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管理處罰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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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山東省禁止賭博條例最新全文第一條 為禁止賭博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以牟利為目的以財物作注比輸贏的賭博活動,或者為賭博活動提供條件的,都是違法行為,必須禁止。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查禁賭博活動的主管部門。
查禁賭博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對村民、居民和暫住人員應當加強禁止賭博的宣傳教育,把禁止賭博列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并負責監督執行。
第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各類學校應當對本單位職工、學生進行遵紀守法教育,防止賭博活動的發生。
文體娛樂、旅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員,應當加強禁賭宣傳,發現賭博活動,應當予以制止;對制止不聽的,應當及時扭送或者報告公安機關。
第六條 公民對賭博活動有權勸阻、制止、檢舉、揭發并協助公安機關查處。
對于制止、檢舉、揭發賭博行為和協助公安機關查處賭博行為的公民,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對成績顯著的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對偶爾參與賭博活動,情節輕微的,應當批評教育,責令具結悔過。
第八條 參與賭博,當場賭資二百元以上不足四百元或者人均五十元以上不足一百元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參與賭博,當場賭資不足二百元或者人均不足五十元,經批評教育、具結悔過后,再次賭博的,適用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當場賭資四百元以上或者人均一百元以上的;
(二)招引、誘使他人賭博的;
(三)以賭博手段設局騙錢的;
(四)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賭具、賭資、食宿、交通工具等條件的;
(五)包庇、窩藏賭博人員的;
(六)為賭博活動巡風放哨,情節較重的。
第十條 參與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予以勞動教養,公安機關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明知本單位有賭博活動不加制止或者經公安機關通知后仍放任不管的,對直接責任人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并由本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內發生賭博活動,其直接責任人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上述情形的,除按前款規定從重處罰外,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主動投案或者檢舉他人有立功表現的;
(二)由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三)不滿十八周歲的。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從重處罰:
(一)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賭博的;
(二)脅迫他人賭博的;
(三)對勸阻、制止賭博活動的公民實施人身侵害的;
(四)對檢舉揭發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因賭博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內公開賭博的。
第十五條 賭場上的賭資、賭具和賭博所得財物一律沒收,賭博者之間因賭博形成的賭債一律廢除。
第十六條 拒絕、阻礙公安人員依法查處賭博活動,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抗拒、阻礙公安人員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參與賭博的,除依照本條例處理外,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執行罰沒款處罰,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款收據。罰沒收入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九條 公安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查禁賭博活動時,必須依法辦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禁賭敲詐勒索,侵吞賭資、賭具。違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逾期不申請復議、提起訴訟又拒不執行裁決、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
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山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0月22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的《山東省禁止賭博辦法》同時廢止。
賭博相關法律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一)參與賭博,個人參賭的財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繼續賭博的;
(三)多次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四)多次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五)教唆、誘騙、脅迫他人賭博的;
(六)在道路、車站、碼頭、公園、客車、客輪等公共場所設賭的。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個人參賭的財物在五千元以下的;
(二)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三)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第六條明知他人用于賭博而提供的貸款或者在賭博中產生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拒絕、阻礙公安人員查處賭博,包庇賭博違法分子,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參賭、設賭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通風報信的,除依照本條例規定從重處罰外,并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本單位的干部職工和居民進行禁賭教育,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處賭博,發現賭博應當及時制止或者報告公安機關查處。
篇2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兩個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第101號《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陜西省愛國衛生條例》、陜政發[20*]57號《關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和省物價局陜價費發15號《陜西省城市生活垃圾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縣城鄉建設局負責。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含城關、鎮渠岸、鄉高渠鄉)村(居)民委員會、各主管機關(部門)對所屬范圍內環境衛生工作負責。
第三條:城市環境衛生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專業隊伍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在縣城規劃區內生產、經營、居住、生活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對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管理堅持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原則進行分類、定點、統一處理,禁止亂拋、亂倒。
第六條:按照“垃圾產生者對垃圾處理承擔責任”的原則,實行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第七條:推行生產垃圾容器化、袋裝化管理,實行有償服務收費制度。
第八條:由縣城鄉建設局環境衛生管理處統一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和有償服務費,所征收的全部費用用于支付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和環衛設施的修繕、添置,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條:收費單位必須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統一收費票據,所收資金專戶儲存。審計、物價、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征繳費用的監督檢查,保證專款專用。
第十條:對認真執行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法規,繳改善城市環境衛生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環境衛生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執行公務。
第十二條:對沿街(巷)設置的垃圾箱(斗)、果皮箱、標志牌(匾)等城市環衛設施,不得任意拆除、占用或移動;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移動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前提出拆遷方案,報城鄉建設局批準。
第十三條:對城市環境衛生清掃、保潔、清運工作按區域分工負責。主要大街由縣環境衛生管理處清掃、保潔和清運。
人行道以內環境衛生工作按照門前“四包”責任制由*縣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監督實施。
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區域內街(巷)垃圾的清掃、清運和保潔工作。
各類專業市場、臨設市場所產生的生活垃圾由該市場主辦單位負責清掃,*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
住宅小區(住宅組團)內的環境衛生工作由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
第十四條:城市公共廁所的環境衛生工作分別由縣環境衛生管理處、主管部門或產權單位負責管理體制。
第十五條:在重要街道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裝載液體、散貨時,應當密封、覆蓋,避免泄露遺撒。
第三章城市垃圾處理費籌集
第十六條:城市垃圾處理費的征收范圍為居住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戶、城市居(村)民和暫住人口(收費標準見附表)。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財政供養單位,由財政部門按在崗人數代扣代繳個人公共衛生費,專款用于環境衛生添置等。
第十八條:條管單位、非財政供養事業單位和國有、私營、合資等企業單位,由所在單位按在冊人數代扣代繳個人公共衛生費,由*縣環境衛生管理處收取。專款用于環境衛生設施添置等。
第十九條: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街(巷)住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該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征收。
第二十條:沿街各類營業門店(館、廳、場、站、所等)由環境衛生管理處征收。
第二十一條:各類專業市場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主辦單位負責代征代繳。每月每攤位收取10元,所收費用的40%作為市場清掃、保潔費用。
第二十二條:醫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等企事業單位產生的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必須采取封閉措施,單獨存放,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垃圾清運有償服務
第二十三條:推行垃圾運輸準入制度,實行生活垃圾清運有償服務,嚴禁隨意拋棄傾倒。
城市生活垃圾由縣環境衛生管理處統一管理、清運,任何單位未經縣城鄉建設局環境衛生管理處批準,不得隨意亂拉亂倒。
第二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由縣城鄉建設管理局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定點設置,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城鄉建設局同意,不得擅自處理生活垃圾。
第二十五條:凡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建設產生的生產廢棄物和建筑垃圾,委托環境衛生管理處清運的,每立方米收取清運費13.00元。
第二十六條:對住宅小區、街(巷)住戶的生活垃圾推行袋裝化管理,委托環境衛生管理處的,要定時上門收集,每戶每月繳納服務費3元。
第二十七條:專業市場生活垃圾由主辦單位管理,且環境衛生管理處負責統一清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采取補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可以依照下列規定并處罰款:
㈠隨地吐痰、便溺的,處10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㈡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尸體的,對個人處10元以上200元以下、對單位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㈢攜帶、遛放的家犬隨地便溺不予清理的,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㈣亂扔瓜果皮、包裝物、紙屑、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的,處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
㈤在禁煙場所吸煙的,處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
㈥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對個人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對單位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㈦對運輸工具裝載液體、散裝貨物不做密封覆蓋的,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篇3
為了加強對本市檔案館設置的管理,促進檔案事業的發展,根據《*市檔案條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檔案館,是指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檔案資料,具有一定規模,為社會各方面服務的機構,包括綜合檔案館、專門檔案館、部門檔案館和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檔案館的設置管理。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檔案館的設置管理工作。
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綜合檔案館的設置管理工作。
第五條(設置原則)
本市檔案館的設置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便于利用和重點發展綜合檔案館的原則。
第六條(布局和設置要求)
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檔案事業發展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對本市檔案館網的建設實行統籌規劃。
各類檔案館應當按照以下要求設置:
(一)綜合檔案館按照市和區、縣行政區劃分級設置;
(二)專門檔案館按照特定領域或者特殊載體檔案管理的需要設置;
(三)部門檔案館按照市級行政部門專業檔案管理的需要設置;
(四)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按照市屬大型企業、科學技術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業務檔案管理的需要設置。
第七條(設置條件)
申請設置檔案館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數量的檔案。設置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要有6萬卷(冊)以上檔案資料,檔案資料卷(冊)長度達到720米以上;設置部門檔案館要有3萬卷(冊)以上檔案資料,檔案資料卷(冊)長度達到360米以上;設置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要有2萬卷(冊)以上檔案資料,檔案資料卷(冊)長度達到240米以上;
(二)有符合國家設計規范的檔案館庫房。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的建筑面積達到1200平方米以上;部門檔案館的建筑面積達到600平方米以上;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的建筑面積達到400平方米以上;
(三)有保護檔案的必要設施;
(四)有開展檔案業務工作的必要經費;
(五)有檔案館管理的各項制度;
(六)有相應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其中中、高級檔案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要達到全館人員30%;
(七)具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申請材料)
申請設置綜合檔案館、專門檔案館、部門檔案館的,應當向受理申請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及論證報告;
(三)檔案館庫房建筑平面圖;
(四)設置檔案館所需的經費來源;
(五)有關檔案館管理制度;
(六)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簡況;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和審批)
設置市綜合檔案館、專門檔案館、部門檔案館的,向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設置區、縣綜合檔案館的,向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受理申請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受理申請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未經批準,不得設置綜合檔案館、專門檔案館、部門檔案館。
第十條(備案)
區、縣綜合檔案館經批準設置后,由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由各單位根據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設置,并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登記和公告)
經批準設置的檔案館和企業事業單位設置的檔案館,應當在批準或者設置之日起30日內,向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經登記的檔案館,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報刊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變更和注銷登記)
經批準設置的檔案館需變更名稱、館址或者撤銷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程序,向原審批部門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經批準同意變更或者撤銷的,應當在批準之日起15日內,向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企業事業單位設置的檔案館變更名稱、館址或者撤銷的,應當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經注銷登記的檔案館,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報刊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年度檢查)
市或者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年按照檔案館設置的條件對檔案館進行年度檢查。
第十四條(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的,由市或者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市檔案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妨礙職務的處理)
拒絕、阻礙檔案行政管理人員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執法者違法行為的追究)
檔案行政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施行前的有關情形的處理)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置的檔案館,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補辦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應用解釋部門)
篇4
論文關鍵詞 消防行政拘留 法律適用 執法理念 現實考量
一、消防行政拘留概述
(一)基本涵義
消防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對違反消防法律規范的個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相較于警告、罰款、責令“三停”等其它行政處罰種類,消防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消防法律規范但不構成犯罪,而常規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
(二)特點
1.消防行政拘留不同于其它行政處罰種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而后者除法律外,還可以由行政法規設定。同時,前者的實施主體更為嚴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70條明確規定拘留處罰必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
2.消防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前者是依照消防法律規范對消防違法行為人采取的懲戒措施;刑事拘留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采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3.消防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后者是行政機關采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二、消防行政拘留的法律適用
(一)法律依據
目前消防監督執法中行政拘留適用的依據主要是《消防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兩部法律。從法律條文中看,凡適用行政拘留的違法行為,大多都基于自由裁量權的應用,而現行的自由裁量權標準多是以違法行為人整改火災隱患或消除危害后果的態度是否端正,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嚴重為依據。
在此,筆者特別要提出的是,曾有相當一段時間內,各地消防部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4條第1款第3項規定,將未辦理消防行政許可的單位作為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實施拘留處罰,表面看來似乎也并無不妥,但是,《治安管理處罰法釋義》明確規定: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為,是指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有關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保安培訓也等行業。由此可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所指的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并不包括消防許可行為。因此,亦不能依據此條對于未經消防機構許可擅自經營的違法行為予以行政拘留,而應該依照《消防法》第58條進行處罰。
此外,筆者在實際執法過程中發現,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9條: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而在《消防法》第60條中規定,單位存在七種特定火災隱患或違法行為時,僅對單位和個人處以警告或罰款。這在具體運用中就存在矛盾。筆者認為,若遵循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自然是適用《消防法》的規定,但《消防法》中違法主體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強調的是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違法主體的范圍進一步縮小,充分體現了對這些場所更為嚴格的要求。
(二)存在的缺陷
1.缺乏聽證程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4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此規定充分保護了違法行為人的知情權以及陳述和申辯權的行使。但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42條的規定,行政拘留被排除在當事人可以要求聽證的范圍之外,并特別提出: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部分學者認為這是一種立法上的嚴重缺陷。行政聽證制度是“舶來品”,其法理基礎可以追溯到英國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則及《美國憲法》中的“正當程序原則”。從法理上講,法律制裁越重就越應當給受處罰人以充分的抗辯的權利和機會,人身權在法律上顯然重于財產權,將涉及公民財產權利的行政處罰納入聽證適用范圍,反而將侵犯公民人身權的行政行為排除于聽證程序適用范圍之外,這在邏輯上是無法解釋的。但也有部分學者認為,要將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納入聽證范圍很難做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是由公安機關主要針對性質較為嚴重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作出的,其對行政執法的效率要求通常比對其它處罰的效率要求要高,而且這類處罰的量也非常大,而法律規定聽證費用由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自身承擔,無論從行政效率的要求,還是從公安機關的人員配置及財政實力方面都不足以滿足大量聽證的要求。筆者認為,這兩種觀點都有其側重,應綜合考慮,中國近二十多年來的行政法制建設道路基本上就是漸進式的,屬于自我調整和自我完善性質,不可能一撮而就,需要全社會的普遍參與來共同推進行政法制的全方位轉型。
2.行政救濟途徑可操作性不強。《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2條規定: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對于公安機關作出的拘留處罰不服的,可以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自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自收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實踐中違法行為人接到拘留決定之時,公安機關已直接將其送往拘留所,其本人在拘留期間不可能完成復議申請或訴訟立案;家屬代為提起復議或訴訟難度較大;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107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但在實際操作中,較常出現的情況是等到滿足上述條件,公安機關作出決定時,拘留決定早已執行完畢,這種現狀造成了被拘留人員只能首先被動接受處罰的局面,而不論該處罰是否合法,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客觀上剝奪了相對人的救濟權。筆者認為,應該簡化暫緩執行的程序,只要被處罰人表示要求申請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并且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照規定交納保證金的,暫緩執行的裁決就應該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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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布告的含義
布告是在廣大群眾中廣泛公布的文告,是公布應當普遍遵守或眾所周知的事項時使用的一種文體,如《關于保護森林禁止亂砍濫伐的布告》《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布告》等。它的作用,有的是宣告某項重要事件,以引起人們的重視;有的是宣布某項規定,使人們都自覺地遵循。
今天,布告的運用范圍更加廣泛:我們的國家行政機關,常常應用布告的形式,頒布政策、法律、條例等;企事業單位,也使用布告宣告某些制度和規定,以統一人們的思想和行動;司法部門為震懾壞人,教育人民,常常使用布告公布對某些案件的審理、判決。
布告是公之于眾、人人須知的公文,具體明白、準確鮮明、通俗易懂是其基本的寫作要求。
2.布告的特點
布告有兩個顯著特點:
(1)公開性。它要求廣為傳播,其內容傳播得越廣越好,了解的人越多越好。因此,布告不僅可以在所有的公共場所張貼,而且可以在報刊上登載,以收到宣傳的效果。
(2)強制性。它所規定的內容,或要求人們依照執行,或引為借鑒。因而,凡屬宣布禁止某種行為的布告,同時都規定了處罰和懲戒的辦法。
3.布告的格式
布告文體由三部分構成,即標題、正文和簽署(落款)。
(1)標題。通用布告的標題多由三部分組成,即發文機關、事由和文種類別(布告);但也有的只寫發文機關和文種類別兩部分。公安機關的專用布告更多的是只在標題中標明文種“布告”二字。
(2)正文。布告的正文,從整體布局看,其結構大體可以分為三個部分:開端,布告事項,結尾。
開端,一般要說明布告的緣由、依據和所要達到的目的,緣由的說明一般要簡明扼要。
布告事項,即布告的核心部分,則須要將昭告大眾的政策、法令、規定等詳細說明,具體內容的寫作一般要分條列出,條理清楚。
結尾,提出希望和要求,結束處一般均應用“此布”“特此布告”或“此布從××日起生效”之類用語作結,以示其嚴肅性。
(3)簽署發文機關(蓋章)、日期。
【范文示例一】
××省人民政府關于維護鐵路運輸安全的布告
鐵路是國民經濟的大動脈。保證鐵路運輸暢通無阻、安全正點,是關系到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為維護鐵路運輸秩序,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據憲法和國家有關法令、條例以及鐵路規章,特布告如下:
一、旅客一律憑票進候車室,驗票進站,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
二、嚴禁爬乘貨車、無票乘坐客車。
……
十、不準在鐵路上放牧、玩耍和放置障礙物。
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廣大人民群眾有權協助公安機關和鐵路部門進行勸告和制止。對不聽勸告和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安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刑法》分別予以警告、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布告
××省人民政府
××年×月×日
【范文示例二】
布告
初中二年級學生黃××,平時學習不努力,不尊重老師,曾幾次辱罵老師。本月六日下午放學時,用彈弓打碎班主任李××辦公室的玻璃。別的同學出面制止,黃××不但不聽,反而動手打人。后經教育,黃××承認了錯誤,并保證不重犯類似錯誤。為維護校紀,經研究決定,給黃××以記大過一次的處分。
特此布告
篇6
為進一步加強電力保護工作,確保電網建設順利進行和電網正常運行,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我市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省電力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
(一)市電力能源工作領導小組要進一步加強領導,建立高效協調的工作機制,各相關單位要明確職責,積極開展電力保護工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要做好電力保護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工作;各地綜治辦負責將平安電力建設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的考核范圍;各級公安部門要按照統一部署開展“三電”專項斗爭,有效打擊涉電違法犯罪;宣傳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要積極開展電力法律法規的普法宣傳教育;電力生產與供應企業和用電單位要認真貫徹《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加大對電力設施保護區的巡視力度,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可采取法律、法規或政府授權的其它手段,做好防止破壞電力設施行為的工作。
二、加強規劃管理,規范建設行為
(二)各級規劃、國土主管部門應將電力發展規劃納入城鄉建設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電力發展規劃的要求,對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進行規劃控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批準的電力發展規劃。
(三)在臨近已建電力設施保護區審批新建或改(翻)建、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時,各級規劃部門應嚴格規劃審查,并征求電力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主管部門應會同當地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告知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意外觸電事故的發生。
(四)電力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破壞依法實施的電力工程建設。電力建設所涉相鄰單位和個人因協助電力建設受到的損失,由電力建設單位給予合理補償。
(五)因其他工程建設需要遷移、改造電力設施的,或者電力設施在新建、改(擴)建中妨礙其他設施的,有關單位應經協商一致后方可施工。遷移、改造相關設施的費用由提出遷移改造要求的一方承擔。
三、加強行政管理,重視設施保護
(六)任何單位或個人如需進入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和保護區內進行下列工作,必須經供電企業現場查勘、提出意見,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根據供電企業提出的意見,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1.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
2.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
3.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4.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
(七)架空電力線路走廊通過林地時,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續。電力建設單位應當給予林地、林木所有人或者經營人一次性經濟補償。
(八)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已有的經過修剪的植物經自然生長后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定期予以修剪。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對電力線路的安全巡查,發現電力設施保護區范圍內植物不足安全距離的,應當通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修剪;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剪的,電力企業可以進行修剪,但不補償修剪植物的相關費用。
篇7
第一條為加強暫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暫住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區、鄉鎮暫時居住的人員。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暫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領導。
暫住人口較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勞動、計劃生育、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衛生、交通、民政等部門參加的暫住人口管理協調組織,負責協調、解決暫住人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公安機關是暫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機關。
勞動、計劃生育、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衛生、交通、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暫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五條暫住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暫住人員應當遵紀守法,依法履行義務。
第六條對暫住人口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登記和發證
第七條在暫住地擬居住3天以上的人員,除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外,應當在到達暫住地3天內按本條例規定,申報暫住登記。
在暫住地擬暫住30天以上、年滿16周歲的人員,應當在到達暫住地10天內申領《暫住證》,但探親、訪友、旅游、就醫、就學等暫住人員,可以不申領《暫住證》。
暫住在旅館或暫住在醫院治療的人員,按照旅館業、醫院的有關規定登記管理。
第八條申報暫住登記,在暫住地應當有固定居所,并出示暫住人員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證件。
申領《暫住證》,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并應當提交暫住人員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3張。國家和省規定應當出示計劃生育查驗證明的,應當同時出示暫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計劃生育查驗證明。
第九條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暫住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由單位負責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二)暫住在建筑施工場所或個體經營場所的,由場所負責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三)租賃房屋暫住的,由房屋出租人或房屋代管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四)暫住在居(村)民家的,由戶主持《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到居(村)民委員會申報暫住登記;應當申領《暫住證》的,直接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五)暫住在內河水域船舶上的,由船主到船舶停泊地的水上或陸上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六)其他暫住人員,由本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第十條《暫住證》應當載明暫住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民身份證編號、暫住地址、暫住理由、有效期限等內容。
第十一條《暫住證》不得偽造、涂改、轉讓、買賣、出借。
第十二條《暫住證》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滿后需繼續暫住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換領手續。
《暫住證》在同一市區、縣(市、區)范圍內有效。
第十三條《暫住證》登記的內容需要更正的,應當及時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更正手續。《暫住證》丟失的,應當及時申報補領。
暫住人員離開暫住地時,應當交回《暫住證》。
第十四條暫住人員在暫住地死亡,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由暫住地公安機關注銷暫住登記,收回《暫住證》,并通知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
第十五條領取《暫住證》,應當向發證機關交納證件工本費。證件工本費的標準,由省物價、財政部門核定。
第三章管理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做好暫住人口的登記、發證、查驗等管理工作,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落實治安管理責任和措施,及時查處有關案件,處理治安糾紛和其他治安問題,依法維護暫住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暫住人口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員會和暫住人口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暫住人口登記管理服務組織,確定協管人員,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暫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勞動部門應當加強對外來勞動力的用工管理,建立健全外來勞動力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對暫住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督促建筑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外來勞動力。
第二十一條雇用暫住人員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健全暫住人員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對暫住人員加強教育,保障暫住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暫住人口較多的地方,可以由公安、勞動、計劃生育等部門聯合辦公,統一辦理暫住人員的申報登記、勞動就業和計劃生育管理等有關事項。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一)暫住人員不按規定申報暫住登記或申領《暫住證》,經通知仍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下罰款;
(二)為暫住人員提供暫住場所的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為暫住人員申報暫住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100元以下罰款;
(三)為暫住人員提供暫住場所的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為暫住人員申領《暫住證》的,責令限期補辦,并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四)不按規定辦理《暫住證》的更正、換領、補領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并可處50元以下罰款;
(五)雇用無《暫住證》的暫住人員的,責令限期補辦或清退,并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非法扣押《暫住證》的,責令立即改正,并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單位對其雇用的暫住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致使單位內部治安秩序混亂,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責令限期整改,并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對單位處50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第二十五條罰款和沒收物品,應當出具統一的罰沒收據。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六條對冒用、涂改《暫住證》和拒絕公安人員查驗《暫住證》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偽造、買賣《暫住證》的,沒收非法所得,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篇8
一、印章的規格、式樣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分為名稱印章、辦事機構印章和專用印章(專用印章分為鋼印、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一律為圓形。
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印章直徑為4.5厘米,辦事機構的印章直徑為4.2厘米。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印章直徑為4.2厘米,辦事機構的印章直徑為4厘米。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專用印章必須小于名稱印章且直徑最大不超過4.2厘米,最小不小于3厘米。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其中辦事機構印章中的辦事機構名稱及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中的財務專用、合同專用等字樣,刊在五角星下面,自左而右橫排。
二、印章的名稱、文字、文體
印章所刊的單位名稱,應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名稱;民族自治地方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應當并列刊漢文和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國際交往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需要刻制外文名稱的,將核準登記注冊的中文名稱譯成相應的外國文字,并列刊漢文和外文。
印章印文中的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三、印章的刻制審批程序
民辦非企業單位刻制印章須在取得登記證書后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及印章式樣,經批準后持登記管理機關開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紹信及登記證書到所在地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后,方可刻制。
四、印章的管理和繳銷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經登記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備案后,方可啟用。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應當有專人保管。對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或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因變更登記、印章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到登記管理機關交回原印章,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后,可以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重新刻制的印章應與原印章有所區別。如五角星兩側加橫線。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后,應當及時將全部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封存。
(六)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應當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其全部印章。
(七)登記管理機關對收繳的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交回的印章,要登記造冊,送當地公安機關銷毀。
(八)民辦非企業單位未到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并收繳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九)對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承制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企業,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篇9
推動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印章業治安管理。依照公安部《關于貫徹執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規范〉通知》公通字〔〕36號)和省公安廳《關于推廣使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通知》公傳發〔〕1116號)精神,結合我市印章業治安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用科技手段加強我市印章業治安管理,依照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規范》全市建立和應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提高公安機關預防、發現打擊偽造印章和利用偽造印章進行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的能力,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更好地為我市的社會穩定和經濟建設服務。
二、組織領導和運行機制
由主管治安的副局長任組長,全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建設(以下簡稱系統建設)由市公安局在省公安廳金盾工程領導小組領導下組織實施。市公安局成立系統建設領導小組。治安警察支隊長任副組長,下設辦公室為日常辦事機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具體組織落實全市系統建設工作
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分為三級,依照省公安廳的要求。即省級、設區市級、縣(區)級。設區市級系統主要具有印章審批、變卦、繳銷與掛失,負責全市印章管理信息系統的數據管理、維護、統計、查詢以及對印章制作單位的管理等功能;縣(區)級系統主要具有印章審批、變卦、繳銷與掛失等功能;省級、設區市級、縣(區)級系統在各自管轄的印章制作企業建立授權終端。為此,市公安局設立印章管理分中心,分宜縣公安局設立印章管理站,市公安局印章管理分中心和分宜縣公安局印章管理站分別設立印章審批點,建立印章管理信息系統,對印章信息和印章制作定點企業進行管理。
⑴用章單位持有關證明向市或縣公安局印章審批點申請刻章,系統建成以后。印章審批點經審查合格后出具《印章準刻證》
⑵用章單位持《印章準刻證》印章制作點辦理交費、刻章手續。
⑶印章制作點按規定順序將待刻印章信息輸入印章管理信息系統,并將廢品印章送交原印章審批點。
⑷用章單位到原印章審批點取回廢品印章。
三、系統建設的時間和步驟
整個工作分為五個階段:全市系統建設在年4月底前完成。
㈠宣傳發動階段: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大宣傳力度。采取靈活多樣的方法,向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廣泛宣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對打擊偽造印章和利用偽造印章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預防和減少利用假印章、假文憑、假證件進行詐騙活動案件的發生,維護廣大群眾和企事業單位切身利益的重要意義,使社會各界積極支持和配合系統建設工作。
㈡調查摸底階段:各級公安機關深入到行業中去。將外地區印章制作企業特別是公章制作企業的數量、規模、經營狀況、經營性質等基本情況摸清底數,實行登記,并將基本情況上報市公安局。
㈢清理整頓階段:各級公安機關對印章業進行一次清理整頓。
㈣裝置試用階段:在全市鋪開。各級治安、計算機(通訊)部門要積極配合投資公司落實系統建設所需的硬件設備、場地和管理人員,統籌布置,分批組織系統的裝置和試用。要組織技術和管理人員認真學習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規范》及計算機與網絡知識,訓練掌握系統的操作和維護技術,確保系統正常、平安運行。
㈤聯網階段:系統硬件和軟件裝置試用之后。以充分發揮系統的管理、對比、查詢功能。
四、新型防偽印章入網。
新成立的機關事業單位須憑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文和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料理印章準刻審批手續后,從年5月1日起。刻制新型防偽印章;新成立的企業,必需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經公安機關批準刻制新型防偽印章。從年7月1日起,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國有、集體、個體、私營、外資、合資、股份制企業等經濟組織,以及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團體等逐步更換防偽行政公章(含鋼印)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并進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國家有特別規定的印章除外)具體安排由市公安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篇10
第二條凡在本省境內居住的我國公民和一切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
公民實行晚婚、晚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阻撓。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的晚婚,是指男女雙方均按法定婚齡各推遲三年以上的初婚。晚育,是指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
早婚,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就以夫妻關系同居的違法婚姻和男女雙方或一方未達到法定婚齡而通過非法手段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的婚姻
早育,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生育。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禁止早婚,早育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責任制,定期檢查評比,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各級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禁止早婚工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禁止早育工作。
各級衛生、公安等部門和婦聯、共青團等組織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配合主管部門做好禁止早婚早育的工作。
第六條村(居)民委員會要把禁止早婚早育工作列為經常任務,寫入鄉規民約,作為評選先進村組和五好家庭的重要條件。
第七條各級民政部門要強化婚姻管理職能,鄉(鎮)人民政府要指定專職干部,負責日常婚姻管理工作。
第八條禁止早婚、早育工作應當以宣傳教育為主,輔之以必要的行政、經濟等措施,依法進行管理。
第九條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依照《婚姻登記辦法》的規定,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不得偽造證件,騙取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給申請結婚的男女出具假證件或與其實際年齡及其婚姻狀況不相符的證件。
第十條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應當遵照《婚姻法》、《婚姻登記辦法》的規定,對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進行認真的了解,對雙方所持的自件進行嚴格審查核實。雙方或一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或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男女雙方依法結婚后,應實行計劃生育。持有生育證的夫妻方可生育。
第十二條每個公民都有檢舉、揭發早婚、早育的權利。
檢舉揭發早婚、早育的公民受法律保護。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保護。
第十三條對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就以夫妻關系同居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公開宣布其夫妻關系無效,禁止其非法同居,并對男女雙方各處以二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罰款。對拒不執行者從重處罰。
對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而采取更改年齡等非法手段騙取結婚證書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撤銷結婚登記,收回結婚證書,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開宣布其夫妻關系無效,禁止其非法同居,并處以二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懷孕或者非婚懷孕的,必須中止妊娠;已經生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男女雙方處以五百元以上至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干涉、阻撓公民實行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十元以上至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父母、親屬或其他監護人強迫、慫恿子女或其他人早婚、早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以二百元以上至五百元以下罰款。是國家職工的,由主管部門或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以上民政、計劃生育部門視其情節,處以罰款;有非法收入的,沒收其非法收入;是國家職工的,由主管部門或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包庇早婚、早育或為早婚、早育者出具與其實際情況不相符的假證明的,處以二百元以上至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為不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發放結婚證書的,處以二百元以上至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為早婚或違法婚姻當事人辦理戶口手續、劃給責任田,批給宅基地的,處以二百元以上至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為早婚或違法婚姻當事人濫發生育證的,處以五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在辦理結婚登記和生育手續過程中收受賄賂的,處以五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罰款,并沒收其非法收入,是國家職工的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六)貪污、挪用本規定罰沒款項的,除如數退還贓款外,情節較輕的,可處五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罰款,是國家職工的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侮辱、威脅、毆打婚姻管理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或者故意毀壞其財產的;
(三)對檢舉、揭發早婚、早育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十九條對發生早婚、早育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當年不得被評為先進集體或者文明單位;領導干部對早婚早育行為放任不管、徇私包庇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并視其情節處以罰款。
第二十條依照本規定收繳的早婚、早育和違法婚姻罰款,其使用和管理辦法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