日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合營公司的管理機構下設管理部、經營部、生產部,各部設部門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請。隨著生產經營的發展,經董事會研究可逐步增加公司的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合營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一個,正、副經理若干人由董事會聘請。首屆總經理由乙方推薦,副總經理由甲方推薦。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缺席時,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三條 合營公司對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三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第三十六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有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合營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七條 合營公司根據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經董事會研究可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八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和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九條形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及《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合營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一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均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價計算。
第四十三條 合營公司在中國銀行或中國銀行同意的其他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四條 合營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五條 合營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一、合營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二、合營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三、合營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四、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轉讓情況。
第四十六條 合營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并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查帳驗證,出具報告后方為有效。經總經理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計通過。
第四十七條 合營各方有權自費聘請會計師查閱合營公司帳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四十八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個合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四十九條 合營公司一切外匯事宜,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及合同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條 合營公司從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五十一條 合營公司依法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進行分配,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者除外。
第五十二條 合營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三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利潤額。
第五十三條 合營公司上一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或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 職工
第五十四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五條 合營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甲方推薦,或者經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合營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用。
第五十六條 合營公司有權對違犯合營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者,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第五十七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作具體規定。合營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業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應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八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營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 工會組織
第五十九 合營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條 合營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利和物資利益;協助合營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合營公司的各項經濟業務。
第六十一條 合營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合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二條 合同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合營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行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三條 合營公司工會參加調節職工和合營公司之間的爭議。
第六十四條 合營公司每月按合營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合營公司工會按照中華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五條 本公司合營期限為十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七條 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經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決定,并報送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八 條合營期滿或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進行清算。
第六十九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可代表公司或應訴。
第七十一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報酬應從合營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三條 清算結束后,合營公司應向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四條 合營公司結業后,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管。
第十一章 規章制度
第七十五條 合營公司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和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用中文和日文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體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為準。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方能生效,修改時亦同。
中國**省xx公司代表 趙**
篇5
第一條為了擴大對外開放,發展國際貿易,促進經濟繁榮,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借鑒國際自由貿易區通行規則,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對外譯稱自由貿易區),位于*市*新區的*地區,是設有隔離設施的實行特殊管理的經濟貿易區域。
貨物可以在保稅區與境外之間自由出入,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免驗許可證件,免于常規的海關監管手續,國家禁止進出口和特殊規定的貨物除外。
第三條保稅區主要發展進出口貿易、轉口貿易、加工貿易、貨物儲存、貨物運輸、商品展示、商品交易以及金融等業務。
第四條保稅區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領導,海關實施海關業務監管。
第五條保稅區內的企業、機構、個人及其相關的經濟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六條保稅區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管理與服務機構
第七條**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統一管理保稅區的行政事務,實行獨立核算的財政收支管理。
管委會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八條管委會行使以下職責:
(一)負責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在保稅區的實施,制定和保稅區的具體管理規定;
(二)制訂保稅區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負責保稅區的計劃、規劃、國有資產、投資、對外經濟貿易、財政、地方稅務、統計、工商行政、公安、勞動人事、外事、運輸、基礎設施、土地房產、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公用事業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四)協調保稅區內海關、國家稅務、金融、商品檢驗等部門的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前款第(三)項行政管理工作中涉及核發證照的,由市有關主管部門委托管委會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第九條保稅區海關對保稅區實施特殊的監管方式:對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物品以及保稅區內流轉的貨物實行備案、稽核制度;對保稅區與國內非保稅區(以下簡稱非保稅區)之間進出的貨物、運輸工具、物品實施常規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港區與保稅區實行一體化管理,由港口管理機構負責港口管理。
第十一條受管委會委托的保稅區開發公司,應當承擔保稅區內的市政建設和管理,為保稅區企業、機構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保稅區可以依法設立報關、檢驗、勞務、公證、律師等機構,為保稅區企業、機構提供服務。
第三章企業設立
第十三條投資者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可以申請在保稅區設立企業。
禁止在保稅區內設立污染環境、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
第十四條投資者在保稅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向管委會提出申請。管委會應當在收到齊全、合法的申請文件(以下簡稱申請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內,會同有關部門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在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三日內,由管委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
投資者在保稅區設立其他企業,應當向管委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管委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登記的決定。對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管委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審核權限以外的申請,應當報管委會審批。管委會對審批權限以外的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十日內轉報市主管部門審批。
企業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三十日內辦理海關、稅務、外匯管理、商品檢驗等登記手續。
投資者應當按期出資,并履行驗資手續。
第十五條保稅區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依法經營。
企業應當健全統計、財務、會計制度,并建立貨物的專門賬簿,依法定期向管委會、海關等有關部門報送有關報表。
企業在建設、生產、運營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規定,并依法向管委會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章經營規則
第十六條保稅區企業可以自由從事保稅區與境外之間的貿易,免配額,免許可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稅區企業可以自由從事保稅區內貿易。
保稅區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事保稅區與非保稅區、保稅區與國內其他保稅區之間的貿易。
保稅區企業經國家對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可以非保稅區企業的進出口貿易。
第十七條國內外企業(包括保稅區企業)可以在保稅區內舉辦國際商品展示活動。
保稅區企業可以設立商品交易市場,自由參加保稅區內進出口商品展銷會,從事商品展示、批發等業務;可以自由參加非保稅區的進出口商品展銷會、博覽會。
經批準,保稅區企業可以在非保稅區開展保稅商品展示活動。
第十八條鼓勵國內外企業在保稅區內儲存貨物。貨物儲存期限不受限制。
企業可以在保稅區內對貨物進行分級、包裝、挑選、分裝、刷貼標志等商業性加工。
第十九條保稅區企業生產的產品應當以銷往境外為主。
原材料來自境外、產品銷往境外的加工項目在區內不受限制,國家產業政策禁止的除外。
經批準,保稅區企業可以將境外運入的料件委托非保稅區企業加工,也可以接受非保稅區企業的委托,開展加工業務。
第二十條鼓勵保稅區企業開展國際貨物轉運、分撥業務。
經批準,保稅區企業可以從事通過保稅區進出的集裝箱運輸、貨運、船舶以及保稅運輸等業務。
第二十一條保稅區內可以開展其他國際服務貿易。
第五章出入管理
第二十二條貨物、物品從境外直接運入保稅區,或者從保稅區直接運往境外,應當向保稅區海關備案。影響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的貨物,應當接受法定檢驗。
貨物、物品從保稅區運往非保稅區視同進口,由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視同出口,并辦理進出口手續。
從非保稅區運入供保稅區內使用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原材料、運輸工具、建筑材料及辦公用品等,由保稅區海關登記放行。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出入保稅區,憑管委會的公安部門簽發的通行證件在指定的卡口出入,并接受卡口檢查站的檢查。承運保稅貨物的貨車還應當符合海關規定的監管條件。
第二十四條國際航行船舶停靠或者駛離*港區碼頭,應當事先向港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接受口岸檢查。
第二十五條人員出入保稅區,憑管委會的公安部門準予使用的有效證件,在指定的卡口進出。
第二十六條未經管委會批準的人員不得在保稅區內居住。
第六章金融管理
第二十七條經國家金融主管部門批準,允許指定外幣在保稅區內使用。
第二十八條保稅區企業可以按照規定開立外匯現匯帳戶。
貿易項目下進出保稅區的貨物,應當以外幣計價結算;區內行政管理機構的各項規費,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結算;其余費用可以用外幣計價結算,也可以用人民幣計價結算。
第二十九條貨物在保稅區與非保稅區之間進出,由非保稅區企業辦理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貨物在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保稅區企業不辦理外匯核銷手續,但須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三十條經國家金融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批準,國內外金融機構可以在保稅區內設立經營性分支機構,經營有關金融業務。
第三十一條經國家金融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批準,保稅區外資銀行可以經營人民幣業務,保稅區內的中外資金融機構可以經營離岸金融、境外融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特許業務。
第七章建設與房地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保稅區企業、機構需要使用土地,應當與保稅區開發公司簽訂土地使用轉讓合同,并向管委會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三十三條保稅區企業、機構需要建設工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向管委會的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管委會的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二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經審核同意的,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保稅區內建設工程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三十四條保稅區企業、機構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十日內向管委會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申請登記。管委會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十日內發給房地產權證書。
第三十五條保稅區企業、機構依法取得的房地產可以轉讓、租賃、抵押,但應當向管委會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保稅區內的建筑物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業主應當成立物業管理機構,報管委會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后,依法進行物業管理,或者委托其他具備一定資質的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物業管理。
第八章稅收規定
第三十七條從境外運入保稅區的下列貨物、物品,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一)進口貨物;
(二)轉口貨物;
(三)保稅區內儲存貨物;
(四)保稅區內企業生產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包裝物件;
(五)保稅區內建設項目所需機器、設備和基建物資;
(六)保稅區內企業、機構自用的機器、設備和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燃料、維修零配件。
第三十八條從保稅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免征關稅,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依照國家有關出口退稅的規定予以退稅。
第三十九條從保稅區運往非保稅區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參照國家貨物進口的規定,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第四十條保稅區企業生產供區內銷售或者運往境外的產品,免征生產環節稅。對銷往非保稅區的產品征收產品的生產環節稅,按照產品所含境外料、件的比例征收關稅、進口環節稅。
第四十一條保稅區生產性企業按百分之十五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四十二條保稅區貿易、倉儲等非生產性企業,按百分之十五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至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四十三條除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二條規定外,其他經營活動依照國家和本市對*新區的稅收規定執行。
第九章勞動管理
第四十四條保稅區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行確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依法確定職工招聘條件、工資標準和分配形式。
企業應當實行勞動合同制。
第四十五條保稅區企業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做好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對職工實行社會保險,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保稅區企業、機構、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管委會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罰。
第四十七條管委會和其他機關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管委會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海關等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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