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狀況范文

時間:2023-12-26 18: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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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工業企業;企業創新調查;知識產權保護

一、工業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方式主要包括:申請專利(包括申請發明專利和申請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注冊商標、申請版權登記、形成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以及對技術秘密進行內部保護。2014年,在被調查的37.8萬家工業企業中,有20.1萬家企業采取了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措施,其中選擇對技術秘密進行內部保護的企業數量最多,比重為16.5%,選擇其他幾種知識產權保護方式的工業企業比重由大到小依次為申請注冊商標(15.6%)、申請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11%)、申請發明專利(10.3%)、形成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8.1%)和申請版權登記(2.2%)。從不同行業來看,制造業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企業比重達到54.4%,高于采礦業(36%)與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企業(36%)。從具體的行業大類來看,醫藥制造業中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企業比重最高,為71.7%,其他各行業大類中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企業比重接近或超過60%的行業有12個(見表1)。就知識產權保護方式而言,這12個行業大類中,企業主要選擇對技術秘密進行內部保護、申請專利和申請注冊商標,其中多數行業申請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的企業比重高于申請發明專利的企業比重,而后者更能夠反映專利的質量和技術創新水平。從不同規模來看,大型企業中采取了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企業比重為76.8%,高于中型企業(61.8%)和小型企業(50.9%)。在知識產權保護方式的選擇上,大型企業選擇申請專利的企業最多,其中申請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的企業比重為45.3%,申請發明專利的企業比重為44.7%,明顯高于其他幾種方式;中型企業選擇對技術秘密進行內部保護的企業最多,其次是申請專利和注冊商標;小型企業則以對技術秘密進行內部保護和申請注冊商標為主,具體見圖1。從不同登記注冊類型來看,內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企業采取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分布大致相同,內資企業在申請注冊商標方面比重稍高于港澳臺商和外商投資企業,而外商投資企業在對技術秘密進行內部保護方面稍強于內資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

二、工業企業有效發明專利及實施情況

2014年,被調查的工業企業年末擁有有效發明專利總量為44.9萬件,其中被實施的有效發明16.5萬件,有效發明專利實施率為36.8%,遠遠低于建筑業(100%)和服務業(76.3%)。從不同行業來看,在工業企業的有效發明專利中,97.4%來自制造業企業,采礦業與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企業的有效發明專利占比僅為1.9%和3.8%。但是采礦業的有效發明專利被實施的比重最高,為47.9%,其次是制造業36.9%,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企業只有21.2%。從具體行業大類來看,年末有效發明專利數量超過1萬件的行業有11個,它們的有效發明專利實施率在29%~45%,其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年末有效發明專利數量最多,為12.6萬件,其次是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為5.1萬件,二者的有效發明專利實施率分別為44.2%和29.3%。從不同規模來看,2014年,大型企業有效發明專利數總計21萬件,占工業企業的46.8%,其中有效發明專利實施比重也達到了43.4%,高出中小型企業10個百分點。中型企業的有效發明專利數最少,約10.4萬件,占工業企業的30.1%,其中31.6%已被實施;小型企業的有效發明專利雖不及大型企業,但是比中型企業多3萬多件,占工業企業的23.1%,其中已被實施的有效發明專利比重也達到了30.4%。從登記注冊類型來看,內資企業有效發明專利數量最多,約31.5萬件,占工業企業的78.2%;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有效發明專利相差不大,分別為4.3萬件和5.5萬件,占工業企業的比重分別為9.5%和12.3%。從有效發明專利被實施情況看,也是內資企業要好于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前者已被實施的有效發明專利比重為38.3%,后兩者分別為34.0%和27.8%。

三、工業企業品牌建設情況

在被調查的企業中,對最主要的主營產品擁有品牌所有權的工業企業還不足1/3,其中自主研發該品牌的企業比重為27.6%。從不同行業來看,制造業擁有品牌所有權的企業比重最高,為33.3%,其中29.2%是獨立開發該品牌;而采礦業與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擁有品牌所有權的企業比重僅有6.3%和7.6%,而且二者獨立開發該品牌的企業比重都只有5%。從具體行業大類來看,擁有品牌所有權的企業比重超過50%的行業有4個,分別是酒、飲料和精制茶制造業(58.1%),醫藥制造業(54.3%),食品制造業(53.7%)以及儀器儀表制造業(52.9%),這些行業企業獨立開發所擁有品牌的比重都在48%以上。從不同規模來看,大型企業擁有品牌所有權的企業比重最高,為57.9%,比中型企業高16.2個百分點,比小型企業高29個百分點。在擁有品牌所有權的大型企業中,獨立研發該品牌的企業比重為52.2%,明顯高于中型企業(36.8%)和小型企業(25.2%)。從不同登記注冊類型來看,內資企業對主營產品擁有品牌所有權的企業比重為31.2%,低于港澳臺商投資企業(32.1%)和外商投資企業(35%),其中國有企業擁有品牌所有權的企業比重僅為25%。從品牌獨立研況來看,內資、港澳臺商投資和外商投資企業獨立研發品牌的企業比重都約為28%,而國有企業獨立研發品牌的企業比重只有20.8%。

四、對策建議

篇2

關鍵詞:外商直接投資;專利;原因

引言

近些年吸引外資已成為促使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穩定增長重要因素之一,據統計,外商直接投資總額由1978年3.2億美元增長到2011年1160.11億美元,利用外資成為我國經濟活動中不可分割部分。此外,伴隨著知識經濟時代到來,以知識產權為表現形式和重要手段知識和智力資源創造、占有、運用和保護已經成為國家和企業取得競爭優勢重要因素,也成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重要推動力量。改革開放深入,FDI大量涌入中國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挑戰。

國外對知識產權保護影響外商直接投資研究較多,Help man(1993)假定技術轉移只發生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發達國家創新后將技術轉移給發展中國家,在模仿能力外生且無成本時,發展中南方國家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才能吸引外商直接投資。Markus和Penubarti(1995)也發現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FDI流入,而且有利于進口貿易發展。此外,Diwan and Rodrk(1991)從技術適應性角度提出,發展中國家要想更好地利用發達國家新技術,需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并激勵自主創新研發出滿足自己需要技術。國內對知識產權保護影響外資研究也日趨成熟,湯易兵、丁衛明(2011)通過對浙江省相關數據檢驗,得出知識產權保護強度與FDI之間顯著正相關。林文等(2011)實證考察了知識產權保護與中國FDI規模和FDI質量之間關系,得出中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中國FDI影響受到經濟發展水平、開放政策、地理距離和基礎設施狀況等東道國特征制約。

本文主要利用協整方程和誤差修正模型分析知識產權保護對FDI長短期影響,并利用格蘭杰因果檢驗法檢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加強是否為FDI引進重要原因。

一、模型設定和數據說明

為能夠有效測評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對FDI流入量影響, 首先就需要構建一個關于影響 FDI 流入量總模型,本文主要考察匯率(ER)和知識產權保護(PAG)對外商直接投資(FDI)的影響,考慮到IPR指數構建中數據可獲得性,采用發明和實用新型兩類授權量(PAG)來表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程度。

三、主要結論和政策建議

以上結果表明,我國專利授權量和人民幣匯率都是影響外商直接投資重要因素。要加快先進技術引進、促進高科技產業快速發展和提高外資流入質量和數量,需要建立一個優異知識產權保護制。強勁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可以為FDI提供可靠法律保障,而且也能夠向外商傳遞保護技術成果、提倡創新信號,我國企業要想引進外國先進技術,并加快技術本地化和自主創新,更加需要企業認識并建立一個自己良好知識產權保護策略。此外,我國應該減緩人民幣升值步伐,緩解人民幣升值對外商直接投資負面效應。(作者單位:湖南涉外經濟學院國貿系)

參考文獻:

[1]Helpman.Innovation,Imitate 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J].Econometrical,1993(05):6-9.

[2]Markus K,E.Penubarti M.How trade-related a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1995(39):227-248.

[3]Diwan,L,Rodrik,D.Patents,appropriate technology and North-South trade[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1991(137):27-47.

篇3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自主創新:政策困境

中圖分類號:DF9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0594(2007)02-0028-06

收稿日期:2006-10-10

“建立創新型國家”是我們時代主題的最強音,實現這一目標的關鍵是提高我國的技術能力。在這一背景下,適度知識產權保護不僅要激勵自主創新,又要促進國外技術擴散,增強對國際先進技術的準人。根據不同產業的發展水平設定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使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與其具體經濟和社會狀況相適應,將能夠更好地為其國家利益服務。但是目前多邊性、地區性、雙邊性知識產權協議和標準形成的復雜國際架構,以及中國作為一個不均質后發大國的具體國情,為中國適度知識產權制度的選擇和運行帶來了前所未有的限制。

中國是一個大國,完全依賴國外技術的引進和模仿,沒有掌握核心技術是無法實現技術和經濟趕超的,因此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鼓勵自主創新實屬必要。但同時中國與發達國家在技術上存在巨大差距,是一個技術后發大國,技術引進和模仿也是技術進步的重要方式。并且中國各區域技術水平、要素稟賦和經濟發展很不平衡,中國也是一個不均質后發大國,對于發展不平衡的各區域來說,都進行自主創新是不現實的,技術擴散和技術模仿也是落后區域技術進步的主要方式。因此中國作為不均質后發大國,知識產權保護政策面臨多重權衡:其一,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為維護知識產權利益,要求中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提高中國產品價格,削弱其優勢,并且我國99%的企業沒有申請專利,很多企業靠仿造賴以生存,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無疑沉重打擊這些企業,并提高產品價格,減少國內消費者福利;其二,為獲得更多技術溢出,需要為跨國公司的技術轉移提供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以吸引更多FDI和國際技術轉移,但較強知識產權保護同時會抑制對國際技術吸收與模仿;其三,由于區域技術能力的不平衡,根據國家總體技術水平確定的適度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并不一定能促進各個區域技術進步,技術水平低的區域要求較松的知識產權保護以促進模仿和技術擴散,而技術水平較高的區域要求較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以促進自主創新。因此,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政策面臨多重困境。

一、中國知識產權保護與中美貿易沖突

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是國際社會爭論不休的問題,在多哈回合中簽署的TRIPS協議把僅僅適合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強加給全世界,要求發展中國家實現統一的知識產權標準,使得大量收入從發展中國家轉移到美國(McCalman,2002)。由于后發國家與領先國在技術上存在巨大差距,并且后發國的技術創新能力與領先國也相差甚遠。因此以較弱的知識產權保護促進對國外技術的吸收與模仿被認為是后發國實現技術和經濟趕超的必要措施。而且國際經驗也表明,技術后發國家在趕超領先國時,開始都采用較弱的知識產權保護鼓勵對國外技術的模仿,以提高技術能力。無論是當年的美國,還是后來居上的日本、韓國和中國臺灣,都無一例外。但技術領先國為保護研發成果和維護新技術的市場壟斷,通過多邊性、地區性、雙邊性知識產權協議不斷迫使后發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隨著中國作為貿易大國的崛起,這一矛盾在中國顯得尤為突出。聯合國發展項目(UNDP)2001年人類發展報告中指出,中國是一個技術采用和模仿的國家,如西藥、精細化工產品95%以上依靠仿制,這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所定規則存在嚴重沖突。中國的比較優勢仍然在于勞動要素的豐裕及勞動力價格的低廉,但中國出口的主要是資本技術密集型產品。因此來自國際社會的壓力不斷增大。日本、美國、歐盟采取各種措施在知識產權領域對我國施加壓力。如日本在華企業也成立了名為IPG的知識產權聯盟,其目的就是聯合起來,以知識產權戰略抑制中國制造業的競爭力。歐盟商會也在其2004年建議書別指出了中國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要求中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美國作為技術領先國代表,自從上世紀80年代以來,通過“特別301條款”威脅中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由于中國加入WTO,承諾履行TRIPS條款,不斷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盡管如此,美國將重點轉移到監控中國的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特別是在軟件和版權方面。根據“特別301條款”,由于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執法不嚴,使美國遭受了巨額的貿易損失(見表1)。因此,在IIPA2006年的知識產權“特別301評估報告”中,中國被再度列為“重點觀察國”。

美國迫使中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原因來源于對中國的巨額貿易赤字,通過加強中國知識產權保護以改變中國在知識產權敏感性產品的比較優勢是改善中美貿易赤字的重要手段。通過分析中美在知識產權敏感性產品的雙邊貿易,可以發現這一措施的有力證據。表2給出了2000年中美在版權保護產品、專利保護產品和商標保護產品的雙邊貿易及其顯示性比較優勢。根據表2,美國在大多數專利產品上有比較優勢,如酒、苯酚、聚乙烯產品、機器設備、金屬制品機器、電子醫療設備、電子微電路、測量、繪圖和煤氣控制設備等。盡管美國在這些產品上有很強的比較優勢,但中國從美國的進口卻不多,中國較弱的知識產權保護導致了大量的仿制品替代了從美國的進口,因此,美國積極阻止中國對專利產品的仿制。同樣,雖然美國在版權產品有明顯的比較優勢,但中美貿易量卻很小,中國大量的盜版替代了從美國的進口。

但美國卻嚴重依賴從中國進口的有比較優勢的商標產品。盡管中國在商標產品行業有明顯的比較優勢,但這些行業的知識產權大多屬于國外企業。中國對國外商標的較弱知識產權保護是中國在這些行業有比較優勢的重要原因。因此,美國對中國施加壓力,要求加強在商標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由于中國并沒有大量進口美國有比較優勢的專利產品,相反美國卻大量從中國進口商標產品,美中貿易赤字不斷膨脹,2005年美國對中國貿易赤字為2016億美元(中方統計1147億美元),大約占美國貿易赤字的30%,特別是中國知識產權敏感性產品大量出口,如高技術產品(包含機械、電子產品)占中國出口的28%,是中美貿易赤字的重要原因。為減少貿易赤字,美國政府要求中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以改善在知識產權敏感性產品的貿易條件。

中國雖然大量出口知識產權密集性產品,但自

主知識產權卻很少,貼牌生產、交專利費用和仿制成為我國知識產權密集性產品出口貿易的主要形式.因此中外知識產權糾紛日益增多。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不斷迫使中國這一貿易伙伴大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中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無疑會增加企業的生產成本,削弱中國產品出口的競爭優勢,甚至使大量企業倒閉。諸多知識產權糾紛案例都說明了這一點,例如,我國DVD生產企業現在每生產一臺DVD就向DVD技術專利開發商(6C聯盟)交納大約13美元的專利費,大幅度地提高了DVD的制造成本,使中國DVD生產企業無利可圖,以致使我國DVD生產企業大量倒閉。類似地,我國的彩電、IT等行業也需要向國外交納大量的專利費。不難預見,隨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不斷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力度的提高,我國知識產權密集性產品的出口不可避免地受到較大影響,惡化貿易條件。因此,在要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壓力下,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政策處于兩難境地。

二、自主創新、技術擴散與不均質大國知識產權保護困境

當然,中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也是中國自身經濟發展的內在需要,并非僅來自國外壓力。中國經濟長期依賴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廉價勞動力的粗放性增長方式難以持續。由“肢體經濟”轉向“頭腦經濟”勢所必然,而制定中國知識產權戰略,鼓勵自主創新,將有助于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增長方式的轉變。但問題的關鍵是:開放條件下,后發國知識產權保護應當在鼓勵自主創新和促進國際技術擴散的兩難中權衡,這一權衡的基礎應是經濟、技術發展水平。

全球研發高度集中在幾個少數發達國家,以美國、日本和德國為首的前十個國家占有全世界的84%的研發資源,94%的專利和91%的專利許可費用。無論從研發投入還是從研發能力上,中國與技術領先國都存在巨大的差距,R&D經費所占GDP的比例、每萬勞動力中R&D人員、每萬勞動力中R&D科學家和工程師等指標都遠遠低于技術領先國水平。對外部技術的引進、模仿也是我國技術進步的重要來源,這一點即使對于發達國家而言也是如此。縱然,鼓勵自主創新是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理由。但我國自主創新能力不足,不論從研發投入,還是研發產出,都可以說明這一點。例如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數量雖然較大,但人均水平與世界發達國家尚存較大差距。并且大部分的申請來自國外,企業申請的發明專利量較少。如從1985年4月至2006年6月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數量中62.9%來自國外。還應當注意的是,中國99%的企業沒有自己的專利,擁有商標的企業也僅有40%,很多企業“有制造沒創造,有知識沒產權”。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統計,目前,中國企業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僅有2000多家,僅占企業總數的萬分之三。在這樣的條件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就決定了在短期內對自主創新的促進效應將不會太理想,而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對國外技術的引進、模仿仍將是我國技術進步的重要途徑。因此,具有技術后發優勢的中國在制定適度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時應在鼓勵自主創新和對國外技術的模仿的兩難中做出權衡,將有限資源在自主創新與技術模仿吸收之間進行配置是推進技術進步過程中的必須考慮的問題。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能促進國內的自主創新,但知識產權保護強化了創新企業的市場壟斷力量,從而也提高了國內消費價格,并需要支付大量專利費給國外專利所有者。不僅如此,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能付出額外代價。例如,我國對國外書本的盜版是IIPA2006年對“中國特別省份知識產權保護調查”中問題反應嚴重的領域,各個省份很多大學校園內對國外書本盜版猖獗。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不僅需向國外支付大量的版稅,還提高書本價格,書本價格的提高無疑增加了學生受教育的成本,從而不利于人力資本的積累。并且,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將減少中國大量存在的模仿性研發,進而減少知識積累。因此,以鼓勵自主創新為目的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能損害國內福利。

更重要的是,中同還是一個不均質大國,各區域經濟發展和技術水平很不平衡,中國東部沿海地區與中西部地區不僅在其勞動、資本(含人力資本)、技術等要素狀況相差甚遠,而且其市場體制與市場體系的發育及完善程度也不可同日而語。這就決定了中國這個不均質大國各區域的技術水平差距較大,比如我國各個區域的研發投入和研發產出差別很大(如表3),各地區對外來技術的吸收模仿能力和自主創新能力有明顯的差異。即使在同一產業內,中國技術進步也呈現出“多元化和多層次”的顯著特征。為促進區域技術進步為目標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要求根據各區域內產業的技術發展水平來制定。

由于區域經濟、技術水平的不平衡,根據國家總體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確定的適度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并不一定能促進各個區域技術進步,技術水平低的區域要求較松的知識產權保護以促進模仿和技術擴散,而技術水平較高的區域要求較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以促進自主創新。經濟、技術發展水平高的東部沿海區域比中西部區域要求更高的知識產權保護,因為由于技術水平較低的中西部區域較多使用模仿產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需要支付技術許可費、消費者也需要支付更高的產品價格,這一租金轉移效應可能大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自主創新的促進效應。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是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的選擇與運行又一困境。

三、FDI流入、國際技術溢出與后發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兩難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以吸引更多FDI,并鼓勵跨國公司將先進技術轉移到中國,這是加強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又一個重要原因。隨著我國開放度的進一步提高,我國經濟越來越融入世界經濟,成為吸引FDI最多的國家,2005年我國利用外資達到1890.7億美元。FDI的大量流入不僅為我國帶來大量的資本和就業機會,更重要的是帶來了國際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在這樣的背景下,通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為外商提供好的投資環境顯得尤為重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能夠吸引更多FDI,而FDI是產生技術溢出的重要渠道,因此后發國通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吸引FDI,提高對國際先進技術的準入性,這一觀點成為支持加強后發國知識產權保護一個普遍被接受的理由。

但問題是,如果FDI的大量進入對后發國長期且根本性的影響是其技術的外溢效應,通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來吸引FDI.并不一定是有效的政策,因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以吸引FDI,但降低了跨國公司對后發國的技術溢出的效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能吸引更多FDI,并提高引進的FDI的技術含量。但同時,技術溢出對FDI的引進有抑制效應。而知識產權保護是影響技術溢出的重要決定因素。那么知識產權保護在吸引FDI方面存在這樣的兩難困境:一方面為獲得FDI帶來的技術溢出,需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來引進FDI,但另一方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卻減少了技術溢出。Glass對這一政策

困境的進行理論探討,認為通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來吸引FDI,并期望從中獲得收益的做法是一種次優選擇,其核心命題是:后發國應盡可能地降低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并且,跨國公司為了在市場競爭中取得更多利潤,偏向進入技術差距更小、技術外溢效應更弱、吸收能力更弱的行業。而這些產業的FDI對后發國的技術溢出效果較弱,因此,通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即使吸引了更多的FDI,但從中獲得技術溢出效果卻不明顯。FDI進入的逆向選擇決定了通過加強知識產權來吸引FDI的措施收效甚微。更重要的是,后發國存在不同的產業,各產業的技術差距、技術模仿能力、自主研發效率和研發投入等都不同,所要求的適度知識產權保護也不一致,技術水平較高的產業要求更強的知識產權保護,而知識產權保護本身只能對任何產業都是統一的。較弱的知識產權保護將吸引FDI到給后發國企業帶來較小技術溢出的產業,增強知識產權保護將吸引FDI進入對后發國技術溢出效應較強的產業,FDI的進入將改善新產業的收益。但這樣卻以犧牲原來已經有了FDI產業的福利為代價,因此,增強知識產權保護可能惡化后發圍的總體利益。根據各行業的技術水平特征選擇相應的最優知識產權保護才能使總體福利最大化,但這與TRIPS協議中要求的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標準相沖突。FDI被認為是促進中國經濟增長的引擎,FDI所帶來的技術外溢更是吸收FDI的關鍵。較弱的知識產權保護能增強FDI帶來的技術溢出,而這一技術溢出可提高創新能力和增加研發投資。因此,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也面臨著吸引FDI和促進國際技術溢出的兩難困境。

四、結論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一種既能促進也能延滯國家產業發展的制度,它能鼓勵自主創新、吸引FDI和促進國際技術轉移,但也抑制了國際技術擴散、提高了產品價格、導致市場壟斷、使國內收入轉移到國外并損害國內消費者福利。開放條件下,后發大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的選擇應與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但這與TRIPS協議中要求的知識產權標準相沖突。并且各區域經濟、技術發展水平不同也要求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這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選擇和運行帶來了前所未有的限制。中國目前正在大力建設創新型國家,著力促進技術轉移和提高技術開發能力,能否有效利用知識制度將是決定中國發展至關重要的一環,應當慎重利用這一“雙刃”制度。一方面,出于我們自身促進和保障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我國要遵行國際規范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但另一方面,我們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向國際規范靠攏時,也要注意防止因過分保護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而給本國的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造成嚴重的障礙。要積極參與知識產權國際規范的制定與修改,并運用合理與適當的法律對策對付西方跨國公司不適當利用知識產權而對我國進行的市場和技術壟斷行為。同時,也應積極探索利用其他研發政策(如補貼創新和補貼技術擴散)、稅收政策(包括關稅政策)、競爭政策等配合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的運用,使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更有效的促進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

篇4

關鍵詞:江蘇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策略;自主創新

在加入WTO及國家“走出去”戰略的大背景下,我國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實施海外發展戰略。但隨著國際金融危機的蔓延,各國經濟面臨著重大挑戰,發達國家不斷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江蘇企業在應對境外知識產權糾紛上的缺陷與不足,制約了江蘇對外經貿的發展。

一、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與作用

1.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當今世界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非常迅速,知識產權在世界經濟、科技、貿易和文化中的地位空前提升,極大地促進了一國經濟、社會發展,成為立國強國的關鍵因素。

近年來,發達國家把知識產權提高到振興國家經濟的戰略高度,紛紛出臺政策保護本國知識產權,以爭奪或鞏固其在全球競爭的優勢地位。誠如學術界所宣稱的,在現代經濟狀態下,知識產權的保護已成為衡量一國經濟及投資環境的重要指標…。因此,跨國公司不僅重視發展境內的知識產權,更重視發展境外的知識產權。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外公司在我國申請專利數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遞增,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我國75%以上的專利被發達國家搶先申請,形成新的專利壁壘和包圍圈。特別是加入WTO后,我國面臨越來越多的知識產權糾紛。作為經濟大省的江蘇,要在經濟發展中繼續保持優勢地位,必須運用知識產權策略,不僅保護企業在境內的知識產權,而且要保護企業在境外的知識產權,這是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2.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的手段

知識產權在企業生存與發展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不僅是企業的必備資源,而且關系到企業的切身利益甚至生死存亡。近年來,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雖然有了進展,但與發達國家企業相比,還存在著很大差距。許多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松散、技術創新項目缺乏,而且在知識產權訴訟中更多采取回避態度,造成企業知識產權在境外被侵權的現象屢屢發生。而處于競爭優勢地位的發達國家企業,在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不僅重質重量,而且善于運用知識產權策略。從國際環境看,江蘇企業如不能采取更好的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就很難在短時間內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也就無法在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贏取更大利益。因此,制定適合江蘇特點的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是提高江蘇企業國際競爭力的必然選擇。

3.應對發達國家知識產權壁壘的需要

知識產權壁壘是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名義下,對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如專利產品、貼有商標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權的書籍、唱片、計算機軟件等實行進口限制,或者憑借擁有的知識產權優勢,實行不公平貿易。發達國家憑借科技優勢,利用知識產權保護設置貿易壁壘的趨勢愈演愈烈,如美國的“特殊301條款”(special301)的實施,該條款具有明顯的歧視性。發展中國家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在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司法方面與發達國家有較大差距,使發展中國家往往成為該條款報復的主要目標。

江蘇企業在應對國外知識產權壁壘方面無疑已經有了一個好的開頭。2007年4月6日美國泰萊公司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場的絕對壟斷地位,以專利侵權為由,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3家中國生產企業展開調查。面對美國市場的知識產權訴訟,江蘇鹽城捷康公司為維護公司利益主動應訴,歷時近兩年,耗資2000多萬元。2009年4月6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鹽城捷康沒有侵犯美國泰萊公司的專利。2009年6月6日,由于美國總統沒有行使60天的否決權,捷康公司在ITC專利調查中最終獲勝。此案的勝訴為江蘇企業應對國際市場的知識產權壁壘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同時也說明將來只有越來越多的江蘇企業像捷康公司一樣,注重對境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才能真正突破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壁壘。

綜上,加強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是應對發達國家知識產權壁壘的需要。面對國際貿易中企業的激烈競爭及各國的知識產權壁壘,只有在不斷提高自身技術水平的基礎上,注重保護境外知識產權,才能在未來的國際競爭中保有一席之地。

篇5

服務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服務于營造良好的投資與技術創新環境,服務于提高社會的誠信、法治水平,與時俱進,勇于創新,進一步發揮知識產權保護在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中的作用。

二、工作原則

應堅持日常執法與專項整治行動相結合、提高執法水平與提高執法效率相結合、嚴格責任與強化協作相結合的工作原則。

三、主要目標

(一)基本遏制群體侵權、反復侵權行為和其他惡意專利違法行為。

(二)改善行政執法條件,提高行政執法快速反應能力,提高年度結案率和知識產權執法協作及案件移交的效率。

(三)增強我國政府部門應對涉外知識產權爭端與糾紛的能力,進一步提高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國際信譽與政府信用水平。

四、主要內容

(一)積極參與全國整規工作領導小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組的工作。推動建立健全跨部門的知識產權執法協作機制,搞好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銜接,進一步明確專利案件移交標準,聯合有關部門、機構督辦重大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各級知識產權局要加強與整規辦、公安、工商、版權、海關、質檢、法制辦等部門及司法機關的工作聯系,加強執法協作與執法信息交流。要與公安部門積極配合,依法做好假冒他人專利案件和其他案件的相互移送工作。

(二)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能力建設。要不斷推動專利保護條例等法規的研究制定工作,強化行政執法手段,嚴格行政執法程序,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要加大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領域的決策研究工作,注重總結研究侵權行為發生的內在規律,實行打擊與防范相結合。

要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高行政執法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跨區域執法協作協作機制。要加大培訓工作力度,推動開展形式多樣的培訓與研討活動,進一步提高知識產權行政執法人員素質。

(三)繼續推動開展“保護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全國各級知識產權管理機關將在20*年“4.26”期間召開新聞會和研討會,開展主題征文和知識競賽,舉辦知識產權知識講座,普及知識產權保護常識,提高全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四)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的溝通與合作機制。要加強跟蹤了解國外及港、澳、臺知識產權執法信息,積極組織開展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國際考察與交流工作,推動國際知識產權執法信息與經驗的交流,積極與香港知識產權保護部門開展交流合作。要推動建立中外知識產權主管部門間各個層次的知識產權執法對話機制,進一步完善與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溝通機制,定期溝通情況,了解外商投資企業在打擊假冒偽劣商品、保護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鼓勵行業自律。要支持和鼓勵組建各類知識產權自律性、維權性組織或行業協會,形成有效的行業自律,切實培育、發展和規范知識產權侵權調查與鑒定等服務機構,充分發揮社會中介組織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作用。

五、具體措施

(一)食品、醫藥領域的專利執法專項行動

20*年9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要對食品、醫藥等領域的專利侵權、冒充專利與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展開大檢查與集中整治行動,發現專利違法行為的,要嚴格查處,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對有關部門在查處食品、醫藥領域違法犯罪行為的工作中需要提供協助的,要積極配合,及時給予支持。

(二)保護各類專利權的專項執法行動

20*年10月,要以外觀設計申請量較大與保護任務較重的*等地為重點地區,組織開展保護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專項執法行動。

20*年11月,要以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量較大與保護任務較重的*等地為重點地區,組織開展保護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專項執法行動。

20*年12月,要以發明專利申請量較大與保護任務較重的上海、北京、江蘇、廣東、遼寧、吉林、黑龍江、湖北、陜西為重點地區,組織開展保護發明專利權的專項執法行動。

(三)大型商品批發市場與會展知識產權保護專項活動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在開展以上專項執法活動中,應高度重視大型商品批發市場與會展的專利執法檢查與整治工作。

要組織開展好廣交會、廈門9·8中國投資貿易洽談會與深圳高交會期間的知識產權執法保護活動。有關具體工作分別由廣東省知識產權局、福建省知識產權局負責組織。

20*年下半年,著手研究制定北京20*年奧運會期間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計劃或方案,有關具體工作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負責。

20*年下半年,著手組織開展2010年上海世博會知識產權執法保護的研究應對工作,提前做好有關辦法的研究起草工作。有關具體工作由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負責。

組織研究制定會展知識產權保護意見,爭取20*年第三季度印發。

(四)打擊專利詐騙行為的專項執法行動

20*年1月至2月,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要爭取有關部門支持,采取專項執法整治行動,嚴厲打擊冒充政府知識產權部門、國際知識產權組織或其他合法組織,欺騙公眾、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使這類行為基本得到遏制。對這類行為必須嚴厲查處,并根據情節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五)開展知識產權執法研討活動

20*年9月,著手組織重大、典型知識產權案例研討匯編工作,明年上半年完成。

20*年10月,著手組織研究制定關于開展知識產權侵權調查、咨詢等服務的中介行為與機構的辦法。

20*年第三、四季度,20*年第一季度,20*年第一、二季度,結合各項執法活動,組織開展關于專項執法、執法協作、案件評價、執法考核評價的動員、研討活動。

(六)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領域的信息交流與溝通工作

尚未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制度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要積極籌備建立本地區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制度,20*年第一季度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基本建立起這一制度。要按照我局《重大專利案件報告辦法》嚴格實施重大專利案件報告制度,并及時上報本地執法數據。

20*年下半年、20*年第一季度各地知識產權局要對外國駐當地領事館、商會/協會等機構、外資企業與外國媒體通報當地知識產權保護狀況,聽取其意見與建議。

要加強與有關國家政府部門、國際組織與港澳知識產權執法部門的知識產權執法交流,加快推動建立各層次的知識產權執法對話交流機制。有關外派團組應注意搜集知識產權執法信息,加強團組回國后的信息交流工作。知識產權執法對話交流機制的建立過程中應協調好各個環節、各個層次的關系,以確保這一機制的有效運行。

(七)“3.15”、“4.26”期間聯合執法專項行動

20*年“3.15”、“4.26”期間,在全國各大區域,組織開展跨部門、跨地區知識產權聯合執法大檢查與集中整治專項行動。

六、工作要求

篇6

【關鍵詞】建筑業;知識產權保護;現狀與對策

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和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知識產權制度作為鼓勵和保護創新、促進人類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基本法律制度,成為國家之間進行合作交流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加入了WTO以后,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面臨許多新課題。作為國家支柱產業之一的建筑業更要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1.建筑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現狀

經過20多年的快速發展,我國在自主創新方面取得了明顯成績,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數量和質量增長很快,但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建筑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與其他行業相比既有共性,也有其特殊的行業特點:據不完全統計,從2001年到2005年間,國內建筑類專利技術授權13000余項,公開的國家級工法256項,被國外主要檢索工具收錄土木建筑類論文約為3000余篇,呈逐年增加的態勢,但僅占同期國內全部專利申請的1/30,與建筑業在國民生產總值中做出的貢獻和地位嚴重不符。透過這些數字,可看出目前建筑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明顯滯后,與行業的快速發展不相適應。在實際操作中大多存在以下情況:

1.1行業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和制度不完善

建筑行業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及其相關權利、未公開的信息(商業秘密)等,目前缺乏完善的保護機制和制度,企業的內部核心技術秘密很難得到有效保護:一是從業人員跳槽頻繁,進入新企業后,這些技術秘密甚至商業秘密就為新雇主服務,二是在招投標過程中建設方往往把未中標的方案無償給中標方以“優化實施方案”。這些違反知識產權法的行為嚴重的擾亂了建筑市場,扼殺了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更增加了建筑企業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的難度。

1.2專利侵權糾紛日益增多

近幾年建筑業開發應用的新發明、新工藝、新技術層出不窮,知識產權官司時也有發生。如建筑設計“盜版“、建筑產品仿冒、招投標過程中技術方案被盜用、建筑業軟件被侵權等,這些問題往往是施工方在施工中使用涉嫌專利侵權產品和技術,訂立承包合同中沒有相關知識產權條款約定等。而且國內建筑行業技術創新水平普遍偏低,行業進入門檻較低,許多企業靠抄襲、仿冒他人的技術或產品特別是專利技術生存,因此頻發知識產權侵權糾紛。

1.3行業整體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尚未建立

建筑行業的侵權現象普遍、維權困難,是業內公認的事實。表現在領域內各環節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少人對《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了解不深,轉承包合同中沒有相關知識產權條款約定,政府部門審批缺乏對知識產權的前置審查和把關。行業普遍存在有制造無創新,有創新無產權,有產權無應用,有應用無保護的狀況。

1.4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過程中執法力度不夠

建筑業知識產權侵權的鑒定過程很復雜,企業申請了專利,要防止別人侵權,必須花較多的精力去辨別、收集證據,解決過程漫長,加上地方保護主義,客觀上使建筑企業對專利保護的信心不足。另外知識產權權屬分配因難,一個建設工程有開發、設計、施工、監理、總承包、參建、專業分包等單位參加,造成了知識產權保護困難。

2.形成目前現象的主要原因

2.1建筑業自主創新能力比較低

很多建筑企業重生產輕研發,重引進輕消化,重模仿輕創新。即使有創新也層次較低。主要存在以下原因:一是科技創新環境有待改善:缺乏對技術創新的激勵機制,在企業資質管理、招投標管理、評優工作中技術水平還不是最主要的衡量指標,市場體系不完備,很多因素干擾市場的規范競爭,取得市場效益不能有效依靠科技進步;二是科技攻關動力尚需加強:建設行業的粗放型增長方式尚未明顯扭轉,工程建設中采用新技術需征求建設、設計單位的意見,處于被動狀態,發揮不出科技在項目建設中的作用;三是基礎性研究缺乏支持:建筑行業資源消耗大、高新技術與傳統產業的結合程度不夠,很多研究因得不到經費支持無法立項。如可再生能源開發、建筑結構體系的發展、建筑施工節能及建筑垃圾處理與利用等研究工作都相對滯后于工程建設;四是投入得不到應有保障:建筑企業科技資金來源渠道不穩定,重大技術難題攻關基本以自籌資金為主,會因經費問題受到影響;五是雖然目前國家對建筑企業資質申請中技術中心的建設有了明確要求,但其認定和評價主要依據工業企業的模式,沒有突出建筑行業的特點,在工作定位、考核評比等方面不相適應,造成技術中心的水平參差不齊,在施工企業經營與創新中沒有充分發揮用。

2.2建筑企業知識產權應用水平相對較低

當前我國建筑業企業在研發與市場開拓方面還有一些銜接不夠的地方,研發成果的應用渠道不夠暢通,專利技術成果轉化率低,產業化水平不高。根據2007年調查結果,授權專利實施率小于30%的占一半以上。

2.3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相對薄弱,知識產權管理尚未成為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調查顯數據顯示近80%的企業沒有設置知識產權管理職能部門,也沒有專人來負責這項工作,90%的企業沒有對所擁有的品牌進行評估,知識產權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還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3.發展對策

我國建筑業從內部來講,亟需提升整體技術水平,從外部來講,國內國際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中國建筑業要走向世界,盡快改變目前知識產權保護不到位的狀況刻不容緩。建議采取以下幾點措施:

3.1政府層面的對策和措施

其一,改變科技成果評價體系,制定有利于促進專利保護的政策措施,推動技術發明的產業化;其二,引導建筑企業制定規范的內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減少因專利保護不充分、不及時造成的高新技術流失;其三,充分重視專利信息的檢索、傳播與運用,科研中避免重復研究,提高研究起點和水平;技術引進中避免侵犯專利權;其四,建立重大技術項目的專利申請和開發實施基金,對具有良好市場前景的高新技術項目從資金上給予保障和扶持;其五,加大知識產權宣傳、保護及行政處罰力度,給專利權人以切實有效的保護。

3.2作為建筑企業應采取以下幾條措施

一是學習有關法律規定,能運用知識產權保護自身利益,又能規范行為,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二是無論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還是設備與技術的二次開發,都應積極申請著作權與相關專利,保護企業的創新成果;三是在引進新技術、新工藝時明確知識產權歸屬與法律狀態,提高建筑企業品牌意識,注重商標注冊,充分發揮品牌優勢,在工程招投標中要對標書采用技術進行專利檢索和圖紙版權登記檢索,營造建筑業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

建筑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政府監管,企業自律。工程建設方遵守法規,尊重工程承包企業,從業人員應增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意識。只有環環相扣,全面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才能推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國家統計局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司.中國建筑業統計年鑒2005.中國統計出版社,2005.

[2]張建平.中國建筑業科技發展的問題與對策.建設科技,2007.2.

篇7

論文關鍵詞:江蘇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策略;自主創新

在加入WTO及國家“走出去”戰略的大背景下,我國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實施海外發展戰略。但隨著國際金融危機的蔓延,各國經濟面臨著重大挑戰,發達國家不斷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江蘇企業在應對境外知識產權糾紛上的缺陷與不足,制約了江蘇對外經貿的發展。

一、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與作用

1.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當今世界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非常迅速,知識產權在世界經濟、科技、貿易和文化中的地位空前提升,極大地促進了一國經濟、社會發展,成為立國強國的關鍵因素。

近年來,發達國家把知識產權提高到振興國家經濟的戰略高度,紛紛出臺政策保護本國知識產權,以爭奪或鞏固其在全球競爭的優勢地位。誠如學術界所宣稱的,在現代經濟狀態下,知識產權的保護已成為衡量一國經濟及投資環境的重要指標…。因此,跨國公司不僅重視發展境內的知識產權,更重視發展境外的知識產權。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外公司在我國申請專利數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遞增,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我國75%以上的專利被發達國家搶先申請,形成新的專利壁壘和包圍圈。特別是加入WTO后,我國面臨越來越多的知識產權糾紛。作為經濟大省的江蘇,要在經濟發展中繼續保持優勢地位,必須運用知識產權策略,不僅保護企業在境內的知識產權,而且要保護企業在境外的知識產權,這是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2.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的手段

知識產權在企業生存與發展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不僅是企業的必備資源,而且關系到企業的切身利益甚至生死存亡。近年來,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雖然有了進展,但與發達國家企業相比,還存在著很大差距。許多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松散、技術創新項目缺乏,而且在知識產權訴訟中更多采取回避態度,造成企業知識產權在境外被侵權的現象屢屢發生。而處于競爭優勢地位的發達國家企業,在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不僅重質重量,而且善于運用知識產權策略。從國際環境看,江蘇企業如不能采取更好的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就很難在短時間內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也就無法在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贏取更大利益。因此,制定適合江蘇特點的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是提高江蘇企業國際競爭力的必然選擇。

3.應對發達國家知識產權壁壘的需要

知識產權壁壘是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名義下,對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如專利產品、貼有商標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權的書籍、唱片、計算機軟件等實行進口限制,或者憑借擁有的知識產權優勢,實行不公平貿易。發達國家憑借科技優勢,利用知識產權保護設置貿易壁壘的趨勢愈演愈烈,如美國的“特殊301條款”(special301)的實施,該條款具有明顯的歧視性。發展中國家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在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司法方面與發達國家有較大差距,使發展中國家往往成為該條款報復的主要目標。

江蘇企業在應對國外知識產權壁壘方面無疑已經有了一個好的開頭。2007年4月6日美國泰萊公司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場的絕對壟斷地位,以專利侵權為由,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3家中國生產企業展開調查。面對美國市場的知識產權訴訟,江蘇鹽城捷康公司為維護公司利益主動應訴,歷時近兩年,耗資2000多萬元。2009年4月6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鹽城捷康沒有侵犯美國泰萊公司的專利。2009年6月6日,由于美國總統沒有行使60天的否決權,捷康公司在ITC專利調查中最終獲勝。此案的勝訴為江蘇企業應對國際市場的知識產權壁壘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同時也說明將來只有越來越多的江蘇企業像捷康公司一樣,注重對境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才能真正突破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壁壘。

綜上,加強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是應對發達國家知識產權壁壘的需要。面對國際貿易中企業的激烈競爭及各國的知識產權壁壘,只有在不斷提高自身技術水平的基礎上,注重保護境外知識產權,才能在未來的國際競爭中保有一席之地。

二、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不足

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起步晚,科技水平較低,現有的對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對中國企業在境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更是匱乏。中國企業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進行科技創新的能力與水平不高,使其在國際貿易中一直處于弱勢地位。作為出口大省的江蘇,在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同樣存在著這些問題。

“十一五”期間江蘇省專利申請與授權量年均分別增長55%和52%,均超過全國增幅30多個百分點。特別是2008年專利申請量達到12.8萬件,歷史性地躍居全國首位。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已位居全國前列,為江蘇省科技進步、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發展方式轉變作出重要貢獻。但這只是在國內市場競爭中的進步,法院在涉外知識產權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由于多方面原因,江蘇企業在境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方面仍存在以下問題:

1.部分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

江蘇有相當比例的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不論有關案件是發生在國內還是國外,均有著明顯的表現。首先,這些企業不懂得或者忽視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法律和規則,不尊重別國的知識產權。在江蘇省法院受理的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中,相當數量的企業由于規模較小,知識產權管理不到位,產品缺乏創新,在走向國際大市場的過程中,主要利用國外技術、品牌為主,核心技術常常涉嫌侵權,從而引發眾多知識產權糾紛。2008年,全省法院涉外知識產權立案51件,同比增加16%,案件標的也較大。如蘇州地區受理的法國拉科斯特公司、德國魯道夫公司、意大利古喬西公司等國際知名公司提起的13件侵犯商標權糾紛,涉案的江蘇企業大多沒有自主知識產權品牌,他們通過“傍名牌”獲取巨額利潤。其次,江蘇一些企業缺乏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意識,他們只注重產品的質量,卻忽視了自身技術和自主品牌的保護,處于有“產權”無“知權”的境地,直到自己的商標或者技術被人搶先注冊或者申請為專利時才意識到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給自己的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最后,有些企業在訴訟中認為維權成本太高,各種訴訟費用巨大難以承擔。以江蘇索普公司為例,在2007年l0月時該公司遭到美國塞拉尼斯國際公司的專利侵權指控,受到美國ITC的“337調查”。在該案中,訴訟成本高達100萬美元,令公司不堪重負。但如果不應訴,就會面臨敗訴的命運,對于企業的形象和品牌價值是一種巨大的損毀。這種情況往往會讓企業陷入兩難的境地。

2.江蘇關于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不健全

雖然我國有關于知識產權各個方面的法律法規,但是關于境外知識產權的專門立法尚未制定,僅僅分散在各個部門法當中,缺乏統一性與協調性。鑒于這種情況,江蘇省應該根據本省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以更好地促進江蘇省外向型經濟的發展。江蘇省2009年的《江蘇省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維權指引》,主要從企業遭受和被控知識產權侵權的維權策略、企業維權援助社會資源的利用、企業對外經濟交往中知識產權風險的規避四個方面為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糾紛提供指導性意見。但這些意見多為司法程序上的建議,而且多適用于糾紛發生后的案件處理,并非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關鍵所在。在關于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保護與管理、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的建設等方面則沒有相關的規定。

這種保護機制不僅單薄,難成體系,而且與江蘇省的外向型經濟發展水平不相協調,遠不能適應企業對外發展的需求,導致企業在國際貿易競爭中處于弱勢地位。

3.缺乏專業的境外知識產權維權人才

知識產權本身的專業性和涉外案件的復雜性使企業的境外知識產權保護增添了很多困難,尤其是在知識產權案件的取證、鑒定和訴訟程序等方面。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不僅要求辦案人員懂得我國國內法律,熟練運用外語,更重要的是熟悉國際規則,熟悉當事國大量的法律條文,熟悉案件相關的技術資料。江蘇的知識產權律師不少,但是既熟悉國際規則,熟悉當事國法律,又熟悉科學技術的專業人士不多,遠不能滿足江蘇省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在企業內部,由于一些管理人員知識產權知識缺乏、業務技能不強、專業水平不高,與人或律師溝通困難,使知識產權境外保護的難度進一步增大。以江蘇常州地板專利案為例,江蘇洛基木業有限公司當初聘請我國專家前往美國參加訴訟,專家對技術非常了解,但是由于在外語運用方面不夠熟練,法官也很難了解當事人的意思,給訴訟造成了很大困難。

三、國內外知識產權保護給江蘇企業的啟示

1.國內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經驗

山東圣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內最大的橡膠防老劑、中間體RT培司生產企業。近年來其產品依靠自主創新,暢銷美歐兩大主流市場,成為世界上生產能力最大的RT培司生產基地。圣奧的崛起,打破了國際橡膠防老劑行業長久以來由德、美、韓、日等國化工巨頭控制的局面,引起競爭對手的極大不安。2005年2月美國富萊克斯公司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申請對由圣奧生產的中間體RT培司,防老劑6PPD進行相關的專利侵權調查,即‘337調查”,并對其產品頒發排除令和禁止令,同時向俄亥俄北部地區法院提訟。對此,圣奧公司勇敢迎戰,通過無數次電話溝通及數百萬的文件資料,圣奧向ITC提供了大量技術資料和說明文件,證明自己并未侵犯福萊克斯公司的專利,福萊克斯發表聲明不再尋求針對其產品的排除令救濟和禁止令。然而,2006年2月17日,ITC作出了初裁判定圣奧公司侵犯了福萊克斯公司在美國的部分專利,美國總統簽發“有限排除令”,禁止圣奧的涉案產品進入美國市場。圣奧公司于2007年2月上訴至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最終在2007年6月3日,ITC正式宣布撤銷由美國總統簽發的針對圣奧公司產品的“有限排除令”,歷時3年的維權官司終以中國企業的不屈抗爭而勝利落幕。

圣奧案件帶給我們的啟示是自主、自信,堅定不移、寸“權”不讓地搶占國際市場。圣奧集團的主營產品是橡膠防老劑,該產品的原有工藝生產成本高,污染嚴重,為此,“圣奧研發中心”經過多年不斷的實驗和改進,成功地自主研發出RT培司連續催化氫化新工藝,大幅度降低了防老劑6PPD和IPPD的生產成本,接近實現污染零排放,使圣奧的產品在質量、成本和環保等方面具備了充分的國際競爭力。圣奧案件還說明,企業要想徹底擺脫知識產權糾紛,在境外站穩腳根,防止外國企業侵犯自己的知識產權,就必須建立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包括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防御體系、應訴體系。不僅要在國內保護自主知識產權,更要在世界市場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2.相鄰國家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以韓國為例,韓國是世界海外維權機制較為完善的國家之一,已經形成以企業為主,政府、行業中介等非政府組織和駐外經商機構共同參與的機制,積累了豐富的海外知識產權保護的寶貴經驗。對其戰略進行研究分析,對江蘇企業知識產權境外保護策略的研究和實踐有一定的啟發性。

首先,韓國為了鼓勵中小企業保護境外知識產權,于2006年制定了《關于為了保護海外產業財產權提供審判與訴訟費用補貼的規定》。當這些企業在相關國家注冊的財產權遭遇侵權時,可以得到韓國專利廳提供的侵權調查費、審判及訴訟費等費用的補貼。

其次,韓國在國外建立了多個知識產權海外維權機構,為本國中小企業提供服務。如1997年設立的韓國專利廳海外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可以為本國企業提供無償的法律咨詢服務,根據《訴訟費補貼規定》負責向中小企業或者個人提供海外知識產權審判及訴訟費援助業務,并且出版發行各個國家的知識產權維權指南,以保護韓國企業在海外的產業財產權。

四、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1.建立與完善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

目前,江蘇省的科技法規的制定已經走在了國內前列,但是在法規的范圍與專門性方面還有待改進。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特別是有關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立法方面尚不成熟。為了江蘇省科技的全面進步,江蘇省政府必須制定與完善相應的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

首先,要提高現有法規的可操作性。江蘇省關于促進科技創新、知識產權戰略、科技進步等的政策法規中都有關于境外知識權保護的規定,但并沒有將其放在重要的地位加以詳細描述。規定較為原則、概括,并且沒有具體的措施辦法供企業參照執行,缺乏可操作性。這對于對外科技文化交流日益增多,期待對外經貿更大發展的江蘇省來說,是極為不利的。因此,必須制定較為詳細的、有實踐性的法規,比如在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資金扶持方面規定詳細的補貼項目或者資金比例,以此來更好地保障和激勵更多的企業主動保護境外知識產權。

其次,要注重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立法。知識產權法本身是一門涵蓋范圍廣、技術性很強的法律,而境外知識產權保護還要涉及到不同國家的法律和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因此,要想取得對境外知識產權的全面保護,必須針對知識產權的各個門類的不同特點制定專門性的法律法規。比如,在專門立法的范圍上,可以制定《江蘇省企業境外專利保護條例》、《江蘇省企業境外商標保護條例》等。在立法的內容上,可以針對江蘇企業主要的貿易出口國、結合國際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則,專門制定針對這些國家的維權和保護措施。

2.涉外企業系統實施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近年來,發達國家企業幾乎無一例外地實行積極的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戰略。即變防御為進攻,靈活運用知識產權資源,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創造有利于自我發展的競爭環境,擺脫受制于人的被動局面。基于此,他們在國外積極申請專利,進行商標注冊,其戰略目標明確,策略要求細致,措施辦法有效。而在江蘇乃至我國,“中國制造,外國專利”的局面已經形成,它是制約江蘇乃至中國產業升級的瓶頸。目前江蘇貼牌加工企業較多,多數企業不夠重視品牌創建,對江蘇對外出口的長遠發展極其不利。要改變這種現狀,實現由“江蘇貼牌”到“江蘇專利”的轉變,關鍵在于對境外知識產權戰略、策略、措施有一個通盤的考慮。首先,制定“立足于自身“的發展戰略,通過“拿來主義”改造傳統產品,或發揮已有的品牌優勢,特別是對民族品牌進行開發和保護。在開發自主品牌方面,企業不僅要樹立信心,具有敢于與海外企業進行競爭的勇氣,而且要把握住具有民族特色的技術創新。其次,要注重對涉外商標的保護。我國著名商標屢遭國外企業搶注,他們的目的并不僅僅是牟利,而是要阻止我國產品進入世界市場。根據商標保護的地域性規定,商標一旦搶注成功,被搶注商標的企業就不得在該國或該區域內使用該商標,若違反則構成侵權。在這種情況下,不論被搶注商標的國內企業是放棄原商標另創品牌,或是高價回購,或是通過法律途徑撤銷被搶注的商標,都將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延緩其產品占據市場的時間以及降低市場份額。因此,對于涉外商標,江蘇企業必須吸取“海信”商標在歐洲被搶注導致重大損失的教訓,策略地運用自己的商標優勢,謀求自主品牌在境外的銷售和影響。

3.建立訴訟預警機制以提高企業應對知識產權訴訟的能力

江蘇企業在開拓海外市場過程中,經常遭遇知識產權訴訟,暴露出在知識產權風險預防和應對能力方面的不足。有條件的企業應該自己建立知識產權訴訟預警機制,最大限度降低侵權風險。

首先,企業應改變僅僅寄希望于政府提供預警的觀念,根據自己的發展目標制定相應的知識產權應對策略,尤其是把知識產權海外預警與企業目標產品和市場結合起來,建立全方位的知識產權分析系統;其次,加強與相關法律部門的聯系,建立企業應對涉外知識產權訴訟的緊急機制,以求在遭遇國外知識產權訴訟時,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作出反應,提供應訴方案;再次,企業在研發、生產過程中,要重視種種實驗數據記錄的積累并妥善保管好自身的研發、生產資料,以便在遭遇境外知識產權糾紛時能夠及時證明自身的自主研發能力,贏得知識產權訴訟;最后,在國際競爭中,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篇8

關鍵詞: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立法;啟示

一、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一)擁有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正面影響

第一,擁有較多高質的知識產權會提高國家的競爭力。從目前的國際形式來看,貿易出口對知識產權的依賴程度越來越大,由于各國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的要素稟賦不同,一國就可以根據自身的優勢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從而使得在國際貿易中某些技術和產品的優勢得以發揮。與此同時,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國家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就可以為其帶來競爭上的優勢,而在此過程中,它可以將企業的技術優勢轉化為市場優勢和產業優勢。因此,當一個國家擁有知識產權的數量多且質量高時,從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擁有了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從而能夠提高其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最終通過產業鏈的傳導機制將會增強一個國家的綜合國力。

第二,擁有知識產權擴大了世界貿易的范圍。就目前所知,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行為不僅滲透到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漸成為一種獨立的貿易形式。知識產權保護的狀況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尤其是技術貿易之間有著直接的聯系。健全的知識產權制度能夠向專利技術所有人提供權利保護,加大專利技術所有者對自身新產品保護的程度,在一定時期內遏制其他企業對其新產品的模仿和偽造,從而加劇企業產品市場規模的加劇擴張,加大了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擴大了世界貿易的范圍。

第三,擁有知識產權可以帶來巨大的經濟和貿易利益。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將產品的組裝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中進行就是為了利用這些發展中國家的廉價的勞動力,使發展中國家的廉價勞動力成為他們產品的制造者,而將核心技術在本國自己開發,就擁有了自己的知識產權,從而可以利用知識產權擁有壟斷優勢———這樣既可以降低產品的生產成本,又可以利用新產品的壟斷優勢擴大產品在發展中國家的市場份額,從而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和貿易利益。

(二)擁有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負面影響

第一,過高的知識產權保護妨礙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知識產權制度通常被認為是推動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的動力。然而,創新的根本動力來自競爭,而知識產權保護本質上是一種壟斷,壟斷能夠向創新者提供獎勵,但同樣能夠激勵昔日的創新者依靠壟斷獲取高額收益,從而削弱技術創新的動力。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創新者的壟斷受益越高,進一步創新的動機就日益削弱,這樣繼續發展的最終結果必然是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會妨礙經濟的增長,而且會打擊企業的技術創新的積極性。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利益轉移問題。知識產權的主要持有者是現代產業,而現代產業的特點之一是大多數企業的銷售市場跨越多個行政區域,由此導致知識產權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受益者與成本承擔并不完全重疊。受益者是企業,銷售地政府則需要為此承擔較高的執行成本,而受益企業因此而增加的稅收未必都由支付執行成本的銷售地政府獲得,從而產生了利益轉移問題。在國內各地區之間,上述問題可以部分地通過某種轉移支付機制解決,但在國際之間并不存在這種機制。縱所周知,在我國主張嚴格保護知識產權,而從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國公司。這些跨國公司享受了高于內資企業的稅收待遇,同時其偷漏稅規模也相當可觀;假如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單純強化令其收益的知識產權保護,勢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國公司母國的利益轉移。

第三,過度的知識產權保護會導致貿易爭端。將知識產權和國際貿易掛鉤是國際的新動向,從而使得知識產權保護成為參與國際競爭的各成員國實行貿易保護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識產權形成的貿易壁壘的合理性、復雜性、隱蔽性和合法性,現在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通過其本身所具有技術上和知識產權上的優勢,加上他們對知識產權的重視和在貿易領域的巧妙應用,利用專利、標準等建立本國的貿易技術壁壘體系,使得其他國家非知識產權人就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臨著諸如專利申請被設路障、已生產產品被訴侵權、產品市場進入受專利阻撓等困難,就如我們現在看到的一樣,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非關稅壁壘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識產權保護在中國的現狀

(一)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取得的進展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在中國起步是比較晚的,一直到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開始產生并發展的,但是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卻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時間里走完了其他國家幾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體系。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經基本確定,到目前為止已經形成了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主體,輔之以各項保護條例,如《植物新品種保條例》、《集成電路布圖保護條例》以及《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成就還可以表現在《民法》、《刑法》中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條款上,以及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中有專章保護知識產權的內容。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實踐。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經開始從只重視行政保護轉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均由人民法院最終執行,同時也加大了執法力度。與此同時,企業也開始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了企業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護意識。

(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毋庸置疑,與其他發達國家甚至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仍然存在著巨大的差距,發達國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專利等知識產權占領中國國內市場,并控制中國的海外投資和出口擴張,對中國的經濟發展構成了嚴重的威脅。

第一,國家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戰略。知識產權制度是保護智力勞動成果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進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增強經濟、科技競爭力的重要激勵機制之一。在世界各國綜合國力競爭為主的今天,知識產權制度作為激勵創新、促進科技進步、優化科技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要法律機制之一,它的作用越來越突出。而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戰略,使得知識產權在經濟和對外貿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發揮,從而影響了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

第二,國家和企業的自主創新的能力及研發投入不夠。研發活動是一個國家、地區和企業獲得和擁有知識產權的源頭和基礎。但是由于國家和企業對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夠,用于研究和開發的經費開支過小,致使我國企業對新技術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別是自主開發新技術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業走的是一條“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道路,這使得我國產業結構和對外貿易的結構很難迅速升級換代,因而始終處于一種十分被動的地位,在關鍵技術上人主要依賴進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目前,中國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仍然不強,不能及時地自己的研發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特別是在國外申請知識產權的意識嚴重不夠,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關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甚至使得一些國有品牌在國外許多地方被惡意搶注;即使一些企業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但是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不能及時的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失敗。

第四,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與國際知識產權體系不相符。中國的立法體系雖然用比發達國家要短得多的時間就建立起來了,但是中國的立法體系中沒有關于反壟斷的法律,而與反壟斷互為補充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側重于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卻沒有確立限制知識產權的立法思想。到目前為止,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可在不同程度上適用于專利權的壟斷行為,但是主要集中調整專利許可行為,對其他濫用專利權的行為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調整范圍還不夠完整。與此同時,中國沒有建立完整的標準體系。我國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在國際標準的參與程度和占據關鍵職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國應對知識產權保護應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國在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知識產權保護同樣也給我國的發展亮起了紅燈。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以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因此,在激烈的國際經貿競爭和深層的知識產權壁壘面前,努力為開發和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創造有利的環境,不斷提高有關企業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

(一)將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

中國是知識產權數量大國,但非知識產權強國,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場的開放使我國面臨激烈的國際競爭,發達國家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在專利方面構成了威脅。我們只有將知識產權問題作為國家的重大戰略加以重視,才能實現將知識產權危機轉變為科技發展良機,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制約貿易發展的障礙。

第一,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政府要為企業構建一個知識產權的制度保障機制,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保護知識產權。只有這樣做,才能調動有關企事業單位及其知識產權分子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又快又好地創造和產生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才能保證我國企業在國際競爭中保持一定的自身優勢。

第二,國家提供資金扶持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和形成。在開發和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過程中,很多企業面臨著資金不足的困擾。因此,國家可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為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和形成提供資金支持以此來壯大企業的經濟實力和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如利用外貿發展基金、優惠信貸利率、政策性貸款和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同時,建立健全創收投資體制,充分利用社會資金支持自主知識產權的形成及其產品的出口。

第三,鼓勵企業對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培養。目前的知識產權危機從根本上說是中國企業缺乏技術創新、缺乏核心競爭力的結果。因此,企業應重視自身的技術創新,認識到在國際貿易自由化的條件下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加大對技術研發的投入,形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二)轉變觀念并加強學習

我國是WTO成員,企業進行國際貿易時應該注意WTO、TRIPS對我國知識產權的規定,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識產權保護的陷阱,當然,我們在認真履行自己義務的同時,也要充分借鑒國外的經驗,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員國應有的權利,保護我國的產業和市場。

第一,轉變觀念來積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改變以往消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的態度,積極應訴。有不少中國企業本身并不存在侵權行為,但由于害怕訴訟會影響到企業的發展而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白白的丟失了維護自身權利的機會;而曾經有過侵權行為的企業,也由于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而消極應訴,最后要支付超過正常水平的侵權費用;同時,中國企業界應完善商會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這樣有利于增強尋求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面力量的幫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對人才的培養和管理。科技以人為本。開發、擁有和運用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首先是要要重視知識資本的作用,而知識資本最集中地體現就是在人的才能和價值上。目前,企業間甚至是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就是人才的競爭,誰占有的人才多,誰就能夠在競爭中獲得優勢。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的人才掠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去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同時,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的變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勵機制和獎勵機制,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加強學習,盡快熟悉和掌握知識產權方面的各種知識和規則,強化全民學習的氛圍,使全社會人民都懂得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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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立法;啟示

一、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一)擁有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正面影響

第一,擁有較多高質的知識產權會提高國家的競爭力。從目前的國際形式來看,貿易出口對知識產權的依賴程度越來越大,由于各國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的要素稟賦不同,一國就可以根據自身的優勢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從而使得在國際貿易中某些技術和產品的優勢得以發揮。與此同時,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國家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就可以為其帶來競爭上的優勢,而在此過程中,它可以將企業的技術優勢轉化為市場優勢和產業優勢。因此,當一個國家擁有知識產權的數量多且質量高時,從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擁有了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從而能夠提高其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最終通過產業鏈的傳導機制將會增強一個國家的綜合國力。

第二,擁有知識產權擴大了世界貿易的范圍。就目前所知,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行為不僅滲透到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漸成為一種獨立的貿易形式。知識產權保護的狀況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尤其是技術貿易之間有著直接的聯系。健全的知識產權制度能夠向專利技術所有人提供權利保護,加大專利技術所有者對自身新產品保護的程度,在一定時期內遏制其他企業對其新產品的模仿和偽造,從而加劇企業產品市場規模的加劇擴張,加大了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擴大了世界貿易的范圍。

第三,擁有知識產權可以帶來巨大的經濟和貿易利益。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將產品的組裝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中進行就是為了利用這些發展中國家的廉價的勞動力,使發展中國家的廉價勞動力成為他們產品的制造者,而將核心技術在本國自己開發,就擁有了自己的知識產權,從而可以利用知識產權擁有壟斷優勢———這樣既可以降低產品的生產成本,又可以利用新產品的壟斷優勢擴大產品在發展中國家的市場份額,從而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和貿易利益。

(二)擁有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負面影響

第一,過高的知識產權保護妨礙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知識產權制度通常被認為是推動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的動力。然而,創新的根本動力來自競爭,而知識產權保護本質上是一種壟斷,壟斷能夠向創新者提供獎勵,但同樣能夠激勵昔日的創新者依靠壟斷獲取高額收益,從而削弱技術創新的動力。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創新者的壟斷受益越高,進一步創新的動機就日益削弱,這樣繼續發展的最終結果必然是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會妨礙經濟的增長,而且會打擊企業的技術創新的積極性。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利益轉移問題。知識產權的主要持有者是現代產業,而現代產業的特點之一是大多數企業的銷售市場跨越多個行政區域,由此導致知識產權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受益者與成本承擔并不完全重疊。受益者是企業,銷售地政府則需要為此承擔較高的執行成本,而受益企業因此而增加的稅收未必都由支付執行成本的銷售地政府獲得,從而產生了利益轉移問題。在國內各地區之間,上述問題可以部分地通過某種轉移支付機制解決,但在國際之間并不存在這種機制。縱所周知,在我國主張嚴格保護知識產權,而從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國公司。這些跨國公司享受了高于內資企業的稅收待遇,同時其偷漏稅規模也相當可觀;假如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單純強化令其收益的知識產權保護,勢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國公司母國的利益轉移。

第三,過度的知識產權保護會導致貿易爭端。將知識產權和國際貿易掛鉤是國際的新動向,從而使得知識產權保護成為參與國際競爭的各成員國實行貿易保護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識產權形成的貿易壁壘的合理性、復雜性、隱蔽性和合法性,現在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通過其本身所具有技術上和知識產權上的優勢,加上他們對知識產權的重視和在貿易領域的巧妙應用,利用專利、標準等建立本國的貿易技術壁壘體系,使得其他國家非知識產權人就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臨著諸如專利申請被設路障、已生產產品被訴侵權、產品市場進入受專利阻撓等困難,就如我們現在看到的一樣,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非關稅壁壘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識產權保護在中國的現狀

(一)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取得的進展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在中國起步是比較晚的,一直到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開始產生并發展的,但是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卻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時間里走完了其他國家幾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體系。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經基本確定,到目前為止已經形成了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主體,輔之以各項保護條例,如《植物新品種保條例》、《集成電路布圖保護條例》以及《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成就還可以表現在《民法》、《刑法》中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條款上,以及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中有專章保護知識產權的內容。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實踐。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經開始從只重視行政保護轉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均由人民法院最終執行,同時也加大了執法力度。與此同時,企業也開始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了企業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護意識。

(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毋庸置疑,與其他發達國家甚至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仍然存在著巨大的差距,發達國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專利等知識產權占領中國國內市場,并控制中國的海外投資和出口擴張,對中國的經濟發展構成了嚴重的威脅。

第一,國家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戰略。知識產權制度是保護智力勞動成果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進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增強經濟、科技競爭力的重要激勵機制之一。在世界各國綜合國力競爭為主的今天,知識產權制度作為激勵創新、促進科技進步、優化科技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要法律機制之一,它的作用越來越突出。而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戰略,使得知識產權在經濟和對外貿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發揮,從而影響了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

第二,國家和企業的自主創新的能力及研發投入不夠。研發活動是一個國家、地區和企業獲得和擁有知識產權的源頭和基礎。但是由于國家和企業對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夠,用于研究和開發的經費開支過小,致使我國企業對新技術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別是自主開發新技術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業走的是一條“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道路,這使得我國產業結構和對外貿易的結構很難迅速升級換代,因而始終處于一種十分被動的地位,在關鍵技術上人主要依賴進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目前,中國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仍然不強,不能及時地自己的研發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特別是在國外申請知識產權的意識嚴重不夠,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關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甚至使得一些國有品牌在國外許多地方被惡意搶注;即使一些企業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但是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不能及時的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失敗。

第四,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與國際知識產權體系不相符。中國的立法體系雖然用比發達國家要短得多的時間就建立起來了,但是中國的立法體系中沒有關于反壟斷的法律,而與反壟斷互為補充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側重于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卻沒有確立限制知識產權的立法思想。到目前為止,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可在不同程度上適用于專利權的壟斷行為,但是主要集中調整專利許可行為,對其他濫用專利權的行為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調整范圍還不夠完整。與此同時,中國沒有建立完整的標準體系。我國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在國際標準的參與程度和占據關鍵職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國應對知識產權保護應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國在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知識產權保護同樣也給我國的發展亮起了紅燈。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以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因此,在激烈的國際經貿競爭和深層的知識產權壁壘面前,努力為開發和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創造有利的環境,不斷提高有關企業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

(一)將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

中國是知識產權數量大國,但非知識產權強國,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場的開放使我國面臨激烈的國際競爭,發達國家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在專利方面構成了威脅。我們只有將知識產權問題作為國家的重大戰略加以重視,才能實現將知識產權危機轉變為科技發展良機,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制約貿易發展的障礙。

第一,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政府要為企業構建一個知識產權的制度保障機制,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保護知識產權。只有這樣做,才能調動有關企事業單位及其知識產權分子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又快又好地創造和產生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才能保證我國企業在國際競爭中保持一定的自身優勢。

第二,國家提供資金扶持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和形成。在開發和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過程中,很多企業面臨著資金不足的困擾。因此,國家可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為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和形成提供資金支持以此來壯大企業的經濟實力和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如利用外貿發展基金、優惠信貸利率、政策性貸款和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同時,建立健全創收投資體制,充分利用社會資金支持自主知識產權的形成及其產品的出口。

第三,鼓勵企業對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培養。目前的知識產權危機從根本上說是中國企業缺乏技術創新、缺乏核心競爭力的結果。因此,企業應重視自身的技術創新,認識到在國際貿易自由化的條件下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加大對技術研發的投入,形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二)轉變觀念并加強學習

我國是WTO成員,企業進行國際貿易時應該注意WTO、TRIPS對我國知識產權的規定,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識產權保護的陷阱,當然,我們在認真履行自己義務的同時,也要充分借鑒國外的經驗,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員國應有的權利,保護我國的產業和市場。

第一,轉變觀念來積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改變以往消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的態度,積極應訴。有不少中國企業本身并不存在侵權行為,但由于害怕訴訟會影響到企業的發展而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白白的丟失了維護自身權利的機會;而曾經有過侵權行為的企業,也由于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而消極應訴,最后要支付超過正常水平的侵權費用;同時,中國企業界應完善商會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這樣有利于增強尋求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面力量的幫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對人才的培養和管理。科技以人為本。開發、擁有和運用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首先是要要重視知識資本的作用,而知識資本最集中地體現就是在人的才能和價值上。目前,企業間甚至是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就是人才的競爭,誰占有的人才多,誰就能夠在競爭中獲得優勢。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的人才掠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去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同時,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的變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勵機制和獎勵機制,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加強學習,盡快熟悉和掌握知識產權方面的各種知識和規則,強化全民學習的氛圍,使全社會人民都懂得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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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論文關鍵詞]會展業;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知識產權保護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2008年公布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更是開啟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新篇章,知識產權保護不受重視的局面大有改觀,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有較大提高,但是與我國經濟發展、國際競爭的要求還不相適應。會展業知識產權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戰略中的重要方面,知識產權問題是影響會展業發展的重要因素。20世紀90年代以來,會展業在我國得到快速發展,以年均20%左右的速度遞增,越來越多的企業希望通過參加展覽會來宣傳企業、營銷產品和推廣技術。隨之帶來的是會展業知識產權問題集中爆發,嚴重阻礙了會展業的發展。

一、會展業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溯源

近年來,許多展覽會都受到知識產權問題的困擾,知名展會均受到不同程度的負面影響。加入世貿組織以后,在參加境外展會時,被投訴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例更是不勝枚舉,跨國知識產權訴訟數量激增。會展業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會展企業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和會展企業知識產權被侵犯兩個方面。

(一)會展業知識產權侵權的表現形式

《中國會展經濟發展報告》(2012)顯示,我國2011年共有約6000個展會項目,許多展會中都遇到大量的知識產權糾紛。一些會展企業將他人的專利、商標、標識等略加修改就作為自己展出使用,仿冒他人專利、商標、軟件、展臺設計和圖片,甚至采取仿冒展會品牌、展會名稱、展會標志、展會主題、展會商業運營模式等方式復制知名展會本身。與此同時,許多參展企業在展覽會舉辦期間,發現其他企業未經許可或授權,就使用自己的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有些展品和技術在展覽會上剛剛亮相,就被復制、抄襲或模仿,而面對這些侵權行為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非常棘手。

會展業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還可能表現在商業秘密、廣告宣傳、產品說明書等方面。而且,不斷有新的侵權形式出現,如網絡侵權等。此外,冒牌展、騙展的情況也時有發生。會展業的發展,面臨著巨大的知識產權法律風險,成為制約會展業發展的法律障礙。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和能力也是境外參展商參展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我國目前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狀況會讓一部分參展商有所顧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的國際形象。

(二)會展業知識產權侵權特征

會展業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具有明顯的特征,主要表現為:第一,侵權行為的集中性。會展活動具有高度的集中性,會展活動期間各種資源、信息等高度集中,知識產權問題也十分集中,知名展會往往集中出現知識產權侵權現象;第二,侵權認定的緊迫性。展會具有公開性,且時間一般較短,對展會期間的侵權行為認定十分困難,要調查取證、解決糾紛都顯得非常緊迫;第三,侵權解決的復雜性。展會名稱、展會項目創意等是否構成知識產權權益存在爭議和分歧,對這些侵權行為認定困難較大,在展會期間侵權糾紛很難結案,展會結束后,對侵權行為處理又于法無據。

二、會展業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解讀

會展業是高效益、高回報的行業,對其他產業的帶動效應也十分明顯。之所以在展會活動中頻頻出現知識產權糾紛,主要有法律層面、企業自身和知識產權本身屬性等幾方面的原因。

(一)法律層面的原因

我國目前尚未制定統一的《會展法》,對于會展業的發展進行約束和調整的法律規范散見于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之中,以《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主。可見,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范層級低、效力弱,權威性不夠,對于展會知識產權侵權人的約束力不足,針對品牌展會或展品的重復侵權和大規模侵權屢禁不止。而縱觀世界會展強國,在法律中對展會知識產權都有比較明確的規定。

《辦法》中對展會知識產權中的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方面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但并未涵蓋商業秘密、廣告宣傳、版權相關權益等方面,保護范圍過窄。而且,《辦法》中一些法律規范可操作性差,與司法程序不能有效銜接。如《辦法》第六條規定展會時間在3天以上,展會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展會主辦方應在展會期間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我國目前有數量巨大的展覽會展期不到三天,并且何種情形構成展會管理部門認為的“必要”,并沒有明確的標準,實踐中難以操作。由于法律規范的可操作性差,導致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行政執法效率低下,各執法部門職責分離,不能有效整合,一定程度上為侵權行為提供了存在和發展的空間和土壤。

(二)會展企業自身的原因

展覽會是一個重要的宣傳和營銷平臺,參展企業在展會中展出的展品和技術往往都是最新研制的成果,在展會中首次公開面世,很容易成為不法行為人仿冒的對象。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建立時間不長,社會上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普遍不強。會展企業受利益驅使,為了降低產品和技術的宣傳、開發成本,在展出展品的過程中,很容易走“模仿”、“仿冒”等途徑,一些企業對名牌進行復制,居然不知道是侵權行為,進而導致復制專利、商標、廣告宣傳、產品說明書等,甚至仿冒展會。同時,許多會展企業不清楚知識產權的內容,不注意對其商業秘密、產品宣傳、廣告創意、展板、宣傳冊等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保護,對許多知識產權利益并未向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申請法律保護,從而導致知識產權利益被侵犯。

三、如何防范會展業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

(一)進一步完善立法,構建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應盡快完善立法,建立邏輯嚴密、體系完整、高度細化、可操作性強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并建立與之配套的司法、行政執法制度,適時提高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的層級和效力。完善《辦法》中規定不明確的條款,增加法律規范的可操作性,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懲罰力度,增加侵權企業的違法成本,進而減少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同時,擴大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將商業秘密、廣告宣傳、版權相關權益及展會主題等納入保護范圍,這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中規定的內容是一致的。從立法上明確全國統一的會展業管理機構,統一會展審批、會展企業準入門檻,規范會展業市場競爭秩序,為會展業的發展提供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明確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責、權限和分工,使原本割裂的執法成為一體,降低行政執法成本和訴訟成本,明確會展主辦方嚴格按照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內容制定知識產權保護細則的義務。完善立法是我國知識產權立法與國際接軌的重要方面,也可以為會展業走出去,更好更快地發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進一步提高會展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一方面,會展企業應認真學習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在展出展品、技術、展臺設計、展會構思等過程中倡導自主創新、打造品牌,確保展出的產品和技術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防止侵權產品和技術的出現。明確作為參展企業的責任和義務,恪守企業責任。同時,為避免企業在參展期間被卷入知識產權糾紛,規范管理產品、技術的知識產權證明材料。另一方面,會展企業應提高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品牌保護意識,重視、珍視知識產權,正確認識知識產權的價值和功能,站在企業長遠發展的角度,積極申請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制定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對參展的新技術、新產品要向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對商業秘密、廣告宣傳、版權相關權益等知識產權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慎重展示產品的核心技術,只有在確定了明確的目標客戶后方能展示。同時,在發現有他人侵犯自身知識產權時,及時收集、保存證據、積極維權,并向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投訴,保護知識產權。

(三)進一步規范對知識產權的管理

第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要求所有展會的管理部門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投訴機構,并由熟悉展會知識產權的專業人士組成,不因展會時間長短而有區別,對展會期間的知識產權加大保護力度,協調知識產權糾紛,監督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維護展會正常交易秩序,及時處理知識產權投訴,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應與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做到職責分工明確、職能有效銜接,加強知識產權綜合保護,共同為展會知識產權的保護提供保障。

第二,建立全國統一的會展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的作用,制定會展業行業規范,建立會展企業認證、評估體系,加強行業自律,這也是世界會展強國和會展業發達地區的普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