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保護措施范文

時間:2023-11-20 17: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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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造成海洋旅游資源污染損害因素分析

雖然在海洋旅游資源的污染損害過程中它們產生影響的程度不盡相同,但都使海洋旅游資源的美觀度和可再生性受到破壞,不利于海洋旅游的持續發展.在海洋旅游研究中,有學者采用兩層次定量評價法[4]對海洋旅游資源污染損害情況進行評價,發現產生污染損害的原因既有自然因素引起的,更多是人為造成的.新罕布什爾大學的自然資源教授安德魯•羅森堡(2008)表示,人類不能再獨立看待捕撈、沿海濕地流失或污染問題,在很多情況下,人為影響在時間和空間上相互重疊,需要全面控制人為因素的影響來保護海洋環境.由此可見,在海洋旅游資源污染損害的控制過程中,應該重視人為破壞方面的重點治理和預防[5].海洋旅游資源污染損害影響因素,從自然和人為兩大因素剖析了造成海洋旅游資源污染損害的主要原因,自然因素在海洋旅游資源污染損害產生過程中有一定的影響,大多屬于不可抗力因素,不能阻止或控制其發生,但人為因素方面可以通過海洋旅游及相關海洋行業采取措施減少對海洋旅游資源產生的破壞,合理科學地利用海洋旅游資源.

海洋旅游資源污染損害控制的相關研究

海水污染、海灘萎縮的現象明顯加強.基于當前海洋資源的污染損害情況,學者專家在各自領域內提出角度不同的控制海洋資源污染損害的方法.針對海洋污染損害控制及預防評價的最新研究,主要從以下幾個視角進行.從海洋環境評價指體系的角度,王勇智(2010)提出海洋工程海洋環境后評價,開展一次系統的海洋工程海洋環境實際影響評價從而更有針對性提出海洋環境保護措施.在海洋環境承載力的基礎上[6],譚映宇(2010)建立了以系統動力學模型、狀態評價模型為主的海洋資源-生態-環境承載力復合系統研究方法,實現了區域海洋資源、生態和環境承載力的分析、模擬、預測,對比和決策支持[7].Kuji等人(1999)分析了造成海洋海水污染的原因,包括糞池、污染處理系統泄漏、陸源污染物、郵輪等.Campbell、Ritter和Marsh等人就游船活動對不同地區及海域的環境影響情況作了研究,豐富了人們對游船活動的環境污染和生態影響的認識.Monika等(2005)在從事整合海岸帶管理可持續性研究項目(ICMS)時,以菲律賓中部米沙郡群島為例,詳細探討了旅游業的成功與該項目進程可持續性之間的關系,研究結果表明,海洋旅游業水平與地區的遵從性和可進入性指標成正相關關系,而與生活質量指標和活動可持續性指標成負相關關系.[1]基于上述研究發現目前國內學者對海洋污染損害的控制研究集中在環境工程、生態、法律制度等方面,對海洋旅游資源污染損害控制研究很少關注,國外學者雖有涉及海洋旅游環境評價和管理方面,但仍缺乏科學理論的指導和有效的解決措施.

篇2

關鍵詞:疏浚工程;疏浚土;軟地基處理

一、前言

近年來,我國在保護和治理環境方面采取了措施,重點保護建設地點的環境,其中就包括了海洋環境的保護,因此,各國都限制海域工程中疏浚物隨意傾倒。而后方堆場建設需要大量的回填土,所以,綜合考慮經濟和環節保護因素,海域工程殘留的疏浚土應該采取就近吹填造陸的方法;疏浚土就近吹填造陸既解決了淤泥和砂土外拋問題,又解決了港口后方堆場陸地形成回填料來源;同時帶來很大的經濟效益,減少外拋所帶來二次海洋污染。

二、環保疏浚工程的特點

1.定位精度和開挖精度嚴格

一般來說,海域里面的污染沉淀物不會太厚,厚度在10~50cm之間。開挖范圍要按照污染底泥的具體情況而定,開挖層面必須和污染底泥的情況相契合。疏挖過程不僅要清理污染底泥,還必須對非污染底泥清理情況進行監控,避免出現超挖現象,防止海域里自然航道泥層遭到破壞。同時,要盡可能的減少污染底泥的清理量和成本支出。所以,環保疏浚精度要求和開挖精度要求都遠遠高于一般航道疏浚。

2.避免疏浚工程出現二次污染

在一般性的疏浚工程中,無需考慮疏浚之后是否會有沉積物的泥沙再次懸浮在海面,只要不會影響工程的進行,就可以不考慮輸送中出現的少量泄露。原因在于,施工中雖然會有大量的細顆粒泥沙留下,但是工程結束后,泥沙會自由沉降,或者施工隊伍會進行清理。但是,環保疏浚的過程應該避免出現污染物的沉積,必須防止二次污染出現。所以,環保疏浚工作要求有符合作用需要的設備和裝置,以保證污染物能夠被及時的清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3.污染沉積物的清理

對于施工中出現的各種沉積物,應該采取有效的清理技術對其進行清理,或者使用有效的凈化措施來凈化污染,只有這樣才能夠保證附近的水域不會被污染。同時,排泥場也應該重點防控為水排放的污染源頭。

4.進行專業監測

對施工工程中出現的泥漿擴散程度、泥漿濃度、回水濃度、懸浮污染物顆粒數量等污染要素進行嚴密的監測。

三、港口航道疏浚工程施工工藝

1.挖槽尺寸

首先,要對挖槽邊坡分層進行分階梯的施工處理,特別要關注重疊位置,避免出現處理死角。其次,在進行開挖的時候,對施工的區域展開檢測,一定要實現制作好開挖斷面圖,假如施工中出現了漏挖事件,要對船位進行擺正,從而能夠展開漏挖區域的再次開挖,使得施工滿足施工設計方案。

2.挖槽深度

首先要進行試挖,然后,針對試挖之后的數據來決定絞刀和抓斗應該下放多深,從而確保下挖的深度合理。疏浚施工要依照挖泥泄漏以及回淤的具體表現來安排施工超深。超深的情況也要進行試挖之后才能夠確定,確定超深后要隨著施工的情況作出改變和修改。疏浚工程具有工期長的特點,所以,對上層和回淤比較小的地方先進行開挖,地層和回淤最為嚴重的地方應該留到最后來開挖。而且,在開挖最下面一層的時候,盡量的降低開挖的厚度,開挖過程的速度也要同時放慢。最后,要結合施工工期的長短,預留一定的回淤超深,最終確保完工的時候挖槽是能夠滿足設計要求的。

3.河道疏浚泥漿的輸送

疏浚泥漿的輸送比較遠,所以,要使用竭力泵。做法是將多臺泥泵串聯起來工作,從而形成一個接力泵站。接力泵站和吹泥船的連接可以采用串聯或者中間站池儲存泥漿的方法。前一種方法的做法是將吹泥船和竭力泵直接聯系起來,后一種方法是建立一個貯存泥漿的中間站,從而使吹泥船和竭力泵單獨運作,提高運作效率。

4.疏浚泥土的處理

(1)盡量優選那些流速小、容積大及對挖槽、航道、碼頭、水工建筑物等不殘留淤泥的水域。(2)為了能夠縮減拋泥的工作量,應該盡量的將施工靠近挖泥點。(3)拋泥區最好有一定面積和深度的水域,這樣能夠提高拋泥船的運行效。在判斷水深的時候,要使得泥艙在泥門開啟之后的科學吃水程度,還應該控制泥堆的高低。同時,如果施工處在潮汐區域,最好能夠在低潮的時候再展開拋泥工作,使得拋泥船能夠更加自由的進行拋泥,如果潮浪比較大,應該減少負載量或者等到潮退后再行施工。此外,雖然水下拋泥法處理泥土的效率非常高,處理后的回淤率也很低。然而,這種方法是在犧牲挖泥船的工作時間為前提的,所以,綜合來看,這種方法的疏浚效率并不高。

四、陸域形成疏浚土的環保作用

由于我國愈來愈重視可持續發展理念,不斷強化對海域工程疏浚物傾倒的管理,提高了對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疏浚土外拋帶來二次海洋污染;同時港區后方場地回填砂土,對砂土材料源地的開采破壞了材料源地的生態環境;疏浚土就近吹填后方港區造陸,避免外拋帶來的二次海洋污染,也避免了港區后方場地回填砂土對材料源地的生態環境破壞,有著巨大的環保作用。

五、航道疏浚工程中的環保措施

在某航道疏浚工程中,工程對環境的污染主要體現在疏挖項目進行的時候對水質、生態系統和陸上拋泥區形成的污染,以及排出的污水對周圍土壤、地下水及地表水等形成的不良影響。在項目開展的過程中,水域內部的底質系統擾,出現了浮泥的懸浮和流動,使得施工區域湖水出現了大量的懸浮物,導致水體的透明度降低,提高了濁度。在本工程中航道疏浚項目中,分別對疏浚現場、運泥路線、拋泥區等3 個施工環節展開了施工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從而大大降低航道疏浚對環境的污染。

1.合理選擇施工船舶和施工期

某湖區航道疏浚土質為疏浚3級土和4級土,土質較軟,易擾動;根據環保要求,應盡可能多地拋泥上岸。因此,我們選擇對顆粒物擴散影響較小,排距大的350m3/h和500m3/h絞吸式挖泥船進行施工。在施工作業中,控制絞刀頭橫移速度,采取 GPS 定位方法,提高疏浚施工精度,減少對周圍水體的擾動,控制污染。在54km 航道疏浚中,有 260 多萬方土拋泥上岸,占整個湖區疏浚土方的 66%,盡可能減少對湖區的二次污染。湖區染層厚度變化較大,在閘附近有較厚的污染層,厚度達2~4m。根據地質勘察資料表明,航道底泥中含有 Pb、Cr、Cu 等重金屬元素和N、P元素,對湖區水質富營養化污染很大。在厭氧條件下進行疏浚對去除河底沉積物質中的營養鹽成分效果會更好。因此,我們在施工中,對施工東口門等疏浚工程量較大的航段,都安排在每年的10月份至次年的6月份施工。

2.防止泥漿余水排放對巢瑚瑚區出現二次污染

一定要控制泥漿沉降的時間,這個工作要在排放之間就得到落實。排放時間不能夠超過48h,所以,陸上排泥場一定要面積大,從而提高泥漿的沉降率。在施工東口門、王家咀一蘆席咀等航段展開合理的泡泥施工,保證了排泥場內的泥漿得到了長時間的沉降,減少了被泥漿污染的可能性,符合國家環保要求。

篇3

【關鍵詞】水利工程;文明施工;環境保護

在整個水利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將在業主的領導下,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文明、環保施工的標準,全力以赴地搞好施工的文明和環保建設,創建一個文明整潔、科學有序的文明工地。

0 概述

1)基本原則與目標

始終堅持生產和環境保護的原則同步實施,還必須掌握抓生產環境,所有員工必須始終注重環保。預防污染,節能降耗,清潔生產,土建施工。

創建“安全文明型,健康環保型”施工現場,并實現了“美化,綠化,清潔,照明,硬化。”

為此,該項目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消除施工造成任何環境污染,使這個項目的范圍,所有的建設必須保持環境質量,滿足環境保護法及有關規定和要求。

2)管理組織機構

建立環境領導小組。由項目經理,副警力,各部門。在安全和環境保護部設辦事處,安全和環境保護署負責的日常業務。

領導班子認真落實環境政策,法律和法規、批準的環境保護規劃,提高各部門的環境管理責任制,定期研究解決環保問題的環保負責。組織和舉辦比賽環境檢查活動,總結了環保和推廣先進經驗,實行對負責人的獎勵、處罰意見和改進措施。

1 文明施工保證措施

水利工程施工現場文明施工保證措施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成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制定文明施工規定,分片包干進行現場文明施工管理,責任到人。加強文明建設宣傳力度,民用建筑施工人員的教育,創造團結,進步,友愛的工作環境。每月組織文明施工檢查,嚴格執行“文明建設獎勵制度”。充分進行教育培訓的施工隊,以防止與當地居民發生糾紛。流動人員進入現場勞動,先登記,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人口管理。

(2)加強對賭博,迷信,打架,盜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預防和管理,如果發現有必要,可以通過治安管理機關處置。

(3)現場參加勞動的人員,根據其不同的類型,不同崗位工作發放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如頭盔,手套等,高溫季節提供茶水,并準備防暑藥。

(4)嚴格按照經業主批準的建設施工組織設計平面圖,提高整體現場施工平面控制與調度管理,以確保現場的水,電,道路通暢,建筑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機械設備整齊。未經批準的其他領域面積不得堆放材料,設備,或任何侵占道路,場場容量分片包干,及時運送建筑垃圾。

(5)施工現場按規定設置六牌二圖。其中,建筑標志應符合當地法規建設委員會文件,說明項目名稱,項目負責人和竣工日期,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施工標志字跡要整齊,智能,掛在顯眼的地方在施工現場入口處,并設立防雨篷。

(6)臨時建設基地方位,布局合理,堅實牢固,臨時生產區有明確的界限輔助標志,保持清潔,并定期考核。基地周圍彩鋼板連續設置的臨時建筑墻體,項目設計門金屬材料,大門兩側要有施工單位標志。

(7)施工現場場地平整,排水暢通,無泥,入口通暢,建設污水排放前經過沉淀;柵欄或鐵絲網按“三個一”標準設置臨時道路堅實平整,道路是高于自然地面為200mm。場時間清洗道路,干燥,多風的天氣要及時澆水。嚴格按照批準的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根據施工進度,提高勞動,建筑設備和物料平衡,安全和有序建設。堅決貫徹執行工藝紀律,嚴格遵守施工過程中,加強各類工作的協調,組織銜接和交叉施工。

(8)材料進入現場,必須仔細放置,標志準確。特殊的材料和設備,應采取分別根據需要防曬,防潮,防凍,防腐蝕及其他措施。特殊材質材料顏色清除。預制構件存放整齊地堆放場,醒目的標志。

(9)安全消防設施全,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和消防法規,堅決杜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章建筑,安全標志明顯。施工的現場要隨時根據完工情況,清理現場。項目完成后,及時清理現場所有臨時設施和垃圾,交還場地。

(10)項目具有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施工圖紙及說明書,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做好成品和半成品的保護。嚴格履行合同期間,精心組織,如期建設,真正做到各種施工記錄,做到工程實體、交工資料、結算文件三同

2 環境保護措施

2.1 采取環境保護措施,以防止施工污水污染

(1)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可能污染周圍環境。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油。機械和設備以及車輛沉箱領域所產生的泥漿和生活和辦公垃圾。

(2)施工過程中使用的廢油回收罐,準備施工機械和設備回收產生的廢油。廢水在基地的建設和預制混凝土施工現場安置良好的排水下水道和廢水儲存池的布局和建設,建設污水收集存儲,集中處理。同樣,辦公室產生的生活污水,污水回收池的建設,集中無害化處理。

(3)在施工中嚴格執行下列規定: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堅決防止任意排亂放污水,油和各種廢物,禁止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排放,傾倒污水,建筑污水集中處理且必須符合環保要求之前流出,以防止污染附近水域;禁止排放入海垃圾,廢物,廢機油,酸和堿液體和其他有毒廢物,禁止在水清洗設備或其他有毒污染物超過油容器;禁止排放或傾倒入海的任何過量的放射性廢物和廢水;拋石等水上施工作業,采取保護措施,以防止水的污染。所有船舶所產生的污水,以滿足減排目標,并外排,并禁止海洋垃圾和廢物,防止海洋污染。

2.2 采取空氣污染保護措施,以防止灰塵

(1)土方施工粉塵污染主要是由于運輸和裝卸。山區可能發生的石粉塵污染負荷的限制石的石材供應商,含泥量控制。回填石產生的粉塵定期澆水通道,石覆蓋著帆布運輸和其他措施來控制它。

(2)工程主要工程機械燃料排放的空氣污染排放造成的。施工機械和設備的燃料氣體通過定期維修和保養,保持機械設備始終處于良好狀態得到控制。

(3)在施工中嚴格執行下列規定: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氣,粉塵必須注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排放標準;禁止焚燒會產生有毒或惡臭氣體;施工材料堆放和混凝土攪拌站,采取防塵,抑塵措施,以控制粉塵,隨時澆水,以減少粉塵污染水平,為防止散裝材料運輸過程中的灰塵,用帆布遮蓋,灑水應堆放覆蓋,確保使用過程中不會漂浮在空氣中到處飛揚。

2.3 采取環境保護措施,以防止噪音污染

(1)施工噪聲主要來自大型機械及設備,如粘土壓實機,攪拌樁和大型輔助施工設備的建設。

(2)在施工中嚴格執行下列規定:限制施工噪聲排放標準,并嚴格執行項目相關的時間限制的位置;盡量減少施工機械造成的噪音污染,嘈雜的施工建設,需要對設備進行設置隔音罩隔音屏障,限制噪音的傳播;途徑城市建設應避免車輛按喇叭鳴號,尤其是在夜間,確保給附近居民提供一個安靜的生活環境。

環境噪聲對沿線敏感點的通行證,并沿著人口稠密地區,控制強噪聲施工機械夜間的工作時間,以減少辦公室,學校,居民區的影響。

2.4 采取環境保護措施,防止生態污染

施工應采取措施,以保護河流生態系統,禁止沿河排放廢水保護飲用水源。禁止施工產生的棄土、垃圾和生活垃圾傾倒入河,工程機械油禁令,禁止排入水體河道內清洗車輛,工程機械和儲存石油和其他污染物的容器,盡可能減少對河流的影響。混凝土攪拌站應設置在一個較低的長期主導風向,遠離居民區等環境敏感區500米外的混合廠區應硬化,并保持濕潤,攪拌設備應配備防塵設施。

篇4

關鍵詞:環境;污染;特點;策略

中圖分類號:X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04-0247-01

1我國環境污染主要特點

水體污染日益突出,包括湖泊、河流、地下水及海洋污染比較嚴重,大量未經處理的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直接排出,從而導致水體惡化,水體富營養化嚴重。城市河流中86%的水質污染超標,城市下游河道污染更為嚴重。而過份開采地下水導致的鹽堿化現象,重金屬等工業有害物質對水體的污染更是嚴重的環境問題。

空氣污染嚴重。我國的大氣污染主要來自燃煤和汽車尾氣污染。燃煤產生大量的二氧化硫未經處理或者沒有嚴格處理就直接排放,導致區域空氣污染。而隨著生活質量提高,大量汽車產生的尾氣污染,也越來越嚴重,工業化生產過程中造成的空氣污染也同樣不可小視。

噪聲污染亟待解決。噪聲污染主要集中在工業噪聲和交通噪聲。據《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1997年,我國多數城市噪聲處于中等污染水平,其中,生活噪聲影響范圍大并呈擴大趨勢。交通噪聲對環境沖擊最強。近幾年來,隨著軌道交通的發展,一些軌道交通產生的噪聲污染問題也凸顯出來。在防治噪聲污染方面,此前的標準較粗,沒有具體的規范,噪聲污染問題頻現。

生活垃圾造成的環境污染。隨著城市進程的加快,產生的生活垃圾也越來越多,并快速向農村蔓延。有統計顯示,城市垃圾以每年10%的速度增加。而不科學、不環保的生活、購物方式,是造成垃圾快速遞增的主要成因。

2環境保護策略

2.1生態建設,加強污染治理

在生態建設中,如何保護和恢復自然生態環境是重中之重。雖然近幾年,國家出臺相應措施,并給予一定的資金扶持,通過退耕還林、退耕還草等措施進行自然生態的恢復和重建,但因多方面的原因,收效仍不明顯。在防護和治理的過程中,生態破壞的事件,仍時有發生。針對此種情況,需要進一步調整生態結構,統籌規劃經濟發展模式,通過法制化將生態建設的納入到我國法制建設進程中。同時,加大科技投入,針對不同的耕地、草地、沙地等采取不同的生態建設技術,治防并重,通過長效化治理,提高水土保持工程的管理和資金投入效率,從而保證生態建設取得卓有成效。同時,針對亂開亂伐現象,可以通過先進的技術手段,進行實時監控,完善監管。

2.2水環境污染防治

水環境污染的防治重點在于河流湖泊水污染、地下水資源的無序開采。一方面,要改變不合理的、片面追求經濟發展,不顧水資源環境污染的現狀,同時,科學安排工業布局。沿海、沿湖、沿河等建設工業企業需進一步嚴格監控,新開辦的工業企業,應盡量避開河流、湖泊等水源地建廠,防止工礦企業發展的同時,造成水源污染。針對地下超采無序的情況,應確立水權制度,加大企業用水總量的控制,通過經濟和法律手段,加強企業用水管理,進一步提高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通過新的生產工藝推廣、達到科學用水,合理用水的目的。在污水處理方面,明確各行政區域的水質標準,對工礦企業的污水處理由水質檢查變為水質實時檢測,通過上傳的數據指標,嚴格企業污水處理監管。

2.3加大生物保護力度,確保多樣性

我國生態系統多樣性極其豐富,全國共有生態系統約460多類。但隨著我國人口的不斷增加,對生物的消費也顯增加之勢,加上生物生存環境破壞嚴重,我國生物的多樣性正以驚人的速度減少。因為生物多樣性的破壞,又導致生態環境進一步惡化。在生物保護方面,需要通過多種途徑: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民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意識,理解生物多樣性的必要性和破壞生物多樣性可怕后果;采取科學方法,探究生物生存現狀,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落實生物多樣性的保護條例、法規,確保我國生態系統類型齊全、完整。

2.4減少廢氣排放,提高空氣質量

我國正處于經濟高速發展進期,對能源的消耗居高不下,這與我國粗放的增長模式有關。而能源的開發,仍以煤炭為主,煤炭燃燒產生廢氣,是目前成大氣污染的主要根源。在我國的電力、供熱生產中,仍是煤炭占主要地位,燃煤產生的二氧化硫一直是大氣污染物的主要成份。我們一方面在加大煤炭燃廢氣的處理的投入和監管力度,另一方,即又對電力、供熱的需求不斷增加,因此,新能源的開發和利用就顯得尤為重要。水電、風電、核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的技術開發、普及利用就顯得尤為迫切。再者,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提高能源利用效能,通過經濟手段,提高高耗能企業生存成本,促使企業進行能源利用新技術的投入,將循環經濟做為發展的主體。對于清潔能源技術的研究方面,國家應給予一定的資金和政策扶持,加快清潔能源的開發與應用。針對汽車尾氣的污染,可通過大力發展公共交通,提高汽車尾氣檢測標準,控制汽車總量等多方面進行協調和解決。

3總結

治理環境污染任而道遠,必須樹立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科學發展觀,通過必要的制度建設、加大科技投入、宣傳環境保護教育,做到在環境污染治理過程中,同防同治,才能保護人類良好的生存空間。

參考文獻

篇5

【關鍵詞】水污染防治;問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思路

2015年國務院印發了《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提出了10 條35 款,共238 項具體措施,提出了6 類主要指標,26 項具體要求,明確了38 項措施的完成時限,并要求各地方政府要于2015年底前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但如何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開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則需要科學部署、統籌規劃。以下就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水污染防治工作思路進行簡要分析。

1 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1.1 地方政府認識不到位,九龍治水,管理分散。國務院印發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涉及到31個部門,雖然明確了各部門職責,但有牽頭部門,有參與部門,這樣就形成了管理交叉。如建設部門負責市政給排水管網與污水處理廠的建設,農業部門負責農村面源污染的治理,水利部門負責水資源保護,國土部門負責地下水資源監測,環保部門負責更多的則是水污染物的減排。此外,還有發改委負責重點流域水污染綜合治理,海洋部門負責海洋污染的監管,工信部門負責工業水污染防治,交通部門負責航運污染防治等。可以說,水污染治理領域才是真正的“九龍治水”。“九龍治水”的結果往往是,當水污染治理資金下撥時,會出現一些部門爭搶資金的情況,一到落實責任時,則出現相互推諉的局面,最終使得“交叉變成了真空”。雖然水十條對目標考核明確了責任,但如果國家考核力度不到位,負總責的地方政府不重視,一紙文件批復到環保部門,僅靠一個部門來推動工作,那么實現水質改善目標只是空談。

1.2 中央資金支持力度不夠,地方資金配套不足,治理項目進展緩慢。2014年以來我國GDP增速持續下降,至今情況并未好轉。此前,中金將中國2015年GDP增速的預測從7.3%下調至6.8%,高盛預測中國2015年GDP增速為6.8%,對未來三年,高盛則大幅下調預期,預測中國2018年GDP僅增長5.8%。而經濟下行帶來的最大問題,就是稅源減少,財政收入減少。由于經濟下行,導致部分企業減產,稅收減少。沒有稅收,政府如何兌現改善民生的承諾?地方政府如何運行?如今,地方財政收入增速回落已不是什么新聞,有些地方財政收入甚至出現負增長。在沒有資金支持的情況下,城鎮污水廠、管網建設、農村環境整治、退耕還林還草、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水源地修復等工程基本上無法推進,僅靠工業企業治理根本無法實現水質改善。

1.3 污染治理第三方治理存在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治污責任缺乏法律支持,企業發生超排等行為,由于沒有法律依據,環保部門只能處罰排污企業,而不能懲處治污企業。二是治理費用問題,工業企業自行解決污染治理問題,其環保投入可計入企業生產成本而無需納稅,或者自己買環保原料可以抵扣進項稅。一旦委托第三方運營管理,企業就必須向環保公司支付服務費用,環保公司則要繳納各項稅負。如果污染企業付出的環境稅少于付給第三方運營公司的治理費用,排污企業則無動力實施第三方運營。

2 水污染治理思路

治理水污染是一個長期復雜的過程,因此在編制水污染防治方案的,確定治理思路時,要做到科學籌劃,首先要將轄區內的水系按照實際情況分區分塊劃定單元,其次開展單元水質現狀和任務目標現狀調查,依據調查結果明確與總體目標的差距,從而針對單元提出改善水質或保持水質的治理措施和治理工程。同時,在這一過程中確保部門聯動機制的有效運行,各保障措施實施到位。

2.1 劃分控制單元。以地級市為例,建議將市轄區各區、縣作為基礎,根據轄區內的各主要河流流向,對縣(區)域內河流、縣(區)界河流、跨縣(區)域河流進行細化,以各區、縣邊界為基準線,將縣(區)域內河流劃分為一個單元,縣(區)界河流劃分為一個單元,跨縣(區)域河流涉及幾個區、縣劃分為幾個單元。依據單元劃分情況,在河流支流匯入口、入河排污口、河流出境口、縣(區)界河流末端設立監測點位。

2.2 開展單元水質現狀和任務目標現狀調查。按照設置的監測點位,開展單元內水質現狀監測,對水體來源進行調查,摸清水體來源中工業、生活、農業、船舶等廢水排污狀況。同時對水十條提出的238 項具體措施的工作基礎狀況和指標現狀以單元為單位進行調查。

2.3 確定實施范圍。根據調查結果,在單元內確定《水十條》提出的任務實施具體范圍。包括:城市污水處理廠應執行一級A的敏感區域(含水域和陸域行政區)、建成區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IV類標準的城市及其污水處理廠,實施總氮控制的沿海城市范圍,需要調整種植結構的地下水易污染地區,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未劃定的要明確劃定時限和基本要求),需強化再生水利用的缺水和水污染嚴重地區,關閉自備水井的公共管網覆蓋范圍,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的超采區范圍,明確實施總氮總量控制的富營養化湖泊及匯入河流,執行特別排放限值的區域范圍,實施退地減水的地區等。

2.4 明確任務措施主體,并將任務措施細化量化分解到年度。根據調查的結果結合確定任務實施具體范圍,明確與水質及任務要求之間的差距,有差距的要提出改善措施和治理工程,無差距或已經達到要求的提出保護措施,并明確任務措施的主體,包括: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以及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礦山開采區、工業園區、垃圾填埋場、危險廢物堆存場、再生水灌溉區、高爾夫球場等重點監管污染源;利用生態溝渠凈化農田排水的大中型灌區,實施污染防治能力建設的港口、碼頭、裝卸站,需建設集中處理設施的工業集聚區,工業污染防治淘汰和整治企業,需提標改造的污水處理廠,需關閉、搬遷的養殖場,城市建成區需退出的重污染企業,需整治的城市黑臭水體、入海河流等。同時,將治理措施的內容進行量化,如污水處理廠、管網、污泥、再生水規模,進行綜合整治的村莊數量或人口規模,實施測土配方、精準施肥等措施的土地面積,取締及淘汰的企業數量和產能等,并將這些措施分解到年度,確保年度任務量均衡。

2.5 完善制度落實保障措施。各地政府必須主動地承擔水污染防治責任,注重政策制度保障,具體細化深化,提出方向性要求,在協同機制上,強調各部門責任,并將責任落實到人。在資金籌措上,要遵循依法合規、重諾履約、公開透明、積極穩妥、公眾受益的原則,積極開展PPP模式,在開展過程中要明確項目實施的管理框架、健全財政管理制度、建立多層次監督管理體系、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培育統一規范、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監管有力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市場。在考核上,建議實施條塊考核,國家各部門縱向考核各省相應部門,并將結果由環保部門匯總上報國務院,針對結果由組織部、監察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獎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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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關鍵詞】 Soil Pollution; Hazard; prevention and cure

    【正文】

    一、我國土壤污染現狀及危害

    (一)我國土壤污染現狀土壤污染大致可分為:重金屬污染、農藥和有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多種類型。據報道,目前我國受鎘、砷、鉻、鉛等重金屬污染的耕地面積近12000萬公頃,約占總耕地面積的1/5;其中工業'三廢'污染耕地1000萬公頃,污水灌溉的農田面積已達330多萬公頃。 污水灌溉等廢棄物對農田已造成大面積的土壤污染。如沈陽張士灌區用污水灌溉20多年后,污染耕地2500多公頃,造成了嚴重的鎘污染,稻田含鎘5-7mg/kg.天津近郊因污水灌溉導致2.3萬公頃農田受到污染物。廣州近郊因為污水灌溉而污染農田2700公頃,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1333公頃的土壤被污染,污染面積占郊區耕地面積的46%.80年代中期對北京某污灌區進行的抽樣調查表明,大約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問題。另一方面,全國有1300-1600萬公頃耕地受到農藥的污染。除耕地污染之外,我國的工礦區、城市也還存在土壤(或土地)污染問題。

    (二)土壤污染的危害 1.土壤污染導致嚴重的直接經濟損失對于各種土壤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目前尚缺乏系統的調查資料。僅以土壤重金屬污染為例,全國每年就因重金屬污染而減產糧食1000多萬t,另外被重金屬污染的糧食每年也多達1200萬t,合計經濟損失至少200億元。對于農藥和有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其他類型的土壤污染所導致的經濟損失,目前尚難以估計。 2.土壤污染導致食物品質不斷下降我國大多數城市近郊土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有許多地方糧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中鎘、鉻、砷、鉛等重金屬含量超標或接近臨界值。 3.土壤污染危害人體健康土壤污染會使污染物在植(作)物體中積累,并通過食物鏈富集到人體和動物體中,危害人畜健康,引發癌癥和其他疾病等。 4.土壤污染導致其他環境問題土地受到污染后,含重金屬濃度較高的污染表土容易在風力和水力的作用下分別進入到大氣和水體中,導致大氣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生態系統退化等其他生態問題。

    二、土壤污染的特點土壤污染具有明顯的隱蔽性、滯后性、累積性和不可逆轉性等特點,土壤一旦受到污染,則需要很長的治理周期和較高的投資成本,造成的危害也比其他污染更難消除。 土地污染具有隱蔽性和滯后性。它往往要通過對土壤樣品化驗和農作物的殘留檢測,其嚴重后果僅能通過食物給動物和人類健康造成危害,因而不易被人們察覺;因此,從產生污染到出現問題通常會滯后很長的時間。土壤污染具有累積性,污染物質在土壤中不容易遷移、擴散和稀釋,因此容易在土壤中不斷積累而超標。土壤污染具有不可逆轉性,重金屬對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個不可逆轉的過程,許多有機化學物質的污染也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降解;土壤污染很難治理,積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難降解污染物很難靠稀釋作用和自凈化作用來消除。因此,治理污染土壤通常成本較高、治理周期較長。

    三、我國現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及其存在的問題目前,我國涉及土壤保護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水土保持法》《土地復墾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法》《農藥安全使用標準》《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及大氣、水、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等。另外,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防止土壤污染,保護生態環境,我國于1995年制定了《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1995)。盡管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少,但大多針對經濟利用、土地管理和利用、土地規劃及土地權屬問題方面,對土壤污染防治的規定分散而不系統,缺乏具可操作性的細則和有威懾力的責任追究條款我國現有的土壤保護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

    (一)《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法》羅列的污染種類的滯后性,該法第20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該法于1989年頒布,但是對于所處的社會發展狀況而言,以上的羅列已經基本概括了所可能發生的污染種類,而這不發放置今日,就存在著些許的滯后性,無法窮盡污染種類,致使污染發生之時,無追究污染著責任的法律依據,其應當包括有放射性物質和化學物質的污染、亂堆放生產廢物和消費廢物,以及包括生物性污染在內的污染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地退化的不良(有害)影響;

    (二)《土地管理法》 1.調整對象的局限性《土地管理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對于防治土壤污染,該法也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即在第35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這條規定是在《土地管理法》第4章,耕地保護當中提出的,而并非在總則當中對此問題加以表述,這就導致了這部法在調整土壤污染問題時,調整對象存在著明顯的局限性; 2.土壤污染防治意識的缺乏性該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字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外。該法第36條規定: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可以看出的是,該法對于基本農田的用途有著嚴格的規定,對于其他耕地的利用范圍則放寬限制,而興建鄉鎮企業則又放寬了農用地轉化為建設用地的條件,而鄉鎮企業產生排放的“三廢”物質,則是導致農村土壤污染的最大元兇,而對于鄉鎮企業和基本農田土地布局和使用規劃的缺失,又是導致鄉鎮企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耕地污染嚴重的原因。

篇7

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五條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前款規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八條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并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九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縣予以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一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第二十六條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機構負責監測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狀況,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的,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三十八條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條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二節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條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條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并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第三節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節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條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運輸、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條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條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一條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五節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條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采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條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并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第五十四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五十五條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制作業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一)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

(二)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三)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活動,應當報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五十六條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五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六十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條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采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并采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六十五條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六章水污染事故處置

第六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第六十七條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

第六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漁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通知漁業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七十五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采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的,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七十九條船舶未配置相應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船舶臨時停航。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未遵守操作規程或者未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造成水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船舶承擔:

(一)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的;

(二)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船舶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或者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的;

(三)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的;

(四)未經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第八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五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

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八十七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十八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共同訴訟。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和律師為水污染損害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九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委托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托,如實提供有關監測數據。

第九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一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的,能導致水體污染的物質。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間接被生物攝入體內后,可能導致該生物或者其后病、行為反常、遺傳異變、生理機能失常、機體變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