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護的含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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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實施細則最新版第一條 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以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省境內所有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企業包括: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僑資、臺資企業,鄉鎮企業,農村聯戶企業,城市街道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各種形式的聯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女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臨時職工以及計劃外聘用工。
第五條 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在招收職工時,對男女必須一視同仁,不得隨意提高標準或無理拒絕招收女職工。
第六條 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其勞動合同。
第七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八條 從事高空、低溫、冷水、野外流動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應調整安排其他勞動或給予公假一天。
第九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根據醫療保健部門的證明,調整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第十條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下同)的女職工,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對從事連續工作工種的,在勞動時間內每天應安排四十至六十分鐘的休息,并不扣減出勤時間。
第十一條 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確有實際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批準,可以請產前假。
第十二條 懷孕的女職工,根據衛生部門產期保健規定,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按公假處理。
第十三條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第十四條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根據醫療保健部門的意見,分別下列情況給予產假:
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給予產假十五至三十天;
懷孕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內流產的,給予產假四十二天。
第十五條 女職工哺育嬰兒期間,其所在單位應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六條 女職工哺育嬰兒期間,確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止。
第十七條 女職工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十八條 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保健機構或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第十九條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基本工資、物價補貼照發。
產前假、哺乳假期間按本人基本工資的60%~80%發給,物價補貼照發,并應計算工齡。
女職工產假期滿,因病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療保健部門證明后,其繼續休息期間的待遇,按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女職工經本單位的醫療保健機構或指定的醫療機構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癥的,應給予照顧,酌情安排適宜的勞動。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每兩年應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女科病普查,其費用由所在單位負擔,普查時間按公假處理。對患有婦科病者,應組織治療,其治療費用按現行勞動保險醫療待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等設施,并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
最大班女職工達一百人的單位,應設置女工衛生室和孕婦休息室等婦幼保健設施。
最大班女職工不滿一百人的單位,可設置簡易的溫水箱及沖洗器。
各單位所建的婦幼保健設施,應符合衛生、安全要求,并有專人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職業特點,建立相應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嚴格管理,保證國務院的規定和本實施細則的實行。
各單位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時,應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要求,設置相應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實行同時設計、審查,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都應確定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人員,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法律、法規加強行政管理。
第二十五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在三十日內必須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者,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本實施細則的執行情況實行國家監察,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單位,給予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經濟處罰,處罰辦法按省政府閩政[1984]28號《福建省勞動安全監察暫行規定》執行。
各級衛生部門、工會和婦聯組織有權對本實施細則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女職工違反《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按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其勞動保護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其產假獎勵辦法按《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執行。
第二十九條 女職工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的范圍,按勞動部頒布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第三、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按國家標準GB38698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的計算方法確定。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高空作業系指在距離基準面二米以上(含二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二)低溫作業系指常年在低溫環境下進行的作業。
(三)冷水作業系指常年在冷水里進行的作業。
(四)夜班勞動系指在從二十二時之后至凌晨上班的勞動。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福建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女職工勞動保護追求合法權益的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十二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斥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篇2
這次到翔安去政府實習是一次愉快的經歷,盡管當中有過抱怨和畏縮,但無損我對翔安的好感。第一次,它讓我想要停留。在這里,每日每日地伴著歡聲笑語,連腳步也是輕快的。事實上,這里很簡陋,日子也很平淡,卻是一個能輕易讓人遺忘世界,丟掉煩惱的地方。這里有單純的快樂。
當然,在這為期三周上午實習中,我也收獲了許多:待人接物要真誠熱情,要努力做好分內的工作,積極迎接新事物,嘗試隨時隨地把自己融入集體……面隊社會,我們代表的就是學校、學院、系,代表的是新一代大學生的面貌,我們很在乎這個社會對我們的評價。因此,我們竭盡所能去盡快適應工作和環境,希望能全面展現我們的能力。
實習就是要做到理論聯系實際,扎實基礎。通過努力在勞動監察隊的實習,我懂得它的工作主要是處理勞動糾紛中的工資糾紛以及監督用人單位是否按規章制度運作;它的主要目的是實行對農民工權益的保護,是國家保護弱勢群體的一個重要舉措。由此,我還認識到普法的重要性,了解到當前公民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現狀。雖然國家力行保護弱勢群體,但是還是有一些問題不可避免地存在:
(1)勞動關系不規范。用工秩序混亂,大多數用人單位沒有按《勞動法》與勞者簽訂勞動合同,部分已簽定的合同也存在著許多“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內容和條款,如:一些從事建筑、采礦等危險行業的用人單位私下與農民工簽訂“事故責任自負”的“生死合同”。
(2)勞動權益受到侵害。表現在:一、加班不給或少給加班工資。農民工大都勞動時間長、強度大、待遇低。二、拖欠甚至拒絕給付工資。三、休息休假日權利沒有落實。不少用人單位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也不讓農民工休息。四、工作環境惡劣。缺乏勞動保護,導致農民工職業發病率較高。
(3)社會保障權利缺失。大部分用人單位沒有為農民工進行社會保險登記,不給農民工買社會保險。農民工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的情況下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沒有得到保證。
(4)社會權益得不到尊重。主要表現在:一、社會歧視。農民工這一稱謂不僅是對民工身份與職業分離的形象描述,也包含了許多特定的含義,是一種歧視性稱謂。二、農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教育。城市正規學校入學的戶籍體制使很多農民工子女不能進入學校接受教育,能夠進入也需要交納高額借讀費。
建議:
(1)完善權益保護的政策機制。一、盡快出臺農民工權益保障的相關政策。二、加強對勞工合同的管理。三、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2)加強就業前培訓工作。通過培訓來提高農民工的整體素質,搞好兩個培訓:一、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農民工的勞動技能和勞動力價值。二、結合技能培訓做好農民工維權的教育。
(3)轉變城市主題的管理理念:改變農民工實行經濟接納和社會拒入的態度。城市管理部門要實行積極的農民工管理制度,取消對農民工的各種歧視,多增加一些學校,接納農民工子女上學,不增收其他費用,確保民工子女正常上學。 《實習報告網》- WWW.READER8.CN
篇3
關鍵詞:傾斜保護;勞動者;用人單位;勞動合同
傾斜保護原則是指勞動法傾斜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該原則源于制定法規范。《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第一條都明確規定“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傾斜保護原則作為勞動法制度構建基礎,彰顯了勞動法的價值取向,為人們理解和適用勞動法律規范提供了價值指引。
傾斜保護勞動者原則和公平平等原則有著異曲同工之妙。
傾斜保護勞動者原則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1]二是在一般勞動者與特殊勞動者之間,傾斜保護特殊勞動者的權益。如婦女、未成年勞動者以及殘疾人勞動者在工作崗位、工作時間以及勞動條件等方面享有的保障要優于一般勞動者。
我國《勞動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這表明勞動合同在形式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然而,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實質上是處于不平等地位的,勞動合同具有形式上的平等性和實質上的不平等性,民法上的抽象平等主體在此只是一件“皇帝的新衣”。針對司法實踐中對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關系的一些模糊認識,筆者認為首先必須明確的是,勞動合同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勞動法和勞動合同必須體現出對勞動者傾斜保護的原則和目的。勞動者除了勞動力外一無所有,除了受雇工作外并無他途工作和謀生,處于極端弱勢的地位,而用人單位占有生產資料,擁有強大的資本。勞動者在訂立合同時其實并沒有多少自由,為了獲得寶貴的就業機會,對用人單位提出的哪怕是極為苛刻的、侵犯勞動者權益的合同條款,往往也只能勉為其難地接受,在我國目前典型的例子就是用人單位在合同中要求勞動者在合同期滿前辭職須支付高昂的違約金。 因此勞動法獨立于民法,勞動合同在勞動法范疇內也就被賦予了新的含義。勞動合同盡管也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簽訂,也體現為一種合意,但與一般民事合同已有很大區別。為了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給予必要的法律保護,國家對勞動關系進行了很強的干預,相對于民事合同來說,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內容作了很多強制性規定,同時勞動合同還受集體合同的限制,勞動合同已不能簡單地適用合同自由原則。勞動合同的這些特點,使勞動合同獨立于民事合同,置于勞動法的范疇。而由于勞動法在性質上可以歸屬于社會法,因此勞動法也具有了社會性品格,其法理念在相當程度上必須體現社會大眾的利益,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地將勞動合同看作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私的合同”,它有相當多的內容已經超越了意思自治的范疇。
總之,勞動合同的法律屬性,應定位為勞動法范疇,勞動合同應適用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和法理。而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和法理中首要的一條,就是傾斜保護勞動者,故而,勞動合同必須體現出對勞動者傾斜保護的原則和目的。在勞動合同解除中發生關于經濟補償金、違約金和賠償金的爭議這一問題上,也就必須按照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和目的來進行立法和司法。應當說,我國《勞動法》和相關法規中關于勞動合同解除經濟補償金、違約金和賠償金的規定雖還很不完善,但也有不少傾斜保護勞動者的規定。而考察其他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中關于勞動合同解除經濟補償金、違約金和賠償金的規定,可以看到,在維護雙方合法利益的基礎上,其規定著重體現了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
傾斜保護原則作為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深入貫徹到勞動法的基本制度之中,其內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貫穿始終性具體體現為:
(1)在勞動合同法中,傾斜保護原則主要體現為解雇保護。
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對依法成立的合同,當事人雙方必須遵循契約必守原則,實際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隨意違反合同約定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法中,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對于當事人雙方的約束力是對等的。而在《勞動合同法》中,在勞動合同的解除方面,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勞動合同對于當事人雙方的約束并不對等:對用人單位而言,其解除勞動合同受到嚴格的限制,如《勞動合同法》第41條關于經濟性裁員的規定,用人單位適用該規定進行裁員,必須符合裁員前提、人數、工會參與、裁減方案審批等數個實體和程序要件。而對于勞動者而言,《勞動合同法》第37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方限制用人單位的解除權是勞動法的傾斜保護原則的具體體現,是對于勞動者的解雇保護。
此外,在《勞動合同法.》中,傾斜保護原則還較為明顯地體現在法律責任的規定方面:《勞動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共包括16個法律條文,其中除了第95條是關于勞動者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第90條是關于勞動者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外,其余14個條文全部是關于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2)在勞動基準法中,傾斜保護原則主要體現為基準法定。
勞動基準法為政府對勞動條件干預、介入之法,其當事人一方為國家,另一方則為雇主。其根本目的是通過國家的干預和介入,通過法律規范傾斜保護勞動者來設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意思自治的界限。“勞動保護法原則上是不可自行改變的。”[2]勞動基準法定是指國家對工資、工時以及休息休假等勞動條件的基準以法律強制規定,其通常包括最低工資制度、最高工時等基準。
(3)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傾斜保護原則主要體現為對勞動者權益救濟的保障,具體體現為;一是勞動爭議仲裁免費制度。對于弱勢的勞動者而言,救濟成本往往是導致其權益救濟不利的重要因素,而其中就包括仲裁費用。二是舉證責任倒置。《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 規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三是有限的一裁終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48條規定:對于小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勞動爭議案件以及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終局。但是,勞動者對該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之內向人民法院提訟。實際上,對上述特定案件限制用人單位的訴訟權利,避免了用人單位濫用訴訟權利而妨礙勞動者的權利救濟的實現。
總之,傾斜保護原則作為勞動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對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平衡勞動關系雙方主體的權利,有著非常關鍵的作用,我們必須在未來的勞動立法以及修訂過程中更完整的加以貫徹,充分發揮其效用。
參考文獻:
篇4
[關鍵詞]大學生兼職 勞動法 勞動關系 建議
The labor protec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who take part-time
ZHOU Zhou
Abstract:By introducing the background of college students who take part-time job are treated invidiously.Then analyze the present situation to explain the feasibility and necessity of labor protection for college students who take part-time job.Lastly give it some advice.
Keyword:College students who take part-time jobLabor lawLabor relationsAdvice
大學里,有很多大學生都會出外尋找一些兼職工作,以減輕家里的經濟負擔或是豐富自己的社會閱歷,讓自己得到更多的鍛煉。而在這過程中,社會的現實卻讓他們往往扮演著一個“廉價勞動力”的角色,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付出的辛勤勞動,往往得不到合理的報酬。大多用人單位都只向兼職大學生支付較低的報酬,有的甚至拖欠工資。兼職大學生們的權益沒有得到相應的有效保護,而如何正確把握保護的尺度也是一個難題,而我們首先需要了解問題產生的背景,才能逐步解決問題。
一、問題產生的背景
現今,多數大學生在兼職時,用人單位不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認為兼職大學生與他們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所規定的勞動關系,使得他們的權益受到損害。而兼職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屬于勞動關系,又是否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保護,一直受到爭議。依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以下簡稱《意見》)中,第12條寫到: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大多用人單位正是曲解了這條規定的真正含義,才使得兼職大學生們一直游離在勞動保護的邊緣。
二、大學生兼職現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條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這是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別規定。顯然,非全日制用工不能完全涵蓋大學生兼職繁多種類。當下,大學生兼職的工作時間往往是不確定的,帶有很強的即時性與波動性,從兩三個小時到十幾個小時不等,并且大學生兼職的工作周期也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所定的。因此,用人單從這個角度出發就很容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誤導。這也極容易給一些用人單位造成暗示:大學生兼職無法可依。因此,當今的兼職大學生(以我周圍有過兼職經驗的同學的真實經驗為例)他們在兼職過程中所得到的回報都是極低的,與他們付出的勞動是不成正比的,通過下表闡明。
通過上面的兩個表(圖)可以看出,大學生在兼職時所得到的回報是很低的。依據2008年8月湖北省政府發出的《通知》規定:武漢市中心城區工作的鐘點工,小時工資不得低于7元。而武漢中心城區包括武漢市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及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大學生幾乎都在這些地區兼職,可他們的報酬卻比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還低,可見兼職的大學生們仍然處于一個不利的位置。
三、對《意見》的正確理解
大多用人單位不與兼職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并由此支付他們較低的報酬。當學生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此來保護自己的相關利益時,大多用人單位則會拒絕這種要求。而他們拒絕的依據是,《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12條寫到: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要保護兼職大學生的利益,就必須正確理解《意見》的真正內涵。《意見》是國家在1995年頒布的,具有很強的時代性,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現在的法律需求了。“勤工儉學”是國家大力提倡的,國家鼓勵大學生通過自己勞動獲取勞動報酬以解決學費和生活費。如今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大學生兼職不僅僅是去參加實踐活動,更主要的是通過打工能夠增加自己的收入①。在《意見》中,“不視為就業”并不等同于學生與用人單位“未建立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是人們在從事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很明顯“就業”和勞動關系不是同時發生的一個法律關系觀念,勞動就業一定有勞動關系存在,但勞動關系存在未必就是“就業”。這是因為,只要公民從事了勞動活動就存在一個勞動關系的法律問題。只不過有時這個勞動活動是發生在某種環境和條件下,如勞動者為自己勞動,大學生課余時間的兼職勞動等。因此,“不視為就業”不等于沒有勞動關系存在。有些用人單位更錯誤地把“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理解為學生不是“非全日制”勞動者。這是對《意見》的一種片面理解,顯然也是不合理的。
四、兼職大學生與用人單位間的勞動
關系
所謂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可以根據它的幾個特點來判斷兼職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著雇員與雇主之間的勞動關系。
1.依附性
即雇員對雇主的依附和雇員對勞動組織的隸屬。現在大學生從事的兼職工作種類繁多,例如:商場里的導購員、餐廳的服務員、傳單發放者等。而在他們工作時,雖然大多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他們仍然服從組織的管理與安排,按時上下班,從事規定的各種工作。
2.合法性
其主體必須具有合法資格,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勞動者,其客體必須是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勞動。而對于這一點,絕大部分在校大學生都具備勞動者的合法資格,即指達到法定年齡18周歲,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3.職業性
即職業性生產勞動,有穩定性、技能性特征,以及對職業培訓的需求。相關法規明確規定如擔任公務員、服兵役等不屬于勞動就業,而在校大學生所從事的一般工作并不在此列,并且大學生的一些兼職工作如禮儀、翻譯等需要很強的技能性。綜合以上幾點,可以看出在校大學生兼職是否成立勞動關系不能僅僅因為他們的特殊身份一概而論。他們在從事具體工作時的角色就是普通的勞動者并非在校大學生,應該嚴格地就事論事。如果過分強調他們身份的特殊性,往往會造成實踐中一些企業的投機取巧,故意挖掘法律的空白,損害兼職大學生的權益,這無疑是對大學生以學生身份參加工作的一種歧視。
4.有償性
即圍繞勞動報酬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兼職大學生付出勞動,用人單位就該給予報酬。大學生的有償性勞動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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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護兼職大學生合法權益的建議
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常常扮演“被剝削”的角色,遭受不公正的待遇,這些都應該引起我們的關注與思考。大學生兼職在客觀上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及一定的社會價值,學生可以通過這種方式減輕家長在經濟上的負擔,也可以增加自己的實踐經驗,所以這種現象仍可能在很長一個時期內存在、發展。然而,大學生兼職的健康、有序發展是需要國家通過一定法律形式的干預、調控予以保障。但是,將大學生作為一個獨立主體納入《勞動法》的保護范圍是不現實也是不可行的。因為大學生的本職還是學生,一旦將大學生納入進來之后,會涉及很多問題,如最低工資、最高工時等。這些問題是否都要適用于此《勞動法》,如果全套適用之后,他是否還是學生主體的身份呢?這些都是非常復雜的問題,在立法還不能解決這么復雜的問題之前,將學生納入進來是不合適的,而且立法也是一個漫長的過程②。但我們可以通過如下幾條建議切實保護大學生在兼職時的利益。
1.讓兼職者明白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在學校或行政部門設立受理包括大學生兼職在內的以兼職工作為主要服務對象的法律咨詢機構。
2.擬定保護大學生兼職的相關規范
在遵循我國勞動法原則及充分考慮與現行勞動法律制度的協調性的前提下,針對大學生兼職做出一些補充性的具體規范。如最長勞動時間、最低工資標準等的規定。
3.依靠相關機構以及借鑒成功例子
教育部門可以采取措施,減輕學生負擔,規范學生兼職的市場。另外,可以借鑒一些國外的做法,例如:英國的一些高校就成立了大學生兼職協會,以維護大學生在兼職期間工作環境、收入等方面的權益。在我國由于大學生這個群體從事的工作沒有完整、明確的規范,像一些特別繁重勞累的體力工作、有毒有害的工作等。如果兼職大學生從事大量此類工作的話,他們的健康將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從而影響其學業,甚至前途。那樣的話,大學生們可就得不償失了。在當今社會下,大學生正當的參加一些社會實踐固然沒錯,且應當予以鼓勵和保護。現今大學生兼職的現象越來越多,因此從法律上進行明確規范,是勢在必行的。
注釋
①董保華.陸胤.企業雇用在校大學生相關法律問
題探討.中國勞動,2007(6).
②韋健男.《勞動法》的門檻:大學生你是否準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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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高校畢業生;就業;立法
中圖分類號:G6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118(2012)05-0113-02
我國高校畢業生就業難問題,是當今十分突出的社會矛盾問題之一。盡管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也幾經改革:從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統一分配到市場經濟下的自主擇業,變革后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制度也推動了高等教育的改革和發展,引起了社會觀念的轉變。然而這些制度變革和目前我國的經濟狀況和日趨嚴峻的就業前景還不能完全適應,使高校畢業生這一特殊的群體在就業過程中經常遇到就業權利被侵害和缺乏法律救濟的情形。針對上述問題,本文從法律對高校畢業生就業保障的角度,試圖在分析問題形成原因的基礎上,構建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
一、高校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高校畢業生作為就業群體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在擇業、就業的過程中具有一定的優勢:如技術優勢,經過大學期間的系統學習,對新技術的掌握和新知識的應用上具有較大優勢;年齡優勢,高校畢業生正值勞動能力的旺盛時期,精力和適應能力在整個就業隊伍中都處于絕對優勢。但劣勢也十分明顯,比如缺乏社會經驗,在就業過程中會出現很多問題,筆者對這些問題試分析如下:
(一)就業權益得不到保障
1、信息量不足,知情權受損。最大限度的獲取就業信息是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第一步,這些信息包括社會整體的就業形勢、國家的就業政策和指導措施、用人單位的需求信息、意向就業單位的真實情況等。要獲取這些信息,單靠社會經歷缺乏的高校畢業生自己是不可能現實的,這種信息獲取和知情權保障機制缺失是導致高校畢業生就業難的原因之一。
2、接受就業指導的權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我國《高等教育法》明文規定:高等學校應當為畢業生、結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可見,高校畢業生在就業的前期,受到學校的就業指導是畢業生的一項重要權益。但目前的大多高校的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體系不健全,服務不專業,對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僅停留在推薦用人單位上,對單位的真實信息和發展前景缺乏了解,此外對國家的就業導向和就業政策的宣傳和貫徹也不全面。
3、公平競業,平等擇業權得不到保障。平等的就業權包括兩方面的含義,即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和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目前我國在《勞動法》和《就業促進法》中對就業歧視等不平等的就業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但在就業過程中,這種勞動平等權常受到侵害。
(二)勞動合同的簽訂問題
我國《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由此可見,我過勞動關系的確認是以書面勞動合同為要件,這使得用人單位在大學生擇業就業中,以試用為名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與其簽訂短期的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中包含諸多“霸王條款”來規避雇傭者應承擔的責任,由此出現了大量的“事實勞動關系和隱性就業”的現象。初涉職場的大學生因為勞動合同的簽訂得不到有效的指導和保護,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因缺少法定的有效要件,致使其合法權益得不到《勞動法》的保護。
(三)法律救濟問題
高校畢業生在就業權益受到損害尋求法律上的救濟時,出現的問題主要有:1、勞動爭議受案條件要求嚴格。我國當前法律規定的勞動爭議受案范圍,均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簽訂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或建立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為基本前提。但在眾多糾紛類型中,缺乏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而導致就業者的權益受損是主要的勞動侵權類型;2、救濟程序效率低、訴訟成本高。勞動爭議案件須經過一裁兩審,整個審理期限較長,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有力的保障。作為剛剛步入社會的高校畢業生而言,長期陷于糾紛的調解和訴訟中具有不經濟和不現實性;3、法律監督不到位。
二、我國有關高校畢業生就業保障的立法分析
我國有關就業保障立法的內容主要包括在《憲法》、《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之中。
(一)《憲法》中明確規定勞動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勞動權是國家公法請求權意義上分享的權利,其意義在于對已有的公共能力進行公證分配。這就要求國家通過立法對高校畢業生的就業進行宏觀調控,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等。但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法,只是些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可操作的具體條款。
(二)《勞動法》第二章對促進就業部分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如鼓勵發展經濟促進就業、保護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利,禁止各種歧視行為和對特殊群體的就業保護等。但在此法對侵犯就業權的懲罰措施缺乏可操作性,也未考慮高校畢業生在就業中的特殊性,而是把其作為一般勞動者對待。
(三)《就業促進法》與《勞動法》相比,除了對勞動者的就業平等權利作了更詳細的規定外,還構建了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就業援助制度,然而這部法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它規定了受歧視者可向法院提訟,卻未專門規定用人單位實施就業歧視的法律責任,也未把高校畢業生作為特殊的就業群體,未對其的特殊性進行專門的保護和立法設計。
(四)《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雖然針對高等學校畢業生的特點規定了就業指導、就業權保障和就業服務,但這部規定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對用人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的行為并沒有法律約束力。
三、高校畢業生就業保障的法律完善
(一)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1、建立和進一步健全大學生就業相關法律法規。“有法可依”是現代法治國家依法治國的先決條件,也是大學生就業法律保障的基礎。從上文對我國目前立法現狀的分析情況可見,有必要盡快制定《平等就業法》《勞動社會保險法》等具體的勞動就業法律,進一步的完善現有的《勞動法》、《就業保護法》,以構建完備的保護大學生勞動就業權的法律體系。例如,在《就業保護法》中把高校畢業生作為一個特殊的就業群體來對待,根據其就業特點,規定特殊的法律保護。
2、明確侵害大學生就業權的法律責任。沒有法律責任的約束,法律條文等于一紙空文。因此,在保障就業權問題上,必須制定對用人單位有震懾力的法律懲罰制度,明確用人單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加大經濟懲罰和行政處罰的力度。如:《勞動法》第100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應規定為“應當加收滯納金”等。
(二)加強大學生就業保護的執法力度
1、應設立保障大學生就業權的專門機構。根據大學生就業區間是從在校期和畢業后兩個時間段組成的特點,對大學生就業保護的機構也應有勞動部門和教育部門共同組成。這樣的機構既可以根據國家對大學生就業的調控政策,在大學生畢業前就對其的就業選擇進行指導和服務,當大學生在就業的過程中權利受到侵害時,又可以代表大學生維護其合法利益。大多數就業法制較健全的國家都采用了這種設立專門受理大學生勞動就業爭議的專門執法機構,在訴前對侵害就業權案件進行調查、協商、調解和處理。
2、建立嚴格的制約監督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完善監管職能。較強執法者責任,完善執法監管機制,對有法不依,區別執法的執法責任人規定強有力的法律責任。明確規定對執法中的違法行為法律責任。此外加強和定期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檢查,是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糾正各種違法行為的重要手段。
(三)完善大學生就業的救濟機制
1、應建立多層次廣覆蓋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應當將預防就業爭議作為重要的職責之一,加強對大學生就業侵權行為的預防。鑒于大學生就業時具有受教育者和求職者的雙重身份,因此,在教育主管部門或者高校應當參加到基層調解組織中,既有利于對高校畢業生就業權益的維護,又有利于根據大學生的特點預防和解決矛盾糾紛。
2、完善大學生就業爭議的行政救濟制度。擴大勞動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將大學生在就業中應享有的權益納入勞動爭議的范圍,以此來增強對大學生就業中各項合法權益的保護。另外,在勞動爭議仲裁中應建立法律援助和免費仲裁機制。一方面減輕大學生申請仲裁的經濟壓力,另一方面,鼓勵大學生通過仲裁程序解決勞動爭議,消除就業矛盾,以更有效的保障其合法權益。
3、完善大學生就業爭議的司法救濟制度。司法救濟是當大學生的就業權利受到侵害后的最后一道有效的救濟保障,建立和完善大學生就業爭議的司法救濟意義重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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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勞動合同法 經濟補償 法律制度
一、經濟補償金的定義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特定情形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的一次性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包括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時的經濟補償金、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等等。本文所說的經濟補償金專指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時的企業支付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的意義
經濟補償金是傾向保護相對弱勢的勞動者權益而設立的政策性法規,經濟補償是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健全過程中的補充,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主要解決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能有效減輕緩解失業者的焦慮情緒,解決其再次擇業期間的生活困難和經濟保障,維護失業者享受的基本權益,具有明顯的失業者經濟補償性和維護社會穩定性。它不同于經濟賠償,不是一種懲罰手段。
三、經濟補償金的范圍
《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的范圍和條件進行拓展,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增加到七項,例如在正常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對于不是因職工過失而造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取消了12個月封頂的限制等。
通過逆向思維方式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進行分析,《勞動合同法》法條整理以下四種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第一,員工因個人原因主動辭職以及主動要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因員工嚴重違法違紀等行為被企業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員工在勞動法上主體資格消滅的,例如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自然死亡的、宣告死亡或者失蹤的。《勞動合同法》第46條關于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情形有明確規定,并沒有規定因為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且享受基本養老保險而導致的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說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依據不足,缺乏法律支持。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將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作為勞動合同終止條件,表明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一般是要退出勞動領域,不再視為屬于勞動者法律規定的勞動者。
第四,勞動合同到期后企業不降低現有待遇續簽而員工拒絕的。《勞動合同法》第46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從兩個方面理解:①勞動者本人不愿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簽但續簽合同條件差或者不利用勞動者,造成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②用人單位不愿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希望續訂或者不愿意續訂,用人單位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即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總結為除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以外,主觀上就不會有續訂勞動合同之意。在這個法律基礎上只要因為用人單位不愿意“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不能續訂勞動合同的,即使表面上看是勞動者不愿意續訂勞動合同,實質上也是由于用人單位造成勞動合同不能續訂的結果,用人單位就要應承擔支付經濟補償的后果,可見該規定與向勞動者傾斜保護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
四、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第一,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一般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計算,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職工月工資。
第二,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高收入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計算,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支付,支付年限不超過12年。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12)×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
第三,勞動者在合同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作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經濟補償金月工資計算。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中,部分企業在支付經濟補償金僅依據員工工資項目的基本工資計算前12個月員工的平均工資,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的收入包括單位支付給職工勞動者的社會保障福利費、困難補助、勞動保護費用、以及其他未列入工資的各種勞動報酬和其他勞動收入,如科授課費、稿費、科技創新獎勵、先進獎勵等。
五、經濟補償金的應用管理
在企業離職管理中勞動合同解除風險較高,發生概率較低,解除性補償金屬于偶然成本。而利用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合同風險低,企業采用率較高,而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成為企業的經常性成本,需要予以相應管理。
第一,執行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規定,杜絕少算和多算對企業造成的成本增加。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計算,如果降低經濟補償金標準面臨的是按照應付經濟補償金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造成企業利益損失。同樣多算的也是企業利益的損失。
第二,財務管理中考慮經濟補償金因素。合同到期終止經濟補償金雖然增加解除勞動合同的成本,但是不需要其他理由,發生勞動爭議風險會極大的降低,是解除勞動合同的首要之選。對于企業年內人員流動率水平分析,測算可能產生的經濟補償金列入年度財務預算。
參考文獻
[1]王清林.勞動爭議裁訴標準與規范[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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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后,中國調整了經濟發展戰略,從計劃體制下的“進口替代”戰略,轉變為“進口替代與出口導向相結合”的戰略,即在資本、技術密集部門繼續實行進口替代的戰略,而在勞動密集部門實行出口導向的戰略,開放部門的主要責任是為進口替代部門引進技術、設備和原材料提供外匯。因此,中國對外開放的核心目標是出口創匯。
圍繞“出口創匯”這一核心目標,中國的開放戰略主要在兩條主線上展開,一是吸收出口導向型的外商直接投資,二是鼓勵本土企業擴大出口。在第一條主線上,政府采取了多種措施,包括建立特殊經濟區、完善基礎設施、對外資實行優惠的稅收政策,以及對外資項目進行篩選,鼓勵出口導向型的項目。一方面對外資項目提出績效要求,主要是本地含量、外匯平衡和出口比例的要求;另一方面對出口型企業(出口超過其產值70%)在所得稅方面給予再減半的優惠。其中最為重要的政策措施之一,就是實行加工貿易政策。
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之際,正值日本和東亞新興經濟體勞動密集型產業因成本上升而對外尋求低成本生產加工地之時。這些投資項目具有“大進大出”的特點,其原材料、零部件需要從母國或其他經濟體進口,其產品需要出口。適應這些外資項目這一特點,是中國能否抓住東亞地區產業轉移機遇的關鍵。一方面,中國的進口替代部門仍需高關稅及非產品稅壁壘的保護;另一方面,高關稅等貿易壁壘又會阻礙出口導向型的外資項目進入中國。如何才能既保護進口替代部門,又使出口導向的外資項目在華低成本運作呢?為此,中國政府實行了加工貿易政策,即企業用于加工復出口的進口料件,進口時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1994年之前主要是產品稅,之后是增值稅和消費稅)。這一政策消除了中國的高關稅與增值稅對使用進口料件的阻礙。隨著加工貿易在國內產業增值鏈條的不斷延伸,海關、檢驗檢疫等管理部門不斷改進監管,在通關程序、跨關區結轉等方面大大提高了便利化程度,使得加工貿易在全國范圍內發展。
加工貿易對于我國成為吸收外資大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自1993年以來,中國一直是世界上吸收外資最多的發展中國家,累計吸收外商直接投資超過8000億美元。但來華外商直接投資的產業活動具有特點,世界上跨境投資中,2/3在服務領域,而中國吸收的外資中,71%在制造業。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前,我國對外資企業內銷存在種種限制,因此,來華制造業的外資主要是從事加工貿易的,加工貿易出口中,超過80%是由外商投資企業完成的。由此可以看出,加工貿易政策對于吸引外商投資在華開展出動的重要性。換言之,如果沒有加工貿易政策,中國不可能有今天這樣的吸收外資的局面。
中國加工貿易對我國對外貿易發展具有顯著作用。一般而言,發展中國家由于其制造業國際競爭力低下,缺乏國際銷售渠道,因此出口競爭力普遍不強,成為制約其工業化進程與經濟發展的重要原因。我國也不例外。但是,由于實行加工貿易政策,我國成功地承接了出口導向型的外商直接投資,將外資企業在技術、管理、設備、銷售渠道、品牌等優勢與我國勞動力、土地成本、基礎設施等方面的優勢有機結合,使我國迅速成為面向全球的低成本加工制造基地。加工貿易快速發展,占出口的比重已經超過一半,成為我國對外貿易中最重要的一種方式。
實際上,加工貿易是中國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推進工業化的一條新道路。世界銀行前副行長錢納里的“雙缺口”理論認為,制約發展中國家工業化的兩大因素,一是資金缺口,二是外匯缺口。而加工貿易的發展,既可以引進外資,彌補資金缺口,更重要的是,加工貿易大大增強了我國出口創匯能力。在過去的30年中,一般貿易長期是逆差,只是近年來才出現順差。加工貿易一直保持順差,而且順差持續擴大,為我國引進工業化所需的原材料、先進設備與技術提供了寶貴的外匯。今天,中國外匯儲備超過1.8萬億美元,雄居全球第一,加工貿易功不可沒。此外,加工貿易在引進新產品、對本地企業的技術外溢、提高本地勞動力素質以適應工業化進程的要求等多個方面,均發揮了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我國沿海地區之所以脫穎而出,經濟得到快速發展,主要得益于發展出口導向型的加工貿易。
由此不難發現,加工貿易是過去30年中國對外開放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為對外開放戰略的成功實施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關于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主要觀點
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內涵到底是什么?人們存在著不同的理解,提出了不同的觀點。粗略整理,至少有以下五種代表性觀點,本部分將對這些觀點進行簡要的分析。
觀點一: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就是將加工貿易轉變為一般貿易。
這一種觀點的理由是:第一,加工貿易出口額包含了進口額,夸大了我國的加工對外貿易額。第二,加工貿易加劇了雙邊貿易的不平衡。加工貿易主要是由東亞幾個經濟體轉移過來的產業下游環節,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從其投資源地進口上游料件,加工后向歐美等傳統市場出口,形成了“三角貿易”。我們對東亞主要經濟體形成巨額逆差,又對歐美主要國家形成巨額順差,我們是美國、歐盟最大的貿易順差來源國,這種雙邊貿易的不平衡,惡化了我國的外經貿環境。第三,加工貿易是貿易摩擦的主要原因。加工貿易導致的雙邊貿易不平衡,確實會加劇貿易摩擦,但認為加工貿易是貿易摩擦的主要原因,這個判斷未必準確。從1995年開始,中國是被全世界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但是被反傾銷調查的產品里面,90%以上是一般貿易,只有很少的案例是加工貿易。第四,加工貿易增值率低、創匯少。我國的加工貿易處在全球分工的低端,增值率低,這是沒有錯的,但是創匯并不少。前二十多年來我國的創匯主要就是來源于加工貿易,因為加工貿易有增值,所以有順差。一般貿易多年都是逆差,個別年份有順差。第五,加工貿易產品檔次很低,所以要轉成一般貿易。實際情況是,中國90%左右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都是加工貿易方式,如果拿加工貿易的出口產品和一般貿易比,加工貿易的產品檔次、技術含量均高于一般貿易。所以把加工貿易轉型為一般貿易,絕對是解決不了所謂加工貿易產品檔次低的問題。第六,加工貿易承接了外國“兩高一資”的產業。當時為了吸收外資,確實有一些高污染、高能耗和資源型的項目,但是,加工貿易在環境保護、環境標準、能耗標準、技術水平上,均高于一般貿易,或者換句話說,把加工貿易轉成一般貿易解決不了所謂的“兩高一資”的問題。最后,一些勞動密集型的加工貿易企業,存在勞工問題、工作超時、社保不足、工人的權益沒有得到充分地保護,等等,這些問題在某些加工貿易企業確實是存在的。但是并不是說把它轉型為一般貿易就解決了。因此,把加工貿易轉型為一般貿易,很多理由是站不住腳的。
觀點二:加工貿易要實現從沿海向內陸地區的梯度轉移。
這一觀點是看到了沿海地區通過發展加工貿易大大促進了地區經濟發展,因此,希望通過實現加工貿易從沿海向內陸地區的梯度轉移,促進內陸地區的發展。這一觀點的一個重要理由是,加工貿易集中在東部沿海的局部地區,帶來了一些土地、資源、環境方面的壓力,通過梯度轉移可能緩解過度集中的問題。第二,加工貿易這種過度集中,帶來了人口的大幅度流動,大量的農民工從中西部地區進入了沿海地區,帶來了很嚴重的社會問題。第三,隨著沿海地區土地、環境、勞動力成本的上升,一些勞動密集的加工貿易活動存在對外轉移的壓力,與其轉到越南等其他國家,不如政府加以引導,轉移到內陸地區。因此,近年來有關政府部門著力推動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確定了中西部31個市、區作為加工貿易梯度轉移重點承接地。
但是,必須看到,加工貿易梯度轉移難以成為主流。第一,加工貿易具有大進大出的特性,布局上靠近港口是其內在要求,除了像芯片等物流成本占其總成本較低的商品,我國陸路運輸成本高,大多難以向內陸地區轉移。第二,內陸地區雖然在勞動力價格方面有優勢,但是與沿海地區相比,內陸地區在產業鏈方面配套能力差、管理水平較低、勞動生產率低,據一項調查,單位產品的勞動成本,內地與沿海幾乎沒有差異。第三,各地招商引資的競爭中,往往對制造業所用土地有補貼,沿海地區地方政府財力較強,可能比內陸地區提供更多的補貼,因此,對投資者而言,在內陸地區的土地成本未必比在沿海更低。第四,加工貿易對管理效率有越來越強的要求,內陸地區由于開放晚,管理的水平、管理的意識、管理的效率,通關便利化程度通常與沿海地區都有差距。第五,加工貿易所在的地方政府會采取各種措施阻止加工貿易搬離本地。第六,沿海地區本身發展不平衡,如廣東的東西兩翼地區、江蘇的北部地區都與其核心區存在明顯的發展落差,省級政府極力推動加工貿易省內轉移,也會阻止加工貿易向內陸地區的轉移。因此,總體而言,加工貿易向內陸地區的梯度轉移難以成為主流,內陸地區不必也不可能重復沿海地區開放與發展的道路,應該因地制宜另謀開放發展之路。退而言之,即便加工貿易實現了梯度轉移,也不能說就實現了轉型升級。
觀點三:加工貿易從“放養”轉變為“圈養”。
這就是說把加工貿易逐漸地引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內。這一觀點一度很有市場。從國際經驗看,大多數國家加工貿易都在海關特殊區里面。加工貿易跨關區的結轉被認為是飛料走私的一個重要原因。怎么才能看住它呢?就是要把“放養”變成“圈養”,因此批準建立了多個出口加工區。但是,這個觀點有很多地方值得商榷。首先,發達國家關稅很低,很多企業無需加工貿易政策,因此,只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實行加工貿易政策,無礙他們利用全球分工帶來的機遇。而中國的情況是完全不一樣,既要保留高關稅,保護進口替代部門,又要參加全球產業價值鏈,必須大范圍實行加工貿易政策,否則不可能充分利用全球分工帶來的機遇。其次,加工貿易并非走私原因。走私是因為高關稅帶來的巨大利益。從海關查處走私的結果看,利用加工貿易方式的走私犯罪金額與其他方式大體相當,但考慮到利用加工貿易方式走私有案底可查,因此,可以推斷,利用加工貿易走私并不是走私的主要渠道。再次,全國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數量巨大,不可能全部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關鍵還在于通過監管理念、監管體系和技術創新、加強部門間的配合等,提高監管的效率,而不是主要依靠“圈養”。最后,隨著國內市場規模越來越大,越來越多的加工貿易企業既要出口,又要兼顧國內市場,出口加工區的政策不適應這種企業的要求。因此,不可能把加工貿易活動全部放到海關特殊監管區中。即使在特殊監管區里,加工貿易同樣面臨轉型升級的重任。
觀點四:實現加工貿易的主體從以外資為主到以本土企業為主。
目前,外資企業占加工貿易進出口總額的85%左右。這一觀點的主要理由是:第一,外資企業具有漂移性。尤其最近這兩年,由于我國沿海地區成本上升較快,一些企業提出要向越南等國轉移,更加劇了加工貿易主體本土化的迫切性。其實,在全球化的時代,任何一個國家的企業都具有漂移性。來華從事加工貿易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其來源地絕大多數也是“本土企業”,但隨著其本土成本的上升,都遷移到了成本更低的中國。因此,如果我國的投資環境不利于發展加工貿易,不僅外資企業會遷移,本土企業也同樣會遷移到外國。關鍵是要不斷改善投資環境,這正是全球化時代國家與國家之間競爭的重要內容。第二,認為加工貿易以外資企業為主不利于搞研發、搞品牌。加工貿易要從OEM到ODM和OBM,要搞研發、要發展自主品牌,這是轉型升級的一個方向。如果在華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是跨國公司的子公司,它的研發主導權不在本土企業,因此難以開展自主研發,更難以發展自主品牌。不過,跨國公司研發活動的國際化是當前跨國投資的一個重要內容,只要我國條件適合,跨國公司是會將研發活動轉移來的。目前我國已經承接了上千家跨國公司的研發機構,據有關調查,在跨國公司未來的研發投資目的地中,中國高居榜首。另外,來華從事加工貿易的外商投資企業中,相當高的比重是港資、臺資中小企業,其在投資來源地已經只剩下營銷與管理活動,其研發、生產等活動都已經轉到內地,因此,如果這個企業要開展研發,一定會放在內地。總體而言,加工貿易主體的外資化特點,對加工貿易在華開展研發活動并形成知識產權,是有一定障礙,但不是致命的障礙。所以推動加工貿易搞ODM、OBM,即便是外資也是完全有可能的,并不一定非要把它轉為內資。因此,把以外資為主轉成以本土企業為主作為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方向,這個觀點恐怕也是值得商榷的。
觀點五: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就是從傳統產品向高新技術產品升級。
這個觀點乍聽起來是非常有道理的。我國加工貿易起步時,主要是傳統產品,后來越來越多的是IT企業過來了。經過近30年的發展,我國加工貿易的產品結構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2007年,78%加工貿易出口已經是機電產品了,45.8%已經是高新技術產品了。高新技術產品占比,已經遠高于美國(35%)和OECD國家平均水平(28.5%)。如果這一觀點成立,我國加工貿易轉型升級早就成功了,不需要再轉型升級了。實際上,如果深入到企業內部去考察,不難發現,很多所謂的高新技術的企業,其產品雖然是高新技術產品,但在華從事的卻多是低附加價值的勞動密集活動。所以這個觀點是似是而非的,乍聽起來很有道理,但是沒有揭示出轉型升級應有的含義。
上述五種關于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代表性觀點,有一部分有合理內涵,但是又不完全準確。
三、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方向與政策
(一)加工貿易轉型升級面臨的新形勢
加工貿易轉移升級的內涵究竟是什么呢?筆者認為,必須將加工貿易放到國際生產分工新格局和我國對外開放戰略轉變之下加以考察,才能準確把握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真正內涵。
隨著經濟全球化不斷深化、IT技術革命和運輸技術的進步,全球分工格局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最深刻的變化之一,是全球產業價值鏈的形成。
對于任何一個具體的產業,其價值活動均可粗略地劃分為技術與資本密集環節(如研發設計、高級原材料生產、復雜零部件生產等)、勞動密集環節(簡單零部件生產、成品組裝等)和信息與管理密集環節(如市場營銷、管理運營、品牌運作、專業服務、金融服務、物流管理等,大致可以歸為總部經濟活動和生產活動兩大類)。如果一個產業的價值鏈在一國之內展開,由于資本與勞動力的可流動性,會導致產業價值鏈不同環節的資本回報率和工資水平趨同,平均勞動生產率的差異主要反映的是人力資本構成的差異。因此,其價值曲線是一條很平緩的“U”型曲線(見圖1)。
資本、技術、信息等要素的跨國可移動性與土地、勞動力等要素的不可跨國移動性,導致全球產業價值鏈與國內產業價值鏈的巨大差異。相形之下,全球產業價值鏈卻是一條深凹的“U”型曲線,原因在于,勞動力跨境流動存在諸多的障礙,導致不同國家之間勞動力工資水平的巨大差異,而資本等其他生產要素卻可以自由流動,導致資本回報的平均化。這樣,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形成在國際生產價值鏈不同環節的分工,通常勞動密集型的價值環節布局在發展中國家,這些環節的勞動生產率較低,附加價值也較低,而勞動生產率較高的技術與資本密集環節和信息與管理密集的價值環節則分布在發達國家,從而形成了一條深凹的“U”型曲線。中國臺灣企業家施振榮先生在分析IT產業價值鏈時將這條曲線稱之為“微笑曲線”。發達經濟體在將其勞動密集型產業向發展中國家轉移的同時,其在全球產業價值鏈上的地位不斷提升。發展中國家總體上處于產業價值鏈的低端。全球分工格局也因此產生了重大變化,即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產業間分工,變成了價值環節間的分工。產業結構升級的內涵發生了重大變化,最主要的方向是要提升產業價值環節。
中國的對外開放戰略也正處于調整的關鍵時期。過去以“出口創匯”為核心目標的開放戰略已經成功地完成了其歷史使命,開放戰略也必須隨著國家發展戰略與我國對外經濟關系的變化而相應的調整。經過30年的發展,我國已經基本實現了工業化,我國的發展戰略的目標,已經從以往速度優先的粗放型發展模式,轉變為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實現創新與效率驅動的發展模式。因此,作為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之一,對外開放戰略也將從以往的“出口創匯”為核心目標,轉變為對內要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種資源、兩個市場,服務于經濟發展模式,對外則要為中國的和平發展創造良好的國際環境。在以往以“出口創匯”為核心目標的開放戰略中,加工貿易居功甚偉。隨著我國開放戰略的重大調整,加工貿易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實現轉型升級。
(二)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方向
從根本上說,我國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方向,就是提升我國在全球生產價值鏈上的分工地位。為此:
第一,發展上游的零部件配套產業。我國是從最低端加工組裝環節切入全球產業價值鏈的,近年來增值率持續提高,2007年達到67%(見圖2),但仍然不高。這就要求我們不斷地去向簡單零部件、復雜零部件的設計生產活動延伸,鼓勵加工貿易企業與本土上下游企業的配套合作,按照國際市場的品質要求與生產管理規范,推動本土企業提高技術水平、加強管理,從而提升整體產業集群的國際競爭力。
第二,鼓勵和支持研發,實現從OEM向ODM的轉變:形成自主知識產權。ODM的毛利潤率可以達到30%左右,遠遠高于OEM(10%左右)的水平。更重要的是,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其勞動生產率遠高于從事簡單加工組裝的工人,其工資是普遍勞動密集型工人工資的幾倍到幾十倍,這將大大提升加工貿易的附加價值。
第三,向下游服務價值鏈的延伸。發展倉儲、物流、配送,甚至可以到境外去控制銷售渠道。絕大部分商品的出口離岸價和它最后到消費者手里的零售價有相當大的差別,有的都差好幾倍,說明大量的價值是在服務環節里。我國在加工貿易的價值鏈中,目前只分享其服務增值的很小部分,向下游服務增值鏈的延伸,空間巨大。
第四,發展自主品牌。目前我國自主品牌產品占出口的比重很低,在加工貿易中比重更低。國際品牌可以帶來巨大的收益,但必須認識到,首先,國際品牌的基礎是技術與質量,沒有先進的技術與優良的質量作基礎,這樣的品牌必然只是曇花一現。其次,國際品牌畢竟是少數大公司才有能力發展,并不是所有的加工貿易企業都能夠發展自主品牌的。
第五,節約利用土地、資源與.能源,堅持節能減排,潔凈生產,保護環境。我國面臨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資源能源短缺問題和土地資源不足問題。一方面,加工貿易的發展,使我國充分發揮了勞動力比較優勢,使我國有能力進口短缺的資源能源,有利于緩解資源能源短缺的矛盾。另一方面,土地、環境是不可貿易的,加工貿易要堅持節約利用土地、保護環境的原則,同時也不應發展“兩高一資”的產業活動。
(三)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政策
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政策,要本著“有促有控,以促為主”的原則,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所謂“促”,就是為高價值環節的加工貿易產業活動創造更好的政策環境、監管環境;所謂“控”,則是加強對低附加價值或“兩高一資”加工貿易活動的管理,提高其準入門檻。
第一,對國產料件足額退稅。對加工貿易所使用的國產料件給予足額退稅,才能使國產料件與進口料件處于平等競爭的地位。如果不能足額退稅,會導致種種扭曲,一是加工貿易企業可能轉向使用進口料件,從而降低加工貿易的增值率;二是導致國產料件的“境外一日游”現象。目前,由于退稅不足額等原因,“境外一日游”現象日益嚴重,其金額已經超過我國進口第四大來源國,由此導致大量的無效物流成本,造成了極大的社會資源浪費,同時也加劇了我國交通運輸緊張狀況。建立保稅物流園區后,部分“境外一日游”轉變為經保稅物流園區的“境內一日游”,但其對成本的增加以及對社會資源的浪費,仍然十分嚴重。因此,應該盡快對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的國產料件實現足額退稅。我國一直對來料加工所用的國產料件不予出口退稅,導致來料加工貿易的國內增值率遠遠低于進料加工貿易。未來也應該對來料加工貿易采購的國產料件給予足額退稅。
第二,便利通關,簡化跨關區結轉的手續,充分發揮海關特殊監管區的作用,提高監管效率。高附加價值的產業活動,對通關的便利性、時效性要求更高,因此,提高通過效率,尤其是充分發揮海關特殊監管區的作用,對于吸引高端產業活動具有重要意義。更新監管理念,充分利用信息技術進步的最新成果,用電子賬冊取代人工賬冊,加強金關系統、金稅系統、金貿系統的聯網與信息共享,加強不同部門間的協調合作,無論對于提高海關特殊監管區還是跨關區結轉的監管效率,均具有重大意義。
第三,扶持本國跨國公司的發展。跨國公司是全球化進程中配置資源的主體,加工貿易轉型升級中,無論是開展自主創新還是發展自主品牌,都需要以本土的跨國公司為載體。因此,有必要將加工貿易轉型升級戰略與“走出去”戰略相協調,針對制約我國企業跨國經營的約束因素,有針對性地改善政策環境,集政府與企業之合力,加快發展我國的跨國公司。
第四,保護知識產權。不少外資企業不愿將核心技術與產業活動轉移到我國,或者不愿意與國內企業開展配套合作,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擔心其技術外泄,知識產權得不到有效保護。因此,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于加工貿易企業的創新活動和發展加工貿易配套產業,均具有重要作用。
第五,加強人力資源培訓,提高人力資源素質。目前,加工貿易提供了數千萬個低附加價值的就業崗位,解決了一大批低素質勞動者(主要是農民工)的就業問題,為增加農民收入作出了重要貢獻。加工貿易轉型升級,需要更高的人力資源相配合。提高人力資源素質,一是要加強教育,特別是職業教育,造就一批高素質的新的勞動力隊伍。二是要加強在職培訓與轉崗培訓,政府應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合理分配培訓資源,為加工貿易轉型升級持續提供合格的勞動者。
第六,切實加強勞動保護。以往,由于勞動力市場供過于求狀況嚴重,加之勞動保護不力,加工貿易中的普通勞工的報酬是不完整,只夠勞動力簡單再生產的成本。隨著我國勞動力市場供求平衡狀況的改善,新的《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對勞動者的保護大大加強。勞動成本的上升,短期內確實會給出口企業帶來一定的成本壓力,但從長期而言,也是推動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重要動力。只要加快提高勞動生產率,把握好勞動成本上升的節奏,加工貿易完全可以避免受到勞動成本過快上升的過大沖擊。加強勞動保護的關鍵,是基層政府相關部門的勞動執法能否到位。
第七,理順資源、能源價格。土地、資源、能源價格過低,導致資源的過度使用和相關產品的過度出口。要充分利用市場力量來推動加工貿易的轉型升級,需要盡快推進土地、資源、能源價格機制的改革,由市場機制取代政府管制成為確定價格的基礎力量,通過理順價格,使加工貿易出口中土地、資源、能源成本完整化。
第八,限制和禁止“兩高一資”產品。限制和禁止“兩高一資”產品的加工貿易,符合科學發展觀,也符合中國的國情。應該進一步完善相關產品目錄,同時,凡是限制或禁止開展加工貿易的“兩高一資”產品,也應限制或禁止通過其他貿易方式出口。
篇8
關鍵詞:工業遺產;價值特征;評價方法
Abstract:industrial heritage value must reflect the value to the technology as the core, take the cultural value as the basis, the economic value of the value of the advantages on the basis of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attempts to establish the value of the item 3 twenty index evaluation system for the scientific evaluation of industrial heritage value to do useful exploration.
Key words:industrial heritage;value characteristic;evaluation method
中圖分類號:C912.8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144(2013)-05-66-(5)
1 工業遺產價值特征
1.1 價值綜合評判
《下塔吉爾》中定義工業遺產為具有歷史的、技術的、社會的、建筑的或科學價值的工業文化遺存。《無錫建議》中對工業遺產的定義是,具有歷史學、社會學、建筑學和科技、審美價值的工業文化遺存。但是,從歷史、社會、技術、審美以及經濟方面只評價了工業遺產的代表性,顯然是不足的,根據國際有關對城市文化遺產的評價標準,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同樣是關系遺產價值大小的關鍵指標,因此,本文認為工業遺產的綜合評價應該從遺產價值的代表性(含歷史、技術、社會、審美、經濟價值)、真實性和完整性三方面進行。歷史價值見證工業革命的歷程,技術價值見證科學的進步,社會價值見證文明的進步,美學價值體現現代的審美觀,經濟價值不可低估。真實性用來判斷文化遺產意義的信息是否真實,顯然,假古董是不能當作文化遺產進行保護;遺產的完整度意味著遺產價值的大小,但是,對完整性還得辯證地看待,有代表性的文化遺產由于客觀原因或是人為因素遭到破壞,這種不完整性、瀕危性使我們更有責任保護好現存的遺產。
工業遺產凝聚的是工業時代經濟、社會、技術諸多方面的信息,構成完整的工業遺產價值,不僅強調其在歷史、技術、社會或審美方面的代表性價值,而且,還要注重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和瀕危性。因此,工業遺產的價值要從這些方面綜合全面地評價。
1.2 認定工業遺產本質特征
1.2.1 技術價值是本質特征
技術價值是工業化的核心,這也是工業遺產有別于其他類型文化遺產的關鍵。因為工業時代的生產力主要表現為經濟社會發展越來越多地依賴技術進步,技術決定著社會的未來。工業遺產保護的重點就應該是工業技術價值的真實體現,對工業遺產的價值評判、保護標準和保護方式等都應圍繞這一核心展開。例如:鋼鐵廠的工業遺產應該包含煉鐵煉鋼軋鋼等技術特點,生產槍炮的工廠應將制造槍炮的技術流程保留作為工業遺產,與生產技術越密切,價值就越高,諸如此類,這是工業遺產的核心價值。技術價值主要是工藝生產技術,當然還包括為生產工藝提供空間的建筑技術,高跨度、大空間的建筑結構形式首先被工業生產應用,所以工業建筑技術的保護也是技術價值保護的重要內容。
1.2.2 工業文化價值是綜合特征
工業遺產是工業文化的承載體,工業文化價值內涵包含歷史、審美、社會等方面的綜合含義,我們常常區分工業遺產歷史、審美、社會各方面的價值,這些價值都與文化相關,因此,綜合表現為文化價值。工業遺產作為工業文明重要的物質載體與實物見證,工業文化價值主要反映工業時代特有的工作方式和社會生活方式,工業遺產中蘊含的文化價值是我們保護的基礎。
本文運用層次分析方法進行工業遺產價值問卷調查。從調查統計結果分析,在工業遺產的代表性中,工業遺產的歷史價值相對更重要的比例最高,其次是社會價值和技術價值,但這三者的比例相差并不大。工業遺產的經濟價值和審美價值重要的比例最低,且與前三項差距加大(圖1),說明工業遺產價值主要為歷史價值、社會價值和技術價值。在歷史價值中,工業遺產見證近現代社會重大發展歷程的歷史價值更為重要。在技術價值中,以標志某項行業的開創為更為重要,在社會價值中,對地區社會、經濟和城鎮化的推動更為重要。這些特點與民用建筑偏重遺產歷史遠悠和建筑藝術具有很大不同。
綜上所述,工業遺產作為文化遺產的一種類型,其價值特征是以技術價值為本質,以文化價值為基礎,兼顧經濟價值的綜合評價。
2 價值評價方法
2.1 整體三層次評價方法
從整體到局部的遞進調查評價,從“工業城市―典型企業―建筑遺產”三個層次進行評選工業遺產。首先整體評價城市的工業發展價值及特征,從城市工業發展史中,對城市的工業歷史地位和工業發展特征進行評價,而不是從某個具體工業遺存的評價入手。工業城市的行業門類眾多,每個城市工業化的特點不同,工業遺產必須是能代表城市工業的歷史地位和特色。整體價值評價法從宏觀到微觀評價,將工業遺產確定在具體的建筑實體上。遴選出的工業遺產要能較好地代表城市工業發展的地位和特點。
其次調查和評選能代表城市工業水平的重點行業和企業。資源型工業城市,采礦業、礦產加工業是城市工業的特點,應該著重在這類行業中調查評選工業遺產;依托交通運輸業發展的工業城市的碼頭區、港區、船廠是城市工業的代表,是有遺產分布的重點區域;冶金型工業城市的冶煉行業相關的工廠是調查和評選的重點對象。典型行業有眾多工廠,要評選有代表性的工廠,對申報工廠的歷史價值、社會價值、技術價值進行評估比較,選擇典型的工廠。
第三是建筑遺產評價。在典型的工廠中,占地數平方公里,不會將整個廠區都劃為保護對象,而是對建、構筑物、設施設備等遺存進行歷史的、技術的、審美價值等指標進行評價,尤其是從工業技術和建筑技術角度,選擇有代表性的工業歷史建筑或建筑群作為工業建筑遺產。例如,在鋼鐵生產企業中,煉焦、煉鐵、煉鋼、軋鋼主要工藝環節的主要設施設備是鋼鐵工業的典型特征物,因此,主要工藝的關鍵設施、設備和建筑物作為工業遺產保護對象。
在這三個步驟里,前兩個步驟主要是從文獻資料中發現線索,為評價工業遺產作鋪墊,工業遺產是具體的實體,而不是某個廠名。所以,遺產評價主要還在第三步驟,對具體發現的工業遺存進行綜合價值評判。
2.2 評價指標體系構成
工業遺產價值體系從代表性、真實性、完整性三個方面評價,再細化三個層次。代表性細化為歷史價值、技術價值、社會價值、經濟價值和審美價值五個分項,真實性細化為生產技術和建筑歷史的真實度兩個分項,完整性細化為生產技術和建筑格局、結構完整度兩個分項。代表性的五個價值分項對不同的評價對象、評價內容,不盡相同。對于生產設施設備的技術價值評價側重于生產技術價值,對于建筑技術價值評價主要是建筑工程的技術,而非工業生產的技術。經濟價值主要體現在建筑再利用的經濟性方面。
歷史價值主要從年代是否悠久和與重大歷史事件和偉大歷史人物相關度兩個子項去評判。時間久遠的工業遺產具有稀缺性,賦予工業遺產珍貴的歷史價值,是認識地方早期工業文明的歷史紀念物,是記錄一個時代經濟、社會、工程技術發展水平等方面的實物載體,時間越久遠歷史價值相對較高;重大歷史事件是指近現代史中對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力的事件,偉大歷史人物包括政治家、著名建筑師、工程師、勞模、科學家等。
技術價值從行業的開創性、生產工藝的先進性以及名優產品兩個方面評價。在世界、全國或地區(城市)范圍內標志某一工業門類中開創,或者某項技術、設施設備的應用在同行業中具有開創性,在歷史上的名優產品是技術先進性的表現。特殊生產過程的工藝、技術具有較高的遺產價值,如其瀕臨消亡,就具有稀缺性價值。
建筑的技術價值主要表現在建筑和構造物設計、施工建設、機械設備的安裝工程方面,應用了新材料、新技術、新結構、新工藝,使工業遺產在工程方面具有科學技術價值。如鋼結構、薄殼結構、無粱樓蓋等新型結構形式在工業建筑的應用,潔凈車間、抗震技術、特殊材料和做法在工業建筑中的應用等。
社會價值主要從推動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化以及企業文化、精神兩個方面進行評價。工業化是鄉村發展成城鎮的直接動力,越大的工廠對周邊地區的帶動和輻射能力越強,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推動越大,其社會價值相應也越大。企業文化是遺產中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企業經營管理、科技創新、勞動保護等方面,也包含振奮我們的民族精神和傳承產業工人的優秀品德,蘊含著務實創新、包容并蓄、勵精圖治、注重誠信等工業生產精神。
審美價值主要是對建筑遺產從建筑空間、造型、風格、裝飾的藝術性和工業設施景觀特征兩個子項評價。工業建筑體現某一歷史時期建筑藝術發展的風格、特征,其形式、體量、色彩、材料等方面表現出來的藝術表現力、感染力,具有工程美學和工藝景觀獨特的審美價值,審美感染力越突出的其價值越高。
經濟價值主要從工業建設投資大小和所在區位發展文化、旅游業等現代服務業的潛在價值以及建筑再利用的經濟潛力等方面評判。位于城市中心地區的工廠的區位價值高,再利用為現代服務業等第三產業的潛在經濟價值最大。
真實性主要從工廠的歷史格局、環境、遺存真實可靠度以及建筑、設施結構、構件的真實程度來判斷,歷史和技術信息越真實的價值越高;完整性從生產流程、格局、建筑保存完整程度和從建筑、設備的完整程度評價,兼顧規模大小,越完整和規模越大的價值越高。
遺產的珍稀性是特別的評價指標,因為不具有普遍性,不作為評價體系的固定指標。如果是早期工業發展的遺存,具有唯一代表性,即使其他指標方面比較遜色,也必須作為遺產進行保護。
2.3 建立遺產價值綜合評價指標體系
從工業遺產的代表性、真實性和完整性三個方面,對工業遺產歷史價值、技術價值、社會價值、審美價值、經濟價值、真實性和完整性等評價內容,通過多方案比較、論證,建立評價指標層次框圖。根據層次框圖設計出個層級的問卷表格,對比較對象的相對重要程度進行了調查,問卷的對象包括歷史文化方面的專家、設計人員、研究人員和管理人員。發放問卷40份,回收40份,歸納成工業遺產評價體系(圖2)。這個體系作為工業遺產評價的參考依據,建議評審組從這些方面綜合定性評判工業遺存的價值大小。
在實踐中,如需要進一步用數值來確定各指標間的重要程度,以便能給每項參評的工業遺存打個參考分值,定量反映遺產價值的大小,使價值評價更加直觀明了。本文運用層次分析法,根據建立的指標體系,進行問卷調查,對調查數據進行統計計算后,得出了每個層次各指標的權重值(表1)。為了方便理解和操作,統一按百分制,將權重值換算為百分值,得出個層次指標的分值。例如:代表性、真實性和完整性統計計算出權重值分別為7.75、8.25、6.25,反映出工業遺產的真實性和代表性的重要度大于完整性,換算為百分值為35%、37%、28%。其余的指標分值依此計算得出,從而建立了具有參考分值的評價指標參考表,如(表2)。從表中可以分析出工業遺產幾個明顯的特征。
一是工業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權重高,反映人們對工業生產流程完整性的重視,對工業格局以及整體生產環境保護的重視。因此,整體保護工業建筑及環境非常重要。
二是工業遺產空間再利用的經濟價值權重高,反映工業遺產不是靜止的保護,而是應該“輸血式”地再利用,利用其結構堅固、空間高大的特點,發展旅游、文化等產業。
三是工業個性景觀突出相對權重高,反映工業設施和建筑的工業景觀獨特價值,工業標志性景觀對工業城市的景觀特色塑造十分重要。
在實際操作中,專家評審組參考上表,對每個遺存進行評分,取專家評分的平均分作為最后得分。在評出各個遺存的參考分值后,由評審委員會根據所有得分排序,再綜合考慮遺存的珍稀性,確定工業遺產登錄名單。
評價體系參考表的指標分值具有主觀行和不確定性,這是為定量評價工業遺存價值提供參考,避免每個專家評分相差過大。評價畢竟是主觀認識行為,在實踐操作中,每個評委會根據自己對遺產價值的認知給出得分,不一定完全按照給出的分值評判。評價表提示評委在評判中要注意綜合評價和突出重點相結合,從而得出評價的核心內容,使評價結果盡可能全面和客觀
3 重慶工業遺產價值評價方法與實踐
3.1 重慶工業遺產價值綜述
重慶工業遺產見證了重慶、乃至西南地區工業化的進程,它是城市的記憶。重慶近代工業發展的歷史早,是中國西部地區近代最早興起的工業城市。時期,又成為國統區最大的綜合性工業基地。建國后,經過國民經濟的“三年恢復”、兩次調整、“三線建設”和6個五年計劃實施,成為輕重工業并舉、產業門類齊全的中國戰略大后方的綜合工業基地。在中國工業發展史上,重慶工業的歷程最為完整,經歷了、抗戰時期、建國初期和三線建設等連續的歷史階段,而沿海一些發達的工業城市欠缺了抗戰時期和三線建設的歷史發展階段。因此,從我國工業技術發展史看,重慶工業的發展史是中國工業發展史的完整寫照,代表中國近現代工業發展的全過程。
3.2 評價方法與實踐
根據整體三層次評價方法,按照評價體系指標參考表,首先評價重慶工業發展史的特點。重慶歷史上兩次出于國防戰略的需要進行大規模工業建設,造就了全國獨一無二的抗戰工業和三線建設工業,具體表現為以軍事工業為代表的裝備制造業和以冶金、加工、化工、造船等為代表的重工業。國防工業和重工業是重慶工業的代表。重慶也是全國著名的綜合性工業基地,工業門類齊全是重慶的特點,所以,行業的選擇面應盡量廣泛,既要有能源、船泊、儀表、金屬加工、核工業等重工業和國防工業,又要有紡織和食品業等輕工業,在這些主要行業中評價代表性企業。對企業申報和調查出的工業歷史遺存,參照評價體系指標表,經重慶有關部門組成專家組進行了試評,探索了初步的做法和經驗。根據專家打分的平均分,為該工業遺存的最后得分,根據所有工業遺存的最后得分排序,專家組合議確定重慶工業遺產建議名單。
經統計分析,重慶提出的工業遺產名錄共涉及11個工業門類,60處工業遺產,重工業的有47處,輕工業的有13處,機械制造業的工業遺產有19處;主城區有36項,區縣有24項;解放前創辦的工業遺產有40處,三線建設時期創辦的工業遺產有13處,解放前創辦的工廠在三線建設時期基本上得到加強。從工業遺產分布特點分析,重工業、機器制造業的工業遺產保存較完整,數量眾多,不少企業仍在生產。輕工業以及早期民營企業的遺產大多數在城市改造中消失。所評選出的工業遺產基本反映了重慶近現代工業發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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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隨著社會經濟及政治的日益發展,環境問題已成為人類目前所面臨的重要問題之一,而近年來建筑工程發展所引發的環境問題越來越嚴重,解決建設工程中存在的環境問題迫在眉睫,因此,以環境保護為前提的“綠色施工”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本文通過對綠色施工概念的闡述,結合具體案例、前人的研究成果以及國家相關規范要求等,分析了綠色施工在工程施工過程的具體應用,總結了綠色施工對社會發展、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要意義。
【關鍵詞】綠色施工;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
中圖分類號:TU7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引言】
建筑施工對環境產生的突發性、集中性和持續性影響,已經引起世人的廣泛關注。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已經成為建筑業企業和工程項目施工義不容辭的歷史責任,已經形成廣泛的主流意識。推進綠色施工,說到底,是施工行業貫徹科學發展觀思想,實現國家可持續發展,保護環境,替國分憂,勇敢承擔社會責任的一種積極應對措施, 是企業面對嚴峻的經營形勢和嚴酷的環境壓力,自我加壓,挑戰歷史和未來工程建設模式的一種施工活動。
1、綠色施工的內涵
1.1、綠色施工的概念與原則[1]
綠色施工的概念:工程建設中,在保證質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過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與減少對環境負面影響的施工活動,實現環境保護、節能與能源利用,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地與土地資源保護。
另外,對綠色施工也有這樣的定義:通過切實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綠色技術,最大限度的減少施工活動對環境的不利影響,減少資源和能能源的消耗,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施工”。
此外,綠色施工是一種“以環境保護為核心的施工組織體系和施工方法”。
綠色施工的內涵大概包括如下四方面含義:
1.1.1、盡可能采用綠色建材和設備;
1.1.2、節約資源、降低消耗;
1.1.3、清潔施工過程,控制環境污染;
1.1.4、基于綠色理念,通過科技與管理進步的方法,對設計產品?(即施工圖紙)所確定的工程做法、設備和用材提出優化和完善的建議意見,促使施工過程安全文明、質量保證,促使實現建筑產品的安全性、可靠性、適用性和經濟性。
綠色施工的原則:實施綠色施工,應依據因地制宜的原則,貫徹執行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的技術政策,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的標準規范,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施工企業應運用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和OHSAS18000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將綠色施工有關內容分解到管理體系目標中去,使綠色施工規范化、標準化。
1.2、綠色施工總體框架[1]
綠色施工總體框架由施工管理、環境保護、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能與能源利用、節地與施工用地保護六個方面組成。這六個方面涵蓋了綠色施工的基本指標,同時包含了施工策劃、材料采購、現場施工、工程驗收等各階段的指標。
1.3 、綠色施工與傳統施工的差別
施工是指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承包企業,通過管理和技術手段,配置一定資源,按照設計文件?(施工圖),為實現合同目標在工程現場所進行的各種生產活動。
施工活動的五個要素:a、對象:工程項目;b:資源配置:人、設備、材料等;c、方法:管理+技術——持續改進;d、驗收:合格性產品;e、目標:不同時期工程施工的目標值設定不同。
綠色施工活動與一般施工一樣,也具有五個相同要素,即:相同對象—工程項目;相同的資源配置—人、設備、材料等;
2、綠色施工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應用
2.1 、工程概況
如皋經濟開發區總部經濟大廈工程位于如皋市海陽北路人才公寓路西,建筑總面積為51074.6平方米,由北京炎黃聯合國際工程設計有限公司設計,南通城市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監理。地上15層(裙房3層),地下1層,總高度為62.7m。結構體系采用框架—剪力墻結構,基礎采用砼管樁基礎。
地下室東西長178.8m,南北寬93m,地下室層高5.4m,地下室建筑面積為16372平方米。本工程建筑場地地面較為平坦,場地標高平均為5.00m(黃海高程),相對標高為-1.50m,基坑開挖深度最低處標高為4.7m。
工程內容:土建、消防、水電安裝、內務裝飾、地源熱泵、景觀綠化、道路管網等。
質量目標:合格(確保南通市優質工程,爭創江蘇省優質“揚子杯”)。
安全文明施工目標:江蘇省文明工地。
2.2 、綠色施工管理體系與制度
2.2.1綠色施工管理體系
(1)以項目經理和項目安全負責人為核心,在項目經理部建立符合IS014000標準的職業健康與安全、環境保護管理體系,明確體系中各崗位職責和權限,建立并保持一套工作程序,對所有參與體系的工作的人員進行相應的培訓。
(2)將有關綠色施工方案報監理工程師審批,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
(3)施工現場按照江蘇省創建文明安全工地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施工中嚴格遵守國家環境保護部門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以預防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環境污染。
2.2.2綠色施工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1)每周召開一次“綠色施工”工程例會,總結前一段的綠色施工管理情況,并布置下一階段的工作。
(2)建立并執行施工現場管理檢查制度。每周組織一次由各專業部門的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管理負責人參加的聯合檢查,對檢查中所發現的問題,開出“問題通知單”,各專業部門在收到“問題通知單”后,應根據具體情況,定時間、定人、定措施予以解決,項目部有關部門應監督落實問題的解決情況。
(3)項目部成立場容清潔隊,每天負責現場內外的清理、灑水、降塵、保潔、消毒等工作。
(4)項目部配置粉塵、噪音等測試工具,對場界噪音、現場揚塵等進行檢測,并委托環保部門定期對包括污水排放在內的各項環保指標進行測試。項目經理部對環保指標超出的項目及時采用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2.3 、資源節約措施
2.3.1水資源節約 2.3.1.1制定切實可行的施工節水方案和技術措施,加強施工用水管理,盡量做到回收重復利用。 2.3.1.2制訂計劃嚴格控制施工階段用水量,比較實際施工用水量與定額計算用水量,按預算用水量下調10%為施工階段總用水量。 2.3.1.3水消耗量較大的工藝制定專項節水措施,指派專人負責監督節水措施的實施,提高節水率。 2.3.1.4生產、生活要推廣節水型水龍頭和使用變頻泵節水器具,實施有效的節水措施,降低用水量。 2.3.1.5 制作“節約用水”的小標語,貼于水龍頭旁,提醒職工用水完畢請立即關閉水龍頭,杜絕長流水現象。
2.3.2電資源節約
2.3.2.1根據現場施工平面布置及施工流水段情況,合理布置施工照明燈具,選擇發光效率高的照明器具。
2.3.2.2辦公室、宿舍照明燈采用節能燈具,要求做到人走燈滅,不能出現長明燈現象。晚間現場加班用照明,要求工人下班后,電工及時把大功率照明燈拉閘斷電。
2.3.2.3施工現場的焊機要隨用隨合閘,用完立即關掉,避免長時間空載。
2.3.2.4對工人進行節約電源入場教育,保證在宿舍不使用電爐子,電熱器等電器。制作“節約用電”小標語,貼于電源開關處,使職工增強節約和防火意識,做到人走燈滅,杜絕長明燈現象(除走廊需要照明外)。
2.3.3材料節約 2.3.3.1制定材料進場、保管、出庫計劃和管理制度。 2.3.3.2材料合理使用,減少廢料率,建立可再生廢料的回收管理辦法。 2.3.3.3對廢料進行二次選用,達到使用條件的要充分利用。 2.3.3.4減少材料運輸過程中材料的損耗率,加強施工過程材料可利用率。 2.3.3.5周轉材料注意維護,延長自有周轉材料使用壽命。對租賃的周轉材料依據施工周期,精確計算使用天數,不需用時及時退回租賃單位,節省租費。模板使用實行快速脫模,加快周轉。建立回收小組,專門負責回收零散材料,短木方接長,回收利用。
2.3.3.6根據材料計劃用量用料時間,選擇合適供應方,確保材料質高價低,按用料時間進場。建立材料用量臺賬,根據消耗定額,限額領料,各項目部集中管理,做到當日領料當日用完,減少浪費。
2.3.3.7直徑20以上水平鋼筋連接采用機械(螺紋)連接,節約鋼材,省電,減少光污染。
2.3.3.8合理規劃施工現場院平面布置,減少二次搬運,節省人工,節約土地。建立鋼筋統一加工場地,統一管理,合理配料,提高用材率。
2.3.4加強機械維修保養
加強機械維修保養,提高作業率,保證進度,也節省費用。
2.3.5資源的合理利用
2.3.5.1職工浴室安裝太陽能熱水器。
2.3.5.2臨設用房采用周轉板房。
2.3.5.3利用原有的拆遷砼場地、道路,利用原有溝塘庫存雨水作為消防及施工用水。
2.3.5.4項目部實行集中辦公,節電、提高辦事效力。
2.3.5.5職工食堂兼作職工學校及大會議室。
2.3.6材料的選用及采購
2.3.6.1使用高強鋼筋(Ⅲ級鋼),節省鋼材。
2.3.6.2墻體材料廠采用砼加氣塊,節約土資源,保護耕地。
2.3.6.3、外墻保溫材料采用巖棉板,鋁合金窗采用斷橋料、中空玻璃。
2.3.6.4、裝修材料采用無毒、無害、無味、無污染的環保材料。
2.4、環境保護措施
2.4.1文明施工現場布置
按省級文明工地的要求,大門及重點部位進行美化、綠化,主入口道路兩側布置盆景。
2.4.2 揚塵控制措施2.4.2.1施工現場揚塵管理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施工現場采取有效的防塵和降塵等保護措施。
2.4.2.2施工期間加強環保意識、保持工地清潔、控制揚塵、杜絕漏灑材料。 2.4.2.3混凝土使用商品混凝土,施工現場設置砂漿集中攪拌站,機棚必須封
閉,并配備有效降塵防塵裝置
2.4.2.4現場主要道路:為降低施工現場揚塵發生,施工現場主要道路采用混
凝上硬化路面;每大派專人隨時清掃現場主要施工道路,清掃前適量灑水壓塵;
同時對于堆土露天的部分場地進行隨機插入式綠化,以減少揚塵。
2.4.2.5建筑結構內的施工垃圾清運采用搭設封閉式臨時專用垃圾道運輸或采用
2.4.2.6容器吊運或袋裝,嚴禁隨意凌空拋灑,并適量灑水,減少揚塵對空氣的污染。
2.4.2.7生活垃圾與施工垃圾分開,實施全封閉管理。高層或者多層建筑清理施工垃圾,應搭設封閉式臨時專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運。 現場設立固定的垃圾臨時存放點,并在各區域設立足夠尺寸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在當天清運出現場,并按政府有關管理機構的規定,運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納場。
2.4.2.8水泥、石灰和其他易飛揚物、細顆粒散體材料,安排在庫內存放或嚴密遮蓋,運輸時要防止遺灑、飛揚,卸運時采用碼放措施,減少污染。
2.4.2.9施工現場地面要派專人負責灑水降塵。對大面積的地面、坡面、集中堆放的土方應采用覆蓋或固化的降塵措施。
2.4.2.10遇有四級風以上天氣不得進行土方回填、轉運以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作業施工。 2.4.2.11鋼筋加工棚、封閉倉庫地面均采用混凝土硬化地面。并做到每天清掃,經常灑水降塵。
2.4.2.12木工加工棚的地面采用混凝土地面,定時進行灑水防塵,木工操作面要及時清理木梢、鋸末,并要求木工加工棚和作業面保持清潔。
2.4.2.13模板施工:施工時每次模板拆模后設專人及時清理模板上的混凝土和流漿,模板清理過程中的垃圾及時清運到施工現場垃圾存放點,保證模板及堆放場地清潔。
2.4.2.14防水工程:防水施工涂膜所用的復合涂料必須妥善保管,不得遺灑到施工現場。防水施工等化工材料必須進行清理,并運送到施工現場指定地點,不得在施工現場進行燃燒處理。
2.4.2.15為防止進出場車輛的遺灑和輪胎夾帶物等污染周邊和公共道路,在現場出入口設置車輛清洗沖刷臺,車輛經清洗和苫蓋后方可出場。現場內的采暖和燒水茶爐均采用電熱產品。
2.4.3防止水污染
2.4.3.1確保雨水管網與污水管網分開使用,嚴禁將非雨水類的其它水體排進市政雨水管網。
2.4.3.2對施工臨時污水排放系統建立符合標準的臨時沉淀池和化糞池,將廁所污物經過沉淀后排入市政的污水管線。
2.4.3.3將施工及生活中產生的污水或廢水集中處理,經檢驗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3]規定,才能排放。
2.4.4防止施工噪音污染
2.4.4.1施工現場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4](GBl2523—90)的要求,將噪聲大的機具合理布局,鬧靜分開。合理安排噪聲作業時間,減輕噪聲擾民。
2.4.4.2加強環保意識的宣傳,采用有利措施控制人為的施工噪音,嚴格管理,最大限度的減少噪音擾民。
2.4.4.3對攪拌機、空氣壓縮機、木工機具等噪聲大的機械,盡可能安排遠離周圍居民區一側,從空間布置上減少噪聲影響。
2.4.4.4施工現場應選用能耗低、性能好、技術含量高、噪聲小的電動工具。
2.4.4.5對混凝土輸送泵、振搗棒、木工棚、,電鋸、鋼筋加工場等強噪音設備,要采取降噪防護措施:
① 施工中混凝土振動棒、手動電錘、鋸等機具,通過時間安排上減少噪聲影響;
② 現場混凝土輸送泵應設置隔音棚遮擋,實行封閉式隔音處理。
③ 現場混凝土振搗采用低噪音振搗棒,振搗混凝土時,不得振鋼筋和模板,并做到快插慢拔,減少噪音的排放。
④ 現場進行鋼筋加工及成型時,將鋼筋加工機械安放在平整度較高的平臺上,下墊木板,并定期檢查各種零部件,如發現零部件有松動、磨損,及時緊固或更換。
⑤ 進行夜間施工作業的模板、腳手架支搭、拆除搬運時必須輕拿輕放;上下、左右有人傳遞。
⑥ 除特殊情況外,在每天晚22時至次日早6 時,嚴格控制強噪音作業,對混凝上輸送泵、電鋸等強噪音設備,以隔音棚遮擋,實現降噪。
2.4.4.6根據噪音防治需要,將外腳手架滿掛密目安全網,并在結構施工樓層設置降噪圍檔。
2.4.4.7塔吊指揮使用對講機來消除起重工的哨聲帶來的噪音污染。
2.4.4.8進入現場車輛時速不得超過5km,不得嗚笛。
2.4.4.9對施工機械進行全面的檢查和維修保養,保證設備處于良好狀態,避免噪音、泄露和廢油、廢棄物造成的污染,杜絕重大安全隱患的存在。
2.4.4.10施工現場界內應設置噪音監控點,監測方法執行《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測量方法》,噪聲值不應超過國家或地方噪聲排放標準。施工噪音一旦超標,要及時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2.4.5 限制光污染措施
2.4.5.1燈光集中照射,避免燈光干擾周邊居民的休息。
2.4.5.2進出運輸材料車輛一律不許開大燈。設專人在路口負責此項檢查工作。
2.4.5.3燈盡量選擇既能滿足照明要求又不刺眼的新型燈具,使夜間照明只照射施工區而不影響周圍社區。
2.4.6防止施工固體廢棄物污染
2.4.6.1施工現場設立專門的廢棄物臨時貯存場地,廢棄物應分類存放,對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廢棄物必須單獨貯存、設置安全防范措施且有醒目標識。
2.4.6.2廢棄物的運輸確保不散撒、不混放,送到政府批準的單位或場所進行處理、消納。
2.4.6.3對可回收的廢棄物做到再回收利用。
2.4.7環境影響控制措施
2.4.7.1在工程現場發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幣、有價值物品或文物、建筑結構以及具有地質或考古價值的其他以及或物品,均應被視為屬于國家財產。我公司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5]及其它相關法規規定,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任何此類物品。一旦發現上述物品,立即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并執行監理工程師關于處理上述物品的指示。
2.4.7.2工程竣工時,我公司將清運出我方的全部設備、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并保持現場和工程清潔整齊,達到使監理工程師滿意的使用狀態。在甲方書面許可情況下,我方可在現場保留為完成在保修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要的材料、設備和臨時工程,直至保修期結束
2.4.7.3對易燃、易爆、油品和化學品的采購、運輸、儲存、發放和使用后對廢棄物的處理制定專項措施,并設置專人管理。
2.5、職業健康和衛生防疫
2.5.1職業健康
2.5.1.1工程職員和工人提供適當和允分的勞動保護,包括:安全保護、防寒防雨、常用藥品、急救設備、傳染病預防、身體檢查等。
2.5.1.2現場工人提供符合政府衛生規定的生活條件并獲得必要的許可,保證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傳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廁所、工具房、宿舍等。
2.5.1.3雇傭專業的衛生防疫部門定期對現場工程進行防疫和衛生專業檢查處理,包括滅白蟻、鼠害、蚊蠅和其他害蟲,以防對施工人員、現場和永久工程造成危害。
2.5.1.4項目部派專人負責管理和檢查工地食堂環境和衛生,做到干凈、整潔,生、熟食分開。夏季每天供應綠豆湯,并準備好消暑藥品,避免民工中暑或傳染疾病。
2.5.1.5在現場設立專門的臨時醫療站,配備足夠的設施、藥物和稱職的醫務人員。準備至少一套擔架,用于一旦發生事故時對受傷人員的急救。
2.5.2衛生防疫
2.5.2.1必須嚴格執行衛生防疫管理規定,建立衛生防疫管理制度,并制定法定傳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職業中毒等災發疾病應急預案;
2.5.2.2施工現場制定衛生急救、衛生防疫措施,若施工人員發生法定傳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職業中毒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同時必須在2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所在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并應按照衛生防疫部門的有關規定積極配合進行調查處理。2.5.2.3衛生防疫工作。做到思想不能麻痹、領導不能消弱、工作不能松懈,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有效的控制傳染源,防止傳染病傳播。措施如下:
① 堅持施工現場封閉管理,加強門衛警戒,進出人員必須按規定登記。
② 辦公室、食堂、宿舍、浴室等整潔干凈,無污染、無異味,符合衛生、通風、照明等要求;
③ 堅持辦公區、生活區、食堂、廁所每天消毒制度。
④ 食堂必須有衛生許可證和操作人員健康證,每天清理衛生,生、熟食要分開放置。
⑤ 工地生活垃圾與建筑垃圾一律實行封閉處理,及時清運。
2.5.2.4生活區應配備保健藥箱、常用藥及繃帶、止血帶、頸托、擔架等急救器材。
3、綠色施工的意義
3.1、綠色施工有利于改善城市的生態環境
工程建設過程中對城市環境的影響主要表現在揚塵、噪音、水污染、光污染等。開挖路面,壓占土地、植被和道路,使局部生態環境受到影響。水土流失加重,施工過程的施工噪聲、地面揚塵和固體廢棄物對局部生態環境也有一定影響。在施工過程中有效落實綠色施工,有利于改善城市的環境秩序,有利于整體提升城市面貌和形象。
3.2、綠色施工有利于帶動城市良性發展
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加以正確處理。環境與經濟發展相互促進、相互反作用。一方面我們靠基本建設帶動社會生產力,發展經濟,另一方面,環境建設會對經濟發展起到反作用,如果我們的環境建設保護工作得到落實貫徹,那將會反促進經濟發展。
3.3、綠色施工有利于推動建筑業企業可持續發展
綠色施工是企業轉變發展觀念、提高綜合效益的重要手段。綠色施工的實施主體是企業。首先,綠色施工包括環境保護、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等措施,這些措施都將直接為工程建設節約成本。其次,建筑業企業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注重環境保護,勢必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也派生了社會效益、環境效益,最終形成企業的綜合效益。比如在環境保護方面,如果揚塵、噪音振動、光污染、水污染、土壤保護、建筑垃圾、地下設施文物和資源保護等控制措施到位,將有效改善建筑施工臟、亂、差、鬧的社會形象。企業樹立自身良好形象有利于取得社會支持,保證工程建設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乃至獲得市場青睞。所以說,企業在綠色施工過程中既產生經濟效益,也派生了社會效益、環境效益,最終形成企業的綜合效益。
4、目前綠色施工存在的問題
4.1、建筑施工行業現行的一些做法不符合綠色的原則,在施工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
① 民用建筑特別是住宅工程粗、精裝修分離,拆除量巨大;場地硬化過當,且少有循環使用。
② 施工粉塵排放居高不下。
③ 施工過程噪音及光污染并未得到妥當解決。
④ 我國
場在使的施工設備有相當部分僅能滿足生產功能簡單要求,其耗能、噪聲排放等指標仍然比較落后。
4.2、施工相關方主體職能尚存在不到位
市場主體各方對綠色施工的認知尚存在較多誤區,往往把綠色施工等同于文明施工,政府、投資方及承包商各方尚未形成“責任清晰、目標明確、考核便捷”的政黨、法規和評價及實施標準規范,因而綠色施工難能落實到位。
4.3、激勵制度有待建立健全
市場無序競爭往往演化為價格戰。不乏建筑業企業具有高漲的推進綠色施工熱情,然而在成本控制的巨大壓力下,也只能望而卻步。
4.4、約束性機制不到位
一方面,由于關于綠色施工的規定僅僅停留在政府倡導的階段,綠色施工標準對于施工方還未形成明顯的壓力。施工工地由于各方面原因,未在實踐中實施綠色施工。作為對施工工地的處罰主體,國家沒有健全的、具體的量化性依據,城管部門很難依照綠色施工的“標準”要求施工企業。另一方面,現階段,施工工地檢查存在“多頭執法”的問題。作為對施工工地享有三十多項處罰權的城管部門,但是最終決定施工工地“生死”的審批權屬于建委部門。城管對施工企業的約束力大打折扣。
5、關于推廣綠色施工的幾點建議建議
5.1、強制推進綠色施工
綠色施工符合國家政策導向,是利國利民,造福人類的大好事,建議相關部門下大力氣在建筑業全行業強力推進綠色施工。
5.2、加大綠色施工的技術研究
傳統工程施工一般涵蓋工期、質量、安全及成本等四大管理和控制目標,綠色施工是在傳統施工基礎上增加了環境保護。因此建議政府投入一定數量的科研經費,基于綠色施工進行工技術研究,創新研究出滿足綠色施工要求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機具的“四新”技術,以指導綠色施工全過程的節材和材料資源保護、節能和能源保護、節水和水資源保護及節地和土地資源保護的整個施工活動。
5.3、增設綠色施工措施費
推進綠色施工對于改善人類的生存環境是極其有益的,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大事(北京奧運會)。但對于具體企業和項目是受多要素制約的,是要增加很大成本的,國家沒有相應配套措施是不可能全面推進的。所以,建議參照國家“強制設置人防費”的政策措施,由政府主管部門在項目開工前代收“綠色施工措施費”。綠色施工達到“優良”標準,將業主預先交付的綠色施工措施費,全額撥付施工企業,達到“合格”要求,可撥付百分之七十;否則,綠色施工措施費全額收歸政府,作為污染治理費用處置。這項政策一旦實施,必將全面提升全行業綠色施工水平,極大地改善生態環境。
5.4、應積極倡導“綠色建造”
我國目前建筑產品形成過程把投資、規劃、設計、施工和運行等過程多元分離,形成互為獨立的實施主體,因而綠色施工具有特殊性。首先,綠色建筑形成必須建立在綠色設計基礎上,而現行體制總承包企業對設計的影響甚微。其次,綠色施工可使施工過程減少排放,環境友好,資源高效利用,但對綠色建筑形成的作用是局部的。此外,工程施工中總承包企業對專業發包的決定權被支解,與國際上的總承包概念相距甚遠。總承包商的作用成了實質的木偶形象,使綠色施工效果大為降低。 投資、設計、施工和物業單位互不包容。而綠色建筑真正形成不僅要做到綠色策劃、綠色規劃、綠色設計、還應實現綠色施工,更應做到綠色物業,否則綠色效果將會大大折扣。顯而易見,要使以上各個環節在各個實施主體中都能得到綠色體現,其實施難度是可想而知的。所以這種體制有礙于綠色技術在建筑行業的推進。再者,施工與施工圖設計二者脫離,造成工程項目投資的浪費是相當驚人的,其包含承包體制弊端、造成隱形浪費以及項目概算失控等。
綠色理念在建筑業的真正落實是一個社會問題,至少是一個系統性的行業問題,沒有國家政策的支持,沒有政府的系統推進措施,欲實現建筑行業的綠色目標是極其困難的,特別對于綠色施工過程的實現,則更顯問題突出。只有通過上下共同努力,從法規、政策、管理、標準、監督和技術攻關等多途徑、全方位進行協同工作,才能實現良好的綠色效果。
6、根據《綠色施工評價標準》[6],應做到:
6.1、根據綠色施工要求進行圖紙會審和深化設計;
6.2、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應有專門的綠色施工章節,綠色施工目標明確,內容應涵蓋“四節一環保”要求;
6.3、工程技術交底應包含綠色施工內容;
6.4、建立健全綠色施工管理體系;
6.5、對具體施工工藝技術進行研究,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機具、新材料;
6.6、建立綠色施工培訓制度,并有實施記錄;
6.7、根據檢查情況,制定持續改進措施。
【結束語】
綠色施工是一個系統工程,更是一個節約資源,造福社會的良心工程,它貫穿項目管理的實施策劃、實施、總結、改進全流程,每一個企業都應該自覺強化節能減排意識,提升行為節能減排理念,大力實施綠色施工管理,以發展和推進綠色施工技術為己任,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承擔應有的社會責任。
【參考文獻】
[1]綠色施工導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3]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4]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