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土地規劃范文

時間:2023-10-12 17: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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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土地規劃

篇1

關鍵詞:城鄉土地規劃;利用;分析

中圖分類號:TU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在城鄉建設和城鄉管理中,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經濟建設與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中起著關鍵的作用,它們相互聯系又相互制約,既是統一的又是對立的。兩個規劃的依據都是國民經濟長期發展規劃,其核心內容都是土地的合理利用。但研究的對象、范圍、實施年限、方法、步驟各有側重,規劃深度也懸殊較大。長期以來,兩個規劃在規劃和實施過程中仍存在銜接不到位,難以協調統一?!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七條也規定了: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和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1 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的意義

隨著城鄉發展進程的加快,城鄉的能源危機日益嚴重,水資源短缺,城市環境污染嚴重,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跟不上城市發展的步伐,城鄉土地之間的不合理分配等嚴重的影響著人們群眾的生產生活,這些情況嚴重束縛著城鄉的發展進程,為城鄉的可持續性發展埋下隱患。對于城鄉之間土地資源的利用問題,并不能一朝一夕之間就能解決的,需要一個長期的規劃過程,由于城市化發展進程的加快,外來務工人員越來越多的擁入城市,這對本就緊缺的城市土地資源是一個很大的考驗,如何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是城市規劃部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土地對于農村是人們賴以生存的基礎,而在城市土地是進行合理布局和建設的基礎,面對有限的土地資源的不斷擴張的城市發展之間有著不可調和的矛盾存在,所以如何在城鄉規劃之間對土地進行合理的協調發展是我國城鄉發展進程中需要面對和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對城鄉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 城鄉規劃中土地利用方式及其問題

2.1 城鄉規劃中土地利用方式

在當前,我國的農村土地較城市嚴重緊缺的工業用地來講,要適當的富余些,所以針對當前的土地分配情況,在城鄉規劃中對土地的利用方式有二種表現形式。其一:是對部分農村土地進行征用,這是農村土地向城市土地轉換的重要途徑,隨著城市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發展加快,農業用地逐漸轉化為城市用地也是必然趨勢,在當前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轉化后的土地使城市緊缺的用地形式有了較大的改觀,保證了城市化進程推進和用地之間的矛盾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補充上城市用地的需求。其二:以招標、拍賣的方式解決城市的用地需求。城市規劃過程中,房產商進行房產開發過程中的建筑用地通常都是通過拍賣方式取得的,城市基礎設施的用地通常通過招標的方式取得,然后再用招標的方式分配給有能力承建的單位,對土地加以利用。

城鄉規劃中土地利用存在的問題。在城鄉規劃中首先說土地征用方面的問題,征用是政府強制性的行業,所以在征用過程中體現不出土地的真實價格,現在對農民土地的征用一般都是價格較低,國家對農民補償的費用可是微乎其微,再加之政府的機關對土地補償款的私自截留,真正到農民手里的錢款更是少的可憐,嚴重的損害了農民的利益。其次農民在私下對土地流轉的情況嚴重,這種自發性的流轉存在著許多不規范的地方,也沒有統一的規范,所以后續會有太多的問題遺留下來,難以對這部分土地進行合理的規劃和利用?,F在中國的房價一直處于不斷看漲的狀態,這些虛高的房價與人們的收入形成了分明的對比,這就是房產商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高價競拍的結果造成的,高價競拍來的土地,再進行配套的建設,這種情況下房價只能不斷的看漲,造成房產市場巨大的泡沫經濟產生。

2.2 城鄉規劃中土地合理利用的政策建議

要想使土地資源得到合理的利用,首先應該做好城鄉規劃的工作,只有城鄉規劃中合理的對土地加以利用,才能充分的發揮土地資源的利用率。下面就城鄉規劃中土地合理利用的具體措施進行分析:

2.2.1 對農村土地征用的管制

2.2.1.1 征地補償費、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根據地租理論,地租有級差之分,應根據土地的優劣程度來確定地租。換言之,對征收的土地給予征地補償費時,應有所區分,根據地塊帶來的效益確定。對于在可預測范圍內有良好發展前景,并且用途非常廣泛的地塊,在征用補償費的確定時,應區別于劣質地塊。此外,政府在對失地農民的同期損失給予補償時,應該加入土地使用后的預期利益,動態提高補償標準,從而既可以降低農民對征地的不滿情緒,又提高了土地征用的成效。

按照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論,級差地租Ⅰ應由土地所有者所有,級差地租Ⅱ應由土地所有者和經營者共同所有。對土地征用后產生的增值部分,應充分考慮被征地者的利益。而據國家有關統計資料顯示,土地用途轉變增值的土地收益中,農民約得 5%~10%,村一級得25%~30%,政府及部門得 60%~70%。因此,規范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是改善現行制度的重要方面,是切實保障農民權益的重要舉措。

2.2.1.2 征用土地的購地費確定。購地費應由被征購地塊的地價款、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構成,其中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應如實補償,地價款可根據農地基準地價,參考集體農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后的用途及預期收益等因素確定,讓農民分享額外的增值收益。尤其對于個人承包集體土地的農戶,在承包期還未到達的前提下,承包的土地已被政府征用,他們的預期利益更應得到保護。

2.2.2 對土地招標、競拍、掛牌的規制

由于國家允許對經營性土地實行招標、招商、拍賣和掛牌,全面推行和嚴格執行經營性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從而凸顯土地資產價值,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秩序以及有效遏制土地出讓中的暗箱操作提供平臺。經營性用地通過擴大土地出讓的招拍掛比例,由市場機制決定土地去向,由政府部門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基準地價和出讓底價,充分挖掘土地的資產價值。

根據科斯定理,在明確產權的前提下,甚至不需要政府干預市場交易,市場交易便會按照公平合理的價格來進行。市場的真諦不是價格,而是產權,只要產權確定,市場主體便會“議出”合理的價格。土地是一種特殊商品,地價是轉讓產權后的經濟收入,招標、競拍、掛牌會獲得土地使用權,因此政府為了保證招標、競拍、掛牌的順利進行以及土地資產價值的充分體現應該先從制定基準地價以及轉讓土地的產權入手,根據轉讓產權的不同、土地的位置、土地使用期限、基礎設施完善程度、地區經濟結構、人口密度、城市周圍農用地的生產狀況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來制定基準地價,從源頭上規制土地的招標、競拍、掛牌。

3 結束語

隨著改革的深入,經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城鄉之間的差異越來越淡化,面對日益緊張的土地資源,城鄉土地規劃被推上了重要日程,土地是城鄉建設的戰略資源,所以對土地的合理規劃是政府對城鄉進行管理和調控的重要手段。經濟是帶動城市化前進的重要動力,隨著經濟的突飛猛進,城市也發生著日新月異的變化,面對如此快速的發展,城市無論在人口、能源還是環境方面都面臨著嚴峻的考驗,如何更好的規劃城市發展的諸多事宜,促進城市可持續性發展的戰略計劃是當前城市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城市越來越面臨著嚴峻的能源危機,如何更好的協調城市能源的消耗是城市規劃的重要問題?,F在每個城市都面臨著土地資源的緊張的局面,特別是一些大中城市形勢更為嚴峻,所以城市規劃需要從長遠的目標出發,綜合部署各項建設和管理規劃,使城鄉建設中土地資源得到合理的利用。

參考文獻:

[1] 陸益龍. 農村土地征用問題: 現狀及成因分析 [J]. 學習與實踐,2009(1).

篇2

關鍵詞:土地規劃管理;城鄉規劃實施;關系

中圖分類號: G322 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對土地進行規劃與管理既能夠增強土地利用效率,還能夠更加高效地開展城市建設,推動社會經濟發展。城鎮化建設是我國經濟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促進城鄉建設的可持續發展就必須在土地規劃管理的基礎上推動城鄉建設的統籌與調控,制定科學的規劃與管理方案,在確保城鄉經濟發展的通知避免土地資源的浪費。

一、土地規劃管理作用分析

(一)確保土地得到充分利用

對國有土地進行固化可在空間結構和經濟結構范圍內對土地進行合理利用,可增進地區與產業之間的協調性,實現人、土地、經濟三者之間的協調發展。通過土地規劃與管理,既可以保護基本農田的使用面積,還能夠創造良好的社會發展條件,形成可持續的、生態化的土地利用環境。科學、規范的土地規劃與管理還能夠進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經濟結構的合理性,避免土地資源的浪費。

(二)加強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資源是有限的,而人均土地面積少又是我國的基本國情,對土地用途進行管制可以在土地管理法和相關條例的約束下按照經濟發展需求對土地性質進行分類,如將土地資源分為農田用地、建設用地、生態環境保護用地等。這樣能夠限制和引導不同類型土地資源的利用,在經濟建設、耕地保護以及生態環境保護三者之間建立平衡點,達到既保護又發展的目的。

(三)促進土地規劃與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創新

土地規劃需要經過較長的時期才能夠體現出效果,且其受投資、人口、自然環境等因素的影響較大,不同地區和不同方案之間具有一定的差異性。對土地進行規劃管理可以在實施過程中不斷總結當前經驗,指導后續使用的進一步完善和土地規劃手段的進一步創新。

二、城鄉規劃的價值

(一)對空間布局的利用

城鄉規劃的重心就是通過對城鄉的空間布局進行一個合理有效的利用。通過對實際地區的具體情況進行必要的分析,然后對每個地區作出詳細的規劃,看哪個地方有利于發展經濟,哪個地區適宜人類的居住,通過對布局進行合理的設置,從而對土地有一個合理的應用。土地之源的合理開發作為城鄉規劃中的一個重要方面,不僅對于人們生活環境的改善具有重要作用,同時也能夠為人們營造一個良好的生活氛圍。并且通過城鄉規劃,可以協調城市和鄉村之間的格局,促進地方經濟的向前發展。在城市規劃中,生態環境的建設也是一個重要的內容,通過完善人們的生存環境,從而推動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

(二)緩解城鄉兩極分化

科學、合理的城鄉規劃指的是通過對城市與鄉村的有限條件進行一個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從而促進城市與鄉村的不斷融合,適應社會發展的潮流。在城鄉規劃中,主要是通過對農村進行改造,充分利用農村中的土地資源,對外進行招商引資,增加農民的經濟收入,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同時,通過對農村土地的征用,發展經濟項目,然后再根據相關的實施細則給農村的人們分配城市用房,并且鼓勵他們進行自主創業,政府通過提出鼓勵和優惠政策,來支持和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對農村進行招商引資,還可以通過對農村剩余勞動力進行有效的分擔,政府對其加強教育力度,提升他們的文化水平,傳授他們農作物的種植管理水平,通過開展培訓等,發展林業、畜牧業、種植業,從而拉動農村的整體的經濟水平,有效的緩解城鄉的兩極分化現象。

(三)有利于宏觀調控

政府對于城鄉規劃的建設可以通過宏觀調控的方式來進行,宏觀調控作為政府發展經濟的重要政策,具有重要的作用。政府以城鄉規劃的表現形式來進行城鄉規劃,從而使城鄉經濟能夠保證協調、平穩的運行。自從《城鄉規劃法》出臺并實施之后,各個地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都制定了相關的城鄉規劃政策,以期通過政府對城鄉規劃進行有效的管理和實施,對城鄉的經濟發展不斷存進,從而使其能夠與我國的經濟發展相適應。

三、土地規劃管理與城鄉規劃實施之間的關系

(一)新增建設用地計劃與城鎮建設用地有序擴張

加強兩規的銜接和互通的關系,兩者之間既不是明確的制約關系也不是具體的平行關系,要想較好處理兩者之間的關系,應建立符合實際的管理辦法。要把合理用地和保護耕地作為指導方針,城鄉規劃中的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規劃應控制在一定的范圍以內,并且在城市建設設中可分為新區擴張和舊城改造兩種方式,分別對新增建設用地和舊城改造用地進行合理的利用,在開發區和小城鎮要以新區擴張為主,舊城改造為輔建設良好的大中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都是以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為基礎的。

(二)拓展土地規劃的深度,在規劃與實施之間搭建橋梁

由于土地利用規劃與城鄉規劃的實施和編制分屬于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門,在土地利用和土地的利用規模等原則性的問題上存在差異,導致“兩規”在相互結合的過程中不能夠有效的銜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都是由地方政府組織的,由于地方經濟的發展規模和速度追求太快導致城鄉規劃不能順利的進行。地方政府追求形式上的發展盲目的擴大城鄉建設用地規模,以滿足各類建設用地的需求。土地利用規劃是從土地的結構均衡分配,對城鄉空間增長的控制和對土地資源的布局和空間結構進行合理的布局,“兩規”自身存在的差異性不利于城市空間的有序增長,甚至在城鄉規劃當中出現又相互制約的局面。城鄉空間的擴大常常具有一定的主觀性,擴張沒有一定的規律,通常產生跳躍性和無序性的增長。

(三)以土地管理為核心,推動城鄉規劃的科學發展

為了能夠與經濟體制的增長相適應,規劃管理部門通過積極的探索新的規劃方式,使得區域協調與城鄉規劃相一致,并發展處一系列的新規劃。通過這種特殊的方式來逐步建立和完善“兩規”,使其能夠協調穩步的發展,從而建立一個環節制度化與溝通信息化的信息交流平臺。

為確保兩個“規劃”在工作中的協調一致性可采取以下措施: (1)建區內的建設項目要以審批土地利用規劃和建設為前提;(2)城市是彌補人們精神資源和人文資源的核心地區,地質災害嚴重和珍貴的水源保護地帶要做好保護措施,限制建設城市規劃區劃定;(3)限制建立區應該充分考慮鄉鎮和你農村土地歸屬權的單位做好各部門之間的溝通;(4)將限制建立區劃定和管理條例上升為由當地政府令,制定相應的配套方案,提高社會保護生態資源的積極性。

結束語

城鄉規劃在我國的城市化進程的發展中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通過土地管理與城鄉規劃之間的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關系,從而使得經濟社會的健康有序良好的發展,因此,必須處理好二者之間的關系。土地規劃管理與城鄉規劃實施是我國當前土地領域的一個研究熱點,在土地規劃指標分解缺乏科學性、城鄉規劃實施困難的情況下如何在兩者之間建立有效聯系,以審批為前提,以保護為手段,以溝通為橋梁,以保護生態資源為根本,制定科學、合理的執行策略對于我國經濟發展、城鄉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王書芳,王娜. 城鄉統籌理念下探析我國城鄉規劃編制體系改革[J]. 江西建材,2014,07:19.

篇3

關鍵詞:城鄉規劃;土地征用;級差地租

一、問題提出

城鄉規劃是指導城鄉建設、統籌城鄉發展的重要依據和手段,在城鄉差距日益凸顯、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農村勞動力持續向城市轉移的進程中,城鄉規劃逐漸被提上日程。我國正處于城市化、工業化快速發展時期,城市經濟的快速發展與稀缺的土地資源之間的矛盾持續加劇,使得城市土地開發利用范圍不斷擴展。而在農村,土地是農民擁有的除勞動力之外的有效“致富”資產,是支撐農村經濟發展和提高農民收入的基礎。土地不僅為城鎮發展提供布局與建設的空間,而且是融資的重要工具,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是社會公正、社會穩定的體現。國外經驗表明:城市健康有序的發展與政府充分控制和分配土地收益密切相關。因此,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是保障城鄉規劃成功進行的前提條件,對城鄉規劃中土地的合理利用進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二、城鄉規劃中土地利用方式及其問題

(一)城鄉規劃中土地利用方式。當前我國城鄉規劃中土地利用方式主要表現為以下兩種:第一,農村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是集體土地向城市用地轉換的合法途徑,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是城市化、工業化、城鎮化推進的客觀要求和必然結果,是經濟發展的大趨勢,集體所有制化的土地作為城市用地的重要補充,保證了工業化、城市化推進對土地急劇增長的需求;第二,對土地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進行城市建設的配套開發以及城市土地的綜合管理利用。對城市土地以拍賣的方式賣給房地產商,以招標的方式將城市基礎建設的任務分配到有能力的單位,從而綜合利用土地資源。

(二)城鄉規劃中土地利用存在的問題。城鄉規劃中土地利用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首先,土地征用方面:土地價格在土地征用中的作用發揮不到位。征用是國家運用強制性的行政手段有償征用農民土地的方式。在我國,征用農民土地后給農民較少的經濟補償,土地征用費占土地出讓價格的比重很低,土地的收益分配混亂,加之政府對土地補償費的截留,嚴重損害了農民利益。此外,市價和土地征用價格的巨大反差,土地在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類型經濟組織之間的不規范流轉大量存在,這種自發性的流轉由于沒有納入統一的土地市場,帶來諸多問題。如用地權不清晰、產生由價格和產權問題而發生的爭端、土地資源的濫用等;其次,利用招標拍賣等方式對土地進行分配利用。土地競拍的價格一般較高,尤其是房地產商為了追逐自身的經濟利益,在高價得到土地使用權后,對土地進行配套建設開發,造成房屋價格上漲、炒房現象嚴重。

三、城鄉規劃中土地合理利用的政策建議

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在城鄉規劃中有著重要作用,是做好城鄉規劃的基礎。為充分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城鄉規劃中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應首先從土地價格的規范出發,一方面對農村土地征用進行管制;另一方面對土地的招標、競拍、掛牌給予合理規制。

(一)對農村土地征用的管制

1、征地補償費、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根據地租理論,地租有級差之分,應根據土地的優劣程度來確定地租。換言之,對征收的土地給予征地補償費時,應有所區分,根據地塊帶來的效益確定。對于在可預測范圍內有良好發展前景,并且用途非常廣泛的地塊,在征用補償費的確定時,應區別于劣質地塊。此外,政府在對失地農民的同期損失給予補償時,應該加入土地使用后的預期利益,動態提高補償標準,從而既可以降低農民對征地的不滿情緒,又提高了土地征用的成效。

按照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論,級差地租ⅰ應由土地所有者所有,級差地租ⅱ應由土地所有者和經營者共同所有。對土地征用后產生的增值部分,應充分考慮被征地者的利益。而據國家有關統計資料顯示,土地用途轉變增值的土地收益中,農民約得5%~10%,村一級得25%~30%,政府及部門得60%~70%。因此,規范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是改善現行制度的重要方面,是切實保障農民權益的重要舉措。

2、征用土地的購地費確定。購地費應由被征購地塊的地價款、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構成,其中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應如實補償,地價款可根據農地基準地價,集體農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后的用途及預期收益等因素確定,讓農民分享額外的增值收益。尤其對于個人承包集體土地的農戶,在承包期還未到達的前提下,承包的土地已被政府征用,他們的預期利益更應得到保護。

(二)對土地招標、競拍、掛牌的規制。由于國家允許對經營性土地實行招標、招商、拍賣和掛牌,全面推行和嚴格執行經營性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

讓制度,從而凸顯土地資產價值,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秩序以及有效遏制土地出讓中的暗箱操作提供平臺。經營性用地通過擴大土地出讓的招拍掛比例,由市場機制決定土地去向,由政府部門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基準地價和出讓底價,充分挖掘土地的資產價值。

根據科斯定理,在明確產權的前提下,甚至不需要政府干預市場交易,市場交易便會按照公平合理的價格來進行。市場的真諦不是價格,而是產權,只要產權確定,市場主體便會“議出”合理的價格。土地是一種特殊商品,地價是轉讓產權后的經濟收入,招標、競拍、掛牌會獲得土地使用權,因此政府為了保證招標、競拍、掛牌的順利進行以及土地資產價值的充分體現應該先從制定基準地價以及轉讓土地的產權入手,根據轉讓產權的不同、土地的位置、土地使用期限、基礎設施完善程度、地區經濟結構、人口密度、城市周圍農用地的生產狀況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來制定基準地價,從源頭上規制土地的招標、競拍、掛牌。

 

主要參考:

[1]陸益龍.農村土地征用問題:現狀及成因分析[j].學習與實踐,2009.1

童霓.城市化進程中土地征用問題淺析[j].西部財會,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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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鄉規劃;土地征用;級差地租

一、問題提出

城鄉規劃是指導城鄉建設、統籌城鄉發展的重要依據和手段,在城鄉差距日益凸顯、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農村勞動力持續向城市轉移的進程中,城鄉規劃逐漸被提上日程。我國正處于城市化、工業化快速發展時期,城市經濟的快速發展與稀缺的土地資源之間的矛盾持續加劇,使得城市土地開發利用范圍不斷擴展。而在農村,土地是農民擁有的除勞動力之外的有效“致富”資產,是支撐農村經濟發展和提高農民收入的基礎。土地不僅為城鎮發展提供布局與建設的空間,而且是融資的重要工具,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是社會公正、社會穩定的體現。國外經驗表明:城市健康有序的發展與政府充分控制和分配土地收益密切相關。因此,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是保障城鄉規劃成功進行的前提條件,對城鄉規劃中土地的合理利用進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二、城鄉規劃中土地利用方式及其問題

(一)城鄉規劃中土地利用方式。當前我國城鄉規劃中土地利用方式主要表現為以下兩種:第一,農村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是集體土地向城市用地轉換的合法途徑,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是城市化、工業化、城鎮化推進的客觀要求和必然結果,是經濟發展的大趨勢,集體所有制化的土地作為城市用地的重要補充,保證了工業化、城市化推進對土地急劇增長的需求;第二,對土地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進行城市建設的配套開發以及城市土地的綜合管理利用。對城市土地以拍賣的方式賣給房地產商,以招標的方式將城市基礎建設的任務分配到有能力的單位,從而綜合利用土地資源。

(二)城鄉規劃中土地利用存在的問題。城鄉規劃中土地利用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首先,土地征用方面:土地價格在土地征用中的作用發揮不到位。征用是國家運用強制性的行政手段有償征用農民土地的方式。在我國,征用農民土地后給農民較少的經濟補償,土地征用費占土地出讓價格的比重很低,土地的收益分配混亂,加之政府對土地補償費的截留,嚴重損害了農民利益。此外,市價和土地征用價格的巨大反差,土地在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類型經濟組織之間的不規范流轉大量存在,這種自發性的流轉由于沒有納入統一的土地市場,帶來諸多問題。如用地權不清晰、產生由價格和產權問題而發生的爭端、土地資源的濫用等;其次,利用招標拍賣等方式對土地進行分配利用。土地競拍的價格一般較高,尤其是房地產商為了追逐自身的經濟利益,在高價得到土地使用權后,對土地進行配套建設開發,造成房屋價格上漲、炒房現象嚴重。

三、城鄉規劃中土地合理利用的政策建議

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在城鄉規劃中有著重要作用,是做好城鄉規劃的基礎。為充分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城鄉規劃中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應首先從土地價格的規范出發,一方面對農村土地征用進行管制;另一方面對土地的招標、競拍、掛牌給予合理規制。

(一)對農村土地征用的管制

1、征地補償費、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根據地租理論,地租有級差之分,應根據土地的優劣程度來確定地租。換言之,對征收的土地給予征地補償費時,應有所區分,根據地塊帶來的效益確定。對于在可預測范圍內有良好發展前景,并且用途非常廣泛的地塊,在征用補償費的確定時,應區別于劣質地塊。此外,政府在對失地農民的同期損失給予補償時,應該加入土地使用后的預期利益,動態提高補償標準,從而既可以降低農民對征地的不滿情緒,又提高了土地征用的成效。

按照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論,級差地租ⅰ應由土地所有者所有,級差地租ⅱ應由土地所有者和經營者共同所有。對土地征用后產生的增值部分,應充分考慮被征地者的利益。而據國家有關統計資料顯示,土地用途轉變增值的土地收益中,農民約得5%~10%,村一級得25%~30%,政府及部門得60%~70%。因此,規范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是改善現行制度的重要方面,是切實保障農民權益的重要舉措。

2、征用土地的購地費確定。購地費應由被征購地塊的地價款、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構成,其中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應如實補償,地價款可根據農地基準地價,集體農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后的用途及預期收益等因素確定,讓農民分享額外的增值收益。尤其對于個人承包集體土地的農戶,在承包期還未到達的前提下,承包的土地已被政府征用,他們的預期利益更應得到保護。

(二)對土地招標、競拍、掛牌的規制。由于國家允許對經營性土地實行招標、招商、拍賣和掛牌,全面推行和嚴格執行經營性土地招標、拍賣、掛牌

出讓制度,從而凸顯土地資產價值,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秩序以及有效遏制土地出讓中的暗箱操作提供平臺。經營性用地通過擴大土地出讓的招拍掛比例,由市場機制決定土地去向,由政府部門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基準地價和出讓底價,充分挖掘土地的資產價值。

根據科斯定理,在明確產權的前提下,甚至不需要政府干預市場交易,市場交易便會按照公平合理的價格來進行。市場的真諦不是價格,而是產權,只要產權確定,市場主體便會“議出”合理的價格。土地是一種特殊商品,地價是轉讓產權后的經濟收入,招標、競拍、掛牌會獲得土地使用權,因此政府為了保證招標、競拍、掛牌的順利進行以及土地資產價值的充分體現應該先從制定基準地價以及轉讓土地的產權入手,根據轉讓產權的不同、土地的位置、土地使用期限、基礎設施完善程度、地區經濟結構、人口密度、城市周圍農用地的生產狀況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來制定基準地價,從源頭上規制土地的招標、競拍、掛牌。

 

主要參考:

[1]陸益龍.農村土地征用問題:現狀及成因分析[j].學習與實踐,2009.1

童霓.城市化進程中土地征用問題淺析[j].西部財會,2008.3

篇5

【關鍵詞】城鄉規劃;土地征用;級差地租

1.問題提出

城鄉規劃是指導城鄉建設、統籌城鄉發展的重要依據和手段,在城鄉差距日益凸顯、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農村勞動力持續向城市轉移的進程中,城鄉規劃逐漸被提上日程。我國正處于城市化、工業化快速發展時期,城市經濟的快速發展與稀缺的土地資源之間的矛盾持續加劇,使得城市土地開發利用范圍不斷擴展。而在農村,土地是農民擁有的除勞動力之外的有效“致富”資產,是支撐農村經濟發展和提高農民收入的基礎。土地不僅為城鎮發展提供布局與建設的空間,而且是融資的重要工具,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是社會公正、社會穩定的體現。國外經驗表明:城市健康有序的發展與政府充分控制和分配土地收益密切相關。因此,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是保障城鄉規劃成功進行的前提條件,對城鄉規劃中土地的合理利用進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2.城鄉規劃中土地利用方式及其問題

2.1城鄉規劃中土地利用方式

當前我國城鄉規劃中土地利用方式主要表現為以下兩種:第一,農村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是集體土地向城市用地轉換的合法途徑,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是城市化、工業化、城鎮化推進的客觀要求和必然結果,是經濟發展的大趨勢,集體所有制化的土地作為城市用地的重要補充,保證了工業化、城市化推進對土地急劇增長的需求;第二,對土地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進行城市建設的配套開發以及城市土地的綜合管理利用。對城市土地以拍賣的方式賣給房地產商,以招標的方式將城市基礎建設的任務分配到有能力的單位,從而綜合利用土地資源。

2.2城鄉規劃中土地利用存在的問題

城鄉規劃中土地利用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首先,土地征用方面:土地價格在土地征用中的作用發揮不到位。征用是國家運用強制性的行政手段有償征用農民土地的方式。在我國,征用農民土地后給農民較少的經濟補償,土地征用費占土地出讓價格的比重很低,土地的收益分配混亂,加之政府對土地補償費的截留,嚴重損害了農民利益。此外,市價和土地征用價格的巨大反差,土地在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類型經濟組織之間的不規范流轉大量存在,這種自發性的流轉由于沒有納入統一的土地市場,帶來諸多問題。如用地權不清晰、產生由價格和產權問題而發生的爭端、土地資源的濫用等;其次,利用招標拍賣等方式對土地進行分配利用。土地競拍的價格一般較高,尤其是房地產商為了追逐自身的經濟利益,在高價得到土地使用權后,對土地進行配套建設開發,造成房屋價格上漲、炒房現象嚴重。

3.城鄉規劃中土地合理利用的政策建議

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在城鄉規劃中有著重要作用,是做好城鄉規劃的基礎。為充分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城鄉規劃中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應首先從土地價格的規范出發,一方面對農村土地征用進行管制;另一方面對土地的招標、競拍、掛牌給予合理規制。

3.1對農村土地征用的管制

3.1.1征地補償費、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根據地租理論,地租有級差之分,應根據土地的優劣程度來確定地租。換言之,對征收的土地給予征地補償費時,應有所區分,根據地塊帶來的效益確定。對于在可預測范圍內有良好發展前景,并且用途非常廣泛的地塊,在征用補償費的確定時,應區別于劣質地塊。此外,政府在對失地農民的同期損失給予補償時,應該加入土地使用后的預期利益,動態提高補償標準,從而既可以降低農民對征地的不滿情緒,又提高了土地征用的成效。

按照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論,級差地租Ⅰ應由土地所有者所有,級差地租Ⅱ應由土地所有者和經營者共同所有。對土地征用后產生的增值部分,應充分考慮被征地者的利益。而據國家有關統計資料顯示,土地用途轉變增值的土地收益中,農民約得5%~10%,村一級得25%~30%,政府及部門得60%~70%。因此,規范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是改善現行制度的重要方面,是切實保障農民權益的重要舉措。

3.1.2征用土地的購地費確定

購地費應由被征購地塊的地價款、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構成,其中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應如實補償,地價款可根據農地基準地價,集體農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后的用途及預期收益等因素確定,讓農民分享額外的增值收益。尤其對于個人承包集體土地的農戶,在承包期還未到達的前提下,承包的土地已被政府征用,他們的預期利益更應得到保護。

3.2對土地招標、競拍、掛牌的規制

由于國家允許對經營性土地實行招標、招商、拍賣和掛牌,全面推行和嚴格執行經營性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從而凸顯土地資產價值,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秩序以及有效遏制土地出讓中的暗箱操作提供平臺。經營性用地通過擴大土地出讓的招拍掛比例,由市場機制決定土地去向,由政府部門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基準地價和出讓底價,充分挖掘土地的資產價值。

根據科斯定理,在明確產權的前提下,甚至不需要政府干預市場交易,市場交易便會按照公平合理的價格來進行。市場的真諦不是價格,而是產權,只要產權確定,市場主體便會“議出”合理的價格。土地是一種特殊商品,地價是轉讓產權后的經濟收入,招標、競拍、掛牌會獲得土地使用權,因此政府為了保證招標、競拍、掛牌的順利進行以及土地資產價值的充分體現應該先從制定基準地價以及轉讓土地的產權入手,根據轉讓產權的不同、土地的位置、土地使用期限、基礎設施完善程度、地區經濟結構、人口密度、城市周圍農用地的生產狀況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來制定基準地價,從源頭上規制土地的招標、競拍、掛牌。 [科]

【參考文獻】

[1]陸益龍.農村土地征用問題:現狀及成因分析[J].學習與實踐,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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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規劃;統籌關系;水資源規劃;可持續發展;資源配置;科學合理

0 前言

我國水資源總量為2.8萬億立方米,按1997年人口統計,人均水資源量為2220立方米,預測到2030年人口增至16億時,人均水資源量將降到1760立方米。按國際上承認標準,人均水資源量少于1700立方米為用水緊張國家。因此,我國未來水資源的形式是嚴峻的。針對面臨的問題,建議我國水資源的總體戰略是: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支持我國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所以對水資源規劃,達到供需平衡,并從過去的以需定供轉變為加強需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的基礎上保證供水是勢在必行之路。但是從水資源規劃起點出發,必須兼顧城鄉發展規劃、土地規劃,雖然這三者在概念上不同,但是,站在可持續發展的高度,它們是相互影響、相互促進的,水資源論證是城鄉發展規劃、土地規劃的基礎,同時又以城鄉發展規劃、土地規劃為目標,為其前進明確方向,最終達到互利共贏的格局。

1 水資源規劃中與城鄉規劃、土地規劃統籌思路

在進行水資源利用規劃的同時,城鄉規劃和土地規劃是必不可少的兩個影響因素。水資源規劃需要兼顧城鄉發展規劃和土地規劃,因為水資源規劃是否合理直接影響到城鄉發展規劃和土地規劃,水資源規劃是城鄉發展規劃和土地規劃的基礎;城鄉發展規劃和土地規劃也要兼顧水資源規劃,水資源規劃為城鄉發展規劃和土地規劃服務,城鄉發展規劃和土地規劃是否合理取決于水資源規劃。水資源規劃和城鄉發展規劃要互補互利,堅持以城鄉發展規劃和土地規劃指導水資源規劃,堅持以水資源規劃為城鄉發展規劃和土地規劃的基礎。首先,規劃協調性。在進行水資源規劃的同時,不能片面強調水資源規劃,也不能只著重于城鄉發展規劃和土地規劃,二者之間不能彼此獨立,在規劃發展中必須注重二者的協調關系。其次,規劃整體性。在規劃過程中盲從國民經濟發展大局出發,做好整體布局,既要做好整體規劃,也要兼顧局部規劃。最后,規劃可行性。規劃是用來指導實踐的,在規劃編制過程中,注重規劃的可行性,使規劃制定的方案能夠落實到今后國民經濟發展中去,為發展搞好理論鋪墊。

2 水資源規劃與城鄉規劃、土地規劃統籌方法

由于以上規劃由不同行政部門執行,規劃的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都存在一定差距,在現有體制中,各主管部門往往不能就各自規劃進行相互借鑒和交流。對于這一現狀,首先必須建立一種可行體制,對各部門規劃進行結合,形成全方位、整體協調的規劃體系。該規劃體系能夠基于整體利益,立足區域發展的具體情況,廣泛征求各利益主體意見后的綜合協調;也能夠加強規劃實施效果,避免規劃過程中,各放相互脫節,各自為戰的現象。對于在規劃中出現的交叉、矛盾的地方可以及時糾正和調整,避免出現重復建設造成的資源浪費,最終實現提高規劃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其次,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城鄉建設與土地利用對水資源的需求量越來越大,伴隨而來的就是各方的供需矛盾。從經濟長期發展的角度上看,城鄉發展和土地規劃必須服從水資源規劃,結合當地水資源分布特點以及水資源調控工程的分布,實現城鄉發展中產業調整以及土地規劃布局的合理控制。最后,正確處理水資源規劃與城鄉規劃、土地規劃之間的關系,即為了滿足城鄉規劃、土地規劃,水資源規劃需要在前者的基礎上制定;而在城鄉規劃、土地規劃的過程中,需要嚴格執行水資源規劃。

3 完善制度,統籌規劃

為了更好地保護我國水資源,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國家有關部門制定了水資源法,其內容包括:水資源管理體制與水資源規劃;水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水域管理和水資源保護;水資源開發、利用、配置、節約、治理與管理;水利工程的建設、保護盒管理、水事糾紛的處理;防汛抗洪等。相較之下,比城鄉發展規劃和土地規劃更加有針對性、更加科學、更有保障性。但在現有制度下,各主管行政部門缺乏有效溝通,各行其是,行政指令措施無法有效統一,造成效率低下,浪費資源。所以,要統籌規劃必須以制度創新為基礎。首先,完善相關法律制度,針對目前不完善的法律法規、實施制度,應進一步加強立法工作,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確立相關法律地位;其次,打破行政主導地位,尊重客觀經濟規律、市場規律,為統籌戰略打好基礎。最后,建立相應配套的規章制度,增強規劃的執行力度和社會效應,這樣才能切如加強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全面的、及時的糾正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總而言之,水資源規劃和城鄉發展規劃、土地規劃之間關系密切,在今后的實際工作中,不論在發展思路還是發展途徑上,都要進行有效改革,將幾方之間的利益緊密聯系到一起,兼顧全局,統籌規劃,才能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確保工作方法和工作成果的科學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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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銀蓉,梅昀,汪如民,趙冬.城市化過程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規劃協調的思考[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06(01).

[4]王素萍,杜艦.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矛盾與協調[J].中國國土資源經濟,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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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蕭昌東.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若干思考[J].規劃師,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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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鄉規劃;土地規劃;分析

在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中,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經濟建設與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中起著關鍵的作用,它們相互聯系又相互制約,既是統一的又是對立的。兩個規劃的依據都是國民經濟長期發展規劃,其核心內容都是土地的合理利用。但研究的對象、范圍、實施年限、方法、步驟各有側重,規劃深度也懸殊較大。長期以來,兩個規劃在規劃和實施過程中仍存在銜接不到位,難以協調統一?!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五條也規定了: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1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滯后于城市總體規劃

我國開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時間較遲(到 80 年代才在我國起步),先后組織開展了兩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實施工作。但其規劃的理論與方法不完備,因此規劃制定水平低,規劃體系存在缺陷,致使其可操作性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雖然在控制城市的發展規模與避免城市無規則蔓延上起重要作用,但其以“供給制約和引導需求”的指導思想,由上而下編制,規劃中的主要用地指標也是由上而下分解,沒有充分考慮實際發展的用地需求,脫離實際,存在與城市總體規劃、現狀不一致等矛盾。

1.1 規劃指標分解不合理。有些地方的規劃上下級規劃脫節,在逐級分解規劃指標的過程中,有的供求缺口偏大,有的突破了上級規劃指標;規劃指標分解落實的主要依據―――基礎數據(各地區歷年用地情況統計、土地后備資源調查數據和產業發展規劃等)不真實、不準確;客觀上社會發展、政策和戰略調整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規劃指標分解的準確性。

1.2 用地定位不明確。根據土地用途管制的需要,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各類用地指標,最終要通過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落實到具體地塊,但在一些地方鄉級規劃與這個要求有很大差距。有的規劃建設用地尤其是農村居民點、非農業建設用地沒有落實用地范圍,農用地結構調整的具體范圍多不落實,尤其是對土地開發復墾整理未作充分調查研究,定位落實較差。

1.3 規劃文本和圖件不夠規范。一是規劃基數和基礎圖件采用不當。有的規劃未按要求采用統一時間的詳查變更數,人為調減耕地基數,增加建設用地面積,并相應更改了現狀圖。二是土地分類和用途分區與新法規定不一致。新法對土地分類和用途分區作了規定,但有的規劃仍使用過去的分類和分區。三是內容不夠完整。一些規劃內容過分簡略,特別是重要指標,如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面積等不全面或缺少分解指標,有的缺少城鄉結合部土地利用規劃圖。

1.4缺乏切實可行的實施辦法。由于以上原因,造成一些城市建設用地嚴重不足。根據 2001 年度土地變更詳查數據,2001 年底全市建設用地總量為 834743 畝,至 2010 年是 76597 畝的用地指標,年均只有8511畝。更突出的問題是,規劃期內17.44萬畝建設用地指標中,只有5萬畝是可以占用耕地的,余者皆為非耕地,這在平原地區中是不現實的。有些城市為滿足建設的需要,突破建設用地計劃不乏存在,使大量耕地被占用。

2城鄉規劃科學的理論和方法和實施辦法

城鄉規劃分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詳細規劃是以總體規劃為依據,規定建設用地的各項控制指標和規劃管理要求,或直接對建設項目作出具體的安排和規劃設計,因此規劃實施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城市總體規劃是由地方政府主持規劃,政府方面熱衷于建設大城市,有任意擴大城市規模的傾向,規劃部門為迎合政府意圖,加上自身利益觀念的驅使(按規劃面積計酬),也喜好做大規劃。由于以上原因,加上我國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經濟的快速增長,帶來了新一輪的圈地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脆弱性也暴露無遺。1997 年~2002 年的六年間,全國建設占用耕地 1646 萬畝,年均274 萬畝,與 1991 年~1996 年的年均 440 萬畝相比,下降了37%。2003 年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之初對十個省市的統計,在458.1 萬畝園區實際用地中,未經依法批準的用地就有 314.6 萬畝,占68.7%。

3 協調處理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關系

由于兩個規劃有著共同的規劃對象和規劃目標,從本質看,它們應該是相互協調和銜接的關系。城市總體規劃除土地使用規劃內容外,還包括了城市體系規劃、城市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等內容,這應成為土地利用規劃的指導,為土地利用規劃確定區域土地利用結構提供宏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為城市的發展提供充足的發展空間,以促進城市與區域經濟的發展。

城市規劃應樹立耕地保護意識,尤其是保護基本農田。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應在區域規劃的指導下,相互協調和相互制約,共同遵循發展區域社會和經濟,合理利用和珍惜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保護生態環境,維持生態平衡,促進城鄉協調發展,發揮城市區域的競爭優勢,協調區域間、城鎮間的矛盾。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應依法適時調整規劃,提高修編質量。調整規劃要依法按程序進行,嚴格界定調整范圍。以下幾種情況需要調整或修編規劃:一是受自然災害影響,土地利用現狀和使用條件發生變化并影響規劃執行的;二是新提出的國家或省級重點項目,符合獨立選址條件的;三是在耕地等主要農用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情況下,需要調整用地結構與布局的;四是行政區調整后,影響規劃執行的;五是主要用地規劃定量或定位經核定確實有錯誤或遺漏的。

4 上級規劃調整,需要相應調整或修編下級規劃

應正確處理好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用地計劃的關系,制定年度計劃不能脫離城市總體規劃,必須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根據近期用地需求來制定年度計劃。城市建設過程嚴格執行年度用地計劃,政府不能背離年度計劃隨意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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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認識加快推進農村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必要性

1 加快推進農村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是提升我國現代化農業的重要舉措。是完善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重要內容,是優化配置農業資源,提高土地產出率、資源利用率和勞動生產率,增加農民收入的必由之路,更是加快農村勞動力轉移,實現統籌城鄉發展的重要途徑。因此,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水平的迅速提高,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步伐加快,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健全,發展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條件已基本具備。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必須站在推進現代農業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高度,統一思想認識,把握有利時機,采取扎實有效措施,因地制宜,因勢利導,積極推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促進城鄉一體化建設,并加快我國現代農業發展步伐。

2 農村土地規模經營是農業現代化發展的趨勢。實踐證明,在農村市場經濟全面發展、農村的勞力、資金等要素按效益的原則開始配置的情況下,土地的這種小規模分散經營格局,直接導致農業“兼業化”趨勢的加強,給農業生產特別是糧食生產帶來了相當不利的影響:第一,減少了對農業的投入。經濟發達地區農村二、三產業的發展,使得農業在家庭收入中比重下降,農業也從過去的“主業”變成“副業”,商品生產者的經濟行為逐步喪失,農民繼續經營土地,只是為了獲得自給性口糧,完成國家糧食定購任務,甚至只是為了繼續保持承包地的承包權,對土地的期望值不高?!安豢刹环N田,不愿多種田,不想種好田”,是這些地區大部分農戶的真實心理。這就使得農業兼業化的趨勢日益嚴重。兼業農戶不僅把資金投到其它高盈利產業,而且不斷減少對糧食生產的投入,粗放經營,甚至拋荒。

3 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是農民增加收益、富裕起來的一條康莊大道,是實現我國農業現代化的必由之路,是吸收外資,增大農業投入的一個重要條件,是提高農業國際競爭力的根本途徑,是我國農業向現代化的高效的強質產業發展的必然選擇,是促進農業勞動力向非農業轉移,推進農村城市化進程的重要舉措,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重要方面,發展規模經營已成為我國農業的發展趨勢。

二、創新農村土地規模經營思路,促進城鄉一體化建設思路分析

1 搞好“三配套”服務,增強土地的適度規模經濟的內在活力。實現土地適度規模經濟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提高農業的專業化、集約化水平,從而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土地產出率的農業生產的經濟效益,實現集體經濟的第二次飛躍,最終實現農業的現代化。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和高產栽培技術、農業機械應用、社會化服務體系相配套,是提高其內在活力的一個重要途徑,高產栽培技術是提高土地產出率的關鍵所在,農機化是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的物質技術保證,社會化服務體系是農村生產專業化的必然要求。“三配套”在提高農業規模經營的經濟效益、鞏固現有經營主體以及自我發展能力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效果。

2 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是實現農業現代化的必由之路。農業現代化,就是把建立在感性經驗和手工工具基礎上的傳統農業轉變為現代科學技術、現代工業裝備和現代管理方法為基礎的現代農業。家庭土地承包責任制貫徹執行的最大優越性是,打破了平均主義,調動了農民的勞動積極性,而對生產的其他要素、勞動對象、勞動工具等來講,并沒有改變,甚至某些方面還有惡化的趨勢。因為,目前一家一戶的家庭承包責任制是以土地均分為基礎,土地好壞、遠近搭配的平等條件進行分配的。這種土地分配辦法把一些成片的土地因多戶共同承包而劃得狹小而零星,使得各農戶承包的土地地塊分散而零碎,這樣就造成農業生產要素或生產手段不論它的先進程度如何、實施發揮的效能如何,它的利用都被規定在一個狹小土地這一層次上。小規模家庭分散經營決定了只能以人力加畜力的手段操作為基礎,排斥資金技術集約,阻礙技術進步發展及生產要素的使用效率增加。因此,農業的根本出路在于農業現代化,而農業現代化必須建立在規模經營的基礎上,沒有農業的規模經營,農業現代化是不可能的。

3 創新土地流轉機制,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創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是推動農村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基礎和條件。首先,創新土地流轉方式。一是大力推行委托制。充分發揮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協調和中介服務作用,在農戶自愿的基礎上,由農戶簽訂委托書,授權委托村集體土地流轉事宜,提高土地流轉效率。二是積極推進上地股份合作制。引導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實行統一經營或對外發包、租賃、股份合作經營,土地收益實行按股保底分紅。三是積極探索試行土地信托制。有條件的鎮(街道),可組建土地銀行或土地信托中心,接受農民自愿“存”入的土地(經營權),支付相應“利息”,再將土地(經營權)“貸”給有需求的經營主體。其次,搞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和頒證工作。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和頒證工作,是推進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基礎和前提。要妥善解決二輪土地延包工作的遺留問題,搞好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和頒證工作。第三,加強土地流轉價格指導,保護農民土地收益。各區市要根據不同產業和不同片區制定好指導價,形成農村土地流轉價格自然增長機制,保護農民土地收益。

4 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規范化管理。全面實行流轉管理的合同制和備案制,完善流轉登記和檔案資料的信息化管理。健全土地流轉糾紛調處機制,2011年底前,全國各地都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依法開展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糾紛的調解仲裁工作。仲裁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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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規劃;城市規劃;協同發展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 A

一、兩種規劃的關系

1.1 土地規劃

土地利用規劃是為了合理開發、利用、整治、保護土地采取經濟、技術、工程等綜合措施而進行長期土地組織的布局與配置。它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包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基本任務是從國家全局和長遠利用出發,在保護耕地的前提下,協調各類用地需求,統籌安排各類用地規模和布局,合理安排土地開發和整理,以促進土地資源的充分、高效利用,保障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1.2 城市規劃

城市規劃是指城市人民政府為了實現一定時期內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和各項建設所作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

城市規劃的任務是:根據國家城市發展和建設方針、經濟技術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計劃、區域規劃,以及城市所在地區的自然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和建設條件,布置城市體系;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布局;統一規劃、合理利用城市土地;綜合部署城市經濟、文化、基礎設施等各項建設,保證城市有秩序地、協調地發展,使城市的發展建設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城市規劃的根本作用是作為建設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據,是保證城市合理地進行建設和城市土地合理開發利用及正常經營活動的前提和基礎,是實現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綜合手段。

1.3 兩者的關系

由規劃范圍來看,兩者的關系是整體與局部,面與點的關系。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整個區域的規劃,城市規劃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二、兩種規劃協調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兩種規劃的規劃思路不同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時, 沒有自上下達的規劃控制指標,重在從需要出發,著眼于發展,在對城市的社會、經濟、歷史、地理、資源、產業政策、人文背景等多因素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按照市場經濟條件下城市發展的客觀規律,提出城市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的設想,很少考慮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的問題。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于有控制規劃,而城市規劃屬無控制規劃。由此導致,地方政府熱衷于城市總體規劃,都期望把自己城市做強做大,而任意擴大城市規模的傾向,規劃部門為迎合政府意圖,加上自身利益觀念的驅使,也喜好大規劃,對與土地規劃的銜接造成很大的困難。

2.2 兩種規劃參數的統計口徑不一致

2.2.1 人口。城市總體規劃中,城市人口包括居住在(規劃)建成區內的非農業戶籍人口、農業戶籍人口和一年以上的暫住人口。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城鎮人口僅為城市和建制鎮建成區范圍內常住人口的總和(含常住的非農業戶人口、農業戶人口和集體戶人口),不包括流動人口。不難看出,前者所稱人口的范疇顯然要比后者大。

2.2.2 用地指標。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人均建設用地指標 的選取依據《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 一90) 的規定, 不考慮規劃期年耕地水平和規劃目標年耕地保有量。

土地利用規劃中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分為城鎮居民點用地指標和農村居民點用地指標,編制過程中為保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建設用地總量與均量都要受到耕地保有指標的限制。

2.3 兩種規劃采用的土地分類體系各異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9〕51 號)中最新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采用的土地現狀分類,其用地類型為3 個一級類、10 個二級類和33 個三級類。

城市總體規劃中采用的是《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l37―90), 其用地類型分別為10 個大類,46 個中類,73 個小類。

兩種規劃對地類存在名稱一致而內涵不相一致的問題,兩者既有交叉,又有重復,另外還有內涵一致而土地利用類型名稱不一致的問題。如《城市用地分類》中城市建設用地包括采礦用地,而國土資廳發〔2009〕51 號文的規定為:城鎮附近的采礦用地并入城市、建制鎮用地,城鎮范圍以外的區分為獨立建設用地和采礦用地。

三、加強兩種規劃協調的對策

3.1 以可持續發展理論作為兩種規劃的根本指導理論

既要尋求發展,又要保護環境和資源。在城市規劃中應綜合考慮城市發展的資源與環境問題,預測在不同決策方案下城市系統的潛在發展水平在土地資源承載力的約束下,提出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規劃建議。拓寬城市規劃的內涵和領域,形成可持續觀指導下的城市規劃的新思路。

3.2 建立完善的規劃體系

區域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深化,是二者在空間布局和物質基礎上的落實,為城市規劃和其它規劃提供了宏觀和區域范圍的經濟技術依據。城市規劃必須以區域規劃為依據。

國土規劃是根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總的戰略方向和目標以及規劃區的自然、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條件,對國土的開發、利用、治理和保護進行全面的規劃。土地規劃的編制是以國土規劃為依據。

因此要加強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的協調,就要盡快地開展區域規劃或國土規劃的編制工作,以便在區域層次上對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規模,城鎮體系規劃,尤其是城鎮規模與布局,土地利用與經濟發展,土地利用與工業化、城市化之間相互關系進行協調和安排。建議開展城市用地合理規模問題的科學研究。

3.3 統一各項參數

城市用地統計應當以城鎮地籍調查數據為準。城市用地分類、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積率的調查等方面應當考慮城市規劃和建設部門的需求。城市總體規劃要充分利用城鎮地籍調查資料和城市土地定級估價資料。各級城鎮體系規劃應當精確確定城鎮數量、規模和布局,為編制相應土地利用規劃提供科學依據。

3.4 統一用地分類標準

建議城市規劃區內仍然可以采用城市用地分類,為了適應土地資源管理工作,可對其做適當的調整與修正,而在規劃區外可采用全國土地利用分類,這樣既可以避免用地分類標準上的相互沖突, 也為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的銜接提供了有利條件。

3.5 從法律角度加強良種規劃的協調

目前,我國還沒有真正的一部針對土地規劃的法律,導致土地規劃缺乏法律依據,這也是造成土地規劃與城市規劃脫節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應盡快籌備起草和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土地規劃法》,這樣才能真正做到城鄉土地和各部門、各產業用地統一管理,規范城鄉土地利用規劃行為,對城鄉土地實行用途管制,協調土地利用規劃與相關規劃之間的關系,在土地利用層次上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規劃體系。

參考文獻:

[1]王萬茂,土地利用規劃學[M].北京:中國大地出版社,2000.

篇10

本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僅對上輪規劃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總結,而且用積極的態度應對土地利用中的新問題、新動向,在規劃編制思路和方法上進行了重大的創新和改進。從規劃的實施效果看,規劃對有效地保護耕地、保障發展等方面效力越發明顯,龍頭作用凸現。但是,由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研究的時間短,總體還處于“摸著石頭過河”的階段,在編制和執行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

武漢市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基本情況

近年來,武漢市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土地利用供需形勢、規模、結構和布局發生了重大變化,上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不適應當前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形勢。尤其是與城鄉建設規劃銜接不夠,規劃剛性過強等問題給規劃的有效實施帶來較大障礙,也給公眾造成土地利用規劃頻繁調整的印象,影響了土地利用規劃的嚴肅性。2003年開始,國土資源部啟動了地(市)級規劃修編試點工作,武漢市被確定為全國14個規劃修編試點城市之一,2010年8月,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獲國務院批復。鑒于武漢市傳統的規劃、國土兩局合一的行政管理體制,尤其是為了提高行政效率、減少規劃矛盾、實現法定規劃市域全覆蓋,2010年3月開始,武漢市以市域鄉鎮總體規劃編制為平臺,開展了以“兩規融合”為核心的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工作。

新一輪規劃的創新和特色

規劃指標進行分類設置,突出了國土規劃目標的多層次性。本輪規劃從不同的角度對規劃目標進行了設定,不僅將其分為約束性指標和預期性指標兩大類,而且還結合土地規劃管理的需要,進一步將其分為總量控制指標、新增控制指標和效益指標三種,彰顯了土地規劃從數量控制向數量、結構和效率并重的的轉變。設定建設用地“三界四區”,實現由單一的土地用途管制向用途和空間管制相結合的轉變。尤其是對于中觀層面的縣級規劃,空間管制為統籌區域土地利用提供了有效地抓手。在城市增長的用地空間內劃定城鎮擴展邊界,確定了城鄉建設的最大范圍,有效防止了城市盲目無序地增長的勢頭;通過劃定禁止建設區,保護城市生態安全區、歷史文化遺存地區的原真性。本輪規劃提出允許城鄉建設用地在城鎮擴展邊界內根據發展方向的變化進行布局調整,又給予了規劃一定的彈性。注重規劃的彈性研究,提高了規劃的適應性。針對上一輪規劃執行過程剛性過強,彈性不足,規劃頻繁調整等問題,各地均結合實際進行對規劃的彈性管理進行了有益地探索?;巨r田多劃后占、有條件建設區的變形、實施評價和適時修改等觀點已得到各級國土部門的認可。不僅如此,各地還結合各自的特色提出了地方性的彈性管制措施,如武漢市結合風景區選址具有不確定性的問題,提出了東湖風景內安排建設用地指標,但不落實用地布局,在管理方法上實施臺賬管理的模式,目前在用地報批管理中得到了運用。突出強調規劃的公眾參與性,反映各行各業和各種利益群體的訴求。本輪規劃在編制過程中,充分吸納農業、林業、公路、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規劃,確保其合理的用地需求。尤其是與城市規劃方面,許多城市對人口、城鄉用地布局方面進行了深度地對接,并通過土地的手段落實城市規劃禁限建區的保護與控制要求。以武漢市為例,武漢市在市、區、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與城市規劃工作專班合一,實現了規劃的充分融合,并提出了市、區、鄉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規劃的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規進行對接的方案。

規劃編制中存在的問題

規劃指標設置過多,部分預期性指標難以執行甚至與相關行業規劃矛盾。以《武漢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為例,除7項約束性指標和9項預期性指標外,還有諸如各土地利用分區目標等各項量化目標。量化目標對有效檢驗規劃執行情況作用明顯,但是過多的指標設置反倒讓人無所適從,也難以進行日常性考核。對于園地、林地、草地等預期性指標,國土和其他部門的統計口徑、方法不一致,而在規劃管理過程中國土部門實際也未對林地保護目標執行情況進行實質性考核,這些指標對土地規劃而言意義不大,指導性和約束性亦不強。土地利用的空間性和結構性研究仍然不夠,不利于充分發揮土地利用規劃對城鄉用地布局的統籌。較之上輪規劃把落實指標作為“核心”和“重中之重”,本輪規劃開始強調用地布局的研究,并在規劃編制的技術規范中明確提出“設定國土生態屏障網絡用地”、“優先安排基本農田”、“構建土地利用景觀風貌”等用地布局原則。但在規劃編制實際操作中,對如何落實用地布局的原則,強化土地利用的空間中“點、軸、線、面”等要素則鮮有專門的研究。甚至在許多專業人士中都出現“土地規劃對空間不應該有發言權,空間應是城市規劃做的事”,“城市規劃怎么確定布局,土地規劃確保指標就行了”等論調,忽視了土地規劃作為一個空間規劃的本質。規劃對土地權屬和行政審批事項考慮不充分,與管理的銜接有待進一步加強。這一點主要表現在鄉級規劃編制方面。對于按照上輪規劃審批的新增建設用地,由于城市發展方向地調整,可能不再是建設的熱點地區,或位于規劃確定的禁建區、限建區,一些規劃人員則按照非建設用地規劃,對規劃實施的可行性考慮不夠。此外,對于部分已發證集體建設用地,也用同樣的方法對待,在規劃層面剝奪了村集體合法權益,甚至由此引發村集體的上訪。這種做法既不利于規劃的嚴肅性和延續性,有隨意調整已審批用地性質之嫌,影響政府的公信力;而且也使規劃的可行性打折扣,擬復墾建設用地難以執行,成為“虛擬復墾區”、“圖上復墾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