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資助工作總結范文

時間:2024-01-05 17: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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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資助工作總結

篇1

根據《關于開展教育扶貧學生資助工作“大排查、大攻堅”的通知》(教助〔2020〕7號)的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我校經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認真扎實開展了教育扶貧學生資助工作自查自糾活動?,F對全面排查工作總結回顧:

一、自查自糾工作部署情況

1、成立了工作小組,強化責任意識,形成工作合力。

為全面排查

2016年至2020年教育扶貧學生資助政策的落實情況,確保此次工作落實落細,學校成立了工作小組,研究制定了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確主體責任和校長責任制,提高政治站位,形成了統一領導、部門協同、上下聯動的工作合力,全力推進工作進程。

組長:校長

副組長:分管副校長

組員:

xxx、xxx、xxx、各班主任。

2、統一謀劃,各部門聯動,有步驟開展。

校長作為教育扶貧資助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親自謀劃工作思路,明確工作舉措,確定進度安排,統籌調配工作力量,協調推進各項工作穩步落實。

(1)宣傳教育扶貧政策。

我校采用扶貧資助工作小組會議、主題班會,宣傳欄,

電子屏幕、家長微信群、致家長一封信等形式,大力宣傳教育扶貧政策,提高師生和家長對扶貧工作作為一項政治任務的認知度,激發教師的仁愛之心,推動落實立德樹人的責任擔當,激發學生勵志圖強的理想信念。

(2)開展走訪慰問工作。

教育資助工作小組成員利用“五一”假期,深入建檔立卡戶和送教上門學生家庭進行實地走訪,了解學生學習生活的實際困難,加強對學生的心理關愛,激勵學生自強自立,并宣傳扶貧扶志思想,引導家長擔負起孩子的教育責任。同時告知家長2020年春季扶貧資助工作的落實情況,將扶貧資助政策深入人心。

(3)自查自糾政策的落實情況。

5月10前,教育扶貧資助主體責任人完成對2016年春季以來9個學期的教育扶貧資助工作資料的整理,系統排查扶貧資助政策的宣傳、申請評審認定過程的規范性、資助的人數金額以及發放的形式、受助困難學生的類型、建檔立卡學生資助全覆蓋的落實,通過大排查,建立每個學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信息臺賬,完成自查自糾記錄表的填寫,發現問題及時整改。5月20日前,在自查自糾總結反饋基礎上,完成報告的撰寫。

二、2020年建檔立卡學生資助情況

2020年春季教育扶貧資助工作的開展,我校按照上級布置,

及時在省建檔立卡系統錄入學生學籍信息,比對系統確定建檔立卡學生數,并與當地扶貧部門核實建檔立卡學生信息,確定建檔立卡學生xx人。經公示,于4月28日通過農商行打卡完成足額發放,發放金額為xxx元。并于5月1日收訖《致建檔立卡學生家長一封信》的回執。

三、2016—2019年學生資助開展情況

1、政策宣傳開展情況

每一學期學校都采用了多種形式和途徑,向學生和家長認真宣傳了教育扶貧資助政策的變動,并發放致家長一封信,將資助政策的落實情況告知家長。

2、資助政策執行情況

學校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要求,按照文件的規定,在相應的時間節點內落實了資助政策,及時足額合規發放了資助資金。

3、評審程序、公示等工作排查情況

我校以扎實的工作作風,按照摸排、申報、評審、公示、上報的流程,逐步推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評審認定工作,確保流程規范。

4、建檔立卡學生資助落實情況

我校依托省建檔立卡資助系統的摸排,和與當地扶貧部門的對接,核定建檔立卡學生數,做到了建檔立卡學生統計無遺漏,確保了符合條件的建檔立卡學生資助全覆蓋。

5、資助資金管理情況

經教體局和財政局審批的學生資助資金,學校財務嚴格按政策執行,管理規范,發放及時。

篇2

一、實施范圍:經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并備案,實施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職業技術學院附屬的中專部和中等職業學校。

二、資助對象: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是具有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的在校一、二年級所有農村戶籍的學生和城市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享受退役士兵免費職業技能培訓的學生和享受智力扶貧資助的學生,不再享受國家助學金。

三、資助標準: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500元,主要資助受助學生的生活費開支,資助期為兩年。

四、申領辦法:

(一)中等職業學校將《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及《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指南》隨入學通知書和轉學通知書一并寄發給學生,學生填寫《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并準備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農村戶籍證明、城市困難家庭低保證)。

(二)新生和二年級轉學學生在新學年開學一周內向就讀學校提交申請表,并遞交相關證明材料(含原件和復印件)。

(三)學校受理學生申請,并進行資格審查。

(四)學校組織初審,將初審結果在學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五)學校填寫《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統計表》,并通過“廣東職業與成人教育網”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信息收集系統”填寫《廣東省中等職業學校一、二年級學生基本信息表》(表1)和《廣東省中等職業學?;拘畔⒈怼罚ū?),打印《廣東省××市××中等職業學?!痢聊甓纫弧⒍昙墝W生信息統計表》(表3)。學校將《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統計表》、《廣東省××市××中等職業學?!痢聊甓纫弧⒍昙墝W生信息統計表》(表3)各一式2份連同《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每份《申請表》后附該學生證明材料原件、復印件并按《匯總表》順序排列),市直學校直接報市教育局職成科審核,縣(市、區)屬學校報所在縣(市、區)教育局教育股審核后報縣(市、區)財政局、教育局備案,同時報市教育局職成科匯總報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備案。市、縣兩級教育部門在對紙質報表進行審核的同時,應對照紙質報表審核各校網報報表,確認無誤后將網報報表上報省教育廳資助中心。

各校在上報二年級轉入學生增加數的同時,要同時上報轉出和流失學生的減少數。

(六)學校為每位受助學生分別辦理銀行儲蓄卡或校內食堂用餐IC卡,不得以現金方式發放,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或押金,也不得從學生享受的國家助學金中抵扣。

五、經費分擔:按省政府規定,國家助學金所需經費由中央、省以及市、縣級財政共同分擔。市、縣(市、區)兩級財政分擔比例由市財政局、市教育局根據省政府確定的各級分擔比例制定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六、資金管理: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定,按月發放。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受助學生的生活費開支,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強國家助學金管理,保證??顚S?、專帳核算,并接受市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對弄虛作假、騙取、擠占、挪用、滯留國家助學金的行為,將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

七、檔案管理:中等職業學校要建立助學金專門檔案,將學生申請表、佐證材料復印件、公示資料、受理結果、匯總表、統計表、簽領表、工作計劃、工作總結等分年度建檔備查。

八、體系建設:中等職業教育實行以國家助學金為主,以校內獎學金、學生工學結合、頂崗實習、學校減免學費為輔的資助政策體系。實行助學金制度以后,學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學費,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5%的經費,用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費減免、校內獎學金、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方面的開支。

九、政策宣傳: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積極宣傳國家助學政策,讓國家助學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充分發揮助學政策的導向作用,吸引更多的初中畢業生報讀中職學校。

篇3

【關鍵詞】城市流浪兒童;救助保護;模式

流浪兒童作為當今社會的特殊弱勢群體,已經成為全球關注的嚴重的社會問題。對于流浪兒童的實踐研究日趨增加,特別對于流浪兒童的救助保護已經成為學界研究的熱點,如何通過各方力量救助和保護流浪兒童是本文探討的重點。

一、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的參與主體

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內容研究主要圍繞三個問題展開:流浪兒童救助參與主體的問題;流浪兒童救助內容及成效問題;對流浪兒童救助保護當前存在問題。

當前,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主要是由政府包辦、社會參與程度低,但社會組織參與流浪兒童救助保護的成功案例仍然值得學習參考。另外,各地官辦救助機構在救助實踐中也發展出了特點各異的多元合作救助形式。由此,流浪兒童救助保護的參與主體應該包括:政府、社會組織、多方合作的復合式主體,但三個主題在救助保護領域中的參與程度、實施情況上存在差異。

(一)官辦救助機構在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參與的主導角色

我國官辦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起步較晚。1995年公布的《關于轉發〈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提出了“可在流浪兒童較多的城市試辦流浪兒童保護教育中心”的內容,隨后民政部在全國收容遣送站內首批設立福州、金華、岳陽、寶雞、貴陽、鄭州、吉林、南寧、合肥、牡丹江10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由此開啟來了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事業。2003年,通過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廢除了先前的收容遣送制度,自愿救助制度由此確立,這也是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的重要轉折。2006年,民政部印發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基本規范》和《關于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見》,為我國官辦救助保護機構工作提供了細則化的規定,并對各級政府部門提出了明確的職責分工,推動了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事業的規范化、人性化。由此,形成了以政府主導為主,由民政部門負責,以及當地公安、市容等部門的配合,在官辦救助管理站或者救助保護中心等專門的救助機構內完成對流浪兒童的救助保護,是一種應急性臨時救助為核心的集體養護模式。

官辦救助機構在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擔當主要責任,并在國家力量支持下得以迅速發展。2011年,當時的民政部竇玉沛副部長指出,“十一五”期間,國家建立了310所流浪兒童救助中心,而在“十二五”期間,民政部將在一些人口大縣和一些流浪兒童比較集中的地方,再建設一批流浪兒童救助中心,同時對現有的救助機構要完善其行為矯正、文化培訓、心理疏導和技能教育等方面的功能。

(二)社會組織在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參與中的補充角色

筆者對近10年來國家出臺的有關流浪兒童救助保護的各項政策意見進行整理中發現,在當前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對社會參與的“引導培育”是國家的重要任務,同時實現官辦救助機構與社會參與的“優勢互補”則是重要目標。在2011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中,指出了“堅持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的基本要求。隨后,在2012年《民政部關于促進社會力量參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的指導意見》中,提出“社會力量參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是創新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體制的重要舉措,是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是幫助流浪乞討人員擺脫困境的重要力量”,明確了社會力量在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的重要地位。

但是,在目前的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實踐中,社會組織的參與度低、服務開展困難的現狀仍不容忽視。雖然國家政策意見提出了引導培育民間力量和社會組織,使其參與流浪兒童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則,但卻沒有明確民間力量、社會組織的參與方式、內容和機制,也未提出政府與民間力量、社會組織建立的具體合作關系和政策框架。正是由于民間力量、社會組織的參與缺乏政策制度的足夠支撐,社會組織的“黑戶”身份、資金來源不足、服務水平低、工作人員素質差等困境成為當前發展的障礙。

盡管存在諸多困難,但是也不乏成功的范例。例如,云南昆明家馨社區兒童救助服務中心的發展經驗。該機構于2004年由云南省民政廳與世界宣明會合作支持下成立,是當地民間社會救助機構,主要為6至18歲流浪兒童提供“回歸家庭——就業——重返校園”的綜合服務。2009全年共資助42名流浪兒童到正規學校上課,資助153人次兒童到醫院就診,協助13名流浪兒童返回家庭,轉介工作及職前培訓13名兒童(數據來源于家馨社區兒童救助服務中心2009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三)多方合作的復合式主體在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的創新角色

2013年剛剛的《民政部關于開展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了“明確相關部門、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專業機構、各類志愿者的工作職責和協作程序,建立完善監測、預防、報告、轉介、處置等保護體系,形成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機制”的工作要求,這標志著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多元合作方式在國家相關政策上得以確定和鼓勵。

在流浪兒童救助保護的實踐中,部分地方救助機構總結發展出了各具特點的多方合作方式。以重慶為例的官辦機構與高校合作的形式,重慶救助站未成年人保護中心與重慶師范大學合作啟動的“救助社會工作”項目,在中心設立社會工作工作崗,引進高校教師參與督導、社會工作專業學生參與服務的基本形式,筆者也作為服務提供者通過參與式觀察、工作記錄、問卷、服務對象感受表達、訪談服務對象及機構工作人員等方式對了解中心的救助現狀。

二、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的主要模式

根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基本規范》要求,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內容包含:以生活保障為主要內容的基本服務、對殘障身心障礙等流浪兒童的特殊服務、教育、培訓、就業服務、心理輔導和行為矯治服務、其他服務五項內容。但受資金匱乏、專業人才不足、對救助機構的激勵不足等多方面條件制約,多數地方流浪兒童救助機構的工作內容僅限于生活保障和安全保障,在對兒童的教育上則無章可循。

筆者基于文獻回顧發現,在對流浪兒童救助保護模式探討中,基于當前官辦流浪兒童救助機構的文獻占其中的大部分。同時,依據學者們總結歸納出了不同的流浪兒童救助保護模式,筆者在此重點介紹以重慶、鄭州、秦皇島、廣東四地救助機構為例的救助保護模式。

(一)以重慶為例

自2011年重慶救助站未成年人保護中心與重慶師范大學合作啟動的“救助社會工作”項目啟動以來,直至2013年以官辦機構與高校合作為形式的“重慶模式”,在流浪兒童教育上日趨完善,同時社會工作新理論新視角的運用,也使受助兒童得到更好的服務?!爸貞c模式”立足于集體養護的機構背景,探索以優勢視角理論的指導下,實現傳統流浪兒童的教育視角轉換——由“問題為本”轉向“優勢為本”,將生命教育作為介入手段,以挖掘流浪兒童的抗逆力為目標,以引進專業高校教師做服務督導、社會工作專業學生以實習身份擔任機構社工的基本形式。

(二)以鄭州為例

“鄭州模式”是以家庭、社區為基礎、綜合性和連續為特征的流浪兒童保護體系。2006年以來,“鄭州模式”不僅在兒童保護服務體系建設上日趨完善成熟,更上一層樓,而且鄭州模式已成為中國兒童福利理論創新與兒童服務政策框架設計的典范。鄭州市救助管理站,以救助保護流浪少年兒童中心為依托,以“全天候街頭救助點”為紐帶、以“類家庭”和“家庭寄養”為途徑,以“技能培訓”為手段,以“跟蹤回訪”為鞏固的,注重調研為基礎,與高校社工師生合作為專業支持,參與社區預防為輔助。并針對流浪兒童群體救助保護、教育、行為矯正的獨特工作方法,明確提出“有教無類”教育原則,有的放矢、共性、個性化、共性與個性結合教育方案。

(三)以秦皇島為例

通過多種途徑打造流浪兒童救助保護新模式,并主要通過:(1)建立全天候開放式的“流浪兒童之家”,以志愿者為主,為流浪兒童進入救助站打造過渡平臺;(2)通過基線調查,對本市兒童從源頭上控制其外出流浪;(3)營造保護兒童社會氛圍,擴大社會參與,聯合其他政府部門、地方高校、及其他社會力量的參與。

(四)以廣東為例

“類學?!笔骄戎?。以開展“類學校”式職業教育為救助重心的廣東省流浪兒童保護中心,在開展流浪兒童“類學?!苯逃幕A上,推行培訓安置,與東莞市樟木頭勞動保障分局簽訂培訓、就業、安置協議書,為流浪兒童搭建有效的就業培訓平臺。

三、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近的發展中,可以說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探索出了以上各具特色救助保護模式。但是,在對部分文獻進行二次分析中,筆者發現當前官辦救助保護機構存在的問題日益突出,并將其問題總結為以下幾點:

(一)集體養護下,“機構病”強化流浪兒童“被排斥”地位

當前官辦救助機構采取的是以應急性、臨時性為核心的“集體養護”救助模式,其著眼點主要是流浪兒童當時面臨的具體困境,而較少關注產生這些困境的深層次個人、家庭及社會原因。集體養護下的兒童由于生活在非正常的環境中,往往出現身心健康和社會生活適應問題,即所謂的“機構病”。另外,集體養護使流浪兒童處于與社會隔絕的相對封閉空間中,而當前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內容單一,教育方式落后等問題,加劇了兒童在集體養護的非正常環境中的“異化”。

(二)問題視角下,救助保護工作忽視兒童能動性

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中,流浪兒童常常被標簽為“問題兒童”、“不良少年”等等,這樣的“標簽化”無疑是對流浪兒童個體的懷疑和排斥。然后,對流浪兒童面臨的文化排斥,正是當前救助中的常常忽略的。在救助機構內,服務過程往往是評估、診斷——分析其不利境遇——得出“偏差行為”、“不良心理”等的診斷——治療和康復,在整個服務過程中流浪兒童的個體都遭到了忽略。反思我們的救助實踐,不難發現這事實上并非對他們實施了有效救助,反而強化了他們的挫折感和自卑感。

(三)臨時性的救質下,救助保護工作缺乏持續性

當前我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只是一種臨時性救助,并非積極的長效機制,因此流浪兒童權益保護效果難以起到長效作用。同時,這樣的救質也造成,“回歸社會”的救助保護目標面臨被簡化為“回歸家庭”的矛盾。最終,由于缺乏持續性的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即從預防到救助到回歸的體系化救助保護,面臨常常兒童被遣返回家后,留不住,再次流浪的困境。

參考文獻

[1] 劉繼同,王素英,張其安,謝小衛.“鄭州模式”的制度創新、基本經驗與未來發展方向[J].青少年犯罪問題,2007(02).

[2] 劉永旭.秦皇島市——多種途徑打造兒童救助保護新模式[J].社會福利,2007(03).

[3] 丹,鳳陽陽.抗逆力視角下的流浪兒童救助模式探析——以重慶市為例[J].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13(02).

[4] 薛在興.社會排斥理論與城市流浪兒童問題研究[J].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05,(10).

[5] 王舒捷.社會排斥理論視角下的流浪兒童社會救助問題[J].淮海工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2(12).

[6] 李曉鳳.優勢視角社會工作輔導在流浪兒童工讀學校的介入空間——以中國某流浪兒童工讀學校為個案研究[J].中國校外教育,2009(12).

篇4

摘要:法律援助的現代社會的一種法律保障制度。我國的法律援助雖起步晚,但成效顯著。成都市法律援助事業也正呈現出蓬勃興起與發展的態勢,本文從介紹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概況入手,闡述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分析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并探討和研究了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

關鍵詞:法律援助現狀人權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指導和統一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機制,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的一項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或者是政府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援對象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

我國第一部全國性的法律援助法規《法律援助條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標志著我國保障貧、弱、殘等弱勢群體平等實現其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機制度的確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為貧困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時,突出了為見義勇為行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點,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暫行辦法》,特別是三月份經終審的張德軍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電視臺、東方衛視、《南方周末》和社會的高度關注,通過我們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進一步弘揚了社會正氣,倡導了社會公平與正義。

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況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設有20個區縣法律援助機構,設立100個法律援助機構鄉鎮社區站點。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國家從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對經濟特別困難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10人,隸屬于成都市司法局,現有工作人員8名,其中多人工電話咨詢等法律服務;指導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還在市婦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婦人具有律師資格,下設綜合科、業務科。其主要職責是:免費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詢,并經常向社會公眾宣傳法律知識;為各種法律援助對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開設法律咨詢熱線,免費為公眾提供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經費由成都市政府預算撥款,并設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會捐贈。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已接受了15萬余人次的法律咨詢,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的精神和市委十屆四次全委會健身,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全面落實和樹立科學發展觀,圍繞服務“產業年”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堅持在實踐中創新工作和解決問題,切實加強法律援助組織機構建設,積極為農民工、貧困殘疾人、下崗職工、婦女兒童等社會貧苦群體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辦案數量每年增長近20%,辦案質量也不斷提高,為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成都作出了積極貢獻。

㈡設立社會法律援助組織。都市司法局與成都市工會、婦聯、殘聯組織相互加強溝通和協調下,法律援助中心市總工會、婦聯、殘聯、成都大學四個工作站建立,這些社會團體逐步承擔起一定受理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職能。

㈢“123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的開通,它是以法律咨詢作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執業律師每天義務輪流值班解答咨詢,方便了市民咨詢法律問題,及時為咨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幫助,極大的滿足了全市廣大群眾對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評價。

㈣發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師隊伍,每個區、縣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師,使之成為直接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還不同程度地吸收紅市了一批專業突出、素質較高的人員,增強了法律援助力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顯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援助率達到100%,積極開辟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成立農民工法律援助應急服務隊和區(市)縣法律援助中心工會工作站,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實行24小時內受理制等,并對農民工經濟困難狀況一律免于審查,以實現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總量

成都市近年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如下表所示

成都市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件)

法律援助機構工作承辦社會律師承辦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社會組織人員承辦

2004年785706380

2005年394161736117

2006年上半年25981425235

(七)擴大宣傳,發動全社會力量傾注對法律援助的奉獻與愛心,通過開展法律援助愛心活動、成立農民工應急服務隊、組織送法下鄉律師宣講團、農民工維權法律援助大型咨詢活動等,廣泛宣傳,擴大影響。

三、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㈠宣傳力度不足

隨著成都市勞動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來工”他們的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意識淡薄,使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缺少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意識,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門或者法律服務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從而引發更多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勢群體大多集中在基層,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基層。然而一些縣、區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不夠,怕宣傳多了,老百姓找上門來,應接不暇,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因為越不宣傳,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難。

㈡相關部門協作配合機制還未真正建立起來。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關部門之間還沒有形成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直接影響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發揮。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費用中,由于訴訟費用以及相關部門收取的調查取證、堅定等所收取的費用相對困難群眾的收入來說較高,而法律援助機構又無力承擔這些費用,雖免除了法律服務費用,受援人最終因交不起相關費用,或者無法進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關的證據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響。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據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現有的1300多名律師每人每年免費辦理2件計算,每年最多也只能辦2600件,而這當中缺口很大。面對如此龐大的需求量,卻不能予以滿足。這就需要政府和社會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為一種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實踐中逐步加以規范和完善。針對是法律援助的現狀,聯系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實際,筆者擬對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作進一步探討和研究。

法律援助既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更是一項群眾工作。它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當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臺、網絡等新聞媒體和通過法律下鄉(如可以嘗試制發法律援助服務卡,便于群眾掌握法律援助知識)、法律咨詢(尤其要加強“12348”專線律師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服務的領域)等途徑,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戶曉,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尋求法律保護,讓社會弱勢群體及時得到法律幫助,以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到解決,進而使他們的積極性得到充分調動,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并要讓關心社會進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會力量來關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業;更要使成都市各級領導干部深刻意識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國、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從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黨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使為困難群眾謀利益具體落到實處。

㈡提高弱勢群體的法制觀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對象是在農村生活比較貧困的群眾和一些特殊社會群體。在調查中,筆者發現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們經濟上的貧困、知識和信息的匱乏、權利和義務意識的淡薄、缺少社會人際關系、心理中的劣勢、生理發育上的某種殘疾以及區域間法律服務資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觀因素,才使他們成為弱勢群體。特別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他們不知什么可為什么可不為,不知國家鼓勵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憑感情用事,無法用理性的眼光來判斷,于是出現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談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勢群體自身的法制觀念,才能使弱者成為強者,這是治本之策。

㈢積極開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使眾多的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參與進來,為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完善的法援體系,包括一個高效的人力資源體系,法援案件的不斷增多和復雜對從業者提出考驗同時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設定的壁壘也限制部分熱忱于法律援助的團體和個人。《條例》頒布以明顯的規定吸引有能力從事法律援助團體和個人從事法援工作,面對于制度設計不完善的中國法制教育,過于注重理論,缺乏法律實務經驗及社會經驗成為被評擊的重點,法學教育可否與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案L鼗稹痹谫Y助中國高校的法律診所課程中將法學學生在導師的指導下開展具體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國在其具體實踐中獲得極大的成功,以導師為業務指導,學生共同解決,并在《美國律師協會關于法學院的批準標準》302條e款中明確規定,法學院就鼓勵學生參加提供減免收費的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并為學生提供這樣的機會,以制度的形勢保證了學學院的實踐融入法援體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學生教授有效的辯護的技法,職業道德及法律對于窮人的作用(二)在為那些無法得到公正人辯護的同時,批判性的檢驗的應用法學理論。(三)改革法學教育弊端,并重視理論和實踐的結合,學生的融入無非是教學與法援的兩贏之選,除學生外,有能力的社團組織和個人也是擴寬法援人力資源選擇的范圍,部分省市下發的法援指導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學院學生和社團意見,卻鮮見實施的具體細則。此制度何參照美國英國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導師制和公益性團體有限參加,即法學院的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開展援助活動,對于社會團體設定團體設定準入機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發揮個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為他人提供法律服務者(如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具有較高法律理論素養和社會實踐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參與到法律援助工作中來,為法律援助事業貢獻力量。

2.允許政法機關離退休人員到法律援助機構發揮余熱,從事義務性質的法律援助工作。

3.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們匯報工作,請他們提出意見、建議。

4.有效發揮基層攝取法律援助聯絡員、信息員的作用。

㈤以政府投入為主導,多渠道籌集資金,擴大“節流”的實體程序的設定和利用網絡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斷增強的法律援助服務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資源產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資金沒有列入政府的預算,軟、硬件建設相對于滯后。將法律援助納入財政預算,建立起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是低經費保障機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開展,相對于增長快但經濟基數較小政府收入有限,財政支持基礎設施建設、教育的壓力較重,通過利用常規的籌款方式滿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須充分開展社會化運作,積極拓展法律援助經費的社會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會。90年3月北京就已經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會,內設辦公室,財務部,集資部、外交部、開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動籌集資金。

在開源的同時,采取一定保障節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導律師鼓勵確已構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辯。法援的目的性決定了追求程序和實體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對象的合法權益,對業以犯罪的對象鼓勵做有罪答辯,減少訴訟環節和調查費用。2、普及網上辦公,加強援助網絡的營造和以網絡為基礎的網上法援救助,利用網絡的覆蓋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員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開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通過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勢群體權利的伸張,實體上的改革同樣保證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資金的利用,盤活法律資源,保證社會運行的穩定及司法公正。

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社會方方面面的群眾利益,法律援助的服務水平關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筆者認為,提高成都市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培養律師良好的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成都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律師管理工作中,應把重點放在律師職業道德、職業紀律教育和責任意識、服務意識教育上,使法律隊伍真正成為維護社會正義的力量。

2.規范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及其其他民間組織的法律援助行為。這些部門提供法律援助必須經過司法行政部門審批,不使用政府資金,不利用法律援助從事有償服務,同時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保證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質量。

3.拓寬法律援助的受援面。筆者建議成都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時,適當拓寬援助范圍,如給予老年人或高齡老人強制刑事辯護的援助,將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真正納入統一的法律援助中來,從而使法律規定與法律援助的宗旨真正一致起來。

4.推行法律援助尋訪制度。成都市地廣人雜,這就需要政府支持和鼓勵法律援助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務區尋訪,主動調查,主動發掘案件,從而保證人民群眾最大限度地獲得最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

5.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作為西南地區的發達城市,應當發揮西南核心地區的先導作用,盡早建立符合成都市實際的法律援助人員綜合質量監控體系,其應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持續教育、業績考察、顧客反饋、質量評估。

法律援助作為一項神圣而偉大的“民心工程”,作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作為澤惠人民的“光彩事業”,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成都市法律援助在市黨委、市委的領導下,在市人大、市政協的監督、支持下,必將日臻完善,其工作也將跨上一個新臺階。

參考文獻:

1、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2004年—2006上半年法律援助統計表、工作總結報告

2、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簡報》第一、二、三期

3、房保國編著《遇事找法—法律援助》中國法制出版社

4、法律援助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