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的危險性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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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的危險性

篇1

關鍵詞:化工行業 危險化學品 生產管理

由于化工行業危險化學品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特性,因此企業在對其進行生產、儲存、運輸以及經營中,都要進行完善的安全管理。必須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管理,避免因管理不當造成環境、健康、財產以及生命安全的損害和損失。

一、化工行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化工行業的危險化學品就是指具有易燃易爆、具有放射性、腐蝕性以及有毒有害,會對環境以及人員造成損害的化學品。隨著化工行業的不斷發展,生產用化學品也在不斷增加,種類越來越多,對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戰。化學品都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例如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決定了造成后果的嚴重性。如果化學品在運輸或者生產環節中管理不當,存在破損現象,就會造成大量液體或者氣體的泄露,變成蒸汽與空氣進行混合造成爆炸;另外還可以隨著風向吹向居民區,由于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的特點,遇到明火就會發生爆炸,存在發生重大事故的潛在威脅。因此,化工行業應該認識到化學品的危險性,在利用其優點進行生產的同時,還要加強對其的安全防范,在真正意義上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減少存在的潛在威脅。

二、化工行業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1.安全管理投入力度不夠

現在很多化工企業對于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力度投入普遍不夠,生產設備裝置老化,安全管理設施不完善等現象表現嚴重。我國化工生產行業中老企業多、中小企業多,中小企業可以占到整個行業中的九成,其中對于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工作不夠重視,投入力度低,這種現象在私營企業中尤為常見,裝備水平和技術含量低,安全生產投入力度嚴重不足。另外,老化工企業存在上產工藝落后、安全設備缺失等特點,生產危險系數居高不下。

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不健全

安全監理機構對化工行業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工作沒有做到足夠的重視,安全生產監管體系不完善,監管工作不到位。具體表現在基層監管機構不健全,對于安全監管方面的專業人才嚴重不足,基層工作具體實施所需要的工作條件以及經費需求、技術裝備都嚴重缺失,不能實現對化工行業的現場監管工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矛盾突出。同時,在管理工作中還存在執法力度和業務素質水平低等現象,直接導致工作落實不到位,管理工作難以順利進行。

3.企業缺乏安全管理意識

很多化工企業特別是中小型企業主要的負責人以及管理人對于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意識淡薄,沒有形成管理的理念,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制觀念比較落后,沒有真正意義上以自身作為主導去積極主動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使得企業依然還是保持在一個“讓我安全”的生產階段,沒有意識到管理在企業生產以及發展過程的重要性,沒有具體考慮到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4.化工生產員工安全素質較低

員工是一個企業重要的組成部分,員工素質如何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企業發展的前景。現在部分化工企業員工安全意識比較低,沒有系統的掌握各種危險化學品的相關知識,尤其是小型企業,對于員工的安全知識培訓完全是走形式主義,安全培訓不到位,對有的崗位員工沒有獲得上崗資格證,不具備崗位操作的資格依然進行崗位工作,這樣就存在很大的安全威脅,不利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實施。

三、化工行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改進措施

1.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工作意識

化工企業生產過程中應該確定對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工作理念,要堅持“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生產方針,對生產過程中具有安全隱患的環節進行依法整治。要建立健全各級領導生產安全責任制度,把安全責任落實到身,加深安全管理的切實感受。把安全生產納入到績效考核當中去,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要對以往生產過程中被動的管理態度進行轉變,企業應該采取積極的態度去對化學品進行全方位的管理,將“要我安全”變成“我要安全”。針對化學品具有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性,進行集中性管理,全面深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的專項治理,逐步實現規范化管理,真正把對于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工作推向更深度,實現長久治安。

2.加強安全技術應用研究

化工行業生產中化學品的種類繁多,生產工藝比較復雜,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對技術保障有很高的要求。因此,在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應該對我國現有的化學品安全技術研究力量進行有效的整合,建立其高專業素質的化學品技術研究隊伍。另外,還要加強對城市危險源的管理安排,對于危險公路運輸、化學事故預防以及應急救援等進行基礎性以及關鍵性的技術研究,以便于對其安全有效的進行規劃。在加強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加快科技成果轉化以及科技創新的腳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在本質上減少或者是杜絕安全隱患。最后,還應該加強對生工藝中安全問題的審查,加強對設計、施工、監理、試生產以及運行整個過程中的安全審查,查找生產工藝中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及時整改,將安全威脅將至最低。

3.加強重大危險源監控和應急救援的建設

加強化工行業對重大危險源的申報、登記工作,貫徹落實監控責任。加強對化工行業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主要就是加強國家對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體系的建設力度,將其作為國家應急救援工作中的重點。一方面可以加強和完善地方政府對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伍和結構的建設力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系統、科學具有可操作性的化學品事故緊急行動預案,提高對危險化學品泄漏、爆炸等事故發生時的綜合處理能力。另一方面,應該對指定的緊急救援預案進行演練,確保在事故發生時可以真正發揮其具有的作用,將損失降低到最小,確保人身財產安全。

4.加強對中小化工企業的管理監督

安全生產的主體就是企業,應該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做好化學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國家應該根據不同類型的企業進行針對性的指導,積極推行安全質量標準化生產,指導督促企業建立符合自身發展需要的安全質量管理體系,對各生產崗位、生產環節的安全生產行為進行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另外企業還要加強對職工的安全培訓,促進安全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各級政府要加強對中小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監督,嚴格把握安全生產關卡,并依法整頓或者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

四、結語

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對化工企業的生產以及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要認清管理工作存在的漏洞,有針對性的進行改革,以求更好的對化學品進行安全管理,逐步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以適應經濟、文化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參考文獻

[1] 謝榮龍.我國化工行業安全生產現狀及控制策略[J]-中國科技縱覽.2010(20).

篇2

第一條 為了規范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工作,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鑒定與分類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化學品,是指各類單質、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是指依據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測試、判定,確定化學品的燃燒、爆炸、腐蝕、助燃、自反應和遇水反應等危險特性。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分類,是指依據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對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結果或者相關數據資料進行評估,確定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類別。

第四條 下列化學品應當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

(一)含有一種及以上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組分,但整體物理危險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

(二)未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且物理危險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

(三)以科學研究或者產品開發為目的,年產量或者使用量超過1噸,且物理危險性尚未確定的化學 品。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工作,公告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名單以及免予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的化學品目錄,設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工作。

第六條 技術委員會負責對有異議的鑒定或者分類結果進行仲裁,公布化學品物理危險性的鑒定情況。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負責化學品物理危險性分類結果的評估與審核,建立國家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信息管理系統,為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工作提供技術支持,承擔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

第七條 鑒定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科學、公正、誠信地開展鑒定工作,保證鑒定結果真實、準確、客觀,并對鑒定結果負責。

第八條 化學品生產、進口單位(以下統稱化學品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品進行普查和物理危險性辨識,對其中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化學品向鑒定機構申請鑒定。

化學品單位在辦理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過程中,不得隱瞞化學品的危險性成分、含量等相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九條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的化學品單位向鑒定機構提交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申請表以及相關文件資料,提供鑒定所需要的樣品,并對樣品的真實性負責;

(二)鑒定機構收到鑒定申請后,按照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測試、判定。除與爆炸物、自反應物質、有機過氧化物相關的物理危險性外,對其他物理危險性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報告,特殊情況下由雙方協商確定。

送檢樣品應當至少保存180日,有關檔案材料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十條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與爆炸物、易燃氣體、氣溶膠、氧化性氣體、加壓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反應物質、自燃液體、自燃固體、自熱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氧化性液體、氧化性固體、有機過氧化物、金屬腐蝕物等相關的物理危險性;

(二)與化學品危險性分類相關的蒸氣壓、自燃溫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學穩定性和反應性等。

第十一條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化學品名稱;

(二)申請鑒定單位名稱;

(三)鑒定項目以及所用標準、方法;

(四)儀器設備信息;

(五)鑒定結果;

(六)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中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申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的化學品單位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鑒定機構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向技術委員會申請仲裁。技術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仲裁決定。

第十三條 化學品單位應當根據鑒定報告以及其他物理危險性數據資料,編制化學品物理危險性分類報告。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分類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化學品名稱;

(二)重要成分信息;

(三)物理危險性鑒定報告或者其他有關數據及其來源;

(四)化學品物理危險性分類結果。

第十四條 化學品單位應當向登記中心提交化學品物理危險性分類報告。登記中心應當對分類報告進行綜合性評估,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化學品單位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五條 化學品單位對化學品物理危險性分類的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技術委員會申請仲裁。技術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仲裁決定。

第十六條 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檔案,內容應當包括:

(一)已知物理危險性的化學品的危險特性等信息;

(二)已經鑒定與分類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鑒定報告、分類報告和審核意見等信息;

(三)未進行鑒定與分類化學品的名稱、數量等信息。

第十七條 化學品單位對確定為危險化學品的化學品以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告的免予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的危險化學品,應當編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根據《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按照有關危險化學品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加強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鑒定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上報上一年度鑒定的化學品品名和工作總結。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化學品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化學品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或者分類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檔案的;

(三)在辦理化學品物理危險性的鑒定過程中,隱瞞化學品的危險性成分、含量等相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第二十條 鑒定機構在物理危險性鑒定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從鑒定機構名單中除名并公告:

(一)偽造、篡改數據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未通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仍從事鑒定工作的;

(三)泄露化學品單位商業秘密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對于用途相似、組分接近、物理危險性無顯著差異的化學品,化學品單位可以向鑒定機構申請系列化學品鑒定。

多個化學品單位可以對同一化學品聯合申請鑒定。

篇3

第一條本規定適用于*省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備案及管理工作。

第二條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學事故和為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35號)和《關于全面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危化字〔20*〕155號)等,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范圍

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20*版)和《劇毒化學品名錄》(20*版)中的化學品,以及根據危險化學品分類判據(GB13690-92)判定屬危險化學品的化學品。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單位

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單位(以下簡稱登記單位)分為生產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分別簡稱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

生產單位、儲存單位和使用單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了登記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第五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中央在浙和省屬單位由所在地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記機構

第六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立省危險化學品登記辦公室(簡稱省登記辦公室),承辦全省危險化學品的具體登記和技術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協助省登記辦公室做好轄區內登記單位的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第七條省登記辦公室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技術上接受國家化學品登記中心指導,省登記辦公室設在省安全生產科學研究所。

第八條省登記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全省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核查登記單位申報登記的內容;

(三)對生產單位編制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規范性、內容一致性進行審查;

(四)建立全省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數據庫和動態統計分析信息系統;

(五)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電話服務;

(六)指導組織全省登記單位登記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第九條省登記辦公室應有3名以上持有《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上崗證》的工作人員。

第十條省登記辦公室應制定嚴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為登記單位提供良好的服務,保守登記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

第十一條登記工作不收費。

第十二條省登記辦公室應每半年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書面報告全省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情況,同時抄送國家化學品登記中心。

第三章登記單位履行的義務

第十三條登記單位應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進行普查,建立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如實填報危險化學品登記材料;配合登記辦公室在必要時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進行核查。

第十四條生產單位應委托國家認定的資質單位對本單位生產的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或新化學品進行危險性鑒定、分類和評估。

第十五條生產單位必須向用戶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并為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十六條生產單位應按照國家標準正確編制并向用戶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在產品包裝上拴掛或粘貼化學品安全標簽(以下統稱“一書一簽”),所提供的數據應保證準確可靠,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生產單位應設立24小時應急咨詢服務電話(不可抗拒因素除外),應急咨詢服務專職人員應當熟悉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一書一簽”內容,以及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生產單位應在“一書一簽”上標注本單位的應急服務咨詢電話號碼。

不具備設立條件或因其他原因不設立本單位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的生產單位,可與國家化學品登記中心或省登記辦公室簽訂應急咨詢服務協議,委托應急咨詢服務。應急咨詢服務協議經生產單位、應急服務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生效后,生產單位方可在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一書一簽”上標注應急服務機構設立的應急咨詢電話號碼。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應向供貨單位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

第四章登記內容、程序和時間

第十九條登記單位的登記內容

(一)生產單位應登記的內容:

1.生產單位的基本情況;

2.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儲量;

3.危險化學品的產品標準;

4.新化學品和危險性不明化學品的危險性鑒別和評估報告;

5.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6.應急咨詢服務電話。

(二)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應登記的內容:

1.儲存單位、使用單位的基本情況;

2.儲存或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及數量;

3.儲存或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二十條登記單位在辦理登記時需報送的材料

(一)生產單位需報送的材料:

1.《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3份;

2.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3.危險性不明或新化學品的危險性鑒別、分類和評估報告各2份;

4.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各2份;

5.應急咨詢服務電話號碼。委托應急服務機構應急咨詢服務的,需提供應急服務委托協議書1份;

6.辦理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產品標準(采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提供所采用的標準編號;采用企業標準或國際標準、國外其他標準的生產單位,應當提供標準全文)。

(二)儲存單位、使用單位需報送的材料

1.《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3份;

2.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3.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各2份。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按照先網上登記再報送紙質材料的要求進行,具體登記程序如下:

(一)登記單位通過“*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省安全生產科學研究所”網站的“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系統”(簡稱“登記系統”)提出登記申請。

(二)省登記辦公室對登記單位的登記申請開通后,登記單位繼續使用“登記系統”進行內容登記。

(三)登記單位應按要求如實填報單位信息和化學品信息,并保存和打印登記信息(先不提交)。打印的紙質登記材料報縣、市兩級安全監管局。

(四)市、縣(市、區)安全監管局對登記單位所提交的單位基本信息符合性及登記信息完整性審查合格后,通知登記單位在“登記系統”中提交電子登記材料。市級安全監管局在每月底前匯總當月已通過初審的登記單位名單并報省登記辦公室。

(五)省登記辦公室應在接到登記單位提交的危險化學品登記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對登記信息內容技術性進行審查,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符合登記要求的,省登記辦公室及時向國家化學品登記中心報送登記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登記辦公室及時通知登記單位補充相關材料。

(六)電子登記材料通過國家化學品登記中心審核的登記單位,由省登記辦公室通知登記單位按要求報送(郵寄)紙質登記材料,紙質材料應與電子登記材料內容保持完全一致。

(七)登記單位的紙質登記材料送達國家化學品登記中心后,由國家化學品登記中心統一發放登記證和登記編號。省登記辦公室在收到國家化學品登記中心發放的登記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省安全生產科學研究所”網站公布,并通知登記單位及時領取登記證。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名錄》所列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的登記,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辦理。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名錄》所列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使用單位,以及未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危險化學品(包括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新化學品)生產、儲存或使用單位的登記,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2個月后辦理。

第二十四條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的生產單位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委托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專業技術機構對其危險性進行鑒別和評估,持鑒別和評估報告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新化學品的生產單位應在新化學品投產前1年內,委托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專業技術機構對其危險性進行鑒別和評估,持鑒別和評估報告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新建的生產單位應在投產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登記單位在生產規模或產品品種及其理化特性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在3個月內對發生重大變化的內容辦理重新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生產、儲存、使用單位終止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在終止后的3個月內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發放《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登記證》;對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發放《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登記證》;對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發放《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登記證》。

第三十條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為3年。登記單位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到省登記辦公室進行復核。復核的主要內容為: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基本情況的變更情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更新情況。

第五章監督管理

篇4

【關鍵詞】 民用爆破 重大危險源 辨識 臨界量

1 引言

民用爆炸物品行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工業之一,是涉及燃燒、爆炸等危險的特殊行業,爆炸物品的生產、運輸、貯存和使用各環節中均存在較大的安全風險。據統計,自1976年以民爆行業平均每年發生事故的死亡人數為14.2人,目前全國工業炸藥產量近400萬噸、工業雷管約23億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廠點約255個,銷售企業儲存庫區約520個,危險源遍布全國,一旦發生燃燒爆炸事故,后果嚴重,對公共安全、社會穩定影響較大。

民爆行業重大危險源辨識與管理還存在許多問題,我國對民爆行業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價技術研究不夠,致使目前在民爆行業安全生產中難于準確地把握煤礦生產系統中的重大隱患及薄弱環節,難以采取針對性的預防措施。筆者對民爆行業重大危險源辨識評價的臨界量問題進行了研討。

2 重大危險源的定義及辨識

2.1 重大危險源的概念

《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標準中,將重大危險源[1]定義為: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若一種危險化學品具有多種危險性,按其中最低的臨界量確定。單元內存在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規定的臨界量,即被定為重大危險源。單元內存在的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根據處理危險化學品種類的多少區分為以下兩種情況[1]:

(1)單元內存在的危險化學品為單一品種,則該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即為單元內危險化學品的總量,若等于或超過相應的臨界量,則定為重大危險源重大危險源。

(2)單元內存在的危險化學品為多品種時,則按式(1.1)計算,若滿足式(1.1),則定為重大危險源:

(1.1)

式中

q1,q2,…,qn-每種危險化學品實際存在量,單位為噸(t);

Q1,Q2,…,Qn-與各危險化學品相對應的臨界量,單位為噸(t)。

2.2 民用爆破行業危險源的特征

民用爆破器材是用于非軍事目的的各種炸藥及其制品和火工品的總稱。民用爆破器材可廣泛用于礦山、開山劈路、水利工程、地質探礦和爆炸加工等許多工業領域。民用爆破器材包括工業炸藥、起爆器材和專用民爆器材[2]。

民用爆破重大危險源的特性:(1)民爆企業生產中,原輔材料、半成品(中間體)和成品的種類較多,包裝形式各異,危險特性差異較大。(2)民用爆炸物品具有易燃易爆危險屬性,在生產銷售過程中存在著重大風險。(3)民用爆破重大事故波及范圍一般局限于單獨的區域。獨立成區,建筑物之間、建筑物與周圍目標保持一定安全距離,危險性建筑一般設置防護屏障,能夠防止工(庫)房之間的殉爆。(4)生產過程中有壓裝或者壓制成型、切削等機械加工并且有靜電的危害。

3 民用爆破重大危險源臨界值

民用爆破行業因為行業的特殊性。主要的危險源集中在爆炸品,所以對于重大危險源的

爆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依據是爆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數量的臨界值。單元內存在危險爆炸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規定的臨界量,即被定為重大危險源。

現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中的爆炸品臨界值如表1。

4 民用爆破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問題

民用爆破行業在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問題中標準并不完善,呈現出很多問題。

(1)2011年12月實施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總局令第40號)以及與其配套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是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控制和管理的主要依據。但重大危險源還涉及爆炸物品、鍋爐、壓力管道和容器、礦山等[3],雖然也列出了部分民用爆炸物品,但國內“危險化學品”和“民用爆炸物品”分屬于不同部門管理,法規主要針對于危險化學品特別是石油化工行業,用于民用爆炸物品辨識和管理有一定局限性[4]。

(2)危險品大部分未明確列入《GB18218-2009》中,給民爆行業重大危險源的辨識、監管和安全評估等帶來了困難;同時,《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2005)中各種危險品類別和項別較多,同一民爆產品有多個危險類別,標準的可操作性較差[5]。

5 關于民用爆破行業《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制定的建議

5.1 民用爆破行業危險品臨界值的確定

危險品大部分未明確列入《GB18218-2009》中,給民爆行業重大危險源的辨識、監管和安全評估等帶來了困難。筆者以BZA-2評價方法[7]為基礎,考慮本身危險性與發生爆破造成的危險性考慮,引入相對臨界量系數b(物性危險系數[7]與TNT當量[8]的乘積系數)。通過已知的危險品臨界量來確定相似性質的其他物質的臨界量B。

即其他物質的臨界量B為:

(4.1)

式中

B已知—《GB18218-2009》已知的物質臨界量,單位t;

b—相對臨界量系數b。

5.2 相對臨界量系數b

(4.2)

式中

f—TNT當量;

α—物性危險系數。

(1)物性危險系數α

(4.3)

式中

—熱爆炸危險系數

—熱分解危險系數;

—撞擊危險性系數;

—摩擦危險性系數;

—火焰危險性系數;

—沖擊波危險性系數。

(2)TNT當量

TNT當量為系統內的炸藥比能與TNT的比能的比值;

5.3 計算其他物質的臨界量

由于爆炸品中起爆藥的化學性質活潑,其他爆炸品相對惰性。筆者將爆炸品分為起爆藥與其他。筆者將爆炸品分為起爆藥跟其他筆者把雷汞與硝化甘油分別作為起爆藥與其他的炸藥標準。通過公式計算得到其他危險物質的臨界值(計算結果保留2位小數)。計算得到的結果超過各自的最大值,計算結果取臨界量最大值。將爆炸品分類為(1)1.1A項爆炸品(2)除1.1A項外的其他1.1項爆炸品(3)除1.1項外的其他爆炸品。各自的臨界值(單位噸)最大值分別為1、10和50(如圖1)。未有的爆炸品對應各自分類分別取臨界量最大值。

6 結語

筆者結合BZA-2評價法與《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提出一套完整的民用爆破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方法。引入了物性危險系數與TNT當量的二維比值系數,解決了其大部分列表沒有的爆炸品臨界量。綜上的分析和研究,有以下幾點結論:

(1)通過物性危險系數與TNT當量綜合考慮了危險品的危險性,根據計算比值來得到其他爆炸品的臨界量。(2)該方法解決了民用爆破行業重大危險源辨識臨界量的空缺,理論依據充分,考慮的因素全面。

參考文獻:

[1]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重大危險源辨識[S].GB18218-2009,2009.

[2]施倚.熱線咨詢[J].勞動保護.2012,(2):121.

[3]魏新熙,付松,刁家起.關于建立我國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標準體系的探討[J].國防技術基礎,2010,2: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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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何天平.程凌.韓輝 等.重大危險源辨識若干問題的探討與研究[J].中國安全科學學報,2007,17(8):156-159.

[6]陳志軍.重大危險源(危化品)的辨識和監管研究[R].遼寧:沈陽航空工業學院,2007: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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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單位的職責

第三章 使用單位的職責

第四章 經營、運輸和貯存單位的責任

第五章 職工的義務和權利

第六章 罰 則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保護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生產、經營、運輸、貯存和使用化學品的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作場所使用化學品,是指工作人員因工作而接觸化學品的作業活動;本規定所稱化學品,是指各類化學單質、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按國家標準GB13690分類的常用危險化學品。

第四條 生產、經營、運輸、貯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向周圍單位和居民宣傳有關危險化學品的防護知識及發生化學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生產單位的職責

第六條 生產單位應執行《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及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并到化工行政部門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

第七條 生產單位應對所生產的化學品進行危險性鑒別,并對其進行標識。

第八條 生產單位應對所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掛貼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 以下簡稱安全標簽),填寫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說明書)。

第九條 生產單位應在危險化學品作業點,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標志等方式,標明其危險性。

第十條 生產單位生產危險化學品,在填寫安全技術說明書時,若涉及商業秘密,經化學品登記部門批準后,可不填寫有關內容,但必須列出該種危險化學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第十一條 安全技術說明書每五年更換一次。在此期間若發現新的危害特性,在有關信息后的半年內,生產單位必須 相應修改安全技術說明書,并提供給經營、運輸、貯存和使用單位。

第三章 使用單位的職責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使用的化學品應有標識,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標簽,并向操作人員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購進危險化學品時, 必須核對包裝(或容器)上的安全標簽。安全標簽若脫落或損壞,經檢查確認后應補貼。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購進的化學品需要轉移或分裝到其它容器時, 應標明其內容。對于危險化學品,在轉移或分裝后的容器上應貼安全標簽;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未凈化處理前,不得更換原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對工作場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危害應定期進行檢測和評估,對檢測和評估結果應建立檔案。作業人員接觸的危險化學品濃度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暫沒有規定的,使用單位應在保證安全作業的情況下使用。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通過下列方法,消除、減少和控制工作場所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危害:

(一)選用無毒或低毒的化學替代品;

(二)選用可將危害消除或減少到最低程度的技術;

(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離、密閉等);

(四)采用能減少或消除危害的作業制度和作業時間;

(五)采取其它的勞動安全衛生措施。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在危險化學品工作場所應設有急救設施,并提供應急處理的方法。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清除化學廢料和清洗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廢舊容器。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對盛裝、輸送、貯存危險化學品的設備,采用顏色、標牌、標簽等形式,標明其危險性。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應將危險化學品的有關安全衛生資料向職工公開,教育職工識別安全標簽、了解安全技術說明書、掌握必要的應急處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經常對職工進行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教育和培訓。

第四章 經營、運輸和貯存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經營單位經營的化學品應有標識。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具有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進口危險化學品時,應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上加貼中文安全標簽。出口危 險化學品時,應向外方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對于我國禁用,而外方需要的危險化學品,應將禁用的事項及原因向外方說明。

第二十二條 運輸單位必須執行《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和《危險貨物包裝標志》等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有權要求托運方提供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的貯存必須符合《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五章 職工的義務和權利

第二十四條 職工應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應及時報告認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無法處理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職工應采取合理方法,消除或減少工作場所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六條 職工對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七條 職工有權獲得:

(一)工作場所使用化學品的特性、有害成分、安全標簽以及安全技術說明書等資料;

(二)在其工作過程中危險化學品可能導致危害安全與健康的資料;

(三)安全技術的培訓,包括預防、控制、及防止危險方法的培訓和緊急情況處理或應急措施的培訓;

(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 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沒有到指定單位進行登記注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生產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未填寫 安全技術說明書和沒有安全標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經營單位經營沒有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危險化 學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對隱瞞危險化學品特性,而未執行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就地扣押封存產品,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工作場所沒有急救設施和應急處理方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 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的貯存不符合《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國家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篇6

重大危險源監管的實施

根據《重大事故危險控制條例》,英國負責重大危險源監管的機構主要有英國健康安全執行局、環境保護部及地方政府。依據危險性和數量,《重大事故危險控制條例》將重大危險源分為高危和低危兩個等級;并將設施分為低危險性和高危險性兩類。

危險物質的品種和數量標準

《重大事故危險控制條例》附錄1的第2部分,對氨、氯、氫氣、甲醇、光氣等30種化學品及其衍生物列出了低限值和高限值,其中部分品種與我國GB18218-2009《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比較如表1所示。

對未列出的化學品,《重大事故危險控制條例》附錄1的第3部分,根據其毒性、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給出了低限值和高限值。《重大事故危險控制條例》附錄1的第2部分,還提出了對多個品種限量標準的計算方法。

重大危險源安全責任的主體

《重大事故危險控制條例》體現了“誰制造風險,誰負責”的原則,企業是責任主體,凡是被列入高、低危險性設施的企業,必須落實《重大事故危險控制條例》的各項要求,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編制重大事故預防策略文件,開展定期評估審查;及時向主管部門通報企業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信息;企業更改設施或設施中的裝置、工藝或者危險物質性質、數量時,應在變更前進行審查,必要時形成安全報告,通報主管部門;對事故情況及相關信息進行通報。

依據《重大事故危險控制條例》,英國高危險性設施除符合上述4項要求外,還需承擔更多責任:一是安全報告。在新設施建設、投產前,企業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部門提交安全報告,經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工。安全報告至少每5年更新一次,應包括設施所處的環境;裝置情況;風險辨識及最嚴重事故情況;事故防范措施等內容。二是應急預案。企業必須在設施運行前,通過與設施工作人員、行政機構、應急和衛生主管部門協商,編制現場應急預案;同時應咨詢地方主管部門,并向其提供必要的信息,便于其編制場外應急預案。三是向公眾提供足夠、及時的應急、警告信息,包括企業基本情況。

對高風險領域的監管

英國《重大事故危險控制條例》把管理重大危險源風險的法律責任移交給企業,政府部門則集中精力,對高風險設施進行強化監管。

英國健康安全執行局的責任為:審查企業提交的安全報告和通報;建立檢查方案,對高危險性設施每一年至少進行一次現場檢查,并編制檢查報告;指導地方政府編制場外應急預案。

地方政府的責任為:場外應急預案的編制、審查、修訂和演練,向公眾有關企業的安全信息。

新建化工企業安全審查嚴格

在英國,新建化工企業尤其是涉及高、低危險性設施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準入門檻很高。根據《重大事故危險控制條例》,新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從選址規劃開始,建設單位必須進行嚴格的安全、環境評估和事故模擬,并將評估、模擬結果上報城市規劃部門審批。城市規劃部門在審批之前,要征求英國健康安全執行局的意見,并結合英國健康安全執行局出具的意見,綜合平衡各種情況后作出審批決定。從實際結果看,近年來英國幾乎沒有新建大型化工企業。

建立事故及險情報告、統計制度

根據《1974年職業健康安全法案》和《1995年報告傷病和危險事故條例》(RIDDOR),英國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事故報告程序。根據《報告傷病和危險事故條例》,事故分為傷害、疾病和險情三類。對于重大事故,必須立即通過電話或網絡上報,并在15天內提交文字報告;對于造成7天以上工時損失的事故,要在15天內通過網絡提交報表;對于職業病和部分事故險情也需要網絡提交報表。

啟示與建議

確立企業自律、行業指導、政府監管的頂層設計原則

從立法上,應進一步明確企業的責任。按照“誰制造風險、誰負責”原則,企業承擔風險管理的法律責任,必須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的有關標準,全面開展風險評估,確保生產過程的安全;國家負責建立職業安全健康法規體系,明確政府部門、企業的職責;政府部門負責對企業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執法監管。

英國企業的自律程度很高。如:羅賓遜兄弟化工公司成立于1869年,是一家殺蟲劑和醫藥中間體的化工生產企業。該企業能定期向安全監管機構報告企業情況;主動聘請第三方中介機構評估安全隱患;建立包括過程安全管理、事件報告、風險管控等安全管理體系。

加強危險化學品“兩重點一重大”安全監管

英國職業安全健康監管體現了分危險等級管理的思路,突出了重點品種、數量、重要危險設施,對重大事故予以重罰。對此,建議我國加強危險化學品“兩重點一重大”(安監部門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形成具有適應我國經濟體制和發展階段的危化品監管體系。

英國健康安全執行局對低危險等級企業提交的安全報告進行符合性審核,對重點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檢查,并對重點企業的安全報告開展收費審查;加大安全生產違法處罰的力度。對發生事故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了給予經濟重罰外,還會明確犯罪情節,納入刑罰。

加強危化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

針對我國目前情況,建議加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執行力度,加強對高風險重大危險源監管。對危險性大或者量特別大的重大危險源,實施更加嚴格的監管;對監控手段、安全評價報告、應急預案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同時,指導中介機構開展重大危險源評估分級,發揮中介機構的技術支撐作用。

建議對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要求,并吸收英國重大危險源管理經驗,對GB18218-2009《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進行修訂。同時,建議我國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將所有行業領域重大危險源納入該條例的范疇,特別應明確將城市新建重大危險源安全規劃的內容,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使用規劃審批。

在企業全面推行風險辨識機制

利用企業開展安全標準化達標建設的契機,指導企業將識別風險、評價風險、制定風險控制措施,貫穿到整個企業日常運行管理制度中去,并作為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英國羅賓遜兄弟化工公司,將風險辨識意識體現在作業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公司在作業前,均會進行風險辨識,明確各項風險,制定控制方案,確定參與人員的崗位職責。

加強我國安全監管隊伍的執法專業水平建設

英國安全監管人員,特別是英國健康安全執行局的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運用科技手段的能力、專業支撐水平,要高于我國的相關工作人員。與英國相比,我國的安全監管隊伍特別是危化品安監力量和專業性明顯不足。因此,建議我國建立專業化的危化品安監隊伍,提高專業準入門檻,嘗試改革危化品安監人事錄用、考核、管理機制,采用聘用制多途徑補充隊伍力量;加大專業培訓力度,通過專業知識及技能培訓、安全科技研發、建立各行業專家庫等方式,使每位安監人員都能掌握風險管理等重要工具手段,打造一支高素質專業化安監隊伍。

發揮安全協會和中介機構的作用

建議制定安全評價機構的定期審查管理制度,加強對安全評價報告等內容的抽檢、審核力度,杜絕技術含量低、模板化的報告,同時設立中介機構淘汰機制。

篇7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 安全管理 定量分析

科研機構和學校實驗室是危險化學品應用最頻繁的場所,所以實驗室的安全管理和建設也成為高校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關系到生產商品的質量檢驗和科研工作的正常開展。近幾年來,國家對化學產品的應用也是做出了許多方面的規定和限制。同時,對實驗室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開展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討,提出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1 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危險化學品數量眾多,品種繁雜,性質各異。在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實驗室運用較多,專業型人才集聚,學生群體人數眾多,因而,安全管理更應該側重此類地方,并對此類地方進行定期安全排查。

通過對實驗室安全管理中涉及到的危險化學品(指那些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我們人體、設施、環境等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化學品、腐蝕品等8大類)提出了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體系的必要性,健全實驗室各種試劑應用、儀器安全管理等多項管理制度,并對實驗室進行統一的安全評估,從而避免科研機構和學校等地實驗室各種危險事故的發生。堅持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和改進,有效地保護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安全與健康,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和環境的污染。

高等院校實驗室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繁多,而且性能各異,有時候存儲的地方又很分散,使用的人員也比較多,稍有不慎,就容易發生安全事故。其中,危險化學品的存儲和使用以及化學品的流通使用是兩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如果管理不當,就會引發嚴重的安全事故隱患。對此,我們國家相繼出臺了《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等等,從法律上規范了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和存放。

2 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評價

科學的評價是安全管理危險化學品的前提,在不斷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基礎上,還需要我們加強對化學品危險程度的科學評價。

安全評價是利用系統工程方法對擬建或已有工程、系統可能存在的危險性及其可能產生的后果進行綜合評價和預測,并根據可能導致的事故風險的大小,提出相應的安全對策措施,以達到工程、系統安全的過程。科學、系統地開展安全評價工作,有利于消除或控制生產過程中的危險有害因素,最大限度地降低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各類可能事故風險,從而全面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

2004年1月,國務院正式頒布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依法進行安全評價成為危險化學品等5類高風險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該條例的實施將安全評價工作納入了法定程序。同時,新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中有3款規定了安全評價,其中的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審批前安全評價做了詳細的規定,第二十二條也是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在役裝置定期進行安全評價做了規定。

安全評價的程序主要包括:前期準備工作,現場檢查和評價,針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問題提出相應的措施進行復查,確認整改后已符合要求,最后編制安全評價報告。前期準備工作,主要是明確被評價對象和范圍,收集國內外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工程、系統的技術資料,同時也要了解危險化學品泄漏后的緊急防范措施。現場的檢查和評價,主要是根據被評價的工程、系統的情況,辨識和分析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危險、有害因素存在的部位、存在的方式、事故發生的途徑及其變化的規律;在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分析的基礎上,劃分評價單元,選擇合理的評價方法,對工程、系統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進行定性、定量評價;根據定性、定量評價結果,提出消除或減弱危險、有害因素的技術和管理措施及建議;企業針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問題,制定相應的整改計劃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進行復查直至符合安全要求,最后編制相應的安全評價報告。

對危險化學品進行安全評價,主要目的是可以系統的從計劃、設計、制造、運行等過程中考慮那些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問題,找出其在生產過程中潛在的危險因素,提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對潛在的事故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和預測,求算出系統安全的最優方案;還有在裝備試驗、使用前或合同完成時,對可能會存在的危險進行評價,以便對考核已判定的危險事件是否消除或控制在相應可接受水平,為所提出的消除危險或將危險減少到可接受水平的措施所需費用和時間提供決策支持。

3 定量安全評價方法

安全評價方法是對系統的危險因素、有害因素及其危險、有害程度進行分析、評價的方法。安全評價方法的應用可以說是安全評價的一個關鍵過程,直接關系到安全評價的深度和準確度,對評價效果有直接影響。評價對象、目的、時間要求的不同以及所獲取資料的差異等,都可能導致所選用評價方法的不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編制了《危險化學品專項安全評價培訓教程》,其中,對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采用了安全檢查表、火災爆炸毒性危險指數評價、系統安全分析(包括如果……怎么辦、預先危險性分析、危險與可操作性研究、事件樹分析、故障樹分析等)等方法,可作為定量風險評價的基礎。

定量安全評價方法有兩類:一類是依靠長期積累的故障數據,計算出故障或事故概率,進而計算出風險率,取得以量表示的系統安全性為基礎的評價方法,如故障類型及影響分析法。另一類是以單元物質潛在火災、爆炸危險性為基礎,結合工藝過程危險性,計算出單元火災、爆炸、毒性指數,評價系統的危險危害程度,進而提出安全的對策措施,使系統危險降到最小程度;目前國內比較常用的指數法有美國DOW化學公司的火災、爆炸危險指數評價法、日本勞動省化工廠安全定量評價法和英國蒙得火災爆炸毒性指數評價法等。

4 總結

危險化學品也是我們生產生活必須要用到的東西,完善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和定量評價,對于我們在日常生活和企業生產過程中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我們應當始終堅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為方針,進一步完善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讓化學品的合理應用有利于國計民生。

參考文獻

[1] 李明.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識別及防范措施[J].中國石油和化工標準與質量,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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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法》的修訂背景

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以下簡稱《條例》)將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主體調整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企業和進口企業,并對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內容作了明確規定。為全面貫徹落實《條例》,加強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工作,根據近年來登記工作的實踐,需要對登記機構的職責和條件,登記變更、復核換證程序等內容進一步進行明確,并對登記企業的職責進行規定。同時,全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首輪登記工作已基本完成,也需要按照實際情況和監管需求,對登記機構、登記企業的行為進一步規范和細化。對《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第35號)進行修訂勢在必行。

二、《辦法》的修訂過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前期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于2010年5月開始組織進行《辦法》的修訂工作。新修訂的《條例》出臺后,修訂進度明顯加快,于2011年9月起草完成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通過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經多次修改,《辦法(征求意見稿)》逐步成熟完善,前后歷經近2年時間,經反復研究、協商和修改完善,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及修訂變化

《辦法》在原登記辦法相關要求的基礎上,對危險化學品登記從多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完善,明確了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的原則和登記工作的具體程序。重點說明如下:

《辦法》分7章,共34條。包括總則、登記機構、登記的時間內容和程序、登記企業的職責、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總體看,《辦法》在《安全生產法》、《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框架要求下,針對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特點,規范了登記機構的條件,登記的時間、內容和程序,并且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主體,登記企業的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機構、登記企業等相關各方的責任和義務。這次修訂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調整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主體

根據《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規定,《辦法》第二條將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主體調整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使用單位不再進行登記。

《辦法》第三條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原則,即“企業申請、兩級審核、統一發證、分級管理的原則”。兩級審核是指登記企業的登記材料需要經過當地登記辦公室初審和化學品登記中心審核;統一發證是指經登記中心終審合格后,由登記中心統一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分級管理是指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細化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內容

《辦法》第十二條將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內容調整為分類和標簽信息、物理化學性質、主要用途、危險特性、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應急處置措施等六個方面,并根據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需要,對各項內容進行了適當細化。

分類和標簽信息,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類別、象形圖、警示詞等信息;物理、化學性質,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熔點、沸點、閃點、爆炸極限等性質;主要用途,包括企業推薦的產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危險特性,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包括儲存的溫度和濕度條件、使用時的操作條件、作業人員防護措施等;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在生產、使用、儲存、運輸過程中發生火災、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傷等化學品事故時的應急處理方法,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等。

(三)完善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程序

根據近年來的登記工作實踐,《辦法》對危險化學品登記程序進行了完善和補充。一是對登記程序進行了調整,部分內容進行細化。二是調整了申請危險化學品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種類,增加了進口企業需要提交材料的規定,刪除了提交危險性鑒別報告要求。三是增加了登記變更的具體要求和程序。四是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核換證程序。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程序。首先,登記企業通過登記系統提出申請,經登記辦公室審查合格后,填寫并上報登記材料;其次,登記辦公室和登記中心依次對登記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由化學品登記中心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企業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危險化學品登記表,生產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進口企業的證明證書,“一書一簽”,有關應急咨詢服務電話號碼或者應急咨詢服務委托書,有關產品標準編號。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登記內容變更手續。首先,登記企業通過登記系統填寫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申請表并上報變更后的登記材料;其次,登記辦公室和登記中心依次對企業上報的登記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企業發放登記變更后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或變更書面證明文件。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了危險化學品復核換證的程序。首先,登記企業通過登記系統填寫危險化學品復核換證申請表并上報《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登記材料;登記機構按照《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程序辦理復核換證手續。

(四)規范了登記企業的應急咨詢服務

《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登記企業自行設立的應急咨詢服務電話應具備的條件,一是要由專職人員24小時值守,主要是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夠及時聯系到企業;二是該電話必須是國內的服務電話,主要是確保如果需要企業赴現場協助救援,企業可以快速響應;三是服務電話必須是固定電話,若是移動電話,如果一旦發生事故,則不能保證接聽電話人員能夠及時響應,并向事故現場提供準確、有價值的應急信息,會貽誤處置時機;四是專職值守人員應當熟悉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和應急處置技術,能準確回答有關咨詢問題。

對危險化學品登記企業不能提供《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應急咨詢服務的,《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了登記企業應當委托登記機構應急咨詢服務。

登記機構的應急咨詢服務,應當建有完善的化學品應急救援數據庫,配備在線數字錄音設備和8名以上專業人員,能夠同時受理3起以上應急咨詢,準確提供化學品泄漏、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應急處置有關信息和建議等。

(五)增加了監督管理要求

為督促企業及時如實登記危險化學品,更好地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撐,《辦法》增加了監督管理一章。一是規定安全監管部門將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執法檢查內容。二是規定登記辦公室要及時向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和有關情況。三是規定化學品登記中心要定期向同級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信息和資料,并向社會公告。

四、實施《辦法》的意義

篇9

關鍵詞:油化庫 防火 防爆 安全距離

1、前言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各類企業規模原來越大,國家對危險品的安全措施日益加強管理。一個現代化企業要想確保安全生產,必需從設計開始對自己企業的危險源進行分析,加以防范。油料化學品庫就是這一類危險源中比較普遍的一種。因此做好油料化學品庫的設計工作對企業,國家及人員安全有著舉足輕重的意義。

2、油料化學品庫的存儲要求

2.1化學危險物質分類貯存的安全要求:爆炸性物質的貯存按原公安、鐵道、商業、化工、衛生和農業等部門關于“爆炸物品管理規則”的規定辦理。①爆炸性物質必須存放在專用倉庫內;②存放爆炸性物質的倉庫,不得同時存放相抵觸的爆炸物質;③一切爆炸性物質不得與酸、堿、鹽類以及某些金屬、氧化劑等同庫貯存;④為了通風、裝卸和便于出入檢查,爆炸性物質堆放時,堆垛不應過高過密;

⑤爆炸性物質倉庫的溫度、濕度應加強控制和調節。

2.2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貯存的安全要求:①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不得與其他物質共同貯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共同貯存;易燃氣體和劇毒氣體不得與腐蝕性物質混合貯存;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貯存;②液化石油氣貯罐區的安全要求。液化石油氣貯罐區,應布置在通風良好且遠離明火或散發火花的露天地帶。不宜與易燃、可燃液體貯罐同組布置.更不應設在一個土堤內。壓力臥式液化氣罐的縱軸,不宜以對著重要建筑物、重要設備、交通要道及人員集中的場所。③對氣瓶貯存的安全要求。貯存氣瓶的倉庫應為單層建筑,設置易揭開的輕質屋頂,地坪可用瀝青砂漿混凝土鋪設,門窗都向外開啟,玻璃涂以白色。庫溫不宜超過35℃,有通風降溫措施。瓶庫應用防火墻分隔為若廠單獨分間,每一分間有安全出入口。氣瓶倉庫的最大貯存量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2.3易燃液體貯存的安全要求::①易燃液體應貯存于通風陰涼處,并與明火保持一定的距離,在一定區域內嚴禁煙火;②沸點低于或接近夏季氣溫的易燃液體,應貯存于有降溫設施的庫房或貯罐內,盛裝易燃液體的容器應保留不少于5%容積的空隙,夏季不可曝曬。③閃點較低的易燃液體,應注意控制庫溫。氣溫較低時容易凝結成塊的易燃液體受凍后易使容器脹裂,故應注意防凍;

④易燃、可燃液體貯罐分地上、半地上和地下三種類型。地上貯罐不應與地下或半地下貯罐布置在同一貯罐組內.且不宜與液化石油氣貯罐布置在同一貯罐組內。貯罐組內貯罐的布置不應超過兩排。在地上和半地下的易燃、可燃液體貯罐的四周應設置防火堤。

2.4易燃固體貯存的安全要求:①貯存易燃固體的倉庫要求陰涼、干燥,要有隔熱措施,忌陽光照射,易揮發、易燃固體應密封堆放,倉庫要求嚴格防潮;②易燃固體多屬于還原劑,應與氧和氧化劑分開貯存。有很多易燃固體有毒,故貯存中應注意防毒。

2.5自燃物質貯存的安全要求:①自燃物質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遇水燃燒物質混放貯存,也不能與腐蝕性物質混放貯存;②自燃物質在貯存中,對溫度、濕度的要求比較嚴格,必須貯存于陰涼、通風干燥的倉庫中,并注意做好防火、防毒工作。

2.6遇水燃燒物質貯存的安全要求① 遇水燃燒物質的貯存應選用地勢較高的地方,在夏令暴雨季節保證不進水,堆垛時要用干燥的枕木或墊板;② 貯存遇水燃燒物質的庫房要求干燥,要嚴防雨雪的侵襲。庫房的門窗可以密封。庫房的相對濕度一般保持在75%以下,最高不超過80%;③ 鉀、鈉等應貯存于不含水分的礦物油或石蠟油中。

2.7氧化劑貯存的安全要求:① 一級無機氧化劑與有機氧化劑不能混放貯存;不能與其他弱氧化劑混放貯存;不能與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混放貯存;氧化劑與有毒物質不得混放貯存。② 貯存氧化劑應嚴格控制溫度、濕度。可以采取整庫密封、分垛密封與自然通風相結合的方法。

2.8有毒物質貯存的安全要求::① 有毒物質應貯存在陰涼通風的干燥場所,要避免露天存放,不能與酸類物質接觸;②嚴禁與食品同存一庫;③ 包裝封口必須嚴密,無論是瓶裝、盒裝、箱裝或其他包裝,外面均應貼(印)有明顯名稱和標志;

2.9腐蝕性物質貯存的安全要求① 腐蝕性物質均須貯存在冬暖夏涼的庫房電,保持通風、干燥,防潮、防熱;② 腐蝕性物質不能與易燃物質混合貯存,可用墻分隔同庫貯存不同的腐蝕性物質;③ 采用相應的耐腐蝕容器盛裝腐蝕性物質,且包裝封口要嚴密。

3、油料化學品庫的總平面布置

油化庫的布置要遵從企業整體的總平面布置方案,應符合生產工藝流程的要求,各生產環節聯系良好,物料輸送合理、有序。用量比較大且運輸頻繁的油料化學品宜靠近物流口;應布置在廠區邊緣或廠區下風向,并遠離人群聚集區,同時做到高風險區域和低風險區域分開;應遠離各類明火源,并建防雷擊設施和安全圍堰;要保證消防車雙向到達。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3.1.4條:同一座倉庫或倉庫的任一防火分區內儲存不同火災危險性物品時,該倉庫或防火分區的火災危險性應按其中火災危險性最大的類別。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表3.3.2和業主實際需要面積綜合考慮單體油料化學品庫的面積。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表3.5.1 甲類倉庫之間及其與其它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等的防火間距(m)確定與周邊建構物的防護距離。

4、油料化學品庫的建筑設計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3.3.15條:倉庫內嚴禁設置員工宿舍。甲乙類倉庫內嚴禁設置辦公室、休息室等,并不應貼鄰建造。在丙、丁類倉庫內設置的辦公室、休息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燒提隔墻和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庫房隔開,并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3.6.11條:甲、乙、丙類液體倉庫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遇濕會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倉庫應設置防止水浸漬的措施。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3.6.13條: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倉庫,宜按本節規定采取防爆措施、設置泄壓設施。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3.8.1條:倉庫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3.8.2條:每座倉庫的安全出口不應小于2個,當每座倉庫的占地面積小于等于300㎡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倉庫內每個防火分區通向疏散走道、樓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個,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小于等于100㎡時,可設置1個。通向疏散走道或樓梯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由于油料化學品庫有防火、防爆的要求,而在建筑設計中應“采用不發火花地面并采取防靜電措施”。

油化庫地面荷載一般考慮單位有效面積負荷(t/ ㎡)為0.6~1.0,考慮地坪設計實際情況,建議地面荷載采用3.0 t/ ㎡。

5、油料化學品庫通風及電氣要求

油料化學品庫暖通專業應做事故通風(通風次數12次/小時),通風百葉與排氣扇應位于不同側墻面上。油料化學品庫中要采用防爆型開關插座、燈具,并設置報警系統,不允許在庫內設置配電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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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安全評價;適用性分析;氯堿工業;危險化學品;高危操作;事故頻率

0 引言

為了準確識別和有效控制生產過程中危險有害因素,保障人們的安全和健康,減少事故損失,人們在不斷總結事故災難防治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的基礎上,總結研究出了安全評價技術。

1 定性安全評價方法適用性分析

1.1 安全檢查表法

1)根據預定的目的要求進行檢查,突出重點、避免遺漏,便于發現和查明各種危險及隱患;

2)安全檢查表中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要適用氯堿生產工藝單元,所使用的規范標準既要全面沒有遺漏,也要準確、合適,并且要注意規范、標準的更新;

3)應用方式有問答方式和現場觀察方式,表內需要注明改進的措施和要求,隔一段時間后重新檢查改進情況;

4)只能做定性的評價,不能給出定量的評價結果;

5)只能對已經存在的對象進行評價,如果要對處于規劃或設計階段的對象進行評價,必須找到相似或類似的對象;

6)本文列出了氯堿化工廠安全評價過程中對廠址、總平面布置、建構筑物、工藝與設備公用工程、儀表自動化、電氣、防雷、防靜電、職業衛生、消防、安全管理、液氯充裝、安全生產條件專項檢查、消防安全與人員素質等方面的安全檢查表,在對氯堿化工廠進行安全評價時,可根據需要進行采用。

1.2 預先危險性分析

本文對氯堿化工廠的燒堿生產系統與聚氯乙烯生產系統中存在的火災、爆炸危險性進行了預先危險性分析,由于燒堿生產過程中存在有毒性化學品,在分析過程中也列出了對于燒堿生產過程中毒性化學品泄漏及中毒預先危險分析,經過對預先危險性分析方法使用,可以看出此法對于氯堿化工廠在安全預評價階段的分析具有非常強的安全分析作用,主要體現在:分析過程詳細、對于生產工藝過程可能產生的問題可以得到盡快的發現、在分析過程中比照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措施,便于實現本質安全等。該法可以應用在氯堿化工廠安全預評價(設立安全評價)中燒堿和聚氯乙烯生產工藝過程與裝置使用,當只希望進行粗略的危險和潛在事故情況分析時,也可以對己建成的氯堿裝置進行必要的分析。

1.3 危險與可操作性研究

危險與可操作性研究方法適用于氯堿化工廠安全預評價(設立安全評價)和安全現狀評價。在評價過程中主要選擇燒堿與聚氯乙烯主要生產設備譬如:電解槽、合成釜等,從容器或與其連接的管道入手,分析其中物料狀態及工藝參數產生的偏差,對其進行分析,查找系統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以及可能的事故后果。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由于危險與可操作研究需要通過系列會議對工藝流程圖和操作規程進行分析,所以該方法的使用對評價人員的要求很高,在實際應用過程中,必須由一個多方面的、專業的、熟練的人員組成的小組完成。

2 定量安全評價方法適用性分析

2.1 危險度評價法

該方法綜合運用檢查表、基準局法、定量評價法、類比法等方法反復評價,準確性高,但工作量大,是一種周到的評價方法,可以運用在燒堿與聚氯乙烯生產工藝的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現狀安全評價。需要注意的是,雖然該法采取的是打分的定量計算模式,但在實際評價中,由于評價人員的經驗不同,對同一評價對象用此法評價往往會出現一些差異,可以將其視為“半定量”的評價方法。

2.2 道化學公司評價法與ICI蒙德評價法

由于ICI蒙德評價法是建立在道化學公司評價法基礎上開發的,所以在討論這兩種方法的適用性時,需要將兩種方法結合在一起討論、分析。

道化學公司評價方法是指數評價法的一種,指數的采用使得系統結構復雜、用概率難以表述其危險性單元的評價有了一個可行的方法。該法操作簡單,是目前應用較多的評價方法之一。指數的采用,避免了事故概率及其后果難以確定的困難。評價指數值同時含有事故頻率和事故后果兩個方面的因數。但該評價方法的缺點是:評價模型對系統安全保障體系的功能重視不夠,特別是危險物質和安全保障體系間的相互作用關系未予考慮。各因素之間均以乘積或相加的方式處理,忽視了各因素之間重要性的差別。評價自開始起就用指標給出,使得評價后期對系統的安全改進工作較困難。指標值的確定只和指標的設置與否有關,而與指標因素的客觀狀態無關,致使危險物質的種類、含量、空間布置相似,而實際安全水平相差較遠的系統,其評價結果相似,導致該方法的靈活性和敏感性較差。

蒙德法是在道化學法的基礎上進行改進開發出來的指數評價方法,引入了毒性概念并發展了一些補償系數,但其仍沒有完全克服道化學法存在的缺點,對各因素的處理仍沿用相加的方式,但控制了因素的變化范圍。

由于在實際安全評價中,常常將道化學法和蒙德法放在一起進行選擇,結合以上對兩種方法的應用,以下對ICI蒙德評價法和道化學公司評價法進行比較分析:

2.2.1 相同點

1)二者均可以根據物質和工藝危險性計算火災爆炸指數,判定采取措施前后的系統整體危險性;

2)均適用于生產、儲存、處理易燃易爆、化學活潑性、有毒物質的工藝過程及其它有關工藝系統;

3)均需要熟練掌握方法、熟悉系統、有豐富知識和良好判斷力的評價人員進行評價。

4)兩種方法均大量使用圖表,簡潔明了,參數取值范圍寬。

5)在系數選取的過程中,兩種方法均不可避免地受人的因素影響,因而評價結果有可能因不同評價人員的主觀因素影響而產生偏差。

2.2.2 不同點

1)道化法能計算企業和裝置的經濟損失目標值,而且能夠由影響范圍和單元破壞系數計算整體經濟和停產損失。蒙德法指數計算覆蓋的方面更為全面,同時能夠評定整體和各類危險性等級。而道化法只能對系統整體宏觀評價。

2)蒙德法在毒物分析評價方面比道化學法更詳細和精確,計算的工作量更大。

3)兩種方法計算出的單元危險度不盡相同。

這是因為兩種方法計算時的側重不同,道化法側重于物質本身的危險程度,例如單元中伴有氫氣,則危險等級一般都處于“很大”或“非常大”,而蒙德法側重于工藝過程的危險程度,例如氯乙烯合成塔的氯乙烯作為物質,本身危險程度不如乙炔,但由于本身毒性較大,在工藝過程中,有可能泄漏發生中毒事故,所以在蒙德法評價中危險程度也屬于“非常高”。

2.3 事故后果模擬分析法

從嚴格意義上來講,事故后果模擬分析的方法不屬于安全評價方法,但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往往將事故后果模擬分析法作為一種安全評價方法對所評價的對象特別是危險化學品存儲區進行事故后果模擬分析,所以本文特別將此方法引入并討論其適用性。氯堿化工廠中涉及到許多易燃、易爆和有毒的儲罐與容積較大的中間罐,在對這些單元進行評價時,常常選用事故后果模擬分析的方法,對儲罐等大型存儲有危險化學品的容器進行后果模擬分析,從而為企業日常防護提供一定的參考,并為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提供數據。此法可在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安全現狀評價與專項安全評價中使用。

3 結束語

總之,在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工作中,安全評價技術不僅可以識別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危險有害因素,并根據其危險性制定安全對策措施,防治或減少事故的發生,而且可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