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義務范文

時間:2023-10-27 17: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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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義務

篇1

關鍵詞 成都市彝族 進城務工 法律援助 權益保障

作者簡介:張爾O,西南民族大學。

一、緒論

工會法律援助政策,正是幫助法律意識淡薄、維權能力低下的職工群體特別是農民工群體切實維權的有效途徑。而且目前相關的研究較少,工會法律援助理論體系也尚不完善,在保障農民工權益實際應用中的借鑒性和指導性都較羸弱。因此本文以成都市彝族為例,通過研究法律援助在實際操作中的運行模式、產生的作用和遇到的問題,進一步研究其在彝工權益保障中的影響和發揮的作用。

二、法律援助的現狀與作用

(一)法律援助產生的背景分析

在新時期,為了構建和諧社會,我們必須要保障農民工的權利以及切身利益,本文作者以成都市彝族進城務工人員為調查對象進行調查,以便更加真實的反應出當前農民工的權益保障現狀,此外本文還將客觀的對成都市彝族進城務工人員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找出這些問題存在的根源。據調查,進城務工人員在遇到法律問題或者維權問題的時候,因為文化水平的不足,常常處于弱勢的地位,同時因為農民工處在城市的邊緣,當受到危害的時候,法律機關態度消極甚至無作為,目前農民工的維權問題非常突出,法律援助不足。

(二)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和運作模式

以成都市彝族進城務工法律援助為例,首先,成都市彝族建立了組織領導機構,以“依法治會”、“六五”普法領導機構為基礎,成立總工會參與社會管理領導小組。各級縣和鄉鎮街道工會和產業工會也比照省總工會做法成立了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成都市彝族進城務工法律志愿者服務總隊利用成都市彝族總工會資源開展各項職工維權幫扶工作,主要負責接收咨詢各類侵害農民工權益事件,指導和檢查維權農民工所搜集和整理的各項舉證所需相關材料,對于資料不齊舉證困難的民工給予指導和建議,幫助其盡可能詳實的收集材料,以提高維權成功率。民工維權案件一經受理,服務總隊會負責指派相應公益律師開展各項維權活動,工會出資對公益律師訴訟過程中的產生的交通等費用進行一定的補助,免費為民工提供服務。

(三)法律援助在成都市彝族進城務工人員權益保障中發揮的作用分析

1.幫助農民工依法維權。工會的基本職責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因此法律規定的職工應該享有的權利都是工會維護的內容。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

2.拓寬農民工維權途徑。對于涉及基層單位的勞動糾紛案件,工會工作人員會主動與區縣(市)或企業聯系,并要求所在的鄉鎮(街道)或企業工會參與調解。依法及時處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對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專門設立綠色通道,簡化程序,加快審理,對其中涉及勞動報酬和工傷待遇的案件優先審理,同時進一步加大仲裁辦案力度,爭取將大多數案件及時結案。從而切實擴大了農民工的維權途徑,幫助農民工獲得應有的權利。

3.提高農民工維權意識。現實中,還存在大量的農民工維權意識淡薄,對于自己應該擁有的權利不知道去爭取,致使自己失去了本應該屬于自己的權利。成都市彝族總工會法律志愿者服務總隊為了進一步提高廣大農民工的維權意識,召開了一系列的普法知識講堂,如市建設系統法律工作宣講團就已經為很多的公司開展了這樣的知識講座,為諸多員工講述了如何懂法、如何用法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知識,同時也對他們進行施救等方面進行了別開生面的培訓講解,傳遞了工會法律維權“正能量”,提高了工人們的法律意識和自救能力。

三、成都市彝族進城務工人員權益保障中作用發揮的障礙

(一)相關部門對法律援助缺乏協調配合

在對農民工進行法律援助的過程中,主要解決的是農民工的物質和精神方面的支付賠償問題,但是,在這個過程中,一方面需要解決的是對農民工權益的損害,主要包括農民工的工傷認定以及工資的拖欠問題,而對于農民工工傷的認定由于許多人為因素的干預,鑒定結果會有失公允,產生這一結果的關鍵因素是勞動保障部門的監管不利,另一方面是農民工損害賠償的取得,在現實生活中,執行難問題仍然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在法院判決以后,有關部門對于農民工賠償的支付的監管力度不足,報復心理使得無良的企業主千方百計逃避賠款,躲債、逃債現場非常嚴重,即使數額不大,依然不愿依法賠付,因此很多農民工即使在勞動仲裁結束后,依然無法得到本應屬于自己的賠付款,心理受到二次傷害,也是的工會法律援助和援助律師的努力付諸東流,也使得他們對工會法律援助的信任度大大降低。

(二)維權法律支持薄弱

在目前主要是簽訂集體合同來作為我國工會維權的手段,同時開展團體洽談,但是不可否定的是,關于工會這樣一個群體組織形式來說,最好的、最有效也是最強悍的手法就是集體停工。 在工作勞動中,勞動者具有的只有他們的勞作力,很困難和資本的強勢能量相抗爭,而停工是確保兩邊權力公平,近些來,由于勞動矛盾日益加劇,在成都市彝族集體員工勞動抗議人數繼續上升, 依據工會統計顯示數據,從2008年到2013年五年間,成都市彝族各級勞動抗議調解委員會辦理全體勞動爭議人數持續飆升。由于目前我國法規并沒有給予工會罷工的特權,因而工會所處的處境十分尷尬,通常只是以一個旁觀者的身份游離于兩者之間,這與中國工會維護員工合法權益的根本職責有所不一樣。 (三)公共政策對工會法律援助支持不夠

政府頒布的公共方針在一定基礎上十分落后,乃至有些不合理。政府的方針不合理,首先表現在方針的擬定部門與方針的履行環節分離,而且缺少交流,致使方針制定后缺少可實踐性。其次,政府部門在擬定方針的同時缺少縝密的計和合理的研究,通常是方針擬定部門憑空捏造的成果,因而所擬定的方針與實際狀況相分離,沒有達到實際要求 。我國《勞動法》擬定時,市場經濟的變革沒有深化,企業布局相比單一,《勞動法》主要是針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和一些與工作單位簽訂正規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四)成都市彝族進城務工人員群體自身維權意識有待加強

農民工普遍素質較低,再加上現在社會的外在準則以及法律法規的欠缺,導致農民工的法制觀念非常淡漠 ,對法律法規不了解,更加不懂得怎么通過合法途徑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致使在市場比賽中常常處于任人使喚的地步,當農民工的權益受到損害時,有的員工委曲求全,消沉等待;有的以為維權是工會的責任,自已不用出頭;想做漁翁之利,還有的了解自己的合法權益,不知道遭到侵權時像誰尋求幫助,更不會運用法律武器來對自己維權。以上,說明目前農民工維權想法不強,自我保護意識冷漠,同時加大了工會制度維權的困難。

四、成都市彝族進城務工人員權益保障中完善工會法律援助的建議

(一)提升工會自身地位,賦予工會更多權利

在建立工會干部的獨立位置、加深工會干部維護等條文會有一些對應規章制度。這些制度在維護工會等方面雖能發揚一些有利措施,但沒有從本質上改善工會需求依靠政府與單位才干生計的準則。另外原有規則也存在缺點:一是缺少有利度的履行標準,二是對工會領導維護的效果僅僅限制于其工會領導的任用期內,三是現有規則只有維護工會領導最低極限的生計權而難以維護其久遠的開展權。

(二)加強工會法律援助維權長效機制建設

關于法律幫助體制的創新方面,我國有許多專家主張加大完善施援主要的建造,除了一般的司法行政部門設立的法律救助機制外,還應加強法律救助工作站的建造,特別是在農民工集合區域,應保證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覆蓋面 。各地區政府建立專業農民工法律救助費用,加大培育法律救助專業人員。法律救助費用是要由政府財務支撐的,各地區政府應擬定清晰的法律救助方針,建立專業法律救助基金,不得用于其他地方。關于專業人才培育,能夠通過加大編制擴展法律救助人員的數量,依據不一樣的狀況對法律救助律師采用物質補償或是精神獎勵。其次,能夠在民間招聘法律救助志愿者。將法律救助人才根據經驗情況=分為不一樣的層次,建造法律救助人才資源庫,根據農民工維權難易程度指派不同的援助人才,對侵害農民工權益案件實施分級處理機制。

(三)健全組織網絡、鞏固維權基礎

可以推行整合機制,輸入地政府、輸出地政府、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群眾組織、民間農民工維權服務機構、企業等舉動者或效勞供給者,在他們構建行動網絡之前,要把所擁有的不同資源、實力和組織這些參差不齊的行動者嵌合成一個網絡,于是便需要一個有效的整合機制。企業及工廠是農民工的主要存在的環境,要確保了解農民工的個人情況,這樣會比較容易召集農民工群體。因此企業及工廠在服務農民工方面占一定的優勢。如果將政府部門、民間維權服務機構和企業工廠建立起整合機制,取長補短,將各部門的優勢集中在一起,就可以實現資源利用最大化,為農民工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篇2

一、新刑訴法增加檢察機關為啟動法律援助程序的主體之一

對于法律援助的使用對象,不管是老刑訴法法還是新刑訴法的規定,都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可以”類,一種是“應當”類,只是新刑訴法的規定將各自的范圍擴大了些,對于這兩類主體如何啟動法律援助程序,新老刑訴法的規定也有所不同。

根據修改前的刑訴法規定,法院是啟動法律援助程序的唯一主體,不管是“可以”類還是“應當”類,都是由人民法院“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當事人是被動的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是被動的執行。

修改后的刑訴法關于當事人獲得法律援助的啟動程序的規定則更加靈活。一是對于“可以”類的援助對象,法律規定為“應申請而啟動”,即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其近親屬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辯護。二是對于“應當”類的法律援助對象,刑訴法則明確了不同階段司法機關均負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法律援助的相同責任,即根據案件所處的不同階段,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各自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再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據此,法律援助的通知主體,亦有原來的審判機關,增加為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

二、法律援助制度中檢察機關享有的職責

根據新刑訴法關于檢察機關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相關規定及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能定位,筆者認為在對受援助對象進行法律援助中,檢察機關應做好以下幾項職責:

一是告知受援助對象并及時轉交申請。根據法律援助啟動程序的不同,與之相對應的檢察機關的權利義務也因受援對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對于“可以”類法律援助對象,檢察機關享有告知、轉交的職責,即對于符合“可以”類條件的法律援助對象,檢察機關應在查辦自偵案件的偵查階段、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階段、公訴案件的審查階段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確保犯罪嫌疑人知曉享有法律援助的權利,并在收到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后,盡快將其申請轉交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收到申請后,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要及時指派律師并函告檢察機關。

二是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對于“應當”類法律援助對象,新刑訴法明確了檢察機關在自己的職能階段享有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義務與責任。人民檢察院具有自偵案件的立案偵查權力,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對符合法定條件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同時,人民檢察院又是法律規定的唯一的公訴單位,公安機關承辦案件偵查終結或自偵案件偵查終結后,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在該階段犯罪嫌疑人仍然享有“委托辯護人”的告知權利,凡屬于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人。

三是監督法律援助實施情況。筆者認為,基于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地位及在整個刑事訴訟中的作用,檢察機關應當對法律援助實施情況依法進行法律監督。主要應包括三個方面內容:一是監督糾正。對于犯罪嫌疑人具有應當通知辯護的情形而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未履行相應告知、轉交、通知職責的,檢察機關應當監督相關司法機關予以糾正;二是幫助督促。檢察機關在辦案的同時,應注意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屬應獲得法律援助的情形,對于因收集資料等原因而未能獲得援助的,檢察機關應幫助當事人辦理相關援助手續,并督促法律援助機構依法及時為符合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三是受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或被害人及法定人、訴訟人認為相應司法機關應當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而沒有告知,或者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或者訴訟而沒有通知的,有權向檢察機關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申訴或者控告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四是對刑事被害人進行法律援助。雖然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和社會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從某種意義上也代表了被害人。但檢察機關所處的地位和被害人本身的感受不可能完全一致,其并不能完全代表被害人或其等同于被害人,實踐中一些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屬因為利益訴求得不到完全表達、賠償不能及時到位等原因,對公正司法逐漸喪失信心進而到多個機關上訪的案件也時有發生,這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之一。據統計,刑事被害人獲得法律援助的比例非常低,僅為百分之幾,與其實際需求極不相稱。所以檢察機關必須重視對被害人的法律援助,認真從自身職能范圍加以解決。在辦理公訴案件時,應主要審查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近親屬是否屬于因經濟困難而無力委托訴訟人的情形,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在辦案同時應向其書面告知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以維護被害人一方的合法權益。

三、檢察機關的應對舉措

(一)建立與其他各司法部門的法律援助協作機制

隨著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的實施,檢察機關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法律援助、轉交申請、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的案件將會密集增加,為應對新形勢下的新情況新問題,檢察機關必須改變固有的思維模式,密切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及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聯系,積極探索完善法律援助協作機制。目前,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在這方面比較薄弱,存在部門之間不協調、隨意性大、可為可不為的情況,只有建立一套各部門相互協作的工作機制,才能從根本上改善法律援助的部門協作關系。筆者認為,協作機制應做到以下幾個明確:明確法律援助請求權在檢察機關辦理自偵案件、審查逮捕、審查各訴訟環節的告知時間及通知辯護的時間,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充足的時間考慮和準備材料;明確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及法律援助機構關于法律援助的辦理流程、工作職責、履職期限和銜接程序,實現各部門在刑事法律援助上的無縫銜接;明確司法機關在各自職能階段必須啟動法律援助情況調查的義務等,維護刑事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項任務和職責落到實處,從而提高法律援助的質量,保障人權、推進司法公正,最終實現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目的。

篇3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律援助;維權形式

由于我國知識產權制度方面剛剛起步實行時間尚短,再加上知識產權制度復雜專業性強,其內涵和概念晦澀難懂,不少公眾對于這一領域了解甚少,對于知識產權的自我保護意識十分薄弱,運用知識產權保護自己的能力也很欠缺。這種現狀對于我國實行市場經濟的形勢十分不利。開展知識產權法律援助,能夠有效的緩解社會上這種普遍存在的維護自身知識產權意識薄弱的問題。使公眾知識產權得到保護,對于市場經濟也是一種貢獻。以法律手段對于知識產權權益人的權益進行維護,能夠有效促進我國的法治社會建設。減少公眾知識產權權益的損害。

一、法律援助和知識產權法律援助概念的區分。

法律援助不等于知識產權法律援助,人們容易混淆二者的概念。法律援助是援助在法律訴訟等方面經濟困難的自然人,表現形式為事后進行援助。指在發生事項后,當事人進行主動申請援助訴訟或者法律援助機構對于當事人法律訴訟進行主動援助。免費服務的范圍僅是法律咨詢和訴訟服務。律師辦案補貼由財政支出。而知識產權法律援助與之不同。知識產權是近年來新提出的概念,是為了保護權益人對于知識產業創新所有權而提出的。知識產權法律援助的表現形式既有事后援助,也有事前援助。知識產權法律援助是為了保護創新擁有收益權并且鼓勵創新。利用法律的手段,保護權益人知識創新。知識產權法律援助貫穿于創新的整個過程,包括知識產業的創新、研發、產品與市場化階段等。

二、知識產權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一)了解援助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對于申請人的不合理要求或者發現受援人以不正當途徑獲得法律援助,違反法律援助協議的,可以向援助機構申請取消對該受援人的法律援助,并且可以向受援人提出返還期間提供的法律援助的相應費用。

2、義務

(1)服務人員如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對于申請人所申請的援助事項進行拒絕、拖延、中途放棄、甚至終止法律援助。(2)一旦承辦申請人提出的援助事項,不得在協議允許的規定范圍之外私自收取當事人的其他服務費用或者通過各種途徑牟取不正當利益。(3)不得因不向當事人收取費用而有意降低服務質量或減少服務內容。若因服務質量不到位而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損失費用由法律援助機構按照協議和規定進行賠償。(4)對于申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有關援助組織應根據情況盡快給予答復。(5)除沒有分配任務的以外,每個服務人員每年至少承辦一例法律事項。

(二)受援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有權詢問案情發展進度和情況(2)在有事實根據的前提下對未履行職責的援助承辦者,可以提出換人。(3)對于有利害沖突的援助審批者,可申請回避。

2、義務

(1)若申請人因接受法律援助而獲得較大利益時,應根據相關協議規定相應的付給法律援助機構全部或部分補償費用。(2)同一申請人針對同一特定事項向不同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援助申請的,由最先通過申請的機構進行法律援助服務,若針對同一事項申請人向不同援助機構獲得兩次或兩次以上法律援助服務的,應繳納全部相關費用。并不享受減免、免收的特殊待遇。(3)受援人應積極配合援助機構的工作,以取得良好效果。

(三)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援助制度

1、明確分工和責任主體

我國法律援助有三個主體部門,政府監管、律師協會參與協助、律師實施援助。當前已把法律援助劃分為政府職責。說明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援助以向規范化合理化邁進。知識產權法律援助目的在于保護創新和鼓勵創新。有公共服務的性質,因此知識產權法律援助應交由政府管理。政府任務下達至法律援助機構,再把具體任務分配到具體援助人員手上。通過制定相關條例規定明確各個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切實推進知識產權法律援助向規范化發展。

2、保障經費給予

因法律援助對于受援人是免費提供的,因此為了保證知識產權法律援助工作順利開展,財政需要給與相應的受理經費。但大多數地區法律援助經費沒有列入當地財政支出項目,再加上知識產權法律援助經費來源單一,經費問題得不到保障。建議采取相應法律措施保護法律援助機構的經費來源。并且針對具體情況以正當形式增加援助機構內部收入,例如通過援助機構而使受援人取得較大利益時(受援人獲得經濟賠償),按規定向受援人要求補繳一定比例的辦案費用。以減少財政支出。調動該機構服務的積極性。

三、探究實行知識產權法律援助的意義

近年來公眾對于自身的知識產權維護意識還很薄弱。實行知識產權法律援助有利于推動法治社會建設,提高公眾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加深公眾對知識產權的認識。同時也可以有效地保護因經濟狀況有特殊困難而無法維護自身知識產權的自然人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激發公眾創造熱情。促進社會發展,對于構建和諧社會也有極大助益。

篇4

1.研究城鎮化進程中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的意義

中國新聞網2018年10月30日的數據顯示:截至到2018年8月底,全國共有農村留守兒童697萬人。在留守兒童群體中,54.5%為男孩,45.5%為女孩,留守男童多于留守女童。99.4%的農村留守兒童身體健康,但也有0.5%的兒童殘疾、0.1%的兒童患病。與2016年數據相比,0至5歲入學前留守兒童占比從33.1%下降至25.5%,義務教育階段農村留守兒童比例從65.3%上升至71.4%[1]。從這一數據可以看出農村留守兒童中義務教育階段兒童比例高、數量龐大。而義務教育階段的兒童年紀小、分辯是非的能力弱,沒有保護自己的能力。

這一階段的兒童在成長中如果沒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就很容易出現世界觀偏差、被犯罪分子教唆、受到侵害,甚至是成為刑事犯罪的實施者。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不能給予其良好的教育和保護,造成兒童心理上的自卑和不健康。缺乏情感關懷的兒童在成長中心理脆弱、偏激、敏感。學校作為留守兒童生活的重要環境,本應當承擔起留守兒童的心理輔導、家庭調查、成長檔案管理等責任。但是,由于我國農村留守兒童聚集的主要地區都處于經濟條件較落后的地區。作為農村邊遠地區的學校大多沒有能力為留守望兒童提供心理建設、法律援助的能力。全社會雖然對農村留守兒童給予關注,但畢竟鞭長莫及。城市里的愛心志愿者距離他們太遙遠,不能給予及時的幫助。而邊遠地區的志愿者隊伍發展緩慢,也不能夠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幫助。因此,農村留守兒童面臨著刑事訴訟問題時,就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研究如何針對農村留守兒童進行刑事法律援助就有著重要意義。

2.當前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中的主要問題

2.1缺乏專業機構與人員

農村留守兒童作為社會的特殊弱勢群體,應該有法律援助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對他們進行刑事法律援助。然而現實情況是農村留守兒童大多聚集在偏遠地區為主的經濟欠發達地區,在這些地區我國的法律援助體系不夠完善,缺乏專業法律援助機構,以及專門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案件經歷和經驗的法律援助律師。而產生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專項資金的支持[2]。

2.2刑事法律援助大多不能覆蓋訴訟全過程

農村留守兒童無論作為刑事犯罪的實施者還是被害者因其年紀小等因素在訴訟的全過程當中都應該給予法律援助,以保護其正當合法權益,以及身心免受二次傷害。但是,當前由于農村留守兒童及其監護人不了解申請法律授助的流程,甚至不知道,因此在案件的偵查與起訴階段通常沒有申請刑事法律援助,援助律師通常是在審判階段由法院指定律師進行辯護[2]。而在調查取證等環節,涉事兒童沒有受到應有的心理保護。

2.3缺乏法律援助的評價機制

當前,對于農村留守兒童的刑事法律援助沒有質量評價體制。律師工作繁忙,在面對法院指定的辯護工作時,有時精力投入有限,只做表面工夫,不能夠實現高水平的法律援助。

3.提高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的策略

3.1構建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的專業機構、組建專業援助團隊

當前我國針對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財政撥款和一部分社會援助。解決資金問題是構建團隊的前提問題。司法部門應該關注到問題的重要性,申請更多的財政撥款,同時向全社會發起號召成立地區或全國范圍內的專項資金,吸納更多社會捐助。基于此,在農村留守兒童集中的地區進立專業的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機構并組建專業援助團隊,針對涉及留守兒童刑事犯罪的主要問題、兒童身心特點,研究法律援助的具體方案[3]。

3.2簡化法律援助手續,建立保護機制

簡化法律援助的申請和受理程序,擴大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對于涉案的農村留守兒童,應給予覆蓋全過程的法律援助。同時建立對涉案留守兒童的保護機制,免其在案例審理過程中受到二次傷害[4]。

3.3健全法律援助的評價機制

構建一套法律援助的評價機制,覆蓋司法全過程,包括服務態度、專業水平各方面的綜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與律師獎金、等級等利益掛勾。

【法律碩士論文參考文獻】

[1]林暉,羅爭光.全國農村留守兒童數量下降[N].中國教育報,2018-10-31(1).

[2]謝暉,石煒.城鎮化進程中農村留守兒童權益的法治保障研究:以刑事法律援助司法保護為視角[J].法制博覽,2018(3):45-47.

篇5

(一)法律援助機構作為一個獨立機構參與刑事訴訟活動

原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的對象是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新刑訴法規定司法機關應當通知的對象是法律援助機構,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由向律師轉達法院的指定,改變為法律援助機構根據公、檢、法機關的通知,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經過修改,法律援助首次寫入新法,法律援助機構不僅進入到刑事訴訟活動中,而且進一步明確了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更好地貫徹刑事訴訟保障人權的基本準則。

(二)擴大了法律援助的適用對象和范圍

由原來的盲、聾、啞、未成年被告人和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擴大到具有上述情形的嫌疑人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另外,新刑訴法將指定(通知)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擴大至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和強制醫療程序中的精神病人,使法律援助涵蓋了刑事訴訟偵查、、審判三個階段和強制醫療程序。

(三)明確司法機關的共同責任

新刑訴法明確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各自的職能階段均有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法律援助對象提供辯護的義務和責任。這一規定必然對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各階段各部門需要更好的協調配合,才能切實預防偵查階段的刑訊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四)增加申請法律援助的理由

新刑訴法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明確了“申請”這一刑事法律援助啟動程序。在刑訴法層面對國務院《法律援助條列》相關規定進行了確認。同時新刑訴法將申請理由從《法律援助條列》規定的經濟困難擴大至“其他原因”。另外新刑訴法刪除了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規定,取消了審判人員特定情形下對強制辯護的自由裁量權,使法律援助成為法定情形下必須進行的法定程序。

二、建立檢援對接機制、進一步落實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幾點思考

目前我國法律援助機構在各級司法機關的配合下,在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例如太原市委、市政府就建立全市法律援助新機制提出了實施意見。為共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我市檢察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共同出臺了《進一步暢通刑事法律援助渠道的實施意見》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律師法律服務全程跟進制度》等,在保障貧弱群體訴訟權益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工作。我市法律援助中心緊緊圍繞太原轉型跨越發展,主動介入社會難點問題,努力維護貧弱群體合法權益,積極參與刑事訴訟法律援助。檢援雙方密切配合,為維護我市和諧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但是我們也看到當前法律援助工作與太原轉型跨越發展的要求相比還有差距,法律援助工作在新刑訴法實施后與相關機關的銜接機制不夠完善,法律援助大格局還未形成。我們要以新刑訴法實施為契機,建立法律援助新機制。

(一)明確加強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義

這次刑訴法修改不僅把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基本原則寫進新法,更重要的是體現在各項制度中。法律援助制度是體現司法文明及保障人權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刑事訴訟涉及對國家、集體和公民財產和生命權利的保護,涉及對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權的剝奪,刑事訴訟程序公平、公正對公民人權的意義重大。特別是十提出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建立健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暢通和規范權益保障渠道。所以,無論是檢察機關還是法律援助機構都要進一步提高對法律援助的認識,以新刑訴法實施為契機,認真學習,做好過渡、銜接與配合。

(二)加強領導,確保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扎實穩步推進

各級檢察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加強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將這項工作列入工作重點,保證各項工作有效落實。檢察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都要成立專門工作領導組,領導組成員由雙方有關分管領導組成。領導組可設在法律援助機構,定期召開工作例會,必要時隨時召開,聽取新刑訴法實施后法律援助銜接配合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確保刑事案件法律援助銜接配合機制穩步推進。

(三)加強協作,建立完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權利義務告知制度

檢察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建立法律援助權利義務告知制度。檢察機關承辦人收到移送審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聘請律師的同時,對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應當書面告知,并將回執入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把法律援助申請書通過檢察機關向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檢察機關將申請書轉交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時,應當聽取法律援助律師的意見,在作出提起公訴、不決定后,應當及時將案件辦理結果告知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

(四)建立專門機構,做好檢援對接工作

篇6

讀者問:

我通過中介公司與伍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預付了20萬元房款給伍某,付了1.2萬元中介費給中介公司。可事后得知,伍某只是3個房主中的一個,另外兩個共有人不同意賣房。我找伍某退錢,卻發現伍某不見了蹤影。我找到中介公司要求賠償損失,中介公司稱其只負責居間介紹,我買房被騙和公司沒有關系。請問,買房被騙,中介公司應否擔責?

律師解答:

根據《合同法》第420條規定,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是居間合同。因此,房屋中介合同屬于居間合同。房屋買賣中介公司在接受委托買房后,除找尋合適的房子外,還應積極在買賣雙方之間斡旋,介紹、撮合雙方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只有在雙方簽訂了合法的房屋買賣合同后,中介公司的居間義務方履行完畢。

從你反映的情況看,你所購房屋有3個房主。根據《物權法》第97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伍某作為其中一個房主,是無權擅自出賣房屋的,其自作主張同你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合同。

對于無效合同的簽訂和你的損失,中介公司存在過錯,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不僅應當退還中介費,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據《檢察日報》)

子女放棄繼承權也應盡贍養義務

讀者問:

我小兒子先前聲明放棄繼承,此后一直是大兒子對我進行贍養。今年我因交通事故致殘,現在生活困難,我能否向小兒子索要贍養費?

律師解答:

根據我國《憲法》、《婚姻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明確規定,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這種義務是無條件的。這種贍養義務,不僅是社會主義倫理道德的要求,更是贍養人的法定義務。所以即使你小兒子放棄繼承權,您也有權要求他對您盡贍養義務。

(據《京華時報》)

離婚財產分割反悔怎么辦

讀者問:

婚后,我因與女方性格不合經常吵架。最近我們雙方打算離婚,還約定如果離婚就將房子給孩子。請問:如果雙方協商離婚不成,真打官司離婚的話,女方對房子反悔怎么辦?

律師解答:

婚姻法解釋《三》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據《法制文萃報》)

律師提供法律援助能一助到底嗎

讀者問:

我在生活中遇到一些糾紛,因為經濟困難想申請法律援助,請問,律師提供法律援助能一助到底嗎?

律師解答:

篇7

(一)法律援助律師援助經費不合理。委托辯護偵查和審查兩個階段,一個階段3000多元,兩個階段6000多元,而指定法律援助每個階段只有300元到400元,兩個階段只能達到800元,兩者相差甚遠。在利益的驅動下,法律援助律師在偵查階段時“拉托”,即告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在審查階段如果轉為自行委托,辯護效果會大有改觀,其實只是為了得到比作為法律援助律師多的經費而已,辯護效果卻相差不大。

(二)援助中辯護效果不理想。未成年人犯罪事實明確,所涉罪行較單一,大多證據由公訴機關掌握。在個別案件中,律師的意見甚至只有寥寥數語,如:已屬涉嫌搶劫犯罪,建議批捕;犯罪嫌疑人某某所說與公安機關的調查是一致的,建議批準逮捕;本案事實與公安機關調查是一致的,建議批準逮捕;案件事實清楚,犯罪嫌疑人某某供認不諱,罪名足以認定等。

(三)缺乏不后律師具體職責的配套工作機制。出于矯治、教育的目的,理應詳細規定在作出附條件不決定以后,對未成年人展開幫教、挽救工作的主體和程序。刑訴法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考察機關(即檢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但由于人力、物力、財力的限制,讓檢察機關一家具體進行矯治極不現實。目前還缺乏具體的法律援助律師對附條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察期的具體辯護職責,若能夠與社區矯正等機制銜接、有其他配套機制的支持,無疑會更有利于附條件不程序的運行。

(四)缺乏專業從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的。律師就全國而言,專業辦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師的數量還遠遠不能達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實際需求,在許多農村地區還根本沒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律師。在辦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的有關案件時,一般都是隨意指定律師義務辦理。現實中由于隨意指定律師義務辦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案件,同時對辦案律師缺乏統一的指導和培訓,一些辦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的律師對當前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態不熟悉,因缺乏專業從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律師,導致援助結果未能達到應有的效果。

二、應對措施

(一)如果未成年人是外地人,其法定人、親屬均在外地,在本地也沒有學校等基層組織關系,這就很難在這些人員到場的情況下進行訊問,并且法律援助律師不是在每次詢問時都到場,這時偵查機關必須要求法律援助律師在訊問時到場陪同,檢察機關進行監督工作。通過法律援助律師行使部分法定人的權利,來保障訊問未成年人時其監護人的在場權。

(二)建立推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律師志愿者網絡”。中國律師資源分布不均,而建立、推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律師志愿者網絡”是解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隊伍專業化的很好途徑。其對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與建議的意義在于可以在有限的資源情況下,整合資源,提高辦案效率,組織共同的、專業的培訓,加強不同地域間的協作,推動更多律師參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工作,提高辦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專業水準,還可以互相交流、互相探討此領域的知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律師志愿者網絡”應當與當地法律援助機構互相配合。法律援助機構負責指導、組織、協調律師志愿者辦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律師志愿者辦理的案件應當計入法律援助機構的統計數量,并且,法律援助機構對辦理案件的律師志愿者應當根據其辦案支出的交通、調查等費用給予必要的經費補助,以使其志愿精神得以長期保持。

篇8

關鍵詞:公設辯護人制度;刑事法律援助;有效辯護;司法公正

現代意義上的公設辯護人制度于1914年誕生于美國,指由國家設立的公共機構或者以非盈利組織形態出現,并通過公設辯護人辦公室的形式,雇傭全職或者兼職公設辯護人,為貧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服務的制度體系[1] 。

一. 在我國設立公設辯護人制度的必要性

(一) 公設辯護人制度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訴訟辯護權的重要作用

訴訟辯護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67條已經將律師辯護介入的時間提前至偵查階段,并對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進行擴充和調整,為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刑事辯護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在此基礎上全面引進公設辯護人制度有望解決律師辯護普遍性與有效性的問題。一方面,公設辯護人制度最大的優勢在于律師團隊的專業性,能為貧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高質量的刑事辯護;另一方面,公設辯護人制度從本質上具有穩定性,能為貧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持續的刑事辯護。這些因素使公民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不因貧富尊卑的差距或其他特殊原因都能公平地享有并行使訴訟辯護權,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二)公設辯護人制度對明確國家責任與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意義

現代法律援助的標志性特征之一是國家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提供免費的法律幫助,而從我國目前的刑事法律援助實施狀況來看,律師承擔了絕大部分的刑事法律援助義務,國家在這個過程中只是扮演著一個管理者、監督者的角色[2]。公設辯護人制度的設立,確立了政府作為法律援助的義務主體,從財政上對刑事法律援助以全力支持,同時明確公設辯護人的法律地位,提高了刑事法律援助律師團體的專業性與職業性,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質量,實現了司法程序的公平與公正。

二. 美國公設辯護人制度的特色及對我國的啟示

美國刑事法律援助與民事法律援助是相對獨立的兩個系統,刑事法律援助是以公設辯護人模式為主導,具有獨特的優越性:第一,美國因地制宜,在較大城市和經濟發達的地區設立公設辯護人辦公室,聘請一些經驗豐富的專職律師對適格對象提供刑事法律援助,而在人口較分散的地方或者經濟相對不太發達的較小城市,則主要通過私人律師模式或合同制模式等開展刑事法律援助活動。第二,美國的公設辯護人具有公職身份,他們和檢察官一樣,是政府雇員,且同時為全職辯護律師,是國家承擔刑事法律責任與義務的體現。第三,公設辯護人的薪水來源于政府財政撥款,領薪性是其首要特征,也是它與私人律師制度、合同制律師制度最大的區別之一。第四,公設辯護人精通刑事辯護業務[3],且主要刑事辯護服務,這使得他們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刑事辯護的有效性大大增強。

分析美國公設辯護人制度在理論與實踐上的特點對我國建立公設辯護人制度有著重要的啟發意義,比如對公設辯護人應當如何定性,是辯護律師還是政府雇員?什么樣的機制可以保證公設辯護人全面代表被告人與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如何加強公設辯護人制度的有效辯護及質量保障?處理好了這些最基本的問題,我們的公設辯護人制度才能在一開始就發揮正面效果。

三. 關于在我國建立公設辯護人制度的幾點思考

(一) 對公設辯護人基本屬性的探討

公設辯護人具有雙重身份,首先,公設辯護人受雇于國家,這表明其具有公務員身份,體現了法律援助的國家責任。其次,公設辯護人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辯護,擔任著辯護律師的角色,維護的是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的利益。討論公設辯護人的基本屬性是為了司考公設辯護人雙重身份是否會引發職業倫理沖突的問題。筆者認為,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公設辯護人的性質是為貧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辯護的代有公職身份的律師,應當首先遵守律師的行業規范,并對當事人負有保密義務與忠實義務,在這個過程中他們不是基于公務人員的立場維護政府的利益。

(二) 公設辯護人援助案件的范圍及介入時間

依照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67條,國家應當為下列四種情形下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法律辯護:①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②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③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④未成年的。上述立法規定較之于我國先前的法律援助對象范圍有了很大的擴充,它是與我國目前政府的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因此公設辯護人辦公室的受理案件范圍完全可以以此為依據,不宜在短期內進一步擴大,否則會導致辦案經費的短缺與刑事辯護效率的低下。同時我國新刑訴還將律師介入辯護的時間從原來的審判階段提前到了偵查階段。

(三) 公設辯護人的外部監督及校績考評

任何機構工作的開展都應該有相應的監督機構,公設辯護人辦公室的運作可以由法律援助中心在結案后進行辦案程序是否合法的監督,還可以由當事人對援助的滿意度進行評價,并將監督結果與評價結果都列入到公設辯護人薪津的獎罰體系中去。公設辯護人時具有公職身份、從政府領取薪水的專職從事刑事辯護服務的工作人員,與其他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員靠政府補貼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評價其工作的標準也不應與普通法律援助的律師相提并論,而應該按照國家正式公務人員的標準對待。

參考文獻

[1]謝佑平,吳羽.刑事法律援助與公設辯護人制度的構建—以新《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67條為中心[J].Tsinghua Law Journal,2012,(3).

篇9

第一,法律援助制度是國家義務行為,即國家在法律援助法律關系中永遠是義務主體,國家有責任使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在現實生活中實實再再地得以實現;

第二,獲得法律援助是弱勢群體的一項權利,是法治國家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一項有效途徑,公民在法律援助法律關系中永遠是權利主體,即公民在因經濟困難,無法請求司法救濟時,有權獲得法律援助;

第三,法律援助制度的實質是從形式正義到追求實質正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現代法治國家所普遍遵循的一項最基本原則,國家在所制定和頒布的各種法律條文中,從不同的角度規定公民享有種種權利,例如,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公民依法享有如下基本權利:(1)權利和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4)批評、建議、申訴、檢舉和取得賠償的權利;(5)社會經濟權利;(6)文化權利;(7)國家保護婚姻家庭、婦女、老人、兒童的權利;(8)國家保護華僑和歸僑以及僑眷的權益等等。但是,這些法律規定權利只是寫在紙上的,是一種形式的東西,即一種形式上正義的東西,似乎看來每位公民享受的權利都是平等的,沒有什么差別,然而,在現實生活享有這些權利的過程中,由于每位公民所處的社會環境不同,所受的教育程度和自身具備的法律知識的多寡不同,特別是所擁有的社會財富的差異,因而,就造成了在實際生活中獲得法律保護機會的不均等,造成了實際享有權利上的差異。為了消除這種事實上的不平等現象,就必須建立法律援助制度,這樣一來,對于那些經濟困難者,就有可能同那些富裕的公民一樣,平等地進入訴訟程序,平等地行使訴權,通過訴訟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不受非法侵害。只有在現實生活中確保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受非法侵害,才能使法律條文上規定的公民平等地享有的權利,在現實中真正得到實現,只有這樣,也才可以說,這個國家真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完成了公民權利從形式上的平等到實質上的平等的質的飛躍。

(二)我國法律援助取得的顯著成就同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有數百年的西方發達國家比較起來,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很晚,尚處在一個探索和建立的幼年時期。但是,更應當看,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的速度是驚人的,在短短的幾年時間內,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普遍歡迎。歸納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機構迅速建立,隊伍日益壯大。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自從1994年初開始試點以來,從最初在幾個大中城市試點,到取得經驗后,在全國范圍內推廣,迅速發展。截至2001年底,全國已建立經編制部門正式批準的法律援助機構2299個,其家法律援助中心1個,省級地律援助機構33個,副省級地方和地市級地方法律援助機構300個;縣區級地方法律援助機構1965個;有法律援助專職人員7956人,其中專職法律援助律師3723名。

(2)援助范圍不斷擴大、數量不斷增加。

據不完全統計,1997年,全國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約5萬件,解答法律咨詢40萬人次;1998年,全國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8萬多件,解答法律咨詢100余萬人次;1999年,據對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不完全統計,共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11萬多件,解答法律咨詢78萬人次;2000年,全國共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172180件,其中刑事案件48321件,民事案件62671件,行政案件2239件,接待咨詢836791人次。①2001年,全國共辦法律援助案件172616件,其中民事案件79815件;刑事案件57837件;行政案件3595件;公證事務31369件;解答各類法律咨詢1133718件。法律援助在完善司法機制、維護公民司法人權、促進司法公正方面所發揮的作用,已經受到越來越多的中國公民的肯定。②(3)有力地保護了弱者的合法權益。

篇10

為扎實推進我區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開展,全面落實市委、市政府法律援助為民辦實事項目的目標任務,區局對上半年全區的法律援助工作情況進行了收集匯總,現將實施情況通報如下:

一、項目實施進度

上半年,全區共受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件,完成全年目標任務的,結案件,結案率,接待法律咨詢人次,完成。

二、主要成績和做法

⒈完善實施措施,工作推進扎實有效。

以“群眾利益無小事、原創:為民辦事解憂愁”作為今年我們法律援助工作的宗旨,全局上下始終將法律援助工作作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點和亮點工作放在了重要議事日程,精心籌劃,認真組織,推進實施。一是制定方案,明確責任。年初,區局對××××年落實法律援助為民辦實事工作進行了總結、表彰,并在此基礎上,對如何圓滿完成××××年度法律援助為民辦實事項目任務進行分析研究和重點部署,下發了××××年法律援助為民辦實事項目的實施方案,將法律援助任務進行了分解,明確了責任人,建立了考核獎懲機制。局還招聘專門人員負責法律援助的咨詢接待工作,建立了局領導法律援助咨詢接待日制度,推行五項承諾和六項便民服務措施,從制度、人員、經費等方面重點保障。二是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修訂和調整了法律服務人員承辦法律援助工作的義務工作量及辦案補貼、獎勵標準;各鎮、街道也積極落實《條例》的規定,明確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進行補貼,充分調動了法律服務人員的積極性。

⒉積極實施《條例》,完善法律援助保障機制。

今年以來,基層各工作站以《條例》為依據,向本級黨委、政府積極宣傳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同時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圍繞創建“平安”和“文明城市創建”活動,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引起了黨委政府的重視,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地位。各工作站積極向本級財政申請專項經費,得到了財政的支持,增加了法律援助經費的預算,濱湖鎮、胡埭鎮等單位均落實了經費,為落實政府實事工程打下了基礎。根據省廳、市局的要求,區中心積極創建規范化法律援助機構,落實了專門人員,增加了法律援助辦公區域,設立了援助中心辦公室、接待室、資料室等辦公場所,增添了辦公設施,電腦、傳真、復印機、打印機一應俱全,制作了法律援助工作公示欄等等,從硬件和規范上保障實事項目的完成。五月份,區局還與區未成年人保護辦公室、團區委聯合成立了區法律援助中心青少年工作站,進一步加大了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的力度。

⒊積極開展質量建設活動,不斷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各工作站結合自身特點,加強了人員配備,并完善了公示制度、首問負責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援助登記制度、辦案流程監督制度、服務標準制度等。各工作站都能做到熱情接待申請援助當事人,當事人一次告知,二次受理,按規范及時受理、指派案件,最大限度地方便申援當事人。在辦理案件時嚴格貫徹了“以民事案件為主、以法律工作者為主”的原則,訴訟率達,民事案件比例達,達到了上級的有關要求。全區各基層工作站對法律援助的工作流程都進行了公示,使申援人在申請和咨詢時,能非常直觀地了解自己是否符合條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等情況,同時也便于當事人實施監督。

⒋積極宣傳,擴大影響。

為廣泛宣傳《條例》,方便聯系和申請,區局制作印刷了萬張法律援助家庭聯系卡發放到全區所有家庭。區中心組織咨詢宣傳次,與新聞媒體共同制作了法律援助典型案例點評節目;全區各級積極征訂《法律援助條例》宣傳掛圖,并張貼宣傳。各工作站還積極采取措施,利用工作例會、農村集市、宣傳板報、新聞媒體等形式,繼續宣傳《條例》,擴大了群眾的知曉率。

⒌緊密協作,積極奉獻。

各鄉鎮、街道援助工作站與各法律服務機構密切配合,加強協作,積極深化法律援助結對活動,做到了咨詢宣傳統一行動,受理指派不脫節,辦理案件不推諉,援助服務不收費。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奉獻社會、履行義務觀念普遍增強,辦案的主動性明顯提高,一些承辦人員還自掏腰包墊付案件交通費和有關調查費用。如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今年已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件,原創: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件,律師事務所律師在承辦有關案件中克服語言不通的困難,為當事人提供辯護,既維護了當事人的權益,又教育當事人認罪伏法,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存在問題

⒈各工作站在完成目標任務上參差不齊,少數工作站宣傳推進力度不夠,進展較慢。

⒉少數單位沒有按《條例》規定落實法律援助專項經費,工作開展難度較大。

⒊少數案卷內容不齊全(缺少詞、庭審筆錄、申請人身份證明或內容過于簡單),沒有按要求進行歸檔;來人來電咨詢登記不夠及時和完善。

⒋個別單位報表不及時,數據不準確。

四、下半年工作的有關要求

⒈各工作站要抓緊時間,積極受理辦理案件,確保完成年度目標任務;

⒉要高度重視案件質量,采取切實措施加強對援助案件的指導和跟蹤監督,完善和嚴格執行援助工作制度,規范咨詢接待,規范操作程序,規范結案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