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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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管理辦法

篇1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發揮其使用功能,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區、建制鎮和獨立工業區范圍內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設施和橋梁設施。

道路設施包括:車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樓間通道、路面邊緣至現有合法建筑物之間的土路、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隔離帶,以及路肩、人行道護欄、車行道隔離欄、安全島、道路兩側邊坡邊溝、照明設施、路名牌、噸位牌等附屬設施。

橋梁設施包括:跨河橋、立體交叉橋、隧道、涵洞、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橋孔、擋土墻、橋欄、人行扶梯、照明設施、橋名牌、限載牌、收費亭等橋梁附屬設施和城市橋梁安全保護區域。

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橋梁建設用地和局部拆遷退線后道路建設用地,屬于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范圍。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道路規劃、建設、養護、維修、路政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四條 城市道路是城市的基礎設施和城市發展的基本條件,是以車輛、行人通行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五條 城市應當建成與其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布局得當、結構合理的干道網和比較完備的公共交通系統,有條件的大城市應當建成快速軌道交通和快速路系統。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各級計劃、規劃、財政、國土資源、公安、交通、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使用城市道路,對破壞城市道路的違法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對保護城市道路有功的人員,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政工程、規劃、公安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化發展的需要,編制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城市道路發展規劃應當與城市信息網、電力網及各類管網的專業規劃相協調。

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擴建,必須符合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第九條 城市道路建設資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籌集:

(一)財政撥款;

(二)從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提取;

(三)國內外貸款;

(四)社會資助;

(五)其他。

第十條 使用貸款或者集資新建的大型橋梁、隧道等,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收取通行費,專項用于償還貸款或者集資,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的監督。

政府鼓勵國內外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計劃和城市道路技術標準、規范,投資建設大型橋梁、隧道。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的信息網、電力網及各類管網設施的建設計劃,應當與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城市道路與鐵路相交的道口建設,其技術條件必須符合城市道路及鐵路的技術標準;需要建設立體交通設施的,城市規劃應當預留建設位置,并逐步建設立體交通設施。立體交通設施建設的規模和投資,由市政、規劃、公安等有關部門共同商量確定。

跨越江河的城市橋梁和隧道建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前,市政工程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部門應當共同制定疏導交通的措施。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涉及公路時,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應當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按照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改建、拓寬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結合部,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資金上給予補助。

因城市行政區劃調整涉及公路轉為城市道路的,其改建工程應當納入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會同交通、規劃、公安等部門負責改建工程的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改建工程的資金予以保障。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和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任務。

城市道路的勘察、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并且應當按照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預留綠化用地和建設無障礙設施。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的名稱以及各類標志,應當統一、規范。具體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等有關文件報送市政工程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應當對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實行質量保修,保修期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或者由于工程質量問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有關責任單位負責保修或者賠償。

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質量保修的具體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

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其設計功能合理使用,不得隨意改變。確需改變車行道、人行道使用功能的,應當征得市政工程、規劃、公安等部門的同意,并按照技術標準,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城市道路安全、正常、合理的使用。

第三章 養護和維修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確保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因城市道路破損,影響車輛、行人安全和正常通行時,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應當責成責任單位及時進行養護、維修。

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護、維修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發現質量問題,應當責成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或者產權人限期改正,保障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完好。由于養護、維修不及時,給他人造成傷害的,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和產權人以及管理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城市住宅小區、開發區內的道路,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負責養護、維修,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產權單位無償移交產權,符合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接管條件并辦妥接管手續的城市道路,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負責養護、維修。

第二十條 城市道路各類管線的產權單位和城市道路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加強對道路各類管線及附屬設施的管理;發現管線及窨井蓋等附屬設施缺損時,應當立即補缺、修復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無法立即補缺、修復的,應當在發現或者接報之時起24小時內進行補缺、修復。

第二十一條 公共汽車、電車、專線客運車以及其他固定線路的客運班車的站點設置或者移位,應當征得市政工程主管部門同意。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對設置站點的部位進行加固,加固費用由設置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各類工程建設可能損壞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與市政工程主管部門簽訂保護協議。

第二十三條 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道路養護技術的研究,提高養護技術水平。根據實際的養護技術水平,確定合理的養護周期,加強日常保養工作,及時處理破損,保持道路良好的使用狀況,提高道路設施的完好率。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統一安排城市道路養護、維修資金。

第二十五條 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志;執行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和行駛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道路管理,依法行使對城市道路及其設施的管理職能,依照法定職權查處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明火作業、設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壓、晾曬農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車輛載物拖刮路面,履帶車、鐵輪車以及超重超長超高車輛擅自在道路上行駛;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廢水,傾倒垃圾及其他廢棄物,堆放、焚燒、灑漏各類腐蝕性物質;

(五)在道路上攪拌水泥、砂漿、混凝土以及從事生產、加工、沖洗等有損道路的各種作業;

(六)機動車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駛;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兩側挖掘取土;

(八)偷盜、收購、挪動、損毀管線、窨井蓋等道路附屬設施;

(九)其他損壞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城市橋梁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占用橋面,在橋面上停放車輛、機動車試剎車、設攤;

(二)擅自在橋梁范圍內設置廣告牌、懸掛物,以及占用橋孔、明火作業;

(三)履帶車、鐵輪車、超重車擅自上橋行駛,利用橋梁設施進行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

(四)搭建妨礙橋梁使用和養護、維修以及景觀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六)其他損害、侵占橋梁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下列情況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報經市政工程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按核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后,方可占用: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集貿市場;

(二)施工建設的臨時輔助場地;

(三)臨時經營性設施;

(四)設置臨時停車場(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有計劃地清退占用城市道路的集貿市場、停車場(點),恢復城市道路設施功能。

第三十條 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用途和期限占用;占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檢查驗收。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納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計劃,并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挖掘;

(二)挖掘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

(三)按指定的地點堆放物料;

(四)不得壓占檢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設施;

(五)涉及測量標志、地下管線、文物保護標志等設施時,應當采取保護措施,不得移位、損壞;

(六)需要限制車輛行駛或者實行臨時交通管制的,應當事先報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七)挖掘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拆除臨時設施,恢復道路功能,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

第三十二條 城市道路占用費和挖掘修復費,實行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城市道路設施的維護和修復,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城市道路占用費、挖掘修復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價格部門會同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道路邊線兩側30米范圍內進行打樁、取土、爆破、基坑開挖等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有關施工方案和防護措施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備案,并在施工作業過程中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因施工作業造成城市道路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損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行政處罰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xx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xx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經市政工程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制止,當事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違法行為的,市政工程主管部門可以暫扣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機具及物品。暫扣機具及物品的,應當出具合法有效的暫扣憑證;無合法有效的暫扣憑證的,當事人有權拒絕。

第三十九條 罰沒款的收繳和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對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紀律或者行政處分:

(一)對依法應當受理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違反規定采取強制措施,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

(三)違反規定征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城市道路的要求現代的城市道路是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組成部分,它關系到整個城市的有機活動。為了適應城市的人流、車流順利運行,城市道路要具有如下內容:

1.適當的路幅以容納繁重的交通。

2.堅固耐久,平整抗滑的路面以利車輛安全、舒適、迅捷的行駛。

3.少揚塵、少噪聲以利于環境衛生。

4.便利的排水設施以便將雨雪水及時排除。

5.充分的照明設施以利居民晚間活動和車輛運行。

篇2

第一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方便群眾,依法管理”原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都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二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實行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道路交通安全負責,市長、縣(區)長、鄉(鎮)長、村(社區)長為轄區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的副職為直接責任人,具體負責交通安全管理及預防事故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工作。

第三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各級人民政府負總責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組織全社會參與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道路交通狀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確定工作目標,提出管理對策,落實經費保障,并組織實施。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四長”負責制的內容

第四條按照國務院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應構建,政府負責,各部門齊抓共管,全社會共同參與”長效機制的要求,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村委會(社區)應設立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領導機構,形成分工負責、責任明確,上下協調一致,縱橫配合緊密的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四級管理網絡。

第五條市、縣區鄉鎮政府成立的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領導機構,應由政府主管或分管領導任組長,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向同級職能部門和下級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發文,提出具體要求,部署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總結和推廣本轄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經驗,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提出予以表彰獎勵的意見,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問題進行協調。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領導小組直接向同級人民政府匯報本轄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領導小組應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由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召集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轄區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及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項工作,解決事故預防工作中的難點、熱點問題,會議應當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應堅決落實。

第七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預防事故工作應每年簽訂責任書。上級政府與下一級政府和各部門各單位、鄉鎮政府與村社(社區)各單位、部門、村社與車主及駕駛人,逐級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把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落實到各單位、各部門,具體到每一個企業,伸延到每一名車主、駕駛人及從業人員,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及事故預防工作的綜合協調、督察檢查和宏觀管理。市政府每半年,縣(區)政府每季度,應組織力量對轄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預防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細致的督察、檢查,查找薄弱環節,堵塞管理漏洞。

縣(區)級人民政府建立、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和處置突發事件交通保障機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定期組織評價交通安全狀況。對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組建村級社區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領導小組或辦事機構,明確工作職責,鄉鎮長應親自掛帥,村(社區)干部全體負責,駐村干部積極發揮作用,形成以領導小組為依托,村(社區)干部為主體,駐村干部為先導的交通安全管理體系。

第十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列為政府年終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縣(區)職能部門應加強對鄉鎮、村社交通安全管理及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

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納入公民道德建設范疇,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第十二條縣(區)鄉(鎮)政府具體負責督促、檢查交通安全管理及事故預防措施的落實情況,對職能部門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隱患的建議、意見,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充分利用趕集、廟會等群眾集中的有利時機,強化廣大農民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第十四條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五條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宣傳的內容。

第十六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村委會(社區)應當加強對本村(社區)村民(居民)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預防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本著預防與減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原則,對重特大交通事故發生后的迅速、妥善處理負責。組織制定應對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公安、交通、公路、衛生、城建、運管、農機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具體實施方案。

遇有應急預案所規定的情形發生時,各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相互密切配合,加強信息溝通、反饋。

第十九條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經政府簽署后,由該級政府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特大交通事故發生后,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村委會,應當迅速組織人員進行救助,有關部門應服從指揮和調度,積極參加,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建立市、縣區兩級交通事故救援網絡,確保交通事故傷者搶救“綠色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人民政府在組織職能部門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重特大事故隱患的應責令立即消除;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或負有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及政府職能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或隱患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在內的緊急措施,同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或政府職能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查處。

法律、法規對查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職能部門舉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職能部門不履行安全職責的情況。

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人民政府及政府職能部門應當立即組織人員對事故隱患進行查處,對不履行和不按規定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的單位、個人,人民政府應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責成交通、公路部門對轄區內國省道、縣鄉道存在隱患的危險路段進行排查,對道路安全情況進行評估,采取有力措施加大事故多發及安全隱患路段的治理力度,及時修復水毀、坍塌路面,改造急彎、陡坡、窄路、窄橋、傍山險路,完善道路安全防護設施及標志標線,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養護,落實養護、施工單位作業現場的安全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及村委會對轄區內的鄉村道路,應組織力量進行經常性的管理和養護,確保道路安全、暢通。

第二十三條對通行的道路存在事故多發及安全隱患的點段,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并提出整改意見和治理措施,接到報告的政府應責成公路、交通部門及時維修,消除隱患。

整改意見專題上報當地政府同意后,向主管部門下發整改通知書,整改通知書下達后未予治理,由于道路原因而在此路段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主管部門應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第二十四條施工路段,工程主管部門應告知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標牌及防護設施,配備安全員。對不按規定施工發生交通事故的按規定追究施工單位及主管單位的交通事故責任。

第二十五條各級交通、公路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及公安派出所應根據轄區道路狀況,遇雨、雪等惡劣天氣對行車安全確有嚴重影響的應適時組織人員疏導交通、撒沙防滑,必要時可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封閉存在安全隱患的道路,以保證交通安全。

第五章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領導小組各職能部門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領導小組各職能部門要明確職責,強化責任,嚴格按照《市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認真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綜合協調。對公安、交通、運管、公路、農機、工商等部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督察,監督、指導各有關部門強化對道路交通事故多發、安全隱患點段的治理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專項整治工作。督促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履行職責。督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隱患整改工作。依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組織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追究行政責任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賦予的職責,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監督管理,加強路面監控,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從嚴取締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加強車輛和駕駛員管理,重點強化客運車輛及駕駛人員的管理教育、安全考核,嚴格駕駛員培訓、考試、駕駛證的核發,嚴格機動車輛牌證發放及檢驗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強對報廢、改裝車輛管理。認真排查道路交通事故多發和安全隱患點(段)及時提出合理的整治意見和建議;廣泛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依法處理交通事故,從嚴處罰交通肇事者。

三)交通運管部門負責客運市場發展規劃,強化客運站點源頭監督檢查,嚴格落實客運車輛進出站管理制度,禁止站(點)外發車。負責運輸企業的資質審定,負責農村客運站點、運輸企業的日常安全管理,加強運輸行業安全源頭監管,嚴把客貨運從業人員資質關。督促、檢查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安全教育制度。配合公安交管部門落實二級以下公路夜間禁行30座以上客運車輛的規定。合理調配客運班線,禁止不具備安全條件的鄉村道路發放大型客運車輛。加強汽車性能檢測、車輛技術等級劃定以及二級維護。強化駕駛員培訓學校的行業管理,確保培訓質量。

四)公路、交通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賦予的職責,制定本轄區公路建設和運輸發展規劃,實施市內國省道、縣鄉道、通村道路、運輸站場建設和管理,對新建、改建公路按照國家有關設計規范,確保設計合理,標志標線、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有效。對事故多發及安全隱患路段,組織專家實地勘察論證,采取措施及時消除隱患,一時難以治理的設立必要的交通標志、標線和安全防護設施。參與取締占用公路打場曬糧、擺攤設點等違法占道問題,糾正車輛違法超限運輸,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五)農機部門履行農機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嚴格農機駕駛人員的培訓、考試、發證工作。定期向政府匯報農機安全生產情況及存在突出問題,提出建議和對策。落實農機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排查農機事故隱患,落實整改措施。強化農機宣傳教育,普及農機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廣大農民群眾的農機安全生產意識。加強農機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農機交通事故,規范農機銷售市場。

六)城建、工商、質監、衛生、教育、廣播電視、監察、規劃等部門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應的職責和義務。

第六章鄉鎮人民政府和村(社區)職責

第二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直接負責監督村社區落實本轄區車輛和駕駛人安全管理措施,明確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公安派出所應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承擔起轄區內交通安全管理及預防事故的職責并接受其監督。

第二十八條鄉鎮、村(社區)負責轄區內機動車、農業機械以及車主、駕駛人的源頭安全管理工作,摸清底數,建立車輛和駕駛人基礎臺帳,對各類車輛、駕駛人、車主實行戶籍化管理。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制止、舉報。

村委會(社區)應督促新購車輛掛牌入戶和駕駛人參加安全學習培訓、考試,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鄉鎮、村(社區)應建立交通安全監督和管理信息員制度。

第七章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實施單位內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內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二)確定一名負責人組織實施內部交通安全工作;

三)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條件;

四)教育單位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五)做好車輛維護、保養和安全檢查工作,保持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良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六)雇用機動車駕駛人的應當登記其駕駛證和身份證件;

七)接受交通安全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組織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存在事故隱患的單位、設施和道路進行監督、檢查,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交通事故多發單位和交通事故多發道路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靠實責任,落實管理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改進交通安全設施。

第八章違法違規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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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村要成立交通管理服務站,確定行政村主任為負責人。(分值5分)

2、各村要聘請1名以上的交通安全協管員(可由村、組干部兼任)。(分值 2分)

3、各村民小組要落實1名交通安全聯絡員,負責本組交通安全信息收集、匯總與上報。(分值3分)

二、日常管理(分值40 分)

1、有駕駛人、機動車登記臺賬,駕駛人、機動車基本情況記錄完整,底數清,情況明。(分值5分)

2、熟悉轄區道路交通安全狀況,有道路隱患排查臺賬,每月及時開展道路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有隱患上報情況記錄、整治建議及整治記錄。(分值6分)

3、有違法駕駛人臺賬,并對違法基本情況逐項記錄。(分值3分)

4、有違法機動車臺賬,并對違法基本情況(機動車型號、車牌號、駕駛人基本情況、年審年檢等)逐項記錄。(分值3分)

5、與轄區所有駕駛人、機動車所有人簽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承諾書。(分值3分)

三、宣傳教育(分值20 分)

1、設置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欄,每月進行一次更新。(分值5分)

2、每月對轄區駕駛人及機動車所有人進行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到會人員不低于轄區駕駛人及機動車所有人底數的90%,有學習記錄及簽到冊。(分值8分)

3、村廣播室播放宣傳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內容每周不少于1次。(分值7分)

四、事故預防 (分值20 分)

1、轄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累計死亡1人、死亡2人、死亡3人及以上的,分別扣5分、8分、12分;發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含3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扣20分。

2、因機動車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未按時進行車輛及駕駛證年檢、審而發生交通事故的,發生一起扣0.5分。(分值5分)

3、應當督促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的,發現一起扣0.5分,未參加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發生一起扣1分。(分值5分)

4、轄區無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交通事故。(分值5分)

五、信息報送(分值10分)

每月20前向鎮安辦報送道路交通基礎信息月報表,上報各類信息無漏報、遲報、瞞報、虛報等情況。

六、管理成效(扣、加分項目)

1、因工作不力造成后果受到鎮交管通報批評的一次扣分5分;

2、因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被區級以上部門通報批評的,一次扣10分;

3、積極按照鎮道安辦和上級部門要求開展工作,轄區道路安全、暢通,秩序良好,受到鎮道安辦通報表揚的加5分,受到縣級以上部門表揚的加10分。

七、考核獎懲

(一)凡季度考評排名前3名的村委會,由鎮政府通報表揚,并頒發獎狀、獎金:第一名300元,第二名200元,第三名100元;

(二)凡年度考核排名前3名的村委會,由鎮政府通報表彰,授予年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先進單位獎牌,并獎勵現金第一名1000元,第二名800元,第三名500元;

(三)凡連續兩個季度考核排名末位的,村主任及交通安全管理員需到鎮人民政府接受誡勉談話,寫出深刻檢討,并扣發季度獎金300元;凡年度考核排名末位的村委會、鎮屬部門,由鎮政府通報批評,并扣發年度獎金1000元;

(四)因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導致轄區交通秩序混亂,交通事高發故的,一律交由相關部門嚴肅查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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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以來,長興縣為統籌城鄉發展,改善農村交通條件,以實施農村康莊工程為契機,加快了鄉村公路建設。到2006年,完成通村公路等級化改造322公里,路面硬化338.3公里,使全縣通村公路等級化和路面硬化率達到100%,基本形成了鄉村道路公路化,村村通公交,農村道路狀況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大大方便了群眾的出行,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推動了新農村建設。但由于全縣鄉村道路里程數遠遠超過境內的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縣道的里程數,縣政府職能部門因管理工作量大面廣而管不過來,鄉鎮政府因職責不明而無法管理,村級因資金問題而無力管理。鄉村道路這種缺乏維修基金保障、管理缺位的現狀,使得一些新建鄉村道路通車不久就出現路面破損的現象。另外,交通條件改善了,管理工作卻沒有及時跟上,鄉村道路交通事故也呈逐年上升趨勢。

為加強農村道路養護,延長道路使用壽命,保障道路安全,在今年長興縣十三屆人大四次會議上,沈華堂等多名代表提出了《關于出臺鄉村道路管理辦法的建議》。

代表們建議,政府要重視鄉村道路的養護問題,加大管理力度,確保鄉村道路的交通安全。要制定鄉村道路管理辦法,把鄉村道路管理納入國家公路管理體系,明確管理主體,成立專門管理隊伍,建立康莊工程管理養護專項基金。

辦理結果

出臺管理辦法明確管理職責

對沈華堂等代表提出的建議,長興縣政府高度重視,縣政府分管領導親自領辦,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對鄉村道路養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認真調研,并到周邊市縣進行學習考察。隨后,縣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對鄉村道路養護管理工作進行了專題研究。會議認為,加強鄉村道路養護管理工作,是政府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以人為本執政理念,努力構建和諧社會,切實為民辦實事的具體行動。在充分吸收周邊縣市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長興實際,縣政府出臺了《長興縣農村通村道路養護管理暫行辦法》。具體規定是:

一、明確鄉村公路的管理主體。《辦法》規定,按照公路法“縣道縣管、鄉道鄉管”的規定,確定鄉鎮人民政府是鄉村公路的管理與養護主體,負責本轄區內鄉村公路的養護、路政管理工作以及經費籌集,設立鄉村公路養護管理機構,落實專人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鄉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對每條鄉村公路明確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建立養護檔案,并在醒目位置設立養護公示牌,公開職責和聯系電話。《辦法》還規定,縣人民政府負責全縣鄉村公路養護管理的統一領導,縣交通局負責全縣鄉村公路行業管理和技術指導,縣公路路政大隊協助鄉鎮做好鄉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二、明確鄉鎮政府的管理職責。《辦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作為鄉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具體職責是負責本轄區內鄉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實施;推行鄉村公路養護管理目標責任制;進行鄉村公路養護及大中修計劃編制,組織設計、招投標、工程管理等工作;負責鄉村公路交通安全設施和綠化工作,籌集、安排鄉村公路養護管理經費;搜集整理養護工程有關資料并建立大中修臺帳;加強沿線群眾和養護人員的安全意識教育;做好鄉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以保護公路路產權不受侵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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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羅洪邵毅明工作單位:重慶交通大學

國有公交客運企業營業稅按50%比例進行返還,燃油稅開征前,免繳車輛路橋通行費。b公共交通服務。主城區常住城鎮戶口中,革命殘疾軍人(警察、盲人和70歲以上老年人免費乘坐公交客車;未配備交通車的九年制義務教育中、小學生予以優惠。市政府依據上述免費和優惠群體乘坐公交車輛的IC卡刷卡數據進行補貼。c專項補貼。國家的燃油補貼;2007年開始,公交客運企業普通車更新為中級車,市政府給予每輛車專項補貼3萬元;2008年,給予成人月票卡專項定額補貼3000萬元;2010年重慶市對主城公交企業的政策性補貼達3.95億元;自2011年起,對中級車輛更新改造,由市財政技改經費預算中按8萬元/輛標準給予補貼[3]。②道路客運國家的燃油補貼;由全市農村客運發展專項資金購買所有農村客運車輛的承運人責任險、鄉鎮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至行政村農村客運車輛的交強險和部分第三者責任險;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本級農村客運發展專項資金,用以配合市級專項資金使用,根據鄉鎮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至行政村農村客運車輛和農村渡運船舶的實際運行和發展情況給予適當補貼。3運營監管①城市公交2006年出臺了《重慶市主城區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范了主城區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管理;2007年出臺了《重慶市主城區公共汽車客運IC卡服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規范主城區公共汽車客運IC卡的發行和使用行為;2007年頒布了《重慶市交通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主城區公共汽車客運秩序的若干措施》,旨在規范主城區公交城市公交運營秩序;2009年出臺了《重慶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從規劃、建設、經營、乘坐、管理等方面做了詳細的規定[4-6]。②道路客運2008年出臺了《重慶市道路客運企業安全考核辦法(試行》和《重慶市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服務質量考核實施細則》,規范了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行為,提高道路旅客運輸服務質量,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正常經營秩序。2009年,為進一步鞏固、規范和鼓勵農村客運發展,先后出臺了《關于加快農村客運發展的實施意見》、《重慶市市級農村客運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農村客運車輛保險購買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先天地理地貌條件不佳(以丘陵、山地為主、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資金難、施工難。要實現重慶市城鄉道路客運一體化發展,須根據不同區縣的現實情況及未來發展趨勢,對應一體化同一模式下不同的發展階段,有序實施,梯度發展[7-8]。結合重慶實際情況,將重慶市分為完善發展區域、穩步發展區域、加快發展區域3個發展區域。1完善發展區域主城九區、雙橋區、合川區、永川區、璧山縣、涪陵區、長壽區、萬州區、江津區共計17個區縣,人均GDP為43100元[3],城鎮化率平均72.8%[3],公路交通基礎條件良好,城鄉道路客運需求旺盛,適于發展城鄉道路客運一體化的高級階段,如表1所示。完善發展區域已經擁有發展城鄉道路客運一體化的基礎和雛形,針對此類地區以穩定現有市場、強化完善城鄉公交系統為目標,推進城鄉道路公交一體化運作模式,逐步向城鄉道路客運一體化高級階段邁進,為全市乃至全國樹立標桿。2穩步發展區域南川區、綦江縣、榮昌縣、銅梁縣、黔江區、梁平縣、萬盛區、潼南縣、大足縣共計9個區縣,人均GDP為22200元[3],城鎮化率平均44.0%[3],公路交通基礎條件較好,城鄉道路客運需求較為旺盛,客運發展基礎較好的區域,適于發展城鄉道路客運一體化的中級階段。該區域已經形成相對獨立的城市公交網絡和農村客運網絡,因此下一階段將在完善道路網絡、站場等基礎設施的前提下,以兩網融合作為發展重點,推行城市公交與農村客運有效銜接、分級實施的運行模式,實現農村客運相關服務指標向公交相關指標的靠攏,形成城鄉緊密銜接的城鄉客運一體化網絡系統。穩步發展區域城鄉客運服務質量建議標準如表2所示。3加快發展區域城口縣、巫山縣、巫溪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豐都縣、墊江縣、忠縣、開縣、云陽縣、奉節縣、石柱縣、武隆縣共計14個縣(自治縣,人均GDP為13000元[3],城鎮化率平均30.5%[3],公路交通發展水平不高,城鄉道路客運發展較為滯后,適于發展城鄉道路客運一體化的初級階段。在加快建設道路網絡、站場等基礎設施的前提下,以推進農村客運網絡化為目標,加快形成覆蓋城鄉、有機銜接的城鄉道路客運系統。加快發展區域城鄉客運服務質量建議標準如表3所示。

系統研究了重慶市城鄉道路客運的現狀和相關政策,針對重慶市特殊地理形勢和經濟發展狀況,將重慶分為3部分,并分別給出了城鄉客運服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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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外研究現狀

隨著項目管理這門學科的創立,國外的項目成本管理逐漸發展起來。美國從世紀20年代以來,開始研究工程項目管理,并且在項目計劃管理和成本經濟方法上取得一定成績。30年代美國提出了效用與費用比的概念,這套基本準則最開始是從水利工程中提出的,沿用至今并擴展到其他領域。目前,我的建筑施工企業項目成本管現觀念較為落后,表現在成本符理的范圍、目的及段等方面的認識存在偏左。參與項目管理人員的成本管理意識較為落后,通常只注重施工成本,而忽視了其他成本的分析和控制。項目成本管理的計算方法不夠準確,預測和分析缺乏科學依據等。我國項目成本管理的發展過程中傳統的項目成本管理方法越來越不適應時代的發展,而新的且有效的項目成本管理方法卻沒有適應新時期的市場經濟的形勢,所以項目成本管理中存在的矛盾日趨尖銳,現在急需適合中國建筑企業的施工成本管理辦法。

二、城市道路的施工成本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1.組織管理不健全

從組織管理的角度來看,首先是企業部分部門中缺少擁有權力且能夠承擔責任的成本管理部門,因為施工成本涉及到項目施工的每一個階段,涉及到施工技術、施工組織、核算、管理等項目,設計到每種活動的各個方面,因而,僅僅依靠財務部門來對成本進行規劃并不能有效地控制成本;其次是缺少系統管理和對項目施工各個階段成本支出的系統控制辦法,沒有把成本控制工作落到實處,未能形成有效的監督激勵機制等。

2.成本控制意識弱

實行項目中的各部門往往都認為成本控制是財務方面的事,與自己無關,搞技術的只負責技術和質量問題,搞工程的只負責施工生產和工程進度情況,搞材料的只負責材料的采購及進場點驗工作。從表面上看,這樣做到了職責清晰,分工明確,但都忽視了成本控制。實際上項目的成本管理是靠各個環節的團結合作來實現的,即項目的效益是由集體創造出來。

3.施工方案不經濟

我國施工企業由于對質量成本和工期成本的重視不夠,有時會盲目地強調工程質量、趕工期要進度,造成工程成本的額外增加。目前,在我國的工程項目施工中,不少工程項目沒有在充分考慮施工質量和工期的前提下進行施工方案的技術經濟比較,即使比較也只是在技術上進行比較或者是根據經驗在局部方案上進行比較,達不到有效降低成本的要求。

三、城市道路施工成本控制措施與應用

1.設計階段成本控制

對本項目實施限額設計。即在限定的資金范圍內完成規定設計。這要求設計單位充分理解業主的設計意圖,在設計之前,將設計任務書的投資額分配到各單項工程和單位工程,作為進行初步設計的造價控制。本項目引入設計技術咨詢,并加強施工圖審查,避免設計缺陷、錯誤或遺漏。

2.招投標階段成本控制

首先做好招標工作。在招標前科學合理地編排招標計劃;注重工程量清單編制,盡可能減少漏項;招標文件中針對施工單位可能出現的不平衡報價或不合理報價,明確具體調價或處理辦法;招標時本項目對部分清單子目的綜合單價和部分主材單價設置最高限價;編制土石方工程簽證結算管理辦法,重點做好土石方投資事前控制。其次,做好中標后的合同簽訂工作,合同中有關新增單價、簽證、材料變更、設計變更、計量支付等條款的規定則是成本風險控制的具體體現。

3.施工與竣工階段成本控制

編制項目實施期間各階段成本管理辦法,從設計到施工對本項目實施全方位全過程的成本控制。加強控制嚴把變更關。設計變更應根據施工場地的實際情況,優化設計方案,降低不必要投資,并且新增設計部分應在不改變原有功能的前提下,更多考慮經濟和社會效益。竣工結算階段是工程成本控制的最后階段,關鍵在于核實增減成本項目的工作量,防止不合理增加工作量。根據施工合同的約定、竣工資料、現場簽證和工程變更材料進行審核,使審核后的結算與限額成本對口,并控制在概算以內。

4.在其他建筑工程中的應用

建筑企業施工中成本管理辦法是相通的,城市道路成本管理辦法可以用于鐵路施工中,中標且簽訂合同以后,通過相似的成本管理辦法為企業獲得經濟效益,提升企業的經濟實力,對企業長遠發展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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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市區環境衛生的長效管理,杜絕市區無主垃圾的出現,實現環境衛生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根據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市城市垃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范圍:市城市規劃區北到北外環線、南到南外環線、東到減河、西到河北省交界處區域內出現的各類垃圾的清除。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無主垃圾是指無任何正當理由,在規定垃圾收集點外出現且3天以上得不到清除的垃圾。

第四條市城管執法局為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德城區城管執法局、**經濟開發區市容處、**運河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新城辦事處為各自行政區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長效管理責任劃分區域內垃圾清除的組織落實。

第二章道路衛生保潔與垃圾收集管理

第五條城市道路的保潔與垃圾收集。東風路、湖濱大道等22條主干道,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市區南起于官屯大橋、北至大學路、東起岔河橋、西至京滬鐵路范圍內(以下簡稱老城區)除市城管執法局管理外的道路,由德城區負責;市區內京滬鐵路以西,由**運河經濟開發區負責;市區內康博大道以東區域(除104國道和高速公路以東的314省道外),由**經濟開發區負責;新城辦區域由新城辦和市城管執法局按原方式共同負責。

第六條城鄉結合部、背街小巷及社區的保潔與垃圾收集。老城區由德城區負責;市區內京滬鐵路以西區域,由**運河經濟開發區負責;市區內康博大道以東區域(除104國道和高速公路以東的314省道外),由**經濟開發區負責;新城辦區域由新城辦負責。“三區一辦”要按照“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絡”的總體要求和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則,健全環衛管理機構,完善管理網絡,社區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住宅小區的保潔與垃圾收集。各居民小區物業管理企業要安排專人對小區內的保潔及垃圾收集進行管理,實行袋裝化收集,并按規定的時間傾倒到環衛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無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及其他居民區的衛生保潔,由其所在街道居委會負責。

第八條商業區、市場內的保潔與垃圾收集。市場開辦單位負責市場的衛生保潔工作,工商部門協調做好各類市場環境衛生的保潔管理。

第九條“三區一辦”及各相關單位要嚴格按照**市道路保潔管理標準的規定,規范道路保潔作業,做到時間統一、標準統一,切實提高道路保潔水平。

第三章垃圾清運管理

第十條市區內康博大道以東區域(除104國道和高速公路以東的314省道外),由**經濟開發區負責;其它區域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道路零星垃圾由市區兩級環衛部門的保潔人員負責清掃并收集到指定垃圾點,再由垃圾清運人員負責清運到垃圾中轉站或垃圾處理場。長效管理責任劃分區域的垃圾,由責任單位負責清除,并運輸到垃圾處理廠。

第十一條建筑垃圾一律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統管統運。

第十二條各責任單位發現區域內出現亂倒的建筑垃圾,應在1日內向市環衛處進行投訴,市環衛處應在2日內對其進行徹底清除。如形成垃圾混雜,則由責任雙方分別承擔應清運的垃圾。

第十三條運輸車輛具備全封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第十四條生活垃圾收集、清運實行規范化作業。環衛部門在道路兩側設置適當的垃圾收集箱(車),規范垃圾傾倒地點。垃圾傾倒每天2次,分別為早5:00—7:00和晚8:00—10:00;垃圾清運每天2次,分別為早5:00—7:30和晚8:00—11:00。提倡垃圾袋裝化,道路保潔人員每天分別于早8:00—10:00和晚5:00—6:00對袋裝垃圾進行收集。規定時間外不得私自亂扔亂倒垃圾。

第四章垃圾處理管理

第十五條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處理。城區所有生活垃圾必須運送至**市垃圾處理廠(華能電廠以西路南)。

第十六條城中村垃圾處理。按照《**市城市垃圾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各村委會組織專人對村內垃圾進行管理,并在村內合理設置垃圾點,委托專業垃圾清運單位進行清運,堅決杜絕私拉亂倒的行為。

第十七條中央、省駐德單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及大中型企業、各沿街門店要嚴格遵守《**市城市垃圾管理辦法》的規定,將辦公區域及所屬職工宿舍區產生的垃圾納入到環衛部門的統一管理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責任,不得私自對垃圾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醫療垃圾的處理。市衛生局負責監督醫療機構內醫療垃圾的處理工作;市環保局負責監督醫療垃圾處理中心的集中銷毀工作。

第五章環衛管理隊伍建設

第十九條德城區、**經濟開發區、**運河經濟開發區要成立統一管理的保潔隊伍、垃圾清運隊伍、監理隊伍,經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對其轄區內的環境衛生進行全方位的管理作業,并負責對環境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環衛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條加快垃圾處理廠、垃圾中轉站的建設,購置、更換垃圾運輸車輛及清掃車、灑水車。

第二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對環衛設施建設的投入,在資金和政策上給予傾斜,使各級環境衛生管理作業的人員、機械設備與實際需求相適應;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在資金、政策支持的基礎上,切實解決好對環衛投入欠賬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規劃部門要把新建小區的便民市場、垃圾收集點、垃圾中轉站、公廁等設施規劃到位,防止改變用途并督促建設。

第二十三條建設部門建設道路時須按規劃建設配套的垃圾中轉站、公廁、果皮箱等設施。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住宅小區的開發建設中,要嚴格按照規劃部門的規定,配套建設垃圾轉運站、收集容器,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七章市區門前五包管理

第二十五條**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道路兩側所有機關、部隊、團體、院校、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住戶均為“門前五包”責任單位,應對其生產經營、辦公場所及住所周圍從臨街建筑物外墻到路緣石范圍內(道路建有綠化分車帶的,含各自一側綠化帶)包綠化美化、包衛生保潔、包無亂停亂放、包無亂貼亂畫、包無店外經營。

第二十六條根據《**市城市市容環境門前五包責任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責任單位應服從管理部門的管理,嚴格履行“門前五包”相關義務,爭當門前五包“文明店鋪”、“文明市民”。否則,將依據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并追究責任單位法人代表的相關責任。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對單位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未經批準擅自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城市垃圾清運、處理費按市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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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機動車;技術法規;檢驗監管;認證認可

中圖分類號:F746.11文獻標識碼:A

進口農業機械是我國目前進口商品中重要的一部分,在國家惠農利農政策背景下,確保農業機械消費安全和消費者權益保障至關重要。但目前進口農業機械監管涉及不同行業、不同部門,各部門間的監管協調及法律法規完善等問題仍值得思考和探討。

一、法律監管中的車輛定義

車輛、機動車、汽車、拖拉機、摩托車等不同的概念其定義范圍也不同,既有包含又有交叉。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機動車”的定義: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2004版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所稱“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是指手扶拖拉機等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20公里的輪式拖拉機和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40公里、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運輸的輪式拖拉機。

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技術規范中關于機動車的定義基本是一致的,但在農業機械、林業機械方面,如四輪方向盤式拖拉機,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農機)較難區分,由于拖拉機生產時設計時速、是否上道路等信息與銷售后使用信息無法限定,存在不確定因素,單以時速判定又容易陷入類似電動自行車與電摩區分的難題。而目前我國進口車輛中主要以汽車(整車監管)和機動車(零部件3C監管)為界定,導致進口如農業、林業整機或散件存在管與不管的難題:一是部分農林機械屬于機動車,應當采取與進口汽車等其他車輛相同的監管方式;二是國內交通管理部門和農林主管部門對不同機動車的分頭管理不能與進口機動車檢驗檢疫的統一管理無縫對接,進口檢驗完畢仍需農機鑒定等試驗,或進口僅一般項目檢驗沒有進行“安全技術檢驗”,造成重復檢驗監管或漏檢。

二、進口車輛相關要求

目前,出入境檢驗檢疫對車輛的具體管理辦法只有《進口汽車檢驗管理辦法》,其中第十一條:經檢驗合格的進口汽車,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發“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并一車一單簽發“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對進口汽車實施品質檢驗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須加附“品質檢驗報告”,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除汽車外,其他機動車按《進口汽車檢驗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參照執行:進口摩托車等其他進口機動車輛由收貨人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參照本辦法負責檢驗。而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令2009年第563號《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進口的農業機械應當符合我國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并依法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依法必須進行認證的農業機械,還應當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入境驗證。

三、進口農機整車及散件的檢驗監管

進口農機中有整機、成套散件、散件等不同情況,具體監管要求不同,其對應的進口HS編碼也不相同。以輪式拖拉機為例,首先,整車也分3C范圍內和范圍外產品,農機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規定的該產品范圍為:以單缸柴油機或功率不大于18.40kW(25馬力)的多缸柴油機為動力的輪式拖拉機。其次,整車也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屬于機動車按《進口汽車檢驗管理辦法》執行,非機動車按《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執行。再次,散件還分大散件和一般散件,大散件主要指實際為整車成套散件,進口HS編碼為整車編碼,一般按整車監管;一般散件即普通散件,列入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機動車零部件產品目錄的則需要3C認證。

需要注意的是,3C強制性認證和進口法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國外發達國家技術法規較為完善,一般按立法或指令對進口產品做技術要求,我國加入WTO世貿組織時間短、市場經濟特別是我國的技術法規體系還不健全,在當時“入世”大背景下、考慮當時的實際情況,修改商檢法時引入了種類表即法檢目錄的概念。國外發達國家一般淡化種類表而強調認證認可。

四、進口成套整車散件監管分析

某公司從國外進口方向盤式四輪農用拖拉機(成套整車散件/100馬力,設計最高時速60千米),HS編碼8701901190,該拖拉機為整車分拆成幾大部件后以整車散件報檢報關,擬進口后重新組裝后用于國內銷售,并擬爭取國內農機補貼。按實際情況該批貨物為整車大散件,該公司也以整車HS編碼辦理進口手續,應按整車檢驗監管,包括檢驗所采用的國家標準也應按整車劃分。但據了解,國內東北、新疆等幾大進口農機地區操作不盡相同,由于拖拉機是否屬于機動車尚未界定,口岸局不能簽發“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整車(100馬力)不屬于3C范圍,未進行3C入境驗證;零部件也未按機動車零件進行3C入境驗證。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GA 802-2008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等,部分拖拉機還屬于機動車,而其相應的零配件如車身反光標識、制動軟管、后視鏡、喇叭、安全玻璃等均在3C認證目錄內機動車零配件目錄之中,屬于機動車零配件目錄部分的農機零件也須取得3C認證。即便不屬于3C范圍,上述整機或散件大部分也屬于進口法檢產品,仍需進口檢驗檢疫。

而成套散件貨物到達目的地后,目的地檢驗檢疫待整車組裝后按法檢產品檢驗與農機鑒定檢驗造成重復檢驗;如按散件監管又可能使得進口機動車整車國外制造變通為國內生產。如上述進口四輪方向盤式拖拉機產地應是巴西,為整車拆散以整車編碼進口,按實際整車監管即可防止不法生產商將國外制造變通為國內生產,又可防止國外生產的農用機械套取國內生產農機補貼份額。

由于操作尺度彈性大,就容易造成監管遺漏、監管重復等,不僅使得檢驗檢疫、農機管理部門各自為政,不能相互協調,也使得進口法檢和與3C強制性驗證混為一談,但對于農機產品來說,特別是未列入機動車范圍的農業車輛,造成口岸局和目的地檢驗檢疫局檢驗監管操作性不強。

五、對進口農業機械監管的建議

鑒于我國進口農機監管中存在的實際問題,試從認證認可和檢驗監管客觀方面提出以下建議:

(一)建立統一的認證認可制度。盡管我國相繼建立并完善了認證認可組織機構體系,但仍有許多領域不符合國際化、市場化規律。使得在國際上總是處于被動地位,如汽車安全認證等被美國、歐盟壟斷,近年來國外針對中國產品綠色壁壘不斷增多;國內的認證認可行業分治或者說各部委分管主要受標準分治影響,其間又夾雜著行業利益。鐵道有鐵路的認證、衛生有醫藥行業的認可,民航用品認證、體育器材認證、汽車認證、消防產品認證等等,電動自行車/電摩事件的博弈、歐典地板、牙防組等事件背后,都反映了各種矛盾導致的各類認證、認可等領域里存在的混亂、不規范等局面。從一些發達國家認證認可制度的發展歷史來看,都經歷了一個從分散到統一的過程。

因各國生產的產品技術標準、安全標準不統一、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經濟區域化的擴大和貿易的發展受到嚴重的貿易障礙性影響,也影響到人身、健康和環境。在這一背景下,歐盟首先制定了統一的技術標準,并就標準的實施又制定了若干個指令。根據這些歐盟指令,各國都陸續建立了統一的認證認可制度。目前,我國尚無“合格評定法”,僅有一部唯一的認證認可專門的法規,希望盡早有一部像《食品安全法》那樣的認證認可的法律,從法律上規范政府各機構及產業界的行為。國家認證認可監管部門應統一管理質檢、農業等各行業認可實驗室,只要是認可范圍內合格評定機構,不同行業、部門應相互認可,且依據先后優先原則。特別是后WTO時代,中國作為統一大市場,進口商品應當有統一的準入機制。如上述拖拉機進口案例中,如該產品屬于機動車,按機動車執行,不屬于機動車的農業機械,按進口次序、按有關規定執行,涉及重復檢驗的,依據優先次序相互認可。

另外,交通安全法對拖拉機等最高設計行駛速度都是界定的不超過某個值,而對于超過者未予明確。無論質檢、農林還是交通管理部門,在各自監管認證范圍內,諸如設計時速等判定拖拉機是否機動車的重要信息,都應如車架號一樣在車輛整個使用壽命周期內永久標識、不得更改,避免如電動自行車和電摩定義不清而導致管理混亂的尷尬局面。

(二)完善技術法規,盡快修改“進口汽車檢驗管理辦法”。我國的技術法規稱其為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技術法規體系的建立與完善,是一個國家標準化戰略中的關鍵所在。隨著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的發展,以技術法規和標準為核心的技術性貿易措施日趨增強,一方面建立并完善我國技術法規體系是形勢的需要;另一方面從建國以來我國標準化工作發展來看,特別是加入WTO以后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與完善,我國的技術法規體系也亟須科學發展。

目前,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都已新修訂出臺,1999年底的進口汽車檢驗管理辦法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一是進口汽車檢驗管理辦法本身在兩次國務院機構改革之前;二是雖然辦法提到除汽車外其他機動車按本辦法參照執行,但僅此一句顯得過于簡單和籠統,布局操作性或者說操作彈性太大。應擇機修訂“進出口機動車檢驗管理辦法”,以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

進口商品應當符合我國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對于農村、農業和農民,進口的農業機械檢驗監管尤為重要,進口的農業機械應當符合我國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無論機動車整車檢驗、還是機動車零部件3C驗證,絕不能出現監管漏洞,我們要在各監管部門實際業務操作與完善法律法規、文件體系中持續改進。

(作者單位:1.常州機電職業技術學院;2.常州檢驗檢疫局)

主要參考文獻:

[1]進口汽車檢驗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2000年第1號.

[2]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9年第563號.

[3]機動車零部件3C目錄清單.質檢總局、認監委,2005年第137號公告.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4年第405號.

篇9

關鍵詞:停車管理;物聯網;智能交通;信息化

中圖分類號:TP3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1302(2014)12-00-03

0 引 言

停車環境的好壞直接影響城市的交通秩序,如何充分利用有限的停車資源來最大程度滿足停車需求,解決我國城市停車問題已成為我們的當務之急。因此,充分了解停車管理與服務的管理體制和業務,挖掘停車業務信息化需求對于解決城市停車問題、改善城市交通環境有著十分現實的意義。

1 停車業務管理現狀

1.1 行業管理職責

停車行業的管理職責主要設置在市級及市級以下層面,主要職責包括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停車行業的監督管理和服務等。涉及的單位包括交通運輸、發改、公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國土、質監、工商、稅務、園林綠化、民防和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

目前,全國各城市的停車業務主管部門并未統一,主要包括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部門、市容市政管理部門等。如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的停車業務管理職責設在交通管理部門,天津、西安、武漢等城市的停車業務管理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對管理職責而言,全國大部分城市將停車業務的管理職責定位在服務和監督管理上,因此,本課題的研究將以相應行政管理部門指導和管理停車業務的內容為基礎,提出停車管理與服務的物聯網應用需求及基于物聯網的停車管理與服務信息化體系架構。

1.2 法律法規現狀

(1)國家層面法律法規現狀

1988年,公安部和建設部共同起草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文件為規范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作出了相應規定。

(2)省級層面法律法規現狀

目前,為規范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明確相關的法律責任,適應社會車輛的停車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部分省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了相應的管理規定或管理條例。

如河北省、湖南省、遼寧省分別出臺了《河北省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和《遼寧省城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車輛停放管理規定》等適用本省的停車場管理條例或管理辦法。

(3)市級層面法律法規現狀

國內主要的大中型城市都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出臺了相應的停車業務相關管理規定或條例,主要對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價格、安全和信息化等方面作了相應的規定。

已出臺的相關管理規定有《北京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廣州市物業停車場管理辦法》、《福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天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合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石家莊市道路停車場管理辦法》、《咸陽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管理試行辦法》、《武漢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試行辦法》、《成都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鄭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廈門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西安市機動車停車場(庫)管理辦法青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等。

2 停車業務架構分析

依據各地城市停車相關規章制度,各城市對停車業務的管理機構和管理職能各有不同,雖然各地城市停車相關管理規定略有差異,但總體上城市停車管理與服務可分為行業監管、公眾服務和企業管理三個方面的業務。

2.1 行業管理

目前,管理部門對城市停車行業運營服務監管主要體現在對企業的行政管理、運營動態監管、輔助決策、價格監管和運營服務質量監管四個方面。

(1)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一般分為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根據各城市停車相關管理規定,管理部門對從事城市停車運營的企業準入、開業評審、年審、變更、注銷等行為實行行政許可或備案,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實行行政處罰。雖然不同方式、不同內容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執行時提交的材料、條件等要求有所不同,但是總體都依據了國家的行政許可法與行政處罰法,因此,行政管理的程序、效力等相同。

(2)運營動態監管

管理部門不參與日常運營,但從提升城市停車服務水平、優化城市交通狀況、安全等角度對企業提供的運營服務進行監管。主管部門通過對各停車場停車情況的監管,并結合周邊交通情況,進行合理的交通誘導信息,保障城市交通暢通,并為停車場規劃建設提供參考。

(3)輔助決策

通過系統的數據處理、數據分析和數據挖掘能力,可提供智能決策功能,對停車場行業的分布情況、停車情況、經營狀況,以及停車場管理措施執行效果進行評估,在有力提高行業管理能力的同時,有效地改善行業的服務能力,使停車場資源得到更為充分和高效的利用;系統的建設,將減輕管理人員的工作強度,提高工作效率,從煩瑣的事務性工作中解放出來,致力于監管工作。

(4)服務質量監管

管理部門對城市停車服務監管職責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通過現場檢查、技術監控、監督檢查記錄的方式實施企業服務質量考核;二是建立服務反饋與投訴受理制度,公布投訴電話等聯系方式,解決或協助解決城市停車服務過程中存在的各類問題。

(5)價格監管

各城市的停車服務費收取規定各有不同,但大部分城市停車服務收費都根據不同性質、不同類型,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等不同的定價方式。停車服務收費標準一般由市物價部門會市財政部門制定。

2.2 企業管理

目前,停車場運營主體主要是企業。部分大城市的停車場運營企業已經建立起較為先進的企業信息化管理體系,實現企業各項管理智能化和信息化,同時兼顧與相關管理部門的信息交換。停車場運營企業的管理業務主要包括運營服務、安全應急兩個方面內容。

運營服務主要包括制定企業相關管理制度、維護和管理停車場及設備設施、對從業人員的服務規范以及停車相關信息的資訊服務。

安全應急主要指制定保障運營安全的管理制度,與相應的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2.3 公眾服務

管理部門對公眾服務職責主要體現在:主導或引導相關部門或企業拓寬服務方式、擴大服務內容,提高整個城市停車行業的服務水平。主要提供行政管理服務和公眾停車信息服務。

(1)行政管理服務

為企業提供行政許可辦理業務,提供行政許可辦理流程、辦理結果等政務公開范圍內的信息查詢。

(2)停車信息服務

停車信息服務主要面向公眾出行,服務方式主要有電話熱線咨詢、網站查詢、信息等,信息服務的內容主要為停車場信息、車位信息和停車場周邊路況信息等。

3 停車管理和服務的物聯網需求分析

停車管理與服務的物聯網需求主要包括:通過物聯網相關技術的應用,感知并獲取車輛、車位等信息;通過對采集信息的綜合處理和應用,實現決策支持、運營管理和公眾服務等應用。具體需求如下。

3.1 管理部門需求

掌握各個停車場的基礎信息和日常運營信息,實現行業數據統計和決策輔助分析等功能,為制定合理的交通規劃、政策和制度,創造良好交通環境等宏觀決策或規劃提供數據支撐。

借助物聯網感知、傳輸和等技術,實現對停車場運營監管,實現對各個停車場的統籌監管,整合應用各停車場的實時運營數據,將各停車場實時車位信息及時向公眾,實時合理誘導,緩解行車停車壓力。

實現對停車場企業的安全監管,提升對正常損害和自然災害引起的基礎設施破壞的監測能力,提高對突發事故和災害的反應能力,加強對緊急事件的預警、處置和應急資源調度能力。

需要推進交通信息資源整合和共享利用,實現停車行業信息資源與其他相關部門的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

3.2 運營企業需求

掌握停車設備設施的使用維護狀況,實時獲取場內的視頻監控信息,提高管理水平;實時獲取車場內車位的使用情況,并對車位使用情況和預定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用于運營策略的調整,提高運營效率和管理效率。

實現對進入停車場車輛的信息和行為識別,實現自動計時收費,減少人工干預,降低管理成本。

與管理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可通過各種終端對社會公眾實時車位信息和誘導信息,并自動進行數據更新,提高停車場的使用效率。

3.3 社會公眾需求

社會公眾對停車服務的信息化建設需求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信息服務需求

①出行前:借助網站、移動終端、呼叫服務等方式實施獲取各停車場的車位信息、路線信息,能夠實現車位查詢、價格查詢和車位預訂,等方面的停車服務信息。

②出行中:借助車載終端或手持終端和通訊技術獲取車輛附近或目的地停車場的車位情信息。

③停車時:可通過車載終端或手持終端實現車位定位和停車導航功能。

④停車后:實現找車導航或自主尋車;如可通過移動終端和通訊技術實現換乘誘導。

(2)便捷支付需求

實現出入停車場的自動控制,并借助便捷的停車電子支付服務,實現停車自動計費扣費,提高通行效率。

(3)服務反饋需求

通過多種渠道及時了解停車行業政策、法律法規和行業信息,并可通過網站、電話和移動應用等方式進行停車服務質量投訴和建議等。

4 結 語

智能交通是我國物聯網產業的重要發展方向,停車問題已經成為制約城市交通管理智能化的巨大障礙。本文通過對停車業務架構的梳理,提出了停車管理和服務行業的信息化需求,為通過物聯網技術解決停車難問題,打通智能交通要害關節進行了有益的嘗試。

參考文獻

[1]劉小明.北京交通現狀與智能交通系統的發展[J].交通運輸工程與信息學報 2003,1(1):48-56

[2]陳宇恒.廣州市城市道路停車管理問題及對策研究[D].廣州:中山大學,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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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1:生活垃圾分類

781個社區實行定時定點分類投放

2019年,廣州穩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全市實行定時定點分類投放的社區達781個。成功創建全國首批生活垃圾分類示范城市,啟動垃圾分類街鎮創建活動。優化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開展餐飲垃圾統一收運處置試點,日收運量穩定在180噸。基本完成第二批56座垃圾壓縮站分類收運升級改造。

在推進低值可回收物回收方面,為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廣州因地制宜在越秀、海珠、荔灣、花都、增城等區開展垃圾分類與資源回收工作對接,積極開展廢玻璃、廢木材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試點,推進廢玻璃等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深化實踐垃圾分類廣州經驗,陸續形成了荔灣西村、海珠輕工等一批垃圾分類企業化服務模式。

關鍵詞2:長效化機制

市財政增加1.4億元環衛經費補助

2019年,廣州印發《廣州市深化建設干凈整潔平安有序城市環境長效化工作實施方案》,推進建立長效化管理工作機制。建成環衛行業監管和環衛工人信息管理系統。

廣州組織開展了4次環境衛生專項清潔行動,2019年市財政增加1.4億元對各區環衛經費進行專項補助,通過新增部分掃路車、清洗掃路車、高壓清洗車、隔音墻清洗車等機械化設備,加強了越秀、天河、白云區等重點區域機械化清掃工作,全市主干道機械化清掃率達90%。

為持續加大城管綜合執法力度,深化推進公安城管協同聯動執法,廣州印發《嚴查嚴控違法建設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全面部署違法檢查查控工作。

民生方面,廣州去年新增管道燃氣覆蓋用戶47.95萬戶、點火用戶29.17萬戶,建設紅外線燃氣管道137公里。整治瓶裝液化氣無證經營點1122家。完成574個液化氣供應站規劃布點及179.5萬只氣瓶標簽安裝和信息錄入,改造灌裝秤240臺。

此外,廣州完成30個容貌示范社區的創建工作,進一步改善社區環境面貌。聯合市交委和各區城市道路管理部門編制出臺了前3季度的挖掘計劃,全年共審批許可臨時占用8宗、挖掘22宗。

關鍵詞3:制度體系

制定出臺一系列規章制度

2019年,廣州制定出臺政府規章《廣州市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辦法》,修訂政府規章《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和《廣州市燃氣管理辦法》;出臺《生活垃圾分類 設施配置及作業規范》地方技術規范,出臺《廣州市購買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管理試行辦法》、《廣州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管辦法》、《廣州市糞便管理規定》、《廣州市居民住宅裝修廢棄物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和工作指引;正積極推進制定、修訂《廣州市死禽畜及其廢棄產品處置管理規定》、《廣州市落實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工作方案》等規章。

來年9大重點工作精益求精

深化生活垃圾分類

進一步完善垃圾分類處理法規制度體系,全面建設生活垃圾分類示范城市,穩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推進垃圾分類源頭減量,加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推進流動收購人員網絡化管理,推廣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試點,加快垃圾處理費隨水費征收改革等等。

推進垃圾處理設施建設

嚴格按照市政府確定的建設目標,倒排工期推進建設,確保第四資源熱力電廠一期和第六、第七資源熱力電廠2019年底點火,興豐填埋場七區工程2019年中建成交付運營,其他資源熱力電廠和餐廚垃圾處理項目2019年全面建成等等。

加強市容環衛精細化管理

開展市容景觀和環衛樣板路創建工作,力爭2019年中心城區內主要道路達到樣板創建標準等等。

繼續推進燃氣發展

持續推進管道燃氣3年發展計劃,2019年新增管道燃氣覆蓋用戶50萬戶。全面啟動南沙應急調峰氣源站項目建設等等。

建設城市管理智能化

升級800M數字集群調度系統,強化視頻監控系統應用,增強發現問題能力。開發城市管理綜合監管系統,集中受理各類城市管理案件,確保城市管理問題得到快速解決等等。

加大城管執法力度

保持查控違法建設高壓態勢,按照早發現、早拆除,先停控、后清拆原則,落實區、鎮(街)屬地和主體責任,利用低空遙感動態監測等手段對違法建設進行常態化核查和動態監控,將違法建設消除在萌芽狀態等等。

完善城市管理綜合考評機制

按照客觀公正、反映實情、統籌兼顧、鼓勵先進、科學競爭原則,以干凈、整潔、平安、有序為總要求和主要考評內容,修改完善以原城市管理考評方案綜合提升考評為基礎,充分發揮綜合考評、監督檢查在破解城市管理難題、推動重大工作落實方面的作用等等。

宣傳構建全民參與機制

充分發揮和運用各類媒體的宣傳鼓動作用,進一步提升城市管理社會宣傳的質量和成效,開展多層次、多角度的深入宣傳,廣泛動員和引導全社會人員參與城市管理各項工作,努力構建城市管理全民參與的良好機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