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繳納要求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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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財務運作模式;創新研究
在目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單位中,一些管理人員沒有充分的意識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經常出現影響財務運作正常進行的問題。想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從住房公積金財務運作模式入手,對這種運作模式進行適當的創新,以提升住房公積金的運營效率。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應盡早確定創新措施,提高住房公積金財務運作效率,實現財務運作模式的創新。
一、對公積金收繳模式進行創新
(一)公積金繳納制度的創新
在住房公積金進行財務運作模式創新時,公積金管理單位必須充分重視公積金的收繳工作,確保圓滿的完成收繳任務。與此同時,還要分析市場經濟的實際情況,按照公積金覆蓋范圍較廣的優勢收繳,保證收繳的合理性,所有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都要按照規定進行繳納。公積金管理單位應借鑒國外相關制度,建立完善的繳納體系,實現公積金的自動繳納。在目前的繳納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現象,公積金管理部門應進行相應的改革與創新。雖然已經進行了一些調整,但仍然存在一系列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公積金管理單位應適當的改變收繳制度,確保可以更好地對財務運作模式進行創新。
(二)定期繳納義務的創新
在住房公積金進行財務運作模式創新時,我們應對公積金定期繳納義務的創新引起足夠的重視,增加有關法規與制度的宣傳力度,確保創新效率能夠顯著提高。與此同時,公積金管理單位還要強化個單位的公積金繳納義務,保證住房公積金財務運行模式創新能夠順利進行,只有所有單位都明確自己的公積金定期繳納義務,才能夠保證公積金繳納的法律效力,強化公積金的承擔性,提高資助工作的完成質量。
(三)完善相關的法律與政策
在住房公積金進行財務運作模式創新時,公積金管理單位必須重視完善與公積金收繳相關的法律與政策,提高公積金管理效率,防止違法違規的現象產生,并對繳納單位進行實時監督,對拒繳單位與個人進行相應的懲罰。與此同時,如果在收繳中出現催繳現象,就需要使用法律手段來實施懲罰。
二、對公積金使用模式進行創新
只有對公積金使用模式進行創新,才能夠提高公積金的使用效率,為了實現這一目的,我們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做起:
(一)國債與債券種類的創新
在住房公積金進行財務運作模式創新時,公積金管理單位可以增加國債與債券種類,確保公積金的升值空間能夠有效擴大,并且科學合理的利用現有的資金投資系統,通過公積金的升值來降低其自身的使用風險。與此同時,公積金管理單位還要根據經濟發展現狀改善資產結構,提升公積金使用效率,提高國債的持有量,促進公積金在高風險的市場環境下可以有效增值,有利于自身的進一步發展。
(二)個人貸款業務的創新
在公積金管理中制定個人貸款業務,不但有利于住房公積金財務運作模式的創新,而且能夠促進公積金進行保值與增值,提高公積金的收益性。在這個過程中,公積金管理單位應制定個人貸款項目,并且規定購房范圍,這個范圍中包括經濟房、職工房以及商品房等房產。在做好這些工作后,就能夠有效的縮短貸款辦理周期,提高貸款效率,保證公積金貸款服務的便捷性。與此同時,管理單位還需要對個人貸款的利率模式進行完善,降低與房產的利潤差,以產生貸款業務的經濟效益。
(三)監督體系的完善與創新
完善的監督體系是住房公積金財務模式創新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必須完善并創新監督體系,優化公積金的調配,提高公積金的經濟效益。這樣的監督體系需要包括國債風險評估,以提公積金利用率,同時嚴肅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提高監督效率。
三、實現公積金收繳工作與使用模式的互動
(一)提高公積金的流動性
在市場經濟狀況不佳的情況下,公積金管理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的下調公積金的繳納金額,以降低成本支出,提高經濟效益。與此同時,為了對公積金的損失進行補償,公積金管理單位通過提高公積金的流動性來提高財務運作效率,為以后的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強化公積金管理過程
為了提高住房公積金財務運作模式創新效率,公積金管理單位必須注重管理過程,對其進行強化,通過制定科學有效的管理方式來提高公積金管理效率。與此同時,要可以的調配公積金收繳工作,在對投資額與留比額進行對比的基礎上,健全法律制度,保證能夠更好地提升經濟效益。在制定公積金收繳機制與使用機制時,公積金管理單位必須對自身工作引起足夠的重視,保證住房公積金財務運作模式創新工作的有效性。
四、結束語
總而言之,在住房公積金財務運作模式創新過程中,住房公積金管理單位在制定公積金的使用模式時,必須注重資金流動性的提升,有效的提高公積金管理效率。與此同時,還要重視個人貸款業務的創新,以獲取更多的經濟效益,在提高服務質量的同時促進有任務的創新,保證提升公積金使用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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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Q:2004 年底,我公司有一員工右手被高溫燙傷,經鑒定為5 級傷殘,公司已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并在公司內為該員工安排了適合的職位。該員工出院后,公司曾以書面和口頭的方式通知其來上班,但該員工既沒有來上班也沒有做出任何說明。根據我公司規定,該員工曠工15 日按開除處理。如果企業第二次以書面形式通知該員工上班,該員工繼續如此,企業決定開除該員工時,是否可以不支付解除合同所需要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北京 Jackey
A: 依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 條之規定,對于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企業規章制度的,即使員工因工負傷,企業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支付醫療補助費。但要注意的是,第一,員工身體狀況是否適于工作,應以醫院相關診斷為準,若員工仍處于醫療期,則企業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二,企業已經通知過員工上班,應有相關證據。
辦理戶口期間的社保是否應該補繳?
Q: 半年前,我進入一家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因為我是外地戶籍,交社會保險金等需要辦人才引進。半年后,我的戶口轉到了北京。這半年以來的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為我補交呢?
南京 劉軍
A: 企業和員工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企業也應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依據《住房公積金條例》第38 條之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補繳手續事宜,可咨詢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可以包含在工資中嗎?
Q:我于1997 年9 月進入一家上海公司駐北京辦事處工作,當時該公司北京部沒有營業執照,我也沒和北京營業部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是由上海總公司發的,我保存有數據憑條復印件。2003 年北京營業部有了營業執照,公司才給我在北京辦社保和住房公積金。我要求公司補發1997 ~ 2002 年的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公司拒絕,理由是進公司的時候已經告訴我這些費用都含在工資里了。那這6年的社保和住房公積金還能補上嗎?
北京 小陸
A: 公司稱工資中已經包含了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及住房公積金是不對的。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應是企業與員工雙方繳納至相應的經辦機構,企業不可以將企業應繳納的部分發放給員工個人,企業的上述說話無法免除其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責任。在1997 年至2002 年間,你屬于上海公司的員工,只是工作地點在北京,該上海公司當時在北京沒有設立分支機構,在北京是無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但你作為上海總公司的員工,應在上海市繳納。相關補繳事宜,應在持有證明你與上海公司間有勞動關系的證據的基礎上,向上海市相關部門進行舉報,主張權利。
臨時工能享受社會保險嗎?
Q: 我的弟弟于2003 年12 月到某汽車工業有限責任公司從事電焊工工作,雙方當時未簽訂勞動合同。去年6月9 日,該公司以 “工作能力差”等為由,將他辭退。被辭退后,我發現弟弟在公司工作期間,公司未按規定為他繳納社會保險費。我們向公司提出補繳的要求后,公司認為我弟弟系公司臨時用工,且未簽訂勞動合同,請問公司的理由能成立嗎?
篇3
蔣女士在進行離婚咨詢的過程中,反復表示很后悔當初沒有要求丈夫在婚后買房,現在她非但沒能享受到房價上升帶來的巨大收益,而且離婚時還在住房公積金問題上產生了爭議。
蔣女士與劉先生在2008年經人介紹后結婚,劉先生在一家著名外企工作,每月工資非常之高,而且單位還為其繳納高比例的補充住房公積金。由于劉先生在婚前已經購得一套房產,因此蔣女士與劉先生婚后就居住在該套房屋內,并沒有制定繼續購房的計劃。從2013年開始,兩人圍繞著諸多生活瑣事產生爭吵,尤其是在是否生兒育女的問題上,蔣女士與劉先生存在著嚴重的意見分歧,最終導致兩人決定離婚。
直到商討離婚財產的分配方案時,蔣女士才發現自己處于十分被動的地位。劉先生表示,由于居住房屋由他在婚前全款支付購買,因此其中絲毫沒有蔣女士的份額。除此之外,劉先生表示自己婚后取得的工資大多已經用于家庭生活,所以也沒有多少存款可供分配。劉先生目前提出來的方案,是一次性付給蔣女士10萬元讓她“凈身出戶”。
蔣女士對此方案表示極為不滿,但與此同時,她暫時又難以找到對自己有利的依據。在近乎絕望的情況下,蔣女士突然想到,既然兩人婚后沒有新購房屋,那么劉先生在住房公積金賬號中的余額累計起來應該也不是小數目。所以她專門來向律師進行咨詢,希望了解自己能否參與分配劉先生的住房公積金。
來一點家法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中一方所獲得的住房公積金或者住房補貼,到底應該被視為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分析
所謂住房公積金,是指各級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與直接以現金方式給付的工資收入相比,住房公積金存在著幾個不同之處:首先,住房公積金通常由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繳付;其次,繳付的公積金會進入專門的公積金賬號,職工只有在購房、租房或者退休等特定情形下才能提取,而非直接進入個人賬號歸其使用;還有,除了法律規定比例的基本住房公積金之外,各單位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為員工繳納補充公積金。
正因為存在以上區別,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住房公積金的界定和處理往往也會相對復雜,畢竟這筆錢暫時還沒有進入到個人賬號,并不像其它已經直接取得的財產。但另一方面,這筆錢又可能處于隨時可動用的狀態,一旦職工決定購房,馬上就能讓公積金賬號內的金額變得具有實際價值。某種意義上,這更像是個人財產中的一種“期貨”,暫時處于“看得見用不到”的狀態。
那么如何界定住房公積金的所有權呢?我國近年來已經先后通過一系列立法和司法解釋來予以明確,比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指出,無論是職工個人還是所在單位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其所有權都歸職工個人。
篇4
“五險一金”可多可少,有利有弊,關鍵看你是否真的了解它們。
比如,你可能不知道——“五險一金”里基本“沒用”的要數失業險。
想領到失業金是件很不容易的事。首先,你必須連續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后被老板開除或者企業倒閉。然后,你要有堅強的毅力帶上一大堆材料回到戶口所在地,辦理一大堆手續。此外,你還得積極參加街道舉辦的再就業招聘大會。最后,你才能領到一個月可能只有幾百元的失業金。
不過,也有很好用的險種。
不必自己出錢上醫院
醫療保險是“五險”中最實際、最有用的,通常由單位繳納10%左右,個人繳納2%,這筆錢會進入個人醫保賬戶。
每個上醫保的人都會被發給一個醫療存折或者一張醫保卡。你繳納的醫療保險,還有你的單位為你繳納的醫療保險的一部分,會被存進這張卡里,以供你需要看病又沒有達到醫療費報銷標準時取用。
而所謂的報銷標準,各個地區不同。北京就規定門診費用在1800元以上的部分才可以報銷,比如花了2300元,只報銷500元的50%—70%(醫院不同,報銷比例不同)。當然,一些昂貴的進口藥是不能報銷的。
報銷的手續非常簡單,把醫院的繳費單留好,交給單位即可。
但也不是每次上醫院都能獲得醫療保險賠付。如果是人身意外還是得找肇事者賠;而整容、減肥、增高、精神疾病、在國外看病等等,醫療保險都不會管。
生育險是由單位全額繳納的,基本涵蓋了一切和生育相關的費用,報銷范圍包括生育津貼、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等等。如果你在公立醫院通過常規途徑生孩子(私立醫院、特需病房不在此列),從產檢到完成生育,只要你繳過一年以上的生育險,那么大部分費用都可以報銷。
生育險不只和女性有關。上了生育險的男青年不僅能給沒上險的妻子報銷一半的生育費用,自己也能享受一定的假期和津貼。
買房、養老——繳的多
拿的多
養老保險在“五險”中所占比例最高。單位會繳納高達個人工資20%的數額進養老統籌基金,個人則需要繳納工資的8%進入個人賬戶。
事實上,養老保險的確是繳的越多、得的越多。
按規定,養老保險必須交滿15年,到退休的時候才能終生享受養老金。如果沒有繳滿15年,退休時國家只會把你個人賬戶上自己給自己存的8%的養老金退給你,但單位為你繳納的20%的錢就會被國家養老統籌基金繼續、永遠持有。
和上述“五險”不同,“一金”并不是法定的。但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公積金管理條例》,所有的國家機關、國企、集體企業、外企、私企和各種非企業單位,都必須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一金”也同樣具有強制力。
另一個不同點是,住房公積金不是福利保障,而是工資的一部分——國家規定你的這部分工資只能用于房子。
企業和個人會分別繳納一定額度的公積金存入個人住房專用賬戶。在一些地區,企業可以自主選擇繳費比例,比如,個人和企業各繳12%。但總的來說,個人繳的越多,企業繳的也就越多。
準備買房的人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比普通的商業貸款利率要低好幾個百分點。公積金貸款有上限,一般是80萬元。超過的話就要申請“組合貸款”,將商業貸款結合進政策貸款——還是能省不少利息。此外,公積金還能用來還房貸。而對于不打算買房的人,應該把公積金都提取出來。因為公積金是按照活期存款利率來獲得銀行利息的,最多也不會高于3個月的定期存款利率,利率非常低。哪怕是把這筆錢轉存到銀行的定期賬戶上,也比原來收益高。
除了購房以外的其他項目——比如裝修、交房租等都可以作為提取公積金的理由。單位出具證明并蓋章同意后,公積金會定期打入你的賬戶。
“五險一金”能斷檔嗎
除了醫療保險,“五險一金”大都是可以中斷的——在你需要跳槽,或“間隔年”時。其中,養老金隨便中斷都無所謂,它是累計年限的,能達到15年就行。住房公積金類似于存款,更是無所謂斷檔。而基本“沒用”的失業保險雖然必須繳,但實際上斷不斷差別并不大。生育險也可以斷,但請保證懷孕之前已經繳滿了一年。
養老金需要打出轉移單交給新單位;住房公積金需要先在新單位開賬號,拿賬號給老單位,讓老單位把原來賬號里的錢轉入新賬號。其余的險種辦理轉移都沒有特別的手續,直接續上即可。
篇5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覆蓋范圍;解決方案
中圖分類號:F81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1297(2008)07-05-02
一、住房公積金的運行過程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職工住房公積金包括個人及其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兩部分,全部屬職工個人所有。關于住房公積金的運行過程,如下圖所示:
其中R1表示職工的繳存比例,即職工所交部分與職工工資的比例,R2表示單位的繳存比例,這個比例越高,職工所能得到的利益越多,rs表示公積金存款利率,rL表示公積金貸款利率。
二、住房公積金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在住房公積金的運行過程中,由于政策的不完善,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繳存比例不規范、繳存額差距大,分配不公
1、繳存基數差異大。由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未規定繳存基數的上限,加之不同行業和單位之間的工資收入差距懸殊,造成繳存基數差距大。雖然2005年建設部要求繳存基數原則上不超過所在城市平均工資的2-3倍,但無強制性。經對某城市住房公積金的調查,每月繳存基數最高為8萬元,最低為10元,相差8000倍,單位平均繳存基數最高與最低相差408倍。
2、繳存比例差距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未規定繳存比例的上限,由于近幾年不同行業、企業的收入差距拉大,各地執行的住房公積金占職工工資收入的比例由5%到20%不等,差距比較大。繳存基數高的單位,其繳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達30%,而繳存基數低的單位其繳存比例僅為5%,相差達6倍。
3、住房公積金成為"合理避稅"的渠道。由于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稅務部門有嚴格的限制,比例超過上限,超過部分企業和個人分別要繳納企業和個人所得稅,但對繳存基數卻沒有嚴格的規定,加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各單位上報的繳存基數審核流于形式,造成很多單位通過虛假高報工資基數,將住房公積金作為工資薪金外發放獎金、津貼的渠道,從而達到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途徑。
4、使用上存在不公。雖然住房公積金作為政策性低息貸款,比商業銀行發放的住房貸款利率低,然而由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比較嚴格,部分中低收入者,卻難以通過這個渠道獲取融資購房,永遠也享用不到自己長年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只能到退休時全額領取。而相對的低存低貸,實際上是讓沒有參加公積金使用的低收入家庭承受了利息損失。
(二)使用率不高,資金沉淀率高
截至2007年年末,住房公積金實際繳存職工人數為7187.91萬人,繳存總額為16230.30億元,累計為830.04萬戶職工家庭發放個人住房貸款8565.90億元,累計支持了4200多萬職工改善住房條件(數據截至2007年10月)。 2007年,住房公積金使用率(個人提取總額、個人貸款余額與購買國債余額之和占繳存總額的比例)為74.58%,住房公積金運用率(個人貸款余額與購買國債余額之和占繳存余額的比例)為57.24%,沉淀資金為2186.55億元,沉淀資金占繳存余額的比例為22.76%。之所以使用率偏低,首先是因為公積金資金的安全性要求高,使用渠道單一,想要使用公積金貸款,需要經過比較負責的手續申報,對貸款人的限制多,提取數受到限制。其次,由于部分地區房價絕對水平較低,消費者還不習慣負債消費,一般都通過自籌資金一次性付款,造成這部分地區公積金只存不用,使用效率偏低;再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場競爭意識不強,市場推廣力度較弱,開發企業更愿意選擇與商業貸款合作,更為重要的是,由于個人住房貸款一直是銀行的"優質品種",很多商業銀行在發放開發貸款時,要求開發企業從本行發放個人貸款,在一定程度上擠占了公積金貸款市場份額;此外,住房公積金政策性住房金融優勢不明顯,表現在與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差距較小,又受到貸款額度的限制,很多消費者需要辦理組合貸款,額外多支出很多相關費用,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購房者選擇公積金貸款的積極性。
(三)覆蓋面窄,受惠人數少
盡管截至2007年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數為7187.91萬人,比2006年增長了3.77%,但是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覆蓋城鎮在職職工的要求相比,仍然差距較大。原因一是部分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職工因改制脫離出公積金體系,原來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因身份的改變而停繳了住房公積金。二是部分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由于種種原因不愿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三是部分單位實行對所謂編制內的正式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而對聘用的員工則不予繳納住房公積金。
與此同時,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外來進城務工人員、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農民工等群體還沒有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之中。
(四)公積金管理不規范,內控制度不健全
雖然各地成立了住房資金管理委員會,也制定了住房資金歸集、使用、管理的規定,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但住房委員會制度沒有真正發揮職能作用。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對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不僅有著嚴格的審批程序要求,而且明確規定,財政部門有“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的職責。但事實上,財政部門或暗渡陳倉或明目張膽挪用公積金的事情屢屢發生。2007年,住房公積金項目貸款、單位貸款和擠占挪用資金余額為17.44億元,占繳存余額的比例為0.18%。銀行以吸儲為中心的考核機制,監管不力甚至不管、主客觀上都為住房公積金被挪用留下了缺口。
(五)地區性和階段性不均衡
住房公積金本身存在的制度缺陷,造成一些地區公積金供不應求,需要嚴格控制貸款額度,另一些地區又大量閑置,使用效率不高。根據下表,可以看到我國東中西部地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
由表可知,盡管中西部地區的繳存額和發放貸款額的增長速度較快,但從總量上看與東部地區差距較大。同時,各地住房公積金的資金整體運用和融資效率狀況也存在比較明顯的差異。在沿海和經濟發達地區,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發放率較高,資金運用率平均達到75%以上,而在經濟發展相對較緩的西部及中部地區,住房公積金總體資金運用率平均仍不足50%。造成以上地區差異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各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導致住房公積金制度處于不同的發展階段。
三、解決方案
針對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在制度建設、資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缺陷和問題,應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方面的制度,加強管理,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資金的使用率。
(一)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和管理
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應切實履行起職責,盡快按照要求,規范繳存基數,堅決杜絕擅自擴大繳存基數、超比例繳存公積金問題,避免公積金中心成為繳存單位工資外發放薪金補貼及避稅的渠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加強資金的管理,在國家規定的商業銀行內開設公積金繳存、貸款及增值收益賬戶。購買國債應嚴格限定在一級市場。對委托中央債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托管的國債應隨時進行監管,避免發生國債回購、質押、擔保等問題,保證國債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
繼續強化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擴大公積金制度覆蓋范圍。重點做好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工作,做到應建盡建,應繳盡繳。逐步將住房公積金歸集面由現行的在職職工覆蓋到包括在城市中有固定工作的農民工在內的城鎮各類就業群體。結合農民工流動特點,探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關于農民工的有關規定的實施意見。
(二)降低貸款門檻,增加參與者的利益
一是提高貸款限額。各個地方應根據社會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變化情況,及時調整貸款限額。
二是放寬貸款條件。可參照商業銀行的住房貸款發放條件,適當降低個人購房的首期付款金額,放寬一手房屋的竣工年限。
三是降低貸款利率。公積金貸款是政策性貸款,帶有保障性質,因此應適當拉大與商業貸款利率差距,減少中低收入家庭的購房支付負擔,或實行差別利率,對于購買自住、小戶型低收入家庭,應提供更加優惠的貸款利率。
(三)提高使用效率,減少資金沉淀
合理擴大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范圍。就中西部地區而言,主要應進一步面向廣大職工,大力發展個人購房貸款業務,可適當放寬個人購房貸款的政策條件,擴大貸款政策額度,讓更多的職工通過享受住房公積金低息貸款購房以改善住房條件。同時,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物業管理費、物業維修資金等相關基本住房消費。
(四)引導住房公積金制度向政策性住房金融發展
首先可把公積金賬戶發展為住房儲蓄賬戶。公積金賬戶與住房儲蓄賬戶的共同點是,其賬戶金額都只能用于住房消費;其不同點是,公積金賬戶的繳存額是有政策限制的,住房儲蓄賬戶可實行在公積金提取比例之上、個人工資水平之內自愿繳存的政策。由于按政策存入這種賬戶的收入可免征個人所得稅,這實際上等于財政通過減免稅的方式對繳存人提供購房補貼。這將極大提高“夾心層”人群購房能力,并促使他們更多依靠自己力量來滿足住房需求。
(五)實行全國聯網,統籌運用資金
近幾年來,全國住房公積金使用率雖然有上升的趨勢,但地區間差異較大,經濟發達、房地產業發展較快的城市,使用率最高的已超過90%,但在一些中小城市,受多種因素影響,最低的還不到30%。因此應積極探索住房公積金統籌運用的有效途徑,實現全國聯網,加強區域間的流通,合理調度公積金,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低息貸款的優勢,更大程度的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購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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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學界對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性質存在著強制儲蓄性質論、住房補貼性質論以及社會保障稅性質論等觀點,每種觀點都從各自角度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進行了分析。筆者認為從法律角度來講,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以下性質:
(一)行政強制性質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屬于國家強制執行的范疇,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違反該條例的規定,單位依法將受到限期辦理、限期繳存、行政處罰或者被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懲罰(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只要是條例所規定之范圍,職工不能自己選擇存或不存,必須依法繳存,因此,作為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行政強制性。
(二)社會保障性質
從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我國的興起背景,就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制度最核心的目的就是保障我國居民的住房。在《住房公積金條例》中也體現了這一點,按照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可以用于職工購房、建房、大修住房等時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也可以在法定條件用于前述用途下提前支取(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因此,作為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社會保障性。
(三)有限的個人所有權性質
住房公積金是屬于繳存人的個人財產,繳存人繳存的金額全部都存入其個人專項賬戶,應當是屬于法律保護的合法私有財產。但同時,《住房公積金條例》又規定公積金繳存人要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必須符合條例所規定的相應條件,而各省也根據《住房公積金條例》的規定制定了符合本省省情的具體內容(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各省的規定比如陜西省西安市的《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個人雖然對住房公積金擁有產權,但這種產權與個人的其他財產有所不同,對住房公積金的產權受到一定的限制(李海明,2012)。公積金具有有限的個人所有權性質。社會公積金的以上性質決定了政府在對公積金進行管理時既不能相同于稅收等國家征收制度的管理方式,也不同于繳存人自行選擇存入銀行的儲蓄款的管理方式,我國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有其特殊性。
二、我國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分析
(一)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的合同之債法律關系
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被定義為“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政府與繳存人之間的關系類似于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儲戶之間的關系。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上海房地產年鑒,2001)。一般來講,住房公積金繳存之后款項按照制度規定應當直接存入到繳存人獨立賬戶,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代表國家管理,管理中心負有按國家規定的利率標準支付利息給職工的義務。雖然,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強制性政府行為,但是政府在收繳之后只是將所有的賬戶統籌代管,賬戶資金不同于稅收等強制性收費。繳存人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在規定條件下提取自己賬戶下的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可以看做是二者形成合同之債法律關系的依據。
(二)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的行政法律關系
前文已經指出,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具有行政強制性質,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由國家強制性規定,作為法定范疇之內的職工和單位必須依法繳納,若不依法繳納,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從這個角度分析,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又存在著行政法律關系。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都為該法律關系的主體;在該法律關系中,政府有權利也有權力依法強制性將公積金繳存人的一部分工資納入到國家統籌管理的范疇內,而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也應當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但需要明確的是,這里的行政法律關系又具有特殊性。它不同于政府在稅收、行政征收、罰款等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與行政相對方之間形成的行政法律關系。在后幾類行政法律關系中,政府對于自己依法實施某種行政行為所獲得的金錢具有所有權,也意味著政府可以決定其用途;但是在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形成的行政法律關系中,政府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將住房公積金用在和居民住房有直接緊密聯系的地方,如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的支取等,此外政府還可以根據條例規定將住房公積金用在諸如購買國債等低風險的方面(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
三、政府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合法性分析
(一)合同之債法律關系下政府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合法性分析
經前文分析得出,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著合同之債法律關系,這屬于民法調整的范疇。作為合同法律關系,任何一方使用他方所有物,必須征得他方同意,否則即為侵權。此外,也有學者認為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強制儲蓄性質,但因為政府不同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政府,之于公積金繳存人,之于社會公眾就有著不同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職責,即在社會公眾之中建立自己的社會公信力,做公眾的堅實依靠;作為政府,就絕對禁止未經公積金繳存人同意的情況下動用公積金繳存人賬戶資金(即使在民法上講貨幣是種類物,對于種類物只需交付同種類之物即可),用作股市投資此類高風險的活動。所以,政府如果要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首先必須征得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同意,否則,就是侵犯繳存人合法權益,就是違法行為。
(二)行政法律關系下政府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合法性分析
雖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范圍之內的職工和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帶有強制性,政府可以依法強制要求繳納,在實踐中也是直接由單位代扣代繳,在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行政法律關系。但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第十條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八條以及第十條規定)。各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多是具有實權的市房改辦、財政局、建設局的隸屬機構,或是與地方房改辦一套班子,兩塊牌子,事實上成了一個地方性的行政機構(張東,2004)。不管是政府還是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它的職責就是負責替繳存人管理賬戶中的資金,負責賬戶資金的安全,保證住房公積金用在與保障住房直接緊密相關的方面。將住房公積金不經繳存人同意投入股市,使其處于和保障住房用途不直接緊密相關切高風險的領域,不符合法律規定。
四、結論
篇7
[關鍵詞]勞動價值;工資理論;公積金;公平分配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4)12 ― 0009 ― 02
引言
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的基礎理論是馬克思理論以及思想,因此在社會問題的解決與宏觀調控中應當借助馬克思的基本理論與社會實踐的結合來緩解社會發展中所出現的矛盾〔1〕。當前我國的房地產問題突出,這與社會經濟發展有直接的關系,公眾的消費水平已經上到更高層次的需求,普通商品已經可以滿足社會需求,而房屋購置以及商品化成為了新的消費追求,形成了今天公眾對高房價的普遍關注,并形成了“買房難”的矛盾〔2〕。而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從多維度進行改進,下面就從社會財富分配的角度,利用馬克思基本理論對其進行分析與改進。
一、勞動商品價值與住房公積金
馬克思在研究資本與勞動之間的關系時,對資本主義的勞動雇傭關系進行了研究,總結勞動力就是商品,有其使用價值和商品價值,而勞動力價值是商品價值的源泉,勞動者的勞動價值是商品價值的一部分,社會商品的價值中必須包括勞動價值,即勞動力價值。勞動力付出勞動所獲得的報酬應當是其價值的體現,但是這個價值不完全與其勞動實際所得劃等號。通過對馬克思理論的研究不難發現,勞動商品價值對于勞動者而言有三部分構成,一則是勞動者維持生存的基本費用;勞動者養育后代的基本生活費用;勞動者獲得教育以及訓練的費用。從這個角度看,勞動者在完成生產活動后所獲得報酬應當被用于所有的生活支出,而在生活資料中住房顯然是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這也是住房公積金存在的價值,即利用社會保障機制為勞動者獲得住房進行補貼。就具體情況而言,我國的社會主義體制必須保證勞動商品價值取之于民用之與民,社會價值是勞動者創造的,應當以社會保障機制形式回饋給勞動者。可見住房公積金是在我國市場經濟環境下,為了保障勞動者享受住房以及其他形式的社會待遇所誕生的社會分配機制,是保障我國勞動者享有社會商品價值的重要措施,即勞動者獲得的社會商品價值最多。
二、工資理論與住房公積金
馬克思在研究勞動商品價值的同時提出,勞動商品價值的體現就是工資,是社會收入分配的重要組成部分,工資以勞動報酬的形式發放,是勞動者獲得勞動價值的一種重要形式。在我國工人不僅僅勞動力更是社會的公民,從社會主義的體制看工人是國家社會的領導者,保障其生活水平并不斷提高是社會體制的必然要求。所以工資在我國的社會體制下已經不僅僅是滿足勞動者生活基本需求的貨幣形式,更應是滿足公民社會需求的重要手段,包括社會交往、社會職責、精神文化、自我發展與健全等。所以在我國社會發展中工資所起到的作用不僅僅是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更是保障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
工資作為一種重要的分配形式也被賦予了多種功能,就目前看,我國的工資制度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礎,而住房保障也是工資所承擔的重要職能之一。所以以工資制度作為基礎的住房公積制度也成為社會勞動價值分配的重要措施。同時應當關注的是我國的工資制度已經發生了較大改變,從原有的計劃經濟“工資+福利”的模式已經改變到今天的“工資+福利+保險”的模式,即從單純的分配制度過渡到社會基金保障制度,其中住房也從原來的福利分配到今天住房公積金。結合馬克思的工資理論,在體現社會勞動價值的工資體現中,住房是滿足勞動者基本需求的重要組成部分,住房公積金也就理所當然的成為今天我國社會商品價值的分配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應當成為任何企業、社會團體所必須承擔的義務,也是保障我國社會勞動價值合理分配的重要保障措施。
三、基于馬克思理論的住房公積金存在的公平問題
從以上論述中不難發現,馬克思的資本理論所提出的勞動是商品并體現其社會價值,而勞動價值是全社會的價值基礎,工資是勞動價值的具體體現,所以工資就成為社會財富分配的重要組成形式,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已經有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在社會財富以及商品價值分配上仍需完善,日益嚴峻的住房問題就是我國面臨的重大經濟和社會問題,因為就我國的工資水平而言,我國商品以及公益性住房保障體系和市場體系仍然不夠健全,所以導致買房難的情況出現,所以公積金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出臺,就是為了解決住房問題。從這個切入點看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即是工資的一部分,也是社會主義公平分配社會商品價值的重要措施。所以在住房公積金的繳納與分配上應當體現的是公平性原則〔3〕。因為工資作為社會勞動者價值的體現,也是社會財富分配的重要方式,就我國的社會體制而言,滿足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以及社會地位提升是社會發展的目標,所以社會公平是所有體制改革和構建的重要基礎和原則。而從這個角度看,我國的工資制度以及住房公積金制度仍然有不公平的問題存在,在繳納制度、分配制度、權利實現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問題,這些不公平的情況嚴重制約了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和完善,也影響了我國勞動者獲得勞動價值以及合理工資薪酬,所以從長遠的角度看,我國必須建立公平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才能實現社會價值的公平分配,才能體現社會主義的優越性。
四、以馬克思理論為基礎構建住房公積金的公平機制
馬克思的商品價值與工資理論所闡述的是商品和市場產生的價值對社會財富分配的重要作用,所以在住房公積金問題上應當突出解決其公平性問題,即讓公積金在我國的社會分配體系中凸顯其作用,從公平機制上入手利用對社會矛盾的緩釋來解決分配問題〔4〕。因此應做到:
(一)保障機會公平
首先住房公積金制度應當保證其覆蓋范圍,即保證所有的企業以及社會團體都有繳納公積金的義務,當然也包括勞動者自身。因為公積金是勞動者創造的社會價值的一部分,其作為滿足勞動者住房需求的重要措施應當最大限度的覆蓋整個社會階層,即所有的勞動者都應保證有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權利。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仍不顧完善,一些層面上公積金的管理仍然不足,導致一些企業忽視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同時一些勞動者因為其勞動形式等因素喪失了此項權利。而從馬克思的理論看,勞動者只要從事勞動就有享受分配價值的權利,作為勞動價值一部分的住房公積金也應覆蓋整個社會階層。無論是任何企業以及社會團體都應按照相應的工資比例繳納住房公積金,從而保證社會分配體系得到完善,解決勞動者住房需求不能滿足的問題。
(二)保障分配原則公平
公積金在體現社會公平性的時候還應注意的是分配的公平性,即社會分配制度在協調各個領域價值分配的時候必須明確的是勞動者創造的商品價值不是某個人的而是全社會的,社會價值是勞動者創造的,因此其必須在社會中享有分配權。在保障公積金覆蓋面擴大的同時也應對分配機制進行調適,即公積金應當被用于改善勞動者的生活條件,即在住房問題上實現社會資源的統籌分配〔5〕。因為公積金所替代的是福利分房的制度,其必須起到“福利分房”社會作用,福利分房作為一種落后的體制和制度被淘汰,如果取而代之的是勞動者住房權的喪失,這顯然不社會主義制度所應倡導。因此住房公積金應當在保障性住房建設上做出貢獻,即起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作用。利用社會資源統一調度,利用保障性住房與商業住房的比例調整,讓大多數勞動者都可以按照自己的工資水平得到住房這樣才是公積金應當起到的作用。
(三)保障使用權利公平
公積金貸款購房是我國公積金使用的重要形式,勞動者可以利用金融和市場機制通過公積金貸款的形式獲得貸款,并利用“公積金+部分工資”形式償還貸款,這是實現公積金價值的重要方法。但是在我國住房價格和貸款的政策不盡相同,對于公積金貸款而言一些地區相對寬松而一些地區相對收緊,這樣就容易造成公積金使用權上的不公平,應當在住房公積金使用上進行統一標準,即統一繳納標準,統一貸款標準,當然這個統一不是金額和比例上的統一,而應是貸款標準和利率上的統一。這樣在實際的公積金使用上才能保證公平性,也保障了勞動者獲得社會價值再分配的權利。
總之,公平機制的構建可以從基礎上對公積金的作用進行定性,即公平的分配社會商品價值,利用工資形式的多元化,來提高整個勞動階層對社會財富的占有比例,從而從宏觀上緩解共有住房供應不足矛盾的激化。
結論
綜上可見,馬克思理論認為勞動者所創造的勞動價值是社會商品價值的全部,即社會勞動者應當享有社會商品價值的分配權,而這樣的權利是通過工資形式分配到勞動者手中。工資又是滿足勞動者生活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住房需求也就成為工資需要滿足的需求之一。可見住房公積金應當成為工資體系中的一部分,即成為社會商品價值分配的重要措施。因此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應當從全社會宏觀角度出發進行完善與發展,體現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中勞動商品價值的公平分配,這樣才能保障住房公積金的健全與發展可以為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參 考 文 獻〕
〔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94.
〔2〕董建斌.住房公積金財務運作模式之創新〔J〕.中國房地產,2009,(04).
〔3〕陳和智.羅佳意.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若干問題及其對策〔J〕.西南金融,2008,(05).
篇8
尋求貼息貸款
貼息貸款不是個新生事物,但確有不少人對此不甚了解,結果是放著能夠節省利息的貸款方式不用,白白浪費了很多錢。其實,貼息貸款是公積金貸款的變種,是專門為那些繳納了公積金、卻沒能享受到公積金貸款的人而設的。其大概涵義是:假如你的房貸是商業貸款,而你本人符合公積金貸款的條件,你就可以向本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貼息貸款,由公積金管理中心為你補貼公貸和商貸之間的利息差額―這意味著你將節省大約兩個百分點的利息支出,以上述50萬元(20年期)貸款為例,申請貼息貸款后,你將節省的利息總額為405742.77-306603.22=99139.55元。
辦理貼息貸款的流程很簡單:借款人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相應材料,申請貼息貸款―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借款人資料審批,給予借款人一定貼息額度―擔保中心確定是否為其提供擔保―銀行根據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意見,審批通過后發放貼息貸款。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如不繳納或沒有連續繳納公積金,貼息將馬上終止。
變更還款方式
據調查,在80%以上的貸款購房隊伍中,約有超過8成的貸款人群不知道選擇什么樣的貸款產品及還款方式適合自己。大部分人會以傳統貸款觀念,首選銀行默認的等額本息還款方式。但這種還款方式在進入加息循環周期的大背景下,并不是適合房貸者使用的理想省錢方法。
篇9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貸款互用公積金機制跨區域
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和發展,我國住房產業已經成為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同時,由于現時國內住房價格和其他因素等問題,住房公積金貸款成為一個熱點關注問題,人們選擇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來進行購房融資,在使用過程中,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優劣逐漸暴露出來。
一、我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現狀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有住房公積金賬號并符合申請資格的人,按照相關規定,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貸款購房。
就目前全國而言,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呈現快速增長趨勢,1998年~2002年,全國住房公積金的累計金額分別達到1231億元、1610億元、2400億元、3326億元、4011億元。2003年3季度末,全國累計歸集公積金2016億元。2005年底,中國約有6330萬人繳納住房公積金,累計金額約6260億元人民幣。2006年底,全國累計歸集住房公積金總額12687.37億元。2007年底,全國累計歸集住房公積金總額為16230.30億元。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我國住房公積金歸集有效地促進了我國住房改革的順利實施,而住房公積金貸款完善了我國住房金融體系的建設。
二、我國住房公積金貸款存在的問題
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可貸金額利率、風險、申請難度和應還總利息方面存在著優勢,但并不是說住房公積金貸款沒有缺陷。經過十幾年的發展,盡管住房公積金貸款也做過多次的修改和完善,但依然存在不少的問題。
1.公積金貸款跨區域使用受限制。現在全國各地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一般都是由各個地方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管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缺乏跨區域使用的功能,造成了許多購房者沒有辦法把其購買的住房公積金用到實處,浪費了大量資源。
2.公積金購買及使用缺乏靈活性。住房公積金,是一種強制儲蓄的住房金融模式。只要工作單位都會強制要求購買。而在住房公積金使用的過程中,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是本人買房才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首次買方和二次買房對公積金的使用有嚴格的規定,缺乏靈活性。
3.沒有優惠低收入群體。各個城市房價大漲的今天,就全國而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多位是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家庭,屬于收入中等或高收人人群,低收入者申請住房公積金的家庭較少,造成大多數中低收入者用自己的公積金儲蓄為少數中高收入者購房提供補貼的局面。4.申請手續煩瑣。在住房公積金貸款在申請過程中,需要填寫和提供的材料比較多,貸款過程要輾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單位、銀行三地,表格和手續很多,辦理過程中需占用較長時間,對于申請人造成諸多的不便。
5.貸款資金來源單一。就目前而言,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資金來源只有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來源。這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住房公積金可貸資金金額。
三、我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改進構想
針對本文上面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問題探討,筆者提出幾個改進構想。
1.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要想住房公積金貸款真正對人們產生優惠就要有相關的制度約束,就要逐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住房公積金貸款缺乏跨區域使用和公積金購買缺乏靈活性以及貸款手續繁瑣都可以通過改善住房公積金制度來實現。
2.建立互用公積金機制。全國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可以嘗試允許直系親屬或者是具有合同保證的人們之間互用住房公積金。即只要是直系親屬或者是人們愿意自己的住房公積金借給另外一個人使用,并簽訂了合同,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就可以考慮他們互用住房公積金。這樣大大縮短購房所需要的時間,同時不用負擔長期的應還利息。
3.鼓勵政府積極參與。通過研究國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成功例子,得到世界上任何國家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順利實施離不開政府的積極支持幫助。各地政府對其所在地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要起到指導作用,提高相關的制度保證。
4.豐富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來源。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資金來源只有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的住房公積金,資金來源單一,要發展成為一個強大的住房金融工具,單靠這一資金來源是遠遠不夠的。其實可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拓寬資金來源渠道。比如可以把人們的低利率的儲蓄資金引入到住房公積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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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管理制度 會計核算
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核心。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相關規定: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是暫存資金并非投資資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模式有兩種:1、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住房公積金的收繳、管理以及核算、提取等全部工作;2、各大銀行代辦住房公積金收繳業務,管理中心利用銀行網點多的優勢,將銀行網絡與中心網絡連接起來,把住房公積金賬目核算到職工個人。
一、現行制度在財務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1、住房公積金制度中,關于對增值收益分配項目以及比例規定不完善不合理。在《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和《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里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太高,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提取比例卻沒有具體規定[1]。按照規定:不低于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60%可以核定為貸款風險準備金,或者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1%來核算。其中:不低于1%表述不清,造成各地管理中心的標準不一。
2、住房公積金的計息期間是每年的7 月1 日至次年的6 月30 日,但是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年度是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由于計息期間與核算年度不一致,使管理中心關于應付利息與應收利息的核算產生偏差,使得當年的增值收益不準確[2]。其中:應收利息是住房公積金在運作過程,例如委托貸款等發生的各項應收但是未收的利息。應付利息則是住房公積金在運作過程發生的,如計提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利息等應付但未付的利息。這種計息辦法不能反映當期真正的損益情況,不符合收支配比的原則。
3、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上存在的風險。主要表現在貸款資金供需缺口、受益人群小等問題。一方面是因為公積金制度本身問題,貸款資金來源較為單一。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是按月進行的小額繳納,而貸款則是大額一次性供給[3]。資金歸集與供給之間的流動性時差,必然導致時間上出現缺口。另一方面,職工收入的增長無法與房價增長同步。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在比例上做出了限定,但是并未與職工的繳納額度和繳存余額掛鉤,造成低收入的職工因首付不足,承受貸款的壓力太大而無法依靠住房公積金買房子。
4、住房公積金使用條件受限制太多、核算程序復雜。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申請條件受到區域的限制,造成住房公積金對一些購房者來說沒有太大的實際用處。管理中心與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的銀行同時登記單位、個人賬戶信息,存在業務重復現象。不僅造成人力、財力的浪費,而且管理中心每年支付銀行的受理手續費,增加了住房公積金的成本。
二、完善現行制度規定的建議
1、需要對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中心管理費用的提取比例做出明確規定,以及準備金和管理費用的使用范圍和管理方法。這樣既可以降低過高的貸款風險準備金的提取,又可以調動管理中心單位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以及責任心。對于貸款風險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可以參考當期增值收益來定,在保證貸款風險準備充足的情況下,可以參照社保資金的管理辦法,對貸款風險準備金的上限為貸款余額的50%,不足時可以補提[4]。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如果是獨立的自收自支的單位,可以適當比全額撥款的單位高一些。
2、統一規定住房公積金結息年度與會計核算年度一致,即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這樣便于計算當期的損益,減少不必要會計科目入賬的麻煩。即使結息日期仍按照原來的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年度也要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各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的基數調整也要在每年1月份進行。
3、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的完善,一是對管理中心的職位進行規范化、職責的明確化、工作的精細化,權責分明[5]。二是住房公積金作為一項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中央應制定統一的政策,完善各項法律法規,實施規范化管理。
4、做好內部控制制度,監督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使用,加強內部崗位的責任制度。各個住房公積金單位應結合本單位的管理模式,健全內部監控制度,針對會計報表核實、票據的確認、會計核算和檔案管理等一些流程,確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位的權責,使住房公積金工作順利開展。
5、簡化辦理程序,減免不必要的中間環節,方便單位的辦理,節約人力資源。逐步弱化銀行在中間的環節的作用,使單位直接面對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模式實現從審核、審批、記賬、結息、支取的一條龍程序。
總結:住房公積金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明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位之間的權責,加強內部監控,規范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來實現公積金業務的科學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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