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報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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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受害婦女,精神病鑒定,性防衛能力。
【中圖分類號】R749.4 【文獻標識碼】E 【文章編號】1674-7526(2012)12-0552-02
本文根據案中受害婦女接受司法精神病鑒定的107例鑒定資料進行分析,以期找出此類婦女容易被傷害的特點,對于預防和減少精神病婦女被案例的發生具有一定意義,同時探討性防衛能力的判定問題。
1 一般資料
1.1 年齡:107例受害婦女均為案中受害人,年齡最小的14歲,最大的74歲。其中14~20歲25例,21~30歲34例,31~40歲28例,41~50歲13例,51~60歲2例,61~70歲1例,71歲以上3例,年齡不詳者1例。
1.2 婚姻:已婚者64例,未婚者36例,離婚2例,喪偶1例,婚姻狀況不詳4例。
1.3 職業:農民或家住農村者90例,工人9例,在校學生(小學)3例,家住城市無業l例,職業情況不詳4例。
1.4 文化程度:文盲71例,小學13例,初中16例,高中3例,文化程度不詳4例。
2 案情資料
2.1 受害者與案犯的關系:107例案的受害婦女中,與案犯熟識被同村人的60例;被繼父、姨夫、堂姐夫等親屬的7例;被外村人或外地被的34例;居住在敬老院的老嫗被老翁的4例;被丈夫的好友的1例;在丈夫的逼迫下被數人的1例。
2.2 受害情況:因白天家人外出耕作上班家中無人,案犯乘虛而入被的44例;在村內活動被案犯騙到家里或拖至農田地28例;已婚者被案犯用錢物和“找男人”誘騙帶到外鄉家中奸居數十天的5例;離家出走在外鄉、飯店、汽車站、碼頭、旅館被案犯以“關心”為名騙去的19例,其中4例從江西、云南、貴州市而來; 1例(自語、傻笑數問不答者不知從何而來)流竄來的“馬路天使”被案犯、結伙、又被轉賣給老光棍漢當“老婆”;1例21歲的山東女青年在濟南扛工突感“有人要害她”而倉惶出走到一個小鎮問路時被三個小青年帶至旅館;1例被帶至朋友家看錄像(黃色帶)被4個20多歲的青年;1例被丈夫逼迫被丈夫的生意朋友10人; 4例因生活能力差家人外出拜托鄰居關照而被鄰居;1例竄到建筑工地宿舍睡在一空床上被宿舍打工仔; 3例不分時間場合主動上前與異性發生關系被。這些受害婦女致使懷孕流產的8例,少女生出小孩8例,大出血被搶救成功l例。
3 鑒定資料
3.1 受害婦女個人情況:66例幼年有高熱、驚厥、癲病、腦炎、腦膜炎、腦外傷等中樞神經系統感染損傷史。16例有精神病史。78例韋氏成人智力測定ZQ在69以下。大多數受害婦女智能和社會適應能力明顯低于常人。不能完成普通小學的學習任務,有4例近20歲還在小學四、五年級就讀。絕大發數婦女不能承擔各種技術性農活和技巧性工作,只能在家人支配帶領下干些簡單刻板不須訓練的粗笨勞動,不會用鈔票購買日常用品,生活需要人督促料理,不能操持家務,只當作傳宗接代的工具,生了孩子由公婆丈夫哺養。離家出走在外流竄者風餐露宿,蓬頭垢面,衣貌不整,有的情感幼稚,講話口齒不清。這些受害婦女絕大部分不能與人正常交往,易被人教唆誘騙,不能分辯好歹,被后不知報案,有的當好玩的事見人就講。
3.2 診斷類型:107例受害婦女精神疾病鑒定,診斷為精神發育不全73例,其中程度為輕度的4例,中度39例,重度22例,重度伴精神障礙6例,伴癲瘸大發作3例。診斷為精神分裂癥22例; 躁狂憂郁癥4例;癲癇性智能障礙2例;人格障礙1例;精神分裂癥伴精神障礙1例;無法歸類的精神障礙伴智能低下l例;老年性癡呆1例;被后心因性反應1例;癔癥性精神障礙1例。
3.3 性防衛能力判定情況:采用三分法判定為無性防衛能力101例;部分性防衛能力5例;被后發生的1例心因性精神障礙,與被因素有密切關系。
4 討論
4.1 本文報道的案中107例受害婦女,鑒定結論均為有精神疾病。陽性率之高,一是因為我國法制工作不斷健全,法律程序也日益完善齊備,對疑有精神疾病的受害者能及時鑒定;二是因為辦案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基本能夠分辯精神活動的正常與異常,能篩選出可疑者送鑒;三是這類婦女絕大鄉數“與眾不同”,智能和社會適應能力明顯差于常人,大多數不肯在完成普通小學學習任務,多系文盲,學不會技巧性工作,只能在家人帶領下做些粗笨的簡單勞動,生活需家人督促料理,不會用鈔票買東西,未婚者多在家里玩耍,已婚者多被大齡人娶去“傳宗接代”,不能擔負家庭主婦操持家務的工作,有的外出亂跑、蓬頭垢面,風餐露宿,有“呆××”、“癡媽媽”、“烏娘子”之外號,是一群“明碼標價”的精神病人,其情感幼稚愚蠢,容易被人誘騙捕捉,如一受害婦女拿著案犯給的兩角錢給村里人講是睡覺的人給的,有的被案犯誘騙“去鎮上玩”、“去我家看電視”、“去給你買新衣服”、“去找你男人”就輕易就范,無辨別和抵抗能力,被后多不向人告發。辦案人員在當地很容易了解到受害人情況。
4.2 精神病人受害已成為一個社會問題,必須引起重視。在107例受害精神病婦女中,73例患精神發育不全的婦女被奸污案占首要地位占此類案件的68%,與我國目前各地調查表明一致[1]。同時精神發育不全的性犯罪案也占各類案件的首位[2]。這是社會值得重視的,此類病人大多喪失勞動能力,家人放任自由,與社會廣泛接觸,這類低智婦女易為他人提供可乘之機,同時這類案犯犯罪后因無責任又放回社會,是擾亂社會治安的重要因素。因此呼吁建立精神智能缺陷者收容站管理,加強監護。另一方面婚姻管理和計劃生育部門對此類病人的婚姻生育問題要加強管理保證優生優育,提高中華民族的人口素質。
4.3 關于性防衛能力的判定問題:我國刑法對如何處理精神病人的問題沒有明文規定。在司法鑒定人員中對精神發育不合者性防衛能力的判斷沒有統一的標準,筆者認為關鍵是如何正確判斷當事人對的實質性辯認能力。有的同志過分強調保護婦女兒童的利益,因而只要有精神病,不論輕重,一律評為無性防衛能力,給司法部門處理這類案件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精神發育不全,屬于精神疾病的一種,我國對精神發育不全患者,按照智能障礙的嚴重程度,大體分三類,即,為重度智能缺損;癡愚,為中度智能缺損;愚魯,為輕度智能缺損。對于屬和癡愚型的婦女,可以認為是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3]中所稱的“程度嚴重”的癡呆者,她們的人身權利,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一般應評為無性防衛能力。對愚魯型婦女,由乎她們的理解、推理和判斷事物的能力較差,不善于辨別是非,但有一定的意志能力,能獨立自理生活,從事簡單的勞動,我們在鑒定中就必須進行審核和調查,以確認被害人是否精神發育不全,以及精神發育不全的程度,以便區別不同的情況,正確地判定性防衛能力。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工作者,必須堅持以醫學條件為基礎,法學條件為準則,正確辨別在性犯罪中受害婦女所處的地位,為了做到這一點,必須做好司法人員和鑒定醫師的互相配合,相互學習業務知識,如果沒有鑒定醫師提供疾病情況及其影響精神能力實際情況和對法律能力具體作用和影響,提出具體診新意見,司法人員就很難于做出正確的確切估計,而且很難做出處理[4]。鑒定醫師學一些法學知識,司法人員學一些精神病學知識,這樣鑒定工作就會越來越走向正軌[5]。
參考文獻
[1,2] 賈宜誠,實用司法精神病學,安徽人民出版社,1988:426
[3] 林準,中國刑法教程(修訂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396
篇2
1 建筑工程司法鑒定的特點
1、工程的隱蔽性強。建筑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一般在工程處于工程完成階段或工程使用階段開展。這時往往隱蔽工程也已全部或部分完工,比如主體結構發生裂縫,產生的原因就是多方面的,撇開外部影響(如沖擊、震動、人為破壞等),其工程內因就有材料質量問題、材料配比問題、施工工藝問題等等。由于鑒定過程中查看的現場往往不是原始狀態,故工程的隱蔽性強,要求我們的司法鑒定人員要有很好的專業分析能力。
2、影響因素復雜。這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復雜性和個體性所決定的,如設計、施工、材料、自然條件等不一,導致工程因個人特點而有差異,使得鑒定人在建筑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中對一些問題的判斷顯得復雜和困難。
3、鑒定結果的重要性。證據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礎,司法鑒定作為證據制度的重要內容,鑒定結果就顯得尤為重要。建筑工程造價一旦進入司法鑒定程序,其影響往往是很大的,輕者影響工程造價結算的準確性,重者將導致企業倒閉、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等。如筆者實施的嵊州市公安局委托的《嵊州市煙草大樓建筑工程造價》的司法鑒定,其結果就是嵊州市公安局用來判定有關人員責任的依據。
2 工程司法鑒定的依據
1、招投標過程中產生的一系列資料。如:招標文件、投標書、中標通知書。
2、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補充合同及補充協議。這里值得一提的是:筆者在實踐工作中經常碰到工程的中標價非合同價。在一般情況下,投標是邀約,中標是承諾,工程的中標價即為合同價。但由于種種操作不規范性的影響,往往兩者不一。筆者認為,甲乙雙方的合同及合同補充協議是屬于第一解釋順序的,故合同價的效力高于中標價。司法鑒定人在處理類似工程司法鑒定糾紛的案件中,首先要吃透合同,合同與其他條款有沖突的地方要提高警惕。
3、工程技術文件及檔案,如設計圖紙、地質資料、施工日記、設計變更聯系單、隱蔽工程驗收記錄、開竣工報告、質量等級評價表等。
4、有關部分頒發的相應的建筑定額及法規。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鑒定過程中,對需存檔、對工程造價有影響的司法鑒定依據,必須取得原件。若委托方提供的是復印件,鑒定人必須把復印件與原件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在復印件上注明“經與原件核對無誤(簽名)”,主要是考慮防止訴訟當事人偽造證據。
3 工程造價的司法鑒定程序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既是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技術性工作,同時也是司法審判工作的重要證據,因此,工程司法鑒定的工作程序必然具有兩者結合的特點。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基本程序可分為兩個基本階段。第一階段以委托和受理為開端,到出具司法鑒定初稿結束。司法鑒定人的主要任務是收集工程造價鑒定計算的事實依據,依據有效的證據進行專業鑒定計算。第二階段從當事人對司法鑒定初稿提出書面異議開始,到庭審質證后結束。其主要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對鑒定報告提出疑議,解決工程造價依據的事實問題、計算準確性問題、適用的規范問題,司法鑒定人在充分聽取當事人的申辯及報告異議的基礎上,根據委托鑒定的內容,對鑒定報告初稿進行修改,出具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報告。
第一階段具體程序如下:
1、鑒定委托。
2、受理委托。
3、確定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人員。
4、查閱案卷。查閱案卷是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首要工作。在一般的建筑工程造價審計中,結論大多是固定格式化的,而在司法鑒定中的工程造價問題都具有特殊性和個別性,只有深入了解案卷的基礎上,才能有正確的思路,明確爭訴的焦點,為鑒定工作的開展奠定基礎。
5、召開當事人會議,并作好詢問筆錄(若當事人申請鑒定人回避,則重新確定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人員)。
6、現場勘探、證據調查、這是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它直接影響鑒定結果的正確性。對一些在案件上無法真實反映的工程事實,鑒定人必須到現場勘探、調查,并作好相關記錄,可輔之于拍照、錄像等方式。如筆者實施的《溫州市華東電腦設備公司綜合樓和廠房工程造價審核》的司法鑒定中,由于在實際施工過程中施工方應業主要求,變更了很多工作內容,但施工方又未及時補設計變更圖和簽證,而業主方在法庭質證中也認可這一事實。在這種情況下,筆者二赴溫州,除了現場實地測量外,又對其變更部分工作內容拍片和錄像,給本次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審核報告提供事實依據。
7、若鑒定人對鑒定中有質疑問題,向當事人發出詢證函,并要求在規定期限內答復。
8、工程量計算、定額套用、費用計取和造價計算。
9、出具司法鑒定初稿。
第二階段具體程序如下:
1、當事人對司法鑒定初稿提出書面異議。
2、聽證質疑(當事人提出異議主張及證據并對其進行申辯陳述)。司法鑒定人應全面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異議、反駁申辯理由,并做好相應的記錄。
3、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人員對鑒定初稿進行檢查修改。
4、出具鑒定報告。
篇3
關鍵詞: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法律問題
我國對于造價司法鑒定的探討和研究這幾年才剛剛起步,對這方面現有的法律法規更是少之又少,實務中遇到建筑價款糾紛案件需要啟動造價鑒定程序時,因為缺乏相關的法律依據和準則,鑒定人員更多是依據自己的經驗進行工程造價的鑒定。
1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特點、原則
所謂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依據法律、法規及行業管理部頒布的工程造價定額標準,針對某一特定建設項目施工圖紙和竣工資料來計算和確定訴訟仲裁活動中所涉及的工程價值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就其本質而言是因委托而產生的專業行為,而非行政、司法行為,即不是國家行為,其公正準確程度并不取決于鑒定人員行政權力的大小,而是鑒定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包括造價、政策和法律)和職業道德水平。因此,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具有合法、公正、客觀、科學的特點。其原則: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1]23號《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合法、獨立公開;客觀、科學、準確;文明、公正、高效。
2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方法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方法是集工程計價方法和司法鑒定方式為一體的產物,工程計價方法的特殊性源于技術性、政策性、經濟性、法律性為一體的組合。從鑒定技術角度講,按工程造價計價規范和行業標準計算的同時,在一些特定情況下,需采用特殊的方法和手段進行鑒定。
2.1 詳細閱讀鑒定資料,制訂鑒定方案
委托人提供的鑒定資料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訴訟資料,包括委托書、書、答辯狀、法庭審查記錄。一類是技術資料,包括合同、協議、采購合同、洽商、工程預結算書、設計文件、簽證、變更、技術內業、竣工驗收資料。鑒定過程中經司法部門同意并提供的補充鑒定資料。
鑒定資料的合法、有效性決定了鑒定報告的效力。所以在鑒定之前,一定要讓當事人對鑒定依據的材料發表書面意見,對沒有異議的證據可以直接做鑒定的依據,對有異議的證據應在鑒定報告中予以說明。
詳細閱讀鑒定資料是了解工程情況、糾紛焦點的過程,也是制定鑒定方案的必經程序。工程造價鑒定方案應當根據工程特點、鑒定資料提供情況、對欠缺情況采取的措施等制定合理步驟。其作用是明確鑒定內容、方法、步驟、依據、鑒定時間計劃,對鑒定實施階段起著有序、計劃、主動的作用。對任何復雜的建設工程造價鑒定結論的效力起著重要的作用。
2.2 對鑒定資料采用的方法
經鑒定聽證會質證的鑒定資料,包括鑒定過程中經司法部門同意并提供的補充鑒定資料,鑒定采用時,應遵循實事求是原則,尊重科學、尊重技術,還應本著既公平合理又要切實可行,盡最大可能再現和反映工程事實,對當事人雙方確認的資料沒有原則性錯誤的,可以采用;當事人雙方有爭議的資料,應采用合法有效的書面資料,無合法有效書面資料時,通過鑒定聽證會的方式,組織雙方質證,采用較為可信的資料;對于無法落實的資料,一是采用鑒定聽證雙方辯論、質證方式確定;二是根據專業規律進行處理。
鑒定資料之間相互核實的方法。設計文件、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技術聯系單的核實。隱蔽部分查看工程隱蔽記錄,核實工程施工是否按上述技術資料已實施;非隱蔽部分核實,看是否有現場簽證單,沒有現場簽證單的,通過現場勘察來核實施工是否已實施。
2.3 工程造價鑒定計算上采用的方法
工程造價鑒定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經濟性、法律性很強的工作,涉及到的內容廣泛又復雜,一項工程造價鑒定所采用方法應根據具體案情而確定,沒有固定的方法,按鑒定內容形成一般分為綜合單價法、定額計算法、比較法、分析法。計價規則、執行標準均執行行業標準。
3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報告形式
鑒定報告是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實施的結果,是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對委托人提供經專業技術檢驗后出具的客觀反映鑒定人檢驗過程和檢驗結果的文書,因此,司法鑒定文書內容必須概念清楚、觀點明確、文字規范、簽章規范。
司法鑒定文書一般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組成。
3.1 鑒定文書應明確的內容
(1)標題、編號;(2)基本情況:委托單位、委托鑒定事項、受理鑒定范圍、受理日期、鑒定要求;(3)工程概況;(4)案情摘要;(5)鑒定范圍;(6)鑒定依據;(7)現場勘察;(8)有關說明;(9)鑒定結論;(10)落款、附件、附注。
3.2 鑒章的規范
(1)鑒定文書加蓋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專用紅章和鋼印;(2)鑒定文書之間加蓋司法鑒定機構專用騎縫章;(3)鑒定人在司法鑒定文書上簽字或加蓋司法鑒定人執業專用章。
4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過程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由于工程造價鑒定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經濟性及法律性很強的工作,涉及的內容廣泛又復雜,因此在工程造價司法鑒定過程中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4.1 區別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與工程造價審計
工程造價審計就是工程造價審核(審價),是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咨詢業務的一部分。是受業主委托對其工程項目的概算、預算及結算等,依據現行國家政策法規、計價依據及相關工程技術資料對送審造價的工程量、單價及取費等進行逐項審核的一種活動。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是由法院委托b定機構進行鑒定,其所作出的鑒定報告,經法院審查和采納后將以司法鑒定的證據作為定案的依據,判決生效后,即產生強制性。司法鑒定的結果可能不符合原被告的意愿,這一點是不同于工程審計的,鑒定報告不需要原、被告的簽字,但在開庭時鑒定人須解答當事人的質詢和書面向法院答復當事人的異議。
4.2 把握技術路線和工作程序
由于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既是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技術性工作,同時也是司法審判證據鏈的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必然有其二者結合的特點,表現出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所具有技術路線和工作程序。其基本程序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主要任務是收集工程造價鑒定計算的事實依據,具體環節有委托受理、查閱案卷、收集證據(包括現場勘探)、鑒定質詢、出具鑒定初稿等幾個方面。第二階段主要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對鑒定聽證勘誤報告和鑒定報告提出的異議,解決工程造價鑒定依據的事實問題和適用規范問題,具體環節有聽證質疑、修修鑒定初稿、形成鑒定結論、庭審質證等幾個方面。兩個階段均以當事人會議為基本形式,貫穿鑒定舉證、聽證、質證、認證的行為過程,鑒定人在充分聽取當事人對鑒定的主張、申辯以及對鑒定報告異議的基礎上,根據委托鑒定內容,做出工程造價鑒定結論。
4.3 確保提供資料完整真實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最重要的、工作量最大環節就是資料的搜集,其完整性、真實性直接影響到司法鑒定的準確性、公正性,因此,C據必須搜集完善,大體上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當事人的和答辯狀、法庭庭審調查筆錄;(2)當事人雙方認定的各相關專業工程設計圖紙、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技術聯系單、圖紙會審記錄;(3)當事人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各種補充協議;(4)當事人雙方認定的主要材料、設備采購發票、加工訂貨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單;(5)工程預(結)算書;(6)招投標項目要提供中標通知書,及有關的招投標文件;(7)鑒定調查會議筆錄(詢問筆錄)、現場勘察記錄;(8)經建設單位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年度形象進度記錄;(9)當事人雙方認定的其它與工程造價鑒定有關的資料。
從以上可以看出,鑒定的資料證據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確認。資料不齊全的,原被告雙方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補齊鑒定所需資料;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證據的真實性問題,當事人在提供證據時,必須提供復印件,同時出具原件,對自己提供證據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并要求當事人出具有效證明文件及承諾書。鑒定方不負責證據真偽的鑒別。
4.4 客觀公正解決舉證矛盾爭議
對當事人雙方的舉證相互矛盾而又無法提供準確的資料時,理論上應當由人民法院來判定。但在實際鑒定工作中,由于工程造價的專業性,基本上還是以鑒定人的判定為主。鑒定人的判定原則應是:(1)工程設計圖有矛盾以現場勘測或設計規范為準;(2)計取費用等級有爭議,可根據施工合同、施工單位取費證或建筑物類別等為標準;(3)建筑材料價格有爭議時,應以同期的市場價格信息為準;(4)施工措施有爭議時,以正常的施工組織設計為準。
4.5 認真做好勘查記錄和詢問筆錄
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周期較長,很多單位的檔案管理較差,很難提供完整的竣工圖及結算資料,因此做好勘查記錄和詢問筆錄對整個司法鑒定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其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注明時間、地點、勘驗人或詢問人、臨場人或被詢問人、記錄人;(2)記清問答情況、當事人承認確認或爭議情況及關鍵語句,記準勘測數據。如需繪制勘測圖時應做到清晰準確;(3)結束時當事人查閱筆錄后簽字(不識字的按規定宣讀按手印);(4)記錄必須存檔備查。
4.6 嚴格運用司法審判權
在工程造價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發生以審代裁的問題。如造價鑒定單位確定鑒定范圍、確定鑒定依據、確定鑒定材料、確定有爭議的合同條款的理解方法,而非由法院確定。這樣一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明確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中涉及司法審判權,可以讓造價鑒定單位、審判人員認識到,涉及的司法審判權,應由法院行使,從而防止發生以審代裁問題。
那么,在工程造價司法鑒定過程中,哪些環節必須運用司法審判權呢?概括來講,有以下幾個方面,即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范圍的確定權屬于司法審判權;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依據的確定權屬于司法審判權;對合同約定理解存在爭議的確定權屬于司法審判權;造價鑒定資料的確定權屬于司法審判權。
當然,要提高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水準,還必須增強司法鑒定人員的法律意識、提高鑒定水平和職業道德素質。
5 結語
總之,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是工程造價咨詢和司法鑒定相互縱深發展新的業務內容,研究和解決工程造價技術在司法鑒定中的程序問題,對改進工程造價技術在司法鑒定中的應用,保證工程造價鑒定結論科學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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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1、司法鑒定業務的固有風險。
司法鑒定業務的固有風險,是指委托鑒定業務在鑒定前就存在不確定因素,或存在所需鑒定資料的重大錯報和漏報,有導致注冊會計師判斷錯誤,遭受審計失敗指控的可能性。在鑒證實務中,注冊會計師一般并不能直接控制該項風險的大小,但可以對其進行評估。
2、承辦業務可能出現的的特有風險。
(1)委托人不能提供完整的鑒定資料,提交鑒證的證據缺漏,加大對注冊會計師實施必要鑒證程序的要求,相應增加了鑒證風險。法院審理案件一般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此,當事人在提交鑒證證據時,往往只提交與案件核心糾紛問題有關的材料、而不是整個經濟活動的財務記錄。而會計的相關性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經濟事項的真實性,采取一般的鑒證程序局限在提交資料的圈子里,只能使注冊會計師在證據缺乏的基礎上得出錯誤結論。因此必須采取其他必要鑒證程序,查明經濟活動的全過程,確定委托事項在整個案件經濟活動中的地位,才能做出正確判斷。這需要較高的職業敏感度,任何就事論事的鑒證,會不可避免地增加鑒證風險。
(2)委托人所提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能確認。委托人為了獲得最大的利益,一般只提供對自己有利的材料,當形勢不利時,甚至可能提供虛假材料,而注冊會計師根據這些材料進行審計鑒證,可能得出錯誤結論。
(3)證據取得渠道的局限性,增加了鑒證報告的鑒證風險。一般來說,法院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時提交的供審計的基礎資料,均由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提供,有時甚至可能是單方提供的財務數據,且對有關資料的爭議往往是訴訟的焦點,法院不可能為注冊會計師鑒證而事先確認資料的證據價值。從嚴格意義上講,這些證據材料并非第一手財務資料,但一經注冊會計師采納,便將單方數據確認為證據數據,即將會計責任轉化為鑒證責任。鑒于鑒證結論的證據效力,注冊會計師不能簡單的以“財務資料真實性由資料提供者負責”這樣的詞句,來推卸采納該數值為證據的鑒證風險,無形中增加了注冊會計師鑒別證據的工作量,加大了鑒證風險。
(4)質證環節的設定,要求鑒證具有很強的抗辯性,實質上限制了注冊會計師部分獨立鑒證特權,增加了鑒證的風險。質證環節的設定,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也使得鑒證結論置于公開地位,有助于法院對案件的審理。但與此同時,也限制了注冊會計師部分獨立鑒證的特權。在常規報表驗證中,注冊會計師采納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只負責發表獨立審計意見,但從鑒證結論當作證據使用的角度說,注冊會計師每采納一項鑒證資料,都被認為是注冊會計師專業判斷后確認的結果。而面對法院咨詢和雙方當事人質證,鑒定結論必須在每個環節都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并力圖使非專業人士理解報告的內在涵義和確認過程、經得起復雜訴訟的全面考驗,即鑒證證據的抗辯性要強,其風險不言而喻。
(5)訴訟地位的限制,對注冊會計師表達意見存在制約作用,存在不能完整反映鑒證真實意思表示的風險。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鑒證人處于中立的地位,但他的意見必須通過應對法院審查、對方當事人質證來表達。在鑒證過程中對資料的取舍,卻全由注冊會計師獨立判斷。訴訟地位的限制,使注冊會計師在表達鑒證意見時既不能以鑒證判斷代替法院的審判,也不能以鑒證判斷任意否定其他相反證據資料(除非具有真實的、充分的且必要的其他佐證);而他必須在意思表達前,做出鑒證判斷。這種相對不利的地位,使注冊會計師經常會因應對質證而影響意思表示的真實,平添了鑒證風險。
以上各種風險可能造成不良的后果,給注冊會計師帶來一定的法律責任,因此在司法鑒證審計中一定要小心謹慎,盡量避免這些風險的發生。
3、注冊會計師在司法會計鑒證中所負責任。
(1)受托前的案情調查。注冊會計師對所發生的經濟糾紛進行受托前的全面了解可以弄清業務的性質、內容、所需時間以及大致的鑒證收費等,從而進行收入與費用、權利與義務以及工作能力極限的權衡,得出受托或拒托的決定,這有助于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的順利開展。
(2)鑒定業務委托書的獲取與簽訂。在受托案情調查工作完成后,會計師事務所就可以決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果結論是肯定的,那么緊隨的工作就是和委托人簽定業務約定書。
(3)業務約定書的簽訂表明雙方的委托與受托的經濟合同關系形成,會計事務所進入實質性工作環節,而制定工作計劃,確定鑒定工作的重點、實施步驟和方案、收集、分析資料,最后得出結論,形成報告則是注冊會計師的鑒證責任。
(4)利用報告充當顧問或證人,提出專家意見。
二、注冊會計師在進行風險和責任評估后應采取的防范措施
1、注冊會計師確信被鑒證的聲明或報告滿足兩個條件,注冊會計師才能承接該鑒證業務。
(1)進行鑒證的聲明或報告是根據合理的標準進行評估的,并且這些標準是公認的機構制定或雙方當事人所共同商議決定的。
(2)進行鑒證的聲明或報告中內容得到非常明確、全面的陳述并且能被具有基本知識的聲明或報告的使用者所理解。
2、業務約定書的簽訂過程中,事務所指派的代表應遵循的原則。
(1)必須由受過專業訓練并精通鑒證業務的注冊會計師來履行。
(2)業務約定書的簽訂必須由能充分理解被鑒證的事項、聲明或報告的注冊會計師來完成。
3、在收集、分析資料時應遵循的原則。
(1)在執行鑒證業務的過程中,注冊會計師應始終保持超然獨立的態度和應有的職業謹慎。
(2)鑒證工作必須要有周密的計劃,注冊會計師應對助理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3)注冊會計師應以取得充分適當的證據作為出具鑒證報告結論的合理依據。
(4)鑒證報告應說明被鑒證的聲明或報告是否符合規定或商議的標準及鑒證業務的特征、性質。
(5)鑒證報告應說明注冊會計師對鑒證業務的有關聲明或報告的重大保留意見。
(6)如果鑒證業務要求根據當事人各方約定的標準評估有關的聲明或報告、或者要應用當事各方商定的程序,鑒證報告應說明其僅限于同意這些約定的當事人或團體使用。
4、在提出專家意見時應注意的原則。
(1)注冊會計師在充當顧問或證人時,不能跨越權限,代行律師之職。
(2)注冊會計師在充當顧問或證人時,應本著誠實的態度,以客觀、坦白的方式充當顧問或提供證詞。
(3)注冊會計師應該很好地熟悉材料,以便在陳述和辯護中能夠應答自如。
三、注冊會計師對司法會計鑒證審計風險的控制方法和技巧
1、承接業務時,審計人員應分析審計實施程序中獲取審計證據的有利、不利條件。結合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能力和風險評估,對是否承接該項鑒證業務做出客觀、正確的判斷。
2、在簽訂業務約定書的過程中,要充分考慮不可預見因素。在業務約定書中必須明確鑒證的目的、時間、空間和范圍,應根據詳細了解的案情,做到慎重權衡利弊,為達到委托的審計目的,在業務約定書中還應留有追加審計項目和追加審計費用的約定條文。
3、同一司法鑒定事項應由兩名以上司法鑒定人進行。第一司法鑒定人對鑒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鑒定人承擔次要責任。司法鑒定結論應當由本機構內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司法鑒定人復核。復核人對鑒定結論承擔連帶責任。司法鑒定文書由本機構內主管業務的負責人或者由其指定代其簽發的人員簽發。
4、在鑒定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鑒定:委托人要求終止鑒定的;出現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確需補充鑒定材料而無法補充的;發現自身難以解決的技術問題的。終止司法鑒定,應當退回有關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
5、交換審計意見時要認真征求以下意見:(1)介紹鑒證過程和驗證方法;(2)介紹委托事項中已經查清楚的問題,經驗證分析可以確認的違法事實和查證依據;(3)介紹查驗過程中發現的新線索和新問題及其對于事實的確認;(4)介紹對委托事項中因客觀條件受限而無法查清的問題;(5)需要披露的相關事項。在征求意見過程中若有異議或疑點時,應謹慎從事,復查工作底稿,必要時可采取延伸審計或追加審計程序,但必須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決不能以委托方的示意或強加主觀意志而轉移,恪守職業道德,確保鑒證審計報告的質量。
6、撰寫審計報告時,報告內容應分別不同情況做出不同表述。對已查實的有充分、適當證據支持的事項應做出定性定量的表述;對由于各種原因(包括審計范圍限制等)無法核實查證的事項應當說明情況;對委托單位要求鑒證,但其性質又超出注冊會計師業務范圍的事項應在報告中加以披露解釋,報告的用途嚴格限制在僅供委托方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參考和說明,如擴大使用范圍,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不承擔可能引起的法律責任。
7、司法鑒定會計師在法定或者約定的鑒定期限內完成司法鑒定后,應當按時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規范、標準。不得使用文言、方言和土語,不得涉及國家秘密,不得載有案件定性和確定當事人法律責任的內容。司法鑒定文書應當載明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鑒定要求、送鑒材料情況、檢驗或者檢查過程、鑒定(檢驗)結論或者審查(咨詢)意見、鑒定(檢驗、審查、咨詢)人以及其它應當包括的內容。
篇5
會計司法鑒定是司法鑒定的一個具體類別,是指具有會計司法鑒定資格的主體接受委托對訴訟、仲裁等活動中涉及的財務會計事項進行鑒別和判定。會計司法鑒定體制是管理主體對于管理客體的管理制度進行制度化后的結果,會計司法鑒定體制是一種行政權應用的體制。從要素上來說,鑒定客體是會計事項涉及的財務資料信息;鑒定依據是會計學、法學相關原理和法律、法規等;鑒定程序一般來說分為三個步驟:司法鑒定的委托與受理、司法鑒定的實施、司法鑒定文書出具;鑒定的目的在于為訴訟提供必要的證據支持;基本特征表現為科學性、法律性、主觀性。
二、司法鑒定體制對會計司法鑒定的影響
(1)國際司法鑒定體制對會計司法鑒定的影響。目前在世界范圍內的司法鑒定體制主要有兩大法系:英美法系的對抗制和大陸法系的中立制,兩大法系對會計司法鑒定體制有著重要的影響。在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司法鑒定人通常被定位為接受法院和法官的委托,依照專門知識和經驗法則,對具體訴訟中需要鑒定的事項實施專業判斷和報告的人,是利用專門知識幫助法院或法官進行識別活動的人,通常被稱為“會計鑒定人”。而在英美法系國家或地區,司法鑒定人通常被定位為訴訟當事人的科技助手,鑒定人通常由訴訟當事人來聘請,主要為訴訟各方服務。在英美法系國家,司法鑒定人往往被稱為“專家證人”。(2)司法鑒定體制決定并影響著會計司法鑒定制度。會計司法鑒定是一種文證檢測與物證判斷的專業融合,有其特定的專業性和主觀判斷性,而這種專業判斷能力的反映必須服從整個司法鑒定體制的要求,遵循司法鑒定的科學規律,并服務于訴訟支持中證據認定的定性和定量標準。(3)法制環境與訴訟制度也會影響會計司法鑒定制度。法制環境是一國法規體系的反映,體現了其法制的規范程度與發展程度,訴訟制度既要適應法制環境的要求,也要反映證據認定程序的特征,因此,法制環境與訴訟制度對會計司法鑒定制度的功能及其結果管理均要產生重大的影響。
三、我國會計司法鑒定體制的發展現狀
(1)多元管理體制制約了會計司法鑒定的發展,也影響了司法的嚴肅性。目前我國會計司法鑒定呈現一種“多元管理”的特征,即指公安、檢察機關內部的會計司法鑒定機構由公安、檢察機關管理;民間會計司法鑒定機構則無統一協調機構與管理機制,各鑒定機構彼此獨立、各自為政,容易導致自偵自鑒、自審自鑒行為的發生,嚴重影響了司法的嚴肅性。(2)對于鑒定主體的規范欠缺。我國目前對會計司法鑒定主體的資格規定較含糊,三大類司法鑒定(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聲像資料鑒定)法規對鑒定人只做了原則性規定,即“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作為鑒定人,但對于什么是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用什么標準判斷具有專門知識等均未作出明確規定。而對會計司法鑒定則連明確的法律都沒有,更別提對鑒定主體的明確規定了。(3)缺乏行業自律組織及完善的職業道德規范。注冊會計師行業有中注協,證券行業有證券業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而會計司法鑒定至今沒有一個統一的行業自律組織,也沒有完善的職業道德規范,這樣不利于規范和指導會計司法鑒定職業人員的行為。
四、會計司法鑒定體制的發展模式選擇
(1)多元論。多元論主張將偵察、檢察機關的部門鑒定機構和社會專門鑒定機構相結合,其基本思想是維持司法部門鑒定機構和社會專門鑒定機構各自分設的現狀,從制度上加強對社會專門鑒定機構的管理。多元論體制可以保障訴訟民主,降低訴訟成本,但是這種體制對于我國目前鑒定體制中很多問題仍然無法解決。(2)以司法部門管理為主,行業管理為輔。這一模式與我國“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改革目標相一致。同時,在實務中我國司法會計鑒定的主體主要是會計師事務所、公檢機構內部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鑒定機構,建立以司法部門管理為主,行業管理為輔的會計司法鑒定體制符合我國會計司法鑒定的實務工作要求。(3)“二元結構”模式。即將司法會計的鑒定業務全部從司法會計業務中分離出來,將其融入法務會計中,成為法務會計的一個組成內容,主要為訴訟當事人服務,即通過會計“專家證人”的形式參與訴訟程序;同時,將司法會計檢查歸入偵查業務,由(司法會計)檢察官通過司法會計檢查后形成經濟偵查證據,直接參與公訴行為。
綜上,會計司法鑒定體制應實現對法務會計活動的統一管理,并形成一種專業性的會計司法鑒定行業系統,促進司法公正;同時應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并大力發展民間鑒定機構,保障司法會計鑒定業務的獨立性與中立性;此外,為適應社會發展和經濟需要,司法會計鑒定專業人才的培養是必不可少的。
參 考 文 獻
[1]黎仁華.論我國會計司法鑒定體制的發展模式[J].財務與會計導刊.2011
[2]李家斌.會計司法鑒定體制發展模式研究[D].財大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
[3]付國民.法務會計理論結構研究[D].財大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
[4]陳矜.法務會計研究[M].合肥工業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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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司法會計鑒定技術標準的意義
為了保證司法會計鑒定結論的客觀性與公正性,必須建立一個統一的、科學的司法會計鑒定技術標準,對司法會計鑒定活動中的操作過程進行合理規范和指導。但是在實踐中,對同一經濟案件中同一財務事實的司法會計鑒定,由于鑒定人不同,其鑒定結論也往往不同,甚至可能出現三、四種不同的鑒定結論。這種現狀的存在與司法會計鑒定缺乏統一的技術標準有一定的內在聯系。
建立司法會計鑒定技術標準,有利于消除鑒定人的主觀隨意性,有利于保證司法會計鑒定質量。標準是評判質量的尺度,沒有標準很難評估質量。目前我國司法會計鑒定活動沒有技術標準,雖然多數司法會計鑒定結論符合科學規范,具有較高的質量,但同時也不可否認有少數司法會計鑒定是鑒定人“跟著感覺走”的結果,有的鑒定人認為“鑒定結論是鑒定人的主觀判斷,不必執行統一的技術標準”,這樣的司法會計鑒定談不上是科學的鑒定,鑒定結論的科學依據是絕對不具備的。由于沒有統一的司法會計鑒定技術標準,司法機關審查鑒定結論時雖然覺得有疑點或訴訟當事人提出異議,由于找不到質疑的依據無根據,只好勉強采用或盲目采用。建立統一的司法會計鑒定技術標準,鑒定活動必需受到統一的司法會計鑒定技術標準的制約,鑒定人則會千方百計尋求鑒定結論依據,以確保鑒定結論的客觀性。
2 構建司法會計鑒定技術標準的框架
司法會計鑒定技術標準,是一項實務性很強的工作,理論探討和實踐積累不多。到目前為止,全國刑事技術標準化委員會司法會計檢驗鑒定分委員會也僅僅是在1992年左右曾提出一份主要由中南財經大學喻景中老師起草的草案,以后就再未討論過,更未正式確定下來。[1]在理論上進行探討的學者也是屈指可數。
但在實踐中,建立司法會計鑒定技術標準的呼聲越來越高。作者認為,建立司法會計鑒定技術標準,我們可以借鑒外國學者的兩種觀點:“普遍承認標準”和“實質證明標準”。前者指一項鑒定結論所依據原理和方法的科學性、可靠性,必須已在該學科領域內得到普遍承認;后者指一種新的理論與方法只要得到實質性證明就可采用,可以是公開發表的論文,也可以來源于可靠的實例。我國經濟與法制正處于發展改革中,財經法規尚不健全。建立司法會計鑒定的技術標準,可以分兩步進行,第一步,采用“普遍承認標準”的思路,引用現行法規標準作為司法會計鑒定的技術標準;第二步,采用“普遍承認標準”為主,“實質證明標準”為輔,制定全國統一的司法會計鑒定技術標準。
2.1 現階段司法會計鑒定技術標準。現階段,在建立全國統一的司法會計鑒定技術標準還不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司法會計鑒定的技術標準主要遵循判定標準和報告標準。
2.1.1 判定標準。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九條規定:“司法鑒定應當采用現代科學技術。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應當采用國家或者行業標準。”司法會計鑒定沒有國家標準,只有采用會計、審計標準。因此,司法會計鑒定的判定標準是:國家有關的財經法規、會計制度、會計準則、審計準則;地方的有關財經法規政策;單位內部的有關制度規定,重要的合同以及重大會議紀要。這是我們進行財務會計事實認定的標準,符合這些標準的,就可以認定其事實。
2.1.2 報告標準。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2001年8月31日,司法部)第39條規定,司法鑒定文書應當載明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鑒定要求、送檢材料情況、檢驗或者檢查過程、鑒定結論意見以及其他應當包括的內容。《司法鑒定文書示范文本(試行)》(2002年7月5日,司發通〔2002〕56號)對司法鑒定文書格式的規定,司法鑒定書一般由編號、緒言、資料(案情)摘要、檢驗過程、分析說明、鑒定結論、結尾、附件等部分組成。
2.2 全國統一的司法會計鑒定技術標準。在理論界對司法會計鑒定技術標準深入研究的基礎上,為技術標準制定提供理論依據的條件已具備,并總結實踐中積累的經驗,制定全國統一的司法會計鑒定技術標準。司法會計鑒定技術標準包括:受理標準、判定標準、報告標準。
2.2.1 受理標準。受理標準,是司法會計鑒定人在鑒定受理過程中應遵循的標準。主要包括受理委托手續、檢材交接手續、檢材整理等。
2.2.2 判定標準。判定標準,是司法會計鑒定人在鑒別、判定財務會計事實過程中應遵循的標準。主要包括確認各會計要素真實性的判定標準,確認各項會計核算內容真實性的判定標準。判定標準應以財政部制定的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為依據,具體來說,涉案上市公司的判定標準應以財政部制定的《2006企業會計準則》為依據,涉案一般企業的判定標準應以財政部制定的《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為依據;涉案行政、事業單位的判定標準應以財政部制定的《預算會計制度》為依據。
2.2.3 報告標準。報告標準,是司法會計鑒定人編制“司法會計鑒定報告”過程中所遵循的標準。主要包括司法會計鑒定報告的格式、司法會計鑒定報告的內容、司法會計鑒定報告的規范用語等。目前,在實踐中比較認同的司法會計鑒定報告一般由四部分組成:緒言、檢驗、論證、結論。
總之,制定司法會計鑒定技術標準,由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制定,成熟一個頒布一個,逐步形成司法會計鑒定的技術標準體系,使司法會計鑒定工作得以規范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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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司法精神病鑒定;啟動程序;立法
2006年備受關注的邱興華殺人案成為社會熱點話題,邱興華2006年8月1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10月19日法院一審判決死刑,邱興華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同年12月28日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之后,邱興華被立即執行死刑。邱興華雖被處以死刑,但案件審理過程中辯護律師提出的對其精神病進行司法鑒定的申請未被法院啟動,由此我們對案件的審理結果對邱興華本人是否公正存有懷疑。因為如果其確實患有精神病,那么刑事責任的承擔將另當別論。
由邱興華案件引出我們對我國司法精神病鑒定制度的思考。目前我國司法精神病鑒定制度存在諸多問題。
一、目前我國司法精神病鑒定的機構指定不明確
我國僅有1989年8月1日施行的《精神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和《刑事訴訟法》的零散規定。《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地級市成立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負責,內容包括鑒定人的審查和批準,技術鑒定組組織,保證鑒定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各方協調工作。第四條規定了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來自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衛生機關。舊的《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刑事訴訟中的精神病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而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刪除了該條。
二、目前我國司法精神病鑒定的啟動程序不合理
我國的刑事訴訟模式是職權主義模式,法官在案件審理中能夠依職權調查取證。在邱興華案件中,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及時提出了被告人有患有嚴重精神疾病,在案發時處于發病期間的可能性,并且申請法院啟動司法精神病鑒定程序。但是法官并未同意該申請,被告人邱興華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已無法考證。我國法律規定法官懷疑被告人犯罪時精神錯亂時可以依職權指定鑒定機構對其進行精神鑒定。但如果法官主觀認為被告人精神正常,那么被告人則永久失去了精神鑒定的可能性。這對被告人來說是對其自身人權的一種侵犯,不利于法律尊嚴的維護和司法公正的實現。因此目前的司法精神鑒定的啟動程序存在不合理之處。
三、目前參與司法精神病鑒定的人員知識單一,鑒定質量無法保證
依據《精神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第四條鑒定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衛生機關負責協商確定鑒定委員會的人員組成。鑒定工作是交付于衛生、司法等機關單位,具體鑒定人員由這些單位負責確定,因此對于鑒定人員的選擇、監督和管理缺乏法律的明文標準來具體規范。鑒定人員的專業水平以及知識結構無法有效保障。由衛生、司法等機關單位來負責鑒定工作和人員的篩選,使得鑒定工作具有很強的行政色彩,不利于鑒定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鑒定報告的結論的準確性將會受到直接地影響。
針對我國目前司法精神病鑒定的制度的相關問題,筆者建議從以下幾方面來改進。
(一)完善我國關于司法精神病鑒定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有法可依。
由于我國目前僅有《精神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管理辦法》等位階不高,規定不明確的法規,新《刑事訴訟法》刪除了原有的120條規定,但并未就如何開展司法精神病鑒定做出明確的規定。我國現在對司法精神病鑒定機構的規定相當混亂。這就加大了鑒定機構選擇的隨意性,容易出現幾個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鑒定結論。因此完善相關立法工作已迫在眉睫。立法機關應當盡快出臺法律法規,明確實踐中的鑒定工作開展程序。
(二)給予辯方刑事司法精神病鑒定啟動權
目前司法精神病鑒定的啟動權收歸于司法機關,辯方無法自行啟動鑒定程序,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無法得到更有效的保障。給予辯方刑事司法精神病鑒定啟動權是維護法律尊嚴、司法公正和被告人基本人權的體現,是控辯雙方平等的要求。法官是法律專業人士,所謂術業有專攻,他們在精神病的鑒定領域未必擅長。給予被告方啟動精神病鑒定的權利,使其自行委托的鑒定機構鑒定得出的鑒定報告作為辯護的證據之一呈交法庭對打破司法鑒定的壟斷有著重要意義。
(三)積極引進綜合性鑒定人才,制定鑒定人員資格考核制度。
目前的司法鑒定機構人員專業素質參差不一,并且多為單一型人才。司法鑒定需要綜合多方面的知識,需要綜合性知識人才。因此引進綜合性人才,豐富人員知識類別,同時制定鑒定人員資格考核制度,有效監督鑒定過程是必不可少的。我國可以借鑒國外大陸法系國家的相關規定,建立包括鑒定人資格考核制度、執業鑒定人員考核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在內的鑒定人制度。在參與鑒定的人員中,建立針對鑒定人的專門名冊和數據庫,是鑒定人員的選擇更具公開性和透明性,實行鑒定人個人負責制,作出結論即對該結論負責,從而保證鑒定結論的準確程度。
邱興華案件給我國司法實踐工作帶來了很多啟示,新《刑事訴訟法》規定了鑒定人參加庭審質證,此項規定的出臺對鑒定結論的準確性有一定的制度保障,邁出了司法實踐改革的重要一步。目前我國司法精神病鑒定制度雖然存在很大的不足和缺陷,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開展,各項法律法規日趨完善,建立完善、專業的司法精神病鑒定體系對于我國法律實踐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精神病的醫學與司法鑒定.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2]吳劍鋒.司法鑒定若干理論問題研究[J].法律與醫學雜志,2002,9(1):62
作者簡介:
王琳(1991.02-),女,山西長治人,貴州民族大學法學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碩士(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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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造價;鑒定;問題;對策
0引言
在工程造價司法鑒定過程中其主要工作有:接受法院委托、收集鑒定資料(包括爭議雙方法庭質證資料、庭審記錄、招投標文件、合同、補充協議、竣工圖紙等)、現場勘驗、整理變更簽證、工程計量、工程計價、法院組織相關各方召開協調會形成紀要、出具鑒定意見書等。在目前司法鑒定實踐中,一些鑒定機構及人員對造價鑒定本質認識不到位,僅僅作為一項常規的結算審核工作來完成,法律認識不到位,混淆了工程造價審核與造價鑒定的概念;同時鑒定過程中鑒定人員專業技能不強、責任心不夠、工作不認真,導致鑒定意見出現偏差,嚴重影響了司法審判的質量、沒有維護好爭議雙方利益,使爭議雙方矛盾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
1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中的存在問題及對策
1.1鑒定資料依據不完整,手續不完善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中由于存在工程質量、工期、索賠價款等爭議問題,往往項目實際已經投入使用,而竣工驗收報告、變更簽證、竣工圖紙等都沒有履行簽字手續,鑒定資料不完整、不完善在進行司法鑒定項目中是比較常見的情況。在鑒定資料不完備的情況下,無法開展造價司法鑒定工作,不能給出合理的鑒定意見。對策:①組織相關各方補充完善,作為司法鑒定依據。如在某法院委托的某道路司法鑒定的案例中涉及老舊路拆除工作量的簽證中,只有申報人的簽字而沒有現場監理及甲方的簽字,鑒定機構僅依據該份簽證進行司法鑒定依據就不充分,這就要求甲乙雙方就該份簽證的完整性進行補充完善,才能作為鑒定機構出具造價鑒定意見的依據,從而也使得司法鑒定的嚴肅性得到體現。②針對隱蔽工程,結合施工圖紙組織現場勘驗,規范勘驗過程及手續。現場勘驗是解決當事人意見不統一的較好途徑,只要具備現場勘驗條件而且有必要現場勘驗的,建議征得法院同意,由法院組織現場勘驗,勘驗記錄要詳細、準確、必要時應附影像資料,參與勘驗方對勘驗結果進行簽字,作為鑒定依據。現場勘驗是彌補資料不足,獲取工程第一手資料的重要途徑。參與現場勘驗的人員根據法院要求確定,有時需要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勘驗。現場勘驗的方式方法要科學合理,有代表性,能反映真實性,不能以偏概全,有失偏頗。當然,有的工程現場條件不利于或者根本無法進行現場勘驗,或者現場勘驗亦不能完全反映施工的實際建設過程(如新建后又拆除重做,隱蔽工程等),這就要求鑒定人員依據現有資料向法院出具2個或以上鑒定意見,由法院最終確定。
1.2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專業能力及水平問題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是法律法規與專業技術的有機結合,目前承擔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機構均為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其鑒定人員為工程造價審核人員,專業知識具有局限性,大部分不具備法律、工程、會計、經濟等其他方面知識,鑒定意見書所給出的意見、觀點、數據等質量難以得到保證,法官可采信力差。對策:不斷提高鑒定人員能力和水平。鑒定機構安排參與鑒定的人員要滿足專業要求,而且要具備相關項目經驗,在專業能力和法律法規等方面較為全面,有較強的協調組織及文字撰寫能力,鑒定機構要有意識的培養能勝任司法鑒定的人員,提供能力提升的機會和平臺,運用激勵機制提升鑒定人員的能力,同時為了保證鑒定質量,鑒定機構要有完善的質量內控制度,在解決爭議問題和技術難度問題時,可內部專題討論,或請行業專家、市場調研、主管部門意見等多手段完成鑒定意見,總之要精益求精,慎之又慎。同時建議相關機構和造價協會可針對司法鑒定組織一些專題培訓和案例分析,定期進行法律、法規的學習與考核,不斷提高鑒定人員的專業能力和水平,從而提高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質量和效果。
1.3相關法律體系、管理制度不完善問題
由于我國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發展的時間比較短,相關法律適用性存在缺陷,處置起來不能統一,雖然相繼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二),但還存在理解的偏頗,導致最終的鑒定結果出現不公正現象,審判結論也會多樣性。對策:①從源頭規范管理,提高工程管理的水平,在簽訂合同、擬定招投標文件等方面做合理約定和預見,采用合適的標準合同文本和招投標文件文本等。②健全法律體系,完善管理制度,讓大家有法可依、依法行事,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知道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維護合法權益。③司法鑒定人員認真學習法律法規知識,多接觸一些司法鑒定案例,給司法鑒定提供借鑒,融會貫通,提高司法鑒定的水平。
1.4鑒定過程參與人員多帶來的問題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項目涉及人員多,諸如法官、爭議雙方當事人、雙方律師、項目建設過程中監理、項目代表、造價咨詢單位,甚至還涉及代建單位等,當事人雙方往往所站立場和利益訴求不同,雙方互相信任合作關系已經破裂,在舉證過程中拿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材料,對自己不利的材料不提供,給司法鑒定過程增加難度,甚至在勘驗現場、資料收集過程不予積極配合,另外,項目的監理、現場代表、當事人律師及造價咨詢人員各方,所持不同的專業知識和立場,不同程度地介入和影響鑒定活動的順利開展。對策:鑒定人員應積極主動,溝通協調。首先司法鑒定人員要與法官充分溝通,將自己理性客觀的分析與法官和雙方當事人做有效溝通,力求達成妥協性意見,減少矛盾點,即使爭議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鑒定人員也應提煉和完善鑒定方案,征求法官意見,做出有效的鑒定意見。其次,鑒定人員在鑒定工作開展過程中,發送各類函件,如要求當事人提交資料、現場踏勘、質證會談等,都要做好詳細記錄并要求當事人簽字,掌握工作的主動性。最后,造價司法鑒定人員一定要獨立的判斷,注重公平、科學、合理,按照鑒定方案和鑒定規范要求進行鑒定,不受旁人左右,對爭議問題與法官及時溝通,在收到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書征求意見稿的復函后,應認真對待,所持觀點和意見要有說服力。
2做好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工作的幾點體會
①司法鑒定行為活動公開。鑒定機構及人員不能與任何一方單獨接觸,所有的資料接收及相關溝通都要通過法院進行,避免另一方對鑒定結果提出不必要的質疑。②鑒定人員要客觀、公正。鑒定人員應嚴格保持中立,依據鑒定資料,客觀聽取爭議雙方的意見,不妄加評論,要以事實為依據,充分勘驗現場,充分運用證據,出具科學、客觀、準確的鑒定意見,為法院審判提供有力的依據。③質量鑒定和造價鑒定要區分。進入司法鑒定的工程項目往往都會涉及工程質量問題,質量問題屬于質量司法鑒定部分,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工作應僅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而鑒定的造價是建立在合格的工程質量前提下的,也就是說是合格工程質量的工程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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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檢案摘要
該回遷樓始建于1997年,1997年12月竣工,為磚混結構,總建筑面積約5000m2,墻體材料為浸漬免燒粉煤灰磚。該樓居民就樓房裂縫問題多次投訴,申請對該樓進行結構鑒定。
1.2資料調查和現場勘查
1)該建筑地基驗槽記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材料復試、質量監督記錄、工程驗收手續齊備。2)該建筑建于1997年,1997年12月竣工,當年投入使用。2006年該樓居民就樓房裂縫問題曾上訪投訴。3)該回遷樓建筑面積5900m2,為帶半地下室及坡屋頂的6層磚混結構,墻體砌筑材料為浸漬免燒粉煤灰磚,經現場檢查,其構造措施、結構布置、主要尺寸基本符合原設計要求。4)該建筑的墻體砌筑材料為浸漬免燒粉煤灰磚,共7層,高度為20.55m,超過現行GB50023-95建筑抗震鑒定標準要求的限值。5)房屋的承重墻體系以橫墻承重為主,該建筑物局部未設構造柱,不滿足GB50011-2001建筑抗震設計規范2008修訂版的相關要求。6)經裂縫普查,該建筑的部分墻體,特別是橫墻有大量的裂縫,部分產生裂縫的構件,依據裂縫形態、嚴重程度其安全性等級評為cu級。7)各樓層預制樓板未發現垂直于預制板長向的受力裂縫;平行預制板長向的預制板板縫間底面抹灰層開裂現象較普遍。8)分析建筑物裂縫原因:a.坡屋頂鋼筋混凝土梁下橫墻頂部水平裂縫(見圖1),主要由于坡屋頂的溫度變形造成橫墻受平面外水平作用力引起的。b.各層房間內橫墻上的斜裂縫(見圖2),自1層~6層,裂縫數量及裂縫寬度呈逐漸嚴重的趨勢。經分析,該類型裂縫是由于粉煤灰砌塊收縮變形與坡屋頂在溫度作用下產生的水平向推力共同作用引起的。c.底層小廈子中的豎向裂縫是由于砌體粉煤灰磚和砌筑砂漿強度偏低、墻體門洞位置設置不合理及粉煤灰砌塊收縮變形較大共同產生。
1.3專項檢測與計算分析評定結果
1)樓體整體沉降觀測:經測量的建筑物的4個端角,垂直度均較好,最大傾斜度房角1處,數值為2.1‰,其余均沒有超過1.0‰。觀測結果表明,上部結構無明顯傾斜,結合建筑物周邊、散水的現狀,可判斷該建筑物未發生不均勻沉降。2)采用現場取樣法檢測磚的抗壓強度,其推定強度為7.5MPa,未達到MU10的設計強度,不符合GB50003-2001砌體結構設計規范里的粉煤灰砌塊強度等級要求。3)采用回彈法檢測砂漿的抗壓強度,其推定強度為3.6MPa,介于M5和M2.5之間。4)利用中國建筑研究科學院的PKPM軟件,對該建筑進行結構計算。經承壓計算,部分墻體承壓能力不足。經高厚比驗算,均滿足規范要求。經抗震承載力計算,絕大部分墻體抗震承載力不滿足規范要求,各層中du級墻體比例詳見表1。
1.4鑒定結論及建議
根據GB50292-1999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8.1條的相關要求,該建筑物整體的安全性等級定為Dsu級,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考慮工程實際情況,對于結構安全性評價級為Dsu級的結構物,可采取的措施為:對建筑物進行拆除,或在進行有效地安全措施后,依照現行有關規范要求,對建筑物進行加固處理。
2回遷樓工程質量司法鑒定出現的問題及討論
2.1數據的公正性
采集數據的檢測設備,必須保證經過計量認證合格。檢測人必須持有上崗證,而《司法鑒定程序通則》里并未嚴格要求,這就可能造成工程質量鑒定中利益受損方對檢測結果的不承認,甚至會在一個糾紛中產生另一個糾紛,這也涉及到司法鑒定資質如何和專業檢測資質的無縫對接問題。
2.2規范的選用
第一,選用什么規范。本文中的回遷樓工程質量鑒定采用GB50292-1999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而不是采用2000-03危險房屋鑒定標準,這也是司法鑒定方與雙方協商的結果;第二,選用哪個規范版本。本文中的回遷樓工程質量鑒定采用GB50011-2001建筑抗震設計規范2008修訂版,而不是采用GBJ11-89建筑抗震設計規范,選用前個規范,構造不能滿足規范要求,而選用后一個規范,構造能夠滿足規范要求。本文鑒定,從雙方關心目前的回遷樓結構是否安全的角度,選用了現行規范。我們知道,《司法鑒定程序通則》未對這兩個方面做明確規定,第二十二條“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采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一)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二)司法鑒定主管部門、司法鑒定行業組織或者相關部門制定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三)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可以采用所屬司法鑒定機構制定的有關技術規范”。
2.3重新鑒定
該回遷樓在本次鑒定前已經委托一資質條件與本單位相當的單位做過鑒定,兩次鑒定結果存在較大出入,這就涉及到這樣一個問題:法庭到底根據哪個司法鑒定報告辦案。解決的辦法是:《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第二十九條“……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本文來自于《山西建筑》雜志。《山西建筑》雜志簡介詳見.)
3回遷樓工程質量糾紛的特點及產生原因
回遷樓工程質量糾紛的特點:1)糾紛雙方大多是政府與民眾群體,矛盾很容易激化,所以司法鑒定方式是解決糾紛的比較好的手段與方式;2)民眾反應大。回遷農民通常是整個村落同時安置。若一戶有問題,則可能迅速波及到幾十戶,而若一個小區工程有質量問題,則可能涉及成百上千農戶。若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極易引起農戶群體上訪,導致社會的不穩定;3)工程質量問題復雜。有的是建筑材料原因,有的是回遷戶私自拆除構件,比如墻體開洞等,回遷樓不是商品樓,建設方、施工方存在偷工減料等等;4)責任歸屬復雜。回遷樓建設涉及到政府、房地產商、設計方、施工方等等。筆者認為,回遷樓工程質量糾紛產生有以下原因:1)建材的耐久性早期缺乏足夠的重視,使用一定年限后出現工程質量問題。又比如新型建材的使用不當,本文鑒定案例中的墻體裂縫產生的部分原因就是粉煤灰砌塊的收縮變形引起。還比如舊有規范的欠合理條款對設計的影響;2)工期問題。回遷樓的工期大多要求比較緊,會影響工程的質量;3)造價不高。造價低很容易會導致施工方偷工減料,節省成本;4)人們對建筑質量的期望值高于工程質量本身。隨著社會發展,人們對建筑質量的要求也逐漸提高,現有建筑質量面臨考驗。
4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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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精神病鑒定帶有主觀性,出現爭議怎么辦?
討論焦點:不同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在效力上有區別嗎,如何采信?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后如何處理?鑒定意見的內容中是否應該包含對精神病種類及癥狀、受審能力和對涉案精神病人是否應被強制醫療的評估意見?
潘錚(上海市公安局軌道交通分局):在我們辦案過程中發現,如果有多家鑒定意見,且結論是矛盾而不統一的,那么公安機關限于專業知識的局限,對被申請人是否喪失行為能力或者部分喪失行為能力在判斷上就會無所適從,后續工作難以開展。我想,是否應當出臺統一的認定標準,并且在鑒定結論書中明確被申請人是否需要強制醫療的建議性結論,以便于司法實踐操作。
謝佑平(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我的看法是,所有司法鑒定意見的效力都是平等的,只存在真和偽的問題,而不存在高和低的問題。只要是有合法鑒定資格的機構和個人,鑒定結論出來以后,在我們司法機關面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至于司法機關采納哪一份鑒定,是司法機關的權力。原來刑訴法有一條涉及精神病和傷勢的鑒定結論有爭議的,可以要求省級人民政府組織來重新鑒定,現在這一條已經取消了。這一取消進一步意味著鑒定結論是沒有等級的。不存在哪一個鑒定結論是最后判斷者,最后判斷者是我們司法者自己。
我認為,應當盡量少出對司法鑒定結論質疑的申請。如果要有,一定要有充分的理由,如鑒定人的資質問題,有舞弊的問題,有重大瑕疵的問題。這樣才可以去否定現有的司法鑒定報告,才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如果提不出任何理由,只是一種懷疑其對錯,這是不可以去重新鑒定的。司法機關,包括檢察院和法院,在作出重新進行司法鑒定的決定之前,要審查對方提出的要求合不合理,這種合理更多的是一種程序性的東西,而不是實體,不是結論本身的正確性。
李寧(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我個人也始終認為,精神病司法鑒定不宜反復、多次進行鑒定和補充。另外,在申請強制醫療的鑒定當中,我不贊成對被申請人的受審能力做出評估和鑒定。因為被申請人按照程序要求,一般不會出庭,而是由法定人或訴訟人出庭行使權利。只有當他本人提出后,由法庭審查其身體狀況,在確有必要出庭的情況下,才出庭。同時,強制醫療程序不是刑事審判程序(刑事審判程序需要解決被申請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問題),不論被申請人是否具有受審能力,都不影響強制醫療程序的進行,因此也不需要出具受審能力的意見。還要看到的是,鑒定結論針對的是案發當時行為人的行為能力,受審能力則是被申請人在辦案過程中的行為能力狀況,如果被申請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但沒有受審能力,辦案機關應作出合理的處理。刑事責任能力和受審能力,都是法律問題,而不是單純的醫學問題。從國際視野來看,在美國和日本,單純的心神喪失的醫學判斷,并不必然導致法律上的心神喪失的結論,因此要鑒定機構作出關于被申請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甚至是服刑能力的鑒定意見,是不合適和不客觀的,這些應該是一個全面的司法判斷。
問題二:精神病人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可能”,誰說了算?
討論焦點:“繼續危害社會可能”是醫學問題還是法律問題?認定的基礎是司法鑒定還是司法經驗?綜合判定“繼續危害社會可能”應當依據哪些材料?
謝佑平(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被申請人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可能”,我認為這是一個法律問題,不是一個鑒定問題。到底有沒有繼續危害的可能性,要進行綜合判斷,不單是看報告,報告僅供我們參考。鑒定報告的結論也不可能回答他到底有沒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如果鑒定報告作出了這樣的結論,那么它超越了鑒定結論內容的范圍。
作為司法者來講,應該綜合判斷。包括家庭成員的反映,包括鄰居,街道,各方面我們都要調查。司法機關要走訪這些人,而不只是看公安機關提供的材料。根據了解到的情況,以及他暴力行為的歷史,最后得出一個判斷。
張棟(華東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不是說有精神病就一定危害社會,不同的精神病人發病的誘發因素和發病時段都不一樣,而且被申請人情況也有可能發生變化。比如進入辦案程序后,被申請人又罹患其他疾病,徹底喪失行動能力,導致其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喪失。所以說讓鑒定人員來判斷一個精神病人是否可能繼續危害社會,是不可能的。
按照我的理解,首先應該回答一個問題:強制醫療程序是什么性質?它是治療,而非懲罰程序,之所以設計這個程序,目的不是懲罰,而是為了治療被申請人。那么,實際上在強制醫療中是不適用訴訟規則的。被申請人法律地位特殊,各國常見的做法是讓被申請人在特別程序中體現一種自主性,絕不能因為他是精神病人,就能無視他的意志。雖然被申請人缺乏行為能力,但仍需就對其依法開展強制醫療程序進行談話,依法告知其申訴權利。同時,檢察機關還要充分研究被申請人危害社會時的危害程度、家庭看管條件、受審時治療狀況進行綜合判斷,不宜輕易駁回公安機關強制醫療申請。檢察機關只對被申請人是否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事實負責,對是否屬于精神病人進行審查。在被申請人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行為,而且是精神病人的前提下,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申請更為妥當。
被申請人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同樣是世界各國的重大司法難題。國際通行做法是建立專門的精神病人案件審判機構,美國是1997年建立第一個相關機構,現在美國全國有250多個此類機構,加拿大則更多。國際上,司法精神病鑒定中心有法官、律師、司法鑒定員、心理醫療師參與其中,而我國的精神病鑒定法醫培訓是相當薄弱的,將來的趨勢還是要建立專門的精神衛生法。上海一直是全國司法的前例,率先設立精神病人案件法庭,它的意義不亞于未成年人案件法庭的設立。
閔銀龍(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主任):關于繼續危害社會的問題,確實是一個醫學與法律相結合的問題。第一,司法鑒定結論是否有實際作用?第二,藥物治療,最后出院,依據的標準如何確定?這是十分重要的問題。第三,司法機關不能單憑司法鑒定結論作為斷案依據。第四,治療機構管制不力,出現被申請人繼續危害社會的,應該對該醫療機構追究監護責任。第五,對被申請人應加以病情程度區分,有的較重,有的輕。對于病情較重的被申請人,應該專門成立一個集中醫療機構。
問題三:涉案精神病人和被害人的權利如何保障?
討論焦點:如何保障涉案精神病人、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被害人是否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無法得到賠償情況下,應通過哪些司法程序和社會資源有效救助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