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理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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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知識產權;公共利益;壟斷利潤
[中圖分類號]DF5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31-0163-02
1 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價值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基于人的智力創造性勞動成果依照法律所產生的權利。有學者把知識產權定義為“人們對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當前,我國經濟正處于關鍵的轉型時期,提高我國產品的工業附加值,提升我國產品的國際形象,樹立我們自己的民族品牌,這其中的一個關鍵問題便是知識產權保護。我國有一批成功企業,如華為、中興、比亞迪等,每年的專利申請量已經十分巨大。2010年中國發明專利申請量居世界第二位。中國正從制造大國走向創新大國,因此,我們更應清醒地認識到法律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價值。
1.1 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鼓勵技術創新
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調動人們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和文學藝術作品創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一方面,創新者在創新的過程中要投入相當大的精力和成本,并承擔產品上市后的風險;另一方面,知識特有的共享性決定了它可以輕易地被復制和傳播,其自身生存能力的脆弱性決定了政府的干預和保護,防止和制止別人非法占有的任務就必然由政府承擔。政府的成本在保護得力的情況下,可以由相應知識產權產生的稅收收入彌補。如果政府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力,則會嚴重挫傷創新者的積極性,也會造成資源和人才的流失。
1.2 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促進經濟繁榮
隨著科技向生產力的迅速轉化,商品、服務價值中所含知識產權比重日益增加,人類智力成果在經濟繁榮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激勵機制在于明確賦予知識創新者以某種特權,讓其對自己的成果在一定的期限內享有獨占權。依靠這種獨占權,可以獲得創新帶來的超額利潤,在激發創新者爭取自己利益的同時,客觀上也實現了社會的利益,促進了經濟的繁榮。這是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最基本的理由。
1.3 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推動社會發展
知識經濟在整個社會經濟發展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保護知識產權有助于推動社會整體的發展進步。知識產權保護為智力成果的推廣應用和傳播提供了法律機制,使智力成果能夠轉化為生產力,從而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知識產權交易制度的確立,促進了知識技術的廣泛傳播與利用,達到知識技術效用或利益的最大化。知識產權保護中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和懲處,既是對產權所有人的利益保護,也是對市場競爭的規范管制。特別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依據TRIPS協議,我們盡快完善知識產權制度,做好知識產權保護。
2 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利益沖突
隨著經濟全球化、國際市場一體化進程的加快,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及其實踐的國際化程度不斷提高,知識產權領域的利益沖突愈加激烈,微軟的價格歧視和捆綁銷售案件、南非公共健康危機事件等都凸顯出知識產權保護和禁止濫用在平衡協調利益沖突中的必要性。
2.1 知識產權保護與信息資源共享的沖突
信息化時代的到來一方面為社會公眾實現信息共享創造了條件,另一方面又與知識產權保護產生了一系列的矛盾沖突。在法律框架中,知識產權代表的是個體利益,是私權的一種,而信息資源的共享是法律賦予每個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是公權的一部分。兩者在現實中的利益矛盾日益突出。
知識產權保護的限制和知識產權的共享,是直接基于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目的。首先,知識產品的創造活動是一個連續的歷史過程,必然要對前人成果進行兼收并蓄,這時,知識產權的創造者如果以獨占權阻止他人對該產品的再創造就有悖于對社會科技發展的追求,在法律制度中對知識產權保護進行限制以及適當共享知識產權顯得更為符合社會公眾利益。其次,發展公眾教育和保障公眾健康也是各國普遍推行的公共政策。在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個人權利的同時,不應該使這個知識產權成為妨礙公眾受教育和健康保障的阻力。“這實際上是一種權力沖突――作者或所有者及其子孫后代的權利與社會公眾在獲取人類文明的權利之間的沖突?!蓖瑯?這也會產生一個沖突,“沒有合法的壟斷就不會有足夠的信息生產出來,但是有了合法的壟斷又不會有太多的信息被利用”。
2.2 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沖突
《世界人權宣言》規定每個人都有權保護其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與物質利益,也規定“每個人都有權利自由參與社會文化知識,以享受藝術和分享科學的進步與利益”。一方面,限制知識產權創造者的利益,甚至規定絕對限制私權的制度,這種做法完全剝奪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大大挫傷了科學技術研究者的積極性。蘇聯和少數發展中國家出于國家需要曾經在立法中作出類似規定。另一方面,絕對地將知識產權視為個人的財富而排斥社會利益,或不加分析地允許知識產權人完全自由的行使其權利,這種做法可能有損社會公益。后者,在藥品知識產權保護和公共健康危機方面體現頗多。知識和技術是應當由私人企業為其個體利益所壟斷,還是應當促進社會發展,用于幫助減少貧困、饑餓和疾病,已成為討論的中心問題。知識產權具有私權性質的同時,還具有公有性和共享性。從知識產權的產生來看,知識產權具有個人創造性和社會性的特點。一方面,知識產權產品中深刻體現了創造者的個人風格,是個人創造性活動的產物。另一方面,知識產權又是人類社會不斷發展的產物,任何一個知識產品都是在繼承前人優秀成果的基礎上加以揚棄的結果。因此,不能將知識產權視為個體的絕對性財產。
2.3 壟斷利潤和技術進步的沖突
技術進步可能形成壟斷,也可能打破壟斷。二者是對立統一的關系。為了謀取壟斷利潤,知識產權所有人通過繼續創新來保持其壟斷地位,這時壟斷利潤是以技術進步作為前提和保障的。有時,由于關鍵技術的掌握形成事實上的技術壟斷,進而為了壟斷利潤而放棄或阻礙技術進步,或者主觀阻礙先進技術的使用,這時,兩者是沖突的。正如微軟案件中一審法官杰克遜指出,“微軟占據的市場份額過大,且其對市場的占有是通過對參與競爭設置過高要求實現的;由于這種參與競爭的障礙,消費者缺少對產品的可選擇性,而阻礙競爭也就阻礙了技術創新”。競爭機制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優勝劣汰,即在競爭中那些低效率的企業被淘汰,而高效率企業和優質產品則能夠長期立足于市場。因此,這會迫使廠商加大研發投入力度,通過發明或引進更先進的技術設備來降低成本,從而在客觀上有利于推動整個社會的技術進步。而在壟斷行業中,由于進入壁壘的存在,壟斷者無須考慮如何降低成本,只要靠排斥和限制競爭者的進入,就可以長期坐享超額利潤。在這種情況下,壟斷廠商往往缺乏技術進步和創新的動力。因此,從整個社會來說,壟斷往往被認為是阻礙技術進步的一個重要因素,而技術進步正是打破壟斷的重要手段。
3 如何化解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利益沖突
我們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必須認識到,維護權利人的權利并非是知識產權制度的終極目的,鼓勵技術創新和維護公共利益才是知識產權制度的基本宗旨。化解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利益沖突應在個人和社會之間尋求適當的平衡,最大限度地實現個體利益與公共福利的一致。
3.1 以知識產權保護促進信息資源共享
知識產權保護與信息資源共享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二者是對立統一的關系。沒有知識產權保護,就不會產生更多的、更有價值的信息資源,信息資源的共享又能夠促進廣大勞動者在學習和實踐中不斷改進、更新科學技術。因此,知識產品創造人的利益應當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中心,這也是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的前提。保護知識產權也就是在保護信息共享,也就是在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協調二者之間的沖突根本上就是要從健全、完善知識產權制度上入手。
3.2 個體利益保護應以不違反公共利益為前提
尊重他人知識產權與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已經形成共識,但在保護權利人利益的同時,也應當注意到這種保護與社會公益和文化發展之間的平衡。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僅止于法律層面,更與產業發展、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國家文化發展密切相關。不同經濟發展階段的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有著不同的水平,皆由國情決定。對于發達國家主導的國際社會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所提出的要求,必須以我國國情為立法前提。具體而言,我國專利法既要符合TRIPS協議的要求給予藥品以專利權保護,又要建立有效的強制許可制度和明確專利產品使用的例外情況;既要順應基因技術的發展潮流授予基因專利權,又要嚴格審查基因發明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并注意基因資源的保護;既要適應網絡技術的發展增加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又要規定相應的合理使用制度與法定許可制度。
3.3 以限制知識產權濫用打破壟斷利潤
技術創新活動以及成果的應用,可以形成產品市場的合理壟斷,在一定條件下,這種合理壟斷有可能轉化為不合理的非法壟斷?!胺鸦▓@”一案,成功的讓微軟公司轉移了人們對其壟斷行為的關注。通過針對盜版市場維權指出其“壟斷”是知識產權維護不力的“被迫壟斷”,是國內的非法行為導致的表面層次上的“被迫壟斷”。在番茄花園長達5年的盜版期間里,微軟公司視而不見,此種態度讓人懷疑微軟指控番茄家園侵權的背后,有濫用技術優勢,借盜版開拓市場,從而壟斷市場的嫌疑。我國《反壟斷法》對于知識產權的濫用進行了概括的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番茄花園一案明顯涉及了知識產權濫用的相關法律。因此,以立法的方式細化此類規定,協調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的關系著實必要。
4 結 論
篇2
農業知識產權目前主要包括植物品種權、農業專利權和農業科學成果及公共技術產權等方面:
1、農業專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農業領域可以申請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成果包括農、牧、漁、機具的發明與改進,肥料和飼料配方、農藥和獸藥組合物,食品、飲料和調味品的釀造技術,新的生物菌種及產品,培育動、植物新品種的方法等。
2、植物新品種。
指由植物新品種保護審批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賦予品種權人對其新品種所享有的生產、銷售、轉讓、標記等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一般認為,農業專利系統不適于品種保護。除美國外,世界大部分國家都未將植物品種納入專利保護范疇。但是,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7年3月)的頒布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的出臺,我國對植物新品種權已經開始實施全面的保護。
3、農業商標。
除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對其所注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外,對名、優、特、稀農產品的地理標志權或原產地域名稱權的保護一般也屬于農業商標權保護的范疇。
4、農業商業秘密。
指農業科研單位對其繁殖材料、數據、栽培方法等技術信息,以及農產品經營對其決策、價格、客戶名單等信息等所享有的經濟利益權利。
5、農業著作權。
即農業科技人員對其科技活動中所產生的著作、論文、工程設計圖紙及說明、農業科技、影音資料及軟件等,享有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二、農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特征
受產業特征的影響,農業知識產權除具有排他性、地域性、時間性等知識產權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易擴散性、權利主體的難以控制性、產權價值標準的不確定性等特征:
1、易擴散性。
指由于農業科學研究新成果、新技術的示范推廣大多在田間進行,所以較易被他人非法竊取或流失;
2、權利主體的難以控制性。
受生產分散性特點的影響,在農業的一些權利領域范圍內,權利主體往往難以控制,如地理標志權、商業秘密權、發明權、植物新品種權等;
3、產權價值標準的不確定性。
農業生產過程是一個自然和經濟的交互過程,在這樣一個過程中形成的農業知識產權難以用一定的標準去衡量。
4、侵權數額難以計算。
以小麥新品種為例,除非收割并根據市場價收購,難以估算其產量、價格。
三、農業知識產權侵權鑒定問題
1、鑒定單位的鑒定資質問題
目前對植物新品種的鑒定,尚無國家規定的標準方法和授權的鑒定資質單位。法院還是應當從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審判宗旨出發,不能僅僅因為資質問題而不去委托鑒定。只要鑒定單位具備相應的技術檢測水平和專業技術人員,采用了科學先進的鑒定方法,其作出的鑒定結論就可以采信.
2、鑒定方式和標準問題。
DNA指紋技術、醋酸同工酶電聚焦電泳和蛋白質電泳的方法,是目前我國通用的三種種子鑒定方法。但這三種方法除個別國家認可外,尚不是國際上公認的方法。相對于國際公認的種植方法(DUS方法),這三種方式有其快捷、方便,成本低的優勢。鑒定方法的選擇,既要考慮公正,又要考慮訴訟效率,兼顧訴訟成本。采用上述三種方法進行鑒定是首選的鑒定方法,種植的方法可以作為最終的手段。若一方當事人對采用上述三種方法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且提出了充分的證據反駁,才可以采用種植的方法。即使采用種植的方法,也要對如何進行種植設定相應的標準,以保證從種到收這一長段時間內不出現差錯。
四、關于證據保全的問題
在以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作為損害賠償額的依據時,能否查證侵權人侵權銷售的數量直接關系到權利人賠償請求的實現。
在采取保全措施時:
1、從倉庫入手,直接到倉庫清點庫存被控侵權產品;
2、控制被告的財務帳冊、入庫單、銷售發票,由于目前種業公司管理相對規范,財務帳冊、入庫單、銷售發票等資料比較齊全,能夠比較完整地反映其銷售量;
3、通過鐵路部門調取貨運單據和附隨的植物檢疫證等證據,證實其調入的種子量。
目前,許多侵權者為了逃避責任,采用散裝種子銷售,銷售憑證、賬目、貨運單據均不體現侵權品種名稱,或者干脆變換名稱出售,既使掌握了這些證據也無法確定是否為被控侵權品種時,可以考慮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即由被告舉證證明其購進的或銷售的品種名稱。否則,法院可以調取的銷售量作為全部侵權產品的銷售量來計算損害賠償額。、利害關系人訴權的確定
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39條規定是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權對侵犯植物新品種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的具體法律依據,但是,利害關系人在什么條件下可以作為原告提訟,以什么形式參與訴訟,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實踐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一般來講,法院應當允許利害關系人和品種權人共同提起侵權之訴。如果利害關系人符合相應的條件,也可以單獨提起侵權之訴。因生產、銷售同一新品種,侵權人不需支付任何費用,而被許可人必須支付使用費,那么被許可人的產品成本必然高于侵權者,侵權者的產品在市場上將具有更強的競爭力。因此侵權案件中經營者往往是更大更直接的受害者,所以必須賦予利害關系人以相應的訴權。
利害關系人應當是指品種權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根據實施許可合同的性質不同,利害關系人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獨占被許可人是當然的利害關系人,有權獨立地對侵害品種權的行為提訟。二是非獨占被許可人。非獨占被許可人未經品種權人的許可不得單獨提訟。但非獨占許可人可以在許可合同中與許可人約定對侵權訴訟享有訴權。如果有合同約定,非獨占許可人也可以享有單獨提訟的權利。
六、植物新品種權侵權的判定
(一)、品種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是指在品種權的有效期內,行為人未經品種權人的許可,生產、銷售、使用其授權品種的行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品種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應當是:
1、有被侵犯的有效品種權的存在。
一項品種只有在其被授予品種權的有效期間內,才受法律保護,在授予品種權前、品種權期限屆滿后、品種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已經終止后,第三人的使用行為不構成侵權。在品種權有效地域范圍內的行為才可能構成侵權。
2、有利用品種權的行為。
生產、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
3、未經品種權人的許可。
許可應包括書面許可、口頭許可以及默示許可等形式。
4、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經營。
即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一定的行為,才可能構成侵權;不以營利為目的,不構成侵權。
(二)、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
根據《條例》的規定,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即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應當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品種權人的權利限制,即合理使用和強制許可使用。合理使用包括科研特權和農民特權。2、品種權終止。
3、品種權被宣告無效。法院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被告可在答辯期間內向行政主管機關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植物新品種權無效,因植物新品種權的授予是經過實質審查,法院一般不應中止訴訟。
4、訴訟時效。應適用《民法通則》關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最長時效期間的規定。對于連續實施的侵權行為可以依照最高法院法[1998]65號《關于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的規定執行,即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至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訟之日止已超過2年的,在該項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期間,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額應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超過2年的侵權損害不予保護。
實踐中當事人常以持有種子管理站頒發的種子生產許可證作為抗辯理由,對于此種抗辯,一般不予采納。各級種子管理站如果沒有審查申請人是否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而頒發了種子生產許可證,這種頒發證書的行為并不必然認可其生產授權品種行為的合法性。因為生產品種包括授權品種和非授權品種,根據《種子法》的規定,在申報生產許可證之前,申請人必須確認自己所申報的品種是否授權品種,這種確認行為是一種法定義務,違背了法定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銷售方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在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中,銷售方對產品的來源的合法性有嚴格審查的義務,銷售方應當承擔嚴格責任。這是由種子生產、經營的特殊性所決定的。我國《種子法》對此有專門的規定,因此應當適用特別法。生產方必須嚴格按照許可證許可生產的品種進行生產,經營方從生產方處購買種子首先要審查生產方的生產許可證,看其生產的種子是否具備生產許可的條件,也就是說經營方必須對種子的來源進行嚴格的審查。因侵權品種的生產方未經權利人許可,無法取得權利品種的生產許可,其對外銷售侵權產品具有明顯的違法性,經營方若再購買銷售,就具有明顯的主觀過錯,兩者的行為已經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七、被告拒不提供有關侵權獲利的證據,賠償數額的計算
對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又拒不提供其記載因侵權所獲利潤情況的會計賬冊或者提供虛假會計賬冊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賬冊等資料。依法組織審計外,也可以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推定原告的合理主張成立,不能使侵權行為人逃避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這完全符合《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75條的規定。在被告拒不提供有關侵權獲利證據的情況下,完全可以推定原告主張的合理賠償數額成立。如果被告的生產規模大,并以侵權產品為主要的經濟來源,完全可以支持原告主張的全部賠償數額。
故此,關于推定侵權證據有對方當事人掌握的問題,對當事人有證據可提供而不提供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75條的規定,推定其持有侵權證據。這樣即可以加強對權利人的保護,減少保全的風險,有可以有效的遏止抗法行為,便于保全措施的順利完成。八、植物新品種損害賠償的原則、計算方法
l、品種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和賠償范圍
在品種權侵權損害賠償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同時確定全面賠償原則為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但不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指對侵權直接造成的品種權使用費等收益減少或喪失的損失,因調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間接損失是指品種權處于生產、銷售、轉讓等增值狀態過程中的預期可得利益的減少或喪失的損失。
2、損害賠償額的具體計算方法
基于品種權與專利權的相似性,參照專利法的有關計算方法,確定品種權損害賠償的具體計算方法:
(1)、以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作為損害賠償額的依據。根據品種權人的授權品種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授權品種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以權利人生產的平均利潤與行為人已銷售的產品數量乘積作為損害事實。
(2)、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作為損害賠償額的依據,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總數乘以每單元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3)、參照許可使用費,根據品種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4)、確定法定賠償額。品種權的保護規定沒有確定法定賠償額,但是根據2001年6月12日在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其他侵犯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酌定賠償額問題,可以參照專利、著作權等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由人民法院根據侵犯的知識產權的性質和侵權人的侵權情節公平合理地予以確定。專利權是與品種權最相近似的知識產權,在酌定賠償額上參照專利權賠償數額的規定。
九、侵權產品的處理
這個問題主要涉及農民的利益。種子生產企業一般委托農民制種,并按照合同進行回收。若侵權產品仍在田間,按照品種權不延及收獲物的原則,應允許種植農民收獲。但不能按照種子進行收購,應作糧食收購并加工,以防止其作為種子再流入市場。由此給種田農民造成的差價損失應當由侵權人承擔。為維護農民的切身利益,如果品質權人同意,也可以由此根據制種的質量按照種子回購。若侵權人已經回收種子入庫,應當依法收繳,并加工為成品糧出售,糧款收歸國庫。
對于被訴侵權人對侵權品種無異議,且處于生長期、鏟除后尚來得及補種其他作物不至于造成更大損失的,可判決侵權行為人鏟除侵權品種;對于侵權品種尚難以從外觀性狀準確判斷或已作出準確判斷,但如判決鏟除再行補種已誤農時難以補種其他作物的,可對被訴侵權品種的種植區域確定地址,在當地村民委員會、原被告雙方共同參加的情況下,以現場勘驗筆錄、攝像、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待收獲后再行收集證據或處理侵權產品;對于已收獲的侵權產品可借鑒種子行政管理部門的一些處理方法促成調解。由權利人以商品糧或略高于商品糧的價格回收。如調解不能促成權利人回收侵權產品的,可判決將侵權產品交由糧食收購部門收購,由侵權人賠償損失。在糧食部門收購前,對侵權產品一定要采取保全措施.收購后要監督侵權產品混入商品糧,防上其流入種子市場。
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有待加強
1、進一步加強農業知識產權的立法工作。
建立統一完善的農業知識產權法律體系,能夠使公眾更全面、準確地了解自己和他人權利的范圍及救濟手段,避免法律規范之間的交叉沖突,是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基礎和依據。在完善的農業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應包括動、植物進出境檢疫法及其配套法規,農產品、食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口技術標準,與地理標志和民間工藝等相關的規定,對動、植物新品種及新組合的保護,以及根據我國實際的承受能力,逐步放開的對農業生物技術中轉基因技術、基因克隆技術等的保護等。此外,在加強立法工作的同時,還要加強對農業知識產權有關法律知識的宣傳、學習、教育工作,以努力提高國民的法律意識和遵守知識產權法的自覺性。
2、完善司法保護中的各項制度。
司法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的中心和關鍵環節,是最重要的知識產權法律實施活動。加入世貿組織以來,隨著一些領域的過渡寬限已經逐漸到期,處于弱勢地位的中國農業將受到嚴峻挑戰,因而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除了要建立完善的法制體系外,還要建立高水平的司法體系。具體而言,一是要建立健全農業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組織。由于審理農業知識產權案件要求的專業性強、技術含量高,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要根據需要設立農業知識產權審判庭或在有關審判庭里設立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合議庭,以保證執法的統一性,并積累經驗、提高知識產權案件的司法水平;二是要完善各項責任制度。即對于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不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的知識產權糾紛決定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有責任依據行政訴訟法進行審理,并依法做出維持、撤銷或變更行政決定的判決。
3、強化權利人自我救濟意識。
自我救濟包括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保護與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自我保護兩種。集體管理組織是對知識產權創造者或其他權利人自身權利予以保護的社會組織。發達國家的公司、企業等都十分重視自身知識產權的保護,設有專門從事知識產權法律事物的部門,我國各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科研教學單位、企業、農民要自覺學習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及相關法律知識,深入了解申請專利、植物新品種保護、商標以及著作權的條件、程序等,樹立知識產權觀念,提高維權意識和能力,積極依法取得自主知識產權,提高農業知識產權申請的數量和質量。
篇3
1、WTO體制下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商品經濟和近代科學技術的產物。自十八世紀以來,資產階級在生產領域中開始廣泛采用科學技術成果,從而在資本主義市場中產生了保障知識產品私有的法律問題。資產階級要求法律確認對知識的私人占有權,使知識產品同物質產品一樣,成為自由交換的標的。在這種情況下,便產生了與傳統財產制度相區別的新的財產方式——知識產權。但在當今世界,一個國家知識產品的生產數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為衡量這個國家經濟文化水平的標志。因此,凡是科學技術發達的國家,都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們的知識產權制度和知識產品市場的不斷擴展。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世界各國日益重視知識產權的立法問題,通過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識產品所有者以專有權,促使知識產品進入交換和流通,知識產權制度已經成為各項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各國越來越重視知識產權的作用,更有國家提出“知識產權立國”的發展戰略。在知識經濟時代的背景下,發達國家產業結構的知識化帶動并加快了世界產業結構演進進程,知識資源的推動更是加速了世界經濟全球化進程。當今的國際經濟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涉及的領域在拓寬,保護力度增強,知識產權已成為貿易競爭的焦點。為更好地維護作為世界科技與經濟強國的地位,美國等世界發達國家不僅在國內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而且極力推動世界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由于大國的強力、發展中國家的妥協和穩定、健康、互益的世界經貿、科技發展的需要,《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成為世貿組織成員國必須遵守的重要法則之一。知識產權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并列作為WTO的三大支柱。
中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伊始,就承諾無保留全面執行TRIPS協議的規定,并明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制的目標是達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標準。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相繼出臺。中國入世以來,不斷加快了對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立、改、廢的步伐,是國內相關立法能夠迅速與WTO規則接軌,順應經濟全球化的改革浪潮。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和執法機制,在不斷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在逐步承諾履行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中成熟和完善起來。
可以說,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較為完善,但保護水平與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企業和個人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較差,以至知識產權糾紛時常發生。這一切,都需要我們不僅要熟悉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國內保護的基本規范,還要強化自身的知識產權意識和學會運用知識產權戰略去應對市場競爭。然而,究竟應當適用什么樣的標準來衡量知識產權的保護限度?比如說,在知識創新、技術創新成為時展主旋律的今天,是應當以鼓勵民族產業的發展創新為標準,還是以知識產權的全面權利為標準,或者說,是應當以國內產業的利益為考量,還是應當以知識產權的完全獨占利益為考量,這已經成為制約當前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走向的關鍵因素。
2、利益衡量理論簡述
(1)利益衡量的由來
利益衡量論(Balance of Interest)是源于德國自由法學及在此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利益法學的一種主要理論,它是由日本學者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在批判概念法學各種弊病的基礎上于60年代提出的。該理論主張對法律的解釋應當更自由、更具彈性,解釋時應當考慮實際的利益。在處理兩種利益之間的沖突時,強調用實質判斷的方法,判斷哪一種利益更應受到保護。具體到法官在運用利益衡量的方法進行判決時,不是直接通過法律規定來得出結論,而是首先通過利益衡量得出結論,然后再從法律條文中尋找根據,以便使結論正當化或合理化。
臺灣學者楊仁壽先生認為:“法官在闡釋法律時,應擺脫邏輯的機械規則之束縛,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衡量各種利益所為之取舍,設立法者本身對各種利益業已衡量,而加取舍,則法義甚明,只有一種解釋之可能性,自須尊重法條之文字。若有許多解釋可能性時,法官自須衡量現行環境及各種利益之變化,以探求立法者處于今日立法時,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斯即利益衡量。換言之,利益衡量乃在發現立法者對各種問題或利害沖突,表現在法律秩序內,由法律秩序可觀察而得之立法者的價值判斷?!彼^利益衡量,就是在法律所確認的利益之間發生相互沖突時,由裁判者對沖突的利益確定輕重并加以權衡與取舍的活動。
(2)利益衡量的功用與正當性
簡單說來,利益衡量的最大功用就在于對相互沖突的多元利益進行權衡和取舍。利益衡量作為一種法律解釋方法,首先就是彌補法律的漏洞。由于法律與現實發展的不協調,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漏洞,因此從利益衡量的角度,以利益為基礎來對法律漏洞進行補充,對法律未及之事實作出評判是彌補法律漏洞的恰當方式。其次,利益衡量是社會需求的體現。法律確定性和公正性的期望,要求據以衡量的規則應當具有客觀性。實際上,如果利益衡量不考慮到“社會需求”,就很難具備正當性的基礎。一般認為,社會需求可以包括有公眾輿論、社會價值觀念、社會效果等等。有活力的法律和法律實踐不能與社會相脫節,私法獨立的真正本意并非使法院與社會相隔離,而是在獨立的環境下使法官得以冷靜對待社會價值和社會期望。這些社會需求能夠為利益衡量提供必要的客觀評判標準,成為利益衡量的基本依據。
需要說明的是,利益衡量是一種法律的解釋方法而非法的創造。利益衡量是在尊重相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在立法者未對利益的位階或利益的選擇規則作出界定時所作的一種價值判斷和選擇。
利益衡量在當今世界各國的司法實踐中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趨勢。作為司法過程的伴生物,利益衡量在個案中實現了利益的平衡或調節,實現了個案的正義,但這種正義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的正義。由于利益衡量是一種主觀性相對較大的法律解釋方法,如何發展出利益衡量的客觀性標準,一方面通過司法自由裁量權的運作,通過個案的審理來達到利益之間的平衡,另一方面,借助于客觀外在的標準,體現利益衡量的合理性,從而實現主體思考與客觀世界的契合。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利益衡量體現了立足于個案但又超越個案事實的基礎之上,發展出為社會所接受的一般準則。
(3)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則
顯然,利益衡量不能隨意進行,應有所節制,在適用時應考慮實用的可能性并應與具體的條文相結合。利益衡量的原則,或決定著利益衡量的適用界限,或貫穿利益衡量過程而對其有重大的影響和作用,并對利益衡量的進行具有一般性的指導意義。具體而言,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則可以分為兩個方面:
首先是適用有限原則。一般地,利益衡量作為一種實質性判斷,有利于軟化法律的剛性。在有些情況下,立法中已經對法律的這種剛性通過“但書”的形式予以緩解,這樣的情況不適合運用利益衡量。但有些情況下,法律并未注意到這些問題。因此需要通過利益衡量的方式予
以適當處理。由于在此情況下利益衡量是為軟化法律的剛性而存在的,因此這種作用不能過擴大,否則就不僅僅是一種軟化作用,而是影響到法律的安定性了。然而如果矯枉過正,則也偏離了利益衡量的初衷,超過了利益衡量軟化法律剛性之目的。由此可見,利益衡量的適用應進行一定程度的節制,適用時在法律未及時可以一般原則進行衡量,在反對解釋排除時的適用上,要注意其目的僅在于軟化法律之剛性,依此并根據具體的條文來進行妥當處理。
其次是合理價值判斷原則。法律是作為國家的強制來確保人們對正當行為的基本要求的服從而存在的,但人們對行為是否正當的認識同時還受到特定價值倫理觀念以及相互間利益關系的制約。法律體現了價值觀念,并將大部分納入法律體系之中,但仍有很多價值原則游離于法律之外,不能直接從法律進行正當性評價。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適用法律的法官的自身局限性,使法律及其解釋并不一定符合價值觀念要求。因此,從人們一般性的正義、公平等價值觀念出發來對適用過程中的法律進行解釋是很多學者都不斷進行探索的方法。價值判斷是否合理,是利益衡量得以運用的基礎和前提,而利益之正當性和法律目的之正當追求就成為利益衡量的判斷標準。
3、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與利益衡平機制
利益的衡量是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基礎。在知識產權法的整個發展過程中,利益平衡始終是知識產權法發展的主旋律。無論是鼓勵創新,還是促進新技術、新知識的傳播和利用,無論是對權利加以保護還是限制,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利益衡平機制,一直以來都是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核心理念之一。一般認為,知識產權的利益衡量包括知識產權所有人權利與義務之間的平衡,創造者、傳播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平衡,以及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實際上,這樣的利益衡量主要就是實現利益主體的利益狀態的平衡以及禁止權利的濫用。在考慮知識產權私權保護的同時,還應當重視社會公共利益的需求。從某種意義上說,自然法是一種追求正義秩序的信念,成為人定法權利賴以存在和有效的根據。平衡個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沖突與不協調,無疑是對法律正義的追求。
從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得以建立開始,立法者一直在為權衡私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而不斷努力。遺憾的是,現代知識產權法的利益衡量機制并沒有得到充分的體現,甚至有利益失衡的傾向。這一點在國際條約或協定中比較突出。一般而言,發達國家基于自身利益之考量,往往提出最大限度保護發達國家利益的要求迫使發展中國家接受。隨著知識產權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影響越來越重要,這種利益失衡的狀況也突顯出來。我國于2001年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近年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不斷出臺,為的就是使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制能夠達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標準。但是由于基本國情的不同,不可能要求發展中國家能夠象發達國家要求的那樣極盡完善地保護知識產權。隨著知識經濟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和利益衡量機制聯系得更加密不可分。
4、如何在我國跨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中適用利益衡量理論
(1)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的利益衡量
知識產權,從法律角度看,是一項民事權利;從經濟角度看,是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和資源;從市場角度看,是一種強有力的競爭手段。本來,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合法的壟斷,是鼓勵創新、促進知識生產的重要法律機制,一般是作為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具有獨占性質的知識產權往往會使得其擁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場上形成壟斷或支配地位,限制了該市場的競爭,尤其是,在某些情況下,擁有知識產權的人可能會濫用其依法獲得的獨占權,通過不正當行使知識產權的方式,來限制和排擠競爭,對反壟斷法所保護的自由公平競爭造成了破壞,從而構成對反壟斷法的違反。這種濫用知識產權的做法,必然要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尤其是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產業政策甚至于立國之本,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將越來越重要;相應地,知識產權領域內的反壟斷問題也將會越來越突出。
由于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各自選擇不同途徑追求共同目標,因此協調二者之間的關系相當重要。這就需要確定以何種標準來衡量 “知識產權人的行為是否超出權利自身的界限,從而對市場造成不應當有的限制,而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禁止”我們認為,市場競爭和權利與利益的關系密不可分,因此運用利益衡量既能夠解決知識產權權利的濫用問題,也可以維護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從而達到使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的目標均能實現雙贏的局面。
知識產權本身作為一種合法的壟斷,是近現代社會為推動科技進步、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而作出的一項重要的制度設計,它一般是作為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承認知識產權不等于說可以不對知識產權的行使加以約束。由于知識產權是一種民事權利,而任何權利都有濫用的可能、知識產權的濫用只是民事權利濫用的一種情形,所以民法上的“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當然可以約束知識產權人的行為。但是,該原則的運用畢竟只是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進行抽象的規制,缺乏具體的制度規范。知識產權濫用導致了技術市場中各個主體(包括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失衡,而這些利益也正是反壟斷法所關注的,所以,對知識產權濫用的限制成為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之間的連接點,并且這樣的連接點是以利益為導向的。具體而言,如果知識產權人行使權利的方式超出法定范圍,依據利益衡量的判斷方法,權利人已使原有的利益關系失衡,那么該行為即構成權利濫用,應受到反壟斷法的調整。
總之,從我國的國情出發,結合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的終極目標,既要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又要考慮到相關主體及社會公眾的利益要求,充分考慮各個方面和各個層次上的競爭及其相互關系,把握好各種利益要求之間的平衡。這也將是我國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所面臨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2)后Trips時代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利益衡量
由于TRIPs框架下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并不完善,許多利益失衡之處需要解決,因此,近年來,發展中國家不斷要求修改TRIPs協議,重視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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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中國科技城科技博覽會科技成果和交易專場項目征集啟動會在中國技術交易所舉行。據介紹,本屆博覽會以“創新驅動、轉型發展、高新技術、軍民融合”為主題,由科技成果和交易、高新技術產品展示展銷、科技創新發展論壇三大板塊構成,旨在全方位、多渠道促進我國軍民兩用技術成果集散、交易和轉化,通過搭建成果展示、信息導向、資本對接、科技招商等平臺,凝聚創新智慧,發揮科技引領作用,助推軍民相關產業的深度融合,帶動相關產業快速發展。
第20屆圖博會聚焦版權產業在數字時代的機遇和發展。
第41屆東盟知識產權工作合作會議制定了東盟知識產權合作工作藍圖和28個知識產權行動計劃。
7月22日,中美歐日韓五國知識產權局統計工作組自2012年4月正式成立以來首次在京召開會議。
7月25日,中俄兩國知識產權部門官員在北京舉行了關于在打擊盜版產品領域合作的視頻會議。
7月30日,全國專利機構投資考察洽談會在江蘇召開。
8月1日至2日,四川高院召開全省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回顧總結2012年以來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基本情況。
8月3日,第28屆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在南京開幕。
8月6日,粵港保護知識產權合作專責小組第十二次會議在廣州舉行。
8月8日,廣西知識產權局召開2013年廣西知識產權執法維權“護航”專項行動通氣會。
8月9日,商務部條法司在浙江義烏舉辦境外展會知識產權展前研討會。
8月15日,“我國商標法第三次修改(上海)專家研討會”在上海召開。
8月15日,“2013年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推進工程”試點企業知識產權服務專家會在長沙召開。
8月15日,由中國技術交易所、北京產權交易所及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聯合搭建的“中國中小企業信息披露與融資交易平臺”啟動儀式暨“知惠神州”投融資系列活動第一期活動在中技所舉行。
“傳媒投融資與法律服務高端研討會”在京舉辦
8月2日,北京市律師協會傳媒與新聞出版、風投與私募股權、擔保及著作權四個專業委員會聯合召開“首都文化六大聯盟法律服務團、中關村法律服務團——傳媒投融資與法律服務高端研討會”。會議圍繞文化與資本、影視投融資、傳媒投融資與法律服務等話題展開了廣泛的討論。
“知識產權價值最大化”研討會在上海舉辦
8月22日,由美國凱拓國際律師事務所和《中國知識產權》雜志主辦的“知識產權價值最大化”研討會在上海舉行。此次研討會就中國企業如何在美國應對專利侵權訴訟、知識產權許可和貨幣化等企業關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及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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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產權 著作權 商標權 權利窮竭制度
基于著作權的中外權利窮竭制度比較
所謂著作權的權利窮竭制度,指的是產權人行使一次權利之后即被告知相關權利都已用盡,權利不能再次行使。換句話說就是相關著作權產權人的相關權利只能施行在其著作原件或者復制品的首次發行,該權利一旦行使,此后該著作的再次發行,著作權的產權人再無權干涉。綜合來說,該制度只適用于著作權中涉及到相關經濟法的發行權。
(一)發行權的窮竭制度對比分析
針對發行權的窮竭制度,歐美國家的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法中都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德國與奧地利在他們各自國家的《版權法》中都明確規定了出版的窮竭制度,而在美國的相關法律中更是具體闡述了這一制度。而在比利時和法國,其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法律中卻不承認知識作品的著作權窮竭制度。
相比歐美國家,我國的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法對著作權的窮竭制度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诖?,筆者認為當前在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中應當對這一空白進行完善。綜合各國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法中關于著作權窮竭制度的分析,對于發行權的窮竭制度特征,筆者歸結如下:
1.相關知識作品的產權人的發行權首次用盡,即在經權利人同意的前提下,其創作的知識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品的轉讓或者賣出時建立在負載作品的特定有形物品上,而并不是作品本身。
2.發行權的窮竭制度具有明顯的地域性特征,在當前發行權的窮竭制度應用中,相關歐盟國家跟非洲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家內部沒有得到施行。
(二)出租權的窮竭制度對比分析
相關著作權中的出租權,指的是相關產權人有償批準他人臨時使用自己的相關知識作品,比如說相關影視作品、商標、計算機軟件的使用權利的出租。筆者認為權利窮竭制度在此并不適用,因為該制度主要適用于知識作品的再次散發、銷售或者其他形式的使用,在當前出租權問題上,呈現出不窮竭的狀態。
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電子信息技術的廣泛使用,在世界范圍內知識作品的出租業發展愈演愈烈。同比而言,知識作品的銷售率急劇下滑,客觀上導致了著作產權人的相關利益銳減。在此背景下,權利窮竭制度在出租權與發行權中能否有效運用,引發了人們的思考。1994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為此公布了相關建議性原則和一些有幫助的補充意見,以供世界各國修改法律作參考,具體而言,其主要內容概述如下:
原創知識作品的創作人對其作品應當享有著作權,而各類音像影像作品中包含的自己作品同樣享有著作權。從著作權的出租來看,這在很大程度上表示著作權的產權人有權允許他人臨時使用自己的知識作品或者向他們出租包含自己作品的音像影像制品。假如該音像、影像制品并沒有包含著作權人的原作,那么該制品就對該音像、影像作品具有鄰接權。鄰接權所有人有權禁止向他人出租該音像、影像制品,具體權利的行使權為著作權人或者音像、影像制品的制作組織團體所有。
知識作品出租權的立法模式,在世界范圍內主要有以下兩種:第一,就是將出租權直接歸入發行權,直接把出租當作作品發行的一種形式;第二,就是將發行同出租并列,讓出租權單獨作為一種知識作品的使用權利進行立法。
當前我國相關著作權法關于出租權法的相關規定,對于出租權并沒有權利窮竭制度方面的明確規定。在最近的2004年9月出臺的新《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中,也只是將電影作品、計算機軟件、同電影形式類似的影像作品納入出租權的范疇,而大量以圖書形式存在的知識作品并沒有納入出租權法的相關規定中。因而在日常生活中,以圖書形式存在的大量知識作品的出租,只要得到相關政府主管部門的同意,即可出租圖書形式存在的知識作品。在著作權人首次售出之后其權利即告用盡,此后,無需通過著作權人同意即可出租,對于著作權人而言可謂是無償出租。從很大程度上講,當前我國的著作權法,出租權無疑擴大了著作權所有人的權利,卻限制了權利窮竭制度可使用的范圍。
基于商標權的中外權利窮竭制度比較
(一)知識產權中商標權的窮竭制度對比分析
所謂商標權的窮竭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指的是經商標權所有人的同意,在將帶有該商標的商品投入市場之后,購買者即可對帶有該商標的商品進行進一步的銷售或者處理,此時,商標權的所有人無權對購買者進行干涉。同著作權的窮竭制度相比,兩者的適用都有一個共同的前提條件,即都是由權利人首次銷售以后投入市場,其對象都是合法投入市場的知識產品。但是兩者又存在著極大的不同。對于商標權的窮竭,世界范圍內的大多數國家都認為,合法出售的帶有商標的商品不可能因為商標的銷售或者進出口而涉及到侵權。
當然,雖然說關于商標權的窮竭制度的使用能夠有效地控制商標權所有人不憑借自己的相關權利進一步控制商品的分銷跟商品的進出口貿易,有效地保證了商品的自由流通,但是其窮竭并不是絕對的窮竭。購買人再次對帶有該商標的商品進行經銷的時候,決不能對該商品的基本成分、基本部件進行更改或者更換,否則,同樣涉及到侵權。即假如未經商標權所有人同意,擅自改變該商品的原有性質或形態,損害商標權所有人的利益,該商標權所有人就可以依據自己所有的商標權對篡改者依據相關法律追究責任。
(二)同平行進口相關的權利窮竭制度對比分析
所謂平行進口,指的是在國際貿易過程中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國家對于某一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前提下,在沒有經過進口國家知識產權人或者其授權人的批準許可下,第三方進口該知識產權并對其專利產品或者注冊商標展開銷售的行為。因為在平行進口過程中所有的商品都是同商標權直接掛鉤的,都是受相關法律保護的,并不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所以平行進口商品同時又被稱作為灰色市場商品。同時,平行進口所涉及到的商品都是國際商標權所有人所生產的同牌名正宗的商品。
對于同平行進口相關的權利窮竭制度,在英國的《商標法》中這樣規定,只要商標權所有人或者其人允許其商標使用在投放市場的商品上,那么當該商品投放市場之后,無論是轉銷還是分銷,該商標權所有人或者其人都不能再進行干涉。而在德國的相關《商標法》中則是這樣明確規定:“當商標權所有人或者其商標許可證持有人允許將貼有商標的商品投放國內外市場之后,該商品的商標權即已用盡”。不過也有例外,該《商標法》同時這樣規定:“如果貼有商標的商品在流通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或者其典型特征發生改變,該商標權所有人或者其商標許可證持有人有權進行干涉”。這就意味著如果貼有商標的商品在其流通過程中出現了變故,則不適用權利窮竭制度。
在美國,《美國法典》第21卷第1864條《正宗商品排外法》和《美國稅法》第541條都這樣規定:“在未經美國商標權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當貼有美國公民或者美國范圍內公司所有商標的任何其他外來國家商品進入美國范圍都屬于違法”。同時,《美國海關條例》中也有這樣的規定:“在貼有美國公民或者公司商標的外國商品進入美國時,如果該商標權所有人同美國商標權所有人為同一個人,或者說美國商標權所有人同外國商標權使用人兩者之間為母子公司關系,即可允許貼有該美國商標的外國商品平行進口”。從美國相關商標法的施行情況來說,雖然說面對情況各異的平行進口案件或問題,美國法院和海關之間的觀點經常會出現一些爭執和分歧,但是總的來說,在美國的平行進口權利窮竭制度的適用問題上,地域性商標理論依舊在其中發揮著關鍵性作用。
在法國的相關商標權的法律法規中,對于進出口商品的商標權利窮竭制度并沒有明確地加以認可,但是在《知識產權法典》中的第723條這樣對商標權的窮竭理論進行了隱匿的承認:“商標權的所有人在其同意將貼有該商標的商品投放到歐盟市場之后,再無權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干涉。但是在商品的流通過程中或者當商品被投放到市場中以后發生變化或者破損的,商標權所有人或者其人有權對商品的進一步流通作出禁止的行為”。
綜合上述各國的商標法規定,因為受到各國知識產權保護理論及商標權保護理論不同等種種因素制約,在平行進口問題上,可以說對于權利窮竭制度的贊同與反對并存。從實質上來看,贊同平行進口,就意味著認可商標權的地域窮竭論;而反對或者否認平行進口,則意味著否認商標權的地域窮竭論。
基于專利權的中外權利窮竭制度比較
所謂專利權的窮竭制度,客觀上來講,指的是專利權人或者專利證持有人在授權或允許他人制造專利產品然后投入市場之后,任何人都可以對該商品進行使用或者銷售。此時,不需要再經過專利權人或專利證持有人的授權或許可,同時也不構成侵權。換言之,一旦專利商品被合法投放到市場,專利權人或者專利證持有人無權對其商品的銷售、控制、支配進行干涉。
從當前世界范圍內對于權利窮竭制度適用范圍的規定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形:專利權的國內窮竭;專利權的國外窮竭。從實際情況來看,為了更好地鞏固本國的經濟利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在其國內立法中明確規定了專利權的國內窮竭制度,而很少采用國際窮竭原則。
基于權利窮竭角度的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建議
(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的完善
筆者建議,應增加有關著作權權利窮竭原則的相應規定,進一步擴大出租權適用的作品的范圍。比如,可以規定小說類作品的著作權人有出租權,也不適用權利窮竭原則。
(二)我國現行《商標權法》的完善
隨著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的不斷擴大,有關商標權利窮竭引起的糾紛也日益增多。我國自1984年頒布商標法以來,雖修改多次,但仍沒有權利窮竭的明確規定,既沒有把平行進口作為非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也沒有規定商標權人享有禁止平行進口的權利,亟待補充和完善。筆者認為,我國商標法立法對商標權權利窮竭的補充,應以國際或地域窮竭為主要原則,同時有條件地適用國內窮竭原則。即原則上允許平行進口,但在特殊情況下禁止平行進口。
(三)我國現行《專利權法》的完善
我國在1992年修改專利法時,增加了專利權人的進口權。2000年修改專利法時,又進一步修改為有禁止權,即專利權人有權禁止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銷售而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進口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這樣就使我國的知識產權的保護體系出現了對專利權人和商標權人的不同對待,即專利權人享有禁止平行進口的權利,而商標權人不享有禁止平行進口的權利。即我國法律并不禁止涉及注冊商標商品的平行進口,而禁止專利產品的平行進口。筆者認為我國專利法應明確規定權利窮竭制度,且應與商標法保持一致,即采取以國際或地域窮竭為主要原則,同時有條件地適用國內窮竭原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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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春燕.貿易中知識產權與物權沖突之解決原則—權利窮竭的含義、理論基礎及效力范圍[J].中國人民大學學報, 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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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言語類傳統藝術;知識產權;立法保護
一、言語類傳統藝術的界定及其外延
言語類傳統藝術是指某一區域內的個體或者群體,借助語言和文字這兩大傳遞信息的符號系統,所表達的傳統文化所創作的體現了該區域范圍內所有成員的共同的文化傳統,并由族群內成員口耳相傳、口傳心授而不斷發展和演變的各種有創造性的藝術成果。言語類傳統藝術的外延包括傳統手工技藝、傳統美食、民間傳說、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個體(團體)商品或服務標記以及天然、傳統地理標記和未公開的傳統知識。
二、言語類傳統藝術的特點
(一)本真性
本真性是指這類傳統藝術的最初來源是利用大自然的天然元素和生產生活等文化事項作為創作或發明源泉,經過漫長的歷史演變發展而來的。比如,侗族大歌《蟬之歌》《青蛙歌》中模仿蟬鳴蛙叫;苗族美食“酸湯魚”,侗族美食“腌魚”“腌肉”,都以“酸”和“辣”為主。這是由于地處貴州黔東南的世居苗族、侗族居住在潮濕的山區。苗族就有“三天不吃酸,走路打羅圈(音譯;laòchuaň形容走路無力的樣子)”的說法。
(二)完整性
完整性是指言語類傳統藝術要堅持原汁原味。任何傳統藝術,離開了特定的環境,就會變成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在傳承保護傳統農業知識時,應該充分考量傳統農業知識與民間文學的淵源關系。比如,土家族的蓐草鑼鼓、漢族的祈雨戲以及與農時相關的宗教儀式(如開秧門、鞭春牛、招龍節、吃新節等)之間的緊密聯系。
(三)區域性
傳統藝術都有自己固定的流傳區域,在該區域內所有成員對所流傳的民間故事、民間文學藝術都耳熟能祥。比如,苗族長篇愛情敘事歌《仰阿莎》就流傳于貴州黔東南州及周邊的毗鄰地區;侗族的侗戲、民間故事傳說《珠郎娘美》流傳于都柳江流域的南侗地區;瑤族的“瑤浴”只流行于瑤族一支“過山瑤”居住的山區,具體是指貴州黔東南從江縣的西山和翠里兩鎮及與之毗鄰的廣西北部山區。
(四)活態性
活態性是指言語類傳統藝術的表現形式,是那一個一個鮮活的并存在于人們的生產生活之中的行為方式的文化事項。比如,侗族大歌傳承的習俗“吃相思”或“吃鄉思”即一年一度的村與村、寨與寨、鄉與鄉的賽歌會,成為南侗地區在春節期間最重要的民間活動。
三、言語類傳統藝術知識產權保護
(一)理論基礎
1.私權屬性。人類第一部著作權是1709年英國安娜女王頒布的《為鼓勵知識創作而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內之權利的法》,但隨著封建王室的“特許權”逐漸失去效力和市民階層主張的私權化運動的高漲,英國出版商主張“……作者與出版商對作品以及將該作品物化的書籍均享有所有權”。[2]到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以后,“精神所有權被理解為一種排他的、可對抗一切人的權利,是所有權的一種”。[3]資本主義社會以后,交易是資本主義社會遵守的重要法則。馬克思認為:“從法律上看,這種交換的唯一前提是任何人對自己產品的所有權和自由支配權?!盵4]可見,在市場經濟中,作為知識產權范疇的言語類傳統藝術成果具有私權性質2.人權屬性。人權屬性是源于自然法的理論。其中,洛克的“勞動—財產”學說最具有代表性。洛克認為:財產作為人們生命和自由權的基礎,既不是來源于君主的賦予,也不是來源于人們的協議,而是在勞動基礎上產生的;財產權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政府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就是保護他們的財產,政府未經人民的同意不得取去人民財產的任何部分。[5]號稱“國際人權”三大板塊的《世界人權宣言(1948)》《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家公約(1976)》《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76)》,其中《世界人權宣言》明確規定,人們有自由參加、享受和分享文化科學活動和由此帶來的物質精神利益的權利;《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家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同時都明確規定,人民的自決權是獲取政治地位的前提,也是人民謀求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前提?!拔幕詻Q權的集體權利性質和自主決定傳統文化遺產命運的內涵要求,正好迎合了傳統部族或群體維護和控制民間文學藝術利益的需要。”[6]但發達國家借強勢文化的地位,隨意無償使用不發達國家或發展中國家的傳統藝術資源,賺得缽滿金滿已屢見不鮮。比如,好萊塢利用“花木蘭”賺20億美金等案例數不勝數。于是在WIPO召開的“傳統知識、民間文學藝術、遺傳資源保護”的討論會上,土著代表提出“傳統知識、民間文學藝術和遺傳資源同他們的前提和土地有著精神上、文化上甚至是宗教上的密切聯系。剝奪土著民族的這些知識和自已,將侵犯土著民族的民族自決權”。[7]3.體現了對文化主權的尊重。文化權利是一項國際人權,是國家主權在文化領域的延伸,屬于國家文化主權范疇。舉例來說,言語類傳統藝術成果中的苗族醫藥、蠟染、侗族鼓樓建造技藝和瑤族“瑤浴”等,其知識產權分屬于苗族、侗族、瑤族三個民族共同所有,同時也是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的重要拼圖。
(二)確權原則
1.促進知識傳播。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認為:自由交流和表達意見是最重要的人權,所以除法律規定以外,人們有發表意見、寫作和出版的自由??梢?,對著作權的保護已提高到認識基本人權的高度。聯合國《文化多樣性與人類全面發展》的報告指出:“文化自由是一種集體自由,指的是人類群體自由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利?!薄罢嬲奈幕杂墒羌w自由的保障,不僅保障集體利益,也保障集體之中每個人的權利?!薄巴ㄟ^保障不同的生活方式,鼓勵創造性、嘗試和多樣性……正是多文化社會所產生的多樣性,以及多樣性賴以生存的創造性,使這些社會更具有創新能力、更有活力,生存繁衍更加久遠?!盵8]2.“公共領域”制度的主張趨勢?!肮差I域”(publicsphere)是德國法蘭克福學派代表哈貝馬斯的主張,認為“市民日常生活中存在私人利益和國家權利領域的空間和時間。其中個體公民聚集討論所關注的公共事務,并形成一致意見的公眾輿論,組織對抗武斷的、壓迫性國家與公共權力形成,從而維護總體利益和公共福祉”。[9]作為傳統技藝、民間文學藝術、傳統知識等文化表現形式的語言類知識產權私權的本質屬性沒有發生變化,但隨著國家或整體利益的滲透,知識產權私權的公權化趨勢不斷擴大。比如,著作權自從誕生的第一天就充滿了濃濃的私權味道,但在司法實踐中從來就沒有被當做絕對的私權,而是帶有強烈的公共性和社會性的私權。專利權在傳統意義上一直以來被視為財產。20世紀以后,隨著“法律社會化”和“私法公法化”的立法趨勢發展,逐漸模糊了國家政治和市民社會的分歧。商標權的本意是強調私權,但商標權的保護,則是平衡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平競爭,這樣的公權化滲透使其私權屬性打上強烈的公共性和社會性的烙印。3.保護創作者利益。任何對言語類傳統藝術的創造和發展做出實質性貢獻的個體和群體都應該成為言語類傳統藝術的創作者,都應該得到保護。WIPO于2006年10月發表的《保護傳統文化/民間文學藝術表達草案:政策目標與核心原則》中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定義,明確了民間文學藝術的內涵特征之一是“個人和集體的智慧創造物”。[10]另外,作為傳統藝術組成的重要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明確規定“在開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動時,應努力確保創造、延續和傳承這種遺產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的最大限度的參與,并吸收他們積極地參與有關的管理”。[11]人類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創造了豐富多彩的生存方式、思維方式和文化傳統(包括有形和無形的文化遺產和傳統藝術,如本民族語言、人類起源傳說、傳統手工技藝、生產生活方式、婚喪嫁娶、節慶禮儀、宗教禁忌等)。民俗學理論認為,每個生活階層的人都有可能是傳統藝術的創造者,而且在文化傳承過程中每一個講述者、表演者或演示者都可能對傳統藝術的發展、變異做出貢獻。[12]換種說法就是,個人創造加上集體再創造是言語類傳統藝術形成的主要原因。例如,侗族大歌作為言語類傳統藝術,在清朝清乾隆年間,相傳侗族大歌最頂盛時期,在南侗地區有陸大用、吳萬麻、吳金隨三個著名的歌師,后世人稱為“嘎大用”、“嘎萬麻”和“嘎金隨”(“噶”侗語,意為侗歌),翻譯過來就是陸大用、吳萬麻、吳金隨創作的侗歌。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在南侗地區流行的侗族大歌曲目有80%是他們創作的,或后人用他們的曲調填新詞創作而成。4.利益均衡。所謂均衡(平衡),是法律經濟學的概念,是指“每一方都同時達到最大目標而趨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的形式”。[13]知識產權制度是在追求信息的生產、專有和應用之間達成平衡。它涉及智力產品的創造、傳播之間的平衡,智力產品的創造和使用之間的平衡以及知識產權的個人利益、群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14]創造言語類傳統藝術是人類自身發展進步的客觀需要,但傳承傳統藝術也是同樣重要的。因此,言語類傳統藝術的創造者(包括傳承人個人和來源族群),就傳承人個人而言,是源自于個人的智力勞動創造,同時還借鑒了生產、生活環境的基本元素,如土著語言、生活方式、行為習慣、禁忌等;就來源族群而言,是出于本民族自身的發展而對知識信息的渴求,并自覺地在族群內部形成良好的傳承氛圍和群眾基礎。因此,承認保證傳承人個人和來源族群體,對這一知識信息產品的專有權和處分權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創作者不斷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就會忽視社會公共利益的需求;而使用者(以營利為目的)也努力追求使用權的最大化。因此,創作者以國家授予所有權的方式享有合法權益,并以此獲得經濟效益和精神審美愉悅,這是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宗旨之一。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過分強調所有權,私人利益膨脹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也引起了一些學者的擔憂。另外,由于知識信息產品所固有的特性:公共性和共享性,加之知識產權保護的宗旨,都要求知識信息產品為社會大眾充分應用,以滿足全社會日益增長的物質生活和精神文化的需求。
四、言語類傳統藝術知識產權保護立法路徑
(一)現有知識產權框架下的保護
1.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的作品指文字、口述、音樂、戲劇、曲藝、舞蹈、美術、攝影、建筑等13個類別的創作作品。而言語類傳統藝術成果中符合《著作權法》和《實施條例》的創作作品理應受到保護。另外,言語類傳統藝術成果中含有大量的“實用藝術作品”,如刺繡、制陶、銀飾鍛造等創作作品?!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將其劃為“實用藝術作品”的范疇。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編寫的《著作權與鄰接權法律詞匯》的解釋,將“實用藝術作品”界定為“具有實際用途的藝術作品,而無論這種作品是手工藝品還是工業生產的產品。實用藝術作品應該是具有實際使用價值的意思作品,是造型藝術之一”。[15]2.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權法》的保護?,F行的專利法明確規定保護的對象是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創作作品。傳統藝術中的“發明,科學發現,外觀設計和一切基于傳統創新和創作的智力活動”所產生的成果適用專利權的保護。3.關于“地理標志”的保護。可以采用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地理標志權”予以保護。即“本協議所稱的地理標志是識別一種原產于一成員方境內或境內某一區域或某一地區的商品的標志,而該商品特定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基本上可歸因于它的地理來源”。[16]《中國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六條也涉及“地理標志”的保護條款,所謂地理標志即“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17]作為傳統藝術一個最重要的特點是每一項目都有自己的流傳路線和區域。比如瑤族藥浴,只是“過山瑤”(貴州省從江縣、廣西融水苗族自治縣毗鄰地區)這一支瑤族內部傳承。又比如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侗族大歌,只流行于侗族南部方言區域即都柳江流域包括貴州黎平、從江、榕江以及廣西三江等地區。4.關于傳統工藝美術的專項立法保護。國務院1997年頒布的《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是有關傳統工藝美術種類、技藝保護、發展和提高的行政法規。該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傳統工藝美術,是指百年以上,歷史悠久,技藝精湛,世代相傳,有完整的工藝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在國內外享有聲譽的手工藝品種和技藝?!盵18]因此,言語類傳統藝術中的傳統美食、傳統手工藝可以參照其給予保護。5.關于“商業秘密權”的保護。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商業秘密”條款保護。該法明確規定:“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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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中國實施西部大開發的戰略決策以來,國家從制訂科研項目規劃、提高西部區域的技術創新能力、實施重大項目、推動聯合和創造科技環境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近年來,西部開發在科技發展領域取得了不少的成就。本文將從專利產出分析比較的角度,對西部12個省、市、自治區的專利申請、授權、合作以及專利強度、密度、效率等情況進行分析,從中窺測各地區在經濟大開發前后的創新力發展狀況和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本文數據來自于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公布數據。
1發明專利申請情況
發明專利申請量既可反映出某國家/地區/機構的創新能力,也可反映出該國家/地區/機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和對專利的關注程度。
根據中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自公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本文對1999年到2004年間西部12個地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并己經獲得公開的發明專利的數量進行統計(詳見表1及圖1),通過較新的數據較全面地量化反映各地區技術創新力發展情況。
1999~2004年間,我國西部12個省、市、自治區共申請專利24508件,占全國同期數量(200190件)的12.24%。從表中的數據可以看到,在2000年之后,各地區專利申請量都較1999年有了明顯增長,且大部分地區申請量的增長率呈現出不斷上升的趨勢。在西部12個地區中,四川省的專利申請量處于第一位,且各年度申請量都穩居第一位,而后依次是陜西省、云南省、重慶市等(詳見表1及圖1)。
從6年間專利申請量的年平均增長率來看,貴州省以48.8%的比率居于首位,其次是陜西省(42.5%)、甘肅省(40.9%)、云南省(40.1%)、重慶市(34.4%)、四川省(32.9%)、廣西自治區(29.8%)、新疆自治區(23.7%)、青海?。?9.2%)、(17.2%)、寧夏自治區(13.5%)(西藏自治區因專利申請量表現不規律因而未統計)。同期,全國的年均年增長率為49.1%。
專利申請數量及其增長率不僅能顯示各地區的創新力水平,也能夠體現出各地區的科技管理水平和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水平,而該表現與當地政府的政策導向密切相關。四川省在2000年后,全省21個市州先后建立了知識產權局,省級財政和部分市州建立了專利申請資助資金,并較大幅度提高了省級專利實施扶持資金;貴州省自2001年開始,加強了對專利工作的重視,積極促進科技創新,加大了對企事業單位和領導層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培訓力度,并于2003年通過了《貴州省專利保護條例》,該條例鼓勵創新成果申請專利保護,并規定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集專利資助資金,用于資助本行政區域內單位或者個人的專利申請”,事實證明,這些政策對于提高本地區的專利工作水平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
2發明專利授權情況
發明專利授權數量是發明專利質量的表征,反映了發明專利的技術創新程度「21。我們對2002~2007年西部12個地區的發明專利授權量進行統計分析(見表2,圖2)。由于我國的發明專利需通過實質審查才能授權,而提出進入實質審查請求的期限為3年,因此,為觀察1999~2004年間所申請的發明專利的質量狀況,我們以2002~2007年間發明專利授權量與1999~2004年的各地區發明專利的申請量的比值百分數作為授權率(統計結果見表2),并進行統計分析,結果見表2。
統計結果顯示,西部12個省、市、自治區的專利授權數量排名情況與專利申請量排名情況吻合,2002~2004年間專利授權數量基本上都呈現出不斷上升態勢,顯示出各地區的創新能力和專利意識在不斷提高;但從授權率來看,排名則略有不同,其中,重慶市發明專利授權率為71.1%,排在第一位,顯示出該市的發明專利質量較高,其次是陜西省、云南省、貴州省等。
3與其他省市專利合作情況
所謂專利合作是指兩個及以上的專利權人共同申請專利。一個地區內機構與外界機構合作的專利申請量的多少,體現出該地區在技術創新上交流合作的強弱,也體現出一個地區的開放程度。
表3中列出了1999~2004年西部12個省、市、自治區內機構發明申請(與個人發明相區別)的數量、機構與其他地區的機構合作的專利數量、以及合作數量占機構發明總量的百分比。從合作看,四川省內機構與本省以及地區間的機構合作較多,共申請了117項發明;其次是甘肅省、陜西省、云南省等,可看出這些省在開放程度上要高于其他地區。從各地區機構與其他地區機構合作的專利數量占各地區機構發明的總量的百分比來圖22002?2007年西部12個省、市、自治區發明專利授權量走勢對比圖看,西部12個地區的合作活躍程度都比較低,大部分低于全國平均值6.7%。從表3的統計結果看出,甘肅省與外界合作的活躍程度最高,其百分比值為8.4%,其次是、新疆自治區、廣西自治區以及青海省等。從以上分析結 果來看西部地區還要鼓勵機構與外界單位加大合作力度,增強開放程度,促使本地區科技創新更上一層樓。
4專利其他評價指標
4.1專利強度專利強度是評價在地區經濟變化的過程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指標。本文中專利強度以發明專利申請數量(件)除以GDP(億元)所得的比值的百分數來計算。1999~2004年西部12個省、市、自治區的年均專利強度統計詳見表4。
從表4可看出,陜西省專利強度排在12個地區首位,其次是寧夏自治區、貴州省、四川省等。理論上講,專利強度越大的地區,說明其知識產權保護理念更強,在同樣數量國民生產總值產出時,該地區的科技創新實力也更強。
4.2專利密度W1PO在《2006年專利報告》中引入了“專利密度指數”概念,以體現國家規模的不同數據(如人口、GDP、研發投入)與專利申請量對比分析,評估各國和地區的專利申請狀況。本文以專利申請數量(件)與地區人口數量(百萬)的比值百分數作為專利密度,從這個角度度量各地區的技術創新意識和專利保護意識情況。1999~2004年西部12個省、市、自治區的年均專利密度統計詳見表4。
從表4可看出,陜西省專利密度最大,每百萬人的發明專利申請量為20.5件,其后依次是寧夏自治區、四川省、重慶市、云南省等。專利密度越大的地區,說明其專利保護意識更加深入人心,另外該值的大小也從側面反映出當地政府對本地專利工作的推動和專利知識普及工作的效果。
4.3專利效率專利效率測算的是一定的研發經費支出(R&D)所創造的專利數量產出。此項指標用來評估目標國家/地區/機構在預定時間內專利數量產出的科研能力和成本效率。專利數量產出的越多,專利效率越高,則該國家/地區/機構的技術研發能力越強。本文以發明專利申請數量(件)與地區的研發經費支出(億元)的比值百分數作為專利效率值。對1999~2004年西部12個省、市、自治區的年均專利效率數據統計詳見表4。
從專利效率角度分析,1999~2004年間,貴州省專利效率最大,每億元的研發經費即產出了52.5件專利,其后依次是云南省、新疆自治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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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的發展可追溯到中國的西漢(公元前202年-公元9年)由張騫出使西域開辟的“西北絲綢之路”,而關于理論方面的研究,學術界普遍認為始于17、18世紀期間的重商主義,主張國家通過貿易保護增加國家財富,通過管制金銀貨幣和壟斷對外貿易,大力鼓勵出口和限制進口等手段扶植本國產業的發展,實現貿易順差。
19世紀中期到20世紀初,英國的制造業在整個世界生產中占了1/3。為促進本國產品出口,占據盡可能多的世界市場份額,英國工業資產階級提出了與貿易保護政策相對立的自由貿易政策。與英國的自由貿易政策相呼應,自由貿易理論也在這一時期產生和發展。亞當·斯密提出的國際貿易基于絕對優勢,以及大衛·李嘉圖提出的比較優勢理論,都認為通過對外貿易實現產品在各國間的交換,各國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益。斯密和李嘉圖都是主張解除國家對貿易的管制,降低關稅和保護力度,倡導自由貿易。
與英國相比,同一時期的美國、法國和德國實行的都是貿易保護政策,目的都是為了保護農業、民族工業和扶植新興工業的發展。經濟理論上以漢密爾頓和李斯特為代表的傳統貿易保護理論,主張經濟落后國家通過關稅壁壘保護本國幼稚產業,促進其發展,實現工業化,但保護只是暫時的,等幼稚工業成熟壯大后,還是要實行自由貿易。
20世紀初,美國逐漸取代英國,成為世界頭號強國,其工業實力已經非常強大,但在對外貿易政策上,繼續實行貿易保護政策,這些政策具有一定的侵略性,也被稱為超貿易保護政策:對進出口貿易實行許可證制及外匯管制;對進出口商品規定進口限額,征收高額關稅或禁止進口;對出口商品予以補貼或關稅減免。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內市場的壟斷價格和奪取國外市場。但美國由此而遭到貿易伙伴的報復。這一時期,世界的主要國家均采取以鄰為壑的貿易保護政策,如高關稅、外匯管制和貨幣貶值;一些國家試圖通過減少進口實現貿易盈余,結果導致了國際貿易體系的崩潰,使世界經濟之所以陷入大蕭條長達10年之久。
二戰后到上世紀70年代期間,在生產和資本的國際化,國際多邊自由貿易體制不斷發展、經濟全球化進程不斷加快的背景下,世界貿易政策出現兩種主要傾向:為了占領國際市場和使用廉價資源,發達國家均傾向于貿易自由化;而同時期的廣大發展中國家則大多數實行貿易保護政策來扶持民族產業。20世紀80年代后,資本主義經濟進入緩慢發展時期,貨幣危機、石油危機、債務危機以及世界性的經濟衰退給發達國家以沉重的打擊,各國又重新考慮對國內市場保護的問題。這一時期的貿易保護主義是在世界倡導貿易自由化和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出現的,也被稱為新貿易保護主義。
2 新貿易保護主義的一般特征
新貿易保護主義又被稱為新重商主義,以綠色壁壘、技術壁壘、反傾銷和知識產權保護等非關稅壁壘措施為主要表現形式。目的是想規避多邊貿易制度的約束,通過貿易保護,達到保護本國就業,維持在國際分工和國際交換中的支配地位。它們在維護民族利益,保護資源與環境的旗幟下,行保護之目的,具有名義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隱蔽性,手段上的欺騙性和戰略上的進攻性等特點。
2.1 形式上的隱蔽性
在自由貿易理念盛行、全球化趨勢不斷加強的今天,貿易保護措施具有隱蔽性。在gatt/wto 體制下,經過八輪多邊貿易談判,使得像關稅、配額、進口許可證等傳統貿易保護手段越來越難以發揮作用,非關稅壁壘開始成為各國實施貿易保護的主要工具。但明顯性的非關稅措施如進口許可證制、自動出口配額、出口補貼和進口配額等受到wto規則的約束越來越嚴,隱蔽性的技術壁壘如技術標準、環境保護和知識產權等形形的措施成為合適的選擇。新貿易保護主義是在自由貿易、公平貿易和其它為促進世界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理由的掩護下來實施貿易保護,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具有很強的隱蔽性。
2.2 保護范圍的擴大化
傳統貿易保護主義保護的是幼稚產業或弱小的新興工業,主要涉及有形貨物與農產品。新貿易保護主義的保護對象一方面是本國正在衰落的壟斷產業如鋼鐵業;另一方面是本國已經高度發達且具有競爭優勢的產業如金融業等,因此保護范圍不僅擴大到貨物貿易的一切領域,而且擴大到服務、技術、資本等領域當中。除了擴大保護對象外,新貿易保護主義還鼓勵出口,由國內市場的消極防御轉向
向國外市場的積極進攻,并形成了從出口補貼、出口信貸與國家信貸擔保等一系列的體系化制度
3 保護手段的多樣化
首先,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傳統保護手段仍被頻繁應用。其次,技術壁壘、綠色壁壘、知識產權保護、勞工標準等貿易壁壘花樣翻新,應用范圍更加廣泛。發達國家利用自身在環保和科技方面的優勢,制定更高的環保、技術、商品和勞工標準,以削弱發展中國家憑借低廉的勞動力成本而獲得的出口競爭力。由于這些新型貿易保護手段具有良好的定向性、隱蔽性和靈活性,其中一些技術和環保方面的要求以提升技術水平、維護消費者利益為出發點,甚至可以視為中性的貿易標準,加之wto對這些貿易措施應用的限制并不統一,因而,其保護效果更為突出,進一步加劇了世界范圍內的貿易摩擦。
4 貿易保護主義對我國的影響
隨著中國產品占國際市場份額的不斷擴大,我國企業頻繁遭遇反傾銷、反補貼、各種保障措施以及技術、環境、勞工等貿易壁壘的限制,涉案金額猛增,國內企業蒙受了巨額損失,貿易摩擦進入了高發期。我國已連續10年成為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涉案損失每年高達300-400億美元。目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與我國的貿易摩擦有不同特點。發達國家更傾向于使用技術壁壘。近年來,美國對我國出口產品頻頻進行知識產權調查(即337調查)。1996-2004年,美國對中國發起337調查36起,占美國337調查總數的13%。發展中國家則主要采用反傾銷等傳統手段。其中,印度、阿根廷、南非、土耳其等國家對我國的反傾銷調查數增長較快。1995年以來,這4個國家共對我國發起反傾銷調查178起,占我國遭受反傾銷調查總數的41%。從我國與主要貿易伙伴的關系來看,中美貿易的巨額順差已成為影響中美政治經濟關系的重要因素。2005年,中國對美貿易順差達到了1141億美元。
研究表明,發達國家針對發展中國家在產品出口中的致命弱點而提出的各類壁壘措施,盡管從靜態的角度上看有失公允,但從動態的角度上看則不失公平,因為它在規范貿易行為,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和推動經濟發展上有積極的作用。目前,我國的經濟正處于轉型期,正面臨來自多方的壓力。這些壓力既有來自市場方面的,也有來自花樣不斷翻新貿易壁壘方面的,更有自身競爭力缺陷等方面的。面對不斷變化的國際環境,我國應加快外貿發展戰略的調整。今后,我國應逐步建立管理貿易政策體系。管理貿易政策是介于自由貿易和保護貿易之間的一種對外貿易政策,是一種協調和管理兼顧的國際貿易體制,是各國對外貿易政策發展的方向,突出了對外貿易在一國經濟發展中的戰略地位,主張國家采取法制化的政策手段管理對外貿易,并通過廣泛參與雙邊和多邊的國際經濟合作,協調各國的經濟貿易政策,增強本國在國際談判中的博弈力量,維護、提高本國企業和產業特別是高新技術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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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立新型的品牌經營觀念
1、動態經營觀念。品牌經營是一個動態發展的系統過程,包括創立品牌、保護品牌及發展品牌等一系列活動。企業要用長遠的、全局的和發展的眼光制定品牌發展規劃,明確不同時期或階段的品牌目標及構想,使我國品牌沿著當地名牌——地區名牌——國家名牌——國際名牌——世界名牌的軌跡穩步發展。
2、知識產權觀念。一方面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在推出新技術、新產品之前要解決好知識產權問題,本企業產品或技術中若含有他人知識產權的事前要取得他人的許可。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和法律手段切實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在遇到其他企業侵權時應懂得如何有效的抗辯和合理維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研究成果表明,全世界最新的發明創造信息90%以上都是首先通過專利文獻公布的。而我國每年產出的國家級科研成果有3萬余項,但申請國內專利的不到三成,申請國外專利的更少??蒲谐晒麤]有形成自主的知識產權就無法轉化為真正的核心能力,及時為科研成果申請專利可以有效地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免遭知識產權流失和其它經濟損失。
3、誠信觀念。信用是企業的立足之本和第二身份證。目前企業所面臨的“信用危機”、“信譽缺失”等問題已嚴重妨礙了企業的正常發展。面對全方位的國際競爭,企業只有下大力氣加強信用建設,在品牌經營過程中堅決履行自己的承諾,全面提升商業信譽,使品牌置于商業道德和商業規范的約束與限定下,確保交易各方的應有利益,才能克服品牌經營中的各種短期行為,扭轉我國企業在市場交易活動中信譽不佳的被動局面。
4、國際化觀念。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過于強調民族化只能孤芳自賞、自我封閉從而使品牌逐漸萎縮直至消失。品牌的創建和發展只有超越狹隘的民族觀念,放開眼界,把品牌的民族性融入世界經濟與文化的背景下去培養,才能使品牌在更廣闊的空間內被更多的人所接受,進而不斷擴大我國品牌的影響,加快品牌的國際化進程。
塑造鮮明的品牌經營特征
1、注重品牌的個性設計。心理學研究表明,人們用感覺器官接收外界信息時,83%通過眼睛,11%通過聽覺,其余的6%通過觸覺、味覺和嗅覺。因此企業應重視品牌設計,用簡潔、巧妙、親和、鮮明的品牌名稱和品牌視覺形象及優良的商品包裝引起消費者的注意和興趣,切忌盲目模仿追隨。同時針對消費者在消費實體產品的同時強調獲得更多的感性附加值的要求,積極賦予品牌深厚的文化內涵,誘發消費者的喜愛與聯想,用鮮明的個性加深消費者對品牌的識別和記憶。
2、確定品牌的核心價值。品牌的核心價值是品牌競爭的基礎。世界品牌的發展歷程表明,成功品牌的立足點都是以自己的優勢服務并滿足于特定消費者的需求,在同行中以某方面的優勢展現其個性和魅力的。企業必須挖掘消費者的興趣點所在,明確自己的品牌在產品品質、技術、服務、價格等方面的比較優勢,并根據自身的財力、技術能力、銷售能力等情況確定品牌的核心價值,突出品牌個性特征,提高關注率,最終在消費者心目中占據最佳位置。
3、全方位展現品牌。既可以運用廣告展現、人員推廣展現、促銷展現、公共關系展現、品牌形象展現,也可以與企業的營銷組合全方位配合展現,還可以通過互聯網這種先進的直銷形式傳遞品牌信息。用親切而具有渲染力的表現形式多方展現品牌會給消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提高品牌的認知度。
培育高附加值的品牌競爭力
1、建立健全自主的研發機構。在知識經濟時代,技術作為品質差異化優勢的體現已經成為品牌競爭中的決勝力量。沒有獨占性的技術和持續的技術創新,企業已有的技術和效益優勢很快就會喪失。企業應優化科技資源配置,形成對科技成果的吸納與開發機制及研究、引進、開發為一體的運作體系。培養高素質的研發隊伍,鼓勵應用開發型科研院所進入企業,加速開發能夠推動產業結構升級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和配套技術,以特有技術保持品牌的市場科技領先地位。
2、加大研發的投入。世界品牌也都是在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基礎上發展并通過高科技含量、雄厚的科技實力和不斷的產品創新來保持品牌旺盛的生命力的。不斷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基礎研究能力和實用技術開發能力,才能逐漸縮小我國品牌與世界品牌的科技差距,增強品牌的發展后勁。
3、善于吸收和借鑒。一是立足現實,對尚不具備“趕超”能力的技術,通過學習和用好目前世界上最好的技術提高我國品牌的科技含量,縮小與世界先進技術的差距,最終實現“趕超”。二是把引進技術從以引進國外生產線和設備等成熟技術為主經過研發快速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為主上來,堅持引進消化與自主創新相結合。事實證明,善于吸收和借鑒他人品牌經營的成功經驗是推動我國品牌發展的一條捷徑。
4、重視知識產權的有效運營。目前知識產權運營正成為世界品牌企業增長最快的利潤來源之一。企業必須盡快將知識產權管理納入到企業發展戰略,將知識產權與對外擴展、產品出口等結合起來,視知識產權運營為品牌經營新策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奠定堅實的品牌經營基礎
1、建立與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形成多元化的投資主體,使企業真正成為獨立自主的經濟實體,有利于企業按照市場規律開展品牌經營活動。政企分離,產權明晰,使企業以提高盈利能力為品牌發展的戰略目標,以增強核心競爭力為品牌發展的戰略重點,才能從根本上扭轉我國企業的經營劣勢,實現可持續發展。
2、穩步擴大經營規模。鑒于目前我國企業的規模與世界級企業規模間存在的較大差距,審慎的做法是:以名牌企業為龍頭實施跨地區的重組聯合應立足于科學的戰略分析,在做強的基礎上再考慮做大,避免品牌陷入經營誤區,真正鞏固品牌在競爭中的地位。
3、建立創新機制。創新是品牌旺盛生命力的源泉。目前發達國家及跨國公司紛紛投入巨資研發并運用電子商務,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并成熟,最終必將成為全球化的規則并被納入WTO的框架下。在數字化和網絡經濟時代,迅速發展我國自己的電子商務,適應電子商務對品牌經營提出的更高要求,將為我國品牌的發展開拓一個新的空間。
4、壯大品牌隊伍。實行品牌經理制,建立有效的人員選拔、培育、任用與考評激勵體系,不斷提高品牌管理人員的素質,充實壯大品牌隊伍,使具有預見力和整合力的企業家團隊和有國際化經營經驗的復合型、學習型人才成為永不枯竭的資源在品牌建設中發揮骨干作用。
營造規范的品牌經營環境
1、逐步完善統一開放的國內市場。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破除形形的行政壟斷和地方保護,培育、發展及規范資本、勞動力等生產要素市場,通過優勝劣汰機制促使生產要素和市場份額向我國強勢品牌企業集中。同時對外開放首先要對內開放,對將要給與國外企業的一切政策對國內企業也要全部放開,為我國品牌占領國內市場掃清內部障礙。
2、構建符合國際規則的政策體制和法制環境。按照市場經濟和世貿組織的要求加快清理、調整和修訂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并廣為宣傳,加速我國的法律制度與國際規則和國際慣例接軌的進程。同時注重對知識產權保護理論和政策的研究,善于利用WTO規定的例外條款和保護措施及差別待遇原則等進行適當的自我保護,在過渡期內實行靈活的市場準入政策和漸進式的國民待遇原則,為我國品牌的健康發展提供一個平穩過渡期。
3、嚴格執法。首先要建立健全執法檢查機構,充實執法人員隊伍,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使執法檢查工作在組織上有所保障。其次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嚴厲制裁假冒偽劣行為,堅決打擊走私販私,凈化市場環境,為品牌的良性發展保駕護航。
4、發揮社會輿論與監督評價作用。一方面在全社會范圍內大力宣傳品牌和知識產權的重要性,提高人們的品牌消費意識及品牌保護與監督意識;另一方面培育和完善行業協會、評價機構等社會中介組織,增強品牌評價特別是名牌評價中的客觀性與公正性,積極發揮中介機構在品牌建設中的評價、監督作用。
參考文獻:
1、甘忠澤《品牌形象策劃-透視品牌經營》復旦大學出版社2001年1月
篇10
在世界范圍內看來,世界經濟普遍繁榮時,國際貿易自由度較高;但當經濟衰退,時常萎靡時,各國為保護國內經濟而增加貿易障礙,使貿易自由度降低,貿易保護便成為了主流。根據世貿組織的統計,09上半年全世界貿易額萎縮了4%,歐盟和美國的進口減少了6%,日本和拉美國家的進口額下降率甚至達到了兩個百分點。面對金融危機下國際貿易的萎縮,商務部日前向國內出口企業發出警告稱,全球范圍的新貿易保護主義威脅正在加大,明年將是我國貿易摩擦的高發期,可能是近幾年來形勢最為嚴峻的一年,訴案將超過以往數年總和。新貿易保護主義的發展趨勢:
1.1保護商品的范圍日益擴大。新貿易保護主義的保護對象一方面是本國正在衰弱的傳統產業如紡織業,另一方面是本國已經高度發達的具有競爭優勢的產業如金融業等,因此保護范圍不僅擴大到貨物貿易的一切領域,而且擴大到服務、技術、投資、知識產權等領域。近年來在商品的保護上出現了兩個明顯的特點:一個是對于服務行業的保護日益趨于嚴厲。當前,服務行業的世界貿易額增長迅速,國際服務貿易在世界貿易中的比重不斷上升,目前已接近30%,其中美國的金融和快餐等行業對世界的擴張最為突出,這也促使世界各國加強對本國服務行業的保護。另一個是高技術產品領域的保護不斷加強。由于技術的特殊性及重要性,高技術產品的出口往往受到出口國的限制及其要求的進口國的保護。
1.2從國家貿易保護演變為區域性貿易保護。隨著國際經濟競爭的日益加劇,貿易區域化和集團化趨勢加強。新貿易保護主義不再以國家貿易壁壘為基礎,而趨向區域性貿易壁壘,即由一國貿易保護演變為區域性貿易保護。區域化和集團組織具有天然的排他性和貿易保護性,組建區域性經貿集團一方面可以實行內部自由貿易以促進內部經貿的發展,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對外構筑貿易壁壘,抵制貿易對手的入侵,保護成員國的市場。同時,可以憑借組建經貿集團力量抗衡和抵制外部國家的報復性競爭。在當今世界上,歐盟、北美自由貿易區、安第斯條約組織、東盟、西非共同體等經貿集團遍布全球。它們幾乎無一例外地在內部實行自由貿易而對外實行嚴格的保護,從而嚴重削弱了世界范圍內的貿易自由化。
1.3由單一的經濟問題擴展到社會問題。以往的貿易保護理論,無淪是發展中國家使用的幼稚產業保護理論,還是流行于發達國家的戰略性貿易政策,其關注的焦點主要是經濟問題,重點是產業的發展。所不同的是,前者保護的是幼稚產業,而后者保護的是戰略性產業。但近年來流行的新貿易保護理論如保護就業論、保護環境論等,其關注的焦點已由經濟問題擴展到社會問題,由產業發展轉向了人本身。保護就業論關注的是人的勞動權利,保護環境論關注的是人的生存環境,綠色壁壘關注的是人的健康和安全。關注焦點的變化導致勞工標準、社會責任國際標準認證、產品質量認證標準、動植物檢疫標準等成為發達國家實行貿易保護的重要工具。
1.4發達國家保護的對象主要集中于陷入結構性危機的產業部門。農業、紡織、服裝、鋼鐵、汽車、造船、家電等傳統行業在發達國家均陷入結構性危機,發達國家加強了對這些行業的保護,一旦某些國家為保護這些部門而筑起貿易壁壘,其他國家就會因害怕損害自己的利益而紛紛仿效。同時保護的另一個重點是尖端技術行業。當前,發達國家的產業正由資本密集型向技術密集型轉化,像電子計算機、光纖通訊、宇航工程、新材料和新能源的開發應用能力已被世界各國看成能否在未來的世界市場上取得主動地位和提高綜合國力的關鍵。鑒于其重要性,各國競相對它采取保護。
1.5國際貿易保護的技術化和綠色化特征日益突出。技術性貿易壁壘在當代國際經濟貿易中正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已成為發達國家實行貿易保護主義的主要手段和高級形式。如美國、日本和歐盟等不斷調整和提升技術門檻,技術要求趨嚴、趨新、趨多。目前,綠色壁壘以其外表的合理性及內在的隱蔽性,成為發達國家廣泛采用的一種貿易壁壘。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相對落后,環境意識和治理能力還有待于提高,許多發展中國家為了應對綠色壁壘而導致出口成本的大幅提高,出口市場嚴重萎縮,被迫長期處于一種自然資源和初級產品的廉價提供者的地位。由于綠色壁壘具有顯著的貿易保護效應,因而在國際上存在著快速擴張的趨勢。
2我國遭遇的反傾銷現狀及對反傾銷會計產生的影響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統計,自1995年世界貿易組織成立以來至2006年,我國已連續12年成為世界上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據商務部統計,2007年,全球共有19個國家(地區)對我國發起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調查近80起,遭遇美國“337知識產權調查”17起。在國際貿易保護主義加劇的背景下,中國作為世界第三大貿易實體和第二大出口國,成為國際貿易摩擦的主要對象。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底,我國共遭受來自22個國家和地區的103起貿易救濟調查,涉案金額約65億美元,其中反傾銷75起、反補貼12起、保障措施12起、特保4起。按全球各大洲計算,美洲41起,涉案金額約13億美元;亞洲42起,涉案金額約20.4億美元;歐洲12起,涉案金額約29.8億美元;大洋洲5起,涉案金額約1.4億美元;非洲3起,涉案金額1051萬美元。此外,2008年以來,美國對我發起12起337調查,案件數量和涉案金額都有大幅度的增長。從涉案產品看,主要集中于輕工、紡織、機電等我國具有出口競爭力的產品,其中尤以紡織品貿易摩擦更為突出。如中美紡織品貿易爭端,中歐鞋業爭端,中美鋼鐵業爭端,中美知識產權保護爭端,中日紡織品爭端等。數據還顯示,2009年1月,共有5個國家對華出口產品發起10起貿易救濟調查,其中印度5起、阿根廷2起、巴西、土耳其、南非各1起,涉案總金額約為3.7億美元。
如上所述,反傾銷無疑仍舊是國外對華貿易救濟的主要手段,也成為了我國企業平等參與國際貿易舞臺所面臨的主要障礙。面對著這樣嚴峻的形勢,為了更好的應對反傾銷訴訟,對其中從事會計工作的反傾銷會計在會計理論和財務實務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2.1加快了我國會計準則的國際化進程。
2.1.1保持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有關產品成本確認、計量的一致性。進一步完善會計準則,在產品成本的范圍、確認、計量的規定方面盡可能保持,國際會計準則的一致性。特別是有關成本方面的規定更要以國際會計準則和反傾銷協定、反傾銷法等相關準則為依據進行修改。
2.1.2進一步加大我國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性,盡管我國已經頒布了項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在大部分內容上趨于一致,但應該進一步加強在國際貿易中涉及的會計業務的差異協調,以增強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減小國外傾銷認定的風險。
2.1.3增強會計準則的適用性。由于我國出企業中大部分都屬于中小企業,會計人員素質普遍偏低,會計制度設計時應充分考慮到操作上的簡便易行。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中小企業都只要求提供簡化型的財務報告,與現有的財務報告不同的是,簡化型財務報告只提供更容易理解的財務信息,只反映企業扼要的經營成本與財務狀況、國外的這種做法值得借鑒。制定中小企業的相關規定時,既要與會計法和新會計準則相一致,又要兼顧中小企業的特點,同時與國際慣例趨同。
2.2完善財務會計制度。
2.2.1加強對原始憑證等會計資料的保存,以備核查。會計資料是反傾銷應訴中重要的舉證證據,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是勝訴的必備條件,原始憑證是產品成本核算的依據,是產品價格合理性的最佳證明。反傾銷應訴會計舉證涉及有關生產企業及出口企業的賬本、生產記錄、購銷合同、發票、運翰、保險等資料。出口企業應加強日常憑證管理和保存,平時要特別重視收集和保留證據資料,如原材料采購發票、保單、運費、銷售發票、工資發放單、電費支付單、格式合同、商務信函和往來傳真等,以證明和供貨商之間的關系。一旦涉訴,就有充足的時間和充分的證據從容應訴。
2.2.2賬務處理方法要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由于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存在差異,要求我國出口企業必須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的要求記賬、編制報表,需要損耗大盆的時間和資金,成本較高一、對我國大部分出口企業來說是很難做到的。我國出口企業應重點針對反傾銷應訴中的關鍵問題如核算成本,按國際會計準則的有關會計處理方法核算有針對性地作兩手準備,這樣既節約成本,又可以在涉案時免去重新計算的麻煩,以節省時間。
2.2.3嚴格會計核算。在反傾銷中,核心問題就是產品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產品成本無論是對傾銷的認定、傾銷幅度的計算還是實地核查都是圍繞這幾個要素展開的。所以要嚴格地對產品成本進行會計核算。企業最好在成本核算的數據管理上做到數據的完備和統一。從原料進廠到制造成本再到費用分攤,要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單相符,嚴格按照有關法規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成本核算的合法性。
2.2.4建立反傾銷會計信息平臺。有條件的企業還應設置反傾銷會計部門,配備專職的會計人員,由該部門的工作人員執行反傾銷的會計規避、應訴、等業務。同時,該部門有負責對國外競爭對手的情況進行追蹤、監測,對出口產品涉嫌傾銷、國外產品在我國傾銷提出預警。建立反傾銷會計信息平臺,是應對反傾銷訴訟的基礎保證,有條件的企業應積極創建,并實現企業之間的交流和互動。
3.2.5提高會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出口企業的會計人員要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一旦企業涉及反傾銷案件,本企業的會計人員要具有快速的反應能力和應變能力,以最快的速度投人到反傾銷應訴當中不僅要對本企業的財務狀況和有關成本的計算的各個數據非常熟悉,而且還要求會計人員熟悉反傾銷程序。為此,應加強反傾銷會計人才的培養從單一專業型人才向綜合型人才培養的轉變,提高反傾銷會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出口企業會計人員不僅要熟練掌握會計等專業性知識,包括國內外的會計準則,還要通曉反傾銷知識、國際貿易知識、法律知識,會計人員除了熟悉一般的法律知識外,還應該具有相關反傾銷的專業法律知識既要了解國際反傾銷法律制度又要熟悉進口國的反傾銷法津制度。同時會計人員還須具備較高的外語水平,特別要提高專業外語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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