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醫患糾紛的方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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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醫患糾紛的方式

篇1

【關鍵詞】:醫療糾紛;醫患關系;原因;處理方式

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醫療衛生事業的不斷改革前行,患者的保護意識和對醫療服務質量的要求也體檢提高[1]。當前,我國醫患關系問題日漸凸顯,醫療糾紛發生率處于不斷上升態勢,甚至不少性質惡劣時間常見于報端,倍受社會各界關注。本文選取云南省某醫院2010年12月至2013年12月醫療糾紛分布、發生原因及處理情況,對結果進行探討研究,以期我國為政府相關部門及醫療機構制定科學的干預舉措提供理論依據,現將具體情況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數據來源:云南省某醫院醫療糾紛辦2010年12月至2013年12月存檔醫療糾紛材料。其中,2010年~2013年醫療糾紛共455起,發生頻次依次為:88起、103起、121起、143起。醫患糾紛科室分布情況為:普外科183起、骨外科87起、婦產科64、心血管內科53起,其他68起。糾紛處理情況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415起,第三方調解解決21起,法律訴訟17起。各數據均經該院醫療糾紛協調辦公室相關人員證實,就有統計學意義。

1.2 研究方法

回顧統計分析法:對全455份醫療糾紛材料信息進行一下方面分析。一,對糾紛年限發生頻次進行統計分析;二,對糾紛科室分布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三,對糾紛處理方式進行統計分析。

1.3 統計學分析

研究中所得到的相關數據采用SPSS 12.0統計學數據處理軟件進行處理分析,采用t和x2 檢驗,以P

2.結果

2.1 全455起醫療糾紛的年際分布

醫療糾紛事件年際存在上升波動,糾紛發生頻次整體呈逐年遞增態勢發展,從2010年的88起增長到2013年的143起,4年間糾紛頻次增長62.5%。具體情況如下表1:

表1:2010年~2013年某醫院醫療糾紛發生情況

年份 例數 比例(%) 累計比例(%)

2010

2011

2012

2013

總計 88

103

121

143

455 19.34

22.64

26.59

31.43

100 19.34

41.98

68.57

100

100

2.2 全455起醫療糾紛的科室分布情況統計

醫療糾紛情況各科室均有發生,但分布存在明顯不均情況。發生醫療糾紛的科室有30多個。其中,排前4位的科室依次為:普外科、骨外科、婦產科和心血管科,占總發生數的85.05%。 詳細情況如下表2:

表2:醫療糾紛的科室分布情況統計

科室 糾紛次數 糾紛比例(%)

普外科 183 40.22

骨外科 87 19.12

婦產科 64 14.06

心血管科 53 11.65

其他 68 14.95

總計 455 100

2.3 全455起醫療糾紛的原因分布

在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中,第一原因為醫護技術原因,約占44.62%;醫護人員違規約占16.04% ;患者單方認為醫療方過錯和無理取鬧占14.96%,醫護溝通問題占總比例10.11%,醫療費用問題僅占9.45%,詳情如下表3。

表3:醫療糾紛發生原因分布情況

糾紛因素 糾紛次數 糾紛比例(%)

醫護技術問題 203 44.62

醫療費用問題 43 9.45

醫護人員違規 73 16.04

醫護溝通問題 46 10.11

患者無理取鬧 68 14.96

其他因素 22 4.84

總計 455 100

2.4 全455起醫療糾紛處理情況為

全455起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415起,第三方調解解決21起,法律訴訟17起,不了了之2起。

表4:醫療糾紛處理情況為情況

糾紛處理方式 處理起數 比例(%)

醫患雙方協調解決 415 91.21

第三方解決 21 4.62

法律訴訟 17 3.74

不了了之 2 0.44

總計 455 100

3.討論

在調查中發現該院醫務處遇到投訴事件時,首先是把投訴者安排回科室或門診辦公室進行消化處理,占總數的91.21%。當醫患內部協商得不到解決時才訴諸法律,備案進行調查鑒定。也就是說目前采取的是單純的醫療事故糾紛處理管理模式,以緩解醫患矛盾。但是,這種醫療糾紛處理方式重點還在糾紛的雙方,通常缺少有效的中間程序接入,且此種醫療糾紛處理處于自由狀態,雖然是常用的糾紛解決方式,但疏于本質的規范。

目前,我國不少地區已經開始探索醫患糾紛的第三方調處模式。即以解決醫療糾紛、疏通醫患關系為目的成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又叫做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最具社會和諧性和人文關懷傳統,有利于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維持和諧的醫患關系。研究中的全455例醫療糾紛中,約有21例通過第三方溝通達成協議,約占4.62左右,該模式尚在尚在探索和完善之中。如果醫患雙方對以上糾紛處理存在較大異議,雙方可以盡快訴諸法律途徑,通過提供有效的醫療損害鑒定,清晰各自責任劃分。在雙方對糾紛中某些問題存在巨大利益沖突,抑或認知差異矛盾激烈是,尋求行政、法律處理,因為法律的科學性和公平性,法律解決途徑具有較強的公信力。

面對當前緊張的醫患關系和愈演愈烈的醫療糾紛,我們應正確對待醫療糾紛,建立科學和完善的體制機制,公平有效的化解醫療糾紛[3]。切實維護好病患及其家屬、醫院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確保沖突得到合理解決,患者早日展開正常生活,醫療機構的醫療活動早日正常進行。

【參考文獻】:

[1]曹杰,方鵬騫,高昭等.醫療糾紛的非訴訟處理機制適用優勢研究[J].中國醫院管理,2009 ,(12):72-74.

篇2

摘 要 本文淺析了目前我國解決醫療糾紛的三大方式,即協商解決、行政調解、民事訴訟的利弊。

關鍵詞 醫療糾紛 協商解決 行政調解 民事訴訟

醫療糾紛又稱醫療事故爭議,是指患者對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的合法性提出爭議,并認為不合法的醫療行為導致了醫療事故①。《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②。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目前我國處理醫療糾紛基本上有三種途徑,即自行協商、行政處理和民事訴訟。實踐證明,這三種解決方式在解決醫療糾紛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自身也有一些不足之處,有待完善。

一、協商解決

醫療糾紛協商解決,是指醫患雙方以互解互諒精神,通過平等協商自主解決醫療事故爭議③。協商解決是經常采用的解決醫療糾紛的方式之一。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維權與自律工作委員會、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維權工作部調查資料統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后在全部醫療糾紛解決中,自行和解的約占83.31%④。

協商解決是醫患雙方互解互諒達成合意,那么,和解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消除糾紛雙方的“怒意”,這也是中華民族“和為貴”思想的具體體現,而且協商解決成本低、效率高,有效的節約了司法資源。

但是,協商解決也其自身的缺陷。其一,效力低下,糾紛雙方容易反悔;其二,協商解決的賠償標準不統一,易失公平;其三,沒有第三方的介入,主觀性較強,而且由于醫患雙方在醫療知識上的不對等性,容易使協商解決成為醫療機構逃避責任的手段。

二、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出面主持,以國家法律和政策為依據,以自愿為原則,通過說服教育等方法,促使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讓互諒、達成協議、消除糾紛的訴訟外活動⑤。

發生醫療糾紛可以由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從理論上來說具有積極意義,在衛生行政部門對糾紛進行調解過程中,還可以通過接觸大量的事實,掌握醫療機構中存在的問題,對癥下藥⑥。

但是,在實踐中,行政處理醫療糾紛有著一些無法克服的缺陷,由于計劃經濟體制長期形成的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的“裙帶關系”,使得處理糾紛的權力機構大多仍然從醫院本位出發,考慮如何保護自己的醫護人員和如何維護醫療單位的經濟利益,而不能從中立的第三人的角度出發,這難以避免發生“同行相親”、“隸屬偏袒”等問題,容易造成處理結論的失真。

三、民事訴訟

采用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有其優勢。一方面,訴訟具有國家公權力的保障;另一方面,裁判后的執行力強。但是,醫療糾紛采用訴訟的方式解決也有其缺陷。

首先,訴訟程序復雜,案件審理周期長,訴訟成本高,法院處理醫療糾紛效率低下⑦,而且醫療行業是一種特殊的、高風險的行業,中國目前少有經醫學專業培訓的法官,所以一般的法官難以對醫學專業問題得出客觀科學的評價。法官由于不懂醫,處理醫療糾紛不能得心應手,處理醫療糾紛幾乎完全依靠“鑒定結論”,而且,鑒定方面問題甚多,使醫患雙方的權利無法得到充分保證。

其次,對于醫療糾紛訴訟案件,判決的公正性也越來越受到醫患雙方的質疑。如前所述,法院的判決往往是根據醫療事故鑒定的結論,或者是采用公平原則,讓雙方各承擔一部分的損失,從而避免在判決中對醫療行為的過錯和因果關系做出判斷。然而這樣的判決往往使醫患雙方都不滿意,從而降低了對訴訟方式的信任感⑧。

再次,目前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主要依據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的《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通知》、2004年5月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人身損害的司法解釋》。上述規定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有區別甚至沖突,以致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從立案到適用法律,各個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審判員掌握的標準都不一致,出現法律適用的“雙軌制”,對同一糾紛,不同的法律適用導致賠償金額上產生較大的差異,難以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從而使司法裁判缺乏統一性,使醫患雙方對法院審判失去信任,患者更多的選擇是到醫療機構甚至衛生行政部門吵鬧,而不愿通過訴訟解決糾紛。

綜上所述,我國現有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在化解醫患矛盾之中起著不可磨滅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它們也存在著這樣或者那樣的缺陷,主要存在著時間長、效率低、成本高、專業性不夠、公正性受懷疑等問題。因此,應當探討如何解決醫療糾紛三大解決方式的自身缺陷,使之滿足醫患雙方在糾紛解決過程中的需求,緩解日趨緊張的醫患關系,使我國的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發展。

注:

①趙同剛.衛生法.人民衛生出版社.2001:195.

②2002年2月20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③趙同剛.衛生法.人民衛生出版社.2001:197.

④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維權與自律工作委員會、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維權工作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后醫療糾紛的調查分析.中國醫院.2004.3.

⑤許玉鎮,李洪明.在調解中尋求平衡-試論中國當代的行政調解.行政與法.2003.1.

⑥孫紅梅,汪立艷.行政調解初探.長白學刊.2001.5.

篇3

關鍵詞:醫療糾紛 調解 探索

[中圖分類號]R197.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602(2015)04-0018-01

1 資料與方法

1.1研究對象石嘴山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于2012年8月成立,目前有專職人民調解員3人。成立兩年多來,秉承“為患者服務、保醫院平安、替政府分憂、促社會和諧”的工作理念,調解了大量的醫療糾紛。截至目前,受理醫療糾紛105起,患方訴求金額5125萬元,醫方賠償金額452萬元,調解成功的案件沒有一件出現反復,全部息訴,得到了醫患雙方的信任,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益。

1.2方法

1.2.1遵循調節原則,保護雙方合法權益。一是堅持有責必賠原則。要確定醫療損害責任價值方向,堅持責任認定是處理醫療糾紛的重要依據,只能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和賠償。堅持有責必賠,就成為首要工作原則。二是堅持無責不賠原則。依據醫學專家的評鑒意見,不把不確定性的因素列入賠償范圍,醫院沒有違反法律法規,診療規范,措施得當,不存在過錯,醫院就不應為患者承擔賠償責任。三是堅持調解“不違法”原則。對個別雖責任明確,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沒有因果關系,在“不違法”的前提下遵循社會主義道德的基礎上因事制宜、因人制宜爭取個案救助的辦法,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盡快平息糾紛。

1.2.2醫療風險的社會分擔符合三方利益。一是符合醫院利益。在發生醫療糾紛的情況下,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從而使醫療機構從巨大的醫患糾紛賠償中掙脫出來,集中精力更好的為患者服務;二是符合患者利益。由于醫患雙方信息不對稱,知識不對等,致使患者在糾紛中處于一種不利的地位。“調賠結合”工作機制的依法、便捷、高效使患者的顧慮大大減少,損失能夠及時合理補償。三是符合社會利益。醫療責任保險的風險分擔功能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醫患矛盾的激化,維護整個社會醫療秩序的穩定,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同時能引導患者或家屬走用法治化思維和方式解決醫患矛盾的路子,維護社會的穩定。

1.2.3切實加強醫療糾紛調解組織隊伍建設。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開設醫患溝通辦公室,指定專人具體負責醫患糾紛化解工作,建立健全了投訴管理銜接機制,及時引導醫療糾紛通過醫患溝通辦公室協調化解,有效防止矛盾糾紛擴大升級。進一步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紀要月報制度,把醫療糾紛風險隱患排查納入矛盾大排查工作之中,開展深入的調查摸排,及時發現矛盾糾紛;對有暴力傾向的案例,或調解過程中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及時向公安機關和市衛生局通報,防止矛盾激化。形成黨辦、院辦、門診部、醫務科及護理部各司其職、協調配合、齊抓共管機制,共同做好醫療糾紛預防化解工作。

2 討論

篇4

【摘要】醫療事故可區分為醫療責任事故和醫療技術事故兩類。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筆者認為,作為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責任方式的醫療事故糾紛在我國具有可仲裁性,我國應盡快將仲裁這一爭議解決方式適用于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并建議在現有仲裁委員會下設立醫療事故賠償中心。醫療糾紛仲裁分為自愿仲裁、強制仲裁、自愿與強制混合仲裁等模式,我國現階段宜采用自愿仲裁的模式。醫療專業水平應該是聘任醫療專業仲裁員的首要資格條件,舉證責任倒置應成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仲裁中的主要證據規則。

【關鍵詞】醫療糾紛;醫療責任事故;仲裁

【寫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仲裁解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可行性

(一)現行糾紛解決機制存在缺陷

根據2002年《條例》第46條規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解決途徑有三種,即協商和解、行政調解和民事訴訟,其中對前兩種途徑《條例》進行了重點規范。但令人擔憂的是,當前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解決似乎越來越向“私力救濟”的方向發展。而這種“私力救濟”的運用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醫療暴力的普遍化和激烈化。

1.協商和解

盡管數據表明醫患雙方之間的協商和解是解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主要途徑,但是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的方式也存在一定缺陷。在實踐中我們不可否認的是醫療事故糾紛協商的過程中,有一些自力救濟或者私力救濟處于法律的邊緣甚至是規避法律的產物。[2]在實際爭議發生后,往往會因醫患雙方的立場及利益觀點不一致,使得醫患關系無法調解。于是“鬧院”等事件頻頻發生;[3]患者漫天要價,出現“大鬧弄大錢,小鬧弄小錢,不鬧不弄錢”的不正常現象;甚至有社會惡勢力參與其中,嚴重擾亂了醫療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另一方面,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借“私了”之機,回避了第三方的監督,規避了其可能要承擔的刑事、行政責任,不利于對醫療質量的監控和提高以及對患者的生命權和健康權的保護。[4]

2.行政調解

在我國以行政調解的方式解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患者(家屬)對衛生行政部門解決糾紛的公正性存在疑慮。由于歷史原因,我國衛生行政部門既管理醫療機構,又開辦醫療機構。在目前的醫療體制下,大多數醫療機構還具有明顯的公益服務性質。因此,衛生行政部門出于行業保護和其他考慮,易存在“偏袒”或“隱瞞不報”等弊端,導致其權威性在患者(家屬)中大打折扣,公正性令人質疑。二是在行政調解方式上,當司法機關與衛生行政機構未形成合理協調時,衛生行政處理結果常被法院推翻,從而導致案件解決的拖延。

3.民事訴訟

通過上述分析不難發現,現有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解決途徑并未能為醫療糾紛的解決提供良好的機制,難以緩解日益矛盾化和尖銳化的醫患關系。在當前這種醫患矛盾急劇增加,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解決機制存在諸多缺陷的情勢下,開展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仲裁,構建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實屬必要。

(二)可仲裁性問題

盡管我國部分地區的仲裁委已經開始嘗試性地受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并取得了良好效果,為全國范圍內開展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仲裁提供了范例,但是其普及仍面臨諸多挑戰。其中最主要的是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在我國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的問題。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可仲裁性,是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仲裁機構可以受理的糾紛種類范圍之內,當事人能否將有關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交由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加以解決。依據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要求,當事人通過仲裁協議提交的仲裁事項,必須是國家仲裁立法允許采用仲裁方式處理的事項。否則,就會導致仲裁協議無效,做出的仲裁裁決也不會被承認和執行。因此,可仲裁性是構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仲裁制度的基本前提。

1.從現行規定看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可仲裁性

從《仲裁法》第2、3條對仲裁范圍所做的規定來看,在我國,糾紛是否可以用仲裁方式加以解決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第一,爭議主體的平等性,即發生糾紛的雙方應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若當事人之間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則其糾紛不能仲裁;第二,爭議事項的可處分性,即可提交仲裁的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當事人之間因其無處分權的某些身份關系及其他關系發生的爭議,不能仲裁;第三,爭議內容的財產性,即當事人提交仲裁的事項應該是合同糾紛,或者非合同的財產性糾紛。[6]《仲裁法》未對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可仲裁性作出明確認可或排除,由于《仲裁法》在仲裁范圍的規定中使用的是“其他財產權益”,加之立法對“財產權益”的內涵沒有明確界定,司法解釋上也沒有統一說明,[7]故而使得我國理論與實務界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可仲裁性問題上存在很大分歧。此外,在2002年的《條例》中,仲裁也未被列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解決方式之一。在立法層面上,是否可以通過仲裁解決沒有得到明確支持。

學術界也有兩種對立的觀點。否定說認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不具有可仲裁性。理由是盡管醫療事故責任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意味著對醫療事故既可以提起違約之訴也可提起侵權之訴。但現實中出于對權益保護最大化的追求,在多數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患方都是以醫療機構侵權為由提出各種賠償的訴訟請求。但醫療侵權行為所指向的侵權客體是患者的健康權、身體權、生命權、隱私權等,而這些權利并非屬于財產性權益。因此,也就不能采用仲裁方式來解決。這樣,由于《仲裁法》對爭議限定為必須具有財產關系的內容,從而使得醫療糾紛不具有可仲裁性。而肯定說認為,醫療糾紛可分為醫療侵權糾紛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但無論是哪種糾紛,雙方當事人均為平等民事主體。除強制治療關系外(如傳染病的防治),醫患關系的建立、變更或終止以及醫患關系中權利義務的確定,醫療糾紛的處理,均應實行意思自治。醫患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在不涉及國家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其承擔責任的方式主要是經濟賠償責任。因此,從決定可仲裁性的三個方面衡量,可以確定醫療糾紛應當具有可仲裁性。[8]筆者贊成肯定說,雖然醫療侵權行為所侵害的權利本身不是財產性權利,但是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爭議焦點通常是:是否存在賠償責任以及賠償多少的問題,這種糾紛的實質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民事權利主體之間具有財產內容的糾紛,并且當事人具有自由處分權,因此可以將當事人之間的這種醫療糾紛解釋為“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從而使得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具有可仲裁性。

2.建立醫療糾紛仲裁機制的理由

筆者認為,拋開對現行法律規定的分析,從應然的角度看,基于下述理由,也應當在相關立法中明確規定可以用仲裁方式解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1)仲裁本身所具有的優勢。就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而言,仲裁和訴訟相比,其優勢表現為:其一,更具專業性。其二,快捷且經濟。其三,具有更好的保密性。

(2)尊重當事人的仲裁意愿。仲裁建立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只要發生爭議的實體權益糾紛在當事人自由處分的范圍內,就應當允許當事人選擇仲裁這種糾紛解決方式。在當事人不侵犯國家、集體和他人權益的情況下,當事人利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意愿應該受到尊重和法律保護。[9]

(3)構建多元化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在現階段的醫療體制下,應當建立多元化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解決機制。多種多樣的糾紛解決方式能夠以其各自特定的功能和特點相互協調而共同結合成為一種互補的、滿足醫療事故糾紛主體多樣要求的程序體系和動態調整系統。多元化的解決機制相對于單一的糾紛解決機制而言,更能體現出諸多的理性因素。[10]現代法制國家總是設法避免和排除單一的糾紛解決機制,而向其成員提供多種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和方式,提供多種選擇的可能性讓其自由選擇。而沖突主體可以根據自身的利益和需要選擇相應的民事糾紛解決機制。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仲裁和醫療訴訟、調解等各種糾紛解決方式的共同存在,可以形成各種糾紛解決方式各顯其能和分流案件的局面。競爭可以使得仲裁、訴訟、調解等各種糾紛解決機制不斷彌補自身缺陷,吸取其他程序的優點和長處,完善自身程序。

3.有關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仲裁的實踐

(1)美國

除了醫學技術的發展導致醫療過錯幾率增加,醫患溝通不足導致醫患關系惡化,國家整體經濟不景氣等醫學和經濟學方面的因素外,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訴訟費用高昂,效率低下,無疑也是導致整個醫療市場成本增加,最終產生醫療事故危機的主要原因。[13]為了解決危機帶來的諸多社會問題,彌補醫療責任保險資金的缺位或不足,美國各州相繼出臺了多項綜合改革措施以減少社會醫療成本的劇增。其中具備多種優勢的仲裁糾紛解決機制為許多州立法機構提出并采用,以降低飛速增長的醫療成本。

多數的州法院對仲裁解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表示支持。在Madden v.Kaiser Foundation Hospitals[14]案中,原告Madden先生,接受醫院治療前已經在醫療計劃中表明,醫療過失以及一切產生于Kaiser Founda-tion醫院治療過程中的糾紛將提交仲裁解決。當醫療糾紛發生后,Madden先生將醫院訴諸法院。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裁定撤銷訴訟,責令原告將案件提交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在Buraczynski v.Eyring[15]案中。醫生依據仲裁協議將先后發生的兩起醫療事故糾紛提交仲裁。患者主張,由于仲裁協議過于寬泛而違反了公共政策,患者與醫生之間簽訂的仲裁協議無效。田納西州最高法院認為,醫療護理行業和其他行業一樣,都可以適用仲裁解決糾紛;醫務人員同患者之間簽訂的仲裁協議不違背任何公共政策。

概括而言,美國各州關于醫療糾紛的仲裁模式可分為三類:自愿仲裁、強制仲裁、自愿強制混合仲裁。

第二種仲裁模式是強制仲裁,即當事人雙方在發生醫療糾紛后,必須首先將醫療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仲裁。例如,馬薩諸塞州法律要求所有的醫療過失訴訟都必須首先經過一個由法官、律師和醫生所組成的仲裁小組審查,看是否存在責任或者判斷損傷是否是由醫療過失造成的。若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而提起訴訟,法庭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仍可以接受仲裁小組的意見。[20]從筆者查閱的相關資料看,這種強制仲裁的裁決一般不具有終局性效力,并且仲裁庭認定的事實和裁決對之后提起的訴訟也不產生任何影響。因此,涉案雙方當事人如不服仲裁庭作出的裁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

第三種是強制仲裁與自愿仲裁相結合的模式。采取這一仲裁模式的州法院,依據一定的標準來確定醫療糾紛需要強制性仲裁還是可以自愿協議仲裁。以新澤西州為例,依據該州醫療過失侵權法的規定,對于爭議標的在20,000美元以下的醫療事故糾紛,法院要求首先通過仲裁解決,而對于超過20,000美元訴訟標的額的醫療糾紛,當事人則可以自愿選擇以仲裁還是訴訟方式解決糾紛。但是,仲裁裁決不具有約束力,在雙方當事人不服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決時,可將糾紛訴至法院,原先的仲裁裁決對案件的審理沒有任何影響。[21]

在美國,目前已有越來越多的醫療糾紛案件通過有效的仲裁協議而提請仲裁解決。[22]

(2)墨西哥

墨西哥的醫療事故糾紛案件數量也呈逐年增加的趨勢。同美國一樣,高昂的醫療責任保險迫使醫生不得不“采取保守醫療策略”,即通過增加檢查項目,擴展疾病診斷程序以降低醫療責任事故的風險,減少醫療糾紛訴訟的幾率。[23]但增加醫療費用又激起了患者的不滿情緒,致使醫療糾紛更容易產生,從而形成惡性循環。

(3)日本

綜上可以歸納出以下幾個特點,首先,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具有可仲裁性。其次,對于支持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仲裁的地區,是否要求仲裁強制性前置存在不同態度,但多數國家或地區采取自愿仲裁模式,并通過風險負擔等機制鼓勵當事人將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提交仲裁解決以提高糾紛的處理效率。再次,除美國極個別州規定當事人一旦簽訂仲裁協議即喪失提起訴訟的權利外,美國絕大多數的州和其他國家都允許當事人在不服仲裁裁決時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訴訟,并且仲裁庭認定的事實和裁決不影響之后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最后,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仲裁裁決是否具有終局性也存在不同規定,有的規定只要當事人在仲裁裁決作出后的一定期限沒有提出異議,則仲裁裁決即產生終局性效力;有的則不承認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效力,當事人可以再提起訴訟,但是一旦原告敗訴則會由其承擔一定的經濟負擔。綜上,前述國家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仲裁方面的立法和實踐無疑將對我國建立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仲裁機制起著重要的借鑒意義。

二、建立我國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仲裁機制的若干建議

(一)仲裁模式

根據現階段我國的具體情況,筆者認為我國宜采用自愿仲裁模式,即允許醫患雙方通過簽訂仲裁協議處理日后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仲裁裁決一旦作出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為鼓勵醫患雙方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提交仲裁解決,可以借鑒美國部分州的做法,通過風險承擔或設定訴訟標的額“門檻”等方式,使當事人盡可能選擇仲裁方式。此外,為排除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再纏訴,久拖不決的困境,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仲裁裁決應該具有終局效力。不過,鑒于醫療事故往往侵害的是患者的身體權、健康權等重要權利以及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應當允許在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時,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訴訟,若超過期限沒有提出異議,則仲裁裁決產生終局性效力。

(二)仲裁機構

關于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仲裁機構的設置存在不同設想。有的學者以醫療糾紛具有特殊性為由,主張通過專門性仲裁機構對醫療糾紛進行仲裁。筆者認為這一觀點并不可取。我國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仲裁可直接利用現行的仲裁機構,無須再設專門的仲裁機構,可考慮在現有的仲裁委員會下設立醫療事故賠償中心。因為,醫療事故責任的特殊性并不在于法律適用上,而在于對醫療行為的認定上。由專業的鑒定組織對醫療行為及其產生的后果、因果關系等進行認定即可較為有效地解決這一難題。因此,只要吸收部分醫學專家為仲裁員,就有利于公正、準確、快速地裁決糾紛,這樣既節省資源,又降低解決爭議的成本。其次,由于我國的仲裁制度起步較晚,仲裁制度本身尚存在不完善之處,將仲裁運用于醫療事故損害賠償這一特殊領域時,難免存在諸多不適之處。因此,現階段首先要解決的是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仲裁的具體制度的合理設計,民眾對醫療仲裁意識的提高等問題,而不是是否設置獨立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仲裁機構這樣的問題。

(三)仲裁員

就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仲裁而言,聘任仲裁員,首先應當堅持專業性原則。因為提交仲裁的案件大都涉及復雜的醫療技術性事項以及醫患法律關系,要迅速公正地對案件做出裁決,仲裁員就必須具備必要的醫療、法律知識。其中,醫療技術的專業性知識無疑至關重要。所以,必須嚴格按照專業性原則來選聘仲裁員,將醫療專業水平作為醫療專業仲裁員聘任的首要資格條件。除此之外,由于臨床醫學本身是涵蓋十分廣延的學科,高級醫療技術人員往往只能對自己的專業領域給出權威的意見。因此,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仲裁員的聘任,也應當按照各個專業領域進行。

(四)仲裁庭的組成

(五)仲裁協議

在實踐中,醫療仲裁難以推廣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在醫療事故發生以前,醫患雙方之間沒有簽訂仲裁協議。而當發生糾紛后,又幾乎不可能讓充滿抵觸情緒的患方和醫方達成合意簽訂仲裁協議。因此,醫療仲裁協議可按兩種形式進行:一是在醫療機構門診病歷以及住院病歷的說明內容中增加仲裁條款選擇項,患者(家屬)在接受醫療機構的治療前在醫務人員的說明下,可自行選擇是否同意仲裁條款,若劃鉤選擇則視為對該仲裁條款的認同,若不填寫則視為對仲裁條款的默認。另一種是印制獨立的仲裁協議。患者(家屬)在接受醫療機構的治療前在醫務人員的說明下,選擇是否簽訂協議,醫務人員也可自主決定是否簽署該協議,任何一方拒絕簽字則視為該仲裁協議不成立。鑒于大多數患者不了解仲裁,甚至會誤以為醫療機構在玩花樣以剝奪自己的某些權利而使自己處于不利地位,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仲裁協議的書寫應當注意語言使用和具體內容的編寫,仲裁協議的語言應盡量平實、簡單。

(六)舉證責任

在我國,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在國內一些知名的仲裁委員會制定的仲裁規則中,舉證責任的分配也是遵循這一原則,即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在舉證責任倒置后,并不意味著作為弱勢一方的患者(家屬)就可以不負擔任何舉證責任了,舉證責任倒置只是最大限度地減輕或部分免除了患方的舉證責任,但是并沒有完全免除患方的舉證責任。因為,患者還必須證明其醫療事實存在的過程。在舉證責任倒置后,患者(家屬)也有責任就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向仲裁庭提供一定的證據。比如,證明自己確實在某家醫院就診、治療過;證明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對自己的人身造成損害的事實;自己的診治經過等。

三、結束語

2002年《條例》中對“醫療事故民事賠償糾紛解決方式”相關規定的增加,一方面反映了對患方權益保護的社會呼聲日益強烈,同時,也表明完善現行醫療糾紛解決方式刻不容緩。筆者建議,根據現階段我國的具體情況,我國宜采用自愿仲裁模式,允許當事人在不服仲裁裁決時,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訴訟,若超過期限沒有提出異議,則仲裁裁決產生終局性效力;在現有仲裁委員會下設立醫療事故賠償中心;將仲裁協議作為選擇性條款列于門診病歷或住院病歷的說明內容中;把醫療專業水平作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專業仲裁員聘任的首要資格條件,并按照醫學各專業領域進行仲裁員的聘任;將舉證責任倒置作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仲裁的舉證責任規則。筆者希望,通過上述建議,盡快在我國建立起公正、經濟、高效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仲裁機制,以有效緩和日趨緊張的醫患關系,維護患者和醫療機構雙方的合法權益。

【作者簡介】

郭玉軍,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杜立,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博士。

【注釋】

[2]范愉:《淺談當代“非訴訟糾紛解決”的發展及其趨勢》,載《比較法研究》2003年第4期。

[3]王澤琛、王永周:《解決醫療糾紛的新思路》,載《西部醫學》2007年第1期。

[6]黃進、宋連斌:《仲裁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修訂版,第24頁。

[7]陳立峰、王海量:《論我國<仲裁法>的管轄范圍》,載《北京仲裁》2006年第1期。

[8]余承文:《醫療糾紛的可仲裁性研究》,載《南京醫科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1期。

[9]前注[8],余承文文。

[14]Madden v.Kaiser Foundation Hospitals,supra,17 Cal.3d 699(1976).

[23]Studdert DM,Mello MM,Sage WM,DesRoches CM,Peugh J,Zapert K,Defensive Medicine among High-risk Specialist Physicians in A Volatile Malpractice Environment,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Vol.293,2005,p.2609.

[26]黃丁全:《醫事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94頁。

[28] 天津仲裁委設立醫療糾紛調解中心受理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當事人僅對賠償方案有爭議的醫療事故糾紛。按照天津仲裁委員會醫療糾紛調解規則的規定,醫療糾紛仲裁調解堅持當事人自愿原則。雙方當事人如果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調解中心調解,即可以向調解中心提出申請。《天津仲裁委設立醫療糾紛調解中心》,中國仲裁網china-arbitration.com/.

[29]《深圳將成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委員會免費調解糾紛》,網易新聞news.163.com/08/0818/16/。

[30]Joseph C.Krella,Legislative Malpractice:An Analysis of Ohio's Proposed Mandatory Medical Malpractice Arbitration Program,Dayton Law Review,Vol.33, 2007,p.119.

篇5

關鍵詞醫患關系;現狀;醫患糾紛;成因分析

AbstractOur country current medicine trouble relations are intense, the medical trouble contradictory intensification, the medical trouble dispute increases day by day, forms one kind of new social stabilizing factor, does not conform to our country to construct harmonious social the basic state policies. But the medical dispute's occurrence has its complex profound reason, but along with the science of medicine technology's development, the medical trouble dispute occurs the reason is also more complex, this article summarizes all sorts of reasons which from medical trouble both sides and in the current social system root the medical trouble dispute occurs, hoped that can for the prevention medicine trouble dispute's occurrence, medical trouble dispute's correct processing seek for the good countermeasure, regarding the construction good medicine trouble relations, the melt society is contradictory, the construction harmonious society has the vital practical significance

Key WordsMedical trouble relations ;Present situation ;Medical trouble dispute; Origin analysis

1我國醫患糾紛現狀及特點

1.1我國醫患糾紛現狀

隨著醫學科學技術的發展,醫療水平逐步提高,人們的身心健康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同時,人們的自我保護意識也逐步增強,維權意識逐漸提高。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醫患關系日趨緊張,衛生部亦明確:醫患關系緊張,醫患矛盾加劇,醫患糾紛增加是目前存在的客觀現實。

1.2現階段我國醫患糾紛特征

上一輪大規模的醫療改革,以日趨嚴重的人民群眾“看病貴”、“看病難”而告終,在這種大背景下,醫患矛盾發生了一些新的變化,呈現出如下特征:①醫患關系惡化,醫患糾紛日趨增多;②以醫療過失導致損害后果為主轉變為以非醫療過失為主;③醫患糾紛解決逐步轉變為以訴訟途徑為主;④醫患糾紛引發社會矛盾的連鎖反應;⑤社會各界及媒體對醫患糾紛的關注增加;⑥賠償數額越來越大;⑦刑事案件的出現,對醫療衛生行業的負面影響日漸加重,從業人員壓力增大;⑧醫學科學新技術、新方法的推廣、普及受到影響,保護性醫療日趨嚴重,對醫學科學技術的提高與發展產生了一定阻礙作用。

2我國醫患糾紛產生原因分析

2.1醫療產業化的影響

我國之前進行的醫療改革,其中一個重要內容就是醫療產業化,即醫院的經營管理市場化,國家鼓勵各種社會資本投資醫療衛生行業,但投資即要追求利益回報,醫院的投資者或擁有者為追求最大利益回報,醫療廣告遍布于各種傳媒;如電視、報紙、網絡,任意夸大對疾病的療效,導致人們形成一種錯誤觀念:醫院包治百病,什么病都可以治好,而當他們的期望值不能得到滿足的時候,就開始投訴,這無形中增加了醫患糾紛的發生率。

另一方面,醫療產業化導致國家醫療衛生投入不足,國家把自己維護國民生命健康的公益責任推向醫院,而醫院在沒有國家投入的情況下,既要考慮員工的待遇,又要保證醫院不斷向強發展,培訓人員,提高他們的醫技水平;更新設備,提高診療水平,這些都要醫院自行解決,作為醫院,唯一的辦法即是提高醫療收費水平,導致醫療收費居高不下,在患者或家屬花費高額醫療費用后卻又不能滿足自己期望值的情況下,必然導致醫患糾紛。

2.2醫院定位失誤

傳統的醫學模式為單純的生物醫學模式,隨著社會的進步,醫學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醫學理論研究的完善,目前的醫學模式已轉變為生物-心理-社會醫學模式,但是,我們的很多醫務人員并沒有徹底轉變陳舊的醫療觀念,仍沿用純生物醫學模式,對患者缺乏起碼的人文關懷,客觀上物化了病人,追求經濟利益成為醫院的主要管理目標。醫院的診斷與治療不是以病人為中心,而是以經濟利益為中心,醫院在藥品購銷中的盈利成為醫院收入的主要來源,以藥養醫成為我國醫療衛生行業的一種普遍狀況。同時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也導致大處方,亂開藥方等不合理現象,加重了患者的不滿情緒,醫患糾紛增加。

2.3醫務人員職業道德的影響

醫生這個職業是一個特殊的職業,它不僅是為人們的生命健康直接提供服務,同時還有區別于其他職業的道德屬性,在某種意義上醫德的重要性甚至超越了醫術。

現代社會的發展使人們更加著重物質生活,而降低了精神需求的層次;醫務人員更加注重經濟收入提高給自身生活所帶來的好處,忽視了醫德修養的低下所帶來的弊端。在市場化思維的推動下,部分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水平日益低下,人們的就醫環境也隨之愈加惡化;目前,少數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水平低下,對醫院缺乏主人翁精神,對患者缺乏熱情,治療不盡心盡力,服務態度惡劣,生、冷、硬、頂、推現象較為常見,同時,收受紅包、回扣,降低了患者對醫務人員的信任度,部分病人受逆反心理的影響,把就醫消費等同于社會其他一般消費,忽視了醫療消費的特殊性,導致醫患矛盾激化,醫患糾紛增加[1]。

2.4病人對醫學問題認識不足

醫學科學本身有自身的特殊性、復雜性和高風險性,但是,由于基本醫學知識普及教育上的欠缺,公眾缺乏基本的醫學常識,對醫學科學認識不足,對醫療工作的高風險性和局限性理解不夠,對醫務人員的期望值過高,超越了目前醫學科學發展的實際水平,在醫療活動中,部分患者或家屬稍有不滿,即采取對立態度,常認為“我消費、你服務”,理所當然,或認為“我花了錢,你就要給我治好病”天經地義,將普通的消費觀念應用于醫療活動中,人們基本醫學常識的欠缺或者“醫盲”也成為導致醫患糾紛增加無可爭辯的原因之一。

2.5醫患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與交流

隨著社會的發展,患者及家屬越來越強調自己的“知情權”,對醫療服務的要求越來越高,傳統的生物醫學模式已不適應當代要求,目前,醫學模式正逐步轉變為生物-心理-社會醫學模式,在這種情況下,要求醫務工作者把患者視作具備思想和感情的完整的人,而不是一個簡單的生物體,如果不進行必要的溝通與交流,會使病人及家屬在自己的尊嚴上產生傷害感,不能取得病人的理解與信任[2]。使醫患雙方處于一種對立狀態,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矛盾糾紛。

2.6錯誤輿論導向的影響

作為廣大的媒體工作者,其中絕大多數缺乏必要的醫學知識,不了解醫學科學的復雜情況及高風險性,他們對某些醫患矛盾的理解,比較容易站在患方的立場上,對患方表示同情,卻缺少對醫務人員的理解,在報道某些事件時,往往過分夸大醫院的負面形象,不能客觀宣傳醫院的正面形象,對醫院過分指責,缺乏對醫務工作者科學、客觀、公正、積極的評價,加重了患者對醫院的誤解,激化了醫患雙方的矛盾[3]。

2.7醫療體制本身的影響

2.7.1政府投入不足,醫療行業的公益性弱化

目前,我國的人均醫療資源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改革開放之前,由于限制了價格昂貴的外國藥品、設備的進口,很多情況下,病人不會支付相對高額的醫療費用,看病貴的問題并不突出;改革開放后,我國的醫療政策明顯弱化了醫院的公益性質,政府沒有足夠的財政投入,醫院既要依靠自身謀求生存,同時還要謀求發展,提高收費標準幾乎成了唯一選擇,藥品價格也在監控不力的情況下扶搖直上,這些直接導致了醫療費用的突飛猛漲,人民群眾的醫療負擔加重[4]。

2.7.2醫療保障制度不健全

由于醫療保障的覆蓋面低,缺乏社會綜合保險、個人健康保險等相應的緩沖,絕大多數人民群眾的醫療消費只能由自己負擔,無形中加重了患者醫療開支中的負擔,導致了人們的不滿情緒增加,激化了醫患矛盾。

2.7.3醫療資源分配不均衡

我國人口眾多,歷史原因所遺留的體制問題在短時間內尚無法徹底改變,占少數的城市人口占有者大多數的醫療資源,而占大多數的農村人口和少數城市人口卻占有極少量的醫療資源。有規模、技術水平較高的綜合及專科醫院都分布于城市,而農村基礎醫療設施匱乏,使得大多數農村人口得不到基本醫療保障。

2.7.4發生醫患糾紛后,缺乏完善的處理機制

目前,我國對醫患糾紛的解決途徑,通常是由省、市級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委員會進行鑒定,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使得鑒定結論缺乏公正性,往往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后,當事人仍會訴諸法院,增加了解決矛盾的經濟及人力成本;由于沒有健全的醫療風險保險,發生醫療事故后,醫生就要承擔高額的賠償責任,導致醫生的自我保護意識加強,在執業時進行保護性醫療[5],這種情況無形中激化了醫患矛盾,增加了醫患糾紛的發生率。

2.8醫學科學新技術對傳統倫理道德的影響

隨著醫學科學技術的發展,曾經困擾人們的許多醫學難題目前已得到解決,如人工生殖技術,器官移植,基因治療等都相應解決了既往無法解決的醫學難題,但醫學科學新技術造福人類的同時,新技術的應用也增加了醫療風險,并對傳統倫理道德及現行法律產生了挑戰,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醫患糾紛的發生[6]。

2.8.1人工生殖技術的影響

人工生殖技術對于解決不育癥和由此而引起的生理、心理、家庭和社會等問題提供了必要的手段,其社會價值和科學價值得到肯定并推廣應用,但也導致了與傳統道德觀念和現行法律的碰撞。如供精人工授精、試管嬰兒、代孕等均可能引起撫養、繼承等法律問題。同時,在這些新技術實施的過程中,怎樣讓供精、供卵者充分行使自己的知情統一權,如醫院使用供精、供卵時不能充分發揮捐精、捐卵者的知情同意權,既會使嬰兒的遺傳學父母與社會學父母之間產生糾紛,也會使醫患雙方產生糾紛。此外,胚胎處置不當可能涉嫌對患者侵權,也會產生醫患糾紛[6]。

2.8.2基因診斷與基因治療的影響

目前基因診斷已廣泛應用于許多疾病的診斷,特別是在遺傳病,其醫學意義巨大,但它也導致了一些醫患糾紛,甚至是法律問題:如被診斷出遺傳病的患者,如果醫生為患者保密,則可能損害了患者配偶或未來子女的利益;如果醫生泄密,則可能影響患者的婚姻、就業、保險和教育等權益。在尚無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兩種情況都可能導致醫患之間產生糾紛。

基因治療為遺傳性疾病的治療展現了光明的前景,但基因治療涉及改變人類的遺傳物質,而每個人的基因圖譜又屬于個人隱私,特別是生殖細胞基因治療還存在倫理、法律方面的問題,因而,基因治療也相應引起了醫療糾紛的增加[7]。

2.8.3器官移植的影響

器官移植技術使許多本來難以康復的患者得以康復,使患有不治之癥的患者有了生的希望和可能。但是,由于可供移植的器官嚴重匾乏,刺激和引發了商業化行為,并出現器官捐贈者變相收費和醫生收取介紹器官捐獻者費用的事件。我國至今尚沒有關于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規,器官移植技術得不到法律保障,帶來許多法律、道德、倫理、社會的難題,往往引起醫患糾紛的發生[7]。

2.8.4 死亡觀念改變的影響

2.8.4.1 腦死亡概念的影響

心肺功能停止作為傳統死亡標準被長期運用,但由于心肺功能的可替代性,使傳統的死亡標準受到挑戰,出現了腦死亡的概念。目前,我國傳統死亡標準和腦死亡標準同時并存,由于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醫生對腦死亡者放棄救治時,難以得到部分家屬的理解,如涉及摘取供體器官,甚至會帶來傷害、殺人的誤解,產生醫患糾紛[8]。

2.8.4.2安樂死的沖擊

由于安樂死不僅涉及倫理、哲學、醫學等方面的問題,還涉及到人們對死亡的看法和理解,更會引發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人們對安樂死褒貶不一,支持者、反對者各執其詞。我國目前尚未承認安樂死的合法性,但在現實中卻存在著安樂死的情況,這也引起了一些醫患糾紛的發生,甚至涉及法律問題,如我國陜西漢中市傳染病醫院發生的安樂死案,醫生對患者實施安樂死后,醫院與患方發生糾紛,醫生又被故意殺人,雖然最后法院以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判處實施醫生無罪,但由此產生的影響卻是巨大的[9]。

3結語

目前,我國處理醫患糾紛的方式主要包括三種方式:①醫患之間協商解決;②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③醫患糾紛司法鑒定。但每種處置方式都有程度不等缺陷:醫患之間協商解決方式缺乏必要的依據,不利于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往往公信力較差,最終還要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增加了解決糾紛的成本;醫患糾紛司法鑒定雖然客觀上更能體現鑒定結果的客觀性、公正性。由于醫學科學既具有高深的理論,又有較強的實踐性,故難以保證鑒定意見的科學性。建立健全醫患糾紛處理機制,可制定醫療糾紛仲裁制度,成立由衛生行政機構、法官、保險公司、法醫和醫學專家構成的醫患糾紛仲裁委員會,該委員會可直接隸屬于當地最高行政機關,在處理醫患糾紛案件時受社會監督人員監督,有效排除外界干擾,可保障醫患糾紛處理的科學性、客觀性及公正性,有利于化解醫患矛盾,防范醫患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10]。

參考文獻

[1] 呂兆豐、王曉燕、魯楊 等.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政府任重道遠[J].中國醫學論理學,2008,21(6):40-42.

[2] 劉衛平.傾注人文關懷 和諧醫患關系. 中國醫學倫理學,2008,21(6)56-57.

[3] 游小留.大眾媒體對解決醫療糾紛的影響.醫學與社會,2008,21(11)15-17.

[4] 楊征宇、張秀華.加強醫患溝通 構建和諧醫患關系.中國醫學倫理學,2007,20(3)93-94.

[5] 古津賢、莊麗君.論防御性醫療行為.中國醫學倫理學,2008,21(1)73-75.

[6] 吳崇其.衛生法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27-530.

[7] 丘祥興.醫學倫理學.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5:206-209.

[8] 況成云、蘭明銀、張昌軍.醫學倫理學.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8:256-257.

[9] 趙同剛、達慶東、汪建榮.衛生法.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6:303-309.

[10] 李玉聲、石俊華.完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的幾點思考.四川警察學院學報,2008,20(5)87-91.

注: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重點學科建設項目資助項目編號:司法鑒定 J51102

篇6

2002年9月1日起開始正式實施《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目前我國處理醫療糾紛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條例》第4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此可見,我國采取的是協商、調解、訴訟等多種方式并存的醫療糾紛爭議解決機制,調解作為其中重要的手段之一,是醫療糾紛能否得到合理解決的關鍵因素之一,因而要求我們對醫療糾紛調解制度的認識應當辯證客觀。

1.醫療糾紛調解制度的積極作用分析

⑴醫療糾紛雖有多種爭議處理方式以供選擇,但事實上在社會中,訴訟并不是解決醫療糾紛最普遍的方式。據調查,醫療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往往更愿意首先采用調解來解決問題。調解制度之所以受到醫患雙方的歡迎,原因主要是:醫療糾紛調解制度符合我國國情,一旦發生爭議,更愿意選擇調解與之相適應,調解制度得到了充分的發展,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調解制度。調解的適用范圍很廣,不僅適用在像鄰里糾紛這樣的簡單普遍的民事爭議,現在隨著社會的發展,調解制度也趨于專業化,逐步涉入像醫療糾紛,知識產權等復雜性、專業化的民事案件中,滿足社會多元化的需要。因此,在中國醫療糾紛調解制度有其存在的社會文化基礎和社會需求。

⑵調解的方式能更有效的解決醫療糾紛的矛盾。和其他民事糾紛相比,醫療糾紛涉及患者健康權和生命權方面的問題,往往是人命關天,且當事人在醫療糾紛中提出的醫療賠償數額巨大。因此,以上因素導致了醫患雙方之間矛盾沖突極易惡化,甚至會發生非理性暴力沖突。調解員卻能在醫患之間曉之以法、明之以理、動之以情,以種種靈活方法幫助當事人消除隔閡,分析醫療糾紛的癥結所在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所在,提出可供討論的解決方案,并為他們之間開展談判進行協調和疏通,說服雙方當事人做出在現實情況下利益最大化的明智選擇。

2.醫療糾紛調解制度的消極作用分析

調解制度對醫療糾紛的解決確實發揮出了積極的作用,但事實上,我國醫療糾紛調解制度存在的許多不足,有著一定的消極作用。

⑴單一的行政調解手段不能滿足患者對公正的追求。依據調解主體的不同,調解可以概括為民間性的調解和行政性的調解,其中前者的調解主持機構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而后者則是行政機關主持調解程序。根據《條例》的規定,醫療糾紛的調解主要由醫療衛生行政部門來主持,因為處理醫療糾紛的機關是醫療單位和醫療單位的領導機關,在處理醫療糾紛的過程中,難免會從本位主義出發,優先考慮保護自己的醫護人員和醫療單位的聲譽及經濟利益,不可避免發生偏袒的事情,即使是無偏袒的行為,但基于行政調解機關的特殊地位,由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結論常會被患者或親屬認為有失公正,難以實現他們要求達到的利益。

⑵醫療糾紛調解制度并沒有真正的實現節省社會資源的功能。眾所周知,調解具有方便、成本低、效率高的優點,可以有效地節省社會的資源。但存在的單一的行政調解并沒有真正的發揮其節省社會資源的優點。因為對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結果的不信任,使得醫療糾紛的當事人繼而求助于訴訟手段,這不僅導致當事人先前的成本投入的浪費,而且還需要投入時間、金錢等去等待一個結果。由于我國目前尚未設立醫事法法庭,相比而言,法官處理醫療糾紛并不如像對待常見的民商案件這般游刃有余。在法庭上法官也會首先嘗試以訴訟調解的方式來化解矛盾,其實值作用與人民調解制度類同;此外,整個訴訟程序繁瑣,成本投入較多,判審效率卻相對低下,這是社會資源使用的不恰當。

二、我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模式的發展建議

1.須確保中立性和專業性

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的模式首先要保證其獨立性和中立性。以政府為主導,出具有醫學,法學和心理學專業的專職人員組成,可隸屬于市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市司法局統一管。也可自成系統由政府統一管理,經費由財政支付,不向醫患雙方收取費用,為醫患糾紛爭議在定性、定責、定賠方面獨立提供調解的醫學和法律建議。這方面“北京模式”和“寧波模式”的可操作性較強。

2.須全面引入醫療責任險

政府應加大對全民醫療保障的投入,僅靠地方政府的財政支出,對于部分經濟欠發達地區來說相當不現實。因此,各級各類公立醫療機構應全部參加醫療責任險,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和非醫療過錯造成的醫療損害的社會救濟機制或保險保障機制。使患者的醫療損害能夠得到一定的賠償或補償,以降低或彌補患者的損失,緩解醫患矛盾。“第三方”調解協議可作為醫療責任險的理賠依據。

篇7

一、總體要求

按照“屬地管理、部門聯動、預防為主、教育疏導、重在調處、依法處置”的原則,由各級政府牽頭,綜治辦統一組織協調,以衛生行政部門為主,司法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密切配合,整合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種方式,開展集中排查治理醫患糾紛專項行動。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管理,加強醫院自身建設,尤其是醫務人員的醫德醫風建設;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引導患者及家屬冷靜對待醫患糾紛,依法維護合法權益;重點治理醫患糾紛突出、“醫鬧”現象多發的地方和久拖未決的醫患糾紛,嚴厲打擊以糾纏、沖擊醫院為手段謀取私利的“醫鬧”行為;建立健全預防和處理醫患糾紛工作機制,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醫患糾紛。要通過集中治理專項行動,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促進醫患關系和諧,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強醫療機構自身建設,從源頭上預防減少醫患糾紛

1.深化醫德醫風教育。縣衛生局組織全縣醫療系統開展為期一年的“改善服務態度,加強醫患溝通,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專項教育活動,要求各醫療機構和廣大醫務人員牢固樹立“一切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加強醫務人員醫德醫風和廉潔行醫教育,強化服務意識,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水平面。建立健全醫療服務社會監督評價機制,暢通患者投訴舉報渠道,定期征求患者對醫療服務和醫院管理的意見,耐心解答患者提出的各種疑問,不斷提高患者的滿意度。

2.規范和加強醫政管理。嚴格遵守醫療服務管理法律法規,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醫政管理。縣衛生局要嚴格醫療機構和醫療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管理,禁止無執業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從事醫療技術服務,確保醫療技師和醫療安全。各醫療機構要認真執行診療、護理技術規范和常規,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要加強醫藥價格管理,建立完善醫療費用查詢制度,杜絕不合理收費。

3.推進“平安醫院”創建。認真落實年省委宣傳部、省綜治辦、省公安廳、省衛生廳等7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開展創建“平安醫院”活動的實施意見》(綜治辦[]16號),進一步落實各項創建措施,深入推動“平安醫院”創建活動。縣直二級醫療機構和各鄉鎮中心衛生院要建立健全治安保衛機構和保安隊伍,及時排查和消除各種不安定因素及安全隱患,落實單位內部及醫院周邊的治安防范措施。堅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逐步推廣治安電子防控系統,提升整體治安防范的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醫患糾紛處置工作機制,有效化解醫患糾紛

1.建立預防和處置醫患糾紛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由縣綜治、維穩、宣傳、衛生、公安、司法、工商、城管、、民政等部門組成的預防和處置醫患糾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縣衛生局。聯席會議每季度召開1次,適時通報有關情況,研究解決問題的辦法,協調處理重大醫患糾紛。

2.建立醫患糾紛調解機制。以縣司法和衛生行政部門為主,建立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聯動機制,并組建醫患糾紛專業調解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司法局。建立醫學、法學專家庫,一旦發生醫患糾紛,由醫患雙方從專家庫中選定醫學、法律專家參與醫患糾紛調解工作。在二級以上醫院設立醫患糾紛調解工作室,配備專職人民調解員;其他醫療機構設立人民調解聯絡員,負責對本轄區內醫療機構發生的醫患糾紛進行調解。積極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進一步推進醫療責任保險試點工作。

3.建立完善醫患糾紛處置機制。由縣公安機關和衛生部門牽頭制定處置醫患糾紛突發事件的工作預案,明確公安、衛生、醫療機構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增強對醫患糾紛突發事件或的防控處置能力。各醫療機構都要成立由分管醫療安全的副院長負責的預防和處理醫患糾紛辦公室,明確專人負責,一旦發生醫患糾紛,要及時與公安、衛生、綜治等部門聯系。在二級以上醫院設立警備室,協助化解醫患糾紛,防止發生,依法處理擾亂醫院秩序、侵犯醫護人員人身安全和醫療機構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對醫患糾紛引發的刑事、治安案件,公安機關要及時趕赴現場處置。綜治、衛生等部門要協調相關單位及患方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處置工作。

4.全面清理排查和治理醫患糾紛。縣衛生局對本縣區域內的醫患糾紛進行全面排查,逐一建立臺賬,逐一分析原因,逐一制定調處方案。縣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辦公室要對排查出來的醫患糾紛,按照管轄權限,落實牽頭部門,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限期調處,并實行掛賬銷號制度,調處一個,銷號一個。對醫患糾紛突出、“醫鬧”現象嚴重的鄉鎮,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包干負責,從相關部門抽調力量,實行重點治理;對久拖未決的醫患糾紛,要整合各方資源,形成處置合力;對以糾纏、沖擊醫院為手段謀取私利的“醫鬧”行為,要堅決予以打擊。

(三)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積極引導患者依法維護合法權益

1.積極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各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集中整治醫患糾紛專項行動,讓廣大醫務人員、患者、社會各界人人知曉。要結合“平安醫院”創建活動,重點宣傳開展集中治理醫患糾紛專項行動的重要意義、主要措施和醫患糾紛的處理渠道、處置程序、應急措施等,教育引導群眾通過正當渠道和合法途徑解決醫患糾紛,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各級醫療機構都要在醒目位置張貼告示、標語橫幅,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宣傳專項行動,積極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2.實行醫患糾紛告知制度。縣衛生局和各醫療單位要大力宣傳醫患糾紛處理辦法,實行醫患糾紛告知制度。醫患糾紛發生后,所在醫院預防和處理醫患糾紛辦公室要及時告知患者及其親屬處理的主要渠道:一是由醫患雙方協商處理;二是縣衛生局調處;三是由醫患糾紛專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四是申請醫學會鑒定;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訟。患者選擇好處理渠道后,醫療機構要積極配合,盡早盡快化解矛盾糾紛。

3.穩定患者情緒,引導患者依法維權。醫患糾紛發生后,所在醫院相關負責人必須在1小時內趕赴現場,面對面地聽取患方意見,認真負責解答患方提出的質疑,明確告訴患方解決糾紛的途徑。醫患糾紛調解工作室工作人員要在15分鐘內趕赴現場,穩定患者情緒,引導患者依法維權,盡快將醫患雙方代表帶到調解室進行調處。對可能引發刑事、治安案件或的糾紛,調解工作室要及時向醫院警備室和縣醫患糾紛專業調解委員會報告,運用“三調聯動”機制及時穩妥地化解矛盾糾紛。

三、行動步驟

第一階段(年月):動員部署階段。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層層進行動員部署。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廣泛宣傳治理、調處醫患糾紛專項行動的重要意義,加大“平安醫院”創建的宣傳力度。在全縣二級以上醫院設立警備室和醫患糾紛調解工作室。

第二階段(年月-月):排查治理階段。開展清理排查,對排查出來的醫患糾紛集中調處;久拖未決的醫患糾紛逐一登記備案,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限期處理到位;對醫患糾紛突出、“醫鬧”現象嚴重的地方掛牌整治。

第三階段(年月-月):總結深化階段。總結推廣經驗,查找薄弱環節,建立長效機制,鞏固專項行動成果。

第四階段(年月-月):檢查驗收階段。對開展專項行動情況進行檢查驗收,表彰一批開展專項行動和創建“平安醫院”先進集體和個人。

四、部門職責

綜治部門:負責專項行動的總體部署和組織協調工作,加強檢查督促,將專項行動和“平安醫院”創建納入各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創建整體規劃和考核指標。今年,縣綜治辦將治理醫患糾紛、創建“平安醫院”工作納入綜合治理考評內容,并將醫院及周邊治安狀況納入公眾測評內容。

宣傳部門:組織新聞媒體采取多種有效形式,深入宣傳開展創建“平安醫院”活動的重大意義和主要措施。為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各類醫院開展專項行動,把專項行動工作成效納入各類醫院醫療技師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落實領導責任制和責任查究制。要加強和改進工作,認真受理患者的投訴,解決患者的合理訴求,對不合理的訴求要耐心做好解釋、說服工作。進一步完善醫療事故鑒定和醫療事故處理程序,積極探索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公安部門:針對醫院場所存在的治安問題,適時開展專項整治行動,依法處理擾亂醫院秩序,侵犯醫護人員、患者人身安全和醫療機構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要依法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加強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協助衛生部門制訂和完善防恐怖、防破壞、防災害事故、防群體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演練。按照“合理布局、規范運作、實用有效”的原則,在全縣二級以上醫院設立警備室,維護醫院正常醫療秩序。

司法行政部門:會同縣衛生局成立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在全縣二級以上醫院設立醫患糾紛調解工作室,配備專職人民調解員。大力推行和運用“三調聯動”機制化解醫患糾紛,并積極為醫院和患者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棄嬰、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醫療救助工作。

工商、城管部門:依法認真清理和查處違法醫療廣告,加強對“號販子”、“醫托”以及在醫院內散發小廣告的監督管理。

保險監管部門:建立和完善醫療風險社會分擔機制,充分發揮醫療責任保險在化解醫療風險、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等方面的作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部門要迅速對開展集中治理醫患糾紛專項行動作出具體部署,并精心組織實施。各級黨政領導要親自動員部署,親自檢查督導,著力解決專項行動中的困難和問題,在人、財、物上重點傾斜。

(二)形成工作合力。縣綜治辦和衛生、公安、司法、宣傳等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對屬于本部門職能范圍內解決的問題,要積極主動、認真負責解決;對涉及幾個部門職能范圍內解決的問題,由預防和處置醫患糾紛聯席會議辦公室牽頭,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對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問題,提請綜治委出面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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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化社會背景下,醫患矛盾逐漸成為社會的重要矛盾之一。不斷攀升的惡性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激化了社會矛盾,導致醫患關系越來越緊張,成為和諧社會建設過程中面臨的重大問題。要構建和諧社會,解決醫患矛盾糾紛是基礎。本文基于醫院管理視角下,分析醫患矛盾糾紛的應對與防范措施。

關鍵詞:

醫院管理視角;醫患矛盾糾紛;應對與防范措施

隨著社會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于醫療服務的需求也越來越高,醫患關系也越來越緊張。近些年來,大大小小的糾紛及暴力沖突事件不斷攀升,媒體報道的極度惡性襲醫事件更是將我國醫患關系緊張的局面推向了高峰[1]。這一現象出現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國醫療改革的機制和體制不完善,醫療生產力得不到發展。與此同時,人們將醫患關系單純地歸結為消費關系,相互之間缺乏基本的信賴,醫生與患者都存在不滿。但是在醫療活動中,醫生與患者是非常重要的主體,改善兩者之間的關系是促進醫療水平提高的基礎。在這樣的環境下,醫院作為承載醫患關系的平臺,必須要加強科學管理、構建人性化與合理的管理體系、樹立醫患關系和諧發展的理念,從而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

一、我國醫患矛盾糾紛的現狀

在我國《第四次國家衛生服務調查主要結果》中提到,城鄉居民對醫療衛生服務的滿意度有所提高,醫患關系逐步好轉。但還是有一定比例的患者對醫療服務不太滿意,其中:22%患者認為醫療費用過高、10%患者認為醫療條件和就醫環境差。調查醫務人員發現,37%的醫務人員認為責任太重、執業環境差,26%醫務人員曾經遭受過患者的語言侮辱或軀體暴力;88%的醫務人員認為工作中有必要防范患者對醫療行為提出質疑和追究[2]。通過對調查結果的分析,可將醫患矛盾糾紛的表現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醫患沖突頻發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程不斷加快,社會出現了巨大的變化。醫療的社會化極大地改變了正常的醫患關系,原本承擔救死扶傷責任的醫生在很多人心中成為通過醫療手段獲取最大利益的角色,進一步惡化了醫患之間的關系[3]。尤其是在發生沖突之后,很多醫院選擇采用經濟賠償的手段掩蓋過錯或醫療事故,進而引發患者的不滿。根據相關資料報道,門診患者與住院患者對于醫療服務的滿意度不超過70%,雖然城鄉之間存在輕微的差異,但是這一情況基本相同。

(二)醫患之間缺乏基本的信任

隨著社會誠信缺失,醫患之間的信用度明顯淡化。醫患之間的信任感越來越差,很多患者甚至對醫生的技術水平持懷疑的態度。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在于醫生群體中有少數害群之馬濫開處方、索要紅包等行為,甚至出現侮辱患者的現象;而患者中也有少部分人有逃避醫療費用、聚眾鬧事等行為。醫患雙方的不良行為傷害了醫患之間的感情,導致其他的醫生及患者對于醫療行為的各個環節產生懷疑,甚至有的醫生為了避免指責而不敢大膽治療。很多醫院實施術前公證政策,希望能夠通過法律手段獲得對手術過程的監督與保護,這就是醫患關系缺乏信任的重要表現。

(三)醫患糾紛的解決機制缺乏

在就醫過程中,遇到醫患糾紛后應當如何應對,是每位醫生和患者都非常關心的問題,只有有效的糾紛解決機制,才能夠保證醫患雙方的權益。目前,我國并沒有有效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社會大眾對于醫療事故發生后的處理程序也不清楚。有研究調查顯示,不知道醫療事故處理程序的民眾數量占18%左右,而超過80%的人認為協商是解決醫患糾紛的重要方式[4],并不愿意通過訴訟或者行政方式解決。有部分患者和家屬在處理醫療糾紛的過程中會故意激化矛盾,尤其是不愿意承擔醫療費用的患者及家屬往往會糾結人群鬧事,這一現象出現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醫患糾紛的解決機制。我國現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發生糾紛之后患者需要到專業的機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而醫療事故鑒定的主體機構是醫學會,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事故鑒定意見進行處理。而這一過程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金錢與精力成本,其中很多人對于醫學會、衛生行政部門缺乏信任,認為這種事故鑒定處理方式無法及時得到公平、公正的解決,因而選擇了最為快速的、極端的“醫鬧”方式來解決。

二、影響到醫患矛盾糾紛的醫院管理因素

(一)醫院的服務理念偏差

盡管社會經濟水平得到了巨大的提高,但是我國仍然處于初級發展階段。由于國家對醫院的經濟補償較少,發展水平總是落后于人民群眾對于醫療服務的實際需求。在這樣的情況下,醫院為了更好地滿足人們的實際需求以及促進醫院本身的生存與發展,不得不變成市場化運作的模式。受到市場經濟的干擾,醫院的服務理念也逐漸發生變化,很大程度上偏離了原本“以患者為中心”的理念,并忽視了其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甚至有的醫院在實際運營過程中將“以效益為中心”作為服務理念,單純追求效益最大化,忽視了社會民眾及個人的承受能力和意愿,進而引發大眾不滿。這樣的服務理念支配著醫生的想法,進而忽視了患者的感受和體驗。就診的程序復雜、儀器檢查過程中缺乏人性化服務,甚至在部分儀器治療過程中將患者“物化”,患者感受不到基本的尊重,這些都是容易引發糾紛的根源所在。

(二)醫院的管理制度不健全

患者到醫院就醫,希望能夠得到良好的治療和服務,而管理制度是促進醫療與服務水平提高的基礎手段。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還有很多醫院沒有按照現代化的管理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制度對醫療服務進行規范,或者是相關制度形同虛設,僅憑經驗進行管理,甚至出現醫務工作者憑良心工作的現象,完全不能夠適應市場經濟環境下人們的需要。同時,管理制度對于醫務工作者缺乏有效的約束力,其行為無法得到有力的監督,患者的切身利益和健康也得不到保障。

(三)醫療費用偏高

受到市場經濟環境和醫療改革等因素的影響,藥物的價格出現較大的波動。除此之外,醫院過度地重視經濟效益從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醫療費用。這樣單純追求經濟利益的導向加劇了民眾“看病貴”和“看病難”的問題,也極大地影響了醫療服務行業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地位。不斷增長的醫療費用給人民群眾造成了沉重的負擔,在就醫過程中可能出現較多不滿,進而引發糾紛。(四)醫護工作者診療水平及醫德下滑由于醫院管理不善,沒有給醫護工作者提供良好的學習環境,很多醫生本身的診療技術水平參差不起,可能出現誤診和漏診,進而引發醫療糾紛。還有少數工作人員缺乏基本的法制觀念和職業道德,在診治過程中對患者缺乏耐心,以及不當的溝通方式和技巧等也是引發醫患糾紛的原因。

三、醫院管理視角下醫患矛盾糾紛的應對及防范措施

(一)提高醫院的服務管理能力

首先醫方需要改善醫療服務理念,即增強服務意識、端正服務理念。結合醫院的管理現狀,逐步落實管理各類醫務人員的規章制度,重點加強對醫療質量與醫療安全方面的制度建設。例如:完善患者入院之后再檢查制度、護士的查房制度、急救室的搶救制度等,并采取有效的機制確保相關制度的落實,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合理診治及用藥行為的出現。

(二)強化醫院科室的內部管理和醫院基礎建設

良好的醫療硬件設備能夠為患者提供舒適的診療環境。醫院應當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科室內部管理診療規范,督查醫院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規范藥品采購部門的行為,嚴格實行招投標制度,確保醫療工作忙碌但有序進行。就醫的環境要求明亮、安靜、無人圍觀,最大限度的保障患者的隱私,促進護患之間的交流。引進優質的設備與器材,減少誤診和漏診的發生,進一步提高患者的滿意度。通過加強基礎建設能夠改善醫院的就醫條件,讓患者感受到良好的服務。

(三)提高醫務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

在培養和提高醫務工作人員技能水平以及道德素質的同時,還應當組織全院開展法制教育活動。讓每一位醫務工作者都知法、懂法和守法,并能夠在遇到醫療糾紛之后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綜上所述,我國的醫療關系現在仍然處于較易激化的狀態,這樣的情況對醫院的發展及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均會產生很大的阻礙。要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醫院作為醫療活動開展的基礎平臺,就必須注重加強自身管理,端正服務理念、完善規章制度、改善服務環境,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力求減少或杜絕醫療糾紛的發生。

參考文獻:

[1]張麗芬.醫療機構避免和應對醫療糾紛的方法探討[J].中國實用護理雜志,2012,28(z1):171.

[2]李琦,趙順.從加強醫院管理的角度談應對醫患矛盾糾紛之策[J].黑龍江醫藥科學,2013,36(3):83-84.

[3]張愷,張東.當前醫患糾紛事件的特點、成因及對策分析———對保定市醫患糾紛事件的調查[J].人民論壇,2013(8):1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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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基層醫療;醫療糾紛現狀;研究

基層醫院是我國數量最多、服務人口最廣的醫療服務機構,基層醫療衛生狀況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我國醫療衛生服務的水平。近年來,患者對醫療質量要求的提高,醫療糾紛也逐年增多,這些都成為人們對醫學的信任危機及社會的不安定因素。基層醫療機構的信息渠道,管理水平與診療技術水平相對滯后,更是造成各類醫療糾紛頻發。如何有效緩解基層醫療矛盾,更好地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構建和諧的基層醫療環境,是我國基層醫療改革中應該加以重視的問題。

一、國內醫療糾紛研究

目前,國內對于醫療糾紛的研究不只局限于醫療衛生方面,已拓展到危機管理理論、社會沖突理論、心理學及衛生經濟管理等多個領域。

馮俊敏等通過對418篇醫療糾紛文獻進行回顧性分析,提出醫療機構通過建立預警機制,干預可控節點,現場高效處置,能有效防范醫療糾紛。唐婭佳等主要從醫務人員的角度探討醫療糾紛的規避,強調醫務人員需轉變觀念,樹立服務意識,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醫療機構需加強醫德醫風教育及專業技能的提高。王美玲綜合分析我國醫療糾紛產生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包括醫院應提高綜合管理能力,加強對患者知情同意權的保護和對醫務人員的醫德醫風教育;政府應進一步建立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醫療糾紛調處過程中的第三方介入機制,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醫務人員職業風險保險制度等。江增強對某二級醫院十年間發生的86例醫療糾紛進行分析和研究,提出防范醫療糾紛的關鍵在于抓好醫療質量管理,提高醫療技術水平,做好醫院處理醫療糾紛的機制建設和隊伍建設,并參照國外醫療糾紛處理經驗,加強醫療風險管理。茹倩倩將視角放在新聞媒體對醫療糾紛的報道上,認為近年來媒體報道影響受眾對事件真實性的認知,使患者對醫院產生信任危機,而院方在媒體呈現中話語缺失,不利于醫院和醫務人員形象的建構。

二、國內基層醫院醫療糾紛研究

在我國,基層醫院主要是指縣區、鄉鎮管轄范圍的一級和二級醫院。近年來,基層醫院醫療糾紛出現明顯的增長趨勢,不同地區基層醫院在醫療糾紛產生原因、特征及解決方式上各有異同。

李大平對東莞4家基層醫院進行了醫療糾紛現狀的調查,研究結果顯示,醫療糾紛中醫方的原因仍然是主要原因;產生醫療糾紛的兩大根本原因是醫療體制缺陷和醫療糾紛解決渠道不暢,傳統的醫患和解、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以及訴訟渠道都存在著難以克服的缺點,并提出要構建醫事仲裁制度。羅新偉對湖南省某縣138例醫療糾紛發生原因及特征進行分析,結論表明,醫方因素中服務態度不良是引發該縣醫療糾紛的首要原因,其次是醫療技術不高;醫療糾紛發生后采取第三方調解方式是主要解決方式。張杰英調查分析廣東省基層醫院醫患關系緊張的原因,從基層醫院加強自身建設,加大政府和社會的投入,依法緩解醫患關系的緊張局面,充分發揮醫調委的作用四個方面提出了緩解醫患關系,防止醫療糾紛的建議。黃國軍分析浙江省嵊州市基層醫院121例醫療糾紛的規律和特點,指出提高專業技術水平,關注重點科室,加強職業道德建設,重視告知和溝通,遵守規章制度,從失敗中汲取教訓,可以避免或減少醫療糾紛。

總之,及時有效地解決基層醫療機構醫療糾紛,不僅需要醫務工作者、患者、群眾共同參與,也需要法律工作者、政府不斷完善醫療衛生保障體系,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從根本上緩解醫患矛盾。

參考文獻:

[1]張邦鋪.論我國醫療糾紛多元化調節機制的構建[J].中國衛生事業管理,2010(9):610-612.

[2]馮俊敏,李玉明,韓晨光.418篇醫療糾紛文獻回顧性分析[J].中國醫院管理,2013(9):77-79.

[3]唐婭佳,馬志平,陳華.臨床醫療糾紛的規避與防范[J].重慶醫學,2007(7):668-670.

[4]王美玲.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及對策研究[D].蘭州:蘭州大學,2009.

[5]江增強.某二級醫院86例醫療糾紛分析及對策研究[D].濟南:山東大學,2013.

[6]茹倩倩.我國醫療事故糾紛報道中的醫生媒介形象研究[D]. 西安:陜西師范大學,2012.

[7]李大平.基層醫療機構醫療糾紛現狀實證研究――對東莞市4家基層醫院的調查[J].證據科學,2013(21):199-214.

[8]羅新偉.湖南省某縣例醫療糾紛發生原因及特征分析[D].長沙:中南大學,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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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充分發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優勢,形成鎮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辦協調督察、有關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運用多種手段,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醫患糾紛,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正常醫療秩序,促進醫患關系和諧,為人民群眾營造良好的就醫環境。

二、基本原則

(一)預防為主。把工作重點放在預防上,最大限度減少醫患糾紛,最大限度防止醫患糾紛激化。

(二)教育疏導。處理醫患糾紛過程中,堅持教育疏導為主,引導醫患雙方通過正當渠道和合法途徑解決問題。

(三)部門聯動。醫患糾紛的預防和處理在鎮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部門職能,以鎮衛生部門為主,相關部門協作配合。

(四)重在調處。堅持實事求是,查清事實,準確定性,針對性提出解決對策,明確調處責任,及時化解糾紛。

(五)依法處置。對醫患糾紛引發的刑事、治安案件和,依據法律法規及時果斷處置。

(六)屬地管理。按照行政區劃,預防和處理醫患糾紛工作由屬地綜治委協調。患方戶籍所在地政府或所在單位負責做好患方思想工作。

三、組織機構

為確實做好我鎮預防和處理醫患糾紛工作,加強對我鎮預防和處理醫患糾紛工作的領導,決定成立鎮預防和處理醫患糾紛工作領導小組:

四、處理程序

(一)處理醫患糾紛的主要渠道:一是一般性糾紛由醫患雙方協商處理;二是協調不成的由衛生部門調處,可視情邀請司法部門專業調處辦公室派人提前參與;三是根據雙方意愿,由專業調處辦公室再次調處;四是向法院提訟。

(二)醫患糾紛發生后,所在醫院要積極主動采取有力措施化解。一、醫院有關負責人必須在第一時間到現場,面對面地聽取患方意見,認真負責解答患方提出的質疑,并明確告訴患方解決糾紛的途徑;二、如果患方覺得有必要,醫患雙方應當當場封存所有與糾紛有關的醫療法定文書實物。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封存的醫療文書(包括有爭議的物證),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移交衛生部門申請行政處理;三、院方在1小時內將所發生的糾紛情況報告鎮黨委政府,并對可能引發刑事、治安案件或的糾紛向轄區派出所報告。

(三)患者在醫療過程中死亡,其尸體應立即移放太平間或殯儀館,對停尸鬧事的,采取圍攻、脅迫、毆打醫務人員、煽動打砸醫院、搶奪損壞法定醫療文書(包括與爭議有關的現場物證)以及其他嚴重擾亂醫療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行為,由院方通知患方戶籍所在地政府或單位主要領導帶隊進行教育勸解,同時將情況向鎮分管衛生、穩定的領導和鎮綜治委主任報告。對勸解無效的,在鎮分管衛生和維穩領導的指揮下,由先期到達的公安部門負責指揮處置的領導組織在場干警,在醫院的配合下采取強制措施,將尸體移至殯儀館或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對其他嚴重擾亂治安秩序人員要強制帶離現場并依法處置。有可能引發的,處置工作由接到信息報告的鎮綜治委主任現場指揮,鎮分管衛生和維穩的領導參與配合。

(四)強化對惡性糾紛處置的領導責任。對出現打、砸、搶、限制醫務人員自由、停尸要挾以及糾集非近親屬到醫院鬧事的,各有關職能部門主要領導必須在第一時間內到達現場參與緊急處置工作。

1、鎮衛生部門接到報告后,分管衛生領導必須立即趕往現場,主要領導緊急與其他部門聯系,并報告情況,同時趕赴現場。

2、派出所接到報告后,負責指揮處置的領導必須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現場情況緊急且難以控制時,主要領導必須到現場指揮,并增派警力。

3、患者及主要親屬戶籍地村委會及單位主要領導要迅速趕赴現場,管好自己的人,負責做好源頭控制和說服教育工作,協助開展調解。

4、綜治部門接到報告后,要高度關注情況變化,迅速協調各村、各單位領導認真履行職責。

五、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健全網絡。各村、各單位要把預防和處理醫患糾紛作為和諧平安建設的重要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對在預防和處理醫患糾紛過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按“一崗雙責”制的要求實行責任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