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范文

時間:2023-12-05 17: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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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篇1

一、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全縣中小學、幼兒園、職業中學發生的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傷10人以上(含10人)的急性中毒50人以上(含5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以及其他性質特別嚴重,影響重大的安全事故和重大突發事件。主要包括:

(一)學校(幼兒園)的建筑物倒塌及走廊、通道、樓梯道擁擠造成學生傷亡的事故;

(二)學校(幼兒園)發生的重特大火災事故;

(三)學校(幼兒園)建筑工程發生的安全事故;

(四)學校(幼兒園)師生發生的集體急性中毒事故;

(五)發生的造成師生傷亡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六)學校(幼兒園)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各類自然災害引發的學校安全事故;

(八)學校(幼兒園)發生暴力恐怖事件等重特大安全事故;

(九)學校(幼兒園)發生的重大群體性傳染性疾病等事件;

(十)學校發生的學生重特大溺水死亡事故;

(十一)校外集體活動、集會、演出等發生師生傷亡的事故;

(十二)一年一度的高考、中考等大型考試活動中發生的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

二、實施原則

按照“政府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在旬陽縣特大事故應急救援總指揮部的組織指揮下和旬陽縣教育局特重大事故及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的指導下開展重大安全事故搶救和突發事件處理工作。縣教育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對重特大事故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指揮和組織實施;各學校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啟動應急預案

三、重特大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處理指揮機構及職責

縣教育局成立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重特大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縣教育局局長任組長,分管副局長、紀檢書記、考試管理中心主任、政府教育督導室、督學任副組長。成員由各股辦、室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分管安全工作副局長任辦公室主任,教育股長、行政股長、人事股長、計財股長、督導室負責人分別任辦公室副主任。各鄉鎮教育辦主任、各級各類學校校長(幼兒園長)為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責任人,直接負責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報告、現場保護等前期事故應急救援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四、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督促指導縣直學校(幼兒園)和鄉鎮教育辦制定各自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二)定期指導預案的演練;

(三)重特大事故和突發事件發生時,快速向縣委、縣政府、市教育局匯報并向相關部門報告事故及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

(四)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及有關人員快速開展現場安全保衛,事故區域警戒和治安管理,維護學校、幼兒園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社會治安。

(五)做好事故現場的交通疏導和人員疏散工作,阻止無關人員隨意進出事故現場。

(六)組織有關學校、幼兒園和相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快速開展搶險救援和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

(七)配合有關部門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八)配合上級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九)做好傷亡師生家屬的善后、安撫工作。

(十)大型考試活動,有突發性的苗頭,要加強對事件的嚴密監控。若校內出現群體性突發事件,領導小組及其股辦室要及時深入事發學校,現場指揮,控制事態的進一步擴大。

五、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報告

(一)各中小學校、幼兒園要在第一時間迅速將重特大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的真實情況分別報告縣教育局和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

縣教育局值班電話:

(二)事故發生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報送縣教育局和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

(三)事故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事故的單位及事故類別,發生時間和地點;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及社會影響的初步估計;

3、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4、事故搶救處理情況和所采取的措施;

5、事故的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四)縣教育局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接到重大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報告后,除了向局長報告外,須立即向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報告,同時報縣委辦室和報市教育局、縣安監局和相關部門。并根據重特大事故的實際情況,請公安、消防、衛生監督、環保等相關部門趕赴現場進行事故現場保護和證據收集。

六、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突發發生后的對策和措施

(一)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發生后,縣教育局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立即啟動實施應急預案,并隨時將搶險情況和應急處理情況上報縣政府和市教育局。

(二)重特大事故發生后,在縣政府的領導下,立即請交通、水電、電信等公共設施管理部門快速恢復被損壞的道路,水、電、通訊等設施。

(三)請公安、交警加強事故現場保護。請衛生部門第一時間派出醫務人員搶救傷員,并做好事故現場的防疫工作。

(四)事故發生后,各學校黨政領導、幼兒園園長要親自掛帥,組織有效的搶險救援工作,同時做好全體師生的思想穩定工作。

七、重特大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及要求

(一)各鄉鎮教育辦、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各民辦教育機構要牢牢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要把安全工作作為學校當前和今后的重中之重抓緊抓好。要建立健全學校、幼兒園各項安全制度。逐級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各部門安全工作職責,并建立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各鄉鎮教育辦要加強對所屬村小、教學點的安全管理,經常性地檢查督促,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篇2

1、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減少地質災害損失

2、堅持以人為本,開展應急管理

3、加強應急管理,建設和諧社會

4、加強應急管理,預防各類重大安全事故

5、應急知識進鄉村,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

6、加強應急管理,減少災害損失

7、加強應急管理工作,預防各類安全事故

8、完善應急預案體系,打好應急管理工作基礎

9、加強應急管理工作,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

10、認真制訂各類應急預案,打好應急管理工作基礎

11、依靠群眾,立足基層,夯實應急管理工作基礎

12、健全社會預警機制,減少突發事件損失

13、加強應急管理,預防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14、應急管理,預防為主

15、加強應急管理,維護社會秩序

16、應急撥打110,減少傷害保安寧

17、全面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18、應急知識進學校,建設平安校園

19、加強應急管理,預防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

20、學習應急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21、加強應急管理,保障公共安全

22、應急管理,利國安民

23、以人為本,開展應急管理工作

24、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減少地震災害損失

25、應急知識進社區,建設平安和諧社區

26、加強應急管理工作,預防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27、加強應急管理,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

28、居安思危,做好突發事件預防工作

29、全面貫徹落實《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

30、應急知識進學校、進書本、進課堂

31、加強自然災害應急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32、制定應急預警機制,提高應急處置水平

33、健全部門聯動機制,提高應急處置水平

34、加強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35、加強應急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36、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減少水旱災害損失

37、加強應急管理,維護社會穩定

38、加強社會安全事件應急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39、應急管理進社區,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40、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減少生物災害損失

41、應急知識進企業,實現安全和諧發展

42、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構建平安和諧社會

43、應急管理工作,責任重于泰山

44、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減少森林火災災害損失

45、加強應急管理,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46、加強災難事故應急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47、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提高公眾安全防范意識

48、加強應急管理工作,預防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

49、加強基層應急管理工作,提高應對突發事件能力

50、學習應急知識,提高應急能力

篇3

一、指導思想:

為認真做好暑假補課期間(7月13日——8月7日)學校安全保衛工作,進一步提高廣大師生的安全意識,增強安全防護能力,有效防止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全體師生人身和學校財產安全,讓廣大師生員工過個安全、健康的假期,根據上級有關部門和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我校期未及暑假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方案。

二、組織機構:

學校成立安全緊急情況處置小組: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三、安全措施:

1、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在暑假對師生進行一次專門的安全教育,認真組織師生學習《中小學生自我防范安全常識》、《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安全知識,并充分利用課堂教學、班會、集體活動、廣播、墻報等形式開展形式多樣、貼近生活、貼近師生的以“防火、防爆、防盜、防汛、防投毒、防破壞、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地質災害事故以及安全用電、飲食衛生”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增強安全意識,提高廣大師生的自我防范能力、自護自救能力,防范于未然。

2、加強游泳安全教育。夏季天氣炎熱,要進一步對學生進行游泳(游玩)安全教育,嚴禁學生擅自下水游泳,防止溺水死亡事故發生。提高學生的涉水安全自防自救能力。

3、加強交通安全教育。暑假期間,師生外出要注意安全,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要反復教育學生不要乘座無牌、無證、超載車輛,不要無證駕駛摩托車,未滿十二周歲不準騎自行車,防止交通傷亡事故的發生。

4、加強衛生安全教育。針對夏季氣溫高,容易中暑、食物中毒等特點,要加強對學校食堂衛生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師生員工飲食衛生安全。要教育廣大師生在假日期間,應注意食品和飲食衛生,不要暴飲暴食,防止食物中毒。

5、加強拒絕教育。要采取多種形式豐富師生假期的文化生活,引導廣大師生在假期積極參加科學文明、健康向上的社區活動,遵紀守法、崇尚科學、抵制,拒絕黃、賭、毒和各種封建迷信。

6、加強心理健康教育。根據青少年的心理、生理特點,加強對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增強學生自我調控,承受挫折、適應環境的能力。教育未成年學生不得違反國家規定,不要進入“三廳兩室”、網吧、酒吧等未成年學生不宜進入的場所活動。

7、加強安全檢查工作。7月15日之前,組織人員對學校校舍、師生宿舍、食堂衛生、食堂、教育教學設備(特別是實驗室、計算機室和危險化學藥品)、體育活動設施、用電和消防設施設備等場所進行一次認真細致的、全方位安全檢查。對學校安全的薄弱環節和存在的問題,要堅決及時整改,一時不能排除的要停止使用,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要明確監督責任,嚴防死守,防止群死群傷等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8、抓好學校財產管理。學校應做好學校財產清點及保管工作,尤其要對計算機室、實驗室、財務室等重點要害部位做好防盜、巡查和監控措施,不留隱患,確保學校財產的安全。

9、加強假期值班管理。要落實好暑假護校值班工作,放假期間,要加強值班管理,所有值班人員一定要堅守崗位,盡職盡責,學校門衛、宿舍管理員不得讓外人隨便進出和留宿。堅持學校行政領導帶班輪值巡查,并做好值班記錄。要嚴格事故報告制度,進一步完善防范和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工作預案,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要立即啟動預案,及時組織力量進行搶救和處置,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并按程序及時如實上報當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不得瞞報、遲報、漏報。要確保信息暢通,決策準確,指揮靈敏。要嚴肅值班紀律,凡因責任心不強、領導不得力、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而導致發生重大問題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值班人員的責任。

10、防范雷雨等自然災害。結合當前的防汛抗災工作,進一步落實省市防汛抗災的部署,落實公安部、教育部關于做好學校周邊安全工作的八條措施和六條措施,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工作,切實做好暑假高二、高三補課期間學校安全保衛工作,確保廣大師生過一個安全、健康、有意義的暑假。

四、安全緊急情況類別劃分:

學校安全緊急情況是指由人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具有突發性,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較大經濟損失、破壞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社會穩定的嚴重危害和影響的事故、事件和災害,學校安全緊急情況,主要分為事故、事件和災害三大類。

(一)事故:主要有教學事故、交通事故、火災事故、校舍倒塌事故及其它造成人員傷亡事故。

(二)事件:主要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重大惡性群眾事件、影響重大的社會治安案件以及其他危害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破壞學校和社會穩定的突發性事件。

(三)災害:主要有暴雨、洪水、臺風、雷擊、地質性災害、破壞性地震、火災等。

五、各類事故應急預案:

(一)食物中毒應急預案 責任人:周起才

1、發現師生有類似食物中毒癥狀時,應迅速送學校醫療室進行初診,同時撥打“120”電話或送醫院進行處理。

2、迅速向教育局及衛生防疫部門報告。

3、做好所有食物食品取樣工作,以備衛生部門檢驗。如是食用校外食物所致,也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取樣。

4、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師生名單,并檢查他們的身體狀況。

5、及時通知家長并做好家長和家屬的工作。

6、積極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做好診治、調查事故、處理等工作。

(二)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責任人:袁新喬

1、發生交通事故后,應迅速將傷者送到醫院進行搶救。

2、迅速報告教育局和交通部門。

3、組織保護好現場,看住肇事車輛及肇事人以備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4、及時通知受傷者家屬。

5、積極配合交警做好事故處理。

(三)其他突如其來的傷害事故應急預案 責任人:楊利斌

1、如社會人員到校對學生造成傷害時,信息報告員要及時向班主任或學校報告,其他同學要采取積極措施進行制止或疏散。

2、班主任和學校接到報告后,立即組織人員進行制止,并撥打“110”報警。

3、對傷者應及時送醫院就診。

4、及時上報教育局。

5、迅速配合公安部門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并做好有關材料的收集。

6、通知受傷者的家長或家屬。

7、妥善處理事故。

(四)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責任人:吳有弟

1、發生火災事故時,在向119消防指揮中心報警的同時,立即報告教育局和鎮政府。

2、迅速切斷有關電源。

3、搶險救災小組迅速疏散師生,撤離到安全區域。

4、積極配合消防人員救火。

5、在進行滅火的同時,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大火蔓延。

六、報告程序:

學校建立健全安全緊急情況報告制度,嚴格落實值班人員,確保安全緊急情況信息報送渠道暢通、運轉有序。

學校發生安全緊急情況,應立即報告市教育局,重大以上緊急情況發生后,學校立即報告市教育局。

上報時做到及時、準確、全面、不漏報、不虛報。報告內容為: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的簡要情況,死亡人數、受傷人數、估計直接經濟損失等。

七、善后處理:

篇4

校園中的學生無時無刻不與現實社會發生著各種聯系,同時,難免面對各種意外事故。我校大部分學生安全自護意識比較淡薄,校園安全事件在學校時有發生。為此,學校近三年來努力開展研究,認真探究導致小學生校園傷害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在師生共同發現安全問題與隱患,幫助學校完善"校園安全事故風險防范體系"的過程中,切實提高我校學生自護自救能力,使學生獲得適合他們生理、心理、年齡特點的生存知識經驗和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參與“自我安全教育”的興趣;增強小學生抗災避害的能力,切實減少校園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促進學生身心全面發展。

二、過程簡述

(一)調研入手,構建框架

2011年12月-2012年3月,根據我校安全教育及管理的現狀調查,我們發現學生在校意外傷害事故頻發,2009年1至2012年1月,平均每學因意外傷害需要到醫院就醫人數見下表:(表略)

針對本校現狀,我們根據科學性、發展性、全面性、可行性原則,制定“校園風險防范體系框架”,此框架將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具體細分為:預防階段、發生階段、結束階段。

(二)依據“框架”逐步實施

2012年3月-2013年7月。

1.讓全校師生了解框架目的及內容。在全面培訓教職工,加強全體教職員工的安全意識基礎上,由任課教師結合本學科特色,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注意在課堂隨機生成的風險過程中及時提示和處理,不斷強化學生的自護意識。此過程已經由教師體現在備課環節中。

2.各班,召開安全教育班會,集中了解學生自護能力現狀。

3.立足于學生實際,開展“安全一刻”校本課程教學,結合與各種突發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演練等一系列教育活動,提高學生的自護意識,增強學生主動避免校園意外傷害的自護能力。

(三)出臺“體系”強化自護意識

2013年9月--2014年1月,學校出臺“校園風險防范管理體系”:營建防范校園安全事故的良性氛圍,切實將學生的自護意識培養落到實處。

“地壇小學校園風險防范管理體系”簡要內容如下:

預防階段:

1.學校加強領導,建立健全組織機構。

(1)校園安全領導機構全面負責學校的安全工作,研究制定學校安全防范措施,檢查安全崗位責任落實情況。(2)是負責校園安全的專、兼職管理人員,都具有相應的資格,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有愛心、有奉獻精神,始終參與到校園安全建設中來,同時,學校有健全的防范校園安全事故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使學校安全建設工作的各個環節均有章可循。

2.事故預防

(1)根據校園安全事故一般分類法,分為擠踏傷害事故預防、交通安全事故預防、中毒安全事故預防、活動安全事故預防等。事故預防要求對每類校園安全事故都建立詳細的安全標準,建立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進行定期演習。(2)對學生進行“內隱冒險態度”心理檢測,盡量減少突發傷害事故。

3.整合教學資源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及監控,最大限度減少校園安全傷害事故

(1)校園安全教育校本教材《安全一刻》,利用班隊會時間進行自護教育;(2)做好自護體驗,鼓勵學生進行安全自護排查,尋找安全隱患并遠離隱患,主動參與安全行動;(3)對學生家長進行安全自護教育指導,強調家庭安全教育的必要性,在讓家長了解學校安全教育的內容及意義的同時,提倡家長將安全教育游戲帶入與子女日常生活中。

發生階段。

1.信息保障

(1)建立健全并落實校園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傳遞、報送、處理等各環節運行機制,保持信息傳輸設施和通訊設備完好,保持通迅方便快捷,確保信息報送渠道的安全暢通。(2)有處理安全事故的物資保障,特殊應急物資應由專人保管,保證物資、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物資存放合理,保持通道暢通,物資運輸便利、安全。(3)組建校園安全事故應急預備隊,一旦啟動預案,立即投入使用。

2.協調控制

(1)校園安全領導機構接到報案后,會立即派人到現場指揮協調,對現場局面進行控制,根據事態的發展適時召開會議,安排部署相關工作。(2)建立各種突發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并演練。

結束階段

1.信息交流。首先保證信息暢通,信息能及時反饋到校園安全領導機構,信息全面、客觀、準確、及時。

2.學校定期進行自我檢查與外部審查。學校安全管理機構組織相關人員定期對校園安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尤其是各項計劃、措施的落實情況。

3.評估調整

(1)學校安全管理機構根據檢查組的檢查結果,傷害數據統計工作小組上報的數據分析結果,以及外界情況的變化,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地組織對校園安全建設項目及實施效果進行評估。(2)對學校安全整體目標進行評審,確定下一步工作的重點和目標,及時制定新的計劃與實施方案并予以實施,從而達到持續改進的目的。

三、研究收獲:

1.規范了學校的安全管理。完善了學校的各項安全制度,界定安全監管范圍,鎖定安全教育對象,簽訂各類“安全責任狀”,做到責任到人。建立了安全工作責任制度,加大了督查力度,及時總結和改進安全工作;完善了《校園安全應急預案》,明確了校內安全防范的重點環節和重點區域,采取切實的安全防范措施,促進了安全工作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從而減低了校園內的安全隱患。

2.增強了教師的責任感。通過研究,加強了教師自身的法制觀念,要求教師多看法律刊物,吸取法律知識,加強法律觀念。為了堅決杜絕各類責任事故的發生,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強調:“安全不保何談教育”!教師必須把安全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掛在嘴上,處處講安全。

篇5

本學期我校安全工作要緊緊圍繞市教體局關于學校安全工作的總體部署,緊緊圍繞著構建和諧安全校園的目標,加大安全教育力度,完善安全穩定工作長效機制,確保各項防范措施落到實處,為教育教學保駕護航,促進教育教學和諧健康發展。

一、加強制度建設,健全安全網絡。

(一)建立安全責任制度。要繼續建立簽定安全責任書制度,進一步細化“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職責要求,明確班主任、任課教師和學生家長在學生安全管理和教育方面的職責,并做好與各室負責人、各班科任老師、學生家長簽定責任書,切實做到層層有目標、人人有責任、事事有人管。使全體教職工都承擔起校園安全管理和教育的責任,健全學校、家庭齊抓共管安全工作網絡。

(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學校要對教育教學工作各個環節提出具體安全要求,對校內安全防范重點環節和重點區域、重點時段加強管理,充實完善《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制度》、《永城市實驗小學安全工作應急預案》、《課間安全管理制度》、《護導值班制度》、《學校安全工作制度》、《門衛管理制度》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使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有制可依,有章可循,有效的預防和消除了教育教學環節中存在的安全隱患。

(三)落實檢查制度。學校嚴格執行永城市教體局的文件精神,認真扎實按時地做好學校安全檢查工作。

(四)強化教師護導制度。要加強教師出勤檢查和護導師值日工作,要求值日老師簽到、交接、巡視、及時處理突發事件并做好記載,及時報告,及時糾正學生不良行為,督促學生準時回家,不到危險地方玩。

(五)做實每天安全日志記載。學校要通過不定期的抽查,促使每班認真完成每天安全日志記載,特別是每天的點名記錄,從而使班級形成良好的班風,杜絕安全隱患。

二、加強宣傳教育,提高防護能力。

本學期我校的安全教育工作要做到經常化、制度化、社會化,通過安全知識、安全技能的教育和訓練,不斷提高了師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自護能力。

(一)扎實開展“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系列活動。學校要圍繞“全國安全教育日”這一主題精心制定方案,結合永城市開展的活動,有針對性地開展道路交通,預防溺水、飲食衛生等方面的教育,充分利用學校的各種宣傳陣地、設備和安全教育資料,通過開展形式多樣,生動活潑,豐富多彩、寓教于樂、貼近生活的安全宣傳教育活動,使廣大師生在教育活動中,增強法律意識,養成遵紀守法的行為習慣,增強防范意識和能力。

(二)加強交通安全教育。要進一步完善校門前相關的警告、提示標志等交通安全設施。要通過舉行交通安全宣傳圖片展、國旗下講話、交通安全知識教育講座、主題班隊活動,組織學生觀看專題教育片等形式多樣的活動,使學生養成自覺遵守安全法規、遵紀守法的行為習慣,增強防范意識和能力,自覺遠離交通危險地帶。

(三)加強防溺水安全教育。針對我市池塘、溪流、湖多的特點,以近年來發生的溺水事故事例,進一步加強對學生進行防范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教育學生不要私自下河游泳或到水邊游玩,不要到臨時挖掘出現不明水深的地方游玩,并把它作為學生的一項行為規范和紀律要求,對違反者要嚴肅批評教育,同時要分發《告家長書》告誡家長共同做好學生游泳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要大力宣傳《消防法》和安全防火常識,嚴防火災特別是重特大惡性火災事故的發生。要通過邀請專家到校講座,在全校師生中普及安全和消防知識,掌握自救的方法、技巧,教育學生決不能擅帶火種入校園,不能擅帶火種外出野炊,培養學生注意安全用火意識。同時經常組織消防安全檢查,重點對電腦室、實驗室等各室進行檢查,排除一切安全隱患,確保學校消防安全。

(五)加強校園環境衛生管理。要做好校園環境的凈化、綠化、美化工作,學校每天組織環境衛生檢查評比;積極開展傳染病預防宣傳教育工作,切實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加強對學校教室、圖書室等教學場所和廁所等場所的清掃和清理,保持良好的清潔衛生,清除傳染病發生和流行的條件。

(六)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學校要重視學生和老師的法制教育,堅持利用教師會、晨會組織師生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義務教育法》、《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等法律法規。以圖片展、多媒體、法制教育基地等多種形式強化教育,增強師生的法制意識。

三、加強安全管理,確保工作落實。

本學期學校要采取各種舉施,進一步強化了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一是強化安全管理意識。要時刻注意排查周邊環境的安全隱患,定措施、定制度,切實加強學校管理和校園文化建設。學校要利用國旗下講話、廣播、宣傳欄等渠道大張旗鼓地宣傳安全常識,增強學生安全意識,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二是加強食品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三是加強師生安全教育。特別是交通、游泳、防火等的安全教育,做好安全責任書的簽訂工作。四是加強師德師風教育。以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為準繩,堅決杜絕體罰學生或變相體罰學生,構建平等、民主、融洽的新型師生關系。五是做好安全工作文化。把安全工作當作一種文化來抓,做到求實、求真、求新努力把學校建設成為平安、衛生、文明、和諧的校園,切實保障廣大少年兒童的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六是健全管理工作制度。完善學校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按預案的要求開展“應急疏散演練”,要對學校的各項設施、校園校舍等每期至少組織三次拉網式安全大檢查,針對存在問題并提出整改意見,把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階段。七是加大校園技術防范力度。本學期學校要爭取完成校園監控系統建設。

四、加強多方互動、優化育人環境

(一)注重家校聯系。本學期學校繼續要求教師通過家校互動平臺及時與家長溝通,取得家長的支持與配合,共同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要結合安全教育主題和節假日,向家長發放《告學生家長書》,并通過家長會等途徑向家長傳遞信息,促進家長們加強對孩子的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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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教育工作

1、制度建設和隊伍培訓工作:認真做好15項安全工作制度建設,完善現有的教育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落實工作責任追究制,切實做好師生的交通、食品衛生、消防、大型活動等各項安全工作。要求各主校制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全面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反應機制和能力,有效避免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繼續做好各主校安全員和班級安全委員的培訓工作,安全委員統一佩帶標識。

2、做好“安全教育活動月”工作:四月份,各村小要開展好以“學習‘兩法一例’,爭做懂法守法小公民”為主題的安全教育月活動。組織各主校學生開展豐富多彩、形式多樣的主題宣傳教育活動。要認真開展好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教育,要教育和引導學生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做到文明走路、文明騎車、文明乘車。

3、開展好宣傳大檢查工作:本學期,安全工作領導小組開展三次以上大型的安全大檢查和抽查,各主校要配備必要的一定數的消防器材,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和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確保安全檢查不留盲點和死角。

4、做好安全法制教育進課堂工作:將安全法制教育納入學校教學計劃,實現課時、教材、教師三落實,要認真開展“一日常規教育”即利用學生上下學前的一段時間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提示學生注意安全,計劃請民警周景峰同志為全校學生上二節大型法制教育課,并將其作為一項安全工作制度長期堅持下去。

5、做好學生上下學乘車安全工作:積極做好學生乘車摸底調查工作,要掌握乘車學生數、乘車路線、所乘車輛,建立乘車學生檔案,實行實名制管理,充分調動家長委員會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做好乘車協議簽訂工作,嚴禁學生乘坐“三無”車輛,確保學生乘車安全。

二、綜合治理工作

1、開展法制教育工作“以遵紀守法為榮,違法犯罪為恥”為主題開展專題法制教育活動,做好“兩法一例”的學習和宣傳工作,開展“崇尚科學,抵制”活動,組織“爭做守法小主人”征文評選活動,各校要通過報告會、參觀、板報、廣播、知識競賽、主題班會等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法制的宣傳和教育,繼續辦好校園法制報。

2、強化幫教轉化工作:各主校要建立違紀學生檔案,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貼近學生、關愛學生,讓每一位違紀學生都能感受到來自同學老師和學校的溫暖,中心校將對幫教轉化先進個人進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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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標

全面落實《學校安全工作管理規定》,積極開展“安全文明校園”、“交通安全學校”和“等級食堂”的創建工作,不斷提高學校安全管理水平。做到無重大火災、爆炸、重大交通安全、集體急性中毒、踩踏、坍塌等各類學校安全事故。

二、主要工作

1、加強安全教育和培訓,努力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

深入開展學生安全教育活動。各教學班班主任要利用班會課經常對學生進行各方面的安全教育。讓“安全”二字深深地刻在他們幼小的心里,懂得哪些行為是安全的,哪些行為是不安全的,達到他們行為的規范化。任課教師,不管是什么課(包括室內室外課),都要對學生的安全負責,要堅守崗位,保護學生的人生安全。若需要做實驗,教師實驗要規范,把安全問題考慮周全。

經常利用集中學習時間,認真組織全體教師、職工,特別是班主任學習有關學校安全的法律法規、常見事故的預防和突發事件的處置及用水、用火、用電等安全等安全知識。要加強對職工遵守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和本崗位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提高他們的責任意識和保護能力。每學期要組織全體學生開展一次緊急疏散、逃生自救演練,增強全體教職工和學生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2、不斷完善學校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全面落實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

學校領導全面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安排后勤人員和督促相關人員排除。

牢固確立校長是學校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的意識。把學校安全管理列入學校日常工作的重要議題,定期研究、分析安全工作形勢,及時處理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落實整改措施。逐級簽訂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不斷完善安全工作目標管理辦法,加強對各部門、教職員工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落實獎懲措施。今年,教育局將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學校辦學質量綜合評估的考核內容。

制定和完善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嚴格執行“市教育系統重大問題報告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及時上報并協助查處各類事故,認真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對每一起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的要求處理。

經常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活動,認真執行每月一次、開學、放假前以及惡劣天氣前后的安全檢查制度,及時消除各類不安全因素。全面排大危險源,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并登記建檔,定期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制定并實施應急預案,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3、注重設施設備的投入,確保安全管理的各項活動和措施落實到位

在注意教育性投入的同時注意安全設施設備的投入,將安全教育、培訓、活動的經費列入學校支出預算。按規定配足學校門衛,完善和規范學校消防、防盜、防暴等各類安全設施設備,為確保學校安全提供物質保障。學校重點單位,如實驗室、閱覽室、電腦教室、實物保管室、隊部室和各辦公室,由相關人員督促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要及時報告有關領導。

4、深入開展專項整治,切實提高安全管理的實效

(2)消防安全專項整治:一要重點加強對寄宿制學校、民工子弟學校的消防安全檢查;二要切實加強對學生宿舍、食堂等學生集中場所疏散通道的整治,確保疏散暢通;三要加強對消防設施、設備的檢查,確保完好齊全。

三、安全工作崗位責任及分工:

(一)組織與制度:

1.建立安全工作領導管理機構,構建學校安全管理網絡健全。

2.制訂本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和安全工作預案。

3.制訂安全管理工作各項制度

(二)宣傳教育:

1.結合各種活動,開展安全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宣傳教育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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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文件及會議精神,以創建“平安和諧校園”為目標,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即發展”的理念,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把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擺到突出位置,以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為核心,以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為重點,以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為主線,提高認識,強化責任,健全制度,加強管理,規范教育,以更加扎實有效的工作,確保校園平安,為學校教育事業的改革、發展營造和諧、安全的環境。

二、工作目標

1、全面實施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學校食堂食品要建立索票索證臺帳追溯制度、學校食堂要持有效食品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學校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進行演練、聯系相關部分取締校園周邊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2、繼續以“平安校園”的建設為抓手。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使學生得安全知識與安全信息知曉率力達到100%,積極開展學校安全工作主體責任活動。

3、嚴防發生牽涉校方責任的安全事故。堅決杜絕重特大傷亡事故,盡力控制一般事故的發生,確保師生在校安全。

4、加大學生上學、放學道路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與管理大力度。

三、主要工作

(一)大力加強安全法制宣傳教育,進一步增強全校師生的安全防護意識。

1、做好開學初安全工作教育。在開學初,各校要及時與新入學的學生家長簽訂安全責任書,和班主任簽訂安全責任書,并要求班主任進行一次安全教育主題活動教育。

2、充分發揮法制副校長和科任教師的作用。廣泛開展安全法制教育,幫助學生牢固樹立安全法制意識,把學法、知法、守法、用法化作學生的自覺行動。學校要邀請法制副校長到學校進行一次遵紀守法、交通安全等重點主題的安全常識教育。幫助學生初步樹立安全觀念,了解安全基本常識,熟悉報警、求助電話的使用,具備對危險的初步判斷能力,掌握躲避危險和自救的簡易方法。 9月、10月在全校組織開展小學生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活動,以迎接60周年大慶活動的順利進行。11月進行一次學校“應急演練”(緊急疏散演練、消防安全演練)。

3、為防止學生在國慶和寒假期間發生事故,學校堅持集中開展安全常識教育,宣傳預防常識。學校在9月底和放假前分別發放《致學生家長一封信》,向學生家長宣傳學生假期安全教育工作事項等,以提醒家長監管好自己的子女,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12月份要結合“12。1世界艾滋病日”、“平安和諧校園創建”,對全體師生進行班級宣傳教育活動。

(二)大力加強安全工作組織制度建設,努力把校園安全及綜治工作納入正規化軌道。

1、加強工作責任制度。各校要層層簽訂安全工作責任書,進一步明確和強化安全工作職責。建立一支兼職的學校安全群防工作隊伍,動員和組織師生積極參與,群防群治,共同做好學校安全和綜治工作。

2、落實定期檢查制度。各校要嚴格按照“及時排查、各負其責、工作在前、預防為主”的十六字方針,把安全檢查作為做好安全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在學校每周和重大節假日前必查的基礎上,點、重點查、查反復、反復查,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疏不漏,不留死角。

3、結合上級精神制定學校《 x x小學教師安全責任書》、《家校安全責任書》等,以加強群防群治,共建平安校園。

4、健全安全工作資料檔案制度。要將上級的安全工作指示、年度計劃總結、日常管理檢查、月報通報等工作臺帳系統整理,及時歸類建檔,為領導決策、工作研究、檢查指導、工作講評、年度考評和保障校園合法權益提供第一手資料,使安全工作更具預見性、規范性和針對性。

5、強化安全預案制度。以自然災害、暴力犯罪、重大傷亡、食物中毒、重大疫情為設想條件,結合單位實際,認真制定各類事故應急預案,完善保障措施,健全處置機制。

(三)大力加強校園內部安全管理,努力營造安寧詳和的校園環境。

1、加強門衛安全管理。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嚴格落實門衛工作制度,把好校園入口關。一是加強門衛值班人員(教師)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業務能力的培訓,二是嚴格門衛詢問登記制度,非本校學生、教師及工作人員的必須有完備的登記手續和正當的理由方可進入校園。對不能說明情況的人員應責令其離開學校,對形跡可疑的人員應通報公安部門及時處置。三是嚴格學生請假出校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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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國家監察部、國家安監總局《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濟寧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

第三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主體,應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監督管理責任,并對未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導致的后果負責。

第四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安全發展,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投資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檢查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和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五條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崗雙責”責任制。縣鄉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行政正職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負主要領導責任;行政副職對其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中分管安全生產的行政副職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六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安全生產事故、參加搶險救援、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研究和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與先進管理經驗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縣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

第七條縣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研究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將其納入宣傳思想工作的總體布局,統籌安排,扎實推進。

(二)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和社會發展同時安排、同時部署、同時總結、同時考核。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指標控制體系,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上級政府與下級政府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并進行考核、獎懲。

(四)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體系,設立縣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執法監察隊伍,配備滿足需要的工作人員。

(五)確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經費支出。年度財政預算應安排一定數額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安全生產監管體系、應急救援體系、安全生產專家活動、基礎設施建設和宣傳、教育、培訓、表彰獎勵;用于應由政府負責的公共設施安全事故隱患治理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研開發和技術改造等。凡國家、省、市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縣鄉政府都必須安排配套資金,并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六)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制訂和健全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建立健全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儲備庫,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

(七)建立事故和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定期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對發現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及時處理;組織治理公共設施、破產企業存在的以及無法明確責任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依法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八)本行政區域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按規定及時報告、組織救援,做好善后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向社會公布事故處理情況。

(九)在礦山、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運輸和水上運輸、煙花爆竹、電力、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氣等領域(行業)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等。

第三章縣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職責

第八條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綜合管理全縣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組織、指揮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監督管理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分析預測全縣安全生產形勢,統計全縣安全生產事故并信息。

(三)根據縣政府的授權,組織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

(四)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以及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費用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提取、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等。

第九條縣發展和改革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列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

(二)負責把建設項目安全條件作為審批、核準、備案的重要依據,把安全設施“三同時”落實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前置條件,監督建設單位將安全設施投入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條縣經貿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本系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對技術改造項目依照有關規定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并作為辦理項目核準和備案手續的前置條件。

(三)負責電力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電力企業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消除事故隱患;組織開展電力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督促落實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組織對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分析、診斷、評估。

(四)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依法查處拼裝車及擅自從事成品油經營的非法經營點。

(五)參與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縣公安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有效控制道路交通安全指標。對機動車輛進行注冊登記、檢驗及報廢注銷登記,負責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日常教育和機動車駕駛證的年度審驗,負責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依法查處、糾正機動車輛超速、超載、超限、超員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負責道路交通管理設施的布置、安裝、維護、監管。

(二)負責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建筑工程項目進行消防設計審核、驗收,查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有效控制火災安全指標。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購買和運輸管理;負責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郵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四)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許可煙花爆竹運輸,許可焰火晚會燃放,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打擊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

(五)參加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十二條縣監察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風景區管委會和縣直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實施監察。

(二)負責對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調查和行政責任追究。

(三)參加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縣司法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負責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宣傳普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監督指導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第十四條縣交通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道路交通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直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負責縣鄉公路(包括橋、涵)安全設施(包括路標、交通安全標志、安全護欄等)的設立、維護與管理。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有關資質的監督管理。

(五)嚴格查禁超載、超限車輛上路行駛。

(六)負責水上交通運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七)負責全縣浮橋、船舶登記、檢審,監督檢查船舶駕駛人員是否具備安全操作資格。

(八)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生產事故和水上交通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五條縣公路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直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負責國、省公路(包括橋、涵)安全設施(包括路標、交通安全標志、安全護欄等)的設立、維護與管理。

第十六條縣黃河河務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負責黃河防洪工程建設、管理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協調黃河汛期和凌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縣建設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建筑施工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把生產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納入城市建設管理的前置條件。

(三)負責城市燃氣、供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

(四)負責城區內道路(包括橋、涵)安全設施的設立、維護與管理。

(五)參與建筑、燃氣等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八條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監督檢查企業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和簽訂勞動合同中涉及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

(二)負責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的確定工作,監督發生傷亡事故的單位按有關規定對傷亡人員的賠償。

(三)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并監督檢查涉及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縣國土資源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在審批、核準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時,審查安全生產條件。

(二)依法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打擊無證開采、以采代探、越界開采等非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及違法從事選(洗)礦行為,規范礦山開采秩序。

(三)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企業,按規定及時注銷采礦許可證。

(四)負責組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與坍塌等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監督礦山關閉后的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五)參與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條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企業登記中對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審批前置要件依法進行審查,未取得相關安全生產許可的,不予登記。將促進企業安全生產作為整頓市場秩序的重要內容納入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市場經營活動,取締和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危險物品的行為。

(三)依法取締非法生產經營企業或生產經營點,依照有關規定,吊銷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營業執照。

(四)加強對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督促市場主辦單位加強安全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嚴防火災和其他安全事故的發生。

(五)參與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縣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等)生產、使用、檢測檢驗的安全監察。

(二)組織打擊、取締特種設備的非法生產點,查處使用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負責有關設備、儀器、儀表涉及安全指標的計量工作。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證的申報管理和質量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監督檢查煙花爆竹的質量。

(四)負責特種設備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對事故隱患進行整治,對危險源實施監控。

(五)參與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縣國資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督促縣管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引導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激勵約束機制。

(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檢查工作。

(三)督促縣管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整改事故隱患,制訂和完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四)支持縣管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推進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五)督促縣管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六)參與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縣環境保護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全縣放射性廢物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放射性物品生產、儲存、轉讓、使用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二)負責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和醫療廢物的處置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監測。

(三)參與有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縣旅游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監督全縣旅游景區、景點、旅行社、旅游車輛等安全管理工作。

(二)負責直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參與旅游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縣林業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森林防火監督管理工作。

(二)制訂和完善森林火災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承擔縣護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三)森林火災信息。

(四)負責森林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縣農機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全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技術培訓、安全教育和考核發證。

(三)參與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縣水利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水利設施、河道、溢洪道橋梁及其岸線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水利設施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參與水利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縣民營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民營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民營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設立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產投入,強化安全生產培訓,不斷提高民營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二)指導、監督民營企業落實新、改、擴項目的安全生產“三同時”工作。

(三)指導、監督民營企業制訂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四)參與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縣氣象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全縣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警報工作,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御措施。

(二)組織管理雷電災害的防御工作,負責對防雷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

(三)負責向社會惡劣天氣氣象信息,建立與高危行業企業氣象信息直通制度,及時提供氣象信息服務。

(四)組織管理全縣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負責對施放氣球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縣廣播電視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將安全生產宣傳納入社會公益性宣傳范疇,并組織落實。

(二)組織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三)負責本系統所屬單位及線路、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縣文化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管理全縣圖書館、影劇院、文化館等社會文化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負責直屬企業、事業單位事故的安全防范工作。

(三)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做好文化市場、文化娛樂場所等消防安全檢查整治工作。

第三十二條縣教育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全縣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落實校園安全責任制,定期開展安全檢查,組織整改事故隱患。

(三)制訂和完善校園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四)將安全知識教育納入教學計劃。

(五)負責學生在參加勞動技能教育、公益性活動等方面的安全。

(六)負責校車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衛生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監督全縣衛生系統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

(三)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

(四)組織、調度全縣衛生技術力量,對安全生產事故實施緊急處置和救護。

(五)負責食品、藥品、職業中毒等公共衛生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縣體育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管理全縣各類體育學校、體育俱樂部等場所的安全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體育場所、設施及大型體育活動的安全管理。

(二)負責直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縣地震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全縣地震安全性評價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全縣地震監測、群測群防工作,并提供救援指導。

第三十六條縣總工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群眾監督工作。

(二)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安全知識競賽等活動。

(三)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益,參加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縣財政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存儲、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二)落實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負責將所需經費列入年度預算。

第三十八條縣供銷、糧食、物資、商業、水產、郵政、通訊、供電等單位負責指導、監督本系統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九條縣人民政府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的考核、獎懲工作。

第四十條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考核的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和工作指標(工作指標考核標準附后)。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實行年度考核,考核于次年一月份進行。

第四十二條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優秀等級是指,年度未發生死亡安全生產事故、實現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并且年度工作指標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

合格等級是指,年度未發生死亡安全生產事故、實現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并且年度工作指標考核得分在94分以下、81分以上(含81分)的。

不合格等級是指,年度發生死亡安全生產事故或突破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或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指標考核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下的。

第四十三條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業績評定的重要依據。

縣政府對年度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單位,給予表彰獎勵,獎勵資金由縣財政列支,并作為向上級推薦“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個人)”的前提條件。

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單位,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并通報、批評,其主要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不得提拔使用。對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單位,有關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有關部門凡涉及相關表彰獎勵的,應事先征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四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對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第四十五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與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規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經上級機關、有關部門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四十六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頒發有關證照的;

(二)對不具備法定條件的機構、人員予以批準認定安全生產資質、資格的;

(三)對經責令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撤銷原行政許可或者不依法查處的;

(四)違法委托單位行使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權的;

(五)有其他違反規定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行為的。

第四十七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批準向合法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超量提供劇、火工品等危險物資,造成后果的;

(二)批準向非法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提供劇、火工品等危險物資或者其他生產經營條件的。

第四十八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負責人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干預、插手安全生產裝備、設備、設施采購或者招標投標等活動的;

(二)干預、插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或者安全生產監督執法的;

(三)干預、插手安全生產中介活動的;

(四)有其他干預、插手生產經營活動危及安全生產行為的。

第四十九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未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申報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組織審查驗收的;

(二)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

(三)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瞞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組織、參與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的;

(四)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不及時組織搶救的;

(五)對安全生產事故的防范、報告、應急救援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五十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阻撓、干涉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工作的;

(二)阻撓、干涉對事故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

(三)不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員處理意見的。

第五十一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在煤礦等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在安全生產領域經商辦企業的;

(二)違反規定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活動或者其他營利活動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時,、、的;

篇10

(一)負責參與編制本縣安全生產及其監管的有關規劃與計劃,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招投標核準及招投標活動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監管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縣企業發展局

(一)負責本縣電力、非煤礦山、工業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組織貫徹執行電力、非煤礦山、工業企業等有關安全方面的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縣教委

(一)負責組織指導本系統各級各類教育機構(含學前教育機構,下同)制訂安全工作規劃和應急預案,編制各級各類學校校舍建設標準,制定校園環境治理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本系統教育機構開展安全方面的宣傳教育;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督促本系統教育機構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負責縣教委管理的學校和直屬單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縣教委管理的學校和直屬單位的食堂、學生公寓、附屬設施、校內互聯網上網場所以及實驗室、校辦企業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配合治安、消防、衛生等部門對學校進行專項安全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本縣中、小學校春游和其他集體活動安全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校外教育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對各類學校履行安全工作職責承擔管理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四、縣公安局

(一)負責本縣重大活動、大型社會活動(含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審核登記和大型社會活動期間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有關社會治安和安全保衛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本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制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指標,督促、檢查和考核各有關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情況;組織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檢查,依法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調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負責全縣車輛注冊登記、年審和駕駛員年審換證工作;負責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設施進行監管。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規劃的評審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責任指標并組織實施;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開展社會消防力量的培訓;負責建筑工程消防審核及驗收;負責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開業前和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負責組織消防安全綜合檢查工作,對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監督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措施的落實,依法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組織、指揮全縣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負責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主管全縣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的監察工作,負責本縣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單位的購買、使用及相應儲存;監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許可民用爆破企業和作業人員;監督指導民用爆破器材從業單位安全保衛、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許可民用爆破器材運輸和確定運輸線路;組織銷毀處置使用、運輸環節廢舊和罰沒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偵查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確定運輸路線,許可焰火晚會燃放,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七)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負責放射源的安全保衛和道路運輸安全的監管;負責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五、縣國土房管局

(一)負責本縣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建立監測、預報體系和群測群防網絡,組織重大地質災害的治理,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二)負責頒發行政許可范圍內的采礦許可證,對本縣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取締非法采礦,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本縣各類房屋的使用、裝修安全、修繕、白蟻防治和拆遷的行政管理,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負責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六、縣建委

(一)負責組織具有建筑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建立防范和處理安全事故的責任制度,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督促建筑行業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監督檢查建筑行業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處理,超出職責權限的及時報告縣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現場安全以及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擬訂本縣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現場安全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以及有關的管理規范,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負責貫徹執行房屋裝修的結構安全管理規定,負責本縣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備案和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本縣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以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建設工程建設材料的質量管理和建筑機械與起重設備的安全使用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六)負責在組織編制和審查本縣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城市規劃工作中,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對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汛、防范自然災害和人民防空建設規劃等安全要求進行規劃審查,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七)在履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七、縣市政局

(一)負責組織擬訂本縣城市環衛、園林綠化行業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本行業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監督檢查本行業重點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處理,超出職責權限的及時報告縣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本縣城市道路、排水、橋梁和道路照明等市政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廢棄物收集、清運和處理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負責天然氣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八、縣交通局

(一)負責結合本縣交通行業的特點,研究并組織擬訂本縣交通運輸有關安全方面的標準和規范,組織開展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和安全檢查,組織協調并督促有關部門制訂交通行業應急預案,協調處理交通行業重大突發事件,監督檢查縣公路局、縣交通執法大隊、縣運輸管理所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的情況,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與資質管理,負責道路運輸業戶、營運車輛、從業人員的市場準入;維護道路運輸的市場秩序,負責道路運輸經營監督與違章經營處罰;負責對經營性客運汽車站的監督,對違規經營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罰;負責對車輛維修經營者的監督,對違規經營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罰;參與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的調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公路工程質量管理、公路建設監督管理、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公路養護工程監督管理、公路養護工程市場準入管理等工作;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依法檢查、制止、處理各種侵占、破壞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的行為,參與公路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本縣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負責水路運輸管理、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地方航道管理、航標管理,以及經批準從事客貨運輸地方船舶的安全監管,組織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市場準入,對地方水域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負責放射源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人員的安全監管。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九、縣水務局

(一)負責制定全縣防汛抗旱安全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二)負責城市水務及城市供水安全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負責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嚴格執行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條件市場準入制度,加強施工現場危險源排查和安全生產行為的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四)負責各類水利工程設施運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安全責任制,加強工程運行安全管理和應急管理,嚴格執行各項水利工程運行安全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五)負責本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制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檢查落實情況,負責有關安全宣傳教育,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六)負責本縣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指導全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的業務工作;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的技術檢驗、注冊、發放牌證、農機駕駛(操作)人員考試、考核發證工作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七)負責農村機電提灌管理工作。負責提灌作業的質量監督;制定機電提灌建設技術規范、管理規范,指導全縣機電提灌提水蓄水抗旱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八)負責研究提出農業機械作業規范和技術標準經批準后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農業機械的產品質量檢驗、鑒定和認證管理,組織實施農業機械產品、農業機械維修、農業機械作業質量監督,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九)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縣畜牧局

(一)負責主管全縣動物內檢和動物防疫工作,公布疫情并組織撲滅;統一組織開展疫情監測、免疫接種以及落實檢疫、封鎖、撲殺、消毒、病畜無害化處理等各項措施;負責外地進足畜禽及其產品的動物防疫和運輸車輛檢疫消毒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本縣獸醫醫政、獸藥(漁藥)、飼料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一、縣農業局

(一)負責本縣農藥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漁船的安全監管,并配合交通部門堅決打擊不符合運輸條件、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客貨運輸的漁船,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二、縣貿易局

(一)負責結合國內貿易的特點,組織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督促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依法監督檢查本行業重點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和進行具有行業特點的專項整治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違反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及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安全審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許可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企業新建、改擴建;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進出口及相應儲存;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產品質量;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單位,組織銷毀處置生產、經銷環節廢舊和罰沒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本縣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依法對生豬屠宰活動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定點屠宰廠(場)的行政許可職責,依法打擊定點屠宰廠(場)內生豬及生豬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等不法行為,嚴格肉品品質檢驗,對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嚴格進行無害化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三、縣衛生局

(一)負責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系統,制訂全縣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并承擔綜合監管責任。

(二)負責結合本縣衛生工作的特點,組織擬訂本縣衛生醫療機構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本縣衛生醫療機構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本縣衛生醫療機構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監督檢查本縣衛生醫療機構重點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處理,超出職責權限的及時報告縣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三)負責食品衛生、消毒產品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公共場所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職業衛生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實施和食品包裝衛生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制定預防食物中毒措施,負責對食物、生活飲用水等中毒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的防治和監督管理;負責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從事致病性微生物實驗的科學研究機構等執行有關管理制度、操作規程,防止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采供血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放射源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管理工作;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醫療應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七)負責食品消費環節和餐飲業、集體食堂等消費環節的衛生許可和衛生監管,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衛生許可,衛生許可的主要內容是場所的衛生條件、衛生防護和從業人員健康衛生狀況的評價與審核,要嚴厲查處上述范圍內的違法行為,并將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吊銷、注銷等情況及時通報質監、工商部門,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四、縣環保局

(一)負責組織起草本縣防治環境污染規劃和環境保護方面的規范性文件;負責大氣、水體、土壤、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依法對環境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組織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放射源的生產、進出口、銷售、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置安全的統一監管。建立并實施放射源登記管理制度;負責從事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管理;負責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的準入;負責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應急、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負責調大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和有毒有害物質泄漏及可能對人員傷害情況的監測,提出對環境和人員保護措施的建議;負責對空氣和水污染的監測,并提出治理方案。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建設項目主體工程與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五、縣工商局

(一)負責商品流通領域的質量安全監管,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負責流通環節食品的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銷售不合格食品、食品虛假廣告、商標侵權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將營業執照發放、吊銷、注銷等情況及時通報縣質監和縣衛生部門。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民用爆破器材和煙花爆竹在流通領域的質量安全監管,查處違法行為,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運輸單位營運執照,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六、縣林業局

(一)負責制訂全縣森林防火工作規劃并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本縣森林防火工作,負責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制定全縣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規劃并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和野生動植物檢疫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七、縣質監局

(一)負責生產領域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全縣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及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廠(場)內機動車輛、大型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負責依法對各種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等環節實行行政許可管理;負責對特種設備從業人員、檢驗人員進行考核、發證;負責對特種設備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實施進出口監督管理;負責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及檢驗檢測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衛生的日常監管,嚴格實行生產許可、強制檢驗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嚴厲查處生產、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質量違法行為;要將生產許可證發放、吊銷、注銷等情況及時通報衛生和工商部門。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進行檢定,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用于安全防護方面,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和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制定煙花爆竹產品質量標準,監督抽查煙花爆竹的質量,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七)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及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八、縣食品藥品監管分局

(一)負責本縣藥品(含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藥品生產、研制、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調查處理藥品質量安全事故,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本縣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開展事故查處,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九、縣旅游局

(一)負責結合本縣旅游行業的特點,組織擬訂旅行社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督促、檢查旅游業重點單位(旅行社、旅游區〔點〕、星級飯店等)落實有關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組織制訂旅游安全應急預案,消除事故隱患,依法查處違反旅游安全方面的違法行為,對有關安全事故及時處理和報告。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二十、縣安監局

(一)依法對本縣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組織起草本縣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規章草案,制訂本縣安全生產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組織全縣性安全生產綜合檢查,組織、協調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調查處理安全生產事故;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提出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的意見并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負責統計本縣安全生產事故,安全生產信息,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負責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綜合監管責任。

(二)負責在全縣煤炭行業貫徹落實國家關于煤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程,督促檢查指導全縣煤炭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開展行業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負責煤礦安全技改項目的管理;指導全縣煤礦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全縣煤炭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指揮;對全縣煤礦安全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監督煤礦企業事故隱患的整改并組織復查;依法組織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負責組織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參與煤礦事故調查處理;對煤礦職工培訓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縣屬重點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全縣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和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監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審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銷售許可證,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全縣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統籌協調,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登記管理、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