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細則和管理辦法的區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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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在《細則》頒布和實施前,國家早在1992年9月1日頒布了《出口玩具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檢驗檢疫部門對于出口玩具的監管,即基于此法規內容。該法規規定,玩具廠商要獲得《出口玩具質量許可證》前,必須申請并由有關部門完成型式試驗,即每出一種型號的玩具產品,要將首樣送檢。在日常監督方面,連續生產兩年的出口玩具,應重新進行型式試驗。原法規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均以企業自覺匯報或者監管部門的抽查為主,規律性的檢驗檢疫并不普遍。
據了解,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此次對出口玩具檢驗監管及質量許可的新制度在《出口玩具質量許可管理辦法》基礎上將適用的產品種類范圍從原先的4種擴大到11種,竹木、乘騎、紙制、文具及彈射類玩具等均被涉及。《細則》從認證對象、產品類別單元劃分、抽樣要求、檢驗標準、生產企業的審核要求及出口玩具質量許可證書內容、格式、有效期等做出了全新的規定,與原《出口玩具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有很大區別。同時,《細則》新補充的內容則要求產品檢測更加細化,為企業生產建立一個更為嚴格的框架,實行更有規律的檢驗檢疫,有益于企業長期發展。
第一,新規定要求,出口玩具質量許可(注冊登記)按玩具產品類別進行,實施“產品型式試驗/類別安全測試+質量管理體系審核+年度監督審核+日常監督管理”的模式,所使用的涂料等危險化學品,須經檢驗檢疫部門檢測合格方可使用,并實施批次管理制度。
第二,出口玩具生產或經銷企業所使用的涂料等危險化學品的供應商、出口玩具外發代工企業實施備案登記制度。出口玩具報檢時,報檢人應如實填寫出境貨物報檢單,除按《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提交相關單證外,還須提交《出口玩具質量許可證書》、該批出口玩具符合輸入國法規、標準和國際強制性標準的質量合格的《符合性聲明》,以及檢驗檢疫機構對報檢的出口玩具所使用涂料等危險化學品的檢測合格報告,否則不予受理報檢。
第三,出口產品按出口國或目標市場的法規標準檢測,要求不明確或沒有要求的按中國現行的技術規范強制檢測;當系列產品的關鍵原材料和關鍵零部件發生變更時,應事先向許可受理部門報告并提交相關的檢測報告。
第四,新規定將出口玩具質量許可證的有效期從原先的5年縮短為3年。如果企業被吊銷出口玩具質量許可證,則1年內不得再申請;《細則》還規定,2007年8月20日后出口的玩具產品在報檢時,必須提供出口玩具質量許可證。
第五,新規定強調,生產企業和品牌商在發現出口玩具存在質量問題需要召回“問題產品”,或收到國外預警通報信息時,應及時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告,并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工作。
篇2
2003年2月13日,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在《歐盟官方刊物》上公布了《關于報廢電氣電子設備的指令》(WEEE指令)和《關于在電氣電子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的指令》(RoHS指令)。這兩個指令旨在規范電氣電子設備的廢物處理并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前者從2005年8月已開始實施,規定的是電子產品垃圾回收問題;后者則從2006年7月1日開始生效,要求進入歐洲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禁止使用鉛、水銀、六價鉻、隔PBB以及PBDE元素,其中隔限量指標100ppm(0.01%),另五種限量1000ppm(0.1%)。
據初步分析,歐盟兩指令所涉及的產品將涵蓋我國200多個海關稅號項下的產品,大多屬于我國強勢出口機電產品,這些產品目前已經受到了兩指令的不利影響。以環保著稱的歐盟市場,對新進入企業的要求更加嚴格了,而世界其它國家也紛紛加強了相關環保立法。在這樣的前提下,借鑒歐盟兩指令、加快構建我國的電子產品環保法規成為迫在眉睫的問題。
構建我國電子產品環保法規的意義
1、環境保護的需要
據國家發改委最新統計數據顯示,目前我國約有500萬臺電腦、上千萬部手機進入淘汰期。從2003年起,我國每年至少有500萬臺電視機、400萬臺冰箱、600萬臺洗衣機報廢。另據統計,全世界80%的電子垃圾被運到亞洲,其中90%又被丟棄在中國。由于回收處理不當,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垃圾中的有害物質已開始對我國環境帶來巨大危害,現存的和將產生的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垃圾也沒有形成回收和處理機制。
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過去把發展經濟作為首要目標,忽略了環境問題,對可持續性發展提出了嚴重挑戰。我國新制定的“十一五”規劃已經把保護環境提高到了戰略高度,用專門一章進行了規定,并且提出了“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強化從源頭防治污染,堅決改變先污染后治理、邊治理邊污染的狀況。以解決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突出問題為重點,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盡快改善重點流域、重點區域和重點城市的環境質量”的總體要求。
對于與歐盟兩指令有關的危害重金屬、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處理也做了專門要求,在“加強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一節中規定了“加強重金屬污染治理”、“加強城市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加大城市垃圾處理費征收力度,到2010年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不低于60%”。可見,我國出臺與歐盟兩指令相似的環保法規是對“十一五”規劃的落實,也是我國的現實需要。
2、應對國外環境壁壘的需要
歐盟出臺WEEE和ROHS兩指令之后,美國和日本也出臺了類似的法律,其他WTO成員國陸續或正在醞釀出臺相類似的法律,以應對歐盟的兩指令。以美國為例,加州《電子廢棄物循環法案》于2003年9月完成立法,涉及加州RoHS的內容在25214.10章節。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所有特定的電子設備進入加州市場時,將限制使用加州RoHS法令中所規范的四種有害物質,即鎘,汞,鉛,六價鉻(不包括阻燃劑)。對四項重金屬的最大濃度值限制與歐盟RoHS一致,但在適用范圍上有不同。日本出臺的《家電循環法》已于2001年4月1日生效。韓國在2006年3月30日公布了關于回收電器、電子產品以及汽車的法案,并于2007年7月1日實施,該法包含了電器電子設備和部件,以及汽車,與歐盟的RoHS、ELV、WEEE這三個環保指令類似。
隨著經濟和貿易全球化,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制定涉及貿易尤其是國際貿易的法律法規,其作用與影響都會直接或間接超出本國范圍,影響其他有貿易往來國家的經濟和貿易,所以,針鋒相對地制定自己的相關法律法規將會成為國際貿易中不同國家之間重要的相互制衡手段。我國出臺類似于歐盟兩指令的法規,能夠有效的應對其他國家的環境壁壘,一方面可以增加我們在談判桌上的砝碼,另一方面可以幫助企業進行“討價還價”。
我國針對歐盟兩指令的立法進程
針對歐盟的兩指令,我國已經完成了以下立法:
1、2006年2月28日,信息產業部與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環保總局7部委聯合了《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類似于歐盟的RoHS),并于2007年3月1日施行。2006年11月6日,信息產業部了與《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相配套的三個重要行業標準:《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限量要求》(SJ/T11363-1006)、《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要求》(SJ/T11364-1006)、《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方法》(SJ/T11365-1006)。
2、2006年8月14日,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出臺了《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污染防治技術政策》;2004年12月,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起草的《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已上報國務院審查,2006年底已進入審批階段,2007年上半年有望正式通過并強制實施。《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將以國務院的名義,立法層次高。上述兩個法規和政策類似于歐盟的WEEE。
3、上述是我國在國家層面完成的針對歐盟兩指令的立法,在地方層面上我國有些地區已經出臺了類似于歐盟的指令。例如湖北省出臺的《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循環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就根據《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等法規及時研究提出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建議,并配套制定實施細則。2004年底,浙江省經貿委、科技廳等七部門聯合了《浙江省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試點暫行辦法》(浙經貿資源[2004]1161號)。青島市與浙江省一樣,作為我國2004年國務院確定的國家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體系建設試點,也出臺類似的地方政策。
我國國家立法與歐盟兩指令的比較
針對歐盟兩指令,在國家層面,我國共出臺了3部法規、規章和政策及3個配套行業標準。
1、《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與RoHS指令比較
從條文本身來看,《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共27條,而RoHS共11條,從表面看,歐盟的RoHS相對簡單,其實并非如此,因為相對于成員國來說,歐盟指令本身沒有法律效力,指令只是一些指導性意見供成員國參考,給成員國立法留有很大空間。而我國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卻有對地方的直接法律效力,地方立法空間并不大。以法律責任而言,RoHS指令只是規定了1條,而我國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卻規定了3條。
從法律內容本身來看,我國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和歐盟的RoHS指令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異同點:
相同點主要有4個方面:
(1)都是法律規范性文件;
(2)主要目的都是為實現電子電氣類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禁止使用和減量化);
(3)都涉及貿易活動(貨物貿易);
(4)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是一樣的,都是六種: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
不同點主要有8個方面:
(1)我國的《管理辦法》無需轉換低一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實施;但歐盟的RoHS指令需要轉換成歐盟成員國法律(法規)才可以實施。
(2)我國的《管理辦法》調整對象為電子信息產品,歐盟的RoHS指令調整對象為交流電不超過1000伏特、直流電不超過1500伏特的電子電氣設備(暫不包括醫用設備、檢測和控制器械)。
(3)我國的《管理辦法》對所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電子信息產品采取“一并納入”的做法放入其調整范圍,而歐盟RoHS只是將電子電氣整機產品放入其調整范圍,對元器件類、材料類產品的要求是通過整機來傳遞的。因此,中國的《管理辦法》對元器件類、材料類產品是“直接”采取限制與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質措施的,而歐盟RoHS則是“間接”采取措施的。
(4)我國的《管理辦法》對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監督管理采用目錄管理模式,目錄以“窮舉法”方式形成;歐盟的RoHS指令將WEEE指令中的類產品全部放入,然后再對其中有毒有害物質控制技術尚不夠成熟、經濟上不可行產品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5)我國的《管理辦法》于2006年2月28日頒布,2007年3月1日開始實施,有毒有害物質限制和禁止使用時間尚未確定;歐盟的RoHS指令的時間表是:2003年2月13日《指令》頒布,2004年8月13日轉為歐盟成員國法律(法規),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所以,歐盟的RoHS指令實施時間要比中國的《管理辦法》早。
(6)我國的《管理辦法》貫徹實施需要制定“標準”和“目錄”,制定“目錄”需要“標準”支撐;我國目前出臺了與《管理辦法》相配套的3個行業標準,分別為:《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限量要求》(SJ/T11363-1006)、《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要求》(SJ/T11364-1006)、《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方法》(SJ/T11365-1006),另外5個關于無鉛焊接的標準正在制定當中。在確定標準之后,出臺《目錄》就有了標準依據,《目錄》的形成過程將是漸進的,將依照一定的程序,如征求相關企業意見,專家評估等。目前,信息產業部已經起草了一個《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制定程序規定》草案,目錄制定程序確定后,然后才會對什么產品進入第一批《目錄》、何時進入《目錄》等問題進行研究。歐盟的RoHS指令的貫徹只需要標準的支撐。
(7)我國的《管理辦法》中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采取了“兩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辦法》生效之日起,僅僅要求進入市場的電子信息產品以自我聲明的方式披露相關的環保信息;第二步,對進入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的產品實施嚴格監管,需要實現有毒有害物質的替代或達到限量標準的要求,然后要經過強制認證(3C認證)才可以進入市場。而歐盟的RoHS指令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聲明”的方式,但歐盟的要求是“一步到位”,“自我聲明”的前提是要做到有毒有害物質達到限量要求。
(8)從法律責任來看,違反我國《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的,由海關、工商、質檢、環保等部門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進行處罰,而RoHS的法律責任一般由各成員國單獨規定。另外,違反我國《管理辦法》的,最重規定的對行為人的行政責任,而歐盟成員國規定了刑事責任。
2、《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與WEEE指令比較
從條文本身來看,我國的《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共31條,而歐盟的WEEE共19條和2個附件。WEEE看起來條文少,這是由指令的性質決定的,歐盟公布的法律文件一般有兩類,一類是指令,一類是條例,條例有直接法律效力,而指令卻沒有。指令只規定綜合目標、原則以及對各成員國的基本要求,由各成員國按照指令立法,進行本國法律的轉換。各成員國的立法要符合指令框架,原則上不低于指令的要求,并負責組織做好實施工作,成員國可提出例外或延期申請,由歐盟議會和歐盟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對不按指令要求按期制定法律的成員國,歐盟有權利對其提訟,WEEE轉化成成員法時就極為詳細可具有可操作性,有的會出臺多部法規,而我國目前的《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還基本不具有可操作性。
從法律內容本身來看,我國的《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和歐盟的WEEE指令存在差異性很大,相同的東西比較少,兩者的區別主要如下:
(1)立法目的上的區別。《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的立法目的有一個,即為了規范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行為,促進資源循環利用。而WEEE指令的立法目的有三個,而且輕重不同,首先是防治報廢電子電氣設備;其次是實現這些廢物的再利用、再循環使用和其它形式的回收,以減少廢棄物的處理;最后是提高生產者、銷售商、消費者等的環保意識。
(2)涉及的產品類別上的區別。《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涉及的產品包括舊家電和廢家電,目前只包括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空調器、電腦五類,國家發改委根據需要,適時家電目錄內的產品。而WEEE指令卻只包含報廢產品,包括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術和遠程通訊設備、用戶設備、照明設備、電氣和電子工具(大型靜態工業工具除外)、玩具、休閑和運動設備、醫用設備(所有被植入和被感染產品除外)、監測和控制器械、自動售貨機等10大類,具體產品成千上萬。并且這些產品設計使用電壓為交流電不超過1000V和直流電不超過1500V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賴電流或者電磁場的設備和實現這些電流與磁場的產生、傳遞和測量的設備。
(3)生產者界定上的區別。《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規定的生產者為產品品牌擁有者以及家電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和人。WEEE規定的生產者一般指產品品牌擁有者。
(4)責任方式上的區別。《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的責任方式是地方政府負責制下的生產商、進口商、經銷商和售后服務商、回收企業、處理企業、消費者、特殊消費者(各級政府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而WEEE實行的是EPR責任方式,即“生產者責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英文縮寫為EPR)的英文縮寫,其中心思想是使生產商應承擔的環境責任,不僅在產品的生產過程之中,而且還要延伸到產品整個生命周期,特別是產品廢棄后的回收和處置。通常,生產者責任延伸包括經濟責任、循環利用責任和信息披露責任。
(5)處理垃圾費用的區別。《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建立廢舊家電回收處理專項資金。廢舊家電回收處理專項資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另行制定。也就是說處理垃圾的費用還沒有明確。目前中國家用電器協會受國家發改委的委托,承擔了中國廢舊家電回收處理收費機制研究課題,課題將主要研究國外廢舊家電回收處理費用機制以及費用標準;研究中國廢舊家電運行機制、管理機制和收費機制;測算中國廢舊家電回收處理成本;設計中國廢舊家用電器回收處理費用標準;最后將形成《中國廢家電回收處理費用管理辦法》草案。但處理費用到底是由生產者負擔還是由經銷商或消費者負責?抑或國家承擔,世界各國有不同先例,但根據我國的特殊國情,到底采取那種方式,還有待探討。
(6)回收目標不同。《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沒有提出明確的回收目標,但各省級地方政府依據本條例制定地方性實施細則,各地方可以規定自己的回收目標,以北京為例,2006年底,北京市出臺了《北京市“十一五”時期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北京市“十一五”時期固體廢棄物處理規劃》,規定“十一五”期間,北京市將建成覆蓋全市、運作規范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到2010年,二次電池回收率達到30%,廢塑料回收率達到60%以上,廢舊輪胎回收率達到70%,廢舊家電回收率達到80%;實現年60萬噸的再生紙生產能力,年300萬條的廢舊輪胎資源化利用能力,年300萬臺的廢舊家電拆解處理能力。歐盟的WEEE提出了明確的回收目標,成員國將保證在2006年12月31日前,生產者符合下列目標:
(a)附件IA中1類和10類下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回收率將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80%以上;組件、材料和物質再利用和再循環率將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5%以上。
(b)附件IA中3類和4類下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回收率將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5%以上;組件、材料和物質再利用和再循環率將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65%以上。
(c)附件IA中2類、5類、6類、7類和9類下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回收率將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0%以上;組件、材料和物質再利用和再循環率將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50%以上。
(d)對于氣體放電燈,組件、材料和物質再利用和再循環率將達到燈重量的80%以上。
3、歐盟兩指令與我國立法比較結論
歐盟兩指令的出臺不是偶然的,出臺兩指令前已經醞釀了十幾年,而且在出臺前已經有相關多部法規出臺,運行了多年。從歐盟各成員來看,以RoHS指令為例,在出臺前各國已經有類似的法律存在,出臺該指令是為了協調成員國在此領域的法規,防止各成員由于實施各自的法律的差異產生貿易壁壘和扭曲共同體內的競爭。大部分歐盟發達成員也有類似的WEEE存在,因此歐盟兩指令的制定和實施有良好的基礎存在。我國雖然也出臺了類似于歐盟兩指令的環保法規,但由于我國的環保基礎差,因此制定的法律內容本身與歐盟兩指令相差很大,從實施的可能性來看,只能是循序漸進式的,從一些基本的做起。
從歐盟兩指令與我國像對應的環保法規的實施效果預測,歐盟兩指令能夠起到雙重效果,一是加強了環境保護,減少了政府財政壓力,二是給國外企業設置了技術性貿易壁壘。而我國的環保法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的是只是國內生產者,對國外生產商沒有設置任何障礙。以我國對生產者的界定為例,沒有把在國外的生產者規定為生產者,而把進口商定為生產者,這樣就免除了國外生產者在產品出口到我國后的垃圾收集、處理和費用責任。同樣,由于我國的國情決定對廢舊電器的種類和對危害物質的要求遠遠小于歐盟的要求,在國際貿易往來中就造成了實質上不對稱,即貿易歧視。
篇3
【關鍵詞】科技查新;文獻檢索;關系
隨著科技的飛速發展,各種載體的情報信息日益膨脹,不斷涌現新的技術、新的理論。面對眾多的文獻信息,科研人員參與科技查新與文獻檢索,已成為科研工作的重要環節。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科技查新與文獻檢索間的關系不夠清晰;兩者各自的作用常被混淆。本文就科技查新與文獻檢索的特點作簡要的分析比較,希望對文獻信息咨詢工作有所幫助。
1 科技查新與文獻檢索的定義
科技查新是根據國家科技部頒布的《科技查新機構管理辦法》和《科技查新規范》的定義,“科技查新是指具有查新業務資質的查新機構,根據查新委托人提供的需要查證其項目新穎性的科學技術內容,按照《科技查新規范》的程序進行立項、檢索、評估并對項目的薪穎性和先進性做出客觀公證的結論[1]。科技文獻檢索,是指在已有的文獻資料庫,或網絡信息數據庫中,搜集情報信息,按一定的管理模式組織和存儲;根據查詢者或使用客戶的需求,通過計算機網絡全文索引查詢相關文獻信息的過程。文獻檢索的目的,以檢出相關文獻為唯一目標。
2 科技查新與文獻檢索間的差異
科技查新與文獻檢索之間有著相互聯系,相互區別的關系。科技查新以文獻檢索為基礎,對檢出文獻綜合分析、對比并出具查新報告。但是,科技查新不代表就是文獻檢索,兩者間存在較大的差異。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 科技查新與文獻檢索在評價對象上的差異
提高科技查新的質量,其實質就是提高科技文獻的在文獻數據庫中的查全能力和查準能力。查準力是指檢出的相關文獻的論點與查新點的相似性;查全力是指檢出的與查新點相關的文獻占相關文獻數據庫中的程度;查全力與查準力都描述的是檢出的文獻與查新點的相關相似程度。兩者有著不可分割,相互依賴的聯系。也就是說高質量的查新報告,必須要有較高的查全力和查準力的支持。而文獻檢索追求的是查全率和查準率;查全率是指在文獻檢索中,檢蹬的相關文獻量與數據文獻庫中擁有的相羌文獻總量的比率。查準率是指在文獻檢索中,檢出的相關文獻量與檢出文獻總量的比率。兩者為互逆關系;即查全率高查準率必然下降。查全率和查準率反映的是數據庫檢索系統的文獻檢索能力,與查新點的相似度無關。但是,查全率和查準率又無時無刻不影響著科技文獻查準程度和查全程度,因此,它們之間也存在著千絲萬縷相互依賴,相互影響的關系。
2.2 時間區域上的差別
國家科技部頒布的《科技查新規范》實施細則中,對科技文獻查新年限有明確規定:不同學科項目有不同的檢索年限,但也不是一成不變,可根據不同學科、類型、特點和技術成熟程度,延長或縮短檢索年限[2]。而一般的文獻信息檢索,不存在時間范圍上的限制,只需要根據委托人的需求,提供相關的文獻情報資料即可。
2.3 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科技部在《科技查新機構管理辦法》中,第二十八條規定:“查新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做出虛假科技查新報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由認定機關取消其科技查新業務資質”。因此,要求查新機構以檢出的文獻事實為依據,深入分析、研究、對照,實事求是地出具有科技鑒定性質的查新報告;同時查新人員對查新結論也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對于文獻信息檢索而言,只需向用戶提供盡可能全面的相關文獻信息資料,檢索人員不需要出具任何報告,因而也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3 科技查新與文獻檢索間的聯系
科技查新分為立項、檢索、評估和出具查新報告四個環節;查新人員針對查新課題的查新點,在文獻數據庫中全面、系統、準確地檢索;并對檢出文獻進行一系列分析評估后,出具有法律憑證效應的查新報告。這就要求文獻檢索有較高的檢索質量,才能保證科技查新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因此,文獻檢索是科技查新的奠基石,而科技查新從文獻檢索工作中發展起來,兩者間有著相互影響,相互依賴的聯系缺一不可。
綜上所述,通過對科技查新與文獻檢索的分析比較,不難看出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明確科技查新和文獻檢索的作用,可以使我們進一步提高查新質量,更好地為科技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篇4
一、組織領導
成立*縣醫師定期考核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醫師定期考核工作。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衛生局業務科),辦公室主任:湯敦華,副主任:王一志、鄧曉文。
二、考核機構
縣第一人民醫院、中醫院負責本單位醫師定期考核工作,其他醫療機構臨床、公共衛生、口腔類別的執業(助理)醫師,委托縣醫學會負責考核;中醫類別的執業(助理)醫師,委托縣中醫藥學會負責考核。
三、考核對象和時限
(一)考核對象:為依法取得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醫師類別為臨床、中醫、口腔和公共衛生。
(二)考核時限:醫師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周期。在考核周期內,擬變更執業地點的或有《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師,應當由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向考核機構提出進行提前考核。醫師在考核周期內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的認定為考核不合格。2010年1月開始啟動全縣醫師定期考核工作,對20*年12月31日以前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近兩年內的執業情況進行考核,以后每年對執業注冊滿兩年的醫師進行考核,一般從本考核年度的3月開始,至4月底前完成。各考核機構于每年4月30日前醫師定期考核情況匯總報衛生局業務科。
四、考核內容和標準
考核內容包括業務水平測評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評定三項,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醫師,考核還應包括《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業務水平測評由考核機構負責,根據執業醫師的級別、類別和專業區別對待,重點測評法律法規和“三基”(基本知識、基本理論和基本技能),技術操作能力,以及學習和掌握新知識、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的能力。測評主要通過考試、考核的形式進行,測評的具體標準暫由各考核機構自行制定。各考核機構要積極探索和總結經驗,針對不同類別和不同專業的醫師制定相對統一的考核標準,并及時報縣衛生局備案。我局將在總結各考核機構經驗的基礎上,逐步規范醫師考核內容,并制定相對統一的考核標準。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評定由醫師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負責,考核機構復核。
五、考核程序和方式
考核機構于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接受定期考核的醫師。考核程序包括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對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并在考核周期內有良好行為記錄的醫師,或具有12年以上執業經歷并在考核周期內無不良行為記錄的醫師,采取簡易程序考核;其他醫師采取一般程序考核。對符合簡易程序考核的醫師,由本人從工作成績、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三個方面書寫述職報告,由執業注冊所在機構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意見后,報考核機構審核;對采取一般程序考核的醫師,由本人從工作成績、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三個方面書寫述職報告,執業注冊所在機構對其進行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評定意見,并于業務水平測評日前30日報考核機構復核,考核機構按《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形式組織進行業務水平測評。
六、執業行為和考核結果記錄
各級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要建立醫師定期考核檔案,將醫師執業行為記錄(包括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及《醫師定期考核表》及時存入其檔案中。良好行為記錄包括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受到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部門給予的獎勵、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務及取得的技術成果等;不良行為記錄包括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規范、常規受到的行政處罰、處分,以及發生的醫療事故等。
醫師定期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績、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中任何一項不能通過評定或測評,或有《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即為不合格。
每次考核結束后30日內,由醫師注冊所在機構及時將被考核醫師的《醫師執業證書》報送到注冊機關,注冊機關依據有關規定,對考核情況進行審定,并在被考核醫師的執業證書的“執業記錄”欄加蓋“*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樣印章(由注冊機關刻制),同時將考核結果錄入醫師執業注冊信息庫。如考核不合格,經培訓3-6個月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醫師執業證書》“執業記錄”欄加蓋“*年*月考核合格”字樣印章。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則注銷其執業注冊,收回其《醫師執業證書》。
七、要求
篇5
第二條機關、事業單位實行增人計劃卡管理,是完善人事宏觀調控體系的重要行政措施。全省機關、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統一實行增人計劃卡管理,其范圍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人數計劃的管理范圍相一致。包括:全省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社會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納入機關、事業單位計劃管理的部門和單位。
第三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是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增人計劃卡管理的職能部門。
第四條機關、事業單位不論以何種形式新增職工,包括接收國家統一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和轉業軍(警)官,從社會上招收干部、工人(含復員退伍軍人,下同),調入干部、工人等,均納入職工人數計劃,并使用增人計劃卡。
第五條增人計劃卡是機關、事業單位新增職工的憑證,也是人事計劃部門檢查職工人數計劃落實情況和核增工資基金的依據。
第六條增人計劃卡與年度職工人數計劃配套,根據用人單位的性質以及增人的形式和來源渠道的區別,實行分類管理:
1.嚴格控制機關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增人;
2.從緊控制差額撥款和行政性收費事業單位增人;
3.適當放寬自收自支、實行企業化管理和財政減撥到位事業單位的增人;
4.滿足經編制部門批準實行自定編制的事業單位的用人需要;
5.保證各級領導干部的配備和調整、轉業軍(警)官的安置以及特殊情況增人的需要。
第七條增人計劃卡實行一人一卡制,由省人事廳統一印制,并按計劃管理程序隨同年度職工人數計劃配套逐級分解下發,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復制。增人計劃卡逐年印制,當年有效,跨年作廢。
第八條用人單位新增職工,須如實填寫增人計劃卡,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后,送進人審批部門辦理進人審批手續,再憑增人計劃卡到人事計劃部門核定工資基金。沒有增人計劃卡的單位不能進人。否則,不予核增工資基金和調資晉級。
第九條用人單位每年12月15日前要編制好下一年度的增人計劃,并填報《機關、事業單位增人計劃申請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統一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要在每年年底前編制好本地區下一年度的增人計劃并逐級上報。各市必須在每年12月30日前將《機關、事業單位增人計劃申請表》匯總,連同有關文字說明一并上報省人事廳。
第十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根據上級政府人事部門下達的計劃安排和用人單位的性質、經費來源、編制數、在職人數、人員結構等因素,按照計劃管理的原則,分解下達增人計劃,同時配發相應的增人計劃卡。未編報增人計劃的單位,不予配發增人計劃卡。
第十一條各級人事部門要嚴格執行增人計劃,特殊情況需要追加和調整增人計劃的,須按照計劃管理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篇6
關鍵詞:網絡支付;反洗錢;監管
中圖分類號:TP3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3044(2014)34-8343-02
1 網絡支付業務發展現狀
自2011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首發第三方支付牌照,截至2013年7月,共發放7批、250張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網絡支付①業務牌照企業共138家②。
據艾瑞咨詢數據統計,2012年我第三方支付行業交易規模突破十萬億大關,達12.9萬億元。其中,線下收單市場占比最高,為68.8%;其次為互聯網支付,占比28.3%;移動支付市場尚處于起步階段,占比1.2%。互聯網支付市場中,支付寶、財付通、銀聯網上支付、快錢、匯付天下、易寶支付、環迅支付7家企業市場份額占比98%;2012年在移動互聯網③市場整體爆發的情況下,移動遠程支付正快速進入高速成長期,占比達97.4%。
與此同時,第三方支付平臺業務種類持續創新,從單純的網購逐步融合提供多種支付結算工具,線上支付(網上支付)、O2O支付(條碼收銀、二維碼掃描),移動支付(支付寶錢包AA收款、微信搖搖支付)等支付結算模式取得突破性發展。2013年,“支付+金融”成為亮眼的新模式,互聯網企業不斷向金融進軍。此外,第三方支付機構跨境支付也已開閘,跨境支付成為支付寶、財付通、快錢等第三方企業新的發力點。
2 網絡支付業務洗錢風險及案例
伴隨著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發展,平臺交易的匿名性、隱蔽性以及信息的不完備性,也為非法轉移、洗錢、套現、賄賂、詐騙、賭博以及逃稅漏稅等活動有了可乘之機。如,2013年,我省監測到多起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相關涉嫌洗錢活動的案例:淮北羅某涉嫌或境外走私,涉及金額17,136,280元,其中通過某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資金2,196,000元;馬鞍山姚某等涉嫌網絡賭博或非法結算可疑交易,其中通過某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金額1,058,000元等等。由此可見,在積極鼓勵第三方支付企業迅猛發展的同時,其可能引發的洗錢風險值得深度思考。
文獻[4]已針對網絡支付業務的洗錢風險進行了詳細分析,如為資金的非法轉移提供隱蔽的渠道,為信用卡套現提供便利的渠道,為非法資金注入金融體系提供潛在的渠道,為巨額沉淀資金的非法使用提供可能,該文不再贅述,而是從網絡支付業務的反洗錢監管層面闡述其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3 網絡支付業務監管存在的問題
1) 支付機構重市場占有,反洗錢基礎較差
支付機構普遍重市場占有、輕風險管控:反洗錢內控制度不健全或內控制度與業務操作規程不配套,造成反洗錢監管要求無法落實;提供網絡支付服務時,簡化識別與登記客戶及商戶有效身份,未采取有效措施核對身份信息;未建立同一客戶多個支付賬戶間的關聯,交易可追朔性較差;反洗錢數據報送工作更是處于起步階段。根據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數據統計,截至2013年2月,僅有4家支付機構已開始正式報送可疑交易報告。可疑交易監測多以人工監測為主,而人工投入不足、無法覆蓋全面業務使得可疑交易監測工作有效性嚴重不足。涉黃、涉毒、涉毒等違法分子利用網絡支付平臺從事非法活動,甚至為境外分子所覬覦,多次被公安部門通報。
2) 監管辦法出臺滯后,存量客戶管理難度大
2010年人民銀行2號令頒布,2011年《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簡稱《辦法》)才相應出臺,而第三方支付機構業務自2003年發展已趨于成熟,2011年互聯網支付業務交易規模達到22038億元,網上支付用戶近2億,其中匿名賬戶、假名賬戶普遍存在。雖然《辦法》對客戶實名制做了明確要求,但對存量客戶實名制工作執行難度大,而第三方支付機構出于追逐利益的目的,并未對此類客戶交易作出限制。因此,此類客戶群體基本游離于反洗錢監管措施以外,風險隱患較大。
3) 網絡支付業務模式,不利于監測可疑交易
目前支付機構的網絡支付業務采用銀行賬戶模式(付款人銀行賬戶向收款人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轉出)或支付賬戶模式(付款人支付賬戶向收款人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轉出)。以銀行賬戶模式為例,在該模式下,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從付款人賬戶至收款人賬戶的單筆交易在銀行端被分割為付款人賬戶至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和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至收款人賬戶兩筆交易。雖然《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互聯網支付指令應包括付款人和收款人名稱和銀行賬戶等,但分割后的交易卻無法看到真正的交易對手信息(收款人和付款人,而非第三方支付機構),而交易對手信息對于銀行監測和分析可疑交易至關重要。因此,第三方支付機構在現有交易模式下的交易指令對于可疑交易資金監測造成了阻礙。
4) 支付機構屬地監管,案件追朔難度大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和《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第三方支付機構監管依據屬地監管的原則,規定支付機構的分公司從事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應當分別到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網絡支付業務依托互聯網或通信網絡,屬于全國性業務,區別于預付卡和銀行卡收單,一般無需設立分公司。因此,除第三方支付機構法人所在地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其他分支機構均無監管權限。而《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調查實施細則》(試行)也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涉及全國范圍內或跨省的可疑交易活動,因此,一旦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發現涉及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可疑交易,只能通過層層的上報和審批方能開展調查,其時效性遠遠不能滿足對網絡支付交易監管和調查的要求。
5) 監管部門重業務指導,監管力度薄弱
支付機構自納入反洗錢監管至今,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仍以政策輔導、業務指導為主,且規定反洗錢專項現場檢查由反洗錢局統一組織,反洗錢專項檢查應以支付機構反洗錢內控體系和客戶身份識別為重點。其中,作為反洗錢三大基礎義務核心的客戶身份識別工作,人民銀行并未對網絡支付機構存量賬戶的客戶身份識別工作未給出明確的整改限期。2012年,反洗錢局組織了對部分支付機構的反洗錢現場檢查。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已于2013年6月按照反洗錢局部署組織轄區支付機構對照反洗錢法規要求進行自查和整改,針對拒不自查、自查工作走過場、整改措施不到位的支付機構,應組織開展現場檢查,并對違規機構依法進行處理,但截止目前,全國尚無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組織開展檢查并處罰的首例。
4 政策建議
1) 支付機構提高洗錢風險防范意識
支付機構應準確把握人民銀行監管思路,提升風險防范的意識。應轉變以往“無規則、無監管”的思路,不斷強化風險意識重于市場意識,責任意識重于投機意識的發展思路。在開發新產品和服務時,應對其性質、風險進行自評估,并建立風險預防和監測的內控制度體系和具體措施。
2) 支付機構嚴格執行法律法規
支付機構嚴格執行《反洗錢法》、2號令、細分業務領域的管理辦法和《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確保業務開展符合人民銀行有關制度辦法的規定。嚴把風險防范的首要環節,包括實名制要求、用戶身份信息審核、用戶申請資料保存等,采取技術手段強化用戶身份認證,防止用戶信息被冒用、盜用。以“客戶為中心”對同一用戶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進行關聯、統一管理。特別要在梳理業務特點的基礎上,完善風險監控模型和可疑交易監測指標體系,建立有效的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流程,確保可疑交易向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的報送。
3) 支付機構加強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配合協作
針對提供的支付結算服務,支付機構應加強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作,充分利用銀行業金融機構現有的客戶身份識別成果,強化通過驗證銀行卡基礎信息(卡號、有效期、手機號等),并發揮自身大數據的優勢,通過客戶交易明細、發(收)貨地址、消費(交易)習慣、交易對手信息強化客戶身份識別基礎工作。此外,針對現行的業務模式,支付機構應加強與銀行的協作,提供完整的交易雙方賬戶和基本信息,便于追蹤客戶完整的資金交易過程。
4) 人民銀行加強溝通和協作
鑒于網絡支付業務的特征,人民銀行系統在屬地監管的基礎上應加強溝通和協作:對于開展全國性業務的第三方支付機構應將相關企業的基本信息在申請支付業務許可時在人民銀行系統內共享;對于在自查和現場檢查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應進行通報,以便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時開展風險提示和對風險進行防范和監測;對于區域內監測的可疑交易,應及時加強溝通和協調,縮短協查進程,提高協查效率;對于由反洗錢局統一組織的現場檢查,應在系統內提高第三方支付機構檢查方法和方案的培訓和共享。
5) 人民銀行強化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監管力度
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創新業務應加強跟蹤監測,盡快出臺相應監管辦法,明確監管責任;組織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第三方支付機構開展普查,對于未能按照人民銀行要求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履行反洗錢基礎義務的支付機構應加強監管力度,通過約見談話、現場檢查等多種監管手段督促限期整改;對于存在高風險隱患且在限期內未落實整改的機構應暫停其業務開展。
注釋:
① 依據2號令,網絡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網絡或專用網絡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② 其中互聯網支付牌照85家,移動電話支付35家、固定電話支付13家、數字電視支付5家。
③ 移動互聯網支付包括短信支付、移動互聯網支付和近端支付,其中短信支付和移動互聯網支付合稱為移動遠程支付。
參考文獻:
[1]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2010年第2號令)[Z].
[2] 支付清算協會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風險防范指引[Z].
篇7
關鍵詞:獸藥;畜牧業;GSP;經營管理
中圖分類號:S8-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273X(2013)01-0037-03
獸藥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動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動物生理機能的物質(含藥物飼料添加劑),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診斷制品、微生態制品、中藥材、中成藥、化學藥品、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及外用殺蟲劑、消毒劑等,它是畜牧生產發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獸藥市場的管理,不僅關系到畜牧業的健康發展,而且關系到人們的食品安全和社會穩定。為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排除動物及產品安全隱患,提高枝江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水平,現就枝江市獸藥經營中存在的問題及規范管理談談自己的看法。
獸藥GSP是《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英文縮寫,意即良好供應規范,是獸藥經營企業統一的質量管理準則,是控制獸藥從出廠到用戶流通環節所有可能發生質量事故的因素,從而防止質量事故發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簡單地說,獸藥GSP包括兩個要素:第一是獸藥質量在流通環節的保障體系,第二是獸藥質量的可追溯性。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的要求,國家農業部于2010年第3號令《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為加強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獸藥市場秩序,提高獸藥產品質量,制定了《湖北省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試行)》,2012年4月20日湖北省畜牧獸醫局印發了《湖北省獸藥經營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并于7月1日起施行,7月23日湖北省畜牧獸醫局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獸藥經營GSP后續監管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獸藥執法監管,建立長效監管機制,鞏固獸藥GSP成效,繼續開展獸藥市場清理整頓工作,嚴肅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活動,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獸藥的經營活動,確保畜產品安全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
枝江市的獸藥經營市場清理整頓工作通過一年多的宣傳發動,試點示范,指導并幫助部分獸藥經營企業對照評定細則標準,逐條逐項進行改進、改造,截至2012年11月底,共接受GSP驗收申請 70 家,現場驗收通過 55家,未一次性通過正在整改的有10家,完全不能達標退出市場的有5家。城區除了3家漁藥門店動作緩慢以外,其他基本達到了驗收的要求。
1 枝江市獸藥經營質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鄉鎮現有的獸藥經營者多數是飼料獸藥兼營,難以達到有獨立的獸藥經營門店的要求,他們覺得比較效益不高,不愿意多投入,通過GSP的積極性不太高。
(2)部分鄉村獸醫對推行獸藥GSP的認識不足。依然用老眼光、老觀點用藥,還有人有厭倦情緒。同時對鄉村游醫用藥難以管理,由于農村地域廣闊,而鄉鎮基層執業獸醫師的數量非常有限,許多動物疾病診治工作由原來的村級動物防疫員或其他游醫進行,其用藥極不規范,盡管獸醫部門加強了管理、進行了清理,但要全面理順還須做大量的工作。
(3)在基層,獸藥使用、銷售的渠道比較多,鄉鎮獸醫、村級防疫員、走村竄戶的黑獸醫等都在銷售、使用,甚至有一些飼料經營戶也在偷偷經營,讓部分經營者對獸藥執法力度心存懷疑,多數持觀望態度。
(4)獸藥經營必須是企業才有經營資格,而以前鄉鎮都是個體戶,有的甚至多年沒有辦過營業執照,現在注冊為企業,怕涉及今后繳納稅收等問題。
(5)部分漁藥經營門店對于漁藥也是屬于獸藥的概念不清楚,認為漁藥屬于水產部門管理,不屬于畜牧部門的管理范疇,在認識上出現偏差,呈現消極的態度。
(6)一部分規模養殖場存在使用過期獸藥、禁用獸藥、無GMP標識獸藥的現象,有的規模養殖場的獸醫室建設很不規范;多數規模場無專門的獸醫治療室,藥品堆碼不整齊,亂堆亂放現象嚴重。
(7)一些獸藥GMP生產企業不按規范嚴格管理,如:成品庫記錄不全;產品無明顯的“合格”、“不合格”或“待檢”等規定標識;個別企業的水針劑仍然使用西林瓶;有的獸藥只有商品名而無通用名、隨意夸大療效的產品的占有率較大,這些產品常常冠以“XX王”、“XX霸”、“XX帝”,自稱能治“瘟疫”、“痘病”等多種疫病,嚴重擾亂了獸藥市場秩序;獸藥生產企業太多,冒充通過GMP認證的獸藥企業及獸藥產品也在增加;一些獸藥經營企業違反規定經營假冒偽劣獸藥,如:經營國家已廢止獸藥品種、假批準文號、質量不合格和過期失效的產品等,個別經營者仍在經營禁用獸藥和無GMP標識的獸藥等。極大增加了執法管理的工作難度。
2 枝江市獸用生物制品經營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無證經營現象比較普遍
《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供應預防用生物制品的機構,必須取得省級農牧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可以經營生物制品的《獸藥經營許可證》”。但是一些經營戶為追求暴利,不顧國家的規定,在不具備條件的情況下,私自經營獸用生物制品,這種私下經營,不僅逃避了獸藥管理部門的有效監控,同時也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亂,使得大批假冒偽劣生物制品充斥市場,嚴重影響了畜產品的安全、畜牧業的發展和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
2.2 制造違規生物制品的企業存在
《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規定,“禁止任何未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生產獸用生物制品”。但是,一些無生產許可證的部門為了牟利,大量制售違規生物制品。同時也有個別獸用生物制品的合法生產企業為參與競爭、降低成本,也生產制售違規生物制品。有的農業大專院校用自制疫苗或者中試產品充斥市場,并且賣價奇高,擾亂了市場秩序,從而引起一系列問題。
2.3 對養殖場用藥缺乏有效的監督措施
在一些可以自購疫苗進行免疫的大型養殖場,由于對獸用生物制品的訂購和使用缺乏應有的知識,在獸用生物制品的訂購和使用上未能按照《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申報、批準。而是隨意使用獸用生物制品,其結果是造成監督失控、免疫失敗,同時還為假冒偽劣生物制品提供了流入的可乘之機。
3 加強枝江市獸藥經營質量管理的對策
鑒于上述情況,按照枝江市畜牧獸醫局在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標和任務要求,枝江市動物衛生監督所深化認識,加強領導,上下一心,齊抓共管,細化措施,整體推進,收到了明顯成效。
3.1 加強領導,提高認識
全體畜牧獸醫綜合執法人員從講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打擊假冒偽劣獸藥的重要性和長期性,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各項措施和責任,以高度的責任心和務實的工作態度,把獸藥打假工作引向深入,持之以恒,長抓不懈。 枝江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強化監督和考核,將獸藥GSP建設納入監督分所各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并進行年終考核。
3.2 認真履職,強化執法
畜牧獸醫綜合執法人員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獸藥行業的管理,實施對獸藥和獸用生物制品經營和使用的全程監控。
(1)切實抓好獸醫診療隊伍的管理。基層獸醫診療人員對獸藥使用與獸藥GSP建設在某種程度上講具有界限的劃定和法律責任的區別,首先是明確獸醫診療資格,根據農業部第17號令《鄉村獸醫管理辦法》的規定,鄉村獸醫必須由縣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頒發鄉村獸醫登記證,2012年6月份枝江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組織了鄉村獸醫的業務培訓,按要求頒發了《鄉村獸醫登記證》,沒有頒證的,中心將不認定為鄉村獸醫。二是即使有鄉村獸醫證而無獸藥GSP證也不得在門市或攤位擺放獸藥產品。力求在獸藥GSP建設中做到概念清楚,行為規范。
(2)工商、質檢與農業部門密切配合,各司其職,把定時檢查和突擊性檢查有機地結合起來,加大查處力度。始終保持對制假售假活動的高壓態勢,對在檢查中發現的案件,嚴格按《獸藥管理條例》和《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等法規進行及時處理,對情節嚴重的,要堅決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3 廣泛宣傳,全民支持
畜牧獸醫綜合執法部門加大宣傳《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短信、互聯網等媒體進行宣傳,向社會通告獸藥GSP達標企業的名單;宣傳獸藥和獸用生物制品的制售和使用規定;宣傳假劣獸藥對畜產品安全和人民群眾健康的危害,提高全社會的法制意識,形成自覺抵制和打擊制假售假行為的社會環境。2012年年初,為確保獸藥GSP貫徹,枝江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印發了專門告知書,要求各監督分所發放到所有獸藥經營企業(個體戶)手中,并簽字回執留存。
3.4 加強管理,嚴肅查處
加強對獸藥特別是獸用生物制品經營企業的管理,要依法辦事,對不具備條件或無證經營者要堅決取締其經營資格,嚴格查處、不留后路,讓假冒偽劣藥品沒有藏身之處。畜牧獸醫綜合執法部門按《獸藥管理條例》和《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的要求,嚴把獸藥的進貨關。對GSP驗收企業要求必須有獸藥廠家的GMP證書及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要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不具備經營要求的單位或經營戶吊銷《獸藥經營許可證》,不能蒙混過關。對自購和使用獸用生物制品的大型畜禽養殖場,要嚴格按照《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其進行指導和監督,以防止假冒偽劣生物制品的流入,確保畜產品安全。
加強GSP后續監管和指導工作,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后續監管將成為獸藥執法的工作重點,以保障獸藥GSP工作的法制嚴肅性、規范性和長效性。一是嚴格驗收認證標準,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特別是對基層獸醫人員要對內對外一個樣,不能對內寬,對外嚴;二是建立定期不定期巡查制度;三是提高執法隊伍素質,提升執法水平;四是聯合工商等部門,依法取締非法經營獸藥經營企業(個體)。
3.5 創新思路,抓出成效
篇8
在一周的理論培訓中,老師交會我們要想不斷的取得進步,取得成績,就需要不斷的支學習。我做為一名化驗人員,深知這個在容易不過的道理了,為了使自身化驗專業水平提高到了一個新的起點。有一個質的變化,我需要加強了以下兩點:一是加強崗位練兵,增加自已對實驗各個環節的熟練程度,從而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加強內部各人員間的團結合作,互相緊密配合,充分挖掘集體的潛力。在日常的工作中我們必須要面對現實,不僅僅能夠在工作時埋下頭去忘我地工作,還要能在回過頭的時候,對工作的每一個細節進行檢查核對,對工作的經驗進行總結分析,從怎樣節約時間,如何提高效率,盡量使工作程序化,系統化,條理化,流水化!
“寶劍鋒從磨礪出,梅花香自苦寒來。”機遇永遠屬于那些有所準備的人。正是因為這半年如一日辛勤的工作,才使我獲得一些成績。但這些成績的取得與公司和化驗室的領導、老師及同志們的培養、支持和鼓勵是分不開的,在此向你們表示衷心的感謝!
金無足赤,人無完人。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也清醒地認識到自己存在一些不足之處:由于我所學專業與所從事行業的不同,在產品性能指標各方面我不能說我是百分百的認識到了,不過我有信心,并相信勤能補拙,憑著我的年輕,憑著我對新事物的接受能力和敏捷的思維,在今后工作中在同志們的幫助和關懷下我會克服不足,把工作做得更好。
期間還培訓了,員工安全教育。在我們化驗室常言道:安全高于生命,責任重于泰山。化驗室的大型分析儀器,有一部分需要用到高壓鋼瓶,要作好高壓鋼瓶的管理,氧氣、氮氣、氫氣等高壓鋼瓶的存放要達到實驗環境條件的規定。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保管發放設立一定的程序制度,熟悉事故處理方法。通過培訓,我了解了更多的安全知識。
一周的理論培訓結束后,分公司領導帶大家到長沙石燕湖培訓基地有開始了為期3天的拓展訓練,三天說長不長,說短也不短,卻讓大家收獲了友誼,結交了朋友,提高了大家的團隊協作和互相幫助的精神。
在最后一天的拓展中,我們玩了最開心,也是最最考驗團隊協作的項目,野戰射擊。大家分成2組,一組黑,一組彩。兩個隊都有各自的陣地,第一局是一邊攻,一邊守,當大家向前沖的時候,子彈象雨水一樣的象我們打來,全都亮起了紅燈,但大家依然沒有后退,這讓我想起了各自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面對困境,是選擇勇往直前還是臨陣退縮,今天大家都交了一份滿意的答案。希望大家都把在拓展時這種好的精神面貌帶到新的工作中去,更好的為大長嶺的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很快,3天的拓展就結束了,坐在回家的大巴上,看著窗外漸漸遠去的基地和教官們,思緒一下字凍結了,10天的培訓我們收獲了什么,也許是時間讓我們已經過了年少輕狂,在一點也不心疼地,豪爽地揮霍大把時間與青春之后,瘋狂過了,固執過了,嘗試過了,體驗過了,也就滿足了,無憾了。但現在,我們的夢想要重新放飛了,回去后要想,怎樣去好好的工作,好好的生活,為了我們,為了親人,是時候換個方向,向新的目標和理想前進了。
最后想起海子的一段詩,送給大家,望能共勉,從明天起,做一個幸福的人,喂馬,劈柴,周游世界,從明天起,關心糧食和蔬菜,我有一個房子,面朝大海,春暖花開,我也只愿面朝大海,春暖花開。
本次檢驗員換發證考試突破了以往僅注重法律法規考試的局限,強化了基本專業知識的考核,重點考核檢驗員適應檢驗崗位的基本能力,更加貼切新時期檢驗機構建設的需要。
考核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名共和國計量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時實施規范》,《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以及相關標準,等考核內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規的應用、抽樣理論、數據修約理論、標準的理解和應用,檢驗機構的管理,基本實驗方法等。考核知識點主要包括以下十個方面。
一、基本法律法規、抽樣理論、數據修約
(一) 質量法規
1 教材
《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標準化法實施條例》、《計量法實施細則》、《TBT協定》
2 內容
產品定義及質量監督范圍 《產品質量法》(以下未注法律名稱的均為本法條款)第2條,第15條
產品質量監督規范要求與管理第15條,《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復檢(復驗)、復查及兩者的區別第15,17條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要求 第26條
產品標識標注要求 第27條
企業標準的制定與復審《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17條,《江蘇省標準監督管理辦法》第18條
計量器具的周期檢定《計量法》第9條及其條文解釋、
仲裁檢驗與質量鑒定的受理、程序,兩者之間區別與聯系 《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質量鑒定管理辦法》。
兩者之間區別與聯系:
①仲裁檢驗申請的受理部門可以是質檢機構,也可通過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質檢機構提出;質量鑒定需向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
②承擔仲裁檢驗的必須是法定檢驗機構,質量鑒定組織單位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可以是質檢機構、科研機構、大專院校或者社會團體。
③仲裁檢驗必須經過檢驗出具仲裁檢驗報告;質量鑒定需經過調查、分析、判定,出具質量鑒定報告;需要做檢驗或者試驗的,專家組應選擇法定技術機構出具檢驗或試驗報告。
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三種形式 標準,技術法規,合格評定程序
(二)抽樣理論
2.內容
接收質量限AQL概念 GB/T2828.1
抽樣特性曲線(OC曲線)
棄真概率、存偽概率、檢驗功效概念及計算小概率事件原理在抽樣檢驗中的應用
(1)在抽樣檢驗中,將合格批誤判為不合格所犯的錯誤稱為棄真錯誤,犯棄真錯誤的概率稱為棄真概率,記為a,它也稱為生產方風險。
(2)在抽樣檢驗中,將不合格批誤判為合格所犯的錯誤稱為存偽錯誤,犯存偽錯誤的概率稱為存偽概率,記為β,它也稱為使用方風險。
(3)將不合格的監督總體(實際不合格品率p高于p0 )判為不通過的概率(即正確判定的概率)稱為檢驗的功效。存偽概率越小,檢驗功效越高。
(4)小概率事件原理
設H0 為一原假設,H1 為一與其對立的備擇假設(也稱對立假設)。構造一個隨機事件A,當原假設H0成立時,隨機事件A以很小的概率發生,該事件稱為小概率事件。一般來說,在一次試驗中,小概率事件不應該發生;若發生了,否定原假設H0 ,接受與其對立的備擇假設H1 。
將小概率事件原理應用于質量監督
原假設H0 :監督總體的實際不合格品率p不高于 p0 (p ≤ p0)
備擇假設H1 :監督總體的實際不合格品率p高于 p0 (p > p0)
隨機事件A:“從監督總體中抽取n件產品,這n件產品中含有d件不合格品,d不小于不通過判定數”( d ≥ Re ,相對于原假設H0 此為小概率事件)。
在一次抽樣檢驗中,若小概率隨機事件A發生了,則否定原假設H0 ,接受與其對立的備擇假設H1 (監督總體的實際不合格品率p高于 p0 )。
監督檢驗抽樣方案的檢索 GB/T14437
(三) 數值修約 極限數值的表示方法與判定方法
2.內容
掌握數值修約方法
數值修約計算
掌握全數值比較法與修約值比較法的使用時機和使用方法
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有關規定
(一)考試知識點:
1、統一文書中與檢驗機構有關知識的掌握情況
2、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抽樣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3、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檢驗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4、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樣品的處理相關知識規定
(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1、產品質量法
2、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4、關于加強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監督管理的若干意見
5、關于質檢機構統一使用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文書的通知
6、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規范
7、《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第一批)》及編制說明
(三)主要內容
1、抽樣
抽樣地點: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
抽樣條件:
抽樣人員要求,至少有2名以上(含2名)。
出示相關證件:應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即檢驗員證。
出示相關抽查文書:《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委托書》、《產品質量監督檢查通知書》。
抽樣方法:
隨機抽取,確保樣品的代表性,注意隨機不是隨意,而是遵循一定的抽樣方法。
樣品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要求,注意,既不能多,也不能少,注意抽取備份樣品。抽樣的方法和數量,應當根據監督檢驗抽樣方法標準或者產品標準的規定執行,或者由省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即標準中規定了抽樣基數的,原則上執行標準的規定,標準中未規定抽樣基數的,要根據行業情況、生產情況及一般的庫存情況確定抽樣基數。
樣品的生產時間:一定要是近期生產的,抽樣人員必須仔細看清楚產品的生產日期,一是防止產品不在保質期內,主要是針對食品等不宜長期存放的產品,切不能將企業過期變質的產品抽回來,以前出現過這種情況。另一方面,在產品執行標準出現更替時,抽過去的產品很可能就不能滿足新標準的要求。這里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新舊標準變更時期抽樣工作,盡量抽執行新標準的產品,但如果企業只有按舊標準生產的產品,則應按舊標準檢驗,當然過了過渡期除外。
樣品的保存:主要包括一是樣品必須有防拆封措施,二是必須滿足樣品的貯存條件,該冷藏的要冷藏,該通風的要通風,還有的要密封,主要是指易揮發的一些產品,當然還有做好防潮防火,主要目的是盡可能保持樣品本來的狀況,確保檢驗數據的真實可信。
樣品的攜帶,除大的機電產品等卻因無法運輸在現場檢以及體積較大確實需要企業送樣的外,一律由抽樣人員帶回樣品,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企業送樣或者干脆不帶回,或者少帶,這里的樣品,包括備份樣品。需要送樣的須事先取得任務下達部門的同意。
其他有關要求
抽樣單的填寫,抽樣工作結束后,抽樣人員應當填寫抽樣單。抽樣單必須有抽樣人員的簽名。
樣品的確認,所抽樣品必須經企業簽字、蓋章確認。
抽不到樣的證明,對于部分關停并轉企業確實抽不到樣的必須有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證明。
抽查文書的處理,抽樣工作完成后,檢驗機構應當將抽查通知書、抽樣單三日內上交任務下達部門,同時將抽查通知書寄送相關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備份樣品的處理:一是抽查結果后繼續保留三個月,二是到期后應退還企業,因檢驗造成破壞或者損耗而無法退還的可以不退還,但應當向企業說明情況。嚴格強調,除此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不退還企業樣品。
篇9
首批拿到牌照
據悉,拉卡拉是首批獲得央行頒布的《支付業務許可證》的企業之一。關于此牌照,孫陶然表示,拉卡拉是嚴格按照央行制定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來做相應準備的。經審查,各項工作符合了《辦法》和《細則》中關于軟件(系統、風控、管理等)和硬件(注冊資本、股東要求等)的相關規定。
拉卡拉自從公司創建時起就一直與央行、銀聯等金融監管機構保持緊密聯系,始終注重合法合規經營,開展的業務也完全符合央行的相關要求。早在2009年,拉卡拉就向央行進行了報備。為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拉卡拉將外資轉內資,并進行了股東重組。自2010年10月,聯想控股成為拉卡拉最大股東,擁有拉卡拉超過50%的股權。同時拉卡拉也充分完善了內部系統運行、風控、人員管理等各模塊,使之完全符合央行對第三方支付企業的要求。
鋪開商戶網
Mini拉卡拉家用刷卡機是拉卡拉公司專門針對家庭用戶推出的,如今獲得了很好的口碑。孫陶然介紹,Mini拉卡拉家用刷卡機已進入15萬戶家庭。此終端設備是符合銀聯標準、經過銀行卡檢測中心認證的家用付款機,可以完成信用卡還款、手機充值、水電燃氣交費、網購付款等多種便利支付服務。Mini拉卡拉家用刷卡機不僅方便、快捷,而且靈活、安全,讓拉卡拉的服務從商超、便利店挪到家庭、辦公室,實現了便利支付,縮短了與消費者的距離,且辦理不再受時間和地域的限制。
商家覆蓋范圍決定了便捷支付的成功與否,這也是拉卡拉尤其重視的。據了解,便民零售行業中,拉卡拉已經與國內95%以上的連鎖品牌零售企業和便利店實現長期合作,在沃爾瑪、7-11、物美、快客、好德、海王星辰、華潤萬家、國美電器、中國石油、中國石化等近百個品牌店中建設了便利支付網絡,成為連鎖便利店里必備的便民金融設施。電信運營商方面,拉卡拉的業務也贏得了很大支持,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分別和拉卡拉簽署合作協議,支持全國范圍內的手機充值交費及移動增值服務,使每一個無線通訊用戶不再受時間、空間限制,隨時可以享受拉卡拉便利支付帶來的便利生活。電子商務網站方面,拉卡拉合作的電子商務網站橫跨購物、旅游、票務、游戲等多個領域:淘寶網、財付通、盛大游戲、糯米網、尚品網等上千家電子商務企業都接入了拉卡拉支付方式。銀行方面,拉卡拉同交行、招行、光大、北京銀行等50余家銀行開展了業務合作。
永遠的合作
很多消費者不清楚網銀支付與拉卡拉支付的區別。其實,網銀和拉卡拉便利支付屬于不同的支付方式。前者是線上支付方式,需要到相應的銀行柜臺開通網銀,在個人電腦上網頁注冊、安裝驅動等;而拉卡拉支付是線下支付方式,不需要開通網銀,任何一張具有銀聯標記的銀行借記卡就可刷,通過傳統的刷卡實現遠程支付,為用戶提供還款、付款、交費、充值等便民金融服務,無需注冊、安裝插件,按照菜單提示便可操作。
第三方支付與銀行的關系社會各界說法不一。一方面,銀行與第三方支付相輔相成;另一方面,有人擔心一旦支付業務做大,與網銀支付相互沖突,二者的合作就會變為競爭。對此,孫陶然表示:“第三方支付實質上是為商戶、銀行、用戶之間搭建橋梁,網銀也是銀行的一部分,第三方支付機構其存在的前提即是服務三方,不存在跟其中任何一個之間的競爭關系。第三方支付體系與傳統金融服務體系相比,在主營業務、利潤來源、主要服務對象和提供的服務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兩個體系在發展意識、業務重點和利益訴求等多個方面并不存在沖突。支付業務與網銀也是從不同方面,給用戶提供多種選擇。未來,拉卡拉還是要通過渠道建設、業務疊加,為用戶打造更大的便民金融服務平臺。另外,一些傳統行業,也會有很多不同的收款需求,拉卡拉也一直在為其提供個性化的收單業務,幫助其提高資金運轉率。”
消費者進行支付會在注重安全便捷的同時,也關注費用的問題。記者了解到,Mini拉卡拉家用刷卡機手續費與正常拉卡拉刷卡手續費一致,辦理不同的業務會有不同的收費標準。具體的收費標準一般根據合作的銀行和合作伙伴的收費標準來制定,如轉賬、匯款等。但是對于持卡人來說,絕大部分業務是免手續費的,如水電煤氣等公共事業交費、手機充值、余額查詢等。信用卡還款除交行、中行還款單筆手續費2元外,其他23家合作銀行免費,包括中行深圳地區也是免手續費的。對于終端設備的購買,現行價是399元,有些網站的團購價為299元。孫陶然說:“拉卡拉以銷售方式推廣Mini拉卡拉終端,目的是為了能更精準地找到拉卡拉目標需求用戶,從而向用戶提供更貼近身邊的便利支付服務,銷售不以盈利為目地。隨著未來用戶人群數量的增多、產品成本的降低,拉卡拉將及時采取措施,將降低的成本及時反饋給用戶,以便用戶能夠以更好的價格獲得拉卡拉所推出各項產品及服務。同時,我們也在積極嘗試各種合作方式并進行試點,日后在條件許可、時機適當的情況下,將有可能與商戶聯合組織系統推廣活動。”
未來觸手可及
談到未來,孫陶然謙虛地認為,《支付業務許可證》只是基本的行業準入標準,拉卡拉在未來的支付市場上要不斷推出適應市場需求的創新型金融產品和服務,優化用戶體驗,依據用戶需求創新產品和服務,這樣才能在競爭中長期發展。在業務發展方向上,孫陶然自信地告訴記者,拉卡拉會加大投入力度,一方面拓展渠道,加快從一線城市向二三線城市鋪設的終端網點渠道,力爭3年的時間將線下網絡發展到100萬個;另一方面,拉卡拉將進一步豐富產品內容,整合線下收單、便利支付等多種業務,在創新融合的思維下拓展合作領域,同商戶達成更多合作項目,將便民金融做到極致,讓支付觸手可及。
篇10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營業稅”出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21128號],和上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提法一樣,容易使人誤解為: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價差收入的營業稅的納稅人。顯而易見,如果基金管理人是納稅人,則與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相違背。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國稅發[2002]9號)(以下簡稱《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規定:“金融保險業的納稅人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根據《申報管理辦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同屬于營業稅納稅人的范圍,即“單位”納稅人或“個人”納稅人。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被認定為“單位”,屬于契約型的證券投資基金卻沒有任何理由被認定為“單位”或“個人”。換言之,倘若基金可以被歸入到“單位”而成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則明顯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基金性質的定義相矛盾,導致相關法規發生抵觸。筆者認為,《申報管理辦法》關于基金繳納營業稅的規定和《營業稅暫行條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相違背,應該予以廢除,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本身不應該繳納營業稅。
二、基金本身適用于企業所得稅嗎?
基金法律身份和稅收義務密切相關,國際上存在3種主流的稅務處理方式:(1)公司型基金具備法人身份,必須繳納公司所得稅。擁有公司型基金的國家多數采用這種稅務處理方式。(2)契約型基金不具備法人身份,一般不用納稅。如日本、韓國、比利時等多數國家。(3)少數國家將契約型基金虛擬認定為公司,繳納公司所得稅,甚至在個別國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澳大利亞規定投資信托基金沒有分配對象時,基金本身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組織形式上屬于契約型,根據上述國際慣例可以從3種稅務處理方式中選擇。從我國稅收條款規定來看,現有基金稅收條文中沒有任何關于基金納稅方式的確切規定。仔細研究不難發現,我國與基金相關的稅收條文中又隱約對基金的納稅身份有所暗示,并可以推斷理解為:基金承擔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由基金管理人代為繳納。比如“對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企業所得稅”。該兩點所述的“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暫免征企業所得稅”儼然可以被理解為,我國契約型基金雖然沒有法人身份,但需要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只是當前處于暫不征收的階段。
我國基金究竟是否負有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呢?筆者認為,“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提法是錯誤的,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認定規定。根據《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很明顯,我國基金不應屬于企業類,那是否可以歸屬到“其他組織”呢?在《實施細則》中“其他組織”一詞被詳細地解釋為,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問題于是被繼續演化為,基金是否是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組織呢?這一點《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提供了答案。其第一章第二條中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簡稱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由此可見,基金只是一種投資方式,一種投資工具而已,既不屬于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也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的其他組織。同時,我國各項法律條款都沒有涉及基金公司虛擬化問題。所以,我國契約型基金不應該被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改變個人所得稅扣繳人、扣繳時機的做法是否合理?
我國關于基金個人投資者獲得基金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先后有過3個:第一個是1996年12月下發的《關于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21號),該通知規定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第二。第三個通知是財稅字[1998]55號和財稅字[20021128號。通知規定,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銀行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顯然,3個通知關于扣繳人的選定發生了改變,扣繳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改換為上市公司、企業和銀行,相應地,扣繳時間也由基金分配時提前到股息、紅利、利息分配時。
政策意圖十分明顯,改變扣繳人的做法利于稅款在來源處征繳,確保了稅款及時入庫。但是筆者認為,在來源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做法損害了稅收公平原則。首先,損害了個人基金投資者的利益。我國絕大多數的基金契約對基金分配制定了3項限定條件:(1)若基金投資當期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單位資產凈值不能低于面值;(3)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改變扣繳人的做法使得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利息收入在來源處就被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必然導致以稅后收入來彌補基金前期和當期可能擁有的投資損失,甚至可能因提前扣除稅收,致使基金單位資產凈值低于面值,進而不能滿足分配條件。其次,提早了未分配收入的納稅時間。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凈收益的90%.若在來源處預先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則意味著基金未分配的部分也提前承擔了稅負。再者,違背了基金投資者收入確認原則。按照國際慣例,基金投資者不是在基金獲得收益時,而是在基金分配收益時才被確認獲得基金收益,并產生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我國在來源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做法恰恰違背了收入確認的國際慣例。
從稅率設置來看,財稅字[2002]128號文件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此后,包括企業在內的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所有收入都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這條規定考慮到,由于存在著獲得投資者納稅身份變動信息的技術困難,處于上兩個環節的被投資企業無法準確判斷代扣代繳適用稅率,為便于征管,無論是企業或個人投資者,一律按照個人所得稅20%的稅率征收。這種做法存在幾個缺陷:(1)明顯混淆了兩種不同性質的所得稅的區別;(2)投資者取得的股息收入本身就是被投資企業稅后利潤的分配,它與投資者取得的利息收入性質是有區別的。特別是投資者取得的利息中的企業債券利息,它在被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前進行了扣除,減少了被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股息收入則是被投資企業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后收入的分配。根據我國稅法相關規定,如果派發股息的上市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等于或高于投資企業適用的稅率,投資企業不必對此項收入再繳納任何所得稅,即投資企業收到的股息收入是一種免稅收入。所以說,上市公司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及利息時不分清收入性質一并代扣代繳20%所得稅的做法,沒有任何稅法依據。雖然能夠提高稅收征管的便利性,但是加大了基金投資者的稅負,造成了稅收制度的混亂。這一方面反映了我國制定稅收條款時的不嚴謹;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不同性質投資者稅款的做法不合理,不能在確保稅法一致性基礎上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四、我國基金稅收是否存在多重征稅問題?
首先需要澄清一個理論和現實的分歧。一些學者認為,我國基金稅收存在嚴重的多重征稅問題,主要理由是:作為同一筆信托資產,基金資產在委托狀態和委托人收到信托收益時承擔了兩次以上不同類別的稅收。如,基金投資股票、債券收益繳納所得稅和營業稅后,投資者在獲得分紅時仍要納稅。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2‰的稅率征收印花稅,投資者買賣基金也要繳納印花稅。但是,上述結果僅來自于理論上的推理,其中多數條款仍屬于“暫免征”狀態,或許將來征收時會得到印證,可目前的征管實踐并非如此。
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政府對基金業貫徹的是優惠多、稅負輕的財稅政策思路,稅制設計的主觀意愿是避免多重征稅,現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基金在我國尚屬新興金融工具,對其進行稅收界定還存在一個理論認識和深化的過程,少數環節仍然呈現出多重征稅或稅負不公的情況。體現在:(1)開放式基金的企業投資者獲得的派息、分紅收入承擔了雙重稅負。不同于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的價格等于單位凈資產值,當開放式基金獲得派息和分紅時,基金單位凈值提高,若投資者在此時贖回基金單位,按規定企業投資者需為贖回和申購差價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差價中已經包括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了20%稅收的派息、分紅額(其他部分是證券差價收入),這導致了開放式基金的企業投資者獲得的派息、分紅收入承擔雙重稅負的現象。企業買賣封閉式基金也會產生類似情況,但封閉式基金的市場價格并不等于凈資產值,對買賣價差征稅可以理解為對資本增值課征的利得稅,不屬于多重征稅。(2)金融機構買賣基金單位既征收營業稅,也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金融保險企業買賣金融商品需繳納營業稅。這是考慮到我國金融商品增值額未列入增值稅范圍,造成了稅源流失,由于對金融產品增值額的確認在理論上和操作上都存在障礙,只好通過開征營業稅進行彌補。但是,從基金投資者角度分析,同樣屬于買賣基金的價差收入,金融企業投資者承擔了雙重稅收,非金融企業投資者只承擔企業所得稅,個人投資者沒有承擔稅負,稅負顯然不公平。
開放式基金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承擔雙重征稅的根源在于投資收益納稅環節的錯位。被投資企業分給基金投資者的股息、利息在流入基金資產時被提前扣繳了所得稅,但是。這些投資收益并沒有作為稅后收益隨即分配給投資者,而是重新計入到基金資產中進行資本增值性運轉,必然在資本增值實現時承擔資本利得稅。這個問題可以通過延后投資收益納稅環節的做法來解決,即在基金分配時對分配額代扣代繳投資收益稅。一方面,分配額可以在納稅之后立即分配到投資者手中,基金凈資產隨即因除息而減少,相應地基金價格回落,資本增值的稅基中不再包括被分配掉的投資收益;另一方面,基金分配額中還包括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益,從而彌補有做法中這部分差價收益不用納稅的稅法漏洞。同時,在基金分配時征稅的做法恰恰符合對基金征稅國際貫例中的“投資者收入確認原則”,這也對將來我國為適應基金跨國投資提供—個共同的稅法口徑。
對于金融業增值額的納稅問題在國外討論已久,考慮到增值確認的技術困難,以及鼓勵資本流動的原因,多數國家還是免征了金融業的交易稅(增值稅)。我國基金業處于發展階段亟需大量流量穩定的資金支持,培育機構持有者是已被國外經驗證實的有效途徑之一。但是,我國金融企業投資基金時需要負擔5.5%的營業稅及附加和33%的企業所得稅。稅負明顯偏高于非金融企業和個人投資者。為培育基金機構投資者,建議可以對金融企業買賣基金暫免征營業稅。
參考文獻
(1)《關于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21號)。
(2)《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國稅發[2002]9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2]1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