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五保工作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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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規范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村五保供養,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在吃、穿、住、醫、葬等方面給予符合條件的村民提供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領導,將農村五保供養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協調發展,并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第六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提供捐助;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開展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志愿者服務。
第二章 供養對象、內容和形式
第七條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但是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
(二)無勞動能力的;
(三)無生活來源的。
第八條符合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條件的村民,應當按照《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的審核、審批程序按照《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設區的市、縣(市、區)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村民列入農村五保供養范圍,建立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數據庫,做到應保盡保;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自治章程明確的職責和村規民約,做好農村五保供養的相關工作。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不再符合供養條件或者死亡的,依照《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核銷其供養證書。
第九條農村五保供養的具體內容按照《條例》第九條規定執行。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應當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個人繳費部分由人民政府承擔,其醫療費用先按規定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報銷,不足部分全額由醫療救助資金解決。
第十條農村五保供養標準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縣(市、區)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60%確定。
設區的市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由設區的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等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縣(市、區)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等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農村五保供養標準,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上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
第十一條農村五保供養實行集中供養為主、分散供養為輔的制度。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
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供養服務;因特殊原因不愿或者不宜集中供養的,可以采取院戶掛鉤的辦法,落實其供養服務和管理。
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村民提供照料,也可以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有關供養服務。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簽訂供養服務協議。供養協議應當載明雙方的權利義務、供養的內容和標準。
第十三條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將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收益歸該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所有;實行集中供養的,其收益可以委托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房屋等私人財產和承包土地的經營、使用、管理及其權益的處置,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與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依法簽訂有關協議;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后,其私人財產及承包的土地按照協議的約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規劃與建設,滿足本行政區域農村五保集中供養的需求。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建設選址,應當遵循交通便利,環境安全、衛生,有利于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生活和身心健康的原則。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其設立的農村五保供養機構提供必要的設備、資金,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是公益性的社會福利機構。
政府舉辦的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符合登記條件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規定辦理登記。
對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從事非營利服務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符合登記條件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十六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實行院長(主任)負責制。院長(主任)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品行良好,身體健康。以事業單位登記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院長(主任)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委派或者聘任,并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備案。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愛崗敬業,身體健康,嚴格執行相關的規章制度。
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切實保障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遵循民主管理、文明辦院、敬老養老的原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成立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成員在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和全體供養對象中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供養對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管理委員會負責審議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重要事項,協助做好供養工作,檢查、監督院長(主任)和工作人員的履職情況。
第十八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在保證滿足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條件下,可以向社會提供自費寄養服務,對要求自費寄養的在鄉孤老優撫對象、革命三老人員、計劃生育獨生女兒戶老年人等,應當給予優先優惠。
第十九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維護供養對象的合法權益,不得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供養對象,對侵害供養對象人身和財產權利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制止、舉報。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鼓勵供養對象參加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二十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供養對象應當遵守相關的規章制度,愛護公物,文明禮貌,團結互助,和睦相處,自覺維護正常管理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損壞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土地、房屋、設備和其他財產,或者擅自改變土地、房屋、設備的用途;不得貪污、挪用、截留、私分農村五保供養資金。
第二十二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為供養對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養服務,定期公布資金、物資使用和伙食標準、生產經營賬目等情況,自覺接受供養對象、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四章保障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批準的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供養資金。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核定的供養標準安排供養資金。財政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農村五保供養資金。
有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的地方,可以從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中安排資金,用于補助和改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
省人民政府每年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全省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對經濟欠發達地區和海島地區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第二十四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可以組織開展以改善供養對象生活為目的農副業生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開展農副業生產給予必要的扶持。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建設用地中,可以留有一定比例的土地開展農副業生產。
政府主辦和特許經營的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減免有關費用。
第二十五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社會組織和個人向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捐助,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老年醫學、服務技能等方面的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負責督促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申請條件、程序、民主評議情況以及農村五保供養的標準和資金使用情況等,應當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處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侵犯供養對象的合法權益,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供養對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村民委員會、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對供養對象提供的供養服務不符合要求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鄉(鎮)人民政府有權終止供養服務協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根據需要和條件,當地政府可以采取政府采購的形式,向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機構購買農村五保供養服務,但其供養服務水平不得低于當地農村五保供養標準。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 8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25日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浙江省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農村五保供養如何申請1、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2、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
3、在本村范圍內公告;
4、報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5、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20日內審核;
6、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7、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8、頒發《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注: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七條
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應當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愿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在本村范圍內公告;無重大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篇2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即對農村“三無”對象實行“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孤兒保教〉”)工作,根據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省農村五保工作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五保供養對象審定標準
(一)五保供養對象范圍。五保供養對象是指農村村民中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是無法定扶(撫,下同)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扶養義務人,但是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的;二是無勞動能力的;三是無生活來源的。各市區、開發區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的規定,將符合上述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納入五保范圍,做到應保盡保。對可由女兒扶養,但此前已納入五保范圍的老年人,原則上繼續享受五保供養待遇。對無法定扶養義務人,但本人具有勞動能力且年齡不滿65周歲的老年人,暫不納入五保供養范圍。
(二)五保供養對象審批程序。申報五保供養,應由符合五保條件的農村居民本人申請或由村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后,上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下同)審核批準,發給《五保供養證》。對重新獲得生活來源的五保對象,有了法定扶養義務人且法定扶養義務人具有扶養能力的五保對象,已接受義務教育、年滿16周歲且具有勞動能力的孤兒,由村民委員會核實后,報鎮政府批準,收回《五保供養證》,停止其五保供養待遇。
二、建立新的五保供養經費保障機制
(一)五保供養標準。根據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條例》和省五保供養有關規定,我市五保對象集中供養標準每人每年不低于2100元,分散供養標準每人每年不低于1300元。各市區、開發區原供養標準低于現標準的,要按現供養標準執行;原供養標準高于現標準的,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繼續執行原標準。對原納入農村低保的五保對象,應調整為五保供養對象,不再享受低保待遇。五保供養標準實行動態管理,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各級財力的增長,原則上每三年增長一次,以保證五保對象的生活水平與當地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同步增長.
(二)五保供養形式。凡納入五保供養范圍的五保供養對象,可采取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兩種形式,以集中供養為主。各市區、開發區要通過改善敬老院設施、強化管理等多種手段,提高集中供養能力,三年內達到省政府規定的不低于60%的集中供養比例。對個人不愿入住敬老院或因患精神病、傳染病等疾病不適合入住敬老院的五保對象,應采取簽訂寄養協議,實行戶院掛鉤、委托親友代養等形式,實行分散供養。
(三)五保供養資金的籌措。五保供養經費由原來的村集體負擔為主,改為由政府負擔為主。各級財政的出資以縣級為主,鎮級為輔,市級適當補助。其中市級財政負擔20%,市區、鎮兩級財政負擔80%(具體負擔比例由各市區、開發區自行確定)。有經濟實力的村,經鎮政府確定,也可在資金、服務等方面承擔相應部分的五保供養義務。敬老院的工作人員原則上按與供養對象1:5的比例配備,工作人員的工資和敬老院的日常業務經費原則上按每個工作人員每年不少于1萬元計算核撥,經費來源由市、市區、鎮三級財政負擔。其中市級財政負擔20%,市區、鎮兩級財政負擔80%,具體負擔比例由各市區、開發區自行確定。各級政府每年要將五保供養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證資金落實到位。
三、強化五保供養管理
(一)管理制度。敬老院應建立由院領導、工作人員、供養人員組成的院務管理委員會。要建立健全財務、醫療、衛生、文化娛樂等制度。工作人員全面推行崗位目標責任制,定期考核,考核結果與聘用、工資掛鉤。
篇3
一、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基礎信息管理
各地民政、財政部門要抓住本次提高補助供養標準的契機,對全市五保供養對象進行一次認真排查摸底,在逐村逐戶調查的基礎上,按照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本人自愿申請—村委會民主評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對所有已經保障的五保對象和自愿申請的村民,重新進行一次審核、審批。對符合《條例》規定的村民,要確定為五保供養對象,重新建立個人檔案,鄉鎮、村要建立五保供養對象花名冊,省、市、縣(區)要建立五保供養對象數據庫。具體安排:**7年1-6月,為重新審核審批階段;7-8月,為填制發放五保供養證階段,供養證由全省統一印制、統一編號、統一發放;9-10月,為“安徽省五保供養對象基礎信息管理軟件”使用階段,建立全市五保供養對象數據庫。
二、實現五保供養對象動態管理
實現五保供養對象的動態管理,直接關系到五保供養資金的使用效益。各地要按照動態管理的要求,一是每年至少要開展一次五保供養對象的抽查或普查,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核銷已經死亡的五保對象,并及時將新增五保對象納入供養范圍,確保應保盡保。二是對于那些群眾有反映的已保對象,縣級要核實到村、到戶、到人,對不符合五保條件的要予以清理。三是五保對象中已經轉為城鎮居民,并已經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要及時將其從五保供養對象中核銷。所有五保對象的數據變更,均需通過“安徽省五保供養對象管理軟件”,實現逐級匯總上報,每年1月份為數據傳輸上報階段。
三、嚴格五保供養資金管理
對各級財政五保供養資金實行嚴格的專戶管理。省級財政從一般轉移支付中下達各地的省級五保供養經費(見:財預〔**1)825號、財預〔**4〕236號、財預〔**5〕1322號、財預(**6〕1641號),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在年初和年中分兩次調入同級財政專戶;縣(市)、區安排的五保供養經費一并調入財政專戶。財政專戶的收入來源包括:上級財政補助資金、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其他資金(含捐贈款、集體收入補貼、實物折款)和利息收入等。財政專戶的支出包括:發放分散供養五保對象的供養經費、集中轉入五保對象集中供養機構的供養經費。對于分散供養五保對象供養經費的發放,由縣級民政部門集中登
記造冊,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全部通過財政涉農資金“一卡式”按季度發放到戶。專戶內結余的五保供養資金,只能用于五保供養對象的動態管理和提高五保供養標準所需經費。
篇4
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正常生活,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五保供養,是指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村民,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給予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五保供養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五保供養工作的管理與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民政部門共同做好五保供養工作。
第五條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五保供養工作的實施。
第二章 五保供養對象
第六條 五保供養對象(以下簡稱五保對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扶養義務人,但是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的;
(二)無勞動能力的;
(三)無生活來源的。
法定扶養義務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負有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人。
第七條 五保對象的確定,應由村民本人申請或村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并由鄉級人民政府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由縣級民政部門發給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印制的《五保供養證書》。
第八條 對于符合五保條件的人員,鄉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按規定為其辦理手續,確定其為五保對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辦理。
第九條 五保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停止五保供養,收回《五保供養證書》。
(一)親友自愿承擔全部贍養義務,五保老人同意,且有贍養協議,并經村委會和鄉級人民政府認定的;
(二)未成年五保對象自愿接受他人撫養,養父母自愿承擔全部撫養義務,經鄉級人民政府允許,并簽訂撫養協議的;
(三)有了法定扶養義務人,且法定扶養義務人具有扶養能力的;
(四)重新獲得生活來源的;
(五)年滿16周歲,已結束學習生活,且有勞動能力的。
第三章 五保供養內容與標準
第十條 五保供養的內容是:
(一)供給實際需要的糧食和食油;
(二)供給生活必需的燃料;
(三)供給生活必需的服裝、被褥、鞋帽,并定期更換、拆洗;
(四)保持其住房安全、保暖、不漏雨;
(五)及時治療疾病;
(六)料理生活不能自理者;
(七)妥善辦理喪葬事宜;
(八)保障未成年的五保對象依法接受義務教育;
(九)供給生活必需的其他用品和零用錢。
第十一條 五保供養的標準,由鄉級人民政府按不低于當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的標準確定,并隨著當地的經濟發展和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
第四章 五保供養形式
第十二條 五保對象的供養形式可根據當地的經濟條件和特點實行分散或集中供養。
第十三條 分散供養包括五保對象獨自生活、包戶供養人代養和五保對象與親友共同生活、由親友供養二種形式。
分散供養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受委托的供養人、五保對象三方簽訂供養協議,明確規定各方的權利與義務、財產或遺產的處理辦法。
第十四條 集中供養包括鄉(鎮)、村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舉辦的敬老院,村民小組舉辦的五保庭院。
第十五條 敬老院應當建立健全服務和管理制度,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實行民主管理,文明辦院。
第十六條 敬老院應當創造條件,接納社會老人自費入院養老,逐步把敬老院辦成全社會的養老服務中心。
第十七條 鄉級人民政府應以敬老院為依托,建立群眾性的五保服務組織,與社會有關方面共同做好五保供養工作。
第五章 供養費用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提供五保供養所需的經費和實物。
第十九條 敬老院應努力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發展院辦經濟。政府有關部門對敬老院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給予優惠照顧。
敬老院院辦經濟收入除部分用于發展生產外,主要用于改善五保對象生活。
第二十條 五保對象承擔的費用和勞務一律免除。未成年五保對象在接受義務教育期間免交學費。
第二十一條 災區或貧困地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在安排救災救濟款、物時,應優先照顧五保對象。
第二十二條 提倡和鼓勵社會各界向五保對象捐贈款、物。
第六章 財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敬老院的合法財產,屬該敬老院的興辦者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四條 五保對象的個人財產,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獨自生活的五保對象,其個人財產本人有權使用,但不得自行處理,其死亡后,遺產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二)由親友代養的五保對象,其財產按照五保供養協議處理;
(三)在敬老院供養的五保對象,其個人財產歸敬老院所有;
(四)未成年五保對象,其個人財產任何人不得強占或變賣,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管,待停止五保供養后,及時歸還本人。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對五保供養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督促鄉級人民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做好五保供養工作。
第二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在五保供養中的具體職責是:
(一)按規定籌集和發放五保對象的口糧、燒柴等生活資料;
(二)檢查督促受委托的供養人按照供養協議履行供養義務;
(三)承擔五保對象的疾病治療和喪事處理;
(四)負責五保對象的房屋維修與建設;
(五)及時向上級反映五保供養工作的情況和問題。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五保供養工作制度和檔案;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五保供養工作制度和內容齊全的五保戶單戶檔案。
第二十八條 鄉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對符合條件的五保對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辦理發證手續的,五保對象及其親友有權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請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督促鄉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及時辦理。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在五保供養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認真貫徹《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本辦法,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義務供養五保對象或積極捐贈款、物支持敬老院建設,社會影響較大、事跡突出的;
(三)長期從事五保服務工作,成績顯著的。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五保對象條件的村民,不為其辦理五保手續的;
(二)侵犯五保對象合法權益的;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五保對象外流乞討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貪污、挪用、濫用五保供養款、物的。
第三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或者受委托的供養人未按照供養協議規定供養五保對象的,承擔供養協議中規定的違約責任,并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級人民政府督促其改正。
篇5
進一步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精神。切實提高五保對象生活水平,現就進一步加強五保供養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任務
貫徹“政府主導、民政管理、部門協作、社會參與”工作方針,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推動農村五保對象供養工作社會化、法制化和制度化,實現五保供養對象應保盡保,全市率先實現五保對象自愿前提下的100%集中供養。
二、提高五保供養規范。
(一)建立五保對象供養規范增長機制。依照集中供養規范要達到鄭州市農村低保標準2.7倍以上、分散供養規范達到1.5倍以上的原則。
(二)全面解決五保對象醫療救助問題。區財政部門統一為五保對象繳納參與農村新型合作醫療所需的費用。除由農村新型合作醫療救助外,其余費用從大病醫療救助資金中解決。
(三)加強五保供養對象動態管理。核銷已經死亡的五保對象,及時將新增五保對象納入供養范圍,確保應保盡保。二是對群眾舉報或反映的不應作為五保對象的已保對象,要核實到村、戶、人,凡不符合五保條件的要堅決予以清理。三是凡已轉為城鎮居民且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證范圍的五保對象,要及時料理相關手續。所有五保對象的數據變卦,要逐級匯總上報,各鎮、辦民政所要詳細做好備案工作。
(四)規范敬老院管理。其工作人員主要由院長、副院長、炊事員、衛生員、會計、出納、保管員、水電工、鍋爐工、護理員等組成,其中,護理人員與供養人員的比例應不低于18對于臥床不起的五保老人,每人增配一名專職工作人員。要加強敬老院內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組織業務培訓,切實提高服務水平。
三、保證措施
(一)加強供養資金的籌措。五保供養經費、敬老院辦公經費和人員工資由區財政和鎮、辦按照55比例分級負擔。每年年初由區民政局制定用款計劃。做到專款專用。集中供養局部由區民政局撥付到各敬老院,分散供養局部由區民政局撥付到鎮、辦民政所,由民政所發放到戶。敬老院辦公經費和人員工資由區民政局核撥到敬老院。
(二)強化資金管理。農村五保供養資金.發現截留、挪用等違反規定的問題,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置。
篇6
一、核查目的
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核定試行辦法》,開展城鄉低保、五保對象的核查工作,全面了解城鄉低保、農村五保各項政策的落實情況,檢查城鄉低保、農村五保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嚴肅工作紀律,完善各項制度建設,提高規范化水平,促進全縣城鄉低保、農村五保工作達到制度健全,資金落實,管理有序,操作規范,服務優良,群眾滿意的目標。
二、核查范圍
2013年月份前在冊的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
三、核查時間
2013年3月25日——5月20日
四、工作重點
(一)對已享受城鄉低保、五保對象進行清理核查。對已納入城鄉低保、農村五保保障范圍的下列家庭予以清退和核銷:
城市低保:
1、家庭經濟條件好轉,人均收入超過現有低保標準的家庭;
2、征地、拆遷、安置等政策性安排不符合城市低保條件卻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
3、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已享受社保工資、養老退休待遇的家庭;
4、子女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家庭;
5、有勞動能力自謀職業的家庭;
6、家庭成員已死亡的家庭;
7、國家工作人員、村(居、社區)兩委干部及其家屬不符合低保條件卻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
8、子女就學造成家庭困難納入低保,現子女畢業已就業家庭;
9、家中擁有并使用小汽車和其它非經營性機動車輛的家庭;
10、拒絕配合核查或隱瞞家庭真實收入的家庭;
11、一年內購買價值超過低保標準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或家庭月通信費用總額超過低保標準20%的家庭。
農村低保:
1、實際生活水平超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
2、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撂荒土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有關部門組織的就業、農業科技培訓和勞務輸出的;
3、拒絕配合家庭收入調查或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包括非穩定蔽收入),提供虛假證明的;
4、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但未履行義務或轉移、放棄個人資產的;
5、家庭財產狀況明顯不符合低保條件,或擁有、使用機動車輛、大型農具、農機具的家庭;
6、一年內購買價值超過農村低保標準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或家庭月通信費用總額超過當地農村低保月保障標準30%的;
7、因賭博、吸毒等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農村五保:
1、有法定撫養義務人且法定撫養義務人具有撫養能力的;
2、重新獲得生活來源的;
3、年滿16周歲且具有勞動能力的(已滿16周歲,但仍在學校讀書的,可繼續享受五保供養);
4、已經死亡的。
(二)規范城鄉低保、農村五保申請、調查、評議、公示、審核、審批程序,建立低保調查、審核、審批問責制,做到對象確定準確,對象類別劃分準確,對象補助標準核定準確。
(三)建立分類管理檔案,完善分類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救助對象能進能出、動態管理的長效機制。
五、工作步驟
此次城鄉低保、農村五保核查工作從2013年3月25日開始,到2013年5月20日結束。
(一)宣傳發動(3月25日至3月31日)。各鄉(鎮)制訂核查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召開專題會議,對核查工作進行動員部署,培訓核查工作人員,廣泛宣傳核查的意義、方法、享受城鄉低保和農村五保的條件、申請審核審批程序等,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二)自查自糾(4月1日至4月15日)。各鄉(鎮)要成立工作組,對村(居)委會實行包片負責制。自查自糾的工作重點:一是清理不符合條件的對象;二是清理糾正“關系保”、“人情保”、“錯保漏保”的對象;三是糾正不按戶施保、不按標施保的不規范做法,四是擴大救助面,準確核定對象,做到實現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工作目標。嚴格按農村低保政策把對象核準。對象準確,是農村低保制度的生命力所在,比擴面、提標更重要,直接關系到困難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基層社會公正和農村和諧穩定。今年各鄉(鎮)按農業人口的1%擴面。
(三)整頓規范(4月16日至4月30日)。
1、抓好整改落實。根據核查情況,對某些錯誤做法要加以糾正。堅持按戶施保,調整保障人口和保障金額,取消“關系保”、“人情保”等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對象;
2、實行動態管理。經公示無異議后,各鄉(鎮)對不符合條件的低保對象和五保對象,及時進行注銷;對一些生活確實低于低保標準的貧困家庭還未納入低保的,要及時填報低保申請審核審批表,并簽署審核意見上報縣民政局進行審批(其中:城市低保對象的清理核查、審批工作必須在2013年4月30日前完成);
3、完善個戶檔案資料。對低保對象和五保對象檔案資料做到齊全完整,網上錄入做到準確無誤;
4、鄉(鎮)、村(居)委會要建立永久固定的城鄉低保對象公示欄,做到常年公開公示,打造陽光低保,接受社會監督。
(四)集中檢查驗收(5月1日至5月20日)。
縣民政局組織專班對各鄉(鎮)核查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并抽查部分村(居)委會,對符合農村低保、農村五保核查工作程序規定的,將進行聯合審批,對達不到核查工作要求的,要在全縣通報并責令鄉(鎮)重來。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組織,確保穩定。城鄉低保、農村五保核查工作,直接關系到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和社會穩定,是各級黨委、政府關注民生的具體體現。此項工作面寬量大,各鄉(鎮)一定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明確專人負責。要充分發揮基層組織作用,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堅持“誰核查、誰經辦、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對存在的問題,要對照城鄉低保、農村五保政策規定嚴肅處理,及時整改,對不符合政策規定納入低保和五保的,要堅決予以清退。同時要廣泛宣傳低保和五保政策,深入細致地做好思想工作,確保城鄉低保、農村五保核查工作穩妥、有序開展。
篇7
案情:79歲五保老人曹老伯2008年4月初入住所在街道公辦養老院。2012年10月初,因老病復發經救治無效去世。養老院按政策為老人送終。事后半月余,曹老伯唯一的妹妹曹玉霞得知情況,立即來到養老院,明確要求養老院返還老人的財產。養老院吳院長告訴她說,曹老伯生前有手表一塊,存款49000元,現金500余元,還有老人自帶的生活用品等。此外,老人在村里還有平房一套。老人生前在養老院斷斷續續生活約四年半時間,因為是五保老人,生活費用都是養老院供給的,平均每年約4000元。這次老人因病搶救,以及死后喪葬等花費近2萬元。既然老人生前是靠養老院供給生活,又是養老院為其養老送終,他的財產也就是遺產,應當由養老院來繼承。曹玉霞則認為:五保老人進養老院享受五保待遇是黨的供養政策,任何五保老人都享有此權利,是應該的。而五保老人的財產,只要他沒與養老院簽訂遺贈協議,其財產就是老人自己的遺產,而對遺產的處置當然應該按法定繼承來處理。曹老伯一輩子無兒無女,作為曹老伯唯一的妹妹,自己理應是曹老伯唯一的財產繼承人。
為慎重,吳院長特意與所在街道法律服務室的張律師溝通,張律師告訴他,最好與曹老伯的妹妹協商一下,能和解更好。在街道法律服務室的幾次調解下,養老院與曹玉霞達成如下處理曹老伯遺產的協議:曹老伯名下的平房、手表、現金、存款中的1萬元等財物歸其妹妹曹玉霞所有,其余存款歸養老院。
說法:法律服務室的調解是比較公平合理的,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1.為農村五保老人提供養老服務是法律賦予公辦養老院的義務,不以被扶養人捐贈財產或遺產為條件,而且,對于符合條件的農村五保老人,養老院不得拒絕。《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對自愿選擇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安排,有供養能力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不得拒絕接收。依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六條、《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二款的規定: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
2.五保老人對自己財產有獨立的處分權利,不因入住集體供養的養老院而喪失。但是,其財產處分權受五保供養服務支出費用的制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5條規定:集體組織對“五保戶”實行“五保”時,雙方有扶養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撫養協議,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按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處理,但集體組織有權要求扣回“五保”費用。結合本案,曹老伯與養老院并未訂立扶養協議,也沒有為其妹妹等人留下遺囑。此種情況下,作為曹老伯的唯一法定繼承人,曹玉霞要求繼承其遺產時,養老院作為公辦的集體養老組織,有權要求扣回其為曹老伯支出的四年半的“五保”費用。養老院每年為曹老伯支出約4000元費用,四年半時間為18000余元。為其因病搶救,以及死后喪葬等花費近2萬元,總計為38000余元。那么,經雙方協議,養老院扣除了這筆支出。余款及其它財產作為曹老伯的遺產,由他的法定繼承人曹玉霞繼承。(作者單位: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
篇8
今天我們在這里隆重舉行白土鄉敬老院落成典禮暨五保老人入院慶祝儀式,這標志著從今以后,白土鄉五保對象的供養由分散供養轉變為集中型供養,這是白土鄉人民的一件大喜事,借此機會,我謹代表金城江區人民政府表示熱烈的祝賀!并向熱心于全區公益事業的各級領導以及社會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謝!
同志們,鰥寡孤獨殘疾人是全社會最值得同情的群體。中華民族素有敬老愛幼和扶助鰥寡孤獨殘疾人的優良傳統。古代的政治家孔子早就提出“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的理想社會理論。在經濟科技日新月異的今天,這種理想的社會已經實現,這就是社會的保障事業。社會保障事業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是一個國家實現民族振興、國家富強、社會進步的一個主要尺度。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進一步增強和國際地位的進一步提高,發展社會保障事業是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社會繁榮穩定的一項重要舉措。我們黨和國家歷來十分關心廣大人民群眾,尤其是孤寡老殘人員的疾苦,先后從立法的高度出臺了《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通過多年的改革發展,我國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已日臻完善,經濟發達地區都建立了鄉鎮敬老院對社會五保對象實行集中供養,較好地解決了社會孤寡殘疾老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的問題,使這些孤寡殘疾老人能夠安度晚年,充分體驗黨和國家的關懷和溫暖。近幾年來,金城江區社會保障工作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今天白土鄉敬老院的落成和五保對象的入院都是上級主管部門的重視,當地黨委政府加強領導,精心籌備的結果,我們認為白土鄉黨委、政府所做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促進了全鄉的社會穩定,為全鄉“三個文明”建設作出了新的貢獻。但是要使敬老院能夠正常運轉,這是擺在我們當地黨委政府面前的關鍵問題,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當地黨委政府必須力爭從鞏固提高敬老院“硬件”和“軟件”建設上下功夫,使之走上發展壯大的道路,發展多種經營,增加敬老院收入,以院養院,使之能夠正常運轉;另一方面必須建立健全敬老院各項管理制度,使敬老院實現服務優質化、管理制度化、生活多樣化,增加敬老院的吸引力,確保敬老院的五保對象住得安心,頤養天年。同時要加強宣傳,擴大敬老院服務范疇,以優質的服務盡可能吸引社會上的老年人入住敬老院,提高辦院質量,使之真正成為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老有所樂”的家園。
同志們,社會保障事業是全社會的責任,特別是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急需大家的共同關愛和參與,有大家的關注,我相信,我們的工作將做得更好!
篇9
一、建國以來農村殘疾人保障回顧
建國初期,在百廢待興的短缺經濟時代,政府對不同的社會成員實行有差別的城鄉分治保障原則。在農村主要依托“五保”供養制,對殘疾人亦主要參照“五保”供養辦法進行補助和救濟。1956年頒布的《高級農業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規定:“農業生產合作社對于缺乏勞動能力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生活沒有依靠的老弱寡、殘疾社員在生產和生活上給予適當的安排和照顧,保證他們吃、穿和燒材的供應,保證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這說明在當時,殘疾人還沒有作為特殊群體制定專門政策加以保障。
農村集體經濟趨于穩定后,殘疾人照顧方式有了新變化,對無任何勞動能力的重殘人由家庭照顧,集體給予家庭一定補助;對有一定勞動能力的,安排較為輕度的活計,與其他社員記同樣工分,分配糧款亦與其他社員享受同等待遇。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后,五保供養費用由承包戶分攤。特別是取消農業稅后,“五保”政策大打折扣,殘疾人及家庭貧富差距拉大。為此國家于2006年1月修改了《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除繼續將殘疾人納入五保供養外,還著重強化了政府責任。
近幾年,隨著低保制度的建立,對農村貧困殘疾人的照顧,除“五保”外,又多了生活保障線。2006年4月,河南省政府下發《關于全面建立和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將保障對象首先界定在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標準的農村居民,重點照顧因病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村居民。以農村殘疾人為重要保障對象的低保制度在全省農村正式推開。
二、河南農村殘疾人低保現狀
實踐證明,低保制度確實是解決農村貧困群體基本生活問題高效、便捷的救助方式。截至2009年12月,全省農村低保人數363.95萬人,月人均補差50元,其中殘疾人占12.8%,約46萬人。
通過分類施保、提標擴面,使殘疾人感受到社會救助的溫暖。以鄭州為例,依據農村低保家庭主要成員經濟收入、身體狀況和勞動能力,把低保對象分為A、B、C三類,分別按照農村低保80%、60%、40%的標準核定補差。洛陽市西工區三類標準分別為7D元。50元和30元。北京做法是以有無勞動能力來判定享受保障類別:無勞動能力重殘人上調15%。老殘一體,先扣去低保收A標準的80%,余下再計財產收入施以低保,即所謂的“收入豁免”。浙江、福建、安徽對低保對象的重殘人每月救助30元至50元。這樣做避免了制度的“一刀切”。
三、河南農村殘疾人保障問題
河南省總人口接近一億,其中殘痰人707萬,占全省總人口的7.2%,高于全國平均水平0.86個百分點,涉及家庭人口近3000萬,其中農村殘疾人H623萬人,占98.13%,高出全國平均水平13個百分點。農村殘疾人總量太、分布廣、貧困化程度較高,目前生活保障問題主要有:
1.生活水平明顯低于社會平均水平。2009年度農村殘疾人家庭人均純收入為3330元,僅占全省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4806.95元)的69.3%,農村殘疾人家庭恩格爾系數為45.6%,比農村居民家庭恩格爾系數(36.0%)高9.6%。一戶多殘和重度殘疾人家庭,生活最為困難,雖已大部分納入低保,但生活依然十分貧困。
2.農村殘疾人權利意識樸素,對保障政策了解甚少。許多殘疾人沒有意識到,目前政府開展的救助已不是傳統意義的慈善,而是制度化的人權意識的體現,他們對各項服務與救助不了解,不知道如何申報,很容易導致低保政策在農村太打折扣,一些本應享受低保的殘疾人沒有享受低保。
3.新農合對殘疾人的醫療保障效果不佳。2009年度,河南農村殘疾人家庭人均醫療保健支出為510元,是全省農村居民家庭人均醫療保健支出的4倍。2009年農村殘疾1人參加新農合率為91.5%,參打新農保率為11%,由于新農合報銷比例過低、報銷范凰過窄,不能真正解決農村貧困殘疾人看病就醫問題。目前新農合報銷模式仍是注重大病。重病以及住院,門診幾乎是自掏腰包。一些地方在新農合醫療項目內也設立了醫療救助政策,但還不能把腦癱、聾兒語訓、孤獨癥兒童康復等納入報銷范圍,于是導致了部分殘疾人大病看不起,小病不吃藥,小病養成愛的病,大病拖成重病。
4.集中托養機構亟待建立。現時家庭供養老年人尤其是病殘老年人的負擔越來越重。為此,社會化養老模式應作為老年殘疾人養老的主要模式。現實情況是,河南現有托養機構匱乏,遠遠滿足不了殘疾人托養需求。出于經濟及管理考慮,一些農村供養機構對特殊護理、喪葬概不負責,導致病殘老A產生很大后顧之憂。
5.農村殘疾人低保情況不容樂觀。由于現行低保制度一些硬性規定,很多應享低保殘疾人沒有納入低保范圍。低保以家庭為計算單位,許多已喪象勞動能力、完全靠家庭成員撫養的殘疾人,在計算家庭人均收入時,因為高于低保標準而不能享受低保。
四、農村殘疾人保障問題對策
1.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制定農村貧困殘疾人特別救助辦法,將重度殘疾人單獨核算收入,單獨施保;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150%家庭中持證重度殘疾人,參照當地城鄉低保標準壘額發放補助金,并享受其他社會救勘政策;救助因病、因災殘疾人家庭;在應保盡保基礎上,對重殘、一戶多殘、老殘一體家庭提高救助標準;對喪失勞動能力的貧困殘疾人,通過納入低保或“一助一”、“結對予”形式,實現基本生活保障到位;挾持殘疾人從事種養殖業、家庭副業和手工業及個體經營;適當放寬殘疾人享受五保供養條件;加大財政投入力度,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為農村低保提供資助,建立多形式的扶助救助體系。
2.完善農村殘疾人社會保險救助政策。加大殘疾人參保險支持力度,將農村殘疾人納入新農臺與新農保障范圍。將白內障復明、輔助器具適配、肢殘兒童矯治手術、聽力殘疾兒童學前康復等納入新農合報銷范圍,單病種報銷;逐步將精神病患者治療,腦癱兒童康復訓練,孤獨癥、智障和偏癱、截癱、截肢等肢體殘疾者康復訓練、聽力語言殘疾兒童人工耳蝸植入手術等康復項目納入新農臺報銷范圍。對貧困重度殘疾人參加新農合個人繳費有困難的,由醫療救助基金代繳;其醫療費用在新農合報銷后,仍有較大負擔的,由各級民政根據實際給予二次救助。
3.要給予持證殘疾人更多“特惠”政策。賦予“殘疾人證”新的內涵,給予持證殘疾人更多救助,比如辦理新農合、新農保業務時,持“殘疾人證”,可免交個人應繳部分,家電下鄉補貼方面,持“殘疾人證”可享受更高補貼。
篇10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管理,促進敬老院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敬老院是農村集體福利事業單位。敬老院以鄉鎮辦為主,五保對象較多的村也可以興辦。提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興辦和資助敬老院。
第三條敬老院堅持依靠集體,依靠群眾,民主管理,文明辦院,敬老養老的辦院方針。
第四條敬老院所需經費實行鄉鎮統籌,并通過發展院辦經濟和社會捐贈逐步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
村辦敬老院所需經費由村公益金解決。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敬老院工作的領導,把敬老院事業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民政部門是敬老院事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敬老院工作的業務指導。
敬老院的創辦、撤銷須經縣級民政部門批準。
第二章供養對象
第七條敬老院以供養五保對象為主。在沒有光榮院的地方可優先接收孤老優撫對象入院供養。有條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會開放,吸收社會老人自費代養。精神病患者、傳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條五保對象入敬老院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經村民委員會)批準,并由本人和敬老院雙方簽定入院協議。
符合規定條件的對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條敬老院供養的各類人員(以下統稱供養人員)應當遵守院內的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物,文明禮貌,團結互助。
第三章院務管理
第十條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三)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管理委員會成員經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供養人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敬老院的生活區和生產區要分設。搞好環境綠化,保持美觀清潔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條供養人員的飲食應當講究營養、衛生,每周有食譜。
第十四條供養人員生病,院方應及時負責治療。有條件的敬老院應當設立醫務室,建立供養人員健康檔案。供養人員去世后院方要負責從簡料理后事。
第十五條適當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學習,因地制宜開展適合供養人員特點的文體和康復活動。
第四章財產管理
第十六條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設備和其他財產依法歸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費、物資、伙食、生產經營賬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養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財會人員離職時,必須清查賬目,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八條五保對象入院,其財產交集體代管,生活用具可帶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對象去世后,其遺產按入院協議處理。
第五章生產經營
第十九條敬老院可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興辦經濟實體,生產經營收入歸敬老院集體所有,用于院內擴大再生產和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1
第二十條鼓勵供養人員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和經營活動,并根據生產和經營效益給予適當報酬。
第二十一條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敬老院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優先和優惠。
第六章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敬老院的工作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根據敬老院需要和規模進行配備。
第二十三條敬老院院長由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選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員采取合同制,實行公開招聘。其基本條件是:熱愛敬老養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體健康,責任心強,吃苦耐勞。從事財會、醫療等專業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
第二十四條敬老院院長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比照鄉、鎮、村集體企事業單位干部和職工的待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