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推行社會責任的好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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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我國企業在快速發展的同時,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暴露出很多問題,如企業的工人在權益保護、生產安全、職業健康等方面仍然處于比較落后的狀態。本文分析了我國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存在的問題和原因,并提出相應對策。
一、我國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存在的問題
2004年阜陽奶粉事件,毒害了眾多的嬰幼兒;2005年吉林化工廠爆炸,造成松花江下游流域嚴重污染;2006年黑龍江、山西礦難此起彼伏,數百名礦工遇難;2007年國產牙膏“二甘醇”風波.國外禁中國產牙膏,認定其對身體有毒害作用:2008年“5.12”大地震后萬科老總王石只捐200萬元,限每位員工只能捐10元:三鹿奶粉事件,再現問題奶粉毒害嬰幼兒。最近這幾年,企業社會責任已經成為中國社會的一個突出話題。這種現象的背后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經過30年的改革,中國的資源逐漸從政府手中轉到企業手中,也就是說企業逐漸成為擁有眾多資源的社會行動的主體。相對的,擁有的資源越多所要承擔的社會責任應該越大。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現階段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企業在追求利益時,忽略了社會責任的重要性。我國企業由于尚未形成成熟的社會責任感.造成企業的唯一目標便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只顧企業自身利益,而忽視了豐富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生活的責任感。我國樓市房價便是一個最好的例證,雖然國家一再打壓房價.但是卻很難起到作用,房價越打壓越升高。近幾年內國內大中城市房價只升不降,幾乎已經成倍增長。普通民眾很難負擔起高額的房價。而且房地產商一味生產可以帶來更大利潤的大戶型和高級住宅,造成一些中小戶型、中低價位住房供應比例偏低。同時過多的資金投入房地產業,可能會造成投資風險過大,如果出現房屋大量滯銷.就會導致資金鏈的斷裂,破壞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阻礙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
第二,我國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存在很多的問題,缺少對消費者負責的態度,缺少對生態環境負責的態度。企業最終遵循的發展模式應該是循環的可持續發展。對消費者負責,保證企業本身能在市場中占有一席之地;對生態環境負責,保證企業發展有源源不斷的生產資料,而不是在不斷尋找新的生產資料上費功夫。近幾年,每年國內大事件中.都會有企業因不遵守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事件發生。2005年吉林化工廠爆炸,松花江下游水域水質被嚴重污染,沿岸的居民無法正常使用飲用水,嚴重影響大量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社會恐慌。事故原因就是因為企業不遵守正常的操作規定,違規操作導致意外發生。企業在對消費者同樣很冷漠,最讓國內消費者憤怒的就是兩次問題奶粉毒害嬰幼兒的事件。而且2004年阜陽奶粉被曝光后.2008年竟然又出現問題奶粉??梢妵鴥绕髽I對社會責任的嚴重缺乏,甚至是忽視。
第三,企業缺乏倫理感,包括人權意識和環保意識。這主要是由于企業負責人倫理道德的低劣造成的。前些年社會上一直很熱點的問題—一農民工討薪問題。正是企業倫理感缺乏的例證。農民工大多被雇傭在建筑行業,從事危險性大,勞動強度大,收人卻不高的重體力工作。然而他們卻不能在完工之后拿到工資。一個企業如果連基本的社會倫理道德都沒有.那么它根本不會有社會責任感,完全成為唯利是圖的經濟機器。我國企業在這方面還有一個很致命的問題,大多數企業依靠犧牲破壞生態資源來換取經濟利益。很少有企業會通過生產技術和產業結構上的改革來提高經濟效益。企業缺少環境保護的意識。
第四,我國的企業慈善事業發展不到位,這主要是國內企業的捐贈理念和內在驅動力不足?!?.12”大地震后。一些國內企業的表現非常突出?!巴趵霞币粋€企業就捐贈了1億資金。但是令人心痛的是,許多大型企業卻反應遲緩,甚至冷漠。作為房地產業的巨頭之一.萬科在災后的表現遭到質疑,其老總的作為更是被國人唾罵。中國企業認為企業的責任就是創造利潤,捐贈理念是“回報社會,造福桑梓”。同時中國在制度化方面不完善,企業完全被動地響應政府的號召,沒有明確的目的和計劃,跟談不上制度化。
第五,我國企業缺少自己的企業文化。一個企業的企業文化對企業的發展有不可忽視的作用。作為企業發展的軟條件之一,企業文化可以幫助企業很好地融人社會當中,與社會形成互動。但是我國企業很少擁有自己的企業文化,只有些大企業擁有企業文化,然而這些企業文化多是督促員工努力工作,如何更好地降低成本,擴大生產,很少與社會責任相關。造成企業在社會上過于獨立.沒有真正融入社會,更別說參加城市建設、文化發展了。
二、我國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從當前我國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狀況來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原因:
第一,企業管理者社會責任意識淡薄。當前,我國企業在建立社會責任體制方面還很不健全,有些企業一提到企業社會責任感覺是非常陌生,根本不知其內容是什么。而許多企業經營者和管理人員認為只要依法經營、依法納稅就是承擔責任,沒有認識到企業處在廣泛的社會關系中.與利益相關者還有一些非契約性的關系(譬如保護環境、慈善事業),這些關系雖然不像與股東的契約關系那樣具有剛性,但企業同樣應該考慮其行為對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影響,協調有關利益關系。尤其在一些加工型生產企業里,老板們把產品、利潤看得很重,而不把工人的生產安全當一回事.在他們眼里,產品和利潤遠遠高于工人的價值和人身安全。
第二,政府部門難辭其咎。很多地方政府片面注重企業的利潤和稅收,并以此作為衡量當地經濟發展和政績的標準.對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沒有要求或監督力度不夠,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縱容企業的違法行為。于是,一些企業向地方政府要求更為寬松的條件,甚至提出,如果政府管得太嚴,他們就搬廠走人。
第三,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是企業社會責任無從落實的又一原因。有法不依,違法不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現象十分嚴重。企業的違法成本低也是一個原因。一些私營煤礦之所以屢禁不止,一方面是由于當地政府管理部門失職、瀆職,另一方面。死亡一個員工20萬元的賠償遠遠小于礦主所能獲得的利潤,使其不惜鋌而走險。另外,企業員工也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識,維權意識太差.維權的成本也太高。
第四,勞動力市場供求不平衡。我國在相當長的時間里勞動力嚴重地供大于求,而支撐我國工業主體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對勞動力資源素質要求又比較低,這就形成了我國在經濟發展中的“強資本”和“弱勞動”現象,企業可以用低廉的價格、惡劣的條件招收到工人,而工人很難提出自己的民主訴求。更不用說什么保障了。這也是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重要原因。
三、建議及對策
(一)借鑒SA8000的合理因素,制定國內相關標準,為與國際接軌創造條件
目前,企業社會責任在國際上已經形成一場浩浩蕩蕩的社會運動,以SA8000(SocialAcountability)為首的各種企業社會責任標準也已經在許多國家得到推行。SA8000標準是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0)公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世界人權宣言制定的。其宗旨是為了保護勞工基本權益.目標是通過有道德的采購活動改善全球公認的工作條件.確保供應商所提供的產品符合社會責任標準的要求,最終達到公平而體面的工作條件。由于SA8000重點保護勞工利益,因此,目前我國出口到歐美國家的服裝、玩具、鞋類、家具、運動器材及日用五金等勞動密集型產品.都已遇到SA8000標準的限制,給該類產品的出口帶來一定的困難。
雖然目前不宜在國內推廣SA8000,但是筆者認為.SA8000為目前世界上較有影響的企業社會責任國際標準,其內容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普遍適用性.其在國際范圍內的推廣也必將進一步影響我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據悉,國際標準組織fIS01也將成立專門的CSR委員會,將企業社會責任正式納入企業標準化范疇。因此.我們仍然要認真研究SA8000的合理成分,尤其是借鑒其保護勞工利益的科學標準,提出中國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的基本要素,積極探索建立有中國特色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盡快制定中國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或技術規范。作為企業社會責任自我評價和第三方評價的依據。而在地方,也可以借鑒SA8000的合理內容,制定出地方性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在地方率先推行,從而提高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自覺性和能力,規范企業行為,努力為其與國際標準接軌、提升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創造條件。
(二)建立披露信息機制,通過社會輿論和道德壓力促使公司履行社會責任
美國著名法官布蘭狄西有一句名言:“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燈泡是最有效的警察”。社會公開機制在某種程度上能夠發揮最大的監督和制約功能。目前對于我國大多數企業來說,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是公司的財務狀況。但是.隨著人們對可持續發展的重視,財務指標已經不是衡量企業狀況的唯一指標。筆者建議,為了提高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自覺性與主動性,應該將社會信息公開機制引入企業社會責任制度中。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狀況通過信息披露機制,向社會傳達相關信息。如企業的債務情況、企業內員工權益的保護狀況、商品質量及消費者投訴狀況、環境污染狀況、社區關系狀況等。這樣的社會公開機制之所以能夠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就在于它能止惡揚善,驅邪扶正,喚醒全社會的企業社會責任意識。通過信息披露機制,使那些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得到贊揚和傳頌,打響企業及其商品的知名度,從而樹立企業良好的社會形象,有利于企業進一步發展壯大。同時,使那些利欲熏心、不愿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得到曝光,受到社會道德譴責和法律制裁,使其降低乃至喪失市場競爭力,逐漸退出市場,從而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實現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良好的信息披露機制來自于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信息披露機制的健全對推動企業社會責任和社會責任履行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這樣可以更好引入公眾輿論壓力和政府監督因素。高度的道德倫理準則符合公司的長遠利益.它會在日常運作中為公司贏得聲譽和信賴。企業能夠切實感受到自覺分擔社會責任的好處,各項推動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政策制度才能找到恰當的傳導機制。
(三)責任到人,加大處罰力度
2008年9月11日以來,“三鹿問題奶粉事件”引發了中國乳品行業的信任危機。也迅速導致了食品質量安全問題風暴。2009年3月2O日,中央紀檢委、監察部在其官方網站上消息稱,中央紀檢委、監察部已于近日,對三鹿奶粉事件中負有重要責任的有關人員作出行政處罰的處理決定,有五部委共8名司局級官員被給予撤職、降職和記過的行政處罰。但中央紀檢委、監察部的通知中,并沒有涉及對有關官員進行刑事處罰的意見。以及被處罰官員所犯過錯的內容。在利潤面前,企業的社會責任在哪里?營利性是企業的本質屬性.追求利潤最大化始終是企業的目標,如果一個企業不履行社會責任,片面追求利潤最大化,該企業一定不會去自覺履行社會責任。因此,必須加大對損害社會利益行為的處罰力度。
有權必有責,有責必要究。如果企業沒有履行其相應的法律義務.則必須追究其法律責任。然而目前的制度設計和政策安排往往是在事故發生以后,直接追究公司責任,對公司進行罰款,而造成事故的相關責任人卻往往沒有受到相應的處罰。公司受到處罰,損害的是股東的利益.而真正的肇事者卻依然逍遙法外,損害公司利益、不履行公司社會責任的行為依然沒有得到制約,真正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市場環境難以建立。因此,我們應該加強對不履行公司社會責任行為的法律制約,使真正損害公司和社會利益的行為得到應有的懲罰
(四)從健全公司內外部結構治理入手,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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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社會責任內涵 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創造經濟效益、積極履行對投資者承擔的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對員工、消費者、社區和環境的責任,其責任內容包括遵守商業道德、生產安全、職業健康、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節約資源等。企業要健康有序地發展,除積極承擔發展經濟創造財務業績之外,還應積極維護和提升社會公益為,企業制度須在企業的利潤目標和公益目標兩個維度之間維持平衡。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是社會發展進步的必然要求,對企業而言,也是長遠利益和短期利益的有效協調。中小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是企業的法律義務和道德義務的統一,而且應該是一種積極責任,企業的利益相關者(政府部門、股東、商業伙伴、勞動者、顧客、社區、民間社團等等)都在影響著企業的發展,這些中小企業社會責任的相對方組成了影響中小企業發展的多元系統。
(二)融資概述 資金是影響中小企業發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融資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按照融通資本的權益特性的不同,可以分為權益融資和債務融資;按照是否借助于銀行或非銀行等中介機構獲取社會資金,可以分為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按照資金來源的范圍不同,可以分為內源性融資和外源性融資。企業融資既要考慮融資的總量、成本,又要考慮融資的結構、方式和財務風險。當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困境突出,資本結構存在嚴重缺陷,融資渠道和方式較單一,融資成本普遍偏高,企業抵抗財務風險能力弱。
二、社會責任缺失導致的中小企業融資困境
(一)中小企業社會責任現狀 (1)社會責任意識淡薄,存在“不能、不知、不愿”的認識狀態。大多數的中小企業認為社會責任是大中型企業才能做的事,中小企業沒有實力和能力履行社會責任。中小企業“不能”(沒有經濟實力)履行社會責任,履行社會責任就提高了他們的企業成本,擠占了利潤。也有些中小企業不理解社會責任的內涵,“不知”履行社會責任對企業的好處,認為履行社會責任純粹是付出,沒有回報,所以,他們也就“不愿”去做這種社會責任的“沉沒”投資。(2)淡化產品質量控制,生產假冒偽劣產品,誠信缺失。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質量管理意識和控制能力差、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導致質量硬件條件投入不足、質量標準存在誤區、尚未建立行之有效的質量管理及保證體系等問題,在食品與藥品行業質量問題成為突出,我國中小企業往往是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主要來源地。(3)漠視員工利益,侵害職工權益。在勞動合同、勞動保護、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無視企業員工的利益,職工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產生社會不和諧因素。許多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與職工不簽訂勞動合同,隨意解雇員工, 甚至扣押員工身份證和侮辱體罰員工的現象,職工工作環境差,工作場所安全隱患突出、不執行國家法定雙休日和其他節假日休息制度,職工勞動強度大,工薪拖欠問題嚴重,未提供應有的“五險一金”等福利待遇。(4)企業經營狀況信息不公開,財務數據可信度差。很多中小企業的經營狀況信息長期不公開,職工和其他利益相關者難于了解企業運行狀態,職工參與企業管理幾乎是不可能,企業財務會計核算誠信度不高,提交的財務報表真實性值得商榷。(5)忽視環境保護,浪費資源,公益意識淡薄。中小企業大量消耗自然資源,而且有的完全不顧國家對于企業生產廢料排放的有關規定,對“三廢”不加處理就任意排放,造成資源浪費嚴重,環境污染突出。中小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的積極性不高,公益意識淡薄。
(二)社會責任缺失導致的中小企業融資問題 (1)信用缺失,債務融資困難。在與供應商和客戶的合作過程中,很多中小企業在遵守合同、及時付款或發貨、兌現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等方面不能取信于供應商和客戶,喪失了加強企業社會責任參與度、樹立企業形象的重要機會,沒有積極承擔這些社會責任,就失去了“應付賬款”和“預收賬款”的低成本商業信用融資。另外,不少中小企業長期不公開財務信息,財務報表做假成分多,不按市場經濟規則規范自身行為,想方設法騙取銀行貸款,獲得貸款后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或轉移資金、據為己有,或者不能及時還本付息,使貸款銀行遭受損失。(2)注重短期利益,內源融資乏力,股權融資受限制。中小企業的自有資金比較薄弱,依靠留存收益的內源增量融資在企業的后續發展中顯得非常重要。然后,很多中小企業目光短淺、產權不明晰、追求短期利益、“重消費,輕積累”、置企業職工、供應商和消費者的利益不顧,漠視員工利益、侵害合作伙伴利益的事情時有發生,致使職工喪失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流失頻繁,消費者對企業的產品忠誠度下降,供應商提高合作門檻等。企業獲得的短期利益是以社會責任的缺失為代價的,這樣不僅不能給企業增量資本,反而蘊藏了融資危機。由于中小企業規模小、底子薄、信用差,抗風險能力弱,內部管理不規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甚至做假賬、故意隱瞞真實經營狀況的缺失社會責任問題突出,中小企業對投資者的吸引力不足,股權融資乏力,加上法律法規不完善、資本市場的障礙等外部因素,企業股權融資受到很大限制。(3)公益意識淡薄,融資渠道有限。一些中小企業的公益意識不夠,缺乏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的積極性,即便參加了諸如捐資助學、賑災等活動,也有著很濃的企業商業宣傳目的,把參加公益活動當作展示企業形象的一種工具,中小企業對所在社區未承擔力所能及的貢獻,如為社區提供基礎設施、就業機會、支持社區慈善事業等,不能取信于社區。如果企業能增強公益意識、將對社區的責任與當地文化結合起來,取信于社區,可以將社區的民間過剩資金吸納到企業中,也可以通過社區和社區的居民牽線搭橋獲得更多的其他民間資金、法人資金等,進一步拓寬企業融資渠道。
三、中小企業融資困境解決建議
(一)企業應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取信于社會 中小企業應將社會責任明確寫進企業的規章制度,成立專門的社會責任管理機構,嚴格監督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把社會責任融入到企業的日常管理和經營活動中。在生產中注重產品質量的提升,注重內部控制的規范有效,在與供應商和客戶的合作中誠實守信,規范財務信息的披露,注意資源的節約和環境的保護,關注員工利益,增強社區公益意識,積極承擔力所能及的社會責任,不斷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取信于供應商、客戶、員工、銀行和社會公眾,將社會責任轉化為商機,增強企業信用度,拓寬債務融資渠道和增強股權融資能力。
(二)政府應積極引導與有力支持,創造全社會共同推進社會責任的良好氛圍 政府要加大對社會責任的宣傳,營造全社會各個組織推進企業社會責任的良好氛圍,建立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完善企業社會責任的相關法律制度,在《公司法》、《勞動法》、《工會法》、《就業促進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中明確界定有關社會責任的內容,運用法律手段切實將各項社會責任落實到實處。政府應推行企業社會責任激勵措施,對履行社會責任較好的企業以更多的優惠政策支持,比如在金融危機時期,對于不裁員、不減薪的中小企業,政府給以資金的救助,對當地捐資助學、吸納無業人員、殘疾人就業、帶動社區經濟迅速發展的中小企業給予稅收優惠或直接獎勵,政府創造良好外部環境,引導社會對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給予更多的關注。
(三)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完善有利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外部條件 企業融資難、效益不高是影響中小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小企業群體信譽度較低和擔保難是其融資困難的“瓶頸”,我國應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包括政府的信用擔保和設立專業擔保機構、互助擔?;穑⒂欣谄髽I履行社會責任的外部條件,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這樣既能提高中小企業的信譽,也可以降低銀行貸款風險。同時,要積極發展面向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體系,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以及股份制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需要進一步健全,讓他們真正成為面向中小企業的金融機構,服務于中小企業。當前,適合中小企業靈活快速的融資要求特征的資本市場不完善,中小企業板發行上市手續復雜、周期長、成本高、融資作用非常有限,企業債券發行限制較多,不利于中小企業多渠道融資。
資金是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融資難是中小企業的突出問題,在社會責任廣泛進政府、企業和公眾視野的同時,從社會責任視角的分析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意義重大。中小企業應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把社會責任納入經營和管理當中,不斷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增強企業信譽,同時需要政府營造全社會共同推進社會責任的良好氛圍,建立有利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外部條件,相信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會得到極大的改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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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認知;動因
中圖分類號:C91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49X(2010)-02-0038-03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確定
中國學者崔新建(2007)提出了“企業的角色是重新界定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切入點”,在社會中責任主體的角色不一樣,分內之事、評價標準、應承擔責任的范圍就不同。企業社會責任可劃分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社會責任三個不同屬性范疇。經濟責任是企業的根本責任,是企業生存發展的前提。法律責任強調企業作為權利與義務統一體的法人組織,必須遵守所有相關的法定義務。社會責任是企業的自律責任,是企業發展的影響變量。社會責任的性質屬于企業自發、自愿的“軟約束力。
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學術界有很多界定,而本文將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界定為在企業與公眾利益關系的前提下,為了企業經營發展,承擔對周圍社會有影響的責任。企業社會責任不僅僅指的是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而是在自覺、自愿的前提下所承擔的一種對社會和諧產生影響的責任。
二、企業對社會責任認知度的比較分析
本部分所采用的數據是依據《中國企業社會責任調查報告(2006)》,它是由中央電視臺、北京大學民營經濟研究院、《環球企業家》雜志設、《中國企業家》雜志社共同發起主辦的一次調查活動。
從樣本企業數據分布情況來看,調查覆蓋中國境內各地區,各行業,各經濟類型,各種規模的獨立法人企業或企業集團。根據企業社會責任的特點,樣本企業選取的大型企業占總體比重為61.70%,中型企業所占比重為35.20%,小型企業為3.10%,涵蓋了大中小企業類型,其中2/5是中小企業。樣本企業中選取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各占樣本總體32%,公有制控股企業占28%,混合所有制企業占8%。從選取企業得所有制形式、資產總額來看,樣本覆蓋面廣泛,各類型無一遺漏,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和可靠性。
依據《中國企業社會責任調查評價體系與標準》,從企業應承擔的經濟責任、法律責任、環境責任以及社會公益責任四個維度,來考察目前中國企業在社會責任上的認知程度,根據企業的所有制性質不同,對比國有控股企業、外資企業以及民營企業在這四個維度上的認知。
一是經濟責任。對企業承擔經濟責任的調查包括:增進地方/國家稅收、回報股東、增加就業、支持公共經濟政策、行業貢獻(民族產業和行業安全)、走向國際化、資產保值增值、提高產品質量資產保值增值、提高產品質量/競爭力、自主創新(技術,管理,知識產權)、完善公司治理。
75個樣本企業對其經濟責任各方面的認知度為:企業在資產保值增值上的認知度為97.3%,在提高產品競爭力上的認知度為88.0%,在自主創新上為73.3%,在走向國際化上為70.7%,在行業貢獻上為69.3%,在支持公共經濟政策上為62.7%,在增加就業上為58.7%,在完善公司治理上為53.3%,在增進稅收上為50.7%,在回報股東上為41.3%。
可以看出,目前中國企業在其所應擔負的經濟責任認知方面,在資產保值增值,提高產品競爭力以及自主創新方面認知度很高,分別達到了97.3%、88.0%和73.3%;但是在回報股東、增進稅收、完善公司治理以及擴大就業方面認知度偏低,其中在回報股東方面的認知度最低,僅為41.3%。
二是法律關系責任。調查企業履行法律責任包括四個方面:依法納稅、遵守行業規范、強化自我約束、遵循其他法規。75個樣本企業對其法律責任各方面的認知度為:企業在依法納稅上的認知度為46.7%,在遵守行業規范上為36.0%,在遵循其他法規上是29.3%,在強化自我約束上28.0%??梢?目前中國企業在其所應負擔的法律責任認知方面,整體來看認知度偏低,其中在依法納稅上的認知度最高,為46.7%,在其他方面的認知度僅在30%左右。
三是環境責任。一個企業應承擔的環境責任包括:對供應商有環境要求、原材料環境友好、實現達標排放、積極進行技術改造、生產過程環保健康安全、采納可認證的管理體系、節能減耗、注重產品的健康安全、對廢棄物進行回收處理。
75個樣本企業對其環境責任各方面的認知度為:企業在注重產品的健康安全上的認知度為38.7%,在采納可認證的管理體系上為38.7%,在積極進行技術改造上為36.0%,在節能減耗上是32.0%,在對廢棄物進行回收處理上為29.3%,在生產過程環保健康安全上為29.3%,在原材料環境友好上為25.3%,在對供應商有環境要求上為16.0%。
四是社會公益責任。一個企業應承擔的社會公益責任包括:支持教育、緩解貧困、保護生態環境、幫助弱勢群體、災難援助。75個樣本企業對其社會公益責任各方面的認知度為:中國企業在支持教育方面的認知度為88.0%,在緩解貧困方面上的認知度為82.7%,在幫助弱勢群體方面的認知度為80.0%,在災難援助方面上的認知度為65.3%,以及在保護環境方面上的認知度為60.0%。目前中國企業對其應承擔的社會公益責任認知度很高,其中在支持教育、緩解貧困以及幫助弱勢群體上的認知度達到了80%以上,在保護生態環境和災難援助上也分別占到60.0%和65.3%。
從企業對不同社會責任認知度的調查結果可看出,目前中國企業對其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認知度是最高的,尤其是在擴大規模,提高產品質量以及競爭力上,認知度達到88.0%以上;其次是對社會公益責任的認知度,支持教育方面就占到88.0%,保護生態環境方面也達到了60%;認知度較低的是企業在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各方面上,其中依法納稅也不超過50%,強化自我約束方面的認知度只有28.0%;在環境責任各方面上的認知度最低,不超過40%,各項中相對較高的是注重產品健康安全也只占38.7%,對供應商有環境要求的認知度卻只占16.0%。總的說來,企業對社會責任各方面的認知度整體偏低。
三、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根源剖析
1.企業自身的原因
一是利益的驅使。首先,企業作為一個經濟實體并在此前提下來考慮問題,企業是以利潤為動機的盈利組織。正是企業這種逐利的天性,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成了企業家投資經營的基本目標;如果一個企業長期不能獲利,那么企業根本就無法去實現任何社會責任。這就導致一些企業沒有能力承擔企業社會責任。其次,許多企業不履行社會責任的理由是認為這樣做會增加企業的運營成本,從而降低效益和效率。這是由于企業只注重短期利益,而不注重長期利益,缺乏社會責任意識,不把改善員工的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當作企業的社會責任,他們把企業營利與企業社會責任對立起來,在利潤最大化經營目標的驅使下,失去理性,走上唯利是圖的道路。
二是環保意識的淡薄。在許多企業的傳統經營理念中,目標始終定位于刺激消費、追求消費數量的增長與利潤的最大化;尤其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為求得生存和發展,為追求經濟效益,始終將提高生產效率放在第一位,而很少考慮環境問題,認為環境保護與治理主要是政府和社會的責任,企業生產發展與環境保護是難以做到合理兼顧的。加上環境問題一般具有潛伏性和滯后性的特點,故針對那些投入較大而無助于降低成本、增加利潤的污染治理項目,在沒有外界壓力的情況下,難以主動去實施。
2.外部環境問題
第一,市場機制不完善、市場體系不成熟。目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并未真正建立,市場機制和市場體系還很不成熟和完善,作為道德體系組成部分的企業道德規范也尚未建立,這就為一些企業實施有悖于倫理的非理提供了可乘之機,這必將驅使某些企業采取非經濟手段參與市場競爭,而很少考慮其對社會責任的承擔。
第二,政府執法不力。企業的設立以及經營過程都要在政府監督之下進行,企業對政府負有繳納稅收的社會責任,如果企業不能完成這個責任,政府可以采取強制力約束企業的行為。從這個角度看政府應該是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推動力量。但實際上,中國地方政府因擔心資本抽逃和過于重視經濟增長,因此某種程度上與雇主妥協或合謀,勞工利益則成為被犧牲的一方,雇主得以過度攫取絕對剩余價值。企業延長勞動時間,等于減少了就業機會,加劇了勞動力供過于求的狀況,事實上沖擊了政府和工會的就業目標。
第三,消費者和非政府組織沒有發揮外部壓力作用。消費者是企業獲得利潤的最終對象,其對企業產品有安全權,知情權和選擇權。雖然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原因有時候安全權和知情權并不能得到保證,但是消費者可以用手中的貨幣來對企業進行投票行使自由選擇權利,以此來形成壓力。但事實是消費者更多關心的是與自身相關緊密的利益問題,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這塊并不大重視。非政府組織是可以通過制造輿論來糾正企業的某些行為,起一個監督作用,但目前在我國非政府組織一般都是精英團體,他們還沒有關注企業承擔基本社會責任的問題。
第四,企業員工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識,維權意識太差。大多數企業員工是剛剛從農村來到城市的外來務工者,文化程度不高,缺乏基本的自我保護意識。他們打工的目的就是為了賺錢,只要能夠賺錢,不管怎么辛苦,他們都能夠忍受。在這樣的心態下,他們大多數都愿意多加班、多賺錢,但是,他們并不清楚自己應得的利益和權利。所以,他們總是處在任由老板擺布的地位。
第五,“新貿易壁壘說”的心理抗拒原因。企業對社會責任產生抗拒心理的另一個原因是“新貿易壁壘說”。一些輿論評價企業社會責任及其認證標準是發達國家針對發展中國家發起的新型貿易壁壘;SA8000是限制發展中國家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的工具。在這種輿論的誤導下,一些廠家為了獲得訂單而應付檢查,使得勞工標準的監察認證中存在著嚴重的形式主義甚至弄虛作假的問題。
四、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驅動力
1.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外部壓力
企業存在的目的是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承擔企業社會責任只是企業獲取利潤的手段,或者說承擔社會責任是企業與利益相關者進行博弈的一個結果,是企業在權衡之后做出的理性的選擇。也就是說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由壓力推動的。
在西方國家消費者,非政府組織的積極活動促進了企業責任運動的發展。股東以外的其他利益相關者對企業利益實現的制衡在消費和投資兩個方面展開,在這種狀況下,企業經營的成敗得失并不僅僅取決于企業之間的競爭,首先取決于企業與社會公眾的關系,并且,后者成為前者的條件,即企業只有首先處理好與社會公眾的關系,才能獲得充分的產品銷售市場和融資環境,才能在這個基礎上去同其他企業展開競爭。因此憑借發達的社會組織和強勁的社會運動給予企業的足夠的壓力,社會公眾能夠以消費者和投資者兩種身份影響企業的利益形成條件從而修正企業的行為,作為這種社會變革的產物,企業普遍履行社會責任。
2.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內在動力
上述是從企業與利益相關者互相作用的角度出發論證了企業迫于壓力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再來研究一下是否有推動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內力存在,而這就需要研究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是否正相關,如果是,那么說明存在內在動力,企業在體驗到履行社會責任的好處后會積極主動地去更好的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企業社會責任能否順利推行關鍵就要看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對企業的績效的影響。無論在任何時候企業存在的目的都是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但前提必須是在企業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光有外力是不夠的,還需要分析是否有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力所在,也就是說我們需要弄清楚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是否與企業的績效正相關。
企業績效雖然跟企業的運營和功能有效性相關,但更廣義的定義包括:(1)投資回報的衡量;(2)可持續性發展的能力;(3)從社會獲取的無形價值(社會認同感、美譽度、品牌效應等)。由此對于企業績效較為全面的概括是:“績”主要代表企業自身發展的結果和業績,而“效”則主要代表企業發展給企業、公眾和社會產生的效用和意義,前者側重于反映企業發展的事實狀態,后者側重于反映企業發展的價值狀態,二者和諧共存,全面反映企業發展的成果、狀態和前景。
強調富有社會責任感是組織有效性的基石和保證,一套建立在合理的倫理準則礎上的組織價值體系也是一種資產,它可以帶來多種間接的收益。持此看法的重代表人物是林恩?夏普?佩因女士。在她看來,公司合倫理經營和承擔社會責任,不能帶來直接的經濟收益,但社會的發展要求公司承擔社會責任和講求信譽。合倫理,已成為人們衡量一個企業是否杰出的重要尺度,是一個公司生存和發展的本條件。“良好的聲望有助于公司吸引顧客、投資者、潛在員工和商業伙伴?!背诌@一看法的有哈特利和羅賓斯。他們認為盡管在短期內,忽視格的道德準則會帶來更多的利潤,但從長遠看,符合道德標準的做法與日漸增多利潤是一致的。國際性的商譽分析機構Echo Research在其最新出版的企業社會責任年度報告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Global Markets中,嘗試回答“企業社會責任的宣導與實務在創造公司價值上扮演何種角色”這一問題。
根據加拿大多倫多一家全球公共意見及利害關系人研究公司Environics ternational最新公布的一項有關企業社會責任(CSR)的調查顯示,消費者會因為公司社會績效差而采取抵制其產品的比,已從去年的20%上升到今年的29%。此外,大部份股東也表示,若公司社會效表現不良,即使獲利不錯,他們也會售持股。此項調查系于2001年10-12月進行,但以目前的狀況來看,大眾對企業的信任度低,所以更加需要企業采取前性的CSR創舉,來贏得公眾的信任。這項在25個國家針對25000人所做的調,80%的服務于大企業的受訪者表示,若企業愈能實施社會責任,他們則會對企愈加忠誠。
Environics International指出,目前消費者仍難以分辨CSR做得好與壞的企業產品,但是,一旦有企業在CSR方面積極采取前瞻性的做法,該企業勢必很快成為市場中的領航角色,并贏得客戶的忠誠。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是正相關的,這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內在動力。
五、提升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對策
第一,加強政府的引導與監管,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 加強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監督, 加大對企業違背社會責任行為的懲處力度。
第二,法律制度的約束與規范,需要加強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工作,以限制性措施規范企業行為, 使企業嚴格在法制的軌道內運行, 強調企業必須承擔的基本社會責任;同時, 以法律措施來激勵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使企業社會責任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管理體系中。
第三,強化公眾的社會責任意識,一方面,公眾要積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從外部迫使企業樹立強烈的社會責任意識;另一方面,社會公眾應該理性看待企業商業化行為, 對企業所面臨的環境給予適時的援助與關懷,協助企業爭取更有利的競爭優勢。
第四,營造與完善良好的環境氛圍,完善制度環境;加強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進行社會責任績效的定量評估, 避免產生企業機會主義行為, 逐步減少或消除企業負外部性影響。
第五,提高社會大眾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關注程度,公眾應該對污染環境、不善待員工等等的不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采取抵制措施,使企業認識到不承擔社會責任的嚴重后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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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沙彌漫的塞北高原,“六月雨過山頭雪,狂風遍地起黃沙”,明代詩人王越曾經的萬端感慨,描繪出了昔日雁門關外“回首向來蕭瑟處,也無風雨也無晴”的荒涼景象。中煤平朔公司就地處這樣的自然環境中。然而,如今當我們夏天走進中煤平朔礦區時,卻驚奇地發現偌大的復墾區內各種動植物和諧相處、悠然自在、蓬勃成長。中煤平朔礦區有著年產千萬噸的露天礦和井工礦,但卻看不到溝壑交錯的土地下陷;采礦面積涉及20平方公里,卻沒有造成一處林草干枯;近30年共開采出了6.47億噸原煤,2010年采煤就突破了億噸大關,卻看不見大量的土石方。事實上,中煤平朔公司在做精做強煤炭主業的同時,大力建設生態文明,打造以土地復墾為主線的“農—林—牧—藥—生態旅游”產業鏈,取得了豐碩成果。他們在礦區排土場恢復耕地種植,讓6 000余畝農作物長勢喜人,產量普遍高于當地農作物30個百分點。他們還通過科技復墾獲得了有生產力的土地400公頃。而蓬勃生長的繁茂植物,吸引了大批的野兔、野雞、石雞、刺猬、狗獾、狍子、狐貍等野生動物前來安家落戶,既驅逐了荒涼,平添了生機,更重要的是通過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為周邊失地農民提供了就業機會,減輕了當地政府壓力,使周邊農民獲得了實實在在的好處。
逆風飛揚勇創新奇跡
中國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煤集團”)是在原中國煤炭進出口公司的基礎上于1999年重新組建的。在國務院國資委對央企考核的第二任期期間,中煤集團遇到了金融危機、產品價格下降、國際貿易急劇萎縮、國內市場低迷等嚴重困難。然而,中煤集團并沒有在困境中停滯不前,反而通過拼搏努力,逆勢而上,大踏步地跨進了億噸俱樂部行列,在2004年至2009年連續兩個任期期間,被國務院國資委授予“業績優秀企業”稱號。按照企業發展規劃,中煤集團將在2014年實現產量2億噸,打造成為世界一流的能源航母。中煤集團的跨越發展被業界譽為煤炭行業的“一個奇跡”。
中煤集團的超常規發展已經引起了國內外業界的高度重視。有外電評論說:“一向低調的中國中煤集團,在人們不注意的時候,已經成為世界煤炭領域一支生力軍,世界級煤炭企業的雛形已現。”
轉變方式打造新引擎
五大基地、五大板塊同時展開,中煤集團迅速向2億噸級超級煤炭航母挺進;而兩大千億規模投資的循環經濟基地建設,不但從根本上改變了中煤集團煤種上的缺陷,而且對我國煤炭全行業轉變發展方式具有示范意義。
2008年10月,中煤集團新一屆領導班子走馬上任,經過反復研究,制定出“五高”標準和“22255”發展目標,計劃用5年時間,再造一個水平更高、競爭力更強的新中煤。所謂“五高”,指的是“高起點、高目標、高質量、高效率、高效益”;而“22255”指的是到2014年的發展目標,具體指:煤炭產量達到2億噸;資產總額達到2 000億元;實現利潤200億元;建成山西、江蘇、黑龍江、蒙陜、新疆等5大煤炭產業基地;形成煤炭生產、煤化工、發電、煤機制造、煤礦建設五大主業協同發展格局;進入全球領先的煤炭公司行列,建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能源集團。而中煤集團的五大基地、五大板塊是一個相互促進、協同發展的有機整體。五大基地的核心是建設平朔、蒙陜兩大循環經濟產業基地,使之成為中煤發展新的引擎。
所謂平朔循環經濟園區,是指以山西朔州為核心、在逾100平方公里土地上,在原有億噸煤炭開采基地基礎上,建設以煤為基礎的“煤—電—硅—鋁—煤化工—建材”工業產業鏈和以土地復墾為主線的“農—林—牧—藥—生態旅游”生態產業鏈。目前,平朔礦區資源回收率達到了93%,居全國首位。
所謂蒙陜循環經濟基地,就是重點打造“煤—電—化”一體化發展模式,在內蒙鄂爾多斯、陜西榆林地區,建設單井規模超千萬噸的大型煤礦,打造以300萬噸二甲醚項目為示范的世界級化工園區以及大型坑口綜合利用電站,總投資將超逾千億元。建成之后,原煤將實現最大限度的高效利用,實現產業鏈的科學合理延伸,這將對煤炭行業發展循環經濟產生重大示范作用。
上述兩大引擎相互促進。平朔煤高硫低熱、蒙陜煤低硫高熱,正好可以互補;同時,從布局上來說,兩大基地同時展開后,將改變平朔公司一企獨大、煤炭產業一業獨大的現狀,改善產業、產品、企業結構,整體提升中煤的競爭力。中煤集團提出用5年再造一個新中煤,這不僅是量的倍增,更重要的是質的飛躍。這對于提升我國煤炭企業的全球競爭力、提高我國煤炭行業的生產力水平,具有重大意義。
以人為本創造新紀錄
作為中央企業,中煤集團清醒地認識到肩負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始終把安全生產作為改革發展和生產經營的頭等大事來抓,全力打造安保型企業。
應用先進的管理理念,培育以人為本的安全文化,經過多年的總結提煉,中煤集團形成了“安全為天,生命至尊”、“只有感悟不到的隱患,沒有避免不了的事故”等具有中煤特色的安全文化理念,成為全公司安全生產的行動指南。
依靠科技進步,向科技要安全,提高生產系統的安全保障能力。公司采用科技含量較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和新材料,使煤炭生產的機械化程度不斷提高,采煤機械化程度達到96.5%,綜掘機械化程度達到68.6%,用科技為“無人則安”提供了可靠保障。
夯實安全基礎,全面推進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中煤集團建立了扎實可行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體系,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個環節的安全標準化進行檢查評級,并建立問責制,嚴格考核獎懲。
強化教育培訓,大力推進專業化隊伍建設,全面落實公司“隊伍專業化”要求,強化各個崗位培訓,全面推行班組安全培訓“五個一”和“六必講”活動,提升了企業職工的綜合素質。
正是由于上述的周密部署和有效執行,使中煤集團安全工作從2007年起一直處于先進行列,全集團煤炭生產百萬噸死亡率一直大大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尤其是2009年,全集團井工礦產煤8 000多萬噸,卻沒有發生一起死亡事故,實現了安全生產零死亡的歷史最好水平。
篇5
對未來養老的準備,我們大多只會想到積極投資儲蓄來籌備養老金,但你有沒有想過,除了養老金外,養老服務也可以通過年輕時“存人”,退休后“支取”的方式來“儲蓄”起來呢?最近浙江省紹興市新昌縣社會福利院正在推行的“養老服務儲蓄”便為我們的社會養老提供了一個新思路。
從義務服務到“儲蓄”服務
據了解,隨著人口老齡化的逐漸加劇,尤其是高齡老人和空巢家庭的增多,社會化養老已成必然趨勢。目前新昌縣60歲以上老人有5萬人,其中近6%表示愿到養老機構安度晚年,這就需要一定數量的養老院和與之配套的服務。
養老院的服務包括不同級別的身體護理等一些專業程度較高的工作,同時還有打掃衛生、打開水、洗衣等日常服務工作。養老院的專業服務人員往往無法完全滿足這部分日常服務工作的需求。而民間義工的義務服務雖然能夠一定程度上彌補這一塊需求,但由于民間組織比較分散,而且勞動都是免費且無償的,因此沒有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無法形成持久的服務體系。然而如今只要辦理相關手續,成為“養老服務儲蓄”的一分子,就可以把今天的付出儲蓄起來――今天你為他人服務多少,今后就可以得到相應的回報。
新昌福利院院長王浙徽介紹說,這套“養老服務儲蓄”模式參照了住房“倒按揭”模式的思路。兩者的不同之處在于,住房“倒按揭”的按揭標的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房產,而“養老服務儲蓄”的“按揭”標的是“服務”。
“服務儲蓄”的三大特點
據介紹,這套社會養老新模式主要有三個特點。
一是廣泛性。凡是有志愿服務意向,身體健康,年齡在18~60周歲之間,達到志愿服務要求,并認同服務單位的公民,都可以報名參加。同時,針對部分已經入住社會福利院的老人,年齡相對較輕,在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活動自如,院方也為他們參加志愿服務提供了特別通道,只要他們征得家屬同意,家屬、本人與社會福利院簽訂志愿服務協議,就可開展服務活動。
二是有償性。新昌社會福利院根據義工服務時間長短和服務級別記分,為了便于管理和換算,還規定了護理級別、時間的換算公式,具體換算公式是:做1天一級護理=做2天二級護理:做3天三級護理:做6次單項服務(如修理電器、修剪花木等),從而做到“明明白白服務,清清楚楚提取”。服務期滿將發給志愿者榮譽證書及記分卡,以備他們在將來自身或家庭需要幫助時得到同等的免費服務。
三是可轉移性。養老服務實行儲存制度,滿一年后即可以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提取,提取按照“同等服務、同等享受”原則進行。服務提取可在本人入住社會福利院時享受同等時間、同等內容的免費服務,同時還可根據協議在直系三代親屬間轉讓、繼承。也就是說,現在你為別人家的老人提供服務,今后你的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住進了養老院,別人家的孩子也會給你的父母或(外)祖父母提供同等價值的養老服務。
一經推出廣受歡迎
“每天都有人前來咨詢和報名,目前登記的已有200多人?!毙虏@悍盏怯浿行牡墓ぷ魅藛T說。40多歲的劉偉萍是一家保潔公司的女老板,最早報名的她現在每天都來福利院“義務勞動”一小時。她說,做志愿者已有好多年,但志愿服務組織的隨意性和無償性讓很多人退卻,實行“養老服務儲蓄”后,就會有更多的人主動參與到養老服務中來,養老服務就能進入一個持久的良性循環,這為進一步推行社會養老服務提供了非常有益的探索。
“養老服務儲蓄”推出后,最先得益的自然是福利院的老人。由于服務力量的充實,服務半徑的縮小,老人們得到更加細致的護理。89歲高齡王菊香老人行動不便,服務人員多了后,如今還專門為她提供了“一對一”服務。
據新昌縣有關部門介紹,該制度目前還在試行推廣階段,經過實踐完善后將在全縣所有的養老機構推廣。
各種人群各有所獲
對不同年齡段的人群來說,參與到“養老服務儲蓄”都能讓自己獲得一份不小的收獲。對青少年來說,收獲最為明顯。這一方面可以培養青少年孝敬長輩,助老愛老,勞動奉獻的意識,另一方面也是回報社會的一種體現。盡管青年人距離退休還有非常漫長的一段歲月,在社會快速變遷的時代,等到自己老了的時候,可能不一定真能用上,但由于服務可以在直系三代親屬中轉移,那青年人如果將這種養老服務送給自己的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享用”的話,不但盡了自己一份別致的孝心,更會讓長輩們為孩子的懂事而感到萬分欣慰。
對中年人來說,養老則并不像青年人那樣遙不可及,少則數年,多則十數年,自己即將迎來退休生活。因此在自己精力尚還充沛的時候,參與“養老服務儲蓄”就是未雨綢繆,為自己今后的養老儲備金錢以外的另一種“糧草”。換一個角度看,隨著社會老齡化的加劇,今后青壯年勞動力將會更加稀缺,勞動服務的價值將會進一步提高,今天儲備“養老服務”等于節省了今后聘請他人為自己提供養老服務的龐大支出,減輕自己今后的養老壓力,何樂而不為呢?
對已經退休的老年人來說,如果身體還很健康,手腳還很靈活的話,參與“養老服務儲蓄”也是好處多多。首先當然是趁著自己現在身體還算健康,多做點事,等以后高齡了,動不了了,身體變差以后,可以獲得相應的回報。其次,助人也是自助,既活動了手腳,鍛煉了身體,又在群體互動交流的過程中排遣了寂寞,同時還體現出了自身的價值,讓自己的晚年生活過得更充實、更自信也更有意義。
新模式有待規范和推廣
今天為老人提供服務,日后本人及其親屬就可獲得同等服務。這樣的創新舉措不但在新昌當地引起了熱烈的反響,在網絡上也引起了許多網友的關注和討論。
記者點擊天姥論壇的新昌義工板塊以及三十六灣等論壇,看到許多網友都針對“養老服務儲蓄”發表了自己的見解,大部分網友都對這項新服務持贊同態度。像網友“我為歌狂”認為,這項措施對解決社會養老問題提供了很大的幫助,而且對義工來說也獲得了認同感,能激勵他們更多更好地為老人服務?!熬髠b”則表示:“這項舉措應該特別在青年人中推廣,一來可以增強他們的社會責任意識,二來也可以加強他們的儲蓄和信用意識,更重要的是,能夠在社會上形成一股尊老助老的新風尚。”
篇6
主題詞:環境侵權,損害填補,社會化
環境侵權的研究是民法與環境法交叉的主要領域之一,也是環境法在形成與發展初期理論研究的重要學術領域。以往的研究焦點基本上囿于歸責原則、舉證責任、因果關系、責任范圍等侵權法的基本范疇,但隨著侵權法理論的不斷進化與發展,侵權責任社會化的思路逐步被引入了有關環境侵權理論的研究。
環境侵權廣義上包括環境污染行為和環境破壞行為。本文所指的環境侵權是狹義的環境侵權,特指環境污染侵權,即我國《民法通則》第124條所指“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法自身功能的轉變帶來了環境侵權構成要件的重構,實現了侵權行為法內部的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的社會化;環境侵權自身的特點和平衡經濟發展與受害人權益保護的需要共同決定了環境侵權損害其他社會填補制度(包括社會賠償機制和社會安全體制)存在的必要性;不同層次的損害填補制度共同構成了環境侵權損害填補制度的體系,力求實現對受害人及時充分的救濟。因此,在尋求侵權行為法自身突破的同時,必須積極建立其他的損害填補方式,通過多種損害填補制度的協調合作,構建體系化的損害填補制度。
筆者認為,構建環境侵權損害填補綜合協調機制的前提是實現三個轉變:其一為道義責任向社會責任的轉變,主要是對環境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調整,包括違法性要件的拋棄、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興起和因果關系的推定;其二為個人賠償機制向社會賠償機制①的轉變,包括責任保險制度、財務保證制度和行政補償制度的建立;其三為單一侵權損害賠償向綜合性社會安全體制轉變,包括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責任集中制度和國家給付制度。
一、道義責任向社會責任的轉變
道義責任是自由競爭資本主義的法律責任理論依據,認為責任的本質是道義的非難,故意和過失實施行為才能成為法律評價的對象。社會責任則是壟斷資本主義的法律責任理論依據,認為法律責任是對社會利益系統的維護,以社會本位為基礎,法律責任的承擔不完全是因為責任主體在道德上的可非難性,也不完全要求有過錯存在。
民法理論上道義責任向社會責任的變遷與環境侵權責任的社會化具有同一歷史進程并非偶然,它完全適應環境侵權的特殊性的要求。道義責任向社會責任的轉變在環境侵權責任方面主要表現為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的調整,包括違法性要件的拋棄、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興起和因果關系的推定。
1、違法性要件的拋棄
對于一般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存在以法國法為代表的三要件說和以德國法為代表的四要件說之區分,其不同之處就在于是否以違法性為要件,在我國也有學者贊成三要件說,②但總體而言,四要件說為我國的通說。③但具體到環境侵權領域,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不應該將違法性作為環境侵權的構成要件。違法性要件亦可歸入道義責任的范疇,環境侵權者完全可以基于環境侵權的合法性規避自己的主觀過錯,否定自己的道義責任,進而否定自己的環境侵權責任。由于環境污染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不可避免性,出于發展經濟保障國計民生與保護環境之間利益平衡的考慮,國家必須允許企業排污行為的存在,只是通過制定環保標準將其排污限制在“忍受的限度之內”,只要是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污就可以發給排污證,表示了國家對其排污行為的認可,不屬于“違法行為”,不存在道德上的可非難性,依道義責任說應當免除其環境責任。但這樣的排污并不代表不會造成環境侵權,更不代表污染者在損害受害人權益的時候可以免于賠償,否則就是違背“有損害就有賠償”的社會正義的要求的。因此,遵守排污標準,只限于不受行政法上的制裁,而不能成為民法上的免責事由。④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日本這樣將違法性視為環境民事責任構成要件的國家,在現實的實踐中,也通過“忍受限度論”和“注意義務的嚴格化”而實質上摒棄了違法性要件。即“事業活動引起了超過忍受限度的損害時,就是權利濫用而構成違法”,而“注意義務的嚴格化”使得環境侵權的公共性和具有相當完善的設備或設施都不能成為免責事由,從而使得現實中“只要行為給他人造成侵害,就沒有不被認定為是違法的”。我國也有學者主張通過對違法性中的“法”作廣義解釋,既包括法律法規,也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⑤以求在現有侵權法的框架內解決環境侵權的特殊性問題。
筆者以為,不管是摒棄違法性要件,還是對“法”作廣義的解釋,其實際的效果都是使得實踐中追究污染者民事責任時不再考慮其是否違反了國家關于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既然如此,就沒有必要固守已有的以道義責任為依據的傳統侵權法理論。事實上,我國《民法通則》124條關于環境污染必須“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所解決的是法律適用問題而不是行為標準問題。⑥況且我國環境保護法第41條第1款也不以違法性為責任要件,根據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也應該遵循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不將違法性作為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2、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興起
過失責任的基點在于道德倫理觀念(出于正義要求)、社會價值(平衡個人與社會)、人的尊嚴(肯定個人意志),⑦它們并存于一個較為封閉且相對靜態的社會中。雖然人們對自己的行為創設或維系的一種狀態有預見或回避的義務,然而在社會分工和科學技術高度發達的今天,產生了環境污染的合法性、復雜性、多樣性和不確定性,從而陷入受害人無法或難以證明侵害過程的困境,加害人對責任的回避和行為本身合法的可能性使這種歸責原則有失公允。為了解決這樣的困境,各國對環境侵權的歸責原則經歷了一個由過錯客觀化、過錯推定到無過錯的發展過程。
對于無過錯責任原則存在的理論依據,存在多種學說,代表性的有法國學者約瑟朗德的“形成風險理論”和“損失分擔理論”等。筆者認為,無過錯責任原則之所以成為環境侵權領域各國所普遍采用的歸責原則,其理由一方面是由于環境侵權自身的特點決定了在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中要證明加害人的主觀過錯不僅是很困難的,而且往往對于受害人來講是不經濟的,另一方面侵權行為法自身功能的轉化使得填補損害、分散損失成為其第一要務,又要求必須對受害人的損失進行填補,因此只有摒棄過錯責任原則,才能走出這樣的兩難困境。從這個意義上說,“無過錯責任不具有法律責任本來的含義,而只具有恢復權利的性質”。⑧其基本思想不在于對具有“反社會性”行為的制裁,而在于對危險事故所致之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即所謂“分配正義”。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這一特性也使得它成為在侵權行為法內部實現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社會化的必然選擇。
3、因果關系的推定
因果關系的判斷在環境侵權損害賠償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同時也是一個在環境侵權中較具有爭議性的要件,正如學者所言“決定公害訴訟的成立與否的最重要的爭點是原因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10] 由于環境侵權具有間接性、復雜性、潛伏性和不確定性的特征,其因果關系的認定相對一般侵權行為而言不僅更多地受到科技水平的限制,而且證明的難度也大大提高。
對于一般侵權行為的因果關系的判斷標準,各國提出了多種學說,如條件說、必然因果關系說、相當因果關系說、近因理論等。[11] 但總體而言,根據以人的自由活動為前提的傳統觀點,基于侵權行為追究損害賠償時,受害者必須科學嚴密地證明其主張為加害行為的行為是損害的原因,即其因果關系應該具有直接性和相當的聯系。但如果將這樣的標準直接適用到環境侵權領域,則鑒于前面論述的環境侵權的特殊性,則“很可能陷入科學爭論和裁判難決的泥沼中,無異于剝奪了受害人的請求權而無法得到救濟”。[12] 因此環境侵權中因果關系理論的改進是與無過錯責任代替過錯責任相應而生的問題,也是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社會化的重要方面。具體而言,主要包括蓋然性理論、流行病學(疫學)因果關系理論和間接反證說的因果關系理論這三種因果判斷標準,這三種因果關系理論并不是相互獨立的,而是相互配合的。在一個案件中,往往會結合運用兩種甚至三種因果關系理論,其目的就是減輕作為原告的受害人的舉證責任,擴大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在法律上聯系的可能性,降低環境侵權中因果關系的直接和相當程度,保證受害人能獲得賠償填補損害,在侵權法內部實現損害分擔的社會化。
另外應該強調的是,作為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損害的存在是必然的。但是環境侵權的損害除了一般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外,還應該包括環境權益的損害,即由于環境因素被污染、破壞導致環境質量下降,影響了人們擁有健康、安全、舒適、寧靜、優美的環境的權利。[13]對于環境權益的損害也應該納入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或者在可能且可行的情況下,要求加害人承擔恢復環境的責任,這不僅有助于我國環境質量的保護和優化,也必將對我國環境法治的完善產生促進作用。
綜上所述,道義責任向社會責任的變遷引發環境侵權損害賠償構成要件的調整,其目的是通過構成要件的簡單化、受害人舉證的簡易化而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由于環境侵權的主體不平等性、間接性、連續性、復雜性、不確定性所帶來的受害人求償的困難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拓寬賠償義務人的范圍,通過侵權法自身的修正來實現對受害人損失的填補,實現受害人損失的分散和分擔的社會化。
二、個人賠償機制向社會賠償機制的轉變
環境侵權損害賠償構成要件的調整所能實現的損害填補的社會化仍然是有限的,賠償主體限定于單個或某一類的個體。而如前所述,環境侵權損害的嚴重性、責任者的可負擔性、判決的可執行性、賠償的時效性等問題,應驗了“遲到的正義就是不正義”這一法諺。因此,為了保證受害人獲得及時和充分的救濟,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之理念,在侵權行為法之外構建社會賠償機制填補損害成為必然的選擇。社會賠償機制的建立是通過保險或者賠償基金和行政補償的方式,由污染者交納保費或公積金,將面臨的損害賠償轉嫁給保險公司或者由全社會來共同承擔,以此一方面可以避免因單個污染者支付能力不足而導致的救濟不力,同時也可以通過由社會分擔的方式減少污染者的負擔和發展風險,有益于提高生產、創造的積極性和社會經濟的發展。具體而言,社會賠償機制主要包括責任保險制度、財務保證制度和行政補償制度。
(一)責任保險制度
責任保險是指在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第三人支付賠償金的保險類型。從性質上說它是基于民事責任的一種分散和防范侵權損害風險的制度。責任保險制度“為無過錯責任原則提供了現實基礎,而無過錯原則適用范圍的擴大,反過來又促進了責任保險制度的發達”, [14]從而達到損害賠償的社會化。責任保險應用于環境事故領域,就產生了一種新的環境責任制度,即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又稱“綠色保險”,其在各個國家的具體名稱有所不同,如英國稱之為環境損害責任保險(Environmental Im pairment Liability Insurance)和屬地清除責任保險(Ownsitclean-up insurance),美國稱之為污染法律責任保險(Pollution Legal Liability Insurance)。
1、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功能及其局限
以責任保險作為防范環境污染風險的法律手段,是經濟制度與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特別法高度結合的產物。其基本的功能首先是分散損失,保護加害人和受害人,即侵權人通過投保將損害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而保險公司再將損失轉嫁給成千上萬的投保人,從而用“損害由社會承擔”的現代觀點取代了“損害由發生之處來負責”的傳統觀點;[15] 其次是可以起到強化環境管理、預防環境損害的作用。因為保險單會對投保人的污染防治設施和義務作出明確要求,保險公司也會根據對污染危險的評估和投保人的情況做出承保、拒保、保費調整等不同的方法,從而可以強化投保人的環境意識,促進投保人為了降低保費和可以投保而加強污染防治力度,嚴格遵循環境保護的法規和標準。
當然,環境責任保險的局限性也是十分明顯的。其最大的缺陷就在于環境侵權損害責任保險的對象往往僅限于因偶然的、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害等經濟性損失。[16] 這樣就將實踐中最普遍的累積性的常規排污引起的環境侵權的損害賠償排除在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之外。因此,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保險制度僅僅是在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故損害賠償中起到分散風險、救濟受害人的效果,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侵權行為法損害賠償之不足,眾多的一般排污引發的環境侵權的損害賠償仍然要依靠侵權行為法來解決。
2、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立法模式
從有關國家的環境立法來看,目前世界上的環境責任保險主要有三種模式,即德國的兼用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作為環境損害賠償的制度、美國和瑞典的強制保險制度、法國和英國的任意保險為原則、強制保險為例外的制度。
德國《環境責任法》主要出于確保環境侵權受害人能夠得到賠償,加害人能夠履行其賠償義務的考慮,規定了特定設施的所有人必須采取一定的保障其損害賠償得以履行的措施,由于法律做出了強制性的規定,所以責任保險實質上就成了特定實施企業的法定義務。
美國的強制保險制度主要針對有毒物質和廢棄物的處理、處置可能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法律對毒性廢棄物的處理、儲存或處置制定管制標準,投保的額度因突發性事故或非突發性事故而有區別。事實上保險的范圍一般只限于突發性事故。瑞典與美國不同的是,美國是限定范圍實行強制保險,而瑞典是限定了保險賠償的條件,即事實上必須是通過侵權訴訟得不到賠償時才可以獲得保險賠償。筆者以為保險制度的最大優點就在于其賠償的及時性和簡易性,可以保證受害人不必通過訴訟和復雜的程序而及時獲得救濟,而瑞典的制度設計無疑使得保險制度的這一優勢喪失殆盡,違背了建立環境侵權責任保險的初衷,故此種方式不可取。
法國和英國的任意保險為原則的制度。法國在20世紀60年代尚無專業的環境污染損害保險,而是僅在必要時,就企業可能發生的突發性水污染事故或大氣污染事故,以傳統的、一般的責任保險單加以承保。及至70年代,保險公司的一般保險單上還有將水污染、大氣污染、噪聲、臭氣、振動、輻射、光害及溫度變化等環境損害所造成的損失排除在承保范圍之外的條款。而1977年,由外國保險公司和法國保險公司組成污染再保險聯營(GARPOL),制定了污染特別保險單。至此,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不再限于偶然性、突發性的環境損害事故,對于因單獨、反復性或繼續性事故所引起的環境損害也予以承保。只是這樣一種保險的選擇是出于投保人的自愿,法律和政府一般無權強制企業投保。而英國于1974年提出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單,對累積、繼續、協同、潛伏性的環境污染事故予以承保。
總體而言,環境侵權責任保險制度最初作為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訴訟方式的補充,今天正日益受到各國的重視,并在環境侵權損害填補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大有成為與環境侵權損害賠償并重的損害填補制度之勢。
(二)財務保證制度
財務保證制度在有些國家如德國是與責任保險制度結合使用的。它是指由潛在的環境侵權責任人提供一定的資金專門用于對受害人進行及時、有效的救助的制度。依照方式不同,主要有兩類,一是提存金制度(或稱寄存擔保制度),即由污染性企業在開工前,依照有關法令向一定機關預先提存一定的保證金、擔保金,或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依照有關法令按期提存一定金額,以備損害賠償之用;如日本現行《礦業法》就在197條第3款規定了寄存擔保制度;二是公積金制度,是指由經營同樣風險的企業,按照預先的約定交納一定的金額,從而建立公積金,當其中某一企業因為環境侵權而被索賠時,先由該公積金支付賠償,其后再對被索賠的企業進行逐步追償,由其逐步將賠償還給公積金。
以上兩種制度在公害大國日本得到了較為成功的運用,其最大的好處在于既盡可能小地將企業的賠償轉嫁給他人,又不會使企業因為一時賠償數額巨大而陷入破產境地,實際上這是一種通過共同協助的方式將大額賠償轉由污染者逐年賠償的制度,其既保證了受害人及時獲得賠償,不會受加害人當時經濟條件的限制,同時又保證了企業的正常運轉,不至于因損害賠償而陷入癱瘓,而且該種制度也不會將損害賠償過多地轉嫁給社會,仍然盡量由污染者承擔。但這種制度最大的缺陷在于其仍然必須以加害人的環境侵權賠償責任的成立為前提,而“要謀求對公害受害者的確實的救濟的同時保證救濟的迅速性,就無論如何要與各個事業者的侵權責任分開,考慮建立一種只要能夠認定損害是由事業活動和其他人構成公害的行為引起的,就可以立即支付給受害人一定金額的救濟金的制度。以特定的加害者的侵權責任的成立為前提,單純設立以確保損害賠償金的履行為目的的提存制度和公積金制度是不能解決問題的”。[17] 于是就有了行政補償制度的建立。
(三)行政補償制度
行政補償制度是指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由政府通過征收環境稅、環境費等稅費作為籌資方式而設立損害補償基金,并設立相應的救濟條件,以該基金補償環境侵權受害人,保障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獲得迅速、確實、妥善的實現,而且在侵權責任人可以確定、滿足損害賠償責任要件的情形下,有的基金組織仍得以加害人的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為基礎,保留其向加害人追索所付補償金之權利的制度。
行政補償制度具有雙重性質,一方面,它體現了現代“福利國家”國家權力廣泛介入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特征。從這一點上來講,該制度帶有公法的性質,其依賴公權力強制征收、管理和運用賠償基金,而且在無法確定加害人和加害人沒有賠償能力的情況下,事實上必須由國家負責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并最終將這些賠償轉嫁給所有的被征收者承擔,這使得傳統的損害賠償轉化為損失分擔的損害補償,從而“具有了福利行政和社會安全給付的意味”;[18] 另一方面,行政補償制度又不屬于真正意義上的社會安全體制,因為,該制度雖然有行政權力的廣泛介入,但從根本上說該制度仍以“污染者付費原則”和民事賠償責任作為基礎,因此該制度保留規定了對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人的追償權,所以該制度仍然屬于對傳統民事賠償理論和制度的調整、補充和修正,反映了現代社會“私法公法化”的趨勢和作為“第三法域”-社會法領域的代表環境法所貫徹的公私法融合的特點。
環境侵權的行政補償制度已經在各國獲得了長足的發展。例如法國1973年開始向航空公司征收噪聲特許金,設立損害補償基金,適用于戴高樂機場和Orly機場的噪聲公害;因水污染受害時,用從水源財政局收取的交費中提撥的資金設立的補償基金救濟受害人。最具代表性的是日本1973年的《公共健康受害補償法》所規定的行政補償制度,該法貫徹了“污染者付費原則”,補償費用完全由企業承擔,公共資金僅用于實施該制度的事務費。該法詳細地規定了行政補償的實施區域,可接受給付者的條件、補償給付的內容和費用的負擔與征收等具體制度。[19] 作為對遠距離、長期、多重污染所致的生命、身體、健康損害填補機制的范例,日本的公害健康受害的行政補償制度的確值得學習與借鑒,但是該法適用的范圍過于狹窄,主要局限于與“四大公害”有關的區域與受害人,因此尚有待將其適用范圍擴大至水污染、大氣污染和土壤污染造成損害的其他領域。
三、單一侵權損害賠償向綜合性社會安全體制轉變
社會安全(Social Security)體制包括社會保障、責任集中和國家給付三種形式, [20]是基于社會福利思想而建立的一種損害填補機制,其目的在于為一國公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其偏重于人身損害的補償,并且對一般醫療給付的金額做出限制。建立社會安全體制的構想最初是以保障勞工為目的,其后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經濟水平的提高,各種意外事故不斷出現,社會安全體制的內容也逐步擴張和調整,及于公民生活的各個方面,自然也包括環境侵權損害。環境損害之所以被納入社會安全體制內,另一個重要的原因在于環境污染行為的合法性和價值性決定社會在從污染者的生產活動中獲得利益的同時,也必須通過一定的方式幫助其分擔風險。當然,一個國家社會安全體制的健全程度和發展水平是與它的經濟發展水平直接相關的,目前世界上社會安全制度較為完善的國家全都是經濟發達國家。
篇7
關鍵詞:環境會計 自愿性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結構
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日益增強,環境問題越來越受到各個國家的重視,與之相應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也已成為公司利益相關者的必然要求。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既是宏觀經濟管理的需要,也是公司內部管理的需要。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大部分屬于自愿性信息披露。本文就試圖在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框架下,通過檢驗我國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與環境會計信息披露之間的關系,為認識決定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影響因素提供一些證據,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一些政策性建議。
一、文獻回顧
(一)國外文獻 國外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已深入到各行業和各個相關領域,對其的研究也很多。在實證研究方面,主要集中在關于公司規模、負債程度、公司績效與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關系上。一般來說,相對于規模較小的公司而言,規模較大的公司需要籌集更多的外部資金。因此,為了獲得投資者的青睞,大公司有動力更多地披露環境會計信息,以減少由于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成本。Lang和lundhokm(1993)的實證結論支持了這一結論:上市公司的規模與環境信息披露水平正相關。最近的Eng,L.L和mak,Y.T(2003)的實證研究也發現,規模越大的公司趨向于更高的自愿性環境信息披露水平。Matsuo(2001)調查了1999年度872家日本上市公司,回應的219家公司中142家了環境報告,其中98家公司披露了環境會計信息,他得到結論認為公司規模越大環境信息披露水平越高。在負債程度與環境信息披露的研究方面,Ferguson,Lam(2002)的研究結果發現,隨著公司資本結構中負債程度的提高,公司財務失敗的風險將大大提高,公司為了增強股東和債權人的信任,會自愿提供更多的環境信息以及時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然而Eng.L.L和mak.Y.T(2003)的實證研究卻發現二者存在顯著的負相關關系。在公司績效與環境信息披露的相關性研究方面:Belkaoui(1976)通過實證研究發現,公司績效與環境信息披露水平呈正相關關系;然而,Freedman和Jaggi(1982)等通過研究卻得出截然相反的結論,公司績效與環境信息披露水平呈負相關關系。在公司治理結構與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相關性研究方面,國外主要以規范研究居多。
(二)國內文獻 國內湯亞莉等(2006)通過實證研究發現規模較大、盈利能力較好的上市公司會更多地披露環境會計信息。張俊瑞等(2008)的研究發現公司規模、資產負債率及盈利能力與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呈正相關關系。上述研究集中在公司財務狀況對我國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影響。從公司治理結構來看,對自愿性信息披露產生影響的公司治理結構因素大致包括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比例、董事長是否兼任總經理、是否設立審計委員會、流通股比例、董事持股人數比例等。李晚金等(2008)通過實證研究發現獨立董事比例與董事長是否兼任總經理對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沒有顯著影響,但缺乏對我國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決定因素的研究。
二、研究設計
(一)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的提出 (1)獨立董事人數比例。獨立董事可被視為一個監控經理層行為的工具,從而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越大,監控經理層的機會主義行為就越有效,經理層進行自愿披露的意愿就越高。Forker(1992)[9]發現較高的獨立董事比例能提高財務信息的監控作用并減少經理層隱瞞信息的必要。另外,考慮到獨立董事身份獨立,更能站在投資者的立場上對上市公司應披露的信息發表權威意見,從而更有可能影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決策,使其傾向于更多的自愿披露。在我國,中國證監會于2001年在《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作出了如下規定: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應當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考慮到上市公司為了讓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比例達到中國證監會要求而可能采取兩種不同的方式:降低董事會總人數或增加獨立董事人數,因此,我們采取獨立董事所占比例指標來研究其是否對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有影響。
假設1:董事會中獨立董事人數所占比重越大。環境會計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越離
(2)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下屬的一個專門委員會,一般由3―5名非執行董事組成,主要職責是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溝通、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審查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最初建立于1940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建議由董事會設置一個專門委員會,負責代表股東聘用注冊會計師,參與洽談審計范圍與合同,以強化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由于上市公司設置的審計委員會,其成員以獨立董事居多,獨立于管理當局,在決策制訂過程中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專業性和權威性,因此能夠改進公司財務信息的披露狀況。Forker(1992)研究發現審計委員會的設置與公司信息披露之間存在著一種弱正相關關系。Simon(2001)則發現審計委員會的設置改進了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
假設2: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環境會計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高
(3)董事持股人數比例。在上市公司中,董事會、監事會以及高管人員制定、決議公司會計信息的披露內容和方式,因此,管理層持股的多少自然會對自愿性信息披露產生影響。公司的董事會作為股東會的執行機構,對公司規章制度、經營方針等的制定有著非常大決策作用,而且根據我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董事會是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的機構。因此,可以這樣說,董事會如何做出決策直接影響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方式。當董事會中相關利益人數增多時,可能由于共同的利益而形成了某種默契,會對董事會的決策產生很大影響。又由于人們總有利己傾向,總會做出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決策,可能會故意隱瞞一些信息,導致信息披露不充分,增加信息的不對稱性,利用信息上的優勢獲取好處。Ruland等人(1990)的實證研究也表明管理層持股比例與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成負相關關系。
假設3:董事持股人數比例越大。環境會計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越低
(4)董事長是否兼任總經理。在上市公司中,經常會出現一個人同時擔任董事長和總經理的情況。有觀點認為,CEO兩職狀態的存在會干擾董事會的獨立性,以及損害董事會包括審議公司信息披露政策在內的監督和管理能力。這是因為CEO兩職狀態的存在表明在公司中存在一個人具有強大的個人支配力量,這種力量能損害董事會執行有效控制的能力。另外,委托理論也提倡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分離,因為作為人的總經理不一定總是從股東的利益出發披露信息,因此需要單獨設立董事長以監督。如果兩職
合一,則總經理傾向于對外隱瞞不利的信息。Forker(1992)研究發現CEO兩職狀態與公司信息披露的質量之間存在明顯的負相關關系。Cadbury委員會的報告(1992)認為CEO兩職狀態問題對公司治理來說非常重要,并建議大公司應該由不同的人分別擔任董事長與CEO職務。正是由于CEO兩職狀態的存在會損害董事會的監管效果,降低公司信息的透明度,所以我們認為,CEO兩職狀態的存在會導致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下降。
假設4:如果蓬事長兼任總經理,環境會計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低
(二)樣本選取與變量定義 (1)樣本的選取。根據國家環保局2003年制訂并下發的《關于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規定》中對重污染行業的規定,結合各行業的一些環境指標(如廢物排放量、資源耗用等),將造紙、印刷,石油、化學、橡膠、塑料,金屬、非金屬,醫藥、生物,采掘業,紡織、服裝、皮毛,電力、蒸汽及水的生產及供應業等污染較強的企業認定為重污染企業。本文選擇滬市制造業中的重污染行業(造紙、印刷,石油、化學、橡膠、塑料,金屬、非金屬,醫藥、生物,紡織、服裝、皮毛)2007年與2006年年報作為研究對象(不包括被ST、PT的公司),對公司治理結構與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關系進行研究。(2)變量的定義。因變量――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指數的設定。本文采用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指數(Environmental Disclosure Index)來定義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水平。根據2007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規定,結合我國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現狀,認為我國上市公司環境會計自愿性信息披露應當包括15個條目:企業環境保護方針、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及成效;企業年度資源消耗總量;企業環保投資和環境技術開況;與環保部門簽訂的改善環境行為的自愿協議;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環保撥款與補貼;因違反環保法規被罰款;環境或有負債;三廢收入與稅收減免;環境機構及人員的常規性費用、環保管理人員工資;企業支付的排污費、綠化費;環保設施的折舊費、攤銷費;環保措施對目前企業的資本支出和損益的影響以及對未來的影響;當年致力于社區環境改善的主要活動;相關環境認證與獎勵。在條目分值的設定中,本文將每條信息的權重均看作1(假定定量和定性信息對投資者具有相同的作用)。當公司披露上述的某一條信息時,因變量取1,否則取0。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指數的計算公式為: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指數(EDI)=實際披露條目數÷最佳披露條目數。其他研究變量。本研究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自變量包括獨立董事人數比例、審計委員會、董事持股人數比例、董事長是否兼任總經理,同時將公司規模、負債程度、盈利能力作為控制變量,如(表1)所示。
(三)模型構建 為更深入地分析決定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公司治理結構因素,依據前面提出的研究假設,構建如下多元回歸模型:
EDI=b0+b1RIDPR+b2AC+b3DH+b4CEO+b5ICSIZE+b6DEBT+b7PROFIT+8
本文采用了逐步回歸(Stepwise regression)的方法,以尋找在一定的顯著性水平下影響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因素,最終得出的回歸模型如下:
EDI=b0+b1AC+b2DH+b3CEO+b4ICSIZE+b4PROFIT+ε
三、實證結果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分析 (表2)列示了所有自變量和因變量的統計特征數據,自變量也包括虛擬變量審計委員會、CEO兩職合一兩個變量。對于虛擬變量而言,均值沒有任何數量大小的意義,僅僅說明具有某一性質或屬性的樣本公司占所有樣本公司的比例。如董事長是否兼任總經理的均值為0.89,說明在所有樣本公司中有89%的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分別由不同的人擔任,而其余11%的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兩職合一;審計委員會的均值為0.67,說明在所有樣本公司中有67%的公司設立了審計委員會,而其余33%的公司沒有設立審計委員會。同時,從(表2)中也可以看出,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指數的均值為0.2374(相當于披露信息條目數3.5205),這說明我國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披露項目數量偏少,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總體水平偏低。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指數的最低值為0(一條信息條目也沒披露),但最高值也僅為0.53(披露了8條信息條目),這也說明了我國上市公司提供的環境會計信息參差不齊,很難滿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為0.3506,達到證監會《共于上市公司簡歷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2001)的規定: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獨立董事。
(二)多變量回歸檢驗參照(表3)可以對回歸方程的顯著性及其解釋能力做出分析。首先,由于F=20.259(Sig=0.000),因此回歸方程在顯著性水平為0.01的假設上通過了檢驗;其次,(表3)中的Adi.R2=0.303,即所得的回歸模型對因變量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指數的解釋力為30.3%,說明模型2中變量具有很強的解釋力,但還有其他影響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因素有待探尋。另外,我們在回歸結果中還對各個變量的方差膨脹因子(VIF)進行了計算,從計算的結果看,公司規模所對應的膨脹因子最大,其值為1.169,而我們通常認為當VIF值超過10時,變量間才有可能存在嚴重的多重共線性。這就證明了回歸模型的變量中并不存在嚴重的多重共線性問題。關于模型中的控制變量,上市公司規模越大,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水平越高,并且通過了顯著性檢驗(p=0.000),這說明信號理論對我國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披露行為具有一定的解釋力,上市公司的規模是影響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重要因素,規模越大的上市公司越有動力更多地披露信息以減少由于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成本。上市公司的負債程度與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水平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這是因為我國上市公司債權人與股東對其利益的保護意識不強,現實中確實存在債權人對會計信息毫不關注的情況,而投資者則更看重公司的投機價值,不重視投資價值。湯亞莉等(2006)的研究也得出相同的結論。上市公司凈資產收益率越大,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水平越高,并且通過了顯著性檢驗(p=0.001)。這說明績效較好的上市公司愿意更多地披露環境會計信息,以使市場正確評價其盈利水平,從而吸引更多的資本或避免“次品車”市場條件下的“價值折價”。
假設1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人數比例越大,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水平越高,但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這表明在我國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不值得過分強調。假設2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水平高。與原假設相同,并且通過了顯著性檢驗(p=0.000)。這表明,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設立比例的逐年提高對環境會計信息披露起到了實質性的作用。這是因為上市公司設置的審計委員會,其成員以獨立董事居多,獨立于管理當局,不具有隱瞞信息的必要,因此,上市公司設置的審計委員會對公司
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假設3董事持股人數比例越大,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水平越低。與原假設相同,并且通過了顯著性檢驗(p=0.006)。這表明公司董事會管理著公司的信息披露問題,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們會因為有共同的利益而形成某種默契,進而影響了公司的信息披露。假設4如果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水平低。與原假設相同,并且通過了顯著性檢驗(p=0.006)。這意味著我國證券監管部門應要求上市公司做到董事長和總經理不能由同一人擔任,以增強公司的透明度。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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