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地理學的研究方向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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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人文地理學;分析;綜合;方法;可持續發展
一、人文地理學常用的分析法及其應用分析
(一)分析法的基本情況
其實所謂的分析法,主要就是人們在日常工作和生活過程中將某一研究對象作為一個統一的整體進行劃分和拆解后,對研究對象的每一個組成部分和構成要素進行研究,分析研究對象的每一個組成部分和構成要素的屬性和本質的,從而形成一種將復雜化為簡單的思維方式和研究方法。
人文地理學是一項十分復雜和繁瑣的學科,是一項長期的工作,更是一項系統的工作,人文地理對構建和諧人地關系,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戰略問題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國的人文地理學在不斷的發展和建設過程中,也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成績,促進領悟我國人文地理學的新發展。
(二)分析方法在人文地理學中的應用
1.降低了人文地理學的復雜性和繁瑣性
人文地理學作為地理學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是一門歷久彌新的學問,由于我國的人文地理學的研究對象數量的增多,研究時間的長期性,在一定程度上增添了人文地理學中進行研究過程中,研究對象的復雜性和繁瑣性,加大了人文地理學研究的難度和深度。通過采用分析的方法對人文地理學進行研究和發展的過程中我們發現,采用了分析的方法作為主要研究手段的研究對象的組成因素和變化規律等方面似乎更加的清晰、明確,降低了人文地理學研究的復雜性和繁瑣性,簡化了人文地理學的研究過程。
2.克服了研究對象的假象誤導
人文地理學主要是從地域的角度出發展開相關的研究和考核活動的,但是由于人文現象的組成內容十分復雜和繁瑣,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研究對象和周遭環境的聯系的緊密性和混亂性,所以同時也就給研究對象增添了一定程度上的模糊性,而人文地理學常用的分析法能夠及時的將研究對象分解為各個組成部分,從而有效的提高了研究結果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能夠在真正意義上了解到研究對象的本質,不受假象的迷惑。
(三)人文地理學常用的分析法
1.區域分析法。人文地理學中常用的分析法就是區域分析法,任何的人文現象都是具有一定的特征和規律性,區域性作為人文地理學獨有的特點之一,所發揮的作用也是十分重要的,區域分析法主要是從空間的結構作為人文地理學研究對象的切入點,掌握一定空間范圍內的整體分布,利用比例的方法繪制出相應的圖紙,使研究對象更加形象化、具體化。
2.時段分析法。時段分析法,顧名思義就是從不同的時間段對研究對象進行分析的方法。隨著時間的推移,研究對象也在不斷的發生著變化,時段分析法正是根據這一特點對研究對象展開分析的,通過研究對象由簡單變化為復雜的過程,了解研究對象的變化的規律和特點,使人文地理學在研究和發展的過程中更加的完善。
二、人文地理學常用的綜合方法及其應用分析
(一)綜合方法在人文地理學中的表現
1.能夠有效地摸清研究對象的本質
綜合方法在人文地理中所發揮的作用和影響也是十分積極和重要的,由于人文地理研究的復雜性和繁瑣性,人們在進行研究的過程中很容易受到假象的迷惑和干擾,而綜合方法通過對研究對象各個組成部分之間的聯系進行分析,進行科學、細致、嚴謹的綜合,就能夠對研究對象的整體進行研究和綜合,最終摸清研究對象的本質。
2.鞏固了人文地理學的地位
人文地理學作為我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所研究和涉及問題面很寬,大到軍事地理、天下觀念、地域宗教,小到疾病分布、地圖思想、風水思想等;同時,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的人文地理學所包含的內容越來越豐富,使人文地理學的研究對象在一定程度上遭到了分解,動搖了人文地理學的地位。而綜合的方法則能夠通過地將人文地理學所涉及的方面之間的聯系性進行分析,使研究對象形成一個統一的整體,充分的發揮了人文地理學的獨特優勢,有效地緩解了人地供需之間的矛盾,促進了區域的健康持續發展,鞏固了人文地理學的地位。
(二)人文地理學常用的綜合法
1.區域綜合法。人文地理學中的區域綜合法,在對研究對象采用了分析法后,根據得出研究對象組成部分和發展規律等相關的數據和資料為基礎進行綜合后,得出不同各個不同組成部分和發展規律就會形成的人文地理區域的構成主體和使用功能也都不盡相同。
2.動態綜合法。人文地理學中的動態綜合法主要針對研究對象在各個不同的時間段的研究進行動態的綜合,從而研究得出研究對象在不同時間段的組織結構和發展規律,同時對研究對象為了的發展趨勢進行推測。
三、總結
篇2
關鍵詞:人文地理;道教;道教地理學;古代科技
宗教地理學是一門古老而新興的學科,一向被視為人文地理學的一個分支,雖然有其十分悠久的歷史,但并未形成地理學研究的主流。道教與地理學聯系之廣、結合程度之密切在其他宗教極為罕見,可形成一門稱之為道教地理的學科,其概念可從道教的地理學、地理學的道教、道教與地理學三個角度出發進行辨析。關于道教地理學命題的提出及其研究視角、道教地理學概念界定的原則和步驟、從道教的地理學辨析道教地理學概念等內容,可參見筆者前期成果①,本文從地理學的道教、道教與地理學這兩個視角對道教地理學概念作進一步辨析。
一、地理學的道教
如果說人文地理學是:“探索各種人文現象的分布、變化和擴散以及人類社會活動的空間結構的一門近代科學”②,那么地理學的道教就是采用地理學的原理和方法對作為宗教的道教這一種人文現象加以研究。臺灣黃志弘指出:“宗教研究向來專注于研究其社會功能、祭祀活動、社會關系、變遷發展等面向,當這些研究面加入了‘站在空間立場’的元素后,即與其他人文科學區別,成了宗教的地理研究。”③也就是說,當宗教這一人文現象的研究加入了“空間”元素后就成了宗教地理研究。
此種定義的最大合理因素在于目前關于宗教地理學研究的范疇主要集中在把宗教作為一種人文對象給予研究。Sopher在《宗教地理學》第一章開頭就提到宗教地理學的研究范疇:一是文化和復雜地球環境間的交換作用;另一種是不同文化間的空間交互作用。宗教地理學研究這些關系,并集中焦點在文化中宗教組成部分。因此,宗教地理學可從四個文化地理學主題框架進行研究:(1)環境背景對宗教體系以及特定宗教制度發展的重要性。(2)宗教體系以及制度對環境的作用。(3)宗教體系以及制度的空間秩序和空間框架的組織方式。(4)宗教的地理分布和宗教體系的擴散,以及彼此間的交互影響。④Kong針對九十年代地理學研究方向進行探索,提出了新的宗教地理學研究方向:(1)宗教儀式過程所蘊含的意義。(2)不同的歷史背景、地緣與特定宗教的關系。(3)針對不同的宗教所形成的歷史背景進行文獻分析。(4)宗教人口特點、變化與生活環境、地理環境間的變遷的關系。(5)在不同的宗教道德觀念下,宗教對地理環境所帶來的影響。⑤李遠國認為:它(筆者按:宗教地理學)是以研究各種宗教的地理分布、宗教起源、擴散以及教義、習俗同自然和人文環境各要素的關系,以及宗教對文化景觀的影響的一門學科”。⑥從上面可以看出,目前宗教地理學的研究主流仍然集中在把宗教作為一種客觀人文對象給予研究,即研究其起源地、分布、宗教景觀、宗教制度體系及其制度、以及這種宗教現象與環境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
再次,歷史上的許多宗教,都披著宗教的外衣來看待和探索周圍世界,形成了帶有一定科學性的地理觀念或地理知識。關于此類知識,是否屬于宗教地理學存在爭議。以撒(E.Isaac)稱古希臘時代因宗教原理所顯示的空間秩序之學問可以稱之宗教地理學,然而美國宗教地理學學者史坦普(R.W.Stump)認為此等學問,充其量僅屬于地理詭辯學,不可稱為宗教地理學。⑦此種定義方法,僅僅把道教作為一種人文對象加以研究,可順利避開此種爭議。
從這一角度上講,道教地理學是作為社會科學分支的宗教學與作為科學的地理學的交叉學科,是采用地理學的原理和方法研究作為地球表面人文現象的道教所呈現出來的空間特征以及與其他環境要素關系的學問,是一門研究道教起源、分布、傳播等所呈現出的空間次序、空間框架以及道教和環境互動的學問。研究的主要內容有:(1)道教組織的空間特征以及與其他環境要素的關系。(2)道教禮儀的空間特征以及與其他環境要素的關系。(3)道教圣地空間特征以及與其他環境要素的關系。
雖然地理學的道教這一角度充分體現道教地理學的空間地理特征,這點是道教與其他科學交叉學科(如:道教醫學、道教物理學等)所不具備的,但最大的不足在于未能充分體現道教與科學的地理學的密切關系。道門中人,在長期的宗教實踐活動中,對地理學做出貢獻是突出的。例如道門中人長期巡游四海,記載極其豐富的地理知識,根據李遠國在《列仙傳》所載神仙七十一人和《神仙傳》所載神仙九十二人中所涉及的名山八十多座、植物礦物類四十多種⑧,道門人士對地理學貢獻可見一斑;又如:被李約瑟稱為中國制圖學史上關鍵人物的朱思本對地圖學的貢獻⑨。諸如此類的地理學知識,未囊括到道教地理學范疇里,這不得不說是一種遺憾。
二、道教與地理學
道教與地理學,兩者之間不存在著主次關系,既可以包含道教的地理學,也可以是地理學的道教。雖然,此視角之道教地理學有內容過于廣泛之嫌,但卻有其內在的合理因素。
首先,充分考慮到道教地理學的特殊性,有效的彌補了地理學的道教和道教中的地理這兩個角度的缺陷。定義道教地理學應充分考慮到其特殊性⑩,一方面道教地理學具有自身的地理空間特征,這點是道教與其他科學交叉學科所沒有的;另一方面,道教地理學與作為科學的地理學緊密關系,這點跟其他宗教地理學有所不同的。地理學的道教和道教的地理學這兩個角度各執一端、各有利弊。從道教與地理學這一角度出發,在充分體現兩者優點的同時,彌補了兩者各自的缺陷。
其次,在一定條件下,宗教與地理的互動可以轉換為宗教與地理學的互動。
宗教與地理的互動,是人文地理研究的一個重要的內容。英國著名人文地理學者RJ約翰斯頓認為:“人文地理學者只是研究某些關系,而把另一些關系留給自然地理學者,在垂直課題方向上,人文地理學者們研究人與環境的相互關系;在水平課題方向,他們研究地方之間的相互關系,把重點放在遍布地球表面的人類創造物和人類的流動上”B11。在宗教地理學領域里,地球表面的人類創造物和人類的流動上,表現為宗教(景觀、教徒)流動上;人與環境的相互關系,表現為宗教與地理的互動。宗教與地理的互動,既可以是作為一個整體的宗教與地理的互動,也可以是作為宗教人士與地理的互動。在道教地理學領域里,這種互動結果,一方面地理環境對道教的分布、擴散等方面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另一方面道教對地理環境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并通過道教的地理觀、道教人士的地理學成就表現出來。從這個角度上講,道教與地理互動結果實際上體現了地理學的道教和道教的地理學這兩方面的內容。
最后,有學者對宗教地理學的界定既有地理學的宗教方面的內容也包含了宗教的地理學的內容。臺灣潘朝陽認為地理學可以依其本質的研究進路從事宗教現的探討:地理學的研究路線有其多元面向。依據空間理論,可對民俗宗教的空間結構、傳播擴散等現象進行研究;依人地理論,可以從民俗宗教中探討其所蘊含的環境識覺或認知;以區域理論,可以研討區域內民俗宗教的獨特性及其在區域內和其他現象之間的關系。B12約翰斯頓所指的人與環境的互動關系,在潘朝陽宗教地理學表現為“環境識覺或認知”,所謂認知:“認知與認識是同義詞,泛指全部認識過程的總稱。包含知覺、注意、記憶、想象、思維等一系列心理活動”。B13認知是經過知覺、注意、想象、思維得出的知識。在一定程度上講,道教對環境的認知結果就是科學或類科學的地理知識。因此,按照潘朝陽宗教地理學的定義,宗教地理學研究的范疇,實際上也包含了宗教的地理學和地理學的宗教兩個部分。
從道教與地理學這一角度出發,道教地理學是作為社會科學分支的宗教學與作為科學的地理學的交叉學科,是研究道門中人基于創教、布道、信仰等需要,在“長生久視”愿望驅動下、在“上觀天文,下察地理”等道教神圣觀念指導下,在宗教外衣的形式下,在有意或無意的從事屬于地理學范疇內的科技探索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科學地理知識或類科學地理知識的學問;以及采用地理學的原理和方法研究作為地球表面人文現象的道教所呈現出來的空間特征以及與其他環境要素關系的學問。研究內容主要有:(1)道教經典所蘊含的科學地理思想或類科學地理思想。(2)道教人士在有意或無意從事科技探索活動過程中,所取得的地理學方面的成就。(3)道教組織的空間特征以及與其他環境因素的關系。如:研究道教起源、分布、傳播等所呈現出的空間次序、空間框架以及與其他環境因素的關系,宗教體系以及制度的空間秩序和空間框架的組織方式以及與其他環境因素的關系。(4)道教禮儀的空間特征以及與其他環境要素的關系。(5)道教圣地空間特征以及與其他環境因素的關系,如:道教名山、道教景觀的分布、變化以及與環境要素關系的研究。
三、結論
基于國內外學者關于宗教地理學研究存在著地理學的宗教、宗教的地理學、宗教與地理學的不同理解,可從地理學的道教、道教的地理學、道教與地理學三個角度出發,辨析道教地理學概念,認為:從地理學的道教角度界定道教地理學符合目前宗教地理學研究的一般做法,因此,此角度頗有可取之處,可稱為嚴格上、狹義上的道教地理學;目前道教與其他科學交叉學科主要是從道教與科學的關系進行的,這也是道教的地理學所側重的,從這一角度出發也是有其可行之處,也可稱之為狹義上的道教地理學;但由于前兩個角度各執一端、各有利弊,沒有完全兼顧到道教地理學與其他宗教地理學、道教與其他科學交叉學科的共性和特殊性,從道教與地理學這一角度出發,取前兩者之長,補兩者之短,是筆者所推崇道教地理學,也不妨稱之為廣義上的道教地理學。(作者單位:西南民族大學政治學院)
本文受西南民族大學2015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基金項目:道教景觀的地理時空分布及其生態思想研究(項目編號:2015NZYQN57)資助。
注解:
①李海林:《道教地理學概念辨析》,《宗教學研究》,2012年第4期。
②李旭旦等:《人文地理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版,第1頁。
③黃志弘:《宗教地理學研究趨勢之探討》,臺灣:《社會科教育研究》,第十期,序言。
④E.Sopher(1967).Geography of Religions,Englewood Cliffs,N.J.p1~2。
⑤Lily Kong.(2001).Mapping ‘new’ geographies of religion:politics and poetics in modernity.Pregoess in Human geography,25(2),p211~233。
⑥李遠國:《論漢晉之際道教地理學的成就》,《宗教學研究》2006年第3期,第1頁。
⑦參見蔡主恩:《宗教地理學的過去發展與未來研究趨勢》,臺灣:《人文及社會學科教學通訊》,五卷一期,第165頁。
⑧參見李遠國:《論漢晉之際道教地理學的成就》,《宗教學研究》2006年第3期,第3~4頁。
⑨李約瑟:《中國科學技術史?第五卷地學》第一分冊,成都:科學出版社1976年版,第144頁。
⑩李海林:《道教地理學概念辨析》,《宗教學研究》,2012年第4期,第78頁。
B11[英]R.J.約翰斯頓:《哲學與人文地理學》,蔡運龍,江濤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0年版。第10頁。
篇3
關鍵詞:城市地理學;城市化;學科進展
一.我國城市地理學的發展
中國城市地理學研究開展較晚,地理學科基礎薄弱,直到最近幾年才快速發展。與此同時,城市地理學的研究表現出明顯的特點和趨勢。中國的奴隸社會時代的早期作品,如《詩經》、《管子》、《尚書》、《周禮》等,就是記錄地理知識的典籍。
封建時代的歷史記錄除了《史記·貨殖列傳》、《漢書·地理志》和許多編年史中包含了大量的關于城市的描述,諸如《洛陽伽藍記》、《汴京遺跡志》、《東京夢華錄》等,也都主要記載都城的政治、經濟、文化、地理、建筑、風水,內容浩繁如煙海,也很難被稱為城市地理書。解放前,在我國地理研究中,城市地理領域是空白的。解放后,我們在蘇聯的地理工作者幫助下進行了少量的研究,主要對農業產業進行服務。城市地理仍是是一個非常薄弱的??環節。
80年代后,特別是黨的以來,在城市規劃動作受到重視和城市的普遍快速開展的背景下,城市地理學進入歷史上發展最旺盛的時期,在80年代,出版了大量論著。1994年,中國地理學會設立城市地理專業委員會。這一時期中國的城市地理學的發展表現出以下特點:
(一)領域的研究日益拓寬,研究工具和方法也在不斷地更新
在20世紀80年代,中國的城市地理學主要研究宏觀和中觀領域,如國家和地區的城市化和城市系統。380年代末90年代初,深化宏觀和中觀的同時,微觀的研究開始增加,城市交通、環境領域的研究也開始走入城市地理學的視野。數學方法逐漸被引進城市地理研究,引進新技術和新手段的研究水平也大幅提升。
(二)關注重點研究課題和有價值的研究成果
地理學研究的現實意義是與城市規劃和建設的實踐密切相關的。一方面,由于經濟地理學和城市規劃學科的性質非常接近;另一方面,規劃領導部門認識到,地理工作者參加編制城市規劃工作的必要性?。在研究中國城市的地理環境方面,也對城市地理學的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跨學科的形成和發展中的滲透日益突出
城市地理學和相鄰學科都有一個共同的奮斗目標:在符合各級城市的法律結構的前提下,探尋和激發城市功能潛力,建立一個合理的空間布局實體,并實現的現代化城市的發展目標。城市現代化的基本內涵包括經濟活動的高效化,城市基礎設施的現代化和城市生態環境的內部結構的合理化。然而,為了進行這些研究,僅僅依靠城市地理學是不夠的,所以與地理學接近的其他分支學科的跨學科研究開始。6這個交叉是多層次的,包括理論體系,方法和結論,移植和交叉引用。各學科通過跨學科交流,研究水平不斷提高,并擴大了各自的研究領域。
(四)從事城市地理學研究的團隊日益成長,主要研究機構形成自己的特色和風格
從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這項研究主要局限在綜合性大學和地理研究所,開設城市地理課程和城市規劃課程。80年代中期以來,國立師范大學地理系紛紛開設了城市地理課程,并參加所在地區的城市規劃工作,城市地理學在系內建立起自己的地位。城市地理系地理課程的設立和研究該學科的大學的增加表明,中國的城市地理學的發展有上升的趨勢。
城市地理學的研究更加多元化,傳統的標題也包含了新的含義。隨著時代的發展,全球城市數字化受到了廣泛關注,一些學者在生態城市,城市的可持續發展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在這些研究中,使用的城市建模,GIS / RS及其他空間信息技術得到廣泛的應用。總之,中國城市地理學從西方國家引進以來,經歷了一個艱難而曲折的道路。與過去??相比,是向前的一步,但相比國際先進水平,還有很大的差距。在自己的研究基礎上,認真研究,高度概括,與引進的國外的理論和方法結合起來,創造中國特色的,定性和定量預測相結合的專業知識,真正創建一個生動的、多角度的、多層次的研究局面,仍然有很長的路要走。中國有世界上人口規模最大,最復雜的城市系統,城市化的發展方興未艾,可以預計在未來一段時間內,中國的城市地理將更快的發展。
二.國外城市地理學的發展
西方城市地理研究根據研究重點不同可以分為四個階段。(1)1920年以前城市地理地理科學體系是一個年輕的學科,至今不超過半世紀。在此之前,城市地理學屬于聚落地理學(或稱居民點地理學)中的一個組成部分。919世紀以后,工業革命席卷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城市人口激增。20世紀初,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已經完成了工業革命,形成了很多世界級的特大城市。與此同時,一些繁華的港口城市,也出現在經濟欠發達地。在此期間,人地關系成為地理學家研究的主要對象,環境決定論備受推崇,特別強調區位條件決定城市的命運。當涉及城市內部時,則經常提到建筑形式,當地的自然條件,結合建筑物和街道的形式,屋頂風格,材料的類型等。10(2)1920—1950年工業革命使世界的經濟結構發生了變化。經濟活動的重心轉向城市,農村逐漸成了配角。城市的物質條件和生活方式對農村人口產生了強大的吸引力。在人們的精神世界中,城市被罩上了絢麗的光環。世界開始進入城市主導人類生活的時代。這些變化,引起了人們觀察城市、研究城市的興趣。隨之,關于城市的各種理論和學說也陸續問世。在20世紀20年代,芝加哥大學從城市社會學研究的角度來看,芝加哥學派倡導從人類生態學角度考察經濟和社會因素對城市土地利用的影響,社會學家帕克、沃斯和伯吉斯,建立城市同心圓模型。城市地理研究受芝加哥學派的影響,更加偏重于實地考察和城市內土地的利用,克里斯塔勒就此提出了著名的中心地理論,用以描述城市的規模等級,空間分布特征等城市發展規律。
這一時期的地理研究有兩個主要特點:第一,物質環境決定論;第二,注重城市的生態和空間形態的研究。這一時期的發展初步奠定了城市地理的研究方向。(3)1950-1970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由于人們對城市的重建,刺激了對城市結構和布局的認知欲望,城市地理學發展開始加速。二戰結束后,地理學經歷了“數量革命”,1958-1962年達到了頂峰。20世紀60年代,中心地理論引起了廣泛的關注。數量革命可以被認為是城市系統研究中的一個重要轉折點。這期間,數量地理學家布萊恩使用了一些統計方法實證研究中心地理論,并發表了大量文章和專著的數學理論,他的《城市作為城市系統內的系統》統籌分析了城市規模和城市服務中心的關系。自此,地理學研究的重點從城市景觀特征轉移到城市物質空間構上來。(4)1970年以來在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以美國和西歐社會問題日益嚴重為背景,城市地理學的研究方向更加偏重于社會學。
英國在城市空間資源的分配研究中走到了前面,他們將城市空間資源與城市 發展統籌考慮,強調地方政府在城市發展中,特別是在城市空間資源分配中的作用。城市資源的分配不應該只考慮經濟因素,應考慮公平的空間。在這些研究中,城市地理學出現了城市地理學中出現了人文學派、行為學派和激進學派。人文學派和行為學派認為空間學派將人地關系物化,忽視了人在塑造空間結構方面的作用。行為學派強調,要分析空間形式,首先必須分析個人的決策過程。11因此,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后,西方社會的不斷惡化的問題,隨著時代的進步逐漸減少,融入社會科學和政治學的城市地理學開始受到多元化挑戰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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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摘 要】針對地理科學的信息化與現代化進行分析,探討了對地理科學所帶來的影響,結合這些內容概括了什么是地理科學,此后探討并闡述了地理科學的主流和優勢,內容包括:解決“定位”問題,地理科學需要解決的問題,地理科學整體傳統優勢等。希望通過對這些內容的分析,能夠為地理科學的信息化與現代化發展提供一定幫助。
【關鍵詞】地理科學;信息化;現代化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促使地理學的發展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在20世紀的今天,地理學家在當今社會中有著較大的影響力,也為經濟發展帶來了一定幫助。當今社會,地理科學的信息化和現代化對我國經濟發展以及社會發展均帶來重要影響,因此對其進行深入研究意義深遠。
一、網絡化對地理科學的影響
二十一世紀的中國使網絡時代的中國,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互聯網逐漸得到普及,網絡時代已經深入人心,我國寬帶高速互聯網發展迅速,其速度超出了人們的想象。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為人們的生活帶來的極大的便捷,同時也增加了一些人為津道服務,這一變化促使我國各種業務在網絡之間更加方便的結合在一起。網絡化還別體現在具體的教育方面,我國已經開設2萬多所信息技術課程學校,建立了相應校園網絡,我國即將把網絡化普及到中小學,從而讓更多的校園實現網絡化。同時,我國電子網絡產品得到大幅度提升,如今信息產業在我國經濟增長中占據著重要地位,逐漸成為提高我國綜合國力的主要產業。
二、地理科學
我國曾經擬定“十五計劃”時,聲明過,要重點解決“定位”中存在的問題。而這一聲明也適用于地理科學發展規劃中,作為地理科學,需高度解決人口資源環境等問題,其具備較高的綜合性,只要將地理科學的各個方面進行完善,才能切實解決這些基本問題,為了更好的解決人口資源問題,進一步實現可持續發展,地理科學來源于自然,其根本出發點主要來源于環境本身,其具備自身獨特優勢。地理信息重點研究時間和空間問題,這些問題的研究對于地質地貌而言,具有極大幫助。
三、地理科學的主流和優勢
1.解決“定位”問題
地理科學幫助人們解決人口、資源和環境之間的問題,但是其不是包羅萬象的。相關學者指出,地理科學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礎上進行高度綜合,順著綜合性思維的引導,對相關問題進行深入分析。錢學森老先生對其曾作出概括,認為地理信息是定量和定性的綜合集成。地理科學的新陳代謝極強,也有較高的吐故納新能力,比較擅長對諸多相關科學以及分支學科等先進成果進行利用,制造出諸多相關學科以及分支學科,生成“精品”的大學問。只有充分掌握從復雜甚至不確定的巨大系統當中獲得有限的、取樣復雜的觀測大數據,同時從數據庫當中提取出相應的表征性有效信息,進一步升華,成為有價值的原始創新知識。能夠對全球、全國、地區甚甚至小區等不同尺度的區域空g做出詳細分析和模擬,從而提出切實可行的總體戰略方案或者工程規劃設計。對于地理科學而言,其沒有必要和行業部門之間爭地盤,和分支領域高低級重復。地理科學具備獨特的綜合性教材,同時也有獨具特色的原始創新性項目,要想對地理科學現論、方法做出進一步完善,尤其是培養并早就一批高層次綜合型戰略策略和工程設計人才,深入解決當地所需人口資源和環境等問題,從而為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2.地理科學需要解決的問題
地理科學主要目標是怎樣對日新月異的觀測數據等進行充分利用,進一步加強數據挖掘,充分掌握地理過程的時空轉換管理,對未來趨勢做出長期預測和預報。缺乏再現歷史過程以及預測未來的趨勢的能力,地理科學也就很難矗立在科學之林中,獲得色會以及科學界的認可。“蛋糕還沒有做大的時候”過早的研究如何分配是不符合實際需要的。在地理科學內部,誰唱主角,哪一個分支重要,何種領域是優先的,一定及時明確。在整個地理科學還沒有發展壯大的前提下,如何能夠群策群力,促使其相互之間能夠取長補短、團結協作,大力發揮群策群力的整體以及傳統優勢,促使地理科學知識在創新競賽當中能夠大有作為,這屬于廣大群眾所共同關心的問題,也是地理科學研究的重點內容。
3.地理科學整體傳統優勢
地理科學整體傳統優勢一共有三種:
(1)地理科學取法與自然,但是卻本著以人為本的理念,如冰川、胡泊、滑坡、荒漠、高原、山地等研究方面均取得了公認的輝煌成就。對土地資源、土地利用以及城市環境等進行調查研究,為我國經濟建設帶來了巨大的貢獻。地理科學當中任何一門學科教材均充分考慮了我國自然資源以及環境特點,但是其各有各的側重點,這而理念的共識以及信息源的共享,對于當下這個時代的地理科學綜合教育以及科研等奠定了豐厚的思想基礎。
(2)地理科學從來就非常重視時間和空間分布規律,對時間和空間之間相互轉換問題進行深入研究,確定地理坐標系,主要是將地球的自傳、公轉作為依據,在古代,曾經應用天文和時間定位方式,對地球的經緯度進行測定,有時會反過來應用這些大地測量成果,對地球的橢球率和地圖投影、地殼形變等進行研究。對地質、地貌等進行研究過程中,通過現代科技,再現自然歷史過程。建立相應的動力學模型,從而對未來的全球變化進行預測。當時的計量地理學可能是成熟過早,而今卻重整旗鼓,借助對區位的理論的討論、對空間分布情況的分析,為網絡時代重新認識城市發展、生態經濟問題等提出了新的解決方案。
(3)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地球信息資源極大豐富,衛星遙感、全天候不分晝夜對地觀測等在地球的表層形成了一個天羅地網,為地理科學提供了一個多維形式的監測以及虛擬現實依據。尤其是地理信息系統,其不但為地理科學帶來了相應的綜合性集成全數字化工作平臺,其還和管理科學之間相互融合,形成了一種新的管理――地理信息系統。這一科學廣受好評,在國際貿易和電子商務等社會經濟學界中廣受好評。此外,其和工程自動化設計之間相互銜接,逐漸成為工程設計的嶄新分支,被廣泛應用在城市規劃當中,通過智能小區設計方式以及管理管理方式,這屬于地理科學理論研究、教學改革、人才培養以及產業化中的一大喜訊。
4.牢固抓住網絡信息時代的機遇
牢牢抓住網絡信息時代的機遇,一方面,進一步發展和壯大地球信息科學,將其作為地理科學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可以將其作為地理科學和相關學科之間互相溝通的一個橋梁,此外,建設信息時代新型地理科學。地圖學、氣象學以及地理信息系統,一度被列入到20世紀地理學的十大創新思想之中。借助全球化、網絡化以及智能化方式,促使21世紀的地理科學煥然一新。地理科學具備多尺度和多維度的時間和空間分析能力,也就是地理科學規律的抽象、概括能力將會空前提升,建立一個全新的地理科學系統理論和方式,也將隨之實現。
四、結束語
地理科學的迅速發展,現代化技術的不斷進步。要求人們重點把握網絡信息時代所帶來的機遇,同時進一步發展地理科學,促使其得到進一步完善,借助信息化推進地理科學自身現代化,做出結構性調整,面向經濟全球化和網絡化,促使二十一世紀地理科學更加輝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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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許蘭燕.水務管理信息化規劃探析[J].才智,2012,01:374.
篇5
要]學科認同是表現學習者認可自身價值和追求職業發展目標的重要衡量指標之一。文章在文獻分析、成熟量表測度語句借鑒、訪談和自編測度語句基礎上開發了旅游管理專業的學科認同問卷,通過對西安6所高校旅游管理專業本科生的正式調查,采用探索性和驗證性因子分析方法驗證了旅游管理專業學科認同的結構和關聯維度。研究結果表明:所開發的量表具有較好的整體結構和關聯維度;旅游管理專業的學科認同由專業學習、專業前景、專業意識、職業發展、專業投機、社會偏見、專業歸屬等7個維度構成;7個維度中專業學習、專業前景、專業意識對旅游管理專業的總體學科認同影響力最大。該研究對于未來旅游管理專業學科優化、學生職業教育培養和引導等均具有參考價值。
[關鍵詞]旅游管理;學科認同;量表開發;結構維度
[中圖分類號]F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5006(2012)05—0041—08
1
引言
旅游業是對經濟社會發展和對外開放具有先導作用和關聯帶動作用的產業,其對經濟發展具有高貢獻率等諸多優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旅游業迅猛發展,對旅游人才的需求不斷擴大,直接促進了旅游教育的蓬勃發展。2010年全國旅游高等院校及開設旅游系的普通高等院校和成人高等院校已達967個,學生數達596095人。旅游教育的發展為行業培養了大量的專業人才,為旅游業提供了一定的
[基金項目]本研究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40901077)與西安市社會科學基金(12T20)共同資助。[This study was supposed by a grant from the 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to BAI Kai)(No.40901077)and SoeialFoundation of xi’an City(to BAI Kai)(No.12T20).]
[收稿日期]2011-09—20;[修訂日期]2012一03—19
[作者簡介]白凱(1974—),男,回族,副教授,博士,陜西西安人,研究方向:旅游市場開發和游客行為,E-mail:.cn;倪如臣(1989—),男,江蘇沭陽人,2007級本科生;白丹(1990—),女,陜西西安人,2009級本科生。
人力資源保障。但是,我國旅游管理專業人才的培養也暴露出了諸多問題,如數量布局和規模布局不盡合理,人才的特質與市場的需求契合度不高,旅游教育體系的建立尚待完善,旅游學科的建設尚未完成等。另外,旅游學的學科地位一直未明確,學界人士希望旅游學成為一級學科的呼聲越來越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學科分類與代碼表(GB/T13745—92)》,在一級學科“經濟學”下設有二級學科“旅游經濟學”(代碼790.67),包含旅游經濟學理論、旅游經濟管理學、旅游企業管理學、旅游事業史和旅游經濟學等5個三級學科,在一級學科“地球科學”下的三級學科“人文地理學”(代碼170.4520)注明了包含“旅游地理學”的內容①。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1990年頒布的《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目錄》中,“旅游經濟(代碼0201s1)”被列為“經濟學”學科下的二級學科。在1997年增設了“管理學”學科后,取消了“旅游經濟”學科,增設“旅游管理”(代碼120203)學科為管理學學科門類中一級學科工商管理下的二級學科②。旅游管理本科教育從一開始就面臨著辦學體制和投入不足的雙重制約,使得旅游管理本科培養在諸多方面存在一定限制,“輕基礎、重應用”傾向突出,但在應用方面又很難與西方旅游管理的培養模式比肩,尤其在專業實習方面。另外,旅游管理專業大學生流出旅游業的情況嚴重,旅游教育和旅游行業出現了一定的“供需錯位”,從而出現大學生對旅游專業的認可度不斷走低,本科生旅游行業內就業率不高,企業不敢用本科生、留不住本科生等諸多負面現象。上述一系列問題已成為制約旅游管理專業發展和旅游人才培養的重要因素,因此,研究現階段旅游管理本科生對本專業的認同情況,通過實際調查發現旅游管理本科生對專業的認同構成和評價狀況就顯得尤為重要。
2 文獻述評
2.1認同
認同(identity)這個概念首先由弗洛伊德提出,也被稱為“同一性”,是個人與他人、群體或模仿人物在感情上、心理上趨同的過程。目前,西方學界對認同概念的理解大體上是指人們在一定意義上對自身同一特性的意識或內在界定,歐洲學界則將其劃分為個人認同(personal identity)與社會認同(social identity)兩種。個人認同指個體對自己一定獨特性的意識,個人認同使個體在時空上確立自己是同一個人而不是其他人;而社會認同則是個體對自己處于一定社會群體、社會范疇(socialcategory)的意識。
學者們對認同所包含要素和功能理解不一,但細化認同研究脈絡后可知,認同包含了以下的基本特征:(1)認同是復合概念,是由個人的驅力、能力、自我概念、生活經歷、性別角色、所承受的團體規范等建構而成的;(2)認同是動態的結構,會隨時間而發生改變;(3)認同具有時間上的連續性,個體將過去行為與未來期望同自我密切關聯;(4)認同包括自我肯定與自我認識;(5)認同為個體提供未來的目標與方向。
認同對個人發展如此重要,個人越能察覺自己的獨特性及與他人的共同性,越能了解自己的優缺點。這也說明,認同對個人生涯的未來方向、個人的人際關系及個人的社會作用等都具有深遠的意義。
2.2
篇6
關鍵詞:職住空間關系;比較述評;展望
職住空間關系是多學科研究的熱點問題,有必要從學科背景的視角對相關問題研究的內容、觀點和爭議進行梳理、比較、總結和展望。職住關系是政府與市場兩種力量、企業與居民兩類群體以及生產與生活兩大城市活動等多要素、多主體綜合交互作用的產物,其內涵極為豐富。職住關系也成為多個學科洞悉城市空間肌理、探索城市成長機制、尋求城市可持續發展路徑的著眼點和重要議題。但對于職住錯配的存在性、職住平衡的合理性以及如何解決職住分離問題學者們卻存在較大爭議,這些爭論一定程度上源自于不同W科在屬性特征和關注問題視角上的差異。綜合性和交叉性是地理科學的兩大屬性,學科交叉和理論方法的融合借鑒是地理學研究的趨勢。然而,探尋這些爭議產生的根源仍有利于人文經濟地理和城市地理學者準確定位并尋到新的拓展空間。
在既有研究的基礎上結合轉型期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的特殊性并探索中國職住空間關系的研究方向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改革開放以后,在經濟快速發展的助推下,中國城市空間迅猛增長并快速擴張,其內部空間結構也經歷了劇烈的演變和重構,制度改革、歷史遺留及路徑依賴等因素的擾動使得中國大城市職住空間關系比西方國家更為復雜。西方學者構建的框架體系對于中國的適用性仍存在一定不足。從21世紀初開始,中國學者借鑒西方國家的理論與方法對職住關系做了大量研究,但在借鑒過程中缺乏對于相關問題的學科屬性視角的思考。本文試圖從學科背景差異這一全新視角追尋職住關系相關問題研究的最初目的和著眼點,探尋相關爭議產生的根源。在厘清基本概念內涵的基礎上,對既有研究總結、比較和述評,展望可能的具有較大拓展空間的中國職住關系研究的科學問題。
1基本概念
職住空間平衡(Jobs housing spatial balance):是指在一個城市或給定的地域空間內,勞動者數量大致等于就業崗位數量,大部分居民可以實現就近工作,通勤方式以非機動車為主,即使采用機動車方式,通勤距離和時間在合理范圍以內,反之則是職住空間失衡。“職住空間平衡”也簡稱為“職住平衡”。職住平衡可以追溯到19世紀末期建筑師霍華德的“田園城市”理論中就業與居住相互臨近、平衡布局的思想,《雅典》認為要合理安排就業與居住的空間關系,經沙里寧、芒福德等學者的發展,職住平衡成為城市規劃的重要指導思想。20世紀80年代后期,規劃師們將美國城市中的交通擁堵和環境污染等問題歸咎于過度的郊區化,試圖通過職住平衡來緩解,城市職住平衡是西方城市規劃的理想模型。
職住空間錯配(Jobs-housing spatial mismatch):源自于Kain的“空間不匹配”假說,他指出,在美國的城市中,由于黑人的居住隔離和就業崗位郊區化,導致內城少數族裔失業率高、收入較低和通勤距離增加。后來,研究對象逐步擴展到低收入群體、新移民以及婦女等弱勢群體。在國內,“職住空間錯配”也稱為“職住空間失配”,與其對應的是“職住空間匹配”,是指在指定的區域或空間范圍內,就業需求與就業供給能夠基本相互滿足,同時涉及就業人口的數量、文化程度以及職業類型等影響居民居住與就業區位選擇及其變遷的重要因素,與“職住平衡”相比,這里突出強調了就業人口的社會屬性特征。
居住就業空間關系(Jobs housing spatial relationship):也稱為“職住空間關系”或簡稱為“職住關系”,是指城市居民居住地與工作地之間的空間聯系和位置關系。職住關系包含了居住、就業和通勤三大主體內容,是城市空間結構研究的重要內容。從既有研究看,居住就業空間關系是個相對較為寬泛的概念,涉及了職住空間錯配、職住空間平衡、職住區位選擇、過剩通勤以及就業可達性等職住分離測度的研究。就業可達性指標最初用來測度低收入群體和失業人員的職住空間錯位,后來被廣泛應用于表征職住關系,測度就業可達性的結果模型、潛力模型和EINO模型也被相繼提出。另外,在國內研究中還使用了“職住空間組織”的概念,雖未對其進行概念界定,旨在表達居住與就業在空間分布上的相互作用關系及職住分離的空間格局。
職住空間平衡、職住空間錯配、職住空間關系及相關問題構成了職住關系研究的內容體系,它們也是職住關系研究的三個基本概念。通過梳理文獻尤其是國外相關研究發現,它們在使用時具有鮮明的問題導向,對城市發展過程中出現的諸如交通擁堵、通勤距離增加等職住關系問題也持有不同的觀點,如一些研究發現城市規劃中注重職住平衡可以緩解職住分離,但也有研究認為職住平衡會降低城市經濟效益,職住分離、交通擁堵等問題應該交由市場解決,通過政府、企業和個體根據各自的價值取向和區位不斷調整以實現城市空間結構優化。我們認為,這些爭論一定程度上源自于不同學科關注問題視角的差異。
2不同視角下的職住空間關系研究
2.1社會學與社會管理視角的研究
社會學以人和人類為基本研究對象,側重于關注社會的公平和人性的平等。職住空間錯配是社會學關注職住關系的主要視角,其最初的研究對象和研究目的是試圖通過弱勢群體的居住就業問題研究給政府政策的制訂提出建議以緩解群體矛盾、實現社會穩定。
“職住空間錯配'研究源于弱勢群體的居住就業空間錯位,既有研究的結論也存在較大爭議。首先,出現在美國20世紀60年代以后的弱勢群體就業問題是由城市內部產業轉移、城市空間結構演變以及城市社會空間分異等多重原因造成的,其形成機制也是非常復雜的,但種族歧視、受教育差異、收入差異以及福利制度等社會層面的因素是學者們探討的主要視角。其次,之所以稱為“職住空間錯配”假說,因為學者們在控制不同要素、在不同地區或對不同人群的研究結果并不一致,但大多數的研究成果證實了該理論的存在。如對舊金山和紐約的研究表明黑人比白人承受了更長的平均通勤時間。最后,學者們研究結果出現差異可能是由于樣本的選取、樣本的復雜性以及指標計算誤差造成的。研究樣本通常選擇就業者,當包含失業人員在內時可能出現不同的研究結論;通勤時間及距離受到通勤模式和個體家庭事務通勤的影響,難以將這些因素剝離出來;選取尺度的大小對以就業可達性為指標的研究也會有較大影響。這些都是當前研究難以克服的誤差,當擁有海量樣本數據作為支撐時這些問題可能得以解決。
中國大城市弱勢群體的職住空間錯配的發生背景和形成機制與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存在較大差異。周江評將“空間錯配”假說推介到國內,并指出,在“退二進三”的產業空間轉移以及大量的人口遷移發生的背景下,中國一些大城市也存在弱勢群體的就業與居住問題。既有研究主要從成因、空間分布和不同群體等三個方面開展。在成因上,制度性因素發揮了首要作用。隨著以“單位”為居住就業基本組織單元的逐步解體,以北京為代表的大城市出現了職住空間錯配現象,而且這種狀況在低收入群體中不斷加劇,中國大城市與國外城市的共同點是低收入居民等弱勢群體更容易受到限制和制約,雖然保障性住房緩解了部分群體的居住問題,但公共服務設施的空間不均衡造成弱勢群體的就業障礙并以此加劇了職住空間錯位。
總體來看,中國學者對于中國弱勢群體職住空間錯配問題的研究還不夠系統,主要開展了對北京、廣州、南京等超大和特大城市的研究,中等城市涉及不足;受數據獲取的限制,對弱勢群體的收入、教育、家庭信息等社會經濟屬性的影響研究有待進一步深入;研究群體類型選取上也較為隨意,尚未開展對一類群體的多區域比較和一個城市的多群體類型對比的研究;基于文化、政策和收入視角的弱勢群體感知研究也較為薄弱。
2.2城市經濟學視角的研究
城市經濟學對于職住關系研究的理論基礎和方法模型大多源自于經濟學,目的是通過資源的優化配置創造最大化的價值和效用,強調為城市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并預測城市經濟活動的發展方向。受研究傳統的影響,城市經濟學視角是西方國家職住關系研究的主流。
2.2.1城市空間結構理論與職住空間關系
城市經濟學認為,職住關系是城市內部空間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其研究出發點是城市空間結構的理論和模型。20世紀60年代A10nso的單中心城市模型是城市經濟學視角研究的基礎理論。居民通過權衡通勤成本與住房成本選擇居住區位,在假設就業機會和地租從城市中心向外遞減的前提下,通勤成本與住房成本形成了此消彼長的空間關系,競租函數和建筑密度具有空間負梯度,而人均住房消費量具有正梯度。單中心城市模型解釋了當企業選址外生給定的情形下居民的居住和就業行為。實際上,企業在城市內部選址時除了考慮土地成本外,還會考慮到交通成本、勞動力可得性、市場接近性以及集聚效應等因素,當城市中心由于過度集聚而出現集聚不經濟時企業則逐步向城市地區尋找空間,在企業重新選址的帶動下居民居住也將重新進行區位選擇,從而形成城市的次中心,城市逐步發展成為多中心的空間形態,在多中心城市空間結構中,職住關系將變得更為復雜。
2.2.2居住就業區位選擇研究
居住就業區位選擇研究主要分為居住區位與就業區位間的關系、影響因素和方法等三個方面。居住區位和就業區位問的關系上,在不控制任何要素的前提下,居住和就業的區位選擇會相互影響,通勤成本與居住成本的衡量決定了職住區位,學者們傾向于對其進行聯合區位選址研究。在影響因素上,就業區位變換對居住就業區位的重新選擇起主導作用,但個體、家庭的社會經濟屬性以及交通設施決定的通勤成本對區位決策也會產生顯著影響。國內學者也發現了相似的規律,余建輝等研究l現,北京市居民居住遷移決策和工作遷移決策存在正向聯系的協同決策過程,居民社會經濟屬性的差異導致了這種決策過程的異質性。研究方法上,早期研究使用了基于市場均衡的重力與熵模型、帕累托最優區位模型以及基于行為研究的壓力和惰性概率模型,也有學者開展基于生命周期理論的家庭居住就業區位選擇與遷移研究。控制某些變量的居住就業區位選擇與模擬研究是城市職住關系模擬以及更進一步的城市空間結構演化模擬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國內實踐和應用研究仍比較薄弱,具有較大研究空間。
2.2.3職住關系的形成機理及主要觀點
城市經濟學的大量研究認為大城市特別是多中心城市的職住關系是在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前提下居民與企業互相影響和相互選址的過程,是在集聚經濟和通勤成本間權衡的結果,在市場力量主導的城市空間結構中,職住平衡難以實現。第一,職住分離是現代城市發展的必然階段。城市的就業密度梯度大于人口密度梯度是共性,伴隨著城市交通的發展和城市規模的擴大,二者的密度梯度差異不斷加大,居住和就業的空間分離也隨之加劇,行政規劃對于職住平衡的作用也是相當有限的。第二,職住關系的決定因素是集聚經濟與通勤成本,城市公共服務設施的可達性作為干擾性要素影響居住區位的選擇并強化職住分離。企業在集聚經濟效益、土地成本和勞動力成本間權衡之后進行區位選擇,居民則在工資收入、住房成本和通勤成本問權衡之后選擇居住空間,兩者區位選擇的結果即是城市的職住空間格局。第三,對于職住平衡,從經濟學的視角看難以實現。職住接近或土地的混合利用可能導致集聚經濟的喪失,土地的混合利用伴隨著就業密度的下降從而產生大量混亂而隨機的交通流從而降低交通可達性,在個性偏好以及家庭可能擁有多個就業人口的現實情況下,職住匹配在勞動市場上也難以實現。第四,對于職住分離造成的弱勢群體就業、居住以及城市交通等衍生問題,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可以通過特別關注和公共服務設施水平的提高不斷緩解。政府應該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并完善配給制度,優化交通設施布局,加強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在空間上合理、平衡配置,降低對市場力量決定下的職住空間格局的負面干擾。綜上,城市經濟學視角的研究觀點是“職住平衡”是城市規劃理論的理想狀態,不能將其凌駕于市場作用之上,應當遵循市場規律,在市場的力量下形成合理的職住空間格局。同時,政府應該在交通、住房和公共服務等方面為居民提供更多的選擇機會,推動形成合理的職住關系。
處在制度轉型和快速發展時期的中國,要素供給市場自身調解的不足以及公共服務產品的空間不平衡進一步強化了職住關系研究的復雜性。當前的城市經濟學研究大多僅將居住就業區位選擇及其經濟效應納入模型中進行推理研究,未能將文化、教育、衛生、購物、游憩環境以及交通的可達性等要素的影響考慮其中,這些因素往往對居住就業區位尤其是居住區位選擇產生顯著影響。孫斌棟等研究認為相比較就業地而言,居住地的人口密度、土地利用混合度和十字路口比重等建成環境對居民通勤方式選擇有更為顯著的影響。在職住分離已經形成的情況下,包含居住地、工作地以及活動空間的建成環境對北京郊區居民汽車出行具有顯著影響。鄭思齊等提出構建符合中國城市實際的土地利用、交通和環境空間一體化的均衡模型并對城市空間增長進行模擬和預測,但這需要涉及土地、企業、就業、人口、房價、交通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等多要素、多尺度的歷史和實時數據作為支撐,探討中國制度環境下各要素問的復雜關系并剖析職住關系的形成機制是未來的研究方向之一。
2.3城市規劃視角的研究
城市規劃學強調城市的空間布局,綜合安排城市的各項工程設施,注重為城市尋找合理的功能分區和景觀布局,工程性的特征較為明顯,側重于職住平衡和城市交通研究。城市通勤雖然多使用城市經濟學的數理模型,但常用來衡量職住平衡及其與城市交通的關系。
2.3.1職住平衡研究
既有研究首先在職住平衡的測度上展開討論。一方面,在測度方法上,假設每個家庭只有一個就業人口時,在給定的區域內就業崗位與家庭數量之比處于0.8-1.2時認為職住是平衡的;如果有雙職工家庭時,一般采用獨立指數來修正。鑒于居住和就業人口屬性較為復雜,一般從數量平衡、質量平衡和結構平衡等三個方面開展。數量平衡稱為平衡度的測量,是指本區域內居住者數量與就業者數量之比;質量平衡稱為自足性的測量,是指在本區域內居住又在本區域內工作的居民數量占本區域就業總人數的比例,基于前兩個指標可以得出反映城市通勤流向的結構平衡。另一方面,空間尺度對測度結果的有效性具有很大影響。尺度越大,平衡度和自足性越高,反之則越小。一般將縣或城市作為宏觀尺度,社區、鄰里或普查小區為微觀尺度,而距離居住地或就業中心合理的通勤半徑構成的區域作為中觀尺度,但對于工作地與居住地間的合理通勤距離卻存在較大爭議,且至今沒有達成統一。
在職住平衡政策的有效性上學者們也存在較大爭議。大致可以分為兩大派別。一派是對職住平衡理念的支持學派,建議通過規劃政策的實施改變現狀。Cervero研究發現郊區就業中心的職住不平衡與周圍高速公路的交通擁堵呈顯著的正相關,職住平衡地區職工的通勤距離比不平衡地區短。另一學派則是懷疑學派,認為職住失衡是導致交通擁堵的可能的原因,但并非唯一原因,通過市場競爭可以實現空間均衡,但可能需要較長時間。Gordon等研究發現,在美國,相比較非工作通勤,工作通勤的比例較小,以此推測職住失衡不是構成交通狀況惡化的主因,Giuliano等認為美國20世紀70年代~90年代人口的增長、小汽車的使用、高速公路的建設不足對交通狀況惡化有顯著影響,與職住分布關系不大。因此,他們認為,交通設施的完善比職住平衡政策更為直接有效。何舟等通過對上海的研究也發現,城市土地利用是城市交通產生的根源,城市規模、城市密度、單中心與多中心結構以及職住平衡狀況均對城市的通勤時間造成影響,職住平衡與通勤時間的關系較為復雜,即城市通勤對城市空間結構、城市規模和研究尺度是極其敏感的,不同國家甚至是同一國家的不同城市由于處于不同的發展階段,通勤時間對職住平衡的有效性并沒有充足的說服力。
雖然職住平衡是城市規劃學家追求的理想狀態,但大量研究認為職住平衡是影響通勤時耗的重要因素,在城市規劃與設計過程中做適當考慮卻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商業用地和居住用地的混合使用能夠使居民在居住區附近就業,降低職住分離發生的概率,孟繁瑜等對北京的調查研究認為,在城市規劃和房地產選址的評估時考慮在一定空間范圍內就業的潛在住房消費者的空間位置可以有效緩解城市職住分離狀況。其次,職住平衡有利于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提高城市運行效率并優化城市空間結構。隨著居住就I的空間外拓以及城市多核心結構的逐步形成,廣州市職住空間的均衡性不斷增強,宏觀空間組織模式也發生轉化,居民出行空間趨向均衡。中國西部大城市如西安和成都未出現嚴重的通勤效率低下問題與職住平衡和城市功能分區比較合理有密切聯系。最后,規劃視角的土地混合利用與經濟學視角的集聚經濟并不矛盾。黨云曉等對北京的研究認為,人口和產業走向空間集聚是城市不斷發展的基本規律,但容易造成職住失衡,如果能夠將宏觀規劃層面的職住平衡與微觀層面的土地混合利用相互銜接,則會實現集聚經濟和職住平衡的協調發展。
2.3.2城市通勤的測度與優化研究
一般采用通勤距離或通勤時間作為職住平衡有效性和城市通勤效率的衡量指標。城市通勤測度方法經歷了由單一指標向多指標再向模型構建的發展歷程。以Hamilton為代表的學者傾向于使用過剩通勤指標,過剩通勤是指研究區域觀測到的平均通勤距離和理論上的最小平均通勤之差,Giuliano等則使用理論最小通勤測度城市的職住平衡狀況,理論最小(最大)通勤是在城市空間結構不變的情況下每個居民都選擇最近(最遠)的地點就業從而形成最優(最差)的通勤狀況,Charron認為由于最大通勤和最小通勤是城市通勤的兩個極值,不能代表實際通勤行為,提出使用平均隨機通勤即研究區內居住地與就業地的任意組合的通勤平均值表征城市的通勤效率。國內學者也開展了相關的研究,如劉定惠等對國外過剩通勤的研究方法做了總結性推介。之后涉及通勤方式、通勤效率、通勤模式與職住關系的綜合研究成為研究的熱點,擴展最小通勤模型、新指數模型以及城市三角模型被用來研究職住關系與城市通勤。鑒于職住平衡與城市通勤間的復雜關系,當前,職住關系與城市通勤的模擬和優化模型日益引起學者們的關注。楊超等提出了基于理論最小通勤的最優增長分布模型,尋求最優新增崗位與住房的數量以及新增勞動人口與崗位的最優分布。劉陽等構建了城市職住分布與通勤出行的網絡動力學模型,以小波神經網絡為求解算法試圖對城市通勤出行特征變化趨勢做出科學預測。當前,這些模型僅僅處于理論探討階段,與城市職住關系結合的城市通勤演化模擬與預測仍需要學者給予足夠的關注。
2.4人文地理與城市地理視角的研究
作為人文地理學的分支,城市地理學研究不同地理h境下城市的形成、發展、組合分布以及空間結構的變化規律。因此,城市地理學側重職住關系的測度、空間格局演變及其形成機制的研究。
2.4.1職住分離對居民出行和城市交通的影響
一般來說,職住分離將增加居民的通勤距離,當通勤時間達到上限時,居民就要改變通勤模式以滿足生活和工作的需要,在城市交通網絡和交通可達性的限制下,形成了城市特有的通勤空間結構。Levinson研究發現職住空間平衡和相應的土地混合利用、高密度開發以及居住環境設計對城市交通和空間組織具有顯著影響。學者們對北京市的通勤做了較為詳盡的研究,隨著職住分離不斷惡化,北京居民平均通勤時間不斷增加,總體上的通勤滿意度呈下降趨勢;職住分離的空間差異造成通勤格局的分化,處于的城市近遠郊地區滿意度和通勤狀況均較差;社會經濟屬性對居民的出行和城市交通有重要影響。雖然當前研究多以問卷調查的方法開展,但缺少對不同類型居民通勤意愿的調查和分析,該研究對理解城市通勤的特征和形成機理有重要意義。
2.4.2職住分離的影響因素與形成機制
從既有文獻看,城市地理學視角的職住分離影響因素和形成機制研究大多是基于城市制度變遷和城市結構的快速演變,研究結論大概可以分為四個方面。第一,強調轉型期中國體制改革的歷史遺留和路徑依賴影響。既有對北京的研究認為,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原有“單位”體制下形成的職住空間結構逐步解體,單位福利分房和原居住地拆遷造成居民遷居行為促進城市中出現本地城市化和近郊化,并由此造成較為普遍的職住分離現象。第二,強調城市空間結構快速演變的作用和影響。北京都市區的職住分離是由產業郊區化落后于住宅郊區化造成的,在居住與就業兩者的相互作用下形成了明顯的就業和居住功能區,職住分離現象極為突出。第三,強調居住行為和行業就業分別對職住分離的影響。孟斌等研究發現居住行為如居住地區、居住條件、住房產權性質和遷居行為等因素與職住分離也有較為密切的關系,居民的社會經濟屬性和住房狀況對職住分離程度也有顯著影響。隨著產業升級及產業的空間再分布,不同產業的就業狀況在空間上出現顯著變化,不同行業的就業人口職住分離現象存在明顯差異。第四,強調制度變遷、城市結構演變以及個體經濟社會屬性等因素的混合作用,即在歷史因素、政府因素、社會因素和市場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了中國大城市的職住空間格局和職住分離的現象。從既有研究看,對于中國大城市職住關系的形成機制有了較為系統的認識,制度變遷和政策演變是職住分離形成的大背景,但對于政策的影響評估和預警機制的研究還極為薄弱。隨著人文地理學更加強調微觀個體的研究以及文化和制度轉向,基于個性偏好的不同類型居民及社區職住分離的形成機制差異研究也需要進一步加強。
2.5比較述評與總結
職住關系已經形成了龐大的研究體系,各學科依據自身學科屬性從不同視角研究職住關系,得出了具有一定差異的研究結論(表1)。社會學主要關注了城市居民尤其是城市弱勢群體的居住就業空間錯位,雖然對“空間錯配”假說仍有較大爭議,但總體上政府在政策制定中應發揮積極作用。城市經濟學強調市場對職住關系形成的決定性作用,從經濟效用最大化出發采用經濟學的理論和模型推導居住就業區位選擇的形成機制,認為職住平衡僅是理想化模型,職住分離是大城市發展的必然階段,市場機制能不斷調節企業與居民區位選擇從而達到空間平衡。城市規劃視角的研究認為城市設計應充分考慮職住平衡,使用城市通勤測度職住關系的合理性并試圖通過交通優化緩解城市擁堵及職住分離問題。城市地理學視角側重城市職住空間結構的演化、影響因素及形成機制研究,采取由制度、規劃出發的自上而下以及從企業、居民出發的自下而上的宏觀微觀混合交叉研究,從職住關系的形成機制以及職住分離對居民生活活動的影響兩個角度探索城市空間結構優化的路徑。
3啟示與展望
3.1啟示
我們根據相關主題內容國內外主流研究的學科傾向,將職住關系分別劃歸為前文的四個不同的學科,試圖從學科差異的視角解釋職住關系研究上形成的主要結論和爭議。事實上,學者們進行了大量的跨學科研究,尤其是對研究方法和技術模型相互借鑒并改進創新。它們的共同特點有:一是均將通勤時間和通勤距離作為判斷職住關系是否合理的手段,認為優化交通可以改善職住關系,但對其合理的范圍卻存在較大爭議;二是空間尺度單元是職住關系測度難以解決的關鍵問題,不同尺度單元下的職住錯配、職住平衡及通勤可達性的可比性不強;三是都強調定量化研究,居住就業區位選擇、職住平衡測度、就業可達性評價、交通優化以及職住關系的影響因素等方面的研究均是通過數理模型進行計算推理;四是均認為職住錯配及職住失衡是土地利用、經濟發展、體制制度以及社會文化等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只有綜合考慮經濟發展、交通供給、技術進步及公共服務等多方面的因素才能準確評價并優化城市職住空間結構。因此,學科交叉與融合發展將是職住關系研究的趨勢。
3.2地理學視角的研究展望
3.2.1基于大數據的職住關系研究
大數據為城市居民時空間行為、城市通勤與城市交通等城市空間結構與組織的研究提供了強有力的數據支撐平臺,相比傳統數據和研究方法,具有顯著的優勢。在研究尺度上,傳統的統計數據往往局限于行政單元,大數據可以以任意大小的地塊為研究對象,靈活的尺度轉換為職住均衡的模擬提供了可能;研究方法上,傳統的問卷調查的優點是能夠體現調查對象的主體性,但大量調查樣本的獲取會耗時耗力,而大數據提高了職住關系信息的準確性。在時效性上,大數據能夠獲得城市居民職住時空間行為的精準信息,在智慧城市建設的基礎上,通過信息的實時傳送和可視化處理,也可以實現交互優化和效應評估。當前,國內外學者基于移動終端、網絡平臺、公交IC卡、視頻檢測等數據已經開展了職住關系的研究,龍瀛等提出了以GIS為平臺,集成元胞自動機、基于主體建模以及微觀模擬等方法與模型,依靠大數據的精確性,實現城市的精細化模擬,從而為土地開發、企業分布、居住就業區位選擇、設施選址、政策評估等提供綜合分析和決策依據。
3.2.2職住關系的演化與模擬
S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學者們致力于構建模型,將城市要素輸入集成軟件,模擬城市空間發展過程并預測不同政策下城市空間的未來發展狀態。繼Lowry提出了城市土地利用/交通相互作用模型,即Lowry模型之后,歐美許多國家在該模型理論框架上開發了適合自身的集成軟件,如英國交通部門開發的LASER模型,不僅可以模擬輸出多年份人口與工作崗位的空間分布以及交通狀況,還可以通過不同空間發展政策下地區人口、交通、產業的分布及可持續性的變化為決策的制訂提供依據。國內學者也開展了大量關于城市空間增長的模擬研究,如:基于多智能體的城市居住就業區位選擇模擬和基于Lowry模型的城市空間結構模擬。牛方曲等在LUTI模型的基礎上提出構建包含經濟社會活動變遷模型、房產數量變化預測模型、交通模型、經濟社會活動區位模型等子模型組成的UASEM模型,為集成多種經濟社會活動的中國城市空間演化的模擬和預測提供了建設性的理論框架和設想,在城市居民出行分布模擬方面做了初步嘗試。總體上,當前現有模型無法實現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全要素的模擬和預測,國內對于職住空間的優化與模擬研究還極為薄弱,具有較大研究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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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景觀設計理論、實踐的提升,為世界人居環境設計領域帶來了新的方向與動力,其學科地位也得到了顯著提升。作為建筑設計專業教育中不可或缺的“景觀設計”部分,也應當對這一學科發展的新趨勢而做出相應調整。本文擬從教學框架、設計選題與課程銜接三個方面來探討建筑學教育框架下的景觀設計課程的內容優化與教學探索,并以浙江工業大學建筑系2011年以來的景觀設計課程設置為例來具體闡述這一教學思路、成果及反饋。
關鍵詞
景觀設計;建筑教育;教學探索;地域性;學科發展
1.背景與問題
在建筑學教育體系中,“景觀設計”一直是不可或缺的一環。我國《高等學校建筑學專業本科(五年制)教育評估標準(2013)》中,明確規定了建筑學本科教育的四方面知識構成,其中“景觀設計”與“建筑歷史與理論”“城市設計”等并屬于“建筑相關知識”這一環節,要求為“熟悉景觀設計理論和方法,掌握景觀設計的基本原理,并運用到設計中”。然而,隨著城鄉環境的發展變化,“景觀設計”的定義、內涵及理論實踐在近年來不斷討論、拓展與深化,出現了“景觀設計”“景觀建筑學”“環境藝術”“風景園林設計”等不同稱謂,2011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將原“景觀設計”確定為“風景園林學”的正式名稱,設立為與建筑學、城鄉規劃并列的一級學科[1]。在這一學科發展的背景下,傳統建筑學教育體系中的“景觀設計”課程應如何定位、調整,才能為學生建立景觀設計(風景園林學)領域的宏觀視野?在景觀設計(風景園林學)學科熱點頻現、設計視角多元的情況下,如何立足當下,使學生掌握并了解景觀設計的基本方法與新方向?在景觀設計(風景園林學)學科內容拓展的前提下,如何選擇并有所側重,將這部分知識與建筑設計相銜接,最終納入建筑學教育的整體框架中?這些都是新形勢下建筑學教育需面對的迫切問題。
2.傳統建筑教育中景觀設計課程的現狀與反思
2011年前,風景園林規劃與設計在建筑學一級學科中僅僅作為城市規劃與設計二級學科的一部分,相當于三級學科或研究方向層次[2],雖然2011年以來風景園林學的學科地位大幅提高,學科內涵更為完整,但我國當前建筑教育中的“景觀設計”課程,其教學內容與知識點構成還是延續著2011年前景觀設計(風景園林學)的學科定位,存在著以下不足:一是將景觀設計定位為建筑設計的后續與附屬階段,未能從處理“人與自然關系”的本質視角出發,引導學生發展出更為整體與綜合的設計策略;二是在教學評價中過于側重景觀設計的美學價值,對豎向設計、雨水管理等與生態技術實踐密切相關的內容強調不足;三是對于景觀設計學科近年來發展的熱點,如風景園林遺產保護、生態修復等方面,課程內容的知識更新不夠[3]。建筑學教育框架下的景觀設計課程,其定位是建筑學教育中的“建筑相關知識”,基于建筑學從業、研究人員的教學培養目標,以及受限于課程總體安排,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將景觀設計(風景園林學)的全部知識加以教授。在這一前提下,如何選擇知識重點、建立整體知識框架、突出學科熱點,最終將其學科特有的設計知識綜合、容納到建筑設計能力培養中,是建筑學教育框架下的“景觀設計”課程教學中首先要思考的。
3.教學框架、設計選題與課程銜接:三個層面的探索
基于上述思考,本文擬從教學框架、設計選題與課程銜接三個方面來探討建筑學教育框架下的景觀設計課程的內容優化與教學探索,并以浙江工業大學建筑系2011年以來的景觀設計課程設置為例來具體闡述這一教學思路、成果及反饋。
3.1基于人居環境設計整體視野的教學框架
建筑學教育框架下的景觀設計課程,通常是兼顧了概論、專題與設計的一門課,需要在短時間內為學生確定一個景觀設計的整體知識框架。從學科發展背景來看,風景園林學、建筑學、城鄉規劃已成為人居環境設計的三個并駕齊驅的學科,因此,立足人居環境設計的整體視野設定景觀設計課程的教學框架,一方面能強調出景觀設計與建筑設計的共同立足點,使學生能較快把握景觀設計的本質及設計目標,另一方面,對后續景觀設計的對象、設計方法的闡述,也能讓學生擺脫單純從美學角度進行景觀設計評價。從“人居環境設計”這一立足點出發,浙江工業大學建筑系的景觀設計課程的教學框架由分為兩大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區域尺度的人居環境”景觀設計,這部分主要從兩條線索來講授,第一條是在生物進化論、生態學和土地倫理學等理論影響下的生態規劃的理論及設計體系,強調運用生態過程和自然系統方面的知識來規劃人居環境;第二條是從人文地理學、文化人類學等理論影響下的文化景觀理論及設計評估體系,強調人地互動關系及景觀文化現象的過程性,“區域尺度的人居環境”的景觀設計是近年來發展較快并體現出學科前沿的發展方向。第二部分是“場地尺度的人居環境”相關的景觀設計,從行為與空間互動、美學、新型生態技術等角度來講授人居環境設計,是傳統意義上小尺度景觀設計的延續。
3.2突出地域性特征的系列化設計選題
建筑學教育體系下的景觀設計課程,往往只有一學期長度,還要包含理論講述與初步的設計訓練,因此,其設計選題不求綜合與全面,而應突出問題、強調重點,以使學生在短期內掌握景觀設計的基本方法與思路。在浙江工業大學建筑系景觀設計課程中的設計部分,其選題立足杭州地區風景園林景觀的地域性特征,結合理論講授,設定了“公共景觀場所調研與優化”“歷史地段城市綠地設計”“風景園林遺產修復”三個層面的設計選題。三個層面的設計選題,實際上是圍繞著杭州的地域性特征及地域性問題而設定的系列化設計,從而讓學生對景觀設計方法有具體化的了解及掌握。“公共景觀場所調研與優化”這一部分是對杭州公共風景場所進行調研、發現問題并加以優化設計。學生可以選擇西湖周邊風景場所進行人群行為、景觀空間熱點、景觀視域等進行調研,做出評估及優化。從教學反饋來看,這部分的空間及景觀優化設計控制在較小尺度,能延續、發揮學生已有的建筑設計經驗,有助于讓學生快速理解景觀設計的基本設計原理。“歷史地段城市綠地設計”部分,是選擇一塊位于遺產緩沖區的城市歷史地段公共綠地進行景觀設計。在場地、背景、問題均較明確的前提下,鼓勵學生運用所學景觀設計課程中生態規劃設計的方法來產生景觀形式,從城市區域活力再生的視角開展設計。這部分設計是景觀設計課程中的主要設計訓練,要求從“綜合設計”的角度出發,將城市空間、生態系統、文化遺產、人群行為統一考慮,從問題出發擬定設計方向。從學生的設計最終成果來看,大部分學生能主動運用自然生態處理過程產生空間,以三維及動態的眼光審視場地,提高了處理場地、景觀的設計能力,而這些能力也同樣可以運用到下一步的建筑設計中。“風景園林遺產修復”部分,是學生可選的設計環節,主要內容為杭州傳統風景園林遺產的景觀場地及景觀要素修復設計[4]。本部分設計與遺產園林管理部門合作,對風景園林遺產景觀要素進行評估及必要的修復設計。景觀遺產的監測、評估與保護,是景觀設計(風景園林學)的學科新內容,參與本部分設計教學的學生,能與管理部門直接合作,了解與解決現實問題,對遺產保護、修復性設計均有了深入的了解[5]。
3.3針對模塊化建筑課程的內容銜接
建筑學教育體系下的景觀設計課程,一方面是使學生獲得建筑師應具備的景觀設計相關理論與知識,另一方面是讓學生具備基本景觀設計能力的基礎上,整體提升自身的綜合設計能力,最終成為一個合格的建筑設計從業人員或進一步深造學習。因此,景觀設計課程應注重與建筑設計課程的互相銜接,這樣才能使學生受到連續性的設計教育,將設計變成一種兼顧發現、研究與自我學習的綜合能力。浙江工業大學建筑系現行課程為模塊化設置,有1年級的“形態與認知”;2年級的“建筑與環境”“空間與行為”;3年級的“技術與建筑”“建筑與文脈”;4年級的“建筑與城市”“城市與文化”七個模塊。景觀設計課程設置在三年級,考慮了與2年級“空間與行為”、3年級“建筑與文脈”兩個設計教學模塊的知識銜接。
4.結論
景觀設計理論與實踐的提升,為世界人居環境設計領域帶來了新的方向與動力,在建筑學教育體系中的景觀設計教學,其理論教學應以“地域性”為核心,關注與建筑設計的差異性與啟發性,并通過與建筑設計課程的銜接,將其納入綜合性設計的知識體系與技能培養中。從2011年起,浙江工業大學建筑系的景觀設計課程基于以上認識進行了內容調整與設計選題,從幾年來的學生反饋及設計成果來看,取得了一定成效,學生對景觀設計及風景園林學科的興趣持續貫穿在以后的建筑設計學習中,也有多位同學在建筑學本科畢業后,進入美國哈佛大學、康奈爾大學進一步開始景觀設計方向的研究生學習。
作者:都銘 單位:浙江工業大學建筑工程學院城市設計與景觀園林研究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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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俞孔堅,李迪華.景觀設計:專業學科與教育[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3.
[3].林廣思.論我國風景園林學科劃分與專業設置的改革方案[J],中國園林,2008,24(9):5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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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學法學院,江蘇南京210093/江蘇開放大學文法學院,江蘇南京210036)
摘 要:既有的權利學說是視角主義的,分別從主體、客體和社會性這三個要素對權利展開分析。視角主義權利學說在方法論上是以部分去解釋整體,因而對權利本質的解說是不完整的。視角主義的本體論缺陷是導致權利的主客體二元分立。在邏輯上,權利主客體二元論和視角主義的克服可以借助于實踐哲學一元論及其社會空間理論。社會空間這一范疇可以對權利作出整體性闡釋并且能對主客體二元論權利學說給予合理回應。權利本質的整體性解釋應當是社會空間。
關鍵詞 :權利;空間;實踐哲學;二元論;方法論
中圖分類號:DF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3933(2015)05-0002-20
收稿日期:2015 -01-07 該文已由“中國知網”( cnki.net) 2015年4月8日數字出版,全球發行
作者簡介:朱埡梁(1978-),男,江蘇蘇州人,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江蘇開放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學。
在法理學中,如同我們會鍥而不舍地追問“什么是法律?”一樣,我們也會時刻反思:“什么是權利?”對權利一詞的理論解說既會在形而上的層面影響到我們對于“法”的理解,還會在形而下的層面左右我們對于各種具體權利(如財產權、人身權、訴權、社會保障權、環境權等等)的把握。如果我們把法律看作一個有機體的話,那么權利無疑是通達其全身的神經網絡。“權利是貫穿于法的運動過程的法律現象,是最核心的法律要素。法的運動,無論其具體形態多么復雜,但終究不過是圍繞權利這一核心要素而展開的。因此,這個問題本身的重要性是無需多費筆墨的。可惜的是,經驗告訴我們,問題的重要性往往是和其答案的確定性成反比的——權利問題也不例外。既有的權利學說僅僅為我們提供了為數眾多的選項,卻無法給出一個令人信服的答案。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除了問題本身所具有的復雜性外,更多地還可能與觀察、分析問題的角度、方法有關。如果從方法論的角度對這些看似紛繁復雜、頭緒凌亂的權利學說做一番文獻學的梳理,我們就會發現,其實每一種學說都只是從某個角度看到了權利這個復合多面體的某個側面而已:意志說、自由說等學說闡明的是權利所包含的主體要素及其自由意志;利益說窺見的是權利所蘊含的客體要素或者說外在物;正當說、規范說、強力說等則試圖論證權利所具有的社會性要素——即界限和范圍。由此看來,到目前為止,我們只是看到了權利展示給我們的不同表象,這些令人眼花繚亂的表現后面所隱藏的權利的本體(或者說本質)仍然是個謎①。本文的目的在于揭示現有權利學說的欠缺之處,分析其背后的哲學二元論根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一種更具解釋力和包容性的空間權利理論。這種理論的提出,一方面是對現有權利理論反思后的邏輯必然,另一方面也是從實踐哲學和社會空間理論(人文地理學、城市地理學、空間社會學等等)中引進智識資源以豐富法學研究方法的一種不可多得的嘗試。
一、對既有權利理論的反思
這里所謂的權利理論主要是指闡述權利本質的觀點、方法或者學說。由于權利問題在整個法學理論中具有基石性的作用,其牽連甚廣,歷來就是理論家們的必爭之地,因此權利學說也展現出異彩紛呈的局面——源遠流長有之,獨辟蹊徑者亦有之。根據學界的一般看法,僅為大家所熟知的觀點就達十余種之多‘糾,其中代表性的觀點有九種:“資格說”、“主張說”、“自由說”、“利益說”、“法力說”、“可能說”、“尺度說”、“正當說”和“選擇說”①。若要對如此眾多的學說一一作解,說明其來龍去脈,分析其是非曲直,實非易事,也非可取之舉。好在理性給我們提供了演繹和歸納的思維工具,可以讓我們在面對一團亂麻時也可以做到有條不紊,游刃有余。
從演繹的路徑看去,權利作為一種社會存在,其在邏輯上必然包含三個不可化約的基本要素,即主體、客體和社會性②。首先,權利是作為主體的“人”的權利,所以“主體”是不可或缺的,否則所謂的“權利”只能是無本之木;其次,權利必須是有所指向的,因而作為意志對象的客體也是權利的應有之義,不然所謂的“權利”純粹是無源之水;最后,“人天然是個社會的動物”[3],人的權利當然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社會屬性。如果對這三個基本要素進行進一步分析,我們可以發現:主體和客體是權利的內在要素——它們都是構成權利的本體性要素,社會性是權利的外在要素——它決定著個體權利的范圍和社會界限。以上對權利這一社會存在的一番演繹告訴我們,權利這一法律現象是可以從三個視角去分析和把握的:即主體視角、客體視角和社會性視角。
而從歸納的路徑看去,九種代表性的權利學說也的確沒能跳出邏輯分析為其劃定的紅線。具體而言,“主張說”、“自由說”、“選擇說”、應屬主體視角的權利學說,因為它們都側重于從主體及其自由意志的角度來闡釋權利。其中,“自由說”的立足點是主體的自由意志本身,“主張說”的立足點是意志的表達,“選擇說”的立足點則是意志行為。雖然都是主體視角,但由于它們對主體及其意志的關注點不同,所以又形成了不同的學說。“利益說”當屬客體視角的權利學說,因為不論是人身利益、財產利益還是其他利益,都屬于權利的客體。“資格說”、“可能說”、“尺度說”、“法力說”、“正當說”則屬社會性視角的權利學說,因為它們都在不同層面說明了個體權利的社會屬性,也即表明了個體權利應當獲得社會承認。和主體視角的權利學說因不同的立足點而形成不同的學說相似,之所以會出現不同的社會性視角的權利學說,是因為“社會承認”本身具有不同的面向。詳言之,這種“社會承認”既可以是賦予主體某種“資格”(面向主體)或給予從事某種行為的“可能”(面向行為),也可以是劃定行為的“尺度”(面向范圍)或承諾使用“強力”給予保障(面向救濟)①,還可以是習慣、道德上的“正當”性評價(面向價值)②。當然,上述三種視角的劃分是在“理想類型”的意義上做出的,所謂“純粹”的主體、客體或社會性視角的權利學說并不存在,也即是說,各種學說之間難免相互牽連和滲透,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態勢。視角劃分的意義在于看清各種學說的理論偏向,以期在認識論上達到“逃離洞穴”的效果。
既然現有的權利理論都是基于某種視角而展開的,那么其必然存在解釋力的盲區,且包容性也會大打折扣。有道是“橫看成嶺側成峰”,每一種視角固然都能看到權利的某個面向,但又注定只是那個面向,其局限性是不言而喻的。正如北岳先生所言:“諸解說各自成立之處在于,它們各自都說明了權利概念中的某一要素或兩個要素;它們未能盡如人意,是因為它們都未能全面、總體的闡釋權利概念。”對此,且容一一道來。
首先,權利的主體視角無法觀察到下列權利現象:
其一,在公法、社會法以及私法領域中,有些權利是因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行政機關的依法授權而產生的,其與個人的自由意志毫無關系。行政法上的“行政法權利”,如行政參與權(包括公職權、知情權、批評建議權、控告檢舉權等)、行政受益請求權(包括獲得物質幫助權、社會保障權等)以及行政賠償請求權等等就是如此③。——它們與主體的意志自由、主張和選擇等等無關。此外,勞動法中的休息休假權、勞動合同法定解除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等等同樣如此。私法領域中也存在著一些與主體意志無關的權利。如,因強制締約而形成的債權請求權、留置權、法定抵押權等等。這些法定權利以法律的規定為其存在的唯一理由,與所謂的個人意志、選擇等等無涉。其已經超出了主體視角的視線范圍,形成了該視角的盲區。其實,它們正好處在社會性視角的視覺范圍內,可以被解釋為法律所賦予的正當、資格、可能等等。——所以,這是主體視角的盲區,卻是社會性視角的視域范圍。
其二,無力回應“為何無行為能力(包括意思能力)者也能享有權利?”這一問題。所謂自由意志只是一種理論預設,即所有的人都具有理性判斷能力。但假設并不等于真實,事實上,能力不健全和無能力者大有人在,法律不可能將這些無意思自治能力之人排除在外①。對此,主體視角權利的學說顯然是無力自圓其說的。正如耶林所指出的,“以意志力為權利本質,也就意味著無意思能力者不能享有權利。”這種情況的出現與“自由意志”的理論預設有關。“自由意志”是被等同于人的理性判斷能力,“主張”和“選擇”則是這種能力的外在表現形式。易言之,如果主體沒有這種理性判斷能力,那么就不可能有“自由意志”、“主張”和“選擇”,也就不存在所謂的權利。其邏輯結果是,那部分沒有自由意志的“人”被排除在“主體”之外,成為了法律上的孤魂野鬼。實際上,在客體視角的“利益說”看來,這部分人享有權利是不成問題的。——因為利益才是關鍵,主體是誰無關緊要。所以,這是主體視角的盲區,卻是客體視角的視域范圍。
其三,在人身法中,我們不可能根據“主體視角的權利學說”,將親權、監護權、配偶權等人身權簡單地解釋成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自由意志”、“監護人的自由意志”、“配偶的自由意志”。因為一旦“子女”、“被監護人”或“配偶一方”成為了他人自由意志的對象,那么他們就成了“外在物”和“客體”,也就喪失了自由,就不再是一個真正的“人”。——而“法的命令是:‘成為一個人,并尊敬他人為人’。”所以,這是與法的本質相矛盾的。正如康德所言:“對人權的獲得,絕對不能是原始的和專斷的。因為這樣的獲得模式不符合我的意志的自由與其他每一個人的自由之間要取得和諧的原則,所以,這樣的模式是錯誤的。”究其原因,在主體視角的學說中,主體以外一切的都成了客體——即,不論是“自由意志”、“主張”,還是“選擇”,其所指向的對象都是作為客體而存在的。但問題是,“他人的自由意志”是不能作為“客體”的,否則,“人”就成了“客體”。——這是由意志的內在規定性所決定的。既然如此,親權、監護權、配偶權等身份權當然不可能在主體視角的范圍內得到合理的解釋。
其次,權利的客體視角與主體視角相似,它也無力回應自己視域以外的某些權利面向:
其一,其無法解釋那些與私人利益無直接關聯的權利②。如環境法上的環境公益訴權,公司法上的股東代表訴權以及上文所說的行政法上的權利等等。以環境公益訴權為例,雖然法律上賦予了公民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權利,但事實上,并不是所有公民對被損害的環境都具有某種利益。而且,在司法實踐中,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與損害事件所涉環境利益有時候根本就是風馬牛不相及的①。出現這種情形的原因與主體視角的第一種情況極其相似:主客體視角都是建立在個體主義方法論基礎上的,而環境公益訴權等恰恰已然溢出了個體主義權利的范疇。所以,它們是客體視角的盲區,卻是社會性視角的視域。
其二,無法合理地解釋某些含有“不利益”因素的權利現象。根據功利主義的解釋,權利就是利益,而利益就是對幸福的追求,所以權利與幸福相關。既然權利意味著“給利益有關者帶來實惠、好處、快樂、利益或幸福(所有這些在此含義相同),或者傾向于防止利益有關者遭受損害、痛苦、禍患或不幸(這些在此含義也相同)”,那么,權利人放棄權利就是不可想象的(因為那會減損幸福,增加痛苦,并與權利自相矛盾)。而事實卻是,人們經常會放棄自己的權利——無論這會給自己帶來幸福還是不幸,比如,放棄財產所有權、免除他人的債務等等。實際上,這種現象在主體視角的權利學說看來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為棄權與利益和幸福無關,只與自由意志、選擇有關。所以,這是客體視角的禁區,卻是主體視角的地盤。
其三,與主體視角一樣,客體視角的權利學說無法對人身法(或者說婚姻家庭法)中的親權、監護權和配偶權等身份權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釋。以親權為例,根據客體主義視角的邏輯,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財產應該是其父母的某種“利益”,而既然是父母的利益,那么也就不可能同時是子女的利益。其結果是,子女不再具有獨立的財產和人格,其人身和財產(以致于子女整個“人”)都成了父母的“利益”。——而這著實是一個讓人瞠目結舌和避之唯恐不及的論斷,監護權等身份權之性質之爭由此而起。學者中,據上述理由斷然否定監護在性質上為民事權利有之②,出于實用主義而堅持其為民事權利者亦有之③。
最后,權利的社會性視角仍然無法窺得權利之本體。由于該視角所主張的“社會承認”本身存在多樣理解的可能性,因此,首先應該對所謂的“社會承認”做一番交代。事實上,“資格”、“可能”、“強力”、“尺度”以及“正當”都是權利之“社會承認”在不同層面上的主觀存在樣態,而這些主觀樣態在客觀上則通常表現為法律、道德或宗教規范。在權利理論中,之所以會出現客觀權利與主觀權利之分,原因就在于權利既有其主觀樣態又有其客觀形式。當然,在法律實證主義看來,所謂的客觀形式僅是指法律,客觀權利也僅僅是指客觀上表現為法律的權利——道德規范或宗教規范中的權利仍然屬于主觀的范疇。對此,凱爾森就說過,“如果有法律權利問題的話,就一定要預定一個法律規則。在有法律之前就不能有什么法律權利。”“法律權利就縣法律。”龐德也曾有言:“法即權利,權利即法的觀念完全是近性觀念的產物。”
不論我們如何厘定權利社會性之主觀樣態和區分權利之客觀形式,社會性視角的最大缺陷始終是:其無力直面“什么是權利?”這一問題。詳言之:(1)如果將權利解釋為主觀樣態的“資格”、“可能”、“強力”、“尺度”以及“正當”等,那么我們仍然可以追問,“為什么會賦予這種‘資格’?”“為什么會存在這種‘可能’?”“為什么會給與‘強力’的保護?”“為什么這種‘尺度’是正當的?”以及“為什么這是‘正當’的?”——顯然,權利的社會性視角自身是無法回答這一系列問題的,因為所有可能的解答路徑都會將其拽回到主體視角或客體視角的老路上去。道理很簡單,“資格”、“可能”、“強力”、“尺度”以及“正當”的背后所隱藏的,不是人的自由,就是人的利益,別無其他。而自由也好,利益也罷,其都是具有社會限度的——自由有自由的限度,利益有利益的限度。也就是說,對權利的界限和范圍的劃定在方法上不是自足的,它需要借助于構成權利本身的內在要素。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沒有權利,何談權利的范圍?在這個意義上講,社會性視角實際上可以被還原為利益的社會性視角和主體的社會性視角兩種。以“尺度說”為例,從主體視角看,所謂尺度就是人的自由的尺度,即“你的意志的自由行使,根據一條普遍法則,能夠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存。”從客體視角看,所謂尺度就是人的利益的尺度,即“他的那份一經確定,他就應該以此為限,并且對集體不能再有任何更多的權利。”——其他如“資格說”、“可能說”、“強力說”、“正當說”等莫不如此。(2)如果將權利解釋為客觀權利,那么“法律權利就是法律上的權利”,“道德權利就是道德上的權利”等等諸如此類的口號無非就是自娛自樂式的同義反復。相應的,“權利就是‘法律’賦予的‘資格’、‘可能’、‘強力’等等”之類的回答只是把問題轉化為了“什么是法律?”這一更為棘手的問題,“什么是權利?”則仍舊是個謎。由此觀之,社會性視角只是看到了權利的主、客觀存在樣態(即法律上的或非法律上的“資格”、“可能”等等),其描述的僅僅是權利的外在界限和范圍,卻無力參透權利的本體——所以,最終也只能鎩羽而歸。從還原論的角度來看,社會性視角的權利學說在本質上仍然屬于主體視角或客體視角,因為這里所謂的社會性不過是主體的社會性和利益的社會性而已。
綜上所述,既有權利學說都是站在某個角度來分析“權利”的,它們或許看到了權利的某個方面或者某些要素(即認識了權利的部分),但卻始終未能窺得權利的全貌。其中,權利的主、客體視角各自看到了權利本體的某些內在要素,權利的社會性視角看到了權利的外在要素。從解釋力上來說,主體視角需要客體視角彌補其不足,反之亦然;而主、客體視角則需要社會性視角彌補其不足,反之亦同。這樣看來,以部分來解釋整體的視角性權利學說是注定只能看到權利的某一面向而無法窺其全貌。接下來的問題是,如果我們綜合三種視角,并將主體、客體、社會性三種要素疊加整合,是否就可以揚長避短,揭開“何為權利?”的謎底呢?①——答案無疑是否定的。亞里士多德就說過,整體“由若干部分組成,其總和并非只是一種堆集,而其整體有又不同于部分。”也即,“整體大于部分之和。”哲學系統論更是告訴我們,“系統是由若干要素組成的具有一定新功能的有機整體,各個作為系統子單元的要素一旦組成系統整體,就具有獨立要素所不具有的性質和功能,形成了新的系統的質的規定性,從而表現出整體的性質和功能不等于各個要素的性質和功能的簡單加和。”[14]結構主義則認為,“結構本身并不簡單地等同于要素的總和。相反,結構具有其內在的整體性,具有超越元素總和的意義與功能。”[15]因此,權利是一個整體,更是一個系統,它顯然已經大大溢出了由各種要素堆砌而來的“綜合說”的涵攝范圍。事實上,任何一種綜合性的權利學說都逃不出非主體即客體的權利二元論魔咒。
造成這種權利二元論局面的認識論根源在于,我們的理智運用分析思維將權利分割為了一個個組成它的要素,并進而將這些孤立的要素等同于了權利。這種分析思維是理性的科學的思維方式,它讓我們在解剖中看清了權利的內部要素和構造。但問題是,權利是一種不同于這些要素和構造的復雜的異質性存在,而對于如何揭示該異質性,理性的分析思維顯然是無能為力的。借用柏格森的“綿延”理論來說,權利“就像一段音樂,我們總是在總體上感受它,而不是將它區分為一個個組成它的音符。我們當然可以通過理智來區分那組成它的一個個音符,但這時音樂實際不存在了。”實際上,權利二元論是由主客、物我、身心二元分立的傳統哲學二元論所決定了的。因為在這種二元論看來,不論是權利還是其他存在物,它們在本體論上不是精神的、內在的、主觀的,就是物質的、外在的、客觀的。所以,想要走出權利二元論,我們就先得進入哲學二元論,在搞清其來龍去脈之后,再謀求可能的出路。
二、實踐哲學與社會空間
自亞里士多德提出“知識就是美德”以降,西方哲學就是理性主義的天下,而笛卡爾的“我思故我在”更是將理性的“我”確定為了知識可靠性的基石,“我”或者說主體從此成為了近代西方哲學的核心。當主體被建立起來之后,主體之外的一切存在物就成了與之相對立的客體,主客體對立由此形成。“理性、意識、精神(主體)對世界(客體)的關系問題,或者說,心物、思有關系問題,被明確地當作哲學基本問題。”[17]在近代西方哲學史中,盡管經驗主義和理性主義對知識來源的看法不同,但理性卻自始至終都是真理的裁判者。可以說,“主體和理性互為表里,撐起了近代西方哲學的大廈。”[16]但是,主客體二元論卻帶來了兩個棘手的難題:一是,既然主體不同于客體,客體外在于主體,那么主體的理性又何以能夠獲得有關客體的真正知識?二是,既然世間萬物都是由主體去認識的,那么客體到底是客觀的物質,還是主觀的精神?對象的統一性又在哪里?——前者是哲學認識論的問題,后者是哲學本體論的問題。傳統形而上學一直專注于回答“世界是什么?”這一本體論問題,但“世界是什么?”其實就是“我認為世界是什么?”,也就是說,本體是我們認識的結果,是我們觀念的產物。那么,為什么我的認識是正確的、合法的?我有哪些認識能力?這些認識能力何以保證我對世界的認識是可靠的?——對于這些問題的追問將西方哲學推向了對人的認識能力的研究,這才有了近代西方哲學的認識論轉向,有了康德的《純粹理性批判》。康德從理性批判人手,認為理性只能認識現象界,而不能認識物自體和本體界。他說,上帝存在、意志自由和靈魂不滅等等是理性所不能及的,所以“我不得不懸置知識,以便給信仰騰出位置”[18]。在現象界,知識的可靠性源于理性的先天認識能力,即,是人的先天認識能力將規律賦予了自然界,而不是因為自然界本身具有客觀規律,即“人為自然立法”。這樣,康德將理性推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將我們的世界分割為了現象和本體界。其結果則是,不單我們生活于其間的世界被活生生地撕成了兩半,而且在本體界,人與客體之間溝通的可能性或者說希望變得越來越渺茫,主體與客體間對立也日益嚴重。
康德之后,,費希特、謝林、黑格爾等人都致力于消除這種主客體二元論,試圖將主體與客體、現象與本體統一起來。“斯賓諾莎‘實體就是主體’的思想給了黑格爾極大的啟發。”[16]黑格爾說:“一切問題的關鍵在于:不僅把真實的東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為實體,而且同樣理解和表述為主體。”“實體就是我們通常講的一個實在的東西,主體就是我們通常講的這個東西的能動性。在黑格爾看來,如果一個東西真的是實體的話,那么它就是主體,實體只不過是主體的能動性的一種表現而已。”[20]在黑格爾那里,世間萬物(包括人在內)都是絕對精神(即邏各斯或者上帝)按照形式邏輯創造出來的,絕對精神通過自我否定而外化為自然界,自然界再通過自我否定從其內部產生出人的精神,因此,人的精神是上帝通過“道成肉身”,經過辯證的否定之否定的過程而產生出來的。這樣看來,一方面,人的精神是從自然界中產生的,我們所說的主體其實孕育于客體之中;另一方面,自然界是能動的,充滿了“動起來”(海德格爾所說的“存在起來”)的可能性,它們都具有走向人的可能性,如馬克思所言,“自然是向人生成的,向人的精神生成的。”(馬克思《經濟學手稿》)所以,主客體在黑格爾看來都是絕對精神的自我展開,是絕對精神外化的辯證的歷史過程,人和自然都是上帝根據他的“形式邏輯”創造出來的,它們在本質上是無差別的,都是絕對精神的外化——即使說有差別的話,也僅僅是指它們各自處于絕對精神的不同歷史階段和邏輯層次而已。但是,黑格爾的主客體同一是以他的作為存在理性的絕對精神為依歸的,這種客觀唯心主義和理性主義的立場使得他在將主客體統一于絕對精神的同時,又在不經意間將抽象的理性置于了至高無上的地位。理性成了真正獨斷的理性,主客體分裂看似被消解了,但卻是以客體被抽象的理性所吞噬為代價的。
黑格爾不但沒有解決主客體二元分立的問題,反而將主客體對立極端化了,理性主義走到了近代西方哲學的頂峰,他那無所不包的思辨哲學體系在他死后不久也就轟然崩塌了。人們開始從不能解決實際問題的哲學思辨轉向真實的生活世界,費爾巴哈、鮑威爾、馬克思、斯蒂納等等都開始把目光轉向有血有肉的、活生生的、具體的人以及人的實踐活動。主客、心物、思有問題不再是純粹思辨領域中絕對分立的兩極,主體與客體不再是靜態的、抽象的彼此對立的關系,而是被統一于能動的、具體的人的實踐活動之中。馬克思就說,“人的本質并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全部社會生活在本質上是實踐的。”21]由此,在對黑格爾哲學的反思和傳統形而上學的背叛中,西方哲學的一部分開始從本體論、認識論轉向實踐論。與以往思辨的形而上學不同,實踐哲學強調,真理存在于我們的實踐之中,而非在我們的思維之中。關鍵的問題不在于“我能認識什么?”、“我應該做什么?”和“我可以希望什么?”①,而在于我們實際上“做了些什么?”(即人的感性實踐活動),即哲學的基本問題不在于認識,也不在于本體,而在于實踐。所以,在實踐哲學看來,主體也好,客體也罷,它們作為抽象的存在都是沒有意義的——所謂的主客體關系也只是個偽命題,其只有在實踐的語境中才能獲得真正的理解。
實踐哲學將實踐作為一種本體或者方法,即所謂的實踐本體論和實踐方法論。本體論實踐哲學將實踐作為世界本體,其理論要旨在于,“將實踐置于邏輯優先的地位,用實踐去中介并規定各種世界要素,從而使實踐成了一種新型本體。”根據實踐本體論,實踐是一種不斷生成著的人的活動,其本身在邏輯上是一個自在自為的本體。物質、精神,存在、思維,客體、主體等等都是在實踐之流中所形成的表象,它們都是在實踐中獲得其規定性和存在意義的。離開了實踐,人就僅僅是抽象的人,精神就無所依靠,而物也會淪為無意義的虛無,失去其存在的價值。實踐是溝通精神與物質、主體與客體、思維與存在的中介,也是它們的同一性所在。因此,在實踐本體論看來,“物質、存在、客體、自然等跟它們的對立面即精神、思維、主體、人等都不是外在分立的,而是在對象化和非對象化的辯證運動中彼此交融的。”[22]“感性活動即實踐才是一個真正的本體論范疇。只有以人的感性活動為根據,思維與存在、主體與客體、自由與必然、有限和無限的矛盾才能得到合理的解決。”[23]如果將實踐哲學看作是一種方法論,那么它就不再是一種終極意義上的本體,而是解釋和看待世界的方法,物質、精神等等都可以被看作是實踐的產物,都可以在實踐中得到合理的解釋。所以,不論是實踐本體論還是實踐方法論,兩者都將主客、物我、思有視為人類實踐活動的辯證統一,實際上具有殊途同歸、異曲同工的效果。
哲學以實踐性為其最本質的特征,歷來被認為是一種實踐哲學。他“批判了黑格爾的理念先于實踐的唯心主義,提出將黑格爾的哲學‘倒過來’,即實踐先于理念。”他說,“哲學家們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釋世界,而問題在于改變世界。”“人的思維是否具有客觀的真理性,這不是一個理論問題,而是一個實踐的問題。人應該在實踐中證明自己思維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維的現實性和力量,自己思維的彼岸性。關于離開實踐的思維的現實性或非現實性的爭論,是一個純粹經院哲學的問題。”在1845年的《關于費爾巴哈的提綱》中,馬克思明確地將實踐界定為人的現實的感性活動,從而使實踐概念成為了一個本體論范疇L23]。馬克思歷說的“實踐”不是單純的、人改造自然的生產實踐活動(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它同時還具有社會生活實踐的涵義——兩者是互為因果,相輔相成的。即,人在通過生產實踐活動改造自然界的同時,也是在塑造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易言之,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是建立在人們的生產實踐活動基礎上的。正如馬克思所說的,“一切生產都是個人在一定社會形式中并借這種社會形式而進行的對自然的占有。”因此,實踐即是人的自然實踐,也是人的社會實踐,它是具有社會性和歷史性的,只有明確了這一點才能正確理解和把握實踐哲學與傳統思辨哲學的根本不同。——雖然黑格爾也強調精神的外化,但那只是純粹思辨的“自我意識”的自我揚棄,和“他者”無關,因而不具有社會性①。
葛蘭西繼承和發展了馬克思的實踐哲學思想,其闡發了在馬克思那里還并不系統的實踐哲學思想,并明確提出了實踐一元論。他提出,“是一種實踐的‘一元論’。哲學以實踐為前提,傳統的主客體對立在人的具體的歷史的實踐活動中實現了統一,從而真正實現了哲學上的一元論。”[26]接著他又對“一元論”進行了解釋:“一元論這一術語將表達什么意義呢?當然不是唯物主義的,也不是唯心主義的。這一術語將標明在具體的歷史行為中的對立面的同一性,也就是與某一種被組織起來的(歷史化了的)‘物質’與人所改造的自然不可分地聯系著的具有具體性的人的活動(歷史——精神)。”[27]他的意思是說,客觀的物質和主觀的精神都不是第一位的,它們都不可能在自身中獲得同一性,只有實踐才能實現兩者有差別的辯證同一。詳言之,離開了生產實踐,人的精神(理性、沖動、情感或者其他)就只是純粹的內在,是抽象和毫無意義的精神,離開了生產實踐,物質也會變得毫無生機,失去其存在的意義,因此,純粹的靈魂和純粹的物質都是空洞的①。相反,人的理性只有通過實踐(物質生產活動)外化在勞動成果(工業社會的產品)之中,才能成為現實的理性,而自然界也只有通過人的實踐(物質生產活動)才能成為“真正的、人類學的自然界”[28]。
繼馬克思和葛蘭西之后,實踐哲學的上述思想被進一步發展,實踐作為一種本體論或方法論在各個學科領域被具體化為了“社會空間”這一范疇,并在哲學、社會學、政治學、美學以及人文地理學等領域掀起了一場空間研究的熱潮——被稱為社會科學領域內的“空間轉向”。其中,列斐伏爾無疑是這一“轉向”的開創者和引領者。一般認為,其“最重要的貢獻是將辯證唯物主義基礎從時間移向空間。”[29]他從空間批判人手,以實踐哲學為方法,提出了所謂的“空間三元辯證法”。他認為,超越物質與精神、主體與客體二元論的唯一出路在于人類的歷史實踐活動,而承載這一歷史實踐活動的具體范疇則是社會空間。社會空間是由人的實踐活動所創造的,是對純粹物質空間和精神空間的否定和揚棄,是物質與精神的辯證統一,也即,是“源自于對物質空間——精神空間二元論的肯定性解構和啟發性重構。”“列斐伏爾的學生愛德華·蘇賈接受了他的觀點,并將他的社會空間生產的‘三元辯證法’理解為‘第三空間’。”[30]“第三空間”具有列斐伏爾所謂社會空間的多重含義,它既不同于物理空間(第一空間),又不同于精神空間(第二空間),是超越所有空間的混合物[31]。
那么到底什么是社會空間呢?——這個問題我們還是得從實踐哲學談起。實踐哲學強調人的行動和感性實踐是人和周遭世界的本質所在,人的理性、靈感、沖動等等如果停留在純粹內在的狀態而沒有付諸行動(外化),那么對于人和外在自然界都是沒有意義的。馬克思在說人在本質上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以及“全部社會生活在本質上是實踐的”時,他的意思其實是,只有現實地從事著生產勞動、進行著社會生活實踐的人才是真正意義上的人,人的本質在于勞動和實踐,而不在于抽象的理性或認識。人在生產實踐活動中創造了“人化的自然”,使先在的“自在的自然”獲得了價值和意義,同時也塑造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即社會關系)和主體自身。所以,人的現實的存在(即生活于“人化自然”中的人和社會中的人)在其本質上是實踐的,人也只有在不斷地實踐和行動中才能獲得其現實性,總之,除了實踐之外,其他什么都不是。正如薩特所說,“人只是他企圖成為的那樣,他只是在實現自己的意圖上方才存在,所以他除掉自己的行動總和外,什么都不是;……。”如果說對于存在主義哲學而言“存在先于本質”的話,那么對于實踐哲學來說,就是“實踐先于本質”①。——一切的本質都是在實踐中形成和造就的,沒有實踐就談不上現實的人,外在的自然就會變得毫無生趣。
“社會空間”就是這種實踐哲學的種子在政治學、社會學、人文地理學等土壤里開出來的花朵。在哲學上,“實踐”是一切存在的本質,是先于物質和精神的第一存在,是能夠實現物質與精神辯證統一的范疇,而在社會科學領域,“實踐”則以一種形而下的形式體現在我們的日常生產、生活實踐(也就是具體的實踐)當中。通過日常生產、生活實踐,人類制造出了自己所需的各種物質生活資料、工業產品以及其他人造物,并在這個過程中建立起了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當這些實踐的結晶,即各種人造物和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被當作一個整體加以考察時,它們就構成了我們的生存空間,也就是列斐伏爾那里的“社會空間”(或蘇賈所說的“第三空間”)。我們可以說,社會空間是形而上學的“實踐”在生活領域落實以后的抽象,它不是純粹的物質或精神,而是物質與精神的辯證統一和對它們的超越。對此,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來把握:
首先,社會空間是以物以及物種所包含的各種社會關系為內容的整體性的范疇。房屋、街道、生活用品、交通工具、山川美景等等都是具體的物,但社會空間既不是這套房屋,也不是那條街道,而是以這些具體的物以及這些物所包含的社會關系為內容,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整體抽象所形成的空間。社會空間并不是某個物,后者只是前者的內容,而且不是唯一的內容。如列斐伏爾所言,“社會空間不是諸多事物中的一件事物,也不是諸多產品中的一件產品。”[33]這是因為,實踐創造出來的物并不是孤立的、自在自為的物,而是被實踐主體納入其控制范圍,其他主體不得侵犯的物。它蘊含著人與人之間的某種關系,具有某種社會屬性。比如,一輛汽車不僅僅是在物理形態上有四個輪子,并能由引擎驅動的交通工具,其更深層的涵義在于它是某人的汽車,是別人不得隨便占用的汽車,是包含著某種社會屬性的汽車。所以,社會空間是對主體所擁有的各種物以及它們所蘊含的社會關系的整體抽象。它就像一個容器,裝滿了各種物質資源及其所夾雜的各種社會關系。——當然,這個容器不是先驗存在的,它是在主體創造各種資源的實踐過程中同步構建起來的。
如果將社會空間中的各種資源拿出來單獨考察,那么就形成了各種具體的社會空間。比如,某人購買了一套房子,那么以這套房子為內容的空間就是具體的社會空間。當然,我們不能說這套房子就是社會空間。因為物是社會空間的內容,社會空間是物的容器(實踐構建的容器),兩者是完全不同的范疇。房子雖然是空間的內容,但不是唯一的內容,房子以及房子所攜帶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整體才是社會空間。從具體社會空間這個側面講,作為整體的社會空間其實也可以被理解為對所有具體社會空間的一種抽象。
其次,社會空間是以物質和精神為內容的,但卻不是純粹的物質或精神,而是兩者的辯證統一。這里包含兩層意思:(1)所謂的純粹物質或精神是不存在的。譬如,房屋似乎是純粹的物,其實大謬不然,因為房屋的建造、買賣、使用等等無不凝結著人的設計、勞動、意志等等精神性要素,沒有了這些,所謂的房屋是無法想見的。又譬如,痛苦、快樂、欲望、理性、激情等等似乎都是純粹的精神,但事實上,精神首先得依附于身體并通過身體這個物來表達,其次還需要以物質為載體加以凝結、固化和體現(如建造、購買房屋以滿足欲望)。所以,實踐領域內的空間既是精神的又是物質的,兩種要素始終渾然一體,不可分離。(2)這種不純粹的,既有物質要素又有精神要素的作為統一體的空間才是社會空間。通過勞動、生產等社會生活實踐,人在將自己的精神外化到物質之中的同時,也將物變成了具有精神的東西,變成了“人化”了的東西。人與自然,物質與精神在實踐中達到了統一,實踐是它們永恒的催化劑,社會空間則是這些不斷生成著的統一體的共同的名稱。在這個意義上講,把人看作是離開自然界的、黑格爾那里的絕對精神,以及把自然界看作是離開人的、牛頓力學中的那個自然界,都是不完整的。“所以馬克思認為:‘完成了的自然主義就是人本主義,完成了的人本主義就是自然主義。’”海德格爾則更進一步,在他看來,“空間并不是人的對立面。它既不是外在的對象,也不是內在的經驗。”“空間首先并不是一個物理的環境,它是以人類主體的存在為中心來加以組建的人與事物之間的前理論的關系狀態。”
最后,社會空間是個體性與社會性的辯證統一。人的實踐不僅是個體對自然界進行改造的勞動實踐,更是人與人之間進行交往的社會生活實踐,所以,作為實踐結果的社會空間不可能只是個體的空間,而應該是具有社會性的空間,是個體性與社會性的辯證統一體。社會空間的個體性是指,社會空間作為個體的生存空間具有私密性、獨占性、排他性等特性。社會空間是個體實踐所形成的,每一個社會空間都是實踐主體的私人地盤,也可以說是他們的個人王國。主體理所當然地有權對社會空間中的物進行事實上的使用和處分。所謂社會空間的社會性是指,人通過實踐所創造出來的、作為個體的社會空間,只是該共同體成員所創造的數以萬計的社會空間中的一個,它們都是在人與人的交往過程中被構建起來的,其存在也應當得到社會共同體成員的承認。這里包含兩層意思,一是社會空間的產生具有社會性;二是社會空間的存在具有社會性。在現代社會,勞動分工使得個人對社會的依賴性不斷增強,交換成為了生活必須,以致于美國社會學家布勞將友誼、愛情、禮貌、幫助等等都視為了交換對象。當這種勞動分工和交換成為社會共同體得以連結的根本紐帶時,就形成了涂爾干所說的“有機團結”的社會。在“有機團結”的社會中,個體已經無法離開共同體,他們被徹底地捆綁在了與他人交往的鎖鏈上。一切生產實踐不再是為了滿足自身所需,其唯一的目的就是進行交換,生產不再是個體行為,而是分工后所形成的社會化大生產。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個體社會空間的內容,即生產出來的產品和用以交換的一般等價物等都被社會化了;另一方面,那些在生產和交換過程中凝結在物中的人的理性、想象、情感、欲望等等精神元素也都獲得了社會性。總之,一切的物質和精神實踐,生產和交換,及其所創造出來的社會空間都是社會連帶的產物,用列斐伏爾的話說就是,“它其實是一個社會的產物。”。社會空間的社會性還意味著其應當獲得社會的承認和保護,即共同體成員應當彼此尊重各自的社會空間,不得侵犯和破壞他人的社會空間。社會空間之所以具有社會性,歸根到底是因為人和人的實踐活動具有社會性。亞里士多德曾說,“人類自然是趨向于城邦生活的動物(人類在本性上,也正是一個政治動物)。”[38]他的意思是,人是天生的社會動物,是要過社會生活的。既然如此,那么人的實踐和實踐所創造的社會空間當然也是具有社會性的。
綜上所述,社會空間是實踐所構建的容器,是以凝結著人類精神要素的各種物以及人與人之間各種社會關系為內容的抽象范疇。我們可以把實踐所創造的各種物和社會關系看作是社會空間的質料,而社會空間這一形式則是對這些質料的整體抽象。從哲學上來講,不是先有人,然后有空間,也不是先有空間,然后再有人,社會空間的建構和存在是與人自身的展開同步的。所以,人不是社會空間以外的某個主體,社會空間也不是人以外的某個客體,它是人的一種存在方式,是處于不斷生成中的,實踐著的人的一種短暫的停留。社會空間是實踐哲學的種子在社會科學領域內結出的果實,是我們用實踐哲學的眼光看待社會現象所形成的重要范疇,它為我們在法學領域內以綜合思維,以一元論的哲學方法詮釋權利現象提供了新的可能。
三、權利的社會空間重釋
如前文所述,一直以來,權利不是被視為主體及其主觀意志,就是被看作客體或利益,各種權利學說始終未能跳出要素論的和分析論的立場,這就造成了權利二元論現象。權利二元論的根源在于哲學上的主客體二元論,所以,克服和消解權利二元論的希望仍然在于哲學自身對二元論的克服和消解。作為對傳統西方哲學的反思,實踐哲學以實踐方法論和本體論替代傳統的主、客體本體論,使主客體在實踐中獲得了哲學上的辯證統一,也在一定程度上消弭了主客體對立的緊張局面。當這種形而上學中的抽象“實踐”走下神壇進入到社會科學領域內以后,它就成為了馬克思所說的“社會生活實踐”。既然在實踐哲學看來,一切存在的本體都可以歸結為實踐,那么作為社會現象和法律現象的權利,其本體在哲學上當然也是實踐。但是,如此這般對權利本質所作的哲學詮釋在消解了權利二元論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問題:首先,這只是在哲學上完成了對權利二元論的消解。實踐只是權利的形而上學本體,而不是生活領域中作為社會實存的本體。如同斯賓諾莎提出“神即是絕對的第一因”[39]之后仍然無法阻止人們繼續追問什么是萬物的本源一樣,類似“權利即實踐”這樣的表述只具有形而上學的意義。實踐不單是權利的本質,也是世界的本質,在這個意義上講,終極意義上的回答等于沒有回答。其次,實踐雖然可以解釋權利的形而上學本質,但是,“實踐”本身是一個流變的范疇,流變就是變動不居,也就意味著無法分析和把握。從哲學上來講,“實踐”不是一個實體,而是一種不斷的生成,是一種“流”。這種實踐之流其實就是生命之流,是伯格森所說的作為生命本質的純粹綿延,即時間。在認識論上,純粹的時間和流變必須訴諸直覺加以內在地體驗,其無法由理智加以外在地分析①。通俗地說就是,只能意會不能言傳。奧古斯丁就曾言,“那么時間究竟是什么呢?如果有人問我,我是知道的;但如果我想要向發問者解釋清楚,就無從開口了。”[40]有鑒于此,簡單地將權利的本質歸為實踐是遠遠不夠的——雖然這樣也揭示了權利的形而上學本質,消解了權利主客體二元論。
由于時間和不斷流變的實踐只能內在的和個體化的去體驗,其無法運用外在的理智加以分析,因此,我們需要將時間空間化,將流變定格為暫時的實體性存在。“就像尼采說的,世界(生命)實際上是永恒的生成,但為了處理具體的事物,我們必須把生成變成存在,即用我們的理智將生成的某一部分暫時定格固定。”比如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就需要將原本不可分割的綿延的時間碎片化為可度量和可計算的鐘表時間,即將時間空間化,將其定格為一個個的空間。就實踐而言,其定格后所形成的那個作為實體的東西就是我們所說的“社會空間”。因此,社會空間作為一種社會實存,是一個理智可以分析和把握的范疇,也是形而上學的實踐在社會生活領域里生成的實體。這樣,權利的本質不再僅僅停留于形而上學那里流變的實踐,而是落實為了具體生活領域中的社會空間。易言之,作為實體的社會空間是權利的實體性本質。綜上所述,從邏輯上講,權利的形而上學本質是流變的“實踐”,權利的社會生活本質則是“社會空間”,權利的主客體二元分立可以在這兩個范疇中,在不同層次上得到化解。
如果說社會空間是權利的本質這一點在形而上學層面具有邏輯必然性的話,那么,其在經驗中又是如何體現的呢?也就是說,我們如何在經驗上證明權利在本質上是社會空間呢?——這需要訴諸權利的經驗分析,即權利和社會空間的事實關聯性分析。
首先,權利的事實原型(或事實本體)是社會空間。在馬克思看來,“權利是一種直接的社會現象,也就是說權利表現為社會主體在一定社會條件的作用下所形成的直接社會要求。”也就說,“權利來源于社會事實”[42]。權利的社會事實或者說馬克思所說的“直接社會要求”,就是權利的事實原型。——那么,這個原型是什么呢?在社會生活中,權利無疑是人類實踐活動的結果。如康德所言,權利,“首先它只涉及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的外在的和實踐的關系”。但是,實踐并不能直接生產出作為觀念的權利,而是首先產生出作為社會事實的社會空間。權利作為“能指”,其實是我們的思維賦予社會空間這一“所指”的語言標簽。換句話說,社會空間才是權利這一表象背后隱藏著的事實本體。人們通過勞動創造出了各種社會財富如房屋、汽車、電腦等各種物質財富,文學作品、技術發明等各種精神財富。這些物質的和精神的東西的總和,作為一個整體,對實踐者而言就是他的社會空間。我們把這些作為事實存在的社會空間在觀念上稱為“權利”。社會空間的產生和存在一開始的時候僅僅是基于習慣。習慣和道德、宗教、法律等社會觀念不同,它僅僅是一種事實存在,如米爾恩所說,“習俗概念的核心思想是,繼續做一直在做的事情,因為它一直在做。”所以,基于習慣所形成的社會空間也是一種純粹的社會事實,“習慣權利”是一種事實權利。比如,勞動者享有勞動成果是一種習慣權利,該習慣權利其實就是勞動者的社會空間,兩者都是一種社會事實。
隨著道德觀念和法律的發達,作為事實或習慣的社會空間開始接受道德或法律的評價。當處于事實領域的社會空間被當時社會通行的道德規范所認可和接受時,它就被稱為道德權利,如果被法律所確認時,他就被稱為法律權利。因此,道德權利是指合道德性的社會空間,法律權利是指合法性的社會空間,社會空間是權利的社會生活來源,也是一切權利的事實本體(原型)。以法律權利為例,法律權利之所以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其實是因為社會空間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如同埃利希所說的,“法學連同它所描述的規范,必定呈現出一幅規范應為之生效的社會圖景,”法律權利作為一種“書本上”的規范性權利,當然也有其社會圖景,那就是社會空間。譬如,個體的社會空間是私人的地盤,該社會空間內的各種活動,如使用某物、拋棄某物、改造某物等等都是個人私事,所以他人不可窺探、干涉,甚至侵犯。個體社會空間的這一特性決定了財產所有權必然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又,社會空間作為私人領地,其所有內部情況、各類信息對外而言都是私密的。這種私密性是法律上隱私權產生的重要原因。
其次,權利的各要素在整體上可以被還原為社會空間。如前文所述,以往的權利闡釋是建立在要素分析基礎上的,是視角主義的,它們將權利要素當作了權利本身。整體主義的闡釋則不然,它既不將權利還原為利益(物質),也不將權利還原為意志(精神),而是將其視作是實現物質、精神、社會性辯證統一的社會空間。以所有權為例,甲想要獲得一幢房子以改善居住條件。但他僅僅是停留在“想”的階段是不夠的,他必須將自己的欲求、設想以及腦海中的規劃付諸行動。例如,通過“建造”這一行為將腦海中的房子變成現實存在的房子。當房子最終落成時,純粹主觀的臆想變成了真實的存在。在這一過程中,人克服自己的純粹主觀性,將精神和自由意志外化在了房子之中。房子不再是一堆無生命的原材料,它們沾染了人性,被加入了人的精神,而人也不再是純粹內在的主觀,它具有了物的外在定形。權利的主體和客體,精神和物質在實踐中獲得了辯證統一,并最終體現在實踐創造的房子之中。但是,房子作為實踐的產物不同于日月星辰等非社會性存在,它還攜帶著各種與生俱來的社會關系。如,與其他的房子之間應當界限清晰,他人不得隨意侵占、破壞,以及非經其同意不得進入等等。這些社會屬性顯然已經溢出了“房子”這一范疇。因為實踐行為不僅產生作為物的房子,而且還產生一連串“社會關系”,換言之,實踐創造的是包括了物和社會連帶關系在內的社會空間,而不僅僅是空間中的物。當法律將這一社會空間上升到規范層面后,社會空間所包含的主體意志、房屋以及事實正當性就轉化為了所有權的主體、客體和法律正當性,社會空間從事實層面進入法律層面。如果用還原法來分析這一過程,那么法律上的所有權所包含的主客體以及正當性要素其實可以被還原為事實領域中社會空間的各要素。由于社會空間的各要素作為一個整體是不可分割的,它是主體自由意志、房屋以及正當性的辯證統一,是實踐創造的有機整體,所以,所有權的各要素在被還原為社會空間各要素的同時,其實是在整體上被還原為了社會空間。
再次,權利的正當性緣于社會空間的正當性。所謂權利的正當性是指個體權利應當具有社會正當性,也即,個人的權利必須與他人的權利和平共處,并獲得社會共同體的承認和保障。對于權利為什么具有社會性以及如何獲得正當性,人們一般是從人的自由的角度去解釋的。康德曾言,“權利的普遍法則可以表述為:‘外在地要這樣去行動:你的意志的自由行使,根據一條普遍法則,能夠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存。’”簡單地說就是,他人自由的范圍就是你的自由的禁地(也就是權利的限度)。這是一種形而上學的論證,也是一種對權利的消極解釋,它無法真正闡明權利的社會正當性及其根據。自由是康德哲學中的物自體,屬于理性無法認知的領域,這種形而上學性質決定了權利的自由闡釋終究是無法圓滿的。彌賽亞·柏林說過,“同幸福與善、自然與實在一樣,自由是一個意義漏洞百出以至于沒有任何解釋能夠站得住腳的詞。”其實,現實的自由不是僅僅停留在純粹意志狀態的抽象的自由,更是體現在實踐當中的自由。如黑格爾所言,“人就是他的一串行為所構成的”,“單純志向的桂冠就等于從不發綠的枯葉。”也就是說,人的精神和自由意志只有借助于外在的實踐行為才能體現出來。正是這種體現在人類實踐中的自由改造了自然界,創造了各種社會財富,進而塑造了整個人類文明史。自由在實踐的過程中不斷地積淀下來,固化在自己所創造的各類具體的物當中,從而構建起或具體或抽象的個體社會空間。也即,人類只有將腦海中的自由創造(如建造房屋的設想)變為一個個現實的物,將自由外化在以這些物為內容的社會空間中,自由才能成為現實的存在。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認為,實踐的自由(或自由的實踐)的生成物,即社會空間,才是自由的真正存在,也只有體現在社會空間中的自由才是具體的、真實的自由。既然如此,那么權利的闡釋就不應當是抽象的自由闡釋,而應當是具體的、真實的自由闡釋,即社會空間的闡釋;權利的正當性也就不應該是緣于抽象的自由的正當性,而應當是緣于社會空間的正當性。
在人類社會的早期,在習慣還沒有上升為習慣法,事實還沒有轉化為觀念的那個階段,基于習慣所形成的社會空間具有事實上的正當性。所謂事實正當性就是合習慣性,即,慣常的就是合理的。借用黑格爾的話說就是,“凡是現實的東西都是合乎理性的。”這種體現為習慣的、具有事實正當性的社會空間就是我們現在所稱的習慣權利。換句話說,習慣權利的合法性就是社會空間的事實正當性。當然,社會空間的事實正當性又往往根植于生產勞動實踐,即通過勞動等社會生活實踐創造出來的社會空間才具有事實正當性。勞動產生財富,勞動構建社會空間,這就是使社會空間和權利獲得事實正當性的習慣。正是如此,洛克才將勞動作為私有財產的根據,他說,“勞動在萬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業上面加上一些東西,這樣它們就成為他的私有的權利了。”當事實上的習慣上升為了觀念上的習慣法和道德規范,又當習慣法蛻變為了國家法之后,社會空間的正當性“評價”就不再完全依賴于習慣和事實了,作為觀念的道德規范和國家法開始走上前臺,并成為了社會空間正當性評價的主要標準。如果某一社會空間的獲得和存在符合當時社會的普遍道德規范,那么我們就把它稱為道德上的權利;如果某一社會空間的獲得和存在符合當時的國家法,那么我們就把它稱為法律上的權利。權利之所以具有正當性,要么是因為作為社會事實的社會空間符合道德,要么是因為符合國家法。將建筑材料變成一棟房屋的過程、修建好的房屋本身以及以房屋為內容的社會空間都是一堆事實,它們沒有是非、善惡以及正當和不正當之分。只是當道德規范、國家法等對作為純粹事實的社會空間進行觀念評價后,才有了道德上正當的或法律上正當的社會空間這樣的說法。因此,所謂權利的正當性其實就是社會空間的正當性。
最后,社會空間可以合理地闡釋各類權利現象。如前文所述,主客體視角以及社會性視角的權利學說都有各自的缺陷,它們無法完滿地解釋各種權利現象。社會空間作為融權利的三種要素為一體的辯證統一的范疇,能很好地解決這些視角主義所必然帶來的缺陷,并對這些權利現象作出合理的闡釋。
法定權利與主體的自由意志沒有關系,它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因而主體視角的權利學說對它缺乏解釋力。如果從社會空間的角度去分析,那么,法定權利其實就是法律賦予主體的社會空間。這是一種通過法律分配資源(財富)而建立起來的社會空間,它與主體通過實踐建立作為事實的社會空間,而后由法律確認的社會空間有所不同,前者是先有規范,然后有事實,后者是先有事實,然后由規范確認。法律規定不可能直接生產出社會空間來,只有勞動才是社會空間生產的唯一真實途徑,所以法定權利僅僅是法律對社會空間的一種再分配。法律之所以要進行這種再分配,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常見的是社會空間格局出現了整體或部分失衡。比如,當勞動者面對用人單位,小企業面對壟斷企業時,前者的社會空間極其容易受到來自后者的侵犯,甚至吞噬。既然如此,就需要對社會空間的整體格局進行一定的干預,以實現空間分布的相對平衡。比如,禁止強勢空間中的主體從事某些行為以限制其社會空間的持續、不當擴大。訂立勞動合同原本是用人單位試圖將勞動能力納入自己空間的實踐行為。勞動法賦予勞動者以勞動合同解除權則是為了限制用人單位索取勞動力,繼而限制其社會空間的擴張(或者說防止勞動者的社會空間的變相縮小)。所以,合同法定解除權并不是源于勞動者的自由意志,而是出于國家對社會空間的強制性調整。其他私法或社會法上的各種法定權利,如合同的強制締約權、消費者權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社會救濟權、社會保障權等等莫不如此。
至于行政參與權等公法上的權利,其本質其實是法律對公共空間所作的透明化處理。權力(包括行政權)在事實上是一種由憲法確認的公共社會空間。這種公共空間是由所有參與者讓渡一部分私人空間建立起來的,也是大家共有、共享的,所以應該公開和透明,不應當具有封閉性和排他性。這就像作為物理公共空間的公共廣場,所有人都可以自由進出一樣。但是公共的東西必須要有人管理,否則會出現“公地悲劇”,這樣就需要成立政府。盧梭就此說道,“公共力量就必須有一個適當的人來把它結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動;……。這就是國家之中之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政府和主權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實政府只不過是主權者的執行人。”在政府出現之后,為了保持空間的透明性和開放性,防止其監守自盜,將公共空間的資源據為已有,就需要賦予公民以自由進出公共社會空間的權利。——這就是行政參與權的本質。推而廣之,憲法的根本任務其實在于通過劃定和明確公共社會空間的范圍,保障其公共性、開放性和透明性。如果轉化成權力話語便是,通過權力的透明化和公開化來保證權力的公共特性。因此,權利和權力之間存在的那種張力實際上是私人社會空間與公共社會空間你來我往、你進我退的不斷變遷的過程。
無意思能力者之所以享有權利,是因為任何人(不論其是否具有意思能力,具有何種程度的意思能力)都在事實上擁有自己的社會空間。意思能力的欠缺并不影響其在事實上建立和擁有這些空間。比如,未成年人可以通過繪畫獲得作品的所有權和版權。親權、配偶權等等身份權之所以不能單純用客體(利益)理論或主體(意志自由)理論來解釋,是因為這些身份權是一些特殊的社會空間。所謂特殊是指,家庭是家庭成員們共享的社會空間。在這一共享空間中,家庭成員往往沒有自己的私人空間,所有人共建、共享空間資源(共同的家庭情感和共同的家庭財產)①。就像黑格爾說的,“在家庭中,人們的情緒就是意識到自己是在這種統一中,……,從而使自己在其中不是一個獨立的人,而成為一個成員。”既然空間是共享的,也沒有私人空間,那么也就沒有你的和我的之分。也就是說,沒有事實上的私人空間,所以也就沒有法律上的權利。既然如此,所謂的配偶權和親權等到底作何解釋呢?——它們其實是夫妻雙方共享的社會空間和父母子女共享的社會空間。在這些空間中,不存在誰的意志支配誰,也不存在誰是誰的利益,它們就是成員共享的公共空間。因此,配偶權和親權只不過是立法者不恰當地借用了“權利”這一名稱對這些家庭公共社會空間進行命名的結果。
結語
綜上所述,以往權利理論是根植于哲學上的主客體二元論的,權利視角主義及其所引發的理論缺陷之根源也正在于此。為了獲得對權利的整體闡釋,我們需要借助于實踐哲學一元論及其發展——社會空間理論。社會空間理論給我們帶來的遠不止于理論視覺上的新鮮和獨特,其真正的理論價值在于為我們提供了一種闡釋權利的全新方法論,各種法律權利現象也可以在社會空間這一范疇中得到合理、充分的闡釋。除此之外,社會空間還為我們展示了人、權利等法學基本范疇與眾不同的面向。在以往的法學和政治學中,人的具體性被抽象掉了,人被描述成了抽象的法律主體和理性人。形式上的人代替了生活中的人,形式上的自由和平等代替了實質上的自由和平等。實踐哲學和社會空間理論則告訴我們,人是實踐的和具體的,人的真正的主體性和自由本質凝結在實踐的產物——社會空間——之中。每一個人都是生活于大小不同、內容各異的社會空間中的人,而不是抽象的人。人的精神和自由意志只有借助外在的實踐行為才能體現出來,才能成為凝結在具體的勞動成果之中的現實的存在。同樣,權利的抽象平等同樣不得掩蓋和替代事實上社會空間之間的不平等。對于一個窮光蛋而言,所有權是沒有意義的。因為當社會空間中沒有內容時,社會空間其實是“空”的,法律上的權利當然就喪失了意義。就像海涅的詩里所寫的那樣,“如果你一無所有,啊還不如干脆別活——因為生的權利,窮光蛋,惟獨有點兒的人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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