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措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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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國際貿易境外知識產權國際知識產權規則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作為知識經濟發展內在動力的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逐漸成為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目前,由于我國知識產權法律的日漸完備。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的國內應用與保護已無太大問題。但企業對于其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還存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能否得到妥善解決。已成為我國企業能否可持續發展和能否在國外長久發展的決定性因素。
一、境外企業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
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水平關乎一個企業的生死存亡。關乎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提升空間。因此,世界各國紛紛通過各種手段保護本國知識產權。以求本周知識產權能夠得到充分應用與妥善保護。
(一)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規則與存在的問題。
知識產權由于其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期限性以及可復制性等特征而導致了知識產權境外應用與保護的困難性目前。國際貿易中有關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規則主要體現在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1條、42條及43條所確定的規則之中。TRIPS是一部旨在對知識產權進行有效而充分的保護。以減少國際貿易阻礙促進國際貿易發展的多邊協定。協定所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及成員方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對成員方在境外的知識產權起到了很好的保護作用但協定中的諸多例外規定導致了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大打折扣作為國際公約的TRIPS協定。在實踐中很少有國家將其直接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依據。而是把對該國有約束力的TRIPS協定轉化為國內法。再根據國內法來對知識產權加以保護。雖然對于一國參加的國際公約。一國必須遵守。但一國在將國際公約轉化為國內法時。還有很大的變通空間。這就意味著。一國知識產權在境外的應用與保護水平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另一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這就給一國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帶來了很多不確定因素。“《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l條、42條及43條中雖然規定了國際貿易買賣中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情形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但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1985年通過的《技術轉讓國際化規則》只是側重于對轉讓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對轉讓技術中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僅第2條第6款規定:‘承認工業產權的保護由國內法授予。目前。WIPO公約與TRIPS協’定都沒有關于技術轉讓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這對于那些以技術為支撐的企業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非常不利。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在國際貿易中雖然有有關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規則雖然存在。但這些規則還有不完善之處。這就為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埋下了隱患。
(二)各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現狀。
在知識經濟發展的初期。企業主要依靠企業自身制定的知識產權策略來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而國家則是通過國家立法和參加知識產權國際公約這兩種途徑來確保企業知識產權得到應有的應用和妥善的保護這兩種途徑在知識經濟發展的初期收到了比較好的保護效果。但隨著知識經濟的迅速發展及全球信息流動速度的加快。僅僅依靠企業自身的力量和簡單通過國家立法已經很難適應知識經濟迅速發展下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所提出的更高要求。因此。一種能夠更全面、更有效的確保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策略便應運而生。即建立知識產權戰略體系而通過建立知識產權戰略體系確保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已成為各國的通行做法。
所謂知識產權戰略是指:“從戰略全局出發。運用知識產權制度。整體謀劃、大力推進知識產權創造、嚴格知識產權保護、加速知識產權流轉、強化知識產權管理。遏制競爭對手。謀求競爭優勢。全面推進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制定主體的不同。又可分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和企業知識產權戰略隨著全球競爭的加劇。發達國家為了提升本國產業的競爭力而紛紛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美國自20世紀80年代起。通過制定《拜杜法案》、《技術創新法》、《聯邦技術轉讓法》等法律。具體規定對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措施。此外。美國通過在《綜合貿易競爭法》中制定“特殊301條款”。加強了對境外侵犯美國知識產權行為的制裁力度。以保護美國的境外知識產權。一直提倡以技術立國的日本于2002年公布了知識產權戰略大綱。通過了知識產權基本法。并確立了從知識產權的制造、保護、應用以及人才基礎四個方面制定行動計劃。確保了本國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韓囤在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中有關知識產權的內容中規定了要積極加強企業在外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以上各國通過建立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保障了本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
外國企業特別是跨國企業也紛紛通過建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加強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如美國IBM公司在新產品發表前。必先徹底調查知識產權情況。特別是對于產品銷售國。IBM會派專人對該國他人的有關商標和專利權進行詳細調查。以確保本企業知識產權在該國的順利應用與保護而日本東芝公司為了確保海外企業的專利權。通常會“在工作日志上記述研究人員所做出的發明記述特征和實施案例。并記載和先前技術的差異。附上照片等相關研究資料。最后簽上研究人的姓名。攜此資料到美國法院公正發明日期。以為解決將來紛爭之用。
由此可以看出。各國為了確保本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可謂是做足了文章。這也說明了各國對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重視。
(三)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必要性。
在知識經濟時代。一個國家擁有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已成為衡量該國科技實力和經濟實力的標志。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世界未來的競爭就是知識產權的競爭“知識產權以其獨有的壟斷性和獨占性成為世界各國、各地區發展科學技術。繁榮社會文化。增強競爭力、維護國家根本利益的戰略性武器:成為激勵自主創新、促進科技進步的法律制度。成為支撐經濟發展、保持競爭優勢的戰略資源。成為引領社會前進。促進文化繁榮的重要途徑”知識產權已經成為世界各國占領市場、推動科技進步、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的重要手段和標志。成為培育國家核心競爭力的基礎。
而知識產權對于企業來說則成為企業生存和發展的最重要的無形資產。企業對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能力將直接影響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企業資產構成中知識產權這種無形資產所占的比例越大。該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生命力就越強一個企業知識產權的擁有量及對知識產權的應用程度與保護力度已成為關乎企業生死存亡的關鍵因素而知識產權在境外的應用與保護水平直接關系到企業能否在境外市場立足、確立競爭優勢。特別是在金融危機影響下。企業對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特別是對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已成為企業克服金融危機帶來的消極影響。重新建立競爭優勢的重要因素。
二、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
經過30年的發展。我國通過完善國內知識產權制度、發展和協調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已為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建立了一個較為完善的企業國內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體系。但對于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還存在很多不完善之處。
(一)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歷史發展與現狀。
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在改革開放前。由于技術創新成果被納入公共領域。所以幾乎沒有私法意義上的知識產權。這就直接導致了我國調整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幾乎空白。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工作長期停滯。從改革開放后到1985年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頒布這段時間。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實行。企業開始成為市場競爭的主體。以商標、專利法為代表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開始建立。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也開始覺醒。一些技術領先的企業開始學習和應用知識產權制度。從1985年到2001年我國加入WTO期間。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漸建立。企業真正成為市場主體。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通過司法、行政對知識產權的全方位保護體系逐步加強企業知識產權擁有量持續增加。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能力日漸提升。我國加入WTO后。隨著全球競爭的日益激烈。我國企業真正認識到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已成為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關鍵。因此。企業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逐步提高。
隨著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不斷完善及國家司法、行政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大。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能力逐漸提升。很多企業已經建立了相壺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制度。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等各個方面。此外。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意識也有所提高。2006年2月。在全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與自主創新大會上。有80家中央企業參會并簽署了《企業適用正版軟件倡議》和《企業保護知識產權倡議》。展現了我國企業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積極姿態。
雖然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較之以前已有很大提高。但相對于發達國家的一些跨國企業而言。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還存在很多不足之處。近幾年。我國很多企業商標在國外被搶注一事就很好地說明了這一點:2006年王致和食品有限公司的百年商標在德國被搶注。致使該企業進軍歐洲市場的計劃被打亂。而“海信”在德國被搶注。最終也是由海信集團支付了大筆的轉讓費才最終取回了商標權這些商標被搶注事件一方面是因為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凸顯了由于我國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缺失。
(二)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已基本建立。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水平也達到了一定高度。但我國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制度還存在不完善之處。特別是對于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還有許多急需解決的問題。主要包括:。
1。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不強雖然我國企業應用與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較之以前已有所提高。但企業對于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的主動意識還沒有形成。據商務部的一份調查顯示。我國企業明顯缺乏境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境外申請專利和注冊商標數量相當低。¨6(據有關機構統計。中國500個最有價值的品牌中。有40%未在美國注冊。有50%未在澳大利亞注冊。有54%未在加拿大注冊。而在歐盟的未注冊率則高達76%這充分說明了中國企業對商標境外保護意識的薄弱。
2。國家有關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立法缺失我國國內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比較完備。但關于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卻少之又少。甚至可以說。我國目前有關這方面的立法是空白的。在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法或其他的一些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中。很難找到關于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規定。其誤區是以國內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代替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問題。
三、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完善
隨著我國企業進軍海外市場步伐的加快。企業如何通過充分應用知識產權確立競爭優勢及對企業知識產權予以妥善保護已成為我國企業能否長久立足海外市場的關鍵對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僅僅通過企業自身的努力往往是不夠的。企業要想在海外市場取得長足發展。肯定離不開國家的支持。因此。如何完善我國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體系。筆者認為應通過企業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一)政府方面。
1。開展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教育。樹立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目前。我國有關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雖不完善。但這并非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頻遭侵犯最重要的原因。除立法不健全外。另一個因素成為目前我國知識產權境外屢遭侵犯的最重要原因。那就是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沒有形成由于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的缺乏。導致“即便知識產權立法是完善的。知識產權執法機構是完善的。知識產權人才是充足的。我們的知識產權制度也不可能是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也就無法發揮應用作用”。相對于立法這種短期就能實現的目標。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的形成卻需要相當長一段時問。因此。我國政府應該積極開展境外知識產權教育。樹立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
在這方面。政府可以成立專門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教育辦公室。召集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對那些發展勢頭良好的企業予以重點關照。為他們提供專業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服務。以確保這些企業的知識產權在境外得到充分應用與妥善保護此外。國家還可以通過新聞媒體加強對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教育的宣傳力度。以提高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意識。
2。借鑒發達國家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經驗。完善國內知識產權立法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等特點決定了企業僅僅依靠自身力量去應用與保護知識產權任務的艱巨性一個企業可以通過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來保障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得以合理應用和妥善保護。但企業的力量畢竟有限。因此。僅僅依靠企業的努力將難以達到對其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理想狀態。通過對發達國家的觀察可以發現。任何企業要想在世界市場中站穩腳跟都離不開本國境外知識產權立法的支持但我國目前關于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立法還相當不完善。因此。如何盡快制定合理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方面的法律已成為當務之急具體到應如何完善我國的境外知識產權立法。筆者認為。除了要與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外。還應充分借鑒發達國家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經驗而美國對于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方面的立法應是我國借鑒的主要對象。
美國通過《綜合貿易競爭法》中制定“特殊301條款”對本國的境外知識產權給予保護美國“特殊30l條款”的主要內容是:美國貿易代表通過以下兩個標準。
(1)“未能充分而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的外國”。
(2)“拒絕了依賴于知識產權的美國人公平而平等的市場準入機會”。來確定未對美國知識產權進行有效保護的“重點外國”。通過關稅措施或其他限制進口的措施對該外國的某一經濟部門或整個經濟實施貿易制裁美國制定“特殊301條款”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美國的知識產權在國外得到有效保護。保障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美國人公平而有效地進人外國市場”。事實上。美國通過這一條款對本國的境外知識產權確實起到了重要的保護作用。美國之所以成為知識產權貿易大國。相信這一條款的作用功不可沒。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我國在完善有關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法時。可以借鑒美國的這一“301特殊條款”。比如:我國可以在《對外貿易法》或在相關知識產權法律中增加相關條款。規定凡不對我國境外知識產權給予充分而有效保護的國家。我國將對該外國的某一行業采取諸如增加進口關稅、實施進口限額、取消貿易優惠待遇等措施。以迫使該外國對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給予充分而有效的護與美國這樣的知識產權大國相比。盡管我國的知識產權貿易發展相對落后。但隨著我國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提升。我國的知識產權產業也會迅速發展。美國所遭遇的問題目后我國也會遇到。所以。現在加強境外知識產權立法不失為前瞻之舉。
(二)企業方面。
1。熟悉和掌握國際知識產權規則。靈活應對境外知識產權侵權活動現行的國際知識產權公約主要有TRIPS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所管轄的公約。即:《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和《羅馬公約》等。這些公約共同構成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這一系列重要的國際知識產權公約所確立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是各成員方必須遵守的。而且公約所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要求也是各成員方必須執行的。因此。我國企業在保護境外知識產權時應充分利用國際知識產權公約所確立的這些原則、規則。比如:我國企業產品進入某一成員國或者企業在某一成員國進行直接投資時。可以要求該國給予我國企業“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以使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能夠享受到與該成員國企業相同的保護。此外。我國企業還應要求成員國對于企業的知識產權給予的保護達到國際知識產權公約所要求的最低標準。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得到應有的保護。
篇2
關鍵詞: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有效計量
前言:企業知識產權包括技術專利申請、知識產權糾紛和企業間的侵權行為。企業知識產權、創新與品牌戰略是當前經濟領域面臨的挑戰。完善產品創新、專利和品牌保護活動,為著名公司市場競爭和營銷打下基礎。隨著市場競爭條件下的知識產權和技術改進,指導者應加強基于知識產權制度的創新,從而推動市場競爭力和適應能力的企業。
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2個問題
2.1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延遲
企業的生存取決于內部技術和產品的不可替代性以及消費者的支持。企業內部技術與知識產權作為企業的重要保護目標,能為企業帶來利益,把整個產品的經營過程聯系起來。作為產品和技術領域的關鍵因素,它們可以代表特定行業的技術、創新和營銷策略的發展水平。知識產權保護的重點放在企業的核心技術,品牌和產品包裝,以及產品的專利和其他企業的工作。該原則能促進知識產權市場競爭,保護市場中的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隨著商品市場的發展和競爭手段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的侵犯是普遍的。侵權包括竊取先進的生產技術,品牌商品包裝抄襲以及歪曲的作品。上述行為違反了
2.2知識產權的盲目保護
大多數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有一定的了解。其實,市場上的侵權行為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其原因在于,一些企業盲目模仿和模仿一般知識產權保護的方法,而不是對專利、品牌和工作進行深入的個體化研究。企業或技術人員在同一行業中放松競爭的防范,從而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和市場份額減少。知識產權戰略是企業調整營銷戰略、優化內部結構、實現企業資源重組的重要途徑。知識產權戰略可以合理應用核心技術資源,使產品的開發和運作更加科學,從而提升企業整體競爭力。例如,企業品牌,涉及營銷分銷策略,廣告手段和市場競爭模式,可以滲透到包括生產,輸出,推出和分銷環節。品牌的保護應進行調整,以最大限度地利用非物質資產。一個好的標志的使用和保護可以擴大產品和消費群體的影響,從而煽動消費者的選擇傾向,將知識轉化為財富。
2.3知識產權保護的不合理方法
一些企業在一定的維權意識和渠道的基礎上,不能及時打擊非法交易者和企業的行為。這取決于狡猾的侵權者,泄漏和市場監管的時間差以及由企業侵權。例如,B廠是生產和銷售企業的低價仿冒品。之后,企業稱為B廠停止侵權行為生產和銷售假冒。發展與制造業的發展,強調了產品在營銷過程中的清晰性,從而增加了產品的數量。它是公平的人,市場和消費者。然而,企業沒有得到回報,而工廠沒有迅速退出市場。有了下降的好處,企業一個是在退市的邊緣。其原因是企業的一個重點是生產優先于市場上的無謂的爭論,從而使產品的工廠與透明的利潤關系。消費者會選擇價格較低的假冒產品,從而使企業的產品衰退期。在正確的防守中,大多數企業強調的是獨特性和創意性的大鼠
3知識產權保護的測量
3.1加強法律意識和企業相關知識
經過長期的產品營銷和競爭,大多數企業或多或少地強調知識產權保護。規模較大、競爭能力更為激烈的企業更為謹慎。在科技產業發展的中小規模,企業家或經營者應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發展中國家內部的技術和營銷。應根據法律程序,形成科學的安全體系,促進產品的開發,從而完成注冊環節和依法維權的每一步。此外,新產品推出后,企業要進行跟蹤和環境分析,很長一段時間,包括區域分布,競爭力和競爭對手的營銷。結合實際數據,可靠
分析結果由專業人員獲得,從而為技術部門和企業領導提供參考資料。如果在跟蹤過程中發現知識產權,相關部門會在快速調查取證后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如有必要,將提出訴訟。侵權人必須消除市場的消費者侵權的不良影響及承擔法律責任。
3.2優先保護核心專利
企業知識產權作為營銷的一個特殊部分,包含了專利、產品設計、品牌、特殊標識、商標等,隨著產品市場的多元化,其概念不斷擴大。對企業而言,知識產權保護應側重于對權利的保護、時間和具體形式的保護。技術企業的技術人員或領導在發展初期,應將核心技術的最大價值注冊為核心技術,從而防止技術風險,如漏、沖登記。技術注冊優先,具有成本低、邊際價值高的優點,可以保護企業的特定技術或重點發展環節。這種方法在企業中廣泛應用于技術型企業。在70年代和80年代,日本受到了美國企業所擁有的高經濟補償的基本專利技術的大幅沖擊。專利保護的創新和成果,以及最初的利益。對企業缺乏秩序和權利保護意識,這項試驗可以將原有的意圖轉化為法規和法律,從而調節整個技術市場和研究領域的競爭。因此,基礎和核心技術將是發展和改善的目標,而不是市場競爭的約束。大數據背景下的企業經營將成為市場和社會進步的強大力量。
3.3法律權利的維護和營銷方式的調整
法律是企業保護知識產權的最佳工具。實現侵權后,領導和技術人員應收集有關知識產權和侵權的認證證書。如果認證是不完整的,領導者應依法執行產品包裝,品牌和技術的專利申請。指責和追償侵權是法律基于上述行為。有關工作人員在某些侵權案件中,應及時調查技術企業的商業秘密。如有必要,律師的信件將被發送。工商行政管理專業人員應確定責任,并對相關人員停止侵害。除法律程序外,目前的市場營銷計劃應調整為應對突發性的競爭。權利―防守可以通過產品運作和銷售的整個環節進行。大型維權中常見的假冒產品銷售部門地區可以消除混亂的假冒和鉛認證的好選擇。收貨人和零售店都放棄賣假貨,從而抑制從狹義市場起源流入假貨。此外,聰明的企業家應該鼓勵整個運營團隊面對多樣化的市場造成打擊基于心理輔導和緊張的消除。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加強防范意識。
4結論
個人應具有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從而確保技術人員和企業的合法權益。繁榮的市場文化和市場的內部結構,使企業能夠優化,符合未來經濟發展的特點。嚴格的法律程序和企業家的市場敏感度要求減少侵權和提高知識產權保護和應急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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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 完善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對外經濟交往的不斷深化,知識產權領域的獨占性權利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反限制競爭?禁止濫用獨占權利,反不正當競爭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如何協調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系,在權利人與競爭者,社會公眾之間找到一個利益平衡點,使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相互配合,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一、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實現有效競爭目標上的離合
知識產權法主要是運用私法的方法來關注競爭價值,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則主要以公法的方法來介入和調整存在于私法領域的競爭關系。二者在促進競爭這一點上,其實有趨同的一面,可謂殊途同歸,只是由于兩法調整手段和目標重心的差異,以及知識產權本身具有壟斷權的性質,其經濟權能的行使與促進有效競爭的要求之間存在著難以避免的內在沖突?這主要表現為:權利主體在行使知識產權過程中不適當地擴張了壟斷權的范圍,或憑借合法壟斷進一步謀求非法壟斷或優勢競爭地位之目的,從而直接觸犯了競爭法。具體表現主要為:①知識產權法確立的壟斷會限制產品的產量流通量,會維持較高的商品價格。②實施知識產權制度的結果,可能會違背設立知識產權制度的初衷,阻礙技術進步。③知識產權制度,特別是專利制度可能會提高某些行業的集中程度。 知識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潛在沖突,實質上反映著特定情況下私人財產權與社會整體利益之間的矛盾為了實現個人權利和公共利益之兼顧與平衡,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體現公眾利益的公法規范,可以直接干預私權的行使,知識產權的行使應服從競爭法的必要干預,對知識產權領域違背反不正當競爭法精神的濫用權利行為施以嚴格的控制,從而使兩部法律的規范目標最終整合到促進市場整體的有效競爭,社會經濟安全與發展的軌道上來。
二、完善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建議
反不正當競爭法之所以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主要是因為各國普遍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放入了一個“一般條款”,這種立法特點決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有所作為?例如,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條規定:“行為人在商業交易中以競爭為目的而違背善良風俗,可向其請求停止行為和損害賠償?”與宣示基本原則的法律條款不同,一般條款是一種由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構成的法條化或規范化了的法律條款,比原則條款更具體和更具有可操作性,它又與那些禁止某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條款不同,并不指向某種具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是將法律中沒有列舉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全部納入?這種立法模式,即一般條款與具體條款相結合的方式,對后世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反不正當競爭立法產生了廣泛的影響、繼德國之后,瑞士、希臘、匈牙利、意大利、西班牙、奧地利紛紛效仿、公約也是采取這種方式?目前,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還沒有如同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條那樣可以獨立適用的一般條款,因此,在修改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時,應考慮增加一個具有高度概括性的一般條款,以使法官和檢查監督部門在處理具體條款沒有列舉的不正當競爭案件時有明確的依據有學者認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2款屬于一般條款,筆者不能贊同,該款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顯然,這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不正當競爭行為”所下的定義,并且嚴格限制在“違反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即第二章所列的行為之內,它不是一般條款,只能說是近似于一般條款的條款,因為它所定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沒有超出第二章列舉的各種具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范圍?所以,在修訂法律時,應對“不正當競爭”重新定義,并將“違反本法規定”刪除,該條可以考慮改為“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任何違反誠實慣例,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但是一般條款過于抽象,也有它的不足,為彌補不足,在一般條款之外,應盡可能詳細列舉具體不正當競爭行為。
但是,定義條款僅相當于一般條款中的法律要件部分,而法律效果部分缺位?根據我國立法特點,法律責任部分均單獨放在后面,所以,還應在法律責任部分規定與定義條款相對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尤其應重視民事責任的運用,這一點如同“證券民事責任的完善”所引發的熱烈討論一樣,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價值?我國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法律責任的特點是偏重行政責任的運用,這一點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是有其存在的理由的,體現了政府主管部門的主動干預和制裁,但民事責任作為彌補當事人損失的有效救濟手段是行政責任所不具備的,因此,應當對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者關系及其作用重新審視并做出安排,不可偏廢?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發現,調整和表達方式的改變,便可充分發揮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作用, 這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和對外經濟的交往無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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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江蘇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策略;自主創新
在加入WTO及國家“走出去”戰略的大背景下,我國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實施海外發展戰略。但隨著國際金融危機的蔓延,各國經濟面臨著重大挑戰,發達國家不斷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江蘇企業在應對境外知識產權糾紛上的缺陷與不足,制約了江蘇對外經貿的發展。
一、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與作用
1.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當今世界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非常迅速,知識產權在世界經濟、科技、貿易和文化中的地位空前提升,極大地促進了一國經濟、社會發展,成為立國強國的關鍵因素。
近年來,發達國家把知識產權提高到振興國家經濟的戰略高度,紛紛出臺政策保護本國知識產權,以爭奪或鞏固其在全球競爭的優勢地位。誠如學術界所宣稱的,在現代經濟狀態下,知識產權的保護已成為衡量一國經濟及投資環境的重要指標…。因此,跨國公司不僅重視發展境內的知識產權,更重視發展境外的知識產權。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外公司在我國申請專利數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遞增,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我國75%以上的專利被發達國家搶先申請,形成新的專利壁壘和包圍圈。特別是加入WTO后,我國面臨越來越多的知識產權糾紛。作為經濟大省的江蘇,要在經濟發展中繼續保持優勢地位,必須運用知識產權策略,不僅保護企業在境內的知識產權,而且要保護企業在境外的知識產權,這是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2.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的手段
知識產權在企業生存與發展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不僅是企業的必備資源,而且關系到企業的切身利益甚至生死存亡。近年來,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雖然有了進展,但與發達國家企業相比,還存在著很大差距。許多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松散、技術創新項目缺乏,而且在知識產權訴訟中更多采取回避態度,造成企業知識產權在境外被侵權的現象屢屢發生。而處于競爭優勢地位的發達國家企業,在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不僅重質重量,而且善于運用知識產權策略。從國際環境看,江蘇企業如不能采取更好的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就很難在短時間內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也就無法在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贏取更大利益。因此,制定適合江蘇特點的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是提高江蘇企業國際競爭力的必然選擇。
3.應對發達國家知識產權壁壘的需要
知識產權壁壘是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名義下,對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如專利產品、貼有商標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權的書籍、唱片、計算機軟件等實行進口限制,或者憑借擁有的知識產權優勢,實行不公平貿易。發達國家憑借科技優勢,利用知識產權保護設置貿易壁壘的趨勢愈演愈烈,如美國的“特殊301條款”(special301)的實施,該條款具有明顯的歧視性。發展中國家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在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司法方面與發達國家有較大差距,使發展中國家往往成為該條款報復的主要目標。
江蘇企業在應對國外知識產權壁壘方面無疑已經有了一個好的開頭。2007年4月6日美國泰萊公司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場的絕對壟斷地位,以專利侵權為由,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3家中國生產企業展開調查。面對美國市場的知識產權訴訟,江蘇鹽城捷康公司為維護公司利益主動應訴,歷時近兩年,耗資2000多萬元。2009年4月6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鹽城捷康沒有侵犯美國泰萊公司的專利。2009年6月6日,由于美國總統沒有行使60天的否決權,捷康公司在ITC專利調查中最終獲勝。此案的勝訴為江蘇企業應對國際市場的知識產權壁壘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同時也說明將來只有越來越多的江蘇企業像捷康公司一樣,注重對境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才能真正突破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壁壘。
綜上,加強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是應對發達國家知識產權壁壘的需要。面對國際貿易中企業的激烈競爭及各國的知識產權壁壘,只有在不斷提高自身技術水平的基礎上,注重保護境外知識產權,才能在未來的國際競爭中保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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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維護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是指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以下統稱知識產權)實施的保護。
第三條 國家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
海關依照有關法律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知識產權保護,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的有關權力。
第四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的,應當向海關提出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
第五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者其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狀況,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第六條 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時,應當保守有關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二章 知識產權的備案
第七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申請備案;申請備案的,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注冊地或者國籍等;
(二)知識產權的名稱、內容及其相關信息;
(三)知識產權許可行使狀況;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的名稱、產地、進出境地海關、進出口商、主要特征、價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制造商、進出口商、進出境地海關、主要特征、價格等。
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內容有證明文件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附送證明文件。
第八條 海關總署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備案的,應當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總署不予備案:
(一)申請文件不齊全或者無效的;
(二)申請人不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
(三)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
第九條 海關發現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知識產權備案未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文件的,海關總署可以撤銷其備案。
第十條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準予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
知識產權有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海關總署申請續展備案。每次續展備案的有效期為10年。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而不申請續展或者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隨即失效。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備案情況發生改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發生改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知識產權權利人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給他人合法進出口或者海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影響的,海關總署可以根據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撤銷有關備案,也可以主動撤銷有關備案。
第三章 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及其處理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
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注冊地或者國籍等;
(二)知識產權的名稱、內容及其相關信息;
(三)侵權嫌疑貨物收貨人和發貨人的名稱;
(四)侵權嫌疑貨物名稱、規格等;
(五)侵權嫌疑貨物可能進出境的口岸、時間、運輸工具等。
侵權嫌疑貨物涉嫌侵犯備案知識產權的,申請書還應當包括海關備案號。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向海關提供不超過貨物等值的擔保,用于賠償可能因申請不當給收貨人、發貨人造成的損失,以及支付貨物由海關扣留后的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知識產權權利人直接向倉儲商支付倉儲、保管費用的,從擔保中扣除。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制定。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并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并將海關扣留憑單送達收貨人或者發貨人。
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或者未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駁回申請,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第十六條 海關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備案知識產權嫌疑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知識產權權利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提出申請,并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并將海關扣留憑單送達收貨人或者發貨人。知識產權權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請或者未提供擔保的,海關不得扣留貨物。
第十七條 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和收貨人或者發貨人可以查看有關貨物。
第十八條 收貨人或者發貨人認為其貨物未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的,應當向海關提出書面說明并附送相關證據。
第十九條 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認為其進出口貨物未侵犯專利權的,可以在向海關提供貨物等值的擔保金后,請求海關放行其貨物。知識產權權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的,海關應當退還擔保金。
第二十條 海關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備案知識產權嫌疑并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后,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海關應當自扣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是否侵犯知識產權進行調查、認定;不能認定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第二十一條 海關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請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提供協助的,有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涉及進出口貨物的侵權案件請求海關提供協助的,海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二條 海關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及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時,知識產權權利人和收貨人或者發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向海關提出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后,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就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
海關收到人民法院有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的,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放行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
(一)海關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扣留侵權嫌疑貨物,自扣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的;
(二)海關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扣留侵權嫌疑貨物,自扣留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并且經調查不能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侵犯知識產權的;
(三)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在向海關提供與貨物等值的擔保金后,請求海關放行其貨物的;
(四)海關認為收貨人或者發貨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貨物未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的;
(五)在海關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為侵權貨物之前,知識產權權利人撤回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的。
第二十五條 海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支付有關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支付有關費用的,海關可以從其向海關提供的擔保金中予以扣除,或者要求擔保人履行有關擔保責任。
侵權嫌疑貨物被認定為侵犯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將其支付的有關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計入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第二十六條 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發現涉嫌犯罪案件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經海關調查后認定侵犯知識產權的,由海關予以沒收。
海關沒收侵犯知識產權貨物后,應當將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有關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被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可以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海關應當轉交給有關公益機構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知識產權權利人有收購意愿的,海關可以有償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被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無法用于社會公益事業且知識產權權利人無收購意愿的,海關可以在消除侵權特征后依法拍賣,但對進口假冒商標貨物,除特殊情況外,不能僅清除貨物上的商標標識即允許其進入商業渠道;侵權特征無法消除的,海關應當予以銷毀。
第二十八條 海關接受知識產權保護備案和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后,因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提供確切情況而未能發現侵權貨物、未能及時采取保護措施或者采取保護措施不力的,由知識產權權利人自行承擔責任。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海關不能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進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海關工作人員在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并侵犯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按照侵權貨物處理。
第三十二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備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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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經濟時代,智力創新成果日益成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和核心競爭力。中國正處在由傳統的農業、工業經濟向知識經濟轉型期,需要以創新為主要動力推動經濟發展。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成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目標。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是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進行績效評價,通過過程控制和結果衡量,有利于發現并及時調整戰略推進中各階段所存在的問題,以保障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目標實現。
一、問題的提出
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實行著具有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即采取了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并行的“雙軌制”保護模式,這一體制對于知識產權制度運行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過分強調“雙軌制”保護特色的弊端逐漸顯露出來。知識產權是私權,因知識產權的運用引發的糾紛應當由當事人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行政權力救濟私權不符合國家機關的權力配置,行政機關解決民事糾紛會浪費國家行政資源。而且這一體制不符合國際慣例,使我國承受越來越多的國際壓力。《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指出要“加強司法保護體系和行政保護體系建設,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這表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格局將逐漸發生重大變化,司法保護將在知識產權保護體制、保護措施、保護效果等方面發揮主導作用。反觀現狀,司法對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供的保護程度距離《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提出的戰略目標仍有較大差距。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仍然屬于粗放式保護模式,績效導向不明,缺乏定量分析致使無法對我國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是否符合國情,知識產權制度的司法狀況是否能有效的保護權利人的權益,知識產權司法制度運行是否促進了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等問題進行系統的科學評價。目前國內學者在探討現行知識產權制度效果時,并不是系統性地對這些制度能否滿足預設的指標進行分析,而是就這些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進行割裂的、孤立的探討。制度改革不能就事論事,還要針對個別對策是否能有效地融入制度整體而進行通盤考慮。任何一個制度都存在于司法保護系統中,司法保護的改革與推進不能只針對局部,避免解決問題后卻又引發其他問題。如改革現有的專利循環訴訟,不能僅考慮提高效率,否則就會造成提高了效率卻又不能保障公平的后果。要將改革措施的負外部性降到最低,就需要對該措施進行整體系統的績效評價。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主要指按照事先確定的價值、評價工具和指標體系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進行綜合性績效考核。績效評價首先要確定評價對象,不同的評價對象需要選用相適應的評價工具,構建相應的指標體系。在一定程度上,評價對象決定績效評價的方法和內涵,另一方面指標體系反作用于評價對象。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不加以量化很容易虛化,績效指標是績效評價的依據和評價導向。建立一套科學、規范的指標評價體系,是一個涉及范圍廣、技術要求高、考慮因素多的復雜系統。價值導向是績效評價的目的任務,也是指標體系構建的指導原則。評價工具的選取和指標的設置方法可以幫助設計并選取關鍵指標,并對指標設置科學的權重,從而建立科學、系統、完整的績效評價體系。目前國內,從績效評價層面開展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已有的研究多以定性分析為主、定量分析為輔,沒有公認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估標準體系;績效評價指標較為零散,缺乏系統性和關聯性,無法挖掘出深層次問題。一國的司法體制受政治體制和社會文化環境影響較大,國外已經存在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估體系,也很難直接適用于我國。當前,亟需建立一套科學的司法保護績效評價體系,為正確判斷我國當前知識產權制度的競爭力、科學評價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效果,及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
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對象
(一)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對象1.設定評價對象本文認為績效評價對象應該是: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制、保護措施、保護效果。保護體制主要涉及知識產權司法審判體制和制度改革等因素;保護措施主要為司法主體采取的保護手段和保護措施,包含程序設置、成本投入等關鍵因素;保護效果主要為司法措施實施后所產生的效果,包含保障權利、公正、效率等關鍵因素。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作為績效評價對象有以下原因:第一,要從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高度,對整個司法保護系統進行評價。現代績效管理模式認為績效主要是由系統所決定的,因此它所認定的績效管理目的就是對系統中影響績效優劣的主要因素進行識別,并采取相應的措施。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的目的主要是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更好地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這就決定了評價的視角應該宏觀并具有一定高度。第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具有完整性。將績效評價劃分為保護體制、保護措施、保護效果三個維度,其中保護體制、保護措施可以看作是過程,保護效果可以看作結果,通過“過程———結果”評價可以清晰地觀測到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是否符合最初的目標任務。保護體制反映司法保護宏觀層面的價值制度,保護措施反映微觀層面具體制度。這三個維度通過“過程———結果”“宏觀———微觀”可以減少關鍵指標的遺漏,能全面地涵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關鍵因素,保證績效評價結果的科學性。2.增加外部評價指標以往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評價更多地是司法機關的內部評價。內部評價通常表現為兩種:一種通常表現為在國家機關內部,上級機關以“批捕率”、“有罪率”“上訴維持率”等標準來衡量公安機關、公訴機關、審判機關①。另一種表現為在司法機關內部,機關領導對該機關內部的警官、檢查官、法官的績效評價。如在法院對法官的評價通常表現為:法官業績考核指標的數字化,比如作為重點考核對象的結案數、結收案比、平均審限、調解率、上訴率、申訴率、發改率、調研文章量等②。外部評價是指外部第三方中立地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進行績效評價。內部評價具有較大的局限性,難以從整體上反映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內部評價更多地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對被管理者的工作成績進行評價,因此這種評價只能反映司法機關以及司法工作者的業績,但是卻不能反映整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而且我國目前的內部評價本身也存在較多的問題,甚至連司法工作者的業績也無法科學準確地反映。司法工作的行政化導致了不合理的司法績效評價指標③。因此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進行績效評價,應當以外部評價為主,兼顧內部評價。(二)以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為評價對象的可操作性績效評價的核心是設計科學的指標體系,并且按照這一套指標體系能夠采集到客觀可信的數據。有鑒于此,本文在設計評價對象時,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的關鍵指標設置為司法機關的組織行為。圍繞司法機關的組織行為設計指標體系、評分規則,既不會使考慮因素范圍過于寬泛,又能保證指標選取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指標體系可操作性的強弱不僅取決于評價對象,還取決于指標選取。指標的形成過程是在事先設計出的指標庫中,通過一定的原則選取操作性強的指標。選取的時候,就可以將那些不容易被測評的指標淘汰。主成分分析是研究如何通過少數幾個主成分來解釋多變量的方差———協方差結構的分析方法,也就是求出少數幾個主成分,使它們盡可能多地保留原始變量的信息,且彼此不相關④。因此借助主成分分析法,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中的核心價值設置為幾個主成分指標。對這些指標分析可以從宏觀上保證司法保護不偏離預設的制度價值,及時發現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制度在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從而為司法改革提供科學依據。
三、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設置
(一)評價工具的借鑒與選擇在構建指標體系時,要選用適合評價對象的評價工具。績效理論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已經相對成熟,理論和實踐中成熟的績效評價工具也多種多樣,因此要針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選擇合適的評價工具。1.關鍵績效指標法關鍵績效指標法,又稱KPI(keyperformanceindicators),是指對關鍵績效指標進行評價,是目前最為常用的績效評價方法。所謂關鍵績效指標,就是通過對組織內部流程的輸入端、輸出端的關鍵參數進行設置、取樣、計算、分析,衡量流程績效的一種目標式量化管理指標,是把組織的戰略目標分解為可操作的工作目標的有效工具⑤。KPI是通過尋找并建構關鍵性指標將預設的目標落實到具體的行動和過程中去,從而提升整個組織的運作效率。KPI評價體系的優勢就是既有若干級的量化指標又有一定的權重體系,它首先對底層的指標進行量化評分,然后應用權重將最初的數據匯總并進行總體評價。KPI方法對知識產權司法績效研究的借鑒意義就是設置指標時既要有前期基礎性的定量研究又要有最后宏觀的定性研究。目前司法機關內部評價主要為定量研究,主要設置結案率、調解率、上訴率、發改率等指標。它缺乏價值附加功能,或者說,它是一種價值缺失評價體系①。不可否認,這些基礎的數據十分重要,但是僅僅停留在數據層面得出的初級結論,不對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和價值評判,那么最終績效評價只會導致急功近利的追求數量而忽視質量。KPI方法另一個借鑒意義為:在進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時要尋找和設置關鍵性指標。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包含很多因素,不可能將每一個因素都進行評價,這樣既不現實也不經濟。這就需要尋找關鍵指標,尤其是能體現知識產權基礎價值的指標。本文通過價值分析方法初步設定保護體制、保護措施、保護效果三個維度的關鍵指標。保護體制和保護措施分別對應保護權利、利益平衡等價值,保護效果對應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等價值,通過設置關鍵指標建立的指標體系就能科學反映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2.平衡計分卡平衡計分卡(balancescorecard,bsc)由羅伯特•S•開普蘭和大衛•P•諾頓提出,從財務、客戶、內部流程和學習與成長這四個視角,向組織內各層次的人員傳遞組織的戰略以及每一步驟中他們各自的使命,最終幫助組織達成其目標②。平衡計分卡最重要的地方就是對以往組織僅僅重視財務指標的突破,它提出不僅要重視財務指標,而且要重視學習與成長和未來發展能力等潛在指標,將既有成績與未來發展潛力進行平衡,既能評估出該組織現有的成績與不足,也能判斷該組織在提升學習和創造方面的成績與不足,因此有較大的借鑒意義,現代公共管理組織績效評價也不斷地引入了平衡記分卡作為評價工具。在傳統的知識產權績效評價中,主要關注結案率、上訴率、審限比、發改率等指標并不能很好的反映整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也不能全面反應現有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制度對權利人利益的影響,需要在傳統的指標領域之外再開設新的指標領域。平衡記分卡作為績效評價工具,對于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的意義在于平衡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價值導向上,既要加強對權利人的保障,又要促使社會的整體創造;既要評估現階段司法保護取得的現有成績,也要評估司法機關在為知識產權良性發展做出的努力。
(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的價值導向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的價值導向對績效評價有指導作用。對評價指標而言,指標體系必須圍繞這些價值導向而展開,設置的具體指標必須和這些價值導向相一致。對評價結果而言,績效評價的最終結果表現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是否符合這些價值導向。從績效管理系統的角度,實現這些價值導向,就是績效評價的目的任務。1.保護權利人的權利與促進社會整體創造TRIPs協議明確界定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以私權的名義強調了知識財產私有的法律形式③。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私權,首要價值是保護權利人的權利。知識產權制度設計確立了一種激勵機制,只有充分地激勵知識產權人從事知識創造的積極性,才能產生更多更好的為社會需要的知識產品④。因此較好地保護權利人的權利,能夠推進整個社會科技、文化的發展。但也不能過度保護權利人而將本屬于公共領域的知識產品劃歸給私人。還要考慮人們對科技文化的正常需求,因此要在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之間劃分出一條合理的界限。既不過分強調公共利益而減損權利人的創造積極性,也不過分強調保護權利人而使社會大眾無法接觸并使用知識產品。知識產權績效評價就是考察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是否能夠較好的保護權利人的權利,能否較好的平衡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2.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司法公平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價值觀念,而且是一種法律制度,同時也是一種目的①。司法公正是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保障,甚至知識產權制度能否落實的靈魂。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進行績效考核,核心就是考察司法機關能否做到司法公正。因此,在權重上,考察司法公正的指標應該占較高的分量。司法效率的及時高效原則要求法官必須做到:提高時間效率,減少工作拖延,提高物質效率,降低經濟消耗,提高制度的科學性,減少不合理制度的負面作用②。然而在知識產權審判中,不重視司法效率導致的案件積壓、循環訴訟的現象十分普遍。知識產權是有保護期的,如果案件經過漫長的訴訟之后仍得不到救濟,那么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期限就被縮短。以司法效率為價值導向就是在進行績效考核時,要對程序的時間因素進行考核,督促司法機關提高時間效率。3.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要服務于經濟建設的大局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需要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通過司法保護解決確權、侵權糾紛,保障市場經濟秩序,為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司法保障。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提升全社會創新總量。通過司法保護,建立崇尚創新、尊重產權的社會環境,使知識產權制度最大限度地提升經濟增長水平,促進形成鼓勵自主創新、推動科技進步的法治環境。
(三)指標體系的設置方法在設置指標體系時,除了要選用科學的評價工具,而且還要注意設置方法。評價工具可以用來架構整個體系,其主要作用是科學地劃分出不同的維度,相當于搭建人體的骨骼。然而在設置具體指標時還要結合具體的方法,使設置的指標互相之間不沖突,并且有較強的操作性,相當于在骨骼中填充肌肉。1.設置指標要符合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價值導向。現有的司法工作內部評價中有些指標設置就不合理。有學者指出:單純用“發改率”來考核法官有失科學性,因為某些發回重審或改判的案件并不是因為下級法院法官審判存在錯誤,而可能只是在二審中發現了新事實和新證據而已③。所以在進行外部指標體系構建時要以價值導向為檢驗標準,對整個指標體系的科學性和合理性進行論證。2.設置指標要以定量分析為主,定性分析為輔,增強指標的可操作性又不使績效評價過于模式化。在績效評價中,數據具有直觀性、客觀性,有較強的說服力,因此要保證選取的指標能夠獲取數據。在理論上比較適合的指標,由于獲取數據上的困難,有時不一定選用最合適的指標,而用次優指標替代④。然而在實踐中,司法統計工作被邊緣化,導致很多指標不能采集到準確、真實的數據,嚴重影響了對司法工作的績效管理⑤。針對現在司法統計工作的現狀,在設計指標時,要優先選取司法統計工作能覆蓋到的地方,使被設置的指標能夠采集到可靠性、真實性、客觀性的數據。3.指標的選取和設置要實行動態調整。指標體系的建立不是一勞永逸的,在數據采集和數據分析過程中,會發現最初建立的指標并不合適。因此要根據績效評價的推進情況不斷增加或刪減指標。4.設置指標時,對不同的指標要設置不同的比重。每個指標在知識產權績效評估中所占的地位肯定不同。重要的指標要設置較大的權重,次要的指標權重相對較小。指標權重的設計要充分考慮價值導向,對于符合價值導向的指標賦予較高的權重,以使得績效評價結果能夠充分契合制度運行的目標任務。
篇7
【關鍵詞】知識產權 國際貿易 整體貿易 行業差異
我國自1994年簽訂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TRIPs)協定以來,逐漸開展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一個國家對知識產權的關注程度能夠直接影響該國的國際貿易總量,知識產權保護逐漸滲透到國際貿易活動中。我國需要充分認識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并制定相應的知識產權策略。
一、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貿易化特征
(一)知識產權保護影響國際貿易形式
知識產權貿易有微觀和宏觀兩種形式意義:微觀方面的知識產權貿易包括了以知識產權為主的貿易,比如,知識產權許可(專利許可、商標許可、商業機密許可)、知識產權轉讓(專利轉讓、商標轉讓、版權裝讓)等;宏觀方面還包括了知識產權的產品貿易。
知識產權產品是指產品中包含知識產權價值比例的產品,比如影視作品、出版物、知識品牌、計算機軟件等。自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知識產權的貿易領域逐漸擴大,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貿易額十年間增長十倍。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貿易額已經占到國際貿易額的80%左右。具有知識產權的商品貿易在國際貿易中所占比例越來越大。
(二)知識產權保護成為貿易結構的主要形式
國際貿易結構中的知識產權商品越來越多,發達國家想要利用知識產權增加市場份額,極力要求將知識產權納入WTO體系。WTO簽署了TRIPs協議后,將商品貿易、服務貿易等納入WTO的制度中。TRIPs協議對知識產權做出了最低保護標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不能低于TRIPs協議內的標準。此協議成為國際知識產權貿易的基本準則和知識產權貿易的法律依據。
(三)知識產權保護深入到各國的對外貿易中
相關國家均已認識到,知識產權貿易已經成為對外貿易的重要內容。隨著全球經濟產業的發展,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占有一定優勢。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尤為看重,加大國家內部的保護力度,同時又將知識產權貿易滲透到對外貿易中。日本在2002年正式提出“知識產權立國”的基本國策,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同時呼吁幾乎所有日本大型企業,與政府共同采取相關措施,嚴厲打擊侵權商品。
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經濟實力差距較大,尤其科技水平也無法相比,在知識產權方面略有差距。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是發展中國家競爭力能夠大幅提升的基礎,但TRIPs協議簽訂后,發展中國家意識到需要在本國以及對外貿易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例如我國提出的對商品創新并擁有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不斷應用在對外貿易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已經在我國和其他發展中國家政策中逐漸體現。
二、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一)知識產權保護規范了貿易市場
國際市場中的侵權產品肆意猖獗,并且在高利潤的驅使下侵權產品幾乎遍布所有貿易領域,尤其是音像制品、版權、汽車商品、藥品等是假冒侵權的重點行業。藥品的假冒侵權十分泛濫,據世界衛生組織統計,全球超過10%的藥品是沒有知識產權保護的假藥,在一些發達中國家的比例更高。假冒侵權商品的交易,嚴重影響了貿易市場和消費者的利益,也對國家的經濟發展和政府管理提出了較高要求。
(二)知識產權保護能夠增加知識產權貿易
知識產權可以滲入到商品貿易和服務貿易中,同時也可以形成一種獨立的貿易形式。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貿易有直接的聯系,知識產權保護可以使國際型企業直接對外投資或者進行許可,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也可以保護專利所有人的合法權益,能夠促使技術所有人愿意轉讓技術或申請專利。
三、發展中國家的相應保護對策
(一)實施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政府應該針對知識產權保護情況制定出符合國際規則并適應本國科技發展水平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應從理論、實踐、法律、管理、宣傳、政策調整等方面進行基礎奠定并將產業政策、可持續發展政策、國際競爭、人才戰略等相結合。
(二)改變貿易模式
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實力和科技水平落后于發達國家,知識產權的競爭力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距。雖然我國目前來看已經成為一個專利大國,但按照國際綜合的指標標準,我國的核心技術知識產權還不屬于專利強國,因此國家應該注重提高本國的創新商品能力、創造自主品牌、提高國際貿易量、增加對外貿易的競爭力,從而獲得更多的貿易利益。
(三)培養知識產權人才
發展中國家對知識產權的認識不足,知識產權人才也相對缺乏,人才的缺乏導致了無法有效的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因此,發展中國家應該從立法、司法、行政執法等方面對企業、科研機構等進行人才培養,大規模的培養知識產權人才促進知識產權的戰略實施。
基于目前的研究現狀,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尚未達到預期的理想狀態,在一些方面還需要予以更多的關注及拓展。對于發展中國家的出口貿易,應該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與經濟發展水平與貿易政策相結合,充分落實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將執行能力與經濟、貿易等變量進行綜合分析。知識產權保護對國家貿易增長的影響與作用進行深入考量,進而尋找更為有效、準確、穩定、持久的發展路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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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蕊.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高技術產業技術創新的影響研究[J]. 南大商學評論,2013,(02).
篇8
關鍵詞:文化產業,知識產權,保護
中圖分類號: D923.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近年來,我國知識產權糾紛事件頻繁出現,根據文化部公布的“2011年全國文化市場十大案件”來看,涉及侵權的案件有8起,占到了總數的八成,侵權之風可見一斑。因此,認清我國文化產業的知識產權現狀,通過對知識產權的開發運用和保護,推動文化產業的可持續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文化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關于知識產權的定義有多種不同的表述,一般情況下,大都采用《法學大辭典》所給出的定義,即“法律賦予知識產品所有人對其智力創造成果享有的專有權利。”【1】據此,可以看出,知識產權主要是指人類的智力創造成果,是一種無形的財產,但是它與有形財產一樣,也受到法律的保護。
目前,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主要由《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組成,除此之外,還有我國參加簽署的一些國際公約和雙邊或多邊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議。在此基礎上,有關知識產權的執法體系、行政管理體系、中介服務體系以及人才培養、法律研究體系等也逐漸建立和完善。這些法律制度和服務體系共同筑成了我國文化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堅固壁壘。
雖然我國文化產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是從總體上講,侵權事件時有發生。據統計,2011年廣東省新收的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達到了16094件,比2009年的6144件增長了162%,在全省法院審結的各類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70%涉文化領域。【2】一系列事實和數據表明,我國文化產業知識產權保護任重而道遠。
我國文化產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自20世紀80年代中國實施知識產權制度以來,經過多年的努力已經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從整體情況來看,文化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還處于起步階段,許多方面仍存在著諸多問題。
1、知識產權保護運用能力偏低。
在國家大力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背景下,我國許多地區開始有意識的對本地的文化資源進行梳理和開發,并陸續打造了一批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精品項目和產品,但是由于相關單位知識產權運用能力偏低,許多重要的文化資源沒有采取及時有效的保護措施,致使出現了諸如商標被盜用、專利被搶注、著作權被侵犯等問題,造成了嚴重的經濟和名譽損失。
2、知識產權相關的政策法規體系尚待健全。
盡管我國關于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條文已初步建立,但尚處于探索階段,許多知識產權糾紛在實際解決中遇到的問題仍未涉及。例如,關于文化資源的所有權、收益權和開發權問題,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具體的懲罰力度,產品或資源的產權認定、創新價值的確定與分割以及利益的分配等問題,都還沒有相應的法規或條款。因此,要實現文化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必須進一步完善現有的法律體系,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力度,盡快修改或出臺相關的行政法規或條例。
3、知識產權的宣傳普及不足、公眾保護意識淡薄。
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實施20多年以來,已經建立起一套相對較為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但是由于宣傳普及力度不夠,公眾的產權意識不強。許多人不知道產權為何物,更不知如何利用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自己的作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人已經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卻不自知。
4、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嚴重不足。
隨著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相關的產權教育和人才培養也日益受到重視。許多院校相繼成立了知識產權教學研究中心,培養了大批知識產權專業人才。但是從總體來看,人才數量尚不能滿足我國經濟和文化產業高速發展的需求,人才質量良莠不齊,有待提高。
我國文化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及措施
以政府為先導,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政府的引導對一個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應以政府為先導,整合全國的知識產權管理資源,成立高效、權威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制定長遠的知識產權發展規劃,提高知識產權保護在我國文化產業發展過程中的地位,從而調動全國人民和各級組織的創造積極性,進一步促進我國文化產業的健康發展。
以立法為根本,完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維護國家和人民的長遠利益,一個健全、有效的法律法規體系是必不可少的。眾所周知,文化產業也是內容產業,創新是其發展的不竭動力,要想提高人們創造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首先要維護好創造者的合法權益。因此,進一步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制定文化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性法規,對促進文化產業的繁榮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以教育為中心,建立完整的專業人才培養體系。
人才是發展之本。要發展中國的文化產業,必須做好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而人才的數量和質量是其最有力的保障。因此,通過以啟蒙教育為基礎,高等教育為重點的培養方式,為我國文化產業打造一大批優秀的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和師資隊伍,是非常有必要的。與此同時,還要針對不同的對象,采用不同的教育方式,加強對公眾的知識產權教育,提高全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以合作為基礎,加強與國際知識產權的交流。
全球化是當今世界發展變化的深刻背景和根本趨勢,不同民族之間的文化交流與融合成為人類共同進步的客觀要求。面對知識產權國際化的大趨勢,中國應主動走出國門,積極展開國際合作,同各國的知識產權組織或機構進行廣泛的交流與合作,充分利用國際知識產權資源,為中國知識產權發展做出貢獻。
當前,文化產業已經成為中國經濟發展的新引擎,知識產權保護也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實現知識產權的產業化轉變,勢必會成為推動文化產業繁榮發展的重要源動力。
注釋:
篇9
[摘 要] 隨著我國金融服務外包產業的快速發展,相關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進一步完善顯得愈來愈緊迫。本文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對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所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從促進相應立法,完善監管制度;增強保護意識,促進企業創新;建立行業協會,發揮引領作用等方面提出建議。
[關鍵詞] 金融服務外包;知識產權;建設;不足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5. 061
[中圖分類號] F830.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7)05- 0115- 02
0 引 言
隨著金融全球化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在全球范圍內進行資源配置優化的新一輪國際產業轉移發展迅速。作為國際產業轉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際金融服務外包因其自身的經濟利益和規模上的優勢,受到廣泛關注,市場競爭較為激烈。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2005年2月公布的《金融服務外包》文件,金融服務外包是指金融機構在持續經營的基礎上,利用外包商(為公司集團內部的附屬實體或公司集團的外部實體)來實施原由自身進行的業務活動。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金融服務外包尚處于起步階段。綜觀金融服務外包較發達的國家都已建立了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因此為促進我國金融服務外包的進一步發展,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亟待進一步完善。
1 金融服務外包中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
1.1 知識產權保護程度是發包方衡量接包方的重要因素
知識是發包方賴以創造價值的重要因素,知識產權是發包方的生命線。在發包方與接包方合作的過程中,資源共享是常態。金融機構需將自己的部分或全部信息提供給外包商開發、運行和管理,因此必然非常關注自身信息在外包合作過程中的機密性,知識產權保護程度隨之成為發包方選擇接包方所考慮的重要因素。
1.2 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決定金融服務外包環境的優劣
在眾多服務外包區域競爭力評價體系中,知識產權的保護程度都被作為一項重要標準納入金融服務外包環境中進行考察,如主要用于城市服務外包競爭力評價的由中國服務外包研究中心、科爾尼、中國國際投資促進會和埃森哲咨詢公司(Accenture)四方共同研制的中國服務外包承接地的綜合評價體系;為評價全球服務外包承接地競爭力,科爾尼管理咨詢公司(A.T.Kearney)構建了2007年全球服務區位指數。由此可見,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在金融服務外包環境中起著重要作用。
1.3 知識產權保護是金融服務外包所具有的知識產權風險的內生要求
金融服務外包形式的快速發展及其存在的復雜的委托-關系,使得金融服務外包過程中的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較為復雜。在金融服務外包過程中, 接包方與發包方都可能需要將自己的商業秘密或者核心技術提供給對方,從而加大雙方的知識產權泄露風險。同時由于外包合同的不完備,往往會產生知識產權歸屬問題。金融服務外包過程中存在的知識產權問題要求擴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2 我國金融服務外包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現狀與不足
2.1 我金融服務外包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現狀
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成為影響各國參加金融服務外包國際競爭的核心因素之一。金融服務外包知識產權亦受到我國政府的重視。2006年《商務部關于實施服務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中提到要完善服務外包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在基地城市建立知識產權投訴中心,嚴厲打擊類侵權行為,加大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各基地城市應根據服務外包產業的特殊需求進一步完善保護知識產權法規體系,制定服務外包數據保密相關規則,建立服務外包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綜合評價體系,并在全社會營造誠信為本的良好氛圍。2015年1月16日,國務院正式下發《國務院關于促進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67號),這是國務院首次對促進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作出全面部署,其提出要建設法制化營商環境,加大服務外包知識產權的執法監管力度。自2009年以來,國務院相繼認定了31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其中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建立了金融服務后臺。幾乎所有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已制定并實施了服務外包知識產權保護和信息安全領域的地方性指導意見和相關法律、條例等,這些城市對于金融服務外包知識產權的保護起到了引領作用。
2.2 我國金融服務外包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不足
2.2.1 缺乏相應立法與監管體制
我國金融服務外包尚處于萌芽階段,各種立法相對落后和欠缺。我國銀監會頒布的涉及金融服務外包的立法主要有《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此外證監會和保監會作為金融業務的監督機構,也未確立完善的金融服務外包相關知識產權保護立法,沒有專門針對銀行業務外包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可操作性的指導,未形成具體的系統性的監管程序。同時對金融服務外包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執法力度不夠。知識產權保護措施難以落實,案件判決后難以執行等。
2.2.2 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由于我國企業長期受到計劃經濟的束縛,企業在知識產權的保護與運用方面意識薄弱。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仍待加強,缺乏對核心技術的控制和保護意識,對核心技術缺乏有效的風險防范措施,對服務外包中可能涉及的商業秘密保護不力。
篇10
一、企業責任競爭力的界定
企業責任競爭力是指企業運用自身的專業優勢解決社會、環境和員工等方面的問題,使得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同時,經濟效益也得以同步提升,即企業的責任競爭力得到增強。企業責任競爭力主張把企業社會責任融入到企業經營的過程當中,將其視為企業戰略和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視為企業生存和長遠發展的重要前提。
企業責任競爭力實際上是關于公平與效率的問題,沒有社會責任的企業不可能有競爭力,有競爭力的企業必定以履行社會責任為基礎和前提。企業既要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又要為社會提供更多、更優質的產品和服務。因而,企業責任競爭力本質上也是企業實踐可持續發展可資借鑒的一種新理念。
企業責任競爭力還是組織社會責任概念和體系的深化和具體發展,組織社會責任是組織通過透明和符合倫理道德的方式,將利益相關方期望整合到組織的各項活動之中,以使組織的各種決策和活動貢獻于可持續發展,它既包括組織社會責任的目的(促進可持續發展),也包括組織履行社會責任的方法(將社會責任理念和要求融入到組織決策和活動中)。而企業責任競爭力既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促進可持續發展目的的具體化,也是企業將社會責任要求融入企業各項決策和活動的具體衡量標準。
二、知識產權保護提升企業責任競爭力
在經濟全球化大潮涌動和新科技革命突飛猛進的時代背景下,知識產權在國際經濟競爭關系中的地位得到空前提升,已經成為關系企業成敗的核心競爭力、創新型經濟的根本要求和維持企業持續競爭能力的不竭源泉,更是提升企業責任競爭力的重要支撐。
1.知識產權保護從法律要求的角度提升企業責任競爭力
知識產權是法律認可的無形資產,企業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是以法定形式固定的競爭優勢。從目前世界各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實踐來看,絕大部分國家都紛紛出臺了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一些國家還制定了知識產權國家戰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為各國政府的普遍共識。企業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自然更應該承擔和履行自己在社會中的法定義務和責任,任何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企業行為都客觀上面臨著受到法律制裁的后果,從而給企業帶來訴訟的困擾和增加侵權成本的損失。可見,知識產權是受法律所保護的,企業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即是遵守法律精神,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企業規避法律風險。
2.知識產權保護從道德倫理訴求及社會公眾期待的角度提升企業責任競爭力
知識產權是人類聰明智慧和勞動成果的結晶,凝聚了專利所有人在精力、財力、物力等方面的辛勤付出和大量投入,理應受到社會的尊重并得到應有的回報。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為遵守市場經濟秩序的應有之義,企業作為市場的參與者有義務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企業開展知識產權保護是對他人知識產權成果的一種尊重,也是對市場其他主體的一種責任,是企業在道德倫理上的一種自律行為。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企業必將是為社會所尊敬的企業,其知識產權保護的良好實踐和績效也必將有利于推動行業健康發展進步,激勵社會創造和創新,從而幫助企業在廣大公眾心目中樹立負責任的正面社會形象和提升企業品牌價值與影響力。例如,微軟公司因在長期致力于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所取得的顯著成效,在全球社會贏得了廣泛贊譽。
3.知識產權保護從企業自身業務發展需要的角度提升企業責任競爭力
知識產權是構成企業競爭力的核心要素,奠定了企業實現持續提升效率和不斷創造新的競爭優勢的穩定基礎。我們今天已經進入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成為核心競爭力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無論是企業的核心技術研發能力、產品的制造能力和市場的推廣能力等,毫無例外地都離不開知識產權的有力支撐,掌握核心知識產權的企業競爭是不能被模仿也是不能被取代的。當今世界著名的企業大都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例如,索尼公司的微型化電子技術、飛利浦公司的光學介質領域技術、NEC公司的數字集成技術等。一定意義而言,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是上述著名企業之所以著名的關鍵,也是其得以迅速發展壯大和縱橫馳騁國際市場最重要的秘訣所在。
可見,知識產權保護無論是在法律要求、道德倫理訴求及社會公眾期待抑或企業自身業務發展的需要等諸多維度,都有利于幫助企業提升自身責任競爭力,對內顯著增強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對外顯著提升企業的運營透明度和品牌美譽度,實現責任與競爭力的統一、公平與效率的統一,讓企業更具責任、更具價值、更具競爭力。
三、提升企業責任競爭力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企業責任競爭力日益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知識產權保護可以幫助企業平衡公平與效率問題,從而提升企業責任競爭力。從提升企業責任競爭力的角度看,企業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