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繳納規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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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2、國家公積金中心規定:一般個人不能繳納住房公積金,也不能辦理公積金,必須由單位設立并繳納;
3、準備材料: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號設立登記表、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職工身份證復印件、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提供所在單位要件材料、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到受委托銀行開立個人賬戶;
5、單位應當到個人公積金管理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審核后,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如果新單位開戶,由單位經辦人到住房公積金管理統一辦理開戶手續;
6、個體工商戶的話可以給個人繳納公積金,國家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給自己繳納公積金;
7、一般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是單位的職工,如果公司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項目,可以跟老板溝通繳納公積金,如果單位不愿意幫你出,你可以讓單位代繳,自己承擔全部費用;
篇2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對低收入家庭幫助有限
房改以后,中國房地產市場全面推進了市場化改革,在市場化運作下,房價出現了持續快速上漲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大多數低收入群體由于收入低,難以付齊首付款,對于公積金因此也難以使用。相反的情況,高收入者則能充分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購房。實際上,公積金演變成低收入者繳納,高收入者使用的尷尬局面。同時,在公積金貸款政策上,存在著傾斜高收入者的問題,現行的貸款制度,貸款數額與公積金繳納數額成正比,高低收入者在公積金貸款額之間形成了巨大的差距,較少地享受到住房公積金的政策性低息貸款的好處。
(二)住房公積金覆蓋面沒有惠及大眾
從目前的住房公積金覆蓋來看,存在著覆蓋率低的問題。其主要覆蓋面集中效益較好的壟斷行業、大型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和行政事業等單位,這些單位的職工大多為高收入者。在國有企業轉制過程中產生的大量下崗員工,私營企業合同工、個體經營戶、農民工、自由職業者等卻沒有涵蓋進來。據資料顯示,截止到2007年末,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數為7187.91萬人,與全國幾億的在崗員工基數相比較,覆蓋率仍然很低,最需要得到住房保障的人群沒有受益。
(三)繳存基數和提取政策不夠科學合理
在繳存基數上,目前的政策上,對繳存基數沒有合理明確的界定,主要以繳納者的工資基數為參照,同時制度只規定繳存公積金的基數上限,并沒有限定下限,這種制度導致了低收入職工的公積金繳存額明顯偏低的問題,進而導致公積金分配的不合理。在一些效益一般的單位,職工公積金繳納數額不足百元,而效益較好的單位,繳納數額則高達千元以上。在公積金提取上,目前的政策上,繳納物業管理費、支付房租、家庭裝修等住房消費不能夠提取使用公積金。例如,低收入者往往租房生活,房租就是一筆較大的開支,但由于公積金不能使用,只得望房興嘆。
二、住房公積金如何幫助低收入家庭解決住房困難思考
(一)強化貸款政策對低收入家庭的傾斜力度
結合低收入者的實際困難,應對現有貸款政策從低收入者貸款政策制定和首付比例調整等方面進行調整,在政策上扶助低收入家庭。低收入者貸款政策制定,就是在低收入家庭購房時,提供貼息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購房者發放一定的利息補貼,減輕低收入者的還款壓力。首付比例調整,針對首付往往是低收入者購房的主要制約因素的情況,在政策上應進行相應的調整,按照低收入者的具體收入情況,劃分相應的等級,針對不同的等級設定不同的貸款利率和貸款額度,扶持低收入群體購房。
(二)擴大住房公積金的覆蓋面
在政策上,要強制推行住房公積金繳納制度,將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全面納入住房公積金繳納范疇,使個體小企業職工、困難企業職工、個體經營者以及農民工享受這一政策,同時應加強監管,對各單位住房公積金建立情況進行考核,提高人們享有住房公積金權益的意識,擴大覆蓋面,對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企業單位,加大處罰力度,確保實施。在機制創新上,可以探索住宅儲蓄機制建立,對于沒有條件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低收入者,在政策上參照住房公積金的貸款和首付等政策,通過個人自愿建立住宅儲蓄賬戶的方式,彌補公積金的不足,進一步擴大覆蓋面,扶持低收入群體。
(三)完善公積金繳納基數和提取辦法
在公積金繳納基數上,公積金管理部門應進行合理測算,對低收入者的公積金的繳納最低金額進行明確規定,規范公積金繳存,同時限制并降低高收入者的繳存上限,障其權益。在公積金提取上,在辦法上應允許低收入群體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物業管理費、房租、住房維修等住房消費,提高低收入群體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率。對于生活確實困難的低收入者,可以進行人性化管理,在取得相關證明的情況下,允許其提取公積金用于其日常生活支出。
篇3
1、根據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個人是可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當然辦理住房公積金,最好還是由單位來進行設立和繳納。
2、個人繳納住房公積金,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到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填寫《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申請(登記)表》后,辦理住房公積金登記開戶手續。經審核同意后,簽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協議》即可辦理繳存。
(來源:文章屋網 )
篇4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發展 問題
一、住房公積金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部門監管不到位
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責任。但是在對公積金的實際管理中,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往往流于形式,部分中小地區公積金委員會甚至將所有的職責都交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權力的過于集中,很容易給住房公積金帶來一定的隱患及風險。雖然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要受到同級財政部門及民眾的監督,但是監督的方式均屬于事后監督,監督的方式也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并且相關部門不可能對住房公積金的運作進行全程監控。因此,這種監督所產生的效應就非常有限,不能從根本上解除住房公積金在使用中存在的隱患及風險,從而導致住房公積金的安全使用性大打折扣。
(二)公積金覆蓋面小
住房公積金作為國家的一種住房基金,具有明顯的強制性、工資性及社會性。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社會上的所有單位,例如:政府機關、國營企業、外資企業、私營企業、民辦非企業型單位及一些社會團體都有義務為其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但是從我國目前繳納的實際情況來看,政府機關及國營企業是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主要單位,私營企業、民辦非企業型單位及一些社會團體繳納的數額很少甚至沒有。當然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可以對這些單位進行經濟懲罰,但是要向法院提出申請并且采取強制執行,這樣很容易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對于部分抗法違法的企業,法院及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往往也找不到好的辦法對其采取措施。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想了解企業的員工數量以及財務運作的具體情況,具有非常大的難度。在無法知曉企業員工準確工資的前提下,就沒有辦法要求法院對企業進行強制執行。因此,公積金的覆蓋面較小已經成為我國公積金發展與管理中的一個弊病。
(三)公積金繳存基數不統一,加大貧富差距
我國的公積金制度建立于20世紀90年代初,當時社會的各個階層的單位之間的收入差距很小,職工的繳納數額沒有明顯的差異。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尤其是加入到WTO后,我國企業的狀況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不同企業、不同行業的職工工資收入差距越來越大,兩極分化的情況已經非常明顯,但是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比例以及基數依然按照原先的辦法進行。經濟效益好的單位在公積金繳納時采取就高原則,經濟效益差的單位在進行公積金繳納時采取就低原則。即使在同一地區,不同單位所執行的公積金繳納比例及基數都具有一定的差異性。一般公積金繳納比例較高的單位,公積金的繳納基數也比較高。不同單位的公積金繳納額度有時會相差數十倍,這樣也一定程度拉大了不同單位之間職工的收入差距,使我國的行業及企業之間的貧富差距進一步拉大。
(四)未能及時解決低收入人群住房問題
我國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主要是為了解決企業職工買房過程中的資金短缺問題,特別是中低收入的職工家庭能夠買得起房。公積金在使用時,職工可以一方面可以提取公積金賬戶的資金用于墊付房款;另一方面職工在進行貸款時,還可以享受到公積金貸款方面的優惠。公積金貸款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和改善企業員工的住房問題,但是根據相關部門的調查統計,進行公積金貸款的人群多為中高等收入者。許多低收入者并沒有進行公積金貸款,一方面由于我國的房地產市場具有一定泡沫化,房屋價格不斷走高,低收入者無法承擔巨額的購房款,也無法承受沉重的還貸壓力;另一方面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由于安全需求高,需要較高的擔保條件,對于那些公積金繳納額較少的低收入者,在貸款時受到收入的限制,從銀行獲得公積金貸款來補貼房款的難度就相應加大,很難享受國家的優惠政策,得不到及時的救濟。所以說,我國現有的公積金制度使公積金的社會保障功能受得了一定影響,不能夠及時地解決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問題,低收入者依靠公積金買房的愿望已經很難實現。
二、解決上述問題應該采取的措施
(一)加強監管
首先,政府要調整公積金的相關政策,充分發揮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管理及監督作用。在當前的公積金制度下,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還是一個相對比較松散的組織,對實際的公積金管理沒有控制權,管理效力很難在實際中得到有效執行。筆者建議政府應該將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設置為一個常設機構,對各個企業進行行政管理及監督,較好的解決目前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監管的問題。其次,各級政府還要健全外部監督體系,切實落實財政局、審計局、社會民眾的監督職責。財政部門在實際的工作中,一般只對相關機構的費用預決算進行審核,不會對所屬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的運作進行全程監督。各級銀行都以吸儲做為其重點任務,很容易對住房公積金的相關管理機構產生監管不力的現象。因此,各級政府的相關部門要對這種現象引起重視,加強對公積金運作的監管。
(二)擴大公積金覆蓋面
政府部門要逐步擴大公積金的覆蓋面,首先,應該將住房公積金繳納的內容加入到新的《勞動法》、《合同法》中,為公積金的繳納提供合理的法律依據。其次,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要對國外一些發達國家良好的社會保障體系進行學習,從而運用豐富的手段來履行其職責。另外,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還要與財政局、勞動局等政府機關部門實現信息資源的共享,這樣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才可以充分了解到各個企業職工的公積金繳納情況。在此基礎上,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還要加大住房公積金的宣傳力度,讓企業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的重要性有深入的了解。這樣,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工作才有可能順利展開,并且得到企業及民眾的支持。
(三)完善制度,向低收入者傾斜
政府要對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基數科學核定,確定企業員工的住房公積金繳納的上限額度,做到公平分配,努力縮小各企業間的住房公積金繳納額度的差異,糾正無序的分配制度。另外,政府還應該做到住房公積金的征繳及管理相互分離,并且加強政府部門之間的聯系,健全公積金的管理制度及方法,避免監管的漏洞以及稅源的流失。在此基礎上,各級政府還應該對經營困難企業、低收入職工人群制定一些具有針對性的政策,例如:設立最低的公積金繳納額度;對低收入職工購買經適房時實行公積金貼息補助;利用行政調控,多建立一些低價位的住房,供應低收入職工;對于從未使用過公積金的低收入者,在退休時要對其公積金進行一定的利息補助等等。
三、結論
綜上所述,我國現有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確實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對低收入人群利用公積金買房造成了或多或少的困難。各級政府一定要加強對公積金運作的監督,努力擴大公積金的覆蓋面,加大對低收入人群的政策扶持。只有這樣,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才可以充分發揮其功能,幫助企業職工及低收入人群購買住房,實現社會的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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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問題 制度 對策
一、住房公積金簡介
(一)住房公積金的定義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與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國家法律已經規定了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互、強制性以及保障性。單位一個職工個人必須根據法律要求來進行住房公積金的繳納。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二)住房公積金的特點
住房公積金具有普遍性。城鎮中的在職職工,無論是家庭收入、單位性質還是是不是有住房,都需要嚴格根據條例的相關規定來進行住房公積金的繳納。
住房公積金具有強制性。若是單位不進行住房公積金的繳納登記,或者不給員工進行住房公積金的辦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力要求相關單位給員工辦理,若是逾期不辦理,那么可以根據條例的規定來處罰單位,并可以申請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專用性。《條例》明確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福利性,除了職工個人需要進行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單位也應該給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并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要比商業貸款低。
返還性。若是職工退休、離休、或者勞動能力喪失,并且和單位終止了勞動關系,出境定居或者遷出戶口時,住房公積金可以返還給職工。
二、住房公積金存在的問題
(一)住房公積金覆蓋面不合理
我國大部分地區已經進行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特別是在東部地區,百分之九十的職工已經進行了住房公積金繳納。但是在中西部地區,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還比較少,例如,我省截至2014年,實繳單位41588家,實繳職工400.4萬人,覆蓋面剛50%,導致這種情況出現的原因在于,歸集手段比較軟弱。在執行時,甚至有些事業單位和國企都沒有進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繳納。在住房公積金執行的過程中,這些領導比較消極,往往會找各種借口,并推諉責任。還有些單位繳納延遲,給職工住房公積金權力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二)繳存基數和比例差距明顯
住房公積金主要包含兩個部分,分別是單位給職工繳存的和職工繳存的部分,繳存基礎是職工的工資,屬于職工所有。在經濟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中,貨幣工資分配關系存在一定差異,或者同一個地區,行業不同工資水平也存在較大差距,是導致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比例和基數存在較大差距的原因。如:太原市2015年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后,最低繳存基數1320元,最高繳存基數14220元,相差10倍多,繳存比例最低單位10%、個人6%,最高單位12%、個人12%,這樣算下來,相差不止10倍。經過進一步調查,人均月繳存額排名前幾位的是煙草、電力、金融、保險等行業,排名后幾位的主要是私企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成為“合理避稅”的渠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上報各個單位的繳納基數審核時僅僅走一個形式,這也導致了很多單位都進行工資基數的虛報,通過住房公積金進行津貼和獎金的發放,從而少繳個人所得稅。
(三)住房公積金使用出現的問題
進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能夠幫助收入較低的群體解決居住方面的問題,但是在實施時,無論是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是提取,條件都比較多,若是收入比較低,很難通過審核來進行貸款和購房,無法享受住房公積金繳納的福利,僅僅能夠在退休時領取,并且其存款利息比較低,低收入的家庭利息方面會有一定損失。在收入比較高的群體中,公積金帶來的受益比較明顯,而在低收入群體中并不明顯。
(四)住房公積金使用率不高
報告顯示,2014年,全國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率平均為66.7%,其中,東部發達省份公積金資金使用率普遍高于平均水平,中西部地區則普遍較低,我省使用率僅24.66%。究其原因:一是,貸款的條件、手續比較多,門檻也比較高;二是,進行住房公積金提取時條件嚴格,并且還限制次數;三是,收到政策的影響,人們很難享受到;四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本身的競爭意識比較差,進行市場推廣時,力度比較小,很多開發商愿意和商業貸款合作。并且,在銀行中,個人住房貸款屬于優質品種,這也導致銀行在貸款給開發商時,會要求其在本行中進行個人貸款的發放,這也會給公積金貸款市場份額造成很大影響。
三、促進住房公積金健康發展的對策
(一)加強住房公積金的歸集
為了切實提高公積金覆蓋面,必須做好宣傳工作。在宣傳時應該宣傳在人們生活中,住房公積金的重要作用,這樣能夠讓人們了解住房公積金的重要作用,從而獲得群眾基礎。此外,還應該將住房公積金制度推廣到費公有制經濟方面,囊括農民工。強化執法,加強公積金催繳力。
(二)放寬貸款政策
一是進行貸款限額的提高。不同地區應該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情況、人們的生活水平情況以及房地產的發展和變化,進行貸款限額的調整。降低門檻,全面落實住建部148號文件精神。
二是進行公積金貸款利率的調整。公積金貸款本身便具有保障性質,所以應該將其和商業貸款的利率拉開,從而減輕收入較低家庭購房方面的負擔。對于那些購買戶型較小、自主的房屋,還應該進一步的優化利率,將住房公積金的作用發揮出來。
(三)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率策
近幾年來,全國住房公積金使用率一直徘徊在60%左右。但是地區不同,存在的差距也比較大,對于一些經濟較為發達,房地產發展較快的城市,使用率已經在百分之九十以上,比如重慶市2014年這個數值已經達到了98%。但是在很多規模比較小的城市中,受到的影響因素比較多,還有些城市在百分之三十以下,所以,應該進行住房公積金有效途徑的探索,加強溝通和交流,進行公積金的調度,將其作用發揮出來,不斷的提高其使用率。
四、結論
住房公積金制度,本身便是為了幫助廣大職工解決住房問題而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自從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后,取得了比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但是,現在住房公積金的功效還沒有完全發揮,在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陷也不容忽視。下一步,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勢在必行,提高使用率成為我省公積金發展的重要解決問題,無論怎樣改革,目的都是為了解決居民的住房難題,不要忘了圓每一個居民的住房夢才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的初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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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 住房公積金 使用效率 對策
我國從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至今,仍然存在不少制約公積金發展的問題,如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低。全國而言,住房公積金資金大量沉淀,住房公積金得不到保值與增值,嚴重阻礙住房公積金的進一步發展。亟需高度重視并采取措施提高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率,使職工真正享受到住房公積金福利。
一、目前制約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的原因
(1)住房公積金資金來源單一
目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繳費對象僅局限于職工和單位繳存,規定范圍小,導致參加住房公積金繳存的賬戶少。加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約束作用不大,對企業繳納不是硬性要求,可以選擇性繳納,導致很多企業為了節省用工成本,對職工沒有住房公積金繳納這一項福利。此外,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基數受政策規定的硬性約束,資金歸集有限。因此,住房公積金覆蓋面積小,資金總量自然較少,制約著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率。
(2)未形成多元化的資金運作渠道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相關管理部門普遍存在求穩的心態,重政策,輕金融。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工作重心僅是對資金歸集,在資金使用上缺乏重視。加上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對公積金提取使用的宣傳工作做不到位,很多職工對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知識不了解,大量的資金無法借貸出去,沉淀于銀行中,沒有相應的運作渠道,只能是以小額利率存款,無法發揮資金的作用。造成資源的嚴重浪費,不利于職工的利益。
(3)住房公積金管理設計缺陷嚴重
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制不健全,在住房公積金使用申請的規定中,僅限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使用范圍狹窄,條件苛刻,對提取公積金上嚴格控制,手續繁雜,無法滿足住房公積金需求的增長。一些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還出現流動資金告急、公積金貸款輪候現象。總體來說,住房公積金用途單一,缺乏靈活,難以提高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率。
二、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的對策
(1)加大公積金制度宣傳
為使住房公積金制度真正能落實,需要加大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宣傳,以擴大公積金覆蓋面。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該通過新聞媒體、講座宣講、知識手冊發放等方式,宣傳住房公積金政策與相關知識。介紹住房公積金繳存能給職工帶來的福利,提高公民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使更多的公民監督單位按照規定足額繳納公積金;鼓勵更多的企業參加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工作,使企業意識到公積金福利能有效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是提高企業效益的一種重要手段。從而擴大公積金覆蓋范圍,提高公積金的歸集資金,為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提供充實的資源。
(2)拓寬公積金投資運作渠道
保證公積金保值增值是推進住房公積金長期發展的必要手段,也是提高公積金使用率的重要方法。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該重視公積金資金效益的發揮,在保證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可靠的前提下,遵循穩健審慎、組合投資的原則,尋求收益可觀的投資運作渠道。可以在金融市場中,進入銀行業同業拆借市場,參與市場化管理;也可以向商業銀行出售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簡便易行,也能滿足流動性的需求;或者參與購買金融貨幣、債權、貨幣市場基金等相對風險較低,收益較穩定的金融產品。調動資金的流動性,避免大量的住房公積金資金沉淀,確保資金保值增值,從而提高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率。
(3)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
只有系統性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前提,才能使職工享受住房公積金的福利,對房地產市場以及社會和諧穩定產生良好影響。首先,住房公積金要實現規范化、統一化管理,資金的歸集、繳存、管理、提取、貸款操作規程方面,應該有完善的相關制度說明,盡量簡化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程序,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公積金業務水平。第二,應適當寬松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條件,刺激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需求,除了允許住房消費外,還應允許房屋裝修、租房等其他改善住房條件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尤其對于失業和患重大疾病職工,應該全面放寬公積金提取條件。第三,可以通過設計更為科學合理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與利率,可以適當提高貸款額度與利率,進一步刺激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此外,還需要建立相關的配套政策,如公積金管理與提取的審計監督制度,強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內審工作,防范控制各項舞弊行為,對公積金提取申請進行嚴格監督與跟蹤管理,杜絕出現套取公積金的現象,以有效監管住房公積金的使用。
結束語
由于住房公積金資金來源單一、未形成多元化的資金運作渠道與住房公積金管理設計缺陷嚴重的因素,制約著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率,不利于住房公積金資金作用的發揮,也影響住房公積金長期發展。因此,需要加大公積金制度宣傳,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增大歸集公積金資金;拓寬公積金投資運作渠道,保證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發揮資金的效益;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規范公積金管理水平,適當拓寬公積金提取條件,加大配套政策的落實,強化內審監管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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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中國證監會主席郭樹清日前撰文稱,證監會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共同研究改進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投資運營也取得了實質性進展。證監會已經委托一些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進行住房公積金投資A股市場方案的研究工作。
這讓筆者想到去年管理層呼吁養老金入市的情形,當時各種呼聲顯示養老金馬上要入市了,但事實表明,今年已近年終,養老金在巨大缺口之爭或其他因素影響中,已基本擱置。目前管理層提出的住房公積金入市是否靠譜呢?筆者認為短中期內難以成行。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而從單位涉及的面來看,覆蓋了所有性質的企業,但事實上許多私營類公司并不為企業職工繳納此金。
住房公積金制度可以說是我國的一項住房金融制度,金融性說明其與銀行、個人信用等密切相關,其使用與提取均有相當的條例要求。
從目前情況來看,近年我國房地產業的突飛猛進,使得住房公積金的規模出現上升,但與此同時使用率也居高不下。相關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年底,全國住房公積金余額總計為2.1萬億元人民幣。按照國務院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可以通過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國債投資、銀行存款三種方式實現增值收益。其條例中并沒有允許公積金投資股票市場的規定,因此要實現入市則需要修改條例,并受到公積金受益人的認可與同意方可投資股票市場,因此從概念、條例規定與權益人來講,公積金入股票市場的周期并非短期能夠成行的。
從公積金的規模與目前使用情況來看,即使公積金能夠短期入市,其實際規模也小得可憐。我們以目前全國住房公積金余額為2.1萬億元人民幣來進行推算,實際上其能夠進入股市的資金非常有限。去年年底國家各城市公積金貸款平均使用率為65%,武漢、鄭州等潛力城市的一般使用率在80%左右,而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的存貸比要求不得超過75%。據東方網信息顯示,濟南公積金管理中心本部的貸款使用率接近90%,超出了全國65%的平均使用率。這說明雖然中國住房公積金規模增加,但用能夠剩余的公積金進行其他投資的寬度有限,且風險較大。
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處于地產業發展的高峰期,而地產行業近年的泡沫運行也在很大程度上累積了未來住宅市場的不確定性風險,雖然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構成繳納主體,但從目前中國現實情況來看,代表經濟活力突出的中小企業,許多并不為職工繳納或有限繳納,因此其規模的延續度或地產市場風險的不確定性,并不能構成未來住房公積金能夠提供規模化入市或法律入市、權益人認可的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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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方案;建議
住房公積金作為一項全國性的住房制度,對國計民生具有重大影響,從開始實行到現在,實際繳納和累積繳納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在住房公積金體系覆蓋范圍、繳納能力不斷擴大的同時,貪污受賄、資金使用率低等問題也越來越明顯。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必須根據住房公積金制度以及實際問題,不斷提高社會福利、保障治理機構,讓各個制度切實服務到國家住房日程中。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以及存在問題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
從上個世紀九十年代開始,住房公積金制度開始應用于某些試點城市。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全國性的制度,從1994年開始,《決定》開始在全國范圍內應用,并且作為公積金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這就是住房公積金的初始定位。在1999年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出臺后,格局治理以放任、隨意、地方化為基本特征,除了國務院、財政部等領導小組下發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暫行規定粗略了勾畫了制度圖景外,缺乏規定規范條例,從而要求安全監管和機構設置歸入地方政府領域。
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頒布后,我國住房公積金統一的格局逐步開啟,同時,這一格局也是在制度建設和糾偏的雙重作用下形成的。糾正地方混亂的治理現象,讓《條例》得到落實,抓住內部治理、制度建設以及外部監管體系逐漸成為該階段的重要目標。具體方法是:通過簡化、整合內部治理機制,從而建立起省會市、直轄市、社區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管理委員會;通過重新限定公積金使用流程,讓中央對地方的住房公積金監管體系得到落實,進而不斷強化監管力度,讓監管事項和監管職能范圍更大。
通過上述內容逐步奠定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格局,省會市、直轄市、社區市逐漸成為重要的治理機構。在內部治理中,設置了議行分離的結構單元,讓管理部門負責決策,管理中心進行銀行專戶管理,接受委托的銀行不需承擔任何監管責任。在外部監管中,通常以強化行政監管為核心,設置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多部門、多層級監管機構。在職能方面,公積金用途被限定在公積金國債購買、貸款等方面。對于增值性收益還可以用于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中心費用、城市住房補充資金等方面。由于幾乎所有的職能工作都會和金錢掛鉤,所以資本一直都是整個公積金制度治理的重心。
(二)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問題
從上面制度改革來看,公積金制度仍然是一項需要不斷理性、成熟的設計工作,并且帶有強烈的公里主義和政策色彩,具有很大的隨意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作為重要的立法,由于該制度幾乎包括了全城的居民,所以制度影響非常深遠。
1、制度重構與制度完善的決策
從制度起源來看,公積金改革已經在21世紀初期完成,由于缺乏實質性的變化,從而導致它和廉租房、經濟適用房以及限價房擁有一樣的住房頭銜,并且歸入社會保障制度范圍。從實質來看,住房公積金既不是社會福利的無保障功能,也不是保障功能的“非福利”,在應用中,一旦制度不能得到正常應用,就將出現“少數人收益,多數人遭殃”的現象。
由于很多省會混淆了社會互助和社會福利的概念,以財政支持為主的社會財政作為社會福利的重要部分,它承擔了一定的保障責任,所以可以向社會主張一定的義務。但是在實施中,由于保障義務、財政投入不夠完善,從而對強制性繳納原則造成很大的沖突。從整體來看,部分住房公積金不僅沒有增加,相反降低了繳納人福利,對高收入的人員有利,很多中低收入甚至難以得到惠顧,這種“嫌貧愛富”的原則,對公平、公正原則造成了極大的影響。
2、內部設計和治理彼此矛盾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的重要決策部門,管理中心主要掌管執行機構決策部分。由于很多管理委員會不能長期設置機構,從而讓很多決策只能流于形式。當相關決策和執行職能分屬兩個不同的治理部門時,就造成了公積金管理真空的現象,在既執行又決策的過程中,經常出現制約缺失或者“一權獨大”的現象。另外,從制度表面來看,由于治理失效、監管不力,經常出現治理模糊的現象。
二、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方案建議
住房公積金改革作為一項長期性話題,每年國家主管部門都會針對相關問題下發通知、檢查方式或者指導意見。從關注的內容來看,由于過分注重監督管理、覆蓋范圍、繳納比例、使用效率等微觀內容,從而對制度合理性、科學性、正當性和政府必須承擔的職能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從計劃經濟改革形勢來看,政府必須進入宏觀調控,適當減少對微觀運作的干預。
(一)建立政府性公積金制度聯動機制
為了保障住房功能,在住房公積金保障義務和繳納義務中,必須堅持對等的原則,建立正當的基礎制度。通過讓住房公積金繳納義務和經濟活動住房政策掛鉤,只要在繳納金額累計到一定標準,就可以申請享受住房資格。在住房公積金利率優惠的基礎上,拓展貸款額度,以改革措施不斷拓展公積金制度體系。或者通過國家購房人政策,以更加高效的方式拓展住房公積金制度體系。
(二)強化自愿繳納和強制繳納相結合的機制
為了讓中低收入家庭擁有更多的住房保障機制,住房公積金的強制性繳納原則也必須限定中低收入群體。在這過程中,地方政府可以根據當地收入水平必須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在滿足住房公積金購房條件下,贏得更多的貸款支持。對于高收入的群體,通過鼓勵自行繳納或者減免所得稅等方式,允許當事人在購房時,申請貸款,但是也不能申購政策性住房權利。
(三)強化市場主體作用
為了避免住房貪污、挪用等現象發生,在強化監管措施的同時,應該掐斷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進程。根據住房公積金的主要功能,將其并入貸款范圍。因此,可以根據住房公積金資金運作情況,由銀行按照相關業務流程進行封閉式管理,從而在技術層面杜絕一系列道德風險造成的不利影響。
在維持現有公積金用途的基礎上,盡量將住房公積金拓展到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項目,對政策性住房措施進行補足,從根本上提高其適用效益。當住房公積金收益提升到一定程度后,再將管理費用和風險準備金交由繳納人所有。
另外,對于每年都必須繳納的資金余額,可由統一的機構進行管理,具體的發放、審核、風險監控、公積金提取則由公積金中心依據業務流程進行操作。從而讓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權限僅限于購房人資格或者銀行條件進行公積金或者貸款發放。
結束語:
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作為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對廣大居民生活具有直接影響。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必須根據住房公積金發展以及實際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改革方案。通過基金管理模式,在全國統一的管理模式中,建立公積金委員會,讓治理體系更加完善、透明。另外,還可以根據國外公積金優秀制度,整合我國實際情況,進行重組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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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兩險一金;保障體系;問題研究;政策建議
按照現行制度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基層行在職職工按規定比例由個人和單位共同繳納養老保險統籌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和住房公積金。除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由人民銀行系統內統籌外,其余兩項均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地方統籌。基層行為在職職工繳納“兩險一金”制度經過多年的運作,在切實穩定離退休人員生活、保障職工身體健康、提高生活水平上起到了積極有效的作用,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也顯現出了其不足之處。本文以山西省某縣支行“兩險一金”現狀為例進行了統計分析,并對其中需要解決的問題提出一些淺見。
一、人民銀行縣級支行“兩險一金”現狀
1.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由人民銀行系統內統籌,統籌壓力逐年增大
中國人民銀行于1994年建立了系統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制度,實行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管理方式。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由總行實行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項儲存,且實行專款專用、收支兩條線制度。歷經多年的發展完善,養老統籌在維護人民銀行事業的穩定發展、保障廣大職工“老有所養,老有所依”的切身利益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人民銀行縣級支行職工老齡化程度加劇,每年的離退休人員逐年遞增,而新錄用職工數量較少,致使在職職工人數大量減少。隨著社會的進步、醫療環境的改善,人均養老金數額也呈上升趨勢,導致養老統籌基金支出的增加幅度遠遠超過基金收入的增長幅度,使系統內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缺口逐年增大。
目前,人民銀行縣級支行在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繳納上,和總行保持統一步調。某縣支行作為山西省偏遠山區的一個小支行,2014年6月在編職工為16人,職工養老保險按17%的比例繳納,其中單位繳費比例為13%,個人繳費比例為4%,從1999年1月1日起,個人繳費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新參加工作或首次參加保險統籌的職工,以第一個月的工資收入數額作為當年月繳費工資基數;單位繳費基數調整為單位參加保險統籌的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之和。從2011年開始,由于該縣支行工資水平偏低,部分職工工資不達人民銀行系統平均工資的60%,按上級行的統一規定,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金不達最低限的部分要按照人民銀行系統平均工資的60%補齊。因此從2011年以后,支行養老金補繳人數逐年遞增,2012年該縣支行有10人按此規定補繳養老保險,2013和2014年除4位資深職工外,其余12人均不達最低限。
2.職工醫療保險按屬地原則參加社會醫療保險
人民銀行縣級支行職工醫療保險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2005年某縣支行開始執行職工醫療保險制度,職工醫療保險由單位和職工依照屬地規定按季共同繳納,單位繳費率為職工工資總額的6.5%,個人繳費率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單位人均繳費基數不低于地方規定標準,如2012年為1995元,2013年為2247元。
3.住房公積金專戶儲存、專項使用
基層行的住房公積金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后交由地方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管理。目前,某縣支行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比例為個人按其上年月均工資的6%繳納,單位按12%繳納,全部納入個人賬戶專項儲存,且有近70%的職工通過購買商品房、改建、裝修等用途,在符合申請資格的情況下,按比例提取或按照相關規定,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了不同期限的購房貸款。住房公積金在滿足職工住房、提高職工生活質量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二、人民銀行縣級支行“兩險一金”管理存在的問題
1.養老金賬戶逐現入不敷出狀況
由于地方財政工資水平不斷上漲,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近年來某縣支行養老統籌出現缺口且逐年增大,主要因為:
(1)離退休人員逐年增加,支出相應增加。截止2014年6月,某縣支行共有在職職工16人,離退休人員9人。預計到2016年9月,支行退休人員將增加到13人,按現有人員計算,那時將會出現14名在職職工供養13名離退干部,養老保險缺口會逐年加大。
(2)規范津補貼,養老金支出增幅較大。從2007年以來,離退休人員的津補貼按當地政府出臺的政策執行,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出現了不小的增幅。部分統籌外津貼、遺囑補貼、離休職工醫藥費等需要占用單位經費,這就使得原本按人頭下撥經費的某縣支行雪上加霜。如2013年某縣支行支出統籌外離退人員津、補貼7.6萬元,離休職工醫藥費0.4萬元,撫恤和生活補助12.9萬元,共計20.9萬元,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支行財務負擔。
(3)在職職工工資增長緩慢,繳費率低。某縣支行從2006年至今,除了每年定量增長的薪級工資外,還未實行過政策性調資,而二、三十元不等的級差,在逐年增長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沖減下,定量增長額在職工工資中幾乎無法顯示,甚至實發工資還會出現減少的情況。工資增長緩慢,使得養老保險缺口加大。
(4)現行混合管理方式的保障體系,使統籌基金占用個人賬戶資金有了可能。現行人民銀行系統內職工保障體系,實行基金賬戶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基金由總行統一管理,專項儲存,專款專用,收支兩條線。在統籌基金出現缺口的情況下,個人賬戶和基金賬戶的合并運行很容易發生管理上的混亂。為保證離退休金的足額發放,個人賬戶被基金賬戶擠占成為可能。
(5)基層行職工養老統籌體制不甚合理。由于一直沿用按退休前核定的工資來確定其基本退休費、增加退休費和其他津補貼做法。對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的支付,沒有區分不同情況、實行不同的資金籌集渠道和有區別的基本養老保險金支付,而是統一在養老統籌基金中支付。這種政策上的不匹配無法調動養老參保人員積極性,不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
2.職工醫療保險無法滿足實際需要
(1)繳費基數低,個人賬戶不足以支付門診基本醫療費用。近年來,由于經費原因,基層人民銀行申報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基數低于實際應繳的工資總額,造成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足,個人賬戶可支配余額不能滿足日常的普通門診支出。某縣支行在職職工2013年的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屬地人均不低于2247元的標準繳納,個人賬戶按2%繳納,職工個人賬戶每人每年平均僅有500多元的繳存額,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支付捉襟見肘。
(2)報銷比例降低。從2014年開始,屬地醫療保險對于住院治療費用的比例較前均有所下降。之前參保職工在縣內醫療機構就醫的在職人員報銷比例為89%,轉本市三級醫院在職人員報銷比例為85%,轉本省、外省三級醫院在職人員報銷比例為77%,現在上述比例分別下降為82%、78%、72%-76%。在報銷醫藥費時先扣除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標準和起付線再按比例計算。
(3)提取比例不足。一是由于基層行職工工資較低,如按全部貨幣性收入作為繳費基數提取醫療保險,會減少職工的賬面收入。二是實際計提醫療補助基數低于應計提醫療補助基數,造成醫療補助金繳存不足,職工醫療保障政策落實不到位。三是基層行經費不足,增加繳費基數的同時也使單位的經費支出更加拮據。
3.住房公積金屬地管理不能完全起到應有的使用效果
(1)公積金使用時提取比例低。該縣地方政府規定在購買或大修住房一年內,憑有效證明材料,提取公積金不得超過公積金賬戶內儲存余額的60%。對人民銀行基層行職工來說,一個參加工作20年的職工,賬戶余額大致估算僅為8萬元左右,按60%提取額為4.8萬,當地普通房價每平米3600-3800元,按購買100平米毛皮房計算,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只占購房價款的10%多,顯得微不足道。
(2)公積金貸款跨區域使用受限制。在住房公積金使用的過程中,現在全國各地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一般都是由各個地方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首次買房和二次買房對公積金的使用有嚴格的規定,缺乏靈活性。住房公積金貸款缺乏跨區域使用的功能,造成了許多購房者處于“有錢沒法用”尷尬境地。
三、相關建議
1.進一步完善財務管理體制,促進基層人民銀行職工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人民銀行財務預算管理目前雖然實行“全額預算、收支掛鉤、明確職權、分級負責”的管理辦法,但實際上基層行財務預算支出仍有缺口,資金緊張矛盾突出,成為落實職工養老統籌、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補助和住房公積金保障政策的短板。為此,基層人民銀行應進一步完善“統一領導、預算管理、分級核算、統負盈虧”的財務管理體制,根據本行人員變化和工資調整及其他政策因素,細化預算編制,使其能切實體現人民銀行系統對“兩險一金”政策的財務支出需求,在進一步提高預算管理的嚴肅性和約束力的同時,促進體現基層行特點的養老、醫療及住房公積金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努力實現財務預算管理法制化、規范化和科學化管理。
2.實行養老補貼,提高繳費比率,逐步完善養老統籌政策體系。建議一是按照個人繳費臺賬和統籌賬戶合計數與實際支出之間的差額,向財政申請一定的資金,來彌補養老統籌基金面臨的缺口,解決實際工作中產生的收入與支出之間、在職人數與離退休人數之間的矛盾。二是依照社會平均繳費比率適當提高基層行養老金繳費基數和比率,緩解支出壓力,進而縮小基層行職工收入與社會保障體制下同等級之間的差距。三是提高系統內職工統籌層次,與社會養老保險接軌。在執行系統內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結合地方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統籌體系模式,取長補短,不斷完善。
3.實行系統內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目前,我國大部分的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都建立了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為員工提供大額醫療費用保障。參照地方大額醫療互助資金的相關制度,人民銀行系統可以采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的方法,即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的1%-2%的比例繳納,職工和退休人員按每月3-5元的標準繳納,當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不足時,系統給予適當補貼費的辦法。如果能夠實行適合系統實情的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在發生醫療支付時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即可按照規定的門診和住院比例,享受超過部分的醫療補貼,還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個人部分的支出壓力。
篇10
1、五險一金公司與個人承擔比例。養老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為20%,個人繳費費率為8%;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0%,個人繳費比例為2%;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0.2-1.9%,個人不繳費;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個人不繳費;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個人繳費比例為0.5%;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各為7%。
2、從五險一金公司與個人的承擔比例來看。公司承擔的比例比個人承擔比例高很多,只是住房公積金雙方承擔比例一樣,但是目前很多公司都沒有公積金這一繳納項目。五險一金是按照月繳納的,一般情況下,公司會扣除當月相應的工資作為繳納費用,然后和公司需繳納部分一起提交給社保局以及住房公積金中心。
3、五險一金中個人和企業交多少是根據繳費比例來看的。由于每個地方五險一金的繳費比例不同,五險一金的繳費金額也就不同,需要根據員工的上一年度平均工資來進行計算。社保繳費時間各省規定不同,所以五險一金每個月什么時候交,需要看當地的社保局或是住房公積金中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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