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規范范文

時間:2023-10-18 17: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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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規范

篇1

關鍵詞: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管理;重要性;措施

1 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1.1 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管理工作的規范

由于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管理工作具有保密性,因此,只有對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管理工作采取集中式的管理以后,才能確保檔案的卷案質量和不泄露。不僅對檔案袋實行統一的印制,對工作人員進行統一的培訓,還統一確定檔案整理及驗收的方式,制定一個標準。對每個環節的檔案工作嚴格控制,例如:檔案的借閱和復印等。只有嚴格統一使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管理工作規范化,才能為日后檔案管理工作奠定穩定基礎。對于檔案基礎工作,檔案服務創新也起著廣泛而深刻地影響,檔案服務創新很好的帶動了檔案基礎工作,對于檔案學的理論研究發揮著重要的促進作用。在過去的幾年,我國許多地區的檔案館對于卷宗學理論、文書立卷方法改革的實踐、歸檔文件整理方法改革的具體做法、檔案信息數字化、電子文件、文檔一體化和與改革創新配套的檔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建設等許多問題進行了大膽的創新實踐與理論研究,取得了很多有益的經驗。檔案服務創新的開展,使得檔案館的檔案接收、檔案保管、檔案整理、檔案編目等一系列任務的工作量,相對于傳統的手工勞動方式得到增大。

1.2 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

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入錄的及時與靈活性,影響著檔案管理工作的成果和效率。與以往的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管理工作相比,如今的檔案管理工作新增加了信息化的管理,將以往的紙質檔案與現代的電子檔案結合共同管理。改變了檔案管理工作的及時和靈活性,用現代合理科學的管理方式,實現信息化,不僅提高了檔案管理的成果,還提高了檔案管理的效率。

1.3 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管理工作的安全性

由于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管理工作中的每一個環節都需要通過嚴格的管理機制進行把關,不管是在檔案的查閱上,還是在建立檔案的過程中都需要在檔案工作人員規范和信息化的監督下才能確保它的完整、保密,以及安全性,因此安全性是檔案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之一。隨著目前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管理工作實行集中式的管理以后,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管理工作的安全度得到很好的提高。在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的建立上,采取了嚴格的監督機制。在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的查閱上,則制定了非與檔案相關的人員或沒有通過批準的人員是不能進行查閱的。這樣一來就使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管理工作得到了保證。

2 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2.1 管理意識不強,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利用率低

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管理工作對各項工作的開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信息資源的有效利用可以帶來巨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但是許多單位長期以來重“藏”輕“用”,對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利用產生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缺乏廣泛的宣傳,因此使員工對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利用效益知之甚少。由于對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工作重視程度不夠,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信息資源開發不足,造成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利用率不高。

2.2 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硬件投入及經費不足

近年來,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計算機及網絡技術在管理中廣泛運用,管理手段不斷進步。而運用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管理檔案的單位較少,基本還采用手工收集、檢索,信息量小,不利于檔案的收集、利用和開發。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室建設不標準、不規范,檔案柜陳舊老化,檔案保管條件簡陋。

2.3 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專業人員業務素質不高

目前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管理專業人員隊伍在專業素質、理論水平、文化程度等方面參差不齊,與時展的要求懸殊較大。

2.4 文物保護工程中的管理制度陳舊

由于規章制度的缺乏,或者是規章制度得不到有效執行,基層處罰工作不力人員時,往往被上層勢力姑息縱容而失去效力,部門管不住人,某些人囂張氣焰日勝。反映在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管理上就顯出了諸多混亂跡象,如借閱不登記現象屢有發生,管理者雖心有怨言,卻裝“老好人”,糊糊涂涂地借出,迷迷糊糊地收回,怕得罪所謂“內部人”,而這些“內部人”也是十分不自覺,未裝訂的檔案違反制度東借西看,是想查資料、客觀上有利于工作的開展,還是想泄露信息,尋求權益呢?有時陰暗層面很難放在陽光下來晾曬。這里所謂的管理僅是開門送材料,關門堆資料,沒有借閱登記本,工作就是混日子。檔案收集工作不嚴密,就會造成關鍵資料的缺省,檔案文件完整性受損、管理措施的滯后制約了檔案管理手段的創新與升級,陳舊的毫無章法的管理手段只能造就低層次的缺位管理。制度制定時缺乏集中統一性,把關不嚴,使得檔案管理陷入混亂的現象。

3 加強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管理工作的措施

3.1 關于文物檔案工作,各檔案藏品狀況雖不盡相同,但必須嚴格按照《中化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檔案館藏品管理辦法》等規定去做

1991年11月19日國家文物局印發的《藏品檔案填寫說明》是規范著錄工作的最基本依據。《說明》對檔案填寫的格式、文物定名、鑒定、文物總登記號、文物分類號、檔案編號、時代、作者、數量、質地、色澤、用途、來源、尺寸、重量、形狀、入藏日期、征集經過、流傳經歷、修復、裝裱、復制記錄、現狀記錄、照片拍照等方面都作出了具體規定,各博物館應根據各自的館藏實際,按照統一的定義進行完善和整理,使之統一分類、統一格式和內容。

3.2 夯實基礎,扎實做好“四有”工作

文物保護單位的“四有”指的是有保護范圍及建控地帶,有保護標志,有記錄檔案,有專門的保護管理機構或專人負責管理。各市、縣要按照《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標志說明、記錄檔案和保管機構工作規范(試行)》的要求,對本轄區內文物保護單位的“四有”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和清理,凡保護范圍和建控地帶尚未劃定的或界線不清楚的,要立即會同城建部門進行合理劃定并報同級政府公布;沒有保護標志和界樁的要及時豎立,損壞的要及時更換;要不斷補充、完善記錄檔案,逐步實現記錄檔案的信息化;要健全保管機構,配齊保護人員,延伸文物保護員網絡,切實把“四有”工作落到實處。

3.3 增強檔案意識,堅持規范建檔

在文物保護工程中一定要增強檔案意識,只有這樣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工作才能做到因地制宜靈活有效。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要全面反映博物館的各類信息,應包括文物保護工程中的藏品檔案、陳列展覽檔案、資料檔案等,以每一件器物或每一個文物為基本建檔單元,包括每一件文物的狀態及變化特征,及每個展覽與外部環境之間的聯系。通過收集、整理各項資料,詳細甄別分類,確保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管理的目的,在于服務和利用,因此要增強檔案工作與文物保護工程中的發展的貼近度,更好地發揮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的服務作用和應盡的職能。

3.4 加強培訓力度,努力提高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管理人員的素質,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一是要明確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管理負責人、檔案員的崗位職責,形成覆蓋全部的檔案管理機制。二是要堅持統一領導、分散建檔、集中備案的原則,按照完整、準確、翔實的要求,按照規范、標準的原則整理歸卷、立卷,把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整合為相互獨立,又不可分割的整體,最大限度地提高文物保護工程中的檔案工作的檔次。三是要加大檔案工作規范化管理力度,把檔案管理納入綜合目標量化考核范圍內進行考核,使立卷的檔案內容能夠科學分類、流程清晰、檢索方便,實現最大程度保存文物歷史信息的目的。

在檔案管理基礎工作的各個環節中計算機數據的準備工作是一個大工程。檔案館信息化建設涵蓋保管、研究、陳列、教育和行政管理等博物館各項工作流程,核心是藏品信息數據庫建設,重點在于把好藏品信息的收集整理關和加大信息管理規范化力度。對藏品征集、修復、鑒定、交換、展覽等各種原始信息和相關信息盡可能做到收集齊全、分類整理;根據國家文物局印發的《檔案館藏品信息指標體系規范(試行)》等文物工作規范,錄入藏品信息,做到格式規范、填制準確。文物調查及數據庫管理系統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文物調查”項目)旨在通過數字化手段開展文物調查,掌握基礎資料,提高管理水平,是推進文物、檔案館事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

強化訓練,對檔案工作者分層次進行基礎知識教育、高級理論培訓及文博專業檔案專業教育,培養一支具有一定數量和質量的年輕的檔案生力軍,使他們不僅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而且具有較強的開拓創新意識。

我國文物檔案事業信息化工作需要多方面的支持。其中最為關鍵的是領導者的現代化意識水平。檔案館信息化并不是單純的技術與設備的簡單組合,它同時牽動管理觀念、管理模式的轉變,工作體系、管理機制和規章制度的改革,這對長期以來沿襲傳統工作模式運行的博物館來說的確是一門全新的課題。推進檔案館信息化建設,首先要解決的不是資金、技術和人才問題,而是思想觀念和認識問題。面對機遇和挑戰,檔案館工作者應樹立信息時代的新觀念、新思路,掌握處理問題并解決問題的新辦法和所采用的新途徑。用信息化的思想指導檔案館的各項工作,將信息化的工作方法貫穿到檔案館的各項工作中,并成為每一個檔案館工作人員自覺規范、指導自己工作的行為準則。在借鑒吸取傳統管理成功經驗的同時,尋求傳統與現代的最佳契合點,理順檔案館各項工作所涉及的信息采集、重組、加工、分析與研究等過程,營造出有利于進行博物館信息資源開發的良好環境。

4 結語

綜上所述,文物檔案管理現代化是檔案館實現科學化、現代化管理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檔案館工作者要進一步對現代化管理作深入的研究和不斷的創新,以信息化促管理,以現代化管理出效益,打響檔案館文化品牌,努力實現文博資源的全社會乃至全人類共享。

參考文獻

[1]鄭力鵬;黃文錚;;文物建筑保護工程的檔案管理工作[J];蘭臺世界;2008年01期

篇2

[關鍵詞] 陜西 文物資源 保護

文物是指遺存在社會上或埋藏在地下的歷史文化遺產、遺跡。文物豐富的歷史價值、精湛的藝術價值,值得研究的科學價值對社會發展起著積極的作用。

陜西是歷史文化大省,旅游資源的吸引力主要依靠幾千年祖輩留下來的豐厚文物。所以文物資源是陜西旅游資源的重點保護對象,陜西省內各級政府和民間組織也非常重視省內文物保護的狀況。雖然在文物保護方面已經付出了相當大的努力,但是文物保護的不足,文物危機事件頻繁發生,卻屢次給我們敲響文物保護的警鐘。本文就陜西幾大知名景區文物資源危機事件對文物資源保護不力的深層原因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對策。

一、陜西文物危機事件

1.秦始皇兵馬俑二號坑漏雨

兵馬俑二號坑展廳的主體及網架工程1990年完工,建筑總面積17934平方米,為網架結構,屋頂鋪設了輕型屋面板,同時上面還加鋪了一層防水卷材。但從2001年秋季開始二號坑大廳就出現局部漏雨情況,2004年漏雨點位開始增加;2005年夏秋暴雨時漏雨更加嚴重,竟有10處之多,較嚴重的區域分布在建筑南北兩側和東南部。漏雨現象雖然并沒有給文物帶來重大影響,但從2001年開始的漏雨至今沒有得到解決。

2.大雁塔傾斜

大雁塔的傾斜由來已久,據有關資料:1941年,大雁塔已經向西北傾斜了413毫米。但是許多人把這看成了正常現象,并沒有引起有關方面重視,也未有采取相關措施。致使傾斜速度加快,1983年傾斜度達到894毫米,1996年達到1010.5毫米。大雁塔長久傾斜且速度加快而未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直到1996年陜西省政協常委王蒙在陜西省政協九屆五次會議上提交了一份《讓大雁塔永遠矗立在古城西安》議案后,才引起了廣泛關注。

3.南城墻塌陷

2006年7月25日,西安城墻南門至文昌門段近30米長內側城墻發生坍塌。據調查,城墻塌陷的原因:一是由于歷史原因,二是從2006年7月開始南門至文昌門段內側城墻正在進行398米長的“城墻搶修包砌”工程對城墻的防護措施不得力。

4.法門寺塔倒塌

1654年關中發生大地震,法門寺塔開始傾斜,經多次整修無效。1976年松藩大地震波及到法門寺塔,1981年又逢大雨,傾斜的塔身倒塌了半邊,隨后幾年另一邊也倒塌了。直到1987年4月有關部門在對法門寺塔整理挖掘中,在地宮發現了許多珍貴的文物,才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重視。

二、導致文物危機事件的原因分析

1.文物管理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觀念嚴重存在

《文物保護法》(2002年)明確規定: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然而,為獲取文物的經濟價值,又能規避國家文物法律規定,有關地方政府和旅游部門“創造性”地將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經營理念應用于文物類旅游資源的開發,指出只有將文物單位納入旅游企業,將文物資源進行市場化經營,才能促使文物資源優勢向旅游產品優勢轉化,才能實現文物事業和旅游產業的共同繁榮;只要規劃合理,合同規范嚴格,不會影響文物保護,只會給文物保護帶來更大益處。

這一觀點遭到文化管理部門的反對。他們認為,所謂“所有權與經營權”就是將文物管理權部分或全部轉移給旅游企業,甚至將文物作為一般實物資產租賃,承包上市,這是嚴重違反文物保護法的行為,是違背文物規律的行為,這將對文物事業造成難以估量的破壞性結果。

文物管理部門與旅游部門之間的爭論,表面上看起來是保護與利用之爭。根本的原因在于各自考慮問題的角度和利益取向不同,未能充分反應文物的全面性和合理性。文物管理部門主要責任是保護文物,是公益單位,是要將這些承載著歷史文化信息的文物保護好,并使之得到繼承和發揚,為子孫后代造福。而將文物作為資產經營,企業和個人則更多考慮如何利用這些資產,盡快創造更大的經濟價值。這種只重經濟收益,不重社會收益,忽視國家整體利益,對文物資源采取急功近利的開發利用方式,必然對文物造成損壞、甚至破壞至消失。所付出的代價是用金錢難以衡量的。

2.政府重視度不夠

隨著國民經濟增長速度的日益加快,現代政府重視的問題主要是如何促進經濟的快速發展,而忽視了為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古老的文物資源。雖然政府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文物保護出臺了一些規定,但執行文物保護法規不力,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大量問題無法解決,致使部分文物資源無法收到應有的保護。陜西的古遺址、古建筑、國家級文物數量之多,在全國各省區中居于首位,是當之無愧的“文物特大省”,但這些風燭殘年記錄歷史史實的珍貴的文物卻無法得到應有的待遇。兵馬俑坑多年漏雨,大雁塔不斷傾斜,埋葬中國古代帝王最多的咸陽塬,盜洞之多令人難以想象。這是其一。

政府重視不夠的另一表現是文物保護資金投入嚴重不足。陜西是文物大省,全省各地的博物館眾多,但由于陜西經濟發展緩慢,政府對文物保護的投入無法滿足需求。與其他省市相比,資金投入相對低下,如上海市政府對上海博物館一個館每年的投資約一個億。2000年北京市為保護文物資源啟動了“3.3億工程”,即三年間市財政共撥出文物修繕專款3.3億元,這一舉動帶動了社會各方面的配套資金接近50億元,用于北京各處文物保護;2003年北京市又啟動“人文奧運文物保護計劃”,總投資6億元文物修繕專款,進一步提升文物保護單位文物建筑的保護質量。而陜西省每年對全省所有博物館的業務經費大致有1000萬,分到陜西眾多的博物館就更是微不足道。

三、加大文物資源保護力度的對策分析

1.切實規范文物保護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文物必須依法進行保護,尤其在今天,文物保護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需要法律,為此,文物管理工作不但要深入貫徹《文物保護法》,還需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法規體系建設,并以法律手段規范和加強文物管理工作。同時,多級文物行政部門要進一步明確崗位職責,正確履行法律所給予的權利與責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確保文物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的發展。

2.建立健全文物管理體制

1997年國務院在《關于加強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各部門將文物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領導責任制。國家文物局也正在制定《文物保護“可納入”工作規范》,并將“五納入”的各項工作指標定性定量,使地方政府在執行中有所遵循。為此,要不斷深化文物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機構建設和制度改善;在機構改革中,不僅要加強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建設,還要加強市、縣文物管理機構建設;在加強文物保護隊伍建設中,采取有力措施對各級文物管理局,博物館,文物保管和考古單位的負責人進行培訓,使他們能夠適應新時期崗位職責。加強文物保護人員的管理培訓之外,各級政府管理部門也應該妥善處理文物管理人員的福利待遇等問題,讓工作人員工作之余免除后顧之憂,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文物管理工作上。

3.廣開渠道,解決文物保護經費嚴重不足

西方國家博物館經費來源主要是國家撥款,企業贊助和社會捐助。我國文物保護的責任在各級政府。目前,國家財政撥款給文物博物館的經費已相當有限,根本無法滿足文物有效保護。為此,提出以下幾個解決方法:

(1)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逐級配套”的原則,各級政府在安排年度財政預算時,都要根據轄區文物保護的實際需要,把文物保護經費納入預算,并隨財政收入的增長同步增長。逐步從根本上解決文物保護資金短缺問題,真正實現文物的有效保護,進一步推動旅游業持續發展。

(2)廣開渠道,多方籌集文物保護資金。對于那些可以取得收益的文物保護項目,在保護國家利益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廣泛吸引合資,合作者。大力提倡一些企事業單位,以資金、技術設備、土地等各種資產投資方式直接參與文物保護。有條件的地方或單位,可設立文物保護專項基金,從各種渠道用各種形式吸引資金保護稀缺文物資源。另外,可以積極爭取國外政府和組織的援助,并鼓勵境外各界投資保護文物。比如,1996年紹興曾以古城保護名義,向世界銀行申請貸款,終于在8年后,獲得了世行4412萬美元貸款用于紹興文物保護,紹興的這一舉動,在創新文物遺產保護融資模式上成為國內同行學習的典范。

(3)開征文物資產稅。《文物保護法》明確提出,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變化而改變。《民法通則》對所有權的解釋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被開發利用的不可平分的文物和館藏文物的所有人是國家。作為特殊的民事主體,國家對這些非勞動要素享有利用文物創造經濟價值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為此,從文物經營單位的門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文物保護基金,用于已被開發利用的文物單位和未被開發利用的文物單位的保護和修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文物保護經費不足狀況。

4.加強社會對文物保護責任意識教育

對文物的保護應以預防為主,其主要在于保護一些古遺跡和遺址免受可能的威脅或危險,為此,從各方面加強社會對文物保護責任意識教育。同時,還要加強對文物保護重要性的正面引導宣傳。尤其是旅游景區在做好旅游宣傳的同時更應該重視的景區的保護宣傳。在文物開發利用過程中必須確立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即要以保護為主。

5.借鑒國際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先進理念

我國旅游業起步時間較晚,開發經驗少,特別是在文物旅游資源的開發方面因為需要大量專業知識作指導,更應該多借鑒國外在文物保護與旅游開發合作方面的成功案例。保護文物就是保護人類文明,這是國際社會的共識。世界上一些在文物保護方面走在前列的國家如意大利、西班牙、法國、希臘、埃及、美國、日本等國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國際博物館協會等國際組織在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方面的原則、規章和慣例的研究成果是值得我們借鑒和參考。

參考文獻:

[1]文物保護法.2002

[2]國發:關于加強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1997〕13號

[3]第二屆文化遺產保護國際會議的縱深思考.浙江在線,2006(6)

[4]李俊梅:歷史文物旅游資源的現狀及發展對策.河南社會科學,2003(1)

[5]梁雨華:文物旅游:文物保護與旅游開發的雙贏.文史雜談,2004(4)

篇3

關鍵詞:文化遺產 尤溪縣 保護 開發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但隨之歷史的更替,不少文物因各種原因已不復存在。為實現新時期文化遺產保護的可持續發展,使更多的文化遺產納入保護范圍 ,尤溪縣將按“十二五”規劃要求提升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1處、歷史文化名村1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10處、縣級文物保護單位52處,年文保單位搶救修繕經費達100萬元以上,體現了尤溪縣對文化遺產保護高度重視。

一、前期尤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工作開展情況

1.落實文物普查,夯實基礎工作

1958年,為響應國務院在《關于在農業生產建設中保護文物的通知》中提出:“必須在全國范圍內對歷史和革命文物遺跡進行普查工作”。尤溪縣開展了第一次全國文物普查,這個時期因工作剛起步,專業人才缺乏,只發現了3處古文化遺址。1982年,尤溪縣開展了第二次全國文物普查,從1月11日起,歷時10個月,普查15個鄉鎮,179個大隊,251個自然村,征集文物300余件,重新查清古遺址39處,古建筑45處。其中最重要的是1982年4月13日在梅仙公社乾美大隊橋尾村朱熹后裔朱培清家發現的明刻本《紫陽朱氏建安譜》以及1983年后尤溪縣境內發現的17座之多的南、北宋時期的壁畫墓葬。2007年4月開始,開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這次全國文物普查于2011年12結束,旨在全面掌握不可移動文物數量、分布、特征、保存現狀、環境狀況等基本情況,更好地保護文物。

2.加大監管力度,開展文物修繕

歷經三次的文物普查,使尤溪縣的文物資源得到充分的了解,尤溪縣共有文物保護單位64處,其中國歷史文化名村1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10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登錄不可移動文物點691處,其中復查111處,新發現580處。1、加大監管力度,分別與全縣文物保護單位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和配齊文物安全管理員,堅持每月文物安全巡視制度,重點在汛期、春節期間對全縣古建筑文物保護單位進行安全檢查,編撰了《尤溪縣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手冊》和《保護文物,人人有責》宣傳單下發至各有關部門與單位,明確職責,規范制度管理。2、推進文物修繕工作。建立文物保護管理制度。制定了《各級文物單位修繕審批辦法》等10多項文物保護制度,責任部門及時掌握文物建筑的使用情況和修繕計劃,對于這些文物建筑的施工建設,文物部門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程序監督和業務指導。

二、尤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工作中存在問題

1.專門保護機構及專業文物保護工作人員匱乏

由于文化遺產保護涉及的專業性強,目前尤溪縣專業文物保護機構較缺乏,具有專業素養的文物執法工作人員較少,現有的工作人員缺乏全面精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各鄉鎮文物保護工作人員身兼數職、精力分散,難以全力投入到文物普查和保護工作中,使得文物普查和管理工作得不到有力支持。

2.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制不夠完善

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需要各部門各單位大力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進。根據市政府和上級文物部門的要求,全縣文化遺產的組織協調、統籌管理都需要科學完善的工作機制提供平臺,但尤溪縣的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機制和制度還有待完善。

3.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項費用相對不足

目前,尤溪縣有2個國家級、10個省部級、52個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結合尤溪縣文物項目現實情況,文物修繕、管理、安防等保證工作深入開展的專項經費投入相對不足,影響到專項工作的進度和深度。

三、開展尤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的途徑分析

1.強化隊伍建設,提高工作人員職業素質

建立人才引進機制,打開用人渠道,從社會、高校、科學院等多方引進文物保護工作專業人才,充實縣級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隊伍;建立好專業管理人員信息檔案,將文物保護專業人員納入編制,在各鄉鎮設置文物保護專職管理人員;對工作中發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進行培訓指導,提高管理人員的執行力和業務能力;建立管理人員責任督查制,把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鄉鎮文化活動中心考核體系。

2.完善工作機制,加強規范化管理

隨著文化遺產工作不斷推進下,要建立一套符合現實發展的工作機制和模式。一是繼續完善和健全文物保護機制,進一步收集和梳理重點歷史保護區、歷史保護文物的歷史發展資料,做好電子信息化錄入和網絡建設,開展重點課題調查研究,加強對縣內歷史保護建筑的綜合性修繕和功能性利用。二是設立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例會制。研究制定好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的具體管理辦法,規范項目申報、審批論證、資金使用等流程,對保護單位及傳承人的管理、傳承基地及傳承人工作室的建設等應有明確要求。三是建立文物保護專家委員例會制度,定期組織專家團隊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專業指導和咨詢,針對棘手問題聽取專家意見,提高工作完成質量。

3.進一步加大財政投入,做好組織保障

《文物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國家用于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長。” 隨著文物保護工作的不斷推進和深入,文物保護工作的項目也隨之增加,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財政經費的落實工作。文物保護單位可以適當增加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的申請,針對國家級、市級和縣級三個層面的重點項目和特別項目應投入相應的專項保護經費,力爭提高重點文物的保護補貼和修繕維護費,多渠道滿足保護需求。

參考文獻

篇4

關鍵詞:文物保護完善策略中國

文物體現了一個國家、民族或群體的成就、價值和信仰,在塑造共同的身份認同感和歸屬感進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保護文物是對國家、民族歷史和傳統的尊重,是傳承和發揚民族文化的需要,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體現。因此,建立文物的保護機制,制止文物的非法流轉,就顯得尤為重要也是在情理之中了。具有五千年璀璨歷史文化的中國蘊藏著豐富的文物資源,中國文物流失的歷史讓人痛心,文物非法流轉的現實讓人堪憂。保護現有的文物,遏制文物的進一步非法流轉是一個需要關注的問題。新世紀的中國應在文物的保護方面有所作為。借鑒國際經驗,完善中國的文物保護制度,堅持文物領域的國內保護與國際交流并行,應成為今后發展的趨勢。

一、建立文物保護的激勵機制

(一)鼓勵上交新發現文物

根據我國2002年《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將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盡管法律明確規定對主動上交發現文物者進行物質獎勵,但多數情況下這種獎勵只是“名義上”或者“象征性”的,無法激勵文物的發現者積極上交。在一些國家,例如韓國,根據法律,發現文物也必須上報有關權力機關。對發現者的補償視文物發現地的權屬而定。如果發現地屬國有土地,則發現人獲得的補償數額是文物價值的一半;如果土地屬私人財產,則土地所有人和發現人各得文物價值一半的補償額。根據韓國的經驗,有學者認為,“政府給予發現人較高的價格補償是阻止走私和非法交易的最好方法。”為鼓勵上交新發現文物,應該通過激勵機制向文物的善意發現者支付合理的現金補償。盡管補償金不一定與發現文物的市場價格相同,但如果政府給予的獎勵接近文物發現者可能從黑市交易中獲得的非法收益,文物的發現者也必定樂意上交,因為這畢竟是合法行為。

文物保護經費的短缺是給予發現者補償面臨的一大困難,沒有相應的財力支持,合理補償是不可能的。但正如在修改《文物保護法》時一些專家建議的,文物保護經費除了規定國家應給予相應的經費保證外,還應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多方籌措文物保護資金。但任何激勵機制都不能成為刺激文物盜竊和非法盜掘的誘因。僅有偶然發現文物的善意發現者才能獲得補償,任何人都不能為了獲得補償而專門尋找甚至盜掘文物。除了金錢激勵機制外,政府還應向公眾表明對積極上交文物者的認可,通過媒體大力宣傳,真正使物質和精神獎勵落到實處。

(二)稅收激勵機制

在有些國家,例如在英國,當私人處理其擁有的文物或藝術品時,國家則鼓勵將其轉讓給國內的公共收藏機構,這也成為英國控制文物藝術品出口的一個策略。一些稅收立法條文即是以此為目的而制定的,例如,只要某物品被英國稅務部門指定為“國家遺產類”財產,嗣后的遺贈和生前的轉讓就可免稅,但條件是該物品必須永久性地留在英國。這種機制可以激勵具有重要歷史和科學意義的文物的所有人將其文物留在國內,這一方面有利于對國家遺產的保護,避免重要的文化遺產流失境外;另一方面也確保了公眾的合理接觸機會。在其他一些國家,屬于私人所有的收藏或古老建筑如果向公眾開放,也可以獲得稅收方面的減免。

在我國,從2002年6月25日起,由國務院文物管理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接管境外機構、個人捐贈、歸還和從境外追索方式獲得的中國文物進口,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這一規定為促進流失境外的中國文物重回國內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該辦法并不適用于民間收藏機構。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公司和其他企業、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捐贈財產用于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這一規定也僅適用于個人、法人和組織的捐贈。目前還沒有類似國家鼓勵個人將文物轉讓給國有收藏機構的其他稅收激勵機制。今后隨著個人收藏的逐漸升溫,個人博物館也將在各地出現,規模也會越來越大,有些可能還會超過國有博物館。為了豐富廣大公眾和收藏愛好者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時也真正使個人博物館成為國有收藏機構的有益補充,應通過經濟杠桿,例如減免稅收等激勵個人博物館向公眾提供優質的服務甚至免費開放。

另外,為了進一步鼓勵流落海外的中國文物藝術品回歸,也促進其他國家的文物藝術品進入中國市場,應降低藝術品進口的關稅。藝術品進口關稅稅率從1998年以來,已由30%降到12%.但實際情況是,由于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等多種稅費的累積,藝術品進口的綜合稅率最終已經超過30%。而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經濟發達和文化發達國家均采取了低關稅,甚至是零關稅的措施來鼓勵藝術品的引入。因此有專家建議降低藝術品進口關稅,最理想的是實行零關稅,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則逐年遞減;對于從香港、澳門地區進口的藝術品實行零關稅制度;對海外回流的藝術品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對于購買海外回流藝術品的機構和個人免除各種消費稅等。

降低藝術品進口關稅,有利于引進更多的國外優秀藝術品,有利于海外中國文物和藝術品的回流。近年來,海外藝術品進入中國藝術品拍賣會已經是平常的事情,大量中國文物藝術品從海外回流也成為藝術品市場的一個獨特現象,如果我國仍堅持藝術品的高關稅政策,意味著我們將要花費更多的代價來收購這些作品。

二、規范文物的收藏和拍賣

2002年《文物保護法》專門規定了民間收藏,規范文物的流通,但由于《文物保護法》是規范涉及文物行為的法律總稱,對文物的收藏不可能規定得很詳盡。對此相當一部分人認為,對民間收藏文物應采取鼓勵的態度予以支持,有些內容規定宜粗不宜細,只要是不違法,就應允許。國家應該集中有限的經費,保護好文物精品。但同時也應看到,由于文物買賣一本萬利,大部分人從事文物買賣是為了獲利而不是為了真正的收藏,對民間收藏文物的流通若不加以引導和適當控制,就會誘發文物倒賣和投機行為,極有可能為非法挖掘的地下文物開辟一條銷贓渠道。因此,國家還應盡快出臺文物收藏法,具體規范收藏行為。文物法與收藏法雖有一定聯系,但畢竟是規范不同社會行為的法律。在此之前,也可以先制定相應的指導性意見,建立民間文物收藏鑒定、登記和轉讓制度,規定只有進行過鑒定、登記的文物才能進入流通領域進行合法交易。從國際上看,大部分國家,特別是文物資源豐富的國家,為了保護本國的文化遺產以及維護文物市場和民間收藏的正常秩序,都對文物的買賣和收藏實行鑒定、登記和轉讓制度,規定只有進行過鑒定、登記和注冊的文物,才能進入流通領域,才能合法收藏。

現今,國內進行文物拍賣的拍賣行有一百余家,但拍賣市場并不規范,除了拍賣品難以保證較高的水準,有哄抬價格之嫌外,專家的鑒定也存在一定的問題,“贗品、炒作、缺乏誠信成了這個行業的最大問題”。此外,貨源不足、文物人才緊缺以及相關法規的不完善也給我國流失文物的回流帶來一定消極影響。

按照行政法規和法律的規定,拍賣交易中可以要求“身份保密”,于對拍賣進行“記錄”的條款能否得以實施和發揮作用值得懷疑。根據2002年《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記錄或者未將所作記錄報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這遠遠不能對未作記錄或作虛假記錄的拍賣企業起到震懾作用,完全有可能使非法來源文物通過拍賣“漂白”了身份。

盡管法律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的監督檢查,但在文物拍賣市場的監管上,更存在著體制安排上的嚴重缺陷,使得國家對文物拍賣的管理從標的來源到拍賣的全過程缺乏有效的監管,以致違規經營、超限經營和暗箱操作嚴重。

根據2002年《文物保護法》第58條的規定,國家可以對拍賣的珍貴文物行使優先購買權,購買價格由文物收藏單位和委托人“協商確定”,但未規定協商未成該如何處理,是強制收購還是由當事人撤回拍賣并不清楚。如果當事人考慮到政府不太可能以市場價購買拍賣文物的話,就會想方設法逃避有關部門的審核、監督,甚至通過非法渠道將文物出手。

不規范的文物拍賣活動,擾亂了拍賣市場的正常秩序,損害了拍賣行業的聲譽,同時給文物保護與管理工作帶來巨大沖擊。文物拍賣是文物經營的主渠道,規范文物拍賣對形成健康有序的文物流通秩序和文物市場,促進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因此,首先必須嚴格規范文物拍賣許可證制度和專業人員資格考核制度。2004年5月,國家文物局重新對拍賣公司的資質進行審核,這是自1992年我國出現文物拍賣以來,國家文物局第一次就文物拍賣資格進行審核。從2004年5月1日起,沒有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拍賣公司將不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

根據文物市場現狀,為保護古遺址、古墓葬等不受破壞,國家對經營第一類文物從嚴控制。現在未從事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申領許可證,暫批準其經營第二、三類文物。為加強拍賣企業人才培養,使專職人員符合法規規定的條件,從2007年起,各文物拍賣企業將不得聘用離退休人員申請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格。另外,對取得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拍賣企業和取得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年審,如果發現違規現象,文物部門將重新考慮該公司的文物拍賣資格。

此外,還要完善文物拍賣鑒定制度。文物拍賣的核心是鑒定。一些拍賣業內人士建議,由拍賣協會出面,設立民間的、非營利的專業機構,定期對拍賣公司進行中立、公正、客觀的評估,定期對社會公布。重要拍品的鑒定,就可以直接由這個非營利的專業機構完成,而不必由拍賣公司自己聘請顧問。只有鑒定的中立,才能保證鑒定的公正。進一步加強文物拍賣行業自律,盡快建立一套由買家、賣家、拍賣公司和鑒定人員共同遵守的職業道德和信譽機制。

三、實施開明的文物出口管理政策

2002年《文物保護法》摒棄了一切文物屬國家所有的思維,從法律上明確承認了文物的私人所有權和中國文物市場存在的必要性。但這并不意味著國內外市場對中國文物的需求就因此可以得到滿足。根據現行法律,進入市場流通,可以交換和轉讓的只能是傳世的文物,出土文物和館藏文物是不能買賣的,而且,在文物專家看來,《文物保護法》規定的“交換”是物與物之間的交換,不是買賣行為;“依法轉讓”指的是有償轉讓,公民可以將其收藏的文物賣給文物商店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還可以到具有拍賣文物資格的文物拍賣企業委托拍賣,不能私下轉讓。也有人持不同意見,認為應允許公民個人收藏的文物在公民之間進行流通,改變現在的拍賣合法、市場交易合法而民間買賣和私下交易違法的現象。一般文物的流通,只要其來源合法,且不是以走私或其他非法形式進行交易都不應被禁止。在《文物保護法》的修改過程中,許多人認為應放寬國內的文物買賣控制,減少政府對合法文物市場的干預。

早在1974年中就指出,文物部門應防止只注意收藏、不注意出口的片面思想,要積極采取措施評估和挑選可以出口的文物,將其提供給外貿部門出口。根據這一通知,對“時代較晚、有大量復品、又無收藏價值的一般文物”,可適當地組織出口,而且要充分意識到國際市場上供求關系的變化。稍后1979年出臺的《文物特許出口管理試行辦法》指出,“根據國際文物市場變動情況,抓住有利的時機,以出口少量的文物,換取較多的外匯,支援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的建設。”可以出口的文物包括存在大量復品、沒有科學利用價值或在國內無保留價值的三級以下的文物。

在第一次修改《文物保護法》時,就有意見認為應開放國內文物市場以遏制文物走私,減輕文物保護重負,同時也可以增加財政收入。盡管這種觀點在當時只占少數,但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文物管理領域最重要的進展之一就是國家逐步放寬了實行多年的嚴格的文物交易政策。從世界范圍來看,文物需求旺盛的市場國一直堅持認為,文物資源豐富的來源國的出口立法應允許文物的國際交流和租借,也應在一定的范圍允許將不太重要或重復多余的文物投放市場。“缺乏一個發達的文物市場事實上確保了高度發達的非法市場的生存。”出口控制越嚴,非法市場就越大。一旦合法的市場需求得到滿足,也就切斷了非法販運的獲利來源。僅將最重要的文物留在國內,而允許一部分出口,才能實現出口管制立法的目的。

中國經濟的繁榮促生了一批新興的富庶階層,尤其是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有越來越多的文物商店向國內購買人和外國人開放,文物收藏者的規模在逐步擴大。現今,私人收藏者也開始建立個人博物館并舉辦個人收藏展覽,也許將經過揀選的充裕的文物投放市場能更好地保護國家無暇顧及的文物。另外,這也為改善國有收藏機構條件、進行考古調查和發掘籌集更多資金增加了另一條渠道。

經濟上的發展給中國文物保護帶來的變化不僅要表現在中國保護文物的能力的增強,而且還要使中國的文化遺產能夠讓世界上更多的人有機會了解和欣賞,籍此擴大中國文化在世界上的影響力。但任何開明的文物出口管制政策的實施都有一個漸進發展的過程,文物的出口必須按照文物的價值和意義進行精心的選擇,哪些應留存在國內,哪些應投放市場滿足市場需求必須經過慎重的揀選。有一點必須指出,限制文物流通不能僅以文物的年代為標準,在國內留存價值不大的復品和冗余文物應投放市場。

四、促進文物保護中的公眾教育與公眾參與

我國政府通過加入和批準文物保護的國際公約加強了與國際社會的合作。為了宣傳和促進這些公約的實施,近年來國家文物局開展了全國范圍內的公民意識教育計劃,邀請了來自國際刑警組織、世界海關組織、國際博物館學會和失蹤藝術品記錄組織的專家來華交流經驗。今后,各級政府應積極通過開展教育計劃促進文物的保護,讓人們尤其是文物資源豐富地區的人們充分了解文物的價值和保護文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教育應注重加強人們對文物的非經濟價值的了解和欣賞,廣泛宣傳2002年《文物保護法》和1997年《刑法》關于文物違法犯罪行為的規定,使廣大公眾意識到文物保護的重要性,盜掘和走私文物的嚴重后果以及政府打擊文物犯罪的決心。應對從事文物管理和保護的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化的培訓,提高文物保護的水準。還要對相關的行政管理和執法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防止、等腐敗現象的滋生。盡管教育不能及時解決面臨的問題,但在保護文物的長期過程中卻是不可或缺的手段。

教育應成為未來我國文物保護中的關鍵因素,青少年的教育更是至關重要。2004年7月,第28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在我國蘇州召開,大會通過了《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蘇州宣言》,呼吁國際社會和世界各國要更加重視青年人在世界遺產保護中的作用,加強針對青年人的世界遺產保護教育。《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蘇州宣言》作為實現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集體行動的綱領,其目標是讓全世界所有青少年均接受世界遺產教育,確立保護世界遺產的意識,自覺擔負起保護世界遺產的責任。

我國境內已發現的遺址有40萬處,許多遺址都在荒野或邊遠地區,而由于許多地方保護資源嚴重不足,保護工作難以到位。所以要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到文物保護中來。我國已經在一些省份開展文物保護的實驗性工作,例如將遺址的保護工作分配給當地居民,并向其支付報酬等。

五、加強文物保護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積極為文物的國際交流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和政策上的支持,與有關國家在文物保護方面達成關于資金援助、人員培訓、技術開發和考古研究等的協議或安排。通過形式多樣的文物展覽促進國際文化交流。重視文物領域的國際技術合作和信息交流,與其他國家開展合作研究,促進中國文物的保護和研究水平。

通過和有關國家簽訂類似于美國和拉丁美洲國家之間訂立的雙邊條約建立文物返還和交流合作機制。我國除了加入主要的文物保護國際公約外,還與一些國家在打擊文物走私方面開展合作,達成了關于文物科學和技術交流的雙邊安排。近些年來,還與許多國家在返還被盜或走私文物方面達成了雙邊協議。截至目前,我國已經與美國、秘魯、印度、意大利、菲律賓、希臘、智利、塞浦路斯、委內瑞拉等國家簽署了防止盜竊、盜掘和非法進出口文物、促進文物返還和交流的雙邊協定。根據這些協定,雙方承擔義務禁止并防止對方國家的被盜、非法出口或販運的文化、考古、藝術及歷史財產進入本國。

這是我國政府按照已經加入的文物保護國際公約的原則和精神在文物的保護和返還問題上與他國加強雙邊合作的結晶。這些重要的雙邊合作協定表明了我國政府通過雙邊合作保護文化遺產的決心,反映了使文物在被盜或非法出口的情況下得以盡早收復并使之受到保護的愿望,對于防止被盜或非法出口的文物的流轉將會起到積極的遏制作用,同時也會對國際社會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努力產生積極影響。這些協定的成功簽署與運作為今后中國與更多的國家在文物追索、技術交流、人員培訓、文物展覽等方面開展交流與合作提供了有益借鑒。

文物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在弘揚我國優秀文化,擴大中國文化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增進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的友誼等方面發揮著日益重大的作用。

結語

文物的保護始于國內。國內保護措施的實施是促進國際合作共同致力于遏制文物非法流轉的一個重要起點,國際合作對保護文物的國內努力則起到重要的補充作用。國際法律規范和國際合作不能取代國內立法及其保護措施的完善,沒有任何國際公約能夠替代有效的國內政策。為了營造有利于文物保護的氛圍,我國應制定和實施恰當的國內文物政策,使之既能有效保護國內文物,又有利于文物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這樣才能使其他國家尤其是文物市場國在文物保護和返還問題上表現出更大的合作意愿。

我國應將更多的資金和技術投入到文物保護基礎設施、人員培訓、登記歸檔、考古遺址的監管等方面;還要開展教育計劃,通過教育讓人們了解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和非法交易的危害以及現有立法的主要內容等;我國的國內文物立法應盡量做到具有明確性,出口管制法應有合理的范圍,出口限制的范圍盡量縮小,重點放在具有特殊的文化、歷史和科學價值的文物、考古物品和瀕臨危境的文物;通過實施稅收和其他物質或精神激勵機制鼓勵個人將重要的考古物品和其他文物留存在國內;還應積極鼓勵租借、巡展和其他形式的文物國際交流,制定出文物交流和共享計劃,并通過鼓勵國內無實質性保存價值的文物的出口盡量滿足國際市場對中國文物的需求。這樣就可以在更廣泛的意義上實現國際公約所倡導的增進對人類文明的認識、豐富各國人民的文化生活并通過國家、民族之間的溝通和交流促進相互尊重和了解。

注釋:

【1】參見《文物保護法》第12條第4款。

【2】SeeCulturalPropertyForum:TheExportPoliciesofChina,Korea,andJapan,JapanSociety,NewYork,April9,2003,

【3】《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接受境外捐贈、歸還和從境外追索的中國文物進口免稅暫行辦法》(2002年6月25日,財稅〔2002〕81號)第5條。

篇5

一、建立文物保護的激勵機制

(一)鼓勵上交新發現文物

根據我國2002年《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將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盡管法律明確規定對主動上交發現文物者進行物質獎勵,但多數情況下這種獎勵只是“名義上”或者“象征性”的,無法激勵文物的發現者積極上交。在一些國家,例如韓國,根據法律,發現文物也必須上報有關權力機關。對發現者的補償視文物發現地的權屬而定。如果發現地屬國有土地,則發現人獲得的補償數額是文物價值的一半;如果土地屬私人財產,則土地所有人和發現人各得文物價值一半的補償額。根據韓國的經驗,有學者認為,“政府給予發現人較高的價格補償是阻止走私和非法交易的最好方法。”為鼓勵上交新發現文物,應該通過激勵機制向文物的善意發現者支付合理的現金補償。盡管補償金不一定與發現文物的市場價格相同,但如果政府給予的獎勵接近文物發現者可能從黑市交易中獲得的非法收益,文物的發現者也必定樂意上交,因為這畢竟是合法行為。

文物保護經費的短缺是給予發現者補償面臨的一大困難,沒有相應的財力支持,合理補償是不可能的。但正如在修改《文物保護法》時一些專家建議的,文物保護經費除了規定國家應給予相應的經費保證外,還應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多方籌措文物保護資金。但任何激勵機制都不能成為刺激文物盜竊和非法盜掘的誘因。僅有偶然發現文物的善意發現者才能獲得補償,任何人都不能為了獲得補償而專門尋找甚至盜掘文物。除了金錢激勵機制外,政府還應向公眾表明對積極上交文物者的認可,通過媒體大力宣傳,真正使物質和精神獎勵落到實處。

(二)稅收激勵機制

在有些國家,例如在英國,當私人處理其擁有的文物或藝術品時,國家則鼓勵將其轉讓給國內的公共收藏機構,這也成為英國控制文物藝術品出口的一個策略。一些稅收立法條文即是以此為目的而制定的,例如,只要某物品被英國稅務部門指定為“國家遺產類”財產,嗣后的遺贈和生前的轉讓就可免稅,但條件是該物品必須永久性地留在英國。這種機制可以激勵具有重要歷史和科學意義的文物的所有人將其文物留在國內,這一方面有利于對國家遺產的保護,避免重要的文化遺產流失境外;另一方面也確保了公眾的合理接觸機會。在其他一些國家,屬于私人所有的收藏或古老建筑如果向公眾開放,也可以獲得稅收方面的減免。

在我國,從2002年6月25日起,由國務院文物管理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接管境外機構、個人捐贈、歸還和從境外追索方式獲得的中國文物進口,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這一規定為促進流失境外的中國文物重回國內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該辦法并不適用于民間收藏機構。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公司和其他企業、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捐贈財產用于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這一規定也僅適用于個人、法人和組織的捐贈。目前還沒有類似國家鼓勵個人將文物轉讓給國有收藏機構的其他稅收激勵機制。今后隨著個人收藏的逐漸升溫,個人博物館也將在各地出現,規模也會越來越大,有些可能還會超過國有博物館。為了豐富廣大公眾和收藏愛好者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時也真正使個人博物館成為國有收藏機構的有益補充,應通過經濟杠桿,例如減免稅收等激勵個人博物館向公眾提供優質的服務甚至免費開放。

另外,為了進一步鼓勵流落海外的中國文物藝術品回歸,也促進其他國家的文物藝術品進入中國市場,應降低藝術品進口的關稅。藝術品進口關稅稅率從1998年以來,已由30%降到12%.但實際情況是,由于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等多種稅費的累積,藝術品進口的綜合稅率最終已經超過30%。而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經濟發達和文化發達國家均采取了低關稅,甚至是零關稅的措施來鼓勵藝術品的引入。因此有專家建議降低藝術品進口關稅,最理想的是實行零關稅,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則逐年遞減;對于從香港、澳門地區進口的藝術品實行零關稅制度;對海外回流的藝術品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對于購買海外回流藝術品的機構和個人免除各種消費稅等。

降低藝術品進口關稅,有利于引進更多的國外優秀藝術品,有利于海外中國文物和藝術品的回流。近年來,海外藝術品進入中國藝術品拍賣會已經是平常的事情,大量中國文物藝術品從海外回流也成為藝術品市場的一個獨特現象,如果我國仍堅持藝術品的高關稅政策,意味著我們將要花費更多的代價來收購這些作品。

二、規范文物的收藏和拍賣

2002年《文物保護法》專門規定了民間收藏,規范文物的流通,但由于《文物保護法》是規范涉及文物行為的法律總稱,對文物的收藏不可能規定得很詳盡。對此相當一部分人認為,對民間收藏文物應采取鼓勵的態度予以支持,有些內容規定宜粗不宜細,只要是不違法,就應允許。國家應該集中有限的經費,保護好文物精品。但同時也應看到,由于文物買賣一本萬利,大部分人從事文物買賣是為了獲利而不是為了真正的收藏,對民間收藏文物的流通若不加以引導和適當控制,就會誘發文物倒賣和投機行為,極有可能為非法挖掘的地下文物開辟一條銷贓渠道。因此,國家還應盡快出臺文物收藏法,具體規范收藏行為。文物法與收藏法雖有一定聯系,但畢竟是規范不同社會行為的法律。在此之前,也可以先制定相應的指導性意見,建立民間文物收藏鑒定、登記和轉讓制度,規定只有進行過鑒定、登記的文物才能進入流通領域進行合法交易。從國際上看,大部分國家,特別是文物資源豐富的國家,為了保護本國的文化遺產以及維護文物市場和民間收藏的正常秩序,都對文物的買賣和收藏實行鑒定、登記和轉讓制度,規定只有進行過鑒定、登記和注冊的文物,才能進入流通領域,才能合法收藏。

現今,國內進行文物拍賣的拍賣行有一百余家,但拍賣市場并不規范,除了拍賣品難以保證較高的水準,有哄抬價格之嫌外,專家的鑒定也存在一定的問題,“贗品、炒作、缺乏誠信成了這個行業的最大問題”。此外,貨源不足、文物人才緊缺以及相關法規的不完善也給我國流失文物的回流帶來一定消極影響。

按照行政法規和法律的規定,拍賣交易中可以要求“身份保密”,于對拍賣進行“記錄”的條款能否得以實施和發揮作用值得懷疑。根據2002年《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記錄或者未將所作記錄報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這遠遠不能對未作記錄或作虛假記錄的拍賣企業起到震懾作用,完全有可能使非法來源文物通過拍賣“漂白”了身份。

盡管法律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的監督檢查,但在文物拍賣市場的監管上,更存在著體制安排上的嚴重缺陷,使得國家對文物拍賣的管理從標的來源到拍賣的全過程缺乏有效的監管,以致違規經營、超限經營和暗箱操作嚴重。

根據2002年《文物保護法》第58條的規定,國家可以對拍賣的珍貴文物行使優先購買權,購買價格由文物收藏單位和委托人“協商確定”,但未規定協商未成該如何處理,是強制收購還是由當事人撤回拍賣并不清楚。如果當事人考慮到政府不太可能以市場價購買拍賣文物的話,就會想方設法逃避有關部門的審核、監督,甚至通過非法渠道將文物出手。

不規范的文物拍賣活動,擾亂了拍賣市場的正常秩序,損害了拍賣行業的聲譽,同時給文物保護與管理工作帶來巨大沖擊。文物拍賣是文物經營的主渠道,規范文物拍賣對形成健康有序的文物流通秩序和文物市場,促進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因此,首先必須嚴格規范文物拍賣許可證制度和專業人員資格考核制度。2004年5月,國家文物局重新對拍賣公司的資質進行審核,這是自1992年我國出現文物拍賣以來,國家文物局第一次就文物拍賣資格進行審核。從2004年5月1日起,沒有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拍賣公司將不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

根據文物市場現狀,為保護古遺址、古墓葬等不受破壞,國家對經營第一類文物從嚴控制。現在未從事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申領許可證,暫批準其經營第二、三類文物。為加強拍賣企業人才培養,使專職人員符合法規規定的條件,從2007年起,各文物拍賣企業將不得聘用離退休人員申請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格。另外,對取得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拍賣企業和取得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年審,如果發現違規現象,文物部門將重新考慮該公司的文物拍賣資格。

此外,還要完善文物拍賣鑒定制度。文物拍賣的核心是鑒定。一些拍賣業內人士建議,由拍賣協會出面,設立民間的、非營利的專業機構,定期對拍賣公司進行中立、公正、客觀的評估,定期對社會公布。重要拍品的鑒定,就可以直接由這個非營利的專業機構完成,而不必由拍賣公司自己聘請顧問。只有鑒定的中立,才能保證鑒定的公正。進一步加強文物拍賣行業自律,盡快建立一套由買家、賣家、拍賣公司和鑒定人員共同遵守的職業道德和信譽機制。

三、實施開明的文物出口管理政策

2002年《文物保護法》摒棄了一切文物屬國家所有的思維,從法律上明確承認了文物的私人所有權和中國文物市場存在的必要性。但這并不意味著國內外市場對中國文物的需求就因此可以得到滿足。根據現行法律,進入市場流通,可以交換和轉讓的只能是傳世的文物,出土文物和館藏文物是不能買賣的,而且,在文物專家看來,《文物保護法》規定的“交換”是物與物之間的交換,不是買賣行為;“依法轉讓”指的是有償轉讓,公民可以將其收藏的文物賣給文物商店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還可以到具有拍賣文物資格的文物拍賣企業委托拍賣,不能私下轉讓。也有人持不同意見,認為應允許公民個人收藏的文物在公民之間進行流通,改變現在的拍賣合法、市場交易合法而民間買賣和私下交易違法的現象。一般文物的流通,只要其來源合法,且不是以走私或其他非法形式進行交易都不應被禁止。在《文物保護法》的修改過程中,許多人認為應放寬國內的文物買賣控制,減少政府對合法文物市場的干預。

早在1974年中就指出,文物部門應防止只注意收藏、不注意出口的片面思想,要積極采取措施評估和挑選可以出口的文物,將其提供給外貿部門出口。根據這一通知,對“時代較晚、有大量復品、又無收藏價值的一般文物”,可適當地組織出口,而且要充分意識到國際市場上供求關系的變化。稍后1979年出臺的《文物特許出口管理試行辦法》指出,“根據國際文物市場變動情況,抓住有利的時機,以出口少量的文物,換取較多的外匯,支援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的建設。”可以出口的文物包括存在大量復品、沒有科學利用價值或在國內無保留價值的三級以下的文物。

在第一次修改《文物保護法》時,就有意見認為應開放國內文物市場以遏制文物走私,減輕文物保護重負,同時也可以增加財政收入。盡管這種觀點在當時只占少數,但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文物管理領域最重要的進展之一就是國家逐步放寬了實行多年的嚴格的文物交易政策。從世界范圍來看,文物需求旺盛的市場國一直堅持認為,文物資源豐富的來源國的出口立法應允許文物的國際交流和租借,也應在一定的范圍允許將不太重要或重復多余的文物投放市場。“缺乏一個發達的文物市場事實上確保了高度發達的非法市場的存。”出口控制越嚴,非法市場就越大。一旦合法的市場需求得到滿足,也就切斷了非法販運的獲利來源。僅將最重要的文物留在國內,而允許一部分出口,才能實現出口管制立法的目的。

中國經濟的繁榮促生了一批新興的富庶階層,尤其是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有越來越多的文物商店向國內購買人和外國人開放,文物收藏者的規模在逐步擴大。現今,私人收藏者也開始建立個人博物館并舉辦個人收藏展覽,也許將經過揀選的充裕的文物投放市場能更好地保護國家無暇顧及的文物。另外,這也為改善國有收藏機構條件、進行考古調查和發掘籌集更多資金增加了另一條渠道。

經濟上的發展給中國文物保護帶來的變化不僅要表現在中國保護文物的能力的增強,而且還要使中國的文化遺產能夠讓世界上更多的人有機會了解和欣賞,籍此擴大中國文化在世界上的影響力。但任何開明的文物出口管制政策的實施都有一個漸進發展的過程,文物的出口必須按照文物的價值和意義進行精心的選擇,哪些應留存在國內,哪些應投放市場滿足市場需求必須經過慎重的揀選。有一點必須指出,限制文物流通不能僅以文物的年代為標準,在國內留存價值不大的復品和冗余文物應投放市場。

四、促進文物保護中的公眾教育與公眾參與

我國政府通過加入和批準文物保護的國際公約加強了與國際社會的合作。為了宣傳和促進這些公約的實施,近年來國家文物局開展了全國范圍內的公民意識教育計劃,邀請了來自國際刑警組織、世界海關組織、國際博物館學會和失蹤藝術品記錄組織的專家來華交流經驗。今后,各級政府應積極通過開展教育計劃促進文物的保護,讓人們尤其是文物資源豐富地區的人們充分了解文物的價值和保護文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教育應注重加強人們對文物的非經濟價值的了解和欣賞,廣泛宣傳2002年《文物保護法》和1997年《刑法》關于文物違法犯罪行為的規定,使廣大公眾意識到文物保護的重要性,盜掘和走私文物的嚴重后果以及政府打擊文物犯罪的決心。應對從事文物管理和保護的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化的培訓,提高文物保護的水準。還要對相關的行政管理和執法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防止、等腐敗現象的滋生。盡管教育不能及時解決面臨的問題,但在保護文物的長期過程中卻是不可或缺的手段。

教育應成為未來我國文物保護中的關鍵因素,青少年的教育更是至關重要。2004年7月,第28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在我國蘇州召開,大會通過了《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蘇州宣言》,呼吁國際社會和世界各國要更加重視青年人在世界遺產保護中的作用,加強針對青年人的世界遺產保護教育。《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蘇州宣言》作為實現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集體行動的綱領,其目標是讓全世界所有青少年均接受世界遺產教育,確立保護世界遺產的意識,自覺擔負起保護世界遺產的責任。

我國境內已發現的遺址有40萬處,許多遺址都在荒野或邊遠地區,而由于許多地方保護資源嚴重不足,保護工作難以到位。所以要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到文物保護中來。我國已經在一些省份開展文物保護的實驗性工作,例如將遺址的保護工作分配給當地居民,并向其支付報酬等。

五、加強文物保護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積極為文物的國際交流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和政策上的支持,與有關國家在文物保護方面達成關于資金援助、人員培訓、技術開發和考古研究等的協議或安排。通過形式多樣的文物展覽促進國際文化交流。重視文物領域的國際技術合作和信息交流,與其他國家開展合作研究,促進中國文物的保護和研究水平。

通過和有關國家簽訂類似于美國和拉丁美洲國家之間訂立的雙邊條約建立文物返還和交流合作機制。我國除了加入主要的文物保護國際公約外,還與一些國家在打擊文物走私方面開展合作,達成了關于文物科學和技術交流的雙邊安排。近些年來,還與許多國家在返還被盜或走私文物方面達成了雙邊協議。截至目前,我國已經與美國、秘魯、印度、意大利、菲律賓、希臘、智利、塞浦路斯、委內瑞拉等國家簽署了防止盜竊、盜掘和非法進出口文物、促進文物返還和交流的雙邊協定。根據這些協定,雙方承擔義務禁止并防止對方國家的被盜、非法出口或販運的文化、考古、藝術及歷史財產進入本國。

這是我國政府按照已經加入的文物保護國際公約的原則和精神在文物的保護和返還問題上與他國加強雙邊合作的結晶。這些重要的雙邊合作協定表明了我國政府通過雙邊合作保護文化遺產的決心,反映了使文物在被盜或非法出口的情況下得以盡早收復并使之受到保護的愿望,對于防止被盜或非法出口的文物的流轉將會起到積極的遏制作用,同時也會對國際社會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努力產生積極影響。這些協定的成功簽署與運作為今后中國與更多的國家在文物追索、技術交流、人員培訓、文物展覽等方面開展交流與合作提供了有益借鑒。

文物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在弘揚我國優秀文化,擴大中國文化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增進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的友誼等方面發揮著日益重大的作用。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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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縣是河北省歷史文化名城,千年古縣,歷史悠久,文物古跡眾多。我縣共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21處,其中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5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6處,縣級文物保護單位10處,文物保護點6處。我縣館藏文物現有700余件,其中,一級文物11件,二級17件,三級117件。除以上文物外,我縣在縣城和村鎮中還分布著部分具有一定文物價值的古代、近代建筑、石刻等,民間散存文物也有一定數量。這些經典文物,以及目前尚未發現的其他文物,即為我縣悠久的歷史提供了令人信服的佐證,也提升了今日趙縣的魅力,同時又為我縣旅游產業的發展提供了豐厚的資源,所以保護好這些珍貴的文物資源對于我縣今后的文化建設、經濟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等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文物保護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在工作中涉及多部門,多環節的協做配合和支持,因此,要著力提高全民文物保護意識,促進文物保護工作的開展和深化。

本著“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保護工作方針,為切實保護好文物資源,針對我縣文物保護的實際情況,制定我縣文物保護實施方案如下:

一、組織領導

縣政府成立由主管領導任組長,吸收與文物工作保護相關的各單位參加的文物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縣文物保護工作的統籌、督促和指導。

二、相關規定

根據國家文物保護法,結合我縣具體情況,制定我縣文物保護的相關規定如下:

⑴文物歸國家所有(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包括地上文物和所有地下遺存文物及出土文物。其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⑵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確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設、旅游發展必須遵守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其活動不得對文物造成損害。

⑶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法認真履行所承擔的保護文物的職責,維護文物管理秩序。

⑷為促進文物保護事業的發展,文物保護納入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視地方財力給予一定的支持。

⑸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要加強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文物保護的意識。

⑹文物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并設置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⑺要加強基本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凡在文物保護單位和已普查登記的文物點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論證、選址等,要充分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凡大中型基本建設和村鎮建設,應盡量避開文物保護區,在進行大型基本建設項目的時候,建設單位要事先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在工程范圍內進行文物調查和勘探工作,防止因建設損壞文物古跡。(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表附后)

三、具體保護措施

(一)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

按照國家對文物的分類統計,分為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不可移動文物包括我縣境內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以及未列入文物單位和文物保護點,但具有一定文物價值的古代建筑、石刻等。

1、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

趙縣的國保文物包括:安濟橋、永通橋、陀羅尼經幢、大觀圣作之碑,柏林寺塔五處。對國保文物的保護,由文物旅游局安排專職人員進行全天看護,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制度,并采取相應的技防措施,如安裝電視監控,安裝護欄,合理安裝防雷、防火、排水設施等,嚴格做到文物四有(有保護標志、有保護機構、有科學記錄檔案、有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制定長遠的文物保護規劃,以利深化保護、合理利用。

2、省保文物的保護

趙縣的省保文物包括:各子漢墓群、宋子城遺址、宋村商周遺址、許家郭漢墓、李憲墓、禪林寺舍利塔六處。對于省保文物的保護,由文物旅游局聘請專職看護人員進行看護,文物旅游局執法隊定期巡查并保持電話聯系暢通,與看護員簽定責任合同加強管理,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制度,嚴格做到文物四有,逐步制定文物保護規劃,對部分田野文物適當建立護欄和逐步采取技防措施。

3、縣保文物的保護

趙縣的縣保文物包括:雙廟商周遺址、王西章商周遺址、董村商周遺址、趙縣古城墻遺址、永濟橋、趙縣革命烈士陵園、范莊革命列士陵園、新宅店革命烈士紀念碑、謝莊烈士紀念碑、沙河店烈士紀念碑共十處。對縣保文物的保護,由文物旅游局聘請義務文物保護員進行保護,文物執法隊定期巡查,與義務保護員簽定保護責任合同。落實文物“四有”,并逐步制定文物保護規劃。

4、文物保護點及其它文物的保護。目前趙縣文物保護點共有六處,包含佛教石造像及其它石刻類文物等。另外,還有具有一定文物價值的部分古代、近代建筑石刻等,分布在縣城和村鎮中。全國第三次文物普查已經開始,對這些文物的保護也同樣受到了國家文物部門的重視。目前,對我縣的九個文物保護點,都聘有義務文物保護員進行保護,對具有一定文物價值的其它古代、近代建筑、石筑等,文物部門要搞好調查摸底,并按照統一部署,做好普查登記工作,為下一步具體保護打下基礎。

(二)、對館藏文物(可移動文物)的保護

我縣的館藏文物數量較大,品質較高,是趙縣文物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館藏文物的保護,要切實做好以下幾點:一是改善文物保護條件,提高館藏文物保護環境質量和安全性。二是加強保護措施,采取人防、技防相結合的辦法,堅持24小時不斷崗死看死守,并配備先進的報警監控裝置。三是建立完備的文物檔案,做好維護和研究工作;四是加強安防措施,建立應急預案,消防系統每日一檢查,每周一練兵,做到正常運轉。

四、文物維護及文物保護經費的籌集

文物維護包括對文物本體和周圍環境的維護,以保證文物的正常狀態,最大限度的延緩文物的風化、腐蝕等,以使文物更長久地保存和發揮作用。對此,文物部門要合理制定文物保護規劃,并以規劃為基礎,按照工作規范,對具體的保護和維修項目,聘請相應專家,制訂方案,做好申報和落實工作。同時,抓好文物的日常維護,做好重點文物的日常維護,做好重點文物周圍的綠化、美化和保潔工作。

對于文物保護經費的籌集,主要采取以下幾個渠道:一是爭取上級部門支持;二是文物保護經費逐步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三是自籌資金;四是依法收費;五是通過其它渠道,如吸納社會團體和個人贊助等。

五、文物保護隊伍的建設

文物旅游局做為文物保護的職能部門,下設文物保管所、文物執法隊做為實施文物保護的專職機構,并聘請專職文物看護員,義務保護員形成文物看護和管理網絡。在文保隊伍建設上,要具體做好以下幾點:

1、加強學習和培訓,注意要才培養,切實提高人員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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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物保護配套政策執行的情況不理想。盡管國家早在60年代就出臺了文物保護暫行條例,并對條例進行了重復修改,在文物保護上進行了宏觀調整制約,我縣也于1996年11月出臺了《XX縣文物保護管理辦法》,對機構、編制、經費、管理、獎勵、責任等方面作了全面規定,但總體而言,在這些規章制度的宣傳、貫徹、執行等工作上仍有欠缺,還未真正發揮作用。

(二)對文保工作的認識參差不齊。在當今市場經濟條件下,在日益多元化的社會里,社會民眾也形成了多方位多層次的群體和個體,對文物的認識和行為也就有了差異。特別是在遇到經濟建設與文物保護相沖突、矛盾時,由于對文物所蘊藏的歷史文化信息的理解和文物價值的認識不全,部分群體形成了保護文物就是阻礙經濟發展的偏面觀念,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文物建設性破壞。

(三)綜合應變能力低下。綜合應變能力低下,在文物系統表現為工作人員業務不精、信息系統不暢通、發現文物緊急保護處理能力低;在全局表現為各部門思想不統一,步驟不協調,處理和打擊文物非法****、盜墓、哄搶文物等方面配合不密切,工作不到位,取得實效不明顯。

(四)文物損毀嚴重。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現有館藏文物約1000萬件,而僅有200多年歷史的美國就有8000萬件。相比之下,我們對有悠久歷史的祖國驟然產生一種憂慮。更可悲的是,就是留下的這一點點仍在遭受各種沖擊和劫難。一方面是惡意的破壞。犯罪分子受暴利的驅動,鋌而走險,進行盜掘、盜竊、倒賣、走私等犯罪活動。有些地區凡是有封土的古墓,大都有盜洞,XX的龍山、筆架山古墓群也是其一。就在這個月的16日,鄣吳鎮玉華山就發生了一起盜墓案,目前,公安機關正在介入偵破之中。據統計,今年前3個季度,中國館藏文物被盜案件比去年同期下降了67%,而古墓葬被盜案上升了63%。另一方面是無意的破壞。其中多是人為的“建設性破壞”和“旅游性破壞”,在這兩個方面我縣的文保壓力特別大。我縣的文物資源豐富,僅公布的就有6個省保單位,12個縣保單位,115個縣級文保點,113個不可移的文物。如何正確處理和把握園區建設、農田整治、道路建設等與文物保護間的關系,值得我們慎重研究。

二、深入貫徹文保五納入原則。

在全國發生的文物案件中,從區域看,分布在區縣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占多數,從部門行業看基本建設、城市改造和旅游開發占多數。所以,這兩方面的文物保護,既是薄弱環節又是重點。抓新文保法貫徹落實,推進文物保護工作,關健是正確把握和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系,著重是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將文物工作“

五納入”即:把文物工作納入當地以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的規定真正落到實處。

(一)要依法將文物保護納入領導責任制。守土有責,確保文物安全。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領導責任制,是建立完善的文物保護管理體制的核心。根據“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的規定,依法落實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義務和職責。尤其是在城市建設和舊城改造中,必須明確文物保護的責任,責任到人,做到守土有責,堅持依法辦事,確保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一處不動、普查登記的文物一處不少、其它重要文物必須保護。

(二)要依法將文物事業發展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制定目標、實事和年度計劃,推動文物事業的發展。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規定,將各地區的文物保護與當地的經濟發展、制定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緊密結合起來,確定當地文物事業發展的目標、計劃、政策和保證措施,并切實組織落實。將當地文物保護工作納入議事日程,按照本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每年至少兩次研究或切實解決文物工作中的實際問題,為文物工作的不斷發展辦一、兩件實事(如:整治、修繕、開放文物單位等)。全面做好計劃項目的逐年落實工作。

(三)要依法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城鄉建設規劃。使文物保護實現法制化、規范化管理。正確把握和處理保護和建設的關系,必須加強文物保護規劃的制定、完善管理法規,建立必要的審批制度和工作程序。要公布與實施《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的管理規定》、《地下文物埋藏區的管理辦法》等系列制度,這些規定文件,是指導和處理文物保護與城市建設關系的基本依據,必須遵照執行,嚴格落實。要制定管理程序和措施。城市改造、市政建設項目的選址,涉及文物的項目審批前應由文物部門提出意見。文物部門要依法行政、依審批程序辦事;要積極參與本地區建設規劃的制定,提出文物保護的建議。加強和完善文物保護與城鄉建設統一規劃、統一實施、依法管理的工作機制。

(四)要依法落實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實現文物保護與當地各項事業協調,同步增長和發展。文物事業社會化、公益化的特點,決定了文物保護由政府投入為主、社會廣泛參與的特征。根據“國家發展文物保護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和“國家用于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增長而增加”的規定,政府要樹立和增強文物事業是社會化、公益化事業的觀念和意識,提高將當地文物保護工作納入財政預算重要性的認識,依法落實文物保護的事業經費和專項經費;并根據本地區年度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具體情況,按照一定增長比例,為本地區文物的保護、管理和事業發展提供經費保證。要建立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資金規范、合理使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把當地的文物保護和其它事業的發展一樣重視,相互結合,相互促進,實現協調和同步發展的良性循環。

(五)要依法落實將文物工作納入體制改革。完善基層干部隊伍編制與崗位責任制,確保當地文物工作的穩定發展。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體制改革,是各級政府建立完善的文物保護體制的中心任務。根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文物保護工作”的規定,切實加強和完善管理體制。要建立有效的行政管理機構,依法建立和健全各項制度,保證文物管理機構的設置、工作人員和管理崗位的確定。

三、當前我縣的文保工作的任務

(一)抓好文物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的規劃編制。各地方政府要認真組織抓緊實施,劃定和落實各地區、各級文物、以及歷史文化保護區、地下文物埋藏區的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納入當地的城鄉建設和發展規劃。做好與發計委、建設、國土、交通等各方面的銜接與協調,確保預防為先,真正履行保護為主的原則。

(二)進一步拓展文物保護單位的社會化服務職能。文物單位的社會教育和服務功能逐步形成以文物保護單位為基礎、市縣級博物館為骨干、民辦博物館為補充的文物展示體系,努力提高陳列展示和服務水平。要創新資源配置,在陳列展覽的策劃、組織中積極引入市場機制,推動各級各類文物資源跨地區、跨行業的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提高館藏文物的利用率和影響力。進一步加強博物館基礎設施建設,爭取及早啟動新博物館的建設,早日發揮新博物館的社會化服務職能。據統計,北京共有123個博物館,年接待觀眾3000余萬人次,全市文物和藝術品銷售額逾20億元。

(三)要拓寬文物事業資金的籌集和投入渠道,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促進文物事業發展。《國務院關于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41號)進一步明確了支持文物事業發展的經濟和財政的優惠政策。我們要積極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專項基金,支持吸引社會資金支持文物保護事業;倡導在全面理解和貫徹執行文物工作方針的前提下,對文物進行“合理利用”,增加事業性收入,逐步建立政府為主,社會參與的文保新格局,建立文物修繕、文物旅游、文物復仿制、文物展覽、文物流通等經營實體。

(四)建立和完善良好的工作聯系和協調機制,共同承擔起保護與發展的歷史責任。文物保護是社會化、公益化的事業。它不單是政府某個部門的職責,而是涉及社會經濟、計劃、財政、城市建設、文化教育、民族宗教、旅游、公安、工商等部門和領域的綜合性工作,文物保護有賴于各部門的密切勾通與配合。其次是要健全信息網絡,確保信息準確、及時、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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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文物保護 旅游業 發展

追求知識、探索祖先的生活遺跡是人類了解自我、探索社會的種重要活動,對自己的祖國、民族、故土的了解是每個生命個體的本能渴求。古人曾說:“讀萬卷書,行萬里路”,其實探古求知,不外乎兩種途徑:是通過書本知識,另者是觀覽文物古跡。作為文明的載體,反映人類發展歷程的文物古跡給人以客觀、形象而生動的感受。由于文物能滿足人們探古、獵奇、求知的需求,因而成為旅游資源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保護文物的日的是為了史好地利用文物,發揮其作用,實現其價值。在保護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利用的過程巾加強保護,是我們應堅持的原則。文物作為項重要的旅游資源,既可吸引游客,獲得經濟效益,又可通過旅游活動起到對人們的言傳、教育作用,弘揚傳統文化,并可使文物本身得到定的保護,這樣,既保護了文物,發揮了文物的作用,又達到了發展旅游的目的,文物事業與旅游事業可謂是相互促進的。

旅游的發展,對文物保護有定的負作用,這是小容忽視的事實。但我們決不能因此而將文物保護與發展旅游截然對立起來,仟何極端的觀點和行為都是極為有害的。忽視負作用,對文物只用小保,既小利于文物保護,又會損害旅游景觀,從而降低經濟效益。味地夸人負作用,只保不用,既違背了我們保護文物的根本目的,又無視人民群眾的普遍心理需求。正確的策略應是:在保護好的前提下,合理地利用文物為旅游服務,邊用邊保,采取各種政策和措施,盡量消除對文物保護的負而影響。

一、文物保護與旅游的關系

(一)為吸引游客,注意文物保護

由于探古求知是人們共同的心理需要,而文物古跡可滿足這需求,文物古跡遂成為項重要的旅游資源,充分利用它,可推動旅游事業的發展。旅游界人士認識到文物古跡在旅游中的這重要作用后,為了吸引旅游者,必然會注意保護文物,以便使其盡量完好地展現在旅游者面前,從而獲取最大限度的經濟效益。

(二)為了文物這項旅游資源的永久利用,旅游部門必然會重視文物保護

文物是不可再生性旅游資源,一旦受損,很難恢復原樣。文物被破壞后,必然降低文物所在旅游點的吸引力,影響其經濟效益。為了使文物能永久保存下來,長期為旅游所用,旅游部門必然會重視管轄范圍內的文物保護。

(三)發展旅游可以部分解決文物保護經費不足的問題

我國文物古跡眾多,而國家財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護的費用相對眾多的文物來說,簡直是杯水車薪,許多文物因無經費來進行維修與保護而遭毀滅。發展旅游可在定程度上解決文物保護經費不足的問題。文物古跡既然可為旅游區帶來經濟效益,那么,該旅游區就應該從經濟收益中提出相當部分,用于區內的文物保護,無論對國家,還是對集體來說,這都是件有益的事,這個辦法應當是切實可行的。這樣,人類文物就可得到搶救和保護。

(四)增強人們的文物意識,利于文物保護

旅游的發展,使大量的文物古跡直接面對旅游者,使人們獲得豐富的知識,受到了深刻的教育,既弘揚了中國的傳統文化,又可提高人們的文化素質。文物的這此社會效益可使人們懂得文物的重要價值,認識到文物對社會的重要意義,增強文物意識,使全社會都重視文物保護工作。

二、相關對策

在介理開發旅游資源的同時,要注意加強對文物的保護,實現開發與保護并重,切忌對文物資源進行人為的、建設性破壞。近年來,些地方因為在重點文物保護(點)區進行亂開發、盲目建設而使古文化遺跡受到毀滅性破壞的事例一再發生。從這些案例給了我們嚴重的警示:要切實搞好文物保護,實現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

(一)政府部門與旅游主答部門要認識到加強文物保護對發展旅游業的重要作用

首先,文物作為旅游資源的重要價值,受到了社會各界的認可。旅游業認識到文化古跡等在旅游中的意義后,為了能夠有效的吸引游客,會提高文物保護的水平,以更好的將文物呈現在游客眼前,從而提升旅游帶來的經濟效益。文化遺產作為 一種非再生性資源,當受到破壞以后,很難進行恢復,從一定程度上會降低旅游吸引力,影響旅游經濟效益。為了實現文物資源的旅游經濟效益的可持續性,需要地方政府和旅游部門加大對文物的保護力度。

其次,由于我國文物古跡眾多,但是國家投入的文物保護資金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護的費用相對眾多的文物來說,遠遠不夠的,很多文物由于沒有足夠的資金進行維修與保護,陷入了毀滅的境地。通過發展旅游業能夠在定程度上解決文物保護經費得缺失。文物古跡既然可為旅游區帶來經濟效益,那么,該旅游區應該從經濟收益中提出相當部分,用于區內的

文物保護,無論對國家,還是對集體來說,這都是件有益的事,這個辦法應當是切實可行的。再次,隨著我國文化旅游事業的不斷發展,大量的文化遺產直接向觀眾開放,提高了人們對文物等文化遺產的認識水平。人們在得到文化熏陶、藝術欣賞的同時,使得自身的文化索質得到了提高,增強了文物保護意識。

在我國文物屬于國有資產,政府作為資產所有者的代表,有責任負起對國有資產,政府作為資產所有者的代表,有責任負起對國有資產保護和管理的責任;作為具體的管理者,文物旅游主管部門更是責無旁貸。然而,現實中存在的問題是,在些文物場所,甚至是重要的保護(點)區出現監管“缺位”的現象,往往是這些文物受到人為或自然的破壞、毀壞之后,沒有人或單位進行監督管理。正如上而所述,文物作為旅游業的重要資源,而且是一種不可再生性資源,其價值往往超出了旅游的經濟價值,還有重要的文化價值、歷史價值。可以說文物保護是“功在當代,利用千秋”的大事。不能為了一時的經濟效益或者經費短缺而弱化了對它的監管和保護。

(二)樹立防重于治的觀念

針對旅游業發展現狀和文物保護工作實際,從文物旅游主管部門而言,應當樹立防重于治的觀念。要防患于末然,不能走“先破壞、后治理”的路子,而要從源頭著手,末雨綢繆,切實加大預防工作。首先,要各級文物進行次摸底工作,做到弄清家底,使文物都納入管理的“視野”之內。其次,要制定規劃,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建立分級網絡機構,對各縣、鄉、村的文物景點進行分級保護。對于重要旅游景點的文物要實行跟蹤監控,保護工作“前移”。還有是對于已破壞的文物資源加強搶救和治理力度,使文物損失減小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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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文物 保護 發展 途徑

歷史文物是一種極其寶貴的不可再生資源,有效保護和利用文物資源,是今人義不容辭的責任。近年來,在各級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我國文物保護工作逐漸步入正規,文物保護環境日益好轉。不過,整體來看,我國文物保護工作中仍存在許多問題,因此,加強文物保護力度,探索全新的文物保護途徑,也成為文物部門關注的重要話題。

一、文物保護的意義

(一)旅游業的基礎,教育載體

文物指由人類創造的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研價值的物質遺存。中國是一個文明古國,在長期的發展進程中,古人創造出了許多巧奪天工的藝術珍品。文物不僅是旅游業的重要物質基礎,而且,通過這些文物,我們可以了解不同歷史時期的傳統藝術工藝,聯想文物制作時期的文化風貌和時代精神,探討中華民族在長期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心理意識、民族性格。保護和利用歷史文物,我們可以教育子孫后代,讓他們對中華民族堅韌不拔、勤勞勇敢的民族性格和璀璨輝煌的歷史文化有一個深刻的認識和了解,可以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和民族情感教育,增強他們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陶冶青年群體的情操,啟迪他們的智慧,為社會主義未來接班人培養加油助力。

(二)為文化和科技創新提供實物例證

文物是人類精神和物質財富的沉淀,也是歷史文化的載體,是人們研究歷史的第一手資料。在文字出現前,文物就是歷史的“筆記”。在文字產生后,傳統工藝和歷史文化可以用文字記載下來,但是如果沒有文物,人們始終無法了解其歷史特征。如在古代建筑工藝研究方面,人們雖然可以通過歷史文獻了解古代建筑的特點,但是如果沒有建筑實物例證,我們始終無法全面了解古代建筑工藝、技術的精髓。因此,可以說,歷史文物可以為文化創新和科技發展提供寶貴的資料。事實也正是如此,正是有了文物、資料的存在,我國許多古代科技和藝術成果才得以傳承,至今仍舊被廣泛利用。

(三)有利于民族團結和中外文化交流

我國歷史文物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寶貴財富,也是全人類的共有的財富。歷史文物作為民族發展歷史的真實見證,是各民族共同創造、共同享有的。許多歷史文物都有著巨大的精神感召力和凝聚力,它們可以為中華民族認識本民族、了解其他民族提供了物質參考,在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方面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歷史文物豐富的內涵和藝術感染力,同樣可以供其他民族借鑒和認知,以文物為紐帶,我們可以架起中外文化交流溝通的橋梁,開展形式多樣的文化交流活動,弘揚民族文化,振奮民族精神。

二、當前文物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文物保護意識淡薄

文物保護是全社會的事,單憑文化部門的力量是不夠的。近年來,全國文物保護單位在發動群眾上做出了許多努力,逐漸形成了以政府為主導、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文物保護新體制,社會各界的文物保護意識不斷提高。但是,整體來看,許多民眾和相關部門的文物保護意識還有待加強,許多地方在城市建設中都存在重開發、輕文物保護的思想。許多干部群眾都認為,文物保護是政府的事,跟自己沒有關聯,一旦有機會,他們也會占有、偷盜文物。為了金錢,一些人更是利益熏心,四處挖寶,文物保護環境日趨嚴峻。

(二)文物保護經費和人手不足

許多寶貴的歷史文物,存在時間久遠,歷經多次戰爭和認為破壞,損壞嚴重。以個別文物古建筑為例,許多古建筑都年久失修,損毀嚴重,亟待保護和修繕。但是,文物部門人手不足、文物保護經費不夠,給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保護工作帶來了諸多困難。如在經費缺少保障的情況下,文物管理部門建制低,缺少高素質有影響力的專業人員,專家提出的意見也常常引不起重視。在文物保護和修繕上,因為文物保護技術力量和人手短缺,文物保護宣傳工作和搶救工作開展困難,許多古建筑都得不到及時修繕。

(三)建設性破壞現象令人心痛

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許多原未開發的文物也面臨著開發熱潮的沖擊。許多城市在基礎建設和開發過程中,經常是置文物保護于不顧,盲目規劃開發區,肆意拆遷古建筑;一些建筑施工人員和施工單位在挖出文物后,還會想方設法將文物占為己有;一些政府部門為了政績,根本不會將為文物保護放在心上,也會對個別人、個別單位以“開發”名義做出的文物破壞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許多古建筑如蘿崗古墓、西安興教寺等一夜之間被夷為平地,一些文物還因為保護不力而損壞、丟失。

(四)文物保護水平有待提高

隨著科技發展,我國各文物部門的文物展示技術和保護水平都有所提高,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文物保護科研機構和基地建設相對滯后,文物保護水平還比較低,在文物防潮、防漏、防火、防雷、防震、防蟲技術中,高新技術應用范圍有限;在修復過程中,因為技術不足而損害文物的現象也時有出現;再則,文物保護是個精細活,它工作量大,技術要求高,非專業人員難以勝任。但是,許多文物保護部門都缺少高級綜合性人才,人才短缺問題非常嚴重;此外,許多文物單位因為管理制度不完善,在消防、活動上還存在許多管理漏洞。

三、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途徑

(一)健全文物保護法制體系與管理制度

有法可依,是文物保護執法工作的基礎和前提。為此,政府要結合文物保護需求,進一步完善文物保護法制體系,對《文物保護法》的內容進行補充和完善,如擴大文物保護內容的范圍,健全文物執法體系,將文物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中去,使其與新法制實現有機對接的同時,加快與國際公約接軌的步伐;其次,政府還要對法律實施進行監督,規定各級文物保護部門的文物保護監管職責和權限,強化對下級機關的法律監督,要求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辦事,并將文物違法事件報告制、文物損失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到實處,要求各個部門加強配合,構建立體執法體系網,為文物保護工作的順利實施提供有利條件。

(二)加強執法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

執法機構和執法隊伍是文物保護工作順利實施的組織保障。《文物保護法》的修訂,為文物行政部門的工作指明了方向,也給他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級文化、文物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執法機構建設的緊迫性,結合地方實際加強文物行政執法機構建設,不斷充實地方文物執法力量,并為執法人員配置完善的執法裝備,開展執法人員培訓,要求執法人員的依法辦事,規范自己的執法行為,切實做好轄區內文物行政執法工作。

(三)科學進行城市規劃與建設

許多古建筑都位于城鎮老市區,在城市建設中,有關部門要提高認識,正確處理經濟建設與遺產保護、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認真咨詢文物保護專家的建議,科學進行規劃,使開發區盡量避開古建筑所在地。主管單位則要慎重啟動拆除重建方案,能不拆遷的古建筑就不拆遷,需要加固維修的就及時維修,能遷移保護的就遷移保護,并加強對施工單位、施工人員的監管,杜絕破壞式開發,以減少對古文物、古建筑的破壞。

(四)提高文物保護技術含量

文物保護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文物保護和修復過程中,不改變文物、古建筑的歷史和特征,是文物保護工作的基本原則。在傳統技術手段無法解決文物保護問題時,文物保護部門要深入了解現代技術在文物保護方面的優勢,將先進技術、數字化保護系統運用到文物保護中來。如在古建筑復原上,我們既要肯定傳統技術的可取性,也可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建設文物檔案系統,利用現代技術手段如近景攝影測量、三維激光掃描等數字技術,摸清文物情況,開展修復工作,這樣不但可以減少工作人員的工作量,還不會對古建筑造成損傷。

(五)加強文物保護管理

加強文物保護管理,是提高文物保護水平的關鍵。文物保護工作需要有完善的制度做支撐,也離不開專業隊伍的努力。因此,地方政府應加強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成立由主要領導負責、各文化單位共同參與的文物保護領導小組,由其專門負責文物保護法宣傳和政策執行監管工作,要求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文物保護、發掘工作。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則要秉承因地制宜、勤儉辦事的原則,創新文物保護機制,強化文物保護措施,在文物保護、搶救、利用、管理等基礎工作上多花力氣。此外,文物保護部門還要多方籌集資金,加強文物真跡維修;加強文物庫房和文物保護管理隊伍建設,通過公開選拔引進一批高素質管理人才;落實持證上崗制度,定期對文物保護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建立一支吃苦耐勞、精誠協作的文物保護工作隊伍,不斷提高文物保護與管理水平。

(六)注重宣傳,提高民眾文物保護意識

文物違法事件屢禁不止,與民眾文物保護意識低下有直接關聯。要想解決這一問題,文化主管單位和文物保護部門首先要加大文物保護法宣傳,完善文物保護宣傳機制,將日常宣傳與集中宣傳、正面宣傳與反面曝光結合起來,開展多種形式的文物保護宣傳活動;其次,建立文物保護公共平臺,加強與社會公眾的交流與溝通,及時推送文物保護信息,積極爭取社會各界的重視與支持,在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逐步推進文物保護工作。如在文化遺產日,文物保護部門可攜手博物館、檔案部門、傳媒單位等開展各種形式的文化宣傳活動,不斷提高民眾的文物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積極營造關心文物、遵紀守法的社會氛圍。

參考文獻:

[1] 劉乃濤.試論中國古建筑保護理念[J].文物春秋,2008(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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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遺產保護的總體目標

到2010年,在對文化遺產資源全面普查的基礎上,建立完備的文化遺產資源檔案和數據庫;重要文物保護單位險情基本排除,搶救一批珍貴、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文化遺產保護法制建設不斷得到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長效管理機制逐步建立;文化遺產保護和展示的基礎設施逐步完善,文化遺產保護隊伍整體素質有較大的提高。到2015年,初步實現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科學化和規范化,以政府保護為主、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文化遺產保護體制基本形成,保護文化遺產成為各級政府及社會各界的共識和自覺行動,文化遺產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顯著增強。

二、加大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力度

(一)加強文物資源調查研究。20*年抓好文物資源普查試點,三年內完成調查、登記工作,建立完整的文物資源檔案和數據庫。推進文物普查成果轉化,根據文物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公布為不同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所在地政府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并公布,建立檔案。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保護措施,保護不可移動文物本體及周邊環境的完整性。

(二)制定科學的文物保護規劃,根據文物資源狀況,結合各地實際,制定文物保護總體規劃,將其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并與環境保護、基礎設施改造、旅游發展等規劃相銜接。要統籌安排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市人民政府具體組織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的編制,經省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文物保護利用要嚴格按照規劃實施、禁止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破壞文化遺產。

(三)正確處理文物保護和基本建設的關系,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注重基本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嚴格執行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護事項的基本建設項目,必須依法在項目審批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門意見,進行必要的考古勘探、發掘并落實文物保護措施以后方可實施,基本建設工程涉及的文物保護單位要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因特殊情況需要拆遷和拆除的應依法履行審批程序,并注意保存文物的歷史信息,建立完備的文物檔案。

(四)切實抓好重點文物維修保護工程,按照全面保護、重點維修的原則,當前重點維修保護一批文化內涵豐富、利用潛力較大、急需搶救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排除重大文物險情。規范文物維修工程的管理,完善工程審批程序,建立健全文物保護維修招投標和工程監理、驗收制度。實施文物維修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認證,文物維修保護項目必須由取得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確保工程質量。

(五)推進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保護工作,在推進城市文化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過程中,要切實保護好歷史文化遺產及其環境,把保護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等文化遺產作為城市化戰略的重要內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會同文物部門啟動我市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普查工作,摸清我市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底數。公布第一批市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積極指導和推動保護規劃的落實,對歷史民居、臨街店鋪及公共建筑進行保護性修復,對基礎設施進行建設和改造,對環境進行保護和整治,依法嚴肅查處違反保護規劃、隨意建設等各種破壞行為,建立群眾參與監督和跟蹤檢查制度,調動廣大群眾參與保護的積極性。

(六)進一步加強博物館建設,積極發展博物館事業,重點抓好*博物館建設,具備條件的縣(市)區建設填補博物館門類空白和體現行業特性、區域特點的專題性博物館,鼓勵設立非國有博物館,加強民族民俗類博物館建設,搶救保護民族民間文化遺產和民間手工藝,改善博物館陳列條件,充實、豐富、創新展覽內容,強化精品意識,不斷推出適應社會需求的陳列展覽。提高博物館服務水平,堅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會群體減、免費開放,充分發揮博物館在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中的作用。

(七)強化館藏文物的保護和管理,根據本地館藏文物狀況,建設設施完善、達到國家安全技術防范標準的文物庫房,提高館藏文物保管條件。規范館藏文物保護管理,建立和完善保管制度,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制,實施文物調查及數據庫管理系統建設項目,建立全市博物館文物信息數據庫,制定和完善保護措施。積極推廣科學技術在館藏文物研究、保護、展示等方面的應用,提高館藏文物保護的科技含量。

(八)加強文物市場的調控和管理。依法實施文物流通市場行政許可,嚴格把握準入條件。加強文物流通領域的管理和執法檢查,規范文物市場秩序,取締非法文物市場。規范文物經營和民間收藏行為,完善文物出入境鑒定審核工作,依法加強對文物銷售、拍賣前的審核備案,嚴防珍貴文物流失,做好社會文物征集工作,補充藏品缺項。

三、努力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和保護體系

(一)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施規劃。要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創新與發展,探索弘揚傳統文化的有效措施,制定長遠保護目標和階段性工作任務,以我市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為抓手,帶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整體開展,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備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和保護體系。

(二)認真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狀況,確定一批具有較大歷史價值、特色鮮明,又處于瀕危狀態、急需搶救的項目,制定保護名錄,并運用各種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建立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資料和數據庫。

(三)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要按照《*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審暫行辦法》,嚴格評審標準和程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進行認定,建立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逐步形成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體系。

(四)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認定、保存和傳播。要切實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加大相關學科建設力度;對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科學認定,制定專門保護方案,通過多種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存。建立健全實物資料征集和保管制度,防止珍貴實物與資料遭到毀棄或流失;要充分發揮各級公共文化機構的作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研究、展示和傳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庫、博物館或展示中心。

(五)建立科學有效的傳承機制,要重視建立以人為核心、科學有效的傳承機制,采取鼓勵代表作傳承人(團體)對列入各級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進行傳習活動,開展創建民間傳統文化之鄉等活動,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傳承后繼有人。要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隊伍的建設,建立科學完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人才培訓體系。

四、落實責任,進一步加強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

(一)強化政府行為,把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制定文化遺產保護的近期、中遠期目標及基本任務,為切實加強對我市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成立市文化遺產保護領導小組,市政府主管領導任領導小組組長,市直有關部門分管領導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附后),定期研究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統一協調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各世界文化遺產地和歷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及文化遺產較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構,切實把文化遺產保護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二)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文化遺產保護涉及面廣,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心協力支持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文化、文物部門要切實承擔起對文化遺產保護的主導職責,落實文化遺產保護的各項法規制度。建設、規劃、交通、水利、國土資源等部門,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和審批建設工程時,應主動征求文物部門意見,涉及文物保護時應依法征得文物部門的批準。公安、工商、海關等部門要加強文物安全的綜合治理,加大打擊文物犯罪的力度。旅游、宗教等部門要依法合理有效地利用文物資源,確保不對文物造成損害。教育部門要將優秀文化遺產內容和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教學計劃,編入教材。新聞媒體要加大宣傳文化遺產保護的力度,發揮輿論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