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責任的本質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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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責任的本質

篇1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本質 表現形式 道德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是什么?對這個問題的不同理解,導致學術界的爭論不斷。本文在梳理和評析各種觀點的基礎上,揭示出企業社會責任實質上是一個道德范疇。

關于企業社會責任本質的觀點

在認可“企業社會責任”這種提法的前提下,關于企業社會責任本質的理解,往往蘊含在對其內涵和外延的界說之中。本文概括出關于企業社會責任本質的幾種立場。

策略論。這種立場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或應對外部壓力而采取的一種策略。由于履行社會責任會獲得政府的支持、消費者的信任、投資者的青睞,從而提高企業的美譽度,獲得良好的廣告效應。所以,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經營和發展的一種策略,是一種“開明的利己主義”或“明智的投資”。

奉獻論。這種立場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基于道義感而對社會做出的無償奉獻。它的特點就是經濟上的犧牲,而不應該有任何自身利益的考慮。如有人提出,惟有本著提升公共福利之主觀愿望而犧牲經濟利益者,才能歸入企業社會責任的范疇。甚至可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必須是完全自愿性的,而不能是由法律或者外部經濟壓力強加的。

綜合論。這一立場拓寬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形式或外延,其代表性觀點有兩種。一是以美國佐治亞大學教授Carroll為代表,認為完整的企業社會責任包括企業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另一種則把經濟責任清除出去,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由其法律責任、道德責任和慈善責任構成;或認為它包括“強制性表現形式”(法律責任)、“自覺性表現形式”(道德責任)、“誘導性表現形式”(受利益誘導機制采取的通過利他而利己的策略)。

關于企業社會責任本質的探討之所以難以取得一致意見,原因是它們都犯了同一個錯誤:把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和表現形式混為一談,并以后者代替前者。實際上,企業無論是把社會責任當作它的獲利策略、道德義務、法律義務,還是這幾者的混合,都只是履行社會責任的形式差別,而非實質差異。

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是道德責任

奉獻論是一種狹義的、有著嚴格限制的道德責任概念,即要求動機必須是道德的。綜合論所說的道德責任外延稍廣,但也只是指未上升為法律、但必須履行的責任。與二者不同,這里所說的道德責任是一種更為廣義的概念,它是指屬于道德范疇的責任,即對履行它與否可以進行道德評價的責任。這種基于學科屬性理解的道德責任概念,能使我們在理論上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歸屬進行正確的判定。

以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可知其本質是道德責任。本文不同意把經濟責任(追求利潤最大化)歸入企業社會責任。因為,企業社會責任理論提出的初衷,就是要探討和強調企業在利潤最大化目標之外所負的義務。把經濟責任置于社會責任之中,改變了企業社會責任應有的和本來的意義,背離了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建構的初衷,模糊甚至掩蓋了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經濟責任的沖突,也使解決這種沖突的努力可以輕易被忽略。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經濟責任應被視為兩個全異關系的概念。如此可以清楚地看到,企業社會責任所要求實現的是企業自身經濟功能之外更廣泛的功能。在這個意義上,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期望和要求,就是對企業的道德期望和要求。

以策略形式體現的社會責任是道德責任。正如企業履行其經濟職責可以采取多種經營方式和手段一樣,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路徑也不是單一的。從動機角度來界定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質,首先不具有操作性,因為無法了解每個企業的真實動機。其次,如果A、B兩個企業對社會事業做出了同樣的貢獻,則A由于出于道德動機,B實際上履行的只是其經濟責任,無所謂道德。這既導致了對企業評價的不公正,也造成了對“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狹隘理解。最后,這與強調企業社會責任的初衷相違背。強調社會責任的目的是增進社會“公利”,因此,只要一個企業的行為產生了這種效果,就是履行了社會責任;而增進了社會“公利”的社會責任,本質上就是道德責任。與純粹出自道德動機的情況相比較,以策略形式體現的企業社會責任當然不是最高尚的,但這只是道德境界的區別,而非道德屬性上的本質不同。從現實的角度來看,社會責任同時能成為盈利策略,正是許多企業愿意履行的最大動力。

以法律形式體現的社會責任是道德責任。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有一部分是與法律法規重合的,正因如此,有人將企業社會責任嚴格限定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認為企業無需承擔法律之外的任何責任;有人則反對將這些責任稱為企業的社會責任。前者把社會責任與法律責任完全等同,后者則把兩者完全對立,都具有片面性。其實,企業所擔負的責任是否屬于社會責任,不是根據其是否具有法律形式,而只能看這種責任是對股東的,還是對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從根本上講,法律法規就是以強制力保障的道德要求;從具體內容看,很多道德規范、道德責任同時就是法律規范、法律責任。企業與勞工、消費者以及環境等方面存在直接的利益關聯,企業的行為會增進或損害它們的利益,這就使二者的關系具有了道德屬性,可以對之進行道德評價。而之所以只將這部分道德責任法律化,是因為這種利益關聯的直接性導致了二者權利與義務關系的直接性和對等性,這部分責任乃企業最基本的社會責任,需要有強制力量保證其實現。可見,以法律形式體現的企業社會責任,實質上仍是對企業的道德要求。

以慈善形式體現的社會責任是道德責任。在前述美國學者Carrol的分類中,企業的慈善責任是與倫理責任并列的,它是指企業參與非強制性的或者非由法律和倫理所要求的社會活動的義務;企業倫理責任與慈善責任僅有細微的差別:后者在道德或倫理意義上的強制性不如前者那樣明顯。將道德責任(即所謂“倫理責任”)與慈善責任并列,表明Carrol認為后者不屬于道德責任范疇,這實際是把概念間的種屬關系當成了并列關系。在倫理學中,道德義務分為兩類:完全義務(強制性義務)和不完全義務(非強制性義務)。前者是道德上必須履行的,否則就應受到道德譴責;后者是道德上提倡履行的,不履行一般也不應受到道德譴責,即它得由行為主體“自主決定其履行與否”,但如果履行了,則會得到積極的道德評價。因此,可以按照強制性的強弱,把企業的社會責任分為三種:有些具有底線性質的需要最強的強制力保證其踐履,這體現為法律責任;有些處于法律規范之外,但也具有“道德強制力”,如不履行社會就可以對企業進行指責,此即Carrol所謂“倫理責任”(道德責任);還有些是沒有任何強制性的,如社會捐助,此即Carrol所謂“慈善責任”。可見,慈善責任實際也是道德責任的一種存在形式,它與法律責任、“倫理責任”的區別,仍然只是道德層次上的區別。

總之,無論以何種形式體現出來的企業社會責任,由于都涉及到企業這一特定組織與社會整體的利益關系,因而都具有道德意味,都可以對之進行道德評價,在本質上,它們都屬于道德責任。把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界定為道德責任,不僅有利于企業正確處理其經濟責任與社會責任的關系,也有利于在全社會形成“德福一致”的道德環境。

參考文獻:

1.盧代富.國外企業社會責任界說述評[J].現代法學,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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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企業社會資本,社會資本運營

一、引言

中國經濟經歷了30多年的高速成長,取得了令世界矚目的成就。在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過程中,企業社會責任對企業在持續競爭優勢中的作用關系問題吸引了社會各界越來越多的注意力。雖然企業社會責任在中國愈來愈受到重視,但是整體的實踐水平能力比較低,還處于起步階段,根據最新的調查報告顯示,我國民營企業、部分國有企業及外資企業的社會責任指數遠遠落后于我國中央企業和金融企業的社會責任指數。在轉型經濟背景下,對于如何實現融合企業社會責任多元化及企業的應用策略,這已成為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現實課題。然而對于企業是否應該承擔企業社會責任,可謂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各方觀點由于出現了較大的分歧而引起了長期的爭議。本文試圖從企業社會資本這一新的視角切入,對探索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基本動因提供出新的路徑和新的解釋。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

2.1 國內外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現狀

美國學者謝爾頓于1924年最早提出了“企業社會責任”這一概念。“企業社會責任”的產生背景主要是隨著進入資本主義壟斷階段和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張,日益激化了社會各界的矛盾并產生了一系列較為嚴重的社會問題,使得人們開始重新審視思考企業和社會之間的關系,關鍵問題聚集在除了牟求經濟利益外企業還須承擔社會責任。

我國在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證研究領域也有較大的進展。2006年進行的“中國企業社會責任調查(2006)”,以北京大學民營經濟研究院與《環球企業家》雜志社為調查主體,聯合中央電視臺等權威機構發起并主辦,是國內首個面向全國企業開展的社會責任理念與實踐的大型調查。2006年7月正式啟動,12月結束,作為常規項目將每年舉辦一次。另外,通過考察,部分學者也總結了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模式選擇,如馬風光的《企業社會責任模式論》、秦穎、高厚禮的企業社會責任的四種戰略形式。

2.2國內外對企業社會資本的研究現狀

國外對社會資本的相關研究也大概始于這個時期,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從社會學上來講,社會資本主要是通過功能的意義來被界定的。皮埃爾?布迪厄(1986)最早將“社會資本”概念引入社會學領域,他認為社會資本是“實際或者潛在資源的集合,這些資源與由相互默認或承認的關系所組成的持久網絡有關。

2.從政治學上講,社會資本主要強調集體行動的重要作用。帕特南通過對意大利部分地區公民的參與規范和參與網絡的分析,他認為社會資本是主要包括社會信任、規范和參與網絡,它們能夠有效的協調團隊成員以提高集體行動和社會活動的效率和效果。

3.從經濟學角度上看,大多數經濟學家是從經濟體制創新、企業關系網絡、政府公共政策和制度經濟學等方面進行研究,證明了包括信任、規范和參與網絡等在內的社會資本要素能夠有效地降低市場交易成本,提高生產率,它們蘊藏著比其他形式資本更強大更明顯更重要的價值。

于20世紀90年代中期,國內開始研究社會資本及企業社會資本,與國外學者的研究角度相比也不盡相同。在介紹和評述西方有關社會資本的基本理論的基礎上,國內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了研究:

1.從經濟學視角研究社會資本。部分學者從制度、規范等社會資本因素入手來研究社會資本對經濟發展的作用影響。吳敬璉、樊綱認為正式的制度和規則能夠有效地促進經濟的發展。

2.從價值推動作用方面來研究社會資本。我國最早系統研究社會資本的學者張其仔博士,著重討論分析了社會資本對企業行為、經濟發展、勞動力配置、企業技術創新的影響,同時,他把蘊藏著豐富社會資本的社會網絡看作是社會資源配置的一種重要方式。

2.3 企業社會資本對企業的作用機制研究現狀

1.企業社會資本與企業的競爭優勢及經營績效成正相關關系

Johanues M Pennings&Kyungmook Lee (1999)分析企業社會資本是能夠促進企業內外部合作的一項經濟資源。如Bruce Kogut (1998)的觀點,企業社會資本為企業帶來的兩種經濟租金,一種是“位置租金”,它源自企業內外在關系網絡中的位置,由于企業位置不同,從而獲得的“位置租金”也不同,一般情況下,越靠近網絡中心性位置的企業所獲得的“位置租金”越多。而企業的競爭優勢則表現為合作租金和位置租金的有機結合。另一種是 “合作租金”,是指由于存在企業社會資本,促進了企業內外之間在關系網絡中的合作而產生的一種租金,它有利于網絡合作中得每個成員。

張其仔(2001)證明了:(1)企業社會資本與企業管理費用呈負相關關系,與企業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呈正相關關系;(2)企業內社會資本量的高低與企業的經濟效益呈正相關關系。李路路教授(1995)運用實證分析驗證“企業家在企業內部擁有較多社會資本時”,企業的產值更高。鄭勝利,陳國智 (2002)分別闡述了企業內部資本與外部社會資本對企業競爭優勢的重要性。而后王曉玉(2005)從企業社會資本的三維結構角度出發也論述了企業社會資本對企業獲取競爭優勢的重要作用。

三、企業社會資本對企業技術創新的重要性

Tsai & Ghoshal (1998)運用企業社會資本理論,采用實證研究方法發現,企業社會資本對企業獲取市場信息、加強員工之間的交流與溝通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從而加速了企業產品創新的速度,提高了企業的經濟效益。Maskell (1999)指出企業社會資本可以減少企業內部、企業與企業外部之間的交易成本,其中交易成本包括信息的搜尋成本、決策成本以及實施成本等等,有助于控制不法行為的發生,有利于員工分享隱性知識,又便于獲取有效的可靠的信息,進而有利于技術創新,在經濟全球化條件下,這種優勢會不斷增加。

四、結論與展望

綜上所述,通過考察國內外學界對社會資本和企業社會資本的研究成果及企業社會資本的功效研究,筆者發現:對社會資本的研究視野逐步從宏觀領域轉向微觀領域,尤其比較重視對企業層次的社會資本的研究;結合經濟、社會、政治和文化等各層面的因素,多學科的交叉多元趨勢來研究社會資本的價值功能。盡管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關于企業社會資本概念、理論等還沒有完善,因此,筆者認為還需要做如下幾方面的完善:

1.企業如何投資構建積累社會資本。雖然國內學者對于企業社會資本的概念和功能的研究幾經更深一層,但是對于如何投資構建企業社會資本這方面的研究還不夠深入。

2.從社會資本角度分析成本——收益。現實生活中,各個企業在分析成本收益時,并沒有考慮到企業的社會資本,這是一種無形的且可以產生收益的資本。因此,從財務的方面研究企業社會資本,這是對財務成本收益理論和企業社會資本理論的豐富,也是企業社會資本理論發展的一個新方向。

3. 企業如何設計相應制度。如何設計激勵制度,從最大程度上發揮員工工作積極性并防止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從而積累企業社會資本。這也將是企業社會資本理論發展的一個趨勢。

參考文獻:

[1] 王碧峰. 企業社會責任問題討論綜述[J]. 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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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企業本質; 公司治理; 社會責任

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相結合,拓展了理論發展的新空間,不僅使社會責任研究的分析框架更為清晰及更具操作性,而且極大地促進了公司治理理論的發展與完善,對于公司治理的完善與社會責任的承擔都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企業本質是其固有的屬性,是其區別于其他物體的內在規定性,具有客觀性和確定性。企業的本質不因其表象的形式各異而有所不同,也不因不同研究者研究視角的不同而改變。對企業本質的認識隨社會歷史的不斷發展逐步明晰與深化。對企業本質的認識,從交易費用論到團隊生產理論,再到委托理論,雖然各有側重,但企業的本質是一系列契約的連接得到了各主流理論的認可。處于社會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雖然研究者基于不同的研究視角、方法以及受意識形態的影響,對企業本質的認識有著不同的見解。但縱觀企業的發展,對于不同發展階段、不同性質的企業,其本質都是一致的,即企業均是一個“生產”和“交易”的契約網絡集合。

一、企業的本質與國有企業公司治理

隨著資本市場和金融業務的拓展,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現代企業不僅迅速積累起巨額的資本,同時使得企業內部的產權結構日趨復雜。隨著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如何協調各類資本投入者之間的關系,以及如何使資本投入者的權益不受到侵害,如何配置各類資本投入者的責任與權力等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兩百多年前,亞當·斯密在其著名的《國富論》中提出,當企業的管理者不是企業的所有者時,疏忽和浪費現象會出現。顯然,他已經注意到企業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可能導致管理者與股東的利益不一致性問題,亞當·斯密的早期論述可以認為是公司治理研究的萌芽。由于所有者與經營者利益需求的不同,如何合理配置企業的責權利等問題,成為公司治理的主要問題。公司治理結構本質上是關于企業所有權分配的合約,其核心是通過選擇恰當的契約安排來實現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的對應,以確保企業的決策效率。通過建立科學的自我約束機制與相互制衡機制,協調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和權利,以保證各方的長期合作,提高企業的決策效率。

企業作為生產和交易的契約網絡集合,首先是一個生產組織,吸引各種資源和要素,通過生產過程,為市場提供需要的產品和服務,確保投資者的投入資本在最基本的保值基礎上實現增值。由于契約的不完全性,投資者的投資在運行過程中面臨各種不確定性因素,而控制權的有效配置可以保證投資者的出資發揮最大效率。控制權的擁有并不表明控制權的有效實施,相應機制是控制權有效實施的保障。而控制權的有效執行,需要公司治理機制作為保障。因此,企業的本質決定著控制權的配置,而控制權的有效實施則依賴于公司治理機制。也就是說,企業本質是公司治理的理論基石,是公司治理理論研究的邏輯起點。

國有企業是政府維護經濟秩序、實現國家目標的重要手段,在國民經濟發展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國有企業不僅具有現代企業的一切特征,諸如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委托人和人之間的利益沖突,而且其兩權分離帶來的問題相對于現代企業更甚。全體人民是國有企業的真正所有者,真正的所有者并不能切實行使所有者的職能,只能通過層層由各級政府部門代為行使,導致了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利益沖突,以及不同層與所有者之間的利益沖突。

國有企業是通過一系列契約相連接的經濟組織,公司治理通過一系列的組織結構、制度和法規保證企業實現其價值最大化,公司治理結構是企業外在的表現形式。公司治理作為一種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業中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團體——投資者(股東和貸款人)、經理人員、職工之間的關系,并從中實現各自的經濟利益。公司治理通過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制度等實現權力的配置,以保證在企業中各物質資本或人力資本的等利益相關者獲取單個產權主體無法獲得的合作收益。同時通過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在企業內部形成相互約束與制衡機制,以協調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和權力,保證企業決策效率。

企業作為生產和交易的契約結合體,形成了股東權、經營權、監事權等一系列因企業而產生的權利,而公司治理通過權力配置調整各利益相關者的權利和利益沖突,以保證企業的有效運行。

二、企業的本質與國有企業社會責任

自美國學者謝爾頓于1924年提出“社會責任”后,不同的研究者對其有著不同的闡述。美國可持續發展企業委員會認為,企業的社會責任是企業針對社會,不僅包括股東,而且還包括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乎道德的行為。劉俊海認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不能僅僅將最大限度地為股東贏利作為唯一目的,而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盧代富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謀求股東利益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的義務。對社會責任的理解雖眾說紛紜,但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可概括為經濟責任和社會責任兩大類,前者是企業為股東謀求利益的責任,而后者則是企業對股東之外的其他利益相關者(債權人、顧客、供應商、社區、公眾、政府和員工)以及自然環境承擔的責任,既包括法律上的社會責任,也包括道德上的社會責任。

企業是由一系列顯性或隱性契約組成,既包括投資者、經營者、職工之間的內部契約,也包括與企業有利益往來的供應商、銀行、消費者等外部行為主體之間的外部契約。國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不僅體現為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創造經濟效益,還應當最大限度地謀求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包括職工利益、社會公眾利益、環境利益等,企業社會責任是對企業在經濟效益之外所負義務的概括或表達。

國有企業作為一個生產的經濟組織,必須充分利用并有效配置各種資源,為社會生產并提供所需的產品和服務。國有企業作為營利性的經濟組織,盈利是其本身固有的要求,通過創造社會財富獲取較大利潤,是其生存和發展的基本要求。經濟責任的履行是由其企業的特性所決定的,國有企業必須為所有者創造財富,同時滿足所有者、職工等的利益需求。企業通過經濟責任的履行,維持所有者、經營者、員工之間契約的穩定,保證企業的生存。

國有企業是在契約基礎上結成的對各方行為制約與利益調和的關系體,在其生存和發展過程中,通過一系列的交易契約實現產品財富的增長。在這個過程中,企業離不開債權人、債務人、供應商、社會公眾等的參與,國有企業可以看作是與這些利益相關者之間契約的連接點。國有企業要履行對利益相關者的責任,公平地對待企業的所有利益相關者,以便充分滿足各個利益相關者的需要。

因此,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既來自企業內部發展的動力,同時又源于外部力量的驅動。盡管促使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力量有多種,但企業的本質是決定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關鍵。

企業是一個具有生產和交易功能的契約結合體,國有企業通過對所有者、經營者、職工責任的履行,獲取生產所需的資源,維持穩定的生產環境,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是建立在這些內部契約的穩定基礎上的。同時,通過與供應商、社會公眾等外部契約的履行,實現產品交換,獲取產品增值,改善企業環境。

三、公司治理與社會責任的融合

企業是由一系列生產、交易的契約結合體,由于契約的不完全性,需要完善的公司治理對企業的責權利進行有效配置,在這個過程中,企業還需承擔對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才能保證國有企業生存和發展的穩固與長久。所以,企業的本質決定了公司治理與社會責任的融合。

長期以來,對公司治理的研究大多只關注企業的經濟責任,忽視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以“股東至上”作為理論出發點,研究和解決的是兩權分離情況下如何激勵與約束經營者,使經營者的目標函數與股東的目標函數相一致,以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目標。但企業是各方利益的結合體,要協調保護各方的利益,企業才會實現長久發展,而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是實現這一目標的保障。只有形成共同的決策和監督治理機制,以此來保證各利益相關者參與企業的決策及各利益相關者對企業行為的監督,才有助于降低“成本”,避免利益相關者利益的受損,而這都需要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對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形成有效保護,以保證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

一個企業持久的競爭力是各方協調共處的結果,包含了不同資源提供者的貢獻。因此,任何一個健康的企業都要與外部環境處于一種良好關系,才能達到雙贏的結果。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目的在于解決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沖突,社會的和諧發展以及人與自然環境之間的和諧共處。社會責任理念是對企業絕對營利性的修正,但它與企業的營利性并不矛盾。企業只有與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和諧共處,才能維持其可持續發展。社會責任的履行,使得更多的利益相關者參與到公司治理中來,企業是所有利益相關者圍繞其權益的獲取和保護所形成的合作博弈組織,任何利益相關者對企業的評價在客觀上都會或多或少影響企業的行為和績效。企業必須權衡不同利益相關者的要求,所有利益相關者均應在合作中獲得保障和實現其權益的恰當方式,而這都需要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做保障,繼而推動公司治理的創新和長遠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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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劉俊海.公司的社會責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8] 盧代富.公司社會責任的經濟學與法學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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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是一組契約,其中既包括顯性契約,也包括隱性契約。顯性契約和隱性契約的不同特征可以解釋企業社會責任失衡的原因,而通過建立完善的企業社會責任契約履行機制和構建企業財務共同治理機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企業社會責任失衡問題。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 契約 失衡

企業社會責任的“契約本質”

企業契約理論認為:企業是各種要素投入者為了各自的目的聯合起來組成的一個有效率的“契約聯合體”。企業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不僅包括股東投入的股權資本,還包括債權人投入的債務資本、經營者和員工投入的人力資本、供應商和客戶投入的市場資本、政府投入的公共環境資本、以及社區和公眾投入的經營環境等等,所有這些向企業投入了專用性資本的主體共同構成了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即契約的締約方,他們通過一系列顯性契約和隱性契約將資源投入到企業這一“契約聯合體”中進行優化配置并實現自身的利益目標。契約各方將依據契約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并享受相應的權利。所以,企業契約理論將企業的本質為一種實現利益相關者利益目標的“契約載體”,企業應該通過自身的“生產”和“交易”行為實現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目標,即企業必須履行契約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問題是20世紀以來理論界和實務界共同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目前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筆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既包括企業對股東所負的責任,也包括企業對股東之外的其他利益相關者所負的責任,即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在追求利潤、對股東負責的同時,還要承擔對員工、消費者、政府、生態環境和社區等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當上述利益相關者將自己的專用性資本投入到企業進行配置的時候,他們便與企業形成了契約關系,企業成為這些契約關系形成的一個聯結點。每一個利益相關者都期望通過企業的行為使自己的利益目標得到實現,這被稱為契約締結方的“契約要求權”。“契約要求權”的存在使得企業行為必須對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要求做出反應,即按照公平互利原則執行契約―這就是企業各種社會責任的雛形。

從契約理論的角度看,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就是一種契約,是企業復雜契約系統中的一部分,企業社會責任本身是一種“契約責任”。當企業的本質被定義為“契約聯合體”時,企業社會責任也就隨之出現,它是企業契約本質的必然產物,其內容和存在形式都是通過一系列契約來規定的。

企業社會責任失衡的表現

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被定義為“契約本質”,企業行為實際上成為復雜契約系統的均衡行為,即企業應當通過自身的行為均衡地對待所負的社會責任,從而均衡地滿足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要求。但是,在實踐中企業總是會在所負的社會責任中有所偏重和取舍,造成企業社會責任的失衡。

(一)重經濟責任,輕其它社會責任

卡羅爾將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概括為四個部分: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由此形成了底部是經濟責任,然后是法律責任和倫理責任、最高處是慈善責任的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模型。雖然卡羅爾強調了企業所負的這四重責任并不是相互排斥的,也不是相互疊加的,但是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時不可避免地存在重視經濟責任,輕視甚至排斥其它社會責任的現象。由于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會導致短期內經濟成本的增加,而承擔社會責任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卻要在長遠中才能得以體現。所以,在經濟責任目標的驅使下,企業自然會輕視經濟責任之外的其它社會責任,尤其是當經濟責任與其它社會責任相沖突時,企業會拒絕承擔其它社會責任。企業的這種行為導致了企業社會責任內部關系的失衡,而這種失衡關系在企業的實踐行為中有諸多表現。

(二)重股東利益,輕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雖然企業的利益相關者都向企業投入了專用性資本,但是長期以來,財務資本在企業的諸多資本中占據了主導地位。一個企業所擁有的財務資本越雄厚,其實力就越大。因此,為企業提供了主要財務資本的股東,在企業中的地位和利益是至高無上的,對企業擁有絕對權力,從而形成了企業財務治理中的“股權至上”理念。雖然近幾年來,人力資本、市場資本、組織資本和關系資本等非財務性資本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越來越重要,致使企業在關注股東利益的同時,開始越來越多的關注為企業提供上述非財務性資本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股權至上”理念受到了一定的沖擊。但是,股東利益至上的現實并沒有真正改變,企業仍然沒有做到均衡地對待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要求,尤其是當股東利益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產生沖突時,企業社會責任的這種失衡關系就表現得越為明顯。

從契約理論視角闡釋企業社會責任失衡的原因

在企業這組復雜的契約系統中,既包括顯性契約,也包括隱性契約。顯性契約和隱性契約的不同可以解釋企業社會責任失衡的原因。顯性契約是一種以明確的書面條款約定締約方的權利和義務,并由法律作為強制實施基礎的契約。顯性契約是基本契約,其內容強調滿足利益主體的基本物質利益要求,其存在具有普遍性。顯性契約的締結降低了市場利益主體的交易成本,其履行的基本保障是法律、法規等強制性力量。隱性契約則是指沒有明確的書面規定條款,主要是締約方關于未來交易的默契安排。隱性契約無法明確地寫入契約是因為契約的簽訂成本太高,它的存在降低了契約的締約成本。隱性契約是顯性契約的衍生契約,是對顯性契約的補充,它的履行主要取決于締約方的信用。

相對于顯性契約而言,隱性契約一方面具有動態性和不確定性,即契約的締約方會由于外界和自身條件的變化而改變對企業的利益要求權,從而改變契約的履行與否和履行方式;另一方面隱性契約的履行缺乏第三方強制性力量的保障,主要依賴于締約方的自我約束,即契約的自我履行機制。正因為如此,作為基本契約的顯性契約會被企業優先、重點履行,而作為補充契約的隱性契約則往往被企業有意或無意地忽視,從而造成契約關系的失衡。

將契約理論與卡羅爾所構建的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模型相結合,我們可以將企業的社會責任契約劃分為經濟責任契約、法律責任契約、倫理責任契約和慈善責任契約。其中,企業與其利益相關者所締結的經濟責任契約通常是以顯性契約的形式存在,契約內容明確約定了企業對其利益相關者所負的經濟責任以及企業違約所受到的經濟懲罰。但是,由于締約成本的限制,企業社會責任不可能全部通過顯性契約來約定,其中的倫理責任契約和慈善責任契約則更多的以隱性契約的形式存在,契約內容對企業所負的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的約定并不明確。由于以顯性契約形式存在的經濟責任契約明確并且具有強制性,所以經濟責任契約成為企業社會責任契約中的基本契約,對企業構成了基本層面的責任約束,往往被企業置于基礎地位而優先、重點履行;而倫理責任契約和慈善責任契約則成為補充契約,由于其不確定性和缺乏強制性,對企業構成的是較高層面的責任約束,往往被企業置于次要地位而忽視履行甚至拒絕履行。即使是在經濟責任契約內部,由于股東投入的財務資本占據了統治地位,使得股東在企業中的權利和利益優于其他利益相關者的經濟利益,導致企業不可能均衡地對待所有利益相關者的經濟利益要求,而是把企業對股東所負的經濟責任放在了契約責任的首位。

顯性契約和隱性契約的不同,導致了靠顯性契約和隱性契約約定的企業社會責任的失衡,使企業形成了錯誤的社會責任觀,使企業在其“生產”和“交易”行為中普遍存在重經濟責任、輕其它社會責任;重股東利益、輕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的失衡現象,這種失衡雖然在短期內可能有助于實現企業的經濟責任目標,但是對企業實現長期可持續發展則是不利的。

企業社會責任失衡的解決對策

(一)建立完善的企業社會責任契約履行機制

1.建立完善的企業社會責任契約自我履行機制。企業社會責任之所以會失衡,其根源在于企業缺乏承擔隱性契約所約定的企業責任的內在驅動力,即企業社會責任契約的自我履行機制失效。因此,要解決企業社會責任的失衡問題,首要的是要建立完善的企業社會責任契約的自我履行機制,使企業變被動為主動,積極自覺的履行隱性契約所約定的社會責任。

要建立完善的自我履行機制,一方面要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要使企業充分認識到承擔隱性契約所約定的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的經濟目標不是矛盾的,而是統一的,企業積極主動的承擔這些社會責任不僅可以直接形成企業的經濟效益,還可以通過提升企業社會聲譽、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等途徑形成社會效益并轉化為企業的經濟效益,從而實現企業經濟上的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要增加企業社會責任契約的違約成本,加大對企業不承擔社會責任的處罰力度,以推動企業自覺履行社會責任契約。

2.建立完善的企業社會責任契約強制履行機制。企業總是會在企業社會責任契約的履約與違約之間進行重復博弈,當違約所獲得的收益大于履約所獲得的收益時,企業就會選擇違約,從而造成企業社會責任契約的自我履行機制失效。所以,自我履行機制對解決企業社會責任失衡問題的作用范圍是有限的。此時,必須引入外部力量來強制性的約束企業執行契約,這就形成了企業社會責任契約的強制履行機制。政府是強制履行機制的執行主體,主要通過法律的強制性力量來保證契約的履行。

建立完善的強制履行機制是解決企業社會責任失衡問題的有效途徑。政府要通過不斷的健全和完善與企業社會責任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度規范,強制企業承擔隱性契約中所約定的社會責任,以保護隱性契約中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同時,政府還可以通過政策激勵、政策傾斜和政策懲罰等政策措施來引導和強制企業承擔社會責任。

3.建立完善的企業社會責任契約社會監督履行機制。社會監督力量雖然不能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形成強制性約束,但可以憑借其參與主體的多樣性和參與方式的靈活性等優勢改善隱性契約締約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減少隱性契約執行中的機會主義行為,從而監督隱性契約被更好地履行。要建立完善的社會監督履行機制,需要媒體加大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宣傳報道,需要行業協會加強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監督,需要非盈利組織等中介機構完善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的監督評價,需要審計部門加強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審計。

(二)構建企業財務共同治理機制

財務共同治理機制是通過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使企業財權能夠平等地在各利益相關者之間配置。隱性契約所涉及的利益相關者既然已經將其專用性資本投入到企業中進行配置,那么他們理所當然的應該和股東一樣獲得相應的財權,即參與企業的財權配置。通過企業的財務共同治理機制,使企業的所有利益相關者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到企業治理中來,并將企業的財權適當地分割給他們,讓其享有一定的財務收益分配權、財務執行權和財務監督權,以有效地保障自身利益目標的實現,從而在一定程度克服企業社會責任失衡問題。

構建企業財務共同治理機制的內容主要包括:共同的財務收益分享機制。即無論是顯性契約中的利益相關者,還是隱性契約中的利益相關者都應該從企業財務收益中獲得相應的報酬,企業進行“生產”和“交易”行為的目標不是股東財富最大化,而是相關者利益最大化;共同的財務決策機制。企業一方面可以通過累計投票制度、表決權行使制度和股東訴訟制度抑制大股東在企業中的財務決策權,另一方面通過在董事會中建立共同的財務決策機制如建立員工董事制度、獨立董事制度、政府代表董事制度等來保證各利益相關者都有平等的機會參與企業的財務決策;共同的財務監督機制。即通過在企業監事會中建立共同的財務監督機制來保證各利益相關者對企業財務行為實施有效監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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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企業社會責任;財務管理目標;契約;相關者利益最大化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

1924年,謝爾頓在其《管理哲學》一書中第一次提出了“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隨后,理論界和實務界關于什么是企業社會責任這一問題一直爭論不休,但究其內涵卻大致相同,即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承擔經濟責任(追求股東利益)的同時,還要對債權人、員工、供應商、客戶、政府和社區等其他利益相關者以及環境承擔責任,它既包括法律上的社會責任,也包括道德上的社會責任。

現代經濟學認為:企業的本質是由各利益相關者締結的“一組契約”。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除了需要股東提供的財務資本,還需要其他利益相關者提供的人力資本、市場資本、組織資本和關系資本等非財務資本。所有這些為企業提供了專用性資本并承擔了企業風險的主體共同構成了企業的利益相關者,他們都將自己的專用性資本投入到企業中來加以配置,因此,他們都必須通過企業這一契約結合體來實現各自的利益。由于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目標都被納入到企業當中,都要借助于企業這一載體來實現,這使得企業不僅僅要考慮股東的利益,還要考慮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企業社會責任反映了企業不同利益主體之間利益的沖突和協調,其本質是一種“契約要求權”,即向企業提供了資源的各利益相關者在企業的財權和利益分配中的不同要求權。企業社會責任使得企業的利益相關者范圍擴大,利益主體擴充,從而不可避免地影響到了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在企業社會責任視角下,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函數不再是只包括股東利益的單一目標函數,而是由眾多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目標所構成的一個多元目標函數。企業社會責任要求企業的所有權要平等地對待各個利益相關者,而不是把企業的所有權集中地分配給股東;企業的利益是各利益相關者的共同利益,而不僅僅是股東的利益;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不僅僅是追求股東利益的最大化,而應該是考慮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都要得到滿足。

二、企業社會責任視角下現行財務管理目標的評析

(一)現行的財務管理目標

財務管理目標是指在特定的經濟體制和財務管理環境中,企業通過財務工作的科學組織和對資源的合理配置所要達到的具體目標。財務管理目標對企業的財務活動一方面具有導向和約束作用;另一方面具有評價功能。現行的財務管理目標主要有:利潤最大化、股東財富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

1.利潤最大化

利潤最大化觀點認為企業是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組織,企業經營的目的是為它的業主或股東賺取最大限度的利潤。該觀點雖然可以直接反映企業創造的價值,但是由于沒有考慮投入與產出的關系,忽略了資金的時間價值和風險問題,所以往往導致企業決策的短期行為。

2.股東財富最大化

股東財富最大化是指企業通過財務上的合理經營,為股東創造更多的財富。其中,股東的財富由其所擁有的股票數量和股票價格共同決定,當股票數量一定時,股東財富最大化又演變為股票價格最大化。該觀點考慮了資金的時間價值和風險報酬問題,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企業的短期行為,但是,過分追求股東的利益最大化會損害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3.企業價值最大化

企業價值最大化要求企業通過財務上的合理經營,采取有效的財務決策,充分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和風險報酬的關系,在保證企業長期穩定發展的基礎上實現企業全部資產的市場價值最大化。該觀點反映了企業的潛在獲利能力,有利于資源的有效合理配置。與股東財富最大化相比,企業價值最大化雖然考慮了債權人的利益,但仍然忽略了除股東和債權人之外的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二)企業社會責任視角下現行財務管理目標的評析

以企業社會責任的視角審視現行的財務管理目標,發現現行的財務管理目標還存在許多與企業社會責任相矛盾的地方。

1.現行財務管理目標奉行“股權至上”理念

長期以來,財務資本在企業的資本中占據主導地位,成為決定一個企業生存和發展的主導因素。因此,為企業提供了主要財務資本的股東,在企業中的地位和利益是至高無上的,對企業擁有絕對權力,從而形成了“股權至上”的財務治理理念。“股權至上”理念反映在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上就體現為企業財務活動的目標是全力以赴地為股東創造盡可能多的財富和收益。而現行的財務管理目標無論是利潤最大化,還是股東財富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盡管股東財富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是否具有一致性還存在很多爭議,但在主流財務學的框架內,經常將這兩種觀念等同或混用),都是以實現股東的經濟利益作為出發點的,迎合了“股權至上”理念對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要求。

在“股權至上”理念下形成的企業財務管理目標是以股東利益作為單一目標函數的,而股東之外的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往往被輕視甚至被排除在該目標函數之外,從而使得這一部分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受到損害。例如企業為了提高股東利益使員工在更加危險的環境中工作、企業為了追求利潤污染環境等等。

2.現行財務管理目標下各利益相關者力量對比不平衡

依照契約理論,契約可以分為正式契約和隱性契約。在企業這個復雜的契約結合體中,同樣存在正式契約和隱性契約,而企業社會責任正是借助于這兩類契約將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約定在企業中。但是,為企業提供財務資本的股東的利益是通過正式契約這一載體來約定的,由于正式契約一般具有法律強制性,所以股東在企業的契約關系中占據了主導地位,其利益也更容易得到保護和實現;而為企業提供了人力資本、市場資本、組織資本、關系資本等非財務資本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往往是依靠隱性契約這一載體來約定的。由于隱性契約一般缺乏強制性,使得這一部分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存在較多的不確定性,往往被有意或無意地忽視。

由于正式契約和隱性契約的存在,在“股權至上”理念下形成的現行企業財務管理目標或者是只考慮正式契約所約定的股東利益,或者是即使考慮了隱性契約所約定的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但其在企業財務管理目標中的地位和重要程度根本無法與正式契約所約定的股東利益抗衡。對隱性契約的忽視往往意味著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忽視,會導致企業形成錯誤的社會責任觀。

3.現行財務管理目標會引導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

一方面,現行財務管理目標的產生過程本身存在一定的企業社會責任缺失問題。由于“股權至上”理念的存在和正式契約與隱性契約的差異性,使得股東在企業治理中占據了主導地位,享有了更多的財務決策權,在此基礎上構建的企業財務管理目標必將受制于股東的利益目標并且主要為股東利益負責。因此,現行財務管理目標的產生過程已經違背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契約本質論”的要求,從一開始就存在一定的企業社會責任缺失問題。

另一方面,財務管理目標的導向和約束功能引導了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由于財務管理目標對企業的財務行為具有導向和約束作用,所以在“股權至上”理念下形成的現行財務管理目標必然引導企業作出重股東利益,輕其他相關者利益;重企業的經濟責任,忽視企業社會責任、倫理責任和環境責任的財務行為。現行財務管理目標的這種導向作用是造成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意識淡薄、社會責任嚴重缺失的關鍵原因。

三、企業社會責任視角下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構建

企業社會責任的“契約本質論”要求企業在構建財務管理目標時,必須將企業社會責任納入到財務管理的目標函數中,即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應該是一個多元化目標函數,是在兼顧了各利益相關者利益的基礎上形成的多元化協調、多層次結合的財務管理目標。所以,在企業社會責任視角下,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應該是相關者利益最大化。

(一)企業社會責任視角下相關者利益最大化的優點

相關者利益最大化就是指企業的財務活動必須兼顧和均衡各個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使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盡可能最大化。與現行的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相比,相關者利益最大化目標具有以下優點:

1.相關者利益最大化目標兼顧了企業各方的利益

從目標所涉及的利益主體范圍來看,相關者利益最大化目標不僅要求滿足為企業投入財務資本的股東的利益,還要求滿足為企業投入非財務資本的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從目標所涉及的內容來看,相關者利益最大化目標要求企業在實現經濟責任目標的同時,還要兼顧企業的社會責任目標、倫理責任目標和環境責任目標。因此,以相關者利益最大化作為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兼顧了企業各方的利益,符合現代企業的契約本質。

2.相關者利益最大化目標引導企業主動履行企業社會責任

現代財務管理理論認為,財務管理環境構成了財務管理的起點,財務管理目標構成了財務管理的導向,財務管理目標要根據財務管理環境的變化進行適當調整。因此,在企業社會責任意識普遍較低、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現象嚴重、社會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要求越來越高的外部管理環境下,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必須作出相應的調整。以相關者利益最大化作為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體現了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要求,適應了財務管理環境變化的要求,可以從根本上引導企業不斷增強社會責任意識,變被動為主動地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

(二)實現相關者利益最大化需要解決的兩個問題

由于企業利益相關者的范圍不斷擴大,且力量對比不平衡,所以,以相關者利益最大化作為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必須解決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

1.統一和協調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企業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目標既具有一致性又相互沖突。因此,如何統一和協調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成為決定能否實現相關者利益最大化目標的關鍵因素。在利益相關者將自己的專用性資本投入到企業之后,企業就成為實現他們利益目標的唯一財務主體,同時也就成為統一和協調利益相關者利益的唯一載體。作為實現利益相關者利益目標的唯一財務主體,企業首先要實現自身價值的最大化。只有這樣,才能將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目標統一到企業目標中,從而最大程度地避免各利益相關者利益目標的沖突,為相關者利益最大化目標的實現奠定基礎。

2.合理配置企業的財權

由于隱性契約缺乏足夠的強制性,使得依靠隱性契約存在的利益相關者在力量上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其利益常常受到損害,阻礙了相關者利益最大化目標的實現,因此,企業必須對企業的財權進行合理配置,要承認隱性契約中利益相關者的財權地位并將企業的財權合理地配置給他們,讓這些利益相關者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到企業治理中來,從而更好地保護和實現其利益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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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和諧校園 高職生 社會責任意識

一、高職生社會責任意識的現狀

1.重個人前途,輕社會理想,不是以主人翁的態度對待社會

某高職學院隨意取樣的問卷調查顯示,“你為什么要勤工助學?”76.3%的高職生回答是“為了個人的需求”,15.6%的高職生回答是“為了緩解家庭負擔”,而只有8.1%高職生回答是“為了培養能力以便將來能為社會做一點貢獻”。“當你遇到個人利益與社會或集體的利益發生沖突時,你會放棄個人利益而服從集體利益嗎?”64%的高職生回答是“不會”,23%的高職生回答是“可能”,13%的高職生回答是“會”。由此看來,當代高職生更重視個人理想,而輕視社會理想。他們認為社會理想太遠、太大、太空,可望不可及,而個人的現實生活才是最實惠的。因而他們更多的是關心自己的命運,更多的是關注自身發展的狀態和現時的利益。從本質上看,這些高職生是缺乏對個人理想與社會理想關系的認識,缺乏對自己負有歷史使命的正確認識和建立在這種認識基礎上的對社會應具有的主人翁的嚴肅態度。

2.重自我價值,輕社會價值,在利益關系上表現為以“我”為中心

目前,高職生的價值取向發生錯位,表現為從注重理想到更多地注重現實和功利;從無私奉獻或奉獻與索取并重到更多地注重索取而不愿奉獻;可以認為,相當部分高職生的利益觀念已日益向個人傾斜,以個人為本位的合理利己主義已成為高職生中比較普遍的價值取向。他們一方面認為自己應當承擔起一定的社會責任,并在成長過程中表現出了一定的國家主人意識和行為;但另一方面又覺得在現實中這種社會責任好像離他們越來越遠,越來越淡,表現出了社會責任感淡漠的趨勢。相當部分的學生所追求的人生目標是“為自己”。因此,他們的言行帶有很大個人目的性,理想包含個人需要,奮斗包含個人追求,好惡評價包含個人愛好。在利益關系上表現為以“我”為核心,重個人利益輕社會利益。在他們看來,唯有自己的利益才是最重要的、唯一“實際的”。

二、高職生社會責任意識淡薄的原因分析

1.當代西方個人主義倫理思潮的影響。西方個人主義倫理思想家片面夸大了社會和他人對個人制約的“異己”力量,把“單純利己”奉為評價人的行為是否道德的唯一標準,這種觀念正好為道德判斷能力較弱的青年高職生所接受,使部分青年高職生以“自我”為中心的思想,找到了理論依據。于是,在這部分學生心目中,出現了關心自我,追求實惠,只要權利,不盡義務,為出人頭地而學習的現象。

2.中小學的應試教育。恢復高考制度以后至今,在國內應試教育指揮棒的引導下,中小學教育主要是以灌輸知識為主。縱然從中央到地方一再強調要加強孩子的素質教育,但不可否認的是中小學生學習負擔過重的現狀沒有得到根本的改變,升學率依然成為人們判斷學校好壞的衡量體系,學習成績也自然而然地成為學校判斷學生好壞的主要標準。因此,老師、家長都對孩子們唯一的要求是好好讀書,給他們的主要任務就是好好學習。而學生們在責任和良知方面的從小教育則非常缺乏,這就造成一個很大的人格缺陷,從而導致了高職生責任意識的淡化。

3.獨生子女的優勢性,使高職生對自我過分關注。20世紀90年代后期以來的高職生大部分是獨生子女,生活條件的優越,父母對于女的過分溺愛,使這一代人缺乏生活的磨煉。

與以前的高職生相比,他們意志顯得脆弱,克服困難的能力差;他們往往以自我為中心,對父母、他人、社會的要求高而多,對自我的要求低而少。考慮更多的是別人應該為我做些什么,而很少考慮我應該為父母、為家庭、為社會做些什么,權利意識強而義務感、責任感弱。

三、高職生社會責任意識的培養

1.進行愛國主義和民族精神教育,激發學生的社會責任意識。縱觀歷史,愛國主義歷來是激勵人民團結奮斗的一面旗幟,是振奮民族精神,增強民族凝聚力,推動人類社會歷史前進的精神動力。個人的前途和命運,總是同祖國民族的興衰榮辱戚戚相關的。作為當代高職生應該家事國事天下事,事事關心,應該正確判斷世界發展趨勢,深入了解中國國情,深切關愛祖國的前途和命運,不負時代重托,肩負歷史使命,把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同祖國的需要結合起來。

2.以集體主義為原則,使高職生中社會責任意識向高境界發展。集體主義是我國社會各個領域,各個成員的普遍的道德要求。集體主義能夠培養青年學生的人生態度,能夠激勵人的社會責任意識,能夠徹底沖破追逐一己私利的精神牢籠,使人正確處理個人與社會的關系,找到自己在社會生活中的位置。因此,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豐富學生的課余生活和社團活動,讓學生在多種形式的集體活動包括各種自組織中去體驗和學習承擔社會責任。

3.注重對高職生進行情感教育。道德情感是一個人根據社會的道德規范,去處理各種關系和評價他人或自己的行為時所體驗到的一種情感,它是道德行為產生的重要助動或激發力量,也是維持人們自覺行為的重要力量,同時還是使社會的道德要求轉化為個體內心道德需要的必要條件。實踐證明,學生的情感調控直接影響他們的包括責任意識在內的各種心理品質和能力的培養。一般而言,良好的、豐富的、健康向上的情感會有與之相適應的積極的責任意識。

4.引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正確把握社會現象、社會發展的本質和主流。青年學生的價值觀是在現實生活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也只有在現實生活和社會實踐中才能改變。社會現象是極其復雜的,有本質的、非本質的,有積極的、消極的。由于生活范圍和視野的局限性,一些學生容易把非本質、非主流的社會現象當作社會的本質和主流,形成一些錯誤的觀念,同時,又以這些觀念來指導自己的行為。因此,高校德育工作者可以引導學生參加各種有益的活動,如大學生“三下鄉”活動、青年志愿者活動、扶貧幫困活動等。

5.最后,增強高職生的社會責任意識,就應該造就一支高素質的教師隊伍,尤其是直接從事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師隊伍。中央16號文件對于大力加強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隊伍建設作了全面部署。可以說如果教師在承擔社會責任方面率先垂范,就會對高職生社會責任感的形成具有潛移默化的作用;如果教師否定和推卸自己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則會對高職生社會責任感的形成產生極其不利的影響。因此,德育教師在提高業務素質的同時要不斷增強綜合素質。只有具有高度社會責任意識的教師才可能培養出具有高度社會責任意識的學生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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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于2010年11月1日正式ISO26000《社會責任指南》,其對社會責任的定義有幾個特點:第一,主體多元,不僅企業有社會責任,政府和NGO都有社會責任,即提出了組織社會責任的概念;第二,社會責任應超越法律底線,做到“道德經營”和“透明運營”。

企業最重要的責任是用產品和服務來推動社會進步,但是企業的產品和服務如何定義?當政府沒有提供某種產品或服務時,變成國有企業來提供,就會出現“責任泛化”的現象。例如,電網企業的基本責任是以合理的價格保證電力供應,承接項目時,應考慮項目的成本效益比。但在中國,保障重大活動是國企的政治任務。企業被要求超越一般經濟規律,不計一切代價保障供電可靠性:每個電塔下都要站一個人,防止有人破壞;每個重要的場館都是雙回路供電;比賽現場還有最高檔的磁飛輪發電機隨時待命。這種不計成本的行為,實際上是泛化社會責任的表征,反應出政府和企業的邊界仍不清晰。

如上所述,雖然短期內中國企業的責任行為有些“異化”,但從長遠來看,企業應該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之間取得平衡。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平衡,本質是短期利益與長期生存之間的平衡。在互聯網時代,企業的行為極快地被公眾廣泛知曉,并作出反饋,此時企業不平衡的狀態很快就會得到糾正,可能是自我的糾正,也可能是社會的強制糾正。

這些年來,中國企業的社會責任變化主要是在管理行為上。首先,企業對社會責任的認識越來越全面,除了公益捐贈之外還包括環保、員工、產品質量服務、消費者權益等各個方面。其次,社會責任的組織管理體系在逐步健全。很多企業都建立了可持續發展部、社會責任部的專門部門,使得這項工作有專人推動。再次,社會責任報告的更為普遍和積極。2006年,全國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信息披露比較少,只有32份,到2012年猛增到1001份。

為什么會發生這些變化?原因有以下幾個。第一,政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比如說,國資委要求中央企業必須社會責任報告,在2012年的115家中央企業都了社會責任報告。第二,媒體的變化和社會的壓力。新媒體的時代,公眾對企業的透明度要求很高,企業必須主動披露社會、環境信息,否則會產生很多猜忌和爭議。第三,企業競爭策略在發生變化。傳統的競爭是成本、質量競爭。新形勢下,消費者、公眾、媒體對企業要求越來越高,有些企業就把履行社會責任作為差異化競爭優勢的來源,通過履行責任提高美譽度,形成品牌優勢,使消費者在同等條件下更愿意來選用自己的產品,形成一種新的責任競爭力。

很多跨國公司已經把社會責任納入企業戰略,但這樣做的中國企業還比較少。第一個原因是國內經營環境比較惡劣,存在著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可以說,在一個失范的社會,要找到一個正直的機構是很難的。第二,社會責任經理在企業內部的層級比較低,離決策層比較遠,對企業整體發展的影響相對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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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簡稱CSR)的概念已經廣被接受,但國際上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世界銀行定義企業社會責任為:企業與關鍵利益相關者的關系、價值觀、遵紀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區和環境有關的政策和實踐的集合。它是企業為改善利益相關者的生活質量而貢獻于可持續發展的一種承諾。

換句話說,企業社會責任就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還要承擔起對員工、消費者、社區、自然環境等企業利益相關者的責任,保護其權益,以獲得在經濟、社會、環境等多個領域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

企業社會責任涉及企業經營運作活動的各個方面,總起來說,可分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公益責任和環境責任五個方面。

1.經濟責任。就經濟責任來說,企業主要生產提供物質和精神產品,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為社會創造財富,促進國家的發展,推動社會的進步。

2.法律責任。就法律責任來說,包括守法經營、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為員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在同業競爭中遵守公平競爭原則,在用工、招聘中提供平等機會,不從事賄賂、腐敗等行為,等。

3.倫理責任。在企業倫理責任的各項中,比較重要的有: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產品(服務),營造健康和諧的企業文化,為員工進一步的成長和發展提供機會、維護員工權益。

4.公益責任。企業公益責任是指企業對社會的一種無償回報,如救助社會弱勢群體、參與社會社區公益活動、捐助慈善事業、為社會提供就業機會,等等。

5.環境責任。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應注意保護環境,盡量減少對大氣、水等自然環境的污染,對企業可能造成的污染要進行治理和補償;使用清潔能源,提高資源的利用率,節約使用資源。

二、企業社會責任與利潤的關系

在某些情況下,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可能會減少企業短期利潤的獲得。但從長遠來看,企業社會責任與利潤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

(一)企業社會責任和利潤一樣同屬企業的內在屬性。

首先,社會是企業的生存環境,一切企業的經濟活動不僅是社會生活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它本身所需要的人、物質資源都取自社會,企業的生存發展離不開社會的資源輸入;其二,企業能否生存發展決定于能否提供滿足人民群眾需要的產品和服務,得到社會的認可和接納,社會的認可和接納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決定性因素。因此,從這兩個角度看,企業的社會責任與企業的生死存亡密切相關,既然社會責任與企業有如此不可替代的關系,那它就不是其他社會個體強加給企業的,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企業所內在具有的本質屬性之一。

盈利是企業的最終目標,創造利潤是企業的本質屬性。既然企業社會責任與利潤同屬企業的內在屬性,那么企業在規劃利潤空間和發展計劃時,要把如何履行社會責任納入到企業發展大計中去,共同驅動企業的長遠發展。

(二)履行社會責任是實現利潤的保障

我們知道,企業社會責任關乎企業的生死存亡。企業若不履行社會責任,一旦被廣大公眾得知,其招致巨大的損失,甚至可能帶來滅頂之災。大家眾所周知的三鹿奶粉事件是一個典型案例,三鹿奶粉由于存在質量問題,嚴重威脅食用該奶粉的兒童的生命健康安全,一經曝光查處,一個響當當的品牌頃刻間土崩瓦解。因此,企業認真履行社會責任能起到保障企業獲得正常利潤的作用。

(三)承擔社會責任能為企業帶來更多利潤

邁克爾認為,當一個企業去承擔社會責任的時候,一定是有戰略性的承擔社會責任,這樣才能給社會產生最大的效應,同時也能夠給企業帶來最大的利潤。

主動積極地承擔社會責任,可以為企業贏得良好的社會信譽,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提高市場競爭力,擴大銷售,有助于企業吸引顧客、投資者、潛在員工和商業伙伴,從而擴大促進企業利潤增長的發展空間。例如,王老吉在汶川地震中捐款一億元的突出表現讓各大網站和社區力挺國貨王老吉,從中我們意識到,企業對社會對人民投之以愛心,消費者會回報之以更大的愛心和信任。

(四)履行社會責任有利于企業的持續發展和長久獲利

一方面,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有助于保護資源和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通過技術革新可首先減少生產活動各個環節對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同時也可以降低能耗,節約資源,降低企業生產成本,從而使產品價格更具競爭力,獲得持續發展的良好客觀環境。

另一方面,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有助于提升企業品牌形象,獲得持續競爭力。企業可通過慈善公益行為達到無與倫比的廣告效應,提升企業的形象和消費者的認可程度,提高市場占有率。“在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資源環境問題日趨突出的大背景下,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已逐漸成為一種發展潮流。良好的企業社會形象,是現代企業獨特的無形資源和獲得持續競爭力的源泉。”

(五)利潤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提供物質支持

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絕大多數活動都得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比如員工的培訓費,企業捐贈給慈善公益事業的資金等等。一個企業如果本身沒有足夠利潤的話,是不可能負擔得起這些耗費在履行社會責任上的開支的。因此不僅履行社會責任能保障利潤的實現,反過來,利潤也支撐著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兩者是相輔相成的。

(六)利潤的增加能推動企業承擔社會責任

篇9

現實生活中,人們大都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了解不深,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識存在明顯的差異性。基于此,我們有必要先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企業責任進行相應的詮釋,以便更好地認識和把握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社會責任,進而展開相關研究。

(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內涵的把握

目前,學術界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有不同的理解。狹義理解的認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指各種類型的專業農業合作社,是同類產品的農業生產經營者自愿聯合起來,維護和發展成員利益,自主經營、自我服務、自負盈虧的合作經濟組織。最廣義的理解認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包括各種類型的農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協會、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股份合作企業以及供銷合作社和信用社。廣義理解的認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指除供銷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以外的各類農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協會、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股份合作制企業。從上述三種不同的理解看,都存在明顯的不足:狹義理解的有過窄、不準確之嫌;最廣義理解的則界定過于寬泛,將鄉鎮村經濟組織等不屬于合作經濟組織的包括進來,顯然是錯誤的;廣義理解的亦有同最廣義理解的一樣的錯誤。筆者認為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界定是非常有意義的工作,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正在進行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立法中的最基礎性工作之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與立法中相關制度安排的契合問題研究,仍需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概念的明確開始。

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進行界定,首先,要明確其實質應是合作社,定義要明確合作組織的特點。實踐中可借鑒19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InternationalCo-operativeAlliance,簡稱ICA)和2002年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簡稱ILO)對合作社的定義。[1]其次,要考慮其經濟性。很顯然,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經濟合作組織,而非政治合作組織,更非文化合作組織。其經濟性特征決定其承擔社會責任的內容有其特殊性。再次,界定其定義時要把握其“約定共營合作經濟”、“對內不以盈利為目的”和“民有、民管、民享”的組織原則等特征。最后,要充分考慮中國國情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趨勢。基于上述考慮,我們嘗試著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如下定義:“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民依法自愿聯合組成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實行民有、民管、民享原則為其成員提供生產經營服務的經濟合作組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基本特征有五:一是一個合作組織;二是一個經濟合作組織;[2]三是依法自愿聯合,體現平等和退社自由;四是對內不以盈利為目的;五是實行民有、民管、民享的組織原則。

(二)企業社會責任界定的分析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有人稱作“公司社會責任”)理論最早產生于上世紀的德國和美國。早在1920年,企業社會責任開始被德國公司法學者提出。企業社會責任是對以盈利為目的、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使命的傳統企業理論的修正與提升。企業社會責任承擔的理論支撐主要是基于企業公民(corporatecitizenship)說、相關利益人(stakeholder)理論等主要理論觀點,[3]其概念是根據企業和社會關系的發展而發展的,在政府權威日益衰弱、社會自主治理程度越來越高的現代社會,必然要求社會各個部分都相應地承擔各自在社會治理和社會和諧運行中的責任。[4]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學術界主要有如下幾種學說:其一是“二元最大利益說”。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且還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5]其二是“特定社會義務說”。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在謀取自身及其股東最大經濟利益的同時,從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目標出發,為其他利害關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會義務。[6]其三是“法律責任說”。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及其機關的成員在做出經營決策以及在經營活動中所負有的不威脅、不侵犯社會利益的義務以及違反此種義務而向社會公眾承擔的第二性義務,并以不利后果為表現。[7]其四是“維護并增進社會利益義務說”。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的義務。[8]等等學說在從某些層面勾畫出企業社會責任內涵的同時,也存在明顯的不足。如“二元最大利益說”在對傳統股東至上主義觀念進行修正的同時,過于強化了企業對社會的責任,這必將會導致企業發展動力的匱乏和發展目標的盲失,從而反過來實現不了對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的增進,更不用說是可持續增進了。“特定社會義務說”看似有道理,但定義中“社會義務”涵義的寬泛和“某方面”界定的模糊使得定義空泛而無用。“法律責任說”則抹殺了法律責任與社會責任的差異性,使社會責任法律化的步伐超越了歷史發展的階段性,從而走入“真理向前邁進一步就會成為謬誤”的泥潭。“社會利益義務說”盡管看到了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但其“維護并增進社會利益義務”的界定仍屬空泛。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要準確地對企業社會責任下一個定義是相當困難的。企業社會責任應是一個既具有相對固定內涵,又處在不斷發展變化過程中的,不能隨便下定義,也許下不了確切定義的發展性概念,是一個富有張力的概念,其內涵和邊界必將隨著社會向前發展而發展。學術同仁們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每一次界定,都是在為接近其概念內涵的真理而努力。

(三)企業社會責任性質的理解

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界定無疑是重要的,但把握其性質更具有理論和實踐價值。就企業社會責任性質而言,從形式角度看,概括起來大致有三種觀點:一是獨立責任說,把社會責任理解為經濟和法律責任以外的一種責任。獨立責任說承認企業在履行經濟責任之外還存在對立的一面責任——社會責任。獨立責任說較好地展現了針對傳統企業責任觀點的不足而提出用新責任彌補其不足的現實構想,較好地體現了企業責任在不斷發展的歷史發展觀。正如喬治•斯蒂納(GeorgeA•Steiner)和約翰•斯蒂納(JohnF•Steiner)在《企業、政府與社會》一書中所說:“企業社會責任的觀念是在與傳統經濟觀念相對抗的過程中緩慢發展起來的。這兩種觀念之間的緊張狀態并沒有停止,它還會繼續下去。”[9]在社會責任理論研究初期,獨立責任說對喚起人們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視無疑是重要的、有作用的。隨著社會責任理論的發展,獨立責任說喚起人們注意的必要性開始下降,社會責任中如何促進企業切實履行對利益相關者的責任,促進企業與社會的和諧發展正逐步上升為更重要的主題。[10]獨立責任說的最大缺陷是不能系統完整地理解社會對企業的期望,割裂開來看問題。表現為從內容上將經濟責任與其他責任對立起來,從對象上把股東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相分離并可能走向對立(獨立責任認為:經濟責任的對象是企業股東,社會責任的對象是企業股東以外的利益相關者)。[11]二是混合責任說,把社會責任理解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等各種責任的混合體。混合責任說認為社會責任只是相對責任主體發生了變化,其責任本質仍分別屬于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等。如一個企業對另一個企業的經濟責任,相對于企業而言是經濟責任,相對與企業組織組成的社會而言就成了社會責任。混合責任說的嚴重不足是明顯的,將社會責任看作是對象置換與內容相加,其本身就否定了人們對社會責任理論的智慧創造,使人感到社會責任理論的提出是連“新瓶裝老酒”還不如的“舊盆裝老酒”。三是獨立責任說,把社會責任視為企業對社會承擔的全面的綜合責任。該學說最有代表性的觀點由阿基·B·卡羅(ArchieB·Carroll)提出。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社會在一定時期對企業提出的經濟、法律、道德和慈善的期望。[12]美國經濟發展委員會用三個同心責任圈來說明社會對企業的期望,即對企業的社會責任,從某種意義上也是對綜合責任說的形象說明。它認為:在三個同心責任圈中,最里圈是企業明確的有效履行經濟職能的基本責任;中間一圈是企業在執行這種經濟職能時對社會價值和優先權的變化能夠承擔的一個持積極態度的責任;最外圈是新出現的還不明確的企業責任。[13]綜合責任說為人們提供了一種新的認知社會責任的思路。事實上,其與獨立責任說的差別只是在形式上,它仍然沒有回答“社會責任是什么”的本質問題。[14]

就企業社會責任性質而言,從內容本質角度看,概括起來亦有三種主要觀點:一新是法律責任說;二是新道德責任說;三是公益責任說。從現階段來看,將社會責任本質定義于法律責任顯然是有失偏頗的。不管是舊法律責任也好,還是新法律責任也好,法理學的社會責任應有其本質的內核,與法律責任應有本質的區別,其與法律責任內核的融合尚欠社會歷史發展的基礎條件。新道德責任說似乎滿足企業社會責任存在的客觀現實,但其沒有看到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趨勢,世界各國紛紛有加快對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的趨勢。如果我們對企業社會責任本質把握時,沒有看到這一點,也終將決定其所得結論是短命的,乃至是錯誤的。企業社會責任是在建立全面和諧可持續發展社會時,用道德、法律、市場機制規范企業行為的必然結果,是“個人本位”到“社會本位”法學理念平衡發展的結果,是法律對利益機制進行平衡協調與平衡公平與效率價值實現的結果。企業單純在守法條件下追求利潤最大化已無法實現全面和諧可持續發展的美好社會,已被無數事實所證明。市場機制的缺陷、道德自律性的不足、法律本身的局限,使得全面和諧社會的建立需要社會給出超越傳統責任的新責任安排。公益責任是否是一種新的責任安排呢?我們尚需進一步的研究。筆者認為,就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的現實性來看,企業作為“企業公民”、作為社會有機體的一分子,在謀求自身有機體生存發展的同時,履行為建立全面和諧可持續發展的美好社會而協助政府、社會解決社會問題或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等改善社會的責任,確應是一種企業責任發展的正確選擇。

二、有益的探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和責任主體分析

(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

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分析,學者們均投入了一定的精力。企業不僅是獨立的經濟實體,而且是具有法人人格的重要的法主體,是承載倫理義務的倫理主體。就企業責任的經濟學基礎、社會學基礎、法學基礎和倫理學基礎等不同方面,學者們展開了頗有見底的分析。[15]在此基礎上,筆者結合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特點對其社會責任的主要理論基礎作必要的探討。

1.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經濟學基礎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經濟學基礎集中地反映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經濟學特征和表現上。與企業不同的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因而,可以說它不是典型的經濟實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體現的是農民成員之間基于相互信任和合作關系的“社員的集合”,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要為農民成員謀取利益,但又不直接作為經濟利益的承擔者,更多地是以一個體現成員利益的媒介存在,對于農民成員而言,其利益的實現體現一定的財產權益的獲得,但更多地表現為成員從組織中獲得服務。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體現出合作經濟的特征,一定程度上表現為一個“窮人的聯合體。”從某些意義上來說,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存在,就是在為社會弱勢者提供聯合的組織體,通過這樣的組織體運行,為成員提供與社會強勢者進行平等對話的可能。1844年10月,世界上第一個比較規范的消費合作社——羅奇代爾“平等先鋒社”(RochdallSocietyofEquitallePioneers)的誕生就是“窮人聯合”的經典體現。由此看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經濟特征與其社會責任存在很多的契合點。

2.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法學基礎

平衡協調利益。法是調整利益的,利益問題一直是人類社會生活中的根本問題。利益問題,特別是利益矛盾和沖突問題是文明社會的制度焦點,是人類設立制度的原點問題。有了利益矛盾和沖突,人類社會就有了協調這種矛盾沖突的客觀需要,社會隨之建立起新的利益分配機制或新的社會制度規范。正如馬克思所說:“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16]“每一個社會經濟關系首先作為利益表現出來”,[17]在歷史的早期,個人利益被作為一種絕對利益而被法律自始至終地推崇和保護。亞當·斯密提出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一致性”為人們追求個人利益提供了理論基礎。亞當·斯密認為:個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能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況下更有效地促進社會利益”。[18]邊沁也認為“社會是一個個人的總和,社會利益是個人利益的總和——只有每個人真正在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利益,最終也就達到了社會最大利益。”[19]到了19世紀末期,隨著人們對社會利益的關注,加上以龐德、耶林等為重要代表提出的社會利益理論的推動,人們逐漸認識到“社會利益包括并高于個人利益”,[20]法律的目的就是社會利益,社會利益是法律的創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為了社會利益的目的而產生。[21]社會利益理論的崛起為法律或國家限制個人自由、干預個體行為創造了理論基礎,個人利益的極度膨脹及過分追求導致的社會問題被人們越來越重視,制止純粹利益取向的市場短期行為和機會主義已成為法律不能推卸的責任。[22]社會利益觀念的勃興與企業責任的提出是一脈相承,其平衡協調個人與社會利益,將個體對利益的追求置于社會整體利益的發展上進行評價,最后實現對個體利益可持續最大化追求,已成為社會責任發展和相關立法活動展開的基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所強化的組織成員的合作自由與平等是平衡協調利益的現實寫照和最好地運用。

平衡公平與效率。公平和效率都是法的基本價值。法律往往通過保證機會公平來實現公平,通過縮小貧富差距來實現公平;通過確立和保障市場經濟制度來保證經濟效率,通過解決市場失靈來提高效率;通過法律的可確定性,確立和保障市場經濟制度、降低成本,運用確定的科學方法來提高效率。從世界上第一個合作社產生起,公平原則就是架構合作組織一切制度的首要原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以公平為生存基礎,以追求公平為已任,不得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其對公平的追求體現對形式意義上和實際意義上的公平、組織內公平與組織外公平的合理追求。在強化公平價值的同時,作為一類合作經濟組織仍希望通過對效率的提高為增加組織整體利益和可持續發展的長遠利益作貢獻,使合作經濟組織在更廣的空間、更長的時間里用更多的財富實現可持續均衡分配,從而真正實現公平。在我國,公平與效率本質是統一的,相互聯系的,是一對相互矛盾,又相互適應的社會價值。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出現為實現公平程度的提高伴隨效率的增加、效率的增加伴隨著公平程度的提高提供了較好地組織體。公平與效率兼顧,促公平發展,促效率提高成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制度安排的必然選擇。

平衡協調“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理念。[23]法理念的變化對社會組織的勃興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從“個人本位”思想到“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兼顧的思想,是人類個體、組織、社會等關系進行科學思考和實踐發展的結果。人們逐步認識到對個體自由的保護與實現的方法之一,就是對個人自由適當限制。個體讓渡部分自由和權利給組織和社會,可以使個體在更好的環境、更廣的空間里有更大、更好、更高的自由。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很好地體現了這一理念的要求,農民成員通過對個人部分權利轉移給合作經濟組織,通過合作經濟組織與社會的協調與妥協,實現自身的利益。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一些制度安排很好地體現了“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的平衡兼顧問題,很好地解決了追求農民社員個人利益和公眾福祉的平衡。

除此之外,國家職能觀念的轉變、正義與義務觀念的拓展、社會倫理和社會學的發展等等都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承擔提出了要求、提供了條件。

(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責任主體

在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中,我們往往只注重研究企業社會責任相對人問題中企業對誰承擔責任的問題。由于企業社會責任問題不可能象債權債務關系那樣有相對應的特定責任權利人,人們只能將企業社會的相對人先虛化為“社會”后,漠然地指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社會整體”。責任相對人問題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中會經常遇到。筆者認為:與企業社會責任一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相對人應是與社會利益的享受主體一致,一般是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侵權行為人,應向相對的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承擔責任。有人可能會認為,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仍是表現對社會責任相對人的虛化。筆者認為:人們之所以有如此看法,是源于社會責任本質的未確定性,源于還沒有讓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法制化,沒有建立使其承擔起社會責任的法律機制。如果我們用法律規定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內容,用法律賦予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監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承擔社會責任的權利,明確誰來代表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行使相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確定了其事前、事中、事后進行監督的程序和救濟的途徑,那么我們就不會再感到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的虛化。

企業責任研究必須解決責任的歸屬問題。韓國商法學教授李哲松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責任主體是董事;[24]國內學者則認為,董事不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唯一主體,企業、控股股東等都應是企業社會責任的主體。筆者認為:國內學者的研究較為合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與企業有重大差異性的經濟組織,其社會責任主體是誰呢?我們可以分三個層次來探討:第一,具備法人條件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責任主體。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模式和稱謂多種多樣,如各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企業、各種類型合作社、“公司+農戶”、“經紀人+農戶”等。事實上,這些稱謂中有的屬于農民興辦的企業,有的屬于經營形式而非組織形式,有的屬于供銷社、信用合作社等特殊組織形式,他們均不是處于競爭弱勢地位的法人型農民聯合體。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的立法看,該法重點規范的應是符合合作社特點的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對具有獨立人格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理應由其自身作為社會責任的承擔主體,如其以自己的財產利益、人格利益承擔相應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第二,不具備法人條件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責任主體。由于立法滯后,我國尚存在大量的非法人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其社會責任應由其開辦者、管理者和農民組織成員承擔相應責任。有必要說明的是:農民組織成員承擔的責任應是有限責任,不能象合伙組織那樣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三,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經理人員及控股股東作為責任主體。這些人員未盡其職責,使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違義務,應先由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依前述內容承擔責任;與此同時,由這些成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周邊環境造成損害,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理事、監事等未盡職責的成員應承擔取消其職務等人身責任,特定條件下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合理的歸結: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具體表現

由于各個國家發展所處的歷史階段不同,受經濟、政治、文化、道德等多因素的影響,企業社會責任在不同國家及同一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的內容是不盡相同的,且隨著歷史的不斷向前演繹企業社會責任處于不斷的創新發展之中。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社會責任更體現出這樣的特點。盡管如此,我們追尋世界上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的腳步,結合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和社會責任理論發展的實際,仍可以歸結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主要內容。

(一)最緊密的責任——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職工的社會責任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種價值。其社會價值的體現就在于對職工提供了就業機會,并承擔部分對職工的福利、教育、安全、社會保險等方面的社會義務。可以說,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盡社會責任時,最緊密的社會責任就是對合作經濟組織職工的責任。職工與合作經濟組織有著直接利益關系,職工利益理應得到優先保護。就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現狀而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職工應盡的社會責任主要有:(1)建立健全職工參與合作經濟組織管理活動的各項制度,使職工在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中有一定的話語權。不能因為是合作經濟組織而忽視職工作為生產經營管理主體作用的發揮,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要為最活躍的生產要素——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發揮創造條件。(2)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和獎金,并隨社會發展不斷提高職工工資和福利水平。(3)積極改善勞動條件,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發生,不斷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和培訓,積極預防職業病,不斷提高勞動者綜合素質和能力。(4)豐富職工業余文化生活,培育良好組織文化,尊重職工,努力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最普遍的責任——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

人人都是消費者。消費者作為產品和服務的最終享有者,其權益的維護應是社會永恒的主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向社會提供的農產品或服務,與人們生活密切相關,其影響遠遠大于工業產品。如假種子會使農民顆粒無收,假化肥會使農作物生長困難、土地肥力下降,進而影響環境。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消費者履行社會責任,最優先的考量就是為其提供優質的農產品或滿意的社會服務,通過提供這樣的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保護消費者。與此同時,還不得欺詐消費者,不得謀取暴利,不得強迫消費者購買自己的產品或接受自己的服務等。

(三)最直接的責任——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投資者和債權人的社會責任

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而言,投資者和債權人是與其有著最直接聯系的利益相關者群體。就投資者而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以勞動結合為主的經濟組織,體現很好的人合性,其投資者的數量和份額受到很大是限制。不過,我們應該看到各種農業股份合作制組織的產生,使合作經濟組織從經典走向現代。資金的介入使缺資金的農村有了新的資金支持,極大地促進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對投資者的重視,必將成為農民合作經濟發展的重要內容。合作組織對投資者的社會責任主要表現在:一方面讓投資者享有應有的參與合作經濟組織管理的權利,實現“合作民主”,為其行使權利創造必要的條件;一方面盡其忠實和努力的職責,為投資者盡可能提供較高的投資回報率,保證合作經濟組織資產保值與增值,確保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利益。當然,我們應看到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以勞動結合為主的特點決定了投資者的投資回報率應受到限制。

對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債權人而言,合作經濟組織應盡可能做一個“信用人”。其對債權人應盡的社會責任有:及時準確地向債權人通報組織信息,做到不編造、不隱瞞;誠實守信,不濫用組織人格,按期主動償還債務,使債權人及時實現債權,為債權人提供借貸安全保證。保證債權人的利息實現,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債權人承擔社會責任的最高表現,是穩定社會市場經濟秩序、構建和諧信用農村社會的需要,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盡的社會義務。

(四)最重要的責任——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社會的社會責任

合理承擔社會運行成本是所有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盡的責任,是承擔社會責任最重要的內容。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農村社會中基本組織形式和基礎層次,理應將其作為最重要的社會責任內容。對社會的社會責任主要是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環境及社區可持續發展、社會公益事業與社會慈善事業,乃至對作為社會組織管理者的政府所應盡的責任。

環境問題是關系到所有人利益的問題,是關系到全人類發展的大事,需要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付諸行動。為了防止環境惡化,使人類平等地享有優良環境帶來的好處,人類就應摒棄人類中心主義,強化生態良知,恪盡對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現實生活中,強勢群體有能力避免環境惡化的后果,但卻有可能轉嫁環境惡化的責任。弱勢群體要么根本沒有相應的責任意識,要么有相應的責任意識卻無避免環境惡化后果的能力。對此,我們決不能任憑其發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弱勢者的聯合,理應主動承擔法律以外的一系列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如合理利用資源,防止對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破壞所進行的掠奪性利用;走循環經濟發展的模式;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和服務工作,切實提高職工和組織成員的環保意識等等。

社區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社會載體。社區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社區發展也將產生巨大的影響。社區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利益相關者,忽視了社區發展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必將感到“唇亡齒寒”。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農村社區所盡的社會責任主要表現為:(1)經濟支持和參與社區建設,如贊助社區公益設施建設等,為提高社區福利作貢獻;(2)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社區居民,為提高社區的就業率、穩定社區秩序作貢獻;(3)參與社區文化建設,為形成積極多彩的社區文化而作出努力;(4)參與社區綜合治理工作,爭做遵守法律的社區模范。

總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社會責任問題是一個涉及面廣、內涵豐富、不斷充實、發展著的問題。研究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社會責任對建立和諧的農村社會,促進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規范和發展將起著重要的作用。當前,我們研究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立法中更應考量到這一點。

注釋:

[1]1955年ICA和2002年ILO對合作社的定義是:“合作社是由自愿聯合的人們,通過其聯合所有的民主控制的企業來滿足他們共同的經濟、社會和文化需要及理想的自治聯合體。”該定義有幾個重要的核心內涵項需要我們認真領會和把握其實質,如聯合所有(jointly-owned,其基本含義是社員對合作社財產享有聯合所有者的權益。與譯作common-owned的共同所有有本質上的不同)、民主控制(democratically-controlled,其基本含義是社員通過民主程序對合作社實施控制,體現合作社法人治理機制的特點和特長。與譯作democratically-managed的民主管理也有本質上的差異)等。

[2]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不是法人?是何種法人?學術界尚有較大爭議。按照國外合作社本身就是企業的傳統,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理應是企業。如此以來,如果說是法人的話,則要屬于企業法人,這顯然與企業法人以營利為目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最低財產數額、由工商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才能成立的特點相違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如果是法人的話,其合作經濟的獨特的和不是典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特征決定其也應與企業法人相異,有學者提出稱之為“合作社法人”的想法,筆者認為這種稱謂是非常有智慧的。筆者認為:就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特點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可分為兩類,即符合條件的法人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不符合條件的非法人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立法中關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界定擬不出現“法人”字樣為好。待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到一定程度后,可再規定法人型這一類形式。

[3]“企業公民”說認為:企業應能象公民個人那樣成為對社會的福利與發展負有社會責任與社會義務的社會團體公民。因為社會賦予企業生存的權利,是讓企業承擔受托管理社會資源的責任,那么企業就必然要為社會的更加美好而行使這項權利、承擔這項責任,從而合理地利用資源。在謀求自身發展,力求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注重謀求社會的持續、健康穩定和和諧的向前發展。“相關利益人”理論認為:企業對所處社會的責任應包括對職工、消費者、債權人、環境和社會等方面的責任以及慈善行為,企業要履行對外界利益相關的義務和責任,即企業對所處社會盡必要的責任。

[4]周燕、林龍:《新形勢下我國民營企業的社會責任》,《財經科學》2004年第5期,第15-16頁。

[5]參見劉俊海:《公民的社會責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頁;劉連煜:《公民治理與公民社會責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66頁。

[6]張士元,劉麗:《論公司的社會責任》,《法商研究》2001年第6期,第107頁。

[7]李平龍:《超越道德教化:公司社會責任法律內涵解讀》、《社會科學家》2005年第1期,第86頁。

[8]盧代富:《企業社會責任的經濟學與法學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頁。

[9][美]喬治·斯蒂納、約翰·斯蒂納:《企業、政府與社會》,張志強、王春香譯,華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頁。

[10][11]周祖城:《企業社會責任:視角、形式與內涵》、《理論學刊》2005年第2期,第59頁。

[12]ArchieB.CarrollandAnnK.Buchholtz,BusinessandSociety:EthicsandStakeholderManagement,4thed.Cincinnati,Ohio:South-westernPublishingCo.,2000,P35.

[13]EdwinM.Epstein,TheCorporateSocialPolicyProcess:BeyondBusinessEthics,CorporateSocialand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andCorporateSocialResponsiveness,CaliforniaManagementReview,1987(3),P132-133.

[14]正如有的學者所說:在獨立責任說中,社會責任是經濟、法律以外的責任;在綜合責任說中,社會責任是在經濟、法律責任基礎上還要加一種責任,如果獨立責任說中經濟、法律以外的社會責任和綜合責任說中經濟、法律責任基礎上要加的責任是同一種責任,那么獨立責任說和綜合責任說便沒有本質區別。不論是獨立責任說還是綜合責任說,其關鍵在于要明確經濟、法律責任以外的第三種責任是什么。同[10],第60頁。

[15]參見張士元,劉麗:《論公司的社會責任》,《法商研究》2001年第6期,第108-109頁,周勇:《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及價值》,《湖北大學(哲學社會科學報)》2004年第9期,第524-526頁;王妍:《企業社會責任及其法理學研究》,《哈爾濱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9期,第106-107頁等。

[16][17]《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537頁,

[18]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研究(下卷)》,北京,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27頁。

[19]林樹德:《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史》,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210頁。

[20]張乃根:《西方法哲學史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54頁。

[21]沈宗靈:《現代西方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92-294頁。

[22]王妍:《企業社會責任及其法理學研究》,《哈爾濱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9期,第106-107頁。

篇10

【關鍵詞】 企業社會責任; 內部控制; 基礎理論

中圖分類號:F239.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5)15-0088-04

《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4號――社會責任》對于企業構建社會責任內部控制系統、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但由于前端缺乏基礎理論,后端缺乏分行業操作指南(僅有石油石化和電力等行業,其他行業暫未推出),導致社會責任內部控制在落實企業微觀行為層面尚有一定困難。本文擬對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的基礎理論問題進行探討,拋磚引玉,旨在推動政府相關部門社會責任及內部控制立法的完善,促進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框架的構建,以及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建設。

一、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的概念和本質

概念是人們認識事物的最小單位和基本工具,人們只有通過概念才能把握事物的本質及發展規律(楊清香,2010),如果概念缺乏清晰界定,或不能達成共識,勢必導致判斷、推理等出現更大分歧,影響科學理論體系的構建。現有研究大多從社會責任內部控制的目標出發,而對其概念缺乏清晰界定。所謂“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是指企業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的、管理層和全體員工共同實施的、旨在實現社會責任控制目標的過程。該概念的內涵包括三點:一是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更加突出利益相關者參與作用,既有決策上的參與,也有監督上的參與,擴大了企業原有內部控制的主體,不僅包括原有的董事會、監事會等治理機構,還包括工會、政府部門、行業組織、社會公眾媒體等;二是管理層和全體員工是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的實施主體,負有執行責任;三是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作為維護和平衡利益相關者的共享價值的手段,旨在實現社會責任內部控制目標的過程。

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的本質是一種資本與權益的控制機制。傳統企業內部控制過于強調對資產、資本等進行控制,其實質是為捍衛股東權益而對勞動者、環境等其他利益相關者所投入的資本和權益缺乏應有重視。基于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利益相關者理論和人本經濟發展理論,企業要履行社會責任是因為利益相關者向企業投入了相關資源,形成資本,各種資本聯合創造企業價值,因此企業有責任對資本的價值創造和分配情況進行控制,維護和平衡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形式上是對企業的社會責任風險進行識別、分析和控制,實質是對隱藏在社會責任背后的各類資本以及依附于資本的相應權益進行控制。這里的資本是廣義資本,既包括物質資本、人力資本,還包括社會資本和環境資本;這里的權益是綜合權益,既包括經濟權益,還包括社會權益和環境權益。在企業日常經營過程中,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對廣義資本和權益進行科學合理的管控。資本和權益,猶如硬幣的正反面,不可偏廢。資本體現的是經濟關系,權益體現的是社會關系;資本是價值創造的基礎,權益是價值分配的依據。

二、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的目標和職能

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的目標是通過將企業社會責任融入企業的戰略目標,識別、分析和控制企業社會責任風險,按規定編制和披露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報告(單獨報告或嵌入到內部控制報告),并依據法定程序和企業規程生成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和審計報告,促進各利益相關者資本的高效配置和權益的公平分配,實現包括企業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在內的綜合價值最大化,促進企業與社會的和諧共生及企業自身的可持續發展。2008年財政部等五部委頒布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所確定的內部控制目標體現了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軸心,偏重于資產保值增值、經濟效率效果提升等經濟目標,兼顧合法合規性和外部利益相關者信息需求等社會目標,但是對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權益目標考慮是不全面的。《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4號――社會責任》雖然對社會責任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但和基本規范之間缺乏必然的邏輯關聯,加之分行業社會責任的內部控制缺乏操作指南,存在難以落地的問題,不利于企業社會責任控制目標的實現。內部控制產生于委托需要,而現代企業受托責任已經從原始的經濟受托責任擴展到社會責任和環境責任,因此,有必要重構企業內部控制,建立完整的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體系。全球企業社會責任運動風起云涌,“企業公民”理念深入人心,以“社會責任”為內核的商業倫理與道德不僅關系到企業自身發展,還給社會經濟帶來巨大影響,企業活動不能逾越經濟底線、社會底線和環境底線。所以企業要實現的不僅僅是經濟目標,還應包括一定的社會目標和環境目標,而且后者的權重將會不斷增加,這是現代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的基本職能是監督、控制企業合理履行社會責任情況,維護、平衡和促進各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控制目標是我們希望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做什么,體現的是社會需求屬性;而控制職能是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能夠做什么,體現的是經濟技術屬性。王海兵、伍中信等(2011)指出,監督、控制企業合理履行社會責任情況,維護平衡各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是現代企業內部控制的重要職能,這是人本內部控制的基本職能。物本框架下的內部控制職能不能適應日益擴大的風險防控目標,社會責任風險擴大了企業的風險范圍、提升了企業的風險等級,亟待納入到人本內部控制框架下加以管控和治理。社會責任和以人為本是一脈相承、融會貫通的,內部控制必須借助于社會責任這個載體才能實現以人為本的目標。近年來,企業社會責任問題日益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社會責任市場正在逐步形成,例如社會責任投資、社會責任消費、社會責任審計等。傳統內部控制旨在維護股東利益最大化,而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旨在維護、平衡和促進各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兩者雖然都是控制風險,但顯然,前者主要是經濟風險,后者則擴展到社會風險和環境風險。花雙蓮(2011)提出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可以在企業的戰略層面、管理層面、作業層面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控制,這是對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具體職能的進一步闡釋。首先,戰略控制著眼于戰略定位和戰略規劃控制,對戰略制定進行監督。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將社會責任的履行提高到企業戰略的高度,要求管理層采取適度合理的程序進行戰略決策,同時企業社會責任戰略的制定要接受利益相關者的監督。其次,管理控制關注的是戰略執行,對戰略執行進行監督。企業的經營管理者要按照戰略規劃以及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的要求執行企業的社會責任戰略,同時經營管理者的經營績效應該由利益相關者加以評價。最后,作業控制主要針對的是具體業務和事項的流程化控制和監督,要求員工在采購、研發、生產、銷售、分配、投融資等全過程考慮社會責任。

三、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的主體和對象

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主體包括設計主體、實施主體和監督主體。管理層和員工是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的實施主體,而企業利益相關者是內部控制的設計主體和監督主體,參與或委托企業特定部門設計和監督社會責任內部控制。股東、員工、政府相關部門、債權人、消費者、社會組織等參與設計和監督的形式不同,重要利益相關者應嵌入治理結構,舉手投票,非重要利益相關者也應嵌入治理結構,聯合舉手投票,或有否決權,以此保障各方利益不受侵害,保證內部控制的合法合規。利益相關者的數量和性質可能會發生變化,譬如某企業知識化程度不斷提升,員工持股使得原來的股東從重要利益相關者降格為非重要利益相關者,而部分員工從非重要利益相關者升格為重要利益相關者。因此,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主體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應該進行與環境變化相適應的相機調整。物本內部控制的主體是董事會、管理層和企業員工,其實質是股東至上原則的產物,是一種自上而下的控制模式,重視對經濟風險的控制。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主體涵蓋包括治理層、管理層和企業員工等在內的利益相關者,由治理層實施社會責任內部控制戰略控制,管理層實施管理控制,企業各層次的員工實施作業層面的社會責任內部控制。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是以社會責任風險管控為中心,以利益相關者為導向的內部控制體系,是一種動態、交互、開放和共生的控制模式,重視對包括經濟風險在內的社會責任風險的控制。隨著我國勞動者和消費者維權意識的增強,與企業抗衡的相關勞工組織、消費者組織等也將不斷建立與完善,他們也應該分享企業內部控制的制定權。隨著我國法制化和信息化程度的進一步增強,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的監督主體在獲得及行使監督權方面有著巨大潛力,不僅授權監事會、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或內部控制評估機構等專司內部控制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而且供應商、消費者、行業協會、政府部門和其他社會大眾等都有權實施各種合法形式的監督。信息化使得社會化網絡媒體被廣泛采用,并對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不健全、不作為、亂作為現象進行檢舉揭發,法制化則使得這種被社會廣泛關注的重大問題能夠迅速得到國家紀檢、公安、審計等監督力量的關注,并將處理結果公之于眾。

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的對象是企業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的社會責任風險。傳統的企業內部控制只重視對經濟風險的識別和控制,而忽視風險的全面性和風險中的機會。經濟價值創造、利益相關者管理、社會責任承擔是企業道德依次遞進的三個發展階段,從只重視股東利益、相關者利益到社會利益,范圍不斷擴大,層次不斷提高。組織道德前常規期階段企業以自我為中心,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組織道德常規期階段的企業內部控制將利益相關者關系管理作為價值導向,內部控制更大、更遠的戰略目標是實現組織利益相關者的共享價值;組織道德后常規期階段的企業內部控制更多的是維護共享價值的手段,社會責任成為此時企業內部控制的價值導向,這一階段企業內控風險范圍不斷擴大,涵蓋企業社會責任的各個方面,包含社會風險、環境風險,而不僅僅是企業狹隘的經濟風險,更體現出了風險控制的全面性。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不但擴大了風險控制的范圍,而且有助于發現社會責任風險中的機會。譬如傳統內部控制將負債、費用視為資產和收入的扣除,助推了早收晚付、只收不付、克扣工資、偷逃稅費等現象的發生,引發大量的社會責任風險;而社會責任內部控制將負債和費用視為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并加以維護,此時的負債實質上是企業社會責任融資,而費用實質上是企業社會責任投資,對于舒緩企業與利益相關方的矛盾、改進商品或服務質量、提高企業聲譽、降低法律風險、促進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對社會責任風險的全面關注,有助于提升企業整體價值。例如企業履行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責任,對于企業來說可以加大研發,改進生產工藝,再造業務流程,創新環保產品和服務,這樣就會在同行業企業還在為資源高消耗提高經營成本、環境污染面臨法律懲罰擔憂時,本企業已經實現了轉型或升級,成為行業的領跑者甚至是領導者,進而獲得長足的競爭優勢。

四、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的假設和原則

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假設是人們利用自己的知識,根據社會責任內部控制的內在規律和環境要求所提出的、具有一定事實依據的假定或設想,包括基本假設和具體假設,是形成控制原則和控制方法的基礎。

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基本假設包括:(1)企業社會責任重要性假設。社會責任重要性假設即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對企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以及構建和諧社會、實現國家“善治”都具有重要的意義,該假設是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存在的基本依據。從長遠來看,企業不承擔、不能及時承擔或承擔的社會責任不足,都將給企業自身和社會帶來危害。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一種信號傳遞機制、交易實現機制和價值創造機制。首先,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一種信號傳遞機制。企業與各利益相關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動態博弈,為了達成較好的均衡解,企業就有必要通過承擔和報告社會責任,向利益相關者傳遞積極信號表明本企業具有競爭力和發展潛力,從而獲得利益相關者的信賴和支持。其次,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一種交易實現機制。企業是各利益相關者締結的“一組契約”,企業從各利益相關者獲得創造價值的稀缺資源,就必須對他們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維護其合法權益。同樣,各利益相關者要想從企業獲得報酬,就要為企業提供資金或人力、物力資本等。王清剛(2012)、張兆國(2012)等的研究表明如果企業忽視社會責任就會導致企業面臨聲譽風險,環境風險,消費者抵制、人才流失、再融資困難等風險,從而影響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最后,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一種價值創造機制。企業通過承擔社會責任可以增加企業信譽資本從而有利于企業創造長期經濟價值(劉建秋、宋獻忠,2010)。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創造了社會價值、環境價值,而且也為自身和利益相關者創造了經濟價值。(2)社會責任風險可控性假設,即假設企業社會責任風險是可以控制的。換言之,就是企業內部控制系統僅僅控制可控的社會責任風險,對于不可控的外部社會責任風險不予考慮,譬如政策風險、不可預期的自然災害、戰爭因素等。企業社會責任風險可控性假設是社會責任內部控制發揮作用的先決條件,企業內部控制系統通過社會責任風險規避、風險分擔、風險降低和風險承受四種手段,將社會責任風險控制在可接受水平。企業社會責任風險規避和風險承受是兩個極端,規避意味著與風險有關的收益和價值的喪失,承受必須是在自身可以承受的范圍內,而且社會責任風險具有負的外部性,會對利益相關者及社會帶來損害,使用較謹慎。社會責任風險分擔和風險降低是比較主動的風險管理策略,可大量運用。

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的原則。內部控制的原則是內部控制經過長期實踐而總結出來的規律性的東西(李連華,2007),它是連接內部控制理論與實務的橋梁。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的原則是企業建立與實施社會責任內部控制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為企業建立與實施社會責任內部控制以及評價社會責任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確立了標準和依據。包括以下原則:(1)合法合規性原則。傳統內部控制將合法合規作為內部控制的目標,而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強調合法合規性不只是目標,更是內部控制的原則之一。企業在設計社會責任內部控制時,必須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如《公司法》、《所得稅法》、《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環境保護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4號――社會責任》等,并吸收全球契約、SA 8000等國際標準,確保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的設計符合合法合規性原則。(2)環境適應性原則。環境適應性的理論基礎是權變理論。權變理論簡單地說就是策略與其所處的環境必須配合才能產生效果,再好的策略放在不適合的環境下都無法產生績效。不同行業、企業在不同時期承擔的社會責任范圍、深度、形式等可能存在很大差異,所以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的設計就必須要根據企業內外部環境的變化,結合行業和企業自身特點,適時地對內部控制加以調整和完善,防止出現“水土不服”導致的失控,從而保證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目標的順利實現。(3)戰略主導性原則。該原則是對重要性原則的拓展和深化,我國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雖然涉及對社會責任的控制,但是整體上屬于被動響應式控制,缺乏基于戰略驅動的內生性動力。許多企業做內部控制系統過于強調合法合規性而忽視了戰略主導性,使得內部控制建設未能充分融入到企業戰略,控制成本大幅增加,企業發展陷入困境。戰略主導性原則要求社會責任內部控制與企業戰略進行整合,建立戰略性社會責任內部控制,并實施全面控制、全程控制和全員控制,在運用內部控制手段促進企業合理履行社會責任的同時,推動自身戰略的實現。企業戰略性社會責任內部控制是內部控制窗口寬度上向社會責任擴展、高度上向戰略層次延伸所形成的內部控制體系。(4)適度嵌入性原則。適度嵌入原則要求社會責任對內部控制的適度嵌入。首先,企業要明確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企業必須履行的社會責任,這類社會責任具有剛性特征,一定要嵌入內部控制系統;其次,企業要從社會責任戰略的高度識別企業正在承擔和即將承擔的社會責任,這類社會責任是企業戰略層面的社會責任,嵌入不當也將影響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最后,某些社會責任是企業的自愿性社會責任,例如企業參加慈善活動等,這類社會責任的履行將提升企業的聲譽,能夠發揮社會責任投資效應,企業應量力而行。企業社會責任對內部控制系統的適度嵌入能夠改善公司治理、提升信譽資本和企業價值,促進企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嵌入不足或過度都將增大企業的社會責任風險,降低控制績效,應避免過度嵌入大幅增加社會責任成本。那種不顧企業實際,設計出十分龐雜的社會責任內部控制制度的做法不但耗費企業資源,而且還會導致執行效率低下,這也體現了內部控制建設的成本效益原則。(5)制衡協同性原則。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強調制衡以及在制衡基礎上的協同。制衡是協同的前提,協同是制衡的目的。首先,制衡強調各利益相關者之間、企業各部門之間、員工和員工之間等權責明確,相互制衡。現代企業理論認為企業是一組契約的集合,簽約各方是平等的權利主體(科斯,2003),社會責任內部控制制衡性更多地體現為平等的企業利益相關者的相互牽制。其次,協同注重不同利益相關之間、不同部門之間、不同員工之間相互協作,共同履責,及時發現并處理企業社會責任風險,構筑設置合理、運轉有效的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系統。最后,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制度與企業原有制度的有效對接和系統整合,為制衡和協同創造制度條件。利益相關者的目標存在多元化乃至相互背離,企業在建立管理制度時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不同制度間的脫節乃至沖突,應該從制度設計、機制設計上處理好效率和公平、制衡和協同的關系,不僅激勵利益相關者“做大蛋糕”,而且監督他們“分好蛋糕”,運用社會責任內部控制制度有效管控企業社會責任風險,充分釋放制度的生產力和控制力,提高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控制的運行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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