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監理資質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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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工程監理招標的條件
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發改價格〔2007〕670號),建設工程監理服務分以下四個階段:勘察階段、設計階段、施工階段以及保修階段。[1]每個階段有不同的服務范圍,因此,不同階段工程監理招標的啟動條件不能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如勘察和設計階段的監理招標不可能滿足具有“初步設計圖紙或初步設計批復”的條件。這主要是人們將工程監理簡單視為了施工監理。當然也有些地方已經認識到這一點,因此,對工程監理招標的條件不提設計圖紙或設計批復事宜,如《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贛建字〔2006〕8號)、《云南省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云建建〔2001〕1105號)等。
2.工程監理招標的啟動時間
工程監理招標的啟動時間一般指其相對施工招標的順序,即先于施工招標、與施工招標同步或在施工招標之后進行。一般情況下只要將工程監理招標與施工監理招標加以區別就不會對工程監理招標的啟動時間作硬性規定,因為勘察、設計階段的監理招標一定是先于施工招標。但實際上有些地方規定并沒有體現這種區別,如《安徽省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建管〔2003〕279號)第十條:“建設工程的監理招標,是否與施工招標同時進行,由招標人自行確定。”實際上如果是勘察、設計階段的工程監理招標,就沒有與施工招標同步的這種選擇。再如《杭州市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實施辦法》(杭政函〔2005〕53號):“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工作一般在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之前進行。凡應進行工程監理招標而未進行的,該項目施工招標不得先期進行。”顯然上述兩個地方規定都是將工程監理視為施工監理。
二、投標資格要求及監理取費標準
1.投標企業的資質要求
一般情況下,工程監理招標對投標人的要求是具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58號令)所述的有關資質及等級。該類監理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和事務所資質。[2]其中,專業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若干工程類別。綜合資質、事務所資質不分級別。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電、公路和市政公用專業資質也有設立丙級。但某些專業工程則需投標人具有該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有關資質,如公路水運工程應具有滿足《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第5號令)的有關資質及等級;水利工程則需滿足《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水利部第40號令)的有關資質及等級;諸如此類的專業資質還有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文物保發〔2007〕14號:《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國土資源部第31號令:《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質(國人防辦字〔2011〕第118號:《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監理暫行規定》)等。有的地方還對造林綠化工程監理資質進行了規定,如《山西省造林綠化工程監理辦法(試行)》(晉林植發〔2008〕198號)。不同專業資質的管理部門不同,等級標準也不同,如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由省級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門審定,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丙級和暫定級四級。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分甲、乙、丙三級。對投標人監理資質的要求需要把握的政策是:根據國務院歷次關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以下監理資質已經取消:工業和信息化部的“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國發〔2013〕19號)與工業和信息化部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國發〔2014〕5號)。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認定和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企業資質認定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設備監理單位甲級資格證書核發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質監部門;人民防空工程監理乙級以下資質認定由國家人防辦下放至省級人防辦。
2.監理人員的資格要求
市政基礎設施及房屋建筑工程一般按照住建部的要求具有注冊監理工程師資格,其他專業工程則應結合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設定。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以下與工程監理有關的人員資質或資格已經取消:工信部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水利部的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員、交通運輸部的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格、中國煤炭建設協會的礦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師、中國冶金建設協會的冶金監理工程師以及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的木地板工程監理師。另外,營造林工程監理員職業資格審核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招標文件中關于總監的工作負荷要求需要結合當地的有關文件起草,一般情況下最多允許同時承擔三個一般工程。如《杭州市建設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管理辦法》(杭建市發〔2012〕16號)第七條:“項目總監原則上只能同時在一個一等工程項目或二個二等(含二等以下)工程項目中任職。如確有能力和必要,經在監項目的建設單位同意后,可增加一個二等或二等以下工程項目,并到市建委辦理有關銜接手續。”上海《關于建設工程總監理工程師任職兼項、變更、核銷的操作意見》(滬建建管〔2012〕50號)中也明確:“總監最多可同時兼管三個一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已擔任建設工程項目總監的注冊監理工程師,擔任第二個建設工程項目總監,應事先書面征求第一個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意見。”
3.工程監理的取費標準
1992年住建部與國家物價局聯合了《關于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1992〕價費字479號),2007年國家發改委《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發改價格〔2007〕670號),并明確〔1992〕價費字479號同時廢止。因此,目前工程監理招標執行的是2007標準。前92標準的計費額為“工程概(預)算”,即“設計階段(含設計招標)”的計費額為概算;“施工(含施工招標)及保修階段”的計費額為預算。2007標準則規定:“鐵路、水運、公路、水電、水庫工程的施工監理服務收費按建筑安裝工程費分檔定額計費方式計算收費。其他工程的施工監理服務收費按照建設項目工程概算投資額分檔定額計費方式計算收費。”同時明確:“施工監理服務收費以建筑安裝工程費分檔定額計費方式收費的,其計費額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也即2007標準的計費額都是以概算為依據,無非一種是以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費為依據,另一種則以全部概算投資為依據。由此我們根據表1的對比結果,同時綜合考慮2007標準中的專業調整系數、工程復雜程度系數、高程調整系數以及上下20%的浮動幅度后仍可以得出如下判斷:2007標準總體上較92標準有較大幅度的提高。但監理單位實際受益程度并非等于上述標準之間的變化幅度,這與監理招標中業主的壓價行為以及陰陽合同有關。所以,個別地方對監理費的計費額及浮動幅度作了重新規定,如上海市在“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建筑市場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滬府發〔2011〕1號)中明確:“工程監理費按國家收費規定,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費等為計費基數,按基準費率上浮20%計費。政府投資項目監理費實行國庫直撥。”但應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99號)”,自2015年3月1日起,工程監理費不再作為政府指導價管理,即實行市場調節價。上述“2007標準”從此以后也不再具有剛性約束,因此,工程監理招標時只能將上述標準作為參考。為了規范行業的發展,工程監理的相關協會今后可能會出臺一些監理收費的行業參考價。
三、工程監理投標的限制性規定
1.工程監理單位與施工承包單位以及材料供應單位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279號令)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3]因此,在已經明確施工承包單位以及材料供應單位的情況下,與這些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單位不得參加該工程的施工監理投標。
2.工程監理單位與設計單位
除勘察和設計階段工程監理單位的確定先于設計單位外,施工和保修階段的監理服務采購一般在設計已啟動的情況下進行。由此就會遇到這樣一個問題:即設計單位能不能同時承擔該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或者說在采用招標采購監理服務的情況下,該工程的設計單位是否有資格參加投標?《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279號令)第十二條給出的答案是:“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即設計單位與施工監理單位是可以合二為一的。但也有否定的答案,如《國家電網公司水電工程建設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規定(試行)》第二十二條規定:“實行監理回避制,不得‘同體監理’,設計單位一般對其所設計的項目不得進行監理。”筆者傾向于否定的答案,因為設計單位監理自己設計的工程,從優點上講,更有利于設計意圖的實現,也縮短了圖紙使用信息反饋的環節。但在設計與監理二位一體的情況下,監理的獨立角色很難體現,設計單位什么時候是代表設計角色,什么時候是代表監理角色很難分清。因此,也會被“身兼數職導致責任不清”的問題困擾。
3.工程監理單位與代建單位
代建單位與工程監理單位是否可以合二為一?更進一步講,即與代建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單位是否可承接該工程的監理業務呢?就筆者所掌握的資料,與上述問題相關的文件有以下四個:即《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管理暫行辦法》(建建〔1997〕123號)、《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建市〔2004〕200號)以及《關于大型工程監理單位創建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8〕226號)。由于住建部894號公告中廢止的文件目錄中沒有上述“建建〔1997〕123號”文,繼續有效的文件目錄中也沒有該文件,因此,我們有必要提及其中的有關規定。按照《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管理暫行辦法》(建建〔1997〕123號)第十四條規定:“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不得承接工程建設監理業務。”即按此文件精神代建單位與工程監理單位不得合二為一,但其沒有限制與代建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單位承接該工程的監理業務。后三個文件則給出了肯定的答案,如《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建市〔2004〕200號)第七條規定:“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等企業同時承擔同一工程項目管理和其資質范圍內的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業務時,依法應當招標投標的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也即只要確定方式依法,則合二為一是允許的。《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的規定則更加明確:“對于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具有相當監理資質的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受業主委托進行項目管理,業主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監理……。”由于后三個文件的頒布時間都晚于“建建〔1997〕123號”,因此,在這幾個文件都同時存在的情況下,應按照后發文件精神,即允許代建單位與工程監理單位合二為一。但從地方規定看,多數主張“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不得承接工程建設監理業務。”如《天津市建設工程項目代建管理試行辦法》第八條:“代建單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項目中承擔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供應等工作。”類似的還有《深圳市政府投資公路建設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深交〔2005〕565號)、《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瓊府〔2004〕55號)等。還有一些地方對代建單位的關聯單位承接監理業務也進行了限制,如《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內政辦發〔2009〕127號)第二十條:“代建單位在代建期間不得同時承擔或委托與其有隸屬、控股股東相同、法人代表相同、合作經營或其他利害關系的企業承擔其所代建項目的招標、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等業務,但具有相應等級工程咨詢資質的,可以承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工作。”類似限制還有《福建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閩政〔2007〕11號)、《廣東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粵府〔2006〕1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投資非經營性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桂政發〔2005〕43號)、《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政府令〔2009〕第13號)、《河北省省本級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制辦法(試行)》(冀政〔2008〕70號)、《河南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試行辦法》(豫政〔2006〕90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暫行辦法》(政府令〔2009〕第160號)等。目前,只有少數地方允許代建單位同時承接相應項目的監理業務,如《湖南省政府投資公益性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湘政辦發〔2005〕52號)第九條:“代建單位具有相應監理資質的,可依法行使監理權限,并承擔監理責任。”《江蘇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暫行規定》(蘇發改投資發〔2006〕1473號)第十一條:“項目代建單位具有與代建項目相應招標、監理資質的,可以承擔代建項目的招標、監理工作。”
4.工程監理單位與招標機構
對于“招標機構是否可參加所項目的工程監理投標?”這一問題不存在任何爭議,答案也是顯而易見的。而且,有些地方也有明文限制,如《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監理招標評標辦法》的通知(湘建建〔2013〕20號)第十六條:“投標人與招標機構屬同一個法人或有隸屬關系,或者在經濟上有利害關系,該投標人不能參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投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水建管〔2002〕587號)第二十七條:“招標機構項目監理招標時,該機構不得參加或該項目監理的投標。”但在工程監理單位已經先期確定且同時具有相關招標資質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由該監理單位負責后續標段的招標業務呢?按照住建部《關于大型工程監理單位創建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8〕226號)有關精神可以給出肯定的答案,因為其中有明確的表述:“鼓勵創建單位在同一工程建設項目上為業主提供集工程監理、造價咨詢、招標為一體的項目管理服務。”
四、工程監理評標辦法
評標辦法是各類招標中最敏感也是最集中的游戲規則,工程監理招標也不例外。但工程監理招標一般不采用“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法,而較多采用“綜合評估法”。工程監理評標辦法中監理費報價所占比重一般在10%~30%,這與施工招標中報價比重不低于50%或60%的有關規定不同。如《云南省建設工程監理招標評標(暫行)辦法》(云建建〔2002〕712號)中監理費報價占15%;《浙江省重點建設工程監理招標綜合評標示范辦法》(浙發改基綜〔2009〕319號)以及《安徽省重點建設項目監理招標綜合評標示范辦法》(皖發改政策函〔2010〕375號)中監理費報價評分都是占30%。也有地方將監理費報價只作為是否否決投標的條件,不再作為評分項,如“關于印發《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閩建〔2013〕9號)即體現了這樣的原則。這也更加突出了服務類招標的競爭重點不是價格,而是“誰來做?如何做?”,對監理招標即表現為派出的總監人選以及監理大綱。這也是組織監理評標時通常安排“總監”向評標專家陳述“監理大綱”(業內俗稱為“講標”)的原因所在。因為,講標不僅有助于展示總監的口頭表達能力、現場應對能力、邏輯思維和專業水平,同時,也有助于評委在較短的時間內把握監理大綱的要點、精髓,提高評標工作的效率。
五、投標保證金
目前,各地對工程監理招標投標保證金的把握不盡統一,有的地方招投標監管部門參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原國家7部委30號令,后根據9部委23號令修訂)規定,即按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來要求和把握;有的則參照《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原國家8部委2號令,后根據9部委23號令修訂)明文規定最多不超過十萬元人民幣。如《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若干規定》(滬建交〔2011〕497號)第七條:“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一般不超過監理費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過十萬元人民幣。”也有地方介于上述兩者之間,如《棗莊市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棗住建工字〔2011〕32號)規定,投標保證金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人民幣。筆者認為參照勘察、設計比較有說服力。第一,從招標的分類看,監理與勘察、設計同屬服務類;第二,從標的規模看,工程監理費與勘察、設計費基本處在同一數量級。如以10000萬元建安規模的工程為例,按現行標準得出的工程監理收費基價為218.6萬元,設計費基價為304.8萬元。
六、結束語
篇2
采取公開上市招標的項目共有三個,分別為國道福昆線K111+100-K114+200路面改造工程;秀里線K63+720-K65+721、K67+000-K69+130路面改造工程和國道福昆線K82+550-K86+034路面改造工程。
1、基本情況
上述三個項目均為水泥混凝土路面養護改造工程,由福建省公路局批準建設。其具體情況如下表所示:
2、建設進展情況
上述三個項目均已完工,參照按公路建設項目交工標準進行交工驗收,并由省公路管理局鉆孔取芯,工程質量評定為合格工程。
3、自查情況
國道福昆線K111+100-K114+200路面改造工程設計變更共計5份,主要是應當地村民要求進行縱坡調整及綠化帶路口路面面積增加造成。I標段累計變更金額為129080元,占中標合同價4643388元的2.78%;II標段累計變更金額為112329元,占中標合同價3832008元的2.93%。根據《莆田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采用經評審最低投標價中標法規定(試行)》(莆政綜[2007]1號)文件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累計增加工程造價達到合同價1-3%的,招標人應當事先報行政主管部門、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因此設計變更由四方單位負責人簽字即可生效。
根據省交通運輸廳頒布的《普通公路路面養護改造工程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上報項目設計方案;委托有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由市交通局組織施工圖審查;在市招投標中心抽簽確定施工招標單位;按規定編制預算和公開上市招標;按規定執行項目法人制、工程監理制、企業自檢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按計劃的建設規模和標準,按時完成;項目資金按時到位、計量支付符合規定;已辦理工程決算。
二、雇工自辦的工程項目
經仙游縣縣委同意,對仙游境內的路面改造工程采取雇工自辦實施,共有四個項目,分別為國道福昆線K128+300-K128+800、K134+000-K139+920路面改造工程;國道福昆線K127+100-K127+600、K131+000-K134+000路面改造工程;秀里線K36+130-K49+840、K51+700-K54+801路面改造工程;華社線K7+530-K14+400路面改造工程。
1、基本情況
上述三個項目均為水泥混凝土路面養護改造工程,由福建省公路局批準建設。其具體情況如下表所示:
2、建設進展情況
上述四個項目均已完工,參照按公路建設項目交工標準進行交工驗收,并由省公路管理局鉆孔取芯,工程質量評定為合格工程。
3、自查情況
根據省交通運輸廳頒布的《普通公路路面養護改造工程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上報項目設計方案;委托有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由市交通局組織施工圖審查;經仙游縣縣委同意采用雇工自辦進行施工,其材料、勞務采用詢價后定出最高價格,然后邀請信譽較好的廠家及施工隊伍進行競爭招標;按內部招標規定的程序在市公路局內部登記備案手續,按規定編制預算和公開上市招標;按規定執行項目法人制、工程監理制、企業自檢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按計劃的建設規模和標準,按時完成;項目資金按時到位、計量支付符合規定;已辦理工程決算。
三、材料、勞務公開上市招標項目
根據市政府《公路養護工程招投標有關問題的批復》的內容,采取料、勞務公開上市招標的工程項目共有五個,分別為秀里線K1+000-K5+600路面改造工程;秀里線K27+420-K28+700、K55+910-K56+420、K56+770-K59+200、K59+100-K60+100、K61+400-K62+910路面改造工程;秀里線K70+700-K75+020路面改造工程;秀里線K12+000-K19+000路面改造工程;秀里線K19+000-K25+667.6和路面改造工程。
1、基本情況
上述五個項目均為水泥混凝土路面養護改造工程,由福建省公路局批準建設。其具體情況如下表所示:
2、項目建設進展情況
以上五個項目中,6月份開工的項目有三個,目前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爭取12月份進行交工驗收;9月份開工項目有兩個,即秀里線K12+000-K25+230.5路面改造工程的兩個標段,工程正在施工中,預計12月份完工。
篇3
主要目標任務:
全年完成建筑業總產值39億元,同比增長20%,行業從業人數保持在6萬人上下。
進一步優化建筑業發展環境,行業管理與服務能力明顯增強;加大對本地企業扶持力度,進一步提高我縣建筑業整體競爭力。
主要工作措施:
一、強化制度建設,扎實開展“制度規范年”活動
用制度約束行政監管行為,用制度規范建設主體行為,用制度促進我縣建筑業健康持續發展,并監管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豐富完善現行制度內容。
1、按照《市建筑市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103號)、《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規定》加大對建筑和監理企業監管力度。
2、按照《市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和《市建設領域務工作業人員信息化實名管理實施辦法》加大建設工程合同和建設領域務工作業人員管理。
3、根據《市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管理辦法》加大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體系管理的執行力度。
二、堅持發展建筑業不動搖,支持企業做大做強
4、認真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建筑業發展的意見》等政策制度,積極為有實力的建筑業企業、監理企業資質升級晉位創造條件。提高企業資質申報材料質量和申報通過率。支持優勢企業通過改組、兼并、重組、聯合等有效方式提升企業資質等級,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
5、在調研的基礎上,繼續開展對全縣建筑業企業進行摸底排隊工作,合理調配全縣建筑業資源,積極爭取上級主管部門的支持和幫助,幫扶企業資質升級,擴大高等級資質企業數量。積極引導本地中小施工企業參與龍頭企業承建項目的分包、勞務,主動與這些大企業進行分工協作,借力發展。
6、鼓勵企業繼續堅持走“一業為主、多元經營”的發展道路,進一步深化“經營建筑”的理念,加快促使企業由單一經營向多元經營轉變。積極引導企業利用資本原始積累,開展資本運作,積極開拓環保、機電安裝、能源、礦山、水利、路橋、交通等今后國家投資熱點和發展熱點的領域。
7、堅持以市場為導向,推動我縣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深化改革、加快轉型,繼續堅持培育“龍頭”建筑業企業,支持總承包企業拓寬經營領域,拉長產業鏈,做大做強;鼓勵符合投資發展要求的專業承包企業做出特色,做精做專;引導和支持三級施工總承包企業向專業化、技術型專業承包方向發展。
8、進一步完善以總承包企業為龍頭,專業承包為依托,勞務分包企業為基礎的產業組織體系。
9、嚴格控制新增房建總承包、預拌商品混凝土等企業數量,支持并鼓勵企業積極申報水利、公路、通信、電力、機電安裝、礦山等資質。
10、開展全縣先進建筑業企業、混凝土企業及優秀項目經理、優秀總監理工程師等評選活動。
11、持續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尤其要提升建造師、監理師隊伍的整體管理能力和業務水平,營造有利于優秀建造師、監理師及科技、管理人才脫穎而出的良好氛圍,對其中有突出貢獻的,在市場準入、服務事項、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12、整合優勢勞務資源,千方百計實施輸出興業戰略。支持我縣優勢建筑業企業鞏固并開拓市外、省外及境外建筑市場,支持他們在外做大做強,為更多的我縣建筑業企業積極開拓外埠市場提供優質有效服務。
三、強化市場聯動,嚴格行政執法,加大市場清出力度
13、強化建筑業管理與質監站、安全辦等市場場聯動監管,通過進一步強化市建委與縣等多方位、多環節、互聯互通、信息共享、運行有效的內外、上下聯動監管工作力度。建立建筑市場監管(季度)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解決建筑市場監管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全年安排2-3次對建筑市場監管(季度)聯席會議。
14、認真貫徹住建部建市[2011]86號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監管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強化建筑市場的動態監管,嚴格履行法定建設程序、施工許可證管理和變更審批制度。全年計劃安排1-2次對重點建設工程市場行為專項檢查。
按照《市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對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等合同的管理,動態掌握合同履約情況,強化對監理合同以及施工總承包、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合同及重大合同變更的備案管理,強化合同履約監管。
15、認真貫徹住建部建市[2010]128號文件《關于加強建筑市場資質資格動態監管完善企業和人員準入清出制度的指導意見》,按照2012年市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督檢查工作計劃,按照差別化原則,采取月度抽查,季度通報,市縣聯動的方式,全年計劃安排1-2次開展建筑市場資質資格動態檢查。逐步建立企業資質能升能降,能增能減,市場準入能進能出,能獎能罰的準入清出機制。
16、根據市建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監理企業監管工作的通知》和《關于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最低標準的意見》,規范監理單位在現場監理機構建立、人員配備和監理人員從業行為,嚴肅處理監理單位和項目總監不履責行為。全年計劃安排1-2次對監理企業專項檢查。
17、嚴格建筑勞務企業管理。嚴格勞務企業資質許可條件,對新辦勞務企業實行總量控制,開展對勞務企業專項整頓,進一步規范勞務市場秩序。嚴肅查處違法用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違法違規行為。
18、規范用工管理,落實用工責任,推行農民工實名制的信息化管理工作,促進勞務企業健康發展。督促建筑業企業利用農民工業余學校,切實抓好對勞務隊伍上崗前的職業素質和基本技能的培訓,根本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
19、認真執行《省省外建設工程企業進皖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加大對外地進我縣建筑業企業市場行為的日常監督檢查力度,加強對外地進我縣企業動態考核,對考核不合格企業從嚴限制市場準入,問題嚴重企業清除我縣市場;對有嚴重違法違規企業,禁止市場準入,并堅決予以清除我縣市場。全年安排1-2次對外地進我縣建筑業企業的專項檢查。
20、貫徹落實《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注冊建造師管理工作的意見》(建市〔2012〕30號),按照《市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執業行為考核管理辦法》,加強建造師等注冊人員的執業管理工作,規范注冊人員的執業行為,著力解決建造師在注冊、執業等方面仍然存在的無序流動、履責不力等突出問題。
21、組織開展建筑市場專項檢查,整頓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按照市建委《關于整頓規范我市建筑市場秩序的若干意見》,嚴肅查處建設各方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綜合運用質量安全一票否決、信用評價、經濟處罰、市場準入清出等手段,加大執法監管力度,提高工程各方責任主體依法建設的意識,落實好施工圖審查、質量安全、施工許可、企業資質、個人執業資格的動態監管制度,建立重大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約談制度,嚴厲打擊處罰各種擾亂建筑市場秩序的違規行為。
四、發揮監管合力,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22、按照《市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管理辦法》,充分發揮建筑市場信用管理信息系統平臺功能,進一步完善企業庫、人員庫、項目三個基礎數據庫建設,強化信用信息的采集、錄入、審核、及使用管理,會同質監站、安全辦將在施工許可證發放、質量安全監督、農民工維權、專項檢查、行政執法、竣工驗收備案、企業資質核查、執業行為檢查等環節中發現的問題,通過信用管理系統平臺轉化為信用記錄,并實現在建設網上統一集中對社會,實現網上查詢和信息的互聯互通共享,使各種失信行為的代價得到充分體現,充分發揮信用平臺在建筑市場監管中的輔助作用,進一步強化我縣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每月上報1次建筑市場信用體系。
篇4
一、監督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2、建設項目內容涉及的國家標準或交通部等行業標準,現行技術規范、施工規程技術標準。
3、有關行業強制性技術標準。
4、項目設計文件及合同文件。
5、《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請書》、《公路工程施工許可》。
二、監督內容
自項目開工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責任期結束為我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期。監督期內,我站依法對項目建設過程中各參建單位質量、安全行為及工程實體質量實施監督,監督的主要內容為:
1、對項目建設、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質量、安全責任和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
2、對工程項目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技術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3、對建設、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質量、安全保證體系的建立和運行情況,以及試驗檢測工作、設計單位現場服務情況等實施監督。
4、對監理、施工、檢測等單位的資質及其人員資格進行檢查,并實施動態監管。
5、對建設、監理單位安全監管責任的落實和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及安全生產條件、安全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按《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號)等規章要求,對參建單位工地臨時試驗室的建設及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7、對參建單位質量管理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實施監督抽查。
8、對工程使用的原材料、設備等實施監督抽查。
9、對工程質量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及時性、規范性實施監督檢查。
三、監督人員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交通基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技術標準。
2、擬定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3、督促項目從業各方誠信履約。
4、對項目建設、監理、施工單位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和設計單位服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檢查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狀況。
5、受理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舉報,參加工程質量、安全、環境事故的調查處理。
6、收集整理本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動態信息,定期向本站質量監督檢測股提供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動態管理工作成果。
7、督促建設單位及時完成對監理、施工單位、試驗檢測機構和人員的信用初評工作,并對其初評結果進行評定。
8、參加項目交、竣工質量檢測和質量鑒定工作。
9、參加對各參建單位工作綜合評價等級的預評價。
10、遵守廉政規定,遵循客觀公正,注重準備的工作原則。
四、監督檢查
1、組織形式
(1)督查方式
監督檢查分為綜合檢查、專項檢查和巡視檢查三種方式。
①綜合檢查采取現場查看、查閱資料、對工程實體及原材料質量進行抽檢等方式進行,系統檢查質量、安全管理行為、施工工藝和工程實體質量。
②專項檢查通過查驗資料或抽樣檢測等方式進行,針對性地檢查項目特定環節、關鍵工序、重要部位的工作情況和施工質量和安全狀況。
③巡視檢查主要是根據工程進展情況,不定期地通過查看施工現場等方式,對施工現場管理、施工工藝、實體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等進行隨機檢查,對工程關鍵項目、重要部位工地現場情況進行巡查。
(2)督查程序
綜合檢查程序:
①檢查項目自查報告與施工工現場實際情況的符合性以及前次檢查所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②項目建設、監理單位匯報項目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管理情況。
③確定抽查項目。
④分組查閱資料、查看工地現場、抽檢工程實體質量。
⑤檢查組評議,并對項目進行質量、安全評價。
⑥檢查組反饋意見。
⑦檢查結束后7日內發出檢查通報。
⑧根據綜合治理檢查結果確定下步監督重點單位,并告知建設單位和相關單位。
專項檢查、巡視檢查可參照綜合程序進行,可根據督查的具體任務和項目建設情況、不預先通知、隨機抽查。為提高項目監督效能,我站將重點采取不預先通知、隨機巡查的方式開展質量、安全監督工作。
2、監點
(1)、各參建單位質量、安全保證體系的建立、運行情況和安全生產條件、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
(2)、施工單位的質量行為、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和涉及工程質量、安全和耐久性的重要指標或施工工序,質量通病的防治,“平安工地”建設活動。
(3)、關鍵工序
路基工程半填半挖與填挖交界處應開挖臺階,路基填料質量、填筑與壓實控制,高填方路段、高邊坡開挖、軟土路基換填等施工質量控制。
路面工程碎石材料的加工、質量控制與存放,水穩層的質量控制,縱、橫向施工縫的處理。
(4)、安全監督重點
①“平安工地”建設活動開展、一線工人崗前安全培訓、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制定與實施情況。
②雨季、大風、冰凍等惡劣氣候環境下的安全施工應急措施及實施。
③油庫、炸藥庫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存儲措施,材料運輸、混合料攤鋪等安全措施。
五、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方式
1、對影響主要結構安全的隱患或隱蔽工程重大質量缺陷,現場發出《停工通知書》,責令相關單位或相關作業區停止施工,由建設單位及監理單位督促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提出復工申請,報經我站復查確認并發出《復工通知書》后方可復工。
2、對建設項目監督檢查結束后,對發現的相關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對項目后續質量、安全、環保管理工作提出建議。
3、督查人對存在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追蹤核查,對潛在的或已危及質量或安全的較大問題,我站將對其整改結果進行復查。
篇5
一、主要工作措施
(一)因地制宜,注重實用,科學規劃
鎮中低產田改造項目地處丘陵,地勢陡峭,地形復雜,溝壑縱橫,道路崎嶇,農業基礎條件極其薄弱。我們在廣泛宣傳,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把開發的重點確定在灌溉、排水和修路上,三項資金總投入占總資金比例達到90%。項目建成后能有效改善灌溉條件,提高復種指數,減少水土流失,方便交通。
(二)因勢利導,做好結合,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
目前,省三聯家電莒南聯鎖店總經理莊國明在此流轉土地1000畝作為藍莓示范區,成立了產業區藍莓種植專業合作社,使藍莓走向農戶+基地+合作社+公司的路子。這里的梯田通過中低產田改造:上水、修路等,土層深厚肥沃,環境優雅。土壤酸堿度最適宜藍莓生長。示范區通過輻射基地、帶動農戶、培訓農民,并結合旅游觀光和科普宣傳,將有助于提高農民文化科技素質,提升農民文化品位。
(三)項目實行五制
1、項目法人制
對開發項目實行分級承包,以建設單位為項目法人,層層簽訂承包合同,明確目標和責任,建立建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項目工程的量化管理。
2、招投標管理制
全面推行招投標制,在項目建設初期,成立工程招投標領導小組,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項目區的骨干工程進行公開招標,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擇優選擇有資質、技術力量雄厚、信譽好的施工企業進行項目建設,為創優質工程打下堅實的基礎,并且樹立了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陽光工程”的良好形象。
3、實行項目監理制
為保證工程建設質量、進度、工期,區財政局委托有監理資質的天平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作為項目的監理單位,并與之簽訂監理合同,細化量化監理職責和范圍,由其全面負責工程的質量和工期,對建材質量、施工程序、施工工藝等各個環節進行全方位監理。確保把農業綜合開發工程建成優質工程、放心工程。
4、資金管理和項目資金公示制
按省市制定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辦法》和區縣級報帳提款制度的要求,層層落實責任制,切實做到專款專用。對項目與資金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嚴格審批程序,建立完善工程質量、工程監理、資金撥付、工程審計四權分離制度,確保資金使用安全。嚴格按報帳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手續進行報帳,實行縣級報賬制,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力度,確保項目資金及時到位,保證項目建設任務順利完成。
5、檢查驗收制
根據國家有關規范和驗收標準,工程驗收采取階段性與集中驗收相結合的辦法,對照設計由工程技術組對工程逐一認真核對、測算,進行階段性驗收,并做好驗收檢查記錄;在階段性驗收的基礎上,由開發辦、財政局、開發鎮及中介機構組成驗收小組,對竣工工程進行集中驗收,并以此作為結算依據。
二、存在問題
我區的中低產田改造項目于2011年11月開工,計劃于2012年3月底全面完工。由于年前施工晚,一些主題工程年前沒完成,年后由于天冷開工晚,部分項目還沒完工。
三、下一步打算
1、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工程施工進度。
2、強化資金報賬進度。嚴格按照區級報賬制的要求,強化項目的報賬撥款進度,加快對已完成工程量的收方驗收進度。
篇6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根據《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和《縣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發展和改革局(縣重點項目稽察辦公室)會同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和縣招投標辦、建設局等項目行業監管部門開展項目稽察。各部門根據各自職能,負責對建設項目的投資計劃、招投標、施工、竣工驗收等全過程的監督管理。稽察范圍以本級批準的建設項目或縣級財政資金安排建設的項目為主,上級批準立項的交通建設等項目可參照執行。
二、投資計劃監督管理
第三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必須按規定程序開展項目審批立項等前期工作。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立項的,項目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不得安排項目年度投資計劃;招投標管理部門不得進行招投標;建設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審計部門不得通過項目竣工決算審計;財政部門不予撥付項目建設資金。
第四條為嚴格控制建設規模,建設單位在報批項目初步設計方案(或施工圖審查)時,必須編制項目投資概算(或工程預算),報經財政部門審核或財政部門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評估確認,否則不予批準開工建設。
第五條經縣政府批準下達的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途需要增加項目或調整項目投資規模的,應由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向縣發改局提出申請,經縣重點項目前期工作協調小組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三、招投標監督管理
第六條按《縣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所有建設項目(除特殊情況經縣招投標辦公室審核后報縣政府批準可采取其它方式進行交易的項目以外),必須進入縣招投標中心交易,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不得擅自規避招標。
第七條建設單位(或受其委托編制標底的單位)不得超投資概算(或工程預算)編制標底。確需增加原投資概算(或工程預算)的,應重新報原項目審批和投資概算(或工程預算)審批部門批準。
第八條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編制招標文件,各相關部門要按各自職能做好招投標監管工作。建設、交通、水利等項目行業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業工程造價定額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對工程造價書(標底)評審,并由縣財政稽核中心負責對招標文件中有關影響工程造價條款的審核;縣招投標交易中心協同招標人(建設業主)負責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縣招標辦要嚴格履行好招標文件審查、投標人資格復核和現場專業評標小組的審定;現場專業評標小組要嚴格按招標文件、評標辦法等規定履行職責。
四、工程施工監督管理
第九條政府投資項目應全面推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要對項目施工管理負總責,凡通過招標的建設項目都應依法簽訂施工承包、工程監理等合同,其項目經理的管理應列入合同附加條款,并報建設局和行業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工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按照項目批準文件、行業規章等要求,嚴格工程管理,履行合同約定,杜絕工程隨意轉包、分包等現象的發生。
第十一條加強對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的管理。未經項目建設單位允許并報經縣招投標辦、建設局等行業監管部門重新備案的,施工企業不得擅自調換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實行現場駐地制度,每月原則上不少于22天,作為監理事項列入該項目監理,由監理公司負責做好考勤記錄。
第十二條加強在建工程變更設計管理。對確實需要變更設計造成額外增加工程量的,依據《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經項目設計單位提出變更設計方案后,由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審核報批(具體操作辦法另行制定)。未經批準的,監理單位不得擅自計量,財政部門及建設單位不得撥付工程款,縣財政稽核中心不得進行工程決算稽核,審計部門不得通過項目竣工決算。
第十三條建設、交通、水利等項目行業監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施工合同、監理合同履行情況的檢查,做好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安全監管、工程變更設計及工程計量等環節的管理。
五、項目竣工驗收及績效評估
第十四條為確保項目經濟安全運行,按項目設計要求,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應及時邀請行業監管部門(或專業鑒定單位)做好專項驗收;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報請項目審批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推行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每年由縣發展和改革局提出一批事關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建設項目,報經縣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后開展項目績效評估。
第十六條列入績效評估的項目,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按要求提供項目建設總結報告、工程決算審計報告、工程驗收報告及工程檔案,由項目審批部門牽頭,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財政和審計部門組成評估小組開展項目后評價。
六、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縣招投標辦公室、建設、審計和財政等部門違反第三、四、五條規定的,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縣重點項目稽察辦公室)下發《稽察整改通知書》責令糾正。未予糾正或糾正不力的,由縣發展和改革局提請縣監察局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違反第六條規定的,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縣重點項目稽察辦公室)或由縣招投標辦公室責令整改;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違反第七條規定的,由縣財政稽核中心督促其整改,縣招投標中心可暫停或取消該項目的招投標交易活動。對整改不力的,提請縣監察局對其單位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予以通報批評。
相關部門違反第八條規定,未按要求履行職責,發生監管不到位、審查失誤等責任的,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縣重點項目稽察辦公室)會同縣監察局查清責任,并予以通報批評,或視情節輕重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和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業監管部門及財政、審計等部門不履行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相關規定的,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縣重點項目稽察辦公室)下發《稽察整改通知書》責令糾正;對,造成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由監察部門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工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不履行合同約定的,按合同規定賠償損失并予以經濟處罰;發現工程違規轉包、分包的,相關行業監管部門要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施工企業資質(資格)相應的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違反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相關規定的,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縣重點項目稽察辦公室)下發《稽察整改通知書》予以糾正。
七、附則
篇7
一、立項條件
我市所有地質災害和廢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項目都必須嚴格按照“先立項后施工”的原則實施。
(一)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立項條件。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施行前(20*年3月1日),已列入《*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需實施搬遷避讓和工程治理的項目。
2.《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施行后,因自然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確需搬遷避讓和工程治理的項目。
3.突發性地質災害治理項目按照《*市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實施。資金管理按照《*市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周轉金使用管理辦法》(富財綜字〔20*〕54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由責任單位承擔治理責任;市建設、交通、水利、教育、旅游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二)廢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工程的立項條件。
1.符合《浙江省*市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規劃》或《*市礦產資源規劃》。廢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工作必須從實際出發,區別主次先后和輕重緩急,將城區周邊、320國道兩側、杭千高速公路兩側、富春江兩岸及風景旅游區等區域內的廢棄礦山列入優先治理范圍。
2.結合廢棄礦山土地利用的整治項目。
3.難以落實治理責任單位的已關停礦山,為避免安全意外事故的發生,有必要進行封堵整治的項目。
二、立項時間
每年的10月份為下一年度地質災害和廢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項目的申請時間,11月份為立項時間。
三、立項程序
1.地質災害和廢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項目由鄉鎮(街道)提出申請,在規定時間內報市國土資源局。
2.由市國土資源局牽頭,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對申請的項目進行實地踏勘,并對項目作出評估。
3.根據上級下達的年度治理任務和評估情況,對符合立項條件的立項申請,經市國土資源局和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報市政府審批立項。
四、工程招投標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我省的有關規定,單項工程在5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和廢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項目,除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之外,都必須實行公開招標。
2.單項工程預算在20萬元以上但不足50萬元的,也要按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進行招投標,其中條件有限的,可以組織邀請招標和議標,選出二個優標報領導班子集體決定。工程結束后,要把邀標、議標的資料和領導班子決定記錄連同工程檔案一并存檔備查。
3.單項工程在20萬元以內的小額工程,要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承包人。工程結束后,承包單位推薦人和推薦理由及單位領導班子研究記錄一并存入工程檔案備查。
4.單位承攬工程后按規定可以分包的,按招標投標法的程序辦理;不能轉包或分包,但要請協作單位共同完成工作的,選擇協作單位由單位集體研究決定。
5.地質災害和廢棄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項目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議標前,工程預算需經*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中心進行審核。
五、工程實施
經市政府批準立項的地質災害和廢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項目,一律由項目所在地鄉鎮(街道)作為建設單位,全權負責項目的測量、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和工程質量的跟蹤管理以及青苗補償、搬(拆)安置等的政策處理工作;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對項目承擔單位與項目經理的資質認定、對工程項目實施情況監督檢查、提供相關技術服務和組織交工、竣工驗收等;市財政局保障項目預算資金,對項目概算審核、結算審核、決算審計等環節全過程管理,并對工程項目所用資金進行監督和績效評估。
(一)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項目的勘查與設計: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和設計資質的單位對項目進行勘查和設計,勘查報告和設計方案須按照有關規范編制,并由建設單位組織專家評審通過,且勘查、設計單位要對提交的報告和設計方案的質量負責。
2.項目施工:承擔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按建設單位提供的設計方案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施工單位必須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變更申請,建設單位要及時與所委托的設計單位進行銜接(必要時由市國土資源局牽頭邀請專家提出意見),并經建設單位和市國土資源局、財政局審核同意后,方可變更施工方案。變更增加的工程預算需經*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中心進行審核。變更增加的工程款一般控制在工程合同價的10%以內,超過以上限額的,需報經市政府批準。
3.項目監理:承擔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監理的單位必須具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
4.對受災規模小、地質情況簡單、通過簡便的工程措施即可完成治理的項目,可根據資質單位提交的調查報告和搶險方案,采取簡易程序(設計、施工、監理等不作資質要求),由鄉鎮(街道)組織應急治理。通過治理達到及時消除、減輕和控制小規模地質災害災情的目的,治理預算一般控制在10萬元以內。
(二)廢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工程。
1.項目測量:建設單位委托具有測量資質的單位對所需治理的礦區范圍進行測繪,提供的數據和圖件技術要求必須符合工程設計的要求,同時測量單位對提交的測繪成果負責。
2.項目設計:建設單位根據測繪成果,委托具有地質災害設計資質和園林綠化設計資質的單位(單項資質單位可組建聯合體)對項目進行設計,設計方案必須按照《*市廢棄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工程設計方案要點(試行)》(杭土資礦〔20*〕41號)等有關規范編制,設計方案必須經建設單位組織的專家評審通過,且設計單位要對提交的工程設計方案的質量負責。
3.項目施工:承擔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地質災害治理施工資質和園林綠化施工資質(單項資質單位可組建聯合體),按建設單位提供的設計方案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工程設計圖施工,施工單位必須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建設單位要及時與所委托的設計單位進行銜接(必要時由市國土資源局牽頭邀請專家提出意見),經建設單位和市國土資源局、財政局審核同意后,方可變更施工方案,變更增加的工程預算需經*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中心進行審核。變更增加的工程款一般控制在工程合同價的10%以內,超過以上限額的,需報經市政府批準。
4.項目監理:監理單位要求具有類似礦山邊坡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和從事過相關工作的專業人員。監理工作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市礦山生態環境治理監理工作管理的通知》(杭土資礦〔20*〕26號)的具體要求執行。
六、資金管理
(一)根據《*市采礦權出讓金使用管理辦法》(富政辦〔20*〕1*號)的規定,地質災害和廢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項目資金來源于采礦權出讓金的留市部分;沒收的礦山治理備用金;上級補助收入;廢棄礦山地塊的土地出讓收入;財政預算安排等。
(二)項目資金的支出范圍為組織、實施、管理地質災害和廢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項目的各項支出。包括:前期費用(勘查設計費、政策處理費、項目招標費、工程監理費等),工程施工費,后期費用(決算審計費、交工竣工驗收費和業主管理費與不可預見費等)。
其中政策處理費標準原則上按照《關于*市征地區片綜合價標準的批復》中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執行,要妥善處理好國家、集體和個人的關系,減少矛盾,維護穩定;業主管理費與不可預見費總和不得超過工程合同價的5%,其中業主管理費不得超過工程合同價的3.5%;其余費用均根據合同和相關款據按實結算。前期和后期費用原則上在采礦權出讓金鄉鎮(街道)補助資金中列支,補助資金不足的,報市財政審核后列支。
(三)項目資金應根據項目預算和項目工程施工進度辦理資金撥付。
1.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的資金撥付。
(1)按工程施工進度分五期進行撥付,即完成工程進度計劃30%時,支付工程合同價的20%;完成工程進度計劃50%時,支付到工程合同價的40%;竣工驗收通過后30天內,支付到工程合同價的70%,同時返還全部擔保金;工程竣工決算審價后,支付到工程合同價的95%;其余的5%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竣工驗收后滿一年,沒有出現質量問題,質量保證金全額退還施工單位。如工程竣工一年內發生工程質量問題,一概由施工單位負責修繕,并負責監測,否則酌情扣除。
(2)對受災規模小、地質情況簡單、通過簡便的工程措施即可完成治理的項目,根據資質單位的調查報告及搶險治理方案和初步預算,由市國土資源局牽頭,會同市財政局和所在鄉鎮(街道)、村委會、受益人共同進行竣工驗收,同時決算工程款,其中由所在鄉鎮(街道)或受益人承擔的工程款不少于30%。
(3)地質災害搬遷避讓補助資金按《*市地質災害搬遷避讓補助管理辦法》(富政辦〔20*〕110號)執行。
2.廢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項目的資金撥付。
按工程施工進度分四期進行撥付,即完成工程進度計劃30%時,支付工程合同價的20%;完成工程進度計劃50%時,支付到工程合同價的的40%;工程交工驗收達到標準后,返還全部履約擔保金,一個月內再支付到工程合同價的75%;工程竣工決算審價后,在三個月內付清全部余款。
(四)項目資金的撥付程序,由項目承擔的鄉鎮(街道)填寫《*市地質災害和廢棄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項目資金撥付申請表》(見附件)報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工程施工進度、質量狀況及撥付原則,提出撥款建議送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審查同意后,及時撥付相關款項。各鄉鎮(街道)必須及時將資金撥付給施工單位,確保專款專用。
(五)突發性地質災害治理資金的撥付按應急程序辦理。
七、交工驗收、竣工驗收
(一)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驗收。
1.地質災害治理項目,施工完畢后,根據施工單位提交的竣工驗收資料,由所在鄉鎮(街道)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書面驗收申請,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專家會同建設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形成竣工驗收紀要及專家驗收意見。施工單位根據驗收資料和竣工驗收紀要及專家驗收意見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報建設單位和市國土資源局存檔備案。
2.對受災規模小、地質情況簡單、通過簡便的工程措施即可完成治理的項目,施工完畢后,由所在鄉鎮(街道)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書面驗收申請;并由市國土資源局牽頭,會同市財政局和所在鄉鎮(街道)、村委會、收益人共同進行竣工驗收(必要時請專家參加),然后形成驗收紀要。上述項目由受益人負責監測一年,一年后基本穩定的由受益人與地質災害隱患點監測人、鄉鎮(街道)分管人員簽字后存檔。
3.搬遷避讓治理項目結束后,由所在鄉鎮(街道)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書面驗收申請;市國土資源局牽頭,會同市財政局、所在鄉鎮(街道)、村委會共同進行竣工驗收,并形成竣工驗收紀要。
(二)廢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項目的交工驗收、竣工驗收。
1.廢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項目完工后,根據施工單位提交的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申請資料,由所在鄉鎮(街道)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書面驗收申請,并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2.廢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工程的交工驗收、竣工驗收遵照《浙江省露天開采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管理辦法》(浙土資發〔20*〕41號)執行。
3.經審定交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由交(竣)工驗收組提出整改意見,并由建設單位督促施工單位限期整改,整改結束后,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進行交工驗收或竣工驗收。
八、有關事項
1.項目立項后,項目建設單位應明確專人負責。
2.項目所在鄉鎮(街道)和市國土資源局要互相配合、協調工作,共同做好地質災害和廢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工作。每個工程項目都必須建立規范的檔案,具體要求根據*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加強礦山自然生態環境和地質災害治理檔案管理的通知》執行。
3.市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項目資金的核算管理與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和擠占項目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經濟、行政責任;情況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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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米河二級水電站自2011年4月主體工程開工至2013年11月7日首臺機組發電以來,一直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始終將安全生產工作放在首要的位置進行管理和控制,未發生一起重傷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安全生產管理到位。
2安全生產管理
2.1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
根據《安全生產法》規定,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主要包括規劃、設計審查、施工建設、竣工驗收等。
2.1.1安全設施規劃
安全設施規劃包括安全條件論證與安全預評價。建設項目在項目立項前,建設單位應當對項目的選址、工藝等各個環節的安全條件進行論證,并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報告包括以下內容:(1)建設項目本身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2)建設項目對可能范圍內的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公眾活動、農民生產生活產生的安全影響;(3)可能范圍內的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公眾活動、農民生產生活對建設項目產生的安全影響;(4)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的影響;(5)建設項目對當地自然條件的影響。
2.1.2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
建設項目在立項前,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評價機構應按AQ8001-2007《安全評價通則》與AQ8002-2007《安全預評價導則》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預評價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1)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種類和危害程度以及對從業人員安全、公共安全影響的定性、定量評價;(2)預防和控制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評價;(3)安全設施設計原則、安全對策措施、安全應急管理等方面的效果評價;(4)預評價明確的結論;(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2.1.3安全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具有審批權的上級單位或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提起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1)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報(備案)表;(2)建設項目選址確認書;(3)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4)安全預評價報告書;(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設立安全審查通過的項目,應取得設立安全審查合格意見書。
2.1.4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由設計單位出具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專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建設單位向具有審批權的上級單位或部門提出審查申請或備案。
2.1.5安全設施施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施工單位應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文件和相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同時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依法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單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或者其他安全防范措施計劃。
2.1.6安全設施驗收
安全設施建成后需要試運行的,建設單位應組織試運行,并做好詳細記錄,發現問題及時組織施工單位處理。施工單位應在安全設施試運行結束后編制試運行自查報告,建設項目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編制安全設施施工總結驗收報告。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安全評價機構應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按照DL/T5123-2000《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規定執行。建設項目竣工后,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應向具有審批權的單位或部門申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或備案。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通過竣工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竣工驗收意見和要求,修改完善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形成安全設施驗收評價報告備案稿,報原審批單位或部門和項目所在地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2.2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在工程開工建設前建設單位應收集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并貫徹執行,有效防范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風險,保障從業人員安全健康、財產安全、公共安全等。在工程建設前,應結合工程位于林區易發森林火災,隧洞開挖存在瓦斯等有害氣體,引水隧洞圍巖差、山洪泥石流威脅等特點,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結合工程安全生產實際,以公司的名義頒發《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信息報送制度》、《森林防火管理辦法》、《民爆物品儲存庫安全管理辦法》、《瓦斯防治措施》、《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工作例會制度》、《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工程建設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辦法》、《應急管理辦法》、《危險、有害因素、危險源管理辦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安全投入管理辦法》等安全管理制度性文件。通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可以防止生產經營單位管理的隨意性,有效地保障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2.3安全生產組織保障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明確公司總經理是公司第一安全責任人,是安全管理體系的負責人;總工程師是安全及其技術管理體系的主要責任人;主管生產的副總經理同時管安全,是安全生產實施體系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總監,是安全生產監督體系的主要責任人。建設單位還應成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作為公司日常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人員配置應滿足安全生產管理需要和《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要求。建設單位還應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公司總經理任安委會主任,副總經理任安委會副主任,公司各部門負責人、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第一負責人和設計單位為安委會成員。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持證上崗,應持有《安全資格證書》或《注冊安全工程師證書》。各施工單位也應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其第一負責人為本項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并在建設公司安委會的領導下工作。
2.4安全生產投入管理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須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明確規定:“建立企業提取安全費用制度。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資金投入,形成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長效機制,……。”由此可見安全生產投入的重要性,建設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也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的主體。建設單位應當讓主管安全生產的部門牽頭,工會、工程建設部門參與,共同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或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經財務審核,分管領導審核后提交主要負責人或安委會審定。安全生產投入應使用在安全工程,臨時安全防護設施,重大危險源、危險因素和事故隱患、危險因素的評估、整改、監控,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及安全活動,勞動防護與職業健康,日常安全管理,應急救援及其它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建設項目提取的安全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安全生產費用應設管理臺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監督使用。
2.5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甲米河二級電站在建設過程中,對員工按照“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進行安全培訓教育,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新入場人員、重新上崗及換崗人員、班組長及其他人員,接受安全培訓的學時不得少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公司的安全生產教育主要包括:入廠三級安全教育,換崗安全教育,外來參觀、實習人員安全教育,職工復工安全教育,外借人員、臨時聘用員工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監督人員的資質培訓和安全再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以及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安全生產管理、職業衛生、安全生產技術等知識;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國內外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等。其它安全教育通過開展“百日安全生產”、“安全生產月”等活動,使從業人員掌握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員工對作業風險的辨識、控制、應急處置和避險自救能力,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綜合素質,防止產生不安全行為,減少人為失誤等。
2.6安全生產檢查與隱患排查治理
安全檢查目的在于辨識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存在的漏洞和死角,檢查生產現場安全設施、作業環境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現場作業人員的行為是否符合安全規范,系統運行狀況是否符合現場規程。通過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建設過程中的事故隱患,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安全檢查工作堅持“閉合管理、持續改進”的原則,督促相關單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徑。甲米河二級電站安全檢查主要包括:定期安全檢查(月、年),經常性安全檢查,季節性安全檢查,節假日安全檢查。安全檢查的內容主要圍繞“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隱患、查整改、查事故處理”等六個方面展開。日常檢查的主要內容是檢查作業環境、作業行為、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各類規章制度的執行、安全設施等;季節性檢查主要包括:冬季防滑、防寒、防凍、防火,夏季防暑,雨季防汛、防泥石流、防風等檢查。專項檢查主要包括:爆破、開挖、高邊坡開挖、深基坑開挖、水上(下)施工、用電安全、高空作業、大型設備吊裝等危險作業而進行的特殊檢查;專業檢查主要包括:設備、用電、危險物品、塵毒作業、防汛、防火、交通和起重作業、壓力容器等而進行的檢查。安全檢查中發現違章行為應立即糾正,對一般問題和隱患應立即整改。發現重大隱患或評價為不合格需要停工整頓的,應以《隱患整改通知書》的形式,具體明確下達整改部位和內容、整改措施建議、整改日期、經費來源、整改責任人和驗收人員。隱患整改實行閉環管理,整改責任單位要按照《隱患整改通知書》要求按期完成整改;隱患整改后,經驗收人員驗收、簽署驗收意見后報送檢查負責人。
2.7對承包商的管理
對承包商的管理一直是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很多電站安全管理的薄弱環節。甲米河二級電站建設單位對承包商的安全生產管理概況起來主要有四個方面:(1)明確雙方的責任;(2)嚴格審查安全資質和專業人員的技術能力;(3)做好現場作業的安全風險分析;(4)開展對作業現場的安全監督和管理。對承包商現場管理,甲米河二級電站主要做好了以下幾點:(1)工程開工前對承包方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有完整的記錄;(2)在有危險的生產區域內作業,有可能造成火災、爆炸、觸電、中毒、窒息、機械傷害、溺水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設備損壞、環境污染等事故,要求施工單位作業前做好安全風險分析,并制定安全措施,經監理和建設單位審核批準后,監督承包方實施;(3)在承包方進入作業現場前,檢查其相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是否具有資格證,并上報施工組織措施,辦理開工手續后方可施工;(4)建設單位和監理公司經常深入現場,檢查指導安全施工,對違法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情況及時糾正,并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罰款和教育。
3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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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局緊緊抓住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大山區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力度的大好機遇,堅持用政策作驅動,以規劃為指導,以規范管理保質量、促發展,扎實推進農村公路建設。“十一五”期間,縣農村公路通車總里程不斷增加,農村公路等級不斷提高。全縣農村公路通車總里程達2423.8公里,比“十五”期間新增農村公路里程758.7公里。今年以來,局繼續加強農村公路建設,積極構建“便捷、通暢、高效、安全”的交通運輸體系,全力推進縣道X151、X178線的升級改造,努力推進農村500人以上中心村的道路水泥硬底化建設。2011年縣自然村公路建設計劃里程80公里,今年1-10月,局完成自然村公路建設里程65.8公里,占建設計劃里程78%,完成投資2303萬元;完成縣道改造21.1公里,占建設計劃里程77.86%,完成投資2605萬元。
堅持規范質量管理,雙管齊下確保質量
縣交通運輸局首先是堅持規范設計,確保公路設計質量。每年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局負責人都嚴格按照上級計劃實施,且在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施前,堅持嚴格依據GPS采集到的公路原始數據,結合公路沿線的實際情況規范設計,做到因地制宜,嚴把建設設計技術標準,確保農村公路設計質量,對縣通鎮公路改造項目,堅持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負責測設,并按管理權限報有關部門審批;對自然村公路建設項目,則堅持由縣地方公路管理站組織技術人員負責測設,由市、縣交通局審批。
另外,局堅持規范質量監管,保證工程建設質量。為切實抓好農村公路的建設質量,在派駐工程技術人員現場監督施工的基礎上,還要求業主單位聘請有資質的路橋監理單位每月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進行檢測。同時,為規范對農村公路驗收管理,確保農村公路驗收質量,局成立了通村公路工程竣工驗收領導小組,嚴格按照市通村公路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農村公路工程的竣工驗收。在工程驗收過程中,始終堅持嚴格執行驗收標準和要求,實事求是,不走過場,避免出現講交情等不正之風,嚴把工程建設質量關。
堅持規范招投標,打造廉政工程
加強農村公路廉政建設,是交通公路系統加大預防腐敗工作力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于交通公路系統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具有重要的支撐作用。在確保工程進度和質量的同時,局始終把廉政建設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結合實際,找準著力點,建立懲治腐敗體系,切實把農村公路工程建設成陽光工程、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為加大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工程建設等招投標市場中的職務犯罪的力度,規范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招投標,局對所有縣通鎮公路改造項目和使用國債資金補助的建設項目及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一律按照《招標投標法》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進行公開招投標,嚴格把好參與競標企業的資質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堅決不給予競標。同時,還要求農村公路改造工程的項目業主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廉政、安全責任等合同,并依據合同實施管理。另外,局還在縣道X151線、X178線的改造工程項目部與縣檢察院聯合成立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室,加強對縣道改造項目的廉政監督,打造公路建設廉政工程。
堅持規范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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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以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分別對審查結論、檢測或者鑒定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建設工程質量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標準、規范,保證建設工程質量。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違法干預建設工程活動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活動。
第六條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倡導創建優質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戶滿意工程。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承擔工程有關業務,并依法簽訂合同,明確質量標準和質量責任。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工程項目管理機構或者委托監理單位負責工程質量管理,建立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并明確有關管理人員的質量責任。
依法實行強制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監理單位負責工程監理。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要求勘察、設計、施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或者壓縮勘察、設計和施工的合理周期。對重大和復雜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現場服務合同。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進行工程監理。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以下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建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施工圖審查機構,但是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條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或者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修改或者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由建設單位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修改,并經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向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供有關材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內,簽發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
建設工程造價在10萬元以下的,可以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7日前將竣工驗收方案和驗收日期書面報告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列入城建檔案接收范圍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后,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于驗收之日到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有關責任單位整改或者責令建設單位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有關的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應當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確需單獨驗收的,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20日內出具書面竣工驗收意見。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參加竣工驗收的單位應當及時簽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概況,工程驗收意見,驗收單位簽章,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意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驗收的監督意見等。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適當部位鑲嵌標識牌,標明工程名稱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以及工程開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備案號等內容。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等有關材料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將建設項目檔案移交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發現存在難以彌補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交付使用時應當告知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獲得其接收認可,并賠償損失。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后,發現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影響工程使用或者導致安全隱患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權要求建設單位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改建,并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說明書和工程質量保證書,并提供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供其查閱、復制。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質量責任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市規劃、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等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條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勘察、設計的技術標準、質量管理規定以及合同約定;
(三)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資料真實、準確;
(四)設計文件的編制深度符合要求,施工圖設計文件配套齊全。
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前款規定,需由勘察、設計單位修改勘察、設計文件的,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設計費用;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不得選用國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不得指定生產或者供應單位。
第二十二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勘察、設計文件,并負責解決施工過程中與勘察、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各階段的驗收。
第二十三條施工圖審查機構依法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二)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
(三)勘察、設計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是否按規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字;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
(一)審查合格的,向建設單位出具審查合格書,并于審查合格書發放后5日內將審查情況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備案。
(二)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說明原因,并將審查中發現的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情況,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
施工圖設計文件經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要求原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第二十五條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圖審查機構予以審查合格,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管理制度,落實施工質量責任。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技術標準和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文件,不得偷工減料。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建筑制品進行檢驗。
施工單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承擔檢驗工作。
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的見證取樣檢測,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建設單位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
第二十九條經檢驗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施工單位不得使用,并及時通知監理單位和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對建設單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施工單位應當拒絕。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到場檢查、驗收,并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對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施工單位應當拒絕。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在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應當負責返修,返修費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組織認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程序、時限向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竣工,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竣工條件,達到工程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
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報告和完整的施工技術資料,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和使用說明書。
第五章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三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標準、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和監理合同,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建立項目監理機構,選派具有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隱蔽工程,應當實行旁站監理。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人員對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有異議的,有權進行抽查。對施工單位違反規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通知建設單位,并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施工單位不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有違反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行為的,工程監理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通知建設單位,并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六條對建設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監理單位應當拒絕執行。建設單位直接向施工單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工程檢查、驗收,出具真實、完整的監理報告。
建設工程竣工后,監理單位應當如實出具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第六章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質量責任
第三十八條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稱檢測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依法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禁止檢測機構以其他檢測機構的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禁止檢測機構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檢測機構不得轉讓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第三十九條檢測機構根據有關規定接受委托,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或者鑒定。
委托檢測機構檢測的試樣,應當在委托人和有關當事人的見證下,按照規定取樣。
第四十條檢測機構在檢測或者鑒定過程中,發現涉及結構安全檢測或者鑒定結果不合格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四十一條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或者鑒定工作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出具檢測或者鑒定報告。
檢測機構不得偽造檢測或者鑒定數據,不得出具虛假的檢測或者鑒定報告。
第四十二條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檢測或者鑒定合同、原始記錄、檢測或者鑒定報告等應當分別按照年度統一編號,不得涂改、抽撤。
檢測機構應當單獨建立檢測或者鑒定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并定期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七章建設工程質量
保修和安全性鑒定第四十三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約定,但是最低不得少于2年。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依法向建設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擔保修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可以通過采用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質量保險或者按照規定與工程所在地其他施工單位簽訂保修合同等方式承擔保修責任。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等原因造成質量缺陷的,由施工單位負責保修,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檢測機構有過錯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因發生超過設計標準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者因使用不當造成建設工程損壞的,不屬于質量保修范圍。
第四十五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保修單位(以下統稱保修單位)。保修單位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到達現場查看,提出維修方案,經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進行維修;對有安全隱患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質量缺陷,保修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對維修方案有異議的,保修單位應當征得工程原設計單位或者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同意后,方可進行維修。
保修單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不能完成維修或者同一質量缺陷經維修3次仍影響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同意后,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因維修給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損失的,責任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組織認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七條建設工程在使用中出現下列情形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委托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鑒定:
(一)因火災、爆炸和自然災害等影響工程安全的;
(二)房屋改變功能用作公共活動場所的;
(三)因裝修拆改主體結構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造成房屋安全受損的;
(四)建設工程結構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屬危險構件,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
(五)建設工程或者其涉及安全的某個部分超過設計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違反前款規定,拒不進行安全性鑒定,可能影響他人或者公眾安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委托檢測機構鑒定,鑒定費用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擔。
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建設工程,在鑒定結論作出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四十八條建設工程被鑒定為不能滿足安全使用標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處理決定。
第四十九條對建設工程質量有異議,或者對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或者鑒定報告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委托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或者鑒定;對其檢測或者鑒定報告仍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設區的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者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組織認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業務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記錄和查詢系統,記載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及處理結果,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訊地址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和質量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在30日內依法處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的;
(二)未按規定報告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施工單位不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有違反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行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報告的;
(二)對建設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未拒絕執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進行工程檢查、驗收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資質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
(二)以其他檢測機構的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
(四)轉讓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或者鑒定的;
(六)未按照規定報告檢測或者鑒定不合格事項的;
(七)偽造檢測或者鑒定數據,出具虛假檢測或者鑒定報告的;
(八)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第五十七條依照本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干預建設工程活動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活動的;
(二)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有違反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未責令有關責任單位整改或者未責令建設單位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
(三)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建設工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的;
(四)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投訴和舉報,未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的;
(五)索取、收受賄賂的;
(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