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稅務政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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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通知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規定,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三年。
通知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于外商,通知指出,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按照通知,為保證部分行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的連續性,對原有關就業再就業,奧運會和世博會,社會公益,債轉股、清產核資、重組、改制、轉制等企業改革,涉農和國家儲備,其他單項優惠政策共六類定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繼續按原優惠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時間執行到期。
通知還要求,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越權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外企退稅免稅調整方案出臺
國家稅務總局3月6日發出通知,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執行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的稅務處理問題。
篇2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防止出現稅收征管漏洞,現將東北老工業基地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年限政策的執行口徑和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財稅[2004]153號文件規定按不高于40%比例縮短折舊年限進行折舊的固定資產,是指企業在2004年7月1日后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和2004年7月1日前購置并尚未折舊完的固定資產。企業在2004年7月1日前購置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除外),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尚未折舊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縮短折舊年限。
企業無形資產的攤銷,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關于折舊年限的“現行規定”,是指企業正在執行的財政部分行業財務制度和國家其它有關規定。企業在2004年7月1日前已采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113號)中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不得換用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
三、對2004年7月1日后新購置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除外),企業可在縮短折舊年限辦法和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中選擇一項,不得疊加執行。上述方法確定后,以后年度不得隨意調整。
篇3
【關鍵詞】 所得稅會計;納稅影響會計法;應付稅款法;財務特征
一、研究背景與意義
2006年2月15日,我國頒布了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即《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后文簡稱新準則)。根據新準則的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必須全部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此前,我國所得稅會計的處理依據是1994年6月29日財政部財會〔1994〕25號文《財政部關于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后文簡稱暫行規定)。根據該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可選擇采用“應付稅款法(后文簡稱應付法)”或“納稅影響會計法(后文簡稱納稅法)”,其中納稅法具體又分為遞延法和債務法(損益表債務法)兩種。
筆者從巨潮資訊網站(省略)收集了2001―2005年中國A股上市公司年報的資料,發現在2005年可以下載到的716家滬市和446家深市共1 162家A股上市公司(不含中小版上市公司)中,僅有33家明確披露采用納稅法。可見,在上市公司實務中,絕大部分公司采用的是應付法,只有少部分采用納稅法。從應付法與納稅法的比較可以看出,納稅法比應付法有著明顯的優勢,但實務中還是廣泛采用應付法,極少采用納稅法,原因何在?為什么新準則要取消實務中廣泛采用的應付法、只允許采用一種國內從未采用過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筆者認為這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既有現實意義也很有意思的問題。
本文關注的重點是那些選擇采用納稅法的公司與采用應付法的公司在財務特征上有何區別,試圖通過對這兩類公司財務特征的對比研究,為企業選擇所得稅會計政策提出合理的解釋與中肯的建議,對實施新準則有所助益。
二、假設的提出
應付法就是基于收付實現制原則,將按當前實際應繳納的所得稅確認為當期的所得稅費用,即將本期稅前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之間產生的差異均在當期確認所得稅費用的會計處理方法。這種核算方法的特點是本期所得稅費用等于按照本期應稅所得與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即本期從凈利潤中扣除的所得稅費用等于本期應交的所得稅。應稅收益與會計收益之間的時間性差異(或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影響所得稅的金額均在本期確認為所得稅費用,或在本期抵減所得稅費用,在會計報表中不反映為一項負債或一項資產。
納稅法是基于權責發生制原則,將本期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遞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的會計處理方法。采用納稅法時,所得稅被視為企業在獲得收益時發生的一項費用,并應隨同有關的收入和費用計入同一期內,以達到收入和費用的配比。時間性差異影響的所得稅金額包括在利潤表的所得稅費用項目內以及資產負債表中的遞延稅款余額里。
顯然,納稅法比應付法更符合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要求,是所得稅會計發展的必然選擇,但其核算復雜程度又遠超應付法。由于兩種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確認的所得稅費用上的差異,采用不同核算方法的兩類公司的核算結果也必定存在差異,這種差異將會在其財務指標上有所體現,通過對這兩類公司的核算結果分析,可以總結、歸納出各自的財務特征。同時,由于公司管理層對會計政策擁有選擇權,其在選擇某種會計核算方法時肯定具有一定目的性,因此,通過對其所選擇的核算方法的核算結果分析,可以合理推斷出對其選擇存在影響的一些因素。按此思路,本文分別從納稅法公司與應付法公司核算結果總體差異性與影響納稅法選擇的公司財務特征兩個方面提出假設,進行實證檢驗。
(一)兩類核算方法總體差異性方面的假設
通過收集樣本公司數量結果分析,我國上市公司絕大部分采用的是應付法,2005年只有33家公司年報明確披露采用納稅法,僅占2.84%。可以合理預計,上市公司之所以普遍采用應付法而非納稅法,除了應付法簡單的原因外,更主要的原因可能是在現行的應稅收益―會計收益差異水平下,采用納稅法對大部分上市公司績效考核指標的改善并無明顯好處,因此,可提出假設:
H1a:在現行的應稅收益―會計收益水平下,采用納稅法與采用應付法進行所得稅會計核算的兩類公司,其總體績效考核指標沒有顯著差異。
納稅法是基于權責發生制的理念,確認的當期所得稅費用更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所確認的本期所得稅費用直接與本期稅后會計利潤相聯系,避免了采用應付法時所造成的各期間凈利潤波動的現象,從而增強了財務信息的可預測性和有用性,因此提出假設:
H1b:采用納稅法核算的公司,其盈利預測誤差顯著小于應付法公司。
(二)影響納稅法選擇的公司財務特征方面的假設
雖然納稅法復雜,在應稅收益―會計收益差異不大的情況下,與應付法的核算結果差別不大,但是畢竟現有30多家上市公司放棄簡單的應付法而改用復雜的納稅法,那么,這些采用納稅法的公司一定是“另有所圖”的。根據前面對這兩類所得稅核算方法的比較分析,結合一般會計政策選擇與盈余管理的關系理論,筆者重點關注選擇納稅法的公司,提出影響納稅法選擇的公司財務特征方面的如下假設:
1.納稅法是基于權責發生制來確認所得稅費用,而權責發生制固有的局限性為納稅法通過遞延稅款來調節所得稅費用的確認從而調節凈利潤提供了空間和可能。特別地,納稅法可以起到收益平滑的作用。根據 Watts 和 Zimmerman (1990)關于實證會計理論的政治成本假設理論,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企業規模越大,其政治敏感性越強,其因利潤較高而受到政府管制的可能性也越大,政治成本也越大。政治成本的存在將會促使企業選擇將現在的盈余遞延到將來的會計程序,因而更愿意進行收益平滑,在所得稅的會計處理上越有可能選擇納稅法,據此,可以提出假設:
H2a:企業規模越大越有可能選擇采用納稅法,即選擇納稅法與企業規模正相關。
2.根據盈余管理與會計政策選擇理論,一般情況下,企業自愿變更會計政策的目的都是為了進行盈余管理,并且一般都是通過可操控性應計項目來進行盈余管理的。提取或沖銷資產減值準備是一種較好的盈余管理方式,因為通過處置固定資產等其他手段進行增加利潤需要增加稅費成本,而提取或沖銷資產減值準備無需增加額外的稅費支付,屬于時間性差異,尤其是我國所得稅法允許計提的壞賬準備在一定比例下可以稅前扣除(其他資產減值準備不能稅前扣除),因此,采用納稅法的公司會比應付法公司更多地利用計提壞賬準備等資產減值準備手段來進行盈余管理。由于壞賬準備的計提更具普遍性,可以假設:
H2b:納稅法公司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高于應付法公司,即選擇納稅法與壞賬準備計提水平正相關。
3.由于納稅法的復雜性,采用納稅法的公司的簿記成本和審計成本一般會高于采用應付法公司。因為會計核算復雜,審計難度加大,審計成本自然也高,審計收費也相應提高,二者可以統一采用審計費用水平進行檢驗。因此,可以提出假設:
H2c:納稅法公司審計收費水平高于應付法公司,即選擇納稅法與審計費用水平正相關。
4.納稅法有遞延納稅的作用,公司管理層出于增加盈利水平的目的,會想方設法將當期實際支付的所得稅遞延確認為所得稅費用,因此,可以提出假設:
H2d: 納稅法公司實際支付的所得稅費用與賬面確認的所得稅費用的比例高于應付法公司,即選擇納稅法與實際的所得稅支付率正相關。
5.根據 Watts 和 Zimmerman (1990)關于實證會計理論的債務契約假設理論,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增加報告凈利潤可以降低公司債務違約的可能性,因此債務比例越大的公司越可能選擇將未來期間盈利轉到當期的會計政策,債務比例越小的公司越可能將報告盈余遞延到以后,以平滑收益,因此可以提出假設:
H2e:納稅法公司的資產負債率高于應付法公司,即選擇納稅法與資產負債率為負相關關系。
6.由于我國原暫行規定出于謹慎性原則的考慮,對納稅法的使用提出限制性要求,即在稅前會計利潤小于納稅所得時,如在以后轉銷時間性差異的時期內有足夠的納稅所得予以轉銷的,才能采用納稅法,否則也應采用應付法進行會計處理。因此,可以預計采用納稅法的公司一般未來盈利的預期高于應付法公司,進而可以提出假設:
H2f: 納稅法公司盈利能力和營運能力高于應付法公司,即選擇納稅法與盈利能力和營運能力正相關。
三、研究設計
(一)模型變量與研究方法設計
對于第一方面的假設,績效評價指標以1999年6月財政部、國家經貿委、人事部、國家計委聯合頒布的企業效績評價體系中規定的工商類競爭性企業績效評價指標(包括4個方面8個基本指標)為依據,盈利預測誤差指標以每股收益預測差異百分比的絕對值、凈利潤預測差異百分比的絕對值兩個指標為依據,采用均值t檢驗的方法進行檢驗,均無需建立模型。
對于第二方面的六個假設,由于需要檢驗的是納稅法的選擇與企業的哪些財務特征變量有關,因變量為是否選擇納稅法的行為,是個二分變量,需要采用Logistic回歸分析的方法進行檢驗。參照Logistic回歸分析的一般模型,構建的分析模型為:
P = α0 + β1Lnsize +β2Ca +β3Bc +β4Tax +β5 Lev +β6Yl +β7Yy +ε
各變量的含義及預期符號列表如表1。
(二)樣本選擇與數據來源
由于采用納稅法的公司需要用到“遞延稅款”科目核算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筆者先利用上海萬得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的Wind資訊金融終端數據庫取得“遞延稅款借項”或“遞延稅款貸項”有余額的公司,共有153家,再逐份閱讀這153家公司的2005年年報,確認其中披露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采用納稅法的公司,共有33家滬深股市A股上市公司(不含中小企業版上市公司)明確披露采用納稅法,其中深市11家,滬市22家。
由于金融企業會計報表與其他行業報表有較多差異,缺乏可比性,本文以剔除金融企業(共6家)后剩余的27家公司為研究樣本。再根據行業相同、規模相近的原則選擇相同數量的應付法公司,組成控制公司樣本。其中,對于行業,以證監會的行業劃分為主要依據,參照Wind行業劃分(即如果按證監會行業劃分無對應的應付法公司,則按Wind行業劃分選擇),盡量選擇兩類劃分結果相同的公司,以減少分析結果受行業因素的影響;對于規模,則以2005年期末合并報表資產總額為依據,選擇與納稅法公司資產規模相差最少的公司。
為了增加研究結果的可靠性,筆者研究了這54家樣本公司2003―2005年連續3年共162組樣本數據。之所以選擇這3年的數據,是因為有幾家公司是從2003年以后才開始變更采用納稅法的,并且有2家納稅法公司的年報從2003年才開始公布。本文的原始研究數據除境外審計費用從年報手工收集外,其余研究數據均取自Wind金融資訊數據庫或者根據數據庫數據計算取得。
四、實證結果與解釋
(一)納稅法公司總體情況統計分析
1.納稅法公司行業分布情況分析。
采用納稅法的公司占所在行業的上市公司數量的比例如表2。
由表2可見,采用納稅法的公司涵蓋了主要行業的范圍,具有較高的代表性,而且采用納稅法比例最高的行業,依次是金融保險業、交通運輸業、電煤水生產和供應業、采掘業(未在表中列出的其他行業均無采用納稅法公司)。這些行業的特點是壟斷性強、政治成本高,其收益平滑的動機比其他競爭性行業更大,而納稅法更有利于收益平滑的特點,對這些行業應該更為適宜。當然,這是一個初步的判斷,下面還要通過更深入、科學的統計、推斷來識別。
2.納稅法采用或變更的情況統計。
為了了解上市公司變更采用納稅法的原因及其對當期公司財務情況的影響以及具體采用納稅法的情況,筆者專門查閱了全部33家納稅法公司2001―2005年度的年報,結果發現:采用納稅法的33家公司中,未明確披露的有6家,披露采用遞延法的只有2家,其余25家均采用債務法(包括利潤表債務法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占75.8%。可見,納稅法下遞延法與債務法相比,債務法更受企業青睞。
另外,在2001―2005年期間可下載的年報中,披露發生所得稅會計政策變更的公司有12家(包括泰達股份在2001年披露2000年發生變更),其中有3家因變更影響減少當年利潤,有1家披露變更對當年盈利無影響,有1家沒有披露變更對當年盈利影響情況,其余7家披露變更影響為增加當年盈利,可見,發生自愿性會計政策變更大部分還是為了盈余管理,主要目的是為了提高報告盈利。
(二)獨立樣本t檢驗
為了檢驗第一方面的假設,筆者將扣除6家金融企業后的27家納稅法公司與27家采用應付法的控制樣本公司進行獨立樣本t檢驗。根據前述變量設計所確定的變量,筆者分別以工商類競爭性企業績效評價指標中明確的8項基本指標和每股收益預測誤差絕對值、凈利潤預測誤差絕對值作為檢驗的變量,利用SPSS軟件進行獨立樣本t檢驗,結果如表3。
從表3的均值比較結果來看,采用納稅法的公司,8項指標的均值絕大部分優于非納稅法公司(只有主營業務收入同比增長率納稅法公司劣于應付法),但是從顯著性來看,除了流動資產周轉率、資產負債率、已獲利息倍數3個指標有顯著性差異外,其他指標并無顯著性差異,特別是反映財務效益狀況的資產報酬率差別很小。考慮到納稅法公司資產規模明顯高于應付法并且多屬于有一定壟斷性的行業,這種差異更多可能是因為規模、壟斷性行業等其他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與是否采用納稅法沒有關系。因此,筆者認為,即使納稅法公司8項指標均值絕大部分均優于應付法,只要統計顯著性水平不顯著,兩類公司之間的差異就不明顯。可以認為,在現行的應稅收益―會計收益差異水平下,兩類公司的核算結果在績效評價考核指標上沒有顯著的差異,支持H1a假設。
從表4的均值比較結果來看,納稅法公司的盈利預測誤差百分比均值確實小于應付法,但也均未通過顯著性檢驗,說明兩類公司的盈利預測誤差亦無顯著性差異,拒絕H1b假設。
可見,在現行的應稅收益―會計收益差異水平下,納稅法與應付法的核算結果并沒有顯著差異,納稅法的優勢并沒有得到很好的體現,這很可能是實務上廣泛采用應付法的主要原因。
(三)Logistic回歸分析
為了檢驗納稅法公司選擇選擇納稅法與公司財務特征的相關性,筆者以剔除了金融企業的27家納稅法公司和27家控制樣本公司2003―2005年的數據,根據前述構建的模型和變量,利用SPSS軟件進行Logistic回歸分析。
1.變量描述性統計。
筆者以進入Logistic回歸方程的7個自變量進行描述性統計分析,從表5中的結果看,7個自變量中,資產規模、壞賬準備率、資產負債率、流動資產周轉率等4個自變量在納稅法公司與應付法公司之間有顯著性差異,其余3個自變量沒有顯著性差異。
2.自變量的多重共線性檢驗。
為了避免變量間多重共線性的影響,筆者對各變量之間的相關性進行了檢驗,結果發現,資產規模、簿記成本(審計費用)、所得稅支付率、流動資產周轉率之間存在顯著相關性,簿記成本(審計費用)與流動資產周轉率、銷售凈利率之間也存在顯著相關性,銷售凈利率與簿記成本(審計費用)、壞賬準備率資產負債率之間也存在顯著相關性。為消除共線性的影響,筆者采取逐個納入的方式進行Logistic回歸,以保證進入回歸方程的變量之間是不存在多重共線性的。這樣筆者分別得到三種組合模型進行Logistic回歸:
組合一:資產規模、壞賬準備率、資產負債率、銷售凈利率為自變量組合模型。
組合二:壞賬準備率、資產負債率、審計費占收入比、所得稅支付率為自變量的組合模型。
組合三:資產負債率、所得稅支付率、壞賬準備率、流動資產周轉率為自變量的組合模型。
3.Logistic回歸結果。
上述三種組合模型回歸結果匯總如表6。
由上述結果來看,參與回歸的七個自變量,回歸結果均與預測符號一致,而且資產規模、資產負債率在1%、壞賬準備率、流動資產周轉率在5%水平下顯著,但稅負水平、審計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率、銷售凈利率不顯著,但模型的判對率不是很理想,只有65%左右。
(四)結果與解釋
根據上述實證分析結果,可以歸納如下結論:
1.從納稅法公司的行業分布情況來看,政治成本高的壟斷性行業更愿意采用納稅法,這些公司的資產規模一般也較大。Logistic回歸分析的結果也顯示企業資產規模與納稅法的采用顯著正相關,二者分析結果相吻合。
2.從納稅法變更情況統計分析來看,變更采用納稅法的公司絕大部分在變更當年影響了凈利潤,且大部分是調增利潤,顯示所得稅會計政策變更與盈余管理有關。Logistic回歸分析結果也表明,納稅法公司的壞賬準備率與納稅法的采用也顯著正相關,而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是進行盈余管理的常用手法,二者的分析結果也相吻合。
3.從納稅法公司與應付法公司的企業績效評價指標的均值t檢驗結論來看,雖然納稅法公司的8大績效評價指標有7項優于應付法,但是并不具備統計意義上的顯著性,這種指標優勢恐怕與納稅法公司大多來自于壟斷性行業、資產規模較大這種先天優勢有關。另外,納稅法核算結果在盈利預測準確性上也沒有體現出明顯的優勢。由于納稅法比應付法在會計核算上明顯復雜,而且我國會計人員總體素質不是很高,長期以來習慣了采用應付法,因此,一般來說,在原有制度允許采用應付法且核算結果差異不大的情況下,企業不會棄簡就煩改用納稅法,這恐怕也是我國上市公司絕大部分采用應付法而很少采用納稅法的主要原因。
4.從Logistic回歸分析結果來看,參與回歸的7個自變量,回歸結果均與預測符號一致,表明納稅法公司資產規模、壞賬準備率、流動資產周轉率、審計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率、實際支付的所得稅占賬面確認所得稅的比率均成正相關關系,與資產負債率成負相關關系,與筆者的預計符號一致,但只有資產規模、資產負債率在1%、壞賬準備率、流動資產周轉率在5%水平下顯著相關,稅負水平、審計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率、銷售凈利率不顯著。
5.稅負水平的Logistic回歸分析結果不顯著,可能與變量的計算不準確有關。企業實際支付的所得稅由于年報沒有直接披露,筆者采取的是倒擠計算的辦法,并不準確,里面包含了一些計入管理費用的稅費等,這可能是影響回歸結果的主要原因。
6.審計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率的Logistic回歸分析結果也不顯著,有點出乎筆者的意料。筆者的本意是用它來替代薄記成本的,因為納稅法核算復雜,會計核算要求高,簿記成本也高,相應的審計收費也就水漲船高,應該是有明顯相關性的。一個解釋可能是我國審計收費的影響因素太多、太復雜,以其作為簿記成本的替代變量不是很合適。
五、結論與建議
根據上述實證分析結果,筆者認為,在現行的應稅收益―會計收益差異水平下,應付法與納稅法的核算結果差異不大,這是企業普遍選擇采用簡單的應付法而不采用復雜的納稅法的主要原因。根據Logistic回歸分析結果,納稅法公司的財務特征是:資產規模更大、資產負債率更低、壞賬準備提取率和流動資產周轉率更高,且回歸分析結果顯著。此外,納稅法公司實際支付的所得稅與當期確認的所得稅費用的比率、審計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率、銷售凈利率也更高,但結果并不顯著。
現階段我國雖然在新準則中取消了應付法和原納稅法(遞延法和損益表債務法),但只要求上市公司執行,大量的非上市公司仍可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選擇采用各種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根據上述分析,基于不同企業盈余管理的需要和企業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可以選擇采用不同的所得稅會計政策:
(一)對于非上市公司的小企業而言
其會計核算力求簡單,會計與稅法之間的暫時性差異很少,沒有收益平滑等盈余管理的需要,采用應付稅款法是最好的選擇,應允許繼續采用。對于其他非上市公司,如果沒有收益平滑的需要,也應優先考慮選擇應付法。
(二)對于上市公司而言
根據新的所得稅會計準則,上市公司必須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雖然減少核算方法選擇空間,但并不等于壓縮了企業盈余管理的空間。而且,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確認所得稅費用采用間接方式,所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可以按規定計提減值損失,盈余管理的隱蔽性更強、盈余管理的幅度可以更大。
【主要參考文獻】
[1]劉斌,孫回回,李珍珍.所得稅會計政策選擇的經濟動因及實證研究[J].現代財經,2005,(5).
[2]戴德明,姚淑瑜.會計――稅收差異及其制度因素分析[J].財經研究,2006,(5).
篇4
關鍵詞:現代服務業;財稅政策;產業結構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3.053
1 現代服務業的發展背景
全球產業結構發展到上世紀90年代,“工業經濟”比重逐步下降,“服務經濟”已經成為主導。尤其是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服務業地位的持續上升,成為世界上大部分發達國家經濟結構最突出的變化。在21世紀,發達國家已建立了服務經濟的產業結構。特別是現代服務業的增長,帶來更多的就業機會,創造更高的勞動生產率,促進經濟快速發展。全球服務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達到60%以上,而在世界發達國家這個數據已經上升到70%以上。在新一輪的信息革命中,現代服務業通過信息化、數字化來帶動新的經濟增長點。因此,在后危機時代中,世界各國關注現代服務業的發展,贏取戰略制高點,而現代服務業的發展,也進一步推進全球經濟科技的新的崛起。
改革開放后,我國服務業迅速發展。特別是近年來,現代服務業保持穩步快速發展的趨勢。“十三五”時期,我國將站在更高的起點上,走向服務業大國,是我國未來發展的大勢。提高現代服務業在GDP中的比重,是面對錯綜復雜的國際市場,現代服務業走向新階段的主要路徑,經濟結構調整升級的內在所需。
2 財稅政策扶持我國現代服務業的現狀
2.1 財政政策支持力度不足
經濟新常態下,財政收入增速放緩,導致我國現有的財政政策總體上力度不足。2014年,我國經濟增長速度同比有所下降,與經濟所需要的積極財政政策大相徑庭。而現代服務業的財政支出力度現在仍然不及生產企業。此外,在目前有關服務業的財政政策中,大部分財政政策主要集中與傳統公共服務業如醫療、教育等,對于一些如軟件開發、云計算和工業設計等科技含量較高的現代服務業相關政策支持不明顯,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現代服務業的發展。
2.2 稅收政策的不均衡性
我國地域覆蓋廣,區域發展差異很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東部和西部都有各自不同的稅收政策,加劇了東西部之間差距。據不完全統計,在優惠區域上,我國僅有6條稅收優惠專門針對西部以及東北區域的,而東部沿海的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則多達100多條。顯而易見,我國的區域優惠重東部輕西部,正因為這類對沿海城市、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和高新技術產業區的優惠,各種優勢資源同時向上述區域流動,所以提高了該區域的生產力水平。而我國中西部的服務業發展遠遠不足,這間接影響稅源,進而導致了中西部地區財力的巨大差距。
稅收政策的在不同的行業之間也有傾斜,導致了現代服務業一定程度上內部失衡。一部分壟斷行業中,比如鐵路運輸和郵電通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在客觀上形成了不公平競爭,而且廣泛存在于各經濟類型、各行業和各企業之間。
2.3 優惠方式單一,手段落后
稅收優惠方式分為兩種類型,即直接優惠和間接優惠。間接優惠一般相比直接優惠更有優越性,但目前我國還是以直接優惠為主,間接優惠政策是比較缺失的。現有的直接優惠以減免稅為主要方式,不利于稅收優惠帶來的激勵作用。間接優惠主要以加速折舊為主,可減少折舊時間和增加較高的折舊率,使企業獲得更多折舊的固定資產使用。這樣的結果既可以讓企業減少繳納一些稅款,還可以為企業提供流動資金,有助于增強企業的競爭力。
2.4 對高新技術的支持力度較薄弱
21世紀,現代服務業要突飛猛進,科技創新的作用顯得尤為重要。如金融業中的網絡銀行業務、電子信息傳遞和離岸業務等,都是依托技術創新而發展起來的的。近幾年,政府也提高了現代服務業的科技投入力度,我國現代服務業的科技創新力度和信息化水平也有了一定的進步。但從宏觀的角度看,對高新技術的支持力度還是不足,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整體技術應用比重還比較低,缺乏高端品牌。第二,人才機制不暢,服務從業人員素質不足。缺乏技術人才,高校的專業性也不強。第三,稅收政策也存在一些不合理,如例如,大部分稅收政策只注重創新結果,比較少的關注創新過程。再如,稅收產業格局缺乏合理性,制造行業快速發展但是服務性行業卻沒有跟上步伐,特別是高科技含量的現代服務業如云計算,軟件服務等的發展仍舊遲緩并且外部資金很少進入這些領域。
3 國際現代服務業財稅政策的經驗借鑒
3.1 財稅優惠政策范圍廣、針對性強
財稅優惠政策范圍廣。美國各個服務業的經營領域財稅政策基本都覆蓋了。不僅對傳統的服務業如教育、醫療投入巨大,而且對新興的服務業如現代物流,信息服務支持力度也不小。其次,各國財稅政策具有針對性。主要根據本國服務業發展的條件優勢來確定對哪些領域重點導向,有利于提高了政策的應用性。美國對服務業的財稅政策主要集中在金融業、科技服務業、通訊服務業等領域,以扶持這些行業的發展。新加坡政府為金融業制定了較大的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并且還為其專門設置了投資津貼補償等優惠措施。
3.2 促進本國區域協調發展
制定現代服務業的財稅政策時,國外不僅保證經濟發展快的地區,也會對相對落后的地區給予特殊的照顧。美國政府對于一些經濟貧困區以及特殊地區,為了鼓勵公司能夠對其進行投資并且對當地居民進行雇傭,凡有企業在上述地區進行投資,可以向美國政府申請債券籌資免稅、工資抵免等稅收優惠。法國政府普及小學生因特網教育,對一些偏遠地區,也加大網絡建設,鼓勵政府投資。
3.3 優惠方式多樣,間接優惠為主
對服務業中的不同行業,間接優惠更能體現優越性,激勵企業的成長,對企業的長遠發展更具意義,發達國家多采用這種方式。美國對于服務企業的虧損實行向前向后的結轉優惠方式,而對研發的設備則采用加速折舊優惠的方式;韓國優惠形式規定允許企業扣除投資風險與研發準備金。這樣不僅為企業降低了一些稅收負擔,而且獲得一定的資金準備,有利于企業自身發展,擴大企業的規模。
3.4 重視現代服務業的技術創新
科技信息化帶動了現代服務業的不斷前進,全球科技創新速度明顯加快。將科技創新廣泛運用于各個領域,擴大服務內容,打破原有的發展模式和產業格局,在這一點上各國政府都有共鳴。因此,世界各國都對其實行了多種多樣的財稅優惠政策來鼓勵科技創新及研發。韓國對國內的技術開發人員,給予其個人所得稅的減免優惠;新加坡制定,企業研發新技術的可以享受5-15年的免稅期;德國啟動綠卡工程,吸引全世界IT人才;澳大利亞特別注重信息和通訊技術帶動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所以為了扶持通訊行業的進一步發展,政府《信息經濟戰略框架》,提高澳大利亞在國際市場上信息和通信技術的競爭力,《國家寬帶戰略》進一步促使澳大利亞的通訊業達到世界領先的地位。
4 扶持現代服務業發展的財稅政策建議
4.1 增加對現代服務業的投入
加大資金支撐。第一,根據市場需求的深度發展現代服務業的發展,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和引導的主導作用。經過財政直接支撐與現代服務業相關的建設項目,或者下降稅率和出口退稅。第二,提高財政補助,提高公民收入特別是一些低收者的收入,促進居民消費,而消費是帶動現代服務業發展最根本的動力。第三,健全利于居民消費的服務業基礎設施,增強利于消費的社會氛圍。
加大人才支撐。優化人才環境,提高從業者的科學素質。盡管我國擁有的人力資源也比較充足,但服務人才尤其是結構性短缺的不足限制了現代服務業進一步發展。建立高效的人才流動機制;鼓勵國內大專院增設有關現代服務業的各類專業;采取多種教育形式,培訓各級業務人員;吸引國內外先進服務業人才并且可以選派服務人員出國學習;強化服務業從業人員崗位技能培訓,鼓勵參加考取職業資格證書。
加大體制支撐。進一步深化改革,規范市場秩序。第一,沖破體制的界限,拓寬現代服務業的成長環境,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方向的服務業發展新機制。第二,開展服務業市場專項整治,重點查處無證經營,不正當競爭,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企業。
4.2 促進現代服務業的均衡發展
改善區域結構。依靠優勢區域經濟的發展實際,科學規劃,實現產業格局優勢互補。首先,國家對中西部地域,應該增加現代服務業的財政支出,使其能夠銜接東部地區的產業轉移,使服務業發展盡快上一個新階段。其次,調整東部發達地區的政策,尤其是在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地區要依托快速工業化過程中的優勢,促進服務業升級,提高服務質量。對一些大城市,制定符合各城市特色的現代服務業財稅政策。如加速建設珠海、深圳、大連等國際航運口岸中心,形成區域性物流中心。再次,積極發展農村服務業。雖然自2006年起,全國取消了農業稅。然而,城鄉二元稅制結構還沒有完全打破。要盡快制定城鄉統一的財稅制度,改良農村基礎條件,提高均等化水平。最后,鼓勵區域間開展合作,整合現代服務資源,在更大范圍,更廣泛的地區,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一個更高的水平。
優化行業結構。實施稅制改革,促進行業間的稅負公平。重視稅率的調節作用,采用稅率的次優性和差別性原則。對信息服務業,完善基本設施。對金融服務業,深化金融機構改革;對科技服務業,利用科技對服務業支撐和引領作用,保護知識產權,進行技術推廣,完善網絡建設,鼓勵多發展生態、創新、設計研發的服務業。
4.3 制定合理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
首先,針對性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優惠的行業根據地區發展,有重點的推動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完善稅負合理。根據各行業的不同特點,不同類型業務實施不同的優惠政策。
其次,不斷調整稅收優惠的手段和環節。我國現代服務業的稅收政策應改變以直接優惠為主的稅收優惠手段,過渡到采用以間接優惠為主,除此以外,優惠環節也要從稅收結果環節逐步過渡到稅收過程環節。要結合現代服務業各行業不同的特征,一方面利用稅率優惠和減免稅,另一方面利用縮短折舊、延長彌補虧損時間、提高扣除等方式,還可以給予投資抵免、提取科研準備金等環節的優惠。
最后,為現代服務業建立財稅激勵措施。實行優惠抵免,加速折舊等制度。清理各類收費,取締一些不合理的收費項目。實行加速折舊制度,鼓勵風險控制。例如,加大金融扶持,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服務業企業的信貸支持;在創業初期,可以考慮降低服務業的稅率。
4.4 提高現代服務業創新力和現代化水平
加大對外交流,提升科技創新。第一,積極展開現代服務業科技創新的國際合作,推進云計算、物流、商務、教育等現代服務領域的對外開放,在開放中實現互利共贏。加強引進現代服務業和科學技術的吸收和創新,重視投資服務工作,提高對服務業利用外資水平。第二,創建現代服務業部門體系,提升其科技水平,展開技術和服務形式創新,編制行業技術準則。
培育新興服務業,擴展現代化水平。為滿足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要求,進一步提升現代物流,軟件工程,通訊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學習先進的示范應用模式。強化創新和應用生態服務業新科技和新模式。不斷增強以新技術為核心的新興服務業的市場競爭力度,尋找中國特色新興服務技術、模式、產品的路線。面對新興的服務業應強化企業與外部交易合作,帶動中國現代服務業的現代化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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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在最近稅收征管過程中,反映出許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的政策和征管問題。為保證三稅政策的貫徹執行和稅源普查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將有關政策和征管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關于企業無原值房產計稅依據的確定問題
對于企業無房產原值或房產原值明顯偏低,且屬95年以前建造的房屋,仍按(87)市稅三字第334號文件規定房屋估價標準執行;95年(含95年)以后建造的房屋,企業自建房暫按下列房屋估價標準執行:鋼結構、鋼混結構的按每平方米1500元計算;磚混結構按每平米1100元計算;磚木結構、其他結構按每平米500元計算。對于企業外購無房產原值或房產原值明顯偏低的房屋,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
以上房價是按余值計算的,均不再減除30%。城市房地產稅比照此規定辦理。
二、關于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的確定問題
納稅人出租房屋,作為房產稅計稅依據的租金收入,是指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所有收入,不包括能夠單獨計算,并上交有關部門的水、電費用等。
三、關于房屋附屬設備的確定問題
根據(87)市稅三字第334號文件“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的規定精神,對于制冷供暖系統、消防系統、監視系統、電子防盜系統、閉路電視和有線電視系統等設施,應一并計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
四、關于季節性取暖鍋爐房征免稅問題
對于專門用于季節性取暖的鍋爐房,在停用期間,可比照房屋大修停用期間免征房產稅的政策,并依照京地稅二(1999)123號文件規定的程序辦理免征審批手續。
五、關于未竣工已使用的房產征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87)財稅地字第008號“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的規定精神,對于納稅人未竣工先使用的房產,應自其使用之次月起,就其實際使用部分計算征收房產稅。
六、關于村委會出租房屋的納稅問題
對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范圍內的村委會出租房屋,原則上由房屋產權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擁有人按房屋余值、土地面積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為便于征管,在實際操作中可由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代繳稅款。
七、關于下放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性減免稅審批權限問題
對于政策性減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凡是減免稅額在10萬元以下(包括10萬元)的,可由各區縣地稅局審批,并報市地稅局備案;減免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仍按京地稅二(1999)123號文件規定的辦法執行。
八、關于對住宅小區內道路、綠地等公共用地征免城鎮地土使用稅問題
對于住宅小區內道路、綠地等公共用地,可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稅”的規定,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九、關于納稅人擁有部分房屋的產權,其城鎮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繳問題
對于納稅人擁有部分房屋的產權,應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核定納稅人應稅面積和應納稅額。核定方法為:
應稅面積=納稅人房屋建筑面積÷房屋總建筑面積×總占地總面積
應納稅額=應稅面積×單位稅額標準
十、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過程中,納稅人和納稅時間的確認問題
在土地使用權轉讓過程中,在承受方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之前,轉讓方為納稅人。為了便于征管,應由土地實際使用人自其使用土地之次月起代繳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一、關于按評估價值計稅問題的解釋
京地稅二(1994)204號和京地稅(1998)795號文件中“對房產進行重估”,“將房產進行重估”應按調整后的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是指,企業經國家有關部門認證后將房產進行評估,按會計制度規定調整固定資產帳面房產原值后據此征稅。
十二、關于城市房地產稅代繳義務人的確定問題
外籍個人、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出租房屋,且不在房產所在地,并委托他人代管的,可由代管人或承租人協商,推薦一方為城市房地產稅代繳義務人。
十三、關于普查中如何補稅和加收滯納金的問題
在稅源普查中,對查補入庫稅款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對于納稅人按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規定期限主動申報并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可暫不加收滯納金。對已加收的滯納金,不辦理退還手續。
對普查中發現的應繳未繳稅款和滯納金,應在10月征期內組織入庫。
篇6
關鍵詞:服務業;發展;財稅政策
一、關于服務業發展的財稅政策分析
(一)關于服務發展的財政政策分析
財政補貼政策:財政補貼政策是一種發揮財政分配機制作用的強有力的作用,我國目前在服務業上制定出了一系列的財政補貼制度,不僅是中央在貫徹執行,而且地方也很重視對服務業的財政補貼,在一些行業中,我國推出了很多相關的財政補貼政策,我國制定了企業虧損補貼的制度,在服務業發展中,很多企業由于在這樣強烈的競爭環境當中,無法獲利,從而導致企業根本沒有原動力,這時候就需要國家在財稅上進行一定的補貼,使得有些企業能夠正常的運行,甚至起死回生。國家還在很多服務業發展的薄弱環節都建立了財政補貼的政策,比如在一些新興的行業,由于發展的時間很短,例如專業技術服務業、信息傳輸服務業等這些發展歷程短,自身的能力比較弱,資金欠缺的行業都分別制定出了補貼的具體數目,從而推動了這些新興行業的發展。財政獎勵政策:財政獎勵政策是一種有效地鼓勵服務業中的各行業積極創新、積極發展的一種財政政策,通過獎勵激勵著服務業的發展。財政投資政策:我國財政投資政策主要是通過撥出一定數量的財政資金,將財政資金投入到服務業中的各個行業,通過財政上將資金注入,促使我國服務業中的行業有一定量的資金能夠使自己的企業或者各種項目能夠運轉,從而使其不斷地拓寬自己的道路,加大投資財政投資對于服務業的發展來說非常的重要。
(二)關于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分析
減稅政策:減稅政策的本質即是減少了稅收。減稅政策主要是國家對稅收的減少,也就是調整了稅率,使稅率下降。例如:在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中,企業應當交稅的稅率為25%,而當企業申請到高興技術產業的時候稅率就會下降為15%,如果能夠拿到重點軟件的資質的時候,企業的稅率就會下降到10%,這就激發企業本身向更高水平的企業進行發展,而且又使得稅收減少了,盈利增多,企業發展的勢頭就會更好,從而促進服務業的發展。而免稅政策是指按照稅法的規定,免除應該繳納的稅款。免稅政策;免稅就是在特定行業實行是指按照稅法規定不征收銷項稅額,同時進項稅額不可抵扣轉出。在我國的服務業中,有些行業是能夠得到免稅政策的支持,例如:教育、醫療、衛生等行業,具體的免稅政策,例如: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進行免稅,這樣就促進了這些行業的蓬勃的發展,免稅政策給它們的發展提供了好的稅收政策環境,讓它們的壓力變小,從而能夠拉動服務業的增長。
二、促進我國服務業發展的財稅政策改革
(一)加強財政支持的力度
我國的服務業發展由于有很多新興行業的興起,這些新興行業是服務業的薄弱環節,所以需要財政的支持使這些新興的技術和新興的產業能夠更好地發展,從而帶動服務業的發展,然而服務業的產業鏈不夠完整的問題,也是需要財政加大對服務業的支持,促使服務業形成一條完整有序的產業鏈;政策資金的不夠會導致服務業出現很多的不足和漏洞,影響服務業的發展,既然我國要加大對服務業的發展,我國就應該不惜余力的加大對服務業的財政支持力度。
(二)與時俱進出臺財政政策
針對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時間非常關鍵。所以說在服務業發展中避免不了出現很多的問題,比如交通運輸業、批發零售業等占我國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在不斷地下降,然而針對這一些現實問題,我國在出臺相關的財政政策的時候時間比較滯后,有些問題是積重難返的,所以這些財政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就必須對這些存在的問題及時的解決,才能夠避免這些服務業發展上的問題得不到快速解決的這一困境。
(三)增加稅收優惠形式
從稅收優惠的環節看,我國現代服務業稅收優惠主要是對企業經營成果的年度避免,缺少提取準備金、投資抵免等針對投資、研發過程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這樣單一的稅收優惠形式導致了企業對于科技創新的能動力下降,這樣便阻礙了服務業的發展,我國應該調整稅收優惠的形式,制定出多種優惠政策,從而進一步推動服務業的發展。
(四)完善稅制結構
盡管國家開始實施營改增過后,在優化稅制上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也依然存在著一些問題制約我國服務業的發展,比如我國仍然在針對一些非消費品和一些普通的消費品進行稅款的征收,如汽車輪胎、護發品,從而延緩了這些行業的發展,然而還有我國的流轉稅所占的比例過大,而所得稅的比例過小,僅占稅收收入的20%左右,這也就充分地體現出了我國的稅制結構的不完善,導致服務業的一些行業稅收負擔重,而另外一些行業稅收負擔小,從而更加導致了服務業的發展的不平衡,我國就應該充分的優化稅制結構,做到真正的讓稅收政策有利于我國服務業的發展。
(五)加強財稅政策的落實力度
我國頒發和制定有關的財政政策時,總的目標都是想要將財稅政策落實到實處,但是如今我國財稅政策的落實的力度有欠缺,沒有真正的全部貫徹落實,要想把財稅政策完全落實到實處需要集聚中央和地方服務業中的各行各業的力量,所以中央和地方都需要努力地將制定好的財稅政策貫徹和落實到服務業中去,這樣才能使得我國服務業得到財稅政策的支持,獲得良好的發展環境,取得一定的成效,提升服務業在我國國內生產總值中的占比,增強我國服務業的競爭力。
作者:何曉土 單位:貴州財經大學校工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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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十二五”時期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仍需以擴大消費需求為著力點,增強消費對經濟發展的推動力。為此,研究、制定長期的、有利于促進消費的財稅政策尤為重要。
關鍵詞:消費 稅收 收入分配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
長期以來,我國一直把投資和出口作為經濟增長的主導因素,13億人口大國的消費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在過去的五年間,我國政府按照“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的“把擴大國內需求特別是消費需求作為基本立足點,促使經濟增長由主要依靠投資和出口拉動向消費與投資、內需與外需協調拉動轉變”的方針,出臺了一系列刺激消費的財稅政策,消費“短板”在一點點長高。2007年,消費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7年來首次超過投資。2009年最終消費對GDP的拉動為4.6個百分點,對GDP的貢獻率達52.5%。這一貢獻率高于2008年的45.7%和2007年的39.4%,也比2000年以來的年均貢獻率高出7.8個百分點。消費對經濟的拉動力愈發強勁,在“保增長”中,消費成功地打下半壁江山。“十二五”時期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仍需以擴大消費需求為著力點,增強消費對經濟發展的推動力。為此,必須“建立擴大消費需求的長效機制”。
影響消費需求的財稅因素及其作用機理分析
消費需求分為居民消費和政府消費,國際和國內的數據都表明,居民消費占消費需求的比重大致在80%左右,是消費需求的主體。因此,擴大消費需求應當從促進居民消費入手。從財稅角度看,影響居民消費的因素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稅收
稅收對消費的影響主要體現在稅收的收入效應方面。稅收的收入效應是指由于國家征稅,使納稅人的收入減少,從而降低商品購買量和消費水平。由此可見,稅收與消費呈反方向變動關系,稅收通過影響居民收入直接影響消費,因此,在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國家可以通過增減稅收這種反方向調節機制對消費產生影響。當消費不足時,政府通過實行減稅政策可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從而增加居民消費支出;當消費過旺時,政府又可通過增稅來減少居民可支配收入,從而降低居民消費支出。為了實現以上調節目標,又能保持政策的連續性,作為自動穩定器的累進稅率應擔此重任,政府通過設計較為合理的累進級距和稅率規模,對居民收入水平可起到調節作用,進而對消費產生影響。另外,由于流轉稅具有稅負轉嫁性質,稅收負擔最終會落在消費者身上,因此,流轉稅比重的大小對消費也會產生一定影響。
(二)收入分配制度
收入分配制度對消費的影響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中所占比重大小;二是居民收入中財富集中度和收入差距大小兩個方面。根據凱恩斯的消費理論,消費是收入的函數,短期內人們的消費主要取決于即期收入的多少,隨著收入的增加,人們的消費也增加,而居民收入水平的高低取決于收入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在國民收入既定的前提下,政府收入和居民收入是此消彼長的關系,政府收入的比重越大,居民收入所占比重越小,而政府收入并不全部用于消費,有相當一部分要用于投資而影響消費。在我國,從1998-2007年,政府占國民收入的比重從17.5%上升到24.2%,居民收入所占比重從68.1%下降至57%。收入分配體制的失衡,使得原本應該由普通百姓消費的資金,最終變成了政府的投資。據統計,1996-2006年,我國的投資率從38.8%上升到42.5%,而最終消費率卻從59.2%下降到49.9%,遠遠低于發達國家(80%)和發展中國家(74%)的平均水平。
從財富集中度和收入差距角度看,如果財富過于集中,貧富差距過大,出現“馬太效應”,就會造成低收入者雖有消費愿望卻無消費能力,高收入者因其消費需求大都得到滿足,雖有消費能力但消費愿望降低,由此形成消費不足。我國目前居民儲蓄額約25萬億元人民幣,但大部分財富集中在少部分人手中。世界銀行報告稱,中國0.4%的人口掌握了70%的財富,而美國則是5%的人口掌握60%的財富,中國財富集中度超過美國,位居世界第一,成為全球兩極分化最嚴重的國家。就基尼系數而言,我國的基尼系數已由 1978年的0.16增加到2008年的0.49,不僅超過國際上0.4的警戒線,也超過世界所有發達國家水平,居民收入差距的擴大抑制了消費需求的增長,導致我國居民消費需求不足。
(三)社會保障制度
一個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否健全,對消費有著明顯的正相關性。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有利于消除居民的后顧之憂,降低居民的不良風險預期,解除居民為預防意外而進行儲蓄的心理壓力,提高居民的邊際消費傾向,使他們能放心大膽地進行即期消費,從而有利于社會消費需求的穩定增長。相反,老百姓只能靠自己增加儲蓄來應對有可能出現的“危機”,儲蓄增加,即期消費肯定減少。
“十二五”時期擴大消費需求的財稅政策改革建議
從以上影響居民消費的財稅因素及其作用機理分析看出,促進居民消費除了通過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稅制,減輕消費者負擔;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增加居民收入,擴大居民消費能力外,還應通過健全社會保障制度,解除居民后顧之憂,增強居民消費信心。
(一)降低流轉稅比重,減輕消費者負擔
目前我國稅制結構仍以流轉稅為主,流轉稅收入占全部稅收的比重接近70%。這種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在保障稅收穩定增長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流轉稅具有轉嫁性,所以,在現行稅制設計下,表面上看,我國稅收大部分由企業交納,但企業卻可以通過稅負轉嫁的形式將稅收轉嫁給居民個人。據有關資料顯示,企業部門交納的稅款占84.3%,居民部門僅占15.7%。但是在企業交納的稅款中,有87.3% 是可以轉嫁的間接稅。因此,從減輕稅負、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刺激消費的角度考慮,應適當降低流轉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具體來說,在間接稅的減稅方案中,應優先考慮對與人們生活需要密切相關的商品和勞務減稅,比如,增值稅中對生活必需品可實行3%左右的低稅率或免稅;進一步調低商業行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提高增值稅(包括營業稅)的起征點,以減輕個體工商戶的負擔,有利于就業和創業。營業稅中服務業的稅率可降低到3%。進一步優化消費稅稅率結構,對一般性生活用品以及具有節能、環保特點的產品實行低稅率或免稅,如取消對排氣量在1.0升以下汽車的1% 消費稅。調整消費稅征稅范圍,取消現在已成為生活必需品的征稅,如汽車輪胎、工業酒精、醫用酒精等。
(二)實行結構性減稅,提高居民消費水平
加快個人所得稅改革步伐。將現行的分類所得稅改為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稅制模式,費用扣除方法由以個人為標準改為以家庭為標準,并建立扣除標準隨物價變動相應調整機制,降低最高邊際稅率,簡并稅率級次,完善征管制度。通過稅率、扣除標準的調整可體現減稅取向,有利于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消費能力;稅制模式轉換和征管制度的完善可保證應收盡收,有利于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作用。改革房產稅,將現行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稅等與房屋有關的稅取消,在房屋保有環節開征物業稅,促使房價降低,增加住房消費。對首次買房者減免契稅,減輕住房消費壓力,促進住房消費合理化。開征遺產與贈與稅,既可調節收入,又可減少儲蓄意愿,有利于提高社會總消費水平。
(三)調整促進就業的稅收政策,增加居民收入
進一步規范促進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現行稅收政策存在安置特定人員比例限制,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稅收政策的吸引力,不利于鼓勵規模較大的企業安置就業弱勢群體。另外,現行政策優惠期限的規定使得一些企業為獲得實惠而發生短期行為,他們往往在優惠期內按照政策規定安置特定的群體就業,一旦享受優惠期滿便將這些人員辭退。因此,可考慮將安置特定人員比例限制和優惠期限廢除,直接按安置特定人員人數給予一定的優惠,安置越多,優惠越多;安置時間越長,優惠時間也就越長,充分調動企業積極性。同時還要通過調整和完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突出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扶持,充分發揮稅收政策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的作用。降低中小企業稅負,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增加就業。鑒于占企業總數99%的中小企業是創造就業的主力,可通過進一步降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稅率,擴大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范圍,充分利用加速折舊、放寬費用列支標準、投資抵免、延期納稅,提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降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等多種形式,有效降低其稅負。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增強勞動力的吸納能力。近年來,我國第三產業發展迅速,2009年在全部第二、三產業從業人員中,第三產業占51.2%,但與發達國家60%-70%的比例有很大差距。因此通過大力發展第三產業促進就業有較大的潛力,應加大稅收政策對第三產業的扶持力度,擴大享受稅收優惠的政策范圍,以便第三產業企業吸納更多的勞動力。
(四)調節居民收入差距,提高全社會消費傾向
目前我國居民收入差距主要體現在城鄉差距、行業差距、地區差距等方面,縮小城鄉差距的主要辦法是想方設法增加農民收入,這就必須建立增加農民收入的長效機制。為此,政府應進一步加大對農業的投入力度,利用財政、稅收、金融等資金分配手段更多地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并加大對農村各項社會事業的財力支持,尤其是要大力支持農業科技進步,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建立城鄉一體化的經濟發展模式,使農村居民享受城市居民一樣的硬件和軟件;縮小行業差距,按照“限高、擴中、保低”的原則,一方面嚴格控制高收入壟斷性國有企業的工資總額,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另外,進一步完善并落實最低工資制度,各地應隨物價變動、GDP增長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通過規范的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保障職工合法利益;縮小地區差距,應進一步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增強經濟欠發達地區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改善居民收入狀況,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尤其是讓貧困人口盡快脫貧,促使全社會消費傾向提高。
(五)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增強消費信心
我國政府經過多年努力,已初步建立起包括城鎮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內容的社會保障制度,但是,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還存在覆蓋面窄,各地標準不一;社會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管理體制不完善,資金缺口大,立法滯后等問題;農村的養老、醫療等保障問題更是剛剛起步,因此,應增加政府支出用于改善民生和社會事業比重,擴大社會保障制度覆蓋面,逐步完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在養老保險方面,要繼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通過改革社保基金籌資模式,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多渠道積累足夠的資金, 彌補資金缺口,做實個人賬戶,保障退休人員切身利益;切實實行省級統籌,并爭取早日實現全國統籌,促進人員有序流動。醫療保險方面,應當將覆蓋面擴大到城鎮各類勞動者,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通過保險機制,壯大基金力量,切實做到基本醫療保障并逐步提高報銷比例。失業保險方面,擴大失業保險覆蓋范圍,合理確定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改變目前待遇標準偏低的現狀,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及其家屬的基本生活,以利于再就業和社會穩定。在農村也應加快推進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進一步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適當提高農民大病報銷比例,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真正形成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的良好的社會氛圍,讓老百姓放心大膽地去消費。
綜上所述,通過制定、實施合理有效的財稅政策,使消費盡快成為拉動我國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和持久動力,對我國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有極其重大而現實的意義。
參考文獻:
1.程霞珍,潘理權.擴大居民消費的難點、重點與對策研究[J].經濟問題探索,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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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納稅籌劃是我國財稅領域的新型管理手段,不斷被推廣與應用于廣大企事業單位中,尤其在中小企業財務管理中發揮出良好的籌劃效果。中小企業在開展財務管理時,應該充分認識會計政策與納稅籌劃之間的關系,進而制定出企業的總體發展目標和詳細的經營策略。通過對會計政策科學合理地分析,能夠提出適合中小企業發展的納稅籌劃措施。本文就這一方面進行分析論述。
關鍵詞 中小企業 財務管理 會計政策 納稅籌劃
所謂納稅籌劃,就是企事業單位在遵循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在納稅過程中采取適當的處理措施,來獲得一定節稅收益的企業財務管理方法。在現階段市場經濟體制深化改革形勢下,納稅籌劃正逐步成為企業經營和財務管理的重要舉措之一。在中小企業財務管理中,會計政策與納稅籌劃存在著極其密切的關系。會計實務具備的多樣性,經合理確定會計政策之后,能夠為納稅籌劃帶來足夠的實施空間。中小企業應按照自身的經營特點以及業務內容,加強對會計政策與納稅籌劃關系的認識,為企業帶來一定的節稅收益,從而確保經營目標的實現。
一、中小企業在制定會計政策中納稅籌劃的現實意義
(一)納稅籌劃的目的
納稅籌劃不同于偷稅、漏稅。而是以稅法為依據,做出繳納稅負最低的選擇。在當前的市場經濟體制下,作為主要納稅人的中小企業在市場利益的驅動下,必然努力尋求可以降低成本的各種措施,以求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勝。納稅籌劃的目的在于減少納稅成本,謀求最大的稅收利益。
(二)會計政策對企業經營利益的影響
中小企業的會計制度對企業各項行為有著規范行為,會計系統所具備的意義就不只局限于財務信息的記錄與傳遞方面,制定并貫徹不同的會計政策都會對企業經營效益的體現產生深遠的影響。會計政策是企業開展會計核算工作中應該堅持的經濟原則以及對會計事務的處理策略。在當前國內實施的會計政策中,有些是企事業單位必須堅持的,并未受到納稅籌劃的影響,例如會計期間的劃分、記賬貨幣、會計報告內容以及格式等;還有些為可選擇的,如存貨計價方法、收益、費用確認方法等。對于企業會計政策的制定,應該在會計法規強大指引作用下,有效結合中小企業具體狀況,合理確定可適當體現企業財務情形和經營效益的特定會計原則、方法以及程序,這樣就完成了會計政策的制定過程。
(三)認識會計政策與納稅籌劃關系對中小企業的必要性
因為中小企業會計實務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所以在會計政策制定過程中就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和實施的空間。還有,在我國稅收法律法規體系還未完善的形勢下,中小企業就可堅持追求稅后收益最大化的納稅籌劃原則,來進行會計政策制定。為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充分分析并認識中小企業財務管理中會計政策與納稅籌劃的關系。
二、中小企業財務管理中會計政策與納稅籌劃關系的研究
(一)一同受制于成本效益的原則
會計政策應該包含相關處理業務成本和信息引發的收益;納稅籌劃也會將籌劃所需費用(方案設計費用、學習與培訓費用等)與貫徹納稅籌劃方案得到收益進行對比,進而分析中小企業的成本效益。
(二)整體目標的一致性
會計政策的制定目的就是能夠讓中小企業更能夠科學而客觀地體現其財務情況、資金流動、經營效益等,加大信息相關性,有利于發揮在發展方向的決策,最終達到社會資源優化配置的效果;納稅籌劃在堅持節稅效益最大化與遵循國家調控政策的基礎上,最終完成資源的優化配置。由此可見,二者在整體任務目標上具有一致性。
(三)會計政策的選擇是進行納稅籌劃的有效措施之一
在中小企業會計政策有關內容中,對稅收約束方式通常包含以下方面:憑借對會計政策的選擇,可以完成遞延納稅的目的,從而體現出資金的時間價值;降低中小企業的納稅所得資金,以此獲得一定的節稅效益;能夠得到國家稅收政策的優惠,最終實現稅后效益的最大化。在進行納稅籌劃過程中,應用較為普遍的會計方法有存貨計價法、階段投資核算法、成本費用攤銷法等。
(四)納稅籌劃是會計政策經濟效果的體現
以現象而言,會計政策應屬于會計技術領域,而實質上它具有體現經濟效果的特征。這個效果就是不同的會計政策將會對中小企業經濟效益帶來不同的影響作用,還應包含對納稅籌劃工作以及投資方向的影響作用。
(五)會計政策的選擇結果直接關系著中小企業納稅籌劃
就宏觀層面而言,會計能夠發揮反應企業財務信息狀況以及控制財務管理的功能,因而會計政策的選擇結果將會生成具有差異性的財務報告,體現出不同的經濟事實,這些就會對我國的宏觀政策以及稅收政策造成影響;關于微觀層面,中小企業的納稅籌劃往往會受到自身會計業務的制約,其制定的稅務政策與相關調整措施會或多或少地受到以往遵循會計政策的影響。
(六)二者共同影響中小企業的財務決策
在中小企業財務管理中,會計政策與納稅籌劃能夠對財務決策造成影響,應用某些會計處理措施,能夠為企業決策指明方向。為更好地進行納稅籌劃,中小企業可以來選擇不同的投資方向,借以獲得納稅政策的優惠與支持。
(七)二者是同一個動態過程
就會計政策而言,不管是在初始制定方面,還是隨環境因素改變而應用全新會計政策,都動態地體現了其變更過程;納稅籌劃也往往在國家稅收政策的調整下,進行不斷革新,來適應中小企業財務管理的要求。
三、中小企業在應用會計政策開展納稅籌劃應完善的財務管理內容
在充分認識中小企業財務管理中會計政策與納稅籌劃關系的基礎上,就可以綜合應用會計政策來開展企業的納稅籌劃工作,其過程為一項復雜的、技術含量較高的財務管理活動,最好從下列多個方面著手,來完善中小企業納稅籌劃的方案設計:
(一)提升會計管理人員的納稅素質
全面提升財務管理人員的納稅素質,能夠從根本上解決中小企業納稅籌劃當中存在的多種問題。企業應定期開展國家稅收政策、納稅籌劃、財務管理等知識與技能的培訓活動,堅持終身教育的理念,讓職工切實了解納稅籌劃工作的最終目的以及現實意義,嚴禁他們將納稅籌劃當成偷稅、漏稅行為,使得他們在具備豐富理論知識的基礎上,科學合理地開展納稅籌劃,有選擇地遵循會計政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保持與稅務機構良好的溝通交流
中小企業在開展納稅籌劃工作中,應該請稅務機構工作人員對本企業納稅籌劃方案的合法性、科學性以及能夠獲得節稅效益進行評判,采納其提出的一些建議,從而規避不規范經營引發的風險隱患,堅持科學、合法、正確的納稅理念。
(三)增強審計監督力度
對我國中小企業進行外部審計的目的就是作為企業能夠合理運用會計政策進行納稅籌劃的外在保障,從而在發揮審計意見具備法律效用的同時,還能健全企業外部約束機制。
四、結論
當前我國不少中小企業會計政策選擇的納稅籌劃仍滯留在低層次上,這就要求中小企業應充分研究會計政策與納稅籌劃之間的關系,在自身所處的環境、發展階段和發展前景的基礎上,充分認識到納稅籌劃的風險,提高整體納稅籌劃觀念,選擇最優化的會計政策組合,使納稅籌劃朝規范化和高層次方向發展。從而實現企業的經營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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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家珍.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時機涉及的納稅籌劃問題.中國經貿.2013(2)
篇9
一、引文
筆者比較了《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和《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兩個文件,文件基本內涵一致,不同之處只是文件適用的時間范圍不同。
(一)相同點。若企業在滿足三個條件下,就可以將取得的政府補助資金認定為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同時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上述不征稅收入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 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三個條件的基本內容相同,具體表述上略有不同本文不再贅述。
(二)不同點,財稅[2009]87號文件針對企業收到的是2008年至2010年取得的資金,財稅[2011]70號文件針對的是2011年1月1日起企業收到的資金。兩個文件規定的時間雖然不同,但剛好可以理解為國家對該稅收政策時間上的延續。
由此企業可以將該兩個文件基本可以作為同一個稅收優惠政策處理,那么如何理解該稅收優惠政策的基本內涵?
二、基本內涵詮釋
文件中規定,企業將取得的政府補助資金認定為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那么文件中的“不征稅收入”如何理解,為何不是“免稅收入”,本文舉例說明
某大型科技公司,為研發一項高新技術產品,2011年開始6年內需要投3000萬元資金用于研發,并于2011年成功向科技部申請800萬元的科技專項資金用于公司該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發,該筆科技資金于2011年12月31日撥付到位。從2012年到2016年每年分別支出該專項科技經費160萬元用于產品研發,沒有發生設備費支出。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如下:
1. 2011年12月31日,收到撥付資金:
借:銀行存款 800萬元
貸:遞延收益 800萬元
2、2012年到2016年每年的分錄歸結如下:
借:研發支出 160萬
貸:銀行存款 160萬
借:管理費用--研發費 160萬
貸:研發支出 160萬
借:遞延收益 160萬
貸:營業外收入 160萬
稅務處理上,2011年企業稅務處理上如果選擇確定800萬元專項資金為不征稅收入,2011年會計和稅務上處理一致,都不作為一項收入處理,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數為0,2012年到2016年稅務上雖與會計上處理不一致,但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數也為0,因為會計處理上雖確認為收入,稅務處理上應調減相同金額的應納稅所得額,同樣會計處理上確認為費用支出,稅務處理上應調增相同金額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果企業不選擇確定為不征稅收入,2011年針對收到的800萬元會計處理上不確認為收入,稅務處理上應作為應稅收入處理,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00萬元,2012年到2016年,每年會計處理上確認160萬收入,稅務處理上由于前期已經將該筆800萬元確認為應稅收入,不能重復確認應稅收入,所以應作納稅調減處理,而會計上確認的費用160萬元,由于前期稅務已經將該筆800萬元確認為應稅收入,故對應的費用可以列支,不需要調整,最終每年應調減納稅所得額160萬元。具體數據如表1所示:
接上述的例題,如果2011年12月企業收到另外一個科技項目的專項資金50萬,用于購買企業專用設備,12月購入并安裝完畢,該設備預計使用5年,為簡化處理,假設無殘值。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如下:
1. 2011年12月
收到撥付資金:
借:銀行存款 50萬元
貸:遞延收益 50萬元
購入設備:
借:固定資產 50萬元
貸:銀行存款 50萬元
2. 2012年到2016年每年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研發支出 10萬元
貸:累計折舊 10萬元
借:管理費用—研發費 10萬元
貸:研發支出 10萬元
借:遞延收益 10萬元
貸:營業外收入 10萬元
稅務處理具體如表2所示(具體文字表述不在贅述,與上例分析類似):
通過以上例題分析,無論企業收到的是與收益有關的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還是收到的與資產有關的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不管企業在取得收入當年將其確認為不征稅收入,還是不將其確認為不征稅收入,結果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最終影響金額為0。從數據結果看,企業并沒有因為享受該政策而得到好處,“不征稅收入”不是“免稅收入”,而是屬于“應稅收入”。那么國家出臺的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所得稅優惠政策到底優惠在何處?
為了進一步解釋這個問題,筆者引入貨幣的時間價值概念。對于確認為“不征稅收入”和不確認“不征稅收入”,實際上影響的是企業各年所得稅應納稅額,如果將各年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被影響數額進行折現,然后進行加總和比較分析,那么我們就可以很直觀地了解到該政策的優惠之處。
接上面例題,假設該企業貨幣資金的年使用成本率為8%,企業所得稅稅率25%,那么可以得到以下數據:
800萬元專項科技經費(與收益相關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見表3)
50萬元專項科技經費(與資產相關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見表4)
通過數據比較分析,無論是與收益相關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還是與資產相關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如果在收到資金的當年稅務處理上確認為“不征稅收入”要比在稅務上不確認“不征稅收入”少支付相關企業所得稅的資金成本。而且如果企業的資金使用成本率越高,這種優勢越明顯。
筆者從貨幣的時間價值角度分析了有關企業取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內在原理,從而說明“不征稅”不是免稅,而是“遲征稅”。
三、特殊情況下企業所得稅政策決策分析
對于取得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的企業在符合“三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選擇確認為“不征稅收入”,同樣也可以選擇不確認為“不征稅收入”。有些特殊情況下,企業選擇不確認為“不征稅收入”反而更有利,但也不絕對。那么企業如何充分利用該政策進行決策,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筆者繼續從上述分析的原理出發,結合企業在特殊稅收政策下如何分析和決策。
(一)企業前期享受所得稅低稅率政策情況下
譬如企業正在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收到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剛好在享受優惠政策的后期,如果企業在收到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的當年將其不確認為“不征稅收入”,當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剛好可以享受低稅率政策;但是在做決策時還需要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
繼續引用上述例題(為簡化只對與收益相關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進行分析),該企業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2011年和2012年為享受優惠政策的最后兩年。2011年到2016年企業所得稅稅率分別12.5%、12.5%、25%、25%和25%,資金使用成本率8%不變,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被影響數現值計算結果如表5:
我們可以看出,如果企業在收到資金的當年稅務上不確認為“不征稅收入”要比稅務上確認為“不征稅收入”更為合算。
那么如果企業外部融資環境比較差,資金的使用成本率較高,情況又會有所不同。如果該企業資金使用成本率高達25%,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被影響數現值計算結果如表6:
我們可以看出,如企業的資金成本率提高到一定程度,企業在收到資金的當年稅務上確認為“不征稅收入”要比稅務上不確認為“不征稅收入”更為合算。
(二)企業存在彌補虧損情況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如果企業在取得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的當年剛好存在未彌補完的虧損,也需要權衡抉擇。
繼續引用以上例題,如果2011年企業當年雖盈利,但是還是存在300萬元未彌補虧損(當年盈利被彌補完后),且為最后一個可彌補年度,資金使用成本率為8%,所得稅稅率為25%。
2011年企業取得800萬元的科技專項資金,如果當年確認為“不征稅收入”,2011年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被影響數額為0;如果不確認為“不征稅收入”,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00萬元,同時可彌補虧損300萬元,可調減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最后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凈增加500萬,我們可得出如下數據如表7和表8所示:
我們可以看出,企業在收到資金的當年稅務上不確認為“不征稅收入”要比稅務上確認為“不征稅收入”更為合算。
那么如果企業外部融資環境比較差,資金的使用成本率較高,情況又會有所不同。如果該企業資金使用成本率高達25%,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被影響數現值計算結果如表9所示:
同樣我們可以看出,如企業的資金成本率提高到一定程度,企業在收到資金的當年稅務上確認為“不征稅收入”要比稅務上不確認為“不征稅收入”更為合算。
四、結語
關于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本內涵原理本文通過詳細的數據比較和分析,得出其優惠的實質是企業可以“遲繳稅”而非免稅,主要體現在企業因此而少支付相關企業所得稅的資金成本上。所以企業在運用該政策時,必須把握其實質的內涵對于企業的決策跟我科學。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首先在一般情況下(企業沒有享受其他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可以確定企業在符合“三個條件”的情況下,選擇利用該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更為有利。其次,企業在特殊稅收政策環境下(企業享受其他所得稅優惠政策),通過比較在選擇確認為“不征稅收入”和選擇不確認為“不征稅收入”的兩種情況下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被影響數額現值的大小來判斷企業是否需要利用該稅收優惠政策。筆者發現企業的資金使用成本率越高,企業不選擇利用該稅收優惠政策的機會成本越高。對于這點,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更具有現實意義,高新技術企業具有高投入、高風險的特征,往往使其面臨嚴重的資金短缺約束,嚴重制約企業的發展,企業取得的每筆資金使用成本也會相對較高,在是否選擇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政策的決策上更具有指導意義。
篇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銷售(營業)收入基數的確定問題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二、20*年1月1日以前計提的各類準備金余額處理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外,其他行業、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均不得稅前扣除。
20*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的各類準備金,20*年1月1日以后,未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企業以后年度實際發生的相應損失,應先沖減各項準備金余額。
三、關于特定事項捐贈的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發生為汶川地震災后重建、舉辦北京奧運會和上海世博會等特定事項的捐贈,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0號)等相關規定,可以據實全額扣除。企業發生的其他捐贈,應按《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及《實施條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條的規定計算扣除。
四、軟件生產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問題
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號)規定,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軟件生產企業應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支出,對于不能準確劃分的,以及準確劃分后職工教育經費中扣除職工培訓費用的余額,一律按照《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