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入市的利弊范文

時間:2023-11-22 18:01:4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保險資金入市的利弊,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進入21世紀,我國將面臨三次“銀潮”的沖擊,即1950~1958年第一次生育高峰期出生的近2億人口將于2010年前后陸續進入老年期;1962~1970年第二次生育高峰期出生的2億多人口將于2020年前后陸續進入老年期;1985年以后第三次生育高峰期出生的近1億人口將于2045年前后陸續進入老年期。至2000年,在全國近13億人口中,65歲及以上人口所占的比重已達到6.96%,比1990年上升了1.39%;全國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已從1949年的35歲提高到現在的71歲;老年人口負擔系數已達到9.92%;人口老年化進程加快,養老負擔越來越重,社會養老的形勢已十分嚴峻。早在1991年國務院就在總結各地改革經驗的基礎上了《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1992年,江西南昌、遼寧錦西率先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此后改革在全國各地陸續展開;1995年3月國務院又了《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原則上肯定了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方案。民政部也于1992年在山東煙臺、威海兩市的區縣試點的基礎上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通過12年的努力,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的三大支柱——基本社會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已初見雛形,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基本框架業已形成。當前,許多地方正在積極地擴大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力圖使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由公有制企業職工擴大到非公有制企業職工和其他社會勞動者,江蘇、浙江等發達地區甚至企圖將基本社會養老保險覆蓋到農村居民。但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擴面”工作能否順利進行下去?又將如何進行?本文擬就基本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工作的有關問題談幾點看法。

一、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現狀及當前基本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工作的利弊分析

1、我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現狀

截止2000年底,我國已有10376萬城鎮職工和3173萬離退休人員參加了基本社會養老保險,覆蓋率約為50%;全國已有30個省、市、自治區的1800多個縣市開展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7400多萬農村居民參加了保險,占全部農村居民的11.18%,占成年農村居民的11.59%。可見,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工作任重道遠。

2、擴大基本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的合理性

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提高人民的生活質量,所有這些都客觀上要求擴大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從這個意義上說,當前各地開展的基本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工作有其合理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⑴、擴大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符合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既然是社會保險,就必須充分體現其“社會性”,而“社會性”又以廣泛性為基礎,當前城鎮居民基本社會養老保險覆蓋率勉強過半,顯然談不上廣泛。同時,社會保險覆蓋率過低又形成了參保和未保兩種不同的公民待遇,有悖社會保障的公平原則;這種不公平在現存的城鄉二元社會保障體系上反映得最為明顯;據統計,1999年我國社會保障總支出為1103億元,占總人口70%的農村居民只占有社會保障總支出的11.4%,而占總人口30%的城鎮居民卻占有88.6%,政府在農民養老問題上的無所作為與農民為國家做出的犧牲性貢獻是很不對稱的。有鑒于此,我國當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標確定為“低水平,廣覆蓋”。

⑵、非公有經濟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出了需求。當前基本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促使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由公有經濟向非公有經濟延伸,這主要基于非公有經濟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客觀需求。1997年,非國有經濟實現的國內生產總值占當年GDP總額的58.1%,當年城鄉從業人員6.96億人,其中84.1%的人就業于非國有經濟,可見非公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已占據舉足輕重的地位,已成為吸納勞動力的主要渠道。至2000年,全國非國有經濟職工已有1億多人,在經濟發達地區,個體、私營經濟從業人員所占比重已經相當大。為提高勞動力資源的配置效率,促進勞動力在不同所有制企業之間的合理流動,必須有效地滿足非公有經濟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

⑶、非公有經濟良好的經濟效益為其職工參保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基礎。據全國工商聯1998年對大型民營企業的抽樣調查,當年大型民營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在30%到50%之間,盈利率在8%到25%之間;而同期大型國有企業的平均資產負債率為68.21%,且大面積虧損。由此可見,非國有經濟、尤其是經濟發達地區的民營企業已經具備了解決其職工養老保險問題的物質條件。

3、當前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工作中值得注意的問題

目前,許多地方正積極開展基本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工作,甚至把迅速擴大基本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當作今后一段時期社保部門工作中心,但在此工作中尚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不容忽視。

⑴、應繼續加強和完善現有的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體系,不可因忙于“擴面”而顧此失彼。我國現有的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體系還不完善,尤其是在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上還存在許多問題亟待解決;據勞動社會保障部的統計,1998年雖經多方籌資和加強保費征收,仍不足支付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需要,當年全國共赤字70億元左右;至2000年5月,全國共拖欠離退休人員養老金90億元,涉及離退休人員350多萬人;而且近年來保費收繳率普遍下降,有的地方甚至下降到50%~60%,截止1998年6月,全國累計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達348.6億元,2000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率也只有84%;挪用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現象也相當嚴重,2000年,勞動社會保障部會同國家審計署、財政部對全國社會養老保險資金進行清查,清查結果表明,12年來僅基本社會養老保險資金就被挪用達100億元,其中已核準損失2000多萬元。所以,今后一段時期仍應以加強和完善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管理為工作重點。

⑵、在尚未解決歷史欠帳的情況下,盲目“擴面”會影響到各階層的利益,尤其會損害新參保人員的利益。我國于1997年8月頒布了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統一方案,提出要建立個人帳戶和統籌資金相結合;同時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照常發給養老金;顯然,已經離退休人員是在“無付出”的情況下享受養老待遇,這就是我們的歷史欠帳。如果歷史欠帳不解決(事實上短期內無法徹底解決),統籌資金就必然被用來發放已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這樣一來,新參保的年輕一代就無可奈何地成了已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主體,下一代養上一代的代際拆借不可避免地產生了,社會統籌帳戶成了沒有積累的“空賬”,這樣的結果必然會嚴重挫傷人們參保的積極性,進而影響基本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工作的效率。

⑶、不能以擴大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增加保費收入作為解決養老金發放困難的手段。由于歷史欠帳的存在和近年來保費征繳率的下降,使得許多地方養老金發放出現了困難,于是這些地方的社保部門便企圖以擴大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的辦法增加保費收入,權解燃眉之急。殊不知,擴大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雖然可以解決當前的資金困難,但也會給未來造成更大的支付壓力。目前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省級統籌尚未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分散管理且規模過小,抵御風險的能力還很脆弱;而且用盲目“擴面”、增加保費收入的辦法來解決資金困難的地方往往又是政府財力相對薄弱的地方,如果缺乏政府財力的有力支持而又一味盲目擴大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恐將危及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安全,這絕非杞人憂天。 二、基本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工作面臨的障礙

擴大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以提高人民的生活質量,這只是我們的主觀愿望;實踐中還存在著許多困難需要我們去克服。這些困難,歸納起來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沉重的隱性公共養老金債務影響了養老金支付保證的兌現

由于歷史欠帳的規模過于龐大,使得我國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由名義上的部分基金制回歸為事實上的現收現付制;在現收現付體制下,最初幾代退休者享受了遠遠超過其繳納的養老金,而支付這些費用的后參加者又一廂情愿地希望通過自身的繳納換取仍舊慷慨的養老金支付保證;然而,養老基金的積累往往不能達到這種要求,養老金的支付只能靠更高的繳費率來維持,債務會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而愈積愈多。房海燕女士(中國人民大學統計學博士)于1998年在比較樂觀的假設條件下,根據給付配置精算成本法測算出我國隱性公共養老金債務1997年的現值為17998億元,數目驚人。理論上的天文數字已足以使我們擔憂,而已經發生的養老金拖欠現象就使得人們更有理由懷疑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險系數。當人們一旦對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保證產生懷疑時,人們還愿意參保嗎?擴大覆蓋面就更成奢談了。

2、保險意識的淡漠和繳費機制的缺陷導致社會養老保險“擴面”維艱、保費征繳困難

保險意識的淡漠一方面源自職工對保護自身權益的無知和無奈;更重要的則是一些企業領導和業主的頭腦中對社會保險存在錯誤認識,他們往往認為,為職工辦理社會養老保險是無效投入、吃虧買賣,表現在行動上則能躲即躲,能賴則賴。同時,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機制的缺陷也為企業規避保費提供了方便,目前我國企業職工基本社會養老保險費由職工、企業、國家三方共同負擔,職工個人和企業各按月繳納一部分,國家則以稅前列支、免征個人所得稅和必要時以財政彌補等形式負擔一部分;執行中規定,個人和企業負擔的部分由職工所在企業代扣代繳;這樣一來,職工喪失了主動權、監督權,甚至喪失了知情權。

3、城鄉二元結構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存在阻礙了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由城鎮向農村的延伸

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的結果顯示,在中國近13億人口中,農村人口占人口總數的63.91%,可見,只有當我們的社會保險解決了農民的養老問題時,我們的社會保障計劃才能算是公平的、有效的和成功的。當前在農村施行的是完全不同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由此形成了城鄉二元結構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根據《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參保農民的保險費完全由農民個人承擔,而當前農民收入水平還很低,只有少數富裕農民具備投保能力,因此這個方案實際上“保富不保貧”,與社會保險的宗旨相悖;這種保險費完全自理的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并無本質上的區別,很明顯這個方案在理論上的合理性值得懷疑,12年的實踐已經證明其有效性極其有限;讓農民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養老保險待遇既是廣大農民迫切愿望和合理要求,也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這就需要將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延伸到農村,逐步消除城鄉二元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實行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計劃;令人高興的是,江浙等經濟發達地區的政府正在進行這方面的嘗試。應當承認,城鄉二元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形成是由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歷史背景和城鄉差別、農村物質基礎相對薄弱的現實情況所決定的。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在繳費問題上強調“農民個人是養老保險承擔的主體”,國家不予投入;基層農保機構屬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其經費按3%的比例在參保人繳納的保費中提取。有了這個規定,即使是在城鄉差別很小的經濟發達地區,要想將城鄉二元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相融合也困難了。 轉貼于 三、當前應采取的措施

針對上面的分析和提出的問題,可以看出,我們在進行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工作時必須采取審慎的態度,為使“擴面”工作順利進行,應采取以下措施。

1、采取多種辦法解決歷史欠帳

歷史欠帳規模過大已成為影響養老基金積累效率、危及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安全的首要因素,必須采取切實可行辦法予以解決。根據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可考慮采取以下措施:⑴、變現一部分國有資產。提留一部分國有資產存量,將變現所得劃入養老保險基金,并把此舉與正在進行的國有資產重組相結合。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每年從財政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補償養老保險基金。⑶、調整股權結構。選擇一些競爭性行業,減持上市公司的國有股,這樣一方面可取得一定量的資金用來補償養老基金,另一方面又符合國有經濟逐步從競爭性行業退出的改革方向。⑷、在條件成熟時,可考慮開征社會保障稅;或在建立新稅種時,規定從中劃出一部分并入養老保險基金。⑸、在城市化進程較快的地方,規定凡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其所得的一部分要劃入養老保險基金。

2、創新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投資機制,實現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

要想在不增加或少增加參保人負擔的情況下,持久地維持養老金的支付承諾,就必須提高養老保險資金的投資效率,實現其持續的保值增值。國務院于1995年明文規定,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只能用來購買國債或存入銀行,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利率總體上是走低的,所以這種投資方式雖能較好地防范風險,但增值有限,甚至保值困難。因此,必須創新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投資機制,拓寬投資渠道。當前可考慮以托管或向商業人壽保險公司購買保單的方式進行投資,這樣既可以提高投資效率,又能有效地促進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融合與互動;就我國當前金融市場實際情況看,托管人市場尚未真正形成,相對來說商業保險市場發育較為成熟,保險公司的經濟實力也比較雄厚,是社保部門當前最合適的受托人和投資合作伙伴。從長遠打算,必須為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創造更多適宜的投資工具,政府應制定適當政策以引導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向低風險、高收益的領域投資,如住房信貸、基礎設施、教育產業等;浙江溫州的社保部門將部分社會養老保險資金投資于基礎設施建設——溫州大橋工程,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已為我們樹立了成功的典范。

3、增強社會養老保險的強制性,改革繳費機制

社會保險不同于商業保險的重要特征就在于它的強制性,之所以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困難、繳費率下降,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它的強制性沒有得到充分體現,建議加強社會保險的立法,變政府在社會保險方面對企業的軟約束為硬約束。同時,改革現有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機制,可考慮將企業負擔的那部分保費打入職工的工資中,變企業代扣代繳為職工個人直接繳納,以體現責權利的統一。

4、積極創造條件,促進城鄉二元社會保險體系的融合

就全國的實際情況來看,由于城鄉差別的長期存在,在短期內完全消除社會保險體系的城鄉二元性是不可能的;但這并不是說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擴面”在農村將無所作為。我們不妨借鑒改革開放的成功經驗,實行由沿海到內地循序漸進式的梯度戰略。先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進行試點,然后再根據經濟條件變化,逐步向內地推進。但無論怎樣做,都必須突破“農民個人是養老保險承擔的主體”的束縛,在政府、集體財力不足的情況下,現實的選擇是首先建立家庭、社區、社會相結合的農民綜合養老模式,再過渡到統一的基本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綜上所述,擴大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既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一方面我們要積極創造條件擴大基本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另一方面又要保持清醒的頭腦,謹慎從事,充分考慮社會保險體系的安全,以確保我國的社會保障事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⑴、國家統計局 《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公報》

⑵、《200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國家統計局2001年2月28日公布

⑶、鄭家亨 陳凡 楊越 李世躍 《關于江蘇、浙江兩省養老保險制度的調查報告》中國統計 2000、3

⑷、林毓敏《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結合方式及保險資金入市研究》統計研究 2000、5

⑸、馬 敏《社會養老保險在排擠商業保險嗎?》 統計研究 1998、4

篇2

合理確立經濟法的法域歸屬有助于深入理解經濟法的特質。一項關于經濟法的法域歸屬的研究認為,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標準應以利益標準為主,輔之以法律調整方法。這樣既可以做到對法律進行公法、私法、公私融合法劃分的周全分類,也能對公法與私法融合趨勢作出合理的解釋,并運用該理論論證作為與公法、私法并存的公私融合法的存在及我國其他部門法的公私融合法屬性。【1】

將經濟法價值的研究延伸到人性的層面探討,不失為新視角。一項研究認為,在國家體制下,人性受到保護的同時也受到抑制。經濟法是在國家體制下民法第一次解放人性的基礎上,為克服民法于人性解放方面的某些不足而構建起來的規則體系,是國家體制下人性的第二次解放與和諧調適。【2】

在經濟法規范論的研究方面,一些研究認為,拓補經濟法主體理論框架的關鍵在于,以“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為指引創新經濟法主體的設置模式,并以“社會本位”為理念突出經濟法主體的法益目標。【3】要突顯經營者的經濟法主體屬性,必須認識到“經營者”這一范疇具有多重屬性。應當在考察法律經驗意義上的經營者的基礎上,用富有經濟法標簽意義的經濟法理念去闡釋經營者的概念,從邏輯上推導出應然法上的經營者的內涵,建構和規整經營者的權利義務結構。【4】將經濟法上的法律責任進行“人身罰、財產罰、資格罰、名譽罰”分類,可以發現其中的內在溝通性和外部可替代性。實踐中,應當在充分發揮本法責任之經濟性和規制性優勢的同時,堅持法定、適度和績效的基本原則,努力做到責任體系的結構合理、功能協調、適度有效,并注重和運行機制相匹配。【5】

經濟法存在形式的探討有助于深化運行論的研究。有研究者提出,由國家法之外的明規則組成的軟法機制,配合著由國家法構成的硬法機制,分別和共同發揮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功能。具體到經濟法,其軟法現象是經濟市場化、社會民主化、法律社會化及全球組織化的產物,它適合了市場經濟、和諧社會、公共管理和國際合作的需要。【6】如果從政府與市場各自的缺陷及二者良性互動機制的缺位及其彌補角度看,社會中間層主體是規制政府失靈、市場失靈的經濟法領域內,實現政府與市場和諧互動的一條重要路徑。目前的問題是匡正相關立法的理念,完善健全社會中間層的相關制度。【7】

學科論的研究始終是總論的熱點問題之一。相關的研究認為,經濟法的功能決定了經濟法學研究與其他部門法相比的非傳統性,即不能絕對地以研究民法、刑法、行政法的思路、方法和視角來研究經濟法,而應當從市場經濟與經濟法的實踐中去探尋經濟法特有的“問題與主義”【8】。針對法律經濟學研究中日漸明顯的“非法學化傾向”,需要認識到以經濟學家為主體的法律經濟學研究存在嚴重的不足,也要認識到主流法學界對法律經濟學所持的排斥態度導致法學界對法律經濟學投入的不足。【9】

二、針對問題的宏觀調控法研究

宏觀調控在保障我國經濟運行協調發展上具有重大功能。法學視角的研究不僅要關注其功能及其發揮,更要關注其“合法性”。相關研究認為,宏觀調控的合法性取決于公眾是否認同或認同的程度。因此,對宏觀調控的合法性,既要從法律層面評判,還要考慮其政治、經濟、倫理和文化等多方面的效果。【10】

(一)預算法制化

一些研究強調,我國當前的預算改革還只停留在加強對預算的內部行政控制階段,還沒有進入到預算的法制化程度。我國要建立起現代公共預算制度,需完成從行政控制到法制化,從法制化到民主化的過程,最終實現對預算的民主控制。【11】與此同時,還要重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與政府公共預算制度的關系,構建科學合理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體系、確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規范運作、實現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法治化的理論基礎和前提。【12】

(二)稅法的路徑

在我國經濟取得巨大成就的背景下,應當高度重視稅法的發展路徑。一些研究強調,貧富失衡的社會必須內生衡平的法律機理予以回應,作為轉移支付實現社會財富公平分享的稅法,其調節功能的非均衡構造和回應只有在特定的本土制度資源的基礎上對癥下藥,以稅負的實質性公平原則契合現實的不平衡狀態,方能達到共富和諧的理想目標。【13】雖然西方發達國家的稅權因應社會需求不斷膨脹,從而引發“福利法治國危機”。中國在單位型福利模式的政策指引下,稅權也嚴重失范,只不過其問題更多地存在于公共支出柔性強、結構不合理等方面。雖然中西都面臨著稅權的有效規范與控制問題,但方法卻是迥異的:西方欲通過控稅實現福利國改造中國則應以控稅的方式探求適合自己的福利模式。【14】

重視納稅人意識,有助于促進稅法的合理運行。有研究認為,納稅人意識作為公民意識的基礎,是一個納稅人與政府雙向的全方位概念,是納稅人通過向政府讓渡部分財富,要求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權利實現和權力服務的思想體系,展現著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政府的權力與義務互動的復雜關系。【15】

在稅收基本理論的研究中,還有觀點提出應當建立征稅行為無因性理論,因為有助于詮釋財稅法與私法調整的協調問題。當事人的行為或其經濟結果只要滿足稅法規定的征稅要素,就應當納稅,而不論該行為的私法效力如何。【16】

關于三大類稅收實體法,有研究針對2007年起國家將在中部六省的指定地區和特定行業比照適用東北振興的增值稅優惠政策這一問題提出,稅收優惠措施將來可能成為國家用以推動某個區域的經濟發展的主要政策工具。【17】增值稅往往以相應的合同為基礎。在分析涉及第三人合同的增值稅義務歸屬時,應恪守增值稅法的一般歸屬規則,既尊重合同法,又要防止在紛繁的多方合同世界迷失。

針對企業集團的匯總納稅制度存在的問題,有研究從理論上提煉其特質,認為企業集團匯總納稅制度是企業所得稅法中的特殊制度,與通常的“獨立——屬地納稅制度”相比,該制度具有突出的特異性,其制度目標和稅權配置都較為特殊,研究其與獨立納稅制度的差別、與稅法基本原則要求的差距,以及與轉移定價、虧損結轉制度的關聯,有助于進一步推動匯總納稅理論的發展和制度的完善。【18】有關所得稅的比較法研究提出了一些值得未來改進中借鑒的問題,比如借鑒歐盟利息稅指令的經驗健全利息稅協調制度。【19】借鑒美國所得稅偷稅犯罪立法的經驗完善我國偷稅罪立法。【20】

有關證券稅的屬性與改革問題引起了一些研究者的注意。一些研究認為,我國證券稅收應當適用當今世界從財政收入中心向宏觀調控中心轉變、從行為稅中心向所得稅中心轉變。【21】為促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有必要針對發起人轉讓資產、特殊目的機構和投資者三個階段的稅收制度設計分別遵循降低稅收成本、避免雙重征稅和投資者收益最大化的不同價值取向。【22】

一項有關稅收程序制度的研究提出,稅收追征期是核定期間,追征期只是核定時效,對執行不生效力。追征期的起算日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確定。追征期無需中斷,但可以中止。期限屆滿后,稅收核定權絕對消滅。【23】

(三)側重于區域經濟協調的計劃法研究

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制度是計劃法的重要內容之一。如何理解這一制度,有研究認為,在理論層面上,區域經濟法產生、存在和發展的客觀基礎,包括社會基礎和經濟基礎;區域經濟法的理論依據,在科學發展觀指導下,還有社會責任本位理論、平衡協調理論和“兩手”協同并用理論等經濟法具體理論。區域經濟法框架體系應當包括主體制度、市場規制法制度、調控法制度和責任制度。【24】

三、圍繞立法展開的市場規制法研究

市場規制法基礎理論的研究集中在主體、權利和競爭政策的定位上。關于市場規制主體和規制權,一些研究認為,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要求,政府的經濟職權應重構為宏觀調控權、市場規制權和公共投資管理權。其中,市場規制權以其內蘊的調整方法的直接性、調整內容的法定性和調整領域的特定性而自成一體。【25】無論是專業市場還是一般交易市場,監管者的權力可以說是無所不在,但是,當監管者行使監管權力偏離法律的正當預期時,對監管者的規制就成為一項不可或缺而且艱巨的任務。【26】20世紀90年代起,競爭領域的國際調整開始引起人們的關注。國際社會日益認識到,私人反競爭行為與公權力施加的貿易壁壘一起成為阻礙貿易自由化的兩大障礙。對于涉及國際貿易的限制競爭行為,競爭政策與貿易政策的反應不盡相同。【27】產業政策與反壟斷法雖然都是政府干預經濟的基本方式,但兩者干預經濟的深度、廣度及基本理念都是不同的。針對目前存在的問題,必須尋找與我國反壟斷法相匹配的產業政策,妥善界定產業政策與反壟斷法在國家法與政策體系中各自的作用范圍以及兩者的主次關系。【28】還有研究指出,利用國家的反壟斷政策和反壟斷法進行貿易保護正在成為新的貿易保護壁壘的手段之一。【29】

(一)聚焦于《反壟斷法》的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既凝結了學界、業界等各方面的智慧,也因利益的妥協而帶來了若干問題。該法的制定,成為近幾年來反壟斷法研究的唯一主題,2007年仍然延續這一主題。

一有研究提出,公共利益理念是反壟斷法的核心理念,既是現代反壟斷法產生的思想基礎,又是反壟斷法多元價值的整合平臺。反壟斷法公共利益理念的內涵,主要包括有效競爭、消費者利益及整體經濟利益等。在《反壟斷法》制定中應當在概念的使用上做到一致化,并在內涵的把握上合理化。【30】我國反壟斷立法應以保障經濟自由、促進社會公平為基本價值追求,而不能將提高經濟效率作為其首要價值。【31】

針對《反壟斷法(草案)》第三章有關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相關的研究認為,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制應采取“合理原則”,被指控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企業可以對有關指控進行抗辯。【32】對聯合抵制,可借鑒美國有關集體抵制的規定。美國法院將集體抵制行為劃分為橫向集體抵制和縱向集體抵制,前者往往適用本身違法原則,而后者一般適用合理原則。【33】在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中,行業協會常常是主體或主體之一,其行為往往還具有公開性和行政強制性。有必要借鑒美國、日本的經驗作出針對性的規定。【34】針對《反壟斷法(草案)》第四章、第五章關于經營者集中的規制的規定,相關研究在比較法研究的基礎上就企業合并申報標準、執行機構與機制等問題提出了一系列建設性的建議。【35】

在反壟斷法實施的研究中,一些研究從主體、體制和模式角度進行了不同角度的探討。在分析以美國為代表的司法模式和以歐盟為代表的行政模式的利弊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國情,可以采取行政模式,并采用單一執法機構的一元模式。【36】允許執法者與企業就壟斷行為達成和解,是現代反壟斷執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和解制度的價值是多方面的,但也容易造成公共利益的損失和對相關主體的利益照顧不足。因此,在以和解程序處置壟斷案件的同時,必須防止對公共利益的“私相授受”,并對相關主體的利益維護提供制度保障。【37】還有觀點認為反壟斷法的私人執行具有自發性優勢和比較優勢兩大優勢,“賠償功能”和“威懾功能”是私人執行“自發性優勢”的主要體現,而“救濟功能”和“指示功能”則是私人執行“比較優勢”的主要表現。并認為我國反壟斷法應引入私人執行制度。【38】

如何正確處理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的關系,在我國反壟斷立法和執法研究中也是熱點問題之一。有研究指出,各國反壟斷法一般不把與知識產權相關的限制競爭看成一個黑白分明的問題,僅當它們成為市場勢力的決定性因素,且不合理地嚴重妨礙市場競爭的時候,才會受到禁止。考察與知識產權相關的限制競爭需進行綜合分析。濫用知識產權排除或嚴重限制競爭的行為不能從反壟斷法得到豁免。解決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沖突的方式是衡量知識產權給權利人帶來的經濟利益和限制競爭對社會的影響。在立法上,除制定《反壟斷法》外,還應盡快制定《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反壟斷指南》。【39】還有研究認為,知識的私有性與社會性,決定了知識產權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的被保護與被規制的關系。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彌補了私法層面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不足和對濫用知識產權行為制約的局限。【40】

(二)密切結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

圍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一些研究從國外借鑒、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新表現及其成因、修訂建議等方面展開研究。有研究對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04年的修訂經驗進行分析后指出,我國的相關立法應當借鑒其經驗,增強其確定性、透明性,彰顯其“消費者友好型”特征,在增強了可操作性的同時確保其靈活性。【41】

針對政府對虛假廣告打擊不力的現狀,一項研究從制度、執法資源、對虛假廣告嚴重性的認識以及執法機構與媒體的關系等層面考察,認為制度的完善要處理好四個基本問題,即必須使違法者多種維度的利益受到損害,且強度適當;使所有責任主體都承擔責任;治理過程中注重法律路徑與非法律路徑、傳統路徑與非傳統路徑的結合;注重對執法的約束與激勵。【42】治理軟文廣告應該從廣告標記、法律責任等方面展開。同時,加重媒體的行政責任,設定其他責任主體的行政責任,并增設責任主體的民事責任等。【43】還有研究對反向混淆等欺騙性標示行為的規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44】還有觀點提出為完善商業標識的規制制度,將《商標法》擴充為《商業標識法》。【45】

有關商業秘密的研究認為,在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行為中,構成“不正當手段”要求該行為在主觀上違背權利人的意愿,客觀上具有不正當性。披露的公開化程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在間接侵犯商業秘密的情況下,其“獲取”和“使用”行為與直接侵犯商業秘密情況下的“獲取”和“使用”行為存在著差異。【46】我國以商業秘密保護為基礎的競業禁止規則存在很多缺陷,建議引進美國的不可避免泄露規則和用于商業秘密侵權判定的“實質相似規則”,在保護商業秘密的同時又促進了雇傭關系的和諧發展。【47】

(三)著眼于特殊市場、特殊問題的特別市場規制制度研究

1.金融混業監管、銀行業市場準入與資產證券化

我國傳統的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自2004年保險資金直接入市運作之時面臨較大沖擊,混業經營已顯端倪。針對這一新趨勢,有研究提出,我國應當引入發達國家資本市場監管的公開規制理念,建立保險資金直接入市的各監管當局信息共享機制與信息披露制度,盡量降低資金運行風險,提高監管效率。【48】

關于銀行業市場規制。由于法律對商業銀行的設立采取特許制度,因此需要界定商業銀行的實質,以防止逃避銀行監管的脫法行為,這涉及到對商業銀行的界定。該項研究認為,商業銀行最具特質的業務是吸收活期存款。這樣,還款期限是否固定和是否以此從事經營這兩個因素可以區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與民間借貸、非法發行企業債券等行為。【49】還有觀點認為,由于銀行在經濟體系中發揮的重要作用及其業務的特殊性,一般的破產法并不完全適用于銀行破產。在清算前階段,銀行監管機構會通過各種措施救助銀行。只有當救助無望時,破產銀行才會進入破產清算。【50】對銀行監管機構的問責不但是對其事后的責任追究,更重要的是對其進行事前、事中的持續監督。實現對銀行監管機構問責的前提,就在于圍繞著問責基本內容設計合理的法律安排,這些法律安排由監管機構履職問責性、機構問責性和透明度三個方面構成。【51】

關于證券市場規制。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仍然是證券市場規制制度研究的熱點之一。針對我國信托型資產證券化理論和實踐存在的一些誤區,有觀點認為應當根據信托移轉的目的和特定目的信托的功能,受托人無須支付擬證券化資產信托移轉的對價;特定目的信托是否具有受讓人兼發行人之主體地位,應區分事實論與價值論加以考量。【52】為促進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有關研究認為知情權應比金融隱私權處在更高的權利位階上,但滿足特殊目標機構、信用評級機構以及投資者的知情權并不能以肆意侵害銀行客戶的金融隱私權為代價。應在專門立法中建立起銀行、客戶、客戶信息受讓者之間的金融隱私權與信息披露的平衡關系,在打通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的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實現全方位的信息監管。【53】還有觀點提出,影響資產證券化制度有效性的最大問題,莫過于破產隔離能否真正實現,而“安全港”條款正是為了真正保證資產已經從發起人轉讓給了特殊目的機構。安全港條款適用資產范圍廣泛,對保護資產證券化,提高交易確定性很有幫助,對我國未來相關的司法以及立法具有指導作用。【54】此外,一項關于委托理財法律性質的研究認為,受托人自己名義的不使用是由于存在受托人無法開立以自己為名義持有人的證券賬戶制度,分戶管理的需要與制度安排迫使受托人使用委托人或第三人賬戶進行資產管理。基于信托法制的存在,證券賬戶名義持有人制度應該為民事信托的生存留下必要空間,允許普通受托人作為名義持有人開立名義持有的證券賬戶。【55】

2.自然壟斷市場的反壟斷

對以自然壟斷市場為技術特征的市場,如何進行反壟斷,一直是經濟學界、法學界和業界關注的熱點問題。一些研究認為,近20年來,我國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在穩步推進的同時也面臨著深刻的合法性危機,其具體體現為法律依據的低位階、風險意識的雙重匱乏和公眾利益的極度虛置。消除危機的根本之道在于,強化對特許經營的規制:通過規制目標的科學厘定、規制機構的統一設置和規制手段的審慎選擇來確保特許經營的健康發展。【56】因此,規制法治化是網絡型公用企業競爭的必要前提。實現規制的法制化,應以事業法和反壟斷法為規制法律制度體系的主要內容。就位階體系而言,反壟斷法應優于事業法。【57】

一些研究以更細化的自然壟斷市場為例進行解剖,比如針對“煤電價格聯動”制度的法律經濟學研究,【58】針對運輸市場壟斷的成因與規制研究。【59】

3.房地產市場和藥品市場特別規制

針對房價的飛漲,一項相關的研究提出,需求和供給能解釋大部分高房價,但仍無法解釋為什么中央政策的失效。高房價是一系列主體的行為所導致,政府之間、政府部門間的沖突放縱了房價的上漲。更深刻的原因在于我國體制的不足,權力行使應被制約,但也要使它有效協調運作。【60】

針對藥品質量問題,有研究具體分析了藥品召回義務,認為其既是法定義務,又具有公法和私法雙重義務的性質,同時也是侵權法上的義務。其內容主要是后續觀察、售后警告和缺陷藥品的召回。藥品召回義務是藥品責任制度的重要內容,應將其納入藥品責任體系。違反藥品召回義務造成損害者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61】

四、跨領域的相關問題【62】

(一)財政補貼、土地權利與“三農”問題的緩解

“三農”問題仍然是包括經濟法學在內的法學多學科關注的重要問題,一些研究運甬法學多學科的理論、多部門法的制度探討解決我國“三農”問題的對策。有觀點認為,農業補貼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國經濟發展進入工業化中期發展階段后所普遍實施的工業反哺農業、支持農業發展的法律制度,在各國農業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國《農業法》應專列“農業補貼”一章,規定農業直接支付補貼、農業生產資料投入補貼、農業環境保護補貼、不發達地區農業開發補貼等制度,同時規定農業補貼相關主體的責任追究機制。【63】我國農村承包土地上存在的是由一系列權利構成的權利束:土地的社會功能(保障屬性)派生出成員權,而成員權又派生出土地承包權;土地承包權行使的結果產生承包土地使用權,再由承包土地使用權派生出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64】或者,以土地所有制與土地所有權相分離為原則,對現行集體土地所有制進行股份制改造。【65】

(二)勞動派遣、勞動合同與競業禁止制度

《勞動合同法》等一些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的制定,相關研究高度活躍。針對20世紀9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和國際勞工組織對勞動派遣的政策呈現逐步放松規制的跡象,有研究指出,我國勞動派遣業的發展具有不同于西方國家的背景,雖然也應當強化規制與放松規制并舉,但現階段應當側重強化規制。并且,應當基于我國國情,就從嚴規制和從寬規制的事項作出選擇。【66】勞動法的社會法屬性要求其對勞動者傾斜保護,但應當適度。目前,我國勞動法對于勞動者的保護水平與世界各國相比整體上有較大的差距。確定我國勞動法適度保護的考察標志,應綜合考慮勞動者保護的國際狀況和我國國情,兼顧人權、國家利益、公平精神和道德現狀。【67】

有研究認為,員工競業禁止的理論基礎是普通法上雇員之默示義務及現代產業擴張、產業競爭壓力增大而形成的客觀環境。員工在職競業禁止在普通法系中表現為雇用期間之約定俗成,即雇主忠心事主是其義不容辭的默示義務;員工離職競業禁止制度的設計,需權衡用人單位利益與勞動者就業權之間的沖突。【68】

(三)能源國際合作與能源安全的保障

2007年有關能源法律制度的研究,一方面關注理論,比如研究提出能源法的發展呈現出更強調生態化、人體化的趨勢,【69】但總體上看來,大多數還是側重于從國際法的視角。比如,有的研究《能源條約》作為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屬性及其對我國的相關對策的啟示。【70】有的研究歐盟能源法律與政策的可持續性、競爭性和供應安全性目標,研究其構成體系對我國維護能源安全的借鑒作用。【71】有的研究GATS有關能源服務貿易的表現形式以及國際談判中的分歧。【72】有的研究提出,加強海洋能源安全問題的國際合作有助于中國的能源安全戰略以及和平發展。中國海洋能源安全問題目前主要表現在海洋能源的開發和海上能源交通安全的保障。中國海洋能源安全與多邊國際合作既可以在區域層面上,也可在國際層面上。重點應圍繞能源的開發供應與能源的海上運輸保障。【73】

(四)循環經濟法的制定和社會與生態的協調發展

關于《循環經濟法》的制定。一些研究從不同視角和層次進行了理論的分析和制度的設計。有觀點認為循環經濟法的框架應當包括總則、基本管理制度、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激勵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七部分。循環經濟法最核心部分的法律制度,應當規定循環經濟評價與考核制度、重點企業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的定額管理制度、鼓勵、限制、禁止的名錄制度、循環經濟市場準入制度、循環經濟實施的基本順序制度、以生產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等法律制度。【74】循環經濟立法源于中國從線性經濟向循環經濟的發展需求,平衡“經濟一社會一環境”的利益關系決定了其和諧的價值定位。具有政策性、綜合性特征的協同性規范是循環經濟立法的制度定位。【75】循環經濟法是一部環境友好型經濟法,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專項法,與現行其他法律互為補充。循環經濟法的調整范圍主要包括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資源的再使用、廢物再生利用與處置、綠色消費等五個方面的內容。【76】發展循環經濟,首當其沖的主體就是生產者。它不僅擔任經濟主體的角色,而且充當法律主體的角色。從本來意義上的生產者責任一產品質量責任,到延伸意義上的生產者責任一后產品責任,循環經濟立法的這一創新,使經濟法的理念和制度發生了重大的變化。【77】

實現經濟、社會和生態的協調發展,還需要轉變觀念。要摒棄西方中心主義發展模式,結合人均資源極其緊張的亞洲特點,樹立新的亞洲價值觀,形成適合亞洲可持續發展需要的發展模式。【78】在具體制度設計上,有必要建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制度,設立權利金制度,取消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采用探礦權、采礦權合一制度,促進其流轉;重視政府在環境損害和礦業城市生態補償領域的作用。【79】制定綜合性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法》,并根據各流域的特性和存在的法律問題,因地制宜地制定專門法規、規章。【80】建立有利于環境資源法全面實施的機制,加強民主立法和科學立法,并強化環境資源法律和有關法律的執法、司法和監督。【81】引入環境公民訴訟制度,發展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法律制度。【82】強化企業的包括環境責任在內的社會責任。【83】鼓勵和保障公眾對環境保護事務的有效參與。【84】促進環境國際環境爭端國際協調機制的改善。【85】五、制度與理論:經濟法學研究不可偏廢的兩翼

前文表明,2007年的經濟法學研究在圍繞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經濟法問題和學科建設問題的研究,在選題上的“中國問題意識”強【86】,圍繞“真實存在”的問題所展開的研究,成果卓著,進步明顯。其中,在稅收法研究、反壟斷法研究、特別市場規制法等方面的研究尤為突出。

應當講,作為應用法學的一個分支,經濟法學的研究應當高度關注經濟法治實踐問題,應當高度重視制度研究,這是毋庸置疑的。同時,作為一個學科,特別是像我們這樣一個歷史并不長的年輕學科,范疇的提煉、方法的探索、理論體系的完善等也是非常必要的。過去一年經濟法總論的研究不如制度研究那樣豐富多彩,希望只是偶然或短暫的現象。

2007年11月末,我們成功召開了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2007年年會暨第十五屆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會上,一些教授提出應當回顧和總結近30年來中國經濟法和中國經濟法學的發展,從法治歷程回顧中探尋經驗,從法學歷程總結中發掘積淀,從回顧和總結中增強學科發展的實力和動力。研究會將進一步完善交流形式,加強學界交流,增進交流效果。

【注釋】

【1】徐孟洲、徐陽光:《論公法私法融合與公私融合法——兼論中的公法私法融合現象》,載《法學雜志》2007年第1期。

【2】胡光志:《通向人性的復興與和諧之路——民法與經濟法本質的另一種解讀》,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2期。

【3】蔣悟真:《傳承與超越:經濟法主體理論研究——以若干經濟法律為視角》,載《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

【4】徐孟洲、葉姍:《經營者論:基于經濟法規范與原理的分析》,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5期。

【5】李志剛:《調制受體法律責任體系的重構》,載《法學》2007年第6期。

【6】程信和:《硬法、軟法與經濟法》,載《甘肅社會科學》2007年第4期。

【7】張占江:《政府與市場和諧互動關系之經濟法構建研究——以社會中間層主體為路徑》,載《法律科學》2007年第3期。

【8】應飛虎:《問題及其主義——經濟法學研究非傳統性之探析》,載《法律科學》2007年第2期。

【9】周林彬:《中國法律經濟學研究中的“非法學化”問題——以我國民商法和經濟法的相關研究為例》,載《法學評論》2007年第1期。

【10】楊三正、王肅元:《論宏觀調控合法性的公眾評判依據》,載《法學評論》2007年第5期。

【11】蔡定劍:《公共預算應推進透明化法制化民主化改革》,載《法學》2007年第5期。

【12】歐陽淞:《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幾個基本問題》,載《法學家》2007年第4期。

【13】張怡:《論非均衡經濟制度下稅法的公平與效率》,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4期。

【14】劉麗:《兩種福利模式下的中西稅權控制》,載《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7年8月第4期。

【15】楊力:《納稅人意識:公民意識的法律分析》,載《法律科學》2007年第2期。

【16】張曉婷:《論征稅行為的無因性》,載《法學家》2007年第1期。

【17】竺效:《非普遍性增值稅優惠措施應納入反壟斷法調整范圍——以東北振興和中部崛起戰略實施為背景》,載《法學》2007年第7期。

【18】張守文:《企業集團匯總納稅的法律解析》,載《法學》2007年第5期。

【19】崔曉靜:《歐盟利息稅指令及其對我國的借鑒》,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2期。

【20】王胤穎:《中美所得稅偷稅犯罪立法的比較及我國偷稅罪的立法完善》,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7年第2期。

【21】馮果、廖煥國:《論證券稅制的發展趨勢及中國證券稅制之轉型——基于網絡經濟時代背景下的考量》,載《法學評論》2007年第1期。

【22】許多奇:《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稅收理念與稅收制度》,載《法學評論》2007年第2期。

【23】熊偉:《我國稅收追征期制度辯析》,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7年第4期。

【24】徐孟洲:《論區域經濟法的理論基礎與制度構建》,載《政治與法律》2007年第4期。

【25】盛學軍,陳開琦:《論市場規制權》,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4期。

【26】劉德福、朱文瑜:《論規制市場監管者應遵循的法律原則》,載《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7年第2期。

【27】符啟林、周慧:《論競爭政策與貿易政策》,載《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5期。

【28】葉衛平:《產業政策對反壟斷法實施的影響》,載《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

【29】王海峰:《試論反壟斷貿易壁壘與WTO競爭規則——兼析我國維c出口企業反壟斷案件》,載《法學》2007年第10期。

【30】李國海:《反壟斷法公共利益理念研究——兼論中的相關條款》,載《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

【31】鄭鵬程:《歐美反壟斷法價值觀探討——兼評第1條》,載《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

【32】王先林:《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法律規制——相關部分評析》,載《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

【33】魯籬、周道樹:《美國集體抵制行為反壟斷法規制的經驗及啟示》,載《環球法律評論》2007年第4期。

【34】魯籬、周道樹:《行業協會價格卡特爾反壟斷法規制的比較研究》,載《河北法學》2007年第9期。魯籬:《我國行業協會價格卡特爾的法律規制》,載《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7/11總第195期。

【35】王曉曄:《我國最新反壟斷法草案中的若干問題》,載《上海交通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1期。

【36】王曉曄:《關于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幾個問題》,載《東岳論叢》2007年第1期。

【37】焦海濤:《反壟斷執法和解中的利益平衡》,載《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7年第2期。

【38】王健:《反壟斷法私人執行的優越性及其實現——兼論中國反壟斷法引入私人執行制度的必要性和立法建議》,載《法律科學》2007年第4期。王健:《反壟斷法私人執行制度初探》,載《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

【39】王曉曄:《濫用知識產權限制競爭的法律問題》,載《中國社會科學》2007年第4期。王曉曄:《知識產權強制許可中的反壟斷法》,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4期。

【40】江帆:《競爭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與限制》,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2期。

【41】鄭友德、萬志前:《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發展與創新》,載《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

【42】應飛虎:《對虛假廣告治理的法律分析》,載《法學》2007第3期。

【43】應飛虎、葛巖:《軟文廣告的形式、危害和治理——對(廣告法)第13條的研究》,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3期。

【44】彭學龍:《商標反向混淆探微——以“‘藍色風暴’商標侵權案”為切入點》,載《法商研究》200年第5期。

【45】王蓮峰:《論我國商業標識立法的體系化》,載《法學》2007年第3期。

【46】杜國強:《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實行行為探析》,載《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7年第5期。

【47】黃武雙:《美國商業秘密保護法的不可避免泄露規則及對我國的啟示》,載《法學》2007年第8期。

【48】孫晉、王薇丹:《公開規制理念下保險資金直接入市監管制度之構建》,載《法學評論》2007年第1期。

【49】彭冰:《商業銀行的定義》,載《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1期。

【50】王楠:《我國銀行破產法律制度問題研究》,載《法學家》2007年第4期。

【51】周仲飛:《銀行監管機構問責性的法律保障機制》,載《法學》2007年第7期。

【52】伍治良:《我國信托型資產證券化理論和實踐之兩大誤區——兼評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2期。

【53】許多奇:《銀行保密義務與信息披露的現實沖突和法律整合——以信貸資產證券化為中心》,載《法學》2007年第6期。

【54】甘勇:《論資產證券化立法中的“安全港”條款》,載《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5期。

【55】劉正峰:《證券賬戶名義持有人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7年第5期。

【56】章志遠:《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及其政府規制——兼論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學研究之轉變》,載《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

【57】曹陽:《網絡型公用企業競爭的法律規制》,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3期。

【58】王曉曄、林壽富、吳強:《煤電價格聯動的博弈論分析》,載《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5期。

【59】肖江平:《運輸市場壟斷的成因與法律規制》,載《綜合運輸》2007年第10期。

【60】魯籬、萬江:《多權力格局的沖突與協調——以本輪房地產調控為中心所展開》,載《法律科學》2007年第6期。

【61】楊立新、陳璐:《論藥品召回義務的性質及其在藥品責任體系中的地位》,載《法學》2007第3期。

【62】基于本系列文章的編輯技術要求,本部分除經濟法學研究的相關內容外,適度整合一些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環境法研究的相關內容。

【63】黃河:《論我國農業補貼法律制度的構建》,載《法律科學》2007年第1期。

【64】劉俊:《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探討》,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2期。

【65】李國英、劉旺洪:《論轉型社會中的中國農村集體土地權利制度變革——兼評的相關規定》,載《法律科學》2007年第4期。

【66】黃昆、王全興:《西方國家對勞動派遣放松規制的背景及其啟示——兼評》,載《上海財經大學學報》2007年第4期。

【67】錢葉芳:《保護不足與保護過度——試論傾斜保護的“度”》,載《法商研究》2007年第3期。

【68】鄭尚元:《員工競業禁止研究》,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4期。

【69】馬俊駒、龔向前:《論能源法的變革》,載《中國法學》2007年第3期。

【70】楊洪:《論中的環境規范》,載《法學評論》2007年第3期。

【71】楊澤偉:《歐盟能源法律政策及其對我國的啟示》,載《法學》2007年第2期。

【72】周鳳翱、穆忠和、劉玉紅:《論GATS中的能源服務及其在DDA談判中的分歧》,載《法學》2007年第2期。

【73】張桂紅:《中國海洋能源安全與多邊國際合作的法律途徑探析》,載《法學》2007年第8期。

【74】孫佑海:《循環經濟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論綱》,載《法商研究》2007年第3期。

【75】呂忠梅:《循環經濟立法之定位》,載《法商研》2007年第1期。

【76】王燦發、李丹:《循環經濟法的建構與實證分析》,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4期。

【77】程信和:《論循環經濟發展中的生產者責任》,載《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4期。

【78】吳志攀:《假如危機明天來臨》,載《招商周刊》2007年第4期。

【79】曹明德:《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法律制度之探究》,載《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

【80】幸紅:《流域水資源管理相關法律問題探討》,載《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

【81】孫佑海:《影響環境資源法實施的障礙研究》,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2期。

【82】常紀文:《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立法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美國判例法的新近發展及其經驗借鑒》,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5期。

【83】李雪平:《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給國際法帶來的挑戰》,載《法學評論》2007年第5期。

【84】張曉文:《我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中的公眾參與》,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