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安全應急預案范文

時間:2023-12-14 17: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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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安全應急預案

篇1

一、重點任務

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黨員干部理論中心組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專項學習,認真做好宣傳工作,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月”“鶴鄉安全行”等活動。

二、組織體系及職責

成立區殘聯應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

組長:

副組長:

職責:負責單位應急管理和公共事件的組織指揮、協調及處置工作。研究制定并適時修訂本單位公共事件總體應急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信息處理

(一)報告內容

報告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原因、性質、嚴重程度、動態信息、影響范圍和已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二)本部門信息處理負責人:,聯系電話:

(三)工作程序

1、受理。

2、協調:受理殘疾人工作糾紛后,應迅速組織人員進行調查,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協調促使達成共識,并監督履行。

3、處理:經協調無效的殘疾人工作糾紛,受理機構及時作出處理決定,若有一方不服,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決。

4、技術鑒定:處理殘疾人工作糾紛過程中涉及技術問題時,由受理機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技術鑒定。

5、存檔:殘疾人工作糾紛結案后,受理機關將解決糾紛的全部材料立卷歸檔,保存備案。

(四)信息報告責任追究

上報的信息必須實事求是,真實可靠,不得虛報、瞞報、漏報、誤報。信息報告必須及時迅速,不得延誤。如因報告單位或個人報信息不實、延誤等造成決策失誤或重大經濟損失的,追究其相應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根據公共事件的等級、緊急程度和嚴重性,公共事件的預警劃分為特別嚴重、嚴重、較重和一般四個級別,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為標志進行預警。

四、預防措施

1、根據事態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做好啟動總體應急預案的準備。

2、必要時,請求區人民政府給予支援。

五、應急響應

(一)分級響應:發生一般級別公共事件啟動本部門總體預案進行處置。發生較大以上級別公共事件立即啟動本單位總體預案進行處置,同時報請區政府啟動區總體應急預案或相關專項預案進行處置,采取必要的應對措施。

(二)公共事件發生后,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應立即投入工作。及時組織實施事故預案。

(三)應急領導小組統一指揮、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人力、物力、財力投入殘疾人緊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

六、應急保障

(一)公共事件發生后,在殘聯應急辦的統一領導下,應急領導小組人員必須在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有關人員和有關專家研究啟動相關應急處理預案和救援措施,立即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二)公共事件應急所需專項資金,列入單位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防止儲備物資被盜用、挪用、流散和失效。

七、獎懲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和本單位予以獎勵。

(1)在處置公共事件中,組織嚴密,指揮得當,嚴防有力,奮力搶險,出色完成任務者。

(2)在危急關頭,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搶救殘疾群眾有功者。

(3)及時報送重大事件預警信息和動態信息,為事件處置贏得時間,成效顯著者。

(4)為處置公共事件獻計、獻策、獻力,貢獻突出者。

2、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和危害后果,由本單位或紀檢監察機關給予黨紀、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在公共事件發生后,遲報、漏報、瞞報、誤報事件情況,延誤處置工作的。

(2)、在處置公共事件中,不聽從指揮部指揮,不認真負責,或在緊要關頭臨陣脫逃的。

(3)、挪用、盜竊、貪污搶險救災物資和錢款的。

(4)、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5)、其他危害搶險救援工作的。

八、附則

(一)、方案管理:根據實際情況,本方案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遇到重要情況變化,可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修訂和補充。

(二)、本方案自之日起實施。

篇2

1、各項指標完成情況:今年上半年,農村勞動力轉崗就業435人(其中女性152人),區考核600人,完成率73%;轉崗農民職業技能培訓完成277人(涉及到10多個項目),區考核330人,完成率84%;本地在崗農民工素質培訓201人,區考核250人,完成率80%;農村實用技能培訓,區考核40人,農辦正在抓緊落實;勞動力招聘會舉辦3場,區考核4場,完成率75%,招聘企業達55家次,共提供了721個崗位,1550人次到場應聘,318人達成了意向;完成勞動用工書面審查502家,區考核500家,完成100%以上;調解勞動糾紛案件14起(區交辦7起),其中5人以上群體性案件3起,共為勞動者討回工資等56.3萬元。區考核全年不超過40起;辦理簡易工傷事故認定21起,工傷保險金合計8730元;完成遺囑人員認證,認證率100%;社區就業崗位開發72個,公益性崗位開發185人。

2、用工補助辦理情況:用工補助每半年辦理一次,今年上半年,個體工商戶有382家辦理了用工補助手續,享受政府用工補助費154.76萬元,涉及到1939人的就業;企業及其他單位上半年約有100家辦理了用工補助手續,享受政府用工補助費72.78萬元,涉及到640人的就業。從七次辦理情況看,隨著用工補助政策的不斷明朗,大齡被征地人員就業一次比一次多,這一政策有效地解決了很大一部分大齡被征地人員的后顧之憂。

3、社救站日常工作情況:今年以來,共代辦各類養老保險240人,其中,社保144人,土保74人,新農保22人;代辦醫療保險123人;為250人辦理了老農保退保手續;辦理城鎮新增勞動力失業登記證、被證地人員就業登記證、就業轉失業登記證、靈活就業登記證共404人;為22家企業299名職工辦理了錄用備案手續;做好了失業職工社保補貼和用工補助費以及失業職工再就業補貼和“4050”失業職工就業補貼的發放工作;對二萬二千多個農村勞動力實行了動態化管理,至今年6月,全街道有農村勞動力21688人,其中被征地人員15778人。

二、民政工作

1、低保和低收入戶情況:通過一年一次調查摸底及嚴格的審核、審批,目前,全街道有低保家庭126戶,保障人口202人,另有低收入家庭52戶,人口123人。今年上半年,共發放低保金357210元,發放“兩低戶”物價補貼17140元,發放重殘生活保障金111200元。

2、敬老院和五保老人情況:目前,全街道有“五保”及“三無”人員36人,其中在街道敬老院供養的有33人,三山福利院供養人3,集中供養率100%。同時,還收養自費老人30人,每年創收10萬余元。街道敬老院現有職工7人,各項工作都朝著創“星級”的方向發展。

3、各類救助和慰問情況:今年上半年,區下撥大病基金15萬元,街道撥入55059元。今年以來,實施大病救助101人次,發放救助金26萬元;臨時救助25戶,發放救助金38900元;發放二低戶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補貼14040元(全街道有7戶住房困難家庭享受廉租住房補貼);慰問困難群眾461戶次,發放慰問金389782元。

4、優撫優待情況:目前,全街道有優撫對象46名,其中,傷殘復退軍人7名,烈軍屬2戶,參戰涉核人員4人,在鄉定補優撫對象33人。上半年,共發放優撫優待補助金280220元。

5、地名工作情況:經多次實地查看,對*新村東邊居民住宅進行了門牌編號,門牌號按由東往西,由開端往結尾的方式編制,共356號,名稱定為*新村東區,方案得到了區地名委員會的批準。*新村東區已建有鎮東村老年房及朱塘村老年房,加上原有居民住宅,已有相當規模。門牌號的及時編制,方便了該地居民的日常生活。

5、《避災應急預案》完善情況:為有效做好防汛抗臺工作,對臺風等災害性天氣早預警、早部署,今年進一步進行了完善,各村(社區)也在認真總結歷年防、抗臺風經驗的基礎上,對各自的《避災應急預案》進行了完善。街道召開了防汛避災工作會議,就近期防汛避災工作進行部署,強化了對防汛避災工作的領導,明確有關人員的職責。還對各避災點進行了一次清理,做好了避災點的物資貯備。

6、殯葬工作情況:召集街道有關人員、相關行政村負責人及建墓被委托人,專題討論了洋山墓園墳墓改革議題,決定停建原來的普通墳墓,今后建墓一律采用工藝墓。工藝墓按不同檔次、類別,分區域設置,做到一行樹、一條路、一排墓。落實清明掃墓安全防范措施,有效應對人流、車流高度聚集的狀況,清明期間未發生任何事故,確保了清明期間的安全,為廣大群眾營造了一個文明、安全、有序的祭祀掃墓環境。

三、殘聯、慈善、老齡工作

1、殘聯工作:積極做好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全面開展殘疾人托(安)養工程,作好22戶重殘人員居家安養申報、公示、審核、協議簽訂工作,并發放補助款26680元;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做好4名殘疾人無償扶持工作,合計發放無償扶持金6000元;做好殘疾人扶貧基地的規范工作,落實河西村一殘疾人企業為創建單位,進行了相關政策指導,并落實了5名殘疾人與其簽定合同;做好殘疾人參加養老保險補助登記工作,現有10名殘疾人登記;節日期間走訪慰問了63戶困難殘疾人家庭,除發放慰問金44100元外還送去了慰問品;發放了12戶重度肢體殘疾人輪椅,做好殘疾人助視器、助聽器、假肢安裝工作;做好陳華村重度殘疾人周寅岳器官捐贈協議簽定工作,并進行廣泛宣傳,引起了市、區兩級殘聯領導的重視;做好區殘疾兒童趣味運動會的承辦工作,并組織三名殘疾兒童參加了運動會,取得了較好成績。

2、慈善工作:開展了各類慈善救助活動,臨時困難救助31戶,發放救助金27250元,臨時助醫5戶,發放救助金14000元,慰問15戶,發放慰問金12000元,臨時助學1戶,發放救助金1000元;做好慈善愛心卡申報、審批、發放工作,共有51戶貧困戶獲得了慈善“愛心卡”,合計金額15300元;為6名白內障患者完成了復明手術;開展了慈善一日捐活動,募捐金額243535元,并落實了一家50萬元企業慈善基金及二個村150萬元村級慈善基金。

3、老齡工作:確定了上半年各村(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對象名額及具體人員,視各村(社區)不同情況按等次進行了分配,確定常規護理33人,特別護理4人,共37人,并向區老齡辦完成了申報工作;完成了已建立的七個居家養老服務站2009年日常管理費的安排及下撥工作,合計下撥37000元;完成了上半年將建居家養老服務站的八個村(河東、河西、蔣吳、鎮東、董王、書院、方戴、鳳凰社區)規范化制度上墻,還就這八個村建立居家養老服務站的備案工作進行了部屬,八個村(社區)建立居家養老服務站的籌備工作基本完成;舉辦了老年人運動會,并參加了區老年體育運動會,增強了老年人的身體素質;開展書畫活動3次,豐富了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做好有關村老年協會與臺塑關系企業的互動,并就環境情況進行了座談溝通;做好18個村“星火老年人之家”榮譽牌發放工作。

下步工作要點

總體要求是:對照區考核要求查漏補缺,全面完成或超額完成年初確定的各項目標。

1、繼續抓好日常工作,如培訓、就業、舉辦招聘會(再舉辦3場)、勞資糾紛調解、工傷認定、辦理各類保險等,多與街道內大企業溝通,拓展就業渠道;做好各類救助、慰問、優撫及保障對象的動態化管理等工作。

2、做好企業退休人員一年一次的認證工作及健康檢查工作。

3、廣泛宣傳避災知識,按照制定的《避災應急預案》,做好防臺、抗臺工作。

4、做好居家養老的推廣工作,至年底,建立14家居家養老服務站。完成老年協會會議室的擴建及裝修,并添置會議桌椅等設施。對老年人再進行一場形勢教育。

篇3

關鍵詞:地鐵應急;運營組織;調整方法;人性化管理;行車調度

中圖分類號:U231 文獻標識碼: A

隨著我國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城市人口的不斷增加,一些大的城市相繼修建自己的地下交通,地鐵越來越擔負起城市乘客運輸的重要責任。制定地鐵應急預案,加強應急狀況下地鐵運營組織管理,妥善地處理緊急狀況,保證乘客的安全成為地鐵運營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

一、地鐵應急運營組織方案的重要性

地鐵應急運營組織方案解決的主要是如何在緊急情況之下保證地鐵乘客的人身安全,減少地鐵中斷對乘客帶來的不便。它包含著在多種緊急情況之下如何運營調度各方面的資源,實現地上交通與地鐵交通的高效管理。

應急情況下的地鐵運營組織調整方法,明確規定著地鐵管理部門、地鐵乘務人員、城市公交部門、醫療部門等多個方面的職責和義務,它本著導向安全、“先通車,后恢復”、快速全面、安全高效等原則,它一方面可以確保緊急情況下乘客的安全,實現運營組織的高效管理;另一方面對于整個城市的交通也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它可以處理節假日出現的人流高峰和各種突發性客流狀況,協調城市軌道交通,對于確保乘客的方便、安全出行有著重要的意義。[1]

二、事例分析地鐵應急運營組織方案

隨著地鐵在眾多大型城市的修建,如何處理緊急情況下的地鐵運營成為各個大城市的管理重點。城市居民上下班、外地游客旅游觀光等等會用到地下交通,現在就以廣州地鐵和日本地鐵為例,簡要分析地鐵應急運營中的組織調整方法。

1.廣州地鐵應急運營組織管理

廣州地鐵于1997年開通運營,歷時近20年,在應急運營管理方面有著很多的優秀經驗。如2009年3月6日,廣州地鐵3號線使用的信號系統閉塞,故障發生時正處于高峰轉中鋒時期,導致了一輛列車清客、數輛列車晚點,給乘客出行帶來了極大不便。在地鐵故障處理過程中,行車調度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通過車站扣車、中間站折返、始發站延遲發車和增加停站時間等多種方式,靈活調動列車,將故障影響降到了最低點。

通過這一事件,我們也能夠發現一些地鐵應急管理中的不足,比如:行車調度人員對于列車各種故障原因不清楚,整體操作水平低,影響列車的投入效率;行車調度人員對于故障的清理不熟練,故障得不到及時地清除;政府各部門之間協調不一致,應急預案不完善等。

2.日本地鐵應急運營組織管理

日本東京可以說是世界上客流量最大的地鐵系統。作為亞洲最早擁有地鐵的城市,東京地鐵共有13條線路,220多個站點,總長約312.6公里,每天平均的客流量為1100萬人次。在這樣一個繁華都市里,進行地鐵應急運營操作可以說是非常困難的。但是在幾十年的經驗總結中,東京對于地鐵運營的管理工作、應急情況下的協調組工作可以說是得心應手。

東京地鐵的設計可以說是非常的人性化,設有專門的殘疾人通道和女士專用車廂,地鐵功能齊全,地鐵車站儼然是一個集餐飲、娛樂、休閑、購物的空間,成為東京的一條都市風景線。東京地鐵在高峰期雖也擁堵不堪,但從未出現過相互推搡、口角爭端的場景,下車時可以說是秩序井然,各種應急設施都很齊全。這些都為應急情況下的地鐵運營管理提供了條件。此外,在東京,城市居民的公共安全意識可以說是很強,面對各種突發事件都有著詳盡的應急預案,城市居民按照管理人員的指示,協助列車運營管理,從而實現了地鐵的高效管理。[2]

廣州地鐵管理中的漏洞和東京地鐵的一些人性化設計管理,都應該為地鐵應急情況下的運營組織管理提高借鑒意見。

三、應急運營組織調整方法

我國的地鐵應急預案起步比較晚,對于應急情況下的地鐵運營組織管理工作還不是很到位,需要吸取多方有益經驗加強應急管理。應急運營組織調整方法要涉及到城市管理系統的多個方面,組織工作要落實到位,明確到人,確保地鐵乘客的出行安全和地鐵線路的正常運營。

1.地鐵部門和城市其他交通部門要協調一致,確保乘客出行方便

地鐵出現緊急狀況,首先受影響的就是乘客的出行,地鐵管理部門要對加強對整個地鐵線路的運營組織管理,行車調度人員要加強對各個線路、各個站點的管理工作,對于緊急情況和突發事故情況下的地鐵運行進行及時地調整,在高峰期通過加車、減少列車停站時間實現人流疏散;城市其他交通部門,要相互協調工作,在地鐵出現緊急狀況時,對站內的乘客進行交通疏散、公交部門派出應急公交車輛及時地轉移乘客人群,保證乘客的安全方便出行,提高乘客的出行質量。

2.政府主管部門和醫療部門準備應急預案,確保乘客安全

在重大突發事故,如地鐵火災、水災、地震等情況之下,政府主管部門要做好各部門間的協調工作,確保各個部門的協調一致,地鐵部門要做好人群疏散工作,醫療部門要做好人員救助工作,消防部門要做好災難處理工作,各部門共同確保地鐵乘客的人身安全;地鐵乘務人員做好站內乘客的宣傳與引導,有序地組織乘客到站外乘坐應急接駁公交車輛;公交部門要及時地調集應急公交車輛到事故現場進行人群疏運,通過各單位的密切配合,高效的運用組織管理措施來切實地提高地鐵服務質量和城市交通運營效率。[3]

3.建立高效的地鐵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機制,開展地鐵應急預案演練

城市地鐵管理部門要對整體的地鐵線路、各個站點的地區方位結構進行整體的分析與管理,依據精確無誤的數據建立高效的地鐵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機制,設置多種情況下的應急預案模式和運營組織管理方法;積極地開展應急預案演練工作,檢驗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使各部門熟悉自身工作流程,提高協調能力,完善公交地鐵銜接,提升兩者的服務水平,更好地滿足市民的出行需要。

4.提升地鐵乘務人員的應急能力,提高乘客的公共安全意識

加強對乘務人員的培訓工作,確保行車調度人員和乘務人員對地鐵線網結構、客流構成、列車車輛、車輛運行計劃等有詳細的了解;提高乘客的公共安全意識,在列車上進行公共安全防御宣傳,提高乘客的自我防范意識,協調管理工作。

此外,對于列車故障所造成的應急事件,要徹底地分析故障原因,不斷地吸取經驗教訓,杜絕地鐵隱患,實現地鐵的良好運營。

結束語:

地鐵交通可以說是一個城市的地下交通命脈,是現代城市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它為人們的出行提供便利,提高人們的出行質量,對于改善城市的客運交通系統結構有著重要的作用。要做好地鐵應急情況下的運營組織工作,確保乘客的安全出行,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打造安全高效、舒適快捷的地鐵交通方式,不斷地提高地鐵運營效率,提升城市交通的服務水平。

參考文獻:

[1] 韓乾.地鐵應急事件中運營組織方法探討[J]. 現代城市軌道交通. 2012,33(01):56-57

篇4

一、2011年主要工作情況

一是成功防控美國白蛾疫情。2011年春季由于氣溫上升較快,美國白蛾越冬蟲蛹提前孵化成蟲,白蛾進入羽化旺盛期,辦事處配置了專用車輛、高枝剪、藥品、防護服等設施,挑選精兵強將組建了防治專業隊,對42株各類樹木近500平方米面積進行消殺,美國白蛾的防控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二是確保棚改拆遷工程順利推進。在經八緯一拆遷片區及各項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中,街道領導和工作人員強調預防為主,靠上工作,反復入戶將矛盾提前化解,確保了工作的順利進行,做到了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早預防、早發現、早報告,以及緊急事項發現及時,處置到位。三是成功處置突發事件。在2011年5.1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和轄區三江源面館青海回族群眾治安案件的處置工作中,辦事處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認真做好當事人的思想解釋工作,穩控現場局面,積極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問題,給當事人一個滿意的答復,圓滿解決了地區突發性事件。四是確保了安全度汛。自7月份進入主汛期以來,轄區經七路口處地勢南高北低,經七路口排水不暢、垃圾聚集,給過往行人帶來不便。辦事處防汛突擊隊隊員及時對經七路口、經八路民生大街口等地段進行清理疏通,將堵塞的垃圾污物及時清理出下水道口,并在部分下水道設置警示標志提醒過往行人注意安全。雨后積極協調環衛部門對民生大街、經八路、口等多處地段進行徹底清掃和沖刷,確保了雨后交通順暢。

二、存在的隱患及對策

1.社會穩定方面。目前,隨著地區小區綜合整治工作大范圍地開展,因城市管理出現的矛盾糾紛和事項可能會大量增加,地區各類重點人員的防范控制暨維穩工作仍是穩定的重要任務。針對以上情況,為進一步鞏固地區良好的穩定工作形勢,對于地區可能出現矛盾糾紛及問題的重點工作,著眼穩定,先期介入,加強預防和化解;扎實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預警、處置”規范辦理工作,快速妥善的解決好地區不穩定問題;進一步從思想教育、困難幫扶、人員盯防等方面落實責任,做好地區重點人員穩定工作。

2.防汛防災方面。轄區地勢南高北低,主次干道20余條,學校、醫院等企事業單位60多家,防汛工作點多面廣,任務重、壓力大。特別是民生大街北端與經七路交集處口是由南向北行洪必經地段。遇有雨情,雨水自南向北沿民生大街流入護城河。口由于地勢低洼且護城河已經部分蓬蓋,如雨水較大較急時容易形成大量聚集,排水緩慢。并且上下班高峰期該處人、車流量很大,給交通疏導及排水帶來較大壓力。因此,我地區防汛工作面對的主要問題是地區低洼地集中在行洪通道附近,地勢較低易形成積水,且防汛設施老化排水泄洪較慢。面對這一情況,辦事處積極協調市政部門加固防洪設施,設立防汛警示標示,擴大排水泄洪口;定期開展防汛隊伍演練,組織地區各單位防汛搶險隊、民兵應急連開展搶險救災實戰演練,進一步提高抗洪搶險實戰能力。

3.衛生防疫方面。街道地處中心城區,轄區面積2.3平方公里,轄8個社區居委會,4個家委會,現有居民1.99萬戶,5.86萬人,駐有省委、市委等省、市機關和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及中小學校97家,是市的政治、金融、商務、基礎教育中心區。黨政機關多,商務樓宇多,學校多,開放式小區多,特殊的區位特點給我們的衛生防疫工作帶來了極大地壓力。為此,辦事處依托“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社區衛生服務站,與轄區20家醫療機構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確保災后第一時間趕赴受災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同時,通過地區援助中心,為居民群眾提供醫療保障救助。加大宣傳力度,發揮“一報、一網、一手冊”的宣傳教育載體作用,通過繪制語言生動、寓教于樂的黑板報、文化墻,開設宣傳櫥窗,發放宣傳材料,舉辦知識講座等形式,廣泛宣傳衛生防疫常識。針對美國白蛾、甲型H1N1流感和手足口病等傳染病,及時對轄區樹木及居民院落、樓洞、衛生死角進行無縫隙全覆蓋藥物消殺,為社區居民營造了良好的生活居住環境。

三、2012年工作計劃

2012年,辦事處將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在區應急辦的大力指導下,緊緊圍繞全區總體部署,把加強應急管理工作作為構建和諧社區的基礎工程,以“六個抓”(抓機構、抓預案、抓設施、抓隊伍、抓宣傳、抓排查)為突破口,有效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地區經濟社會健康穩定發展。

1.抓機構,完善應急管理網絡。一是調整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辦事處主任為組長,分管領導和派出所所長為副組長,各科室、社區負責人為成員,下設辦公室,全面負責地區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二是規范各項應急管理制度。將應急管理工作納入街道和社區的年度計劃范圍,完善《應急管理值班制度》、《應急管理信息報告制度》,規范應急值守人員、信息報告員、應急救援隊員的工作職責、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三是加強基層應急管理工作聯絡網建設。在街道八個社區成立應急管理工作站,大的企事業單位建立應急管理工作點,逐步形成街道、社區、企事業單位三級應急管理工作架構。

2.抓預案,完善應急預防機制。一是分類編制預案。根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精神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應急預案,分類制定《地區災害救助總體應急預案》、《地區應急處置預案》、《全運會期間防范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企人員穩控工作預案》、《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等預案內容,特別針對兒童、老年人、病患者、殘疾人等弱勢群體,制定明確的保護工作對策,建立社區減災工作檔案,具體細化災害應急的組織指揮體系、職責任務、應急準備、預警預報與信息管理、應急響應、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等方面的內容。二是深化預案配套工作。制作各社區應急疏散示意圖,標識黨政機關、社區居委會、醫療救護、緊急疏散點的具置。充分發揮“地區援助中心”的作用,對因突發性自然災害或重大事故造成生活困難的特困群體進行救助。有效整合各類應急資源,財務室每天預留10萬元以備突發事件應急使用,并指定兩輛專用車輛隨時聽候應急調度。利用社區“舒心話室”,為轄區居民提供心理咨詢服務,一旦發生災害,及時提供心理援助。

3.抓設施,夯實應急管理工作基礎。一是關鍵部位設置醒目標志。在轄區樓宇、居民樓棟分別設置規范清晰醒目的避難標識;在民生大街地勢低洼地段和易發生問題的重要區域,設置明顯標志,使居民知曉本區域的應急設施及行走路線。二是重點地區設置應急設施。督促轄區單位、寫字樓、商場超市、酒店等人流集中的地方都配備消防安全和應對災害的器材,包括消防栓、滅火器,救生繩、火災自動報警器等;在轄區各居民樓棟、門店配備消防滅火器,做到防患于未然。

4.抓隊伍,提高應急救援能力。一是健全救援隊伍體系。結合轄區實際情況,重點建全五支隊伍,即:由辦事處工作人員組成的約20人的抗洪防汛應急救援分隊;由政法科和派出所工作人員組成的維穩應急分隊;由經濟發展科和消防等職能部門組成的安全生產監察中隊;由城管科和執法中隊等部門組成的城管協管隊;由社區服務聯盟單位、社區志愿者、社區黨員組成的治安聯防隊。五支應急隊伍各負其責,互相配合,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實施聯動。二是強化隊伍實戰演練。為提升應急救援能力,著力抓好應急管理人員和應急隊員的培訓工作,聯合公安、消防、醫療等部門,開展低洼地區防汛救災演練、民兵應急演練等活動,同時聘請區消防大隊的消防官兵作現場指導。通過演練,有效增強應急隊伍的實戰經驗,全面提高隊伍的應急水平。三是加強群眾自救演練。組織社區居民開展緊急疏散、鄰里互救方案演練;與百江燃氣公司等駐地單位開展燃氣罐著火等危急情況的自救演練。通過演練,進一步檢驗預案的操作性,讓社區居民認識到預案的啟動、響應等基本程序,真正掌握緊急避險、自救互救的常識和技能,提高救災應急能力。

篇5

1.1編制目的

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積極消滅、防消結合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針,做好森林火災的應急處理工作,確保本縣各地及有關部門在處置森林火災時準備充分、反應及時、決策科學、措施有力,將火災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森林火災的應急處理工作;上級森林火災處置應急預案對森林火災的應急處理工作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1.4基本原則

1.4.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實行縣政府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辦法。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預案的組織實施,充分發揮森林火災發生地鄉鎮政府的作用,落實應急處置責任制。

1.4.2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在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協調下,各鄉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快速反應機制,提高應對森林火災的快速應急能力。各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落實森林火災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各項支持保障措施;在應急處理工作中盡職盡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1.4.3以人為本,減少危害。高度重視人的生命權,把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加強對火災撲救人員的安全防范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森林火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森林危害。

1.4.4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進一步增強憂患意識和責任意識,預防為主、常抓不懈,預防與應急相結合,認真做好應對森林火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1.5預案啟動條件

發生森林火災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報請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批準,立即啟動本預案:(1)火場持續燃燒4小時仍未得到有效控制;(2)對林區居民地、重要設施構成極大威脅;(3)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4)鄉鎮政府請求援助或縣政府已有明確指示。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本預案啟動后,在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領導下,由所轄地森林防火指揮分中心立即成立森林撲火前線指揮部,具體承擔森林火災應急處理的各項組織指揮工作。縣政府有關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配合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2.1森林撲火指揮部

2.1.1森林撲火指揮部組成

指揮長:分管副縣長

成員單位:政府辦、林業局、監察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廣播電視臺、教育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旅游局、衛生局、工信局、電力局、氣象局、大峪林場、聯通公司分公司、移動通信公司分公司、人武部、公安局、縣公安消防中隊、各鄉鎮人民政府。

2.1.2職責任務

(1)綜合調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場天氣狀況和撲救情況;協調組織撲火力量、通信聯系、火場監測及部門間的協調等應急處置措施的落實工作。

(2)后勤保障。協調交通部門,確保撲火人員、撲火機具、撲火設備及救援物資快速運輸;指導火災事發地鄉鎮政府的撲火救災后勤保障工作。

(3)現場督導。深入火場一線,對有關專項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和指導火災事發地撲火前線指揮部開展撲火救災工作,及時向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反饋火場信息,協調解決事發地鄉鎮政府在撲火救災工作中的實際困難。

2.2縣政府應急支持保障部門

2.2.1組成

縣森林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不含鄉鎮政府)。

2.2.2職責

(1)縣武裝部及駐遷武警中隊: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和有關規定,組織部隊、預備役隊伍、民兵參加撲火救災工作。

(2)縣公安局:負責組織火災事發地公安派出所積極參加火災撲救,做好災區的治安管理、安全保衛、火場交通管制及火案偵破等工作,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順利進行。

(3)縣交通運輸局:負責保持火災事發地交通部門管轄的公路設施完好,保障撲火物資和撲火救災人員快速運送。

(4)縣民政局:負責協調災民臨時安置、生活保障和災區重建工作。

(5)縣財政局:負責為撲火救災提供經費保障。

(6)縣衛生局:在森林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時,負責緊急醫療救助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7)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撲救的相關工作。

(8)縣廣播電視臺:負責組織協調森林火災的新聞報道工作。

(9)縣氣象局:及時提供火災事發地的天氣預報和天氣實況服務,適時實施人工降雨作業,做好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預報的制作和工作。

(10)聯通公司分公司、移動通信公司分公司:確保森林火災應急處理通信暢通。

(11)縣監察局:負責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因責任落實不到位、措施不力引發森林火災,要按有關規定進行嚴厲問責。

3預警、監測、信息報告與處理

3.1森林火災預防

縣、鄉、村三級護林防火組織要開展經常性的森林防火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識;嚴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規范生產、生活用火行為;加強對高火險時段和區域的監督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有計劃地清除可燃物,開設防火隔離帶,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全面提高預防森林火災的綜合能力。

3.2火險預測預報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氣象部門的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預報和有關地區可燃物含水率及火源、地形、可燃物類型等情況,對可能發生火災的鄉鎮火險形勢預測預報。

森林火災發生后,氣象部門應對事發地的天氣進行適時監測和預報,及時為森林撲火指揮部提供決策參考信息。

3.3火情監測

縣、鄉、村各級森林防火組織要對縣內林區實施火情監測,并按規定及時、逐級報告。

3.4人工影響天氣

氣象部門根據天氣趨勢,制定人工影響天氣方案,并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為盡快撲滅森林火災創造有利條件。

3.5信息報告與處理

各基層護林防火組織對轄區內火情要及時上報,一般火情,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按照林火日報、林火月報的規定進行統計,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出現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時,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立即核準情況后報縣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受害森林面積超過5公頃以上的森林火災,造成人員傷亡的森林火災,威脅居民區和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4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本縣與鄰縣交界地區發生的危險性大的森林火災。

4火災撲救

4.1分級響應

根據森林火災發展態勢,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及時調整森林撲火組織指揮機構的級別和相應的職責。森林火災的響應級別由高到低分為三級。

4.1.1Ⅰ級響應

當發生火場持續燃燒8小時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森林面積10公頃以上,或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發生在縣區交界地區的情況,需要跨區支援撲救的火場時,報請市森林防火指揮部。

4.1.2Ⅱ級響應

當發生火場持續燃燒4小時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森林面積5公頃以上,或威脅居民地、重要設施,或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發生在鄉鎮交界地區的情況時,縣森林撲火指揮部立即進入緊急工作狀態,及時向縣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情況,調動撲火力量,同時,縣森林撲火指揮部指揮長赴火場組織協調指揮火災撲救工作。

4.1.3Ⅲ級響應

發現火情,當地鄉鎮政府先行組織撲救。一般情況下,發現火情后2個小時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由縣森林撲火指揮部和事發地鄉鎮政府在火場設立撲火前線指揮部,組織撲救。

4.2撲火指揮

森林火災發生后,事發地鄉鎮防火組織立即成立臨時撲火前線指揮部,先行組織和指揮撲火救災工作,待縣森林撲火指揮部到位后交接指揮。撲火前線指揮部設立撲救組、后勤組、保衛組、醫療救護組等工作機構。

參加撲火救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前線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相關部門的負責人靠前指揮,火場范圍較大時可以分片、分段安排撲火任務,落實撲火責任;火情蔓延速度較快趨于嚴重時,撲火前線指揮部的級別隨之提高,人員組成作相應調整,并堅持由上到下逐級指揮。

4.3撲火原則

4.3.1在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中,把保護災區群眾和撲火救災人員的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把保護居民點和重要設施的安全作為重要任務。

4.3.2在撲火戰略上,要尊重自然規律,加強科學技術研究,阻、打、清相結合,做到快速出擊、科學撲火,集中優勢兵力打殲滅戰。

4.3.3在撲火戰術上,采取整體圍控,各個殲滅;重兵撲救,徹底清除;阻隔為主,正面撲救為輔等多種方式和手段。

4.3.4在落實責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劃區包片的方法,建立撲火、清理、看守火場的責任制。

4.4撲火安全

在撲火過程中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現場指揮員必須認真分析地理環境和火場態勢,在撲火隊伍行進、駐地選擇和撲火作戰時,根據天氣和火勢的變化情況,合理安排,科學部署,確保撲火救災人員的安全。

4.5居民點及群眾安全防護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要組織事發地鄉鎮政府、相關單位在林區居民點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制定緊急疏散方案,落實責任人員,明確安全撤離路線。在居民點受到火災威脅時,及時采取有效的阻火措施,有組織、有秩序地疏散居民。

4.6醫療救護

因森林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時,積極開展救治工作,傷員由衛生部門組織救治,死難者由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置。

4.7撲火力量

4.7.1撲火力量的組成。以專業、半專業撲火隊伍為主,以經過專門訓練的應急撲火隊伍以及火災事發地群眾組成的撲火力量為補充。火場直接撲打以專業、半專業撲火隊伍和經過專門訓練的武警部隊應急撲火隊伍為主。負責火場清理和看守的單位、人員由火災事發地撲火前線指揮部確定。嚴禁動員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員和孕婦參加撲火工作。

4.7.2撲火力量的調動。發生森林火情后,事發地的專業撲火隊伍應當迅速控制火勢、撲滅火情。在火情不能控制造成森林火災時,事發地的專業、半專業撲火隊伍和經過專門訓練的武警部隊的應急撲火隊伍共同完成撲火任務。

4.7.3跨區域增援撲火力量。在森林火災事發地撲火力量不足,需要增援撲火力量時,根據事發地鄉鎮政府的申請,縣森林撲火指揮部調動其他鄉鎮的撲火隊伍實施跨區域支援撲火。增援的滅火力量原則上以鄉鎮專業撲火隊伍為主,縣武警中隊為輔;以就近增援為主,遠距離增援為輔。

4.8火案查處

森林火災案件由縣森林公安局負責依法查處。

4.9信息

4.9.1森林火災的信息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人心安定和公共利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散布未經核實或者沒有事實依據的有關森林火災的信息和傳言。

4.9.2重、特大森林火災及其撲火動態信息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森林火災及其撲火動態信息的,由縣森林撲火指揮部。

4.9.3森林火災的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權、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會。

4.10應急結束

重、特大森林火災得到有效控制后需要宣布結束應急狀態的,依照《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森林火災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報請縣政府批準后,適時宣布結束應急狀態。

5后期處置

5.l火災評估

火災撲滅后,基層防火組織及相關技術人員要及時測量火場面積、森林受災面積,繪制火場面積圖,評估森林資源損失情況,并將有關材料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上報的材料必須真實、準確,不得虛報、瞞報。

5.2善后處置

在對森林火災進行應急處置的同時,事發地鄉鎮政府在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指導下,迅速采取措施,救濟救助災民,切實解決災民的飲食和居住問題,保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和群眾情緒的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依照有關規定,對應急處置工作中征用的勞務和物資、裝備給予補償,并及時返還征用的物資和裝備。征用的物資和裝備在應急處置過程中損壞或者丟失的,進行修復或者依法予以補償。

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人員被抽調參加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的,其工資和獎金由原單位照發,原福利待遇不變;城鎮沒有工作單位的人員和農村村民參加應急處置工作的,可由事發地鄉鎮政府給予適當補貼。因參加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導致傷殘或者死亡的,其撫恤事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5.3恢復重建

森林火災的恢復重建工作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協調事發地鄉鎮政府進行。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當地受災情況、恢復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資源進行評估,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督導事發地鄉鎮政府組織實施。

5.4工作總結

森林火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要及時進行總結,重點是總結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撲火救災的成功經驗、應當吸取的教訓和今后的改進措施。

6綜合保障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建立有線和無線通信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縣與各鄉鎮以及重要林區互通,反應迅速,靈活機動,穩定可靠的森林火災應急通信系統。

6.2后備力量保障

縣、鄉、村三級護林防火組織要加強森林半專業撲火隊伍的建設,配備必要的撲火機具和裝備。在重點裝備半專業撲火隊伍的同時,重視后備撲火隊伍的裝備工作,保證有足夠的撲火力量參加森林火災的應急處理工作。

6.3撲火物資儲備保障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根據森林防火任務,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所需的撲火機具和撲火裝備,并根據各鄉鎮實際,對鄉鎮防火組織配發一定數量的撲火機具和裝備。

6.4資金保障

森林火災應急處置所需的經費,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列入財政預算。

6.5培訓演練

有計劃地開展對撲火指揮員、撲火隊員以及林區干部群眾的撲火指揮、撲火技術戰術和安全知識的培訓工作,加強實戰訓練和撲火演習,提高撲火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撲火作戰能力;向群眾普及避火安全常識。

7附則

7.1預案管理

本預案是縣處置森林火災的應急措施,預案實施后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定期組織評估,并視情況及時修訂后報縣政府批準。

7.2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森林火災應急處理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獎勵,依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在撲火工作中犧牲的人員需要追認為烈士的,依據國務院《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對火災事故負有行政領導責任的追究,依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有關規定執行。

7.3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篇6

國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2021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災應對工作機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實施森林火災應急,最大程度減少森林火災及其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森林防火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國境內發生的森林火災應對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區發生的森林火災。

1.4 工作原則

森林火災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軍地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以人為本、科學撲救的原則。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森林火災發生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省級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的主體,國家根據森林火災應對工作需要,給予必要的協調和支持。

1.5 災害分級

按照受害森林面積和傷亡人數,森林火災分為一般森林火災、較大森林火災、重大森林火災和特別重大森林火災。災害分級標準見附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森林防火指揮機構

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森林防火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國家林業局,承擔指揮部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森林防火工作。

2.2 撲火指揮

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由當地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指揮。跨省界的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由當地省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分別指揮,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協調、指導。

地方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根據需要,在森林火災現場成立前線指揮部。參加前方撲火的單位和個人要服從前線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武警森林部隊執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接受火災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指揮;執行跨省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的,接受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軍隊執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依照《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3 專家組

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專家組,對森林火災應對工作提供政策、技術咨詢與建議。

3 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預警

3.1.1 預警分級

根據森林火險等級、火行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森林火險預警級別劃分為四個等級,由高到低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由國家林業局制定。

3.1.2 預警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部門加強會商,制作森林火險預警信息,并通過預警信息平臺和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等渠道向涉險區域相關部門和公眾。

必要時,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向省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預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 預警響應

當藍色、黃色預警信息后,預警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密切關注天氣情況和森林火險預警變化,加強森林防火巡護、衛星林火監測和瞭望監測,做好預警信息和森林防火宣傳工作,加強火源管理,落實防火裝備、物資等各項撲火準備;當地各級森林消防隊伍進入待命狀態。

當橙色、紅色預警信息后,預警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藍色、黃色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野外火源管理,開展森林防火檢查,加大預警信息播報頻度,做好物資調撥準備;武警森林部隊對進行必要調整,當地森林消防隊伍視情靠前駐防。

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視情對預警地區森林防火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

3.2 信息報告

地方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要及時、準確、規范報告森林火災信息,及時通報受威脅地區有關單位和相鄰行政區域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對以下森林火災信息,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立即向國務院報告,同時通報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

(1)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

(3)威脅居民區或者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4)火場距國界或實際控制線5公里以內,并對我國或鄰國森林資源構成威脅的森林火災;

(5)發生在省(區、市)交界地區危險性大的森林火災;

(6)發生在未開發原始林區的森林火災;

(7)24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8)需要國家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9)其他需要報告的森林火災。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根據森林火災發展態勢,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及時調整撲火組織指揮機構和力量。火災發生后,基層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第一時間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發生一般森林火災和較大森林火災,由縣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指揮;初判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分別由市級、省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指揮;必要時,可對指揮層級進行調整。

4.2 響應措施

森林火災發生后,各有關地方和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采取以下措施:

4.2.1 撲救火災

立即就近組織基層應急隊伍和專業森林消防隊趕赴現場處置,力爭將火災撲滅在初起階段。必要時,組織協調當地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公安消防部隊等救援力量,調配航空消防飛機等大型裝備參與撲救。各撲火力量在前線指揮部的統一調度指揮下,明確任務分工,落實撲救責任。現場指揮員要認真分析地理環境和火場態勢,在撲火隊伍行進、駐地選擇和撲火作業時,時刻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的變化,確保撲火人員安全。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撲救工作。

4.2.2 轉移安置人員

當居民點、人員密集區受到森林火災威脅時,及時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緊急疏散方案,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居民、受威脅人員,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群眾安置工作,確保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醫療保障。

4.2.3 救治傷員

迅速將受傷人員送醫院治療,必要時對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視情派出衛生應急隊伍趕赴火災發生地,成立臨時醫院或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

4.2.4 善后處置

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后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對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

4.2.5 保護重要目標

當軍事設施、核設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輸油氣管道等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受到火災威脅時,迅速調集專業隊伍,通過開設隔離帶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脅,確保目標安全。

4.2.6 維護社會治安

加強火災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傳播謠言等違法犯罪行為。在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等重要場所加強治安巡邏,維護社會穩定。

4.2.7 信息

通過授權、發新聞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會和專業網站、官方微博等多種方式、途徑,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向社會森林火災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內容包括起火時間、火災地點、過火面積、損失情況、撲救過程和火案查處、責任追究情況等。

4.2.8 火場清理

森林火災撲滅后,繼續組織撲火人員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劃分責任區域,并留足人員看守火場。經檢查驗收,達到無火、無煙、無氣后,撲火人員方可撤離。

4.2.9 應急結束

在森林火災全部撲滅、火場清理驗收合格、次生災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啟動應急響應的原機構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4.3 國家層面應對工作

森林火災發生后,根據火災嚴重程度、火場發展態勢和當地撲救情況,國家層面應對工作設定IV級、Ⅲ級、Ⅱ級、Ⅰ級四個響應等級。

4.3.1 IV級響應

4.3.1.1 啟動條件

(1)發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24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2)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24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3)同時發生3起以上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啟動IV級響應。

4.3.1.2 響應措施

(1)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進入應急狀態,加強衛星監測,及時調度火情信息。

(2)加強對火災撲救工作的指導,根據需要協調相鄰省份派出專業森林消防隊進行支援。

(3)視情高森林火險預警信息。

4.3.2 Ⅲ級響應

4.3.2.1 啟動條件

(1)森林火災初判達到重大森林火災;

(2)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48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啟動Ⅲ級響應。

4.3.2.2 響應措施

(1)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及時調度了解森林火災最新情況,組織火情會商,研究火災撲救措施;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趕赴火場,協調、指導火災撲救工作。

(2)根據省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請求,就近調派森林航空消防飛機參加火災撲救。

(3)武警森林指揮部指揮當地武警森林部隊撲救火災,指導相關武警森林部隊做好跨區增援準備。

(4)中國氣象局提供天氣預報和天氣實況服務,做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準備。

4.3.3 Ⅱ級響應

4.3.3.1 啟動條件

(1)森林火災初判達到特別重大森林火災;

(2)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72小時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4.3.3.2 響應措施

在Ⅲ級響應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應急措施:

(1)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組織有關成員單位開展火情會商,分析火險形勢,研究撲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指揮部會同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工作組趕赴火場,協調、指導火災撲救工作。

(2)根據省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請求,指揮部調派武警森林部隊跨區域支援,調派森林航空消防飛機跨省(區、市)參加撲火。

(3)根據火場氣象條件,指導、督促當地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4)根據省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請求,協調做好撲火物資調撥運輸、衛生應急隊伍增援等工作。

(5)協調中央媒體加強撲火救災宣傳報道。

4.3.4 Ⅰ級響應

4.3.4.1 啟動條件

(1)森林火災已達到特別重大森林火災,火勢持續蔓延,過火面積超過10萬公頃;

(2)國土安全和社會穩定受到嚴重威脅,有關行業遭受重創,經濟損失特別巨大;

(3)發生森林火災的省級人民政府已經沒有能力和條件有效控制火場蔓延。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向國務院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建議,國務院決定啟動I級響應。必要時,國務院直接決定啟動Ⅰ級響應。

4.3.4.2 響應措施

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設立火災撲救、人員轉移、應急保障、宣傳報道、社會穩定等工作組,組織實施以下應急措施:

(1)指導火災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制定森林火災撲救方案。

(2)協調增調解放軍、武警、公安、專業森林消防隊及民兵、預備役部隊等跨區域參加火災撲救工作;增調航空消防飛機等撲火裝備及物資支援火災撲救工作。

(3)根據省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或省級人民政府的請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資,增派衛生應急隊伍加強傷員救治,協調實施跨省(區、市)轉移受威脅群眾。

(4)組織搶修通信、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保障應急通信、電力及救援人員和物資交通運輸暢通。

(5)加強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的保護,防范次生災害。

(6)進一步加強氣象服務,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7)組織統一森林火災信息;收集分析輿情,協調指導森林火災撲救宣傳報道及輿論引導工作。

(8)決定森林火災撲救其他重大事項。

5 后期處置

5.1 火災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對森林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向當地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森林火災損失評估標準,由國家林業局組織制定。

5.2 工作總結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及時總結、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和應吸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后,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向國務院報送火災撲救工作總結。

5.3 獎勵與責任追究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在撲火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火災事故中負有責任的人員追究責任。對撲火工作中犧牲人員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6 綜合保障

6.1 隊伍保障

撲救森林火災以專業森林消防隊、武警森林部隊等受過專業培訓的撲火力量為主,駐軍、武警其他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等撲火力量為輔,必要時可動員當地林區職工、機關干部及當地群眾等力量協助撲救工作。

跨省(區、市)調動撲火力量增援時,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6.2 運輸保障

增援撲火兵力及攜行裝備的運輸以鐵路輸送方式為主,特殊情況由民航部門實施空運。專業森林消防隊、武警森林部隊的輸送由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商請鐵道部或民航部門下達運輸任務,由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揮部、武警森林部隊聯系鐵路或民航部門實施。

6.3 航空消防飛機保障

發生森林火災后,首先依托火災發生地周邊航空護林站森林航空消防飛機進行處置;在本省(區、市)范圍內調動森林航空消防飛機支援,由省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按轄區向國家林業局北方航空護林總站或南方航空護林總站提出請求,總站根據實際情況統一調動。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需要跨省(區、市)調動森林航空消防飛機支援,由省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按轄區向國家林業局北方航空護林總站或南方航空護林總站提出請求,總站報國家林業局同意后組織實施;需要調用部隊及其他民航飛機支援,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6.4 通信與信息保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應急通信保障體系,配備與撲火需要相適應的通信設備和通信指揮車。各級通信保障部門應保障在緊急狀態下撲救森林火災時的通信暢通。林業、氣象等部門及時提供天氣形勢分析數據、衛星林火監測云圖、火場實況圖片圖像、電子地圖及火情調度等信息,為撲火指揮提供輔助決策支持。

6.5 物資保障

國家林業局加強重點林區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建設,儲備撲火機具、防護裝備和通信器材等物資,用于支援各地撲火需要。地方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根據本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級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所需的撲火機具和裝備。

6.6 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7 附則

7.1 災害分級標準

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較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傷100人以上的。

7.2 涉外森林火災

當發生境外火燒入或境內火燒出情況時,已簽訂雙邊協定的按照協定執行;未簽訂雙邊協定的由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外交部共同研究,與相關國家聯系采取相應處置措施進行撲救。

7.3 以上、以內、以下的含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7.4 預案管理與更新

預案實施后,國家林業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進行評估和修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7.5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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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班次76000多輛次,安全行駛6400多萬車公里(數據統計截止10月份)。認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實現了無重大客運交通事故,無重大沉船事故,無火災爆炸事故的目標,工傷死亡指標控制在省廳和市政府年初下達的指標內,交通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現總結如下:

一、2009年工作情況

(一)健全責任體系,安全管理責任進一步落實

一是落實兩個主體責任,加強企業的安全主體責任和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查處事故,嚴格責任追究。

二是落實“一崗雙責”和崗位責任制。為了增強各級安管人員的工作責任心,進一步強化安全管理職能,堅持好“一崗雙責”。

三是落實保證金制度。為強化安全措施,切實做好我市交通系統的安全工作,我局制定了《安全生產目標保證金的實施辦法》,使各有關單位的責任考核機制進一步健全。

(二)著力隱患整改,排查治理機制進一步完善

國務院將今年定為“安全生產年”,也是交通系統深化平安交通建設暨安全管理推進年和“安全責任主體落實年”。市局年初就明確將隱患排查治理,作為年度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組織開展了安全生產月、百日安全督查等一系列活動。

一是完善排查治理制度,規范隱患督查行為。我局對事故隱患實施登記管理和分級管理,逐步形成“長期排查、定期報告、限期整改、跟蹤督查、責任到位”的隱患排查整改機制。截止目前,全系統共排查出事故隱患44處,2處重大安全隱患已通報相關單位,目前全部整改到位。

二是突出排查治理重點,加大排查督查頻率。圍繞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交通行業監管等重點方面,全年統一組織開展了四輪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平均每月對下屬單位、服務對象進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監督檢查,重點對象每月2次;基層單位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內部安全互查、抽查。加強對重點時間節點的安全檢查,為確保國慶60周年安全穩定,一方面突出節前檢查,和節中檢查,在節前組織了三次檢查,在節日期間強化車站等重要關口的全時制檢查,確保安全,另一方面在檢查中,落實責任,每次檢查都必須領導帶隊,實行檢查領導、被查單位領導雙簽字,對隱患的整改實行檢查組、被查單位,崗位人員三簽字,確保查得出隱患,整改好隱患。

三是強化危險源的管理,建立隱患立案銷案制度。對查出的問題當場整改,一時整改有困難的,制定整改計劃并落實防范措施和責任人;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形成文件進行通報。對××市農客中心等單位因存在重大隱患或安全管理不到位被我局掛牌限期整改,收效明顯。

(三)加大監管力度,安全監管水平進一步提升

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大執法力度,強化交通安全監管,切實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一是運管部門狠抓“三把關一監督”,確保道路安全監管到位。嚴把運輸市場準入關,凡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予批準開業;嚴把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凡未達到技術等級的營運車輛,一律不準投放市場;嚴把營運從業人員資格關,確保持證上崗率100。四是強化客運站點監管,嚴格執行“三不進站五不出站”制度。

二是海事部門主動破解監管難題,確保水上安全監管到位。創新管理模式,與周邊地區海事機構建立了防堵保暢聯動工作體系;加大督辦力度,160多艘危險品船舶已安裝g,船舶動態管理得到加強;制定無證船整治方案,開展專項整治行動。

三是公路部門實施“公路安保工程”,確保公路監管到位。對轄區內257公里國省道和縣道逐一調查摸底,投入7萬元規范國省干線標識、標線,清除占道障礙物3萬立方、攤點250處、非交通標志60塊;多次會同安監、公安等部門排查公路“黑點”,投入20萬元進行整改;加強超限運輸治理,干線公路超限率降至4以下,因超限超載導致的交通事故明顯下降。

(四)加強應急管理,突發事件應對能力進一步提高

在認真總結去年抗擊雨雪冰凍災害應對工作基礎上,我局著力在提高突發事件應對能力上下功夫。

一是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全系統建立健全了1個總預案16個子預案,做到與上級預案相銜接,實現分級響應。 三是抓好應急隊伍建設。在應急隊伍人員選配上堅持“三優先”:黨員優先、技術骨干優先、退伍轉業軍人優先,不斷提高應急隊伍救助能力。

(五)加大安全投入,安全設施保障進一步增強

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加大車船更新力度,強化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全年累計投入18萬元安全資金,與去于事故隱患整改。 二是加強車船更新力度。全市客運站更新車輛44輛,淘汰15輛,更新維修渡船30艘。

三是建設g監控平臺。5家企業共投入80萬元,建立了統一的g監控平臺,初步實行行業監管、協會監督和企業操作的24小時不間斷管理模式。

(六)強化學習教育,安全教育培訓體系進一步健全

一是以會代訓,及時召開安全例會、專題會議和系統安委會。今年以來,系統分別召開了11次安全例會、4次安全工作現場會,就年度、階段工作情況進行了專題部署、總結和通報,并及時傳達學習各級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會議、文件精神。

二是全系統各單位正常開展安全知識培訓班。請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面授培訓,提高全員安全防范技能。全系統企業負責人、安全干部、特殊工種、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培訓率四個100;安全宣傳、安全信息、安全文化進一步提升。

三是開展特色活動,營造濃厚的安全文化氛圍。組織開展了“第一責任人安全論壇演講活動”,全系統所有企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親自撰稿、親自講演,通過活動,既是對安全工作的一次有益的探討與交流,促進了安全意識的提高,又對交通安全文化建設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航道站有特色地開展了“六月安全月--消防安全進家庭”宣傳教育活動,邀請市消防大隊專業人員進行消防知識講座和實地示范演練,深入職工家庭宣傳安全消防知識,為該站每位職工家庭配發2只滅火器,把消防知識普及到職工家庭,提高家庭防范事故的技能發。在成都公交車發生燃燒事件后,板橋公交公司立即行動,對所有駕乘人員進行消防知識和應急技能培訓,落實隨車兼職消防監督員,并開展消防應急演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今年,在市局安全處的關心和指導下,在我局領導高度重視下,安全管理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我們也清醒地看到,當前交通安全工作還存在不少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兩個主體責任”、“一崗雙責”、“安全事故問責制”尚未真正落實到位,;非法違法經營汽車修理和客運的現象仍然存在;個別單位還存在重經濟效益、輕安全管理的現象,在安全投入上算小帳,安全投入機制尚未建立;日常工作中“三違”現象仍未杜絕,一線職工的安全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由于經濟的原因,道路、車輛、車站等基礎設施建設還不能適應安全發展新要求;部分鄉鎮仍有農用自備船非法載客現象,仍有少部分渡口和農橋存在著安全隱患;安管隊伍力量和專業化程度不夠強;事故瞞報、漏報現象時有發生等。

二、2012年工作打算

我局正在進行規劃布置,做到早計劃、早部署、早落實,確保交通運輸安全形勢的持續穩定,將著力從以下七個方面入手,努力為廣大人民群眾創造安全、舒適、便捷的交通運輸環境。

(一)把好車輛源頭關

加強車輛檢測,把好車輛安全技術關。在元旦、春運前要完成對470多輛中長途客運班車、近100輛公交車和400多輛出租車的安全檢測,確保所有參加營運的客運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過關,確保一輛不漏,不留安全死角。

(二)把好從業人員關

一是把好駕駛員資質關,對所有從事客運的駕駛員持證情況進行過堂檢查,嚴防出現不合格駕駛員流入運輸市場;二是嚴格對駕駛員調換的審批制度,嚴禁車主私換駕駛員,杜絕人車不符的現象;三是推行駕駛員安全資質認定,對安全意識淡、安全信用差的駕駛員,一律清理出客運市場;四是從嚴把好駕駛員教育關,認真執行駕駛員學習教育制度,確保安全宣傳教育到位。

(三)把好源頭監督關

嚴格執行客運站管理“三不進站,五不出站”制度,認真履行發車簽證制度、危險品檢查制度、收發班秩序管理制度,從源頭上把好客運班車的安全管理。

(四)把好客運市場秩序關

進一步加大對非法違法客車運輸行為的查處,特別是加大對黑車、摩的、殘疾人車的查處力度。春運期間,我們將制定落實相關的專項整治方案,做到責任到人、力量集中、打擊有效,保證運輸市場的安全、有序;同時,積極配合安監、教育、公安等部門抓好校車的管理,保障學生走好,走了,走得安全。

(五)把好移動危險源管理關

嚴格加強對客運車輛和危險品運輸車船的安全監管,對長途客車、危險品運輸車、船全面安裝g。切實加強對輛客運車輛運行狀態監控,嚴防超載、超速;切實加強對輛危化品運輸車輛和艘危化品運輸船舶的實時監控,確保危化品運輸安全。同時督促從業單位加強數據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真正發揮g監控設備的作用。

(六)把好水上安全監管關

農用自備船和鄉鎮渡口歷來是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監管的重點和難點。全市共有11.6萬艘農用自備船、在冊渡口31座。隨著農村公路建設的推進和渡口標準化改造基本完成,農用自備船非法載人現象大為減少,但是,水上無證經營船舶、危險隱患農橋仍然大量存在。對此,市地方海事處多次印發了隱患整改通知書至各責任鄉鎮,但由于資金等問題,整改情況并不盡如人意。我們將立足我們交通部門職責,加強對這些渡口和隱患橋梁的巡查與監控,加強與有關鄉鎮的協調,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肩負實責,落實責任,確保水上交通安全。

(七)把好應急救援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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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目的

進一步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一是已建和在建保障性住房項目的監督,認真解決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運營和退出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二是糾正和查處天然氣服務行業直接侵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突出問題。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堅持和完善行業糾風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認真落實糾風工作責任制。健全糾風工作機構,配齊配強人員,強化工作指導,夯實糾風工作基礎。我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管行業必須管行風”的原則,明確工作責任,確保工作落實。

(二)突出重點,強化手段。立足于確保政令暢通、政策惠民,針對重點問題和薄弱環節,及時做好跟蹤檢查、督促整改等日常監督檢查工作。要主動作為,加大暗訪與抽查的力度,及時發現和糾正所存在的問題。

(三)查案治本,嚴肅追責。要加大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高度關注的不正之風案件的查處力度,深入調查嚴重侵害群眾利益問題背后的腐敗問題,及時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嚴肅追究責任人責任。同時,要通過案件查辦,查找問題,堵塞漏洞,完善機制,強化治本功能。

(四)廣泛交流,上下聯動。一是及時反映本部門、行業糾風工作的經驗做法和傾向性、苗頭性問題。二是暢通信息渠道。我局加強糾風信息平臺建設,加強部門合作和信息共享,著力構建全方位、廣觸角、多方聯動的不正之風發現、投訴、評議和處理機制,建立健全來源準確、反饋及時、應對有序的糾風信息網絡。

三、進一步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一)、抓好已建和在建保障性住房項目的監督

我局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列為重點督查的內容,緊緊圍繞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市場行為和工程實體三方面,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保障性住房建設高標準、高質量、高進度順利完成。

保障性住房2008年至2013年已竣工七個項目,建設保障性住房1108套,建筑面積56568平方米,在建項目一個,新建公租房519套,建筑面積32243平方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嚴格按工程招投標、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竣工驗收備案程序執行。在項目立項報批、規劃設計、安評、環評、招標機構比選、項目初設、財政評審、公開招標等環節,嚴格執行規定,確保項目信息公開透明,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都進行了工程監理,每個工地都安排了工程管理員駐守,嚴格監督工程的安全、質量、進度;規劃、質監等部門認真對重點環節、隱蔽部位進行質量檢查驗收,有效排除安全隱患,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按照有關規定,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租房等各種套型標準沒有突破規定標準。

(二)、認真解決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運營和退出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十一五期間”廉租住房實物配租364戶,銷售經濟適用房64套,我們嚴格按照《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和《縣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審核程序實行陽光操作,并建立了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退出制度,實行社區、社區所在鎮、縣民政局、住房保障部門四級審核公示制度,為了體現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廉租房的分配、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在縣紀委、公證處相關部門的監督下,實行公開搖號、縣電視臺、報社全程跟蹤報道,有利保障了廉租住房分配、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的公正性,對符合保障對象的殘疾人、軍烈屬、特困家庭實行優先保障。為確保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應保盡保,我們嚴格按照《縣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嚴格執行準入和退出制度,定期進行清理,及時清退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對象。

(三)、繼續糾正燃氣企業直接侵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突出問題

我縣共有燃氣企業13家,涉及鄉鎮26個,燃氣管網基本覆蓋全縣各個鄉鎮。其中灌裝液化石油氣企業兩家,管道燃氣企業11家。其中已取得燃氣行政許可的企業10家,3家未取得資質的企業分別為:明月、高坪、吉祥鎮燃氣輸配站。

1、燃氣企業主要存在的問題:

(1)、燃氣資質辦理,目前還有3家企業屬于無證經營。(2)、部分燃氣企業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在日常生產經營中責任不明確,管理混亂。安全責任制未落實到具體經辦人。

(3)、燃氣安全隱患查處和監控不到位,燃氣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規范,數據不完整。企業本身燃氣安全巡查不到位,入戶檢查率不達標。安全巡查資料臺賬建立不完善,安全會議記錄不齊全。

(4)、應急預案建立機制不完善,部分企業未制定安全應急預案,也未進行燃氣安全應急演練。

(5)、消防安全設施配備較差,大部分企業在這點上做的較好,部分企業消防安全設施簡陋,氣站安全警示標語懸掛不夠完善,消防安全設備陳舊,急需更換。

(6)、重大安全隱患:南順發燃氣公司氣站搬遷問題

2、正在辦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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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維護乘客合法權益,促進城市軌道交通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等城市快速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的路基、軌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橋梁)、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風亭、冷卻塔、停車場、車輛段及控制中心、站場、車輛、機電設備、變電站(所)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標志等。

第四條(管理原則)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科學管理、規范服務、高效便捷的原則。

第五條(監管部門)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實施監督管理。

市安監、公安、城管、規劃、建設、環保、衛生、國有資產監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區(市)縣人民政府及成都高新區管委會應當配合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保障及沿線設施設備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運營單位)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責任,加強運營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運營責任制度,完善安全運營條件,確保運營安全。

第二章建設與運營的銜接

第七條(建設安全要求)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規劃、建設,應當考慮安全運營的需求,并預留換乘和疏散空間。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中應當確定列車運行、調度指揮、運營輔助系統、安全防范和檢查系統、維修保障系統、換乘和疏散系統、人員組織等內容,并經過運營安全評估。

第八條(試運行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向運營單位提供技術檔案和相關資料,對設施設備進行調試和安全測試,并會同運營單位組織試運行。試運行期不得少于3個月。

第九條(試運營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試運行合格后,運營單位應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運營基本條件的評審申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合格并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進行試運營。試運營期間,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和技術規范,對設施設備運行情況和運營狀況進行安全監測和綜合驗證。試運營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十條(正式運營條件)

試運營期滿,建設單位依法報相關部門組織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運營。運營單位應當在投入正式運營30日前書面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保護區范圍)

下列范圍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二)地面和高架車站、地面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主變電所、殘疾人直升電梯等建筑物、構筑物外邊線和車輛基地范圍外側十米內。

第十二條(保護區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嚴格控制下列可能影響安全運營的作業: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道路、建筑物、構筑物;(1)

(二)從事建設勘察、鉆探、打樁、挖掘、爆破、地下頂進、灌漿、降水、錨桿、錨索等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作業;

(三)敷設、埋設、架設污水、雨水、排洪溝渠及電力隧道、高壓線路(方桿)等管線和其他需跨越或橫穿城市軌道交通的設施;

(四)在過河(湖)隧道段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五)其他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產生影響的大面積增加或減少載荷的活動。

確需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上述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護方案(包括監測方案),在征得運營單位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后方可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將經批準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護方案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備案。

上述作業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有較大影響的,安全防護方案還應當通過專家審查論證,并委托專業機構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出現危及運營安全的情形時,作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作業,采取補救措施,并報告許可作業的行政管理部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

第十三條(相關區域管理)

禁止在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五十米范圍內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在城市軌道交通高架垂直投影區域內不得擅自停放機動車輛、搭建設施、作業、堆物等。

第十四條(改擴建要求)

運營單位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的,應按照建設工程相關法律法規及程序執行。運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防護方案,并報市建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運營單位在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需要暫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或改變運營時間的,應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在實施前提前10日通過媒體以及車站、列車廣播等方式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障礙物控制)

禁止在地面軌道線路上設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過道。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或者高架線路彎道內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妨礙行車?望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妨礙行車安全的植物。

第三章運營服務和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行業監管部門職責)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標準及規范;

(二)會同市公安、城管等部門制定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并向社會公布;

(三)受理公眾對運營單位服務質量的投訴,軌道交通運營服務年度評估報告;

(四)對運營單位服務質量、安全行車、車站設施、列車設施、站容秩序、票務管理、投訴處理、遵章守紀、社會評議等方面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考評運營單位的主要依據;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運營單位服務職責)

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服務職責:

(一)依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運營服務標準及規范,建立駕駛、調度和站務工作等主要崗位的服務作業標準以及車站、列車設施設備和線路運營管理標準,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二)向乘客作出服務承諾并向社會公布,為乘客提供安全、正點的服務;

(三)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間和換乘指示。列車因故延誤15分鐘以上或者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的,應當及時告知乘客。列車因故延誤30分鐘以上的,應當及時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保障車站公共服務設施正常使用;

(五)應當履行的其他服務職責。

第十八條(投訴處理)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接受乘客投訴。

運營單位對乘客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投訴人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情況、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十九條(運營單位安全職責)

運營單位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運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運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過安全培訓,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運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列車駕駛、調度、行車值班等崗位的工作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運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眾宣傳有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

第二十條(安全設施)

運營單位應當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沿線、站臺、站廳、電梯扶梯、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風亭、列車內及其他運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各類導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標志,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運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關規定,按國家相關標準配置滅火、報警、防汛、防爆、防毒、防護監視、疏散照明、逃生、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并定期檢查、維護、更新,保持其完好有效。

運營單位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定期對土建工程、車輛和運營設備進行檢查、維護,確保其處于安全狀態。檢查和維護記錄應當保存至土建工程、車輛和設施設備的使用期限到期。

安全設施設備無法滿足運營安全實際需要或者安全設施規范標準修改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予以整改。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檢查)

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對運營情況進行安全評估,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保證城市軌道交通的安全運營。

在發生地震、火災、洪水等重大災害后,運營單位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性檢查,確認符合安全運營條件后,方可恢復運營。

第二十二條(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規范,對安全檢查工作人員進行備案,并對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安全檢查規范應當包括違禁品范圍、安檢點設置、安全檢查工作人員條件及崗位設置、安檢設施設備配置和操作規程等內容。

運營單位應當對安全檢查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并按照安全檢查規范對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人員攜帶的物品實施必要的安全檢查。安全檢查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安全檢查規范實施安全檢查。

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的人員應當接受、配合安全檢查。不接受安全檢查的,運營單位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環境衛生)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落實環境污染防治措施。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管理制度,落實環境衛生管理措施,保持車站、列車的整潔衛生。[3]

第二十四條(廣告設施、商業網點)

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區域內設置廣告設施和商業網點,應當符合城市軌道交通車站規劃布局方案,并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廣告設施、商業網點應當采用防火材料,并符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的規定。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廣告設施、商業網點的安全檢查。

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拍攝電影、電視劇或者廣告,應當征得運營單位同意,并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

第二十五條(運營保障)

供電、供水、通訊等單位應當保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用電、用水、通訊等需要。

第四章乘客行為規范

第二十六條(乘客守則)

乘客應當遵守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和社會公德,接受、配合城市軌道交通工作人員的管理,共同維護乘車秩序。

第二十七條(票務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運營單位應當執行政府依法確定的票價(含票價優惠)并予以公布。

乘客應當使用有效車票乘車,不得無票或使用無效車票乘車;不得持偽造、變造的優惠乘車證件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購票乘車。

城市軌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運行時,乘客可持當次有效車票要求運營單位按照購票金額退還票款。

第二十八條(禁帶物品)

禁止攜帶下列物品和動物進站,違反規定者,運營單位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一)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品;

(二)非法持有的槍械彈藥和管制器具;

(三)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

(四)犬只等寵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礙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動物;

(五)易污損設施、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和尖銳的物品;

(六)充氣氣球、鐵鋸、鐵棒、自行車(含電動自行車)、運貨平板車等;

(七)長、寬、高之和超過1.8米或長度超過1.6米或重量超過30公斤的物品;

(八)影響公共安全、運營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九條(危害運營安全的禁止行為)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應急或者安全裝置;

(二)移動、遮蓋或污損警示標志、疏散或導向標志、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三)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向列車、工程車、軌道、通風亭、自然通風井、接觸網等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投擲物品;

(四)損壞軌道、隧道、車站、車輛、電纜、機電設備、安防設備、路基、護坡、排水溝等設施設備;

(五)攔截列車、阻斷運輸;

(六)故意干擾城市軌道交通專用通訊頻率;

(七)擅自進入軌道、隧道、通風亭、自然通風井或者其他有警示標志的區域;

(八)攀爬、翻越或推擠圍墻、欄桿、閘機、車輛、安全門、屏蔽門等;

(九)強行上下車;

(十)在車站、列車車廂、通風亭、自然通風井等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點火;

(十一)阻擋車門、屏蔽門或安全門的正常開啟或關閉;

(十二)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逆行;

(十三)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影響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禁止行為)

禁止下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場所容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在車站內擺攤設點,在車站或列車內兜售或派發物品、散發廣告宣傳品等;

(二)在車站或列車內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亂扔果皮、紙屑、包裝物等;(4)

(三)在車站、列車或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上涂寫、刻畫、張貼、懸掛物品等;

(四)在車站或列車內吸煙、躺臥、乞討、賣藝、撿拾廢品等;

(五)在車站或列車內追逐打鬧、大聲喧嘩、彈奏樂器、踩踏座席等;

(六)在車站內停放車輛,在車站或列車內滑滑板、騎獨輪車等;

(七)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場所容貌、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特別規定)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行動不便者、學齡前兒童應當在健康成人的陪護下進站乘車。

運營單位有權拒絕醉酒者、赤腳者、赤膊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傳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適宜乘坐城市軌道交通者進站乘車。

第五章應急和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應急預案)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安監等部門制定成都市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與地面交通應急保障聯運機制,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全力配合。

運營單位應當根據成都市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的具體應急預案,并報市交通、安監、公安等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應急準備)

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運營情況制定地震、火災、水災、停電、反恐、防爆等專項應急預案。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儲備應急救援物資,開展應急救援培訓,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針對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改相關專項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四條(故障處置)

運營單位因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發生故障而影響運行時,應當及時排除故障,盡快恢復運營。暫時無法恢復運營的,運營單位應當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同時向社會公告并報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大客流處置)

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導乘客。

在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情況下,運營單位應當采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并在城市軌道交通入口區域以醒目的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告,確保運營安全。

第三十六條(惡劣氣候處置)

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在地面或高架線路行駛中遭遇冰雹、雨、雪、霧、結冰、沙塵等影響運營安全的氣象條件,運營單位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安全處置。

第三十七條(暫停運營)

遭遇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重大疫情等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突發事件,并且無法采取措施保證安全運營時,運營單位可以暫停線路或者部分路段的運營,組織乘客疏散,同時向社會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軌道交通暫停運營或者縮短運營時間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客運協調和安排工作。

第三十八條(協同處置)

發生自然災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組織力量迅速開展應急搶險救援,疏散乘客,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報告。乘客應當服從運營單位的指揮。

突發事件發生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啟動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及時恢復城市軌道交通運營。

第三十九條(生產安全事故處理)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及時進行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四十條(人員傷亡事故處理)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應當按照先搶救受傷者,及時排除故障,恢復正常運行,后處理事故的原則處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運營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保留證據、維護秩序。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檢驗,依法處理現場,出具傷亡鑒定結論。市民政部門及沿線區(市)縣相關部門應當協助做好安撫及善后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人員傷亡事故的善后工作,由運營單位與傷殘者、死者近親屬依法協商處理。

第四十一條(賠償責任)

在運營過程中發生乘客傷亡時,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傷亡是由乘客故意或者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保護區管理的責任)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作業單位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施工,未按規定制定、實施專項施工方案或安全防護方案(包括監測方案),或者未征得運營單位同意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運營單位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的。

第四十三條(違反運營管理的責任)

運營單位有下列第(一)至(五)項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第(六)至(十三)項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未建立駕駛、調度和站務工作等主要崗位的服務作業標準或車站、列車設施設備和線路運營管理標準,或者未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未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間和換乘指示,或者列車因故延誤或者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未及時告知乘客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未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或者拒絕接受乘客投訴的;

(四)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查證確屬運營單位責任的乘客投訴,每100萬乘客人次超過5次的;

(五)未遵守運營服務規范和承諾,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或者列車駕駛、調度、行車值班等崗位工作人員無證上崗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未設置、配置各類標志、器材、設備,或者未定期檢查、維護標志、器材、設施設備的;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未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或安全評估的;

(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未制定專項應急預案,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6]

(十)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發生運營故障,暫時無法恢復運營,未及時組織乘客疏散的;

(十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在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情況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的;

(十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遭遇冰雹、雨、雪、霧、結冰、沙塵等影響運營安全的氣象條件,未按照應急預案和操作規程進行處置的;

(十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暫停運營,未及時向社會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第四十四條(危害運營安全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至(五)項、第(七)至(十三)項,由運營單位依職責進行處置,運營單位不能處置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六)項,干擾城市軌道交通專用通訊頻率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治安違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票務管理的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無票或使用無效車票乘車的,乘客應當按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交票款,運營單位可視其情節加收最高不超過線網單程最高票價五倍的票款;持偽造、變造的優惠乘車證件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購票乘車的,運營單位可視其情節加收最高不超過線網單程最高票價五倍的票款。

偽造、變造車票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車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相關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十條以及本辦法有關規劃、建設、交通、安全生產、城市管理、治安、消防、衛生、通訊、物價、民政、突發事件應對等規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權利救濟)

當事人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等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等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運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監察部門或其所在單位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篇10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園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環境,增進公民身心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活服務中心環衛綠化中心負責公園的管理工作。公園管理辦具體負責公園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公司負責公園建設、養護和負擔管理費用。

第二章園容管理

第四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依據公園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進行公園建設;

2、建立健全公園管理的各項制度;

3、負責公園設施的維護與管理;

4、負責公園園容管理和保護;

5、負責游園管理;

6、負責安全管理;

7、公園全天開放,但在規定時間(上午8:00—11:30,下午2:30—6:00)承擔以上職責。

第五條為游客提供優美、舒適的休憩場所,公園景觀、設施、環境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

1、園林設施完好、安全、無損壞,基本做到維護及時到位。

2、園林植物基本生長正常,新建綠地各種植物四年內達到正常形態。樹木樹冠修剪及時,行道樹缺株率不超過4%,綠地內無死樹。

3、公園人工湖要經常清理湖面垃圾,定期換水。

4、分區域、責任到人進行管理,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

5、花壇、花帶輪廓基本清晰,無缺損。

第六條公園的各類標牌、文字圖形應當規范。公園入口處明顯位置放置游園示意圖、公園簡介、游園須知;主要路口防止指示標牌,危險地帶放置警示標牌。

第七條在公園內開展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各類活動應報有關部門批準后,在公園管理辦的管理下,方可開展。

活動期間,舉辦單位及時清理垃圾等各類廢棄物,不得損壞公園樹木、草坪、設施。造成損壞應當賠償。

公園內游人自發組織的體育、文化娛樂活動,應當服從公園管理辦的管理。

第八條公園內不得放置影響公園景觀的商業廣告。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九條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加強節假日游園活動和游樂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條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防汛、防火和安全用電等工作,及時處理枯枝危樹,配備消防和搶救器材并定期保養、更新。

第十一條公園內的各類設備,實施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質量和安全檢驗,并定期檢查維護,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第十二條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第四章游園管理

第十三條制定游園管理規范,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對不文明游園行為進行勸阻,維護正常游園秩序。

第十四條為游客提供文明、熱情、周到、方便的服務。

第十五條游客應當文明游園,愛護公園綠化及設施,遵守公園管理規定,服從管理。

第十六條除老年人、殘疾人、兒童等使用的手搖、瘦腿輪椅車和兒童車以及用于公園維護的作業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公園管理辦允許不得進入公園。

第十七條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1、進行營業性照相;

2、在建(構)筑物、自然景物及各類設施上攀爬、涂寫、刻劃、張貼(公園管理辦劃字用于管理的除外);

3、隨意堆放物料,在樹上、綠籬上吊掛、晾曬物品;

4、在指定的體育運動場所之外的區域打球、踢球等進行的體育活動;

5、翻越圍墻、欄桿、綠籬;

6、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果核)、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

7、攜帶不栓繩的寵物;

8、在禁火區吸煙、使用明火;

9、在非游泳區游泳;

10、強行向游人兜售物品,影響公園秩序;

11、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損毀草坪、樹木;

12、焚燒垃圾及雜物;

13、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

14、隨意傾倒雜物、垃圾、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污水;

15、未經許可,擅自在公園內營火、燒烤、垂釣、宿營;

16、其他損害公園綠化及設施、影響園容和游覽秩序的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主管部門或由其委托的公園管理辦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車輛未經允許進入公園或施工車輛進入(作業車輛)不聽公園統一指揮的,對非機動車輛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機動車輛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2、在建(構)筑物、各類設施和自然景物及各類設施上攀爬、涂寫、刻劃、張貼;隨意堆放物料,在樹上、綠籬上吊掛、晾曬物品的,責令其改正,并可以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在指定的體育運動場所之外的區域打球、踢球等進行的體育活動;翻越圍墻、欄桿、綠籬;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果核)、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在禁火區吸煙、使用明火;在非游泳

區游泳;強行向游人兜售物品;未經許可,擅自在公園內營火、燒烤、垂釣、宿營的,責令其改正,并可以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4、攜帶不系繩索的寵物進入公園者處以50元到100元罰款,并承擔該寵物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責任。

5、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損毀草坪、樹木;焚燒垃圾及雜物的,責令其改正,并可以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6、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公園管理辦應當按本規定履行相應的職責,公園管理辦的上級主管部門應授予公園管理人員相應的權力、相應的待遇,和配備專業保安人員,支持其履行好公園的職責。

第二十條公園管理的主管部門和其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一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