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的特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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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從廣義上來說,信用卡風險指的是信用卡在使用、信用卡相關的交易的過程由于受諸多因素的影響,存在的會給發卡機構、信用卡特約單位、信用卡持卡人等所造成的資金損失所面臨的危險程度。狹義上來說,信用卡風險指在信用卡業務特殊性決定的,由于持卡人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行為共存而導致的銀行損失的可能性。
綜合考察我國信用卡法律體系,尤其是在與其他國家信用卡法律體系對比之后可以發現,我國的信用卡法律體系尚處于不完善階段,還存在著很多缺陷。這些缺陷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一) 我國信用卡法律制度立法層級偏低
我國目前尚無專門的信用卡法。綜觀我國現有賴以調整信用卡交易的法律法規,既沒有一個較高層次的法律作為核心,也沒有形成系統的信用卡法律體系。除了《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外,信用卡的相關法律規制僅見諸于民法、刑法、金融法律法規中零星的條款,且在這些已經較為稀缺的信用卡法律規范中,有些僅僅是調整普遍民事法律關系的原則性規定,對信用卡業務本身的針對性不強,這導致了使用上述法規調整信用卡法律關系時,其操作性很難體現。
(二) 個人信用制度有待完善
個人信用制度是指根據居民的家庭收入與資產、己發生的借貸與償還、信用透支、發生不良信用時所受處罰與訴訟情況等,對個人的信用等級進行評估并隨時記錄、存檔,以便信用的供給方決定是否對其提供信用和提供多少信用的制度。在我國,個人信用體系尚未建立,這將給信用卡風險控制中持卡人風險控制環節樹立極大障礙。
(三) 信用卡擔保制度不完善
消費信用擔保缺乏法律明文規定,同時缺乏完善的信用評估機構。由于我國沒有相應的信用評估機構,對持卡人及其保證人還無法進行有效的綜合分析評估。
鑒于我國信用卡風險管理法律制度供給不足的現狀,結合美國信用卡風險管理立法及制度的先進經驗,特提出完善我國信用卡風險管理法律制度的相關對策 :
(一) 健全和完善我國信用卡風險防范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信用卡風險管理的效果除了依賴商業銀行自身的努力外,還離不開外部法律制度的供給。針對目前我國在商業銀行信用卡風險管理方面存在的法律制度和征信體系不完善的現狀,必須進行完善,為商業銀行信用卡風險管理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面對日益龐大的信用卡交易與層出不窮的信用卡違法違規案件,只依賴于中國人民銀行于 1999 年出臺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相關通知已經不能適應當今市場發展的需要。因此,應提高信用卡的立法層級,將信用卡所涉及的法律關系集中規定于一部法律文件中已迫在眉睫。
(二) 完善個人信用制度
我國的個人信用市場起步較晚,許多方面還很不成熟,國家要盡快頒布實施個人信用制度法規及其配套措施,以盡快從單位信用保證和道德約束逐步過渡到以個人信用保證為主和法律制約的信用中來,用法律的形式對個人賬戶體系、個人信用的記錄和移交、個人信用檔案的管理,個人信用級別的評定、披露和使用做出明確的規定,同時明確個人信用制度的主管部門和各部門所負的職責,合理分工,嚴格獎罰措施,以國家的強制方式來推行個人信用制度,以使個人信用制度在法律的框架范圍內合理運行,規范發展,從而真正建立完善的社會征信體系。
(三) 完善信用卡擔保制度
由于持卡人用信用卡進行消費并透支的目的為了購買超過自身即期收入限度限度的,同時要在較長的期限內還款的如高檔家具等等消費品。也就是說,銀行在發放消費貸款給消費者時,要求用抵押、質押、擔保作為還款的保證,有利于保證貸款的安全收回,是發放高額信貸必不可少的形式。針對我國信用卡發放與消費的特殊性,在采取擔保制度方面,措施主要包括:
1. 設立存入保證金制度
此保證金制度不但要求持卡人向銀行提供有效擔保,還需要持卡人存入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以此降低風險。而保證金的數額則由發卡行依據其核實的由申請人向發卡行申請領用信用卡時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評級。信用等級高則保證金可以少些,反之則較多。保證金必須由申請人在進行信用卡申領的時候需要將其事先存入,同時在保證的期間內,申請人不能動用保證金。當持卡人的信用卡賬戶有透支情況發生時,發卡行會立即催收。經發卡人多次催收沒有結果的,就可以直接將持卡人所繳納的保證金余額轉讓到持卡人的信用卡存款賬戶同時扣收。發卡行能夠通過持卡人在事先所存入保證金的途經將信用卡所帶來的風險轉移到持卡人身上。
篇2
>>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保障的思考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完善之思考 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思考 試論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現狀與改革 論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 以科學的理念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法律制度特征探析 食品安全法律求變 試論我國食品質量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之探析 河南省食品安全法律保障途徑探析 農村食品安全法律體制建設與完善建議探析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法律監管對策探析 美國學校安全法律制度概覽 食品安全法律監管機制研究 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完善路徑探索 關于食品安全法律問題思考 食品安全法律規制問題研究 中國食品安全法律責任初探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201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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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商號是指生產經營廠商的字號,是企業名稱的組成部分,它與商標都是受法律保護的一種產權,同屬知識產權的范疇。廠商可用商號向商標管理部門申請核準注冊商標。如我國的“張小泉”、“全聚德”、“盛錫福”等文字商標都來自于商號。同樣,企業將自己的商標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亦可成為自己的商號,如我國的“健力寶”、“萬寶”等商號均來自于企業知名度較高的商標。國外的“可口可樂”、“豐田”、“松下”、“波音”等也是商號與商標統一的典型范例。可見,實行商號與商標一體化,對商號權與商標權統一保護是企業參與市場競爭、有效保護自己的名稱權和商標權的一項重要策略。
一、實行商號與商標一體化的必要性
商號是商事主體為表明自己不同于他人的特征而在商事交易中為法律行為時所使用的專有名稱。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7條規定:“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的名稱。可見,商號是企業名稱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功能在于區別不同的商事主體。商號是商譽的重要載體,其識別價值不僅在于能促使商事主體不斷提高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改善經營作風,增加商號中的商譽含量,而且在于方便公眾的消費選擇,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商號權應該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
在實踐中,商號侵權糾紛不斷發生,商事主體的商號權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國商號法律制度不夠完善。我國的商號法律制度由《民法通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中有關企業名稱的一系列法律規范構成。這些法律法規多數是在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之前制定的,其中很多內容已不能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需要,其缺陷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我國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管理制,企業對其核準登記的名稱只在登記機關轄區內享有專用權。這使得不同商事主體的商號權不能得到平等的法律保護,其中有的是在全國范圍內享有專用權,有的是在省級行政區范圍內享有專用權,還有的是在市級或縣級行政區范圍內享有專用權。這種企業名稱權的保護范圍完全由批準設立該企業的行政機關的級別決定的制度不利于企業間的平等競爭。另一方面,對企業名稱的相同或相似在我國法律法規中是明令禁止的,而對企業名稱中商號的相同或相似卻無禁止規定,這就使商號權作為一項知識產權無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為某些企業利用商號進行不正當競爭提供了可乘之機。正是由于我國商號法律制度不夠完善,所以我國很多企業的商號知識產權意識淡薄,至今還有相當一部分企業沒有自己的商號,而一些老字號又因自己的商號權屢受侵犯而一籌莫展。
與商號法律制度相比較,我國的商標法律制度比較健全,尤其是修改后的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基本上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并行之有效,在制止商標侵權行為方面起著重要作用。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國商標法律制度仍有其不盡完美之處,主要表現在如下兩個方面:一是發生商標侵權糾紛時,我國的法律法規更多地強調被侵權人的舉證責任,而對侵權方舉證責任的要求過低,導致實踐中商標侵權糾紛日增、而投訴反而下降的異常現象。二是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處罰偏輕,不能充分發揮商標法律制度應有的懲戒作用。
鑒于我國的商號法律制度和商標法律制度不夠完善,企業實行商號與商標一體化,對商號權與商標權統一保護就顯得特別必要。一方面,商號與商標一體化,企業將自己的商號注冊為商標,可以利用我國相對完善的商標法律制度去彌補商號法律制度的缺陷,保護商標權的同時又在保護商號權。另一方面,企業實行商號與商標一體化,把自己的名牌商標登記注冊為商號,會使商標受到雙重法律保護,更好地發揮商標、商號在市場競爭中的作用。再一方面,商號與商標一體化可以進一步提高商標和商號的宣傳效果,增加其中的商譽含量,增強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力,取得更好的經濟效益。可見,商號與商標一體化策略是目前企業充分運用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保護其商號權和商標權的良好選擇。
二、商號與商標一體化的可行性
在目前我國的商號法律制度、商標法律制度不夠完善的情況下,企業實行商號與商標一體化策略不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行得通的。其可行性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商號與商標在特征上有許多相同之處
商號與商標都是一種標志,其特征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考察。一方面,商號與商標具有與其他社會標志共同的一般特征,主要表現在識別性、簡潔性、宣傳性、認同性等方面。另一方面,商號與商標也具有不同于其他社會標志的特殊性,并且這些特性在商號與商標上的表現類同,即使用者的獨立性、標記內容的合法性和使用目的的經濟性。所謂使用者的獨立性是指商號、商標只有為特定的一個生產經營者獨占使用才能實現它們的區別功能。商號依附于特定的商事主體,要求由一個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獨占使用,并且是這個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在商事交易中獨占使用,惟其如此,商號才能用以區別不同的商事主體。商標是用以區別不同生產經營者所提供的同類商品或服務的,也要求使用主體是特定的。各國商標法對注冊商標一般都規定,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具有排他性使用權。所謂標記內容的合法性,指商號所使用的文字和商標所使用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等要素都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在我國的商標法律制度中,專門有商標禁用條款的規定。事實上,商號也具有使用文字合法的特征。所謂使用目的的經濟性,指商號和商標都是企業商譽的載體,它們的使用會給使用者帶來豐厚的利潤。
(二)商號與商標在功能上也有很多雷同
商號與商標在功能上的雷同體現在四個方面:(1)主體區別功能。商號用以區別不同的商事主體,商標用以區別不同商事主體所提供的同類商品或者服務,在這點上二者的區別功能不完全相同,但都具有區別不同商事主體的功能。(2)質量表示功能。商號與商標在長期使用過程中都會產生一定的信譽,進而令廣大消費者不由自主地把質量與商號、商標緊緊聯系在一起。尤其當今市場上各種商品琳瑯滿目,同一種商品有眾多廠家生產或經銷,并且各以精美的包裝、繽紛的裝潢喬裝打扮,消費者往往不能單靠直覺識別其質量好壞,于是認廠購貨、認牌子購貨成為一種趨勢。此時,商號與商標起著關鍵的作用。(3)商品促銷功能。由于商號、商標代表著不同生產經營者提供的不同質量的商品或服務,因此,商號與商標的使用有利于生產經營者的自我推銷和競爭,有利于公眾進行消費選擇,這樣就促進了市場上的商品購銷和服務項目的提供等活動。(4)廣告宣傳功能。商號與商標的質量表示功能決定了用商號、商標進行廣告宣傳可以令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項目深入人心。用戶及消費者彼此間對廠家、品牌的介紹推薦就使商號和商標本身的廣告宣傳功能發揮出來。
(三)商號與商標在構成要素上有重合
實行商號與商標一體化策略,旨在將企業知名度較高的商號特別是“老字號”注冊為商標,或者將知名度較高的商標核準登記為商號,因此,商號與商標在構成要素上相同是實施該策略的前提。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10條規定:“商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可見,商號作為一種名稱標志只能由文字組成,所以又稱字號。根據我國《商標法》第8條的有關規定,商標的構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這些要素的組合。可見,商號與商標在構成要素上既有完全重合的方面,也有不完全重合的方面。前者是指法律法規規定商號和商標的構成要素都可以是文字,即商號與文字商標在構成要素上完全重合;后者是指商號與組合商標中的文字、圖形要素的交叉,即商號與組合商標在構成要素上不完全重合。這樣,單從構成要素上來看,文字商標與商號的統一是可行的。另外,對于文字圖形組合商標,單將其中的文字部分核準登記為商號,或者將商號作為組合商標的文字要素進行注冊,也是能起到商號與商標一體化作用的。
三、商號與商標一體化策略的實施
目前,世界各國企業越來越意識到商號與商標一體化的重要意義,尤其是一些名牌企業在商號與商標統一方面早已捷足先登,如著名的耐克國際有限公司原來的名稱叫比阿埃斯公司,由于本公司用在服裝鞋子上的“耐克”商標家喻戶曉,為各地消費者所認同,所以公司就將“耐克”用作了公司的商號。這樣,無論是企業本身的廣告宣傳,還是廣大消費者相互推薦傳揚,在介紹“耐克”這個品牌的同時也宣傳了公司。在我國,除了一些老字號,伴隨著改革開放的一些新企業也創出了自己的牌子,并且它們較早地認識到了商號與商標一體化策略的重要性,在市場競爭中實行了商號與商標的統一,如廣東省健力寶集團有限公司、南京熊貓電子集團、杭州華日電冰箱廠、山東孔府宴酒廠、內蒙古伊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等。商號與商標一體化是一種趨勢,該策略的實施有將商號注冊為商標和將商標注冊為商號兩個方面的內容,企業在實踐中須周密考慮、慎重行事。
(一)把商號注冊為商標
企業將自己的商號作為商標注冊,可以用我國較為健全的商標法律制度保護商標專用權的同時也有效地保護商號權,以彌補我國商號法律制度之不足。尤其在我國有關的法律法規中,將他人的商號作為自己的商標使用是否算作侵權還是一個空白,企業特別是一些老字號企業要想有效保護自己的商號權,將商號作為商標注冊可謂最佳選擇。
由于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商號的構成要素與商標的構成要素不完全相同,所以將商號注冊為商標會受到一定的限制。具體說來就是商號是由兩個以上的文字構成,將它注冊為商標,可以注冊為與商號完全相同的文字商標,也可以將商號作為一個組合商標的文字部分加以注冊,而不可能將商號注冊成圖形商標。將商號直接注冊為文字商標,商號與商標在構成要素上完全相同,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商號對商標的信譽輻射作用以及商標對商號在宣傳效果上的影響,發生被侵權現象也能直接運用法律武器加以保護。當然,由商號注冊成的文字商標在形象上不如圖形商標生動活潑和具有直觀效果,在國際貿易中也會受各國語言文字差異的限制。將商號作為一個組合商標的文字要素注冊,可以令商標同時具有文字商標和圖形商標的優點,但由于商號與商標不完全相同,所以商號和商標在宣傳效果上的相互影響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由于種種原因,一些企業至今尚無商號,那么又如何實施把商號注冊為商標的策略呢?最直接的方法是在企業名稱中增設商號,但這一方面要更改企業的名稱,不僅手續繁雜,而且更主要的是涉及到原有企業名稱信譽的損失問題;另一方面這樣也起不到把商號注冊為商標的應有作用。因此,這種方法可行性不大。實踐中有一種做法頗為巧妙,即將企業名稱的縮寫形式作為商標注冊,如天津磁化杯廠的“天磁”商標。這種做法對于至今尚無商號的企業實施商標和商號一體化策略不無啟發。
(二)把商標登記注冊為商號
將商標登記注冊為商號,一方面對于那些至今還沒有商號的企業來講,這無疑是在企業名稱中增設商號的極佳途徑,因為自己使用多年的商標已有一定的知名度,將其注冊為商號可以進一步擴大對商標的宣傳效果,取得更好的效益;另一方面,這也能達到對商標特別是名牌商標進行雙重法律保護、彌補我國商標法律制度之不足的效果。需要說明的是,與將商號注冊為商標一樣將商標注冊為商號也受它們構成要素不完全相同的局限,即企業不可能將圖形商標、立體商標、顏色組合商標等注冊為商號,只能將文字商標或組合商標中的文字部分當作商號去登記注冊。
把商標登記注冊為商號策略的具體運用要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作具體分析。對于只有一個并且知名度較高商標的企業,如果本企業名稱中至今沒有商號,可以考慮將商標用作商號。對于有若干個商標的企業則宜慎重選擇,若幾個商標均系新創,并且企業名稱中沒有商號,則可以考慮選擇其中一個能夠與廠商風格和消費者習慣相適應的商標用作商號;若幾個商標均已使用多年,各自都有了一定的消費群體,那么最好放棄把商標注冊為商號的策略,以免出現負效應。總之,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可以有多個商標而只能有一個商號,將商標注冊為商號的策略自然不是對每一個企業都適用,只能因企業而宜,不可一刀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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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法律保障制度
一、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背景
(一)、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的歷史沿革
私人向海外投資會遇到各種風險,這些風險既包括如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也包括決策失誤、經營不善、貨幣貶值等商業風險,但最令投資者憂慮的是與東道國政治、社會、法律有關的非商業風險,即政治風險。為使本國私人投資免受東道國政治風險的影響,美國針對歐洲國家的貨幣匯兌風險在1948 年就建立了配合“馬歇爾計劃”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其后轉變為對在發展中國家投資的政治風險提供擔保。此后,一些主要的發達國家先后建立了本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保護本國的海外私人投資。日本在1956 年實行“海外投資原本保險”,1957 年又增加“海外投資利潤保險”,1970 年把兩種制度融為一體,建立了統一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聯邦德國于1959 年,法國于1960 年,丹麥、澳大利亞于1966 年,荷蘭、加拿大于1969年,瑞士于1970 年,比利時于1971 年,英國于1972 年分別建立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已發展成為一項重要的投資保證制度。
(二)、我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的現狀
我國沒有制定專門的《海外投資保險法》,存在著立法空白,不能適應我國海外直接投資的發展。但是現階段也存在一些調整海外投資關系的國內法律規范,主要是某些法律,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海外投資事業迅速發展。目前,我國的海外投資企業遍及亞洲、非洲、拉丁美洲、大洋洲和歐洲等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其中有相當一部分設立在非洲一些國家,這些國家政局動蕩,經濟困難,且法制不健全,存在對外國投資國有化或征收的可能,使得我國的海外投資面臨巨大的風險。為切實有效的維護我國海外投資的安全與利益,促進我國海外投資的健康發展,我們應當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制定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在保護我國投資者的同時推動我國經濟發展。
二、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的特征及作用
(一)、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
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是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東道國可能遇到的商業風險,提供相應的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承保的非商業風險發生后,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害,則由保險機構賠償其損害的制度。
(二)、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的特征
1.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一種政府保證、國家保證,它是由政府公司、政府機構或政府與國營公司承保的,具有明顯的國家性質。
2.海外投資保險只承保政治風險,商業風險不予承包。政治風險包括征收險、外匯險,戰爭與內亂險。
3.海外投資保險只承保本國私人海外直接投資,間接投資不予承保。
4.海外投資保險的主要目的不是盈利和事后補償,而是保護和鼓勵本國私人海外投資和預防海外投資遇到的政治風險。
(三)、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的作用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對于推動資源向發展中國家流動,具有積極的作用。這一制度的宗旨是通過對海外投資提供保險,消除本國投資者對海外投資政治風險的擔憂,鼓勵本國的資本輸出和對外經濟關系的擴張,推動同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也有局限性。它是一種單邊制度,其基本機制是投資者繳納費用,發生風險時有關機構給予賠償,并不能直接起到防止東道國風險發生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否給予承保要由保險機構決定,這勢必導致本國政府對私人海外投資活動的干預,據統計,西方17國保險機構承保的在發展中國家的投資總額,約等于這些國家在發展中國家的累計投資額的10%,也說明了這一制度的固有缺陷。雖然如此,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仍然是資本輸出國保護本國海外投資者利益與安全的一項重要的國內保險制度。因此,目前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建立了本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而且隨著國家間經濟交往的日益頻繁,發展中國家也紛紛躋身國際投資市場,國際投資領域日趨多元化。發展中國家也逐漸認識到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重要性,開始建立本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一員,對此問題也應給予足夠的重視。
三、研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意義
國際投資對于各個國家來說猶如新鮮的血液,獻過血的人都知道,對于獻血的一方來說,獻完血后其實有眾多好處,如對減少心腦血管病的發生具有積極的作用,可預防、緩解高粘血癥,使人感到身體輕松、頭腦清醒、精力充沛,可促進、改善心理健康甚至延年益壽等等,最重要的一點是獻完血后我們便有了獻血證,憑著獻血證獻血的一方在自己或是自己的親人需要血的時候可以無償享受到血庫贈予的血。對于接受獻血的一方來說那可說是“久旱逢甘霖”了。相比之下,國際投資也是這樣,接受投資的一國即東道國自然可以補本國之需,還可以增加其國家的就業機會等等進而拉動東道國經濟的發展。而對于投資的一方即輸出國企業來說,通過國際投資,它們大多數情況下可以掙到錢,達到其經濟目的。可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尤其在我國,如果投資者在東道國遇到一些非商業風險,尤其是政治風險時,其危害是巨大的,常常使投資者的損失慘重甚至血本無歸,這就好比是“獻完血的人獻完血后造福了他人卻得不到任何回饋”一樣……
如在2011年的利比亞戰爭中,中國企業在利比亞的投資損失非常慘重,大量滯留的財產難以得到保全,損失也無法獲得賠償。據有關統計數據,中國企業在利比亞承包的工程項目涉及合同金額高達188億美元,但后來獲得的保險賠償不足4億元人民幣,這就好比獻了血的一方在自己需要用血的時候卻無法得到血庫的供血,對其的影響可見一斑……究其原因,是因為我國現在還未真正建立起有利于投資者的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使一些投資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護,進而影響到我國經濟的發展。希望我國的有關組織及部門盡快建立起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為我國的海外投資者掃除后顧之憂,為我國經濟的騰飛保駕護航!這便是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義之所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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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32學時 2學分
《網絡法概論》課程屬于法學本科專業的選修課程。該課程主要適用于法學本科專業,也可適用于非法學專業的選修課程。
本課程將系統地講述網絡法的基本范疇、基本制度和基本原理,網絡法的概念、特征、體系、淵源,國外電子簽名法,中國電子簽名法,電子商務主體制度,電子商務合同制度,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制度,電子政務法律制度,政府信息公開法律制度,國外的網絡安全法律制度,我國的網絡安全法律制度,網絡金融安全保護制度,網絡人格權保護制度,網絡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網絡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網絡虛擬財產保護制度,網絡犯罪制度,網絡管轄權制度,網絡證據法律制度等內容。
通過該課程的學習,使學生了解本學科的學科性質,熟悉學科的基本框架,準確理解學科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能夠靈活運用學科知識和理論分析和解決現實的法律問題。
一、課程目標
本課程力求以課程內容體系為綱,結合國內外網絡法研究中的最新成果和前沿觀點,及時反映中國網絡領域的最新進展和實踐探索。通過該課程的學習,使學生了解和掌握網絡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基本技術方法和發展動態;在傳遞知識和思想的同時,引導和鍛煉學生的思維能力,能夠運用所學的理論和方法分析、解決網絡法實踐中的問題,對當代中國進行的法治建設進行正確的理解和判斷;結合學生的不同需求,設置相關的話題、案例和討論,增強學生適應社會、解決問題的能力,為未來從事相關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課程內容、要求及學時分配
1.主要教學內容
序號
章節
內容及要求
學時
備注
1
第1章
網絡法導論
理解網絡法的基本概念
了解網絡法的法律體系、法律淵源和基本原則
掌握網絡法的調整對象和內容體系
2
2
第2章
電子簽名法
掌握電子簽名和電子簽名法的基本概念
了解國外的電子簽名法
掌握我國的電子簽名法律制度
4
3
第3章
電子商務法
掌握電子商務和電子商務法的基本概念
掌握電子商務主體制度
掌握電子商務合同制度
掌握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制度
4
4
第4章
電子政務法
掌握電子政務和電子政務法的基本概念
掌握信息公開法法律制度
了解電子政務法的立法趨勢
4
5
第5章
網絡安全法
熟悉網絡安全與網絡安全立法的基本概況
了解國外網絡安全法的立法和發展
掌握我國網絡安全法律制度
4
6
第6章
隱私與個人信息保護法
掌握網絡環境隱私權保護制度
掌握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制度
4
7
第7章
網絡財產法律制度
掌握網絡中的知識產權:版權、商標、域名等等
掌握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
6
8
第8章
網絡犯罪與網絡法律糾紛的解決
掌握網絡犯罪法律制度
掌握網絡管轄制度
掌握網絡證據制度
4
合 計
32
2.實驗安排內容
序號
實驗名稱
內容及要求
學時
合 計
三、師資隊伍
本課程負責人應具備副教授及以上職稱,原則上必須畢業于法學專業,多年從事法學專業的教學和科研工作,并具備五年以上相關課程的教學經驗。
本課程的教學隊伍可由2~4名教師組成。主講教師師資隊伍應該年齡層次合理,學歷層次為研究生,并且系統具備法學的基礎理論及良好的研究能力。
四、教材及教學參考
1.建議教材
劉品新.網絡法學(第2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
2.教學參考資料
1)李艷.網絡法(第2版).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7
2)馬克·A.萊姆利.軟件與互聯網法(上).北京:商務印書館,2014
3)羅勝華.網絡法法案例評析.北京:對外經貿大學出版社,2012
3.其他教學資源
1)網絡教學資源:亞太網絡法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法院網、中國裁判文書網等
2)微信公眾號:審判研究、法學學術前沿、法律讀庫、首席法務等
3)研論文資料(由任課教師指定)
五、教學組織
總體而言,本課程將以教學大綱和教學日歷為主線,以學生的學習需求為落腳點,以問題引導教學,以互動啟發思考,以講解釋疑解惑。授課教師可以根據最新的立法和司法動態做必要的調整和更新。
本課程將突出參與、對話和分享的理念,使學生由被動接受到主動求知,更加關注教學過程。課上講授和課下學習相結合,主講教師按照教學大綱和教學日歷認真備課,學生根據教學日歷提前預習所學內容、閱讀所提供的教學材料。在對基礎知識、概念和理論進行講授的基礎上,突出每章的重點和難點,在傳遞知識的同時,更加注重訓練學生的思維能力。
探索多種教學方法和形式,如分組討論、辯論、案例教學、專題教學等,培養學生主動學習能力、合作能力、溝通能力。積極挖掘課堂教學中的隱性知識和潛在問題,進行啟發式教學和反思式教學,既可以舉一反三,又能夠為學生留有思考的空間。
課堂講授面向所有學生,梳理課程內容的基本體系和輪廓,突出課程內容的思路和方法,強調重點和難點問題。結合網絡法較強的理論性和實踐性特征,及時選取最新的話題、案例和立法政策等,同時鼓勵學生自行尋找相關素材,尤其是發生在現實身邊的物權法問題,進行研究型學習。
本課程安排至少兩次次正式的集中答疑,時間擬為課程中期和課程結課。根據實際教學進程開展至少2次課程作業,作業可以是針對講授期間的需求安排課上進行,也可以是受時間所限課上沒有展開的內容。作業形式,可以是問答式、是非判斷、小論文、個人讀書報告等。教師的批閱反饋,可以是作業本批閱、PPT課堂展示、個人速遞反饋等形式。
六、課程考核
本課程采取開卷考試或考查的方式,成績由平時成績(30%)和期末成績(70%)構成。
其中,平時成績可以由考勤、平時作業、討論、課堂表現等組成。
七、說明
1)本課程標準從法學類2016級開始使用,課程標準的變更應由課程負責人提出,專業負責人審批并報學院和教務部備案。
2)學習本課程的學生應及時了解網絡法理論或實踐中的熱點和難點,熟悉網絡法的立法和司法的最新進展,觀察和思考現實生活中的網絡法律問題,并有條件的情況下積極參與相關司法活動。
制定者:×××
篇6
屬性系事物本身所固有之性質。社會權作為社會法的基石性范疇,其內在地決定了對社會法的起源、本質、本體、本位、理念、目的、價值等一切有關社會法學和社會法律現象的基礎與核心問題的解答。因此,從社會權入手,應能夠較好的把握社會法的基本屬性。社會權系公民個人在生產高度社會化的歷史條件下,為維持其社會性生存而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其是一種人之所以為人的應然權利。從性質上看,社會權是為促進社會的實質性平等而形成的新型人權,是一項滿足與促進公民個人最低限度生存需要的基本權利。社會權以確保每一個社會成員獲得最大限度的生存與發展為核心,為此,其關注并側重保障社會弱勢群體之權益,體現了人作為自然生命物種及社會成員最基本的價值和尊嚴。
社會權對社會法的緣起、發展、嬗變及其內在機理等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從一定程度上說,正是社會權這種應然權利的法律化推動了社會法的產生,社會權的制度化正是社會權價值和理念逐漸注入社會法規范的過程。社會權作為應然人權,其必然要向法定權利進而最終向現實權利轉化,而社會法的主要功能便在于實現應然權利向法定權利的轉化。社會法以保障社會權為其本質追求,其核心在于保障公民所應享有的基本生存權利并以為每個社會成員(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提供適當的基本生活條件以維系其人格尊嚴為目的。社會法的實施和實現就是社會權的展開與制度化,社會權的固有機理內生的決定了社會法的本質屬性。首先,社會法具有保障人權之功能屬性。社會法最基本的功能在于保障公民的社會權,而社會權本身便是維持社會成員社會性生存的基本人權,此內在的決定了社會法保障人權的功能屬性。
同時,此從另一個側面體現了社會法是以權利為本位法,其追求對基本人權的保障,弘揚人的主體性和權利意識,凸顯了人在國家和社會中的主體性地位。其次,社會法具有追求社會正義的價值屬性。社會正義是一種矯正的正義,其關注對弱勢群體利益的側重、優先保護,是一種促進實質平等的價值評判標準。由于社會權本身便是保障社會成員尤其是弱勢群體社會性生存的權利,其內在需要傾斜保護,以促進社會實質的公平、正義。鑒于此,以保障社會權為其根本性追求的社會法自然也應以追求社會正義為其價值屬性。唯有如此,方能最大限度地避免社會的不公正,確保各階層權益盡可能公平的分配和實現。再次,社會法具有強弱共生、多元合作的機制屬性。由于社會權本身涉及到人作為自然生命物種及社會成員最基本的生存權利,此決定了以之為基礎的社會法必然需要廣泛的采用非等級性的強弱共生、多元合作的運作模式。社會法應為社會的強勢群體和弱勢群體搭建一套共生的法律制度,社會法目的的實現有賴于此類社會多元合作的支撐。根源于福利國家思想的社會法的實現雖應主要依靠國家的積極作為,但也離不開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力量的支撐,即其有賴于各方主體力量的有效分工、配合。
最后,社會法具有追求社會和諧的目的屬性。社會法與和諧社會具有本質上的統一性,保障社會成員的生存性權利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對社會正義的追求是構建和諧社會核心,側重對弱勢群體的保障是構建和諧的關鍵,而強弱多元合作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主要路徑。由此可見,社會法是從整體上以維護社會和諧為直接目的而構建起來的制度體系,其具有追求社會和諧的目的屬性。
二、環境利益視野下的環境法律制度
利益對法律起著決定性作用,其是一個比法律權利、法律權力以及法律義務等都更為本源性的范疇。將利益概念引入法學領域并以之作為研究視角是法律觀念的革命與進一步覺醒。目前,在環境法學界,有關環境權利、環境權力以及環境義務的理論存在諸多的模糊和爭議,因此以更為本源性的環境利益為視角,應能夠較好的剖析環境法律制度的內在機理,以為后文分析其社會法的基本屬性奠定基礎。
(一)環境利益的法律意蘊
目前法學界對利益的界定并不統一,但學者普遍認可對特定利益的把握應從主體特定的需要以及客體所客觀具有的能滿足主體需要的功能、屬性兩個方面著手。對環境利益的界定也不例外。人的生態需要是人類環境利益產生的根源。生態需要是于20世紀中后期在環境危機的背景下提出的理論范疇,具體是指人為了維持其作為自然生命物種的正常的生存、繁衍而對外部環境系統所具有的生態功能的攝取狀態。環境所客觀具有的生態功能是環境利益形成的客觀基礎。長期以來,人們只關注各類環境要素所對應的物質實體的使用價值(經濟價值)以及各類環境要素及其組合在特定的狀態下給人類所帶來精神享受價值。而隨著環境危機的日益深化,人們逐漸認識到各類環境要素按照特定的客觀規律所組成的環境系統更為關鍵的效用在于對地球整個生命系統的維持、演變和進化并保持其動態平衡的支持功能,即環境生態功能。
環境生態功能是人類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只有保證環境生態功能的正常發揮,才能確保整個環境系統的正常運轉,實現人與環境系統的物流、能流、信息流的良性循環,從而使人類的生態需要得到充分滿足,并最終促成環境利益的實現。基于此,可以將環境利益界定為各環境要素按照一定的規律組成的環境系統所客觀具有的環境生態功能對人的生態需要的滿足,探究此種需要與滿足過程中所反映出來的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方為在法學視域中研究環境利益的根本價值所在。環境利益的主體是以生命的延續為本質追求的人;其客體系環境生態功能。環境利益是人類與生俱來的獨立的利益類型,具有自然性、根本性、獨立性、公益性之特征。具體看來,首先,人類自產生伊始便天然的具有生態需要,環境各要素所構成的環境系統也天然的具有滿足人們生態需要的功能、屬性,即人的環境利益自始便客觀存在,其具有很強的自然性。其次,環境利益根源于人為了延續其生命而最為根本的生態需要,其是馬克思哲學所指之必不可少的需要,此種需要關系到人作為獨立生命物種的生存、繁衍及可持續發展,是人類最為根本性的需要,這決定了環境利益的根本性特征。
再次,生態需要是人類獨立的需要,環境所客觀具有的生態功能也系環境所具有的獨立的功能、屬性,此使得環境利益具有獨立性,環境利益既不同于與人環境有關的物質利益、經濟利益,也有別于人與環境有關的精神利益。最后,環境是人類共同生存之空間,能滿足人的生態需要的環境生態功能為人與身俱來所平等共享,任何人都不能也無法將之據為己有,每一主體都同等程度地享受環境利益且任何主體對環境利益的享有并不會造成其他個體享受環境利益的滿足程度的減損,可見環境利益具有公益性之特征。
(二)環境法律制度以保障環境利益為其本質追求
通過上文分析可知,環境利益是獨立于傳統利益的利益類型,其關系到人作為獨立生命物種的生存與發展,是人之所以為人所必須要享有的利益。將環境利益納入法律保障范圍是環境危機時代的迫切要求。人的環境利益的實現有賴于環境生態功能的正常的發揮。然而自人類產生以來,人們基于社會實踐所取得的各類的進步都影響著環境生態功能,甚至以侵害、犧牲環境生態功能為代價。雖然環境生態功能在一定范圍內具有自我恢復能力,即其具有在一定范圍內容納來自外界的侵害(污染和破壞)的容量,并具有可在一定程度內將之無害化的能力。但此種環境容量是有閾值的,當外界所造成的侵度高于此閾值時,環境生態功能就會急劇地受到損害,甚至被徹底破壞,威脅到人類的生存及發展。人類進入工業文明后,科技及生產力飛躍式的發展助燃了人類對物質利益(特別是經濟利益)極端不合理的盲目追求;加上長期以來,人類環境利益的實現長期處于無競爭的狀態,人們把環境生態功能視為可以隨意享用公共物品、非稀缺性的資源,成為經濟利益追逐過程中的犧牲品。
很大程度上看,工業文明社會產生環境危機的根源便在于人們對人類正常的生態需要的忽視、對環境生態功能獨立價值的蔑視以及對不合理的物質性(經濟性)需求的放縱,并基于此而做出了超出環境生態功能閾值的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最終導致環境生態功能的不可逆轉的減損甚至喪失,從而致使人類的生態需要得不到正常、充分的滿足。而此又使得原本具有共同性、公益性的環境生態功能成了稀缺性資源,并導致圍繞著環境利益的實現出現諸多利益沖突。從法理學角度看,特定利益從一般社會利益轉化為法律利益以通過特定法律制度保障的根本性原因在于生產力的發展及經濟基礎的相應變化引發特定社會利益出現了原有社會制度無法調和的分化、沖突,而法律及相應的法律制度正是為了應對社會發展、調節不同利益之間的沖突而設置的。法律起源于利益的分化、競爭,也規范著利益斗爭,法律制度實質上便是一種利益制度。法律運行的整個過程都是在為利益服務,離開利益關系,法律無從產生和存在,法律對社會的功能主要是通過對利益的調整控制而實現的。
可見,面對環境危機時代原有社會制度無法應對激烈的環境利益沖突的新形勢,為了保障社會有序運轉,必然需要將環境利益納入法律范圍予以保障。環境危機時代,通過環境法律制度保護環境、解決環境問題的實質就是對圍繞著環境利益的實現而產生的各類利益沖突進行平衡和調整的過程。生態文明時代,各國立法者都應正視環境利益入法的緊迫性、應然性,構建相應的環境法律制度。由此可見,環境法律制度產生的根源在于環境危機時代人的環境利益無法充分實現,因而需要得到法律保障的客觀現狀。對圍繞著環境利益的實現而產生的各類利益沖突進行有效的調控以確保環境利益盡可能充分、公平、有序的實現,并進而保證社會有序運行是立法者制定和實施環境法律制度的直接誘因。環境法律制度存續之本體系確認環境利益及為實現環境利益而應為之行為模式的規范體系,由此可將環境法律制度的目的理解為通過對良好環境生態功能的保護、增益以確保主體的環境利益得到盡可能充分、公平、有序的實現并進而保障人類正常的生存、繁衍及可持續發展,以最終促使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三、環境法律制度的社會法屬性分析
環境利益的固有機理以及環境法律制度以保障環境利益為其本質追求的定位,內在的決定了環境法律制度的社會法的屬性。
(一)環境法律制度的功能屬性:確保人類正常的生存、繁衍及可持續發展如前文所述,社會法具有保障旨在維持社會成員社會性生存的基本人權從而確保每個社會成員獲得最大限度的生存與發展的功能屬性。而環境法律制度是以確保人的環境利益盡可能充分、公平、有序的實現為其本質追求的法律制度體系。環境利益是環境所客觀具有的生態功能對人的生態需要的滿足,其中生態需要是人作為獨立生命物種,為了延續其正常生存、繁衍之最根本性的追求。環境利益是人之所以為人所必須要實現的應然利益類型,否則人及其組成的人類社會將無法可持續發展下去。環境法律制度最基本的功能在于保障人類此種基礎性應然利益的實現,從而確保人類正常的生存、繁衍及可持續發展,此通常是通過對主體污染、破壞環境行為的限制,并進而使環境生態功能保持在良好的狀態來實現的。由此可見,環境法律制度與社會法的功能屬性是相契合的。
(二)環境法律制度的價值屬性:追求環境正義如上文所述,社會法具有追求社會正義的價值屬性,其以社會實質的公平、正義為本質追求,側重對社會弱勢群體利益的傾斜保護。環境正義是學界公認的環境法律制度的根本性的價值范疇。客觀來說,環境利益較之于其他傳統利益類型,特別是經濟利益來說處于弱勢地位,長期以來人們為了攫取眼前的經濟利益而犧牲處于弱勢的環境利益,此也是造成環境危機的一大根源。對環境法律制度而言,其產生及運行從根本上說是對處于弱勢地位的環境利益保護的需求,平衡環境利益與其他利益(尤其是經濟利益)之間的關系,實現對處于弱勢的環境利益的傾斜保護,是整個環境法律制度正常運行的起點,此也是環境正義的核心要義所在。
可見,當代環境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環境正義并非形式的正義,而是實質的正義,其要求當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發生矛盾時,應傾斜保障環境利益,此是環境法律制度產生及運行的重要基點。事實上,近年來,越來越多國家的環境立法肯定了此環境優先的原則,目前如加拿大《環境保護法》前言部分、韓國《環境基本法》第2條、俄羅斯《聯邦環境保護法》第3條以及我國于2015年實施的新《環境保護法》第5條都做出了相關的規定。當然,環境正義價值理念下的環境優先的原則并非單方面犧牲經濟發展來實現對環境的保護,而是要求在生態環境可承載的范圍內發展經濟,其所強調的是盡可能的平衡、協調環境利益與經濟利益等利益類型之間的關系,只有在出現嚴重的、不可協調的矛盾沖突時,方才優先考慮環境利益。由此可見,環境法律制度與社會法的價值屬性相契合。
(三)環境法律制度的機制屬性:一體兩翼一支撐如前文所述,社會法關系到對人類最為根本的生存性權益的保障,這決定了社會法目的的實現、功能的發揮必然需要廣泛地采用各類社會力量多元合作的運作模式。總體上看,社會法的實現雖應主要依靠國家的積極作為,但也離不開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力量的支撐,即其有賴于各方主體力量的有效分工、配合。當代,可將環境法律制度保障環境利益的模式描述為一體兩翼一支撐,即環境行政權力是保障環境利益的核心手段;自然人環境權利、社會環境權力是保障環境利益的輔助手段;環境義務是環境法保障環境利益各手段的支撐。
具體來看:
1.環境利益的內在機理決定其必須主要通過環境行政權力加以保障
(1)這是由環境利益的公共利益屬性決定的。國家及其政府的權力最終來源于社會成員之委托,而委托之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全體社會成員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既是權力的邏輯起點,也是其運行的終極目標與歸宿。環境利益是典型的公共利益,在當代民主社會對其進行保障理應依靠政府公共權力來完成。
(2)環境生態功能的保護、增益需主要依賴政府公共權力來完成。環境利益的實現有賴于良好環境生態功能的維持,然而環境生態功能的保護、增益是一項具有高技術含量、高成本、綜合性的系統工程,其絕非個人力量所能完成,而需具有強制力、權威性且能調動各方資源、力量的環境行政權力來組織完成。
2.從實證角度分析,環境行政權力是保障環境利益的核心力量。
(1)隨著環境危機的不斷深化,目前世界各國均無一例外的強調環境行政管理機構的獨立化以及環境行政管理職能的專門化。
(2)世界各國的環境法律文件均是圍繞著國家環境權力的設置而展開的,其間有關環境行政權力的法律規定的數量占到絕對多數。如美國的《國家環境政策法》(1969年)共26條幾乎全文均是對美國聯邦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環境行政職責所做出的規定;日本《環境基本法》(1993年)共46條,其中與環境行政權力相關的條文有33條(占比72%);《瑞典環境保護法》(1995年)共有69條,其中與環境行政權力相關的條文有34條(占比49%)。雖然上述數據統計并不一定精確,但卻足以凸顯環境行政權力在環境保護中的重要地位。
3.利用經濟學理論分析,環境利益的保障需主要通過政府公共權力來完成。
(1)在經濟學的視域中,環境生態功能是具有消費的無償性、非排他性以及非競爭性特征的公共物品,此使得理性的市場主體缺乏主動提供之動力。因此,當環境危機時代環境生態功能出現減損時,將因缺乏供給動力而導致供給不足,從而影響到人的生態需要的充分滿足及其環境利益的正常實現,并進一步影響到人類的生存、繁衍及可持續發展。根據經濟學理論,政府是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因此,環境危機時代的此種生存必需與供給不足之間的矛盾只能通過政府來解決,政府公共權力是環境利益的主要提供者。
(2)從另外一個角度看,根據經濟學外部性理論,環境問題的實質是私人生產的外部成本由社會承擔的結果,內化外部成本是政府的職責。環境保護具有明顯的正外部性特征,市場之外的其他人獲得了環境保護的良好效果,卻無需付費,這也導致市場主體對提供此種產品缺乏積極性。市場對這種結果無法自我矯正,只能由政府提供將外部成本內化。政府最主要的作用在于彌補市場的缺陷,即在于提供公共物品以及內化外部成本,可見保障環境公共利益必然需要依靠政府環境權力加以實現。
自然人的環境權利和非公權力組織的社會環境權力是保障環境利益的輔助手段。環境行政權力天然的具有局限性,其本身不可能解決環境保護中的所有問題。環境行政權力的有限性是公權力機制失靈在環境領域的集中體現,其主要表現為行政主體對環境問題認知不足、決策失誤、效率低下、權力濫用等,而此種失靈主要是由于行政主體自身理性有限、中立有限、行政權力運行僵化、成本高昂所致。此外,環境問題本身的復雜性、特殊性、高科技性、潛伏性、緩釋性與不確定性等特征,也決定了僅依賴環境行政權力解決環境問題的不足性,其必須要有相應的機制加以補充、輔助。對此,目前各界普遍認為該補充機制非環境公眾參與制度莫屬。環境公眾參與制度是指公眾通過各種方式直接或間接的參與并影響政府的環境治理、決策的各類制度。
該制度是現代民主行政的重要方式,其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提供了合法性、正當性的渠道,對于提高行政決策的科學性,促進民主政治進程有著重要意義。環境行政權力的有限性,要求提倡環境民主,發揮公眾參與制度的作用;環境問題本身的復雜性、特殊性要求在政府的環境治理、決策中引入公眾參與機制以確保其科學性、合理性。而支撐環境公眾參與制度的內在機制可具化為自然人的環境權利及非公權力組織的社會環境權力。其中,有關自然人個人的環境公眾參與制度由自然人的環境權利來支撐構建,而有關社會組織的環境公眾參與制度由社會環境權力加以支撐。總的來說,該兩機制都是通過對環境行政權力的限制、補充來間接實現對環境利益的保障的,但權利與權力具有完全不同的內在機理和運行模式,分別以之為基礎所構建的具體制度必然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應予以區分。由此可見,當代環境法律制度對環境利益的保障需由環境行政權力、自然人的環境權利和非公權力組織共同分工、配合,即總體看來,環境法律制度保障環境利益的運作模式也采用了強弱共生、多元合作的運作模式,此與社會法的機制屬性相契合。
(四)環境法律制度的目的屬性: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是生態文明時代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機理。由前文分析可知,環境法律制度產生、存續的最直接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環境,確切的說應是確保環境生態功能處于良好的狀態并在此基礎上不斷改善其狀態,使之增益。進一步看,保護、增益環境生態功能是為了緩解環境生態功能的稀缺性狀況,進而確保人的生態需要得到充分的滿足,以從根本上解決圍繞著環境利益的實現所出現的各類利益沖突。因此,解決環境危機時代環境利益沖突問題,確保人的環境利益的充分實現是環境法律制度更深層次的目的。
篇7
基本理論轉承責任基本理論問題新探
侵權責任中的轉承責任,同自己責任、連帶責任、補充責任一樣,是民事責任的一種責任形式,也是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在侵權行為法理論上,人們 更多地是把它放在替代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中進行研究,甚至將其等同于替代責任、特殊侵權責任進行研究,鮮見對它進行單獨的研究;人們更多地是針對具體轉承 責任形態進行研究,而不是將其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進行整合研究。轉承責任同其他替代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在內涵和外延上都有極大的差異,其歸責原則和構 成要件也具有特殊性。審視中國現有具體形態轉承責任法律制度,將轉承責任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進行整合研究,研究它們的共性,弄清轉承責任作為一種獨立 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范圍、類型、立法理由,有助于中國現有轉承責任法律制度的完善。在正在制定包括侵權責任法在內的統一民法典的今天,完善中國轉承責 任法律制度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轉承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轉承責任”這一法律術語,出自于普通法系侵權法中的Vicarious Liability一語,是指責任人因與他人間的特定基礎關系而對該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責任形式。轉承責任屬于特殊侵權責任,是替代責任中 的一部分,對Vicarious Liability這一術語,有的稱其為“責任”,有的稱其為“使用者責任”,有的稱其為“替代責任或代負責任”。根據Vicarious Liability一語存普通法系侵權法中具體法律制度上的含義——責任的轉移承擔,應譯為“轉承責任”較為合適。漢語中的“轉承”,顧名思義,轉移承擔 電,由一個承擔者轉移至另一個承擔者。“責任”中的“”因與民法中的“”一詞相同,容易與民法上的“責任”相混淆,故不宜采用,且其內涵 也不一樣;“使用者責任”不能涵蓋所有的轉移承擔責任,因為“使用者責任”只是“轉承責任”中的一類;“替代責任或代負責任”,從字面邏輯上講,包括代人 和替物承擔責任,而“轉移承擔”,是一個承擔者轉移至另一個承擔者,顯然只能代人,因為物不是責任的承擔者,無法發生責任的轉移承擔問題。普通法系侵權法 中的Vicarr-ous Liability這一法律制度也只有一人為另一人承擔法律責任之意,無替物承擔責任之說。因此,替代責任或代負責任應是“轉承責任”的上位概念或屬概 念。
轉承責任作為一種特殊侵權責任,有其基本特征。
第一,責任人與行為人相分離,責任人為行為人所造成的損害對受害人所承擔的民事責任,不同于一般侵權責任等其他非轉承責任,責任人只為自己的 行為承擔責任。在一般侵權責任中,責任人與行為人是同一人,單一的行為人由他自己承擔責任,共同的行為由他們共同承擔責任。在轉承責任中,責任人與行為人 相分離,并非同一人。這種分離不僅僅是事實上的分離,而且也是法律上的分離,即法律上將責任人和行為人視為各自獨立的主體,即使是一方為了另一方的利益, 以另一方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其行為也被視為自己的行為,行為人在行為時可以有自己的獨立意志。責任人與致害事實往往無直接關系,就責任人的本意而言,并 無致害他人的意圖;致害的直接原因是責任人以外的行為人的行為。因此,轉承責任至少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受害人、行為人和責任人。
第二,轉承責任的發生不是任意的,是基于行為人侵權行為發生之前就業已存在的行為人與責任人間的特定基礎關系,如隸屬、從屬、委任、選任、代 理、雇傭(含師徒)、教授受訓(監督管教)和監護等身份關系。這些基礎關系本身不會造成致害事文的發生,并不表現為與致害事實的直接聯系,而是一種特定的 間接關系,但正是基于這種特定的間接關系,責任人才對行為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這種特定的間接關系,或超出這種特定的間接關系,就失去了責任人 承擔轉承責任的基礎。
篇8
中國公司債券法律制度現狀及分析淺談
一、公司債的一般法律制度
(一)公司債的概念和種類
公司債券簡稱公司債,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1]。
1.按照債券上是否表明持債人姓名可以分為記名公司債和不記名公司債。
2.按照債券有無擔保可劃分為信用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及有擔保公司債。
3.按持有人是否可參與公司利潤分配還可以分為參加公司債與普通公司債。
其余還可劃分為收益公司債、附質權信用公司債、附新股信用公司債、隨時變現公司債、零息債券、混合債券、垃圾債券等。
(二)公司債的法律特征及意義
公司債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及幾方面:
1.公司債券是公司發行的一種要式有價證券;
2.公司債券是公司出于籌集生產經營資金的目的而發行的期限較長的(10年以上)債務;
篇9
[關鍵詞]環境影響評價 替代方案 公眾參與 法律制度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識碼:F 文章編號:1009914X(2013)34044601
一、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概況
(一)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的歷史回顧
環境保護一直是各國較為重視的問題之一,當然在各國的立法中也不同程度的予以規定。步入20世紀以來,環境問題愈演愈烈,針對環境保護的立法也在不斷地完善,“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是我國環境保護過程中一直堅持的原則[1]。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法律依據
1.憲法中的規定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從立法的角度上看,有著不同的表現形式。縱觀國內外國家在環境保護立法方面,不少國家將環境保護的理念納入到憲法的治理范疇,更甚者已經上升到一種憲法精神和理念中[2]。我國在多年來的環境保護中,尤其是在立法層面也有著重大的突破。
2.環境保護基本法中的規定
所謂環境保護基本法,實際上即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作為專門規定環境保護的一部特別法,其吸納了憲法中有關環境保護的相關理念,并將對建設項目在環境保護上的監督管理納入其中[3]。
3.行政法規和單項法中的規定
在上述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回顧中就提到我國眾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中,行政法規和單項法也發揮出重要的作用,雖然在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方面尚未形成健全完整的行政法規體系,但是國務院、環境保護部、財政局、物價局等都分別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定了有著不同側重點的管理辦法、管理條例、若干意見等等。單項法上面諸如《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都對環境影響評價有著明文規定[4]。
二、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立法上的不足
雖然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法律體系上已初具規模,但是在具體的立法過程中,尤其是與實際情況的切合中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本文主要從立法中法律責任的缺失或不明確著手具體闡述。法律責任的規定是環境影響評價得以有效貫徹執行的重要保障手段,在執行過程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對法律責任的規定卻很不合理,或者說處罰力度較低[5]。
(二)法律實踐中的不足
1.替代方案缺失
2.公眾參與制度的不足
(三)社會對《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認知度不夠
社會對《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認知度不夠主要表現在社會大眾對于環境影響評價將其視為政府部門的工作,與自身利益無關;部門建設單位也沒能重視環境影響評價,將其看做可有可無的一項程序,大多數情況下,僅僅在領取營業執照或者進行建設項目受到阻礙時,在環保部門等相關部門的告知下才意識到要補辦環境影響評價。
三、我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完善及發展
(一)立法上的完善
1.法律責任的增設
法律責任作為保障環境影響評價質量的有效手段之一,其在環境保護方面有著重要的警示和震懾作用。然而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當中對于法律責任的設置上存在著設置不合理與處罰力度較低的問題。因此筆者認為對我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尤其是立法層面的完善,法律責任的方面要予以重要修繕。
2.加強生態脆弱區環評立法建設
環境保護落實到具體的工作中,需要根據不同地區的環境特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制定出不同的環境保護方案,在環境影響評價方面也是如此,應當將著重點放到生態脆弱以及環境問題嚴重的地區。
(二)實踐上的完善
1.審批程序上的完善
審批程序是環境影響評價的第一環節,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審批權限不明確、審批期限過長、審批單位工作效率低下等問題,因此,在實踐中為了確保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有效開展,首先要在審批程序上把關。
2.替代方案的完善
鑒于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對于替代方案尚未規定,在這一領域屬于空白,因此,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的健全也應當對替代方案予以健全和完善。具體來說可以在立法上借鑒瑞典、法國、俄羅斯、美國等國家在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方面的規定。
3.公眾參與制度的完善
在公眾參與制度的完善方面,筆者認為各環保部門首先要加大對環境影響評價的宣傳力度,提高對公眾,尤其是建設單位以及建設項目周邊居民的公眾知情權,讓公眾參與到環境影響評價的全過程。同時還應當健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司法審查制度。
4.提高全社會對《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認知度
在提高全社會對《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認知度方面,筆者認為各環保部門首先要加大對環境影響評價的宣傳力度,以各級領導干部為宣傳主要力量,利用現代化的傳媒手段,將環境影響評價的具體內容予以廣泛的宣傳,尤其是將其與環境保護理念相聯系,以完善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參考文獻
[1] 何琴. 戰略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概念初探[J]. 法制與社會. 2011(12)
[2] 石磊. 中國戰略環境評價概述[J]. 山東省農業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2010(05)
[3] 楊志恒. 國內外戰略環境影響評價的研究進展及思考[J]. 生態經濟. 2010(04)
篇10
社區教育在我國起步較晚,當前雖發展迅速,但社區教育法律制度滯后的問題也日漸凸顯,對我國社區教育的法治化道路開展研究與探索,對于完善我國社區教育的法律制度,推動社區教育的健康發展,構建終身教育體系,乃至推動和諧社會的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社區教育概念的厘清
"社區"(community)源自拉丁語,德國滕尼斯1887年在《社區與社會》一書中,首先使用"社區"這一名詞。1933年,等一批燕京大學的青年學者翻譯成"社區",這一概念才為人所熟知。
社會學家對"社區"給出了眾多的定義,綜合起來其都具備以下基本要素:一定數量的人口、一定范圍的地域、一定規模的設施、一定特征的文化、一定類型的組織。目前,我國社區一般是指經過社區體制改革后作了規模調整的社區居民委員會轄區。
伴隨著社區的建設與發展,"社區教育"也應運而生。社區教育是一種非正規的教育,是對正規教育進行的延伸和補充,具有"全員"、"全程"、"全面"的特點。社區教育的出現,填補了我國終身教育體系中的薄弱環節,滿足了社區居民多樣化的學習需求。
2我國社區教育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2.1社區教育的法律制度。
社區教育法律制度,從法學角度看,應將其界定為規范和調整社區教育行為的相關法律制度的總稱。
我國社區教育起步晚,尚處于實驗階段,理論研究相對滯后,缺乏充分的立法基礎,因此,目前調整社區教育的專門法律尚屬空白,開展社區教育活動的依據主要來自于國務院及教育部、民政部等國家機構的一些總體規劃和指導性意見。如1999年國務院批轉的教育部《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首次提出"開展社區教育試驗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體系,努力提高全民素質"; 2004年,教育部出臺《關于推進社區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見》,這是指導我國社區教育事業發展的一個綱領性文件。
2.2社區教育法律制度應包含的主要內容。
2.2.1規定社區教育的性質與作用。社區教育是各級政府利用社區各類教育資源,為提高社區全體成員整體素質和生活質量,促進區域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而開展的教育培訓行為。社區教育是我國教育事業和社區建設的組成部分,對于構建全民終身教育體系,構建和諧社會具有基礎性、先導性和全局性的作用。
2.2.2規定社區教育的基本模式。社區教育是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的,各級地方政府通過設立社區教育委員會來統籌協調社區教育工作,建立社區教育的三級網絡,即:區(縣)社區培訓學院、街道(鄉鎮)的社區教育中心、社區市(村)民學校,開展各類培訓活動。
2.2.3規定社區教育工作者隊伍的建設方式。社區教育根據需要配備專職和兼職教師,同時鼓勵相關單位人員、離退休人員積極參與社區教育,形成教育志愿者隊伍。
2.2.4規定社區教育經費來源。各級政府依據國家有關要求,按一定比例在本級財政中撥付社區教育經費,同時也可以通過舉辦教育培訓項目、接受捐助等方式依法自籌資金,彌補社區教育經費的不足。
2.2.5規定社區教育的其他相關內容。如:社區教育的制度建設、社區教育的監督與獎懲等相關內容。
3社區教育走上法制化道路的重要意義
3.1是依法治國、依法治市的要求。
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方略。在社會建設逐步進入法治化軌道的大趨勢下,社區教育的發展也應逐步走上法制化道路。當前社區教育發展過程中暴露出的一些問題,比如:社區教育的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存在統籌不力、關系不順、部門分割等問題;社區教育經費籌措,部分地區社區教育專門經費未設立;在社區教育工作者隊伍建設上,專職教師的編制、待遇、職稱評定等問題未解決,導致隊伍不穩定;在教育資源的整合與利用上,缺乏教育成本的補償機制,社區內教育資源向社區教育開放積極性不高等。這些問題只有通過不斷建立和健全社區教育的法律制度,走法制化道路,才能保證社區教育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3.2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社區教育在全面終身教育體系中,有著不同于其他教育形式的特點,它是一種非正規教育,不受學科、專業、職業、年齡等限制,面向全體社區成員,以豐富多彩的內容、靈活多樣的形式為社區成員的學習提供條件,呈現出"全員"、"全面"、"全程"的特征,因而較好地促進了人的全面發展。和諧社會,從一定意義上說,就是適合人的全面發展的社會。因此,完善社區教育的法律制度,使社區教育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實現社區和諧的重要保障,也是整個社會走向和諧的需要。
4社區教育加快走上法制化軌道的基本途徑
4.1加強立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社區教育走上法制化道路的前提。可用地方性法規形式明確地市發展城鄉社區教育的指導思想,提出一定階段內社區教育的具體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建立和完善社區教育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具體要求,以及加強社區教育工作的領導、條件保障等各項具體措施。各級人民代表和社區教育工作者要深入開展社區教育的調查研究工作,積極建言獻策,為加快立法進程提供參考依據。同時,制定社區教育的相關配套政策,如:《社區教育經費籌措辦法》、《社區教育培訓機構管理辦法》、《社區教育資源共享實施意見》等,為社區教育的發展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4.2各級社區教育機構要建立和完善社區教育的各項規章制度。
各社區教育機構要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各項管理規章和工作制度,使社區教育步入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比如:《社區教育領導機構的辦公議事制度》、《社區教育目標責任制度》等。
4.3要建立社區教育督導評估機制。
各級地方黨委、政府和教育督導部門要把社區教育納入工作目標,建立完善的社區教育檢查評估辦法,對在社區教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保障和促進社區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4.4加強社區教育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