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體育的意義范文
時間:2023-12-16 16: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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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全民健身;問題;建議
為了響應全民健身的號召,促進商丘市體育事業的發展,我對商丘市睢陽區居民參加體育鍛煉的現狀做了調查,并分析了在睢陽區開展全民健身的主要制約因素,提出針對性的意見。
二、研究方法
1.研究方法
(1)文獻資料法。在網上查閱這幾年國內與該研究相關的文獻資料,為對商丘市睢陽區居民參與全民健身的研究提供更全面、更系統的資料,進行歸納總結。
(2)問卷調查法。確定研究主題之后,編輯出問卷的各個題目。對商丘市睢陽區三個社區進行了隨機調查,親自發放500張問卷。①問卷的發放和回收(見表1)。②訪問法。到選定的三個睢陽區社區里隨機選擇調查對象,并進行相關問題的訪問,將答案如實地記錄下來以便于統計分析。③數理統計法。對問卷調查結果進行統計處理,然后再對訪問結果進行系統的分析。
三、研究結果和分析
1.商丘市睢陽區居民參與體育鍛煉的現狀
(1)居民參與體育鍛煉人數的調查。從表2中看出參加體育鍛煉的人占38%,而從不參加體育鍛煉的人占62%。可以看出睢陽區居民參與體育鍛煉并不積極,全民健身的普及程度有待提高。
(2)居民參與體育鍛煉場所和體育項目的調查。在對居民參與體育鍛煉場所滿意度的調查中(見表3),33.1%的人認為有場所進行鍛煉,能滿足鍛煉需求。有66.9%的人覺得鍛煉場所不能滿足其要求,認為鍛煉場所過少。表4中參與鍛煉的188人參與的體育項目主要有散步、跑步、廣場舞、羽毛球、籃球這四個項目,因為這幾個項目參與門檻較低,對場地的要求不高。選擇籃球項目,主要因為籃球場地較多。而游泳、網球這些要求較高的運動項目無人選擇,因為場地設施匱乏,居民放棄了這些項目。
(3)居民參與體育鍛煉中指導狀況的調查。在表5中可以看出35.6%的人有專業指導員,他們大多是學生,在學校有體育老師教課指導,部分是在健身房有專業教練作指導。其他居民在鍛煉時幾乎沒有專業指導員作指導。
四、結論與建議
針對以上現象,我認為相關政府要盡可能地加強體育健身場所設施建設,為全民健身的實施提供物質上的保障,同時也要配專人經常檢查、保養、維修,從而確保體育器材使用的安全性,降低鍛煉受傷幾率。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快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的建設和培訓,使社會體育指導員深入每個社區,充分起到組織、發動、引導、幫助群眾參加體育鍛煉的作用。
參考文獻:
[1]李瑞年.試論全民健身[J].體育科學,1998(5).
篇2
關鍵詞 農民工 權益維護 法律問題
一、農民工權益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水平的不斷提高,農民工隊伍必將空前壯大,農民工權益的法律保護問題也將日益突出。
1.招收農民工的單位多為實力較弱的中小企業,本小利薄,市場上的生存競爭迫使它們不顧一切地節減成本。
2.隨著城鎮化速度加快,近億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涌進城鎮,城市中還存在大量的下崗失業人員,勞動力明顯地供過于求,每一個崗位的競爭都十分激烈;激烈的就業競爭迫使農民工服從雇主(企業)的需要而放棄自身的合法權益。這種惡性循環增加了農民工權益法律保護的困難。
3.執法不公現象依然存在。有的企業可以通過與執法人員的特殊關系來增強他們的市場競爭力;沒有這種執法資源的企業則只有通過降低生產成本來增加利潤,增強市場競爭力。
4.有些城市政府出臺了一些限制甚至剝奪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規章制度,主要是出于方便城市管理的需要。廢止或放棄這些規章制度,會加大城市管理的成本。
二、農民工權益法律保護問題產生的原因
1.社會歷史原因。農民工是我國由傳統農業國向現代化工業國轉變過渡時期的一個特殊現象。一方面,傳統農業積聚了大量的社會生產力,現代農業又排斥大量的農村勞動力,造成農村勞動力嚴重剩余;另一方面,現代工業的發展需要大批勞動力,使農業勞動力逐漸參與到現代工業中。在這種轉變中,我國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使農民工權益保護比較困難。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農民文化素質相對比較低,傳統觀念強,現代法制觀念淡薄。“中國的基層社會。尤其是鄉村社會,至今基本上仍是一個熟人社會。人們長期在一個地方或者同一個單位生活,形成了各種相互牽連、相互依存的社會關系。人們不愿意為了一般的權利糾紛而嚴格依法處理,傷及這種社會關系,倒是愿意放棄一些權利,贏得一些情理,以改善同周圍的社會關系。”農民工的這種傳統意識和較低的文化素質,使適應工業社會需要的現代法治觀念極難為他們所接受。這樣,走向現代工業社會的農民工既不能以傳統方式保護好自身利益,也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
(2)戶籍制度和城鄉二元結構的影響。傳統戶籍固定制度使農民工很難取得城鎮居民資格。在這種條件下,許多面向城鎮居民的優惠政策農民工無法享有。農民工無論在城市居留多久都無法改變他們的城市流動人口的地位;相反,城市勞動力很大一部分人和城市政府反對農村剩余勞動力流入而對他們采取歧視性政策。因為過量的農村勞動力的流入,對城市勞動力就業和城市政府管理均帶來了極大的威脅和困難。
2.經濟原因。在城鄉互動關系中,勞動力受客觀經濟規律作用自由流動時,有幾種可能的情況:(1)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各種待遇基本相當。城鄉居民間的對流保持一種動態平衡;如作為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美、法。國家對農業大量補貼,農業投資收益與工業基本相當,農民待遇與產業工人基本相當,人員對流保持著一種動態的平衡;(2)農村居民待遇優于城鎮居民,勞動力由城鎮流向鄉村。這一般只是特例。如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我國煤炭行業整體虧損,一部分礦工回流到農村當農民。(3)城鎮居民的待遇優于農村居民,勞動力由鄉村流向城鎮。這種現象十分普遍,是工業化國家的必經之路。在我國城鄉對比中,農村遠比城鎮差。特別是近幾年農產品價格低,農業增收十分困難,農村勞動力向城鎮轉移無論是速度還是規模都有很大變化。農民工數量不斷增加。
三、農民工權益法律保護的對策
法律保護是一種普遍性的制度保護。法律保護必須切合實際,法律所體現的公平正義原則才能得到真正的實現。如前文所述,農民工雖可根據《勞動法》尋求權益保護,可農民工實際所受到的保護遠遠低于《勞動法》。根源在于城鄉差距懸殊,農民工就業競爭激烈,農民工自身保護能力差以及我國事實上存在的許多不合理的具體管理制度。因此,加強對農民工權益的法律保護必須標本兼治,既要注重對農村政策的宏觀改變,也要清除不合理的城鄉隔離制度和對農民工不合理的排斥措施。同時,完善立法,加強對農民工的保護更是十分必要。
1.配套措施的改革。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費,逐漸降低甚至取消農業稅率;控制農民生產資料價格,對農資生產部門進行扶持;鼓勵農業產業化、規模化,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的發展;減少農業管理成本,加強農業服務。值得一提的是,這些措施只能以立法的形式通過宏觀調控予以實現。著力發揮基層政府的服務功能,限制縮小其管理功能,農業才可能按市場要求合理布局,真正向現代農業方向邁進。
我國傳統戶籍管理制度實行農業和非農業定式的兩大類分類管理。這一不合理制度在現實操作中有很大弊端:(1)城鎮無法對大批流入的農民工實行統一有效的管理;(2)農民工作為城鎮臨時流動人口在生活工作方面多有不便。為了加強管理,城市推行暫住證制度,客觀上加重了農民工的負擔。剛剛被廢止的“三無人員收容遣送制度”不知制造了多少人間悲劇(孫志剛事件即為典型案例)。假設戶口是可以自愿合理流動,暫住證有無必要?“三無人員”是否存在?農民工權益是不是有了更多的保障?有無必要采取更多的其他措施來保護農民工的這項權益?答案很明顯。
2.法律保護措施。對農民工權益的保護一方面是要提高農民地位,促進農民工的合理流動,減少城鎮壓力;另一方面是要改革不合理的具體制度,消除城鎮對農民的不合理壁壘。同時,根據我國現實條件有針對性地從法律角度加強對農民工權益的保護也是必要的。由于以《勞動法》為核心的勞動法律法規體系是針對一般勞動關系而設立的,具有一般代表性,是勞工權益保障的一般性標準,對農民工權益保護的特殊性缺乏針對性。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套以《勞動法》體系為標準的,以農民工為保護對象的特定法律法規體系及其相應執行機制來適應當前農民工權益的需要。(1)逐步建立起農民工權益保護法律法規體系;(2)各級工會設立組織指導農民工團體的專門機構,協調指導農民工團體的活動,確定合理的職責范圍;(3)勞動行政監察部門加大勞動監察執法力度,積極主動地查處勞動違法案件,及時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4)勞動仲裁機關和法院根據農民工權益保護的特殊情況建立起合理合法的簡易的勞動訴訟仲裁程序;(5)建立起適當的律師援助和訴訟仲裁費用減免制度。
3.開展職業教育培訓,規范勞動用工行為。(1)強化服務,切實做好農村勞動力的培訓就業工作。增加農村職業培訓經費投入,大力開展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農村勞動力的就業能力。加大農村勞動力市場監管力度,依法規范各類職業中介機構市場行為,整肅勞動力市場秩序,加大打擊和處理“黑中介”等非法中介機構的力度。加強南北對流,促進農村勞動力的有組織輸出。
(2)加強監管,切實維護農民工各項權益。企業使用農民工必須首先簽訂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一律不得使用農民工,堅決從源頭上保護農民工的勞動保障權益。監督用人單位嚴格執行法定工時制度,依法執行加班加點的有關規定,監督用人單位按時足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嚴處克扣和無故拖欠工資的責任單位和人員,切實保障農民工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不論實行何種工資制度,每月至少支付其一次工資。對提供正常勞動的農民工,用人單位每月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一視同仁,切實將進城務工農民納入社會保險范圍。農民一旦進城務工,就享有與城鎮企業職工同樣的社會保障權利。凡使用農民工的單位,不論雙方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只要存在事實用工行為的,均必須為其依法辦理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手續,并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對拒不參保的單位,依據《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等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經濟和行政處罰,并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突出重點,切實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根據農民工的特點,進一步開辟便捷的投訴舉報渠道,確保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的保障。全面排點行業和企業,確保農民工勞動保障權益維護不留死角。一旦發現用工不簽勞動合同、嚴重超時加班、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和無故拖欠、克扣職工工資等違法行為,嚴肅查處,絕不姑息。同時必須加強對建筑領域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專項治理和提前防控。
篇3
1 征地程序不合理,嚴重損害了農民的主體權利
首先,土地的征用目的模糊不清。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征用”,但是對公共利益的內容和范圍界定模糊,導致一些經營性用地打著征地的幌子,通過市場化運作獲取剪刀差利益。
其次,監督體制不完善,缺乏公告程序。我國的土地征用公告程序是作為附屬程序置于征地批準之后,只是流于形式,作為一種權利登記,并不能起到監督作用,農民作為征地的利益主體,知情權和參與權完全被忽略,主體權利受到嚴重損害。本意是通過征地公告讓農民廣泛參與,在這樣的機制下農民的權益保障卻沒有在制度上彰顯出來。
最后,缺乏后續保障機制,征地糾紛引發沖突。《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對補償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種政府身兼運動員和裁判員的保障機制又怎么能夠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呢?
2 相關法律體制不完善,失地農民權益受損
2004年我國通過修正《憲法》確立了征地補償權,2007年通過《物權法》細化了這一權利。此外,2004年國土部的《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以及《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等都屬我國關于征地的相關法律法規。然而這么多的法律法規卻很少從征地中農民權益的角度出發去研究參與權、知情權、社會保障權等,我國現行關于征地的法律法規處于一個“真空”狀態,在征地補償標準、利益分配方式、社會保障體系、征地程序等方面立法滯后,對于新時期出現的一些新問題未能及時立法,導致一些不法分子肆意踐踏農民的合法權益,為個人牟取巨大利益。
3 補償機制不健全,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
我國目前對失地農民的安置包括貨幣安置、就業安置、住房安置、劃地安置等,主要還是依靠靜態安置即貨幣安置。這種貨幣安置的補償標準還在沿用計劃經濟時期標準,其中最主要的表現特征就是補償標準低,補償分配不合理。現行的補償標準規定征地補償費用包括耕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在內的產值補償,并且最高不得超過30倍,這個標準是在計劃經濟時期制定的。由于經濟的發展和土地的巨大增值潛力,土地的補償費用遠遠低于土地的出讓價格,造成現行的貨幣補償價格過低。目前多數地方的征用收益分配比例是:農民得5%~10%,集體得25%~30%,政府得60%~70%,三者之間的利益分配極其不合理。政府和開發商在征地過程中與民爭利,賺取“低征高賣”的差價,嚴重損害了以農民為主體的合法利益。在征地過程中,地方政府通過征地權和管理權,可以以計劃手段低價支付征地補償費從農民手中拿來土地,然后再利用市場機制高價轉讓,獲得巨額收益。再加上現有的法律制度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并沒有明確的界定,各種農村集體組織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利牟取利益,造成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遭到嚴重損害。
4 社會保障制度落后,失地農民沒有保障
農民被征地之后,失去的不僅僅是土地本身,同時也失去了附著在土地上面的財產權利和利益,給農民造成了巨大的損失。由于我國是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所以在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的機制下面,農民失去土地的同時也失去了生活保障、就業機會、社會福利等許多權益。而且,我國的農民文化素質相對偏低,勞動技能差,思想比較保守,失去了土地之后重新就業相對困難。盡管現在征地的同時給農民創造了一些就業崗位,但都不能夠長久,隨著企業改制以及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失地農民又紛紛下崗。目前,雖然大量的農民工進城打工,一旦找不到工作,他們仍可以回家種田,但土地一旦被征用,又得不到合理安置,農民就徹底失業了。所以土地征用的順利實現必須要有配套的社會保障制度為依托。而我國現有的城鄉二元結構體制下,農村實行的是以群眾互助和國家救濟為主的社會保障制度,農民在就業、養老、醫療等方面遠遠不及城市,在這種保障體制之下,農民的生存權、經濟權、就業權、財產權、發展權顯然受到了損害。
二、征地過程中農民權益保護的對策
1 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充分體現農民權利主體
首先,對征地范圍所指的“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界定,進行征地目的和征地范圍的改革,明確劃分公共用地和經營性建設用地,嚴格控制公共用地的范圍,對于一些經營性用地,堅決排斥在土地征用范圍之外,明確進行市場化運作。
其次,完善征地監督體制,改變現行公告程序。政府應該增加預公告程序,及時告知被征地的農民一些征地的情況,讓農民行使好自己手中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真正參與到征地的過程中來,而且公告程序必須貫穿于征地的全過程,讓農民及時了解征地動態,這樣才能真正體現農民的權利主體地位。
最后,完善征地后續保障機制。征地是個復雜的過程,在征地后續階段,政府部門要及時轉變職能,本著對農民負責任的原則積極應對征地所引起的一些糾紛,對存在的爭議要及時妥善處理,避免激化社會矛盾。總之,征地程序要具有科學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2 加強法律體制建設,保障失地農民合法權益
目前,征地過程中存在“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征地補償標準較低,農村保障制度落后等立法缺陷,嚴重侵犯了農民的合法權益。國家應該盡快完善征地相關法律法規,出臺《土地征用法》,從立法的角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另外,要深化土地執法,打擊土地腐敗,立法和執法雙管齊下,完善征地法律體制,充分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再者,還要建設失地農民的行政救濟制度、司法救濟制度、司法審查制度等。土地征用是一個長期過程,法律保障不能一成不變,要與時俱進,切實關注失地農民的生活狀況。
3 健全征地補償機制,切實合理分配土地收益
要進行補償標準改革,提高補償標準,遵循市場化的原則確立補償基準,對征地補償機制進行市場化改革,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采取區片地價的方式;同時,補償方式由以貨幣安置為主轉變為就業安置、住房安置、劃地安置等多元化結合的補償方式,切實維護失地農民的合法財產權益;要明晰農村集體土地的產權,改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缺位和產權不清的現狀,因為明晰的產權是合理分配土地收益的保障;深化征地補償費分配改革,保證收益分配的公開化、透明化。
篇4
關鍵詞:和諧社會;農民工;權益保障;存在問題;實施策略
農民工理論概述介紹
農民工即農民工人,他們是農業戶口,但從事著非農業的工作;他們生活工作在城市,為城市的發展作出巨大的貢獻,在某些人心中農民工是貶義的,其實農民工并不一定是戶籍在農村但到城市做工的一類人群特殊的群體。擁有農村戶籍而在城市打工的人員,包括大中專院校畢業后戶口在農村而在城市工作的中高學歷人員,隨著中國戶籍制度的完善,將不再擁有城鎮和農村戶口的差別。社會學家、三農問題評論家艾君認為,在中國實施多年的實行二元戶籍管理制度下,我們所說的“農民工”,實際是指“身在城市從事非農業工作的農業戶口的工人”
二、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面臨的問題
1.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勞動用工行為不規范
近幾年,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雖有所提高,但仍不足一半。從工作單位或經營活動的類型來看,從事家政、社區服務等靈活就業,以及在個體經濟就業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比率非常低,分別僅有2.1%和6% ;在私營企業工作的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也較低,為55.7% ;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集體企業工作的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分別為73.9% 、80.7% ,仍需進一步提高;而在外商、港澳臺投資企業工作的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最高,達到91.8% 。
2.“同工不同酬”現象仍然嚴重
一些公有制企事業單位的勞務工與城鎮職工同工不同酬、不同權、不同待遇,拖欠和克扣工資問題依然存在,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受侵害。許多私營企業盡量參照最低工資標準來確定農民工勞動報酬,有些企業變相提高勞動定額,有些企業超時工作不付加班費。農民工工資還經常被拖欠甚至被克扣,特別是在建筑行業更為突出。
3.享受基本社會保險權益難以落實
一是農民工參保率低,多數企業不給農民工投保,同時由于城鄉兩種保險制度難于對接,也有一部分農民工不愿參保。二是由于許多農民工沒有參加工傷、醫療保險,發生工傷事故和生病治療享受不到相應的待遇。三是農民工遇到困難不能及時得到社會救助。
4.勞動作業環境存在安全隱患
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差,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威脅。一是安全事故頻繁發生。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不完全統計,我國每年因工致殘人員近70萬,其中農民工占絕大多數。二是職業危害嚴重。一些企業不執行勞動保護有關規定,農民工苯中毒、患肺病死亡的惡性事件觸目驚心。女性農民工勞動保護方面的問題也很突出。三是生活條件差。
5.勞動執法及勞動仲裁保護力度不夠
我國現行勞動爭議解決實行“一調一裁二審”的單軌體制。 而勞動仲裁屬于強制性規定,即必須先經仲裁,對仲裁處理結果不服,才可以提訟。在各種爭議解決途徑中,仲裁居于核心地位。但農民工自身法律知識的缺乏加上仲裁制度本身存在的很多制度本身的問題,使得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主要途徑的作用并沒有得到有效的發揮。
三、農民工權益被侵害的原因分析
1.體制因素
城鄉分割的二元體制,形成了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在身份、就業、勞動報酬、社會保障、民利和公共服務上的二元結構,雖然一方面推進了城市化發展進程,但另一方面也拉大了城鄉差距。“二元戶籍制”像一塊烙鐵分別給市民和農民烙上了表示其身份的印痕,使得農民進城后仍然無法擺脫自己是“農民”的身份,這在不同程度上制約了農民工權益保障。
經濟因素
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與變遷時期,一些地方政府片面理解“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在價值取向上存在傾斜,為了穩定和吸引投資方的投資,不惜犧牲農民工的權利;另一方面,城鄉勞動力資源過剩,競爭十分激烈,大多數農民工缺乏競爭優勢,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使勞動力市場呈現資方市場。
社會文化因素
“農民工”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類別,目前在農民工問題的討論中被強調和固化,并常常作為被同情者被述及。由于沿用“農民”概念,使得歧視性的身份制度在城市空間中得以延伸、再生。社會特別是城市居民大多歧視農民工,使得農民工在一個如此極為不利的社會環境中得不到價值認同,也就談不上權益的保障。
法律制度因素
雖然我國正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但立法仍然具有滯后性,許多法律制度還不完善。特別是農民工維權缺乏完善和運行良好的救濟程序。勞動保障監察力度不夠,各地勞動保障工作任務繁重,人員配備卻嚴重不足,法制不健全、執法不嚴格是導致民工權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
農民工自身因素
農民工由于長期生活在農村,教育資源不足,受教育機會少,文化水平低,普遍缺乏從事高、精、尖工作的勞動技能,只能從事無差別的體力勞動;法制意識也很淡漠,在權益受到侵害時不懂得通過合法手段保護自己。再加上農民工很少加入就業地的黨、工、團組織,組織化程度低,一旦權益遭到侵害,無法及時依靠組織的力量尋求保護。
四、我國農民工權益保障解決措施
1.薪金保障措施
【1】建立、健全幫助農民工討薪的法律體系
加大勞動監察的力度,加大對欠薪行為的處罰,除責令欠薪企業補發所欠工資外,還必須支付法定數額的賠償金。
【2】司法援助
在司法程序上,對于農民工,應當適用訴訟費用減免的規定,以保證農民工可以通過司法途徑進行維權;律師無償的為農民工進行法律援助。
2.住房保障措施
將農民工納入住房保障的范疇,讓進城農民工們安居樂業,從而以保持社會安定和構建和諧社會。應該在工業園區及周邊建設一批員工周轉房、廉租房或經濟適房,以低價、廉租的形式租借給農民工。為他們能夠安心就業解除后顧之憂。
3.加強制度建設
加強制度建設,加快推進城鄉公共服務一體化的進程,打破戶籍壁壘和地域限制,使公共服務普遍惠及城市生活與工作的每個群體、每一名個人,要將外來人員普遍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給予教育、就業、醫療、住房、養老等全方位的普遍保障,要讓外來人員享受同等的市民待遇,才能促使他們落地生根
4.解決好農民工子女就學問題
落實以全日制公辦學校為主、以輸入地為主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政策,全面取消借讀費。研究農民工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后參加升學考試辦法,推動逐步實現農民工子女入學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同等待遇”就意味著平等,意味著公共服務在不同群體之間的均等化,意味著公共服務在城鄉之間的一體化和緊密銜接,這理應成為未來社會建設的主要著力。
5.提高農民工自身素質,增強其就業能力和維權意識
【1】加強針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提高農民工的法律意識,使更多的農民工了解法律援助、勞動仲裁和民事訴訟等相關法律知識以及自身所享有的合法權益,使他們知道如何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2】農民工應加強自身學習和各類技能的學習。
參考文獻
[1]方劍.試論農民工勞動權益問題及其法律援助機制》,甘肅農業2005年第2期。
[2]李強.城市農民工的失業與社會保障問題》,載《新視野》2004年第5期。
篇5
【關鍵詞】中國民航 安全管理 體系 要素
民用航空跟現有的其他交通出行方式相比,它的安全系數高、系統性強。安全的重要性,在現代經濟高速發展的階段,已經被所有行業視為基礎和第一關鍵點。近年來我國的民航發展水平日趨成熟,安全水平穩步提升。但是我國民航的安全管理模式和體系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和缺陷,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特別是跟國外的民航安全系統的發展水平相比,仍然有相當大的差距。如何構建民航科學、合理的安全管理體系、如何平衡企業和政府在運行上的分工和協同工作等都是民航當下應該著重探究的問題。
一、民航安全管理體系的特點
民用航空是包含了航空運輸服務、機場服務系統、航空交通服務等部分,受自然環境的影響較大,包含了機務、地面保障、空中飛行等各個崗位的協力運作、操控,是地面和空中的多位的結合,在民用航空的系統里,安全管理體系是對系統正常運作的關鍵性下位保障系統。在空中運輸過程中,把航空器在空中的運行風險最大限度的降低是航空安全的主要宗旨,航空器保證在安全性高的過程中運作是一個系統化的管理,這也是民航安全管理體系中最基本的組成關鍵點,民航安全管理是在企業管理者在運營時,運用一定的管理方法,結合安全管理的規范,有目的的協調、指揮全企業不同崗位的工作人員完成民航安全生產的過程。在民用航空運行過程中,控制決定整個民航企業安全運作的管理關鍵點是非常有必要的,各管理關鍵點之間相輔相成,互相支持,互相關聯,形成有機的系統環境。這些關鍵點的控制需要民航安全管理體系在各個工作部門之間進行科學、合理的調度和安排。這些都需要民航企業從專業的角度對管理體系的安全系數進行評估和預測將要產生的系統風險因素,在出現航空事故之前作出準確的預判和所有的預備動作,不斷的完善、鞏固已形成的安全管理體系,實現航空運輸的高效、穩定的安全管理。構建民航安全管理體系,應該面向系統的功能指向,用耗散結構理論和協同理論來進行輔助,在系統管理科學的指引下,開創一個可持續發展、靈活的民航安全管理體系。在民航管理體系中,系統內,各個部分都相互關聯、相互影響,互相統一。根據系統的要求,安全管理系統應具備目的性、整體性層次性和環境適應性等一些基本的特點這些因素關乎著整個系統的可行性和安全性,決定整個系統是否能夠指向正確的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民航安全管理體系結構
民航安全管理體系的組成結構和系統的功能是否合理,是否能夠建立符合標準的民航安全管理體系,這需要在系統功能的要求下,參考國外民航發達國家的安全系統管理經驗,結合自身企業的實際情況,加強組織建設、規范操作制度、完善審查方案,真正使我國民航安全管理體系實現事前管理閉環管理、全局管理。健康建立我國民航安全管理系統需要政府和企業兩方面的共同努力,二者必須在系統構建方面統一意見、協同管理,做到信息及時準確的交換。政府需要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依法管理和要求航空企業應完成的義務和責任,企業要在自身的管理體系中建立一套完整的企業自我審查制度,來不斷糾正和完善自我的目的,正確的把握和處理整個系統的管理脈絡,從我國民航的實際情況出發,從體系的安全要求為立足點,重點去建設安全規章制度和企業標準等關鍵性的環節,利用不斷更新的先進現代信息化設備和安全培訓等手段來完成系統的全面化搭建,這些因素都直接影響中國民航全管理體系的功能實現。健全的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和高效的監督檢查方法手段,這些可以幫助解決在系統安全上部分安全法規標準造成的不穩定安全問題,安全形勢在一定的環境里可以做到平穩、可靠,但是組織機構的法規標準和高效的審查技術也是在系統安全管理中保持企業可持續發展和穩定的必不可少關鍵點,三者缺一不可。
三、中國民航安全管理體系核心要素
(一)組織體系
我國民航安全管理體系的基礎性建設就是構建合法、合理的組織體系,一組織體系為管理主體,完善各個部分的管理機構。在安全管理組織體系的建設上,政府和企業負有不同的責任,健全的安全管理組織體系應當有以下幾點基本的要求:依靠協同學的基本理論和地方政府和企業共同的管理安全系統的需求,在每個安全體系的層次上科學的構建合理的功能結構;有明確的工作目標;要有優秀的管理團隊,包括優秀的領導干部隊伍和專業性強的管理人員;應重視后續教育培訓。
(二)法規標準體系
安全管理法規是政府管理民航安全的法律依據,是企業安全生產和安全管理的行為規范和要求,法規標準規定了各個崗位的主要安全責任和行使的權利,用于規范從業人員。在民航生產過程中實施和接受管理的行為,以達到安全管理的目的。安全管理法規可分為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個層次標準體系應按國際國家行業及企業等個層次全面建設。
(三)監督檢查體系
企業安全運作的審查監督體系是企業保持高效率安全生產的命門,是有效的保障法規標準等切實落實的重要步驟,同時也是把控、監督安全生產基本情況和發展趨勢的最直接的辦法。風險評估和安全審計在監督檢查體系具有重要作用監督檢查活動是系統中能量和信息交換的實現過程,也是管理體系較好的按照協同理論執行的保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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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為含條文原內容與條文解讀、閱文人個人的延伸解讀。延伸解讀部分包括某省法院審判實踐中形成的多數觀點,少數為作者個人觀點。紅字部分經部分修改。延伸內容后續由省內相關業務庭法官會議陸續討論、制定并印發紀要。目前僅供具體工作中參照,非強制性規定。
一 、關于民法總則適用的法律銜接
民法總則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擬編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訂的物權法、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以及不編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保險法、票據法等民商事特別法,均可能存在與民法總則規定不一致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立法法》第92條、《民法總則》第11條等規定,綜合考慮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等法律適用規則,依法處理好民法總則與相關法律的銜接問題,主要是處理好與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的關系。
民法總則已施行,在應納入民法典分則部分的合同法等在未完成修訂前,民法總則與合同法、物權法等的關系: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等法律適用原則,處理好民法總則與合同法(應納入民法典分則)、公司法(不應納入民法典分則)之間的關系。
1、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關系及適用:(條文略)
民法總則施行暫不廢止民法通則。總則與通則不一致的,適用總則規定;總則出臺之前依據民法通則制定的司法解釋與總則不沖突的內容和條文,仍可適用。
2、民法總則與合同法的關系及適用:(條文略)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在民法典通過并施行之前,原則上適用合同法有關規定;合同法總則與民法總則不一致的,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原則,應適用民法總則規定。
總則規定,第三人實施的欺詐、脅迫,屬可撤銷合同;欺詐、脅迫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屬可撤銷合同;顯失公平與乘人之危合并為顯失公平,屬可撤銷合同,上述情況合同法總則與民法總則不一致,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原則,應適用民法總則規定。
合同法分則與民法總則不一致的,基于特別法優于普通法規定,優先適用合同法分則規定。
3、民法總則與公司法的關系及適用:
(條文未列)
兩者之間為一般法與商事特別法之間的關系,原則上適用公司法規定;例外情形,(1)民法總則有意修改,公司法第32條第3款規定;(2)民法總則新增加的與公司糾紛有關的規定,民法總則第85條規定。
4、民法總則的時間效力: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民法總則原則上沒有溯及力,故只能適用于施行后發生的法律事實;民法總則施行前發生的法律事實,適用當時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其行為延續至民法總則施行后的,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但要注意有例外情形,如雖然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但當時的法律對此沒有規定而民法總則有規定的,例如,對于虛偽意思表示、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合同法均無規定,發生糾紛后,基于“法官不得拒絕裁判”規則,可以將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作為裁判依據。又如,民法總則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據當時的法律應當認定無效,而根據民法總則應當認定有效或者可撤銷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在民法總則無溯及力的場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法律事實發生時的法律進行裁判,但如果法律事實發生時的法律雖有規定,但內容不具體、不明確的,如關于無權在被人不予追認時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規定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但對民事責任的性質和方式沒有規定,而民法總則對此有明確且詳細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就可以在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將民法總則規定的內容作為解釋法律事實發生時法律規定的參考。
(1)原則上沒有溯及力,民法總則施行前的法律事實適用當時的法律;(2)發生在總則施行前,延續至總則施行后,適用總則規定;(3)法律事實發生在施行前,但當時法律沒有規定而總則有規定的,可以將總則規定作為裁判的依據;(4)總則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按當時法律規定為無效,按總則規定為有效或可撤銷,應按總則規定;(5)總則施行前按當時的法律雖有規定,但不具體、不明確,而之后民法總則有明確而詳實的規定的,可在裁判說理部分將民法總則規定的內容作為解釋法律事實發生時法律規定的參考。如,無權合同,在不存在合同無效其他事由,認可其效力。
二、關于公司糾紛案件的審理
審理好公司糾紛案件,對于保護交易安全和投資安全,激發經濟活力,增強投資創業信心,具有重要意義。要依法協調好公司債權人、股東、公司等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處理好公司外部與內部的關系,解決好公司自治與司法介入的關系。
應依法協調好公司債權人、股東、公司等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處理好公司外部與
內部的關系,解決好公司自治與司法介入的關系。
(一)關于對賭協議的效力及履行
實踐中俗稱的“對賭協議”,又稱估值調整協議,是指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股權性融資協議時,為解決交易雙方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成本而設計的包含了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等對未來目標公司的估值進行調整的協議。從訂立“對賭協議”的主體來看,有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目標公司“對賭”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審理“對賭協議”糾紛案件時,不僅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還應當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既要堅持鼓勵投資方對實體企業特別是科技創新企業投資原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又要貫徹資本維持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依法平衡投資方、公司債權人、公司之間的利益。對于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如無其他無效事由,認定有效并支持實際履行,實踐中并無爭議。但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實際履行,存在爭議。對此,應當把握如下處理規則:
(1)不僅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還應當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2)既要堅持鼓勵投資方對實體企業特別是科技創新企業投資原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融資困難問題,又要貫徹資本維持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依法平衡投資方、公司債權人、公司之間的利益;(3)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如無其他無效事由,認定有效并支持實際履行,并無爭議,但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協議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實際履行,存在爭議。
5、與目標公司對賭:
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在不存在法定無效事由的情況下,目標公司僅以存在股權回購或者金錢補償約定為由,主張“對賭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資方主張實際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是否符合公司法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及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定,判決是否支持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回購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公司法》第35條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或者第142條關于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目標公司未完成減資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承擔金錢補償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公司法》第35條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和第166條關于利潤分配的強制性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目標公司沒有利潤或者雖有利潤但不足以補償投資方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訴訟請求。今后目標公司有利潤時,投資方還可以依據該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對賭協議在不存在無效事由的情況下,目標公司以存在股權回購或者金錢補償約定為由,主張對賭協議無效的,不予支持,投資方主張實際履行,應當審查是否符合公司法關于“股東不得抽逃注冊資金”及股權回購的強制性規定,判決是否支持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回購股份,目標公司未完成減資程序,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承擔金錢補償義務,目標公司沒有利潤或雖有利潤但不足以補償投資方損失的,應當駁回或部分支持其訴訟請求,今后目標公司有利潤時,投資方還可以依據該事實另行起訴。
(二)關于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及表決權
6、股東出資應否加速到期:
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
(2)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注冊資本認繳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請求認繳未出資到位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不予支持,但以下情形除外:(1)公司債務生效判決確定,經執行程序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條件但不申請破產;(2)公司債務產生后,股東大會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7、表決權能否受限:
股東認繳的出資未屆履行期限,對未繳納部分的出資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決權等問題,應當根據公司章程來確定。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認繳出資的比例確定。如果股東(大)會作出不按認繳出資比例而按實際出資比例或者其他標準確定表決權的決議,股東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該決議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決程序,即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股東認繳出資未屆履行期間,股東是否享有、如何享有表決權,首先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沒有規定按照認繳出資比例確定。股東大會作出不按認繳出資比例而按照實際出資比例或者其他標準確定表決權的決定,股東要求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的,應審查股東大會是否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程序,從而決定是否支持原告訴請。
(三)股權轉讓
8、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更:
當事人之間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受讓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稱已記載于股東名冊為由主張其已經取得股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生效的股權轉讓除外。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更以股東名冊記載為準,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股權轉讓除外。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至于是否影響合同本身效力,審查合同約定生效條件的約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相關內容。
9、侵犯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效力:
審判實踐中,部分人民法院對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21條規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為由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準確理解該條規定,既要注意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也要注意保護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正確認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與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訂立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東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在其主張按照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同等條件購買股權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除非出現該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另一方面,為保護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股權轉讓合同如無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有效。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雖然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關于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合同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響其依約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未征求公司其他股東意見,擅自與其他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在該合同無其他無效事由情況下,應認定該股權轉讓合同有效。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一般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在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情況下,對股權受讓方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主張,不予支持,但不影響其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但應釋明要求受讓方變更訴訟請求。
(四)關于公司人格否認
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矯正有限責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實發生時對債權人保護的失衡現象。在審判實踐中,要準確把握《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精神。一是只有在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及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且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損害債權人利益,主要是指股東濫用權利使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權人的債權。二是只有實施了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行為的股東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其他股東不應承擔此責任。三是公司人格否認不是全面、徹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資格,而只是在具體案件中依據特定的法律事實、法律關系,突破股東對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的一般規則,例外地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人民法院在個案中否認公司人格的判決的既判力僅僅約束該訴訟的各方當事人,不當然適用于涉及該公司的其他訴訟,不影響公司獨立法人資格的存續。如果其他債權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已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四是《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濫用行為,實踐中常見的情形有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等。在審理案件時,需要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進行綜合判斷,既審慎適用,又當用則用。實踐中存在標準把握不嚴而濫用這一例外制度的現象,同時也存在因法律規定較為原則、抽象,適用難度大,而不善于適用、不敢于適用的現象,均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公司人格獨立、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法基本原則。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由相關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是公司法上的例外情形:(1)公司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且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2)只有實施上述行為的股東才承擔連帶責任,其他股東不應承擔責任;(3)個案中否認公司人格僅約束訴訟各方當事人,不當然適用涉該公司的其他訴訟,不影響公司獨立法人資格的續存;(4)公司法20條第3款規定的濫用行為,有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等。
例外情形既要審慎適用,又要當用則用。避免把握標準不嚴而濫用例外制度的現象,又要避免不善適用、不敢適用現象。
10、人格混同:
認定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斷標準是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最主要的表現是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在認定是否構成人格混同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
(2)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
(3)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的;
(4)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財產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現人格混同的情況下,往往同時出現以下混同:公司業務和股東業務混同;公司員工與股東員工混同,特別是財務人員混同;公司住所與股東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關鍵要審查是否構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時具備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補強。
公司是否具備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1)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2)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3)公司帳簿與股東帳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的;(4)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財產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的;(6)其他情形。
11、過度支配與控制:
公司控制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和控制,操縱決策,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淪為工具,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1)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間進行利益輸送的;(2)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間進行交易,收益歸一方,損失卻由另一方承擔的;(3)先從原公司抽走資金,然后再成立經營目的相同或類似的公司,逃避原債務的;(4)先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場所、設備、人員及相同或相似的經營目的另設公司,逃避原債務的;(5)其他情形。
控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濫用控制權使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財產邊界不清、財務混同,利益相互輸送,喪失人格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逃避債務、非法經營,甚至違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綜合案件事實,否認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法人人格,判其承擔連帶責任。
12、資本顯著不足:
資本顯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設立后在經營過程中,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股東利用較少資本從事力所不及的經營,表明其沒有從事公司經營的誠意,實質是惡意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把投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由于資本顯著不足的判斷標準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別是要與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經營方式相區分,因此在適用時要十分謹慎,應當與其他因素結合起來綜合判斷。
不同于股東抽逃注冊資金,而是指公司設立后在經營過程中,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股東利用較少資本從事力所不及的經營,表明其沒有從事公司經營的誠意,實質是惡意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把投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公司注冊資本是公開可查詢的,交易方可以在與其發生經濟交往前審慎盡調,可以不發生交易,不存在股東要風險轉嫁的概念。簡單來說,風險自負,預先貼上“惡意利用……”的標簽的辦案思路和辦案方式是不恰當和有害的,這是一種“被害妄想癥”式的精神疾病。)
13、訴訟地位:
人民法院在審理公司人格否認糾紛案件時,應當根據不同情形確定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1)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已經由生效裁判確認,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列股東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
(2)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提起訴訟的同時,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列公司和股東為共同被告;(為便利訴訟,似乎這種方式比較有效率,但實際上就沒有必要成立公司了。因為反正要一起做被告。)
(3)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尚未經生效裁判確認,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債權人釋明,告知其追加公司為共同被告。債權人拒絕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1)解決何謂“一事不再理”原則,解決何謂第三人,本條對其他民商事案件程序上有幫助借鑒作用;(2)前有生效判決基礎之下,基于實體法的連帶責任規定,對生效判決未涉及的責任人另行起訴,不構成“一事不再理”,只是將前生效判決確定的責任主體列為第三人;(3)在同一訴訟中,原告將實體法規定的責任人列為共同被告,一次性主張解決全部問題,是標準的訴訟模式,原告僅告部分責任人,倡導釋明追加被告,經釋明堅持不追加被告的,可追加其他責任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4)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尚未經生效裁判確認,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或獨立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債權人釋明,告知其追加公司為共同被告。債權人拒絕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該情況類似于一般保證。
(五)關于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義務人的責任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認定,一些案件的處理結果不適當地擴大了股東的清算責任。特別是實踐中出現了一些職業債權人,從其他債權人處大批量超低價收購僵尸企業的“陳年舊賬”后,對批量僵尸企業提起強制清算之訴,在獲得人民法院對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的認定后,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的規定,請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有的人民法院沒有準確把握上述規定的適用條件,判決沒有“怠于履行義務”的小股東或者雖“怠于履行義務”但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沒有因果關系的小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遠遠超過其出資數額的責任,導致出現利益明顯失衡的現象。需要明確的是,上述司法解釋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規定,其性質是因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致使公司無法清算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在認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應當對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規定,其性質是因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致使公司無法清算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在認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應當對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問題第14、第15、第16。
14、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認定:
股東舉證證明其已經為履行清算義務采取了積極措施,或者小股東舉證證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成員,也沒有選派人員擔任該機關成員,且從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以不構成“怠于履行義務”為由,主張其不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15、因果關系抗辯:
股東舉證證明其“怠于履行義務”的消極不作為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主張其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16、股東責任的訴訟時效期間:
公司債權人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股東以公司債權人對公司的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抗辯,經查證屬實的,依法予以支持。訴訟時效自公司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公司無法進行清算之日起計算。
(六)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
17、違反公司法第16條構成越權代表:
為防止法定代表人隨意代表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給公司造成損失,損害中小股東利益,《公司法》第16條對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進行了限制。根據該條規定,擔保行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單獨決定的事項,而必須以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構成越權代表,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0條關于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規定,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
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0條關于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規定,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無過失,且對外有表件外觀,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無明顯過失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
18、善意的認定:
前條所稱的善意,是指債權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擔保合同。《公司法》第16條對關聯擔保和非關聯擔保的決議機關作出了區別規定,相應地,在善意的判斷標準上也應當有所區別。一種情形是,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關聯擔保,《公司法》第16條明確規定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未經股東(大)會決議,構成越權代表。在此情況下,債權人主張擔保合同有效,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訂立合同時對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決議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即在排除被擔保股東表決權的情況下,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簽字人員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另一種情形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關聯擔保,根據《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此時由公司章程規定是由董事會決議還是股東(大)會決議。無論章程是否對決議機關作出規定,也無論章程規定決議機關為董事會還是股東(大)會,根據《民法總則》第61條第3款關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的規定,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在訂立擔保合同時對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同意決議的人數及簽字人員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就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但公司能夠證明債權人明知公司章程對決議機關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債權人對公司機關決議內容的審查一般限于形式審查,只要求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即可,標準不宜太過嚴苛。公司以機關決議系法定代表人偽造或者變造、決議程序違法、簽章(名)不實、擔保金額超過法定限額等事由抗辯債權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證據證明債權人明知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外。
根據公司法第16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進行區分。第一款是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擔保,必須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股的其他公司擔保,是否適用公司法第16條第1款之規定,個人傾向于適用)。第二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之外的人擔保,內部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程序或股東大會決定。對于第一款,相對人必須審查股東大會決議。對于第二款,相對人審查股東大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均可,相對人盡到審查義務,一般即構成善意。
19、無須機關決議的例外情形:
(1)以擔保為業的擔保公司;(2)公司為控股股東的下屬公司擔保;(3)相互擔保等商業合作關系;(4)擔保合同單獨或共同持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簽字同意。
注意本條第4項的規定與最高院劉貴祥專委講話不同。
20、越權擔保的民事責任:
依據前述3條規定,擔保合同有效,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擔保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關于擔保無效的規定處理。公司舉證證明債權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或者機關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無效后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越權擔保無效,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但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無效的賠償責任的,視個案案情而定。如債權人明知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超越權限或機關決議系偽造、變造形成的,公司不承擔擔保無效的賠償責任,由實際越權蓋章的責任人承擔。
21、權利救濟:
法定代表人的越權擔保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沒有提起訴訟,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定代表人等的越權擔保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害的(如公司承擔擔保無效的賠償責任),公司實際承擔責任后請求法定代表人等承擔賠償的追償責任,應予支持;公司未提起訴訟,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51條規定請求法定代表人等承擔公司對外賠償后的追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22、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
債權人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于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訂立的擔保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23、債務加入準用擔保規則: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該約定的效力問題,參照本紀要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規則處理。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參照本紀要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規則處理。
(七)股東代表訴訟
24、何時成為股東不影響起訴:
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被告以行為發生時原告尚未成為公司股東為由抗辯該股東不是適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起訴訟所依據的行為發生時,原告尚未成為股東,不影響其原告主體資格。
25、正確適用前置規則:
根據《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東必須先書面請求公司有關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股東沒有履行該前置程序的,應當駁回起訴。但是,該項前置程序針對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況,即在股東向公司有關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之時,存在公司有關機關提起訴訟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關事實表明,根本不存在該種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為由駁回起訴。
公司法第151條規定,股東提起代表訴訟一般有前置程序,前置程序是股東書面請求公司有關機關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股東沒有履行該程序,應裁定駁回股東的起訴,但經查明根本不存在上述可能的,不應裁定駁回股東起訴,如公司公章、法人章等均掌控于他人尤其是被告手中,股東代表提起訴訟,公司股東均無異議等。
26、股東代表訴訟的反訴:
被告以股東提起惡意訴訟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提起反訴,符合反訴條件,應予受理并審理;被告以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為由,提起反訴,應反訴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7、股東代表訴訟的調解:
公司是股東代表訴訟的最終受益人,為避免因原告股東與被告通過調解損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調解協議是否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調解協議經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通過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調解書予以確認。至于具體決議機關,取決于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公司股東(大)會為決議機關。
在該類訴訟中,股東代表與被告達成的調解協議草案,只有在經過公司章程規定的決議機關(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通過后,法院才能確認民事調解協議效力,故民事調解書送達時才能生效。
(八)其他問題
28、實際出資人的顯名條件:
實際出資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有限責任公司過半數的其他股東知道其實際出資的事實,且對其實際行使股東權利未曾提出異議的,對實際出資人提出的登記為公司股東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實際出資人的請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4條的規定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實際出資人提起登記為股東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的條件是:有實際出資;過半的股東知道其實際出資的事實;實際行使股東權利其他股東未提出異議。
29、請求召開股東大會不可訴:
屬于公司內部治理范圍,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三、關于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
合同是市場化配置資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糾紛也是民商事糾紛的主要類型。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時,要堅持鼓勵交易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依法審慎認定合同效力。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理解釋合同條款、確定履行內容,合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審慎適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調整過高的違約金,強化對守約者誠信行為的保護力度,提高違法違約成本,促進誠信社會構建。
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中,(1)要鼓勵交易原則,充分尊重意思自治;(2)要依法審慎認定合同效力;(3)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理解釋合同條款,確定履行內容,合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4)審慎適用合同解除制度;(5)依法調整過高的違約金,強化對守約者誠信行為的保護力度,提高違法違約成本,促進誠信社會構建,違約金調整不能簡單以民間借貸24%為標準,對明顯惡意的違約行為應適度加大違約金的懲罰性。
(一)關于合同效力
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依職權審查合同是否存在無效的情形,注意無效與可撤銷、未生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形態之間的區別,準確認定合同效力,并根據效力的不同情形,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審理合同等糾紛中,(1)對于合同屬有效、無效還是可撤銷、不成立、成立未生效等進行主動審查、審理,對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限等應予主動審查、審理;(2)對于“不告不理”原則不能機械理解和適用,注重當事人主張與實際認定之間的隱含、包含關系。
30、強制性規定的識別:
合同法施行后,針對一些人民法院動輒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合同無效,不當擴大無效合同范圍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將《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明確限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概念,指出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合同效力。隨著這一概念的提出,審判實踐中又出現了另一種傾向,有的人民法院認為凡是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都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不影響合同效力。這種望文生義的認定方法,應予糾正。
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時,要依據《民法總則》第153條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的規定慎重判斷“強制性規定”的性質,特別是要在考量強制性規定所保護的法益類型、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護等因素的基礎上認定其性質,并在裁判文書中充分說明理由。下列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標的禁止買賣的,如禁止人體器官、、槍支等買賣;違反特許經營規定的,如場外配資合同;交易方式嚴重違法的,如違反招投標等競爭性締約方式訂立的合同;交易場所違法的,如在批準的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關于經營范圍、交易時間、交易數量等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當認定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關于經營范圍、交易時間、交易數量等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當認定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1)強制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一般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就劃撥土地的轉讓、抵押,國務院生效行政法規相關規定應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就劃撥土地租賃,行政法規的規定理解為效力性還是管理性規定,上級法院未有解答,全國各省法院觀點不一,故不能一概而論。如將劃撥土地整體出租,對行政法規相關規定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還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予以回避,但應認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4項之規定,從該角度認定合同無效,如僅將劃撥土地小部分出租,且無其他合同無效事由,原則上認定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傾向于有效);(2)交易標的禁止買賣的,如禁止人體器官、、槍支等買賣;(3)違反特許經營規定的,如場外配資合同;交易方式嚴重違法的,如違反招投標等競爭性締約方式訂立的合同;(4)交易場所違法的,如在批準的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
31、違反規章的合同效力:
違反規章一般情況下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該規章的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并在裁判文書中進行充分說理。
在民商事案件處理中,如違反規章,且合同內容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以違反合同法第52條第4項認定合同無效。
32、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合同不成立時也可能發生財產返還和損害賠償責任問題,故應當參照適用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的規定。
在確定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財產返還或者折價補償范圍時,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誠信的當事人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獲益。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情況下,當事人所承擔的締約過失責任不應超過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在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情況下,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約定之外新的工程項目,一般不應超出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就合同簽訂后不成立,在合同法分則、擔保法等法律中有例外規定。按合同法分則、擔保法等法律,部分合同必須以標的物交付為成立要件,也就是理論上的實踐合同。如,保管合同等。(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定金合同,實際交付標的物后合同才生效,法律條文表述與保管合同條文表述不完全一致,如何區分,等待研究。)。
33、財產返還與折價補償:
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在確定財產返還時,要充分考慮財產增值或者貶值的因素。雙務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雙方因該合同取得財產的,應當相互返還。應予返還的股權、房屋等財產相對于合同約定價款出現增值或者貶值的,人民法院要綜合考慮市場因素、受讓人的經營或者添附等行為與財產增值或者貶值之間的關聯性,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或者分擔,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獲益。
在標的物已經滅失、轉售他人或者其他無法返還的情況下,當事人主張返還原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主張折價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折價時,應當以當事人交易時約定的價款為基礎,同時考慮當事人在標的物滅失或者轉售時的獲益情況綜合確定補償標準。標的物滅失時當事人獲得的保險金或者其他賠償金,轉售時取得的對價,均屬于當事人因標的物而獲得的利益。對獲益高于或者低于價款的部分,也應當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或者分擔。
在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情況下,要根據民法總則第157條、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注意誠實信用原則的運用,以雙方過錯來分配利益,根據個案案情做出裁判,盡力改變合同無效而簡單地按原物、原價返還的局面。
34、價款返還:
雙務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標的物返還與價款返還互為對待給付,雙方應當同時返還。關于應否支付利息問題,只要一方對標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應當支付使用費,該費用可與占有價款一方應當支付的資金占用費相互抵銷,故在一方返還原物前,另一方僅須支付本金,而無須支付利息。
35、損害賠償:
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僅返還財產或者折價補償不足以彌補損失,一方還可以向有過錯的另一方請求損害賠償。在確定損害賠償范圍時,既要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合理確定責任,又要考慮在確定財產返還范圍時已經考慮過的財產增值或者貶值因素,避免雙重獲利或者雙重受損的現象發生。
36、合同無效時的釋明問題:
在雙務合同中,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合同有效并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被告主張合同無效的,或者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返還財產,而被告主張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機械適用“不告不理”原則,僅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而應向原告釋明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或者向被告釋明提出同時履行抗辯,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例如,基于合同有給付行為的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但并未提出返還原物或者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等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應訴訟請求;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要求被告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給付行為的,人民法院同樣應當向被告釋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還請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合同無效的,除了要在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對同時返還作出認定外,還應當在判項中作出明確表述,避免因判令單方返還而出現不公平的結果。
第一審人民法院未予釋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對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作出判決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當然,如果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范圍確實難以確定或者雙方爭議較大的,也可以告知當事人通過另行起訴等方式解決,并在裁判文書中予以明確。
當事人按照釋明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歸納為案件爭議焦點,組織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辯論。
針對本條第一款,(1)合議庭認定的合同效力與原告、反訴原告主張不一致,應予釋明;(2)原告、反訴原告主張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主張合同撤銷、合同不成立,而未主張法律后果的,應予釋明,要求明確合同無效、合同撤銷、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3)被告或反訴被告未抗辯主張同時履行、先履行抗辯權的,應向被告或反訴被告作相關釋明;(4)原告或反訴原告主張合同無效及財產返還、損害賠償等的,人民法院在判決合同無效、被告或反訴被告財產返還、損害賠償的同時,應對被告或反訴被告基于合同無效產生的財產責任一并予以處理;(4)被告或反訴被告未主張違約金過高,但抗辯主張隱含了違約金過高的意思表示,應向被告或反訴被告釋明;(5)被告或反訴被告抗辯主張屬本訴抗辯或應提起反訴范疇在法律上存有爭議,而被告或反訴被告堅持認為應按抗辯主張一并審理的,應結合抗辯內容形成來源等,在本訴中對抗辯主張一并審理,避免判決出現實質不公平的結果:(6)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不能釋明的內容,堅決不能釋明,如訴訟時效抗辯等;(7)法律、司法解釋等未明確不能釋明,但結合有利于案件實質公平審理裁判、有利于減少當事人訴累、有利于還原客觀真實的情況,合議庭或主審法官原則上應行使釋明義務。
針對本條第二款,是對《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相關條文理解的擴充解釋,目的是減少當事人訴累,同時兼顧法院二審直接改判存在的風險。
針對本條第三款,在經釋明、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或提出新的抗辯后,應重新組織開庭,讓當事人充分發表意見。
37、未經批準的合同效力:
實踐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把未生效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或者雖認定為未生效,卻按無效合同處理。無效合同從本質上來說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而未生效合同已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對雙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變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特別生效條件,在該生效條件成就前,不能產生請求對方履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法律效力。
合同約定的事項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經相關行政機關批準,并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如劃撥土地的轉讓、抵押、出租等,而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5%以上股權轉讓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本身須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是典型的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
38、報批義務及相關違約條款獨立生效:
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對報批義務及未履行報批義務的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作出專門約定的,該約定獨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報批義務,請求解除合同并請求其承擔合同約定的相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對報批義務及未履行報批義務的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作出專門約定的,該約定獨立生效;(2)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報批義務,請求解除合同并請求其承擔合同約定的相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9、報批義務的釋明:
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履行報批義務。一方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經釋明后當事人拒絕變更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不影響其另行提起訴訟。
在本案中向一方當事人履行釋明義務,但該當事人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理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但該當事人經釋明后能否另訴,司法實踐中有爭議,但該條規定了可以另訴,對于其他民商事案件具有參考價值。經釋明后原告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被駁回訴訟請求后,原告另訴請求履行報批手續的,因兩案訴訟請求類型不一致,不存在違背“不告不理”原則,應予準許。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法院釋明要求原告進行司法鑒定,但原告堅持不申請,故而法院駁回訴訟請求,該判決生效后,原告又另訴主張工程價款并要求司法鑒定,個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另案起訴主張亦是給付金錢,違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則,不能另行起訴,只能按申訴處理,故在該種案件類型下,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即上訴人又表示同意司法鑒定的,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應發回重審,與解讀的前款情形并不一致。
40、判決履行報批義務后的處理:
人民法院判決一方履行報批義務后,該當事人拒絕履行,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仍未履行,對方請求其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依據判決履行報批義務,行政機關予以批準,合同發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其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行政機關沒有批準,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在判決一方履行報批義務前,應通過調查、開具調查令等方式查明確定履行報批義務不存在障礙,確定相關行政機關會同意報批,才能判決被告履行報批義務,如果不采取上述調查行為,在未征求相關行政機關意見情況下貿然做出履行報批義務的判決,事后證明該判決無法執行,導致履行報批義務的判決書存在錯誤。
在判決前通過調查、開具調查令、通知行政機關出庭等方式確定行政機關不能履行報批手續的,應釋明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在判決前通過調查等方式無法查明行政機關是否能履行報批手續的,原則上應予支持。
至于判決履行報批義務后產生的新情況導致強制執行未果的,一方可另案起訴主張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41、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
司法實踐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兩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人甚至私刻公章,訂立合同時惡意加蓋非備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發生糾紛后法人以加蓋的是假公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鮮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于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之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除《公司法》第16條等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無代表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以被人名義簽訂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權。人取得合法授權后,以被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當由被人承擔責任。被人以人事后已無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有兩套以上的公章在實踐中是普遍現象,加蓋的是否是相關機關備案的章并不是關鍵,關鍵是看加蓋公章的人是否在其權限之內,是否對外足以構成代表權或權的外觀表象。
注意法律對外觀表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如公司法第16條規定。
42、撤銷權的行使:
撤銷權應當由當事人行使。當事人未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依職權撤銷合同。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銷事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銷事由以及是否超過法定期間等事實的基礎上,對合同是否可撤銷作出判斷,不能僅以當事人未提起訴訟或者反訴為由不予審查或者不予支持。一方主張合同無效,依據的卻是可撤銷事由,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合同是否具有無效事由以及當事人主張的可撤銷事由。當事人關于合同無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銷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判決撤銷合同。
(1)撤銷權應當由當事人行使,人民法院不應當依職權撤銷合同,與合同有效、合同無效、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不同。當事人是否實質主張撤銷權,不能機械理解;(2)撤銷權可以抗辯方式提出。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銷事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銷事由以及是否超過法定期間等事實的基礎上,對合同是否可撤銷作出判斷,不能僅以當事人未提起訴訟或者反訴為由不予審查或者不予支持,撤銷權的行使可通過抗辯方式提出;(3)一方主張合同無效,依據的卻是可撤銷事由,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合同是否具有無效事由以及當事人主張的可撤銷事由。當事人關于合同無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銷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判決撤銷合同。當事人合同無效主張隱含包括了合同撤銷主張,不能機械認定“不告不理”原則。
(二)關于合同履行與救濟
在認定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和效力時,要根據訂立協議時履行期限是否已經屆滿予以區別對待。合同解除、違約責任都是非違約方尋求救濟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應否解除時,要根據當事人有無解除權、是約定解除還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別予以處理。在確定違約責任時,尤其要注意依法適用違約金調整的相關規則,避免簡單地以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作為調整依據。
(1)在認定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和效力時,要根據訂立協議時履行期限是否已經屆滿予以區別對待;(2)合同解除、違約責任都是非違約方尋求救濟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應否解除時,要根據當事人有無解除權、是約定解除還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別予以處理;(3)在確定違約責任時,尤其要注意依法適用違約金調整的相關規則,避免簡單地以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作為調整依據。
43、抵銷:
(未列條文)
(1)抵銷權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辯或者提起反訴的方式行使。抵銷的意思表示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一經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銷條件成就之時,雙方互負的債務在同等數額內消滅;(2)雙方互負的債務數額,是截至抵銷條件成就之時各自負有的包括主債務、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等在內的全部債務數額;(3)行使抵銷權一方享有的債權不足以抵銷全部債務數額,當事人對抵銷順序又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根據實現債權的費用、利息、主債務的順序進行抵銷。(具體詳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廈門源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海南悅信集團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案,于2018年公報刊登,是典型的有關于抵銷的案件)
44、履行期屆滿后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
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著重審查以物抵債協議是否存在惡意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等情形,避免虛假訴訟的發生。經審查,不存在以上情況,且無其他無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因達成以物抵債協議申請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告知其申請撤回起訴。當事人申請撤回起訴,經審查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當事人不申請撤回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對以物抵債協議予以確認的,因債務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該協議,沒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故人民法院不應準許,同時應當繼續對原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審理。
債務履行期滿后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法院應甄別協議內容的效力,如以物抵債協議存在個別清償情況的,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2項規定及個案案情,可以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而認定合同無效,對于原告主張不予支持。
本條第2款系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的限制。(1)在訴訟前達成以物抵債協議,另一方不履行,一方起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在審查協議是否存在虛假訴訟、是否存在無效情形基礎上,判決是否支持;(2)在一、二審訴訟中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法院不應出具調解書,應對基礎債權債務繼續審理;(3)對于二審中上訴人以達成以物抵債協議而撤回上訴,應釋明告知上訴人申請撤回起訴。
45、履行期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
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因此種情況不同于本紀要第71條規定的讓與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其應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系提起訴訟。經釋明后當事人仍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不影響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系另行提起訴訟。
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標的物尚未交付的,一般應認定以物抵債協議實為擔保,根據民法總則164條規定,應向原告釋明按照真實法律關系主張權利。
46、通知解除的條件:
審判實踐中,部分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理解存在偏差,認為不論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無解除權,只要另一方未在異議期限內以起訴方式提出異議,就判令解除合同,這不符合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有關規定。對該條的準確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約定解除權的當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向另一方發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異議期限內提起訴訟,也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審查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權來決定合同應否解除,不能僅以受通知一方在約定或者法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內未起訴這一事實就認定合同已經解除。
本條觀點實際即是對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主張不能簡單適用。
47、約定解除條件:
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守約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違約方的違約程度是否顯著輕微,是否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應否解除。違約方的違約程度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守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1)雙方達成約定解除條件的合同后,一方當事人表面上違反約定,另一方起訴主張解除合同,審理中應著重審查一方違反約定的原因,包括是否形成新的交易慣例、是否存在履行抗辯等問題;(2)即使查明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但情節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的,對守約方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可讓相對方承擔部分或全部訴訟費用。
48、違約方起訴解除:
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在一些長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時對雙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
(2)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
(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1)本條依據實際上來源于合同法第110條規定,即非金錢債務不能要求履行的情況,法律條文列舉3項,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等;(2)訴訟中判定合同解除系人民法院根據合同法第110條規定依職認定合同解除,符合法律規定及精神。詳見市中院民一庭法官會議紀要第三期規定。
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
原告主張繼續履行合同或含有繼續履行合同意思的,應予釋明,由原告或反訴原告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經釋明后堅持不變更的,對違約責任不予處理,但不影響其另案起訴。(另訴不違背“一事不再理”規則)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時,一方依據合同中有關違約金、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定金責任等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適用該條規定,應按照合同法、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規定的相關精神處理,在合同同時約定違約金、定金、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的情況下,如損害賠償計算方式計算出的金額高于違約金、定金罰則,但守約方同時主張的,應屬釋明,經釋明后原告沒有明確主張的,原則上應就高支持或對于超出定金、違約金的損害賠償部分予以支持。
50、違約金過高標準及舉證責任:
認定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一般應當以《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的損失為基礎進行判斷,這里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雙務合同,作為對價的價款或者報酬給付之債,并非借款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不能以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作為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而應當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綜合確定。主張違約金過高的違約方應當對違約金是否過高承擔舉證責任。
(1)違約方未到庭,未作出違約金過高抗辯主張的,法院是否應主動調整,對此,有不同認識。一般情況下法院不宜主動調整違約金,是否存在例外情形,待上級法院進一步確定或市中院民二庭法官會議進一步研究;
(2)對于違約金調整,就延遲給付金錢產生的違約金,根據本條規定、違約金調整適當保守的精神以及市中院在相關會議上統一的尺度,一般應調整為11.7%,如被告或反訴被告違約惡意非常明顯,擬調整標準超11.7%的,應提交法官會議討論,但最高不得超過24%,避免在不同案件中違約金標準調整尺度過大導致不同案件利益顯著失衡、市中院對外裁判尺度不統一的現象產生。市中院民二庭即將就該問題出臺法官會議紀要,民一庭法官代表擬參加法官會議。對于非金錢給付違約金,按民一庭2017年法官會議討論通過的解答予以處理;
(3)在商品房銷售(預售)合同糾紛中,開發商向購房人交付房屋時并未取得合同約定的交付備案證書,交房協議中購買人并未放棄向開發商主張之后產生的違約金,后開發商取得交付備案證書,購房人起訴開發商支付實際交房之后至開發商取得交付備案證書期間的違約金,對此有不同認識。開發商實際交房不符合合同約定,在購房人未明確免除開發商違約責任情況下,開發商應承擔違約金,但違約金可按合同約定或在一般逾期交付違約金調整標準基礎上適當下浮。
(三)關于借款合同
人民法院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根據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降低融資成本的精神,區別對待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并適用不同規則與利率標準。要依法否定高利轉貸行為、職業放貸行為的效力,充分發揮司法的示范、引導作用,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要注意到,為深化利率市場化改革,推動降低實體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應予注意的是,貸款利率標準盡管發生了變化,但存款基準利率并未發生相應變化,相關標準仍可適用。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應予注意的是,貸款利率標準盡管發生了變化,但存款基準利率并未發生相應變化,相關標準仍可適用。
法律、司法解釋的利息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為準的,之后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四、關于擔保糾紛案件的審理
要注意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與物權法對獨立擔保、混合擔保、擔保期間等有關制度的不同規定,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優先適用物權法的規定。從屬性是擔保的基本屬性,要慎重認定獨立擔保行為的效力,將其嚴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要根據區分原則,準確認定擔保合同效力。要堅持物權法定、公示公信原則,區分不動產與動產擔保物權在物權變動、效力規則等方面的異同,準確適用法律。要充分發揮擔保對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積極作用,不輕易否定新類型擔保、非典型擔保的合同效力及擔保功能。
(1)物權法與擔保法有不同規定,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優先適用物權法的規定;(2)從屬性是擔保的基本屬性,要慎重認定獨立擔保行為的效力,將其嚴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3)要根據區分原則即物、債分離原則,準確認定擔保合同效力。要堅持物權法定、公示公信原則,區分不動產與動產擔保物權在物權變動、效力規則等方面的異同,準確適用法律;(4)要充分發揮擔保對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積極作用,不輕易否定新類型擔保、非典型擔保的合同效力及擔保功能。
(一)關于擔保的一般規則
54、獨立擔保:
獨立保函糾紛案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處理。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是:凡是由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的符合該司法解釋第1條、第3條規定情形的保函,無論是用于國際商事交易還是用于國內商事交易,均不影響保函的效力。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之外的當事人開立的獨立保函,以及當事人有關排除擔保從屬性的約定,應當認定無效。但是,根據“無效法律行為的轉換”原理,在否定其獨立擔保效力的同時,應當將其認定為從屬性擔保。此時,如果主合同有效,則擔保合同有效,擔保人與主債務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主合同無效,則該所謂的獨立擔保也隨之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一經認定為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出的符合司法解釋第1條、第3條規定的獨立保函,無論是國際商事交易還是國內商事交易,不因認定主合同無效而該保證合同無效。
55、擔保責任的范圍:
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不應當大于主債務,是擔保從屬性的必然要求。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范圍大于主債務的,均應當認定大于主債務部分的約定無效,從而使擔保責任縮減至主債務的范圍。
56、混合擔保中擔保人之間的追償問題: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向其他擔保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擔保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可以相互追償的除外。
該條規定解決了司法實踐中一直爭議的問題,在沒有合同特別約定情況下,承擔了擔保責任的保證人、擔保人不可以向其他不同類型的擔保人追償。
57、借新還舊的擔保物權:
貸款到期后,借款人與貸款人訂立新的借款合同,將新貸用于歸還舊貸,舊貸因清償而消滅,為舊貸設立的擔保物權也隨之消滅。貸款人以舊貸上的擔保物權尚未進行涂銷登記為由,主張對新貸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約定繼續為新貸提供擔保的除外。
58、擔保債權的范圍:
以登記作為公示方式的不動產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一般應當以登記的范圍為準。但是,我國目前不動產擔保物權登記,不同地區的系統設置及登記規則并不一致,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充分注意制度設計上的差別,作出符合實際的判斷:一是多數省區市的登記系統未設置“擔保范圍”欄目,僅有“被擔保主債權數額(最高債權數額)”的表述,且只能填寫固定數字。而當事人在合同中又往往約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等附屬債權,致使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與登記不一致。顯然,這種不一致是由于該地區登記系統設置及登記規則造成的該地區的普遍現象。人民法院以合同約定認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是符合實際的妥當選擇。二是一些省區市不動產登記系統設置與登記規則比較規范,擔保物權登記范圍與合同約定一致在該地區是常態或者普遍現象,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以登記的擔保范圍為準。
抵押登記后,優先受償的金額范圍到底是以登記為準還是以主合同約定的優先受償范圍為準,該條對此予以了相對明確的解答,具體操作以相關業務庭解答為準。在涉及追償權的糾紛中,追償范圍以生效判決、執行到位情況為準。
59、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后果: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前未行使抵押權,抵押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請求涂銷抵押權登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關于不動產擔保物權
60、未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抵押合同的效力:
不動產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債權人請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物滅失以及抵押物轉讓他人等原因不能辦理抵押登記,債權人請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價值為限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圍不得超過抵押權有效設立時抵押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1)抵押合同一般自簽訂時生效,有別于擔保法規定,不以辦理抵押登記為生效條件;(3)抵押權的設立、取得,與抵押合同生效系兩個概念,前者是物權概念,后者是債的生效概念。物權法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才取得抵押權,如未辦理登記的,不取得抵押權,不影響合同效力,至于法律條文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定,是指未登記不取得優先受償權;(3)抵押合同的債權人起訴請求辦理抵押登記的,在抵押合同不存在無效、法律上或事實上不存在障礙情況下,應予支持;(4)抵押合同生效后,但按法律規定未取得抵押權、抵押物即滅失或轉讓他人等,合同中的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承擔責任的,抵押人在抵押物價值范圍內為限承擔責任,抵押物價值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通過司法鑒定確定,司法鑒定的時間節點,由合議庭或主審法官根據個案情況確定。
61、房地分別抵押:
(未列條文)
(1)“房地一體”是原則,地上已存在房屋情況下,單獨抵押土地或房屋,地上房屋或房屋所附土地一并認定為抵押;(2)土地抵押之時上面沒有房屋,之后地上新建房屋,不納入抵押財產范圍;(3)抵押權有沖突的,按抵押擔保價值范圍比例確定;(4)本條對執行有非常大的意義。
62、抵押權隨主債權轉讓:
抵押權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權利,根據“從隨主”規則,債權轉讓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受讓人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抵押人以受讓人不是抵押合同的當事人、未辦理變更登記等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動產擔保物權
63、流動質押的設立與監管人的責任:
在流動質押中,經常由債權人、出質人與監管人訂立三方監管協議,此時應當查明監管人究竟是受債權人的委托還是受出質人的委托監管質物,確定質物是否已經交付債權人,從而判斷質權是否有效設立。如果監管人系受債權人的委托監管質物,則其是債權人的直接占有人,應當認定完成了質物交付,質權有效設立。監管人違反監管協議約定,違規向出質人放貨、因保管不善導致質物毀損滅失,債權人請求監管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監管人系受出質人委托監管質物,表明質物并未交付債權人,應當認定質權未有效設立。盡管監管協議約定監管人系受債權人的委托監管質物,但有證據證明其并未履行監管職責,質物實際上仍由出質人管領控制的,也應當認定質物并未實際交付,質權未有效設立。此時,債權人可以基于質押合同的約定請求質押人承擔違約責任,但其范圍不得超過質權有效設立時質押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監管人未履行監管職責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監管人承擔違約責任。
(1)質押合同一般于簽訂時生效,不以質押物交付為生效條件,不同于擔保法規定;(2)質權以質押物交付為設立、取得(質權物權的取得)條件,交付不僅是指直接交付,也包括向第三人交付、占有改定等。本條意見是對監管人身份如何確定,根據個案判斷監管人受哪一方委托或控制,從而確定質押物是否交付,以及監管人的違約責任;(3)質押物未交付,出質人的責任以質押物價值為限,可參照抵押人責任的意見。(4)質押合同的債權人起訴請求交付質押物的,在質押合同不存在無效、法律上或事實上不存在障礙情況下,應予支持。
64、浮動抵押的效力:
企業將其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及產品等財產設定浮動抵押后,又將其中的生產設備等部分財產設定了動產抵押,并都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根據《物權法》第199條的規定,登記在先的浮動抵押優先于登記在后的動產抵押。
65、動產抵押權與質權競存:
同一動產上同時設立質權和抵押權的,應當參照適用《物權法》第199條的規定,根據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況來確定清償順序: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按照公示先后確定清償順序;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質權優先于抵押權;質權未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因此時抵押權已經有效設立,故抵押權優先受償。
本條是根據物權法第199條規定,系對擔保財產優先受償順序的特別說明。
(四)關于非典型擔保
66、擔保關系的認定:
當事人訂立的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雖然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屬于物權法規定的典型擔保類型,但是其擔保功能應予肯定。
對于合同擔保即債的擔保,不同于物權法上規定的擔保,不宜輕易否定其效力。
67、約定擔保物權的效力:債權人與擔保人訂立擔保合同,約定以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或者質押的財產設定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的擔保,因無法定的登記機構而未能進行登記的,不具有物權效力。當事人請求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就該財產折價、變賣或者拍賣所得價款等方式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對其他權利人不具有對抗效力和優先性。
(1)本條適用前提是擔保合同的例外情形。在擔保合同約定擔保物權設立、取得應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因無法法定機構導致無法辦理抵押登記,在擔保物不存在障礙情況下,可判決就擔保財產折價、變賣或者拍賣所得價款等方式清償債務。對其他權利人不具有對抗效力和優先性主要是指,合同約定的擔保物所有權已轉讓他人,擔保物被查封等,原則上不能判決就該擔保物財產折價、變賣或者拍賣所得價款等方式清償債務;(2)在適用該條情況下,原告起訴前或起訴后應及時申請對不存在障礙的擔保物保全。原告未申請保全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原告訴請釋明原告申請財產保全。
原告主張被告履行非金錢債務(如要求被告履行過戶手續等),人民法院應向未申請保全的原告釋明申請保全,并告知其不申請保全的不利后果。原告不申請保全或經釋明后不申請保全,導致擬判決前標的物被另案查封、抵押的,應裁定駁回起訴,但作出裁定前應向原告釋明是否變更訴訟請求。
69、無真實貿易背景的保兌倉交易:
保兌倉交易以買賣雙方有真實買賣關系為前提。雙方無真實買賣關系的,該交易屬于名為保兌倉交易實為借款合同,保兌倉交易因構成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被隱藏的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他合同無效情形,應當認定有效。保兌倉交易認定為借款合同關系的,不影響賣方和銀行之間擔保關系的效力,賣方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本條規定對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有重要啟發和參考作用:(1)在房屋買賣等交易性合同中,名為買賣實為擔保,且買賣標的物并未交付,不構成有效讓與擔保合同,一般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虛偽意思表示無效,隱含的真實意思予以查明,確定真實意思的合同效力;(2)在部分民商事案件中,真實意思表示直接體現在合同中或合同主要條款中,不存在以虛偽意思掩蓋真實意思情形,雙方僅存在一種法律關系,不能僅以合同抬頭判斷分析雙方法律關系和性質,在審理該類案件中直接根據合同或合同主要條款認定雙方的法律關系實質。如合同抬頭名為承攬關系,但根據合同內容、特點、性質認定為雇傭關系,是典型的問題。
70、保兌倉交易的合并審理:
當事人就保兌倉交易中的不同法律關系的相對方分別或者同時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21條的規定,合并審理。當事人未起訴某一方當事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追加未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為第三人,以便查明相關事實,正確認定責任。
本條規定對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有重要啟發和參考作用。在同一法律關系中,各方當事人不同的主張,原則上應合并審理。如買賣合同,一方主張價款,另一方在本案中不作合同解除或質量賠償等抗辯,而是另案起訴主張合同解除或質量賠償等,實質上違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則。在兩個不同法院先后已立案受理情況下,后立案的法院應裁定移送先立案法院合并于前一案件審理;兩個案件屬同一法院受理的,后立案案件,應裁定合并于前一案件審理。
71、讓與擔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合同,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債權人將該財產返還給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償還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約定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部分約定無效,但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當事人根據上述合同約定,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方式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請求確認財產歸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請求參照法律關于擔保物權的規定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優先償還其債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債務人因到期沒有清償債務,請求對該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償還所欠債權人合同項下債務的,人民法院亦應依法予以支持。
(1)讓與擔保在狹義上不同于以物抵債協議;(2)讓與擔保合同屬債的擔保性質,故不違反物權法定原則。按我國法律、司法解釋現有規定,原則上不認可其效力。名為買賣,實為擔保,根據民法總則規定,買賣的虛偽意思認定無效,故對“買受人”提出的房屋買賣過戶主張,因買賣合同無效,不予支持,但應行使相關釋明義務;(3)讓與擔保合同標的物已經交付情況下,認可其效力,主要是隱含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擔保,對債的擔保并無禁止性規定,而擔保合同的效力及效果優先受償,一方面解決了流抵禁止、對所謂“出賣人”不公的問題;另一方面也精確體現出真實意思表示和擔保物的優先受償效力。
十二、關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處理
會議認為,近年來,在民間借貸、P2P等融資活動中,與涉嫌詐騙、合同詐騙、票據詐騙、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有關的民商事案件的數量有所增加,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等規定,處理好民刑交叉案件之間的程序關系。
128、分別審理;
同一當事人因不同事實分別發生民商事糾紛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應當分別審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債務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2)行為人以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合同相對人請求該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受害人請求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民事責任的;
(4)侵權行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賠償權利人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
(5)受害人請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人之外的其他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
129、涉眾型經濟犯罪與民商事案件的程序處理;
2014年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2019年1月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所涉人數眾多、當事人分布地域廣、標的額特別巨大、影響范圍廣,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對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為被告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或者正在審理該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權利保護應當通過刑事追贓、退賠的方式解決。正在審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發現有上述涉眾型經濟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將犯罪線索和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偵查機關作出立案決定前,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作出立案決定后,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偵查機關未及時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時可以將案件報請黨委政法委協調處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過刑事手段干預民商事審判,搞地方保護,影響營商環境。
當事人因租賃、買賣、金融借款等與上述涉眾型經濟犯罪無關的民事糾紛,請求上述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30、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條件:
篇7
關鍵詞:全民健身社會體育作用
1、前言
全民健身計劃是我國實施的一項跨世紀的偉大工程,它的實施重點是青少年兒童,實施目標在于全面提高中華民族的體質和健康水平。學校是青少年的集中地,學校體育是國民體育的基礎,它擔負著培養造就青少年全面發展的重要任務。作為培養學校體育工作直接實施者(體育教師)的高師體育院系,在這項跨世紀工程實施中,如何發揮自身優勢和專業優勢,配合全民健身計劃實施,如何抓住全民健身計劃實施的這一良好機遇來促進本專業的全面發展,均是高師體育院系面臨的新課題。認真研究這一課題對保證全民健身計劃實施,對促進高師體育院系面向21世紀求發展,均有十分重意義。
2高師體育院系在全民健身計劃實施中的地位與作用
2.1為全民健身理論與方法提供科學保證
全民健身計劃的實施是一項宏偉的社會系統工程,它聯系著社會的方方面面,要保障它的順利實施,必須以系統的全民健身理論為基礎,以科學的方法為先導。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擺脫全民健身實施中可能出現的盲目性,讓國民在科學健身活動中享受到體育強身的實效,達到增強國民體質的目的。因此,建立全民健身的科學理論,研究全民健身的科學方法是實施全民健身計劃的首要任務。
2.2研究學校體育和社會體育是高師體育院系日常科研工作的一項任務。高師體育院系在研究全民健身理論與方法中具有豐富的經驗,在學科隊伍中聚集了一大批經驗豐富的專家教授和各類專業人才,具有學科門類廣,人才齊的學科優勢和人才優勢。充分發揮這些優勢,為全民健身理論與方法提供科學保證,對全民健身具有重要意義。
2.3培養優秀體育教師,促進青少年健身活動開展是高師體育院系的基本工作。體育教師是學校體育工作的直接實施者,在學校體育工作中責無旁貸地成為培養學生終身體育鍛煉意識、技能與習慣的教育者和指導者。他們肩負著對學生進行終身健康教育、培養鍛煉習慣、增強體質的多重任務。青少年是我國實施全民健身計劃的重點,他們的體育活動大部分集中在學校,學校體育的發展程度,直接影響這部分人的體育活動質量。作為學校體育工作的直接實施者——體育教師,自身的素質高低,工作質量的好壞無疑直接影響著學校體育工作。從這一意義上講,通過高師體育院系培養出來的體育教師,能否勝此重任,將直接關系到全民健身計劃在青少年兒童中的實施效果。因此,培養合格的體育教師,開展好學校體育工作,保證全民健身計劃在青少年中的實施效果,是高師體育院系在這項宏偉工程中應起的作用。
2.4為全民健身計劃的實施培訓社會體育指導員
全民健身計劃的實施面向全社會和全體國民,社會群眾體育活動與健身是全民健身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體育指導員是社會群體健身活動的宣傳者、組織者和執行者。全社會推行全民健身計劃,需要一大批具有思想覺悟高、業務能力強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根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社會體育指導員必須具備一定的體育專業理論知識,掌握體育健身活動的方法和手段,并有較強的社會體育組織管理能力。要達到《制度》規定的標準,必須進行培訓。作為高師體育院系在培訓社會體育指導員中具有責無旁貸的責任和得天獨厚的教學優勢與條件。充分利用教學人才優勢與教學條件優勢,培訓一大批優秀的體育指導員,對保證全民健身計劃的順利實施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高師體育院系在全民健身活動中具有不可低估的人才培訓作用。
3把握機遇,利用優勢促進高師體育院系的發展
3.1改變教學觀念p加強學科建設,適應社會發展
培養學生終身體育意識,掌握體育鍛煉手段與方法,促進體質增強是面向21世紀學校體育的歷史重任。作為培養體育教師的高師體育院系在培養目標上要主動適應學校體育的新觀念,改變過去那種以運動技術為中心的教學模式,加強學生健身能力的培養,增設群眾體育課程(不同人群的生理、生化、保健、體育健身方法等有關課程),加強全民健身的責任感教育,使學生成為社會需要的合格人才。
在專業方面,增設社會體育專業,擴大高師體育院系的辦學面,增強適應社會的辦學能力。
3.2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高師體育院系雖是人才聚集,但因過去舊的教學觀念,教師對體育健身和以健身為目的的體育手段了解和研究并不多。因此,要改變以運動技術為中心的教學觀,樹立以健身為目的教學觀,教師除在思想上更新觀念外,教學中也應更新教學手段與方法,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們的教學適應社會的需要,培養的體育教師才能適應社會的要求。
3.3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實施《計劃》亟需科研為先導。高師體育院系應將科研工作的重點轉移到全民健身,積極開展健身功能研究,加強對不同人群(不同年齡、性別和種族)的生理特點、健身方法與手段以及體質測定標準的研究。這不但是高師體育院系自身發展的需要,也是當今社會的需要。
3.4抓好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訓工作
高師體育院系應發揮教學單位教學資源優勢,把為社會培養體育指導員作為對社會應盡的責任,以《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為依據,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高效計劃,為全民健身計劃的實施培訓出一大批有熱情、有能力、懂技術、懂理論的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
4結束語
4.1全民健身計劃的實施,為高師體育院系的發展提供了良好機遇。把握機遇,充分利用本專業在全民健身中的地位和作用,發揮專業優勢與人才優勢,發展自己,為我國體育事業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4.2改變教學思想,改革教學模式,適應社會發展,為社會培養合格的體育教師和社會體育指導員應作為當前高師體育專業教學改革的重點。
參考文獻
篇8
關鍵詞:延安地區;全民健身;影響因素
延安市地處我國西北部,經濟欠發達,由于受經濟狀況、氣候條件等因素影響,使社區體育的起步較晚、發展緩慢,因此,如何改變現狀,更好的推動全民健身在該地區的發展,將是我們討論和研究的問題。通過本次對延安革命老區的調查發現,延安革命老區相對于革命時期來看,整體的健身熱情不是很活躍,意識也比較淡薄。所以,在延安革命老區推行“全民健身”刻不容緩。
1.研究對象與方法
1.1研究對象
本論文以延安地區全民健身開展情況為研究對象,以延安地區60名居民為調查對象,研究延安地區全民健身發展的影響因素。
1.2研究方法
1.2.1文獻資料發
本文根據研究需要,通過期刊、網絡、相關書籍等途徑查閱有關延安地區全民健身等方面的相關政策和文獻資料;檢索近年來有關全民健身研究的實施現狀和延安地區特點等方面的大量論文,以便了解延安地區全民健身發展的影響因素。
1.2.2專家訪談法
本次調研重點咨詢了棗園中學、河莊坪中學、長慶安塞油田、井家灣等10家單位的25位體育部長和領導,針對相關單位的身體素質、體育設施、參與鍛煉情況進行咨詢。
1.2.3綜合分析法
依據相關標準對延安地區全民健身發展的影響因素進行了綜合分析。
1.2.4邏輯推理法
根據相關理論原理和普遍認可的事實依據延安地區特點,推論出在延安地區開展全民健身可能會出現的問題。
1.2.5數理統計法
用spss11.0統計軟件和EXCEL軟件對所收集的數據進行了統計分析。
2.研究結果與分析
2.1延安革命老區全民健身的特點
延安地區全民健身參與人群較少,參與鍛煉者主要為小區居民。而由于延安受特殊地勢位置的限制不利于大面積發展小區,即使有些地方可以規劃小區,但面積太小,因此對體育設施的投放也會相對減少。另外,大部分村民由于農務繁忙,沒有時間參加體育鍛煉或是意識的淡薄,錯誤認為田間勞作等于體育鍛煉。
2.2延安革命老區全民健身的影響因素
2.2.1參與體育活動的意識淡薄
調查顯示,有344%的人認為沒必要參加體育活動;有547%的人認為參加體育活動很重要;有554%的人認為勞動可以代替體育鍛煉,有394%的人認為勞動不能代替體育鍛煉。可以看出,延安地區居民健身意識不強,對體育的理解和認識程度較低。井家灣村村民主要以經營農家樂為生活經濟主要來源。通過對該村全民健身活動的調查,我們發現人們在思想認識上從整體上講尚顯偏低,僅有30%左右的農民對全民健身的戰略意義有所了解,令人驚疑的是尚有60%以上農村居民對健身的戰略意義和對健身生理與心理的作用不了解或很少了解;幾乎一半的的農村居民對健身的認識尚停留在“沒病就是健康”的膚淺層次上,也有相當一部分百姓錯誤的認為自己平時的田間勞作就是鍛煉身體。
2.2.2健身器材、場地、設施的投資也直接關系著全民健身的開展
延安地區健身場地設施匱乏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造成場地設施匱乏的原因有二元經濟結構造成群眾體育設施建設;其次是對體育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認識不足,導致體育場地設施萎縮。整個延安市村民的健身場所僅局限于附近小區、機關單位的一些簡單的健身器材。另外,延安多山地,也就是說想要建設一些大的公園、娛樂健身場所還存在一定難度。
2.2.3特殊人士全民健身.
特殊人士全民健身也影響著全民健身的發展。目前延安地區的社會衛生保障體系和現有的健身設施也不能很好的滿足殘疾人的健身需求。
2.2.4特殊的地理環境和氣候條件的制約
延安地區氣候屬典型的高原大陸氣候,不利于戶外體育活動的開展。另外,春季和秋季氣候變化不穩定,因此,有相當一部分群眾在氣候寒冷時放棄鍛煉,而在氣候宜人的季節又恢復鍛煉。由此可見,地理環境和氣候條件對延安地區居民開展體育活動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2.2.5經濟基礎薄弱的制約。
延安區體育發展的水平、規模,主要取決于經濟發展所能提供的體育場地設施、組織體育活動的場次和體育管理人員等客觀條件,及由此帶來的群眾經濟收入增長和觀念行為的轉變。受收入水平的制約,延安地區全民健身場所和體育消費的有效需求不足,使體育消費市場不發達,是制約該地區全民健身體育發展的根本原因。
2.3延安地區全民健身發展的狀況
以井家灣為例,該村于2008年修建“農民體育健身工程”,該工程選址修建在村委會院子中,該工程總投資32萬元。該工程修建后,許多農民利用其進行體育鍛煉。根據與村委會干部座談,村干部中專門有一名負責村民文化活動開展及共青團工作的干部,每年利用農閑和節假日組織農民開展文化體育活動,尤其春節期間,專門組織秧歌大賽、籃球比賽等體育活動(比賽),且村民自愿組織和參與比賽。
3.結論與建議
3.1居民文化水平低,思想意識淡薄,不能正確認識全民健身運動。
3.2健身器材、場地、設施的投資和經濟基礎薄弱。
3.3殘疾人經濟上的貧困和心理上的脆弱,對于殘疾人的培訓更是存在不足。
3.4特殊的地理環境和氣候條件的制約。
3.5建議,首先要加強宣傳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向大眾提供更多了解健身活動的信息和途徑,增強健身意識。其次,加大對體育設施、場館、場地的投入力度,讓想鍛煉和參與鍛煉居民有地方練、有器材煉;最后,要注重對延安地區民族傳統體育的保護,尤其像腰鼓等具有延安特色的傳統體育項目。(作者單位:西安體育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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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一、研究對象和方法
(一)研究對象
根據研究的需要,本研究選取河北省各地市具有代表性的體育俱樂部共60家為調查對象,對其負責人、工作人員和俱樂部成員進行調查。
(二)研究方法
1.文獻資料法:通過網絡、圖書館等查閱國內外相關文獻資料,深入領會《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的文件精神,加深對體育俱樂部開展情況的認識。
2.問卷調查法:設計《基于全民健身背景下河北省體育俱樂部的發展研究》調查問卷,并根據專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修改和完善,進行合理的發放和回收。
3.訪談法:走訪河北省具有代表性的體育俱樂部負責人、工作人員及俱樂部成員,了解他們對體育俱樂部現狀及其發展的意見;訪問河北省和各地市體育主管部門負責人,了解河北省在全民健身背景下對體育俱樂部的扶持及監管的相關政策和措施。
4.邏輯分析法:將調查問卷、訪談記錄中的觀點、意見和建議等整理歸納,運用有關知識進行演繹推理,得出結論。
二、調查結果分析
(一)服務理念與方向定位
體育俱樂部的出現符合當下我省廣大人民群眾對健康和健身活動更高標準的要求。它們提供了較好的設施環境及系統化、多樣化的體育鍛煉內容,在時間上、鍛煉形式上更為靈活、機動,體現了人性化的服務,并在鍛煉的過程中都有專業的教練員進行有計劃針對性的指導,實現科學鍛煉。因此,體育俱樂部正逐步成為我省全民健身的重要模式之一。
(二)運行機制
本文通過對河北省60家體育健身俱樂部的調查發現,其作為一個獨立的體育組織,均設置了完備的體系,包括系統部、內務部、教練部、會籍部、服務部、前臺、衛生部。這種設置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當前的需要。
(三)民眾參與程度
1.健身目的,參加途徑
通過調查發現,被調查對象的健身目的較為集中,但涉及面較為廣泛。其中51.1%的會員以強身健體為主要目的,同時塑造形體、休閑娛樂等也是促使他們參加健身活動的目的。此外,69.7%的會員參加健身的主動性較高,他們非常希望通過參與達到健身、健美、調整心情的效果。
2.健身的時間、頻度、年限
調查對象參加健身的頻度65%以上達到每周3次以上,參加健身活動的年限多在3年以上,健身的意識已逐步形成。由于會員健身多以中等強度有氧運動為主,每次活動時間一般為1-2h左右且時間相對較集中,一般安排在下午和晚上。按照我國體育人口的標準77.5%的會員符合達到此標準。
3.健身項目及實施情況
調查發現,會員在健身項目的選擇上會根據自身的愛好興趣有目的的進行選擇,并多側重具有強身健體、調節身心的健身項目。而這其中又有77.3%的會員從未中斷過健身,從而形成了適合自身情況且較成熟的健身體系。
健身項目、實施情況
4.對健身的認識與行為
參與體育健身俱樂部的人群中有87.6%對健身活動表示支持,其中46%的會員是由于家庭、工作等客觀因素導致不能持續參加健身,此外有16.9%的會員對健身俱樂部設置項目興趣不濃,還有37.1%的人群是因為所住社區周邊的健身俱樂部環境較差。因此,加大全民健身的宣傳力度,強化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健身意識,提高健身場所的軟硬件是社會體育工作的重要環節。
(四)資源(資金)保障
經調查,河北省體育健身俱樂部的資金均由健身俱樂部自身資金投入和后期會員繳納會費組成,這樣的形式的弊端是:會員繳納會費一般是以月、年的形式計算,所以在繳納會費后的這段時期對俱樂部自身資金的運營要求比較高,要有較大的資金作為后期支持,這種情況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自身規模,給俱樂部的發展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五)政府扶持和引導
1.良好的物質條件及政策條件保障是河北省體育健身俱樂部順利開展、全民健身貫徹落實的重要因素。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大對體育俱樂部的政策性投入。
2.社會要廣泛支持和引導監督體育健身俱樂部通過吸納社會贊助和提供有償服務的方式募集活動資金。
3.社會各職能部門要在活動場地、活動條件等方面給予體育健身俱樂部以優惠和支持。
4.河北省體育部門要充分將專業的體育人才尤其是業務能力強的畢業生吸收到體育健身俱樂部中來,進行健身指導和訓練指導,為體育健身俱樂部在河北省的廣泛、健康發展提供人才基礎,這樣才能更好的將全民健身發展壯大。
三、結論
(一)健康是民生之本
健康的身體是發展的根本和基礎,只有人民群眾的健康水平提高了,民生才算真正抓到了根本,民生之本才能牢固。
(二)推行《全民健身計劃綱要》是一項具有戰略意義的重大舉措
《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的頒布與實施,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國民體質和健康水平的關注,同時也是黨和國家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完美展現。它體現了人權的重要性,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偉業。
(三)體育俱樂部是促進全民健身的重要手段
體育俱樂部的出現符合當下我省廣大人民群眾對健康和健身活動更高標準的要求。既有良好的鍛煉環境又有專業的教練,真正實現了科學鍛煉。因此,體育俱樂部正逐步成為我省全民健身的重要模式之一。
(四)發現問題,促進體育俱樂部健康發展,意義重大
當前我省體育俱樂部尚在起步階段,在服務理念與方向的定位、運行機制、民眾參與程度、資源(資金)保障等方面與“全民健身”理念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或問題,我們力求在發現問題的同時,尋求解決之道,進而推動我省《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的實施,達到全民健康、促進民生的目的。
基金項目:“基于全民健身背景下河北省體育俱樂部的發展研究”,2011年度河北省社科聯民生調研課題,項目編號:201101115。
參考文獻:
[1] 刁在箴,馬更娣,張瑩等.中國體育俱樂部發展概況之研究[J].北京體育大學學報.2002(11).
篇10
在全國第9個 “8·8全民健身日”即將到來之際,組織開展好我區“全民健身日”活動,引導廣大群眾增強體育健身意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切實做好2017年開發區“全民健身日”活動的組織實施工作,現將有關活動方案安排如下。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全民健身條例》,充分發揮各級各類體育組織、各單項運動協會的示范引領作用;通過創新形式,整合資源,全區聯動,廣泛組織開展貼近生活、豐富多彩、特色鮮明、注重實效、方便參與、利民惠民的體育健身展示、項目推廣和培訓等活動,不斷提高廣大人民群眾主動參與與體育健身的意識,大力宣傳和倡導科學健身理念,為提高全民健康素質,建設體育強國、實現中國夢作出貢獻。
二、活動原則
就近就便 因地制宜 簡樸務實 公益惠民
三、活動主題
全民健身促健康 同心共筑中國夢
四、宣傳口號
(一)“體育讓生活更美好”;
(二)“每天鍛煉一小時,天天都是健身日”;
(三)“我健身,我快樂”;
(四)“天天健身,天天快樂”;
(五)“好體魄,好生活”;
(六)“全民健身,你我同行”。
五、活動時間
2017年8月1日-8月31日
六、主辦單位
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文教體工作局
七、活動內容
(一)開展全民健身科普宣傳。利用各街道、部門、學校電子屏幕、宣傳窗等公共場所進行廣泛宣傳。(8月)
(二)組織2017年全區公益體育培訓。(8月)
(三)開展咨詢輔導活動。展示全民健身活動展板、現場贈送游泳票(8月8日)。
(四)開展咨詢輔導活動。展示全民健身活動展板、現場贈送全民健身宣傳手冊和健身用品。上午在星海街道和沙城街道,下午在天河街道和海城街道進行設攤宣傳。(8月15日)
(五)開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務活動,對全區范圍內的體育公共設施進行安全大檢查。(8月中下旬)
(六)舉辦區第三屆游泳比賽。(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