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關系范文

時間:2024-01-03 18:09:3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關系,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關系

篇1

關鍵詞:商業保險;社會保障;關系

社會保障是市場的工業化和現代化的產物。最早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是德國,而美國在1935年的社會保障法案中首次使用這一概念,之后國際勞工組織在1944年發表了著名的《費城宣言》,其提出了擴大社會保障的措施,在此之后社會保障這個概念便被廣泛使用。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經濟水平的提高,大部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已建立了相應的社會保障體系。經過改革開放幾十年來得長期努力,我國已經建立了與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而商業保險就是通過訂立保險合同,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由專門的保險機構經營。商業保險關系是由當事人以合同的方式,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風險及其風險發生后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商業保險是保險企業以商業化或市場化為原則而經營的一種風險管理制度,其目的是為了盈利,商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則是企業,所以說商業保險所追求的是企業的獲利與投資者的收益。

一、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障的概念

我國《保險法》第2條規定:商業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彼哉f,商業保險是通過保險人和投保人或者與被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來實現雙方當事人的權益的一種風險管理制度,它包括人身險與財產險兩部分。人身險則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等;財產保險則由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與保證保險等構成。商業保險是一種企業或市場行為,一般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投保方式。

而社會保障制度,是由國家依法面向全體公民實施的、具有經濟福利性質的各項保障措施的統稱,是指國家運用經濟手段為解決社會問題或實現特定政治目標而實施的重大制度,是維護社會公平、促進人民幸福的一種保障機制。社會保障制度由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互助等社會性保障措施構成。我國正處于社會保障制度重建或者說是新型社會保障制度初建的歷史階段,在著手實施的同時應注意吸取發達國家高福利的經驗教訓及我國經濟基礎薄弱和人口老齡化加快的現狀。即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正處于兩難的境地:既要發展,又要適應市場經濟和人口老齡化的現實。所以應與商業保險相結合,相互促進、相互借鑒吸收。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體現在社會保險上,是公民養老、減輕社會負擔所必須的。而社會保障與商業保險的分歧也主要幾種在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關系上。

二、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障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

原我國保險學會會長許滌新曾指出:“把社會保險同商業性質的金融保險混為一談是不正確的,要求保險公司承擔、包辦社會保險工作的主張,至少是一種對金融保險事業的性質的誤解”。[1]從經濟的角度講,社會保障是對國民收入再分配的過程,是調節經濟問題的杠桿之一。收入的第一次分配是為了效率,第二次分配便是為了縮小收入差距,實現公平。社會保障制度是現代國家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一種經濟措施,也是保障公民安居樂業的有效制度。現代的社會保障體系除了必要的扶貧救濟以外,還應提供更為廣泛的保障與福利,已實現和諧社會的構建。商業保險則是一種純商業行為,保險企業以盈利為目的,在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投保人之間建立一種自愿的契約關系來約束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商業保險是雙方自愿投保,具有適應性和靈活性。

(二)目的不同

社會保障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經濟發展;

社會保障的建立關系我國整個國家是否能夠持續發展、國民經濟是否能夠穩步提高和社會能否安定有序。而商業保險的目的則是為了獲取利益,以實現經濟效益為目的,是一種經營行為,在合同約定的風險發生時給予投保人或者受益人適當經濟補償。因此,學理上有這樣一種觀點:“商業保險是社會保障的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障的重要補充”。

因此,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障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必須加大社會保險的推行,同時,注重發揮商業保險的重要作用,保障公民生活穩定。

三、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障相輔相成

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障是一種互為補充的關系。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互補關系主要體現在承保對象、業務范圍、補償水平等方面。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目前承保的對象主要是城鎮企業職工,部分私營企業和農民都沒有參保,養老保險覆蓋的人群較少,其中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公民的的保險待遇水平也不高。這樣,對于需要高水平生活保障的人群來說,他們就會選擇商業保險來進行有益補充。

作為一種補充作用,商業保險對那些沒有被納入社會保障的公民提供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風險保障,使其獲得了與已經參加社會保障的公民享有相同或相近的風險保障待遇,解除了大多數公民對意外傷害風險和養老問題的后顧之憂。當社會保障水平因我國經濟實力有限而只能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此時,商業保險則可以放大整個保險資源,提高保障水平,增加險別,使的被保險人的損失降到最低,進一步的增加福利。(作者單位:沈陽師范大學渤海學院)

參考文獻:

[1] 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200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載于《人民日報》,2009年2月;

[2] 羅三秀:《壽險公司團險業務增長疲勞,國壽平安或尋求新渠道》,載于《證券日報》,2009年5月;

篇2

[關鍵詞]社會保險商業保險

一、從社會經濟的角度看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關系

1.共性

(1)兩者都是分攤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同以概率論與大數法則作為制定費率的數理基礎,同以建立保險基金作為提供經濟保障的物質基礎。(2)兩者同屬于社會保障機制,具有穩定器的作用。(3)兩者都是處理風險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作用。

2.區別

(1)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僅滿足人們的基本需要;商業保險則根據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層次的保障來實現他們的需求。(2)經營機制不同。社會保險由政府或指定的機構經營,具有行政性和壟斷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是在市場條件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行為,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3)繳費方式不同。社會保險的保費由個人、企業和政府共同負擔,由國家負總責;商業保險的保費由投保人負擔,保費中包括公司的營業和管理費用;(4)業務范圍不同。社會保險僅是對人的保障;商業保險不僅保障人而且還保障財產與相關利益的損失,就是對人的保障也具有選擇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條件的人。

3.互補

從雙方的關系看,兩者具備了互補的基礎。

(1)社會保險對商業保險的補充。商業保險保障具備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條件的企業或個人,而社會保險對保險標的不具有選擇性。被商業保險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過社會保險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過社會保險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險的補充。有些勞動者收入較高,而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們只有通過參加商業保險保障其養老、疾病、意外、財產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對商業保險的影響

由于兩者存在聯系,社會保險的改革就會對商業保險的發展產生影響。

1.有利影響

(1)社會保險理論方面。我國的社會保險改革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個人也要繳費,強調權利義務對等,使受益與個人繳費相關。在效率優先原則的指導下,鼓勵勞動者通過合法途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質量,這樣人們將不滿足于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轉向保障更高的商業保險品種。

(2)社會保險體系方面。我國實行三支柱的保障體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導的強制性社會保險;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導,企業實行的企業補充保險;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個人儲蓄保險。其中企業補充(養老、醫療)保險的基金,可以委托社會保險部門管理,也可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這就給商業保險的發展注入了大量資金,而個人儲蓄保險更是商業保險的一塊大市場。

2.不利影響

(1)社會保險拓展方面。社會保險的覆蓋面由國企向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條件下,由于社會保險滿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對商業保險的需求也就減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對商業保險的替代作用就越大。兩者客觀上形成了“基本”和“補充”的競爭關系。

(2)企業效益方面。我國企業普遍效益較差,許多企業無力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更無力舉辦企業補充保險,也就談不上將保險基金投保商業保險,并提供發展資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業開辦了補充保險,也由于政府和勞動部門關系密切等原因,將這部分保險基金交給社會保險部門經營,保險公司在競爭中還處于劣勢。

三、商業保險的發展方向

1.企業補充保險領域

商業保險要積極參與這一領域。各企業購買保險公司的團體年金或醫療保險后,保險公司要為企業提供方案設計、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發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2.個人儲蓄保險領域

在傳統的生存、死亡、兩全、意外傷害保險的基礎上,從規避通貨膨脹的風險和適應人們理財多元化的需要出發,積極開拓分紅保險、投資連接保險、萬能壽險等新型保險產品或家庭綜合保障計劃。另外,發展分紅、儲蓄、返還相結合的家庭財產保險,讓財產保險更多地融入社會保障體系。

篇3

1、經營目的和主體的不同

社會保險具有非競爭性、獨立性、強制性的特點,是國家為了保證居民生活安定、社會和諧穩定而制定的一項非營利性的社會福利事業。國家作為其經營主體會設置專門職能部門如社會保險辦事處等經辦部門為被保險人提供服務,辦理社會保險業務和管理保險基金。商業保險則是一種單純的盈利,保險公司與參保人員簽訂合同,為其提供風險管理、財務管理、人身保險等具體業務的服務,由于保險公司是商業保險的主體且各有自己的特點,參保人員可以自愿選擇保險公司,參保金額以及保險項目,因此各個保險公司通常會因為客源、經營方式的不同而存在競爭。

2、保險費的承擔和保障水平不同

社會保險的保險費用主要由三方共同承擔,即政府、企業和勞動者個人。根據自己經濟承受能力和國家法律規定,勞動者按照一定比例將自己工資的一部分用來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余部分由政府和企業來承擔。這種費用支付方式是由社會保險為大多數人的經濟生活安全提供基本保障的目的所決定的,因此社會保險具有普遍性,同時這也決定了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只能是較低層次的基本生活保障。商業保險是個人根據經濟承受能力自愿購買滿足需求的保險項目,可以享受除了財產保險之外的不同層次的人身保險,能夠滿足不同經濟水平的勞動者的需求。這種保障程度的層次性和靈活性使得商業保險比社會保險具有更高的保障水平。

二、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內在聯系

社會保險為人們提供較低層次的基本生活保障,其強制性和福利性有效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商業保險則提供超過基本水平的保障,能夠滿足人們的更高層次要求,這是社會保險目前所不能達到的,從上述意義來說,兩者存在內在聯系,具有互補性。

1、保障作用和范圍的互補性

由于社會保險只能為勞動者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其保險費用和支付標準都較低,保障作用和范圍就受到了限制。社會保險能夠提供包括生、老、病、死、傷、殘、失業七大險種在內的保險需求與風險程度構成普遍性的保險,對于超出該范圍的則失去保障作用。商業保險保障作用和范圍不受國家法律強制,能夠彌補此處的不足。例如,低水平、廣覆蓋的社會醫療保險報銷時間長、報銷比例低而且只能提供基本保障,當患者需要支付幾萬甚至幾十萬的醫療費用時,很難從社會保險及時得到回饋服務,商業保險則能夠提供更高的醫療保障水平。勞動者通過支付較高的保險費用進而獲得更高層次的風險保障,同時與社會保險不發生沖突,當遇到風險時可以同時接受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雙重保障。

2、實施形式的互補性

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是國家法律規定范圍內的企業和勞動者都必須履行的一種基本權利。商業保險具有“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钡奶攸c,勞動者自愿繳納保險費、選擇保險項目,獲得保險公司有償服務的權利,沒有強制性。兩種保險在實施形式上的互補性既能夠為社會基本生活水平提供保障,又充分滿足和尊重了人們的需求和意愿。

三、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協調發展關系

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協調兩者的關系,使其相互配合,共同更好地發揮作用顯得尤其重要。具體需要注意一下兩個方面。

1.明確保險的管理方向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提升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改善,商業保險的發展和經營目標出現了偏差。其主要服務對象集中于富裕階層,忽視甚至放棄了對中低階層的服務,這不利于商業保險的普遍性發展和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因此,商業保險應當充分研究社會保險,發現后者存在的空白和不足以促進商業保險更好,更快的發展。同時,商業保險要擴大險種,尤其是與農民工相關的險種,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2.政府機構政策的相關協調

篇4

一、商業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地位

我國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在不斷地完善之中,而商業保險作為其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它的地位是不可忽略的,并且將進一步地體現出來。

1、社會保障體系的組成者。

社會保障對于我國而言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因為它是涉及我們每一個人的利益的,因此,其發展也應緊緊跟隨時代的發展,不斷地滿足在多樣性和多層次方面的需求,而這一切都需要商業保險的參與和運作。社會保障應該是面面俱到的,而且對于每一個人都應當是公平公正的,但是就目前我國基本國情而言,對于社會報險主要采取的是“低水平、廣覆蓋”的政策,所以社會保險只能滿足社會成員的基本保障需求。而商業保險由于其具有營利的特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出效率,它能夠在社會保險的基礎上滿足社會成員更多的需求。

2、資金融通和運作機構。

商業保險除了和社會保險一樣具有經濟補償功能以外,它還有自己特有的功能,那就是進行資金的融通和運作。一直以來,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和增值關系是人們非常關心的話題,因為它與人們的利益息息相關,而且也影響著我國的財政負擔。近年來我國政府在社會保障支出方面已經投入了大量的資金,但是就現狀而言,其仍不能滿足我國社會保險對于資金的需求,而社會保障資金投資收益長期底下是造成這一問題的重要因素。因為就社會保障基金而言,其直接投資運作的成本較高,而且運作的渠道也比較窄,所以投資的效益受到影響是必然的。

二、商業保險正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作用

在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中,我黨強調了要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在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因為它關乎構件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問題。在清楚地認識了商業保險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地位之后,我國還應當正確看待商業保險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作用,商業保險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所起到的作用有補充作用、提高作用和擴展作用。

1、補充作用。

就單純的社會保險而言,其滿足不了人們多方面、多層次的需求,這就需要其他的保障來對其進行補充,而商業保險就是對社會保險的一個很好地補充。尤其是對于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而言,商業保險起到了很好的補充作用。許多西方國家已無力負擔高額的國家社會保障基金,其政府和企業都面臨著很大的負擔,他們在不斷地探尋著新的出路。而商業保險的發展和運作使得這一問題得到了一定的解決,因為它的運作和發展在豐富社會保險體系層次的同時,還能滿足多元化的需求。

2、提高作用。

商業保險對于社會保障資金的運行效率有著很好的提高作用。現收現付、部分積累是我國目前社保資金運行的模式,但在現在,我國老齡化的問題在不斷加重,社保的基金已經嚴重的不平衡,這對于社保資金的保值和增值都有著巨大的影響,所以社保體系在支付中遇到了極大的危機。但是有了商業保險的參與,社保體系中資金運行效率能夠有效提高。目前我國養老基金分配情況大致是企業負擔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如果對于效益較差的企業,再讓其負擔高額的保險費用,其負擔必將大大加重,這將影響該企業的競爭力,同時也不利于社會發展進步。

3、擴展作用。

除了補充作用和提高作用之外,商業保險還具有擴展作用。對于社會保障而言,其對象是全體公民,但是社會保險卻針對的是勞動者,所以對于尚未成為勞動者的普通公民,其保險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對于普通公民,我國也給予了一定的其他社會保障,比如社會救濟、城鎮低保和社會救助等等,所以其具有最基本的保障。但是,商業保險不同,因為其營利的性質,使得它是普適的,也就是說,只要能夠支付相應的保險資金,無論男女老少皆有權力參與到商業保險中來,而且由于商業保險資金運行渠道更加廣闊,能夠為人們帶來較社會保險之外的更多擴展的保障。更加有利于促進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

三、結語

篇5

【關鍵詞】商業保險 社會保障 作用;

就目前狀況來看,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并不能完全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社會保障體系的各種結構不合理問題越來越突出,無法滿足我國進一步改革的要求,因此重構社會保障體系這一重要任務顯得尤為重要。首先要明確商業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地位,并積極深化商業保險的改革與創新,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作用,滿足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需要,不斷提高我國社會保障的整體水平,為構建中國特色的新型社會保障體系而貢獻力量。

1 商業保險在社會保障中的地位

社會保障體系是指社會保障每個有機構成部分之間相互聯系、相輔相成的總體。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基石和支柱,關系到整個社會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以及生育保險這五項內容。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則由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以及社會互助、個人儲蓄積累保障等組成。這幾項社會保障之間是相互聯系以及相輔相成的關系。社會保障體系是社會的“安全網”,對社會穩定、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1.1 商業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主要任務

商業保險相對于社會保險,又稱金融保險。商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以及社會管理的功能,是國家經濟建設以及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應發揮其應有的強大保險保障功能,對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型社會保障體系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

商業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主要任務具體表現在,商業保險需要按照“充分運用市場機制和手段,不斷改進社會管理以及公共服務。加快保險業的發展,積極引入保險機制來參與社會管理,協調不同的利益關系,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以及各類糾紛,推進公共服務創新”的要求,并在保險產品的設計、保險服務手段的提升、保險網絡的安排以及擴大保險覆蓋層面等方面有所提高,從而不斷滿足群眾日益增長的對保險、保障的需求,為構建新型社會保障體系發揮重要積極作用。

1.2 商業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目標定位

一是要堅持商業化經營的原則,運用保險經濟補償、資金融通以及社會管理這三大功能和手段,按市場化和社會化的要求來積極開展各項保險業務,不斷提高保險的風險防范能力以及風險保障實力。

二是要堅持自身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正確處理好保險與保障、短期與長期、責任與利益之間的關系,以服從、服務于社會保障事業為己任,加強與各類社會保障機構的合作和聯系,并始終把國家的利益以及人民的需求放在首位。

三是要堅持商業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政策思路,積極參與和支持新型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重構進程,明確商業保險在經濟社會發展以及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位置。并積極加強誠信建設,拓寬服務領域,協調各各面的利益和矛盾,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為保險業的發展和社會保障事業而服務。

2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與商業保險的內在聯系

在功能上,要處理好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障之間的關系,兩者之間互相影響,并互相促進。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具有統一的經濟保障作用,然而從長遠角度來看,兩者之間的合作、補充以及共同發展存在一定的界限。即商業保險的發展以社會保險保障人們的最基本生活水平為條件。而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不可能也不允許超過滿足人們基本生活需要的界限。同樣,社會保險的發展也只能以商業保險保障具有投保資格的人們為條件。如果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超出人們最基本生活需要的界限,商業保險則沒有投保條件的限制。因此只要任何一方越位,都會給彼此造成壓力,抑或影響并牽制對方的發展。因此商業保險發展與社會保險之間相互補充、此消彼長,促使在不斷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過程中,需要日益重視商業保險的作用,并綜合考慮商業保險的因素,在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之間作出更加合理的分工、協作和配合。

3 構建中國特色的新型社會保障體系

3.1 創新發展商業保險,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途徑

創新,首先需要有競爭意識,而在目前的經營環境下則要強調內部挖潛。必須強化商保與社保兩種保險人的競爭意識,轉外在壓力為內在動力,充分發展兩種保險來完善舊險種,開辟新險種。同時還要積極發揮商業保險的資金運作為優勢,擴大經營領域,密切關注農村保障問題,有效改進服務意識,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篇6

一、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概述

1.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的理論依據

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的出現是有一定的理論依據的,首先是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之間的互動理論,該理論認為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之間是有互動性的,這兩者之間不僅會互相影響,而且也可以相互促進和補充,這兩者之間是共同發展、共同進步的,這是一個社會完善的標志,同時也是一個國家發達的象征。其次是政府職能轉變和購買服務理論,這是經濟學中兩個重要的理論,這些理論認為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轉變能夠有效促進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而且購買服務會提升社會保險在市場中的地位,促進社會醫療保險的普及和推廣,總之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是在一定的理論基礎上提出的,并不是無根據的。

2.政府和市場的資源配置方式比較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如何高效開展資源配置是市場經濟發展的根本。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的職能被弱化,而市場的職能能被加強,市場具有自動的調節功能,對市場上存在的資源根據供求相平衡的機制進行分配,當市場失靈時需要政府發揮其手動的調節作用,對于商業保險和社會醫療保險市場來說政府和市場的資源配置方式還是有一定的差別的。政府主要是通過制定一些公共政策和制度,約束市場上各種資源的來源和去向,以達到控制和調節市場的目的,但是市場卻不同,市場主要是通過根據市場上的供求關系,控制產品價格來達到資源配置的目的,總的來說這兩者各有優缺點,因此不論是商業保險還是社會保險都應該根據實際的市場需求,確定合理的資源配置方式。

二、更加合理、高效的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模式

1.設計更加科學合理的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的機制

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的機制是決定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的有效性的關鍵,一方面需要商業保險和社會醫療保險之間融合,比如可以以保險合同約定的形式參與大病醫療補充保險的約定,這樣不僅可以完善社會醫療保險中的缺憾,而且促進了商業保險和社會醫療保險之間的融合;另一方面就是商業保險和社會醫療保險也需要進行一定的職責明確,也即兩者的職責劃分需要明確,商業保險公司的最終目的是盈利,而社會醫療保險是為社會提供足夠多的方便和服務,只有在這一點上達到共識,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才能夠更加高效地開展。只有在這一點上達到共識,才能設計出更加科學合理的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的有效機制。

2.有效促進商業保險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的配套政策研究

商業保險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的配套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是為了促進商業保險和社會醫療保險更好地融合。個人認為,可以通過以下方法促進商業保險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的配套政策制定:首先應該以一定的措施激勵商業保險參與社會保險管理,提升其參與其中的積極性,比如可以通過政府部門降低商業保險公司的稅收標準等措施達到此目的。其次是政府和醫療結構還可以通過改進醫療費用的支付方式來更好地促進商業保險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因為治療費用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商業保險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的進程。最后是有必要優化醫療服務的供給機構,醫療體系和醫療機構結構的完善是為患者提供更好服務的前提,同時也是促進商業保險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的有效措施。總的來說,商業保險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的配套政策的研究是我們國家發展的要求,同時也是商業保險和社會醫療保險融合的關鍵。

3.構建完善的績效評估體系

構建完善的績效評估體系是為了更好地促進商業保險和社會醫療保險之間的融合,而且也是為了提升商業保險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的管理效率,完善的績效評估體系的構建需要科學合理的評估原則,一般包括客觀性、公平性、科學性和合理性,這四個基本原則,績效評估體系是為了幫助監督和管理商業保險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的過程,但是關于這個體系的構建目前我們國家還沒有非常完善的政策和制度,這是未來我們國家商業保險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績效評估體系構建的重點和關鍵。

篇7

根據是否以營利為目標可分為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

商業保險是指按商業原則經營,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所謂商業原則,就是保險公司的經濟補償以投保人交付保險費為前提,具有有償性、公開性和自愿性,并力圖在損失補償后有一定的盈余。

我們從保險公司購買的保險通常是商業保險。保險公司通過預估出險的概率、程度等,設計保險產品、制定保險價格,在扣除賠償支付的情況下,還能賺得一定的利潤。

社會保險是指在既定的社會政策指導下,由國家通過立法手段對公民強制征收保險費,形成保險基金,用以對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傷殘、死亡和失業而導致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工作機會的成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按照規定,我們的工資中已經被扣除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繳費金額,而企業也需要同步為我們繳納一定比例的社會保險,最后形成的賬戶金額可用在我們自己身上。

兩者比較,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商業保險具有自愿性;社會保險的經辦者以財政支持作為后盾,商業保險的經辦者要進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商業保險保障范圍比社會保險更為廣泛。

根據保險標的

可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是指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是以有形或無形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一類補償性保險,例如為房產、汽車、珠寶首飾、企業貨物等投保的保險就是財產保險。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包括人壽、健康、意外傷害保險等。當人們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喪失工作能力、傷殘、死亡或年老退休時,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或年金,以解決其因病、殘、老、死所造成的經濟困難。

根據承保方式

可分為原保險、再保險、共同保險和重復保險

原保險是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直接簽訂保險合同而建立保險關系的一種保險。在原保險關系中,保險需求者將其風險轉嫁給保險人,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直接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其實,我們平常買的保險產品對保險公司來說就是原保險。

再保險是保險人將其所承保的風險和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一種保險。簡單地說,再保險即“保險人的保險”。比如為飛機提供保險,都是上億元的金額,很有可能賠幾次就破產了,所以保險公司也要把風險轉移到再保險公司那里。

共同保險是由幾個保險人聯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險標的、同一風險、同一保險利益的保險,一般都是針對保險金額較大的標的,與普通人關系不大。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比如,你在保險公司A、保險公司B都投保了終身壽險,這就是重復保險。這種情況下,保險賠付能否疊加,要視情況而定。

根據保險的實施方式

可分為自愿保險和強制保險

自愿保險是在自愿原則下,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通過訂立保險合同而建立的保險關系。

我們投保都是要在自愿的情況下進行的。如果你是被威脅、恐嚇等非自愿的情況下投保的,可以提出退保。

篇8

雖然企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都屬于養老金范疇,但是,企業年金不是社會保險,可以說是介于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之間的員工福利制度,是企業為提高本企業職工的退休生活水平,并作為一項中長期激勵機制,引才和留才的金手銬。

企業年金從原來的公共管理轉變為市場化運作,其資金籌集方式、投資運作、法律性質、資產管理、風險特征等都與社會保險不同。一般而言,企業年金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企業依據自身經濟狀況自愿建立;

二、實行個人賬戶的完全積累機制;

三、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四、采取信托模式,受托人、投資管理人、賬管人、托管人四個管理人分權制衡,各司其職,相互監督,確保企業年金基金的安全;

五、國家或政府不直接干預企業年金計劃的管理和運營,主要是制訂規則、監督管理,確保年金市場的正常運行;

六、市場化運營,由具備資格的商業機構管理,國家或政府不直接干預企業年金的管理和運作,主要通過制定規則和準入機制確保企業年金市場的有效運行。

相關看點

企業年金屬不屬于商業保險?

保險專家表示,企業年金是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同樣,商業養老保險也有補充基本養老保險的作用。發展企業年金,不是否定商業保險,而是與商業保險互為補充,從而實現基本養老、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三支柱共同發展的目標。

企業年金不能完全替代商業保險

篇9

[關鍵詞] 商業保險;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分析;模式選擇;協同發展

當前的中國農村正面臨著日益嚴峻的社會保障缺失和不足問題,這不僅關系到廣大農民及農村特殊群體的基本利益,也關系到建設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根本目標。但由于“三農”問題的復雜性和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性,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建立在各地尚處于摸索階段。由于商業保險與其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在發揮社會“安全網”和“減震器”的功能上存在一致性,因此探討商業保險如何參與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商業保險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定位問題

2006年10月召開的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在《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要發揮商業保險在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作用,這無疑對商業保險進行了定位。2006年6月《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也提出要努力發展適合農民的各類商業保險,要積極探索保險機構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有效方式。但事實上商業保險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是否能發揮重要作用,還是有一些不同看法。

一種流行的觀點認為,由于商業保險是屬于所謂的“高端”保障商品,并不適合收入不高的農民,商業保險在農村發揮作用不大,農村保障基本上只有依靠政府保障和農民自己。應當說,這種觀點并非毫無道理,但由此斷言商業保險難以有效參與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最多只發揮很次要的補充作用,這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雖然世界銀行和國際勞工組織提倡建立以社會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個人儲蓄與商業保險為基礎的“三支柱”社會保障模式,但在當前的中國農村,第一層次的農村社會保險嚴重缺失和保障能力低下,由于缺乏像過去那樣的集體經濟的支持,第二層次的補充保險在全國多數地區可以說根本就不存在,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處于各自為政的探索階段,普及面窄,保障程度低,保障的有效性取決于當地政府的主導能力、當地財力以及制度設計的科學有效性。與其相比,商業保險受到的制度等方面的影響就要小得多,即使是收入不高的農民也可以選擇適當的保障。由于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等具有一定的替代效應,在其他社會保障嚴重缺失和不足的情況下,商業保險應當發揮其重要作用。

其次,提及商業保險,人們的第一反應就是商業保險是“貴”的,是高檔品,收入不高的農民買不起。無可否認,有一些保險產品,比如高額的養老保險等產品,一般農民確實難以承受,但仍然有不少保險產品是農民急需而又可以承受的。比如,農民及農民工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兩三萬元的保額一年保費不過百元左右,青壯年農民擔憂萬一意外身故二老的養老問題,那么可以投保定期壽險,即使10萬元保額每年也不過交二三百元保費,即使某些保費費率較高的產品,保險公司也可以有針對性地設計和營銷,比如中國人壽河南林諸支公司一名營銷員創造性地按半份向農民銷售某終身壽險,半年就銷售了152份。同時,由于地區之間以及農民內部收入的差異性,也有很多收入較高的農民對商業保險既有消費需求也有消費能力。因此商業保險并不是農民享受不起的“奢侈品”,而是農民風險保障的“必需品”。

第三,商業保險的介入可以使得其它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能夠更有效地運行并發揮其功能。從經濟學角度講,農村社會保險等大多數保障項目是一種優效品,具有準公共物品特性,根據世界各國的經驗,雖然這類物品主要應當由政府提供或主導,但一般并不需要由政府直接運營或主辦,而是委托或者特許商業機構經營。事實上,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西方各國在社會保障管理上已經將一部分由政府統一承擔的職能讓渡給市場來執行,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由于商業保險機構在產品開發、風險管理、精算等方面具有政府管理經營所不具備的諸多優勢,具有介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先天條件,從當前的農村社保建設的經驗看,那些純粹由政府一手包辦的項目,多數都存在政府財政支出壓力大,運營成本高,效率低下等制度障礙,而商業保險介入的多數制度運行效果相對較為良好。

綜上所述,商業保險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構建中應當而且能夠發揮重要作用。

二、商業保險參與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制度經濟學分析

我們可以將商業保險參與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區分為兩類不同的制度安排,一是商業保險作為二級制度安排成為農村社會保障的一個組成部分,可稱之為直接參與式;二是商業保險作為其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安排運行中的一個重要環節發揮其獨有功能,可稱之為間接參與式。

(一)商業保險直接參與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制度分析

根據制度經濟學理論和舒爾茨關于制度模式的分類,商業保險屬于影響所有者配置資源的一種制度安排,它可以較好地促進農民之間,農民和保險公司之間配置風險。由于制度可以為合作創造條件,而農民缺乏風險分散和轉移的渠道,且農民自發組織建立某種風險分擔制度的交易和談判成本很高,而商業保險制度則可以大大降低這種成本。

1.商業保險直接參與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制度需求分析

從農民群體的制度需求看,隨著中國農村的非農化、市場化、城鎮化,在人口老齡化、家庭小型化、保障個人化和土地保障能力日益下降的今天,傳統的“土地 家庭”這種保障模式已經越來越不適應農村的新情況。由于農村第一、二層次的社會保障的缺失或嚴重不足,各類農民群體對保險保障的潛在需求很高,大量的農村保障與保險調查報告都得出類似的結論。當然,要將名義保險需求轉化為農民的實際需求還受到諸多條件尤其是支付能力的限制,但這種潛在的巨大需求對促進商業保險在農村的制度安排有效實施無疑是十分重要的。

從保險公司的制度需求看,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理論,只有當制度變遷的潛在收益大于變遷成本從而帶來正的潛在利潤時,制度變遷和制度創新才會發生。而當前商業保險公司正面臨著這樣的機會。首先,隨著經營商業保險主體的不斷增加,大中城市的保險競爭日趨激烈,城鎮市場的保險開發已經逐漸趨于階段性的市場飽和狀態,而廣大的農村保險市場長期以來為多數公司所忽視,保險資源遠未得到開發,潛在市場機會較大;其次,雖然從總體上看,農民的收入水平普遍較低,但由于地區差異以及農民群體收入結構的不平衡,東中部地區及收入較高的農民既有強烈的投保需求,也有一定的支付能力;第三,一些特殊農民群體,比如農民工、失地農民等對一些特色保險有強烈需求,收入不高的農民也希望能購買一些低保費的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可以在農村市場取得較好的業績。

2.商業保險直接參與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制度供給分析

在農村建立商業保險制度是一種由市場主導的誘致性制度變遷,而影響保險公司制度供給的因素主要是制度安排的實施成本以及現有制度障礙的約束和路徑依賴。農村商業保險市場開發程度低,這是潛在市場機會,但也正因為如此,保險公司的經營也面臨著較高的制度實施成本,前期的投入成本較高,包括設立農村營銷部,宣傳推廣、設計開發有針對性的保險產品,而且可能面臨農民群體相對更高的賠付風險;其次,雖然傳統的家庭式保障已經難以為繼,但長期以來形成的“養兒防老”、“有災難找政府”等觀念仍在部分農民頭腦中根深蒂固,而原有的“土地 家庭”模式雖然保障程度低,但風險小,成本也低,再加上注重眼前利益得失的農民厭惡風險,很多不愿以當前確定保費支出“損失”換取未來不確定的保障,再加上對保險的不了解以至偏見,農民寧愿固守那已經并不可靠的保障,這種對傳統保障模式的路徑依賴將嚴重制約新的商業保險制度供給。

綜合而言,目前建立農村商業保險的制度安排,農民和保險公司的制度需求都是較強的,制度需求主要受制于多數農民的經濟能力,從制度供給上看,主要受商業保險制度實施成本以及現有制度路徑依賴的影響。

       (二)商業保險間接參與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制度分析

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理論,政府和市場就是兩種最基本的制度安排,但任何單一的制度安排通常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具體到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安排,以商業保險為中介有幾大優勢。

首先,實施一項農村保障制度安排,制度設計成本和未來的制度運行風險較高,政府必須基于審慎原則進行全方位調研與分析,政府雖然在宏觀制度設計上有優勢,但對于具體的技術性項目的設計則缺乏專業經驗,而商業保險公司作為長期從事風險管理的專業機構,在制度設計、費用測算、未來償付能力評估等方面可以參與制定方案,這一方面可以增加制度設計的科學性,另一方面可以減少制度設計的成本,從而促進農村社會保險制度安排的供給。

其次,通過商業保險作為中介可以有效疏通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安排中的其他制度障礙。比如目前的農民工社會保險項目,由于現有的社會保障實行城鄉分割、區域統籌的政策,造成農民工的頻繁流動與保險關系轉接困難,導致不少地區的農民工無奈選擇退保。據統計,農民工集聚地廣東東莞市2005年有105萬農民工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但當年就有高達40萬農民工選擇退保。上海市針對這種情況實施的“農民工綜合保險”就較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其做法是政府負責征繳保費,為外來務工人員向一家全國性商業保險公司購買養老、醫療、工傷等一攬子保險,一旦農民工離開,其養老保險等關系可轉入戶籍地所在地的商業保險分支機構,這樣就打通了現行社會保險保障區域分割、城鄉分割的制度障礙,有效發揮了社會保險的功能,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第三,以商業保險為中介可以有效減少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供給的實施成本。比如重慶市政府主導建立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模式,就是由政府主導,將部分補償安置費加上政府補貼的部分保費委托保險公司統一建立保險基金,利用保險公司在保險技術、網點、資金運用等方面的優勢,由保險公司按照與政府的代辦協議管理和發放養老金,政府不再設立專門機構和人員,而主要進行制度監控,這樣充分發揮了政府和保險公司各自的優勢,這種商業保險“代辦型”模式的制度實施成本明顯小于政府“主辦型”的實施成本。

三、商業保險介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模式選擇與利弊分析

按照政府與商業保險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安排中各自的職能和責任,商業保險公司可以有四種介入方式與模式作為選擇。

(一)商業保險獨立經營模式

在該模式之下,商業保險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市場主體直接向農民提供風險保障。這種制度安排的優越性在于其運行的靈活性和針對性,一方面,它體現了市場意義下的“公平”,這對于一部分支付能力較強的農民特別有吸引力;另一方面,農民群體可以根據自己的保險需求偏好和支付能力選擇合適的產品和保額,也有權選擇不投保,避免了其他社會保險違背“一致同意”原則實施強制性制度安排的弊端。但是,由于商業保險只具有市場意義上的公平,而不具有福利價值評判上的公平,會導致部分農民由于支付能力受限而無法享受保障,也無法實現不同經濟水平農民之間的財富互濟效應。從保險公司角度看,其好處是可以根據各地農村市場狀況自主確定業務發展目標。

一般而言,農村商業保險制度安排主要應當側重三個方面,一是針對東中部發達農村地區和農村中高收入群體;二是針對農村中低收入群體設計銷售一些他們急需的低保費基本保障產品,比如定期壽險、低額住院保險等產品;三是針對特殊農民群體需求開發和銷售一些度身定做的保險產品,比如農民工意外傷害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產品。

(二)商業保險委托代辦模式

在該模式下,保險公司受政府委托管理和經辦的農村社會保障項目,包括政策咨詢、業務管理、費用報銷支付、管理專項基金等,其管理服務費用由政府財政支付,不從保障基金中提取,基金透支風險由政府承擔。

這種模式可以發揮商業保險所具有的社會管理功能,政府也能減輕新設經辦機構和增加人員編制的壓力,節省制度實施的運作成本,而集中精力專門從事資金籌集、政策調研和業務監控等工作,實現政府從辦農保向管農保的職能轉變。同時,商業保險公司作為獨立于政府的市場主體,可以有效地防止各種外部干擾,充分運用商業保險的風險管控技術,對資金運作、保險金給付制定嚴格的風險管控措施,有效降低挪用保障資金、虛假給付保險金等人為風險。而且保險公司較豐富的客戶服務和理賠管理經驗以及較多的網點也方便農民的費用報銷與支付。從保險公司角度看,可以利用自身業務平臺取得中介業務收益,而且經營風險不大。

但是,在該委托模式下,由于保險公司自身不承擔風險,保險經營的專業性又較強,政府可能難以有效監控保險公司行為。因此,有必要引入專業監管,對保險公司接受委托管理業務的信息披露、運營標準等作出強制要求,并按照常規保險業務實施定期不定期的現場檢查,以減少和避免“委托—”關系中常見的道德風險;從保險公司角度,由于經營的連續性要求,最擔心出現政府由于財政壓力而無法及時足額撥付管理費用,從而造成保險公司的長期“負債”經營的不利情況,因此,有必要以書面協議形式從法律上明確委托代辦雙方的責權利,降低單方“賴債”風險。目前,重慶市開展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正是采用該模式,取得了較好效果。相對各方而言,這是商業保險介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一種較好方式。

(三)政府主導的商業團體保險合同模式

在該模式下,政府以投保人的身份將所籌集到的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為農戶投保團體保險,與保險公司就保障條件、保險責任、賠付限額等一系列項目達成一致協議,簽訂保險合同,由保險公司按約定事項向農民提供保障,并承擔全部風險,政府不再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與基金透支風險。

這種模式的一個明顯好處就是政府、保險公司、農民三方之間責權利分明,政府與保險公司就是投保人和保險人的保險合同關系,避免了保險代辦型和保險合作型模式所出現的責任關聯和不易區分而導致的雙方發生糾紛的困境。由于投保農民群體風險相對特殊,通常缺乏準確的經驗損失數據,雙方都不易合理確定保費,如果保險公司為爭取業務低價承保就極有可能造成該業務虧損,保險公司將承擔全部賠付和赤字風險,另一方面也可能出現公司為減虧而將賠付標準控制過嚴損害農民利益的情況,同時,由于政府已經將保障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可能導致保險經營缺乏基層政府的支持,不利于農保業務的有效開展。

(四)政府與商業保險合作管理模式

在該模式下,政府負責政策制定和農保費用的籌集,保險公司負責經辦農保業務和管理農?;穑械囊幎蓮幕鹬刑崛∫欢ǖ墓芾碣M用,基金發生盈余時公司可在一定限額內按比例提取,如發生赤字,由政府和保險公司分擔。這種模式目前應用不多,但仍有一些案例,以保險業參與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為例,截至2005年6月,在江蘇、山東等六省68個試點區市縣中,按上述標準分類,使用代辦模式的有 36個,團體保險合同模式的有22個,合作管理模式的有 10個。

該模式的優點是可以充分發揮政府和保險公司各自在政策管理和業務經營上的優勢,由于雙方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雙方都有動力積極支持和協助對方,這對共同搞好農村社保工作十分有利。但這種模式在實際操作中較為復雜,不像前兩種模式那樣雙方責任明確,尤其是出現基金赤字的情況時,政府可能歸咎于保險公司管理不善,風險控制不嚴,而保險公司則會歸咎于政府撥付的保費過低,如果制度設計考慮不周,就很有可能造成雙方互相推諉責任導致合作失敗。

綜合來看,上述模式各有優缺點,相對而言,從控制風險的角度看,委托代辦模式相對較好,其次是保險合同模式,而合作管理模式則必須要求合作機制設計科學合理,但在嚴格風險管理的情況下,從長遠來看,合作管理模式值得推廣。當然,具體采取哪種模式,還要考慮各地的具體情況和不同的保障項目和保障群體,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加以探索。

[參考文獻]

[1]盧現祥.西方新制度經濟學[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3.

[2]李揚,陳文輝.中國農村人身保險市場研究[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5.

[3]焦清平,周漢濤.商業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補充[j].武漢金融,2004,(3).

[4]秦士由.商業保險參與建立失地農民保障機制調查分析[j].保險研究,2005,(9).

篇10

關鍵詞:商業保險;三支柱養老;定位

2014年8月10日,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對于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障體系關系做出如下論述:把商業保險建成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商業保險要逐步成為個人和家庭商業保障計劃的主要承擔者、企業發起的養老健康保障計劃的重要提供者、社會保險市場化運作的積極參與者。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商業養老健康保障計劃。支持保險機構大力拓展企業年金等業務。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對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補充作用。商業保險實現了從“社會保險的補充———社會保障的重要補充———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的逐步提升,吳定富(2005)認為,商業保險在不同社會保障層面發揮不同功效:在基礎型社會保障層面,商業保險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參與社會保險日常管理,為社會保險提供技術和管理支持,實現社會保險資金保值增值,減輕政府財政壓力,提高保障機制運營效率;在成長型社會保障層面,商業保險的作用主要體現在通過開展企業年金和團體福利計劃等業務,為企業提供獨立運作、專業化管理和適度保障的全程服務,成為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倡導者和主要承擔者;在享受型社會保障層面,商業保險可以發揮主導作用,提供更多的保障產品和更高的保障程度,彌補社會保險供給的不足,豐富和完善整個國家社會保障體系。本文主要探討商業保險在多支柱養老保險中作用的發揮。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的提法始于1995年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國家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同時,鼓勵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構建保障方式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蹦壳拔覈容^認同的養老體系的三支柱(層次)為: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個人儲蓄養老保險。

一、商業保險在第一支柱養老中的定位與功能發揮

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保證勞動者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商業保險在第一支柱養老中作用發揮主要體現在:為基本養老提供技術支持、業務經辦(主要是新農合與其他特殊群體)、參與基本養老保險投資運營等。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是由政府部門負責第一支柱養老保險的管理運營,若政府觀念與職能不發生大的變動,那么商業保險公司在第一支柱養老中作用發揮空間不大。雖然對于商業保險公司參與新農保的三種模式(德陽模式、宜興模式、衢州模式)現狀說明已比較完善,但對于發展進行狀況及運營中發現存在問題分析不足。新農保試點之初,是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經辦的最佳時機,因為政策伊始,政府部門在人員配備、業務經辦方面面臨困難,如今距離新農保試點已經五年,新農保的經辦機構在人員配備、資金劃撥、業務經驗等方面雛形已成,除非政策或者中央關于政府觀念出現大的變動,否則保險公司難以再介入業務經辦。因基礎養老金“保命錢”的特殊屬性及我國資本市場不完善,監管力度不夠等問題,使得保險公司參與基礎養老基金投資運營存在困難。若能建立起較完善監管制度與明確投資責任,保險公司參與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具有可行性。

二、商業保險在第二支柱養老中定位與功能發揮

我國養老保險中的第二支柱為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包括以企業職工為對象的企業年金和以事關事業單位為對象的職業年金。我國企業年金實施的是信托模式,企業年金涉及的相關主體有: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中介服務機構。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第二支柱養老保險具有很大的優勢,主要體現在:商業保險公司具有廣泛的銷售渠道、先進的精算技術、多樣的產品設計、綜合的管理服務能力等。雖然目前獲得企業年金管理資格企業中,保險公司在數量上不占據優勢,但在企業年金管理資產數目上卻領先其他金融機構。例如2014年第一季度,企業年金積累資金為6,306.38億元,而同時期(2014年1-3月)保險統計數據報告顯示養老保險公司企業年金受托管理資產2648.21億元,投資管理資產2313.73億元,這說明養老保險公司托管的資產約全部企業年金的41.99%,投資管理資產的比重約為36.69%,這也表明保險公司在企業年金市場比較有競爭力。

三、商業保險在第三支柱養老中定位與功能發揮

第三支柱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保險公司在第三支柱中應發揮主要作用。目前我國第三支柱比較薄弱,主要原因是:國家稅收政策優惠力度不大、居民購買力不強、參保意識不高、保險公司產品設計難以適應廣大消費者的實際需要等。筆者認為,為促進商業養老保險在第三支柱養老保險中發揮更大作用,應該完善稅收優惠政策、提高居民自我保障意識,增加商業養老保險購買數量、加大宣傳力度、開辦群眾喜愛的養老保險險種、健全養老保險監管體系。

四、結論及建議

筆者認為,商業保險在三支柱養老保險中能否發揮更大作用,有賴于以下因素:

(一)政府職能轉變

政府在養老保障體系中該發揮“大政府”還是“小政府”職責影響著保險公司發展前景。若在“小政府”理念引導下,把能交給市場的交給市場,自己負責監督管理,那么保險公司在養老保險業務經辦、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等方面將會發揮更大作用。

(二)資本市場完善及監管政策的加強

資本市場完善與監管政策加強將為我國基礎養老金、企業年金及個人儲蓄養老金投資運營提供保障。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我國三支柱養老目前比重,保險公司會從中獲得更大發展機會。當然,也會面臨行業競爭加劇、自身運營更為規范等挑戰。如何在機遇與挑戰中謀求發展是一個值得探討話題。

(三)政府政策支持

從商業保險發展來看,政策從中發揮重要作用。例如2004年企業年金相關管理辦法出臺極大刺激企業年金數量增加,為保險公司提供機會,2013年9月頒布的《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中指出: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引導和規范金融機構開發適合老年人的理財、信貸、保險等產品,也促進保險公司業務開展。加快個人養老保險產品稅收遞延政策的試點和推廣、制定更為明確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等政策及2014年8月10日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頒布也會對商業保險發展產生巨大影響。

(四)民眾觀念變化

民眾若能增加對保險公司信任,認清保險公司分散化解風險的科學性、轉變目前投資理財觀念,減少商業銀行儲蓄存款購買更多商業養老保險產品,對養老有更加慎重態度等,這些觀念轉變無疑會促進保險公司發展,使其在三支柱養老中發揮更大作用。

作者:趙慶琳 馬祥雄 單位:中央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1]褚福靈.多支柱養老保險理論與實踐[J].北京市計劃勞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3.11.

[2]許飛瓊.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障關系的演進與重構[J].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0.2.

[3]吳定富.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J].中國金融.20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