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計算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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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計算辦法

篇1

[關鍵詞] 住房公積金 財務核算 完善

我國從1991年開始開始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先后出臺了《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等政策和規定。對住房公積金核算從會計科目設置、憑證填制、登記帳簿、編制會計報表等業務做了明確規定,很好地規范了住房公積金發展初期的財務核算工作。時至今日,各地的住房公積金事業已有了長足的發展,管理規模越來越大,業務也不斷拓展,但有關辦法、制度等沒有隨之進行完善和修訂,在財務核算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亟待在財務核算制度上加以補充完善。筆者從多年的工作實踐出發,指出現行財務核算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設想,以期提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水平。

1 核算基礎不明確

《辦法》沒有明確公積金財務核算的確認和計量基礎。全國范圍內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的財務核算既有以“權責發生制”為主的核算模式,也有實行“收付實現制”為主的核算模式。而不同的財務核算模式,會造成各期財務結果的不同,使得各中心的財務數據不具有可比性。中心作為一個獨立的事業單位,按一般規定應使用“收付實現制”,但根據中心的自身業務特點和全國財務核算改革的方向與思路,筆者認為使用“權責發生制”能更好地反映中心的經營狀況和成果。

2 銀行存款的核算

《辦法》中規定,與銀行存款有關的科目有101 住房公積金存款和102 增值收益存款。此兩個科目的用途明確,只能核算住房公積金運作所發生的資金收支。隨著住房公積金業務的發展和資金性質的多樣化,現有的101、102 科目已不能適應核算需求。

例如,有些中心為職工支取住房公積金的快捷方便,采用集中支付制度。即所有支取業務都使用一個銀行帳號(支取專戶),中心根據其自身的業務特點和規模,確定一個基本額度,并與銀行簽立支取專戶的日清協議和信用額度協議,確定一個授信金額(銀行給予中心的無息資金透支額)和信用額度(基本額度+授信金額)。每日初中心從公積金存款戶中將基本額度下撥到支取專戶,如果當日支取金額小于基本額度,日清時銀行將余額自動劃回公積金存款戶;如果當日支取金額大于基本額度而小于信用額度,銀行給予中心無息的信用透支,然后在日清時,中心給予一次性補足;如果當日支取金額大于信用額度,中心追加資金至信用額度,成為新的基本額度,銀行的授信金額不變,信用額度加大,依此類推,日清時中心再補足。

還有些中心向擔保機構、房地產開發公司等單位收取一定數量的保證金,用于防范逾期貸款風險和階段性貸款風險。而保證金該放在何賬戶核算,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在實際運行中一般采用以下兩種做法:方法一,以中心的戶名開設保證金專戶進行管理。核算時分兩種處理方法:一種是設立保證金專戶,在公積金賬目中進行核算。在 101 住房公積金存款或在 102 增值收益存款下設置二級明細進行核算。另一種是在管理經費賬目中進行核算。方法二,擔保機構或開發公司用自己的戶名開設保證金專戶,中心只監管不核算,委托銀行協助凍結。以上兩種核算方式都存在其不合理之處。方法一不符合 101、102 科目的定義,因為保證金存款既不是公積金存款,也不屬于增值收益存款。在管理經費賬目中核算也不妥,保證金的作用是防范公積金貸款風險,與管理經費無關;方法二完全依賴銀行把關凍結,中心無法掌控資金的流動,容易造成監管失控,起不到保證作用。

筆者認為,為防范貸款風險而收取的保證金,賬戶應以中心的戶名開立,這樣方便管理和保證擔保責任履行到位,同時應在公積金賬目中進行核算。建議將 102 科目調整為“銀行存款”, 刪減101 科目,在102 銀行存款科目下設置二級明細科目“住房公積金存款”、“增值收益存款”,中心根據需要可增加“公積金支取存款” 、“保證金存款”等明細科目,以適應業務發展和管理的需要。

3 應收利息的核算

3.1 單位貸款利息的核算

由于歷史原因形成的單位及項目貸款現在都已逾期,而且很多單位已經改制、破產,貸款本金都已無法償還,更談不上歸還貸款利息了。但受托銀行還在按委托貸款協議計息,中心還要為這些呆帳作應收利息核算,虛增中心當期增值收益。按照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于無法收回的單位貸款利息,中心資產保全部門起草停息掛貸報告,經相關部門核準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受托銀行停止計息,中心財務部門與受托銀行同步停止對單位應收利息的財務處理。

3.2 定期存款和國債利息的核算

中心為保證自身的生存與發展,實現中心“保值、增值”目標,為提高中心的資金使用效率,將一部分閑置資金轉存定期或購買國債。由于中心的定期存款和國債的期間絕大多數都跨了會計核算年度,所以年末應按當年的實際存入天數和利率計提定期存款和國債的利息。在“應收利息”一級科目下增設“應收定期存款利息”和“應收國債利息”二級科目進行核算。

4 應付利息的核算

篇2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發字〔1988〕391號通知頒發的《銀行結算辦法》和《銀行結算會計核算手續》的有關規定,以及(89)京銀發字第47號文的有關通知精神,現對我市職工退休統籌和待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兩項基金)繳撥的有關銀行結算辦法通知如下:

一、根據銀行通知精神,兩項基金收款單位現在使用的無承付憑證,可繼續使用至1989年底,自1990年1月1日起,改用委托收款憑證。

二、由于新的《銀行結算辦法》取消了“付款委托書”結算方式,所以自1989年4月1日起,兩項基金的下撥改用轉帳支票進行結算。

篇3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促進本市住房制度改革,鼓勵個人購買自住住房,規范住房公積金的貸款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市住房公積金條例》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管理機構)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為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的貸款人。

市公積金中心負責編制公積金貸款資金使用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批公積金貸款的借款申請、監督公積金貸款的借貸和結算。

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市公積金中心承擔。

第三條(貸款業務的委托)

本市公積金貸款業務由市公積金中心委托本市商業銀行承辦。市公積金中心委托辦理公積金貸款,應當與受托銀行簽訂書面委托合同。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檢查、監督公積金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受托銀行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定期向市公積金中心提供有關統計報表等資料。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公積金貸款的資金使用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第四條(貸款償還擔保)

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必須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擔保。

公積金貸款的擔保辦法另行制定。

借款人同時借用公積金貸款和商業銀行貸款的,市公積金中心為該組合貸款擔保權的第一受益人。

第五條(房屋類型)

借款人購買的房屋僅限于本市國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權的住房,并應當用于本人家庭自住。

第二章貸款條件

第六條(借款人的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職工,可以經申請成為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

(一)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二)申請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于六個月、累計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于兩年;

(三)所購買的房屋符合市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建筑設計標準;

(四)購房首期付款的金額不低于規定比例;

(五)具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的能力;

(六)沒有尚未還清的數額較大、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前款第(三)項中的建筑設計標準、第(四)項中的規定比例由市公積金中心擬訂,經*市住房委員會批準后執行,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共同借款人)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戶成員可以作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擔償還公積金貸款的連帶責任。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戶成員需要作為共同借款人的,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貸款期限)

每項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并不長于借款人法定離休或者退休時間后的5年。

共同借款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并不長于其中最年輕者法定離休或者退休時間后的5年。

借款人的申請期限短于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最長期限的,貸款期限以申請期限為準。

第九條(貸款限額標準)

每項公積金貸款金額應當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一)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的倍數確定的貸款限額;

(二)不得高于按照房屋總價款的比例確定的貸款限額;

(三)不得高于按照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其計算公式為:借款人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規定比例×12個月×貸款期限;

(四)不得高于最高貸款額度。

共同借款的,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貸款限額按各借款人分別計算后的總和為準,其中,第(三)項中各借款人的貸款期限,當申請期限短于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最長期限時,以申請期限為準;當申請期限長于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最長期限時,以最長期限為準。

本條第一款中的倍數、比例和最高貸款額度,由市公積金中心擬定,報經*市住房委員會批準后執行,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貸款金額的計算方法)

每項公積金貸款的具體金額,按照借款人的申請金額和第九條規定的限額標準計算。申請金額不超過所有限額的,以申請金額作為貸款金額;申請金額超過任意一項限額的,以其中最低的限額作為貸款金額。

第十一條(貸款利率)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利率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每月還款額的計算方法)

一年期以內的公積金貸款,應當于到期時一次還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積金貸款,應當按月償還貸款本息。

按月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選擇按照每月等額本息還款法、每月等額本金還款法或者市公積金中心認可的其他方法計算每月還款額。

第三章借款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十三條(借款申請的提出)

借款人應當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借款申請,填寫借款申請書,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和本市城鎮常住戶口證明;

(二)房屋買賣合同。

市公積金中心對材料齊備的借款申請應當予以受理。

第十四條(借款申請的審批)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借款申請之日起15日內,按照受理時間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貸款或不予貸款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申請借款的金額已超出當年貸款資金的計劃額度時,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允許申請人辦理預申請手續,待下一年度公積金貸款開始發放時,由市公積金中心按照受理預申請時間的先后順序,優先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貸款手續的辦理)

在準予貸款決定書規定的有效期內,借款人可以選擇任何一家公積金貸款受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向受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時,借款人應當提供準予貸款決定書。

第十六條(借款合同的簽訂和主要內容)

受托銀行與借款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公積金借款合同。公積金借款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貸款人、受托銀行的名稱和住所;

(三)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

(四)貸款資金的支付時間;

(五)貸款償還方式、每月還款額的計算方法;

(六)擔保方式和擔保范圍;

(七)違約責任;

(八)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公積金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公積金中心制定,供當事人參照使用。

第十七條(貸款資金的支付)

受托銀行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以轉帳支付的方式將貸款資金支付給房屋出售人。

第十八條(貸款本息的償還方式)

除現金支付外,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用于償還貸款。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戶成員和非同戶直系血親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的借款人,應當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并由受托銀行以轉帳方式代為辦理提取手續。

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的申請審批手續,可以在借款申請審批時一并辦理,也可以在還款期間辦理。

借款人與非同戶直系血親的關系,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九條(貸款本息的提前償還)

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部分或者全部貸款本息。

提前償還全部貸款的,借款人應當支付貸款本金余額,受托銀行不再計收貸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已收取的貸款利息也不退還。

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受托銀行與借款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變更借款合同,由受托銀行根據變更后的貸款期限、提前還款當日的同檔次公積金貸款利率和貸款本金余額重新計算出剩余期限內的每月還款額。變更后的貸款期限不得長于原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

第二十條(借款合同的繼受履行)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代管人應當繼續履行借款合同,但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除外。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未按約放款的責任)

受托銀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發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十二條(逾期還款的責任)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的,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十三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條(審批爭議的解決方式)

借款申請人對市公積金中心作出的不予貸款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法律的有關規定,向*市住房委員會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職工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貸款辦法)

篇4

從住房公積金進行國債投資存在風險來看,當前住房公積金投資于國債存在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張第一,委托理財式。由于理財機構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其必將公積金資金投資于高收益的項目,高收益勢必伴隨著高風險,從而使得住房公積金的安全受到威脅。第二,全權委托式。有些管理中心將公積金資金全權委托給金融機構,有其代行投資國債,雖然省事,卻喪失了對國債處置的應變能力,并且住房公積金容易被受托機構挪作他用,形成風險。第三,非實名制式。管理中心在購買國債時不使用實名,而是以個人名義或不規范名稱進行登記運作。一旦發生糾紛,法律上只認可票據的簽名或賬戶上的登記名稱。從這點上看,這種購買方式實際上是轉移了資金的處置權和所有權。第四,炒股式。有些管理中心出于盈利目的,投機性強,像炒股式的買賣國債。

從住房公積金進行貸款來看,主要存在的是信用風險和法律風險。法律風險,由于我國貸款法律法規和行為規則還不完善,因而給住房公積金貸款造成風險。我國盡管已出臺了《合同法 、《擔保法*、《貸款通則 、《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為住房貸款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對抵押物的設置、抵押權的履行、抵押物價值的評估、作價及處置的規定操作性不強,實踐中還存在一些操作陛障礙。信用風險是指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約定,不按期償還住房抵押貸款本息的風險。信用風險產生的原因包括第一,個人誠信制度缺失。由于我國尚未建立個人信用制度和個人財產申報制度,貸款機構無法了解借款人真實的資信情況,存在信息不對稱。第二,借款人經濟狀況發生變化,支付能力不足。如就業變動、失業、傷病和財產毀損等原因,導致借款人家庭收入不穩定,經濟狀況出現惡化,不能按時還貸。

二、加強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方法與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監督控制體系。一是建立內部會計控制,嚴格貨幣資金控制 管理中心應加強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規定開立賬戶,指定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戶,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監督檢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加強單位預留印鑒管理,特別是公積金繳存單位變更要及時更換預留印鑒,嚴禁一人保管與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的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管理中心應合理對分支機構授權,沒有分中心的,應人、財、物統一管理,實行報賬制的部門,各項貨幣資金支付,應報中心審批,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管理中心內部審計制度是對住房公積金業務核算和管理的合法性、規范性及資金運作安全性的監督檢查行為。內部審計的目的是及時發現住房公積金管理存在的問題,分析原因,矯枉補正,并提出整改建議。具體審計內容應包括:審查業務授權批準是否合理,崗位審批是否分離,風險控制是否到位,財產保全是否完整;審查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是否真實 準確,完整,貸款本息是否足額收回人賬,逾期貸款是否如實反映,增值收益是否真實,分配是否符合規定;審查受托銀行辦理的各項住房公積金業務是否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簽約的委托合同。

其次,加強風險管理。降低公積金中心風險,更主要的是加強日常的個貸業務管理,提高辦事人員的自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強個貸臺賬及檔案資料的登錄和收集,實行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管理。同時實行風險責任制,對已辦的貸款要加強貸后的管理和催收,密切關注個貸人的信田變化情況。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化解風險。并按照“誰放貸,誰清收的原則落實到人,加大清收力度。

再次,建立以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為核心的內部信息管理系統。大力推廣運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和統一的財務管理軟件。通過借助計算機管理軟件加工,分析提煉人工難以做到的、繁瑣的會計數據和其它業務資料,并通過管理軟件實現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基礎性管理工作。知識經濟時代,一切經濟活動都必須以快、準、全的信息為向導,信息管理不僅是現代企業管理的基礎和最根本的管理,也是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因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加強信息化建設,通過推廣采用信息技術,在規范業務流程,提升系統質量、保證安全運行的基礎上,逐步實現統一管理和核算。通過信息數據共享,將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各項工作納入信息化管理軌道,并使各項業務管理、各個財務活動環節置于財務管理之下,為實現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和高效化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三、應收、應付利息的核算問題

《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作為住房公積金核算的依據,首先應該明確住房公積金業務的會計核算基礎,但恰恰又沒有明確,由此造成各地區或采用權責發生制或采用收付實現制,無章可循、口徑不一。

筆者認為,為了正確劃分并確定各個會計期間的財務成果,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時,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核定屬于當期的利息收入與支出,各地中心信息系統開發中應當考慮對預提利息收入、預提利息支出的自動計算,按季度列支利息支出和預提利息收入。每季末,按每筆定期存款或國債金額在當季存在天數核算屬于當季應確認的定期存款或國債利息收入,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業務收入”科目;按照信息系統試算當季應付職工利息,借記“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

四、關于住房公積金相關結算費用問題

篇5

委員建議

租房應納入公積金支取范圍

全國政協委員何丕潔認為,大多數中低收入職工面對連年攀升的房價,既得不到足夠的低息貸款去購房,又因無力購房而不能支取公積金賬戶中的款項,只能長期繳存直到退休。

“這種多數中低收入繳存者為少數中高收入繳存人提供低息貸款的格局,違背了公積金制度的住房保障性質,租房應納入公積金支取范圍。”何丕潔委員說。

公積金管理中心

公積金付房租很少人支取

“別的省市不太清楚,但北京租房是可以提取公積金余額的。”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中有此規定。

這位負責人也坦言,從實際情況看,提取公積金付房租的市民很少。他認為,在實際操作中,最核心的問題是目前大量的房屋是私租,即租房人付給房主一些租金后就直接租住,這并不合法。而合法的租房需要登記備案,并繳納一定的稅費。而如果沒有這些正規的手續和資料,公積金管理部門是無法為其辦理支取的。

而對于5%這個比例,這位負責人表示,“這個比例并沒有說死,因此比例還是可以研究的。”他透露,北京也正在研究調整這一比例,擴大租房的公積金支取比例。(記者馬力溫薷)

■算賬

7000元家庭每年可支1.9萬

職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5%比例,方可提取住房公積金,可提取額度將根據月租金額和家庭年收入計算。

計算公式為:可提取限額=月租金額×12-家庭年工資收入×5%。

胡先生兩口之家在京租房,其收入每月4000元,妻子每月收入3000元,該家庭每月租房費用2000元。

由于胡先生的家庭年工資收入為(4000+3000)×12=84000元,他家每年的房租只要超過84000的5%即4200元,合每月350元,超過部分(每月2000-350=1650元)便可以提取公積金支付,夫妻每年一次性提取公積金的額度總共不應超過1650元×12=19800元。

篇6

首先要了解幾個有關的概念。一是復利計息,復利計息簡稱復利,是指不僅對本金計算利息,而且對以前計算期累計利息的總和也要計算利息。公積金貸款的利息計算就是采取復利計息的辦法。二是年金,年金是指每隔一定時間(如一年、一個季度、一個月等)收入或支出一定款項的金額。其計算建立在復利計算的基礎上。如公積金貸款在還款期內每個月的還款金額就是年金。三是年金現值,年金現值是指每期等額款項的收入或支出的復利現值之和。如公積金貸款的本金就是未來每期還款金額的年金現值。其計算公式為:PVA=R(1+i)-1+R(1+i)-2+…+R(1+i)-n=R÷i×[1-(1+i)-n],其中,PVA代表年金現值,R代表年金,i代表利率,n代表還款期。.四是終值,終值是指資金將來的價值,即“本利和”。在復利情況下,計算終值的公式為:s=PV×(1+i)n,其中,S代表終值,PV代表現值。

[例1]張先生于2005年元月1日取得了100000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期為5年,現行年利率為4.14%。要求計算在還款期內每月的還款額。

首先計算以下三個參數:

貸款的月利率=4.14%÷12=0.345%

貸款的還款期=12×5=60

貸款金額=100000元

根據上述年金現值的計算公式,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月還本付息的金額R的計算如下:

(100000x0.345%)÷{1-[1÷(1+0.345%)60]}=1847.98(元)

[例2]根據建設部《關于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的通知》,從2007年4月1日起,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實施上調。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均上調0.18個百分點。請計算2007年4月1日后每月的還款金額。

分析:首先要計算2007年4月1日以前各期還款額的現值,并據此計算2007年4月1日以后(含4月)的應還款總額。進而計算2007年4月1日以后(含4月)每月的應還款額。

2007年4月1日以前還款金額的現值=1847.98÷0.345%×[1-(1+0.345%)-2]=47563.85(元)

2007年4月1日以后(含4月)每月應還款額的現值=100000-47563.85=52436.15(元)

根據上述終值的計算公式,2007年4月1日以后(含4月)的應還款總額=52436.15×(1+0.345%)27=57546.08(元)

貸款的還款期=60-27=33

貸款的月利率=(4.14%+0.18%)÷12=0.36%

根據上述年金現值計算公式,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月還本付息的金額R的計算如下:

2007年4月1日以后(含4月)每月應還款額=(57546.08×0.36%)÷{1-[1÷(1+0.36%)33]}=1852.59(元)

[例3]張先生決定于2009年元月1日還清全部貸款,要求計算應還款金額。

篇7

第一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財務行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具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運作、保值、歸還和核算。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財務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降低運作風險,保證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確保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編制住房公積金和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年度預決算;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業務,防范風險;嚴格執行住房委員會批準的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核算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批準的管理費用預算,控制管理費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積金運作成本。

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本級公積金中心的財務主管部門;公積金中心的全部財務活動應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和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應嚴格實行分立賬戶,單獨核算。

第二章預算管理

第七條住房公積金預算是指經住房委員會批準的年度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的財務收支計劃。

第八條公積金中心應于年度終了前,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住房公積金收支預測,編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積金收支預算。

第九條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

第十條公積金中心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建議,上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提出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草案,經住房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向公積金中心批復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并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公積金中心應嚴格按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執行,并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預算執行情況。預算一經批準,一般不予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由公積金中心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并說明情況,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資產和負債

第十二條資產是指公積金中心在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形成的委托存款、委托貸款和國家債券。

第十三條公積金中心應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繳存、運作、保值、歸還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證住房公積金專款專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四條公積金中心應按國家政策規定在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委托存、貸款業務,建立健全委托貸款監控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條用住房公積金購買的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價入賬。購買的國家債券應視同貨幣資金妥善保管,確保賬實相符。

第十六條負債是指公積金中心委托受托銀行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公積金中心應及時為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七條公積金中心應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委托存款賬戶、委托貸款賬戶,加強住房公積金的核算與管理。

第十八條公積金中心應建立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明細賬、單位明細賬和總賬,定期與銀行對賬,保證賬帳相符。

第十九條公積金中心應及時提供單位住房公積金的存儲余額,按期與單位核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第四章業務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條住房公積金的業務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貸款利息收入、國家債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一)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積金中心將住房公積金存入受委托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二)委托貸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積金中心委托銀行向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委托存貸款利息按國家規定的利率和期限計算。(三)國家債券利息收入是指公積金中心經住房委員會批準,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家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四)其他收入是指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產生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如: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的罰息收入、逾期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罰款收入等。

第二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的業務支出包括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和手續費支出。(一)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國家規定應支付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利息。(二)手續費支出是指公積金中心按照規定支付給受委托銀行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手續費和委托貸款手續費。

第五章增值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積金業務收入與業務支出的差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全額存入公積金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產生的利息收入全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條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一)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二)上交財政的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第二十四條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確定。

第二十五條住房公積金呆賬貸款,由公積金中心提供詳實資料,經本級財政部門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批準核銷。具體核銷辦法按財政部規定執行。核銷后又收回的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本金和利息收入,應增加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

第二十六條上交財政的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由公積金中心按規定測定提出年度管理費用上繳額度,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和上交財政管理費用后的余額,作為城市廉租住房建設的補充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設的補充資金,經住房委員會批準后,上繳本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撥給廉租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專項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設。

第六章管理費用

第二十八條公積金中心應在本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管理費用支出專戶,專門用于接收本級財政撥付的管理費用,反映管理費用的財務收支。

第二十九條管理費用收入包括本級財政撥款和管理費用支出專戶產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條管理費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其他費用和專項資金。專項資金是指公積金中心從財政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資金。公積金中心的理費用財務收支,應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公積金中心當年結余的管理費用,應按國家規定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三十二條公積金中心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做好固定資產的核算。

第三十三條公積金中心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現金和存款的管理,并按規定及時清理往來款項。

第三十四條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支出預算執行。管理費用用年度預算一經批準,一般不予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由公積金中心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并說明情況,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公積金中心不得辦理無預算、超預算支出。

第七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三十五條財務報告是反映住房公積金財務狀況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公積金中心應于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報告和管理費用財務收支報告,經財政部門審核,提交住房委員會審議后,于3月底以前向社會公布。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三十六條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住房公積金收支情況表、收益分配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住房公積金歸集、運用情況,收益分配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財務事項。財務分析的主要指標包括住房公積金歸集率、住房公積金收益率、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率、住房公積金委托存貸款比率等。

第三十七條管理費用財務收支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管理費用支出明細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管理費用收支結余及分配情況,各項財產物資的變動情況,財務分析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財務事項。財務分析的指標主要包括資產負債比率、人員經費支出與公用經費支出分別占管理費用的比率。

第八章財務監督

第三十八條公積金中心應接受財政部門的財務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公積金中心下列行為屬違紀或違法行為:(一)集中使用和運作住房公積金以外的住房資金;(二)在指定委托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開戶,并辦理住房公積金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三)直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借款業務;(四)直接或委托銀行辦理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貸款以外的其他貸款或借款業務;(五)不執行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六)轉移、挪用住房公積金本金、職工住房公積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七)截留、坐支業務收入或增值收益;(八)在業務收入或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費用;(九)列支公積金中心業務范圍以外的其他費用,擅自擴大開支標準和范圍;(十)擅自設立項目亂收費;(十一)超越規定標準和范圍支付手續費;(十二)向他人提供擔保或抵押貸款;(十三)不按規定與受托銀行簽定委托合同;(十四)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十五)不按規定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十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政、財務制度的行為。

第四十條有第三十九條所列行為的,除限期糾正外,應區別情況進行處理:(一)有(一)至(六)條行為的,必須限期追回違紀資金;有違法所得的,要沒收違法所得。(二)有(七)至(十一)條行為的,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進行處罰。對第三十九條所列違紀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對公積金中心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的罰款和沒收的非法所得,上繳本級財政。

第四十二條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公積金中心發生劃轉撤并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做好債權債務的處理。

第四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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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管理模式的現狀

現階段,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模式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歸集模式;另一類是委托歸集模式,兩種核算模式各有利弊。

(一)直接歸集模式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承擔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核算、提取等全部具體工作,即自己設立中心機房,不設或根據具體情況自設少量的網點,操作前臺與后臺工作均由中心人員承擔完成,直接辦理住房公積金管理業務,其資金在商業銀行專戶存儲。

(二)委托歸集模式

中心與受托銀行簽訂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委托協議,充分利用承辦銀行眾多的服務網點,合理設立和分布住房公積金業務代辦點,用計算機網絡將中心與銀行網點通過通信線路連接起來,網點作為中心的前臺操作,利用計算機可以處理、存儲大量數據的強大功能,把住房公積金賬目核算到職工個人。

二、公積金會計核算模式的實踐和探索

就我市公積金歸集的具體情況,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因地制宜地采取了適應市公積金會計核算的“直接歸集管理模式”。并針對模式的需求,合理引進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新系統不僅實現了中心和銀行兩套系統按日軋賬,同步核算,解決了管理中心和銀行記賬不同步的矛盾,并且強化中心對銀行的監督管理,充分保障職工的公積金合法權益。新模式既突出了歸集管理模式的優點,又彌補了當前歸集模式的不足,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實現中心和銀行兩套系統同步記賬、同步核算

中心按照有關決議委托中、農、建三家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業務、受托銀行在自身系統中建立職工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資金中心為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加強對公積金的監督管理,公積金會計核算也同時建賬至個人。為了達到銀行自身和中心的兩套系統同步核算并且相符,中心采取了“銀行前臺錄入,中心后臺確認”的方式,即銀行柜臺人員在錄入自身系統的同時,須同步錄入中心前臺系統,再由中心操作人員在后臺系統進行核對確認。從而解決了中心和銀行記賬時間差的問題,實現了中心和銀行兩套系統同步核算。

(二)制作設計了“公積金日結單”,實行公積金按日軋賬

中心在自身管理系統中專門設置了“公積金日結單”的功能模塊,即銀行在按日同步錄入中心前臺系統,由系統自動生成“公積金前臺系統確認日結單”,銀行將日結單余額與其自身系統公積金科目的余額核對相符,并交與中心供后臺系統操作人員審核確認,確認一致后,系統自動生成“公積金后臺系統確認日結單”如當日核對不符,系統不能日軋和處理第二日的業務。通過日結單功能的設置和有效控制,形成按日軋賬、按日賬務核對的制度,基本上保證了兩套系統核算相符。

(三)理順公積金票據交接,夯實會計核算的基礎性工作

由于公積金票據是由銀行前臺歸集整理后傳遞到中心后臺,且數量大,種類較多,因此公積金票據是否完整規范,對中心會計核算過程,會計資料質量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為此,中心專門制定了《公積金票據交接辦法》,對銀行分別不同業務類型須出具的票據和資料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和要求,并規定銀行必須按日與中心交接公積金票據。同時,中心票據交接人員須審查票據是否規范完整,資料是否整齊完備,審查銀行交來的前臺系統日結單、票據交接清單與銀行科目余額表是否相符,審查無誤后,于當日將票據交與確認人員進行確認。

(四)嚴格按照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確保兩套系統賬務相符

在公積金票據交接時,銀行須按日填報《公積金票據交接清單》,清單中須填寫公積金及公積金存款的當日余額,表中設計了公積金資金戶和單位戶的平衡關系,中心賬務核算人員依據《公積金票據交接清單》,核對銀行資金余額,確保每日公積金存款及時到位。

中心后臺票據確認后的數據由公積金歸集管理系統按日傳送到公積金核算管理系統,系統自動分承辦銀行,按不同的業務類型和科目對應關系自動匯總生成會計憑證,中心財務核算人員嚴格按照《兩個辦法》按日進行會計核算和賬務核對,最終確保兩套系統賬賬相符。

(五)開發設計科學規范的公積金管理信息系統

公積金業務量大,工作繁雜,勢必需要功能強大的、設計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統的強有力的技術支持。中心引進適應會計核算管理模式的公積金管理信息系統,該系統分為兩大部分:公積金歸集管理信息系統和公積金核算管理系統,其中公積金歸集管理系統核算到繳存單位和個人,公積金核算管理系統核算到承辦行,歸集管理系統的數據經整理后傳送到公積金核算管理系統后進行具體的賬務核算,全方位實現住房公積金管理手段信息化。

(六)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內部崗位責任制

中心結合公積金會計核算流程,制定了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針對票據交接、票據確認、賬務核算、報表編制和報送、檔案管理等一系列操作環節都作了詳細的管理規定,并根據需要設置了票據交接崗位、票據確認崗位、賬務核算崗位、稽核崗位、會計主管崗位等若干崗位,同時明確劃分各崗位的職責權限,做到各司其職,職責明確,責任清楚,程序規范。從而保證會計核算工作的順利開展。

(七)密切和銀行的合作關系,加強操作人員的資格審查和業務培訓

中心與受托銀行之間是委托與被委托的合作關系,中心作為帶有一定行政職能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不是金融機構,所有相關金融業務必須委托商業銀行進行,雙方良好的合作是搞好住房公積金規范化管理的有效保證。因此,我們在新系統實施運行之前,舉辦了若干期培訓班,對銀行柜臺人員進行全面系統的培訓。同時,建立通報考核制度,不定期對銀行進行檢查,及時糾正工作中的問題。

三、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一)公積金核算模式存在的問題

1.存在重復勞動現象

采取“銀行前臺錄入,中心后臺確認”的方式,銀行網點專柜人員需同時將相同信息錄入中心系統和自身系統,致使專柜人員重復錄入,工作量較大。

2.中心系統和銀行系統積數核對難度較大

由于兩套系統都記賬至個人明細賬,并同時計算計息積數和職工利息,如果到賬日期或調賬日期有差異,就會引起兩套系統積數不一致,最終導致兩套系統結息不等。

(二)采取措施,解決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1.數據拷盤,避免重復勞動

在兩套系統并行的情況下,對于大單位(職工)開戶、補繳、調整基數等業務,采取數據拷盤的形式,提高了信息錄入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重復勞動。

2.定期核對積數,及時發現問題

考慮按季度或半年核對一次積數,銀行拷貝個人戶積數,由系統進行核對和校驗,發現不等及時查找原因,并根據原始憑證和清冊進行賬務調整,從而確保積數相符。

3.使用統一、規范的計算機管理系統軟件

使用統一、規范、科學,并經專家評審認可的公積金管理信息系統,使對賬工作量大為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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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到目前為止,仍有許多單位沒有為職工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和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更多單位只重視給職工發放了多少工資、獎金,而不重視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有的甚至故意不為職工繳交住房公積金。單位是為了節省費用,但實際上已經違反了國家法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或轉移手續。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專戶,由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企業看似節約了資金,其實不然,企業完全可以通過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這一合法途徑,增加職工福利,并且為企業和職工進行合理避稅,這樣不僅遵守了國家法律,而且還增強了企業凝聚力、向心力、樹立了企業守法經營的良好形象,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可以吸引和留下人才,為職工福利著想,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給員工以歸屬感,增強職工工作的積極性和責任感,這會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效益。

下面以大連一家企業為例,我們分析一下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對企業所得稅、職工利息稅、職工個人所得稅及職工購買住房進行貸款利息的影響,用詳盡的事例為企業算筆經濟賬,計算一下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與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而為單位和職工節省的資金。

假設本企業共有職工200人,職工每人月平均工資2000元,按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進行計算:

(一)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可以使企業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方面享受優惠。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規定,企業按照規定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在成本中列支,使企業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方面享受優惠。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大連市大政辦發[2004]150號文件《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基數的通知》規定,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單位10%,個人10%。

企業每年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計算:企業職工月工資總額:2000元×200人=40萬元;企業職工年工資總額:40萬元×12=480萬元;企業為職工年繳存住房公積金:480萬元×10%=48萬元

企業繳交的這部分住房公積金可以在企業成本中列支,直接減少企業利潤總額,相應減少了企業繳交企業所得稅額。

假設本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率為33%,則由于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企業每年少繳企業所得稅48萬元×33%=15.84萬元。企業20年少繳企業所得稅15.84萬元×20年=316.8萬元。

企業在得到了稅收直接優惠的同時,還大大提高了本企業職工的福利待遇。

(二)繳存住房公積金可以在繳納個人薪金、工資所得稅時享受優惠。大連市實施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辦法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納稅基數。

未建立住房公積金時職工每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2000-1600)×5%×12×200=4.8萬元

建立住房公積金后職工每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企業每月為職工每人扣公積金2000元×10%=200元;職工每人個人所得稅納稅金額2000-200-1600=200元;企業職工年納個人所得稅200×5%×12×200=2.4萬元;每年企業職工共少繳個人所得稅:4.8萬元-2.4萬元=2.4萬元。與建立前相比,企業職工每年少繳個人所稅稅2.4萬元。企業20年共為職工節省個人所得稅:2.4萬元×20=48萬元。

(三)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享受利息所得稅免稅優惠。大連市實施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辦法規定,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本息,免繳個人所得稅。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利息免征20%的利息稅,即與同期銀行存款相比,享受了20%的利息所得稅優惠;以目前國家規定的商業銀行利率來看,三個月銀行定期存款的年利率為1.71%。

假設職工人均公積金存儲賬戶存量期為10年的繳存額。

單位、職工每月為職工繳存公積金為2000×20%=400元;職工每人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為400×12×10=4.8萬;職工這部分資金在公積金賬戶中利息額為:4.8萬×1.71%×10=8208元;將職工與公積金同樣數額的資金存入銀行,按定期三個月計息:4.8萬×1.71%(1-20%)×10=6566.4元;每人節約利息所得稅8208元-6566.4元=1641.6元;全企業職工共節約利息所得稅1641.6元×200人=32.832萬元。

(四)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以在貸款時享受低息貸款利率優惠。《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可以享受公積金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優惠,比銀行同檔次貸款的較低的利率優惠:商業貸款5年以下貸款利率為5.508%/年,公積金貸款5年以下貸款利率為4.14%/年,公積金貸款比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優惠1.368個百分點。商業貸款5年以上貸款利率為5.751%/年,公積金貸款5年以上貸款利率為4.59%/年,公積金貸款比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優惠1.161個百分點。

如企業職工貸款購買自住住房,平均人均貸款20年,平均人均貸款10萬元。

運用商業貸款每人需支付利息:10萬元×5.751%×20年=11.5萬元;運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每人需支付利息:10萬元×4.59%×20年=9.18萬元;運用公積金貸款節省11.5-9.18=2.32萬元;企業全體職工節節省資金2.32萬元×200人=464.4萬元。

綜合以上四項,企業和職工20年通過合理避稅及低息貸款共節約資金:

企業所得稅316.8萬元+個人所得稅48萬元+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32.832萬元+職工購房貸款節省的利息464.4萬元=862.3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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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住房公積金;財務處理;問題探討

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我國社會住房保障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轉變住房分配體制,提高職工購買房屋的支付能力,以及推動我國房地產及相關產業的發展方面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但隨著住房公積金業務的發展,調整住房公積金財務核算的法律規范已顯現出不足之處,如何完善這些不足,為我國住房公積金財務核算管理提出完善之舉,是當下學者們共同關注的話題。

1.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

(1)住房公積金的核算要實現兩個分賬。一是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要實行分賬核算。二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和管理中心管理費用應嚴格實行分立賬戶,單獨核算。

(2)管理中心要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賬,實行三級明細核算。住房公積金總賬核算(一級科目)、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核算(二級科目)、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核算(三級科目),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3)對住房公積金收入和支出的核算采用對應的核算原則,即權責發生制或收付實現制。目前,管理中心對住房公積金收支業務一般采用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核算。權責發生制原則是指在收入和費用實際發生時進行確認,不必等到實際收到現金或者支付現金時才確認。其要點是,凡在當期取得的收入或者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已經收付,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或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或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到或已經當期支付,都不能作為當期的收入或費用。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相對應。收付實現制是以收到或支付現金作為確認收入和費用的依據。根據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和費用,才能更真實地反映特定會計期間經營活動的成果。

2.住房公積金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探討

(1)會計科目的設計存在不合理之處。會計科目的設計存在相同性質會計科目的重復設計。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分住房公積金存款和增值收益存款兩種,按照住房公積管理辦法的規定,這兩種存款科目必須分別設置。住房公積金存款主要反映的是“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收入、支取和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等科目的結算問題,而增值收益存款則反映中心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利息支出、手續費用支出和管理經費支出等科目的結算問題。實際工作中,管理中心一般將歸集的資金在兩家以上的銀行開戶,而每個開戶的銀行又會有多個戶頭,這使得管理中心的資金被分散了,從而不便于管理中心進行資金的調度和管理,與會計核算辦法的相關規定不符。實踐中,住房公積金存款和增值收益存款分別設置,給實際操作帶來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如年度結息和銷戶需在兩種資金帳戶中進行劃轉。

(2)對“應收利息”、“應付利息”規定不明確。“應收利息”核算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應收未收的利息,主要指的是個人委托貸款發生的應收利息。目前各地中心有兩種處理“應收利息”的核算方式:一是按會計核算辦法的相關規定按期計提,但也存在問題; 另一種是對委托貸款利息收入按收付實現制處理,而不計提應收未收委托貸款的利息。對于“應付利息”,期末計提利息時,并無關于按什么利率計提的規定。因此現實操作中存在困難。

(3)增值收益分配辦法值得商談。現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辦法是將“扣除貸款風險準備和上交財政部門管理費用后的余額作為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這一規定不利于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形成激勵效應,易造成“不作為”的消極情緒。

(4)住房公積金會計制度有待完善。隨著住房公積金業務的發展,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已經不適應業務需求。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調整、管理機制得到加強的同時,各地財務人員的業務素質跟不上發展的需要。同時,各地財務核算中產生的問題也得不到及時地反饋。

3.完善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制度的建議

3.1增設“住房公積金暫存款”一級科目

將抵貸資產納入會計核算范圍,如果抵貸資產進行會計核算,需增設“抵貸資產”一級科目,再按收回資產類別設二、三級明細科目。收回抵貸資產時,借記“抵貸資產”,貸記“逾期貸款”。資產處置后,按收到的貨幣資金金額,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貸記“抵貸資產”。

3.2完善應收利息的處理及核算

3.2.1單位貸款利息的處理

按照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于無法收回的單位貸款利息由中心資產保全部門起草停息掛貸報告,經上級財政部門批準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受托銀行停止計息,中心財務部門與受托銀行同步,停止對應收單位貸款利息進行核算。

3.2.2定期存款利息的核算

超過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年末應預提定期存款利息。在現有的一級科目“應收利息”科目下增設二級科目“應收定期存款利息”。

3.2.3合理計提應付利息

依照會計核算收入與支出配比原則.明確應付利息的預提方法。其一, 要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計提應付利息,即用定期一年以上存款與定期一年以上存款執行利率的加權利率計提應付利息。其二,要充分考慮利率風險.定期存款利率下調時除按當期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額與當期加權利率計提應付利息外,本期到期定期存款還應按其存入時利率水平與下調后的利率差額補提利息支出,使得當期實際支付給存款戶的利息支出在當期損益中能夠全部計人和反映。其三,對以前年度少計提的應付利息,應合理制定分期補足計劃,切實改變利息備付率不足問題,提高備付水平。在財政部《辦法》中沒有明確規定預提利息的計算方法,這樣就造成當年增值收益具有可調性,同時也影響了增值收益的準確性。

3.2.4增加“業務支出”核算的范圍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雖然是一家不以盈利為目的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但所承擔的業務卻與金融機構類似,業務中發生的成本費用,如“訴訟費支出”、“抵貸資產費用支出”、“廣告宣傳費支出”、“憑證印刷費支出”、“購買銀行票據工本費支出”及“其他支出等;這些必要的、合理的歸集、貸款業務運行成本應明確在“業務支出”的二級明細科目中核算。

3.2.5建立管理機構四級分類核算制

根據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新機制,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四級核算體系極為迫切。即在住房公積金的明細分類核算方面,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市、縣、單位、個人四級核算體制,完善新機制下的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體系。根據會計核算辦法,在住房公積金總賬科目下,按照區、縣名稱設置二級明細科目;在二級明細科目下,按照單位名稱設置三級明細科目;在三級明細科目下,按照個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設置四級明細科目,形成“住房公積金一某縣(區)一某單位一某人”的四級核算新體系。 [科]

【參考文獻】

[1]張國成.對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提取的思考[J].住宅與金融,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