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方案范文
時間:2023-10-19 1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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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已核定為省、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必須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規定對其進行保護管理,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專人負責管理,做到文物保護“四有”要求。有使用農戶或是村集體所有的,鄉政府與其簽訂文物保護管理責任書。
(二)“三普”新發現文物古遺址保護措施
①古遺址所在村要與鄉政府層層簽訂文物保護管理責任書,并協商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②古遺址所在村委會要有專人負責看管,發現問題及時上報。③不得在遺址保護范圍內進行取土、挖掘、爆破、建房、砍伐樹木等影響文物安全和破壞文物整體風貌的活動。④未經鄉政府和上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⑤古遺址特別是寺廟遺址,已建起房屋的,要安裝消防安全設施,使用管理人要加強火源、電源管理,房屋周圍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在該場所設置“禁止煙火”的標志。
(三)“三普”新發現文物古墓葬保護措施
①古墓葬所在村與鄉政府簽訂文物保護管理責任書,并協商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②古墓葬所在村委會要有專人負責看管,定時進行安全巡護,發現問題當即制止或及時上報鄉政府或縣文物、公安部門。③古墓葬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取土、建設、挖掘、鉆探、爆破、墾植等破壞文物安全的活動。④嚴禁破壞、盜掘墓葬。⑤維修古墓葬,不得任意改變和破壞原有的布局和結構,未核定等級的要將施工方案報上級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動工。
(四)“三普”新發現文物古建筑保護措施
古建筑包括古民居、古石橋、近現代代表性建筑等建筑物。①古建筑所在村與鄉政府簽訂文物保護管理責任書,并協商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②古建筑的使用人或所有人負責日常管理和保養。③古建筑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和爆破、鉆探、挖掘等活動。④在古建筑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進行破壞古建筑歷史風貌的建設工程,其建設方案必須報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⑤古建筑為個人使用的,使用者為第一責任人,為村集體所有的,村集體主要領導為保護管理責任人,不得擅自遷移或拆除,確需遷移或拆除的,必須報上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⑥不得在古建筑室內或者周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免引起火災事故;不得在建筑物或建筑附屬物上亂涂亂畫。⑦走私、盜竊古建筑構件和附屬物,視情節進行嚴肅處理,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全鄉文物保護的社會合力
鄉成立人大主席任組長,鄉黨委宣傳、統戰委員為副組長,公安、財政、規劃、國土、教育、民政、林業、供電、文化、廣電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鄉文物保護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鄉綜合文化站,具體負責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務和協調、宣傳等工作。建立全鄉文物保護管理制度,著力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司其職,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文物安全格局,始終保持對各類文物犯罪活動的嚴打高壓態勢。
明確責任分工,切實做好文物保護管理工作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實行屬地管理,誰管理,誰負責,一旦出現問題,逐級問責。
(二)各領導小組要保證文物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并做好上傳下達工作。
(三)鄉綜合文化站對本鄉文物要進行合理保護管理,并對本轄區文物保管員進行監督指導;開展形式多樣的文物保護宣傳活動,提高文物保護意識;要同文物所在村或戶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
(四)各村、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文物保護工作,建立本轄區內文物點檔案,進行分類管理。文物點所在村委會要切實負起責任,派專人進行管護,發現問題及時上報鄉政府。
(五)公安部門要嚴厲打擊文物違法犯罪活動,對涉及文物的案件,要集中力量進行偵破,要充分發揮職能,將文物違法犯罪活動作為本部門的一項工作抓緊抓好抓實。
(六)鄉政府將文物保護經費納入本年度財政預算,以確保文物保護經費和文物保護單位保管員工資等的正常支出和工作開展。
篇2
一、加強領導成立組織
鎮政府專門成立“五一”期間維護社會穩定和安全保衛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常務副組長:
領導小組下設五個工作組:
1、排查調處組:
2、安全保衛組:
3、安全生產組:
4、消防安全小組:
5、監控組:
二、具體工作措施及分工
1、深入排查,摸清底數,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有效防范和妥善處理。
各村、各單位要立即開展一次因人民內部矛盾引起的不穩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及時發現和掌握影響社會穩定的各種隱患和突出問題,努力做到對可能發生的不穩定因素,能夠發現得了,控制得住,力爭把矛盾和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落實“三不出”工作目標,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清責任,明確任務,做好工作。要進一步完善處理群眾性事件的工作預案,一旦出現不穩定因素,鎮、村、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迅速趕到現場,靠前指揮,及時妥善處理。對纏訪戶進行24小時監控,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建立有效防范和妥善處置群體上訪和機制,有效遏制群體訪和越級上訪事件的發生。
2、加強安全檢查,確保信息暢通。
“五一”期間有關領導要組織相關部門對全鎮水、電、氣、油等重要設施,礦山、加油站、學校、各村各單位財務室以及人群密集的公共場所等重要部位開展安全大檢查活動,完善安全生產的軟、硬件建設及安全防范設施,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落實整改措施。各非煤礦企業、危化企業廠(礦)要每天上報單位安全生產情況,有事報情況,無事報平安。
3、加強爆炸物品的管理,落實防范措施,確保爆炸物品的安全。
“五一”期間各相關部門要不斷完善監督機制,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形成一個嚴密的管理網絡,加大檢查、打擊力度,確保我鎮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中不出問題,維護全鎮的治安秩序。
4、認真做好“五一”期間“”的監控工作。
各村、各單位要切實摸清轄區內“”組織組織、策劃和實施破壞活動的動向,及時發現,果斷處置,牢牢把握斗爭主動權。根據實際情況成立監控小組,制定監控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把控制任務落實到位。對“”的骨干及頑固分子進行24小時監控,堅定不移的執行兩個“零”指標,即進京滋事零指標和非法電視插播零指標。對重點部位采取嚴格的控管工作,有效的遏制反宣品的散發和傳播。
5、加強環境整治,創造優美環境和優良秩序。
各村、各單位要廣泛動員各界力量,積極參與維護環境衛生的各項公益活動,確?!拔逡弧逼陂g影響環境面貌的突出問題得到解決,社會不文明行為得到基本遏制,居民、村民的文明素質和社會公德意識有明顯提高。結合新農村建設,“五一”期間要以治理“臟、亂、差”為突破口,認真搞好環境衛生大檢查,對公路沿線和村內街道進行一次徹底清掃,不留死角。
6、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保證“五一”期間不發生一起火災。
各村、各單位加大對“五一”期間的消防安全檢查,尤其是對加油站、液化氣站、爆炸物品儲存庫等重點消防安全單位進行重點檢查,要求工作人員熟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程序,滅火器要定期檢驗,并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7、全面排查道路交通事故隱患,抓好整改措施落實,大力開展交通事故預防工作。
各村、各單位層層動員部署,廣泛宣傳發動,查找事故預防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環節,明確工作目標和要求,研究采取針對性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增強事故預防工作的實效,保證“五一”期間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
8、加強治安巡邏,保證我鎮“兩會”期間的社會治安穩定。
“五一”期間派出所及鎮、村兩極聯防要加強巡邏,延長巡邏時間,加強重點地區的巡邏力度,發現情況及時上報。各村專職巡邏隊之間要形成小的防范網絡,村與村巡邏隊之間,鎮級巡邏隊與村巡邏隊之間要形成嚴密防范網絡。同時完善打、防、控機制,充分發揮人防、技防、物防的作用,形成嚴密治安防范網絡,控制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發生。
9、加大對外來人口管理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預防和控制違法犯罪。
各村、各單位要加強領導,與派出所加強協作配合,把管理、教育服務緊密結合起來,預防和控制外來人口的違法犯罪活動。社會各方面要本著“誰用工誰負責”、“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其他落腳點的管理。各村、各單位要健全流動人口管理體系,與每名外來人員見面,逐一簽定協議書,對本村出租房屋的要進行審查,簽定責任書。
三、具體工作要求
1、要加強領導成立組織,明確責任,完善制度,制定科學的處置突發性事件的應急方案,各村、各單位安排好足夠的力量值班、值勤,主要領導要親自帶班,不準外出,做到重大情況及時報告,一般情況綜合分析報告,無情況零報告,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2、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各村、各單位要積極運用廣播、宣傳材料、宣傳櫥窗、標語橫幅等形式,大力加強“五一”期間安全保衛工作的宣傳發動工作,形成全社會廣泛參與的良好氛圍。
3、各單位要進一步健全完善處置各類和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工作預案,一旦出現不穩定因素,主要負責同志要迅速趕到現場,靠前指揮,講究工作策略,避免激化矛盾,防止事態擴大。有效遏制群體訪和越級上訪事件以及重大事故的發生,使損失和影響減少到最小的程度。
篇3
一、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保護文物無關的建設工程,如確因建設項目特殊需要無法避讓而必須涉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的,在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前提下,建設單位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將文物保護措施列入設計任務,編制保護方案,并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文物部門應在接受報批手續后的3個工作日內,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報請相應文物行政部門審批,并及時發出《工程建設文物保護審核意見書》。發改、經貿、建設、國土部門根據《意見書》要求辦理項目審批手續。
二、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危及文物安全的設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與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或構筑物。凡涉及到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窯址等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為保護范圍紅線外20米)的建設項目,建設部門在建設項目劃定勘察設計紅線前與文物部門溝通,并督促業主將其設計方案報送文物部門。文物部門在接受設計方案后10個工作日內發出《工程建設文物保護審核意見書》。發改委、經貿委在接到《意見書》后再舉行有文物部門共同參與的初步
三、在歷史文化名鎮(村)和傳統街區內進行保護性開發建設,以及在風景名勝區內開發建設涉及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和其他文物遺存的,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紅線前,應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發改、經貿、建設、國土等有關部門不予辦理項目選址、方案會審、土地征用等審批手續。
四、縣定規劃工業園區建設工程,建設部門在劃定勘察設計紅線前應當與文物部門聯系,文物部門在接到聯系單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考古調查、勘探,并將考古調查、勘探意見告知建設部門,建設部門應根據文物部門的意見編制《園區建設總體規劃》。文物部門會同建設單位根據《規劃》制定工程建設文物保護和搶救措施。
在縣定規劃工業園區以外獨立選址占地3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部門在建設項目劃定勘察設計紅線前,應當與文物部門聯系,文物部門在接到聯系單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改、經貿、建設、國土部門應當在接到文物部門《工程建設文物保護意見書》后,方可給予辦理相關手續。
五、建設工程施工中一旦發現文物,施工單位或建設單位應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及時向文物部門或公安部門報告,如隱匿不報或保護不力造成文物損壞的,要追究業主及施工單位的法律責任。
六、凡縣區范圍內的市批以上建設項目,縣有關部門應在項目下達后,及時向文物部門通報情況,使文物部門能盡早介入,并與建設單位共同做好文物保護搶救工作。
篇4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省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財政部、國家文物局頒發的《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文物行政部門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護單位,文物行政部門所屬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管理和研究機構等文物單位。
第三條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包括中央財政補助我省的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和省財政設立的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兩部分。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由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共同管理。
第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國家用于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钡囊幎ǎ奈锉Wo所需經費應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決。地方政府解決確有困難且符合本辦法規定使用范圍的項目,可申請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
第五條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堅持“突出重點、??顚S?、注重實效”和“統籌安排、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六條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應接受財政、文物、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使用范圍和支出內容
第七條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范圍:
(一)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搶險、維修、保護和安全技術防范、消防;
(二)經批準的重要考古項目的調查、搶救性發掘、資料整理、報告出版;
(三)省級博物館館舍、重要文物庫房的維修;
(四)三級以上(含)珍貴文物(標本)征集;
(五)三級以上風險單位的安全技術防范、消防;
(六)重要出土文物和館藏珍貴文物的科技保護;
(七)經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批準的其他項目。
第八條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支出內容:
(一)文物維修保護項目支出,主要包括勘測費、規劃及方案設計費、材料費、專用設備購置費、施工機械使用費、人工費、監理費、維修資料出版費、管理費等;
(二)文物考古調查、發掘項目支出,主要包括調查勘探費、測繪費、人工費、出土文物修復費、考古遺跡現場保護費、占地補償費、報告出版費(含資料整理費)等;
(三)博物館館舍、文物庫房維修項目支出,主要包括規劃及方案設計費、材料費、專用設備購置費、人工費、施工機械使用費等;
(四)文物征集項目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標本)收購費、采集費、捐贈獎勵費、調查鑒定費等;
(五)安防、消防項目支出,主要包括規劃設計費、設備器材購置費、材料費、監理費、管理費等;
(六)文物科技保護項目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論證費、試驗費、人工費、專用藥品藥劑費、材料費、專用設備購置費、聘請專家費等;
(七)經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批準的其他開支內容。
第九條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范圍和支出內容應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專項補助經費的申請和審批
第十條各市財政局、文物行政部門和省直文博單位為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申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各縣(市)申請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時,需經市財政局、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后,聯合向省財政廳、省文物局提出申請。
越級上報或單方面上報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申請單位應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向省財政廳、省文物局報送下一年度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申請和相關材料。申請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相關材料,包括《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申報書》(格式另發)、《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申報匯總表》(格式見附件一)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請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報送。以上申報材料均包括文字、圖片等書面材料和軟盤。
專項項目預算編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科學規范的原則。有預算定額的,按定額計算;無預算定額的,按概算工作量和費用構成計算,各種取費按有關規定計取。預算作為竣工財務決算驗收的依據。
第十二條根據《*省省級預算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省財政廳、省文物局對申請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項目建立項目庫進行管理。編制年度預算時,省文物局按照本年度工作重點和有關要求,從項目庫中篩選項目,經省財政廳審核后列入部門預算。經批準的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預算由省財政廳下達省文物局執行。
申請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項目由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共同審核匯總后,上報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
第四章財務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實行“專項申報、逐項核定、按進度撥款、年終核銷支出、項目完成后結報”的財務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負責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各市財政局、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地使用的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財務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確定后的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由省財政廳下達預算批復或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聯合下達專項補助經費的通知,結合項目實際實行政府采購、財政集中支付或撥付部門。對使用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大型項目,根據地方資金的到位情況,結合工程進度一次或分次撥付資金。
第*條項目完成后的結余資金,原則上收回省財政廳,經省財政廳或國家文物局同意,可以調劑到其他項目,優先調劑到該項目單位的其他項目使用。
第十七條如遇特殊情況需調整或變更已批準項目或內容的,由申請單位向省文物局提出申請,省文物局報省財政廳或國家文物局批準后,方可調整或變更。
第十八條年度終了,項目單位使用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應向申請單位報送《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決算表》(格式見附件二)。申請單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將《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決算匯總表》(格式見附件三)報省財政廳、省文物局(省直文博單位直接報省文物局)。使用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按國家規定的格式依照上述時間和程序上報。
第十九條各項目單位要加強項目實施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專項資金支出的內控制度。
第二十條項目單位應加強項目資金的收支核算。每項??顟陀^真實地單獨核算。一項專款包括若干子項目的,還應對子項目進行單獨核算。明細核算科目應按規定的支出內容設置。
第二十一條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完成后一個月內,出具項目總結報告和財務決算報告,由市文物行政部門行文上報省文物局,抄報省財政廳(省直文博單位直接報省文物局)。省文物局會同省財政廳組織驗收(或國家文物局直接組織驗收)。對重點項目由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或國家文物局組織專家、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業務和財務評價。
第二十二條項目單位應將有關項目的申報文件、批準的設計方案和預算、工程竣工總結報告、竣工決算報告、上級有關部門的驗收結論和審計結論等相關資料立卷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條已批準補助并撥款的省級補助項目,在收到撥款后半年內無故仍未開始實施的,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將對該項目予以撤銷,并將已撥經費調至其他項目使用。
第二十四條使用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將暫緩撥款或不予撥款,并責令其停止施工。
(一)沒有按照批準的方案、項目內容和預算范圍使用經費的;
(二)被查明為虛報補助項目的;
(三)地方承諾的資金沒有到位的;
(四)其他不具備開工條件和應暫緩撥款的項目。
第二十五條使用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將分別給予項目單位停止撥款、暫停核批新項目、收回補助經費等處罰,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觸犯法律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補助項目內容或設計方案的;
(二)虛報補助經費預算的;
(三)挪用專項補助經費的;
(四)因管理不善,給國家財產和資金造成損失和浪費的;
篇5
該方案要求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要選擇一批適合社會力量參與的文物保護利用項目,遴選熱愛文物保護事業、經濟實力強、社會信譽高的申請者,簽訂認領認養協議,在不改變文物所有權的前提下,在一定年限內給予認領認養者使用權、經營權。目前,山西公布了第一批供選項目名單,共列入宋、金、元、明、清、民國等時期的252處市、縣(區)級文物保護單位。
認養文物還需強化監督管理
實際上,會申請認養文物的多是民營企業,他們的目的也多是為了修繕之后辟為文化旅游場所。山西省此次劃定的252處可以由民間認養的文物古建筑,均為市級、縣(區)級文物保護單位。這也就意味著:這些文物古建相比于那些省級或省級以上的文物古建來說,其重要性要相差很多。而且,若非如此,恐怕相關管理部門也絕不可能狠下心來,將其交給那些既無相關資質亦無相關技術的民營企業去修繕和管理。聯想到近年來全國各地頻頻曝出的文物古建被毀案例,這批即將被移交到民營企業手里的文物古建的命運也著實讓人心存疑慮。
況且,民營企業的經營行為均是以營利為根本目的的,若是看不到這些文物古建經過旅游開發之后所能帶來的好處,或者民營企業在進行旅游開發后發現事與愿違,根本就無法得到其預想中的收益,那么他們還會認認真真地去維護和管理嗎?反之,如果開發之后發現了巨大的潛在利益,他們又會不會不顧文物保護的基本規范與要求而盲目地進行過度開發與利用呢?
針對這些隱患,山西省有關方面在將這些文物古建交到民營企業手里之初,便應該以合約的形式,厘清雙方的權責邊界。既要明確修繕的程度,更要標明開發的尺度,同時還必須制訂出嚴厲的違約及處罰條款,以免因修繕不達標、管理不到位,或者因過度開發而對這批文物古建的完整性與歷史文化價值造成破壞。不僅如此,這批文物一旦被民營企業認養之后,有關文保單位及其監管部門更應該對其加強指導和監管,切莫從此事不關己、高高掛起,讓本意為保護的認養最終淪為不負責任的遺棄。
認養文物可以一試
篇6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文物的保護、利用和管理。
第三條文物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第四條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屬于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文物的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文物保護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文物保護,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確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設、旅游發展必須遵守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其活動不得對文物造成損害。
第七條各級文物管理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協調、研究和審議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鄉鎮文化站、文物保護管理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應當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開展相應的文物保護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用于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應當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
文物保護事業可以接受社會捐贈和吸納社會資金投入。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制定。
第九條利用國有文物保護單位開辟參觀旅游場所,其門票收入應當在財政部門的監管下,全部用于文物保護,其中用于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保養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條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科技、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社會的文物保護意識。
第十一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并享有勸止、檢舉和控告違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行為的權利。
第十二條文物分為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分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第十三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和核定公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由其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向上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通過后,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備案。新發現的具有重要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申報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前,應當先征得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市、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名稱、類別、年代、位置、范圍等予以登記并公布,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
第十四條申報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擬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方案;
(二)已作出標志說明;
(三)已建立記錄檔案;
(四)已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文物的保護需要,自文物保護單位核定公布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登記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制定具體保護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轄區內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可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規模和復雜程度分為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應當經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等部門組織評審并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省級和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經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后,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七條在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修建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必須與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相協調;其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管理不可移動文物的,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論證,與使用者或者管理者簽訂保護協議,并報上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管理不可移動文物,必須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保持文物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未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進行裝飾、裝修。
第十九條利用紀念建筑物、古建筑、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筑物等不可移動文物的,不得從事可能危及文物安全及破壞文物歷史風貌的活動。
第二十條嚴格控制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以及舉辦大型文化活動。確需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或者舉辦大型文化活動的,拍攝單位或者舉辦者應當征得文物管理人同意,提出拍攝方案或者活動計劃,制定文物保護預案,落實保護措施,并按相關規定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以及舉辦大型文化活動,管理人應當將所得收益用于文物保護。
第二十一條鼓勵和支持非國有文物所有人將文物的所有權、使用權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所有權、使用權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文物,其修繕、修復、保養和管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
第二十二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存放危害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
(二)擅自從事采石、采礦、取土;
(三)違法排放污水、廢氣和其他污染物;
(四)其他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文物保護單位的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做好資料記錄并報原登記的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遷移異地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遷移前制定保護方案,落實復建期限、地址和經費,報原登記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工程竣工后,由原登記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二十四條需要變更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體制或者隸屬關系的,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由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原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變更管理體制或者隸屬關系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報國務院批準。國有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變更管理體制或者隸屬關系的,應當報告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不可移動文物嚴重損毀、滅失,喪失保護價值的,應當予以撤銷。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撤銷,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撤銷,經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經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原登記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撤銷。
撤銷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由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
第二十六條對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水下文物遺存,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為水下文物保護區,并予以公布。
在水下文物保護區內不得從事危及文物安全的捕撈、爆破等活動。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水下文物或者疑似水下文物時,應當維持現場完整,并立即報告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文物勘查工作的管理。
市、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歷史沿革及地下文物分布狀況,經組織勘查核實后,將地下文物埋藏比較豐富的地區劃定為地下文物埋藏區,報省、市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區的,有關行政部門在辦理相關批準手續前,應當征求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在地下文物埋藏區進行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報告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現文物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文物保護的要求會同建設單位共同商定保護措施。遇有重要發現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征集文物或者受贈文物必須經過鑒定確認。
征集或者受贈的文物擬確定為珍貴文物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鑒定確認;擬確定為一般文物的,由文物收藏單位組織專家鑒定確認。
第三十一條借用國有館藏文物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技術防范條件,依法簽訂文物藏品借用協議,并按規定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或者批準。
文物藏品借用協議應當包括借用館藏文物藏品的名稱、等級、借用期限、無償或者有償方式、保護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文物商業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文物違法經營行為。
第三十三條涉案文物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有鑒定條件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三名以上專家鑒定。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海關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及古人類化石、古生物化石,應在結案后及時無償移交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具備條件的國有博物館收藏保管。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物安全責任制,并督促有關部門落實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轄區內的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預案并組織落實,建立定期檢查和定期報告制度,及時消除文物安全事故隱患。
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包括: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發生被盜、人為破壞、火災、倒塌的;
(二)省級和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發生嚴重被盜、大范圍人為破壞、重大火災、大面積倒塌的;
(三)文物收藏單位或者考古工地發生一級文物或者兩件以上二級文物或者五件以上三級文物或者十五件以上一般文物損壞或者被盜的;
(四)未經國家或者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違法進行考古勘探、發掘,或者雖經批準但不按規定程序發掘,對古墓葬、古文化遺址造成重大破壞或者大量文物流失的;
(五)工程建設前未按規定進行考古勘探,或者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后不報告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致使文物遭到嚴重破壞或者文物被哄搶、私分、藏匿,造成不可彌補損失的;
(六)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嚴重毀損的;
(七)擅自修繕、裝飾、裝修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后果嚴重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大文物安全事故。
第三十六條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保護事故現場,避免事態的擴大和發展,并立即向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趕赴現場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迅速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搶救工作。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擅自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裝飾、裝修,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未進行考古調查、勘探而擅自施工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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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瀚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瀚遠科技)成立于2002年,是南京大學在香港的上市公司——南大蘇富特的獨立子公司。公司注冊地在蘇州工業園區,注冊資本2000萬元,目前擁有員工160名,在西安和南京兩地設有分支機構。公司秉承“實現信息技術之價值”的經營理念,主要從事智慧文物、政企服務、公租房、智能樓宇等解決方案開發、銷售和服務。
自2005年開始,瀚遠科技先后為蘇州古典園林、杭州西湖、西安漢長安城遺址、大雁塔、大明宮遺址和嘉峪關長城等文物保護單位提供了信息化業務咨詢、軟件開發和運維服務。西安某文保單位負責人表示:“瀚遠科技對文物監測預警業務和遺產檔案管理業務有深刻理解,具有豐富的文物監測管理經驗?!?/p>
八年來,瀚遠科技為超過20家世界遺產地或文保單位提供文物監測預警解決方案。2010年以來,瀚遠科技參與了歷年中國申報世界文化遺產項目的監測和遺產檔案部分的服務工作,見證了杭州西湖、內蒙古元上都遺址、云南哈尼梯田成功申遺。2012年,瀚遠科技被江蘇省科技廳授牌為“江蘇省文物智能監測管理軟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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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考古發掘;現場;文物;保護
1發掘現場造成文物損壞的因素
在人類漫長的發展歷程中,創造了許多文化,有物質文化也有精神文化。一直以來,人們對于傳統文化的發掘與保護從未停止過,其中,考古就是一項文化保護活動。在歷史的發展過程中,古代文物會受到不同程度的毀壞,其破壞因素主要來自3個方面:一是光線,光對出土器物的影響客觀存在,紫外線對出土文物的破壞和危害最為嚴重,而且紫外線還是發生光化學反應的主要因素;二是溫濕度,溫濕度對出土器物的影響很大,通常相對溫度的變化會導致器物自身結構產生收縮現象,使得一些漆木器等文物表面產生裂紋等破壞;三是微生物,器物表面由于微生物、霉菌等原因可造成文物表面色澤發生變化,尤其是木制文物,木質成分容易與微生物的分泌物發生反應導致色變,從而破壞文物的本來品質。
2考古發掘現場文物保護的重要性
正是由于文物原型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但暴露在一定的環境下容易受到損壞,所以更加需要形成文物保護的意識。文物保護是通過一定的技術輔助,盡量恢復文物本來面貌,以及延長文物使用期限的過程。之所以要重視文物保護,主要是因為文物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價值。2.1文物的史料價值及其不可再生性文物是一個國家文化的延續和承載,是民族精神家園的結晶,是今人與祖先對話的載體,堪屬國之無價瑰寶。對于我們這樣一個有著五千年歷史的國家,做好文物保護工作,是建設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舉措,是歷史給予我們的神圣責任;做好文物保護工作對于我國優秀文化的傳承和繼續、了解我國古代歷史起著重要的作用。然而文物由于其歷史性決定了其具有不可再生性,因此文物保護顯得格外重要,其主要內容包括考古發掘現場的文物搶救保護和實驗室文物修復保護等,比如長沙馬王堆出土的戰國帛書,江西?;韬钅钩鐾恋闹窈喌冗@些都是不可再生的,如果做不好文物保護工作,對于以后研究先人的文化、生活習俗都會產生不良的影響。2.2文物的考證??眱r值及其不可復原性在考古發掘現場,如果出土文物因搶救及時且得以科學的、有效的保護,大量珍貴的文物就能幸運地被保存下來,為后期的文物復修與考古研究提供科學、真實的資料。很多古代流傳下來的文物,是我們能夠借以得知當時時代風貌和文化特征的第一手資料,且可以用來與傳世文獻相互???,考證版本,對于恢復古代文獻的真實性具有重要意義。2.3文物的實物價值及其不可替代性考古發掘現場所發掘的所有文物,都具有唯一且不可替代的特點,比如發現的原始人頭蓋骨化石,就是任何化石都不能夠替代的重要文物,它反映了幾千年前原始人類的頭型和骨骼特征,同時對于研究人類的演變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其實物代表的是特定時期人的生命和靈魂,做好文物保護工作,就是對以后不可再生的文物資源的一種利用。總之,文物是不可再生的遺存,各類形形的文物,承載著豐富的歷史信息、文化信息與人文信息,無論是歷史價值、藝術價值還是科學研究價值都是非常高的[1]。
3考古發掘現場文物保護的措施[2]
3.1考古發掘現場文物保護應遵循的原則第一,考古發掘現場文物保護要在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前提下進行。所謂“不改變文物原狀”,在考古專業、歷史文物保護工作中是基本原則之一。具體就是指,不改變現場發掘出來的文物的原貌,包括該文物發掘時的形狀、結構、材料、顏色。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通過歷史文物原有的形態及其制作工藝,結合所處時代背景,盡可能的去還原、去反映當時的文化特征。第二,加強對文物發掘現場原貌的保護。在考古發掘現場,不僅只有文物,包括現場內的各種東西,以及所處的環境,盡量少干擾[3]。如此一來,可確保文物現場可再處理,有助于對文物現場進行取樣,方便后續文物研究工作的順利開展。第三,選擇適宜的現場文物保護所使用的材料。前面已經提到了,歷史文物最大的特征就是不可再生,因此,為了保護好考古發掘現場,確保文物不被破壞,在選擇文物保護材料方面,也需要具備這樣一種功能,即與文物保存等同的特殊材料。首先,選擇的材料要具備長期耐久性;其次,選擇的材料性能要佳。3.2考古發掘現場文物保護的基本步驟關于考古發掘現場文物保護,一般包括以下5個階段。第一階段,前期調查工作[4]。在考古現場文物發掘的過程中,應當事先對遺址進行調查、勘探。包括該區域內及周邊的環境,通過查閱當地的人文、歷史資料,了解一些與之相關的歷史信息,并對文物埋藏的環境進行調查研究。調查的主要內容應涉及溫度、濕度、空氣狀況,這對于整個考古方案的進行以及時間進度的合理掌控至關重要。第二階段,調查研究后,制訂可行的方案。根據所掌握的各方面信息,分析其可能存在的問題,討論后制訂有針對性的保護方案。此外,還需要準備為保護方案順利開展實施而必要的設備、材料。第三階段,建立臨時庫房。在考古發掘現場,通常情況下,考古發掘前期能夠發現的有價值的歷史文物并不是很多,很多時候多是一些雜物遺物,當然,對于這類遺跡遺物無須過多浪費時間,這一段時間非常寶貴,應當盡快在考古發掘現場附近地帶建立臨床庫房。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給即將發掘出土的歷史文物,根據所掌握的各類信息,事先建立一個相對易控的環境空間。第四階段,歷史文物的現場提取。文物的提取非常關鍵,也是整個考古發掘現場文物保護的最復雜的一個環節。因為文物在出土時,處理條件比較簡陋,所處環節也不容易控制,雖然文物提取只是將其送往臨時庫房保存,但提取及微環境控制的過程非常關鍵和復雜,要求也相對較高。例如,表面清理、加固等。第五階段,對臨時庫房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將文物科學包裝起來。包裝的目的是為了運輸途中免受不必要的損壞,盡可能將每一個文物保持在最佳狀態,也就是能夠反映整個文物所處歷史及人文面貌的工藝狀態。因此,對于文物的包裝及相應的設計非常關鍵,應盡可能為其提供一個相對密閉且穩定的環境,以相對合理的方式、科學的手段,讓文物從臨時庫房運抵實驗室的一段時間內,減緩空氣環境的變化可能對文物造成的侵蝕。3.3加強考古發掘現場文物保護的對策第一,濕度控制。在考古發掘現場要嚴格控制文物出土時的含水率,防止因周圍環境溫濕度的變化太快而損害文物。目前國內大多采用干燥劑來控制,一般使用的干燥劑有硅膠。第二,密封處理。文物大多都在地下埋藏了上百年甚至幾千年,地下的溫度濕度等環境與地面差距很大,如果出土后直接暴露在開放的大氣環境中,大氣中的水分、溫度、濕度、陽光等都會直接對文物產生極大的破壞性影響,所以文物出土后一定要密封處理,避免文物與大氣直接接觸,氧化。第三,避光保護??梢姽庵械淖贤饩€對于文物的色澤等有著很大的影響[5],所以文物出土后要進行遮光保護,可以采用黑色塑料袋進行包裝保護。
4總結
文物保護工作關系到我國古代優秀文化瑰寶的保護和對古代歷史的研究工作,所以我們要采取科學合理的方法,從考古發掘的現場開始進行保護,為更好地研究我國古代文化、生活提供物質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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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允麗.考古發掘過程中保護文物的應急措施[J].文物科技研究,2004(6):166-171.
[3]楊璐,黃建華.考古發掘現場文物保護技術[M].北京:科學出版社,2012:32-45.
[4]張宏彥.中國考古學十八講[M].西安:陜西人民出版社,2008: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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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國發〔〕9號)文件精神、《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深刻認識文物普查的重要意義
文物是國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文物普查是國情國力調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保國家歷史文化遺產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基礎工作。開展文物普查是為全面掌握不可移動文物的基本情況及其生存狀態、構建科學有效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落實國務院提出的年初步建立比較完備的我國文化遺產保護制度提供依據。開展文物普查有利于進一步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充分發揮文物在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有利于整合國土資源、促進我縣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文物普查的工作目標
通過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縣不可移動文物的數量、分布、特征、保存現狀、環境等基本情況,為準確判斷文物保護形勢、科學制定文物保護政策和規劃提供依據;合理、準確劃定文物保護范圍,完善文物檔案管理,促進文物保護機構建設,提高文物保護管理整體水平;培養鍛煉文物保護隊伍,增強全民文化遺產保護意識;核定公布一批省、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為遴選申報第六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和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打好基礎。
三、文物普查的范圍內容
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范圍是我縣境內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動文物,其中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大類文物。這次我縣的文物普點將放在古遺址、古建筑及發現新的不可移動文物,同時對已登記的全縣不可移動文物,包括各級文物保護單位要進行復查。了解這些不可移動文物本體及環境的基本情況,尤其是量化指標、保存狀況和環境現狀及其變化情況。
普查登錄的內容是:每處不可移動文物的名稱、位置、地理坐標、年代、類別、數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況;文物本體的保存情況和損毀原因;文物周邊的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現狀以及文物的所有權屬和使用管理情況等信息、資料。調查中應同時測繪文物線圖、攝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標本以及其他相關資料,一并進行登錄。
四、普查的時間安排
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普查標準時間從年9月30日起至年12月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年10月至11月為普查第一階段,主要任務是確定技術標準和規范,開展培訓、試點工作;年12月至年12月為普查第二階段,主要任務是以縣域為基本單位,實地展開文物調查和信息數據登錄工作;年1月至年12月為普查第三階段,主要任務是進行調查資料的整理、匯總、數據庫建設,上報普查成果。根據市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辦的安排,我縣文物普查的實地工作將于年7月10正式開始,
五、普查的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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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物保護工程項目管理模式的選擇
文物保護工程管理形式是直接影響到文物保護工程目標實現的重要因素。文物保護工程既具有一般工程項目的特點,又有其特殊的一面,它的最終目標是以文物建筑修繕原則為基礎使文物建筑得到有效的保護,而不是一般工程的確保質量與工期下獲得最大利潤。所以文物保護工程項目管理形式的選擇就應該圍繞最終目標的實現,怎樣有利于最終目標的實現就選擇這種管理模式。項目管理理論作為一門新興的應用學科,理論研究的歷史并不遙遠,但實踐活動從建筑活動開始而開始。隨著項目管理更加規范化、科學化、全面化,其理論則更加嚴密、準確?!段奈锉Wo法》公布實施后,作為工程項目的特殊一員的文物保護工程項目的管理必須更加嚴格和周密,確保文物建筑得到有效的保護?,F將現代建筑建設工程項目的管理模式介紹如下,以便選擇出適合文物保護工程項目的管理模式。
1)設計建造模式。這種工程項目管理模式在工程方面最為通用,它是一種傳統的項目管理模式。在這種模式下,業主委托建筑師和咨詢工程師進行前期各項有關工作(如進行可行性研究等),工程項目評估立項后再進行設計,設計與招標文件完成后,通過招標選擇承包商,最后按設計圖紙進行驗收。這種管理模式應用在文物保護工程,管理模式應是文物保護單位業主委托文物保護專家或通過對文物建筑病害長期的觀察,需要維修時進行立項,然后與文物保護設計單位簽訂設計合同,并進行保護設計。通過審批后,通過招標確定施工方,按圖紙施工,最后驗收。這種管理模式最大的優點是:由于該模式長期被采用,管理方法比較成熟,各方面對有關程序都較為熟悉。業主可自由選擇咨詢、設計人員,對保護設計以及保護施工可以進行有效的控制。很明顯文物保護工程的兩大環節設計與施工在這種模式下被分隔,業主的控制權較大,易產生不利于文物建筑保護的因素。同時,這種管理模式時間跨度較大,但環節聯系松懈,前期資金投入較大,設計變更手續繁瑣。
2)建筑管理模式。建筑管理模式,是近年來國內外廣泛流行的一種管理模式,這種模式與傳統管理模式(設計圖紙全部完成之后進行招標、施工的連續模式)不同,而是采取階段發包方式,又稱快速軌道方式。即業主委托建筑管理工程師(又稱“CM經理”)與建筑師共同負責組織和管理工程的規劃、設計和施工。CM經理負責整個工程的管理,建筑師對設計、施工的管理起協調作用。在主體設計方案確定后,隨著設計工作的進展,完成一部分分部工程的設計后,即對這一部分分部工程進行招標、施工。建筑管理工程師定期與設計方、施工方進行會晤,對成本、質量和進度進行監督。文物保護工程運用這種管理模式,需要文物保護業主首先委托文物建筑管理事務所對文物建筑現存情況評估、立項,設計單位根據評估與實地勘察做出初步設計,審批后,文物管理事務所、設計單位與施工單位同時入場,設計單位對文物建筑進行詳勘,制定出詳實的維修設計,施工單位根據維修圖紙進行保護施工。文物管理事務所負責對工程的全面管理,協調設計與施工,確保文物建筑修繕原則的落實,及時處理出現的各種問題,保證資金的有效使用。采用這種管理模式可以有效的保證文物保護工程目標的實現,縮短設計到施工的周期,節約資金,提高保護設計的水平,設計與施工之間有CM經理進行溝通,維修水平可以得到保證。同時,這種管理模式也有明顯的不足:a.當前業務水平較高的文物建筑管理事務所較少,甚至還沒有文物建筑管理工程師。b.設計與施工同時進行管理較為復雜,協調相對困難。c.業主與管理部門對保護工程的干預不明顯。這種管理模式在制度完備,法律、法規、規范健全與管理人才充足的條件下是較為理想的最終模式,但目前尚不具備這種條件。
3)設計管理模式。設計管理模式類似建筑管理模式,在這種模式下由設計方提供設計與施工管理,或設計與施工組成同一實體向業主提供服務,類似現建工程的項目總承包。這種模式下,設計方起主導作用,指導并監督施工。設計師與CM經理基本相當,更偏向于技術指導。目前文物保護工程的現狀,更適合設計管理模式。首先,文物保護設計人員較為充實,經過幾十年文物建筑修繕經驗的累積已形成了一套基本完整的設計理念。其次,設計與施工能夠緊密的聯系在一起,有利于文物保護工程目標的實現,對文物建筑修繕水平的提高起關鍵作用。
2文物保護工程項目設計管理模式的運用
設計管理模式是指:設計方或設計施工同一體向業主提供保護設計并指導維修施工和施工管理服務。采用設計管理模式時,業主只須簽訂一份設計施工合同。文物保護工程項目運用該模式時,一般文物保護單位的業主委托設計單位對文物建筑現狀情況做出評估,進行立項,并上報管理部門,立項通過后,設計單位對文物建筑做進一步的勘察與保護設計。通過審批后,設計方與施工方組成同一實體由設計方為主,一方面對文物建筑進行全面細致的勘察,提出行之有效的維修措施;另一方面指導并監督施工,對出現的問題做出及時的處理,確保文物維修項目目標的實現。
1)設計管理模式的內容。a.立項階段。該階段目標控制的主要任務是協助文物保護單位業主初步對文物建筑現存情況進行分析,初步判斷現存殘損主要原因,以及維修措施,提出保護工程項目的最終目標。具體的工作就是編寫符合實際情況的保護工程項目建議書。管理部門對項目建議書進行審查,如果同意進行立項,納入維修計劃。b.初步勘察設計階段。該階段在項目建議書批準后進行,主要工作是為文物建筑初步做現狀勘察與保護設計。該階段的管理應從技術上把關,對現狀圖紙要認真校對,準確判斷文物建筑的殘損原因,提出可行的維修措施。編制詳細的勘察報告,通過對各種維修方案的比較,得出最為合理的維修措施。由于條件限制,初步勘察與設計階段不可能全面涉及文物建筑各個構件,只能對文物建筑的維修提出較為粗略的方案。初步勘察結果與設計須經文物主管部門審批后項目才能進行實施。c.項目實施階段。文物保護工程項目初步設計獲得批準后,進入項目實施階段。項目實施階段是決定和影響項目最終目標實現的關鍵階段。首先,要對初步設計提出的維修措施進一步細化,對每一個殘損構件做出行之有效的維修手段。其次,設計與維修施工同時進行,雙方聯系緊密、互相制約、互相提高。項目管理以協調設計與施工為主,在確保保護工程目標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技術手段保證項目有序的進行。通過設計師在其中協調,有效的溝通設計與施工兩個環節,及時發現問題和處理問題,更為有利于文物建筑的修繕。該階段的管理工作主要靠設計人員和施工人員,同時業主應依靠監理單位參與對工程項目的質量、資金使用、工期進度、文物安全等各方面的監督,減少保護性破壞的可能性。工程項目完成后,由設計方與施工方共同完成竣工報告。d.驗收階段。管理部門根據立項建議書、初步設計文件、施工設計文件、設計變更文件、竣工報告以及文物修繕原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范等,全面對文物建筑的維修進行驗收。通過驗收后,向業主單位移交。
2)設計管理模式人員組成。設計管理模式是以設計人員為主導的管理形式,其保護項目管理人員的組成應以具有文物建筑勘察設計從業資格的設計師為主導成立文物建筑保護工程項目管理部。項目部由設計單位與施工單位共同授權相關權益,對其職責提出總體要求。項目部對保護工程負全責,依據文物修繕原則維修文物建筑。文物保護工程管理項目部的人員組成有主持(具有文物建筑勘察設計從業資格的設計師擔當,其主要職責為全面負責項目的實施與管理,對項目負責)、施工負責人(具有文物建筑保護工程施工從業資格的工程師擔當,主要職責是負責保護工程施工的管理,協助主持完成維修任務)、項目經濟員、設計人員、施工技術員、材料員等。項目部在主持的領導下對保護工程項目的維修措施、施工質量、文物安全、資金使用、資料收集、人員安排等全方面進行科學管理,從而達到文物建筑保護工程項目的最終目標。
3)控制與監督。文物建筑保護工程項目的設計管理模式下的控制與監督分為兩個部分,其一,文物管理部門對保護工程的監督。包括在立項階段對文物建筑修繕建議書的審批;初步勘察設計階段對初步設計的評審;驗收階段根據立項建議書、初步設計文件、施工設計文件、竣工報告等技術文件對文物保護項目進行嚴格的驗收。在項目實施階段管理部門應不定期組織有關專家對保護工程進行檢查。其二,文物建筑保護監理單位對項目進行全過程的監理與控制,嚴格按有關規定規范、技術文件、設計圖紙對保護工程實施情況與技術措施進行檢查,嚴把質量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