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處罰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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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至的是數字版權、網絡創作傳輸以及
電子書價格等問題。本文主要論述的
是一貫重視出版行業發展的法國政府
連同立法、司法機構和行業協會在多
角度考慮出版商、零售商、網絡服務提
供商和讀者利益的前提下,對出版業
相關的一些法律做出的調整,進而探討
對我國出版發展的啟示。
數字環境下法國出版法律的
調整
法國網絡化加速和數字圖書的盛
行對原有的出版法造成了挑戰,部分
有關著作權和圖書價格方面的法律條
款已經無法為出現的新情況提供法律
依據。由此,法國對相關法律進行了調
整。尤其表現在2006年8月11日出臺
的《信息社會中的著作權與相鄰權法》
取代了原著作權法以及《知識產權法
典》(以下稱《法典》)的修訂和《數字
圖書單一價格法》的制定出臺。具體表
現在以下三方面:
版權技術保護措施
《信息社會中的著作權與相鄰權
法》依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
確立了技術保護措施和電子信息權利
管理制度,其中規定,作品如果刊登在
互聯網上或通過其他途徑商業化,權
利所有人可以制定相關細則和措施,
控制他人對該作品的接觸、使用和傳
播。《法典》第L.331-5條第一款規定,
有效的技術措施是用于阻止或限制那
些未經著作權所有人允許而使用除軟
件以外的著作、表演、錄音、錄像或節
目的著作權,或鄰接權的措施。一旦侵
犯該項權利,即被定為侵害有效技術
措施罪,《法典》L.335-3-1條和第L.
335-4-1條兩個條文明確規定了侵害有
效技術措施的犯罪。第一項規定為,對
出于研究之外的目的,通過譯碼、破譯
或其他個人手段,故意損壞有效技術
措施,特別是由L.331-5條規定的措
施,侵害對表演、錄音片、錄像片、制
作節目或其他作品的保護,以便規避、
阻礙、刪除其保護或控制系統的行為,
處3750歐元罰金;第二項規定為,對
“有意地、直接或間接使他人獲得、或
建議他人使用專門設計的方法或特殊
手段侵害有效技術措施”,即第L.33l-
5條中定義的措施的行為,“處六個月
有期徒刑和3萬歐元的罰金”。侵害有
效技術罪的設定大大增加了破壞版權
保護措施的犯罪成本,有效地保護了
權利所有人的利益。同樣,新設的權力
電子信息管理,即指著作權人可在其
作品中注上相關的電子數碼信息以傳
達使用其作品的各種細則及條件信息
的規定,也成為了版權所有人有效控
制自己作品使用情況的重要方式。
技術是把雙刃劍,既可保護作者
和出版商的權益,也有可能破壞著作
權人和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技術保
護措施一旦過度,就會損害競爭性廠
商和公眾的利益。為避免造成負面效
果,“新法”未雨綢繆確立了“交互操
作”原則,并創設了技術措施管制委員
會,該委員會享有準司法權,負責解決
著作權人、競爭性廠商和公眾三方因
技術措施濫用或違反自由競爭原則造
成的沖突。對于不遵守委員會決定的,
委員會可以進行罰金處罰。
新增對電子信息和數據庫建立者
權利的保護條款
知識產品在向公眾傳播時包含的
信息除了作品本身也包括了與作品相
關的作者和辨別該作品的信息,如圖
書的版權頁,但通過網絡傳播作品所
涉及的電子信息容易受到網絡環境破
壞。因此,為了保護權利人利益,《法
典》第L.331-22條規定“除計算機軟
件外,所有與作品、表演、錄音片、錄
像片或節目等有關的電子信息,在本
編規定的條件下都受到保護,條件是
當這類信息的某一內容,如數據或代
碼與復制相關,或看起來與該作品、表
演、錄音片、錄像片或相關節目向公眾
傳播有關時”。且條文規定了一旦侵害
電子信息,將按該條文處以3750歐元
到處以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和3萬歐元的
罰金不等的刑罰。
數據庫對于信息環境的運行必不
可缺。為了保護數據庫建立者的權利,
《法典》第四編都是關于“數據庫建立
者的權利”的規定。數據庫的創始人和
投資人為數據庫的建立承擔了大量的
資金風險,當數據庫的建立、調試和運
行由金融、設備和人力投資得到證明
時,這些人的權利應當受到保護。這并
不僅是數據庫本身的特點使得保護具
有合理性,而是由投資人承擔的投資
規模和風險決定的。(《法典》規定如果
犯罪行為是由犯罪集團實施,可以判
處五年有期徒刑和5O萬歐元罰金。可
見,對于侵犯數據庫建立者權利所受
的刑罰是比較重的,但同時這種保護
的實施不能對著作權本身造成損害。
關于數字媒體領域中的反盜版
互聯網技術的普及和提高為盜版
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尤其是通過互聯
網進行非法數據交流的P2P技術,給出
版商、影視業和唱片業帶來了巨大的
經濟損失。法國對肆無忌憚的數字文
件盜版行為進行了法律管制。
P2P交流的違法性
對于處于風口浪尖處,非議頗多
的P2P信息交流行為,法國憲法委員會
在權衡各方利益后,明確表明“P2P網
絡信息交流的特性并不能使其成為有
別于受爭議之條款所確立之處理方式
的理由”。這意味著,法國將P2P正式
定性為盜版行為。《法典》第L.335-2-
1條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以下行為將處
3年的監禁刑及30萬歐元的罰金:(1)故
意編輯明顯以誘導公眾使用未授權之
作品或受保護之對象的軟件或將該軟
件告知或交給公眾使用的行為,(2)以廣
告的形式有意唆使公眾使用前款所規
定之軟件的行為。”《法典》以期用這樣
的規定在源頭上將該違法行為遏止。
打擊網絡非法下載的法案
在P2P行為被定性為盜版行為之
后,法國國民議會與參院于2009年4月,
通過了被認為是“世界上最為嚴厲的”
打擊網絡非法下載行為的法案,為了
有效打擊非法下載,維護網絡秩序,還
依據此法成立了網絡著作傳播與權利
保護高級公署。
這一法案的頒布標志著法國在打
擊網絡非法下載行為的道路上邁出了
卓有成效的一大步。法案核心內容突
出,法律程序簡明易操作,反應機制靈
活。對于上傳和下載盜版共享文件的
行為,一旦發現,授權的法官便可及時
裁定,為有效控制網絡盜版行為提供
了良方。對于非法下載文件的行為,執
法部門會以電子郵件對其進行警告,
如果沒有改正,還會以掛號信進行第
二次警告,再拒不悔改者就要面臨一
年的斷網懲罰和1500歐元以上的罰金。
應對數字化和信息環境新制
定的法律
法國當局為了對互聯網進行有效
調控和監管,于2006年通過了《信息社
會法案》。在保障人權和網絡自由的同
時,充分保護著作權、互聯網用戶的隱
私權以及國家安全。隨著數字化的進
一步擴展,為了改變法國數字產業發
展緩慢,受到國外數字產品威脅頗深
的現狀,2009年6月13日,法國通過了
《促進發行與保護網絡創作法案》,立法
保護的對象涵蓋音樂、影視、電子書等
在網絡傳播作品。此法案力求在保護
創作者的權利、用戶隱私和網絡作品
創作上達到利益平衡。依照新法頒布,
伴隨行政或執法機構變動的慣例,由
九名成員組成的互聯網作品傳播權利
保護高級管理局依該法正式取代技術
措施監管局,進行技術保護措施的調
節。該法案不僅保護網絡創作與發行,
還鼓勵網絡創作行為,并規定相關的
國家機構為合法作品的創作提供支持
和保護。
數字出版領域除著作權保護問題
之外,最受關注的莫過于數字圖書的
定價問題。電子書作為計算機產品,增
值稅高達19.6%,而紙質書僅為5.5%。
高昂的增值稅長久以來都是影響法國
數字出版業發展的障礙。2010年11月,
法國政府決定對電子書執行與紙質書
相同的增值稅,并于2012年1月1日開
始正式實行。
在增值稅問題得到解決的同時,
由于1982年開始施行的特定價格法即
雅克·朗法已經無法適用目前的電子
書價格,電子書定價也掀起立法的強
烈呼聲。自2005年起,法國出版業聯合
會、法國書商協會、法國文化分校聯合
會以及各家出版商和分銷商就開始紛
紛提出各自的電子書定價倡議。
在各方的博弈之下,數字圖書特
定價格法終于于2011年5月17日正式
通過實行,與其說這是一部新法,倒不
如說這是雅克·朗法適用范圍的一次
擴大。自此,所有以商業目的在法國發
行的圖書都要確定一個唯一的價格,
新電子書不得超過5%的銷售折扣。
這一法案的通過無疑將電子書定
價的權利放在了出版商手中,在法國
營業的外國書店也需遵守該法律,亞
馬遜等不能以半價銷售電子書,競爭
力被削弱,本土的出版商和零售商受
到了保護,不致受亞馬遜、蘋果、谷歌
等巨頭的沖擊無法維持生存,也維護
了電子書市場的多樣性。
但這一法案也帶來了諸多問題,
例如,一本電子書剛推出時不能由圖
書館提供借閱服務以保護版權及避免
銷售額降低,但這卻減慢了電子圖書
館圖書的更新速度。此外,由于很多讀
者選擇電子書正是因為電子書的低價
和獲得便利,法案使得電子書的低價
優勢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響,打擊了
讀者對電子書的熱情,在一定時期內
不利于電子書市場的發展。
對我國的啟示
為應對數字化給整個出版業帶來
的機遇和危機,法國采取了諸多的手
段,在不斷地化解矛盾中謹慎論證,大
膽驗證,催生了許多頗有成效的新條
款和新法案。這些調整大多集中在信
息環境下的著作權、網絡監管和圖書
價格三個方面。這也正是我國現今出
版業面臨的三大問題,從中我們可以
得到如下啟示:
力度
在法律的具體實行中,法國的法
律更有效力,也更能應對具體的案件
情況。尤其是排除眾議將P2P行為定性
為非法行為,受到了版權人、文化藝術
業及出版產業的擁護,極大地推進了
文化市場的繁榮。高達30萬歐元的罰金
使一般的網絡服務提供商和個人都不
得不考慮犯罪的過高成本代價。從這
個方面比較,我國對于網絡非法文件
傳輸還沒有強力度的法律規定,對于
其他侵害著作權的犯罪行為也缺乏刑
法手段的嚴懲。我國也應加大對著作
權的刑罰保護,使犯罪分子憚于犯罪
成本,從源頭上減少犯罪行為。
在電子書價格問題上,法國雖然
遭受了頗多責難和障礙,數字圖書特
定價格法依舊通過實行了。電子書的
增值稅也相應下降,為電子書產業的
發展解決了一大阻礙。可見,這些措施
部反映了法國對本國出版行業的大力
扶持,顯示了保護本國文化藝術的強
大決心。相比較,前幾年我國出臺了
《圖書公平交易規則》,打頭的一項就
是對于圖書價格的控制,但由于消費
者的不滿很快就取消了。所謂眾口難
調,一部法律的制定只可能盡量平衡
各方利益,但難以讓人都滿意,這就要
看決策者站在什么樣的角度,對什么
利益最關心。法國當局在文化藝術保
護問題上堅持了一貫的原則,當年的
雅克·朗法一樣引起了各方的爭論,造
成了一定負面影響,但堅持下來培育
出了法國較為完善的出版市場。在受
國際網絡行業巨頭壟斷影響頗大的今
天,法國政府堅持保護本土出版商和
網絡運營商的利益,也有利于本土出
版業的長足發展。這一點氣魄也值得
我國政府和立法者學習借鑒。
平衡度
法律規制是解決數字出版問題的
重要手段,但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沒
有核心的出版法,對網絡信息的規制
主要集中于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有
些甚至是針對一些具體的網絡問題做
出的臨時性規制。法規制定者為維護
自身的利益,在網絡管制和網絡主體
權利保護的平衡度方面有失偏頗。因
此,我國出版法制必須充分考慮各方
利益,廣泛聽取社會與專家意見,結合
我國國情和網絡技術的實際發展制定
出促進我國出版業發展的法律法規。
除此之外,我國出版法制要努力
與國際接軌。巨大的信息量通過網絡
在整個世界范圍內自由流通,版權等
出版問題的地域性弱化了,這就要依
賴于國際公約,這就要求我國出版’法
制不能閉門造車,要吸收借鑒國外的
篇2
[關鍵詞] 網絡環境圖書出版圖書發行
“十一五”期間,面對競爭日趨激烈的圖書市場,只有創新,才有發展、有進步。要緊跟信息社會發展的趨勢,抓住市場機遇,迎合千變萬化的讀者需求,走符合自身特色的圖書出版發行之路。
一、網絡環境下中國圖書出版發行業的基本現狀
中國計算機網絡的發展:截至2006年1月,中國上網用戶總數突破1億,為1.11億人,其中寬帶上網人數達到6430萬人。2006年1月17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在京“第十七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報告顯示,截至2005年12月31日,我國上網用戶總數突破1億,為1.11億人,其中寬帶上網人數達到6430萬人。目前,我國網民數和寬帶上網人數均位居世界第二。圖書出版發行總體發展:2004年中國共有出版社573家,2004年中國共出版圖書208294種。據艾瑞咨詢機構的數字顯示,2004年中國網上購物網上支付總金額達到6.8億, 2005年達到15.7億。中國公眾版權意識逐步提升。由中國出版科學研究所組織的第4次中國國民閱讀調查顯示,中國已有超過60%的居民“知道”版權這個概念。同時,與上年比,中國城鄉居民購買盜版出版物人數比例下降了0.5%。這說明了隨著國家對盜版行為打擊力度的加大,對版權保護的深入宣傳,中國公眾的版權意識正緩慢提升。
二、網絡環境下中國圖書出版業面臨的一些問題
1.出版圖書選題很大數量存在創新不足、主題較差的問題。大多數圖書的選題較差,創新不足,模仿的痕跡比較嚴重,這就直接導致了圖書的發行和銷售效果難以達到理想目標的結果。
2.出版圖書定價缺乏合理性。據中國圖書市場調查,消費者普遍反映圖書定價偏高,高價書市場常常出現“有書無市場”現象。根據規定,除了大中專教材和中小學課本統一由國家定價外,其他書籍價格基本放開。由此,近幾年圖書定價在上漲因素推動下,價格居高不下,超出了大多數消費者的購買能力。
3.圖書積壓嚴重。據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的信息,2000年后的中國圖書總庫存金額約300億元,以后大體上是逐年增加。到了2004年,中國共出版圖書208294種,比上年增長9.4%。定價總金額592.89億元,比上年增長5.5%。印刷總冊數64.13億冊,比上年下降3.8%,單冊圖書平均定價達到9.25元,比上年增長10.1%。期末中國圖書總庫存449.13億元,比上年增長11.9%。圖書積壓嚴重。
4.圖書流通不暢。大量的零售書店從中間商批發,而且中間商又有一級、二級之分,圖書流通領域存在環節多、流程長、成本高等問題,進而導致了圖書流通不暢。
5.據中國出版科學研究所完成的《2004-2005中國出版業發展報告》指出,年市場達到千億元的我國出版業正面臨著兩大生存挑戰,一個是品種增加、庫存暴漲的滯脹局面,另一個是漸行漸近的教材出版改革。在我國,出版業的利潤嚴重依賴教材教輔。
三、網絡環境下圖書出版發行業的未來發展
1.制定發展規劃。國家制定了“十一五”規劃,出版行業必須制定好與之相適應的發展規劃,為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從本質上講,出版是服務業,它要服務于經濟、政治、科技、教育、文化等方方面面。出版業的發展是建立在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基礎之上的,出版要很好地反映當代中國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并努力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服務,理應制定出版業的發展規劃。
2.引入民營資本。要搞活圖書行業,應積極引入民營資本,加強股份制改造,轉變政府在圖書行業的職能,合理安排民營資本和國營資本在圖書行業的比例。可建立股份公司,允許實力雄厚、信譽度較高的民營企業參股,出版社側重編輯、審稿,民營資本側重于經營運作,優勢互補、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3.穩健拓展圖書網絡出版發行模式。隨著數字技術的發展,特別是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在網絡環境日益良好的情況下,穩健拓展圖書網絡出版發行模式成為圖書出版發行業的重要課題方向之一。
4.開拓農村圖書市場。農村是個潛力巨大的市場,新聞出版總署提供的最新數據表明:農村是中國出版發行最薄弱的環節。2003年,中國出版圖書19萬種,“三農”讀物僅4100種,才占總量的2.1%。金盾出版社的“三農”圖書,從農民讀者的需求出發,非常實用,出版社每年有200多種農業圖書上市。2003年,他們的農業科技類圖書占市場總額的14%。像《快速養豬法》這本書,20年來再版40次,賣出了410萬冊。在中國出版社中,金盾出版社的規模不是最大的,收入不是最高的,但他們面向市場,服務“三農”方面的經驗,卻值得整個出版界學習和借鑒。
5.相關主管單位監督和檢查的促進。2003年以來,新聞出版總署通過一系列的圖書質量專項檢查,公開了許多類的不合格圖書,如19種不合格辭書和86種不合格少兒圖書的書目。通過新聞出版總署這些檢查,促進了全國圖書出版界進一步增強質量意識,牢固樹立“質量是出版社生命”的觀念,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獎優罰劣,規范出版。
篇3
關鍵詞:數字技術;出版產業;發展戰略;鉆石模型;發展階段
中圖分類號:G239.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5242(2011)06-0152-05
收稿日期:2011-05-10
基金項目: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NCET)“出版產業發展政策與戰略研究”(2009年)階段性成果;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出版產業國際競爭力研究”(1lBTQ001)階段性成果
作者簡介:黃先蓉(1964-),女,湖北天門人,武漢大學信息資源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趙禮壽(1978--),男,湖北枝江人,武漢大學信息管理學院博士生。
一、引言
目前,學界研究產業發展戰略的理論支撐主要來源于哈佛大學邁克爾?波特教授的國家或者產業競爭力的研究。1990年波特出版了《國家競爭優勢》一書,書中通過對10個重要貿易國家的上百種產業的歷史研究,提出了一套解釋一個國家產業或企業獲得競爭優勢的完整的發展戰略理論,即“鉆石模型”。該模型基于實證研究,提出后在政府界、理論界和企業界得到很大的認同和重視。然而,有很多學者也認為該理論模型存在一些缺陷,認為它不能全面反映當今世界經濟中眾多國家和地區的競爭力狀況,他們在“鉆石模型”的基礎上,對理論做出了一定的修正,使理論體系得到了延伸,其中比較重要的有鄧寧的“國際化鉆石模型”,普格曼和克魯茲的“雙鉆石模型”,穆恩、魯格曼和沃伯克的“一般化的雙重鉆石模型”。
國內學者對于“鉆石模型”應用于產業發展戰略的研究大致有兩個路徑:一是對于“鉆石理論”的介紹和引進;二是將“鉆石理論”和中國產業的發展戰略結合起來,基于實證的方法對中國各個具體的產業發展進行研究。出版業內的學者對于“鉆石模型”應用于產業競爭力或者產業發展戰略方面的研究,根據研究范疇的不同有宏觀和微觀之分。宏觀主要是將“鉆石模型”應用于整個出版產業的分析之中,然后提出未來的產業發展戰略,比如,祁述裕的《中國文化產業發展戰略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廖建軍的《中國出版產業競爭力評價問題研究》(湖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6年)等;微觀主要是將“鉆石模型”引入出版產業的某一子領域進行詳細分析,然后根據其結論顯示的優勢與不足,提出相應的發展戰略,比如,趙立濤的《中國出版產業集團化及國際競爭力研究》(哈爾濱工程大學,2006年,博士論文)、方卿的《論科技出版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一對中外科技出版的四項比較研究》(《出版發行研究》,2008年第2期)等。
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第25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止2009年底,中國網民規模達到了3.84億人,比2008年增長28.9%,占中國總人口比重的28.9%。這表明我國互聯網的普及率在逐步上升。①同時,根據艾瑞網的2010年第3季度報告,中國網絡經濟市場在2010年第3季度規模達416.8億元,同比增長59.9%,第3季度網絡經濟占GDP的比重為0.43%,呈現上升趨勢。②數字技術對于中國出版產業的影響也是巨大的。根據中國出版科學研究所的《2010年中國數字出版年會年度報告》,2009年我國數字出版產業的收入達799.4億元,比2008年增長50.6%,繼續保持高增長速度;而且我國的數字出版產業正呈現出跨越式發展的態勢,近幾年的年均增長率超過55%,遠遠高于其他行業的增長率。③數字技術發展迅速,并對整個出版產業的影響深遠。而將“鉆石模型”應用于數字出版產業的研究目前還很少,本文試對此做一探索。
一、“鉆石模型”理論
邁克爾?波特經過對一個國家不同產業發展的實證研究,概括出一個國家產業發展的四個關鍵因素,然后將這四個關鍵因素有機整合起來,構成了著名的“鉆石模型”理論。如圖1所示,一個國家的產業要有競爭力,其中產業的生產要素、市場對于產業的需求、相關和支持性的產業以及產業中企業的因素,這四個關鍵因素是重要的發展條件。
具體來看,產業中的生產要素是生產某種產品所需要的各種投入,可以分為初級生產要素和高級生產要素兩類。初級生產要素是指一國先天擁有或不用太大代價就能得到的要素,如天然資源、地理位置、氣候、勞動力等;高級生產要素指通過長期投資或培育才能創造出來的要素,如高質量人力資源、大學和研究機構等。對于產業的發展而言,初級生產要素很重要,但是高級生產要素的獲得和培育對于產業提升更為關鍵。
產業發展的需求條件是指國內市場對某類產品或服務的需求。邁克爾?波特認為,國內市場的大小及性質不但影響生產的規模和效率,更重要的意義在于它是產業發展的動力,會刺激本國企業對產品或服務的改進和創新。
相關和支持性的產業是指與某個產業相關聯的上游產業和互補性產業。支持性產業主要是指上游產業能為下游產業快速、有效地適應市場需求變動、降低成本、提高競爭優勢創造條件。相關產業是指因共用某些技術、共享同樣的營銷渠道或服務而聯系在一起的產業或具有互補性的產業,相互合作從而形成在技術、流程、銷售、市場或服務上的競爭優勢。
產業中的企業因素是指企業的戰略、結構和同業競爭。產業中的企業由于產業發展環境的不同在目標、策略及組織形式等方面有很大的差異。如果能將產業中的各種差異條件進行最佳組合,就能夠獲取競爭優勢;同時產業中的企業在目標、策略及組織形式等方面的選擇能與產業環境相契合,那么企業就將獲得成功,從而推動整個產業的發展。還有產業的市場競爭結構也會對產業發展產生重大影響,自由而激烈的行業內部競爭是行業持續發展、獲得競爭優勢的最強動力。
二、數字技術環境下出版產業分析
從數字技術在產業中應用程度的角度,可以把出版產業細分成數字出版和傳統出版。根據邁克爾?波特的“鉆石模型”理論對數字出版和傳統出版進行分析,可以了解數字技術環境下出版產業的全貌。
1.生產要素分析
“鉆石模型”理論將產業中的生產要素進行了細分,有人力資源、天然資源、知識資源和資本資源幾大類。依據這個分類,將目前傳統出版與數字出版對這幾類資源的依賴程度進行評估,得到表1。
在人力資源方面,出版產業中的傳統出版業和數
字出版業對勞動者的素質要求都比較高,傳統出版業一般要求勞動者掌握比較專業的技能,但是數字出版除此以外,在計算機、網絡等方面的技能對勞動者有更高的要求。天然資源方面,傳統出版對其的依賴度遠遠高于數字出版,這可以從近幾年行業用紙量的數據中看到:2008年全國出版圖書、期刊、報紙總印張為2649.66億印張,折合用紙量613.06萬噸,與上年相比用紙量增長12.96%;02009年全國出版圖書、期刊、報紙總印張為2701.14億印張,折合用紙量624.95萬噸,與上年相比用紙量增長1.94%。②知識資源主要存在于科研機構中,相對于傳統出版而言,數字出版對知識的依賴性更高,要求的知識更加專業和廣泛;在資本資源方面,因為數字出版具有投入大、風險高、流轉快等特點,對資本獲取的額度、渠道都有更高的要求。基礎設施方面,數字出版對計算機的普及、互聯網的建設依賴性更強。
根據生產要素在產業發展中的重要性,可以進一步把生產要素分為初級生產要素和高級生產要素。對于傳統出版而言,初級生產要素的使用更多,比如紙張、普通勞力的使用等;而數字出版對網絡通訊基礎設施、受過高等教育的人才和廣泛而普遍的科研機構等高級生產要素的使用更多。
2.需求條件分析
如果說生產要素是考慮產業發展的資源供給市場,那么需求就是考慮產業發展的產品銷售市場,它是產業持續發展的核心動力。根據“鉆石模型”理論,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分析數字出版和傳統出版的市場需求:一是需求市場的性質;二是需求市場的大小和成長速度。
從需求市場的性質方面看,數字出版的讀者需求增長快、需求強勁。這個特點可以從中國出版科學研究所2009年的《第六次全國國民閱讀調查》報告中的一個數據看到:2008年,全國約有2.8%的成年人只閱讀各類數字媒介而不讀紙質書;從讀者需求的年齡層次看,數字出版的讀者客戶群主要為年輕人;2008年我國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圖書閱讀率達到81.4%,遠遠高于成年人,其中14-17周歲人群閱讀率為79%。可以看出,如此高的閱讀率主要在往數字媒介的方向發展。這種可以預見的強勁需求為數字出版提供了很好的產業發展前景。傳統出版產業的讀者需求也在緩慢增長,有逐漸趨于飽和的趨勢,其預期需求也不是很高。
從需求市場的大小和成長速度看,數字出版產業增長強勁。2010年7月19日中國出版科學研究所~2010年中國數字出版年會年度報告》指出,2009年我國數字出版產業的收入達799.4億元,比2008年增長50.6%,繼續保持高增長速度,大大高于其他行業增長率。④數字出版產業產值屢創新高,使得傳統出版集團(社)紛紛涉足數字出版并取得一定成果。傳統出版方面可以從新聞出版總署的~2009年全國新聞出版業基本情況》看出一些特點。2009年,圖書生產方面,全國共出版圖書301719種,其中新版圖書168296種,定價總金額848.04億元,與上年相比圖書品種增長10.07%,定價總金額增長5.68%;圖書銷售方面,全國新華書店系統、出版社自辦發行單位出版物總銷售額1556.95億元,與上年相比金額增長6.90%。可見,傳統出版增長很緩慢,其市場潛力相對較低。
3.相關產業和支持性產業分析
一個國家的產業發展要取得成功,相關產業和支持性的產業是必不可少的因素。例如,意大利的制鞋業享譽全球,與其相關的皮革處理、制鞋機器、鞋類零件和設計服務等,這些產業在世界范圍內都具有很強的競爭力。
對于出版產業而言,傳統出版產業和數字出版產業在相關產業和支持性產業方面有很多重合之處,這主要涉及與內容相關的文化創意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目前在我國發展迅速,但是由于體制方面的原因,文化創意產業在我國起步較晚,基礎相對比較薄弱。兩個產業的相關和支持性產業的差異之處在于,傳統出版產業的產業鏈多與“夕陽產業”相聯系,比如造紙業。數字出版行業多與“朝陽產業”聯系在一起,比如電子商務市場。根據艾瑞咨詢最新統計數據,2010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整體交易規模達到4.8萬億元,同比增長33.5%,預計未來3-5年內,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仍將維持持續穩定的增長態勢,同比增速穩中有升,2013年有望突破10萬億元。
4.產業內企業要素分析
產業發展中的第四個關鍵要索就是企業,包括企業的戰略、企業的結構和產業內企業的競爭情況三個部分。國家的環境會對企業的戰略、自身的結構和企業間的競爭產生重大的影響。2010年,我國的國內生產總值為397983億元,增速為10.3%,其增速比2009年提高了1.1%,超過日本,正式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但同時,我國經濟發展的質量還不高,經濟發展方式還比較粗放,經濟結構不平衡,單位GDP所消耗的能源、水和資源還比較高;中國有13億人口,總量比較大,其人均GDP排在世界100位以后,
在“十一五”時期,我國政府加大了出版產業制度改革的力度。中央外宣辦2011年2月28日舉行的新聞會介紹,我國在“十一五”時期,全國經營性圖書、音像電子出版單位,除少數擬保留公益性的出版單位和軍隊系統的出版單位外,均已基本完成了轉企改制。其中中央各部門各單位148家應轉制出版社中,除1家停辦退出外,有137家出版社全面完成了轉企改制,其余10家出版社也都進入掃尾工作,共計核銷事業編制1.8萬多名,1251家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轉制和注冊為企業法人,10多萬家國有印刷復制單位、3000多家國有新華書店轉制為企業。改制后的出版企業都是按照正規的企業管理模式來運行的。
從市場結構來看,國有資本依然是出版產業的主導力量,這在出版環節表現得尤為明顯。產業中的壟斷現象比較多,但都不是市場因素造成的,而是行政力量作用的結果,其主要表現為行政區域劃分的地域壟斷。當然,我國政府正在努力改變這一局面。2009年《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聞出版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已從政策層面清除了由行政力量造成的市場壟斷。
三、數字技術環境卞出版產業發展戰略研究
根據邁克爾?波特的“鉆石模型”理論,產業發展還與兩個要素相關聯:一是機遇,即根據現狀來判斷產業現在所處的發展階段;二是政府在產業中的作用,主要通過政策來影響產業的發展。那么,數字環境下我國出版產業面臨怎樣的機遇,政府起著怎樣的作用?
1.產業發展階段與機遇
邁克爾?波特根據競爭優勢的不同,將產業的發展階段分成4個部分(如圖2所示):生產要素導向階段,即產業發展的初期,其競爭優勢主要是生產要素,比如廉價的勞動力、本國豐富的天然資源等;投資導向階段,即產業發展的增長期,其競爭優勢的來源主要是政府和企業因對產業發展前景看好而不斷加大對產業的投資,比如擴建廠房、投資新技術等{創新導向階段,即產業發展的高峰期,其競爭優勢在產業中的生產要
素、需求條件、產業群、企業競爭等領域全面體現出來;富裕導向階段,即產業發展的成熟期,這個階段與前面產業發展的其他三個階段不同,這個階段產業開始走下坡路,產業內部競爭減少,企業轉向經營的意愿強烈。
根據產業發展階段的特征,依照“鉆石模型”理論,將傳統出版產業和數字出版產業進行分析,得到表2。生產要素方面,傳統出版所需的生產要素多為初級生產要素,而數字出版則對高級生產要素的需求強勁,比如人才方面,數字出版要求能夠熟練掌握網絡技術的綜合性人才;需求條件方面,由于新技術的作用,傳統出版的需求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也正因:為如此,數字出版的需求增速很快,這點在青少年讀者群中表現尤為明顯;相關與支持產業方面,傳統出版的相關和支持性產業都處于發展“瓶頸階段”,比如傳統印刷產業、傳統書店業等,而數字出版的相關和支持性產業為新興產業,投資大,產業發展很快,比如網絡產業、手機產業等;企業方面,傳統出版產業中的企業進一步擴大出版業務的意愿不大,涉足其他產業的企業增多,而數字出版產業,業內和業外的很多企業都有很強的投資意愿,市場競爭開始加劇。可見,傳統出版業正處于富裕導向階段的成熟期,而數字出版產業處于投資導向階段的成長期。同時,根據波特的理論,當技術更新、需求改變、傳統生產成本加大時,產業的發展機遇就出現了。依此來看,數字環境下,出版產業的新技術大規模應用,國內市場需求結構有很大的改變,傳統出版業的生產成本也急劇上升,所以我國出版產業在數字環境下正處于從傳統出版向數字出版轉型的一個階段,是產業發展的一個機遇。
2.政府的作用與出版產業發展戰略
政府在產業發展中會對產業的“鉆石模型”產生重要的影響:政府可以培育生產要素市場,可以直接大規模采購影響需求市場,可以對產業的上下游直接管理,可以設立企業競爭的條件等。所有的政府對于產業“鉆石模型”的影響都是通過產業政策來進行的,好的產業政策對產業的發展有較大的刺激作用,產業的發展戰略就是政府影響產業發展的一種政策。而在我國,國有資本在出版產業中占有絕對的優勢,政府在產業的發展規劃中更顯得舉足輕重。其發展戰略如下:
高級生產要素的培育。數字環境下的出版產業對高素質的生產要素依賴程度高,政府應該注重高級生產要素的培育。在人才方面,政府應該加大投入,以學校為基礎,培育更多高端的數字出版人才;在科研方面,政府應該積極投入數字出版的基礎建設,支持高等院校進行科研創新,同時和出版業界密切合作,發展企業內部的數字出版技術;在資金方面,政府應該鼓勵多樣化的融資渠道。
提高需求的質量。在直接采購方面,同等條件下,政府應該加大數字出版產品的采購,影響國內需求的趨勢,引導企業的競爭方向;設立數字出版的技術標準,加快數字出版產業的創新水平,同時提升產業水平。
篇4
1 臨床資料
患者,女,54歲,體重46kg。因左股骨頸骨折,擬在硬膜外麻醉下行急診內切開復位骨折內固定術。入院查體:患者消瘦,皮膚呈黑色皮革狀、粗糙,遇風吹變紫,遇冷變白。掌紋及關節屈伸面色素沉著明顯。體毛濃密且長。頸部有一個2cm×3cm大小結節,雙上肢反射對稱減低,雙下肢膝腱、跟腱反射消失,伴輕度水腫,雙足底針刺覺過敏。實驗室檢查:血尿常規無異常。B超示肝脾腫大,余未見陽性發現。患者主訴皮膚顏色改變8年,伴雙下肢無力,呈襪套樣、針刺樣、燒灼樣疼痛,常坐臥不寧。曾在外院診斷硬皮病、周圍神經病、雷諾氏癥。
入室后開放靜脈。監測ECG、SPO2、BP。選擇L2-3硬膜外穿刺,頭向置管,過程順利。分次給予0.5%羅哌卡因15ml,麻醉平面為L1~S5,雙下肢感覺消失,效果滿意。術中輸入平衡鹽液1000ml,緩慢輸入氫化考的松琥珀酸鈉150mg,氟芬合劑2ml,術中生命體征平穩,手術歷時3小時。術后2周拆線,傷口愈合良好。
2 結果
為確診患者原發病,行頸淋巴結活檢及系列生化、免疫學檢查,結果如下:實驗室檢查:IgM3.24g/L,CH50 63.6U/L,C4 53,GGT110,ALP235。均高于正常值。骨髓活檢:紅系細胞比例增多,可見巨核系細胞。頸淋巴結活檢:淋巴結增生(Castleman'sdisease透明血管型)。
診斷為:①Castleman'sdisease。②POEMS綜合征。應用B族維生素、葉酸、強的松、馬法蘭口服,順利出院。
3 討論
Castleman'sdisease病――血管濾泡性淋巴結增生癥,是一種不同于腫瘤或錯構瘤的形態上獨特的淋巴組織增殖性疾病。最早于1954年由Castleman報道,鏡下分為兩種類型[1]:①玻璃樣血管型(HV),占90%,此型呈CD21和CD35強免疫反應。②漿細胞型(PC),此型可檢到白介素6的高表達。另外,還有混合型。根據臨床表現,Castleman's病分為孤立型和多中心型。前者表現為常伴有單一腫塊,多位于縱隔,也可見于頸部、肺、腋窩、腹腔、腦膜和其他部位[2]或多中心型常伴有發熱、貧血、血沉快、高丙種球蛋白血癥和白蛋白減少。手術切除病灶后各種相關病變可迅速消退。其病因未明,可能與病毒感染和異常免疫反應有關。本例病人于術后一年隨訪,皮膚顏色恢復正常,其他癥狀亦有所減輕。
Castleman's病可伴發POEMS綜合癥。POEMS綜合癥是一種少見的漿細胞性淋巴細胞增生性疾病。它的主要臨床特征是:多發神經病變(Polyneuopathy)、臟器腫大(Organomegaly)、內分泌病變(Endocrinopathy)、M蛋白(M-protein)及皮膚改變(Skin changes)。1956年由Crow等人首次報道,多發于成人。此病癥表現與霍杰金病、淋巴瘤、周圍神經病、硬皮病有許多類似之處。由于認識和診斷手段的局限,在臨床上常診斷困難。骨髓穿刺活檢、免疫組化檢查可明確本病的診斷。骨X線片可發現單發或多發的骨損害,以骨盆、脊椎骨、肩胛骨、脛腓骨多見。從首發癥狀起平均存活時間165個月[3],死因與心力衰竭、惡液質、或多發神經病有關。早診斷、早治療對于預后的改善至關重要。
篇5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飲食娛樂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是指賓館、飯店、餐廳、商店、歌舞廳、浴室、游樂場、音像放映廳、洗染店、照相館、理發室及加工修理等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泰州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對市(區)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縣(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對其轄區內工商、文化、衛生、公安、城管、交通、城建、商業等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飲食娛樂服務企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灶具應當采用燃油、燃氣或型煤等清潔燃料燃燒,不得原煤散燒。
(二)采用先進的燃燒沒備及相應的消煙除塵、除油設備,并設置專門的排炯、排氣煙囪(筒)。煙囪(筒)的高度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不得向下水道排放煙塵、廢氣。
(三)飲食娛樂企業和有噪聲排放的加工,修理企業,必須采取有效的隔聲減振等防治噪聲污染的措施,其界外噪聲應當符合當地區域環境噪聲標準。不得在居民住宅附近,特別是居民住宅樓內興辦產生噪聲污染的娛樂企業、機動車修配廠及其他超標準排放噪聲的加工廠。
(四)使用音響器材,應當控制音量,不得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高大聲響,影響、干擾周圍居民工作和休息。
(五)不得在街道兩旁直接面向行人處或居民門窗附近設置中調散熱裝置,造成噪聲和熱幅射等環境污染。
(六)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嚴格限制在無排水管網處興辦排放污水的飲食服務企業。
飲食服務企業排放污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應當設置隔油和殘渣過濾裝置,不得將殘渣、廢物直接排入下水道。
(二)污水直接排入周圍水體的,應當采取防治措施,經環境保護部門確認符合規定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有涉及污染項目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所管轄的環境保護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手續,無當地環保部門審批手續,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建設。建設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七條有污染排放的飲食娛樂服務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企業設立、變更、換發執照時,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同時提交經市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表(書)。否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企業設立、變更、換發執照手續。
第八條有污染物排放的飲食娛樂服務企業必須執行有關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的管理規定,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的通知,定期、如實地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污染防治設施以及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有重大改變的,應當主動及時申報。
第九條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飲食娛樂眼務企業,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可參照江蘇省環保局制定的污染物排放系數和排放量,按國家排污費征收標準計征。
第十條對造成環境污染的飲食娛樂服務企業,委托所屬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一條市環境保護部門或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區內的飲食娛樂服務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應當出示《江蘇省行政執法證》等有關證件。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和弄虛作假。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業務秘密。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三)、(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其停止生產或使用,并處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排污費或超標排污費的,除追繳排污費或超標排污費及滯納金外,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五)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除按規定征收兩倍以恥的超標排污費外,所管轄的環境保護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并可根據所造成的危害,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規定,由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實施罰沒處罰時,應使用統一的行政處罰文書,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票據。
第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行政復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提出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污染環境的行為,有關部門接到投訴后,應及時予以答復或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也有責任和義務,在不明顯損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對各種治理污染設施的施工、安裝給予支持,配合。無理阻擾者,將由司法部門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對阻礙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環境保護執法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6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源污染防治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飲用水源分為集中式飲用水源和分散式飲用水源。城鎮公用自來水廠和企業自備水廠的取水水源為集中式飲用水源,其他取水水源為分散式飲用水源。
第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生活污水和垃圾的綜合整治。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排污口設置的監督管理。
海事部門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船舶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源的義務,并有權檢舉、控告污染飲用水源的行為。
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按照《*市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分規定》,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劃定相應的水域、陸域(以下稱飲用水源保護區),采取特別措施予以保護,保證飲用水源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主城區內公用自來水廠和服務人口在2萬人以上的企業自備水廠以及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城鎮的公用自來水廠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分為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其中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設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
第七條在地表水飲用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設置排污口;
(二)使用劇毒農藥;
(三)使用有毒物捕殺水生生物;
(四)清洗船舶、車輛和裝貯過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在地表水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本辦法第七條(一)至(五)項所列行為;
(二)新建、擴建污染飲用水源的建設項目以及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
(三)超過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
(四)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
(五)設置水上經營性餐飲、娛樂設施和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倉庫、貨棧。
第九條在地表水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本辦法第八條(一)至(五)項所列行為;
(二)排放工業污水和生活污水;
(三)堆存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及其他有害物品;
(四)新設油庫以及與供水無關的碼頭、躉船和錨地;
(五)放養畜禽或從事水產養殖;
(六)機動船舶在湖庫保護區內行駛、作業;
(七)旅游、游泳和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源水體的活動。
第十條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由市、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飲用水水源地所處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量、開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情況提出劃定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在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利用污水灌溉農田;
(二)利用土壤凈化污水;
(三)施用高殘留或劇毒農藥;
(四)利用儲水層孔隙、裂隙、溶洞以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農藥等;
(五)利用溶洞、滲井、滲坑、裂隙排放、傾倒含病原體的污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使用無防止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貯存含病原體的污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或者其他廢棄物。
第十二條本辦法公布前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已設置的排污口,由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或將污水引至保護區外排放。
本辦法施行前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已堆存的固體廢物,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責令責任單位或有關部門限期清除。
本辦法施行前在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已設置的水上經營性餐飲、娛樂設施和油庫以及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倉庫、貨棧,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海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經營或遷移。
第十三條建設城鎮集中式供水項目,必須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并按規定將預防性衛生設計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其產生的污染物不得排入飲用水源保護區。
禁止在四類、五類、劣五類水域建設集中式供水項目。
第十四條對劃定的飲用水源保護區,供水單位必須按照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設置界碑。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飲用水源保護區界碑或擅自移動界碑位置。
第十五條取水單位應當經常巡視飲用水源保護區,定時觀測水質狀況,及時制止污染或危害飲用水源的行為,同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及時組織查處。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分散式飲用水源的設置和保護納入村鎮規劃,采取措施加強水源選擇、水質鑒定和衛生防護等工作,切實改善村鎮飲水條件。
第十七條分散式飲用水源取水點周圍30米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清洗裝貯過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
(二)使用高殘留或劇毒農藥;
(三)排放工業污水;
(四)修建飼養場、廁所和堆放垃圾。
第十八條排污單位和個人在發生或可能發生污染飲用水源事故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減輕或避免危害后果,同時通報已經或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的取水單位和當地供水部門,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就近的海事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海事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船舶發生事故污染飲用水源時,海事部門應當組織強制打撈清除或強制拖航,由此發生的費用由肇事船方承擔。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地表水飲用水源準保護區內實施危害飲用水源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新設置排污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二)使用劇毒農藥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三)使用有毒物捕殺水生生物的,按照《*市長江三峽庫區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四)清洗船舶、車輛和裝貯過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海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地表水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實施上述危害飲用水源行為的,從重處罰。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地表水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實施危害飲用水源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新建、擴建污染飲用水源的建設項目或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情節嚴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超過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三)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四)設置水上經營性餐飲、娛樂設施以及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倉庫、貨棧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海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地表水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實施上述危害飲用水源行為的,從重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地表水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實施其他危害飲用水源行為的,按照《*市長江三峽庫區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實施危害飲用水源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利用儲水層孔隙、裂隙、溶洞以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農藥等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二)利用溶洞、滲井、滲坑、裂隙排放、傾倒含病原體的污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第六項的規定處罰;
(三)使用無防止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貯存含病原體的污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七項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城鎮集中式供水項目未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實施污染分散式飲用水源行為的,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有權要求停止違法行為,消除或減輕危害;拒不改正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設置飲用水源保護區界碑以及破壞飲用水源保護區界碑或移動界碑位置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規定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制度擅自批準污染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建設項目立項、建設或者投產使用的;
(二)不按規定責令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口限期拆除或將污水引至保護區外排放的;
(三)不按規定責令責任單位或有關部門限期清除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固體廢物的;
(四)不按規定責令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已設置的水上經營性餐飲、娛樂設施和油庫以及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倉庫、貨棧停止經營或遷移的;
(五)不依法查處污染飲用水源行為的;
(六)發生污染飲用水源事故不及時向上級報告或者在報告中弄虛作假,致使延誤事故處理,造成事態擴大的;
(七)有其他、、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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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加強服務業的環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從事服務業的企業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服務業經營者),均需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服務業,是指向周圍環境直接或者間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業:
(一)賓館、旅館服務業;
(二)餐飲服務業;
(三)娛樂服務業;
(四)沐浴服務業;
(五)機動車輛維修、保養、清洗服務業;
(六)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務業。
以上服務行業的具體經營項目(以下簡稱服務業經營項目)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布。
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服務業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工商、規劃、文化、房產、市容、公安、商務、交通、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規劃、建設、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在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中,應當依據專項規劃的內容和規模規劃建設服務業網點。
設立餐飲業的建筑物在設計時應當設計餐飲業專用煙道,安排廢氣、污水、噪聲等污染物防治設施的安裝位置。
第五條 下列區域禁止設立服務業經營項目:
(一)居民住宅樓;
(二)商住綜合樓中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
(三)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
除前款規定外,禁止在湖泊、河道水面和不符合第四條第二款要求的商住綜合樓內設立餐飲業經營項目;禁止在商住綜合樓內設立娛樂業經營項目。
第六條 嚴格控制在距離居民住宅樓、醫院、學校、療養院、黨政機關15米范圍內設立產生煙塵、油煙、廢水、惡臭、噪聲等污染的服務業經營項目。
在前款規定的區域內,確需設立產生煙塵、油煙、廢水、惡臭、噪聲等污染的服務業經營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征求項目所在地周邊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在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時,應當同時附上對周邊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征求意見可以采取公告、召開聽證會等形式。
在本條第一款規定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服務業經營項目,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前,認為需要征求項目所在地利害關系人意見的,可以通過公告或者聽證會等形式征求經營者和項目所在地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七條 物業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違反第五條的規定將物業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興辦服務業經營項目。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服務業經營項目,其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
服務業經營項目投入經營或者使用之前,其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經營或者使用。
服務業經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未予批準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營業執照。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服務業經營項目應當使用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
現有服務業經營項目尚未使用清潔能源的,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清潔能源。
第十條 產生油煙污染的服務業經營項目,其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套設置經國家認可的單位檢測合格的油煙凈化裝置,油煙經處理后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二)油煙應當經專用煙道排放,管道高度應當高于其建筑物頂層,且排放口應當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筑物。
禁止油煙無組織排放或者經城市排水管網排放。
第十一條 未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服務業經營者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污染物防治設施。
服務業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油煙凈化裝置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保證其油煙凈化裝置正常發揮功效。
第十二條 服務業經營項目產生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管網的,應當設置隔油和殘渣過濾裝置,達到公共排水管網排放標準。
在無公共排水管網的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污水的服務業經營項目的,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保證污水達標排放。
第十三條 服務業經營項目產生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 服務業經營項目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要求收集、運輸和處置。
服務業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并交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不得擅自排放、傾倒。
第十五條 服務業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污染防治設施和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服務業經營項目,其經營者應當依法繳納排污費。
第十六條 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服務業企業,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被責令限期治理的企業,應當如期完成治理任務,并及時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或者經治理后污染物排放仍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被責令停業或者關閉的服務業企業仍繼續經營的,供電企業應當予以斷電。
第十七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轄區范圍內的服務業經營項目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和弄虛作假。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八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但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服務業經營項目,排放污染物符合國家規定排放標準或者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可以繼續經營,但不得進行改建、擴建,不得改變為其他服務業經營項目。
第十九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且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服務業經營項目,尚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的,其經營者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辦手續;逾期未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或者未予批準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開業且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但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及工商營業執照的服務業經營項目,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同時抄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物業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租賃人、借用人、承包人將其物業用于興辦服務業經營項目而仍然出租、出借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服務業經營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污染治理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經營或者使用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營業,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服務業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服務業經營者未按有關規定對油煙凈化裝置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致使油煙凈化裝置不能發揮功效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個人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企業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服務業經營項目排入公共排水管網的污水達不到排放標準的,由排水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將廢棄食用油脂擅自排放、傾倒或者交由非專業處置單位和個人收集、處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有關處罰按照規定應當相對集中行使的,應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
第二十七條 肥東、肥西、長豐三縣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7年4月23日的《合肥市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57號)同時廢止。
第三產業:服務業在國民經濟核算的實際工作中一般將服務業視同第三產業。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包括除了農業、工業、建筑業(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細分為1、農業,2、采礦業,3、制造業,4、電力、燃料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5、建筑業等五大實物商品生產部門)之外的所有其它十五個產業部門。即,
1、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2、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住宿和餐飲業
5、金融業
6、房地產業
7、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8、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
9、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10、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
11、教育
12、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
13、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14、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
15、國際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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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內所有排放煙塵、油煙的飲食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本市飲食業煙塵、油煙污染防治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公安、工商、城建、城管、衛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飲食業煙塵、油煙實施管理。
第四條 飲食業經營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煙塵、油煙污染。煙塵、油煙的排放,必須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
第五條 戶內經營的飲食業經營者,不得使用燃煤爐灶,限期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戶外經營的飲食業經營者,應逐步分期分批進店經營。禁止露天燒烤。
第六條 戶內經營的飲食業經營者必須加裝油煙凈化裝置,對所排放的油煙進行凈化處理。禁止煙塵、油煙和異味的無組織排放。
第七條 民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做排放煙塵、油煙的飲食業用房。
專用煙囪排放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的生活環境。
第八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排放煙塵、油煙的飲食業項目,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選址必須符合當地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做到選址得當,布局合理。在樓房開設飲食業,操作間必須設在一層或不與樓上居民毗連的樓層。
(二)按照有關規定,到環保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相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三)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項目主體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四)項目投入使用前,應申請環保部門對其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營業。
第九條 飲食業經營者應按規定辦理排污申報登記手續,如實填寫申報登記表。
第十條 排放煙塵、油煙的飲食業經營者,在向工商、公安、城建、衛生等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時,應提交環保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排放煙塵、油煙等污染物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治理。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環保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制度的;
(二)防治煙塵、油煙污染的設施未與項目主體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
(三)拒報或者謊報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四)污染防治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營業的;
(五)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未經環保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的;
(六)不按要求進行限期治理或逾期未達到治理要求的。
第十三條 經營露天燒烤的,由工商、城管等部門予以取締。
第十四條 拒絕環保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飲食業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煙塵、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環保部門應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排放煙塵、油煙污染環境的行為向環保部門投訴,環保部門接到投訴后,應及時予以處理。
發生污染糾紛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請求環保部門調解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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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均有義務向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天山辦事處和旗林業、草原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舉報從事下列非法活動的,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違規放牧行為;
(二)超載放牧行為;
(三)亂砍亂伐、盜伐林木行為;
(四)非法開墾林地、草原行為;
(五)非法采集、收購野生植物(藥材)行為;
(六)破壞、偷盜生態建設設施行為;
(七)亂捕濫獵野生動物行為;
(八)擅自改變林地、草地用途行為;
(九)野外用火行為;
(十)未經批準在林地間種農作物的行為。
第二條舉報人對破壞生態環境行為進行舉報,要真實、準確、實事求是,不得隨意夸大、渲染事實,必須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
第三條辦理程序
(一)受理。接到舉報后,受理單位工作人員詳細記錄被舉報問題的基本情況,并記錄舉報人員真實身份、家庭住址、聯系電話。受理人員審核舉報人提供的證據情況,確認是否受理,并當場告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載明舉報事項。
(二)交辦。對已受理的舉報事項,應及時填制《舉報案件查處督辦單》,提出意見,提交領導簽批后,移交承辦單位落實。
(三)調查核實。承辦單位應對舉報線索和證據的真實性及時進行實地調查核實,確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后,依法予以處罰,并在該案件結案后,履行獎勵兌現程序。
第四條獎勵條件
(一)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違法事實和確鑿證據,經調查核實與事實結論完全相符。
(二)實名舉報或有辦法在案件查處后能證實是本案舉報人的。
第五條獎勵標準
被處罰人實際繳納罰款的30%用于獎勵舉報人。
第六條獎勵兌現
(一)行政處罰一經結案,處罰單位應立即與舉報人聯系,舉報人應當在接到領獎通知后30天內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行政處罰單位領取獎金,逾期不領的,視為放棄權利。
(二)同一案件被兩個以上舉報人舉報的,按一案進行獎勵,獎金數額由處罰單位按舉報先后及貢獻大小比例酌情分配。
第七條受理單位、受理人員及承辦人員應遵守以下紀律:
(一)受理舉報單位應建立并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個人信息情況,違者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受理人員應認真履行舉報受理職責,對符合舉報要求的,不得無故推拖或拒絕受理。
(三)受理人員對舉報人的認定和獎勵兌現必須真實。
(四)承辦人員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執行或推延執行調查核實及查處任務;不得與被舉報對象相互串聯勾結,隱瞞事實,報送虛假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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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辦法》的核心內容和主要措施負責人答道:
促進企業節能減排關鍵在于:一是發揮價格信號的引導、調節作用,將治理環境污染的成本內部化;二是強化監管,保證政策措施落實到位。《辦法》正是從這兩方面入手的,即:在完善脫硫加價政策的同時,強化、明確了監管責任和相應的處罰辦法。具體有以下5項措施:
一是對安裝脫硫設施的電廠實行脫硫加價政策。新(擴)建燃煤機組必須按照環保規定同步建設脫硫設施,其上網電量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燃煤機組脫硫標桿上網電價;現有燃煤機組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環保總局印發的《現有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規劃》要求完成脫硫改造后,其上網電量執行在現行上網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加價1.5分錢;電廠使用的煤炭平均含硫量大于2%或者低于0.5%的省(區、市),脫硫加價標準可單獨制定。
二是對脫硫設施投運率不達標的電廠扣減脫硫電價。發電企業要保證脫硫設施的正常運行,不得無故停運脫硫設施。脫硫設施投運率不達標的,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扣減脫硫電價,并向社會公告。
三是明確了脫硫設施建設、驗收、運行監測等制度。鼓勵電廠建設脫硫設施時不設置煙氣旁路通道。環保部門要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脫硫設施驗收。發電企業必須安裝煙氣脫硫設施和自動在線監測系統,省級環保部門和省級電網企業負責實時監測。同時,建立脫硫設施運行臺帳,記錄脫硫設施運行情況。
四是規定了監督與處罰辦法。明確了發電企業、電網企業的違法違規處罰辦法,及省級環保部門、價格主管部門違紀行為的處罰辦法。要求加強對電廠脫硫的監督檢查和新聞輿論監督,鼓勵群眾舉報非正常停運脫硫設施的行為。
五是促進煙氣脫硫產業化管理。鼓勵電廠委托具備資質的專業化脫硫公司承擔污染治理或脫硫設施運營,開展煙氣脫硫特許經營試點,開展煙氣脫硫設施工程后評估等。
《辦法》明確了脫硫電價政策,同時也對非正常停運脫硫設施行為規定了扣減脫硫電價等措施。有關負責人就《辦法》在強化脫硫設施運行監管方面的規定作了介紹:
一是加強脫硫運行在線監測。《辦法》規定,燃煤電廠建設脫硫設施時,必須安裝煙氣自動在線監測系統,并與省級環保部門和省級及以上電網企業聯網,向省級環保部門和省級電網企業實時傳送監測數據;建立脫硫設施運行臺帳,記錄脫硫設施運行和維護、煙氣連續監測數據、燃料硫份分析和脫硫劑用量、脫硫副產物處置、煙氣旁路門啟停時間等情況,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