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災害防范范文

時間:2023-09-21 16:57:3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地震災害防范,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地震災害防范

篇1

一、學校安全工作落實情況

(一)、強化了校園安全工作領導責任、安全治理責任落實力度

我校成立有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制訂了相關的工作職責、明確了領導小組的工作義務。按照教育局對學校安全工作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訂并與學校各部門、年級簽訂了《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明確了各責任人的職責。依照教育局關于《學校安全工作定見》,進一步規范整頓了安全教育活動、安全隱患排查、地震逃生安全練習訓練和預案等學校各項安全治理軌制。

(二)、健全門衛和教師值班工作軌制,把好校園安全關

執行門衛24小時值班,嚴格落實外來人員入校門衛盤查掛號、身份確認軌制。校園執行封閉治理,學生因特殊原因離校執行門衛審查,未經學校書面贊成或家長來接,一律不得離校。同時繼續堅持我校每周一到周五的教師值班和下學時學生的路隊軌制,特別是加強了正午休息時間的值班,確保早晨學生有序入校,正午學生不亂在校,下晝學生安然離校的局面。

小學安全教育暨地震災害防御工作自查報告

(三)、配備安保舉措措施,提高安全提防能力

我校按上級要求在學校重點部位設立了視頻監控系統,進行24小時視頻監控。門衛配備了橡膠警棍,微機室等功能室配備了響應的干粉滅火器,并且做到準時搜檢與維護。

(四)、開展安全常識教育和地震緊要避險練習訓練活動

我校行使每周一的國旗下講話,準時、適時對學生進行各類安全教育。各班主任老師行使每周一的班會向學生講解安全常識,傳授學生遇到緊要事宜的處理辦法,讓安全意識滲透到每一個學生的心里。經由過程學校安全手抄報大賽,繞揭捉生了解交通標識牌和有關的交通律例。經由過程地震常識掛圖展覽,向學生宣傳地震常識和地震泛起時自救相關常識。本學期開學初我們已經進行了一次地震逃生自救練習訓練和消防貧練,大大提高了學生的逃生和自救能力。在今年“”減災防災日到來之際,我們將再開展了一次防地震、防火災、防擁擠踩踏緊要避險安全練習訓練,賡續完美練習訓練軌制,提高避險能力。

(五)、加強了校舍安全排查、電路安全、衛生防疫及飲食衛生等安全治理

學校按期進行校舍和房屋電路隱患排查,確保校舍、電路的絕對安全。同時做好流行病防治工作,避免風行疾病發生和蔓延;嚴禁學生購買、食用小食物及各類飲品,杜絕食源性疾患發生;注意搞好飲水衛生,教育和培育栽種提拔學生育成良好的小我衛生習慣,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

二、校園安全大搜檢中發現的不足問題和整改措施:

小學安全教育暨地震災害防御工作自查報告

(一)、搜檢中發現的不足問題

1、因為經費等原因,我校監控設備還不足。

2、我校現在已經購置了兩個滅火器,但數量還有必然的欠缺。

(二)、整改措施

1、進一步加大安全教育力度,嚴格執行校門口由值班教師、學校領導班子輪流值班,按時迎送學生,避免發生意外。值班教師加強校園放哨,尤其是廁所等安全死角。

2、繼續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賡續增強安全意識和提防能力。

篇2

為了加強地震防御工作,減少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經研究決定,成立__鄉20__年防震減災領導小組,其組成人員如下:

組 長:__

副組長:__ __ __ __ __

成 員:____ __ __及各村(社區)主任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鄉安辦,__任辦公室主任,負責處理防震減災安全日常事務。

1.編制年度防震減災方案

鄉安辦要會同防震減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部門,在每年第一季度前擬定年度防震減災方案,確定地震的監測、預防責任單位與責任報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2.監測制度

負責地震監測的單位,要廣泛收集整理地震災害預防預警的有關數據資料和信息,進行地震短期趨勢預監,建立地震災害監測、預防、預警等資料數據庫,實現各部門監測、預防、預警等資源的共享,不斷提高監測質量。

3.值班制度

建立健全值班制度。防震減災搶險指揮部辦公室要實行24小時值班,領導帶班;當發生地震災害時,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值班,認真接聽本轄區內的雨情、險情、災情報告,并按規定報告、轉達、處理。

4.險情巡查制度

鄉、村、組在地震發生后,要組織人員加強對災害重點地區、災害隱患點和易再次發生災害地區的巡查、監測和防范,發現災情和險情要及時處理和報告。對已規定的地震災害危險區,要予以公告,并在災害危險區的邊界設置警示標志,確保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根據險情變化及時提出應急對策,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情況緊急時,應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各村委、村民小組發現地震窄險情和災情后,應迅速報鄉人民政府和縣國土資源局。

地震災害速報的內容,主要包括地震災害險情或者災情發生的時間、地點、災害類型、規模、發展趨勢和受威脅的人員與財產等,同時提出采取的對策與措施,對發生的地震災害災情速報內容,還應包括死亡、失蹤的受傷的人數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等。發現地震災害險情或者災情有新的變化時,必須及時續報。禁止隱瞞、謊報或者接受他人隱瞞、謊報地震災害險情和災情。

地震災害應急工作按照險情和災情等級,實行分級響應,采取邊調查、邊核實的方式,防止地震災情的加劇和危害的擴大。

篇3

看著看著,我的心被地震所帶來的災害強烈地震撼著。地震這種經常發生的自然現象,給人類帶來多少危害!每當我從電視中看到哪個地方有多少級地震,帶來怎樣的嚴重后果時,我的心就很難過。因為傷亡的都是我們人類,毀壞的都是我們地球上的家園。

然而,對于地震,我們人類真得束手無策嗎?不是的。人類在同地震這一自然災害斗爭的過程中,積累了不少知識和豐富的經驗。平時,我們應該做好相應的應急防范和應急措施。當發生地震時,我們應該頭腦清醒,沉著冷靜,絕不能被突如其來的事情弄得昏頭腦轉,不知所措,盲目逃亡而造成更大的傷亡。

防震減災,必須以預防為主。如果有一種儀器,能在地震前準確地測出地震的位置、級數,那該多好啊!假如我是世界防震專家,我會以我的能力,為世界的人民服務。我會發明一些儀器去預測地震的發生。我發明的儀器叫做地震預測儀。這個地震預測儀可以在地震發生前的十個小時發生警告,以便于人們的疏散。如果我發明的這個地震預測儀可以預測地震的發生的話,這樣就可以減少災害造成的的傷亡和資金的損失。

那造成地震的罪魁禍首是誰?是地球嗎?不,不是地球!造成地震的罪魁禍首是我們人類。原因是我們人們不斷開采地下資源,造成巖層不斷擠壓,巖層產生褶皺,然后褶皺不斷增加,巖層隨即斷裂,這時就發生地震。只有保護環境,做好防震減災的工作,建立健全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和地震緊急救援等等做,才能使地震災害減少到最低。

讓地震災害遠離我們,這是我的心愿,也是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心愿!

篇4

一.排查整治內容

我校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視地震災害防范應對工作,落實好“四個一”安全防范措施,即對校園建筑場所和重點場所設施設備開展一次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結合“安全教育周”“3.29全國中小學安全教育日”“5·12防災減災日”等時機開展一次防震抗震安全教育,模擬突發地震緊急情況下開展一次防震避險應急演練,組織一次抗震物資清查、儲備工作。

二.根據文件要求,我校做了以下方面工作:

(一)對校園建筑場所進行了一次嚴密的排查,在排查中發現“啟智樓”樓頂琉璃瓦有松脫和裂開的現狀,我校及時把有問題的琉璃瓦處理,聘請了專業人士實地考察,并根據專業人士建議制定了應對方案。

篇5

德國:兩大“武器”應對突發事件危機

自然災害、傳染病疫情、恐怖襲擊,如何有效防范和應對這些重大災害是擺在各國政府面前的重大課題。在德國,有一個專門負責民事安全、參與民眾保護和重大災害救援的指揮中樞――聯邦內政部下屬的聯邦民眾保護與災害救助局(BBK),這個機構組建的“共同報告和形勢中心”及其開發的“德國緊急預防信息系統”成為德國危機管理的兩大武器。

德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各州擁有較大的自。2002年,聯邦內政部與各州形成了新的民眾保護戰略,主導思想是聯邦和各州共同承擔責任,共同應對和解決異常的危險和災害。新戰略要求:更好地協調聯邦和各州現有的救援力量,尤其是消防隊伍和救援組織,特別是應該建立新的協調工具,并加強信息系統的協調。BBK因此有針對性地設計了上述兩項武器。

“共同報告和形勢中心”成立于2002年,是危機管理的核心,負責優化跨州和跨組織的信息和資源管理,加強聯邦各部門之間、聯邦與各州之間以及德國與各國際組織間在災害預防領域的協調和合作。

“德國緊急預防信息系統”提供了一個開放的互聯網平臺。集中向人們提供各種危急情況下如何采取防護措施的信息。該系統網絡平臺有2000多個相關鏈接,人們從中可以很方便地找到有關民眾保護和災難救助的背景信息,也可以了解危險情形下如何采取預防措施和行為規則的指導等信息。

另外,這個信息系統還有一個專供內部使用的信息平臺,為決策者在民眾保護和災難救助上提供信息。在危險局面出現時,這一內部平臺可以幫助決策者有效開展危機管理,大大減輕了決策層的風險評估和資源管理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BBK不同于傳統的管理機構,各領域的專家共同組成了一個跨部門、跨州的多學科防御網絡。BBK還得到了德國各個相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如德國流行病權威機構羅伯特-科赫研究所、波茨坦地質研究中心、德國氣象服務局、聯邦血清與疫苗管理局、聯邦刑偵局、聯邦信息技術安全局、聯邦技術救援局、聯邦國防軍等。

法國:應對突發公共安全事件不浪漫

法國人愛浪漫,愛過節,歡慶聚會或彩裝游行等活動已是常事。然而,與人們松弛心態形成對照的是隨處可見的監視器、佩槍巡邏的警察,以及不時調整的國家警戒級別。以浪漫著稱的法國人,對待安全問題卻顯得極為謹慎。平日祥和、浪漫的生活氣氛與法國安全體系的高度謹慎表明,法國在應對突發公共安全事件上實行“外松內緊”策略。

首先,法國歷來重視對社會運行狀態進行預測,從不因暫時的太平而麻痹。隨著各種災害的頻繁發生、社會復雜性程度的提高,各種變量對社會秩序影響的復雜性也在增加。法國有關部門定期運用統計資料、數學模型和計算機模擬等對各種社會和災害變量進行預警性分析。這些分析對政府適時調整社會政策,實施有針對性的社會控制手段,及時緩解和防范危機因素的作用很大。

此外,法國適時調整國家警戒級別,提醒民眾可能存在的自然災害或社會不穩定因素。法國實行的安全警戒系統用4種顏色代表不同警戒級別,由低到高分別是黃色、橙色、紅色和深紅色。政府首腦有權隨時宣布或調整國家所處的警戒級別。比如去年12月1日,由于擔心歲末遭到恐怖襲擊,法國總理拉法蘭宣布將全國的警戒級別從黃色提高到橙色。警戒級別提高到橙色后,軍隊就會出動。和警察一起加強機場、火車站、輪渡口以及商場的安全保衛。

突發事件最大的特點是突然性和不可預測性。為此,法國還經常進行應對各類突發危機的演習,以測試政府部門的緊急救援和協調作戰能力,同時進一步提高專業人員和公眾的應對水平。去年10月,巴黎市警察局、消防隊和醫護等部門在市中心地鐵站舉行了一次大規模防生化襲擊演習。演習的內容是:兩名“”在逃避追捕過程中打碎了含“不明氣體”的容器:正在進站的地鐵列車緊急制動:頃刻間,數十名乘客“中毒暈厥”。率先到場的消防隊員和警察初步斷定“不明氣體”為“化學毒氣”。幾分鐘后,巴黎市啟動防生化襲擊緊急行動計劃,大量警察、消防隊員和醫護人員趕到現場履行各自職責。與此同時,警方啟動“紅色警報”行動計劃,并通告全城,要求在“毒氣”散布過程中離開現場的乘客立即前往各指定醫院接受檢查和治療。

從世界范圍看,在應對突發災害時,國家法律也起著重要作用。法國在憲法中規定了緊急狀態制度,給政府的行政緊急權力做出明確的界定,詳細規定在緊急狀態時政府與民眾的關系,以保障政府在緊急狀態下充分、有效行使行政緊急權力,同時又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此外,法國《緊急狀態法》規定內閣部長會議有權宣布緊急狀態,規定內政部長有權命令關閉緊急狀態區域的劇場、酒店和公共場所,規定了軍事法庭有權受理有關的案件。

正因為這些原因,法國人平日才能享受到安寧與輕松的生活。

美國:應對地震災害的經濟與教調

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屬全球地震高發地區之一,其中西海岸最大城市洛杉磯是美國第二大城市,恰好處于全球最活躍的環太平洋地震帶內。如何應對地震災害成了美國聯邦政府以及加州地方政府不斷探索的課題,這其中不乏一些經驗和教訓。

洛杉磯地下2萬米左右深處就有一個斷層。地震學家預測,洛杉磯在一兩代人內發生里氏8級地震的可能性很大。在頻繁的小地震和可能的大地震威脅之下,美國及加州地方政府部門制訂的一些規定、當地完善的基礎設施,以及對青少年防震意識的培訓成為了美國應對地震災害的核心優勢。

加州當地的建筑條例強制規定,所有房屋的建筑設計必須滿足抗震要求,而郊外民房則多是獨立式單層或兩層木質結構建筑,這樣在發生重大地震災害時可減少房屋垮塌的危害,降低人員死亡率。此外,加州公路四通八達,地震后救援工作很容易在短時內順利展開。這些優勢在1994年洛杉磯北嶺地震中得到了體現。

預測地震仍是世界級難題,提高防震意識因此成為應對地震災害的主要環節。美國地質調查局及教育部門多年來始終對公眾及在校學生進行地震知識的教育,普及地震災害中自我保護的知識。例如加州的中小學在每個學期開始時都要求學生準備一個地震應急包交給學校統一保管,內容包括必要的藥品、干糧及與家長及外地親屬的聯系方式等,以備萬一。

盡管有一些成功經驗和優勢,但美國在應對地震災害時仍然有一些教訓及不足之處。

1994年洛杉磯北嶺地區發生里氏6.7級地震。此次地震中,總共有11所

醫院的建筑受到不同程度損害而無法使用,這使得這些醫院非但不能為地震中受傷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反而需要把醫院中的原有病人疏散到別的醫院去,從而給附近承擔震后醫療服務的醫院增添了負擔。鑒于此,加州立法機構在這次地震后通過一項立法,限期要求加州所有醫院必須把重癥病房和急診室設置在具有抗震能力的建筑物內。

另外一個值得注意的是災區疫情問題。加州北嶺地震發生數周后,在災區及周邊地區暴發了罕見的孢子菌病,這種由于吸人空氣中的孢子菌而引起的呼吸系統疾病的發生率在震后8周內出現異常上升,并導致多人死亡。專家認為這是地震造成山體滑坡,導致空氣中出現大量孢子菌所致,大多數病例出現在山地滑坡的下風地區,而有關部門在救災時對此類病疫考慮不足,使該病發病率出現上升。

美國的震后救援被納入自然災害應急管理體系內。這一體系由聯邦、州及地方政府三個層次組成,不足之處非常明顯:由于它強調屬地管理,即在自然災害發生時,首先由地方政府啟動應急預案,無論災害的規模及范圍有多大,救援的指揮和決策工作都由當地政府官員負責,而州或聯邦官員只能起到輔助作用,即便是總統也只能對救災工作發揮象征性的支持作用,這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救災的資源調配和工作效率。一旦自然災害發生在相對貧困和對災害準備不足的地區,這樣的體制往往會造成救援工作遲緩,從而使災情擴大。2005年發生在美國南部的“卡特里娜”颶風災害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

韓國應急管理:機制完善法律健全參與面廣

作為我國的近鄰,韓國也是一個災害類型多樣化的國家。為有效應對各類突發性災害,韓國建立了適應本國特點的危機管理機制。每年5月25日為韓國防災日,在這一天舉行全國性的綜合防災訓練,通過防災訓練讓政府官員和普通民眾熟悉防災業務,提高應對災害的能力。

法律法規

韓國的危機管理機制井然有序,主要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規作保障。總體來說,韓國有關突發性災害應對的法律分為戰爭災害、自然災害和人為災害三大類。

為有效應對自然災害和人為災害,韓國政府針對災害預防、防災體系建設、災害救援、災情調查、恢復與補助等制訂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包括《自然災害對策法》、《災害救濟法》、《高壓氣體安全控制法》、《生命救助法》等。

決策與協調

為了預防大規模突發性事件,韓國政府設立了一個常設性的機構――中央災害對策本部。它隸屬于國家行政自治部,由政府23個部門的局長級干部組成,行政自治部長官擔任本部長,行政自治部和建設交通部次官擔任副本部長。主要職責是制定各種防災對策,審議國家防災基本計劃,協調各地的防災計劃。當出現大的災情時,中央災害對策本部負責災害情況,并協調政府各部門投入人力和物力進行救災搶險。中央災害對策本部還負責對氣象廳、交通部水利局、韓國水資源公社等機構以及地方災害檢測單位提供的各種災害信息進行綜合統計和分析。

與中央災害對策本部相對應的是在韓國16個市(道)、245個市(郡區)以及基層的三級政府逐級設立的災害對策本部,各級政府行政首長擔任相應的災害對策本部的本部長。地方各級災害對策本部的主要職責是在發生大規模的自然災害時,設立總協調官、編制官、擔當官等,并由通信、電力、運輸、軍隊、警察、紅十字會、新聞報社等參加,組成各種領導班子,貫徹執行中央的防災、抗災計劃。

韓國還設有保健福祉部,該部門在防范天災人禍尤其是流行性傳染病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信息管理

韓國通過有組織的宣傳教育增強國民的危機意識,并構建多層次的信息平臺。韓國重視對民眾的危機培訓教育,有關部門印制了圖文并茂的宣傳手冊發放給民眾。

在災害信息方面,韓國《信息公開法》及相關法案都有相關規定。中央災害對策本部負責全國范圍內的災害信息和災害警報的工作。借助韓國手機基站密布、手機信號基本沒有盲區的特點,2004年韓國消防防災廳開始通過手機短信向災害多發地區的居民災害警報。

資金保障

篇6

  摘 要: 通過對我國地震應急組織體系及財政應對地震類災害的流程分析,結合國外應對地震類突發事件的成功經驗, 分析了我國公共財政應對過程中存在的不足, 最后建立了5個應對地震類突發事件的財政應急機制,分別是公共財政日常運行機制、震前預警防范機制、震時響應機制、震后恢復重建機制和財政監督檢查機制。

                  關鍵詞: 突發事件;地震; 公共財政; 應急機制                   0 引言                   在各類自然災害中,破壞性地震發生的頻率雖不算很高, 但累計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特殊的地理位置決定了我國是世界上受自然災害影響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我國的自然災害主要呈現以下幾個基本特點:災害種類多; 頻度高; 區域性、季節性強; 災害損失嚴重等。其中最為常見的災害主要有5種: 洪澇、干旱、地震、臺風、滑坡泥石流等。地震是自然災害危害最嚴重的災害之一,一次強烈地震造成的物質損失可達到數億元。而我國又是地震災害頻發的國家, 因地震造成的人員傷亡居世界之首[ 1 ] 。                   自然災害系統是一個復雜的系統,是自然與社會相互作用的結果, 具有很強的周期性和不確定性。在現有的科技水平下, 我們還無法規避自然災害的發生, 但是我們可以依據對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發生、發展、衍生及其影響的自身規律,以及對救助主體自身的運作規律的研究,來制定相應的應急機制加以預防和應對。本文通過對我國地震應急機制及財政應對地震災害的現狀分析,最終建立了地震類突發事件的公共財政應急機制。目前對地震類突發事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5個方面: ①地震應急預案的研究[ 2 ] ; ②地震災害特點及減災對策研究[ 3 - 5 ] ; ③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研究[ 6 - 7 ] ; ④地震個例研究[ 8 ] ; ⑤國外地震應急管理對我國的啟示[ 9 - 10 ] 。可以看出,目前還沒有從財政角度分析其應急機制的, 本文主要以地震為例探討公共財政的應急機制。                   1 當前我國地震應急組織體系簡介                   我國的地震應急領導機構分為平時應急準備和震后應急反應兩類[ 11 ] 。平時應急準備領導機構通常稱為防震減災領導小組或者防震減災聯席會議, 屬于地震應急協調機構, 為常設機構; 而震后應急反應領導機構通常稱為抗震救災指揮部,是一種決策指揮機構,為臨時性地震應急機構,但在平時已經成立, 震后根據啟動條件啟動運作。我國的地震應急工作組織體系由地震應急管理職能部門、應急搶險救援部門和應急領導指揮機構組成。                   各級財政部門作為地震應急過程中資金的主要支持性部門,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位列于地震應急搶險救援部門的行列。財政對地震類突發事件的支持分別遵循分級響應和屬地原則。                   2 我國公共財政應對地震類突發事件分析                   2.1 地震類突發事件中公共財政支持的必要性                   由于地震災害的難以預測性、突發性、復雜性以及造成損失的嚴重性等特點,一旦發生就會給社會經濟、人民生活帶來災難性后果。因此,客觀上要求社會具有應付此類災難事故的能力。                   財政作為地震應急工作組織體系中的應急搶險救災部門,對地震應急的支持是貫穿始終的, 無論是震前的應急準備、震時的應急反應以及震后的恢復重建, 都離不開各級財政的支持。                   (1) 對平時地震應急準備的支持                   破壞性地震發生的頻率雖小,但造成的危害極大。地震應急準備的目的是降低承災體的脆弱性, 提高其恢復能力, 盡可能地減少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為災害的應急反應做出充分的準備。應急準備主要包括以下工作:編制地震應急預案; 建立地震應急指揮技術系統; 地震應急隊伍建設; 儲備地震應急物資; 地震應急培訓和演練; 地震應急宣傳以及對地震應急的行政監督檢查等。以上所有這些工作的開展,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財政資金予以支持。                   (2) 對震時應急反應的支持                   震時財政資金支持的主要目的是保證災區人民衣、食、住、行等生活品的基本需要。2002年7月, 民政部、財政部制定了中央救災資金的補助標準。隨著災害過程的發生、發展、穩定和結束,中央政府在不同時段將向地方政府下撥救災資金,按照撥付時段的先后次序,中央救災資金主要分為三大類: 救災應急資金、災區民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春荒冬令災民生活救濟補助資金[ 12 ] 。總之,各級財政部門在協助災區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方面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3) 對震后恢復重建的支持                   震后恢復重建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財政資金的投入也是陸續進行的。一般情況下, 救災應急資金在災害發生后3 d內下撥, 恢復重建資金在收到報告后10~15 d下撥, 在恢復重建期內, 各級財政部門要適時監督預算資金的使用情況。                   2.2 我國財政應對地震類災害的流程分析                   地震類災害事件發生后,作為救災主體的政府部門必須迅速組織資源實施救助。本文主要從財政提供資金支持方面進行分析, 目前我們國家的救災資金是由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管理的。下面對地震類突發事件發生后的災害信息傳遞流程、財政救災資金的申請流程、財政救災資金的劃撥流程以及災后財政資金的監督檢查與清理回收進行分析[ 13 ] 。                   (1) 地震災害信息傳遞流程                   民政部門要進行災情上報工作,首先要搜集所需要的信息。中國地震局雖有一套災情信息搜集系統, 但由于專業不同, 對災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處理方式也就不同, 因此在救災款申領過程中, 財政部門主要以民政部門提供的災情信息為主,地震局提供的災情僅作參考。按照“逐級上報”的原則, 地震類災害的信息傳遞流程可用圖1表示。                               (2) 財政救災資金的申請流程                   地震類災害的救災資金主要包括用于解決災民的吃飯、喝水、衣被、取暖、醫藥、臨時住房等基本生活品;災區民房恢復重建資金; 對因災死亡人員的慰問金等。我國救災款項只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申請, 而且相應的信息來源主要依靠民政部門的災情統計信息。在救災款項申領上報的過程中,由民政部門與同級財政共同會商決定申請救災款的數額, 依據逐級上報原則, 層層會商后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3) 財政救災資金的劃撥流程                   在國務院同意下撥救災款項時,具體事宜由民政部和財政部負責。首先由民政部的一個主管處和財政部的主管處同意后, 再分頭上報司里,兩司經協商(有時需反復協商) , 達成初步一致意見后, 上交兩部審核, 兩部審批同意后, 再返回兩部的兩個處, 按程序逐層會商后發文下撥。現行的撥款流程一般是:由民政部、財政部向省級政府及民政廳、財政廳發函通知; 省級政府拿到這筆款項后, 由省財政廳和民政廳會商,將其分發到各個市縣; 由市縣政府相應的財政和民政主管部門將其發至各個鄉鎮;最后鄉鎮將其分發到村, 直至將救濟款用到災民身上或發到災民手中。救災資金的劃撥是各級民政與同級財政層層會商, 由財政部門劃撥至民政部門救災資金專戶, 最終由民政部門統一逐級發放的。                   (4) 災后財政資金的監督檢查與清理回收                   各級財政部門的職責之一便是對救災資金的災后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清理回收救災資金的余款。監督檢查救災資金的目的是提高救災資金的使用效益, 避免擠占、挪用、不及時轉撥、分配不公、地方滯留救災資金等問題的出現。2003年云南大姚地震中出現的擠占挪用救災資金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因此必須加強救災資金的監督檢查, 及時對災后余款進行清理回收。

                  2.3 當前財政應對地震類災害事件中存在的問題                   處在轉型期中的我國財政體制,尚未形成有效的應對突發事件的財政運行機制, 趙要軍、陳安等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中公共財政應急機制探討”一文中分析了當前財政應急中普遍存在的問題[ 14 ] 。除了所提到的問題外, 在地震類事件突發的情況下, 財政在應對中還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1) 地震救災款申報中的問題                   我國地震救災款由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會商后向上級部門申報,這就導致地方民政、財政存在合謀套利的可能, 如輕災重報, 無災有報等。                   (2) 地震救災款的接收、分配過程中的問題                   目前我國的救災物資主要由財政、民政、社會捐助等方式獲得,而對救災物資的接收則存在多頭接收, 缺乏統一的匯集管理。救災款的分配沒有統一的分配標準, 隨意性較大。分配過程中還存在以權謀私等不法行為。                   (3) 地震救災款的撥付、使用方面的問題                   救災款的撥付不及時,應當兌付災民的恢復重建資金不足額。主要存在大量擠占挪用救災資金、隨意調整資金的使用用途、少數干部貪污、隨意挪用恢復重建資金等。                   (4) 地震救災資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地震類突發事件救災資金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如沒有對下撥資金在各恢復重建項目中的劃分原則做出明確規定, 致使地方政府重基礎項目恢復, 輕普通民房的重建; 雖然對中央特大救災資金多長時間內下撥災民手中有了明確規定,但沒有對地方政府財政專戶的一般自然災害救助資金下撥做出明文規定, 致使地方政府的救助資金長期滯留財政、民政部門。                   3 地震類突發事件公共財政應急機制的建立                   依據地震類突發事件發生、發展、衍生、演化等規律,結合財政自身運作規律, 完善的地震類突發事件公共財政應急機制應包括常態運行機制和非常態運行機制, 其中常態運行機制包括:公共財政日常運行機制和公共財政震前預警防范機制,非常態運行機制包括: 公共財政震時響應機制和公共財政震后恢復重建機制, 還有貫穿常態運行機制與非常態運行機制始終的公共財政監督檢查機制[ 15 ] 。地震類突發事件發生與否往往是不可預知的, 因此, 財政應急機制理應是常備不懈的, 各應急機制間應是一個循環往復的閉合圓環(圖2) 。                             3.1 公共財政日常運行機制                   地震類突發事件中公共財政的日常運行機制主要完成事前的應急準備工作,為有效應對突發性災難事件提供保障。在目前情況下, 公共財政日常運行機制應著力完善以下工作。                   (1) 財政系統內部成立災難應急指揮體系                   當地震類災害發生時,發揮信息溝通、組織協調、以及財政資金的統一調配工作。由于目前我國的管理體制還存在分部門、分領域等分散管理的弊端, 因此, 成立統一的財政應急體系是有效應對災難性事件重要的物質保證。                   (2) 完善預備費的管理                   目前我國預備費的提取數額與國外相比明顯偏低,有必要提高預備費的提留比例, 同時進行預算制度改革, 把預備費和年度預算分開管理。建議設立專門的應對災難性事件的專款專用賬戶,并設立明細科目。當災難性事件發生時可迅速從該賬戶中支取資金予以應對。                   (3)明確中央和地方財政救災資金的承擔比例                   依據分級響應原則,不同級別的突發事件響應主體是不同的, 如重、特大災難性事件, 一般應由國務院和災區所在省人民政府共同應對處理,在財政救災資金承擔比例事先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 就容易造成“風險大鍋飯”,盡而延誤突發事件的處理。日本的《災害救助法》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該法明確規定了財政資金應對災害事件的提留比例以及各級政府應承擔的數額[ 12 ] 。                   (4)健全財政監督職能財政監督職能在財政資金的申領使用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災難性事件發生后,民政部門與地方政府會商申領財政資金過程中存在著夸大災情、為己套利的可能, 在財政資金的使用過程中則存在截留、挪用等不法行為。因此, 健全財政監督職能是合理使用資金的重要保障。                   312 公共財政震前預警防范機制                   震前預警防范是震時響應的前奏,做好震前預警準備工作是有效減緩公眾情緒及減少損失的關鍵, 因此震前預警機制就顯得尤為重要。財政系統不僅要與民政系統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還要與地震預測、監測體系間形成信息共享互遞機制,力爭快捷地獲得第一手資料, 為應對地震類災害事件做好充足的事前防范工作。                   313 公共財政震時響應機制                   震時應急響應是處置地震類災害事件的關鍵。                   (1)迅速啟動應急預案                   依據《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分級響應的原則,不同級別的地震應啟動不同的應急預案。各級財政作為應急搶險救災的主體部門之一,也要依據地震級別及各級財政承擔的比例迅速調集資金加以應對。                   (2)加強與民政部門的溝通                   財政資金的申領、劃撥等主要以民政部門提供的災害統計信息為依據,因此在地震類突發事件發生發展的過程中, 財政、民政部門要及時的溝通交流信息。同時財政部門也應成立專門的調查小組, 多渠道獲得災害損失的真實資料。                   (3)簡化、規范應急撥款流程                   及時性是突發事件處理的重要原則,而目前我國財政資金的劃撥流程則顯得有些遲緩, 層層會商的結果可能會貽誤災難處理的時機, “特事特辦”制度雖能一定程度上解燃眉之急, 但終不是長久之計, 必須簡化突發狀態下的財政資金劃撥流程。                   (4)適時監督財政資金周轉情況                   不僅要加強財政應急資金的日常監督,更要加強對災害處理中財政資金的周轉情況進行適時監督。                   3.4 公共財政震后恢復重建機制                   震后恢復重建是恢復災民生產生活的重要工作,財政資金的支持是恢復重建的重要保障。                   (1)震后財政資金的及時補償                   財政資金的及時補償是穩定民心、恢復災民信心、搞好生產自救的關鍵。                   (2)總結經驗教訓                   通過對處理地震類災害事件整個過程的分析,找出應對環節的不足,總結經驗教訓, 完善財政應急預案。                   (3)財政資金的清理回收                   對財政資金的清理回收有明確的規定,多余的資金除用于規定的開支范圍外, 其余的要回收財政專戶, 對應急過程中產生的資金不足要查找原因。                   (4)對財政資金進行全面審計檢查                   震后恢復重建工作完成后,要對財政資金的整個申領、使用過程進行全面的審計檢查, 要對違規使用資金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嚴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3.5 公共財政監督檢查機制                   監督檢查機制貫穿地震類突發事件應對的始終。不但要對財政資金的整個流動過程進行檢查,還要對預案及預案管理的有效性及災害處置的全過程進行評估。從中總結經驗教訓,進一步完善財政應急預案。                   4 總結                   本文以國內外相關研究成果為基礎,結合我國地震類突發事件的特征機理及財政應對突發事件的現狀, 初步建立了地震類突發事件的財政應急機制。該應急機制是以循環的閉合圓環構建的,體現了系統論、過程論的管理思想。但對財政應急機制的更為深入的研究有待進一步加強。

篇7

第一條為了防御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震后救災與重建等(以下簡稱防震減災)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防震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防震減災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防震減災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科學研究成果,提高防震減災工作水平。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第七條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

中國人民、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應當執行國家賦予的防震減災任務。

第二章地震監測預報

第九條國家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工作,鼓勵、扶持地震監測預報的科學技術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監測預報水平。

第十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并組織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根據全國地震監測預報方案,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震活動趨勢,提出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意見,報國務院批準。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地震監測工作,制定短期與臨震預報方案,建立震情跟蹤會商制度,提高地震監測預報能力。

第十二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對地震活動與地震前兆的信息檢測、傳遞、分析、處理和對可能發生地震的地點、時間和震級的預測。

第十三條國家對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分類管理。

全國地震監測臺網,由國家地震監測基本臺網、省級地震監測臺網和市、縣地震監測臺網組成,其建設所需投資,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承擔。

為本單位服務的地震監測臺網,由有關單位投資建設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指導。

第十四條國家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地震觀測環境應當按照地震監測設施周圍不能有影響其工作效能的干擾源的要求劃定保護范圍。

本法所稱地震監測設施,是指地震監測臺網的監測設施、設備、儀器和其他依照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的地震監測設施、設備、儀器。

第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確實無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同意,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采取相應的措施后,方可建設。

第十六條國家對地震預報實行統一制度。

地震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序。

任何單位或者從事地震工作的專業人員關于短期地震預測或者臨震預測的意見,應當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不得擅自向社會擴散。

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別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別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堤,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本法所稱重大建設工程,是指對社會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工程。

本法所稱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漏和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堤防和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嚴重次生災害,必須認真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依法進行嚴格的抗震設防。

第十八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地震烈度區別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并負責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審定工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但是,本條第三款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務院鐵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關專業主管部門負責分別制定鐵路、公路、港口、碼頭、機場、水工程和其他專業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

第二十條已經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構筑物,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屬于重大建設工程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筑物、構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

(四)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一條對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災、水災、山體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災害源,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條根據震情和震害預測結果,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防震減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修改防震減災規劃,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公民在地震災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強對有關專業人員的培訓,提高搶險救災能力。

第三章地震災害預防

第二十四條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與可能,在本級財政預算和物資儲備中安排適當的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

第二十五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地震災害保險。

第四章地震應急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并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省、自治區和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還應當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法所稱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地震災害。

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扶持地震應急、救助技術和裝備的研究開發工作。

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進行必要的地震應急、救助裝備的儲備和使用訓練工作。

第二十八條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的組成和職責;

(二)應急通信保障;

(三)搶險救援人員的組織和資金、物資的準備;

(四)應急、救助裝備的準備;

(五)災害評估準備;

(六)應急行動方案。

第二十九條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后,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預報的區域進入臨震應急期;有關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動員社會力量,做好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

第三十條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國務院應當成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設在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

破壞性地震發生后,有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本法所稱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使災區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自我恢復能力,需要國家采取相應行動的地震災害。

第三十一條地震災區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震情、災情及其發展趨勢等信息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地震災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告震情和災情。

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地震災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對地震災害損失進行調查、評估;災情調查結果,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條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為了搶險救災并維護社會秩序,國務院或者地震災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災區實行下列緊急應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對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藥品統一發放和分配;

(三)臨時征用房屋、運輸工具和通信設備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緊急應急措施。

第五章震后救災與重建

第三十三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地震災區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并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災區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震情和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地震災區提供救助。

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國務院應當對地震災區提供救助,責成經濟綜合主管部門綜合協調救災工作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統籌安排救災資金和物資。

第三十四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醫藥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傷員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民政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迅速設置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提供救濟物品,妥善安排人民生活,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郵電、建設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措施,盡快恢復被破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輸油等工程,并對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

第三十七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

第三十八條因救災需要,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事后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三十九條在震后救災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服從指揮,自覺維護社會秩序。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災資金和物資。

各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地震救災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震害情況和抗震設防要求,統籌規劃、安排地震災區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條國家依法保護典型地震遺址、遺跡。

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保護,應當列入地震災區的重建規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應措施的;

(二)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有關建設單位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不按照根據地震安全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專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的;

(二)不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的。

第四十六條截留、挪用地震救災資金和物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震減災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篇8

第一條為了保障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開展,積極、穩妥恢復災區群眾正常的生活、生產、學習、工作條件,促進災區經濟社會的恢復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分步實施、自力更生、國家支持、社會幫扶的方針。

第三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受災地區自力更生、生產自救與國家支持、對口支援相結合;

(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

(三)就地恢復重建與異地新建相結合;

(四)確保質量與注重效率相結合;

(五)立足當前與兼顧長遠相結合;

(六)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相結合。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必要時成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協調機構,組織協調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第五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物資,開展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國家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給予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扶持,并積極提供物資、技術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采用先進的技術、設備和材料。

國家接受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提供的符合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條對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過渡性安置

第七條對地震災區的受災群眾進行過渡性安置,應當根據地震災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投親靠友、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政府對投親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災群眾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選在交通條件便利、方便受災群眾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區域,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以及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

實施過渡性安置應當占用廢棄地、空曠地,盡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農田,并避免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生態脆弱區域造成破壞。

第九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條件,因地制宜,為災區群眾安排臨時住所。臨時住所可以采用帳篷、篷布房,有條件的也可以采用簡易住房、活動板房。安排臨時住所確實存在困難的,可以將學校操場和經安全鑒定的體育場館等作為臨時避難場所。

國家鼓勵地震災區農村居民自行籌建符合安全要求的臨時住所,并予以補助。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用于過渡性安置的物資應當保證質量安全。生產單位應當確保帳篷、篷布房的產品質量。建設單位、生產單位應當采用質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確保簡易住房、活動板房的安全質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條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配套建設水、電、道路等基礎設施,并按比例配備學校、醫療點、集中供水點、公共衛生間、垃圾收集點、日常用品供應點、少數民族特需品供應點以及必要的文化宣傳設施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確保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

過渡性安置地點的規模應當適度,并安裝必要的防雷設施和預留必要的消防應急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防范火災和雷擊災害發生。

第十二條臨時住所應當具備防火、防風、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條活動板房應當優先用于重災區和需要異地安置的受災群眾,倒塌房屋在短期內難以恢復重建的重災戶特別是遇難者家庭、孕婦、嬰幼兒、孤兒、孤老、殘疾人員以及學校、醫療點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四條臨時住所、過渡性安置資金和物資的分配和使用,應當公開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過渡性安置用地按臨時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辦理有關用地手續;到期未轉為永久性用地的,應當復墾后交還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條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次生災害、飲用水水質、食品衛生、疫情的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以及環境衛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劑、清洗劑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避免對土壤、水資源、環境等造成污染。

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治安管理,及時懲處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受災群眾應當在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縣、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下,建立治安、消防聯隊,開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受災群眾和企業開展生產自救,積極恢復生產,并做好受災群眾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復毀損的農業生產設施,開展搶種搶收,提供農業生產技術指導,保障農業投入品和農業機械設備的供應。

第十九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組織供電、供水、供氣等企業恢復生產,并對大型骨干企業恢復生產提供支持,為全面恢復工業、服務業生產經營提供條件。

第三章調查評估

第二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提供依據。

第二十一條地震災害調查評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城鎮和鄉村受損程度和數量;

(二)人員傷亡情況,房屋破壞程度和數量,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工農業生產設施與商貿流通設施受損程度和數量,農用地毀損程度和數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數量,需要救助的傷殘人員數量,需要幫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數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數量,需要恢復重建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需要恢復重建的生產設施,需要整理和復墾的農用地等;

(四)環境污染、生態損害以及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毀損等情況;

(五)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以及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和隱患等情況;

(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形地貌以及河勢和水文情勢、重大水利水電工程的受影響情況;

(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

(八)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需要調查評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分工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毀損嚴重的水利、道路、電力等基礎設施,學校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建設工程進行工程質量和抗震性能鑒定,保存有關資料和樣本,并開展地震活動對相關建設工程破壞機理的調查評估,為改進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和工程建設標準,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第二十三條地震災害調查評估應當采用全面調查評估、實地調查評估、綜合評估的方法,確保數據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評估結論的可靠性。

地震部門、地震監測臺網應當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資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檔案。

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報告應當及時上報國務院。

第四章恢復重建規劃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與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共同組織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包括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農村建設規劃、城鄉住房建設規劃、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生產力布局和產業調整規劃、市場服務體系規劃、防災減災和生態修復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專項規劃。

第二十六條地震災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省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實施規劃。

第二十七條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優先恢復重建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務設施;尊重科學、尊重自然,充分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統籌兼顧,與推進工業化、城鎮化、新農村建設、主體功能區建設、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相結合,并堅持統一部署、分工負責,區分緩急、突出重點,相互銜接、上下協調,規范有序、依法推進的原則。

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八條地震災后調查評估獲得的地質、勘察、測繪、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應當作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的依據。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震地質、地震活動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況,對地震動參數區劃圖進行復核,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進行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提供依據。

第二十九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包括地震災害狀況和區域分析,恢復重建原則和目標,恢復重建區域范圍,恢復重建空間布局,恢復重建任務和政策措施,有科學價值的地震遺址、遺跡保護,受損文物和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的修復,實施步驟和階段等主要內容。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重點對城鎮和鄉村的布局、住房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農業生產設施建設、工業生產設施建設、防災減災和生態環境以及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土地整理和復墾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條地震災區的中央所屬企業生產、生活等設施的恢復重建,納入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統籌安排。

第三十一條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吸收有關部門、專家參加,并充分聽取地震災區受災群眾的意見;重大事項應當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專題論證。

第三十二條地震災區內的城鎮和鄉村完全毀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人口規模超出環境承載能力,需要異地新建的,重新選址時,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或者生態脆弱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災害的區域以及傳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對新址進行論證,聽取公眾意見,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批準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是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基本依據,應當及時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公布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所依據的基礎資料修改、其他客觀條件發生變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復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意見,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章恢復重建的實施

第三十四條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協助、指導地震災區的恢復重建工作。

城鎮恢復重建應當充分考慮原有城市、鎮總體規劃,注重體現原有少數民族建筑風格,合理確定城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第三十五條發展改革部門具體負責災后恢復重建的統籌規劃、政策建議、投資計劃、組織協調和重大建設項目的安排。

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提出資金安排和政策建議,并具體負責災后恢復重建財政資金的撥付和管理。

交通運輸、水利、鐵路、電力、通信、廣播影視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有關基礎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

建設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

民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受災群眾的臨時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難救助、農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社會福利設施恢復重建以及對孤兒、孤老、殘疾人員的安置、補助、心理援助和傷殘康復。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廣播影視、體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工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公共服務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衛生防疫和醫療救治、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應以及維護市場秩序。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加強對有關問題的專題研究,為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提供科學技術支撐。

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商務、工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動物疫情監測、農業生產設施恢復重建和農業生產條件恢復,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復墾、地質災害防治,商貿流通、工業生產設施等恢復重建。

環保、林業、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產、地震、氣象、測繪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和防災減災、安全生產的技術保障及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

中國人民銀行和銀行、證券、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政策的制定與落實。

公安部門具體負責維護和穩定地震災區社會秩序。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組織實施進口恢復重建物資、境外捐贈物資的驗放、檢驗檢疫。

外交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調開展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地震廢墟進行現場調查,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學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地震遺址、遺跡劃定范圍,建立地震遺址博物館。

第三十七條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民族事務、建設、環保、地震、文物等部門和專家,根據地震災害調查評估結果,制定清理保護方案,明確地震遺址、遺跡和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保護對象及其區域范圍,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保護,應當在確定無人類生命跡象和無重大疫情的情況下,按照統一組織、科學規劃、統籌兼顧、注重保護的原則實施。發現地震災害現場有人類生命跡象的,應當立即實施救援。

第三十九條對清理保護方案確定的地震遺址、遺跡應當在保護范圍內采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搶救、收集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技術資料和實物資料,并在不影響整體風貌的情況下,對有倒塌危險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必要的加固,對廢墟中有毒、有害的廢棄物、殘留物進行必要的清理。

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實施原址保護。對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歷史建筑,應當采取加固等保護措施;對無法保留但將來可能恢復重建的,應當收集整理影像資料。

對館藏文物、民間收藏文物等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應當及時搶救、整理、登記,并將清理出的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運送到安全地點妥善保管。

第四十條對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應當按照清理保護方案分區、分類進行。清理出的遇難者遺體處理,應當尊重當地少數民族傳統習慣;清理出的財物,應當對其種類、特征、數量、清理時間、地點等情況詳細登記造冊,妥善保存。有條件的,可以通知遇難者家屬和所有權人到場。

對清理出的廢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廢棄物、殘留物,應當實行分類處理,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地震災區的動物疫情防控工作。對清理出的動物尸體,應當采取消毒、銷毀等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

第四十二條對現場清理過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廢舊建筑材料以及過渡安置期結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動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應當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交通、鐵路、通信、供水、供電、住房、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文化、廣播電視、金融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城鎮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設施,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

鄉村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尊重農民意愿,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以群眾自建為主,政府補助、社會幫扶、對口支援,因地制宜,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保護耕地。

地震災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村民住宅建設的選址予以指導,并提供能夠符合當地實際的多種村民住宅設計圖,供村民選擇。村民住宅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體現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第四十四條經批準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實行邊建設邊報批,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對因地震災害毀損的耕地、農田道路、搶險救災應急用地、過渡性安置用地、廢棄的城鎮、村莊和工礦舊址,應當依法進行土地整理和復墾,并治理地質災害。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抗震設防要求、工程建設標準進行復審;確有必要修訂的,應當及時組織修訂。

地震災區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應當根據修訂后的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進行相應修訂。

第四十六條對地震災區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應當按照地震災區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條地震災后重建工程的選址,應當符合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抗震設防、防災減災要求,避開地震活動斷層、生態脆弱地區、可能發生重大災害的區域和傳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條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并對抗震設計的質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圖的準確性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選用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四十九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重點對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報告。

第五十條對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第五十一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涉及文物保護、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保護和地震遺址、遺跡保護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資金籌集與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投入、對口支援、社會募集、市場運作等方式籌集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

第五十四條國家根據地震的強度和損失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建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專項用于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由預算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資金構成。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捐贈款物。捐贈款物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并納入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的,應當將捐贈款物用于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作為受贈人的,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應當向捐贈人出具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捐贈票據。

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提供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物資和人員服務以及安排實施的多雙邊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投資地震災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恢復重建。

第五十七條國家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依法實行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稅務部門制定。

地震災區災后恢復重建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實施地方稅收優惠措施。

第五十八條地震災區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適當減免。具體辦法由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九條國家向地震災區的房屋貸款和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貸款、工業和服務業恢復生產經營貸款、農業恢復生產貸款等提供財政貼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十條國家在安排建設資金時,應當優先考慮地震災區的交通、鐵路、能源、農業、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視、防災減災、環境保護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及關系國家安全的重點工程設施建設。

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等設施因地震遭受破壞的,地震災區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組織力量修復,確保正常運行。

第六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受災群眾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優先吸納符合條件的受災群眾就業;可以采取以工代賑的方式組織受災群眾參加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第六十二條地震災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其監護人因地震災害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地震災害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由國家給予生活費補貼;地震災區的其他學生,其父母因地震災害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地震災害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在同等情況下其所在的學校可以優先將其納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予以資助。

第六十三條非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對口支援等多種形式支持地震災區恢復重建。

國家鼓勵非地震災區的企業、事業單位通過援建等多種形式支持地震災區恢復重建。

第六十四條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需要辦理行政審批手續的事項,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方便群眾、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的原則,依法及時予以辦理。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以及產品質量的監督。

第六十六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在確定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應當先行調查,經民主評議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來源、數量、發放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八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鐵路、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的監督檢查。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開展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和效果的全過程跟蹤審計,定期公布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使用情況,并在審計結束后公布最終的審計結果。

第七十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以及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情況登記造冊,建立、健全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結束后,及時向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檔案。

第七十一條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七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立即調查,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社會影響較大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門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或者物資的,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責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或者物資,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五條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降低建設工程質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對毀損嚴重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建設工程,在調查評估中經鑒定確認工程質量存在重大問題,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涉嫌行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七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篇9

一、水庫基本情況

我縣已注冊中小型水庫81座,其中中型水庫2座,小(1)型水庫11座,小(2)型水庫68座,水庫壩型為土石壩的76座,砌石拱壩的5座(清風巖、大關、和平、仙姑潭、后沖等5座),水庫總庫容7342.7萬米3(其中興利庫容4661.9萬米3),灌溉面積19.58萬畝,防洪保護下游村莊、耕地、鐵路、公路、縣城及重點城鎮安全。

暫未注冊中型水庫有雷公井電站水庫、九井崗電站水庫2座。

二、成立工作機構

縣水利局成立縣水庫抗震減災工作小組,局主要負責人為組長,分管負責人為副組長,防汛辦、工管所、水電股等相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工作小組統一組織、協調、指導及督促全縣水庫抗震減災工作的開展。

三、扎實開展水庫抗震性能排查工作

按照《縣病除水庫抗震性能排查工作實施方案》要求,扎實開展水庫抗震性能排查工作。

1、排查工作范圍及分工: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扎實開展水庫抗震性能排查工作,縣水利局負責水庫、水庫抗震性能排查工作,各鄉鎮負責本轄區內水庫抗震性能排查工作,縣雷公井水電有限公司負責雷公井電站水庫抗震性能排查工作,縣九井崗水電有限公司負責九井崗電站水庫抗震性能排查工作,水電有限責任公司負責清風巖、大關等管理范圍內電站水庫抗震性能排查工作。縣水利局水利水保工程建設管理所負責排查工作聯絡、協調、匯總及上報。

2、排查內容:重點檢查水庫大壩、溢洪道、輸水設施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大壩檢查包括有無裂縫、塌坑、滑坡、隆起、雨淋溝現象;護坡有無松動、崩塌、墊層流失、架空等現象;背水坡有無散浸、集中滲漏,壩端岸坡有無繞滲;壩址有無流土、管涌跡象;排水導滲設施有無堵塞、破壞、失效。溢洪道檢查包括溢洪道內有無障礙物;兩側邊坡是否穩定;護砌工程是否完整。輸水設施檢查包括輸、泄水洞(管)引水段有無堵塞;放水閘門啟閉時有無異常聲響;機電設備及其它設施是否正常無損。同時還應檢查水庫水位、蓄水量情況,庫岸邊坡是否穩定等。排查出的安全隱患、問題要制表列出清單,建立臺賬。

四、鑒定與整改工作

對抗震性能排查存在安全隱患的水庫,一律實行低水位運行,甚至空庫運用。抗震性能鑒定與復核工作,水庫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宜委托第三方進行,也可自行組織專家進行檢查、復核,同時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整改責任、整改資金、整改時限和應急預案。

五、制定水庫抗震減災應急預案

為規范防震減災工作,防范和減輕地震災害對水庫工程的影響,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的損失,保障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的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縣水利局應制定全縣水庫抗震減災應急預案,預案包括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應急響應、人員轉移、震后搶險救災、后期處置、保障體系等內容。鄉鎮人民政府也應制定轄區內水庫抗震減災應急預案。

篇10

一、總體要求

縣屬于道孚至川滇交界東部、川西北至川藏交界區域的重點地震危險區。做好危險區內地震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是我縣各級人民政府及各單位的神圣職責,按照“科學防范、管用有效、平戰結合、內緊外松”的原則,以最大限度減輕地震災害損失為目標,立足“防大震,抗大災”,扎實做好地震重點危險區抗震救災應對準備工作。

二、工作安排

1、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縣內大中型水庫、堤壩、地質災害等安全隱患排查,落實整治措施。

2、強化通訊保障能力,協助移動公司、聯通公司、電信公司加強通信網建設,完善通信網絡運行機制,提高電信基礎設施防震能力,推進應急通信網專網建設,加強衛星通信、集群通信等各種技術的應用,確保信息傳輸及時可靠。對現有的通信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加強通信應急搶險隊伍訓練,落實應急搶險設備,優化通訊搶險工作方案。

3、強化地震災情獲取能力,加強災情速報工作,充實災情速報員隊伍,暢通獲取信息和信息報送渠道。

4、對重要電力設施進行檢查,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相應措施。協助電力公司加強電站、輸電線路的隱患排查,強化重要用戶電源的配備的管理,對現有的流動發電車、應急電源進行維護,對電力應急搶險隊伍進行培訓和演練,優化電力搶險工作方案。

5、指導重點工程設施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責任單位開展抗震鑒定工作,發現隱患及時采取相關措施,加強油庫,民爆倉庫、供氣點、尾礦(庫)等管理和維護,防止地震引發次生災害。

6、指導集貿市場、超市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業主(產權人)對構筑物、設施、設備等的安全性進行檢測和抗震鑒定,落實抗震設防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