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理規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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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城市土地資源管理的概述
城市土地資源管理是政府部門規劃的所屬城市的區域中,依照城市在未來的發展要求,使用相關的方法或者相應的措施來改變城市土地資源的利用率,讓城市的環境變得越來越美,使土地資源能夠得到有效的利用,讓城市經濟得到發展,從而使城市滿足現代化的需求,在未來一段時間內進行可持續的發展。在進行合理規劃的同時,應該了解土地的使用情況,并進行合理的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減少城市因為用地問題而進行邊緣擴張,改善整個城市的環境,以期城市能向好的方向發展。為達到這一目標,進行的土地資源規劃主要內容包括:讓城市的土地發揮其最好的作用,對土地使用結構進行優化處理;對于未開發土地進行調整;對舊城區進行改造,對城中村進行拆遷,增加城市內的土地利用面積;對于城市內的環境衛生進行改造,讓城市內的環境衛生變得越來越好。從整體上調整城市的結構布局,根據土地的特性進行相關的資源規劃。
2、我國城市規劃中土地資源利用存在的問題
2.1城市規劃與土地資源利用不對稱
首先,城市計劃與土地管理部分之間的聯接不對稱,致使城市計劃與土地利用計劃內容不完全對稱。城市計劃由計劃管理部分擬定,而土地利用計劃則由土地管理部分擬定。雖然在編制過程中兩個部分有交流,可是由于計算口徑不一致、信息未能及時送達、同享等因素,致使城市計劃與土地利用計劃不對稱。
其次,城市計劃與土地利用計劃不同步。因兩個計劃分屬兩個管理部門,會出現內容、進展的不對稱、不同步。比如土地利用計劃現已編制,建設項目已開工,因為城市計劃還沒有及時編制或修正,導致該項目變成違法建設。如果不能及時掌握土地利用的狀況,會一定程度上對計劃管理工作造成被動,影響政府決議,進而影響城市社會、經濟等各個方面工作的發展。
2.2城市規劃的制定不夠科學,土地資源的利用不合理
一些城市計劃在編制過程中存在實地調研不全面、基礎數據收集不謹慎、計算口徑不一致、短視計劃等,造成了土地資源的浪費。比如重復性計劃和沒有必要的項目開發,不僅使城市有限的土地資源沒有得到合理有序的使用,土地資源的價值不能極好地表現,并且閑置了大量的土地,阻礙了城市的發展。
2.3法律法規不健全,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有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督檢查不到位;辦理人員缺少高效的計劃管控,不能極好地遵從經濟規則的科學發展、遵從自然規則的可持續發展、遵從社會規則的包容性發展,使城市計劃與土地資源管理不能極好地聯系,沒能構成良性互動的城市管理機制。
3、城市土地資源管理中合理規劃的措施
3.1對土地資源的統籌謀劃進一步加強
完善土地規劃管理制度。在土地出讓和轉讓中做好相關管理措施。在對土地轉讓或出讓前了解土地的用途,政府部門應該做好相關的監管工作,不要讓土地的使用與合同不符,給城市居民的生活帶來大的影響。做好土地實施規劃后的反應機制,因為當前是市場主導的經濟體制,為了加強土地進行開發的時效性,必須做好相應的管理措施,保證規劃始終具有切實的指導作用。做好監督管理工作,在土地使用過程中,政府部門應該做好監管工作,同級別人大也應該做好相應的監督機制,來確保土地的合理使用。
3.2對城市的布局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工作
為了使城市更好的適應當今社會的經濟發展速度,在進行城市的規劃方面也應該注重城市的合理規劃,放眼長遠的未來。城市建設的重點工作就是對城市進行比較合理的統籌規劃活動,城市規劃圖的編制應該放眼未來,考慮城市所處的地理位置、未來經濟發展的要求,對土地進行合理的使用,提高城市的環境衛生,展現城市的文化特色。在進行相關城市規劃時,多參考國內外比較好的城市規劃設計,結合自身城市特點,形成自己的一套城市規劃設計理念。
3.3土地使用應當是有償的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在我國占有主要的地位。因此對我國的農業保護是非常的有必要的,要想讓我國的農業生產能力一直保持或繼續向前發展,就必須加強耕地保護。在我國城市化進程比較快的地區一般集中在東部沿海地區,這些地區經濟比較發達,隨著城市化的加快,土地的資源變得越來越稀缺,尤其是耕地,這些地區耕地的質量非常好,土地較肥沃,隨著這些耕地的消失,使我國在農業生產上有非常大的損失,耕地資源的損失是不可逆的,因此保護城市周邊的耕地尤為重要,所以土地資源應該有償使用。
3.4對工業用地進行合理的布局和規劃
工業用地的布局,應該根據產業的特點和所處位置進行布局。工業園區要搞好交通發展,避免土地粗放管理,發揮土地的最大的作用。采取“誰招商、誰受益”的政策,解決亂上工業項目的利益驅動問題。
3.5健全法律法規,加強監管力度
完善地方性法律法規,把履行城市計劃和運用城市土地資源放在一起思考來擬定相關法律法規,防止二者之間出現縫隙,防止計劃履行不到位、y占土地建設的狀況呈現。要加強計劃的施行、加大違法處罰力度,保護城市計劃的嚴肅性、權威性。對于違法占地、違法建造的行為要依法追究責任。要嚴格依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準則,對土地資源的使用進行嚴格的批閱,合法、合理的規劃城市土地資源。
結語
城市由于其在區域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中起著主導性效果,城市的發展可以股動地域性的發展,推進整個國家的發展。與此同時,土地承載著城市的發展,土地價值的完成與增值,變成城市迅速發展的關鍵。城市發展,需要處理很多土地資源與土地資源總量有限之間的矛盾,是城市計劃與土地資源亟待處理的疑問。只有運用科學的理念,從城市發展的全局性、長遠性著眼,協調好兩者之間的關系,健全相關法律法規準則,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專業技術人員、法律人員和辦理人員的素質,才能從根本上處理問題,減輕人地矛盾,推進城市發展的持續性、宜居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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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規劃;土地資源;合理應用;對策措施
我國對城市土地的使用是城市規劃在實際操作中最重要的對象,是城市規劃研究的重點內容。在我國實行計劃經濟時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是與我國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相輔相成的,城市土地利用行政劃撥的具體方式。我國城市土地的無償使用這一特點,使其決定了傳統的城市規劃只注重在對城市土地進行實物的管理方面。在我國城市土地使用制度不斷改革的今天,城市土地發生了前所未有的變化,城市土地性質地回歸、大型房地產新興企業的興起、城市土地資源配置過程中市場機制的介入,都在一定程度上讓城市土地在制度、理論和技術上產生了改變。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歷程,也在隨社會的不斷發展而刷新著我國舊有的城市土地管理體制和落后的模式,同時,也向只關注于城市土地功能劃分和容量指標控制的傳統城市規劃提出了新的要求與挑戰。
一、城市規劃與土地資源利用中存在的問題
現如今,我國的城市正處于一系列激烈的社會經濟變革之中,社會經濟的發展、產業結構的調整、城市用地的急劇擴張和城市化進程日益加速等諸多矛盾中,城市土地問題是首當其沖最基本、最重大的現實問題之一。
1.1城市規劃與城市土地資源利用率不協調
當前,我國城市規劃和土地資源利用的法律法規配套體系較為完善,但城市規劃與土地管理部門之間的銜接機制仍顯薄弱,隨著社會主義發展形勢的不斷變化,加之我國各地實際情況都有所不同,城市規劃和土地資源利用之間仍然存在著不相協調之處,只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內容不相協調。城市規劃由規劃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而土地利用規劃則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如果兩個部門在各自規劃編制過程中缺乏必要的溝通和交流,兩個規劃就會出現統計口徑不一致等不相協調的地方。第二,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步調不盡一致。土地利用規劃已經編制,但城市規劃還沒有覆蓋的地區,未批先建現象比較多,這個問題在城市邊緣尤為突出,這種未批先建的行為,在很大程度上使規劃管理工作趨于被動,使規劃管理部門不能及時、準確的掌握土地的實際利用情況,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規劃管理的失控。
1.2城市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未能服務于城市規劃建設
城市土地收益是城市規劃建設的重要資金保障,是城市建設發展的基礎,也是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必需條件。城市土地資源只有得到合理地開發利用,才能更好地服從"服務于城市規劃建設的客觀需要#然而在實際情況中,城市土地資源開發利用不合理的現象卻普遍存在,首先,城市土地市場化運作未能很好的服從城市建設既定規劃。一些城市通過拍賣土地等市場化運作方式來籌集城市建設資金,特別是對于城市黃金地段的土地資源,在拍賣過程中往往過于注重土地出讓價格而忽視了城市功能分區的需要,使土地開發建設未能嚴格按照城市既定規劃加以控制,以致把本應為市民服務的綠地"公共服務設施用地變相地讓地產商利用"侵占,損害了公共利益,干擾了城市建設既定規劃效果的實現。其次,城市土地收益未能很好地服務于城市規劃建設,土地收益的一部分應用于城市的規劃建設,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從而獲得更大收益,實現城市的可持續發展。然而,一些城市土地收益并未很好地用于諸如城市園林綠化"道路交通設施"市政基礎設施等公共項目的投入,從而制約了諸如城市景觀形象提升"城市交通狀況改善和城市生態環境改善等能夠促使土地增值的積極因素,制約了城市的建設發展。
二、城市規劃與土地資源調節合理應用的思路
2.1土地問題的解決思路
城市規劃作為城市土地資源利用的調控工具,經過長期的計劃經濟,城市規劃在現代人的腦海中已經形成了一定的概念,被認為是城市發展的“藍圖”,這就使傳統的城市規劃關注的只是為規劃藍圖確定一個有目的地指標,卻未能考慮宏偉目標實現的可能性與過程的長期性,對城市土地開發過程的指導作用和調控功能相應缺乏。因此,應該緊緊圍繞城市發展戰略,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有計劃、有意識地加強與城市土地管理部門的溝通協作,協調處理好規劃管理與土地管理之間的關系,科學嚴謹地制定和實施規劃,利用好城市的土地資源,這是運用規劃手段調節解決規劃建設和土地利用中一些問題的具體解決思路。
2.2加強城市規劃與城市土地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
城市規劃離不開土地需求,土地效益則在很大程度上通過規劃建設來實現,這就決定了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兩個部門在城市建設發展中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的關系,合作就是資源,加強規劃管理和土地管理兩部門間的溝通協作,可有效解決城市建設發展中因兩部門各自為戰所致的“規劃實施難”和“土地效益低”的問題。
2.3實施科學嚴謹規劃,提升土地資源利用率
土地資源是有限的,土地資源價值增值是無限的,土地要增值、城市要發展,就要向管理要效能、向規劃要收益。因此,城市規劃應當兼顧好兩方面,即: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土地資源效益,促進城市發展為核心,力求做到科學規劃"合理布局。
三、結束語
隨著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對經濟利益地過度需求這一負面影響中,城市規劃在對城市土地利用管理方面所表現出來的管理方面的失策,讓城市規劃在作為協調城市建設、有序發展城市模式重要手段的同時,反思城市規劃自身存在的不適應的問題。城市規劃理論研究滯后于實踐的現實,促使對市場經濟條件下城市規劃理論體系的建構和中國未來城市規劃發展等問題的研究得到城市規劃界的首要關注。
城市承載著人們對生活品質的向往,也承載著區域政治文化經濟的發展,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城市的發展主要靠市場需求與資源約束的雙重動力,城市職能也由原來的單一取向趨向多元化,土地價值的實現也已成為影響城市建設發展的重要因素,城市規劃管理與城市土地管理工作應緊跟時代形勢,提升服務水平,做好相關工作,切實解決好城市規劃和土地資源利用中存在的問題,為城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居民生活和諧安定貢獻一份力。
【參考文獻】
[1]宋啟林.土地有償使用將促進城市規劃的新發展,城市規劃,2009(2)
[2]周干峙等.發展中國房地產與房地產業政策框架.城市規劃,2000(1)
篇3
關鍵詞:城鎮統籌 集體用地 規劃管理
Overall strengthening of the collective land of modern urban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of a reasonable
[Abstract]:Article analyzes the existing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of the problem and its root system to areas of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reform as an example to sum up the experience, the idea of planning, cont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management, put forward some ideas for Peer reference
[Key words]:Urban Co-ordination Collective land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前言
在集體建設用地規劃實施過程中,規劃預期和實施現狀的巨大落差,恰恰說明了集體建設用地規劃體系中這一內在機制的缺失。因此,全面分析集體建設用地利用中的制度缺陷及由此引發的問題,進而為集體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提出一個相對完善的制度框架,就成為當前集體建設用地規劃研究中所必須考慮的問題。
1 城鎮集體用地規劃管理的弊端
(1)布局散亂
資料顯示,現大多鄉鎮地區集體建設用地的布局都處于自發和無序的狀態,將房子建在靠近道路和其他基礎設施的地方,而很少考慮是否有規劃的限制。而很少考慮社會、生態等其他方面的影響。盡管農村經濟的特征決定了其建設空間布局有別于城市區域。客觀上也影響現代規模農業的發展
(2)土地違規開發
集體建設用地的違規開發規模更有勝于國有土地,而其監督和查處則更為困難。原因是這種違規規模相對較小,分布零散,且在時間上具有較大的隨機性,而基層部門在解決鄉村用地違規時往往帶有“安撫” 性質。這些違規開發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宅基地少批多占或未批先占,私自搭建或擴建,拆遷或征地中對此類違法用地的補償則進一步助長了這種動機;擅自轉變農地用途,用于興辦企業或各類公共設施等。
(3)用地隱性流轉積累了潛在的社會矛盾
在城鄉結合部及鄉鎮企業相對發達地區,各類中小企業對低成本用地的偏好、進城務工人員對低廉的居住成本的要求與農民集體和農戶參與分享城市化、工業化收益的強烈動機一拍即合,各類隱性流轉大量出現。由于現有的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制度既不能對此有效抑止,又沒有盡快加以適應和規范,不但在現有的流轉中隱藏和積聚了大量潛在的糾紛,同時,這對今后的制度改革也將施加巨大的限制。
2 集體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制度
(1)法律與集體發展動機的沖突
《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房地產領域城市高昂的房價同樣促使供需雙方在利益上找到了結合點,這是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內在動因。但法律上的限制卻使現實發生了扭曲:由于法律上的限制,城鎮區域的規劃很少考慮此類經營性用地的實際需求,而這種需求又具有現實的合理性,國家對農民增收、建設新農村等問題的政策性表述又進一步增加了這種需求的合理性,缺乏適應性的規劃和現實發展要求的沖突必然催生用地上的違規。
(2)土地市場的依賴性
當前政府預算內收入中,50%以上來自于農地非農化的相關收入,預算外收入則主要依托于低成本的征地制度通過土地出讓來實現。加上城市財政對土地市場的依賴, 地方政府考慮集體建設用地規劃發展空間的動機之弱就不言而明,這需要征地制度進行相應的改革,但從長期看,尋求可持續的土地財產稅收來源,以及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及流轉過程中盡快規范使用稅、所得稅、增值稅等稅收的征收制度, 保障政府在土地增值過程中合理的收益分享權,是弱化政府控制或壟斷土地一級市場的動機,從而在一個包容了多元利益的、更加完善的制度框架內支持并著力規范集體建設用地市場的關鍵。
(3)規劃編制體制與實施保障能力的滯后
當前的規劃尤其是具有控制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要偏重于用地指標的控制管理, 對規劃布局上的彈性則考慮不足,致使規劃僵硬而缺乏操作性,加上審批程序冗長等行政原因, 現實與規劃的脫節就幾乎是必然了:規劃中重編制而輕實施的傾向;鄉村一級的空間布局規劃編制水平仍嚴重滯后于城鎮建設區域,不同規劃體系間的協調以及規劃中的彈性對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適應性明顯不足。
3 集體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實踐
(1)政府主導型
政府主導型的改革實踐主要見于政府自上而下著力推動的城鄉土地利用空間結構優化當中。政府主導型的集體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改革是由政府編制集體建設用地規劃方案,方案審批后由政府財力保障實施的改革實踐。其典型特點并不是技術性的規劃布局方案本身,而是政府通過一套有效的集體與農戶的權益保護方案,尤其是通過對農戶土地財產權益賦予長期的保障,調動集體和農戶參與實施規劃的積極性,使規劃成為一個以實施成效為導向的綜合性管理過程。比如蘇州,主要是按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 的思路,重新編制鎮村布局規劃。為激勵農戶進行村莊搬遷的積極性,同時適應農民進入城鎮后農業經營方式的變化。
(2)市場主導型
市場主導型的改革實踐主要發生在農村非農經濟相對發達地區,市場主導型的主要特征是規劃布局調整和實施的動力主要來自市場自發秩序的推動,政府更多從管理者的角度予以引導和規范。這類實踐中,政府管理和服務的色彩比較突出,而行政強制性色彩淡化,各類集體經濟組織在其中發揮了關鍵性的作用。比如廣東南海的特點是農村集體主動對其土地進行“ 三區” 規劃,把土地功能劃分為農田保護區、經濟發展區和商住區,并通過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統一開發經營。
4 結合筆者工作經驗的政策建議
(1)加強城鄉統籌規劃
以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方式,在不增加耕地保護壓力的前提下,通過農村建設用地的結構優化以及具有彈性的可建設區的劃定,為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解決規劃空間和指標的雙重需求,并通過允許集體建設用地的市場化流轉顯化其資產屬性,為解決農村建設布局調整的資金需求和多樣化的集體建設用地開發方式提供激勵。
(2)新增加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統籌
建設用地開發所形成的土地收益應主要留歸農民集體,并通過以預留集體產業發展用地、留房出租等方式保證農民有可持續的收入來源。鼓勵集體產業參與規劃實施和土地開發,促進集體非農產業的自我發展,有效改變農村發展的內在機制,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完善集體建設用地及其流轉中的登記發證和稅收管理,明確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市場管理規則, 加大政府對集體建設用地的公共資源投入,促進城鄉土地市場的協調與互補,使之基于市場的原則有效融合,并在規劃編制、實施管理中充分發揮利益機制的調節作用。
(3)引導和規范農民土地股份合作
有效組織和引導農民參與集體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以降低規劃編制和實施中的交易成本,并有效促進集體內農業、非農產業向更高層次發展,有效改變農村發展的內在機制,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
篇4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鎮規劃的差異
1、指導思想的差異
自1986年至今,我國先后開展了兩輪關于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以土地資源供給為出發點,依照上級所下達的對建設用地的控制指標為限制,按計劃進行的土地規劃編制,其指導思想是制約供給和引導需求,重點在于對土地利用的控制上。城鎮規劃是對社會發展、經濟狀況、產業政策及人文因素等多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并依據市場經濟下城鎮的客觀發展規律與社會需求進行編制的規劃,其指導思想是以滿足需求和方便生活為出發點,重在發展。
2、規劃目標的差異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以規劃期的耕地和其他主要農用地的保有量、建設用地占用耕地數量及控制規模、土地的開發,整理及復墾規模、總體布局要求及土地利用率與產出率的提高等方面為主要目標。城鎮規劃則主要目標則是在城鎮的性質、規模及發展方向確立的條件下,對城鎮的規劃區范圍及擬定分期建設技術經濟指標等方面進行確定。
3、規劃部門的差異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鎮規劃分別由國家土地資源管理部門和土地規劃建設部門來編制實施。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到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我國的土地資源也從過去的無償使用發展為有償使用,這同時就客觀造成了國家土地資源管理部門與土地規劃建設部門間的矛盾。
4、規劃時間、層次及人口統計口徑差異造成的矛盾
土地利用規劃有一個重要原則,即“一保吃飯、二保建設、三保環境”,而事實上很多城鎮卻是先有城市規劃后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這種現象導致總體規劃反而服從城鎮規劃的結果。城鎮人口的統計途徑和統計范圍方面也存在著差異,有些按行政區域進行統計,有些則按非農業人口數量確定人口規模。這種“以地定人”的城鎮規劃和“以人圈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是導致不同矛盾的根源。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銜接的原則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鎮規劃的銜接應遵從以下原則:
第一,從全局出發的整體性原則,要求以提高土地的總體利用效益為基礎,對不同區域、用地部門及產業之間用地的需求進行全面考慮,協調好各區域、部門及產業間的用地矛盾。
第二,保護與保障并行原則,在加強對基本農田保護的基礎上,推進耕地保護從重數量向數量、質量及生態建設的全面平衡轉變。加強對土地的整理力度,控制建設用地占地規模,建立保護耕地的激勵機制,才能使耕地保護與經濟建設和諧發展。
第三,可持續的土地利用原則,在規劃建設中要將土地的開發、整理、利用及保護結合起來,重視環境的保護與改善,對區域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用地進行合理安排,使土地利用和生態環境統一協調,實現對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的銜接方式
1、強化土地管理部門和建設規劃部門間的協作
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建設規劃部門都要對城市用地進行統一的管理,嚴格土地審批制度,切實做到土地規劃、征地、開發、建設的統一管理。同時要強化實施兩個規劃后的監督檢查工作,對于違法用地和建設的案件要嚴肅查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鎮規劃銜接的重點是城鎮建設用地的范圍和界限,而建設用地區的土地利用則按照城鎮建設規劃進行。
2、城鎮規劃要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
城鎮規劃制定的發展用地的規模及控制范圍不可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控制指標。同時,城鎮建設用地要嚴格符合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要求及土地用途的管制要求,努力提高耕地的質量。對于不合理的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鎮規劃的具體要求進行局部調整,做到科學、合理地用地。任何部門、任何單位與個人的建設用地都不得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鎮建設規劃的要求。
篇5
對城市建設土地進行有效分析,根據相應的需求完成結構上的優化調整。
1、城市土地資源總體性規劃工作所面臨的各項問題分析
1. 1 各職能部門間無法形成良好的協作關系,管理不順暢
當前,我國在城市土地總體性規劃與利用上主要通過兩個重要部門實現全盤管理。其中,國土資源相關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土地資源的總體規劃利用及土地編制; 而城市建設與規劃相關部門主要負責總體規劃編制。盡管國務院已經對以上兩個部門做出了職責上的明確劃分,但在具體工作過程中,因為各方面相關因素紛繁復雜,無法完全協調好,各部門將精力都主要集中于自己的本職工作上,許多地方不容回避,因為在工作任務上兩個部門已經得到了上級不同的分配范圍,因而在各自工作當中都相對缺乏信任與支持,尤其是在土地的節約與集約方面,一旦原則出現變化,都將本方的意見貫徹到具體的實際運用過程當中,在土地的規劃及編制工作上也容易產生兩張皮的問題,這將對城市土地規劃利用工作產生極大的不利影響。
1. 2 因變遷土地制度而形成的巨大影響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土地制度也有了顯著的變化,盡管土地仍是國有的,但其商品性特征愈發明顯。以城鎮土地利用制度變革為例,原有土地利用制度具有無償、無流動、無期等特點,現在逐步轉變為有償、有流動、有期。這一重大變革,使得各級政府對使用土地具有轉讓和出讓的權利,通過土地轉讓或出讓所獲資金,進一步擴充財政收入,為城市建筑注入所需資金,促進城市的進一步發展。
但我們必須認識到事物都是有兩面性的,有好的一方面自然也會暴露出一些弊端。由于政府部門在有償雙軌、劃撥土地使用制度、法律制度等方面尚不健全,因此受利益驅使,部門地區將土地轉讓或出讓演變成開發區和炒地皮的熱潮,不僅是城鎮甚至是農村也出現了土地隨意、違法買賣的現象,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建設執行管理上出現了很大問題,影響到了城市建設的良性發展。
原有的土地無期限、無流動、無償的使用制度,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城市總體規劃的發展,對城市發展機制缺乏整體、動態的認識與考察。
在城市建設過程中,更多是從建筑及城市人口密度出發,以確定城市土地建筑容積率和密度,而極少從節約土地及實際國情出發,因此對城市土地利用的控制較弱。隨著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展,我國城市人均占地面積大幅提升,甚至超出部分發達國家。改革開放以后,為貫徹和落實“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對土地利用進行了總體規劃,在政策法規中對其作用與地位也做了明確規定。
由于當前土地利用制度制定時間較短,加之政策及經濟體制的限制,城市土地控制性規劃及詳細規劃上仍相對滯后,不少城市務工農民,一方面占用城市土地,另一方面也不放棄農村土地,這樣一來就造成城市占用土地越來越多,而農村土地承包及建設現象有增不減,城市土地上進行的用地活動及交易行為難以通過土地規劃來進行有效調節和合理控制。
1. 3 體系的規劃與運作在整體上不夠健全
在實際的操作中,各種規劃之間的關系相互交錯。在城市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中,它們是聯系和交叉的類型不相同的規劃,使城市土地的總體利用和規劃之間的關系進一步復雜了,對相關部門加強對土地管理工作增加了難度。在城市土地規劃中,城市交接處是一個相對特殊、矛盾較為集中的區域,與其他區域相比,城鄉結合區域的用地情況缺少一定的規劃。在實際生活中,城市規劃的重點往往側重于經濟、政治、文化都相對集中的市區,對其進行發展方向、規模、性質方面的規劃和論證,對于近郊的地區起到的作用并不大。所以,如果在整體上不進行合理科學地部署,就會使城區或者縣城的發展受到阻礙,產生比較滯后的結果,對于推動農村地域的發展也是非常不利的。
2、土地資源的規劃與利用工作中解決問題的主要措施探討
2.1 需加強土地管理,有效減少對后備資源的開發
在土地資源管理及后備資源的開發上需做好進一步完善工作,要積極主動地尋找合理方式與途徑就城鎮建設土地供需矛盾的問題進行及時解決,在個縣市與城市占地情況基本平衡的情況下,不但需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有效保護耕地,還要做好土地的整理與開發工作。第一,要合理限定當前的城市建設規模,使得土地資源能夠進行有效的集中,節約使用,進一步對土地利用率進行整體上的提升; 第二,按照土地利用規劃,大力開展土地整理工作,盡可能彌補用地指標的不足問題; 第三,要加大對居民點的整理工作力度,合理調整農村的用地結構。
2.2 可持續發展戰略必須堅持,確保土地資源利用規劃銜接工作的正常進行
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持續堅持下去,必須對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生態環境保護、人口增長以及社會經濟有序發展的關系做出合理的協調,為土地資源規劃銜接工作提供堅實的基礎,一旦出現嚴重的分歧,則進一步的溝通與處理工作不能松懈,必須努力找尋到土地集約利用、有利于經濟發展且符合實際需求的合理道路。
2.3 建立法律機制方面必須做好互相協調工作
對于城市建設的規劃與土地資源規劃利用之間的關系必須有一個明確的認知,將其完全厘清,并通過立法的方式,進一步加強其法律地位,針對土地資源的利用規劃進行相應辦法的制定,建立規章制度與其相配套。另外,在具體的規劃實施過程中必須加強規劃管理,有效查糾這一過程中的違法違規現象。
結束語
篇6
【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urveying and mapping technology has been further improved and developed.The application of more advanced surveying and mapping technology in land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has greatly improved the efficiency of the surveying and mapping project, whi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rational use and protection of the limited land resources in China. In this paper, a new mapping technology is introduced briefly, and paper discusses the application of new surveying and mapping technology in land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P鍵詞】測繪新技術;土地規劃和管理;應用
【Keywords】new surveying and mapping technology; land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application
【中圖分類號】F224.32;TUT2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1069(2017)04-0121-02
1 引言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工業開發和城市化建設不斷加快,使得我國的土地資源日益短缺,環境、資源和人口之間的矛盾越發嚴重,如何提高土地規劃和管理效率成為當前土地資源管理工作中需要解決的重要課題。測繪技術在土地規劃和管理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科技不斷進步的推動下,測繪技術也實現了創新和發展,將這些新技術應用到土地規劃和管理的具體工作中,能夠對土地資源相關數據快速、準確地采集、存儲和分析,實現多來源、多動態、多層次的土地資源管理,對于我國社會建設和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2 測繪新技術簡介
隨著信息技術和計算技術的不斷發展,以及測量儀器設備的更新換代,傳統人工的測繪方式逐漸被淘汰,越來越多的測繪新技術得到研發和應用,論文將應用較為廣泛的幾項測繪新技術介紹如下:
2.1 遙感技術
遙感技術指的是在與測繪對象不直接接觸的情況下,借助傳感器接收和發射相關的數據信號,并對這些信號進行存儲和分析,從而實現對測繪目標的實時動態監測。遙感技術綜合了信息傳輸技術、信息處理技術、信息分析技術和傳感器技術,具有獲取信息周期短、信息量全面等優點,可以實現全天候、高效率作業,同時傳感技術的分辨率較高,可以獲得清晰度度很高的測繪圖像,實現更加直觀的監測,保障了測繪信息的準確性和全面性,在土地規劃和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應用價值,例如環境動態監測、氣象預測預報等[1]。
2.2 全球定位系統
全球定位系統屬于一種三維衛星導航系統,主要由太空GPS衛星、地面主控站、監測站、數據注入站等幾部分構成,具有覆蓋范圍廣、運行速率快、工作效率高、實時定位監測等龐大的應用功能。全球定位系統一般包括21顆GPS衛星,在實際的工作中,至少要保障1顆以上的GPS衛星對地球上的用戶端進行高度、位置等方面的監測[1]。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全球定位系統的硬件設施和軟件設置獲得完善和發展,對20km以下范圍內的目標可以在短短15~20min內實現靜態定位,從而實現實時監控和全球性三維呈現等功能,在土地規劃和管理中具有較強的可行性。
2.3 地理信息系統
地理信息系統,簡稱GIS,是分析和處理大量地理數據的綜合系統,通過計算機技術、地理學技術、信息處理技術等先進技術的相互配合,實現對地球表面、空間的地理相關數據的采集、輸入、存儲、查詢、顯示等操作。地理信息系統相對于其他性質的信息系統具有獨特的優勢,可以借助編碼程序對系統中儲存或處理的信息數據進行標記,使得地理信息數據具有編碼屬性,可以通過檢索,簡單、快捷地掌握各種資料。土地規劃和管理主要是對土地地理位置、相鄰關系、圖層劃分等地理空間特性的管理,地理信息系統在其中可以實現切實應用[2]。
3 測繪新技術在土地規劃和管理中的具體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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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第四章 國家建設用地
第五章 鄉(鎮)村建設用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全面規劃,加強管理,切實保護耕地,整治、開發土地資源,制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的行為。
第三條 對維護土地管理法規,依法管理土地,合理利用開發土地資源、保護耕地以及從事有關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等,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的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地政行使統一管理職權,負責《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區公所、鄉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或土地管理員負責本轄區土地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或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依法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
第五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1)城市市區的土地;
(2)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
(4)依照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其他土地。
第六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集體所有。
集體所有的土地,承包前以生產隊為核算單位的,可以屬于村民組農民集體所有;承包前以大隊為核算單位的,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
第七條 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個人使用。
依法使用國有土地、集體所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只有土地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第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和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的使用者,必須依法向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或使用權。
農村承包的土地,由集體土地所有者與承包者簽訂承包合同,經鄉(鎮)土地管理員造冊登記,鄉級人民政府證書,確認承包土地使用權。
土地承包者因情況變化不再經營時,經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可以依照原承包合同要求,將土地轉包給他人使用。因投資投勞改善了土地條件的,轉包時可要求對方給予適當補償。
未劃撥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土地管理部門登記造冊、管理。
經確認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
第九條 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必須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
任何單位、個人出賣、轉讓房屋或以宅基地為條件聯合建房的,應事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第十條 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爭議,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處理。在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
第十一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建立土地的調查、定級、登記、統計等地籍管理制度和地籍檔案,搞好土地的動態監測。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第十二條 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則,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任何部門或單位使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三條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用地和土地開發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按指令性計劃審批建設用地。
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將耕地用于非種植業的,需經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報鄉級人民政府按下達的計劃審批,抄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下列用地予以重點保護:
(1)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域內的土地;
(2)國家鐵路、公路用地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等重要設施用地;
(3)重要的軍事和科學實驗基地;
(4)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劃定的名、特、優農林產品和高產糧、油生產基地以及城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蔬菜生產基地和綠化地帶。
第十五條 開發國有荒山、荒地、河灘等土地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須事先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一千畝以下的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一千畝至二千畝的報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署批準;二千畝以上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經開發的土地可以優先確定給開發單位和個人使用,并在一定時期內免征農業稅。
第十六條 依法使用國有土地、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未經批準,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經營的土地上建房,不得毀壞耕地取土打坯、燒磚瓦、煉焦、掏挖沙石和開礦。
禁止在耕地上葬墳。
第十七條 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所有者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
(1)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者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土地;
(2)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土地;
(3)不按批準用途使用的土地;
(4)公路、鐵路、機場、礦場、農村道路、橋梁、小型水利、水電工程等經核準報廢的土地。
第十八條 個人使用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權:
(1)農業戶轉為城鎮非農業戶或死亡絕戶原承包的土地、自留地、宅基地、自留山、飼料地;
(2)棄耕撂荒或擅自改變承包合同規定用途的土地;
(3)從事非種植業生產、經營的,其生產、經營活動停止后不再使用的土地。
第十九條 城鎮、鄉村建設以及興辦鄉鎮企業,要按經批準的規劃布局定點。其建設用地應充分利用原有場地和空閑地,盡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二十條 從事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或者城市郊區菜地的,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和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其地方留成部分用于耕地、新菜地和土地的開發整治。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搞好土地開發整治。在保持水土的前提下,積極開發荒地和閑散地,整治廢棄地,改造中、低產田土。
第四章 國家建設用地
第二十二條 國家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對國有土地實行劃撥。被征(撥)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妨礙和阻撓。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用地應列為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內容和方案的比選指標。建設單位按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報年度用地計劃指標。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設征用集體土地或者劃撥國有土地,按下列程序辦理申請、審查、批準、劃撥手續:
(1)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或者準許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持有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其他批準文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和選址。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選址,還應征得城市規劃部門同意。
(2)土地管理部門組織用地單位、被征(撥)地單位并會同有關部門商定擬征(撥)土地的位置、類別、面積及有關補償、安置方案,簽訂征(撥)地協議。
(3)土地管理部門對有關征(撥)地的文件和材料進行審核后,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根據建設進度一次或分期劃撥土地,核發用地許可證。
未經批準的建設用地,銀行不得支付征地費,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執照。
(4)建設項目竣工后,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進行核查,發給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五條 征(撥)土地的審批權限:
征(撥)耕地(含稻田、旱地、菜地,下同)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或者一個建設項目征(撥)耕地和其他土地合計十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征(撥)耕地三至十畝,其他土地十至三十畝,或者一個建設項目征(撥)耕地和其他土地合計三十畝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報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署批準;
征(撥)耕地十至一千畝,其他土地三十至二千畝,或者一個建設項目征(撥)耕地和其他土地合計二千畝的,逐級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征(撥)耕地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征(撥)土地,應將批準文件(包括各種附件)抄省、地、州(市)土地管理部門備案。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署批準征(撥)土地,應將批準文件(包括各種附件)抄省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本條所稱的“以下”,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上”,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六條 國營農、林、牧、漁場在使用的土地范圍內,需占用耕地、園地、有林地、草地、水面等進行非農業建設的,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按國家建設用地審批權限的規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七條 一個建設項目需要使用的土地,應當根據總體設計一次申請批準,不得化整為零。
建設用地單位不得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或先用后征。
因搶險、緊急軍事情況需要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隨后補辦用地手續。
第二十八條 征用土地的補償、補助費標準:
(1)土地補償費
征用稻田、菜地、魚塘、藕塘的補償標準,按上、中、下三個等級,分別為該土地年產值的六、五、四倍。
征用旱地、園地及其他多年生經濟林的土地補償標準,按上、中、下三個等級,分別為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四、三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標準,為下等旱地年產值的二至三倍。
土地年產值,由縣級人民政府擬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2)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
用地單位一般應在農作物收獲后使用土地。如因工程急需,必須鏟除青苗的,按實際損失補償。
被征用土地上的樹木、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擬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開始協商征地方案后,搶種的農作物、樹木和搶建的設施,一律不予補償。
(3)安置補助費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每畝年產值的三倍。但每畝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每畝年產值的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征用耕地安置補助費的一半。
第二十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將剩余勞動力的安置方案連同征用土地的文字資料,經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署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三十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用土地上屬于個人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付給本人外,由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和安置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第三十一條 國家建設用地,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組織用地單位,被征(撥)地單位,簽訂征(撥)土地及補償、安置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劃撥土地,登記發證,并將用地單位按規定支付的征(撥)土地費用,分別撥付給有關單位和個人。用地單位向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管理費。
第三十二條 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應當妥善安置。需要安置的多余勞動力,按勞地比例計算,由當地政府組織土地管理部門、被征(撥)地單位和有關單位,通過下列途徑加以安置:
(1)調整承包土地;
(2)被征(撥)地單位興辦鄉(鎮)村企業,廣開就業門路;
(3)用地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優先招聘。被征(撥)地單位應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付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
(4)被征(撥)地單位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上述途徑安排不了的,由所在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專題報告,經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署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將原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
第三十三條 被征(撥)地單位相應減免糧食定購任務和農業稅。核減定購或增銷的糧食指標,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調整解決。
第三十四條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可以有償借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種,由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借用者簽訂借用協議。在借用耕種期內不得在土地上興建永久性建筑物和種植多年生作物。國家建設需要使用時,必須立即交還,不得再提補償、安置要求;土地上有青苗的,用地單位應付給青苗補償費。
土地承包前,因國家建設征而未用由農民耕種的土地,國家建設需要收回時,應酌情給予補償和安置補助。
第五章 鄉(鎮)村建設用地
第三十五條 鄉(鎮)村企業建設用地,應嚴格控制,并結合實際參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第三十六條 民辦公助和集資聯辦的鄉村公路用地,村與村之間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鄉與鄉之間的,由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署審批。
鄉村公路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由受益村相互調劑解決。調劑解決不了的,由鄉(鎮)及受益村共同給被用地單位或個人以適當補償。
第三十七條 農村居民建住宅,凡是能利用舊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確實需要新占土地、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辦理申請手續:
(1)因國家建設和鄉村建設占用,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
(2)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干部(含軍隊干部)、職工以及華僑、僑眷、港澳臺胞等需要安排宅基地的;
(3)居住擁擠,確實需要分居而又無宅基地的。
買賣、出租住房后不得再行申請宅基地。
第三十八條 農村居民原有宅基地不變。新建住宅的宅基地用地限額(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積):
城市郊區、壩子地區:五人以上戶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平方米;四人以下戶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
丘陵地區:五人以上戶不得超過一百七十平方米;四人以下戶不得超過一百四十平方米;
山區、牧區:五人以上戶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四人以下戶不得超過一百七十平方米。
在上述限額內,縣級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標準;鄉村內非農業戶建房用地限額,由縣級人民政府參照當地城鎮居民平均居住水平作出規定,并報省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愿意讓出原屬好田好土的宅基地,遷到荒山坡或荒地上建房的,可在規定的標準基礎上適當增加宅基地面積。
第三十九條 宅基地的審批程序:
(1)需申請宅基地的村民,由個人向戶口所在地的村民組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村民委員會根據申請建房戶的條件,提出審查意見報鄉級人民政府。
(2)在用地計劃范圍內,占用非耕地建房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縣土地管理部門備案;占用耕地建房的,由鄉級人民政府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3)鄉(鎮)土地管理員和村民組根據批準文件和縣土地管理部門發的宅基地使用證劃撥宅基地。
第四十條 鄉(鎮)村建設占用耕地,國家不減免糧食定購任務和農業稅,不增加糧食銷售指標,其糧食定購任務和農業稅由鄉(鎮)村自行調劑解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土地監督檢查人員在依法執行公務時,可以向用地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進入有關現場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有權責令停止。用地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四十二條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可對當事人處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二倍的罰款。對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未經批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或超過批準的用地數量非法占用土地的,責令退還,限期拆除或者沒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處以每畝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罰款。對非法占地單位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國家建設征(撥)用土地依法批準劃撥后,被征(撥)土地一方不按期移交土地的,責令限期交出。因拖延移交時間,造成損失的,處以每畝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經批準臨時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使用期滿拒不歸還的;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責令交還,并按超期占地時間計算,每月每畝處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非法占用被征地單位征地費用的,責令退賠,并可處以非法占用額百分之十至三十的罰款;侵占征地安置招工指標或農轉非戶口指標的,必須清退,并可按每侵占一個指標給有關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主要責任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并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未經批準不得私自開發土地。私自開發土地造成土地沙化、嚴重水土流失的,責令限期治理,并可對責任人員處以每畝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罰款。
未經批準私自在耕地中建房、燒磚瓦、開礦、煉焦、打坯、開挖魚塘或改種果園、豐產速生林的,責令限期復耕,并可處以每畝三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受破壞的耕地確實不能治理復耕的,每畝收取三千元至五千元的墾復費。
第四十七條 在辦理變更土地權屬和調解土地糾紛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行賄、受賄、貪污國家和集體財物的;
(2)敲詐勒索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或者煽動群眾鬧事,阻撓國家建設的;
(3)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執行職務的。
第四十八條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鄉級人民政府決定。本辦法規定的沒收、拆除、罰款等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決定。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分,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分建議,由當事人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決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城鎮居民私人用地以及開放、涉外用地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參照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省內有關土地管理的規定、辦法、通知等,與《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有抵觸的,一律按《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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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脆弱性;廣州
中圖分類號 F293.2;X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07)03-0070-05
20世紀70年代的國際生物學計劃(IBP)、80年代的人與生物圈計劃(MAB)以及90年代開始的地圈、生物圈計劃都把生態脆弱性作為重要的研究領域[1~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將對區域生態環境產生效應或影響[3],因此《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要求在新一輪省、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增加環境影響評價(EIA)內容,但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正式出臺相關的技術規程[4]。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生態脆弱性的耦合分析,可以提高規劃的科學性。
1 研究區概況與方法
1.1 研究區概況
廣州市是廣東省省會,廣東省政治、經濟、科技、教育和文化的中心,位于北緯22°26′~23°56′、東經112°57′~114°3′,地處中國大陸南端、廣東省的中南部、珠江三角洲的北緣,接近珠江流域下游入海口。因此,廣州有中國“南大門”之稱。
1.2 技術路線
根據我國環境保護行業標準《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試行)》,結合國土資源部2005年12月頒發的《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指引》,制定廣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脆弱性評價流程(見圖1)。
1.3 數據及處理
采用的基礎數據包括:全市1∶5萬數字高程模型(DEM);1∶10萬土壤類型圖、地質災害圖和水土流失圖;兩景2005年TM遙感影像(時間為2005年7月18日);全市2005年分區的社會經濟統計數據以及野外調查數據等。
上述數據有矢量數據和柵格數據兩種格式。對矢量數據以行政區為單位錄入,數字高程模型DEM在Arcgis 9.1中利用空間分析模型成為grids格式(1km×1km),后用classify命令生成坡度圖,每一塊坡度取平均值;柵格數據經過配準、鑲嵌、重采樣、投影轉換等預處理后,統一校正到能與TM影像配合套準(RMS≤0.5像元,高斯-克呂格投影,北京1954坐標系),即柵格單元大小為30m×30m。為提高解譯精度和減輕工作量,采用最大似然法算法的監督分類法,將分類后的圖像進行聚類、濾波、消除黑色、邊界平滑等分類后處理,并選擇有代表性的地區進行精度分析,精度指標在95%以上時則可說明解譯結果基本可行。
1.4 研究方法
1.4.1 生態環境脆弱性綜合評價
(1) 指標選擇與權重確定。脆弱性評價指標體系框架可以從資源、環境、經濟和社會四者協調發展的角度來考慮,即指標體系應包括資源、環境、經濟、社會指標四個層次[5]。對各評價指標權重確定采用DARE法,具體步驟[TS(][HT5”H][JZ]圖1 廣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脆弱性評價流程圖
鄭榮寶等:廣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生態脆弱性的耦合分析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 2007年 第3期如下:①對各項指標進行相鄰間的兩兩比較,如指標Xn-1與X1同等重要,則Xn-1的暫定重要性系數Kn-1=1,如果Xn-1比X1重要一倍,則Kn-1=2,其余類推;[HJ0]②計算修正系數。令K′=1,指標Xi的修正系數 ;③對修正系數作歸一化處理,即得到各指標的權重, 。用法時,應首先計算各二級指標對一級指標的權重,再計算各一級指標對子目標的權重,計算結果如下表1。
(2) 計算方法與模型。由于各系數量綱不統一,所以首先對數據進行無量綱化處理,可采用極差標準化方法:
利用所得的生態環境脆弱性信息,在Arcgis 9.1中用Identity命令將土地利用規劃圖(至2020年)與生態脆弱性分區圖疊加并重建拓撲成圖,分析和評價土地利用規劃的空間布局與生態環境脆弱性分布的協調性,并預測規劃實施后可能帶來環境影響的大小。
2 結果與分析
2.1 生態脆弱性分析
廣州地處南亞熱帶,屬南亞熱帶典型的季風海洋性氣候,背山面海,海洋性氣候特別明顯,氣候生產潛力高,是珠江三角洲最富庶、最重要的組成部分。近年來廣州經濟發展迅速,這為生態環境保護提供經濟保障。良好的自然條件和雄厚的經濟基礎,決定了廣州生態條件優越特點。
由表3可知,全市生態環境可分為5類:強度重脆弱區,面積為4 470.33hm2,占總面積0.61%,主要分布在從化市、花都區和增城市;嚴重脆弱區35 952.79hm2,占總面積4.89%,主要分布在番禺區、花都區和從化市;中度脆弱區面積為33 059.40hm2,占總面積4.50%,主要分布在增城、從化市及白云區;輕度脆弱區23 597.55hm2,占總面積4.03%,主要分布在增城和花都區;生態良好區631 120.50hm2,占總面積85.96%,是所占比例最大的類型。
從各區域分布看,荔灣區、芳村區和越秀區等老城區生態環境較好,天河區東部、黃埔西部和番禺區北部最差,其余各地區處于兩者之間。整體而言,平原地區好于山區、中心城區好于郊區,這是因為山區地表起伏大,水土流失容易,地質災害發生率高,相對經濟狀況也較差,所以生態環境較為脆弱;中心城區經濟較為發達,對環境保護起一定的支持作用;郊區受人為因素影響,土地開發利用強度大,是生態環境最脆弱地區,在市區的東面和南面最為突出,這與廣州市“南拓北優、東進西聯”的城市發展格局方向是相一致的。
廣州市本身存在有地質、地貌、氣候等生態脆弱因子,結構上具有一定的脆弱性,而人們不合理的生產、開發活動,又成為了生態系統脆弱性的外界脅迫因子,外界脅迫因子正成為影響廣州生態脆弱性分布的主導因子,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的共同作用形成了全市生態脆弱性分布的基本格局。
2.2 土地利用規劃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根據縣(市)級土地利用規劃數據庫標準,廣州市一級地類有3種,二級地類有11種。一級地類來看,生態脆弱區比例具有明顯的差異(見表4),生態良好區比例未利用地>農用地>建設用地,而各生態脆弱類型區之和建設用地>農用地>未利用地,表明人類活動作用強度越大,生態環境越趨于脆弱,不合理的土地開發模式、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對生態環境格局影響逐漸增大。
2.2.1 規劃農用地
規劃修編預計到2010年全市規劃農用地總面積510 649.27hm2,其中耕地面積190 134.00hm2,生態良好區占90.42%;園地面積46 513.65hm2,生態良好區占77.95%;林地264 010.72hm2,生態良好區占88.09%;牧草地17.83hm2,生態良好區占45.15%;其它農用地9 973.07hm2,生態良好區占86.02%。
從規劃農用地內部結構看,生態良好區比例耕地>林地>其它農用地>園地>牧草地,說明此次規劃調整已將耕地保護作為農用地調整的首要目標,耕地盡可能布局于生態良好區加以保護,同時充分發揮林地、園地和其它農用地等生態用地的生態價值,提高生態脆弱區生態用地比重,發揮生態用地的生態保護功能,以改善區域生態環境。
2.2.2 規劃建設用地
預計到2010年建設用地面積為179 119.23hm2,其中城市用地面積為66 690.16hm2,生態良好區面積占73.30%;建制鎮面積為6 269.67hm2,生態良好區占96.08%;居民點及工礦用地面積為85 223.57hm2,生態良好區面積占80.03%;其它建設用地面積為20 935.83hm2,生態良好區占79.60%。
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是從自然生態系統向人工生態系統轉變的過程,此時生態環境最為脆弱,這是城市用地脆弱區面積比例較大的原因,但經過合理改造可以成為優良的人工生態系統,城市用地中脆弱區比例將呈下降趨勢;居民點及工礦用地是工業和人口集中地,也是各種污染源集中排放地,對環境破壞力強,這類用地布局應盡量遠離生態良好區,以免造成更大的環境影響;建制鎮雖然面積比例不大,但負擔著分散中心城市人口壓力的功能,應盡可能布局于環境較好的地區。所以從建設用地內部看,生態良好區比例:建制鎮>居民點及工礦用地>其它建設用地>城市用地,這種比例是合理的,此次規劃調整已經充分考慮各類建設用地對生態環境的要求,規劃實施后將對環境將起明顯的改善作用。
2.2.3 規劃未利用地
規劃未利用地包括未利用土地(荒草地、裸土地和裸巖石礫地等)和其他土地(水面、灘涂等),主要分布河流兩岸和沿海地帶。未利用土地由于植被覆蓋率低,生態環境較差,這是自然原因造成的,可以讓其自然休整或人工改造予以恢復;其他土地主要是河流水面、坑塘水面及部分灘涂,是生態良好區所占比例最高的土地利用類型。
從二級規劃地類看,此次修編克服了上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不足,不僅在耕地保護、建設用地控制等方面加強了分類指導和調控,而且對生態建設考慮具有戰略眼光,各類用地布局時能充分考慮生態環境脆弱性因素影響,提高了規劃修編的科學性與合理性。
3 結 語
通過生態環境脆弱性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耦合分析,結果表明:①廣州具有良好的生態環境,生態良好區的比例占85.96%,具有絕對的優勢地位,不合理的人類活動是其最主要的影響因素。分析表明此次修編與生態環境脆弱性分布具有較好的協調性,規劃實施將有助于廣州市生態環境質量的改善;②土地利用規劃生態脆弱性評價是一種反饋性戰略環境評價,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生態脆弱性的耦合,能將結果及時地反饋給規劃者與決策者,以及時地調整戰略,從而在源頭上盡量減少不利影響的可能性。③我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還處于探索階段,目前尚未形成統一的指標體系和有效的技術方法,今后應針對評價的重點,綜合多種技術方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的預測和評價,并結合區域發展的階段目標和環境保護工作重點,提出約束和指導區域土地利用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的具體指標和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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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pling Analyses between Ecological Vulnerability Degree and
Land Use Planning Using GIS/RS Technical in Guangzhou
ZHENG Rongbao NI Shaochun WANG Long
[STBZ](College of Geographic and planning, Zhongshan University, Guangzhou Guangdong 510275,China)
篇9
[關鍵詞]空間吻合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方法
中圖分類號:P208;F301.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7)03-0315-01
土地利用規劃實際上就是利用科學方法,增強土地與使用群體的關聯性,從而推動人與自然的協調發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土地規劃實施評價的服務群體就是土地規劃本身,因而其發展及延伸前提需要建立在土地規劃基礎上,反之它也能夠為土地規劃提供理論指導,通過對評價結果的科學性研究,就能實現對總規劃項目的優化調整,因此,土地規劃的實施評價也可以看成是推進土地規劃實施項目的前提條件。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的空間吻合性評價,能夠對規劃環節的各項數據進行精準衡量,進而實現對總體規劃的管理及掌控。
1 土地利用總規劃實施評價研究中存在的問題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的推進流程是,在土地規劃過程中采取相應有效的方法,對規劃項目中的重點問題進行細化考量,并在此基礎上實現對土地空間的最大化利用,從而形成對全局的數據分析及質量掌控,因此也可以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是對規劃流程項目中的數據進行量化分析的理論性工作。在實際評價過程中其應用主體主要是實施結果評價、效益評價及效力評價。土地規劃實施結果評價就是對其推進項目中的細化內容進行分析比對,并在結合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實現對目標完成情況的判定。
從當前形勢來看,我國對土地規劃的研究仍舊處于發展及進步階段,這就使得研究主體相對較少,并且在領域內的研究重點都大多停留在了發展問題上,而土地規劃研究的頻率及涉及范圍卻相對弱化、縮小。在實際研究過程中,我國所開展的土地規劃研究中對缺少對制度的研究,通常情況下,技術的研究是占據主導地位的,并且,我國行之有效的土地利用規劃體系并不多,雖然研究項目不斷開展及開發,但是中間環節卻沒有相對獨立的內容限制。在研究主體中大多是方案形成前期與過程中的量化關系為核心,這就使得整體性評價相對缺失,系統評價有待完善。
2 基于空間吻合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方法
對土地利用總規劃實施進行評價,通常采用的評價方法有四種,其中包括:德爾菲法法、主成分分析法、模糊綜合評判法、層次分析法。在實際評價中,只運用一種評價方法是不能實現權重評定,達不到評價標準。而基于空間吻合性的土地利用總規劃實施的評價是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的過程和結果進行當年的評價,評價本身具有一定的空間性和過程性。在對規劃執行過程中進行空間吻合性評價是對土地利用空間的變化與前期目標的吻合性進行評價,而規劃執行結果的吻合性評價是指對土地目前的利用情況與規劃進行對比評價,是一種宏觀性的考察方案。
土地利用總規劃實施的空間吻合性評價是指對土地變化地類的數量和空間變化進行吻合程度考察,要求在總量和空間位置上都符合規劃目標,才能屬于空間吻合。該種評價標準對規劃實施的速度不進行評價,只考察實施結果的總體用地狀況是否滿足規劃方案。但是,由于評價角度不同,最終的土地總規劃實施的空間吻合性的評價結果也不相同。如在規劃方案中曾將一塊地規劃作耕地,但是實際實施時,這塊地被用作園地,那么這塊用地在評價時就不符合空間吻合性。但是,基于功能性考慮,兩種用地模式都屬于農業用地,從這個層面考慮又屬于空間吻合,因此,在進行實際空間吻合評價時,需要對土地的地類圖斑、功能區、區域性三個層面進行全面的分析。
在進行土地規劃空間性評價時,需要采用一定的科技手段將土地的空間狀況勘測出來,因此,采用的是GIS空間疊加技術。此技術可以將現實土地狀況與規劃中的土地狀況進行疊加對比,實現對比效果,進而直觀的了解土地利用總規劃的空間吻合性評價。GIS空間疊加技術可以對用地規模和用地范圍是實際情況反映出來,分析用地吻合度差的原因,進行整改,從而提升年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空間吻合情況,實現土地利用總規劃的空間吻合度評價。
3 基于空間吻合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的應用探究
以某一地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為例,進行空間吻合性評價。該地區屬于城市發展中階段,城市啟動了很多土地施工項目,防止土地在建設過程中發生耕地資源大量被破壞,建筑用地面積擴充過快的現象發生,對土地規劃執行過程進行一定的監督是十分必要的。對該地區的土地資源數據進行調查,調查發現該地區的地類圖斑數量為45000,包括旱地、水田、村落、道路、河水等多種用地,但土地的分部較分散,利用分散化較嚴重。將土地根據農用地和建筑用地進行整體的數量統計發現,農用地面積為99654.32hm2,建筑用地面積為41235.14hm2,土地總面積為187502.63hm2。耕地是r用地的主要應用方式,占農用地總面積的85.36%,而在建設用地中,城鄉建設用地占總建設用地的92.36%。對當前該地區的用地狀況與前一年的土地狀況通過軟件進行對比,比較中發現在地類出現的變化主要是農用地改變成其他用地,從斑塊層面上看是將耕地轉為村民居住點的面積最多,其次的是城鎮建設用地,如道路的修建等。對該地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的執行過程進行空間吻合性評價。
對空間吻合度小于1的地類圖斑進行分析,產生此現象可能有兩個原因。第一個原因,可能是由于土地利用規劃實施中進行的臨時用地調整,這種情況在進行整體用地空間吻合性評價時,評價結果與規劃方案中的結果是吻合的。第二個原因,可能出現了違法用地的現象,土地利用沒有合法的用地手續,沒有符合規劃方案的要求,如有發現應嚴肅處理,要求對已用地進行整改調理,實現土地現狀與規劃目標統一。對執行結果進行空間吻合性評價,評價發現該地區的地類圖斑的空間吻合程度差距很大,耕地的空間吻合度最大,為0.95左右,而林地的空間吻合度最小,數值為0。由此可以看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初步階段,實施效果與規劃目標差距很大,特別是林地、農民居住點等,在后期的土地規劃實施中應加強規劃管理,逐步提高土地規劃的空間吻合程度。
參考文獻
篇10
關鍵詞:土地規劃;社會環境;影響評價
中圖分類號: X820.3 文獻標識碼:A
引言
我國的土地規劃自1986 年開始實施以來,作為一種實現土地資源優化配置的手段,是國家對社會和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有效途徑之一,是對土地資源超前利用的合理安排與分配的綜合措施。人均土地資源相對貧乏是我國的一個基本國情,而且目前我國又正處于發展的黃金時期,環境問題和人地矛盾日益突出。我國現行的土地規劃利用是以土地總體規劃為主體的一個多層次的規劃體系,但由于土地規劃在我國起步較晚,實施中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到位和不完善等原因,加劇了我國的社會環境問題。
1 土地規劃在社會環境影響評價中存在的問題
土地的特征包括多功能性、位置的固定性和數量的有限性等,一旦土地的利用不合理,就會造成嚴重的環境問題,更有甚者危及人類的生存。我國在土地利用規劃在社會環境影響評價上與國外相比,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都相對滯后,其發展的基礎是國外經驗和我國實際國情。它經歷了一個逐步形成、完善的過程,因此還存在著不少亟待改進和完善的缺陷與問題。
1.1 區域不平衡發展
目前我國面臨著區域發展不平衡的重大問題。引起這個不平衡的原因之一就是,在一定區域內土地規劃的不合理導致總供給與總需求不協調,土地的利用結構及用地布局與國民經濟發展存在問題。沒有站在全局的立場來考慮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對土地的利用、開發、整治和保護都不利。區域不協調發展的另一方面原因是我國的土地規劃大多以行政單位為基礎。不同區域的行政單位之間,由于土地規劃都相對獨立于本行政區域范圍內,難以實現行政區間的資源環境協調。
1.2 三農問題日益突出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平穩快速發展,城市基礎設施不斷更新改進,城市化水平逐步增長,人民生活水平越來越好。然而相對之下,城市建設用地不斷增加,農業用地大量流失,土地浪費現象日益加重,土地的不合理開發導致城鄉差異也在不斷擴大,使農民、農村、農業問題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最大難題。主要表現在農村經濟十分蕭條,市場發育嚴重滯后,農產品率極其低下,產供銷體系沒有建立,資源配置無法優化;農村人口眾多,勞動力嚴重過剩;城鄉居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上兩極分化嚴重,形成城鄉二元社會經濟結構,“三農問題”躍然紙上。沒有充分發揮土地規劃的作用是造成這種結果的重要原因。
2 提高我國土地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議
為了有效地避免和緩解上述問題,提高我國土地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必須編制科學、合理的土地規劃。我們應從全局和長遠利益出發,合理編制土地利用規劃,優化土地資源在時空上的配置,合理組織土地利用,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確保規劃付諸實施。
2.1 合理安排土地利用規劃
針對上述區域發展不平衡問題,我們應該借助國家實施的西部大開發戰略、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等一系列措施中合理、高效和永續地利用土地資源,合理安排土地利用規劃,有利于區域協調發展,更促進了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發展方式的轉變,同時也提高了我國經濟抗風險的能力。
2.2 加強土地利用規劃社會環境評價的方法研究
目前,在土地利用規劃的社會環境影響評價方法上仍不夠完善,因此我們必須加強其評價方法的研究。提倡社會環境評價,在決策過程早期提出,評價的目的是預防,只有在決策的開始階段就提出社會環境的問題,才可能減少社會環境問題;注重社會環境評價的實用性和可行性,社會環境評價報告是土地利用規劃對社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性成果,一旦得以執行,便具有了社會指導性和法律等效性,因而社會環評要以現實條件為基礎,要處理好科學性與針對性、前瞻性與實用性之間的關系;社會環境評價是一個遞進的過程,社會環境評價的方式方法、指導思想只有不斷發展才能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社會和環境的要求,社會環境評價既要注重自身成果的總結和積累,又要從各種先進的決策思想中吸取養分,結合我國土地利用規劃的實際情況,建立適合我國土地利用規劃特點的評價方法仍然需要不斷探索。
3 總結
科學合理的土地規劃對社會環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平衡區域發展,統籌城鄉協調、社會環境與自然和諧發展的重要手段。因此,本文通過土地規劃在社會環境影響評價中存在區域發展不平衡,“三農”問題日益突出等問題,并針對上述問題提出了合理安排土地利用規劃、加強土地利用規劃社會環境評價方法研究等措施。政府和學術界已經開始高度關注土地規劃對社會環境影響的評價。因為土地規劃的應用與發展在我國開始得較晚,目前相關理論還不是很完備,在實際運作中土地規劃的應用還相對較少,因此應聯合土地規劃的各個部門加強對土地規劃的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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