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細則范文

時間:2023-10-26 17: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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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制定本實施條例。

第二條 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和地方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實施管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條 國有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應當用于下列用途:

(一)文物的保管、陳列、修復、征集;

(二)國有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和建設;

(三)文物的安全防范;

(四)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五)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

第四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科技、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規劃,采取有效措施,促進文物保護科技成果的推廣和應用,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六條 有文物保護法第十二條所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二章 不可移動文物

第七條 歷史文化名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核定公布。

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護規劃,應當符合文物保護的要求。

第八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內,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劃定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九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是指對文物保護單位本體及周圍一定范圍實施重點保護的區域。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并在文物保護單位本體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確保文物保護單位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標志說明,應當包括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名稱、公布機關、公布日期、立標機關、立標日期等內容。民族自治地區的文物保護單位的標志說明,應當同時用規范漢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書寫。

第十一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記錄檔案,應當包括文物保護單位本體記錄等科學技術資料和有關文獻記載、行政管理等內容。

文物保護單位的記錄檔案,應當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圖畫、拓片、摹本、電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現其所載內容。

第十二條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負責管理。其他文物保護單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專人負責管理;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請文物保護員的形式。

文物保護單位有使用單位的,使用單位應當設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沒有使用單位的,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可以設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的活動給予指導和支持。

負責管理文物保護單位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其安全保衛人員,可以依法配備防衛器械。

第十三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是指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外,為保護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環境、歷史風貌對建設項目加以限制的區域。

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

第十四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公布。

省級、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公布。

第十五條 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單位,應當同時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動的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應當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申領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取得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二)有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所需的技術設備;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申領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等級的分級標準和審批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計劃和工程設計方案前,應當征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 危害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安全或者破壞其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

危害省級、設區的市、自治州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安全或者破壞其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

危害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

第三章 考古發掘

第二十條 申請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取得考古發掘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4名以上取得考古發掘領隊資格的人員;

(二)有取得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三)有從事文物安全保衛的專業人員;

(四)有從事考古發掘所需的技術設備;

(五)有保障文物安全的設施和場所;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申領考古發掘資質證書,應當向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考古發掘資質證書;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考古發掘項目實行領隊負責制度。擔任領隊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的考古發掘領隊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工程范圍內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由建設工程所在地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組織實施;其中,特別重要的建設工程范圍內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建設單位對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應當予以協助,不得妨礙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發掘計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搶救性發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開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補辦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 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經費的范圍和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應當在考古發掘完成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結項報告,并于提交結項報告之日起3年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考古發掘報告。

第二十七條 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提交考古發掘報告后,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權批準,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為科研標本,并應當于提交發掘報告之日起6個月內將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國有的博物館、圖書館或者其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第四章 館藏文物

第二十八條 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建立館藏文物的接收、鑒定、登記、編目和檔案制度,庫房管理制度,出入庫、注銷和統計制度,保養、修復和復制制度。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一級文物藏品檔案,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館藏文物,借用人應當對借用的館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確保文物的安全。

借用的館藏文物的滅失、損壞風險,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借用該館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未依照文物保護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建立館藏文物檔案并將館藏文物檔案報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不得交換、借用館藏文物。

第三十二條 修復、復制、拓印館藏二級文物和館藏三級文物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修復、復制、拓印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三條 從事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取得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二)有從事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所需的場所和技術設備;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四條 從事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五條 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攝館藏二級文物和館藏三級文物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拍攝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六條 館藏文物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文物收藏單位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同時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文物收藏單位的報告后24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告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和國有的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國有文物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文物藏品檔案制度,并將文物藏品檔案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建立、健全文物藏品的保養、修復等管理制度,確保文物安全;

(三)文物藏品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同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民間收藏文物

第三十八條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收藏文物的,可以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收藏的文物提供鑒定、修復、保管等方面的咨詢。

第三十九條 設立文物商店,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5名以上取得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三)有保管文物的場所、設施和技術條件;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條 設立文物商店,應當依照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一條 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的,應當有5名以上取得高級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文物拍賣專業人員,并取得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文物拍賣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申領文物拍賣許可證,應當向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文物拍賣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三條 文物商店購買、銷售文物,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應當記錄文物的名稱、圖錄、來源、文物的出賣人、委托人和買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以及成交價格,并報核準其銷售、拍賣文物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備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為其保密,并將該記錄保存75年。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文物商店和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文物出境進境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有5名以上專職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專職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應當取得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第四十五條 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在文物出境前依法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允許出境的決定。

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文物,應當有3名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其中,應當有2名以上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

文物出境審核意見,由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共同簽署;對經審核,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一致同意允許出境的文物,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方可作出允許出境的決定。

文物出境審核標準,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對所審核進出境文物的名稱、質地、尺寸、級別,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以及進出境口岸、文物去向和審核日期等內容進行登記。

第四十七條 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并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標明文物出境標識。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應當從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口岸出境。海關查驗文物出境標識后,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

經審核不允許出境的文物,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發還當事人。

第四十八條 文物出境展覽的承辦單位,應當在舉辦展覽前6個月向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一級文物展品超過120件(套)的,或者一級文物展品超過展品總數的20%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四十九條 一級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損品,禁止出境展覽。禁止出境展覽文物的目錄,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

未曾在國內正式展出的文物,不得出境展覽。

第五十條 文物出境展覽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因特殊需要,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延期;但是,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五十一條 文物出境展覽期間,出現可能危及展覽文物安全情形的,原審批機關可以決定中止或者撤銷展覽。

第五十二條 臨時進境的文物,經海關將文物加封后,交由當事人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登記。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查驗海關封志完好無損后,對每件臨時進境文物標明文物臨時進境標識,并登記拍照。

臨時進境文物復出境時,應當由原審核、登記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核對入境登記拍照記錄,查驗文物臨時進境標識無誤后標明文物出境標識,并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

未履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手續臨時進境的文物復出境的,依照本章關于文物出境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剝除、更換、挪用或者損毀文物出境標識、文物臨時進境標識。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關、城鄉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審批權限、不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擅自承擔含有建筑活動的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館藏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活動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罰款,數額為200元以下。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修復、復制、拓印、拍攝館藏珍貴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 考古發掘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結項報告或者考古發掘報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 考古發掘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移交文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文物出境展覽超過展覽期限的,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 依照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單位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逾期未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改變國有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的用途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2

故意損毀文物罪,是指違反文物保護法規,明知是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認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而予以故意損毀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文物管理秩序,本罪的對象是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和被確定為全國審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所謂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是指具有重大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文物。根據《文物保護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二條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珍貴文物包括具有重大歷史、科學、芝術價值的紀念物、藝術品、工藝美術品、革命史獻資料、手稿、古舊圖書資料以及代表性實物等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二、三級,是否屬于珍貴文物由有關部門依法鑒定確認。此外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所謂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是指由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文物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核定公布并予以重點保護的革命遺址、紀念建筑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所謂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是指國家行政管理部門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出來的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并報國務院核定公布的單位以及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中,直接指定出來并報國務院核定公布的單位;所謂省級文化保護單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并報國務院備案的文物單位。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行為。所謂損毀,是指使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的文物部分破損或者完全毀滅,損毀文物的情況比較復雜,造成的后果各有不同,破壞的程度有輕有重,社會影響也有差異。處理時要作具體分析,認真區分違法和犯罪的界限。應鑒別遭到損毀的是否是其主要的、關鍵的部分,對其外觀的破壞程度等,從經濟價值、社會影響、危害后果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對某些損壞很輕、影響不大、或者被損壞后易于修復,情節顯著輕微的,亦可以不認為是犯罪,但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5條第3項的規定,對故意污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損毀公共雕塑、尚不夠刑事處分的行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本罪是舉動犯,只要實施故意損毀行為,均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文物而故意加以損毀。至于行為人實施損毀行為的動機可能不盡相同,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構成,但是,如果行為人不知是文物將其損壞,或者雖然知道,但由于過失將其損毀,不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多次損毀、屢教不改的;損毀國寶級文物的;損毀大量珍貴文物或致使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毀損嚴重的;損毀文物動機極其惡劣的等等。

篇3

關鍵詞:文物保護工程 檔案管理

1.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管理的現狀

1.1文物保護工程檔案不同于現代建設工程檔案,工程實施的目的是保護歷史遺產,保護原有歷史痕跡使其延年益壽,因此文物管理部門對工程設計方案的報批與審批程序、工程招標程序、施工驗收合格標準、竣工專家驗收程序等主要內容都與現代建設工程都有較大不同,在這期間形成的檔案很難和建設工程檔案達到統一。

1.2文物工程施工過程中檔案資料形成及收集問題

由于施工單位對文物保護工程資料管理重視不夠,施工期間有關單位只重視實體的施工過程,就忽略了資料的收集與整理。修復過程的重要歷史信息收集不夠及時,而造成在過程中該收集的資料沒有收集到,給工程留下遺憾。還有的在整個施工過程中沒有文物方面的檔案專業人員,使文物工程檔案完全按現代建設工程檔案進行管理。

2.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的重要性

建立完備、規范和統一的文物保護工程檔案,是文物保護工程的工作內容之一,也是文物管理部門和建設管理部門的共同要求,文物保護工程產生于文物保護工程的全過程,需要本著“對歷史負責,為后人著想”的態度,將修繕項目的過程真實地記錄并保存下來,為日后查考及其文物保護利用工作,提供翔實可靠的記錄。文物管理部門對工程設計方案的報批與審批程序、工程招標程序、施工驗收合格標準、竣工專家驗收程序等主要內容都與現代建設工程有較大不同,這使得文物保護工程與現代建筑工程或一般的房屋維修工程有著本質的差別。因此,文物保護工程檔案在內容、收集整理和歸檔管理等方面都有特殊性。

3.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的歸檔內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工程實踐經驗,歸納出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的主要內容為:立項申報文件、勘察設計文件、施工技術設計文件、施工技術文件和竣工資料5個方面。

3.1立項申報資料。包括業主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名稱、擬立項名稱和地點、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和時代、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公布與執行情況、保護工程必要性與實施可行性的技術文件、錄像或照片等形象資料,經費估算與來源、工作計劃、擬聘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稱及資信情況,以及上級主管部門批復的文件等。

3.2勘察設計文件。包括反映文物建筑歷史狀況,固有特征和損害情況的勘察報告、實測圖、照片;保護方案、設計圖及相關技術文件;工程設計概算、材料試驗報告書、環境污染情況報告書、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及勘探報告。

3.3施工設計文件。包括施工設計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預算、相關材料試驗報告及檢測鑒定結果。

3.4施工技術文件。包括施工方案、施工人員進場前接受文物保護相關知識培訓的記錄、施工記錄和施工統計文件、施工過程中收集的有關文物資料、質量自檢報告、隱蔽工程辦法驗收記錄。

3.5竣工資料。包括工程總結報告、竣工報告、竣工圖紙、財務決算書。按照《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的規定,重要工程應當在驗收后三年內發表技術報告,因此,在文物建設修繕過程中還應注意收集技術報告,編寫相關檔案資料。

4.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管理的建議

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的建立與管理,是一項具有長遠意義的基礎性工作,必須緊密聯系實際,合理有效地管理好文物保護工程檔案,充分發揮工程檔案應有的作用,為文物建筑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服務。根據本人多年來的實踐,建議從以下方面加強對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的管理。

4.1完善管理制度建設。首先建立文物保護工程檔案驗收制度。基層文物管理部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編制文物保護工程檔案驗收管理制度,使該行業檔案驗收程序化、制度化,從制度上確保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管理質量。其次建立文物工程檔案移交制度。文物管理部門應制定文物修復工程檔案移交管理制度,規定業主單位組織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對工程檔案進行驗收移交管理,規定業主單位留存檔案資料內容、套數、時間;規定移交手續辦理程序;規定移交有關各方責任;規定當地文物管理部門接受的資料內容、套數、時間以及質量要求等內容。

4.2做好相關的協調工作。文物保護工程涉及建設單位、文物和建設部門以及考古、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等多個部門或單位,僅靠一個部門或單位來完成文物保護工程的建檔工作是遠遠不夠的,需要各相關部門和參與單位的支持和配合,這就需要做好各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協調工作。

4.3提高人員綜合素質。檔案工作者在收集、整理、鑒定、提供利用等過程中是通過文字及語言與人進行溝通的,要使利用者明白想表達的意思,就應掌握相當的文史知識、較好的語言表達能力及一定的寫作水平,既要熟悉檔案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技能,又要了解文物保護工程的相關技術和文物知識,這些都要求管理人員應具有較強的事業責任心和較高的專業管理技能水平。要做到檔案的科學管理和有效利用,因而也要求文物管理部門應長遠規劃,建立培訓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文物專業知識和檔案管理知識培訓,同時還應保持檔案人員的相對穩定,不斷提高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管理水平。

綜上所述,各地文管所要重視文物檔案工作。在管好文物、用好文物、完善檔案、提高文物檔案質量上下好功夫、下足功夫,把文物檔案的建立與完善作為一項經常性業務開展,使文物檔案在文物研究、陳列展覽、社會宣傳等方面的作用得以有效發揮。努力做好文物檔案的管理工作,不僅是文博事業發展的需要,也是我國文博事業與國際接軌、全世界文化共享的需要。

參考文獻:

[1]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編寫組.建設工程信息管理[M].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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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蘇文物事業的嶄新定位

文化遺產是人類文明發展過程中的結晶,是記錄、儲藏和傳承時代信息與社會信息的重要載體,具有重要的科學價值、歷史價值和藝術價值。保護好文化遺產、發展好文博事業是現代化的重要內容。

準確認識江蘇文物事業發展形勢及文物工作的地位作用。目前,江蘇正處在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會并向基本實現現代化邁進的關鍵時期。各級黨委、政府普遍更加重視文物保護工作,文物事業在提升公共文化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日益凸顯,文物事業發展的客觀環境日益改善,文物工作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率有一個大幅度的提升。

抓好江蘇文物保護“十二五”規劃的貫徹落實。2011年,省發改委和省文物局聯合印發了《江蘇省文物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這是江蘇文物行政部門第一次和發展改革部門聯合編制印發文物事業發展五年規劃。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及文博機構要結合地方實際,認真謀劃、扎實推進本地區今后幾年文物事業發展。

做好文物保護成果促進發展服務民生這篇文章。一是在提升文物保護單位完好率的基礎上,提高文物保護單位的開放利用率并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實現文物保護的社會價值。二是大力推進縣級博物館建設,主動提前介入新建、擴建博物館的規劃、方案、建設、驗收等全過程,注重博物館品質的提升,更好地發揮公共文化服務功能。三是有序實施考古遺址公園建設,重在保護規劃、發展規劃和建設質量。建成后的考古遺址公園應當成為展示地域文明特色及其個性、包含較高文化品位的地域新地標,成為深受廣大公眾喜愛的公共文化空間,成為助推文化產業發展的基礎性資源。

打牢基礎工作,創新江蘇特色。按照《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堅持政府主導,落實文物保護“五納入”要求:將文物保護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鄉規劃、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扎實做好文物保護單位“四有”檔案建設,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兩線”)劃定,文物保護規劃編制,文博數據庫建設,考古發掘管理,文物保護工程規范化管理等各項基礎工作;積極牽頭做好大運河保護與申遺、明清城墻保護與申遺、江南水鄉古鎮聯合申遺等相關工作,探索多省市聯合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的新模式;加快推進全省館藏文物調查和數據庫系統建設,建立比較完備的現代化館藏文物資源檔案數據庫,建成管理有序、品位高尚、藏品豐富、服務到位的博物館體系;建立健全政府依法行政考核文物保護指標體系,制訂完善實施細則,增強考核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二、江蘇提升文物保護現代化的六大目標

近年來,江蘇文物保護工作目標從傳統的重保護、輕利用向服務社會、惠及民生方向發展,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要。因此,在現代化的發展目標下,江蘇文物工作要著力實現以下六大目標:

提升文物事業服務和諧社會的能力。加大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對公眾開放的力度,使廣大群眾更好地享受文物保護成果。不斷推進文物事業融入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提高文物事業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率。

提振文物部門依法行政的能力。健全科學完備、保障有力的文物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完善責權明晰、效能統一的文物管理體系,健全結構優化、素質過硬的文博人才隊伍體系。

提高保護文物的能力。基本形成較為完善的文物保護體系,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得到全面有效保護,使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得到提高,保護文物的觀念深入人心。

強化博物館服務社會的能力。健全特色鮮明、布局合理的博物館、紀念館體系,充分發揮博物館公益性文化服務功能,實現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可持續發展的良性循環。

加強保障文物安全的能力。加強聯動響應、監管到位的文物安全體系建設,使文物安全意識明顯提高,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安全防范能力不斷提升,確保文物安全。

增強文物保護科技創新能力。完善文物保護科技發展組織和制度建設,加強文博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基礎研究和成果轉化能力,提升文物保護工程科學化和標準化水平。

為實現以上發展目標,我們要特別注重新形勢下保護工作的新理念和新思路。在城市文化的公共性、公益性日益加強的今天,僅僅把文化遺產當作珍稀物品“保留下來”是不夠的。應深入發掘文化遺產的多重價值,將其轉化為服務于人類現代和未來生活的文化資源,將文化遺產進一步融入經濟發展、社區生活、城市建設,在保護中利用、在利用中進一步詮釋和豐富它們的綜合價值。我們應注重民眾分享和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權利,重建民眾與文化遺產之間的情感聯系,縮小民眾與文化遺產之間的距離;堅持把發展文化遺產事業作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的主要途徑,推動文化遺產事業的持久健康發展。

三、江蘇文物保護現代化的未來展望

按照國際上的一般規律,當一個國家或地區人均GDP達3000~8000美元時,文物保護將進入一個既有保護愿望又相對欠缺保護能力的時期;而人均GDP達到8000美元以上時,各級政府和全社會將十分重視對文物的保護。2012年,江蘇人均GDP超過10000美元,全省總體進入了經濟發展的黃金期、文化需求的旺盛期,進入了普遍意義上的重視文物保護時期。

加大對文物保護利用的力度。經濟實力的增強為江蘇文博事業發展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使大規模地修繕文物保護單位、有計劃地建設高質量的博物館成為可能。但隨之而來的建設性、保護性破壞,成為了新時期超越自然與人為地破壞文物的主要因素。修大、修美、修新文物建筑成為有些地方的普遍追求,很難遵循“保留盡可能多的歷史信息”的原則;歷史街區在短時間、大規模的“改造”后,往往成為沒有多樣性文化內涵的仿古街區;不考慮文物的歷史審美觀,大廣場、大綠地式的環境成了有些地方引領文物保護的時尚。在博物館建設領域,存在著數量、規模快速增長與質量提高、服務提升脫節的問題。因此,新形勢下要本著四個“有利于”的原則,加大文物保護力度,即有利于傳統文明、地域文明的傳承,有利于城市形象、城市品位的提升,有利于百姓的文化享受、社區居民的民生需求,有利于后人對我們今天的行為作出較好的評價。

注重文物保護中的整體意識。在注重文物的法律保護、行政保護與規劃保護的前提下,確立文物概念、內涵、空間和環境背景的整體性,確立在保護過程中地域特色、時間延續、使用性質和反映一定社會生活的整體要求,確立“文物保護,規劃先行”的管理理念。在具體工作實踐中,我們一要注重城市、地區文明特色的整體形象,將文物保護與環境改善相結合,與老百姓的教育、休閑相結合,與民生改善相結合;二要注重文物保護單位的整體保護,讓文物周邊的環境價值與文物點本身的價值同等重要;三要注重與文化景觀相結合,注意空間比例和視覺效果,體現保護后成為文化景觀和地域文明片區的良好整體效果。

推進博物館的有序發展和優質服務。當前,江蘇博物館在數量、面積、設施和提升服務上都有了較大的提高。我們必須在有需要、有能力、有規劃、有秩序的基礎之上,走場所的高品位和展覽的精品化之路。堅持政府宏觀主導、服務群眾精神生活的原則,密切結合社會發展需求和百姓生活需求;堅持發展地域文化的個性特點,反映當地百姓引以自豪的祖先過去的生活;堅持博物館作為文化場所的高品位,力求弘揚個性、做精尚美,讓公眾感受博物館的魅力;加強博物館服務方法、服務手段的提升,積極創造優質的展覽和優美的環境;加強博物館館際之間的交流合作,包括藏品(產品)、展覽、人才、技術、服務成果的交流。一座好的博物館必須有好的文化產品、好的文化環境和好的文化服務。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重在歷史街區。隨著城市的快速擴張,老城區改造和歷史街區保護的矛盾十分突出。我們認識到,歷史街區不僅是一個建筑概念、空間概念,而且是過去城市生活狀態的綜合反映,是人們享受優秀傳統文化的場所。那些舊時的澡堂、茶館、祠堂、井臺、戲樓、藥店承載著一個時期人們的生產生活和喜怒哀樂,承載著互助友愛的鄰里關系和口口相傳的社會道德。歷史街區是一個整體、一種形態、一種格局和一種優質的文化傳統,應該具備幾個要素:一是街區兩側的建筑應基本為歷史上遺留下的原物,其高度、體量、外在形態等均為原生狀態;二是街區內應有一定數量的原住民,他們所傳承、展示的是過去人們的生活方式;三是街區內應保留居民相應的公共活動空間,人們以此為相互交流的平臺,維持共同的生活形態。因此,在歷史街區保護實踐中,政府的主要職責是將歷史街區的保護規劃制訂好,將街區內的公共基礎設施完善好。在此基礎上,鼓勵街區居民出謀劃策,與政府共同完成街區的保護、整治、修繕,美化自己的家園,更好地傳承街區的脈絡和肌理,更多地保留街區的傳統和特色,真正實現有效保護和可持續發展。

篇5

為進一步提升全市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水平,不斷提高應對和處置各類消防安全風險能力,結合“美麗縣城”建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條例》、《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消防隊站建設標準》(建標【2017】75號)、《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2014)、《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GB51348-2019)、《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2013)《城市消防規劃規范》(GB51080-2015)、《關于印發楚雄州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文物保護單位、傳統村落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細則的通知》楚消〔2021〕XX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市區南片區小型消防站建設

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建標〔2017〕75件要求,二級消防站的保護面積為4平方公里,目前我縣城建成區域面積9.16平方公里,超出目前隊站的輻射范圍,不能滿足基本消防安全需求,結合市區尤其是南片區發展規劃實際,需要在南片區建立一支普通二級消防站,具體建設內容為:

(一)營房、值班室、廚房、車庫等業務用房、業務附屬用房、輔助用房應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第十九條二級消防站的建筑面積應符合1800㎡-2700㎡標準。

(二)購置消防車輛4輛,2輛水罐泡沫消防車和2輛搶險救援車,比功率(kw/t)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車第1部分:通用技術條件》GB7956.1的規定,出水性能壓力≥1.8MPa,流量≥20L/s,搶險救援車起吊質量≥3000kg,牽引質量≥5000kg。

(三)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第24、25、26條規定,至少需購置一下器材:1、滅火器材:機動消防泵2臺、移動式水帶卷盤或水帶槽2個、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桶、泡沫槍2套、移動式消防炮2門、二節拉梯2架、三節拉梯1架、掛鉤梯2架、低壓水帶1200米、中亞水帶500米、以及消火栓扳手,水槍,分水器以及接口、包布、護橋、掛鉤、墻角保護器等常規器材工具按照所配車輛技術標準要求配備,并按照不小于2:1的備份比備份。

2、搶險救援器材:有毒氣體檢測儀1套、可燃氣體檢測儀1套、消防用紅外攝像儀1臺、測溫儀2個、各類警示牌2套、閃光警示燈3個、隔離警示帶14盤、液壓破拆工具組2套、手動破拆工具組2套、機動鏈鋸2具、無齒鋸2具、多功能饒鉤2套、絕緣剪斷鉗2把、液壓開門器1套、毀鎖器1套、救生緩降器4個、氣動起重氣墊1套、穩固保護附件1套、支撐保護套具1套、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30具、多功能擔架1副、救援支架1組、救生拋投器1具、救生照明線2盤、醫藥急救箱1個、木制堵漏楔1套、金屬堵漏套管1套、注入式堵漏工具1組、無火花工具1套、移動排煙機1臺、移動照明燈組2套、移動發電機1臺、水幕水帶100米、空氣填充泵1套、多功能消防水槍15只、直流水槍9只、穿刺式破拆水槍1只、轉角水槍2只、中壓分水器2個、異形異徑接口2組、消防移動儲水裝置1個、消防水帶帶壓堵漏裝置2套、移車器4只、單兵圖像傳輸設備1套。

3、消防站消防員防護裝備品種及數量不應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附錄二中附表2-1和附表2-2的規定。

4、消防站通訊器材配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通訊指揮系統設計規范》(GB 50313) 和《消防通訊指揮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401) 的規定。

祿豐市南片區二級消防站建設預計費用為1800萬元。

二、祿豐市侏羅紀大街消防救援站車輛及器材裝備更新建設

目前,市區已完成建設的消防救援站(侏羅紀大街消防救援站)車輛及器材裝備嚴重老化,加之轄區石油化工企業眾多,急需更新和補充,以滿足日常執勤訓練、火災撲救、搶險救援和社會救助的需求。具體建設內容為:

(一)購置一輛高噴水罐泡沫消防車,以滿足轄區石油化工和高層建筑火災現實撲救需求,預算費用為:300萬元

(二)消防站目前有4輛消防車超過最高服役年限(規定的具體內容),按照規定應予以報廢處理。按照“退一補一”的原則,需至少購置3輛消防車,其中:購置1輛輕型水罐消防車,預算費用70萬元;1輛中型水罐泡沫消防車,預算費用100萬元;1輛搶險救援消防車,預算費用150萬元。

(三)需要更新個人防護裝備300件套、過濾式空氣呼吸器20具、補充滅火及搶險救援器材150件套、裝備液壓破拆工具組1套,水帶1000米,預算費用160萬元。

祿豐市侏羅紀大街消防救援站車輛及器材裝備更新建設共計需要預算費用780萬元。

三、市區消防基礎設施建設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條例》、《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2014)、《城市消防規劃規范 》(GB51080-2015)要求,城市市政建設要將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消防給水管網等一并實施,具體建設內容為:

(一)結合城區建成和發展實際,需要新建和改建消防供水管網5.6公里,安裝市政消火栓450個,預算費用為3100萬元。

(二)對已建成的??個市政消火栓進行更換或維護保養,預算費用為100萬元。

市區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共需預算經費為3200萬元。

四、歷史文化古鎮、文物保護單位、傳統村落消防基礎設施升級改造建設

按照《關于印發楚雄州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文物保護單位、傳統村落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細則的通知》楚消〔2021〕XX號內容,根據《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2014)、《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GB51348-2019)、《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2013)為進一步提升轄區古鎮、文物古建筑和傳統村落消防安全基礎設施建設,不斷提升其整體抗御火災風險能力水平,不斷加強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建設內容為:

(一)黑井古鎮消防安全升級改造

1. 在山頂新建2個儲水量不低于50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或固定消防水箱,預算費用120萬元,新增2個穩壓系統(含穩壓泵、氣壓罐等),預算費用80萬元;

2. 對現有古鎮內連接山頂消防水池的消防供水管網進行改造(含新建和維護),預算費用500萬元;

3. 對古鎮內民房住宅、商鋪及各類經營性場所、文物保護單位室內電氣線路進行升級改造,預算費用380萬元;

4. 為古鎮內民房、商鋪及各類經營性場所、文物保護單位增加和更換滅火器,預算費用80萬元;

5. 在古鎮內民房住宅、商鋪及各類經營性場所、文物保護單位新增室內消火栓系統(含卷盤),預算費用800萬元;

6. 在古鎮內民房住宅、商鋪及各類經營性場所、文物保護單位新增“智慧消防”獨立式火災報警探測器和簡易噴淋滅火系統,預算費用1200萬元;

7. 更新黑井鎮政府專職隊車輛器材裝備,包括至少購置2輛輕型水罐消防車、2套液壓破拆工具、2個金屬切割機、2臺大功率手抬機動泵、12套個人防護裝備、水帶400盤、水槍10只、空氣呼吸器12具等,預算費用300萬元。

黑井古鎮消防安全升級改造費用預算3460萬元。

(二)金山鎮煉象關村、妥安鄉瑯井村、黑井鎮板橋村、黑井鎮黑井村、勤豐鎮舊縣村5個歷史文化明村、傳統村落消防安全升級改造建設

1. 在上述5個歷史文化明村、傳統村落新建5個儲水量不低于50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或固定消防水箱,預算費用300萬元,新增2個穩壓系統(含穩壓泵、氣壓罐等),預算費用200萬元;

2. 在上述5個歷史文化明村、傳統村落新建消火栓給水管網和室內消火栓,預算費用1500萬元;

3. 對上述5個歷史文化明村、傳統村落村居民電器線路進行升級改造,預算費用2000萬元;

4. 在上述5個歷史文化明村、傳統村落新建微型消防站,包括每個至少購置一輛電瓶車(可攜帶手抬機動泵、滅火器、高壓儲水罐等)、8套個人防護裝備、20具滅火器、2臺大功率手抬機動泵、水帶60盤、水槍6只等,預算費用150萬元。

5個歷史文化明村、傳統村落消防安全升級改造建設預算費用3850萬元。

(三)開寧寺、武家大院2家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大龍祠、廣通文廟、潘氏宗祠、瑯井魁閣、羅次溫泉5家州級文物保護單位消防安全升級改造建設,主要內容為:

1. 對上述7個省、州文物保護單位室內外電氣線路升級改造,并按照漏電保護裝置,共計預算費用為105萬元;

2. 對上述7個省、州文物保護單位增設高位消防水池、水箱,安裝室內消火栓系統、“智慧消防”獨立式火災報警探測器和簡易噴淋滅火系統等,共計預算費用為1400萬元;

3. 對上述7個省、州文物保護單位新建微型消防站,包括購置至少1臺大功率手抬機動泵、8套個人滅火防護裝備、40盤消防水帶、6只消防水槍、40具滅火器等,共計預算105萬元。

篇6

第一條為加強考古發掘管理工作,保護我國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所進行的一切考古發掘和水下考古活動。

第三條國家文物局統一管理全國考古發掘工作,一切考古發掘工作都必須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章資格審定

第四條考古發掘實行團體和個人領隊負責制。具有考古發掘團體領隊資格的單位可申請考古發掘項目,具有考古發掘領隊資格的個人經具有考古發掘團體領隊資格的單位指派,擔任考古發掘項目的領隊。

第五條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科學院、國家文物局直屬考古科研單位,高等院校考古系(專業)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文物考古機構及有條件的地、市所屬文物考古機構,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申請考古發掘團體領隊資格:

(一)具備一定數量受過高等學校考古專業訓練,能從事考古發掘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考古發掘個人領隊資格的專業人員不得少于4人;

(二)具有受過專業訓練、能從事文物保護工作的科技人員;

(三)具備必需的考古發掘和文物保護設備;

(四)具備從事一般性文物保護處理的實驗室;

(五)具有保證文物安全的文物庫房和整理場地。

第六條申請考古發掘個人領隊資格的專業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考古專業(含本科、碩士、博士研究生)畢業,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后,從事考古發掘工作2年以上;

非考古專業(含本科、碩士、博士研究生)畢業,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后,從事考古發掘工作2年以上,經國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培訓班或國家文物局委托指定的考古研究單位考核合格者;

(二)具有獨立組織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能力,勝任《田野考古工作規程》規定的領隊職責,并能組織編寫考古發掘報告;

(三)作為組織者之一或主要參加者,完成過一項以上較重要的考古發掘工作,并執筆完成年度考古發掘簡報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完成中型考古發掘報告;

(四)在組織和實施考古發掘過程中,熟悉考古學某一領域的前沿問題,能根據學科發展趨勢選定并研究有一定學術價值的課題,撰寫有一定學術水平的論文。

第七條由國家文物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國家文物局考古發掘資格評議委員會負責考古發掘資格審定:

(一)申請考古發掘團體領隊資格的單位,需提交考古發掘團體領隊資格的申請報告,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研究同意后,報國家文物局考古發掘資格評議委員會評議;對評議通過的單位,由國家文物局審查批準并頒發證書;

(二)申請考古發掘領隊資格的個人,需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發掘領隊資格申請書》一式兩份,并提交1-2篇田野發掘簡報和代表性學術論文;由所在單位推薦上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考古發掘資格初評組簽署評議意見;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研究同意后,報國家文物局考古發掘資格評議委員會評議;對評議通過的個人,由國家文物局審查批準頒發證書;

(三)考古發掘資格審定工作原則上每一年一次,國家文物局考古發掘資格評議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對申請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和組織考核。

(四)經國家文物局考古發掘資格評議委員會評議,國家文物局可注銷不稱職的單位和個人的考古發掘團體和個人領隊資格。

第三章項目申請和審批

第八條申請考古發掘項目必須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發掘申請書》,由考古發掘單位經發掘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向國家文物局提出申請。

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發掘申請書》包含下列內容:

(一)申請單位的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二)發掘對象的名稱、時代、級別、具體地點、面積和范圍;

(三)前期準備(包括調查、勘探)情況;

(四)年度發掘點的具置和面積(附圖);

(五)年度發掘的時間或期限;

(六)年度發掘的學術目的、計劃;

(七)發掘經費的來源和數額;

(八)領隊人員的姓名、專業職稱、主持完成的發掘項目和代表性學術成果;

(九)主要業務人員的姓名、專業職稱、在該項目中承擔的任務;

(十)對可能出現遺跡現象的保護措施和出土文物保護的技術準備情況;

(十一)連續性項目的年度報告完成情況;

(十二)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條考古發掘單位為科學研究而進行的主動發掘申請,申請書應在每年第一季度末以前按程序上報,同時必須提交立項說明書,內容包括發掘的學術目的、立項機構、發掘計劃、完成時間等。

第十一條國家文物局會同中國社會科學院在每年第一季度至第二季度初,集中對當年各項考古發掘申請進行審議,并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發掘證照》。

第十二條考古發掘單位配合經濟建設工程的考古發掘申請,應在發掘前三十日向國家文物局提出,但因工程建設中意外發現文物或者文物面臨自然破壞危險,需搶救性發掘的遺址和墓葬,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可以先行發掘,自發掘開工日起十五日內補報發掘申請書。

第十三條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遺址或古墓葬受到自然或人為破壞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先將受破壞的情況和擬采取的保護措施,向國家文物局報告,經國家文物局同意后方可實施。需進行搶救性發掘的項目,應同時填報發掘申請書。

第十四條未取得考古發掘團體領隊資格的文物考古機構,若需對因工程建設意外發現或面臨自然破壞的遺址或墓葬進行小規模搶救性發掘,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并指派或聘請有考古發掘個人領隊資格的人員主持進行發掘工作,同時經有考古發掘團體領隊資格的單位上報發掘申請書,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考古機構審議后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上報發掘申請書。

第四章項目執行和監督

第十五條考古發掘單位和主持發掘項目的領隊人員,應嚴格執行《田野考古工作規程》,嚴格執行國家文物局批準的考古發掘項目計劃,確保發掘質量和文物安全。

第十六條在考古發掘工作中,考古發掘單位應事先提出保證出土文物和重要遺跡安全的保護措施。對發掘中發現的重要遺物和遺跡,應及時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考古發掘中如有重要發現,考古發掘單位應在對社會公開發表之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向國家文物局報告。

第十八條國家文物局對考古發掘工地實行檢查與監督制度。國家文物局可組織對考古發掘工地進行檢查,內容包括《田野考古工作規程》的執行情況、領隊人員的工地日記、遺跡照片和繪圖記錄、經費使用情況及發掘工地的安全措施情況等。

第十九條對于重大的考古發掘項目,國家文物局可組成專家小組或指派有經驗的專業人員赴現場指導發掘工作。

第二十條年度考古發掘項目結束后,考古發掘單位應及時將發掘經過、收獲和經費使用情況,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家文物局提交書面報告,并盡快編寫年度考古發掘報告。

第二十一條考古發掘項目完成后,考古發掘單位應向國家文物局提交結項報告,內容包括發掘經過、主要收獲、經費的來源和使用情況、發掘現場及擬保留的遺跡現象處理保護情況、對遺址的保護建議、田野考古發掘報告的編寫計劃等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五章考古資料與發掘報告

第二十二條考古發掘領隊人員在該項考古發掘工作結束后,應及時、認真地做好出土文物、各類標本、有關資料(包括文字記錄、各種登記表格、照片、圖紙)的整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考古發掘所獲得的出土文物和各種資料歸國家所有。考古發掘領隊人員在考古發掘項目結束后應將有關資料(包括文字記錄、各種登記表格、照片、圖紙)及時交本單位資料室保管,出土文物和各類標本按出土時的登記表向庫房移交。考古資料移交時要有專人負責核實、接收,文物移交時要填寫入庫登記表。

第二十四條考古發掘報告的編寫工作要在發掘結束后的3年內完成。年度發掘報告應在當年完成編寫工作。

第六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五條對在田野考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考古發掘單位和個人,根據《國家文物局田野考古獎勵辦法(試行)》和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對沒有年度發掘報告或報告不合要求的考古發掘單位和個人,國家文物局將不再批準其下年度的發掘申請。

項目發掘報告編寫工作未完成之前,國家文物局一般不再批準原考古發掘項目領隊人員的新的領隊發掘申請。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國家文物局可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或取消考古發掘單位團體或個人領隊資格:

(一)考古發掘單位或個人嚴重違反《田野考古工作規程》進行考古發掘的;

(二)考古發掘單位或個人未經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擅自進行考古發掘的;

(三)考古發掘單位或個人未按規定及時辦理或補報考古發掘申請的;

(四)考古發掘領隊人員未按規定及時辦理出土文物、各類標本和有關資料移交手續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古遺跡、古墓葬和珍貴文物損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任何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在中國境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都應當采取與中國合作的形式。申請和審批辦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工作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水下文物的登記注冊、保護管理以及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發掘活動的審批工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執行。

第三十一條原有規定如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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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浙江現代作家故居的利用方式主要有博物館、住宅、辦公用房、商業用房、空置不用、拆除等,除被辟為博物館的故居外,其他大部分故居均未得到充分利用。即便是那些已經被辟為博物館的故居,也大都門庭冷落,參觀者寥寥。被用作辦公用房的故居保護也較好,一般采取在利用中保護的方式。但被用作商業用房尤其是私人住宅的故居,情況就極不樂觀,不僅私搭亂建和電線雜錯現象嚴重,有的還極大地改變了故居原有的格局和功能。空置不用的故居則大多破敗不堪,面臨倒塌的威脅。從調查來看,辟為“博物館”的故居多達29處,用作“住宅”的故居有10處,用作“辦公用房”的故居有2處,用作“商業用房”的故居有1處“,空置不用”的故居有7處,已經被“拆除”(或基本被“拆除”)的故居有7處。被列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點)的故居一般辟為“博物館”,少部分用作“住宅”或“辦公用房”,而未被列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點)的故居則很少被辟為“博物館”,大都用作“住宅”或“空置不用”,有的則已經被“拆除”。

二、浙江現代作家故居保護和利用存在的問題

(一)機制運行不暢故居保護的具體管理部門不夠明確,目前已經被列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點)的故居主要由文物部門負責管理,但也有一些用作辦公用房的故居則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而未被列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點)的故居則基本處于無人問津的境地。即使是已經對外開放的故居,有的由專門的故居管委會管理,有的則由當地文管所管理。現有的《文物保護法》、相關城市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是故居保護的主要依據,但專門針對故居的具體規劃、實施細則等尚未出臺。現有的宏觀政策和法律法規僅適用于已經被列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點)的故居,未被列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點)的故居在實際保護中則“無法可依”,再加上故居的評定、監督等的缺位,導致一些故居正在遭受建設性破壞,有的則已經在舊城改造中煙消云散了。2014年2月的《國家文物局2014年工作要點》中雖然明確提出要名人故居保護利用原則,國家有關部門要出臺《名人故居保護認定辦法》草案,但時至今日,尚未見相關文件出臺。

(二)產權關系雜亂故居的產權關系中,私有房產、辦公用房、租賃房屋等不一而足,因此,“既有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又有私有財產,有的甚至沒有明確的產權歸屬。產權歸屬的凌亂,導致其適用對象也較為復雜。作為國有財產,故居的產權所有者是各級政府、各系統所屬的機關、企事業單位”②;作為集體財產,故居的產權所有者大多是街道、社區、鄉村;作為私有財產,故居的產權則大多屬于作家后代所有,有的甚至已經轉讓他人。

(三)管理模式陳舊很多故居一味采用早年的管理模式而不思創新,尤其是產權屬于國有的故居大都存在機制僵硬、管理落后的弊端,配有專門解說員的故居寥寥無幾。有的故居雖然配有講解員,但講解不夠到位,紕漏百出,無法吸引游客。大部分故居展陳形式單一,缺乏參與性和互動性。有的故居展陳主題思想不夠明確,有關文物、圖片的說明缺乏新意、內涵挖掘不深。有的故居展陳內容單調陳舊,因為無法征集到更多的文物,展陳的主要是圖片和文字。

(四)資金投入匱乏因為沒有建立長效的財政投入機制,致使經費問題已經成為故居當前面臨的最為棘手的難題。財政撥款只能解決工作人員的工資、故居日常的水電支出等,對其他業務活動大多鞭長莫及,致使故居年久失修、設施簡陋,展陳長年無法更新。正因為資金短缺,有些故居不得不視《關于全國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的通知》于不顧,還在收取2-20元不等的門票。位于桐鄉烏鎮的茅盾故居屬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理應免費向社會開放,進入故居雖然不用另行購票,但卻要購買150元進入東柵景區(當地打造的兩大景區之一,另一個為西柵景區)的門票方能進入參觀。或多或少的門票,阻礙了部分打算前往觀瞻的游客的步伐。由此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故居為了生存而不得不收取門票,游客本就很少愿意參觀此類人文景點,何況還要“買票入場”,其結果就造成了故居的冷清。

三、浙江現代作家故居保護和利用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保護意識薄弱地方政府的文物保護意識不強,保護故居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足。有些故居已經達到定級、對外開放的要求,但卻遲遲不申報,唯恐影響城市建設的開展。有些故居已經被列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點),但在實際工作中,卻總是讓位于城市建設,肆意違規拆除故居。很多故居的所有者、使用人也沒有認識到故居的價值所在,更沒有保護的法律意識。故居是衡量一個城市的文化厚度的標尺之一。一處故居的被,丟失的不僅是一份歷史的見證,更是一個城市的文化積淀。

(二)宣傳力度不夠有些故居地處偏遠郊區,交通不便,而當地又沒有切實做好宣傳,開發好相應的交通路線,因此讓很多游客望而卻步。僅以金華艾青故居為例,離市區僅50公里,且無公交車直達。因為宣傳工作的不到位,即使身處故居周圍甚至故居內的群眾都不了解故居主人及其生平事跡,更不用說其他游客了。平面、視聽、網絡等媒體很少開設介紹當地歷史文化或作家的專欄、專題節目,也沒有在公共場所展示當地作家的事跡。

(三)認定標準缺位目前已經公布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點)的故居,一般都是在全省乃至全國有一定影響力的現代著名作家。但即便是已經開發利用的故居,也存在故居主人層次懸殊的問題。一些作家資源較為豐富的城市,一般只開發了主流、一流作家的故居,其他文學影響力和貢獻稍低的作家的故居則尚無人問津;而那些作家資源貧乏的城市,則開發的是二、三流作家的故居。因此,故居開發目前存在一個當務之急,即故居的認定標準問題,怎樣的故居需要保護,由什么部門負責認定,具備什么條件可以籌建博物館,等等,都沒有明確的標準。故居認定標準的缺位,使得保護對象的范圍難以確定,保護工作難以有效開展,以至于一些很有價值的故居正面臨消亡的命運。當前各地在名人故居保護過程中,存在“祖居”“舊居”“寓所”“故居”等不同的命名,甚至同一名人也會在不同城市甚至同一城市有多處“故居”,這一命名上的混亂,也亟待盡快出臺故居標準加以厘清。

(四)利益群體角逐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城市建設中出現了重開發、重效率的片面化傾向,城市規劃不得不“優先服務”于經濟建設。于是,在舊城改造的幌子下,一個個具有厚重文化氣息、重要歷史價值的故居成了一堆堆廢墟。作為公共物品,故居涉及眾多的利益相關者。很多故居處在城市的核心地段,這里正是一些地方政府樹立政績的“窗口”;這些寸土寸金的黃金地段,往往也為房地產開發商所看中,因此各種短視式開發層出不窮,導致很多故居已經被夷為平地。

四、浙江現代作家故居保護和利用的對策

(一)完善管理體制樹立“整體保護“”在利用中保護”等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理念,建立和完善政府強制保護和市場開發保護相結合的保護機制。加強組織領導,成立浙江省名人故居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統籌領導,組織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省文物局,明確其作為名人故居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落實保護法規、處理日常工作等具體事務。建立政府相關部門間和故居間的聯席會議制度,推動立體式聯動保護。成立由文物、文化、旅游、規劃、建設、教育等職能部門,黨史研究室、地方志辦公室、文史研究館和社會團體相關人員,以及文物專家、建筑專家、相關學者、作家后代等參加的浙江省名人故居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發揮顧問咨詢、科學研究、故居等級評定、綜合評估等職能。要盡快出臺名人、故居的認定標準,研究制定《浙江省名人故居保護條例》,明確保護原則、主要內容、申報程序、利用方式、資金來源、督促檢查等內容,讓作家故居保護有章可循。

(二)理順運行機制強化監管機制,構建故居動態監測體系,建立危機預警機制、危機處理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危機管理,一旦出現破壞性拆除、損毀現象,就要嚴厲處罰責任方,并公開、透明、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當前急需由省文物局牽頭,各個城市的文物部門具體落實,對全省作家故居進行全面普查,摸清故居的數量及其分布情況,建立完整的故居檔案,分批篩選出須搶修和掛牌的故居名單,實行分級分類保護。建立由省文物監察總隊牽頭、各個城市文物監察大隊具體實施的督查機制,定期對故居進行巡查,以便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設立上級評估(即政府機構評估)、主體評估(即故居內部評估)和客體評估(即游客評估)這一“三位一體”的績效評估體系,對故居保護工作實施績效評價。建立有效的群眾需求表達機制,搭建常態化的群眾需求表達平臺,鼓勵和引導群眾通過合理的渠道表達自己的意愿,讓文物保護工作接受群眾的監督。

(三)創新管理模式不同群體對旅游客源地的內容和質量會有不同的需求,因此,故居要著眼于群眾實際需求,從豐富展陳內容、改進展陳方式、創新展陳手段等方面深化故居的內部改革,合理選擇展陳內容和形式,按需提供講解服務,不斷提高服務的針對性和多樣性。要廣泛征集與作家相關的資料、文物,深入研究作家作品的價值,提升展陳內容的內涵。在展陳方式、手段上不斷創新,采用互動式、體驗式陳列方式,增強展陳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對故居進行整合和優化,構建資源共享平臺和數字化供給體系,改變故居旅游受到空間和時間局限的現狀。按照國際通行慣例,對故居實行掛牌保護。目前,同處浙江省內,但各個城市的故居標志牌五花八門。因此,可以由省文物局統一標志牌規格、文字格式等,對所有尚存或已經消亡、遷移的故居掛牌說明,注明故居主人生平、主要事跡和代表作等信息,以示紀念。在深化內部改革的同時,故居也應實行“走出去”策略,主動走進大中專院校、部隊、社區等宣傳故居,也可以與旅行社攜手聯合打造旅游線路。要不斷加強館際聯動、與周邊旅游景點間的聯動,優勢互補,實現資源共享,形成集群效應。

(四)加大開發力度采用多種模式,合理開發利用故居。一是文學傳播模式,即展出作家的著作、照片、私人物件等,向游客展示作家的風采。可以結合作家的背景資源,將故居打造成集學術研究、詩歌朗誦、文學沙龍、國學講堂等于一體的多元化文學傳播場所,并充分利用各種紀念日,開展征文、演講、講座等活動。二是教育修學模式,即整合各個故居進行集中包裝、提煉以形成特色主題,重在為學校文學教育提供感知教育場景、為科研人員提供研究資料。可以開展“名家名篇教學與作家故居”活動,讓青少年進入作家童年生活過的真實場景,從而更加深入地理解作品。可以將故居打造成為作家的研究中心和宣傳教育基地,發揮其文物資料收藏、學術研究和交流等作用。三是旅游體驗模式,即還原文本中的情景,讓游客身臨其境地體驗文學情境。整體打造作家故里,復原作家生活年代的風貌,道路、土特產店、餐館、客棧等均以作家或作品中的人名、地名等來命名,使游客深入了解作家的故鄉及其生活年代的社會風貌。四是商業開發模式,即將與作家作品有關的資源開發為旅游商品(產品)進行銷售。深入考察故居的市場前景,將浙江現代作家故居串聯成線,將部分單體的故居異址重建,融入附近的歷史文化街區,形成旅游景點的規模效應。同時,針對不同的游客群體,推出不同的旅游線路。

(五)籌集保護資金作為一項社會公共事業,各級政府要切實做好故居保護經費的統籌,保障經費投入。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故居自籌和吸納社會捐助為輔的資金投入機制,在政府投入的基礎上,多方位多渠道籌集保護資金,為故居保護提供充足的經費保障。設立故居保護專項資金,并逐年加大投入,各縣市區也應相應增加投入。成立由文物、文化、文聯、建設、財政等部門負責人以及文學藝術家、社會知名人士、企業家、作家后代等擔任理事的浙江省故居保護基金會,采取政府引導、民間運作、社會參與的辦法,管理和運作海內外組織或社會各界人士自愿捐贈以及政府資助的資金和物資,并承擔籌集發展資金、推動文學傳播、扶植文學人才、促進文化交流等職能。還可以向社會開放經營管理權,或通過拍賣故居標志物制作權等方式,籌集保護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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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烏木 法律屬性 所有權歸屬 礦產資源

作者簡介:王正文,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研究生。

“烏木,別名陰沉木,是數千年前地震、山崩、洪災等自然環境變遷,許多樹木被沖倒后沉埋于古河床被泥沙掩蓋形成的一種珍惜木材。”①因其存量稀少而格外貴重,被稱為“植物木乃伊”,在東南亞和我國港臺地區,被稱為“東方神木”,具有很高的觀賞和收藏價值。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社會富裕階層對高檔物質的追求,再加上商業炒作,烏木價格不斷攀升,原來村民百姓拿回家當柴燒的烏木竟成了各方追逐的天價寶貝,紛爭四起,訴訟不斷。與此同時,互聯網上更是激起千層浪,網民爭相討論,部分網民對政府口誅筆伐,認為當地政府部門“與民爭利”。各路專家學者、法學精英也箭弩拔張,各抒己見,有百家爭鳴之勢。本文就此問題查閱了相關文獻資料,并進行綜合分析、思考,認為把烏木定性為礦產資源最為科學合理。

一、相關事件起因及背景回顧

(一)近年來全國各地較為典型的烏木事件②

2.2012年8月6日,四川崇州工業園區一工地在施工時,挖出一根烏木,烏木發現者選擇將烏木無償捐獻給當地政府。

5.2013年9月3號,江西修水縣農民梁財在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重80噸的烏木;次日,鎮政府派人來到挖掘現場,告知烏木屬政府所有,梁財無權處置。最后雙方達成協議,烏木屬國有財產,但梁財前期的采挖費用由政府協商支付。雙方還約定,“如鑒定后屬名貴樹木其獎金按有關政策辦理”。

8.2014年4月11日,江西省武寧縣船灘鄉一村民發現4000年以上烏木,縣政府把該烏木收藏到武寧縣展覽館,并給予發現者經濟獎勵。

9.2015年1月5日,四川現60余噸千年烏木,經當地有關部門公開拍賣,該段烏木被一公司以近300萬元拍得,于今年1月5日被實施挖掘運走。

(二)烏木發現后的處置方式

從以上案例顯示,發現烏木后一般會有四類處理方式:第一類是發現者通過地下市場交易或半公開交易;第二類是發現者因擔心違反相關法律、承擔法律責任,因而上報有關部門處理;第三類是發現者將烏木主動捐給國家;第四類是由當地政府部門強制收歸國有。

(三)烏木處置爭論的焦點

目前,國內學術界對烏木歸屬問題的爭論主要集中在兩方面:一是烏木屬性的定義問題,有埋藏物、天然孳息、礦產資源、文物、無主物等不同觀點;二是烏木收益的分配問題,包括私有、集體所有和國有三種觀點。社會輿論上,支持烏木所有權歸發現者的占多數,并且認為政府的行為是“選擇性執法”,與民爭利。據騰訊網調查,近64%網民支持烏木歸發現者所有,近20%網民支持歸國家所有,10%網民支持歸集體所有,另6%的人則認為,因所有權不明,可由政府代管。

由此可見,大多數網民憑借其樸素的法律意識和基本常識來判定烏木的歸屬,認為烏木的所有權應歸發現者所有。而學者和專家們則通過對烏木屬性進行理性分析后,以此斷定其所有權的歸屬,雖觀點不一,但都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烏木的屬性分析

筆者認為,只要正確界定了烏木的屬性后,對照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規定,烏木所有權收益分配問題便能不辯而明。筆者通過查閱大量的文獻資料,結合學界專家、學者的觀點逐個進行分析判斷,并嘗試提出自己的觀點。

(一)天然孳息論

民法學專家梁慧星教授認為,烏木不屬于礦產、化石和文物,應歸屬于天然孳息。村民在屬于國有土地中發現烏木,烏木所有權自然應由國家取得。 北京航天大學龍衛球教授提出,烏木在法律屬性上應為天然孳息,它是土地自然造化的結果,是土地的出產物。中國政法大學柳經緯教授則進一步指出:“孳息必然有原物,如母牛產小牛,母牛是原物,小牛就是孳息;果樹結出來的果子是孳息,而果樹是原物,但烏木找不到原物,不能認為是孳息。”

據百度百科定義,孳息是由原物所產生的收益,法律上孳息分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在與原物分離前是原物的一部分,它是因物的自然屬性而獲得的收益。清華大學崔建遠教授對天然孳息定義為:“母物根據自然規律產生之物,如幼畜、果實等,它在與母物分離前可能是物的成分或者出產物。” 我國《物權法》對天然孳息的所有權作出了界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取得外,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時,由用益物權人取得;但是,關于天然孳息的屬性問題,《物權法》條文并沒有作出明確定義。 國內外立法例及學理解釋對天然孳息也有相關定義,如《日本民法典》規定天然孳息為“依物的用法所取得的出產物”。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則規定:“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獲之出產物”。意大利《民法典》則采取廣義界定:“無論是否需要人的勞動,由物直接產生的收益,如農產品、木材、動物的幼仔、金屬礦、石礦的礦產品是自然孳息。”

通過上述定義和法理分析可以得出,構成孳息須兩個要件:一是根據物的自然屬性所獲得的收益物、出產物;二是孳息的獲得不損害原物。烏木“在地下的炭化過程是一個綜合性的化學物理和地質運動變化過程,并不等于土地產生孳息的過程。” 根據我國《物權法》,對照上述兩個要件,顯然烏木不能被認定為天然孳息。

(二)埋藏物論

中國社會科學院孫憲忠認為,烏木應歸屬于《物權法》概念規定的埋藏物,而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應歸國家所有。柳經緯教授則認為:“埋藏和隱藏都要是人為的,不是人為的不能被認為是埋藏物或隱藏物。”四川大學王建平教授也認為:“除人為埋藏外,因為自然或者戰爭因素所形成的有主或無主物,也可視為埋藏物或隱藏物。”中央財經大學法尹飛教授認為:“烏木應當適用于埋藏物、隱藏物的規定,但不適用民法原則,應適用于物權法。”百度百科對埋藏物的定義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指埋藏于土地中而不能證明其所有權的物;廣義則指藏于動產或不動產中,并不知其所有人的都屬埋藏物。

筆者認為,埋藏物必須具備以下的要素特點:一是埋藏或者隱藏于他物之中;二是物的所有人不明;三是埋藏物不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也就是說埋藏物在被埋藏之前與土地是兩個獨立的物,埋藏之后不會發生質的變化。然而,烏木是由樹木埋入地底之后經過各種地質作用而發生質變形成的。因此,烏木不能界定為埋藏物。

(三)無主物論

武漢大學孟勤國教授認為,盡管我國法律對無主物沒有作出明確解釋,但不外乎兩種情況,即沒有所有權人和所有權人不明,烏木就是標準的無主物。中國政法大學王涌教授也認為,烏木既不屬于埋藏物,也不是天然孳息,而是無主物,應采取先占原則。中國政法大學李顯冬教授認為,烏木和奇石非常相似,都屬于無主物,用先占原則來解決是合理的,但可以通過對烏木交易進行征稅來調節保護多數人的利益。柳經緯教授則更直接提出,烏木應該歸發現者所有,適用于民法原理的‘先占原則’,即無主之物,誰發現就歸誰。

筆者認為,無主物應是針對當下而言的,具有時空相對性。也就是說該物當下或現在不歸任何人所有,但過去有否不作定論。法理上對無主物一般采用先占原則,即占有人先于他人占有無主物而取得其所有權,包括:一是該物必須為無主物;二是該物只限于動產;三是先占人須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動產;四是先占不違反法律、法規。由于我國目前在立法上沒有確立先占制度,如沒有所有人的財產則直接歸屬國有。因此,部分學者認為應當根據現實生活的需要確認先占制度。但就目前我國的立法進展來看,要確立先占制度仍有一定過程。因此,在當前烏木所有權的爭奪糾紛中,如果將烏木定性為無主物,則會帶來更多的法律問題和糾紛,對解決當前烏木所有權歸屬問題沒有現實意義和作用。

(四)文物論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徐海燕認為,可以將烏木參照文物保護法中的“文物”來對待,讓烏木資源得到有序發現、合理收藏及充分利用。“可以將烏木這種珍稀資源納入文物保護法的調整軌道,這樣既可有效激發民間發現烏木的積極性,又可預防不理性的烏木采挖現象。” 百度百科對文物的定義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在文化發展史上有價值的東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種藝術品。” 我國《文物保護法》對“文物”也作了相關規定,特別強調對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建筑、藝術品、文獻資料等享受國家保護。

顯然,文物能夠反映出特定歷史時期人們的社會活動、社會關系以及生存環境等,而烏木只是自然力推動的結果,并不是人類活動的結果,沒有滲入人類的勞動,無法體現當時人們的社會關系和生活狀態。因此,它無法滿足歷史文物的屬性要求,也就不能適用《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參照該法條文中的“文物”而享受國家的保護。

(五)礦產資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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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工作

(一)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文體隊伍素質。

落實中心組和干部職工學習制度,深入學習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各項方針、政策和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工作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知識,抓好和諧支部建設,提高文體隊伍干部職工的思想素質和業務能力。

(二)加強內部管理,優化文體系統發展軟環境。

完善各種規章制度、管理細則,建立權責利捆綁方案,加強日常督查,繼續實行周內工作安排。對6個直屬文體單位和64個鄉鎮宣傳文體服務中心實施崗位目標管理、量化考核。

(三)加強綜治工作,確保文體系統穩定。

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搞好綜治、安全、穩定、、計生、精神文明、檔案、政務信息公開、市縣長熱線辦理等各項工作,堅持群防群治,常抓不懈,及時排查各類隱患,解決各種遺留問題,消除不穩定因素,確保安定穩定大局。

二、文化工作

(一)抓隊伍建設,提高文體生產力。

1.搞好隊伍建設。解決鄉鎮缺文體專干和文工團缺舞蹈演員、主持人、創作人才的問題。

2.加大基層文化工作人員的培訓力度。縣文化館要努力抓好對城鄉文體專干、文藝骨干的培訓、指導、輔導工作,年內舉辦一次專干和文藝骨干培訓班。

(二)抓陣地建設,搞好文體基礎設施。

1.完成***縣文化體育中心(包括文化館、圖書館、文管所、文工團、體校、體育館、室外游泳池、網球場、門球場、籃球場、近50畝的全民建身場地)主體工程建設。

2.按照要求,搞好鄉鎮綜合文化站和基層文化陣地(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村文化活動室)建設工程。

3.加大向上爭取項目和資金的力度。

(三)抓活動開展,促進文化工作有聲有色。

1.積極開展群眾性文化活動,舉辦縣級大型文化活動6次以上。各鄉鎮要利用重大節日開展文化活動,最低不得少于2次。縣級各部門年內至少開展1次文化活動。

2.縣文化直屬單位深入農村常年開展送書、送戲、送資料等文化下鄉活動,全年在3次以上。各鄉鎮宣傳文體服務中心組織隊伍,堅持經常送文化下村、組,深入田間院壩宣傳、演出。

3.協助有關單位搞好“第五屆亞洲青少年藝術盛典”四川賽區的各種賽事工作。

(四)抓創作展演,繁榮藝術生產。

1.建立獎勵機制,實施精品戰略,搞好文藝創作的輔導、培訓工作,組織專業余文藝團體及創作人員創作文藝作品(包括戲劇、曲藝、音樂、舞蹈、小說、詩歌、散文、美術、書法、攝影等),力爭每年發表或展出作品1000件以上,同時精益求精,打造精品,編輯出版《***縣文藝作品集》。

2.文工團要排練新戲3臺以上,要具有鮮明地方特色,洋溢濃郁時代氣息。搞好建國60周年文藝演出,力爭有重點劇節目在市省級獲獎。全年演出不低于120場,其中到鄉(鎮)、村(社區)、組、戶演出占80%。

3.抓好群文理論調研工作,力爭有6篇調研材料在省級以上交流和獲獎。

(五)抓民保工程,搞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搞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完成第二批縣級、第三批市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普查、保護、申報工作。

(六)抓圖書管理,搞好信息資源共享工程。

搞好圖書的借閱和電子閱覽室的管理。編寫《讀書顧問》和《科技信息》資料各6期,開展好世界讀書日活動和圖書館服務周活動,加強對地方文獻資料的收集與利用,搞好信息共享工程,為社會服務。

(七)抓文物保護,落實“四有五納入”工作。

加強“文物法”的宣傳,搞好“四有五納入”工作。全面開展我縣全國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深入到農村對我縣文物進行全面普查。按要求在年內(9月底)完成***縣轄區的田野調查工作,摸清家底,為以后的資料整理打下堅實的基礎。繼續做好石橋“石牌坊和標語”和“真佛山廟群”申報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工作。加強館藏文物管理工作,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保證無任何文物丟失、損壞、霉爛、蟲蛀現象。

(八)抓電影放映,豐富群眾文化生活。

繼續搞好農村公益性電影放映工作,鞏固數字化電影放映成果,完成每村每月義務放映一場電影的任務。

(九)抓文化市場管理,促進繁榮有序。

1.加強文化市場管理,建立文化市場管理長效機制。

2.規范網絡文化市場,尤其是加大網吧接納未成年人力度,堅決打擊取締黑網吧,完成網吧視頻監控平臺建設。

3.規范歌舞娛樂市場,搞好互聯網點播曲譜系統建設。嚴格控制超時經營問題,協助環保部門解決噪音擾民問題。

4.搞好校園周邊環境的綜合整治。

5.規范農村演出市場。

6.加強音像市場管理,正版占有率***60%以上。

7.轄區內文化經營單位做到情況明、個數清、查處違法經營活動有力,公共文化娛樂場所消防安全到位,無火災、傷亡等責任事故發生。

三、新聞出版工作

(一)新聞出版管理。

(二)“掃黃打非”。

堅持不懈地開展“掃黃打非”工作,加大對出版物市場違法經營行為尤其是教輔讀物和盜版教材的查處力度,堅決取締無證無照的印刷、發行經營單位、打復印經營業主和書報刊經營戶。

(三)農家書屋建設。

按照上級關于農家書屋的要求,繼續完善、維護已建的54家,力爭在本年度完成新建50家任務。

四、體育工作

(一)廣泛開展全民建身活動。

1.抓好“全民健身周”的宣傳,推動全縣全民健身活動的蓬勃開展,營造濃厚的體育健身氛圍。各鄉鎮宣傳文體服務中心全年主辦體育宣傳櫥窗、報板不得少于4期,全縣自覺參加體育鍛煉人數不低于總人口的35%。

4.因地制宜地抓好老年體育工作,抓好市第五屆、縣第老年運動會的參賽工作。

(二)認真抓好承擔省十一屆運動會參賽項目的訓練工作,加強對4支訓練隊伍的指導和管理。

(三)積極參加上級體育競賽,力爭獲得優異成績。

(四)搞好體育人才輸送。加強與教育部門配合,力爭在年內向省運動隊和體育大專院校輸送合格體育人才10人以上。

(五)抓好農村體彩站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五、文體產業

(三)文旅結合、拓展文化產業的發展空間,在加大對景點文物保護的同時,加強文化設施建設和旅游配套建設,完成石橋列寧街和真佛山的整體打造,迎接旅發大會。

(四)增強自身造血功能。興辦各類文體實體,增大商業演出場次等。

六、文體惠民工程

(一)開展送文化下鄉活動3次以上,義務為全縣農村放電影9000余場,建立農村書屋50個,建設好大堰留守兒童服務站。

篇10

1982年國務院公布了第一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要求“特別對集中反映歷史文化的老城區……更要采取有效措施,嚴加保護,……要在這些歷史遺跡周圍劃出一定的保護地帶,對這個范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我國在這一時期限雖然還沒有形成歷史街區的概念,但已經注意到了文物建筑以外地區的保護問題。

1986年國務院公布第二批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時,針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的不足和面對舊城改建新的,正式提出保護歷史街區的概念。主要原因有:首先,歷史文化名城概念及其保護內容不清晰。歷史文化名城的概念是“保護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歷史價值和革命意義的城市”,這個標準明顯的弊端就是重個體傳統遺產保護而輕城市整體文化環境保護。第二,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范圍沒有明確界定,造成保護規劃實施、管理和資金保障上的諸多不便。第三,保護與發展的矛盾并沒有得到解決。由于歷史街區的現狀條件與現代化生活的要求相去甚遠,面對大規模舊城改造的沖擊,名城保護工作更為艱難。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的許多歷史文化名城表面上是整個名城保護,其結果往往是名城整體保不住,常常只成為一“名城”招牌,許多歷史街區受到“建設性破壞”,歷史風貌遭到嚴重破壞。

1985年5月,建設部城市規劃司建議設立“歷史性傳統街區”,國務院采納了這個建議,提出“對文物古跡比較集中,或能較完整地體現出某一歷史時期傳統風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區、建筑群、小鎮、村落等也予以保護,……核定公布為地方各級“歷史文化保護區”。同時該文件明確地將“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傳統風貌的街區”作為核定歷史文化名城的標準之一,這標志著歷史街區保護政策得到政府的確認。

1996年“黃山會議”明確指出“歷史街區的保護已經成為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一環”。1997年8月建設部轉發了《黃山市屯溪老街的保護管理辦法》,對歷史街區保護的原則方法給予行政法規的確認,也為名地制定歷史街區管理辦法提供了范例。

1996年,在著名科學家錢偉長等專家的建議下,國家設立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重點歷史街區的保護規劃、維修、整治。1997年麗江、平遙等16個歷史街區共得到3000萬元的資助,此后每年有10個左右的歷史街區得到了這項資助。

歷史街區保護制度的確定使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上了一個新臺階,標志著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向著逐步完善與成熟階段邁進。

2.我國歷史街區保護的現況

2.1我國近年來歷史街區保護和整治的成功實例

歷史街區保護制度確立以來,我國的歷史街區保護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績。許多歷史街區的保護和整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年來我國歷史街區保護比較成功的部分實例有:

(1)平遙南大街。南大街位于平遙古城中心區,1997年的整治,將架空電纜和電訊線埋入地下,并把瀝青路面恢復為條石鋪砌,鼓勵沿街居民開店鋪和辦民俗展覽。經過修整,該街區很好保存了歷史風貌,同時又繁榮了經濟、發展了旅游。

(2)麗江。第一批接受國家資助的歷史街區,利用這筆資助,麗江對古城街區的排水工程和照明工程進行改造,促進了古城的保護和經濟的發展。

(3)黃山市屯溪老街。在清華大學朱自煊教授的具體指導下進行規劃和整治,1995年被定為建設部試點保護的歷史街區。政府投資改善基礎設施,居民自已出資整飾店面。

現在屯溪老街的旅游業發展良好,成為黃山旅游者的必游之處。

(4)臨海紫陽街。國家第一批資助保護的歷史街區,在同濟大學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制訂的保護與整治規劃的指導下,采取先試點、后推廣的方式,使紫陽街得到了很好的保護和利用,成為展示歷史文化名城臨海的重要窗口。

(5)桐鄉市烏鎮古街。烏鎮是風貌保存比較完整的江南古鎮。1999年起在同濟大學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的指導下,桐鄉市組織成立了專門機構,制定一系列政策文件,有步驟地對歷史街區進行了環境和建筑整治,完整地保護恢復了原業的歷史風貌和景觀。烏鎮用舊料來更換修補老屋、老街、老橋的辦法,重現古鎮原貌,“三線入地”,沿街每戶設抽水馬桶,旅游事業得到很快發展。

(6)揚州東關歷史街區。市政府專門成立了東關歷史街區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對工程的實施、資金落實和使用、拆遷補償和安置辦法等做出規定,保證了歷史街區保護和整治工作的順利進行,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7)泉州中山路。近代形成的騎樓街,長約2.5km,寬12m,在泉州市統一規劃領導下,采取政府補助、業主和居民部分出資的方式進行全面整治。根據不同情況用“洗臉”、“鑲牙”等貌,同時也振興了街市商業,改善了環境。

2.21990年代以后對歷史街區的破壞及原因

20世紀90年代,隨著房地產市場的興起,掀起了舊城地段的建設開發的。由于許多城市沒有重視歷史街區的保護,用一般的城市舊區的拆建改造的方式,使得很大一批歷史街區在經濟發展大潮的沖擊下受到破壞。

以福州市為例,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了兩個歷史街區:

三坊七巷和朱紫坊。1994年福州市請人做了三坊七巷地區的改建規劃,使得歷史街區的傳統風貌喪失殆盡。朱紫坊最近也做了完全拆遷居民、拆除舊街巷的規劃,這兩個歷史街區面臨被破壞的厄運。又如沈陽市,幾年內就將保留著城市原來的歷史風貌、文化遺存和地方風情的舊城區基本拆遷改建完畢,傳統風貌蕩然無存。再如徐州的戶部山僅留存了幾幢保存完好的傳統民居,其它房屋全部拆光,卻申報為歷史街區。還有昆明,拆除了歷史風貌完整的青云街,僅存的歷史街區勝利堂文明街也成為房地產商開發爭奪的目標。值得注意的是類似的破壞目前仍在繼續,許多歷史文化名城,特別是一些較大的城市,至今已難以找到較為完整的歷史街區和歷史地段。

這些情況在1990年代的出現不是偶然的,有著歷史、經濟等多方面的原因。1980年代的城市建設熱潮,主要是以擴大城市規模和建設新的開發區為主,舊區還不是開發的熱點。

1990年代以后,國家針對1980年代的開發帶來的城市規模過大、開發區過多過濫等問題出臺了一系列調控政策,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和開發區的審批。以后城市新區開發的步伐明顯放慢,城市管理部門和房地產商就把舊區作為一輪的開發熱點。

我國歷史城市是以舊城為中心慢慢發展形成的,城市的舊區一直是城市的生活和經濟中心,有著很好的區位優勢,舊城區就是房地產商爭奪的黃金地段。許多有影響的國內外投資者在這時期紛紛介入舊城改建項目。同時,舊區又是居住條件較差的地段,居民有著改建的迫切要求。這種需求和房地產商的對經濟效益的追求在這個特定的歷史時期中結合在一起形成一股很大的力量,對歷史街區的保護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2.3我國目前對歷史街區保護的幾個誤區

歷史街區的保護在我國還是一個比較新的課題,由于許多城市規劃建設部門對這項工作還不是非常熟悉,在歷史街區的保護工作中出現了一些錯誤的理解和做法,這些錯誤往往會對歷史街區的保護帶來無法彌補的損失。

(1)現在流行一個不恰當的說法是“要提倡積極保護,反對消極保護”。保護就是維護保護對象的原有價值不受損害,無論對文物建筑還是歷史地段,都應該有明確的保護要求。如要利用,一定要符合保護的前提。提出“積極、消極”說的實質是要降低保護的要求,以滿足一些眼前利益的要求。

(2)近年來一些人看到歷史街區可以帶來旅游收益,將歷史街區僅僅看作是旅游資源,而將保護看作為開發旅游的手段。這從理論上說是本末倒置,在實踐上也會帶來許多錯誤的做法。一種情況是以保護和發展旅游為名拆舊建新,從北京琉璃廠拆除原有傳統建筑建新的仿古建筑開始,全國陸續出現了承德的清代一條街,開封的“宋街”,沛縣的“漢街”,使許多有價值的歷史街區淪為“假古董”。其中有些“假古董”在短其內也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以至出現競相仿效的情況。但后來它們不再成為人們熱衷的對象,旅游收益迅速減少,使得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旅游開發都誤碼率入歧途。

這種形式的開發建設是與文化遺產保護的原真性原則相抵觸的,是對真正的歷史文化遺產的破壞。

另一種情況是一些地方雖然沒有大拆大建,但是提出將歷史街區中的居民全部遷出,把民居全部改為旅游和文娛等設施,這種做法也是不對的。歷史街區失去了傳統的生活方式和習俗,也就失去了“生活真實性”。這種以表演性仿古活動來代替依附在這些歷史場所里的真實的人的活動,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另一種造假的行為,街區會因此失去原有的歷史韻味。

(3)還有一種錯誤的做法是把歷史街區作為房地產開發的項目,用招投標方式的商業運作,以取得效益和利潤。由于房地產開發的目的就是以利潤為前提,而不是以保護為目的,因此依靠房地產開發公司去保護歷史遺產是難以奏效的,這也是許多歷史街區受到破壞的癥結所在。

(4)有一些規劃設計單位往往把歷史街區保護整治規劃等同于一般城市舊區改建或旅游景點的規劃設計,導致了一些規劃的欠科學合理,對歷史街區的保護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3.歷史街區保護與整治規劃的特點

明確歷史街區保護與整治規劃的編制特點和編制方法對認真做好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尤為重要。

3.1保護整治規劃在編制階段上的特點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進行”,“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一般各階段的編制要求在建設部頒布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和《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中都有明確的規定。

保護規劃與一般的城市規劃不同,它自成一套體系。一般有兩個層面,即城市總體層面上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街區層面上的歷史街區保護與整治規劃。兩個層面的規劃都有其自身的特點,相當于總規與詳規但又與這兩者有差異。

總體層面上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明確指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就其內容深度講是總體規劃階段的規劃,但對于重點保護的地區要再進行深”。規劃主要有三個部分的內容,第一部分是城市整體層次上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原則與方針,包括保護框架、保護區的劃定、城市保護功能與結構布局等;第二部分是各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以及各類歷史文化保護區的范圍界限、高度與視線控制,這部分內容以控制性要求為主;第三部分內容是重點保護地區的保護措施與整治對策,包括許多修建性的內容。也就是說,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是以總體規劃階段的要求為主,涵蓋了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內容。

對于歷史街區保護和整治規劃,同濟大學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近年來在工作中已經形成了一套較成熟的編制辦法并得到業內人士的認可。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是宏觀方面的內容,包括保護范圍即核心保護區和環境協調區的具體界線的劃定、歷史街區用地性質的調整、道路交通規劃、社會生活規劃等,這部分內容以提出控制性的要求為主。第二層次是中觀方面的內容,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與更新模式、建筑高度控制、空間環境整治、小品設施的布置以及各項市政工程設施規劃等,這部分內容深要根據實際對象的具體情況來確定,一般以修建性內容為主。

第三層次是微觀方面的內容,針對歷史街區的核心保護區的重點地段整治規劃,它主要包括兩部分內容;第一部分是空間整治和環境整治,即對規劃范圍內的具體空間環境布局提出整治方案,確定每個建筑平面的定形、定位和理要節點的設計以及環境小品的設計和布置等;第二部分是建筑整治,即針對每一幢建筑的立面和門、窗、屋頂、墻體等建筑度構件提出具體的保護和整治的措施。從一定意義上說,歷史街區保護規劃與城市設計在規劃層次上有類似之處,都有宏觀、中觀和微?

3.2保護規劃在編制步驟和方法上不同

于一般規劃歷史街區保護規劃在規劃編制的具體辦法和過程上和一般規劃也是顯著的差別,主要一點是規劃編制的前期階段即現狀調查階段的要求大大要高于一般規劃。一般規劃的內容主要是布置新的建設項目,在現狀調查上只需對規劃地塊做全面的了解,搞清用地情況、收集相關基礎資料等。而對于歷史街區保護規劃情況就不同了,必須要充分掌握這個街區的歷史遺存情況,要對每條街巷、每一幢房屋進行細致的調查,做出分析,而調查分析的同時也就提出了保護和整治措施。需要說明的是,調查要依據于規劃人員的專業能力與水平--對歷史文化遺產的認識與鑒別,這也是不同于一般規劃的。

歷史街區的保護和整治規劃的現狀調查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是歷史街區所在城市的基本情況,包括所在城市的歷史沿革、自然地理狀況、歷史文化傳統、建筑特色、歷史街區的分布和在城市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同時還要調查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對該街區的規劃要求,相鄰地段的建設和規劃情況。

第二是歷史街區的物質方面情況調查,主要包括:(1)土地使用現狀調查,不僅要調查用地性質,而且要深入到每個地塊的具體內容。(2)社會生活現狀分析,包括人口、戶數、公共設施分布情況及規模,以及居民居住質量與居住環境、市政設施分布等。(3)建構筑物現狀,不僅包括房屋用途、產權以及建筑的面積和用地面積、高度、質量、風貌、年代、特征等狀況,而且包括對建筑的墻面、屋頂、門、窗、等構件的調查和分析,深度要求能夠繪出現狀建筑測繪圖。(4)對街區環境的調查,包括鋪地、水體、泊岸、樹木、小品等。(5)文物古跡現狀分析。調查中的內容不僅包括對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調查,還要發掘出具有明顯地方特色的建構筑物和具有地方特色的精彩獨特的空間景觀;另外還包括歷史上曾經存在的歷史遺跡。在歷史街區中一般含有文物保護單位或需要特別劃定的歷史文化保護地段,對于這些各級文保單位就必須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保護范圍,并制定有關的保護措施。(6)道路交通現狀分析,包括機動車道和步行街巷的情況以及交通量估測。(7)各項工程設施及管網現狀的內容。

第三是歷史街區的非物質方面情況調查,主要包括:

(1)街區的歷史情況,包括歷史街區形成的時期,發展和興衰的過程及原因等。(2)名人軼事,指歷史上與該歷史街區有關的名人以及他們在街區內的活動情況等。(3)民俗文化,包括地方文藝、民間風俗、傳統服飾、飲食文化等。總之,歷史街區保護規劃現狀調查的內容是非常廣泛的,調查的深度要求也非常高。所以,對歷史街區的調查特別需要耐心和毅力,需要很多的人員和時間投入,不可操之過急。

歷史街區保護和整治規劃的編制方法也不同于一般規劃。

一般規劃的編制帶有一定的主觀性,特別是詳細規劃成果的編制是一個規劃人員創作立意的表現,對于同一塊基地可以有截然不同的多種合理方案。對于保護規劃情況就不同了,保護規劃可以說是在對現狀的調查、研究、分析和判別的基礎上直接產生的,規劃是在對街區和建筑的價值的深入分析的基礎上,認識歷史街區的歷史文化內涵,從而提出保護和改進措施。因此歷史街區保護規劃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立足于客觀存在的現狀情況的,正是由于現狀情況的客觀性,決定了保護和整治方式有著較為固定的、客觀的、科學的標準。

對于同一個歷史街區合理的保護規劃,不可能出現截然不同的多種方案,只可能在局部地段或細部上有所區別。4歷史街區建筑保護和更新措施確定保護和更新模式是本著保護傳統空間格局,在充分現狀調查和對建筑年代、建筑風貌和建筑質量等因素的綜合判定的基礎上,對歷史街區的每一幢建筑進行定性和定位,提出保護與更新措施。確定建筑的保護和更新措施要依據文物法的要求,考慮保護歷史街區的風貌完整性、規劃實施的可能性和整個歷史街區保護的長期要求來綜合考慮,這是保證保護規劃可操作性的重要手段。根據大量歷史街區保護規劃的實踐,對于歷史街區內的建筑一般有以下幾種保護和更新模式:

保存,既保持原樣,以求如實反映歷史遺存。"保存"是針對各級文物保護建筑(文保單位)以及詳細研究后確定的優秀傳統建筑屬“準文物”的建筑的保護措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在進行修繕、保養、遷移的時候,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以及“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物,……如果必須作其他用途,……都必須嚴格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筑物和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這里的“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就是“修舊如故”,就是“保存”的原則。

保護,就是保護建筑的原有風貌,并在保護歷史街區風貌完整性的基礎上改善生活條件。“保護”是針對現狀保存完好的、標志性、對構成歷史街區的風貌和主要空間界面有不可替代作用的、代表城市地域特色的或代表某種特定建筑類型的建筑物、構筑物,即建筑質量和建筑風貌都比較好的建筑。“保”的具體做法對于建筑的外立面要求是不可改變原來的特征與基本材料,必須按照原有特征、使用相同材料進行修復,修舊如故,以存其真:對于建筑的內部設施和空間布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必要的變動,如增加衛生設備、靈活劃分室內空間等,以改善生活條件。在有的保護整治規劃中有“改善”這一措施,應包含在這一項內。

整飭,“飭”帶有強制性改正的含義,即根據歷史街區的風貌特征和要求,對建筑的立面和形體上不符合歷史風貌的部分進行強制性的整飭,通過整飭恢復建筑的原有風貌或者減小它們與歷史街區環境的沖突。整飭主要針對兩類建筑,一類是局部改變但仍然保留部分原有風貌的傳統建筑,對于這類建筑嚴格保護、修繕其特征部分,并以其原有特征類型特征對其它改變了的部分進行整修、更新、更換和改造,同時重點對建筑內部加以調整改造,配備衛生設施,改善居民生活質量。另一類是對于可以通過整飭使建筑風貌與歷史街區整體建筑風貌協調的新建筑,這類建筑一般在體量上與傳統建筑區別不大,但是由于建筑的材料、色彩、形式等原因與街區的風貌不協調,如建筑立面貼瓷磚、色彩過于純艷、平屋頂、鋁合金門窗等,可以通過各種方法如更換建筑構件、加坡屋頂、降低層數等手段,使這些建筑符合整個歷史街區的風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