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樣性趨勢范文
時間:2023-12-16 16: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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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城市濱水區,生物多樣性,規劃
中圖分類號: TU98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Abstract: because of the natural landscape of the waterfront city advantage, to provide good landscape, in the city that has the charm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egion, welcomed by people. The city waterfront planning principles, with the Shanghai World Expo Park in the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of waterfront landscape area as an example, to illustrate the city waterfront planning for biodiversity.
Key words: city waterfront, biodiversity, planning
由于有自然景觀的優勢,濱水區為城市提供了良好的景觀空間,在為城市中最具有魅力和特色的地區,倍受人們歡迎。事實上,在過去的半個世紀中,由于濱水地區的重建和開發項目的重要性,濱水地區的景觀設計一直是世界各國景觀設計的焦點所在。
1 城市濱水區的概念及規劃原則
城市濱水區是指“城市范圍內水域與陸地相接的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其特點是水與陸地共同構成環境的主導要素”,作為城市與江、河、湖、海接壤的區域,它既是陸地的邊緣,也是水的邊緣。城市的濱水區有濱河、濱江、濱湖和濱海地區。城市濱水區生態系統以自然生態系統為主,一般具有豐富的生物多樣性。另外由于城市濱水地帶在城市中獨特的魅力,往往又成為市民休閑集會的場所。所以,城市濱水地帶的自然生態系統又屬于受人類活動強烈干擾的自然生態系統。
城市濱水區景觀生態規劃與設計,要遵循整體優化原則、尺度原則、遺留地保護原則、異質性與多樣性原則、結構與功能人本化原則、地域化原則等原則。
2 我國濱水區規劃設計中存在的問題
2.1公眾參與意識的淡薄
公眾參與主要體現在前期規劃和后期評價中。在我國濱水區規劃設計的綜合調查階段,調查的內容涵蓋廣泛,強調的是對工程技術資料方面的調查,當地也涉及到對民意的調查,但沒有以文字的形式確定下來,設計體現的更多的是行政部門的意志。
2.2開發模式照抄照搬,缺乏地方特色
隨著國際化日益趨同的項目開發充斥世界,人們忽視了許多潛藏當今城市濱水區復興背后的因素(包括政治、經濟和歷史發展條件等),具體的實踐存在模式照搬和抄襲現象。
2.3公共空間不連續
目前我國濱水空間存在嚴重的圈地現象,濱水地塊的開發商總是想辦法把水岸納入到自己的私有領域內,造成公共開放空間的割斷,市民不能自由進入,或者和城市其他公共空間缺乏合理的銜接和過渡,妨礙公眾活動的自由性和連續性,對形成優良的城市景觀和觀景休憩公共綠地造成極大障礙。
2.4護岸設計極端單一化
我國的濱水景觀設計處于剛剛起步階段,強調對水域空間的治理。為了徹底制服水患,鋼筋混凝土的河堤年年在加高,塊石堆砌的護岸比比皆是,河道裁彎取直,淤泥被清除,完全被水泥硬化。這樣的護岸對于應付夏季突發洪水確實著重要作用,但是阻礙了人與水體的親近性。
2.5親水空間設計落后
我國大部分地區的水域的水位變化平緩,但也有很多地方如長江中下游地區,在汛期江、河水位變化依然很大,人們雖然考慮了修造親水平臺,但很少根據當地具體情況設計,簡單的平鋪直敘,缺乏序列空間的轉折點和,毫無特色可言。
3 上海世博園案例分析
3.1 概況
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園區位于上海市中心城區,地處南浦大橋與盧浦大橋之間,跨越黃浦江兩岸,由浦西、浦東兩部分組成,是黃浦江兩岸開發、舊區改造和產業布局調整的重點地區⋯。世博園區規劃用地范圍為5.28km2,其中浦東部分3.93km2,將建白蓮涇公園、世博公園、后灘公園等綠地、濕地與水系景觀 I,具有生態保健、親水游憩、水上休閑等功能,有利于形成高質量的城市景觀和環境,展示生態型城市的發展理念 。
3.2 景觀水體生態生物群落配置
3.2.1景觀水體生態生物群落配置基本原則
自然性原則景觀水體是由生命系統和多種生境構成的嵌合體,其生命力就在于豐富多樣,在上海世博園規劃的生態構建中,遵照自然界各生物共同相處、分層利用資源的法則,并運用豐富多樣的物種有機地形成一個綜合生態服務功能強的穩定系統。
地域性原則在物種選擇與水體形態構建中,體現上海地區的自然環境特征,并因地制宜,創造具有時代特點和地域特征的空間環境。盡可能使用本地物種,必要時經過嚴格科學評估,避免盲目移植外來物種。
生態性原則將先進的生態技術和科技成果運用到水體景觀的塑造中去,有利于人類的可持續發展。構建過程中應盡量保持現存良好的生態環境,改善原有不良的生態環境。
持續性原則在生態要素構建中會產生生態需求和功能定位之間的矛盾,應積極尋求可持續發展模式,使水體景觀利用的結構、格局和比例與規劃區的自然特征、發展及管理相適應,以達到景觀的整體優化利用。
經濟性原則在景觀水體生態要素構建中,還必須考慮經濟的合理性,用最經濟的方法獲得最大效益和最佳的建設效果,將技術經濟風險減少到最小,同時還要防止生物入侵以及生物棲息地被破壞等生態風險。
3.2.2景觀水體生態生物群落主體空間構成
根據上海地區以及水系水土的生態特征,結合水生植物種類的生態生理特性與生態效應,先期以耐污染性較強,具有凈化水質功能的沉水植物為主,并移植兼有景觀生態作用的挺水、浮水與漂浮等其他物種,然后種植對污染敏感性強,且生長易控制管理,季節上相互銜接的水生植物,并為水生動物創造良好生存條件。
3.2.3景觀水體生態生物群落結構
注重水生物種的配置結構、時空結構和營養結構,發揮水體生態效應,增強水體景觀價值應注重低鹽度下水生生物物種的配置結構、時空結構和營養結構,并防止咸潮通過黃浦江進入世博園水系可能對水生物造成的一些影響,在本底調查與分析的基礎上,科學合理地設計水生動物的生長模式(種類、數量、雌雄比、個體大小、食性、生活習性、放養季節、放養順序、病害防治等)。針對水生植物的生長特性與微生物生長的條件,因地制宜地栽種或移植沉水植物、挺水植物與濕生植物等,同時改善微生物生長的條件,優化微生物的載體形態和結構,有效增強土著微生物的活性,發揮土著微生物的作用。
4 對我國進一步開發城市濱水區的思考
篇2
0 前言
生物多樣性本身對生態平衡和環境保護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資源消耗性經濟的發展,資源總量嚴重下降,許多生物瀕臨滅絕,我國的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而與此同時,城市發展的過程中,人們生活水平逐漸提高,對自身的生存環境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在這樣的基礎上,研究城市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以及在城市園林綠化中的應用,能夠有效保證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的水平實現根本性的提升,促進我國的發展。
1 當前城市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發展現狀
城市作為當前人們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場所,其本身在進行人工建筑規劃的同時,又融合了許多自然因素,從而保證城市整體生存環境上的平衡性。但是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為了適應大規模的工業生產需要,在城市中建設了許多大規模的工廠,由于其本身沒有認識到環境的重要性,所以在處理工業廢料、廢水的過程中并沒有對其進行有效的凈化,被污染的土地和水源給生物的發展帶來了非常嚴重的危害,許多生物因此失去賴以生存的環境,以致許多生物被滅絕。另一方面,隨著人口的不斷增加,城市不斷向外延伸,利用土地資源進行公路以及房屋建設,土地資源出現了較為嚴重的下降,基于此,生物本身的棲息地就會逐漸減少,城市建設中留給生物生存和繁衍的空間越來越小,許多生物無法在城市整體的生態系統中找到屬于自身的定位,逐漸消亡。隨著生物的逐漸減少,長此以往,就會影響城市本身的發展,給城市帶來非常消極的影響。
但是,經過有效的調查,在當前的發展過程中,人們雖然對城市生物多樣性有著一定的認識,并采取了一定的保護措施,然而從認識的整體上而言,對城市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并未做到健全和完善,保護的整體水平未能達到一定的標準。在這樣的過程中,應采取科學化的措施,促使其對城市生物多樣性保護實現全面性的認識,促使其自主進行城市生物多樣性保護。
2 進行城市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作用
在不斷發展的過程中,生物多樣性遭到了嚴重的破壞,對城市的環境和發展帶來了嚴重的負面影響,當前我國處于發展建設的重要階段,在這樣的階段中,采取有效的措施,實現城市生物多樣性保護,能夠有效緩解當前不斷惡化的環境,提升人們的生活質量,并且通過對其進行保護,保證城市生態平衡,為城市的健康高效發展提供重要的前提。另外,在城市園林綠化過程中,實現對生物多樣性的有效保護,能夠保證當前生存區域的平衡性發展,并且通過生物多樣性保護,一定程度上能夠提升城市園林綠化本身的科學性,通過實現城市生物多樣性的保護,能夠有效提升我國城市建設水平,推動城市的發展。
3 城市園林綠化過程中對城市生物多樣性的科學性應用
3.1 在園林綠化過程中,注重物種多樣性
在城市園林綠化的過程中,相關工作人員應該注重物種的多樣性,在工作過程中,對不同物種在當前區域中的各種情況進行綜合全面性的分析和研究, 從而保證其引種和繁育工作的成功,為物種多樣性的實現奠定基礎。多樣的物種構成對城市中的園林綠地有可持續發展潛力,而單調的物種構成使園林系統相對脆弱,一旦發生不可抗的災害或者病蟲害,就可能失去原有的功能,如美國白蛾這種災害性的病蟲害。
另外對各種不同種類的物種進行有效的利用,并且通過對鄉土性物種的科學性馴化,促使其生物多樣性上發揮重要的作用。采用不同種類的鄉土植物有機組合搭配,不僅起到了綠化、美化作用,還能改善當地生態環境,較好地反映該城市所在地域的植被特征,使城市形成鮮明的個性特征。通過采取有效的辦法增加園林綠化中的種類,從而實現植物上的多樣性,利用植物,吸引不同的動物,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實現對其的均勻性分布,在一定程度上實現對城市生物多樣性的保護,與此同時,增加城市園林綠化建設過程中的科學性,并有效保證其整體的生態平衡性,保證其實現長效永續性發展。
3.2 在城鄉交錯區域進行園林綠化
在城市的發展建設過程中,提升城市園林綠化的水平,增強其功能,首先必須保證各個綠化帶之間的相互聯系性,在城市園林綠化中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證其各個區域綠化帶上的聯系性,有利于各個不同種類的物種進行遷移,從而實現對生物多樣性的有效保護。第二,在城鄉交錯的地帶,同時也是城市和鄉村重要的分界線,在城鄉交錯地帶進行生態工程建設,能夠保證其實現各種動物之間的遷移活動不會受到限制,從而保證城市生物多樣性,一定程度上為我國城市實現健康高效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未來綠化趨勢是多樣性、群落性、生態性和功能性的,鄉土樹種將更受重視,園林綠化的發展,需要景觀的多樣性和物種的多樣性。
4 結語
總之,城市生物多樣性對生態平衡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針對當前人們對生物多樣性的片面性認識采取有效的措施,從而促使人們進行自主性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并且在園林綠化過程中,運用生物多樣性保證園林建設過程中的科學性,通過生物多樣性保護,一定程度上提升城市園林建設水平,并且為城市整體性的生態系統平衡奠定重要的基礎,最終提升城市整體的大環境的目的,有效提升人們的生活品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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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關鍵詞】人口;農業;生物多樣性保護
【英文關鍵詞】agriculture;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population
【正文】
一、人類發展和生物多樣性保護
聯合國《千年生態系統評價報告》(2005年)中將持續的生物多樣性喪失認定為人類和其它物種所賴以生存的生態系統衰退和變異的一個關鍵因素,而人類環境因素又是造成這一問題的一個主要原因。在漫長的地球歷史進程中,人類可能已經將地球物種滅絕的速率在自然速率的基礎上加快了一千倍,而在這個已經十分脆弱的地球生態系統的現存物種中,百分之十二的鳥類,百分之二十五的哺乳動物和至少百分之三十二的兩棲類動物將面臨在下個世紀完全滅絕的危險。[1]人類活動已經將這個星球推向了大量物種滅絕的邊緣,而這一切現象的結果將最終指向人類自身,威脅人類安全。
由于人為因素造成的棲息地喪失和棲息帶斷裂被視為生物多樣性保護的主要威脅。到二十世紀末,人類所利用的土地面積已經超過了地球土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四十,并將其中三分之一的土地轉化為城市和農業用地。[2]將森林移為農田,用河流來發電,采集和捕獵野生生物以獲取食物和進行貿易這些行為本身可能并不會立即結束自然演進的過程,但是其中的每一種具體行為都會影響和改變生態景觀,并打亂自然演進的步驟。
在世界日均家庭生活費用低于一美元的人口當中,有三分之一為農業人口。在全世界一萬七千余個主要野生動植物保護地中,超過百分之四十五的土地被主要用于農業及其相關產業用途。[3]生活在地球上二十五個生物多樣性重點區域的十億人口當中,貧困農業人口和低收入農業人口對于生物資源的依賴表現得尤其突出。在今天,全世界有超過三億五千萬的貧困農業人口依靠森林以獲得食物和生活來源。六百萬貧困人口依靠在野生生物棲息地內進行牲畜養殖和放牧以得到最基本的食品和微薄的收入。超過三千萬貧困人口以捕魚為生。叢林獵物仍然是西非大多數居民最重要的蛋白質來源,而野生植物更被采集以廣泛地用于飼料,肥料,燃料和建筑材料。人們通過燒荒,拓殖的“游耕”方式開墾土地以用于耕種,而這種生活方式的直接后果則是較低的農業產出、低牲畜養殖率、生物多樣性的喪失和自然災害風險的增加。
當今全球和區域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呈現出逐步上升的國際化趨勢,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相互合作,在越境區域、邊界地帶構建國際保護區域或者網絡,以實現與其本國境內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區域形成較好的銜接,擴大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范圍和成果。在2005年,大湄公河次區域國家中國、老撾、緬甸、柬埔寨、泰國和越南共同合作構畫了“大湄公河次區域生物多樣性保護走廊計劃”。依照該計劃,全部六個次區域國家將在科學考察和評估、構建區域性野生生物棲息地和資源保護網絡、保護珍稀物種以保持生物多樣性和實現可持續發展方面展開廣泛的合作。
根據計劃,大湄公河次區域生物多樣性保護走廊項目開展的前十年將選取中國西雙版納、中越交界黃連山 – 老撾豐沙里地區, 老撾南部山地國家自然保護區, 緬甸德林達伊西部森林-泰國崗卡章國家公園地區, 以及柬埔寨豆蔻山脈五個六國境內和越境區域作為重建野生生物棲息地的試點區域。[4]其目的是保護和合理利用生物資源,在保護生物多樣性和地貌的同時,減少貧困,提高當地人口福利。
二、次區域生物多樣性保護的人類環境因素考查
全長4909公里的瀾滄江-湄公河現為世界第十長,海拔第八高的河流。它發源于海拔約5200米的中國青藏高原唐古拉山脈,自北向南蜿蜒2190公里流經中國青海、西藏和云南省。在流出中國后繼續流經緬甸、老撾、泰國、柬埔寨和越南共2719公里。 [5]在這段旅程中,瀾滄江-湄公河首先形成緬甸和老撾的邊界線,隨后又成為老撾和泰國的分界線。在流入老撾南部腹地之后,瀾滄江-湄公河轉向流出老撾,并再一次成為泰國和老撾的邊界線。此后,它流入柬埔寨,并通過洞里薩河與柬埔寨的大湖洞里薩湖相接。最后,瀾滄江-湄公河流入越南并最終注入南中國海。
(一)人口統計學的視角
在由瀾滄江-湄公河串起的大湄公河次區域中,農業人口數量超過區域內全部常住人口數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而在例如老撾、柬埔寨這樣的農業國家,農業人口的比例更達到甚至超過其全國人口總量的百分之九十。大湄公河次區域的人口統計結果,直接體現著在這片土地上有多少人口將對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以及新的生物多樣性保護走廊計劃帶來潛在的威脅。截至2000年,在次區域二百三十三萬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居住著超過二億四千六百萬人口。在過去三十年中,下湄公河流域的人口數量增加了一倍。統計數據顯示,直到2025年,大湄公河次區域的人口將在現有基礎上增加百分之三十到五十。[6]雖然在文章的開頭提到,人類活動正在并將繼續通過各種方式對地球環境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這一點也是造成生物多樣性喪失的一個根本因素;而同時對于人類活動的分析和考察也更加直觀和精確地體現著人類對于環境造成的消極影響和損害,但是,研究人員和專家將野生生物棲息地和保護核心區區域內和周邊的人口數量和人口聚居規模歸為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最大的潛在威脅性因素。[7]人類聚居可能導致對森林的破壞,牲畜養殖的增加,農業及其相關商業規模的擴大和增長,乃至加速大規模和系統性的城市化進程。
地處次區域的中國云南省,瀾滄江-湄公河的流域面積約為八萬八千七百平方公里。流域范圍人的人口密度為69.6人/平方公里。[8]在其它次區域國家,截至2004年,老撾人口密度人24人/平方公里;緬甸為74人/平方公里;泰國人口密度人124人/平方公里;柬埔寨為72人/平方公里;而在越南這一數據則達到246人/平方公里,而該數據亦是世界國家人口密度的最高值。[9]
雖然在以上統計中,次區域各個國家和地區的人口密度數呈現出較大的差異,但研究表明,當某一地域人口密度達到或超過10人/平方公里時,人類活動對于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的消極影響便開始產生。[10]而衛星圖片顯示在大湄公河次區域,即使是新建的生物多樣性保護走廊地區人口密度依然已經達到或者超過了這個數字。以次區域國家人口密度最低的老撾為例,在新建的老撾南部山地生物走廊區“Xe Pian – Dong Hua Sao – Dong Amphan”的統計人口數為5萬。在Xe Pian地區聚居的八十個自然村落中,有十四個直接處于保護區內,此外該地區范圍內還散落著七個少數民族聚居區。Dong Hua Sao地區人口總量為2.88萬,在地區涉及的八十二個自然村中,有兩個直接坐落于保護核心區內。[11]而在次區域的一些沿海和低地地區,人口密度更是達到了750人/平方公里。[12]
在老越交界的安南雨林,在柬埔寨北部平原林區,在中國的西雙版納,以及在次區域的廣大保護區范圍內,人口聚居和人口密度都被視為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最大威脅。
(二)農業適應性和農業經濟
農業,作為造成棲息地衰退和減少的一個全球性主要因素,仍然是生物多樣性保護的一個重要威脅。隨著世界人口數量增加以及由此帶來的食物需求量增長,農業發展對于土地不斷增長的需求在未來的幾十年中仍將不斷地擴大和加深農業及其相關產業活動對于全球的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平衡造成的消極影響。在大湄公河次區域巨大的農業人口群體中,小規模自耕農和貧農仍占絕大多數,過著半自足或者基本自足的生活。農業適應性和農業經濟的發展也由此成為衡量次區域生物多樣性保護可行性的一個不容忽視的因素。
大湄公河次區域主要有兩種農業生產形式:溫飽型自給糧農業生產和商業性農業生產。在區域內大部分國家和地區中,水稻和其它基礎糧食作物仍然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和主要消費品。在次區域的廣大適耕低地地區,例如柬埔寨的洞里薩湖區,越南的南部平原區和泰國北部的低地區,一望無垠的稻田和其它莊稼地占據著絕大部分的土地,將原本和山地連綿成片的土地與森林完全分離開來。
而在中國的西雙版納,柬埔寨豆蔻山脈等次區域廣大山區,森林則被間或種植的混合農林間作景觀和耕地人為割裂。在這些地區,人們既采用定點耕作方式,又利用通過毀林開荒、刀耕火種的游耕或者輪作方式來耕種莊稼作物。雖然研究成果顯示由于農業適應性較差,在絕大多數山地類型的保護區和保護區斷裂帶種植水稻、木薯和玉米等糧食作物極難實現高產,甚至根本不能滿足當地人自身的食物需求,[13]但是,祖祖輩輩居住在這些地區的貧困的人們仍然不斷擴大耕地面積,以期增加作物產量。這種生活方式最終帶來的只是貧困的加劇和當地生物物種的進一步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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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作為對生物多樣性問題作出而誕生的現代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產生與發展,還是20世紀60年代以后的事情了。由于諸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保護生物多樣性領域的國際法的發展,經歷了由慢到快、由簡單變復雜、由零散到系統的過程。這個發展過程,根據其保護理念來看,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一、萌芽階段:利用價值保護
20世紀50、60年代之前,并不存在現代意義上的國際環境法;相應的,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國際法也處于萌芽狀態。這一階段的國際法主要是根據個別物種對于人類的利用價值(主要是經濟價值)提供保護,而對生物物種的內在價值、生態系統以及生物多樣性等方面則很少涉及。歷史上,野生生物的利用和保護一直被認為是國內法的事項,反映了各國對其自然資源的永久。不過,盡管國家擁有重要的利益,野生生物很長時間以來便是國際合作的內容。因為野生生物的活動范圍并不總是停留在某個國家的政治和地理疆界之內。例如侯鳥等在多個國家間遷徙的物種,其保護就需要進行國際合作。類似的,其棲息地橫跨幾個國家、或者位于國家管轄范圍之外的國際公域的非遷徙物種,其保護也自然需要進行國際合作。由此,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逐漸形成。
19世紀60年代開始,歐洲出現了早期的保護生物物種的國際條約,主要有1867年《英法漁業公約》、1882年《北海過量捕魚公約》、1886年的《萊茵河流域捕撈大馬哈魚的管理條約》、1902年3月《保護農業益鳥公約》、1911年《保護海豹條約》等[1]。通過這些生物保護條約,締約國通過談判分配了各種資源資源(主要是魚類以及海豹)的開發權,希望能夠達到某種可持續捕獲的水平。實際上,諸如海豹條約等早期的野生生物保護條約是最早反映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條約———即最大限度的可持續產出的概念。此后,很多環境主義者不斷呼吁要禁止對野生生物的商業性開發。
在此背景下,國際社會通過了一些比較重要的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國際條約,如1933年《保護天然動植物公約》、1946年《國際捕鯨管制公約》、1950年《國際鳥類保護公約》和1951年《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等[2]413。
例如,國際捕鯨委員會,最初是一個在成員國間分配捕鯨量的組織,現在逐漸轉變為禁止商業性捕鯨的機構。國際捕鯨委員會充分說明了當時國際野生生物法內的主要焦點,即如何在開發與保護之間進行適當的平衡。早期的條約很少考慮野生生物的保護問題,而是專注于如何在不同利益國之間進行資源的分配。隨著環境關注的日益提升,這些野生生物條約開始將其興趣由在締約國之間分配資源,轉變為實現可持續的開發水平,即“可持續產出”。不過,在很多情況下,實現生物資源可持續產出的努力并無法成功。有時候,國際條約締結的太晚,錯過了將種群保持在能夠可持續產出的水平上的時機。另外,關于可持續捕獲水平的準確估計,在科學上還缺乏充分的認識。而且,即使科學家發現了確定的數字,關于開發的政治壓力也是促使決策者確定不可持續的水平。在這一階段,保護生物多樣性國際法體現出三大特點:首先,除少數條約規定了現代意義上的環境保護手段和措施、具有真正的生態保護含義外,絕大多數公約所表現的是一種短期的功利主義,[2]28即:側重于保護漁業資源、海豹等經濟性的資源,或對某一物種經濟利益的保護,忽略了對其維護生態平衡的作用的保護;目的是為了保護相鄰國家間的經濟利益,而非保護環境。
其次,這一時期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手段是不充分的,主要采取的方法是簡單的禁捕、禁采、禁伐。一般而言,“最通常的做法是禁止捕獲屬于某個特定物種的個別生物,而不考慮該物種的生存條件是否存在?!保?]235第三,它采用的是一種跨界解決方式,參與這些國際法的主要是與保護對象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少數邊界相鄰的國家。
二、初步形成階段:內在價值保護
二戰后,各國忙于戰后重建恢復經濟,世界經濟和國際貿易的發展規模也不斷增大,開始出現一些全球性的環境問題;各國對資源能源的不合理開發和利用也帶來了嚴重的危機。此時,環境科學和生物科學得以興起并迅速發展,其研究成果促使人們不斷深化對生物物種的內在價值的認識。所謂內在價值,是指自然界每一個有生命的或者具有潛在生命的物體都具有某種神圣并且應當受到尊重的價值。此時,人們已經認識到,各個物種之間內在價值是平等的;以是否可以為人類服務為標準來判斷生物物種資源的價值,本身就是一種物種的偏見。在這種背景下,一系列旨在保護生物資源的國際法律文件應運而生,現代意義上的保護生物多樣性國際法也開始正式形成和發展。在這一時期,國際社會依然締結了一些對物種的利用價值進行保護的公約和協定,但更多的國際文件開始側重于對生物的內在價值進行保護。例如,1973年通過的《瀕危物種國際貿易條約》(CITES公約)形成了一套詳細的、但也是比較復雜的管理制度,涵蓋數千種動植物。事實證明,這種類型的國際合作也是應對國際經濟活動(主要是不斷增加的野生動物和植物貿易)對生物帶來負面影響所必需的。盡管有旨在控制物種國際貿易的CITES公約以及旨在保護遷徙物種的多項公約,但是野生生物物種在很多地區還是出現了喪失的現象。
有些是商業開發的原因,但更多的是棲息地遭到破壞的原因,特別是對那些遷徙物種。這就促成了1971年《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和1972年《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出臺。這些條約旨在為保護具有特別重要性的生物棲息地提供資源和政治意愿。除了上述國際條約外,比較重要的國際法律文件還有1968年《非洲自然和自然資源保護公約》、1973年《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1979年《野生動物遷徙物種保護公約》、1979年《歐洲野生生物和自然生境保護公約》、1980年的《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1986年《南太平洋地區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的公約》,等等。這一階段,保護生物多樣性國際法的主要特點有:首先,在國際立法的指導思想上,重新認識了人與自然的關系,開始從最初的功利主義、注重保護對象的經濟效用轉向注意內在價值和其它非經濟價值。如1973年《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開宗明義,宣布“許多美麗的、種類繁多的野生動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統中無可替代的一部分,為了我們這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必須加以保護”。其次,保護手段日漸豐富。通常,這些公約不僅保護個別物種,而且會保護其棲息地,并考慮到可能影響該物種和棲息地的所有生態要素;同時,為了保護、保存、展出、恢復和利用各種保護對象,公約通常要求各締約國綜合采取法律、科學、技術、行政和財政措施等多種手段。第三,很多公約開始采用一種全球視角,將保護對象確定為具有人類共同利益的事項,號召所有國家、而不是少數與保護對象有直接利益關系的相鄰國家在全球范圍內進行保護。
三、迅速發展階段:生態系統保護
不過,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保護生物的國際法一直飽受“缺乏廣泛的戰略或政策”之詬病。在1972年和1992年之間,國際社會針對那些具有較大商業價值的特定物種或品種,制定了300多項專門的國際環境協定曾試圖減緩和扭轉生物流失的局面。但隨著生物多樣性的繼續流失,人們發現野生生物單行立法的方式不足以保護地球上的生物多樣性。而且,生物保護學家發現,過于保護某種珍惜動植物,會使決策者對其它形式動植物的保護。顯然,應當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20世紀90年代前后,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逐漸深入人心。
基于對環境和生態系統的整體性、環境問題的綜合性等特點的認識,人們了結到針對個別的物種或棲息地采取的保護措施,并不能從整體上解決生物多樣性問題,必須改變傳統做法,另辟蹊徑。因此,他們呼吁制定一項廣泛的框架公約,以涵蓋威脅地球上生命形式多樣性的各種危險。通過保護生態系統的健康來保護生物多樣性,是一項全新的保護方式。盡管1940年《西半球》也承認生態系統保護的重要性,但是幾乎沒有認真實施過這方面的規定。28年后一項區域公約———《非洲自然和自然資源保護公約》也更加重視生態系統的保護。在全球范圍內,最初體現這種思想的是軟法文件,如1980年《世界自然保護戰略》和1982年《世界自然》。特別是《世界自然》,它是世界自然保護同盟(IUCN)紀念1972年斯德哥爾摩會議召開10周年所發起并促成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的一項國際法文件,也是是在人與自然關系方面進展最大也是最具創新性的一項國際文件。該措辭嚴厲,但它只是一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軟法文件。盡管如此,該也成為生物多樣性保護理念轉變的里程碑。最終,《世界自然》所蘊涵的廣泛的、整體性的保護理念體現在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中。從1984年到1987年,IUCN發起了第二輪的努力,它起草并完善了一系列可以被納入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條款。IUCN的建議條款集中草擬了全球為保護遺傳、物種和生態系系統層次的生物多樣性所需付諸的行動,特別是在保護區內外的就地保護措施,以及關于財務機制的詳細建議。但是,各國政府拒絕將IUCN的建議作為進行談判的基礎。盡管如此,IUCN的努力為吸引全球關注以及對生物多樣性的支持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一直到了1987年,聯合國環境署(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UNEP)意識到經過多年的努力,生物多樣性的消失不但沒有減緩,而且每況愈下,保護生物多樣性的行動迫在眉睫。于是,UNEP成立了一個特別工作組(adhocWorkingGroup)來調查是否有必要以及有沒有可能“制定一項綜合性公約的意愿以及可能的形式,以便使該領域的活動合理化,并解決其它可能處于該公約調整范圍內的領域的活動”(UNEP,GCRes.14/26.1987)。該項“包容性”(umbrella)公約(01)的最初目的是涵蓋當時及未來所有的環境保護與生物保護公約,為各種野生生物以及生物棲息地的國際條約提供協調的框架。
該特別工作組小組在1988年的第一次會議所做的結論是既有各公約只提到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特定問題,并不能充分滿足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全面需求。當時已簽訂的公約,只涵蓋了一些國際重要的自然地點(如《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瀕絕物種的貿易威脅(如《華盛頓公約》)、某類特定的生態系統(如《濕地公約》)和某一種群的物種(如《遷移物種公約》)。當然,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區域性的自然資源保護公約和相關法律文件。不過,就算所有這些公約加起來,也不足以保障全球的生物多樣性。最終,特別工作組達成共識,統一現行的國際條約在政治上、法律上以及技術上都很難行得通,應當建立一或多個具有約束力的全球法律機制,特別是可以在既有公約之上建立一個新的框架性(framework)條約(2),以保護全球生物多樣性。在工作組活動期間,很多國家、特別是南方國家不愿意接受一項主要考慮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公約。發展中國家并不看好新的全球化條約的前景;而且他們普遍擔心,推動這樣一個“議程”會阻止他們通過利用自然資源,從而影響其社會和經濟的發展。相反,他們認為,該公約還應當考慮生物多樣性和生物技術的可持續利用問題。經過一個長期的爭論,發展中國家利用他們擁有豐富生物資源的事實,從發達國家取得了一系列讓步。這些讓步包括從發達國家獲得財政支持和技術轉移(如生物工藝和監測技術);有關管理生物工藝的議定書;承認當地保護生物多樣性的社團;規定在某種條件下允許國家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其遺傳資源所產生的各種利益。這種方法等于是讓發達國家的政府和公司承擔義務,將利用從發展中國家取得的遺傳資源而獲得的產品利益與它分享,發展中國家要求他們得到發展的權利,至少是他們的所有權。在草案中內容中,擁有豐富生物資源的發展中國家也成功地獲得了法律的認可,承認他們對自己的生物資源完全擁有權利。這些資源不再如同國際社會過去所認為的那樣,是全人類的共同遺產。正式談判開始于1991年,UNEP的工作組被改組為“生物多樣性公約政府間談判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NegotiatingCommitteefora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INC)。最終,談判被納入到1992年里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UNCED)的籌備活動中,被期望能夠在該次會議上開放簽署。在里約會議之前達成協定的壓力具有兩個效果。一方面,它促使各國盡快達成妥協并形成協議。
另一方面,談判的達成很倉促,留下了一個若干條款相互沖突、而且含混不清的文本。最終文本在1992年5月22日,即籌備委員會會議的最后一天完成,供兩周后開始的里約會議開放簽署。根據《生物多樣性公約》第36條之規定,公約在第30個締約國(蒙古)批準加入書交存之日的90天之后(亦即1993年12月29日)生效。該公約沒有為保護生物多樣性提供具體的標準或者措施,它也沒有為最初設想的所有物種和生物多樣性法提供框架。不過,它確實涵蓋了地球上所有的生命多樣性,并為各國的保護努力提供了重要的指導。此后,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國際法也經歷了一個較為迅速的發展時期。從數量上看,這一階段,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國際法增長的并不是很多,但是幾乎所有的法律文件都體現了全新的保護理念,主要有1992年《波羅的海海洋環境保護公約》、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1995年《地中海生物多樣性特別保護區議定書》、1995年8月在紐約簽訂的《跨界魚類種群和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的養護與管理協定》、1999年《萊茵河保護公約》,2000年《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3年《非洲自然與自然資源保護公約》(修訂版)等。這一階段,保護生物多樣性國際法的特點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面:首先,以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為典型,各公約都奉行了綜合生態系統保護(IntegratedEcosystemProtection)的理念。即承認并重視人和生態系統以及生物多樣性之間存在的必然聯系,要求全面、綜合地理解和對待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及其各個組分、它們的自然特征、人類社會對它們的依賴,以及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因素對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的影響。其次,這些公約將生物多樣性的保育與持續利用、生物資源的獲取與惠益分享等看似沖突的問題之間找到了聯系的紐帶,在保護目標上實現了動態的平衡。而這種保護方法,也更容易達到預期的目標和效果。第三,它們遵循了一種全球解決的思路,要求將地球上的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作為一個整體來進行保護,而無論其政治邊界如何;同時,各國都有義務為了全球利益而保護在本國境內的生物多樣性。
四、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發展趨勢
綜上可見,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是為了適應國際社會應對日益嚴重的人類環境問題的需要而應運而生的,是現代國際法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必然產物。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產生條件至少有以下三個:(1)生物多樣性問題日益嚴重,已經危及到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2)現行國際法缺乏應對、解決這種問題的有效機制;(3)世界各國對形成了保護全球生物多樣性的共同政治意愿,并致力于發展有效的國際法律機制??梢哉f,沒有國際法的存在與發展,也就沒有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產生與發展。不過,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發展遠未達到成熟的地步。美國學者凱爾森曾指出:“一般國際法由于其分散化,具有原始法律的性質”。[3]如果說人類法律的起源與發展大致遵循著如下的軌跡:“原始習慣不成文習慣法成文習慣法(習慣法匯編)國家法”,那么現今的國際法尚處于世界水平的“習慣法編纂”時期———只不過,與文明之初的成文習慣法相比,它增加(或稱“吸收”)了更多技術化的成分———要真正達到高級形態的國家法,還有一段十分漫長的路程要走。從某種意義上講,就現代國際法自身的發展來說,“現今的國際法尚處于世界水平的原始法時期”[4]。國際法尚且如此,作為國際環境法最新分支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發展更是顯得薄弱,離達到基本滿足國際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不足之處,至少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法律規范發展不足。首先,構成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基礎并代表其發展方向的一些重要原則,如可持續發展原則、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代際公平原則等,尚未發展成為國際習慣法規則、而被國際社會采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法規范。其次,法律規范尚不完善。目前很多領域(如外來物種入侵防治等)缺乏有效的規則;已有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加以調整的領域,也因為條約形式更多地采用框架公約模式、內容上道德宣示重于法律強制,從而導致其保護力度有重大欠缺。可以說,目前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律關系的范圍及深度都無法滿足國際社會的需要。
2.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雖已初步形成了一個體系,但這個體系本身并不完善,尚未形成一個層次分明、結構合理、內部協調統一的整體。而且,國際社會缺乏一個指導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發展的整體規劃,條約的發展仍以零星、分散是形式出現;現有的《21世紀議程》層次不夠,國際法委員會也缺乏這方面的相關職責,其關于發展國際法的方案由于只是軟法文件而只能對各國其建議作用。
3.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國際組織機構不健全。國際社會缺乏一個具有強制力、可以保證各國平等參與、對國際生物多樣性事務予以監督協調的國際機構。目前的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生物多樣性公約》秘書處等都不足以承擔此重任。
4.國際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監督、管理、激勵和制裁機制沒有形成。由于缺乏有權威的超國家機構,作為法律基本特征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強制力極其薄弱,甚至可以說可以說是剛剛萌芽,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人類的道德機制。
5.各國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持續利用問題上的共同政治意愿與各國在政治、經濟利益上的巨大差異之間的鴻溝難以彌合,這從根本上制約著國際生物多樣性立法與實施朝著更高的方向發展。[5]
面對這種局面,國際社會開始在各個方面進行積極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其中以《21世紀議程》中有關國際環境法的規定及其實施最為重要?!?1世紀議程》第39章“國際法律文件和機制”提出了“評價和促進(國際環境法的)效力,以及通過各項考慮到普遍原則和所有國家的特殊不同需要和所關心問題的有效國際協定或文件,來促進環境與發展政策的結合”的總目標,并為此提出了8項目標和4個方面的活動領域。作為國際環境法的一個主要部門,生物多樣性國際法的發展自然也要遵循《21世紀議程》確定的目標和實施方案。結合《21世紀議程》所作的行為計劃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發展現狀,筆者認為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今后將在以下幾個方面得到較大發展:
1.發展中國家參與生物多樣性領域國際立法與實施的作用不斷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也將會更多的反映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情況和不同需要,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成為發展中國家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有力武器,這亦是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突破其“瓶頸”、獲得新發展的前提;
2.國際組織、特別是非政府組織、跨國公司和個人在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法上的地位不斷得到確認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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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海洋生物 多樣性 保護
海洋生物多樣性具有現實價值以及潛在價值。首先,在人類的生物來源中,它是一個重要的來源,為人類提供了大量的動物蛋白,并且,有許多的海洋生物都具有較大的價值,例如存在一定的工業價值或者是存在一定的藥用價值。所以,在人類生存與可持續發展的過程中,海洋生物多樣性是其中的一項重要物質基礎。
1 主要現狀
1.1 海洋生態系統的多樣性
從類型上劃分,我國海域生態系統主要有以下幾種[1]:(1)濱海濕地生態系統,(2)珊瑚礁生態系統,(3)上升流生態系統,(4)深海生態系統。
濱海濕地生態系統主要分為以下幾種,第一是鹽沼生態系、第二是河口生態系、第三是紅樹林生態系。海岸鹽沼處于大海與陸地相互作用的地帶,生態環境相對復雜,生物多樣性也較為豐富,該地帶也是進行海水養殖的重要區域。鹽沼生態系為候鳥提供了它們所需要的食物以及棲息地,是由蘆葦等多種鹽生草本植物和許多的潮間帶底棲生物所組成。
珊瑚礁生態系統主要在我國的南海地帶,以造礁石珊瑚為主,生物多樣性非常豐富,由以下幾種動物共同組成一個生態系統,第一是海綿動物、第二是腔腸動物、第三是甲殼動物等。
在我國的東南海域,海洋上升流生態系統就存在于其中。由以下幾方面的因素所組成[2],(1)因為受到地形的因素所影響,(2)受到風漂流的影響,(3)因為水團邊界的影響。因為底層營養物質的上升,使得其初級生產力逐漸提升,往往會形成漁場區,與鄰近海域相比而言,其生物多樣性指數要更高。
深海生態系統主要在我國的東海以及南海的海域之中,通常是有一些構造較為特別,比較適應于在深水生活的動物所組成,其生物多樣性非常貧乏。
1.2 海洋物種多樣性
在海洋生態系統中,其物種的多樣性也是極其可觀的。在高級的分類階元上,與陸地生態系統相比,分布在海洋生態系統的動物門類要更多。從動物的體形來看,與陸地相比,海洋有著更豐富的多樣性,無論是巨大的鯨類還是微小的浮游生物。所以,與陸地食物網相比,水生食物網要更加復雜。隨著人類的過度性開發,給海洋生物多樣性帶來了極大的威脅。如,隨著工業生產的增加,全球氣候逐漸變暖,使得珊瑚的共生單細胞藻類發生了大量的死亡,而共生藻類的消失又會帶來極大的影響,如會導致珊瑚的死亡,會使得珊瑚礁就此消失,從而給漁業生產帶來了大量的損失。又如,隨著海洋的污染日益加重,使得潮間帶以及海洋物種數受到了極大的影響。
我國海洋生物多樣性有著許多的特點:(1)物種數呈現由北向南遞增的趨勢,(2)我國海域是水種分布的邊界,如是西北太平洋溫水種分布的南界。
1.3 所面臨的威脅
隨著時代的變化與發展,全球經濟的不斷增長,使得人類為了追求最大化利益,當前人類對海洋資源的開發逐漸加劇,我國海洋生物多樣性已經面臨著較大的威脅,主要受到以下幾方面的威脅:
(1)過度捕撈:當前,海洋捕撈船只逐漸增多,社會的發展,科技的進步,當前的捕撈手段也較為先進,使得漁業資源逐漸枯竭,有很多的優質品種因為受到了損害而難以再形成漁汛。并且,浪費性捕撈使得大量的珍惜海洋生物受到了極大的損害,例如以下幾種方式對海洋的生態環境帶來了極大的影響,第一是底層拖網的方式,第二是毒魚的方式,第三是炸魚的方式。
(2)生境喪失:主要是受到以下幾種活動的影響而造成,第一是灘涂圍墾,第二是海岸工程的影響,第三是航道疏浚的影響[3]。上述這些活動如果情節較輕的話會對海洋生物的活動有著嚴重的干擾,情節嚴重的話則會使得海洋生物生境的徹底喪失。例如,我國紅樹林的面積就因為圍墾的原因而有了極大的減少。
(3)環境污染:主要因為以下幾種原因所造成,第一是陸源污染物的排放、第二是向海洋排污,第三是海洋石油的開采,第四是航運溢油。污染物會給海洋生物帶來極大傷害,甚至會使海洋生物被毒死,有的還會影響其正常的繁殖。
(4)生態入侵:因為遠洋船只的攜帶,或者是因為對外來種的盲目引進,使得本地的海洋生態遭受了極大的影響,許多原有物種因為外來種的侵入而被排擠甚至是消失。如,在我國福建海域曾發現一種沙篩貝,其原產于南美洲,它將海岸基巖的表面進行了強占,使得當地的附著生物全部消失。
海水養殖的單一化,不但將許多海洋生物的棲息地進行了強占,還會因為餌料的分解這一原因而造成了海域富營養化,甚至會造成赤潮現象的發生,從而使得大量的海洋生物死亡。除此之外,對單一品種進行高密度的養殖,經常會造成大規模的病害流行開來。
2 我國海洋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2.1 保護政策
在海洋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工作中,我國政府一直非常重視。我國最先對《生物多樣性公約》提出批準。我國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其中一個締約國,對養護管轄海域的權力與義務堅決予以履行[4]。在《中國21世紀議程》中,強調一方面要維持海洋生物多樣性,另一方面還要提升沿海居民的生活水準。
在關于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的法律法規方面,我國政府制定了以下法律法規:(1)《海洋環境保護法》,(2)《漁業法》,(3)《自然保護區條例》等等。除此之外,在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方面,我國政府也制定了許多的管理辦法,如《紅樹林生態系統保護管理辦法》等。
在對海洋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工作中,我國還制定了多個行動計劃,有一些計劃已經得到實施。例如,在《中國海洋21世紀議程》當中,就有專門的一章是對海洋生物資源的保護進行闡述與說明,此外,還講述了海洋生物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另外還編制了一些保護行動計劃,例如《中國海洋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
2.2 生態環境監測體系的建設
在海洋生物資源的調查研究上,我國政府一直以來非常重視,一直以來,我國開展了多次對海洋綜合調查。例如在1958年~1960年的全國海洋綜合調查,1989年~1993年的全國海島資源調查等。
在對我國海洋生物的類別上,我國學者都進行了分類學研究,在以下幾方面的研究尤為深入,第一是藻類、第二是甲殼類、第三是貝類、第四是魚類等,涵蓋了許多學科,如遺傳學、生態學等。尤其是對許多海洋經濟生物的研究更加詳盡,如海帶、蝦等。
在一些海洋科研機構中,我國在其中建立了海洋生態環境監測臺站,例如在以下幾個海域都進行了定期的海域生態監測,如大連灣、廈門附近的海域等等。
2.3 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
我國相關研究單位通過了關于“南海諸島以及其相鄰的海區綜合科學調查項目”的研究,發現了南沙群島不但生物多樣性較高,并且也是生物多樣性受到極大威脅的海區。在調查研究中發現,大量的造礁珊瑚已經受到了認為的毀壞,導致了大量的鹿角珊瑚受到了破壞。有許多的漁民以捕魚為名,下海對一些具有觀賞價值的貝殼進行掃蕩,然后將其售賣給其他人。有許多稀有的種類已經逐漸消失,如法螺等。另外蜘蛛螺等也已經面臨著非常危險的境地。一個物種的消亡,一方面意味著一種生物資源的缺失,另一方面會對生態系統的結構帶來極大的影響,從而造成生態失衡的現象[5]。
幸而我國已經逐漸建立了海洋自然保護區體系,當前,由國家海洋局建設的海洋自然保護區已經有60多處,在這當中,屬于國家級保護區的達到了18處。這些保護區在保護一些珍稀瀕危的海洋生物種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國的海洋自然保護區在建設過程中,已經逐漸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善的體制,從保護區的規劃、人員培訓等都有相應的制度法規。在各項工作管理當中,制定了相應的標準與規范,其中包括對保護對象的管理技術標準,對保護類型的分級標準等等。
我國海洋自然保護區在建設之初,存在著資金短缺以及裝備較為落后的局面,但是仍然以保護自然為宗旨,對各項管理工作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這些自然保護區在以下幾方面都有著扎實的工作,如完善管理機構、強化監察執法等等。與此同時,在對保護區的規劃與發展方面,對保護區的宣傳教育方面以及對保護區的國際合作等工作中都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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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封山育林;生物多樣性;穩定性;影響
在社會的發展進程中,對于林木的砍伐量也在逐漸的增多,這就使得我國的森林資源銳減,為了能夠使得我國的綠化面積得到有效的增加,改善我國的生活環境和自然生態系統,我國大力開展了封山育林工作,而隨著封山育林的開展,我國林區的生物多樣性以及穩定性也發生了極大的變化,下面本文就主要以昆蟲群落以及各種林木層次的變化情況來探討封山育林對林區生物多樣性以及穩定性的影響。
1 封山育林對林區昆蟲群落多樣性的影響
就相關的調查數據可以了解到,封山育林的過程中,需要對林木進行區域的劃分,而針對整個群落以及各個分群落來說,昆蟲群落多樣性的指數都相對較高,在各種昆蟲群落中,采取封山育林后,昆蟲數量以及種類多會隨之增多,而不同的昆蟲種類其增加的數量也會不同,而在眾多的昆蟲種類中,蜘蛛以及各種寄生類的昆蟲群落會得到大幅度的增長,增長的量分別為28%以上、40%以上。從這一點就可以看出,封山育林對生物多樣性具有積極的影響作用。昆蟲群落及各類群的多樣性在各類型林分中的變化趨勢是,隨時間的延續而趨于增加,9月為最高峰,10月突然下降。
昆蟲群落多樣性在時間過程中的這種變化,體現著昆蟲群落復雜程度增加的情況。就變化的幅度來看,仍然是封山林分變化大,而未封山林分則相對較小。說明封山育林使昆蟲群落隨時間變化而更加復雜了,這與前面的分析是一致的。就各類群多樣性的月變化來看,較突出的是天敵類群多樣性在封山林分隨時間的變化而穩定的增加,其中尤以寄生類群為甚,5月至9月平均增加了29.1%。而在未封幼林中天敵昆蟲各類群多樣性則增加不明顯,而且在10月份下降的幅度又明顯超過封山林分。說明了封山育林不僅使昆蟲群落中天敵類群種類更加豐富構成更加復雜,而且在時間變化過程中種類數量更加均勻,從而使群落的穩定性增強。
2 封山育林對林區昆蟲群落穩定性的影響
在群落結構中,群落的穩定性是其中的主要特征之一,群落的穩定性,反映出了群落整體對于外界的抵抗性能,群落的穩定性,使得群落可以針對外界的各種干擾實現干擾,針對群落的穩定性進行分析的過程中,需要先對群落內部的種群之間的聯系進行充分的了解,并針對群落種群之間相互制約的關系進行合理的分析,在此基礎上,就可以總結得出群落所具有的穩定性和在實施封山育林后,林區的生物穩定性所受到的影響。根據相應的計算可以得出全年生物所產生的平均種類以及個體的數量,兩者之間的比值為群落的穩定性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本文以昆蟲群落為探究的主要實例,以昆蟲群落相對穩定性的變化來分析得出封山育林對林區生物穩定性的影響作用。
一般來說,昆蟲群落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相關的生物學家也在長期對這種相對穩定性進行研究和深入的探究。但是由于研究方向的不同以及研究側重點的不同,使得昆蟲群落相對穩定性的解釋以及定義也不相同。如果將昆蟲群落作為研究的重點,以昆蟲群落的生活環境以及條件作為嚴重的輔助項目,則得出的全年昆蟲群落種數以及總數兩者的比值就可以用來表達昆蟲群落的相對穩定性程度,另外,天敵昆蟲群落種數與植食昆蟲種數的比值也可以用來表達昆蟲群落的相對穩定性程度。
每月都進行一次昆蟲種數以及個體數量變化的調查,依據所調查的數據來對昆蟲群落相對穩定性程度的靜態比值進行合理的反映,同時也是對全年的昆蟲群落的變化情況進行有效的反映。當昆蟲群落種數與昆蟲群落個體總數的比值較大的情況下,則反映出昆蟲群落的種數較多,而昆蟲群落的個體總數較少,這就說明了生物種類的增多受到數量的制約。而當天地昆蟲群落種數與植食昆蟲種數的比例較大的時候,則說明,生物群落內部的事物網絡關系相對來說較為復雜,而這一復雜性會出現相互制約的情況。這主要是因為在群落中,個體數量的變化較為突出。
由此可見昆蟲群落的相對穩定性在封山林分中明顯地增強了。封山幼林和封山成林比未封幼林比值分別增加了127.85%和92.45%。這說明了封山林分中昆蟲群落種類較多而個體數量相對較少,沒有突發性;天敵類群所占比例增加,從而使得群落內網絡關系更加復雜,內部制約機制更加深刻,進而使得群落增加了對外界擾動的緩沖能力,使穩定性增強。
3 封山育林后植物多樣性的變化
以某林區為例,對其封山育林后植物多樣性變化進行研究,得出封山育林后喬木層辛普森指數、均勻度指數和香農-威納指數的變化趨勢一致。封山育林后喬木層辛普森指數、均勻度指數及香農-威納指數的平均值分別為0.5164.0.5535及1.0568,而未封山育林林分對應的值分別為0.4206,0.5363及0.82400實施封山育林措施后喬木層辛普森指數平均值、香農-威納指數平均值及均勻度平均值均出現增長。
總體來說,封山育林后喬木層的生物多樣性有了一定程度的增加,這說明封山育林對喬木物種的定居、生長和繁衍有積極作用。封山育林后喬木層生物多樣性下降,原因有待進一步探究,可能是由于群落中建群種的明顯優勢影響了其它樹種的生長,同時未封山育林林分喬木層有輕微的砍伐現象,中度干擾使生物多樣性提高,導致辛普森指數、均勻度指數及香農-威納指數相對較高。
另外,封山育林后灌木層辛普森指數平均值、均勻度指數平均值及香農-威納指數平均值均出現一定程度的增加??傮w上來說,研究區封山育林后灌木層生物多樣性有了一定程度的增加,這說明封山育林對灌木物種的定居和生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結束語
綜上所述,封山育林對林區生物多樣性、穩定性所帶來的影響較為嚴重,本文主要是通過案例分析法來對封山育林所具有的影響作用進行探究,從昆蟲群落以及植物的穩定性以及多樣性的變化情況,來側面反應出封山育林對林區生物多樣性、穩定性的深刻影響。通過本文的研究可以了解到,實施封山育林,不僅能夠有效的提升林區生物的多樣性,而且還能夠有效保障林區生物的穩定性。但是本文的探究依然存在很多的不足,還需要相關的人士能夠進一步的對其進行補充,從而使得該課題能夠更加具體和全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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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向污染宣戰是我國20xx年的主題20xx年:提高你的呼聲,而不是海平面(Raise your voice not the sea level)
中國主題:向污染宣戰
世界環境日歷年主題7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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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水,生命的重要源泉(Water: Vital Resource for Life)
1977年:關注臭氧層破壞、水土流失、土壤退化和濫伐森林(Ozone Layer Environmental Concern; Lands Loss and Soil Degradation;Firew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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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沙漠化(Desertification)
1985年:青年、人口、環境(Youth: Population and the Environment)
1986年:環境與和平(A Tree for Peace)
1987年:環境與居住(Environment and Shelter: More Than A Roof)
1988年:保護環境、持續發展、公眾參與(When People Put the Environment First, Development Will L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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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
1990年:兒童與環境(Children and the Environment)
1991年:氣候變化--需要全球合作(Climate Change. Need for Global Partnership)
1992年:只有一個地球--關心與共享(Only One Earth, Care and Share)
1993年:貧窮與環境--擺脫惡性循環(Poverty and the Environment - Breaking the Vicious Circle)
1994年:同一個地球,同一個家庭(One Earth One Family)
1995年:各國人民聯合起來,創造更加美好的世界( We the Peoples: United for the Global Environment)
1996年:我們的地球、居住地、家園(Our Earth, Our Habitat, Our Home)
1997年:為了地球上的生命(For Life on Earth)
1998年:為了地球的生命,拯救我們的海洋(For Life on Earth - Save Our Seas)
1999年:拯救地球就是拯救未來(Our Earth - Our Future - Just Save It!)
21世紀
20xx年:環境千年,行動起來(20xx The Environment Millennium - Time to Act)
世界環境保護日20xx年:世間萬物,生命之網(Connect with the World Wide Web of life)
20xx年:讓地球充滿生機(Give Earth a Chance)
20xx年:水--二十億人生于它!二十億人生命之所系!(Water - Two Billion People are Dying for It!)
20xx年:海洋存亡,匹夫有責(Wanted! Seas and Oceans——Dead or Alive? )
20xx年:營造綠色城市,呵護地球家園!(Green Cities---Plan for the Planet)
世界環境日環境問題(一)全球氣候變暖
由于人口的增加和人類生產活動的規模越來越大,向大氣釋放的二氧化碳(CO2)、甲烷(CH4)、一氧化二氮(N2O)、氯氟碳化合物(CFC)、四氯化碳(CCl4)、一氧化碳(CO)等溫室氣體不斷增加,導致大氣的組成發生變化。大氣質量受到影響,氣候有逐漸變暖的趨勢。 由于全球氣候變暖,將會對全球產生各種不同的影響,較高的溫度可使極地冰川融化,海平面每20xx年將升高6厘米,因而將使一些海岸地區被淹沒。全球變暖也可能影響到降雨和大氣環流的變化,使氣候反常,易造成旱澇災害,這些都可能導致生態系統發生變化和破壞,全球氣候變化將對人類生活產生一系列重大影響。
(二)臭氧層的耗損與破壞
在離地球表面10~50千米的大氣平流層中集中了地球上90%的臭氧氣體,在離地面25千米處臭氧濃度最大,形成了厚度約為3毫米的臭氧集中層,稱為臭氧層。它能吸收太陽的紫外線,以保護地球上的生命免遭過量紫外線的傷害,并將能量貯存在上層大氣,起到調節氣候的作用。但臭氧層是一個很脆弱的大氣層,如果進入一些破壞臭氧的氣體,它們就會和臭氧發生化學作用,臭氧層就會遭到破壞。臭氧層被破壞,將使地面受到紫外線輻射的強度增加,給地球上的生命帶來很大的危害。研究表明,紫外線輻射能破壞生物蛋白質和基因物質脫氧核糖核酸,造成細胞死亡;使人類皮膚癌發病率增高;傷害眼睛,導致白內障而使眼睛失明;抑制植物如大豆、瓜類、蔬菜等的生長,并穿透10米深的水層,殺死浮游生物和微生物,從而危及水中生物的食物鏈和自由氧的來源,影響生態平衡和水體的自凈能力。
篇8
地球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隨著人口不斷的增長和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它的開發強度日益增強,不少地區已呈現資源枯竭和生境退化的趨勢,難以再承受下去來滿足人類的要求,因此,實施生態發展推行可持續發展戰略就成為一項急迫的任務[1-3]。眾多的國際生態公約就是在這種背景條件下產生的,它們的主要目的在于指導人們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安排和限制急功近利的短期行為,以維護子孫后代的利益。這些被稱為是法律旗幟的各種公約都不是單純由法學家們單獨完成的,必需要廣泛征詢涉及自然保護的專業人士的意見,總結自然保護第一線從事實際工作的人們以及生產戰線上廣大公眾的經驗教訓,才可能制定這些涉及全社會利益的許多規定。本文就擬簡要地探討一下它們的意義和作用,以期我國能完善和健全有關自然保護和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法律體系,來適應已踏入生態發展文明時代門檻的迫切要求。
1生物多樣性公約
生物多樣性是一個綜合的概念,它既是生物之間以及與其生存環境之間復雜相互關系的體現,也是生物資源豐富多彩的標志。它是對自然界生態平衡基本規律的一個簡明科學概括,也是衡量生態發展是否合乎客觀規律的主要尺碼。一個區域保持得是否完整在很大的程度上要以其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持續利用是否合理來決定。因此,它的保護對象是全方位的,要從物種及其遺傳資源、生態系統和景觀多樣性各個方面著手。這個公約不僅闡述了防止物種滅絕和生態系統遭受破壞的問題,也強調要關注人類發展的目標和策略。它提出要把生物多樣性的保護、持續利用和利益公平分享三者密切結合來考慮工作,才能達到預期的目標;實踐證明,缺乏其中任何一個環節,工作就難以持續下去。它要求各締約國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符合自己要求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和行動計劃,對生物多樣性的就地保護、遷地保護和離體保存作出全面的安排。“公約”經過多年的討論和多次的修改,1992年6月在巴西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上簽署,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這說明世界人民終于認識了由于人類本身的管理失誤所造成的地球生境退化、資源枯竭所帶來的災難,決心采取共同行動制定有約束力的并起綜合作用的國際公約?,F在,生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已成為各個國家最重要的任務之一??梢钥闯?,”公約并不是一紙空文,但與其說是一次性產物,不如把它看為一個長期的過程,因為許多問題未能得到很好的解決。例如1.如何做好野生物種種群和被傳統農業與本地人民廣泛應用的物種及其變異的就地保護和遷地保護問題,2.發達國家如何落實支援發展中國家保護和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的責任;3.如何通過技術轉讓和交流實施生物多樣性有效保護和持續利用的戰略;4.生物資源利用者如何落實酬報各地從事保護工作者和提供傳統利用知識人們的責任。這些問題雖經多次討論,但不易取得協議。
我國于1993年1月7日作為第7個國家正式批準加入“公約”,由環境保護部牽頭組成國家履約協調組,統一規劃各項工作,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可見國家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視和認真態度。許多學術單位建立了生物多樣性委員會、研究機構來規劃研究和宣教事宜;還出現了非政府組織“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綠色發展基金會”,它組織社會各界人士和廣大公眾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工作。10多年來完成了大量工作,除了按“公約”規定完成必需做的基本項目,例如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中國生物多樣性國情研究報告、中國生物多樣性數據庫外,還出版了系列叢書和許多研究報告。建立了許多生物多樣性就地保護、遷地保護和離體保存實體。主要經驗有下列三點:1.保護和發展必需密切結合,利益公平分享是關鍵;2.統一協調分散管理的方針是正確的,但需要進一步完善;3.基礎性和綜合性研究不斷加強,才能不斷向前發展。在2010年國際生物多樣性年期間,國家頒布了新的“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和行動計劃(2011-2030),”明確今后20年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任務和保障措施,并將之看為是維護生態安全和糧食安全保障的大事。因為,當前資源過度利用、工程建設與全球氣候變化的影響問題并未解決,生物多樣性受威脅的狀態一時難以解除。它要求完善相關政策和法律基本體系,將生物多樣性納入國家和地方計劃;開展重點區域生物多樣性調查研究,評估、監測、人才培訓和能力建設,加強就地保護、遷地保護和離體保存,例如保護區、動物園、植物園和種質基因庫的建設和完善,把保護和發展密切結合;重視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外來入侵物種的蔓延和完善,完善群眾參與和深化國際合作等方面工作[4-8]。
2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
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是關于改變了遺傳性質的活有機體跨境轉移的一個協議,它旨在充分確保它們的轉移、處理和使用。它的文本由生物多樣性締約國會議來討論和確定,已有100個以上締約國批準,于2003年9月11日正式生效。所以,可以說,它是生物多樣性公約的一個議定書。文本中詳細論述了安全轉移、處理和使用憑借現在生物技術所獲得的可能對生物多樣性保護和持續利用產生不利影響的改變了遺傳性質的活有機體的保護措施,同時顧及對人類健康所構成的風險。這意味著,已改變了遺傳性質的活有機體從一個國家跨境轉移必需符合議定書的規定,出口者必需提供充足資料使進口者能做出知情決定,確保所有貨運有議定書要求的文件記錄,即使進口者不是締約國也要按議定書要求辦理。我國于2005年4月27日批準了議定書,顯示我國在執行國際條約和加強生物安全管理方面的承諾,并大大增強該議定書的份量。同時,制定了中國國家生物安全框架,對國家生物安全管理政策體系、法規體系、轉基因活有機體及其產品風險評估和管理技術準則、生物安全管理國家能力建設作了具體規定和說明。
3拉姆薩爾濕地公約
濕地是指內陸和海岸地帶水深6m以下的水域、沼澤和草甸地帶。這些地區是調節水分循環、維護水禽和水生生物生存的重要棲息地,具有巨大的經濟、社會和環境價值,但是長期以來,人們沒有真正意識到這一點。隨著經濟的發展,大片濕地被改變為農地、養殖場甚至城鎮,導致許多物種消失,常出現一雨便成災的可怕事件,威脅著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為此,原亞洲濕地局、國際水禽與濕地研究局、美洲濕地局三個濕地組織合并為濕地國際,并在濕地公約的制定和技術支持中發揮了中堅作用,大大促進世界范圍主要地區濕地和濕地物種現狀的評估和研究,加強與政府和當地社區的合作方面開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濕地公約于1971年2月2日在伊朗的拉姆薩爾簽訂,所以常稱為拉姆薩爾濕地公約。它通過傳播信息資料、提高公眾意識、開展培訓活動和在各地建立濕地管理項目、支持和促進區域和各國濕地保護和濕地資源持續利用和行動計劃的制定等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各國凡是在生態學、生物學、湖沼學和水文學上具有國際意義的濕地都可申請加入濕地公約所建立的國際濕地名錄,加入國際濕地名錄的濕地應建立保護區,加強對物種和棲息地的管理,管理好者可得到相應的獎勵;反之會受到批評。中國加入濕地公約會后,認真履行締約國的義務和責任,為了適應濕地保護形勢發展的需要,調動全社會的力量投入濕地保護,1994年9月由林業部牽頭聯合17個部委制定一個廣泛參與、切實可行、符合國際規范的“中國濕地保護行動計劃”,確定了中國濕地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目標、內容、優先領域和項目,使之走上了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軌道,以確保采取協調一致的行動,進一步推動中國濕地保護事業的發展。許多科教部門建立了濕地研究中心,開展了大量的研究,出版了眾多的專著和研究論文和報告[10]。迄今,我國已有37個濕地保護區分五批加入了國際濕地名錄,并開展大量保護和持續利用的工作。#p#分頁標題#e#
4世界遺產公約
世界遺產是指具有世界價值的獨一元二的自然和文化區域以及許多非物質的文化和精神遺產,是各個國家精華中的精華。作為具有世界價值的自然和文化區域可從以下列幾點來判斷:(1)表征地球進化歷史的主要階段的典型代表或獨特的地理景觀類型;(2)表征具有重要意義的不斷進化的生態過程或生物進化和人與環境相互影響的典型事例和杰出的代表;(3)具有極為特殊的自然風光和文化特色的區域;(4)具有世界價值的生物多樣性豐富的區域或眾多受威脅物種的棲息地。符合四個標準之一的區域可申請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包括自然遺產、文化遺產和自然與文化雙遺產三類)。世界遺產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和拉姆薩爾濕地公約三者被認為是國際保護生境(棲息地)的三大公約。世界遺產公約是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正式通過制定,1978年正式生效。這說明大多數國家都認識到有責任來保護那些具有特殊價值的自然和文化區域,把它們看為是人類遺產的一部分。這是第一個認可和保護文化景點的國際法律條約,它把傳統的文化生活方式和自然資源管理體系之間建立了密切的聯系,拓寬生物多樣性和文化多樣性相互關系的思維,并制定協同計劃來保護它們[11-14]。
隨著我國經濟多年的持續增長,人們的生態保護意識也在不斷提高,并深深體會到自然與現代化共存、經濟建設和生物多樣性與文化多樣性保護共存的偉大目標是實施可持續戰略和建設和諧社會的基礎。這樣,加入和認真實施世界遺產公約,建立比較完善的世界遺產地系統,就成為政府的一項必不可少的任務。許多省市建立了申報世界遺產辦公室,促進自然保護、文化組織和文物系統各方面的專家認真考慮,提出具體的計劃和方案。截至2010年底,我國已有自然遺產地8處、文化遺產地25處、自然與文化雙遺產4處,還有文化景觀3處,總共40處。現在打算申報的區域還有100多處,估計每年只有自然和文化遺產各1處獲得批準。但是,人們已認識到這項工作的重要性,不是為申報而申報,而是決心通過完善管理,爭取支持,使之更加壯大,以適應社會、文化、經濟迅速發展的要求,那時申報將是水到渠成之事。主管自然和文化遺產工作的分別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
值得指出的是,有悠久歷史的全球農業系統,是人類長期生存和發展過程中所創造的,既有自然的成分,也是人類文化多樣性的一部分。但是,人們在發掘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時,卻忽略了這個方面,以致傳統的農業耕作制度及其豐富多彩的傳統優良品種的基因多樣性在現代化過程中大量流失。聯合國糧食與農業組織及時認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于2003年建立了“世界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系統中心”,旨在開展全球重要文化遺產項目的申報工作,以期建立一個全球共識的持續發展的動態系統,彌補了不足之處。我國浙田縣的稻魚共生系統被列為全球第一批五個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之一。其實,我國還有許多項目符合其標準,需要大力發掘、繼承和發揚[15-18]。
5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野生動、植物的保護與持續利用是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只注意保護,不允許任何利用是不科學的,必然是行不通的;當然,過度的利用,不注意保護必然導致破壞。這個公約的目的就在于監測商業開發的主要物種,對一些已陷入受威脅狀態的物種,通過貿易限制達到保護與合理利用的要求。這個公約1973年3月于美國華盛頓簽訂,1975年7月正式生效。它把控制貿易的物種劃分為三類作為其附錄,附錄1是指那些受到和可能受到貿易影響而有滅絕危險的物種。這些物種的對外貿易必需獲得出口國科研機構認可,管理機構發放出口許可證,進口國也確認是如此才能進行;進口國將之再出口也照此辦理。附錄2是指那些目前雖未瀕臨滅絕,但如對其貿易不嚴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就可以變成有滅絕危險的物種。這些物種也必需得到出口國家科研機構的認可,管理機構發放出口許可證才能進行出口貿易。附錄3是任何一個締約國認為屬其管轄范圍內應進行控制開發利用,而需要其它締約國合作管理貿易的那些物種;它們的出口貿易同樣需要出口國管理機構發放出口許可證才能進行。前兩類物種需經全體締約國大會討論通過,后一類物種只需各締約國自己認定,報公約秘書處備案即可。附錄中所列的物種是重點管理對象,但它們的地位不是永遠不變的,而是要隨其種群傳播和消長而有所調整,所以需要對它們進行長期的研究和監測。這樣,每一個締約國都要建立專門的科學委員會和進出口管理辦公室來負責專司其事。前者負責研究確認各個種的基本情況,提出處理的意見;后者即專司具體管理業務,發放出口許可證??梢钥闯?,這個公約不是要禁止野生動植物包括瀕危物種及其衍生物的貿易,而是制定各種措施保證可持續貿易,不引起它們走向滅絕;目前,它已建立一個世界性的控制野生瀕危物種及其衍生物的國際貿易系統,為物種的保護和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1980年12月25日,我國提交參加“公約”的交存書,1981年4月“公約”對我國正式生效,1982年正式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辦公室”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種科學委員會”,分別掛靠在國家林業局和中國科學院內,開展有效的研究和管理,成果壘壘??磥?,大力培養熟悉“公約”的科研和管理人員,進一步弄清和宣傳“公約”各條款的實質內容,加強對瀕危野生物種的研究,提供其消長規律和具體情況,監測貿易現狀,編制控制貿易的物種名錄及其識別手冊和圖譜,制定合理開發利用的指標,提高進出口管理水平,防止過度開拓而造成物種滅絕應是一項長期的任務[19-20]。
6遷徙物種公約
物種的生存和分布不受邊界的限制,特別是遷徙物種的生活周期可能遍歷多個國家,但各國的保護和管理水平不盡相同,難免會遭受獵殺,因此必需通過國家政府間的共同努力來加以保護,既要保護物種本身,也要保護其棲息地。保護區在這些方面發揮著巨大的作用。這個公約于1979年簽訂,1983年正式生效,100多個國家參與并共同關注這些獨特物種種群的保護,效果明顯。我國簽署這個公約以后,許多保護區承擔了這些遷徙物種的保護,無論在科研監測和合理利用方面都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例如,山東長島保護區累計環志各種候鳥128種21萬多只,其中猛禽22種6萬多只,占全國猛禽環志總量80%以上;回收國內外環志鳥231只,最長回收為8年,為鳥類遷徙規律與科學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科學依據,成績明顯[21]。由于“公約”所關注的物種獨特,沒有任何公約能代替其作用,實際上,它成為生物多樣性公約必要的補充和起具體的輔助作用。#p#分頁標題#e#
7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這個公約是全球許多國家的政府為解決地球氣候潛在變化可能引起的眾多問題而聯手進行的一項努力。它的一個重要概念在于集體執行“公約”所制定的各項規定。它于1992年5月9日在紐約聯合國大會上獲得通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我國于1993年1月批準了這個公約,是最早的10個締約方之一。“公約”要求所有締約方在農業、林業等相關部門注意減少和防止人為引起的溫室氣體排放的技術開發、應用和推廣;開展技術轉讓等各種合作,促進可持續發展,保護和增強所有溫室氣體的吸收匯和儲存庫,例如不同類型的保護區等;在適應氣候變化的情況下,制定水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綜合農業的發展、關注受干旱、荒漠化和洪澇影響地區的保護和恢復工作;在可行的范圍內,將氣候變化納入相應的社會、經濟和環境的政策和行動,并采取適當的方法盡可能降低氣候變化對經濟、公共健康和環境產生不利的影響。在京都議定書中為發達國家規定了有法律約束力的量化減排指標,使其CO2、CH4等6種溫室氣體排放量較1990年減排至少5%;同時,確定了“共同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和”排放貿易“三種境外減排的靈活機制,使發達國家可以通過這三種機制在境外取得減排限排的抵消額,從而以較低成本實現減排限排目標,緩解其國內減排限排壓力。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單是其義務的核心內容,要求采用由締約方大會制定的可比方法編制人為引起的各種溫室氣體的源排放和匯清除的國家清單,發達國家必須為其提供相應的資金。但是,要真正的具體落實十分困難,許多會議都是在討論這些問題的具體化,但都不能取得共識,需要更耐心地通過深入分拆,實事求是協調和合作共事地去解決。可以看出,制定減排限排溫室氣體目標是一個重要方面,而確定不同區域生物多樣性保護、恢復和人工營造的方法來固碳的目標也是不能忽略的,兩者是相互相成的[22]。
8防治荒漠化公約
篇9
生物多樣性的物質實體就是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農業生物多樣性不僅為人類提供基本的食物和各種工業原料,還是一些非常有價值的育種性狀(如抗病抗蟲性狀、優質性狀和高產性狀)的重要基因來源,在生態系統的維持中也起著重要的作用.隨著現代生物技術的應用,轉基因植物對農業生態系統尤其是對農業生物多樣性的影響受到了廣泛的關注[1~3].本文根據近年來國內外的研究進展,綜述了轉基因植物對農業生物多樣性的影響,旨在為轉基因植物的合理利用和農業生物多樣性的保護提供參考.
2對作物遺傳多樣性的影響
關于轉基因植物對作物遺傳多樣性的影響,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轉基因植物(起碼是現在這一代的轉基因植物)的引入和發展對作物遺傳多樣性存在著負面的作用.Altieri[1]認為,轉基因作物的引入,使為數不多的幾家大型生物技術公司控制和壟斷了種子和生物技術市場,大大減少了作物種植類型和品種數量,加劇了作物系統品種簡單發展的同時,也加劇了作物遺傳多樣性的流失.因為農民通過持續將商業化種子與本地種雜交,可以增加當地作物的遺傳多樣性.綠色革命期間,作物品種的開發還未受制于現代農業生物技術知識產權[37,45],因而不妨礙農民對種子的保留和試驗[17,37],那時作物遺傳多樣性的喪失還不至于象近期這么嚴重.Gupta[9]認為,獲得品種知識產權的高成本抑制了民間品種繁育者的積極性,破壞了生物多樣性的保護.這種情形由于不同國家對知識產權立法理解的不同,而復雜化[25,34].Lesser[25]特別提到,知識產權保護其實并不適用于那些根據古老的植物育種實踐和當地品種保育技術所生產出來的作物品種.因此,知識產權制度并不能滿足通過當地品種的管理來達到保護作物遺傳資源的目的.少數的轉基因作物品種在短期內由于具有比常規品種更高的產量、更優良的產品品質以及更高的抗性而被農民普遍采用.常規品種和土著品種則因無人或很少人種植而逐漸滅絕,這就導致了大量遺傳資源的喪失,作物遺傳多樣性進一步降低.在現有的知識產權體制下無疑更加劇了這種趨勢[22].另一種觀點認為,轉基因植物的引入對作物遺傳多樣性保護起著良好的促進作用.Hawtin[12]認為,轉基因生物技術的應用在植物遺傳資源保護中起著重要作用,可以為建立種子庫進行異地保護作物遺傳資源提供更為有效的手段.他斷言,分子遺傳技術可以使種子庫中遺傳物質的跟蹤更為精確.這些技術對精確鑒定植物材料是否抗病非常有用,而這種鑒定對于抗病材料的收集和儲藏是至關重要的.超低溫保存更使遺傳資源的長期保存成為可能,使更多的遺傳材料能在需要時保證供給.然而也有學者[17,37]認為,種子庫并不能將目前各種植物的所有遺傳多樣性保存起來,而且植物(尤其是草本植物)本身仍在進化中.
3對物種多樣性的影響
3•1對目標生物及相關生物物種多樣性的影響
抗除草劑轉基因作物會跟雜草和野生近緣種雜交,使得這些雜草對除草劑也產生抗性.為了防治這些具有抗性的雜草,農民只能加大除草劑的用量或是采用更強的除草劑[24,39].如果這些雜草對細菌、真菌或其它作物病害也產生抗性的話,那么它們的防治將更加困難[51].在農民使用除草劑的量不夠多的情況下,對除草劑有抗性的雜草群體仍能萌發.對除草劑敏感的雜草群體也會發展出對除草劑的耐性,或者那些對某種除草劑有耐性的雜草會取代沒有耐性的雜草.雜草科學家發現,后一種現象更容易發生.事實上,1997年在美國愛荷華州觀察到,普通的(A-maranthusrudis)雜草群體在避過草甘膦(glyphosate)的施用后,才推遲萌芽;絨毛葉(Abutilontheophrasti)對草甘膦有了更大的耐性后,農民仍按照原來的施藥量噴施草苷膦,就不能達到預期效果[36].這些問題將導致農民使用.比草甘膦毒性更大的除草劑.種植轉基因抗蟲作物能減少殺蟲劑的使用,降低作物損失.但是昆蟲種群具有天生的快速適應環境壓力的能力,使抗蟲生物技術的長期有效性受到了嚴重的威脅.昆蟲和其它有害生物對害蟲防治機制的適應,將會對環境和人類健康產生嚴重后果.當昆蟲種群對一種害蟲防治措施適應后,將會導致更高毒性的化學殺蟲劑的使用.同樣,如果害蟲適應了某一種轉基因抗蟲作物后,另一種人類目前尚未了解其對環境和人類健康影響的基因就會取代原來基因的位置,侵染作物[33].
許多研究證明了昆蟲對轉基因作物抗性的進化,提到建立過渡區作為昆蟲庇護所來減慢這種抗性進化速率的重要性.現有的研究資料都局限在對特定害蟲的實驗室研究.隨著更多研究資料的報道,對昆蟲抗性發展進化程度的了解將大大加深.Tabashnik[47]在實驗室試驗中發現,對Bt毒素耐性增加的有鱗翅目(蝶和蛾)、鞘翅目(甲蟲類)和雙翅目(蚊和蒼蠅).如果田間試驗也支持這個結果,那么將會影響抗性管理策略的發展.Huang等[16]發現,在一定的劑量下,歐洲玉米螟(Ostrinianubilalis)對Bt毒素抗性的遺傳是不完全顯性,而不是以前認為的隱性.根據這個試驗結果,玉米螟的抗性將會比以前預料的發展得快.現在的抗性管理策略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玉米螟對Bt毒素抗性較慢的假設上,因為原來一直以為這是一個隱性遺傳性狀.如果這個結果被證實,將會對現在的抗性管理策略發展和庇護所面積大小帶來巨大的影響.Koskella等[23]發現,轉Bt基因作物的Bt毒素被吸附到土壤粘粒后,并不持續分解,而是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保持其殺蟲活性.Bt毒素在土壤粘粒中的存在將會增加害蟲產生抗性的風險.Schuler等[44]發現,轉基因植物Bt毒素的表達通過影響昆蟲的行為和目標害蟲的抗性,而進一步影響非目標生物.所有這些研究結果表明,以前的預測過低地估計了害蟲種群對Bt毒素抗性進化的速度.轉基因抗病毒作物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也引起了科學家的關注.
首先,這些轉基因抗病毒作物會改變它們的近緣植物,使這些原來對某種病毒并不敏感的植物成為該病毒的寄主而感病,也就是擴大了病毒的寄主范圍.其次,抗病毒轉基因植物可以改變病毒侵染植株的過程[38,39].這些改變會導致出現致病性更強的病毒[10,38,39].遺憾的是,有關這方面的潛在風險研究幾乎沒有.科學家關注的另一個問題是抗病毒轉基因作物DNA基因組在植物病毒RNA復制時與病毒基因組的重組[38,39].在一個實驗室的研究中發現,這種遺傳重組確實發生在煙草屬植物Nicotianabenthamiana和豇豆萎斑病毒之間[6].研究人員認為,這種重組將會導致出現在遺傳上有獨特特征的病毒,從而更加難以防治.在所有與抗病毒轉基因植物有關的風險中,最值得關注的現象既不是病毒寄主范圍的擴大,也不是某些病系致病力的增強,而是抗病毒轉基因作物的雜草化[38].美國國家研究委員會(NRC)[33]認為,美國農業部(USDA)現在所堅持的抗病毒轉基因南瓜(Cucurbitamoschata)不會通過基因流使野生南瓜雜草化的假設,必須通過長期的研究才能確認.NRC還認為,USDA關于抗病毒轉基因南瓜對野生南瓜種群的影響也“并不怎么受到科學研究結果的支持”,尤其是有好幾種病毒對轉基因南瓜具有抗性,而不僅是象USDA原來認為的只有3種或更少.雖然目前農業生產上極少關注作物(無論是傳統作物還是轉基因作物)向近緣野生種的基因轉移,但這種基因轉移無疑是存在的[10,46].人們關心的不是是否有基因流的存在,而是這些基因的轉移是否會進一步加強某些雜草的“野性”,而使得它們的防治更為困難、費用更大[10,21,46].一般地,如果作物種植距離近緣野生種很近,轉基因作物基因流轉移的風險將很大.美國在向日葵(Helianthusannuus)和雙低油菜(Brassicanapus)上都存在著這種基因流[10,21,46],極有可能產生所謂的“超級雜草”.Johnson草就是通過高粱(Sorghumvulgare)的基因轉移而獲得的一種具有經濟價值的雜草[10,21,46].Snow等[46]認為,雖然還沒有充分的研究資料,但通過從傳統作物的基因流轉移而增強雜草野性的機率極少.轉基因作物的廣泛種植,會大大增強近緣雜草的野性.這是因為基因重組技術更精確、更快速,允許目的基因有更多的組合,將極大地增加轉基因作物與雜草雜交的機會,而增強近緣雜草的野性.Mikkelsen等[30]通過田間試驗發現,轉基因雙低油菜的抗除草劑基因轉移到它的一個近緣野生種上.Linder等[26]利用田間試驗和溫室試驗發現,轉基因油菜的基因也可以向近緣野生種轉移.
3•2對非目標生物物種多樣性的影響
轉基因植物對非目標生物的影響受到了廣泛關注.這些非目標生物包括不屬于害蟲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39,51].昆蟲天敵、土壤微生物和以健康昆蟲種群為食的野生生物(如鳥類和無脊椎動物)都有可能受到轉基因植物的影響[20].實驗室試驗已證實,轉基因抗蟲作物對有益捕食性昆蟲,如草蛉(Chrysoperlacarnea)[13]、瓢蟲(Adaliabipuncta-ta)[3]、美洲大斑蝶(Danausplexippus)幼蟲[27]和土壤生物[51]等具有負作用.Hilbeck等[13]發現,在給草蛉幼蟲(一種以多種農業害蟲為食的捕食性昆蟲)飼喂以Bt玉米為食的害蟲時,其死亡率為62%,而飼喂以危害普通玉米的害蟲時,其死亡率只有37%[14].在孟山都公司向美國環保局提交的資料中,以Bt玉米害蟲為食的草蛉幼蟲的死亡率并沒有差異.但美國國家研究委員會認為,孟山都公司沒有完全成功地模仿自然狀態,因為他們只是將Bt毒素涂在鱗翅目昆蟲的卵表面,而草蛉取食的卻是害蟲卵內部的營養[33].對Hilbeck[13]等的研究結果也同樣存在爭議.在美國環保局向其科學咨詢委員會(scientificadvisorypanel)提交的報告中認為,Hilbeck等并沒有充分模仿田間狀態,以證實草蛉蟲確實是以危害Bt玉米害蟲為食的.
美國環保局認為,在該研究中草蛉蟲的取食范圍缺乏控制,暴露在Bt下的水平也不如在田間狀態下[50].如此相互矛盾的結果和解釋意味著在這一領域還需要更進一步的研究,特別是需要用田間狀態下和生態系統內的研究資料來補充實驗室研究結果.Birch等[3]研究發現,表達雪花蓮植物凝集素(一種能減少蚜蟲侵害的植物蛋白)的轉基因馬鈴薯(Solaumtubero-sum)會導致蚜蟲的天敵———瓢蟲數量的下降,而其不能受精和不能孵化的卵增加.Tabashnik[47]認為,轉基因作物使害蟲數量降低,對保持天敵的有效數量會有負面影響.這些結果意味著轉基因作物與依賴健康天敵數量的IPM防治策略及生物保育存在潛在的沖突.另一方面,在美國威斯康星(Wisconsin)進行的田間試驗發現,在轉Bt馬鈴薯田里捕食性昆蟲和寄生性昆蟲的數量要比傳統的采用化學殺蟲劑防治非轉基因馬鈴薯害蟲的田間大.但是這個試驗沒有檢測未施或少施化學殺蟲劑的傳統馬鈴薯田間的情況[15].這些結果說明,在評價轉基因抗蟲作物的作用時,必須與現在的各種防治措施進行比較,包括頻繁使用化學藥劑、少用或根本不用化學藥劑的情況.Losey等[27]實驗室試驗證明,轉Bt抗蟲玉米(Zeamays)花粉會損害美洲大斑蝶.飼喂有轉Bt玉米花粉的馬利筋(Asclepiassyriaca)葉片,美洲大斑蝶幼蟲第2d就有10%以上的死亡,4d后死亡率達44%,而兩個對照組全部存活.
幼蟲對不同處理的馬利筋葉片攝取量也明顯不同:不加花粉的葉片攝取量最大,加有普通玉米花粉的葉片攝取量次之,加有Bt玉米花粉的葉片攝取量最少.由于葉片攝取量少,幼蟲生長緩慢,試驗結束時攝取含Bt花粉葉片的幼蟲重量只有無花粉葉片的一半.在隨后的一個驗證試驗中,以有轉基因玉米植株花粉自然傳粉在上面的馬利筋草葉片飼喂美洲大斑蝴蝶幼蟲48h,其死亡率高達19%;以沒有轉基因玉米植株花粉或根本沒有任何花粉玷污的馬利筋草葉片飼喂美洲大斑蝶幼蟲,其死亡率要小得多.研究人員認為,Bt玉米對非靶標生物的影響,可以超越田間界限的限制.在3m范圍內,距離越近則影響越大.轉基因作物的影響范圍遠遠超過這一距離[11].Wraight等[53]的研究則證明,轉Bt玉米對黑色玉帶鳳蝶(Papiliopolytes)無毒害作用;轉基因植物對非目標生物有復雜的影響.他們研究了不同種類的轉Bt玉米對不同蝶類種群的影響,并且同時在田間和實驗室進行.Losey等[29]只是在實驗室內研究了一種轉Bt玉米對一種斑蝶的影響.這些結果說明,轉基因植物的生態風險還需做進一步的研究,并且必須建立在個案評估(case-by-case)的基礎上.美國環保局的報告[50]也說明了在這一領域有繼續研究的必要.這分報告認為,在美國玉米帶內,大斑蝶繁殖地區與玉米花粉撒播范圍之間并沒有太大的重疊區,“……已發表的對大斑蝶毒性影響的初步報告應該不致于使人們目前對大斑蝶的風險產生過分的廣泛關注”.但是,在它的背景報告中卻同時告誡說,在田間狀態下Bt玉米花粉對美洲大斑蝶威脅評價的研究仍在繼續進行.美國環保局只是最近才開始注意到玉米田中馬利筋草上大斑蝶的存在.馬利筋草必須暴露在最高濃度的Bt玉米花粉下,才能使大斑蝶幼蟲處于最大的風險中[55].正在進行的研究將有望提供關于在大斑蝶繁殖區與玉米花粉撒播范圍的重疊地帶中大斑蝶所遭受威脅的性質和程度.
4對生態系統多樣性的影響
4•1通過食物鏈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如果轉基因抗蟲植物確實影響目標害蟲和非目標昆蟲,那么它們還會通過食物鏈進一步影響這些昆蟲的捕食者.Johnson[20]注意到,在英國有50%的農田鳥類種群數量在急劇減少.他將幾種鳥類劇減的原因直接歸于化學殺蟲劑使用的增加.根據鳥類的劇減及過去幾十年里化學殺蟲劑和除草劑對歐洲植物和昆蟲種群造成的傷害,Johnson預測產生殺蟲毒素的轉基因作物也將會損害食物鏈中當地鳥類與農作物的聯系,而這些聯系對于維持生物多樣性是至關重要的.英國皇家協會也注意到最近生物多樣性的下降極有可能是受到“現代農業生產實踐”的影響,并強調應更多地研究轉基因植物對鳥類、哺乳動物和土壤生物的影響[39].美國國家研究委員會[33]認為,含有各種殺蟲毒素的轉基因作物的商品化,會因食物來源減少,而傷害某些野生生物.相反地,由于化學殺蟲劑會消滅鳥類的食物來源,因此轉基因作物取代化學殺蟲劑后,也有一些鳥類的種群數量將會增加.
4•2對土壤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的影響
受轉基因植物潛在影響的生物并不僅僅是昆蟲和其它動植物,還包括土壤生態系統內的各種生物.轉基因作物的外源基因及其表達產物可通過根系分泌物或作物殘茬進入土壤生態系統,土壤的特異生物功能類群以及土壤生物多樣性都有可能因此而改變[2].外源基因的導入可能影響到植物分解速率和C、N水平,進而影響土壤生物、生態過程和肥力[5].在評價轉基因植物對環境的作用時,EPA認為其中對土壤生物多樣性的影響是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50].Jepson等[18]提出,向環境釋放轉基因植物,需要評價土壤微生物、動物類群和土壤生態過程.Trevors等[48]建議,采用功能類群的多樣性評價土壤生物群落的變化.Angle[2]強調,風險評價的重點是土壤微生物,而原生動物是監測土壤生物種群變化的最敏感指標.如前所述,Bt毒素被吸附到土壤粘粒后,并不持續分解,而是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保持其殺蟲活性[23].在水培和土培轉Bt基因玉米的根系分泌物中均發現了活性Bt毒素[43].Bt毒素在土壤粘粒中的長期存在,將會增加其對土壤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影響的風險[23].轉基因植物根系分泌物及其殘渣進入土壤后,通過與土壤微生物相互作用,可能會改變土壤微生物對外來底物的利用,影響微生物的活動過程[31].美國環保局在綜合報道中指出[51],轉Bt棉花(Gossypiumspp.)增加了土壤細菌和真菌的數量,抗蟲轉基因煙草增加了土壤中的分解者和線蟲.一個抗真菌病害的轉基因煙草(Nicotianatabacum)品系明顯損害了菌根對植物根系的侵染,而菌根的侵染是有利于植物生長的.轉冠癭堿(opines)基因煙草根系分泌物組成的改變影響了兩種假單胞菌的物種豐富度[40].在轉甘露堿(mannopine)基因煙草根際土壤中以甘露堿為底物的細菌數量比非轉基因煙草高80倍,但細菌總數以及芽胞細菌、耐熱細菌、熒光假單胞菌屬細菌的數量與常規煙草無顯著差異[35].Donegan[4]發現,在美國種植幾種Bt抗蟲棉的土壤中微生物數量、種類和組成與種植常規棉的地區差異顯著.與非轉基因紫花苜蓿(Medicagosativa)相比,種植轉基因紫花苜蓿的土壤細菌群落功能多樣性單一,可培養的需氧芽孢桿菌和利用木質素的細菌數量顯著增加[5].也有轉基因作物對微生物的組成沒有影響的報道.與非轉Bt基因玉米和空白土壤相比,轉Bt基因玉米殘茬分解對土壤可培養細菌、放線菌和真菌數量并沒有顯著的影響[41,42];轉Bt基因馬鈴薯對土壤微生物沒有影響[51];轉凝集素(lectins)基因馬鈴薯對根際微生物群落沒有影響[7];轉T4-溶菌酶(T4-lysozyme)基因馬鈴薯對可培養的需氧細菌以及有益細菌的功能沒有影響[28];馬鈴薯根際或塊莖接種拮抗微生物時,轉T4-溶菌酶基因馬鈴薯對微生物的建群沒有負面影響,根際細菌群落的結構也沒有明顯改變[29].上述研究結果表明,目前轉基因植物對土壤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的影響尚無定論,仍需進一步的研究和解釋.事實上,在前述美國環保局的那分報告[50]中指出,在這個問題上仍需提供更多的資料.雖然報告認為,現有的試驗證據表明轉Bt作物不可能對土生生物有相反的影響;然而報告同時也指出,在這個領域中的研究必須繼續進行,特別是有關植物根系表達Bt蛋白水平的研究,辨別其表達量是否高于正常表達量,以便進一步確定其對土壤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的影響.
4•3作為所謂“外來種”對生態系統的影響
建立在重組DNA技術基礎上的植物基因工程技術,可以克服常規育種技術的不足,打破物種間的天然屏障,實現基因在動物、植物、微生物之間的轉移,甚至可將人工合成的基因導入生物體內.因此,轉基因植物的基因既可來自于種內,更多的來自于不同種間[19].也就是說,轉基因植物并非是自然界天然存在的物種,它對生態系統的影響就相當于一個外來種對某一生態系統的影響.由于遺傳背景不同,基因會發生各種各樣的相互作用,如基因的多效性、體細胞變異等,且轉基因植物中基因的表達受環境等多種因素影響,因此轉基因作物中有可能出現一些在常規育種中不曾遇到的新組合、新性狀[19].它們對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的影響目前還缺乏充分的證據,現在已知的風險包括:1)轉基因植物演變為有害生物的可能性,如轉基因植物雜草化、怪物化或演變成優勢物種而破壞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52,54];2)轉基因植物是否會引發新的環境問題,如對除草劑產生抗性、對Bt殺蟲基因的抗性與治理,新病毒的產生等[8,19,56];3)對物種起源中心和基因多樣性中心的影響,對生物多樣性可持續利用的影響;4)基因漂流對生態環境和農業生產的影響[19].其影響包括:外源基因向相關植物、動物和微生物的水平轉移[10,30];外源基因向常規品種漂流而導致的有關種子質量、有機農業的爭端;在長期大規模應用后發生不可預見的環境問題,如產生的新性狀不穩定,單一種植的風險,改變了生物群落的結構和功能等.
篇10
關鍵詞植物遺傳資源;保護與利用;市場化機制;國際制度
1前言
隨著生物技術的迅猛發展,利用植物遺傳資源有目的地改良植物的性狀與品質,為人類解決糧食、健康和環境等21世紀重大問題提供了誘人的前景。長期以來,人們對植物遺傳資源的保護與利用,主要作為技術、生態和倫理問題而得到廣泛、深入的研究,但有關經濟政策與制度方面的探討則至今仍相當滯后。隨著植物物種資源的不斷減少和因生物技術迅猛發展對遺傳資源需求的不斷增加,作為“人類自然遺產”的植物遺傳資源已逐步由公共物品轉變為稀缺物品。與此同時,由于植物遺傳資源分布和生物技術開發與應用水平存在明顯的國際差異,尤其是缺少相應的市場化機制以及現有國際多邊體系的失效,以致使物種資源相對貧乏的西方發達國家使用了地球上大部分植物遺傳資源,而植物遺傳資源豐富的發展中國家卻受技術、資金等制約大都仍處于植物基因材料無償提供者的位置。在此背景下,如何以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所確立的遺傳資源效益公平分享為目標,利用市場化保護與利用機制,建立公正、有效的國際多邊體系與制度,提高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保護植物遺傳資源的積極性,以保證全球植物物種資源的安全,實現人類對植物遺傳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近年來已引起有關國際組織和經濟學家的廣泛關注。本文在探討植物遺傳資源市場化保護與利用機制的基礎上,以現有國際多邊體系為出發點,提出未來國際制度安排的可能選擇。
2植物遺傳資源保護與利用的市場化機制
2.1經濟價值概念與市場化界限
遺傳多樣性作為生物多樣性的核心部分,是物種多樣性和生態多樣性的重要來源與基礎。與一般物品不同,植物遺傳資源作為一種經濟資源有自身獨特的特點。它不僅具有遺傳信息的多樣性和代際共存性,而且以其稀缺性和功能不可替代性為主要特征。但人們在認識與確定植物遺傳資源的經濟價值時,所涉及的概念不是一般意義上的“遺傳信息的多樣性”,而是“遺傳信息的功能和稀缺性”。因為在通常情況下遺傳信息的功能很少體現在某一單一基因,而是大多表現為含有多基因組合的遺傳功能,所以“遺傳編碼功能"(geneticallycodedfunction)被經濟學家認為是評價植物遺傳資源經濟價值和研究其市場化保護與利用機制的基礎[1]。隨著生物技術的發展,植物遺傳資源對當今藥業工業和從長遠來看對農業更有實際意義的將是“遺傳編碼信息"(geneticallycodedinformation,下簡稱GCI)[2]。雖然植物遺傳資源對解決農業、健康和環境等問題將起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人類目前認識上的局限,尤其依靠現有的基因辨認與測序技術,一種植物物種及其遺傳編碼信息的經濟價值又是很難明確量化的。根據Munasinghe[3]和VonBraun[2]等人的研究,植物物種與遺傳資源的理論經濟價值可借助下圖(資料來源:文獻2和3)所示來分類與評價。
圖1植物物種與遺傳資源的經濟價值及其分類
Fig.1Economicvalueofplant-geneticresourcesanditsclassification
值得注意的是,圖1在構劃出植物遺傳資源的經濟價值及其細分的同時,也顯示出植物遺傳資源作為經濟資源的市場化可能與界限。如果將市場化機制作為植物遺傳資源分配的手段,其作用與意義在圖中將從左到右遞減(參見文獻2)。同時,植物遺傳資源的縮減可能在某種程度上會造成在上圖中所示的“可利用價值”與“不可利用價值”之間的沖突,如果植物遺傳資源的開發與利用對后者產生負面效應。這種效應不僅關系到遺傳編碼信息市場化交換方案的設計,而且涉及到植物遺傳資源市場化后將可能對資源保護產生的消極影響。因此,如何消除因遺傳資源市場化對保護在經濟上沒有利用價值的植物遺傳資源的不利影響,將是制度安排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2.2供求趨勢與保護效應內部化
從全球范圍內看,植物遺傳資源與遺傳編碼信息的供給,大致可分為兩個方面:一是保存在各國及國際農業與生物研究機構的基因庫里的“離位”樣本材料(ex-situaccessions);二是以發展中國家為主的原產地栽培植物及其野生近緣,即所謂的“原位”樣本材料(in-situaccessions)。據聯合國糧農組織統計,至1996年,全世界保存在基因庫內的植物遺傳資源共達200多萬樣本材料,其中大約有60萬樣本材料屬于國際農業研究機構并在聯合國糧農組織的監管之下[4]。
在過去的幾十年里,植物遺傳資源和GCI“原位”樣本材料的供給因野生植物和原產地栽培作物的不斷破壞而明顯減少,而其原因又是十分復雜的。除了自然力的影響和人類活動的干擾,長期以來植物遺傳資源被視為可自由獲取、非排它性和非競爭性的公共物品,沒有形成相應的市場化體系和與此相聯系的保護制度與組織的失效,從而造成植物遺傳資源利用上的掠奪和保護上的積極性下降[5]。
在植物遺傳資源供給減少的同時,隨著生物技術尤其是基因辨認與測序技術的迅速發展及其信息體系的日趨完善,將使GCI獲取與保存的邊際成本不斷下降,其結果是部分地減輕了因物種多樣性破壞而引起的GCI供給短缺程度。因此,在其它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未來植物遺傳資源市場化交換價格的上升幅度可能比預計的要小。另一方面,植物遺傳資源的需求卻因生物工程技術在農業、醫藥、環境等領域應用的進一步擴大將呈急增的趨勢??梢灶A見,在短期內,隨著生物技術的發展,植物遺傳資源的經濟價值將因多樣化需求而提高。但從長遠看,尤其隨著轉基因技術的進一步成熟,將有可能使原生植物物種對植物與農作物育種的重要性呈現不斷下降的趨勢。
由于世界各國擁有的植物遺傳資源的數量與保護程度以及生物技術水平的不同,以致保護植物遺傳資源的成本和效用也具有明顯的國際差異,并由此進一步形成因植物遺傳資源保護或破壞而產生的外部效應[6]。如果從一個國家范圍內考察,該國的植物遺傳資源保護與利用會形成社會(或私人)成本和與此相應的社會(或私人)效用。如果該國擁有的植物遺傳資源被其它國家的科研機構或生物技術企業無償地獲得并用于農業、藥業等領域的開發與應用,那么這個國家所保護的植物遺傳資源還具有國際效用。在一個國家內,私人投資于植物遺傳資源保護而產生的效用與該國的社會效用之間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因為,私人投資的目標大多并不在于促進植物遺傳資源在非直接利用價值方面的保護。因此,如果從植物遺傳資源保護所產生的社會效用來看,私人投資則是次優化的。與此同時,如果一個國家所保護的植物遺傳資源具有國際效用,并且其保護行為沒有得到任何補償,那么,在這種情況下,也會誘發該國保護植物遺傳資源的積極性的下降。對此,一個典型例證就是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國際上建立了一些在國際農業研究顧問委員會(CGIAR)監管下、作為“準公共物品”的植物遺傳資源基因庫。
從經濟學意義上分析,若一個國家的植物遺傳資源同時具有國內效用和國際效用,則在該國遺傳資源保護的邊際成本與邊際效用之間將可能出現3種不同的理論均衡:國內私人均衡、國內社會均衡和國際均衡(參見圖2,作者根據文獻2更改)。這3種不同的均衡狀態反映了該國植物遺傳資源保護程度的差異性。
圖2不同均衡狀態下植物遺傳資源的優化保護水平
Fig.2Optimalprotectionlevelsofplant-geneticresourcesunderdifferentequilibriumsituations
從圖2可以看出,如果這個國家對植物遺傳資源采取有關保護政策與措施,在以期實現資源保護量為Qns的同時,還要達到國際優化水平Qg,則需要國際社會或有關資源受益機構采取相應的經濟支持行動,因為在大于資源保護量Qns點時,該國資源保護的邊際社會成本已超過邊際社會效用。為了使該國的資源保護量達到國際優化水平Qg,國際社會或資源受益機構所采取的措施應該是,要么使該國植物遺傳資源保護者或機構有權參與其資源利用效益的分配,向該國轉移一部分因利用其遺傳資源產生的國際效用,實現遺傳資源保護效應的“內部化”;要么向該國提供至少相當于圖中面積為BCE的補償資金,在經濟上對該國的植物遺傳資源保護行為進行補償。只有在植物遺傳資源保護效應實現內部化或得到補償的情況下,該國的植物遺傳資源保護水平達到Qg在經濟上才是合理的,并有助于保持或提高該國保護植物遺傳資源的積極性。因此,植物遺傳資源保護效應的“內部化”或“補償”機制應該成為探索公正、有效的國際保護與利用制度,實現全球植物遺傳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基礎。
3植物遺傳資源保護與利用的國際多邊體系與制度創新
3.1完善國際多邊體系——制度創新的出發點
在過去的幾十年里,國際上在植物遺傳資源保護與利用方面已形成兩種基本制度:一是對基因尚未改良的植物物種資源如野生品種和農民種植的原生植物作為可自由獲取物品來處理;二是對作物新品種承認育種者權利的“知識產權制度”。例如,1961年制訂的《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協定》(UPOV)就是以保護植物育種者權利為目標,規范新品種交易行為的國際性文件。此后,有關植物新品種的專利權制度得到確立并逐步擴大品種范圍。這種專利權制度甚至在世界貿易組織(WTO)框架文件之一《知識產權貿易》(TRIPs)中也可找到有關條文。1992年在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通過、至今已有175個國家簽署的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是一部對生物多樣性和植物遺傳資源保護與可持續利用具有深遠意義的國際性文件,它在主張各國承擔保護生物多樣性國際義務的同時,強調了所謂的“遺傳資源效益的公平分享”
原則[7]。1993年聯合國糧農組織制定的《糧農植物遺傳資源的國際承諾》提出的“農民權”概念[8],則在肯定農民對“保護、改善和提供植物遺傳資源”所作貢獻的同時,主張農民也應該有權利獲得一部分的“資源保護效益”。1996年在德國萊比錫有150多個國家參與、以植物遺傳資源可持續利用為目標的“世界行動計劃”,已視為各國承認原產植物品種價值和承擔植物遺傳資源保護義務的開始。為全面履行《生物多樣性公約》和有關法律的文字與精神,1999年5月在北京召開了有數十個國家參加的有關植物遺傳資源共享的國際會議。該次會議制定的《關于遺傳資源取得和利益分享的植物園共同政策準則》,提出尊重各國對其遺傳資源的,維護資源原產國和其他各級各類資源托管者的利益,并強調建立和完善遺傳資源效益的分享機制,為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植物遺傳資源提供鼓勵和幫助[9]。在這些國際多邊協議與文件中,植物遺傳資源的保護與利用在政策和制度方面還存在以下4個主要問題:①植物遺傳資源的國家所有權;②植物遺傳資源的獲取方式與條件;③植物遺傳資源效益在“遺傳資源所有者”與“遺傳資源使用者”之間的公平分享;④為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保護植物遺傳資源提供國際資金支持。
如何完善已有、但在內容上又未能充分體現經濟激勵機制和在法律上還未具有真正約束力的國際多邊協議,將是國際社會面臨的一種挑戰,也是全球植物遺傳資源保護與利用制度創新的出發點。在未來的國際多邊體系中,必須明確地承認植物遺傳資源的國家所有權,關注各資源所有國和有關機構保護植物遺傳資源的積極性,尤其是按照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所確立的“遺傳資源效益的公平分享”原則,處理好資源所有國與資源利用者之間的資源效益分配問題。在此,要充分體現出全部參與植物遺傳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國家或機構都應是受益者的特點,但這并不意味著參與者之間在利益分配上是均等的。所以,以何種方式實現遺傳資源效益的公正、合理分配將是完善國際多邊體系的中心議題。如果在協議中未對利益分配作出明確的規定,并及時解決可能出現的各種糾紛,則會容易導致國際多邊體系的失效或解體。此外,在制定與實施國際多邊協議時,應考慮植物遺傳資源利用部門如農業與醫藥工業之間存在的產業差異性,尤其是植物育種企業從事其產業活動的特殊性。植物育種企業應該與生物技術工業企業有不同的制度性環境,生物技術企業可以在競爭條件下與資源擁有國政府或機構達成獲取、利用與開發植物遺傳資源的雙邊協議。
3.2制度創新的可能選擇
在完善現有國際多邊體系的基礎上,按照遺傳資源效益的公平分享原則,國際社會應該考慮建立國際植物遺傳資源“交易所”,從而為體現資源所有權和實現資源保護效應的“內部化”提供必要的制度性條件。植物遺傳資源“交易所”應設計為資源供給者與需求者實現資源交換的中介機構,它提供有關來自原產地國家的特殊植物遺傳材料的種類和數量以及需求等技術經濟信息?!敖灰姿钡姆找灾参镞z傳資源供求雙方在資金補償、技術合作和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達成雙邊協議為目標,充分考慮到以不同資源開發為目標的供求雙方之間的交易成本與效益,以降低正處于培育中的植物遺傳資源市場的不確定性。但是,應該指出的是,植物遺傳資源“交易所”的建立與發展必須以資源所有權得到充分保護、以GCI為基礎的遺傳資源功能價值得到明確確認為基本條件,同時又有賴于資源使用者的生物技術進步和最終產品市場的發展,以及必須避免因植物遺傳資源市場化交易使物種資源的長期、潛在的經濟價值轉化為短期的商業利益。
值得指出的是,在目前尚缺乏國際植物遺傳資源市場的情況下,國際社會利用《生物多樣性公約》履約金建立的“生物多樣性基金”,不僅可為保護生物多樣性和植物遺傳資源提供特別項目資助,在經濟上對遺傳資源保護國進行一定的補償,而且還可以起到“風險資本金”的作用,促進有關機構對植物遺傳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和開發利用的投資。因此,“生物多樣性基金”的這種基本功能最終將有助于遺傳資源市場化保護與利用機制的形成。但是,考慮到全球植物遺傳資源保護問題的復雜性,國際基金機制應該有一明確、公開的評價方法和控制計劃,以便在實施中充分發揮國際基金的使用效果。
對在經濟利用價值上尚未明確的植物遺傳資源,可通過“生物多樣性合作社”的方式,以建立植物遺傳資源保護與利用的補償機制。與農業合作社類似,“生物多樣性合作社”可以設想為植物遺傳資源效益與談判主體相結合的一種垂直型聯合組織。在這種合作方式中,資源所有者向資源利用者提供遺傳材料,并對植物遺傳資源開發利用的最終產品的經濟收入擁有一定的比例,實現遺傳資源效益的補償。補償標準可根據植物遺傳資源的數量、意義、瀕臨滅絕程度和保存與開發價值,以及原產國的經濟收入水平等方面協商加以確定。隨著這種合作方式的逐步制度化,將可使之逐步培育發展成為“低級的遺傳資源市場”。
4結束語
隨著野生植物和原產地栽培作物的不斷減少和因生物技術迅猛發展對遺傳資源需求的不斷增加,植物遺傳資源正由以往的公共物品轉變為私有物品,它預示著以“遺傳編碼信息"為基礎的國際植物遺傳資源市場化保護與利用機制的逐步形成。按照《生物多樣性公約》,承認植物遺傳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和堅持資源保護效益的公正、合理分配,完善和建立有效的國際多邊體系與制度,將有助于提高世界尤其是各發展中國家保護植物遺傳資源的積極性,以保證全球植物遺傳資源安全,實現人類對植物遺傳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植物資源豐富的發展中國家不應再把自己置于遺傳基因材料無償提供者的位置上,而是應在做好本國植物遺傳資源及其分布的確認等技術性工作、關注國際生物技術與市場信息、加強遺傳資源出口管制、完善國家關于遺傳資源的法律法規等制度性條件的同時,充分利用市場化保護與利用機制,積極開展以“參與”或“補償”方式為基礎的多種形式的國際合作,為本國植物遺傳資源保護提供資金支持,以提高本國的遺傳資源保護能力和生物技術研究與開發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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