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的法律效益范文
時間:2024-01-12 17: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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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交易中的賣方在備貨,發貨的同時,還需要辦理相關的報關、保險、商檢等手續,并將買家的貨品及時運輸到運輸公司進行發送,買賣雙方在貨物的運送過程中都能夠實時監測到貨物的狀態,直到買方收到貨物為止。在這個過程中受損的一方要受到另一方的違約索賠。從民商法定義的電子商務的四個階段可以看到,電子商務沒有排除傳統的民商法的管制范圍,只是在這種新的交易方法過程中,民商法做了相應的調整,為電子商務的公平、安全可靠給予了保障工作。
2、民商法的創新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隨著電子商務影響范圍逐漸擴大,由上我們看到民商法在這方面作出了相應的創新,并專門針對電子商務提出了很多新的規章制度,這些制度對電子商務的發展帶來了或多或少的影響。
2.1民商法對電子商務商事主體確認方面的影響。電子商務在商事主體方面創立了諸如網絡服務商戶、配送企業等在內的商戶主體。民商法的創新首先對這些新的商事主體提出了法律的約束,給他們帶來了一定影響。電子商務的開始階段,一些電子服務商的設立不夠規范,他們設定的條件、運行程序以及經營的范圍都缺乏相應的管理;其次在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主體方面,缺乏安全有效的認證機制。傳統的民商法由于沒有面對海量的電子商務商戶主體,在認定方面需要經過有關部門的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的過程。但是基于網絡的虛擬性比較強,這樣的認定方式顯然很容易讓一些非法的商戶鉆空子。在民商法進行改進之后,將電子商務在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盡管就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之間在民商法法律關系上來講,沒有太大的區別,都是關于當事人之間在物品以及服務方面的籠統約定。但是民商法創新的意義在于對電子商務正在虛擬空、對虛擬主體和行為無法在法律上有準確定義做了相應的改進,這勢必給電子商務在規范經營、打擊欺詐行為方面帶來革命性的影響。
2.2民商法的創新對電子商務商行行為方面的影響。電子商務是通過大量的電子合同、電子支付等新型的交易方式來完成買賣雙方的交易活動。而電子合同與電子支付方式與傳統的紙質合同與交易方式相比,目的和方法沒有太大變化,但是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比如傳統的紙質方式,雙方都留有具有法律效益的紙質文件,可以證明交易的合法性,但是電子交易在這方面存在嚴重缺陷。再比如EDI電子文件在法律效益方面還不是很強,作為電子文件,就有存在被篡改等可能性,所以在法律效益方面沒有很好保障。這些問題都是交易的電子文件帶來的安全問題的冰山一角,對此,電子商務專門針對這些商行的行為做了相關的細致改進,包括調整了以數據電訊的方式進行的商事活動的法律規范,例如對有關的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和地點,雙發都達成協議之后才能生效。采取數據電文形式簽訂的合同,對到達時間進行了詳細的定位。
2.3民商法創新對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范圍的影響。以網絡為交易平臺的電子商務活動,因為網絡的原因,本身就無法受到國界和地域的影響。這就使得電子商務交易處于一個國際化、虛擬性的環境中。交易雙方通過數字資源的交換來達成交易的行為。而這些數字資源的交換如果排除于交易市場之外,勢必會讓電子商務的發展不受市場的掌控。為此,民商法作出了遵循WTO規則的創新,在方便全球商務的同時制定了相關的法令法規。我國在設計電子商務的行為規則、電子支付規則等方面,在商品的服務種類、特許的經營股權以及產品質量方面做了詳細的規定,切實保障中國的電子商務發展在民商法的管轄之內。同時,成立了專門的負責數字認證的機構來確定交易雙方的身份真實性,保障了雙方的利益。
3、結語
篇2
目前山東省經濟處于高速發展時期,開展網絡營銷已成為山東省企業提高效益的一大利器,在企業開展網絡營銷不同階段都會出現不同的法律問題。文章以企業開展網絡營銷流程為基本研究對象,重點考慮流程中各個環節所涉及的法律問題,詳細分析問題并針對問題提出對策,通過對面臨問題的研究可加速營造企業健康穩定的營銷環境,增強企業競爭優勢,促進企業持續發展。
【關鍵詞】
山東省企業;網絡營銷;法律問題
1 研究目的及意義
網絡營銷顧名思義是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絡開展的產品銷售活動。近年來,在山東省省委、省政府的政策扶持下,伴隨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如《電子簽名法》的出臺和實施,山東省企業在開展網絡營銷方面成績顯著,多數企業已步入快速發展的良性軌道中,尤其是在應用層面逐步拓展,運用的方式方法日趨多樣,盈利和運營模式也趨于豐富和完善,這種新型的營銷方法所帶來的市場規模和營業額也在不斷增長。作為山東省企業開展網絡營銷基礎設施及各種輔助設施的建設也都取得了實質性的發展,如網上商城、安全認證中心、網關建設、結算體系等各種項目都有實質性的進展。除此之外,山東省電子商務的平臺網站建設成績顯著,大眾網、舜網、山東新華網等一些優秀網站為本省企業提供了多種優質服務,與此同時,各種相關的試點項目也在積極進行當中。具資料顯示,我省60%以上的企業通過網絡營銷,在降低銷售成本、降低采購成本、縮短庫存周期等方面的貢獻率達到5%;更有近10%的企業通過網上交易將銷售成本、采購成本、庫存周期降低10%。
目前,開展網絡營銷成為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計算機和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網絡營銷的應用也越來越普及,越來越多的企業正逐步從傳統市場向網絡市場進軍,營銷的方式也日趨多樣。現階段,我省經濟在產業結構方面更應當重視商業的發展。在企業結構方面我們不能忽視開展網絡營銷的重要性,要把握時代潮流,下決心培育我省的新型企業。但是,我省企業開展網絡營銷在法律規范方面還存在諸多問題,比如:電子合同、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問題、網上交易的經濟糾紛問題、計算機犯罪問題等等。這些問題會對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權益造成侵害,不利于網絡營銷活動的開展。所以,亟待需要對企業網絡營銷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研究,對于我省來說,完善有關法律法規是改善企業生存環境、促進企業發展的重要前提。
2 目前面臨主要問題
以企業網絡營銷流程為基本研究對象,重點考慮流程中的各個環節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可把企業開展網絡營銷分為調研階段、開展營銷活動階段、后續活動階段。
2.1 調研階段問題
2.1.1無形產品帶來的法律問題
在開展企業網絡營銷過程中營銷的對象性質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已從有形產品的營銷進化到無形服務的營銷,大量的無形產品采用網絡的方式,比如音樂、軟件、咨詢服務的網絡營銷。營銷產品的虛擬化、數字化、無形化,使得第三方可能通過技術手段竊取交易過程中的產品或用戶的隱私,無法最大化的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成為開展網絡營銷的一大障礙。
2.1.2行業競爭狀況
互聯網散布的一些虛假信息和有害信息對社會管理秩序造成的危害要比現實社會大得多,當然這其中不乏對一些企業進行的商譽詆毀行為及攻擊行為,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網絡營銷環境及廣大企業的利益。
2.2 開展營銷活動中問題
2.2.1交易的安全問題
營銷最終的結果是實現交易,交易的安全是比較常見的問題,也是解決開展網絡營銷企業信任問題的關鍵。網絡營銷是通過虛擬的互聯網實現的,交易的雙方并沒有面對面的交互,那么保證在互聯網上傳輸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和不可否認性是非常重要的,常見的安全技術如加密、防火墻等有時并不能對各種侵權行為和犯罪行為在源頭上的杜絕作用,因此,需要加強法律和技術的雙重作用,才能最大化的維護網絡營銷的安全。
2.2.2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互聯網上進行交易簽訂的電子合同與傳統的紙質合同不同,電子合同的傳輸媒介和傳輸方式都是數字化形式的,這會導致其效力和認定比較復雜?,F今我國還沒有規范有關電子合同活動的專門法律法規,僅僅在一些普通法里有所規定,《合同法》確定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其中提到書面形式的合同也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即電子合同;還確定了合同的生效條件,其中提到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可要求簽訂“確認書”。但是即便如此,在實際操作中電子合同數據還是會發生系統或人為錯誤,導致有關糾紛的產生,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糾紛很難解決
2.2.3網絡營銷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
知識產權是人們對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它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在網絡營銷過程中,最常見的侵權行為是侵犯商標權和著作權的行為。比如有一些營銷主體沒有經過商標權人的同意,擅自將其他企業的商品圖片等用在自己的產品宣傳中,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不利于營造合法健康的競爭環境,更不利于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
2.2.4交易過程中認證的問題
網絡營銷的目的是實現交易,認證機構就是解決交易雙方的信任問題的,它的核心職能是發放和管理用戶的數字證書,提供給交易雙方經過核實的、包含交易方基本信息的證明書。但是目前的認證機構在法律身份上比較尷尬,認證中心是一種專業化的信息服務機構,而不是一般的實現商業利潤的機構,這意味著認證中心對交易雙方負有特殊的職業義務,這種義務到底是一種社會責任還是道德義務,一旦出現認證中心的偏袒行為要如何處理呢?法律對此還未涉及。
2.3 后續活動階段研究內容
2.3.1交易活動后的稅收問題
完成交易后的稅收問題一直是網絡營銷交易后的一大問題,電子交易的稅收征管沖擊著傳統的稅收制度?;ヂ摼W環境下,產品性質分類不明晰、主要營業場所確定困難、交易場所亦不明確,這些都給征稅工作帶來不少困難,有關部門對電子交易也難以控制,使得依法納稅工作難以進行。
2.3.2爭議的解決
一旦企業在電子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其爭議的解決方法是很單一的,一般只能用傳統方法解決。如果采用訴訟方式,其成本必將很高,其中除了常規費用之外,還包括一些電子取證產生的成本,這有可能會遠遠高于合同本身的標的。
3 針對問題提出對策
3.1更新營銷觀念,強化網絡意識
研究要充分認識網絡營銷給企業帶來的機會,把網絡營銷納入企業總體經營戰略中來。不把網絡營銷當成時尚的擺設,要把它視為企業開展營銷活動的新平臺,視為提高營銷水平、縮小差距的利器。
3.2 研究工作履行功能等效的原則
所謂功能等效原則就是在分析有關傳統紙質文件的法律要求基礎上,使電子文件能夠滿足這些目的和作用。傳統紙質文件在數據生成、儲存、通訊和安全方面都已比較成熟,電子文件要達到這樣的要求需要有相應的技術和法律支撐,使電子文件不但具有與傳統文件相同的效力,甚至在數據來源、認證等方面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和速度。
3.3 學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研究注意與國際資源接軌
由于互聯網突破了時間和空間限制,它對網絡營銷活動的規范作用,猶如國際通用協議一樣,具有國際通用性。企業開展網絡營銷必將沖破原有的地域限制,走國際化路線,因此在研究有關法律法規時,要盡量向國際規則靠攏,使企業少走彎路和實現利益最大化。
篇3
關鍵詞: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障
中圖分類號:F724.6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9-9166(2011)017(C)-0239-01
由于網絡存在虛擬性等特點,致使電子交易的每個環節都會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如何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直接關系到我國電子商務能否健康快速發展。因此,筆者建議建立和完善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障的法律體系,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總體立法思路及保護消費者的原則
結合我國現階段國情,筆者認為,電子商務立法應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第一針對涉及單純性電子商務技術問題的可制定單行法;第二可利用現行的法律體系,將規范電子商務行為與現有法律法規的修訂工作相結合;第三要對電子商務領域隨時出現的新問題及時進行局部立法加以解決,最終待時機成熟制定專門的“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
由于電子商務的特性,使得在傳統商務中已處于劣勢的消費者,在進行電子商務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幾率又大幅提高。面對電子商務這一飛速發展的新事物,我們不能忽視其背后的基石――消費者,不然就會失去廣大消費者的信任,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也會停滯不前。因此,在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中,首先應該確立保護消費者原則。
二、實體法方面要確切保障消費者各項基本權益
針對消費者知悉真情權面臨的問題,應建立信息披露機制,規定經營者的信息披露義務。承認通過網絡方式披露商品信息和企業信息屬于合法披露信息的方式之一。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的網上信息披露可作為消費者已被告知的依據,同時對信息披露的具體形式和要求也作出具體的規定。根據法律關系三要素說,可確定信息披露的內容有二:一是確認和識別經營者的真實身份和自身信息狀況;二是獲知商品和服務的相關信息及交易條件。經營者有義務對上述信息進行披露,只有這樣才能讓消費者真正清楚交易對象、內容、方式等。
為保障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必須對格式合同條款加以嚴格規制。我國可遵循0ECD《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指南》規定的使消費者在電子商務中獲得與其他交易條件下同等有效的保護原則。具體規制如下:(1)嚴格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提示義務。在提示的方式上,要求網絡經營者用醒目的標識提示交易的格式條款。在提示的程序上,應當設定限制,使消費者有充分的閱讀審查機會[2]。(2)排除不合理條款的適用,對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條款作擴大解釋。違反平等互利原則、違背合同目的格式合同條款均歸于無效。
關于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不論人身還是財產方面,都涉及個人資料問題,所以應當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網絡經營者應在網頁上明確向消費者提示關于消費者個人資料的收集方式以及收集個人資料的使用目的,并承諾只在消費者同意或授權下才可使用其資料,不能隨意改動、。一旦違反之,對消費者造成精神或物質損失的,應當對消費者進行賠償。相應地,消費者有絕對的權利對個人資料進行管理,不受他人干擾。
為了維護消費者的損害賠償權,可采用第三方服務的方式,即網絡銀行掌握經營者的信用情況,一旦經營者違約或侵權,可以由銀行先行賠付消費者再進行追索。若經營者屢次違規,則銀行可以取消經營者賬號,并把相關情況通報給電子商務認證中心,由該中心將其加入黑名單,情況嚴重時,甚至可以取消經營者的數字證書,使其失去從事電子商務的資格。
在保障消費者退換貨權方面,應當設立無因退貨制度。消費者收到貨物有缺陷或與產品描述明顯不符,可以無條件退貨,解除合同并要求返還貨款。至于配送費用承擔,若雙方無特殊約定,經營者承擔之則認為費用包含在產品價格中,相應的退貨費用由其承擔;若第三方配送,退貨費用應否由經營者承擔就要依據產品是否有質量問題及經營者是否違約。若屬無因退貨,應由消費者承擔,否則對經營者有失公平。
三、程序法方面要確立有利于消費者的訴訟程序
1、電子商務領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在舉證責任方面對消費者予以一定的傾向,以鼓勵其通過訴訟途徑維護合法權益。由于在電子商務領域存在著信息的嚴重不對稱等,致使消費者實際舉證能力很有限,對消費者維權造成了嚴重威脅,動搖了消費者維權的信心。對此應考慮當事雙方的舉證能力,根據誠信原則來分配消費者舉證責任,并且應當進一步擴大舉證責任倒置的范圍,將電子商務也包含在內[3]。
2、設立處理小額消費爭議的簡易司法程序
對于小額訴訟,美國諸州采“一裁終局”,不實行“兩審終審”,無論訴訟成本還是司法效益均較合適。為解決消費數額小、人數多的問題,在消費訴訟里增設集團訴訟和代表訴訟,并允許有關消費者協會代表消費者進行訴訟。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中雖也有簡易程序的相關規定,但對于爭議標的較小的消費者權益糾紛來說仍顯繁瑣,消費者往往感到費時、費力。應綜合相關法律關于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的有關規定,采取對消費者更有利、更簡便快捷的方式解決消費糾紛,減輕消費者的訴累。
作者簡介:張亞飛,丁齡系河北大學政法學院法律碩士(法學)研究生。
參考文獻:
[1]張孝峰.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國際比較及對中國的啟示[J].理論研究,2006.
篇4
關鍵詞:EDI電子數據交換;應用現狀;分析
中圖分類號:F724.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7712 (2012) 16-0008-01
一、EDI的產生背景
EDI即電子數據交換 (Electronic Date Interchange),是參加商業運作的雙方或多方按照協議,對具有一定結構的標準商業信息,通過數據通信網絡,在參與雙方計算機之間所進行傳輸和自動處理的方式。
(一)經濟背景。EDI的產生來自于對國際貿易簡化的需求。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產業結構調整,大大促進了國際貿易的快速發展。在貿易單證和文件數量不斷增加的情況下,貿易成本也不斷增加。大量紙質文件在通過手工處理和郵局傳輸時不僅費時費力,還很容易出現差錯。在市場競爭激烈的條件下,要快速適應市場變化就需要快速傳遞信息。傳統國際貿易平均一筆生意需要30-40份紙面單證,成本高、傳遞慢、重復處理,差錯多,導致貿易成本太高。因此,提高商業文件的處理速度和傳遞速度成為大多數企業的共同需要,正是這種需求刺激了信息技術及其應用的飛速發展。
(二)技術背景。信息技術及其應用的飛速發展是EDI產生的技術基礎。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國際貿易發展中將注意力集中到各種單證的傳輸和管理的自動化處理上來,20世紀70年代傳真技術解決了文件傳輸的方便快捷問題,但手工管理紙質文件的問題仍然沒有解決;20世紀80年代電子郵件系統,解決了文件傳輸和管理問題,但傳輸的信息仍是一種非結構化的信息,需要人工識別;20世紀90年代互聯網的掘起和推廣,使得文件傳輸和管理更加方便。EDI標準的制訂和普及使用,解決了電子單證的在形式上的傳輸,而且實現了在不同系統中對電子單證的理解和自動處理。
二、EDI在我國應用的現狀
EDI的我國的應用與推廣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視,1990年5月在深圳蛇口舉行了第一屆中文EDI標準研討會,國家計委、科委等主管部門也將EDI列入“八五”國家科技攻關項目。
1992年5月中國EDI委員會在北京召開了“中國EDI發展戰略與標準化”研討會,擬定了《中國EDI發展戰略與總體規劃建議》(草案)。l993年起開始實施的“金關工程”即對外貿易信息系統工程,它是EDI技術在外貿領域應用的試點,網絡和服務中心建設,都已取得重要成果。1995年1月,中國海關完成了EDI海關系統的全部開發工作,制定了EDI海關系統所需的15個EDIFACT標準報文子集,開通了北京、天津、上海、廣州等EDI海關系統。1996年2月我國外經貿部成立了國際貿易EDI服務中心,同年12月18日,聯合國貿易網絡組織中國發展中心(CNTPDC)在北京成立,同年北京海關與中國銀行北京分行在我國首次開通EDI通關電子劃款業務。
三、EDI在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方面的問題。1.關于合同的書面形式問題。在進行交易的過程中采用的是書面形式的合同有效證據,采用EDI方式進行交易時,貿易合同、保險單等有關票據都是以數據信息的方式在二者之間進行傳遞,并儲存到計算機內,看到的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書面合同文本。所以,在采用edi 方式進行交易過程中所要使用的法律形式與現在法律有一定差別,無法找到具體的法律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條文中有對書面形式合同的具體規定,如《涉外經濟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就合同條款以書面形式達成協議并簽字,即為合同成立。通過信件、電報、電傳達成協議,一方當事人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方為合同成立?!蔽覈罡呷嗣穹ㄔ涸凇蛾P于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中進一步明確:“訂立合同未用書面形式的,經濟合同無效?!备鶕@些規定,我國對外貿易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不僅是合同法具有書面形式的要求,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海商法、保險法、仲裁法、票據法等均有類似要求。電子數據與書面文件是否具有一樣的法律效力是我國在EDI發展中必須要解決的法律問題。2.關于合同簽訂的問題。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合同簽訂要在當事人之間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充分協商。而在采用EDI簽訂合同時,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不見面的前提下,在任何地方通過EDI系統簽訂立合同,當雙方通過EDI系統收到貿易數據信息后,自動進行審核判斷,合同的簽訂立過程是在計算機在網絡環境下完成的,雙當事人不存在以往的面對面協商的過程。對簽訂合同后有爭議的問題應有適用的法律對發生的爭議進行解決。
(二)技術方面存在的問題。1.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對EDI造成的沖擊。隨著互聯網迅速發展,使用更加方便,費用更加低廉,電子商務借助互聯網平臺得到迅速發展,人們通過互聯網進行電子商務活動越來越多,而且使用上也和EDI一樣的方便,這種現象對EDI的發展造成了強大的沖擊。2.EDI技術服務中心重復建設,功能未能充分利用。在EDI的推廣過程中沒有明確的要求與約束,很多行業與企業盲目建設EDI服務中心,造成EDI技術服務中心在同一地區的重復建設嚴重,不僅增加了費用還分散了EDI業務,使許多EDI中心擁有的用戶量都很小,不能形成規模效益,浪費嚴重。
四、結束語
雖然EDI的發展仍然存在大量問題,但這并不能阻礙EDI向前發展。在使用EDI系統所做的工作只占用戶紙張文字工作的10%,其余工作將會被逐步取代,人類期待已久的無紙辦公將會真正到來?;贓DI的應用系統,將會為未來自動化事務處理輔平道路,人類將會進入一個全面自動化時代,不僅工業生產實現自動化,而且信息的處理和交換也將實現自動化。
篇5
關鍵詞:企業 合同管理 信息化
合同早在古羅馬時代就受到了法學家的關注,在當代對企業也至關重要。合同是企業對外開展業務的主要依據憑證,無處不在,合同管理水平是企業綜合管理水準的集中體現。[1]合同管理不是簡單的要約、承諾,而且是全方位、全過程的動態管理,合同行為貫穿了企業管理活動的始終,如何管好合同,經常是困擾管理者的難題。
1.現狀
國內企業長期采用手工操作方式,涉及部門多、信息分散,存在管理不規范、效率低下、成本高、信息匯總與進度控制困難、風險提示缺乏等諸多問題。企業近年來非常重視信息技術應用,2006年中石油實施合同管理系統,2011年中石化推行CMIS系統。企業在信息技術應用方面情況多樣,水平參差不齊,部分企業僅使用通用辦公軟件或單機版合同管理軟件。在信息化程度較高的企業中,成熟的專用軟件、針對性強的定制軟件或ERP系統合同集成管理方案,都是信息管理專家的摯愛。在信息技術應用范圍上,有些企業只是部分管理領域局部使用,甚至還存在手工與網絡同時運行的現象。應用水平較高的則處于全面實施階段,部分企業已取得了豐厚的管理效益。
2.主要優勢與作用
2.1促進企業合同管理規范化、系統化。它改變了僅由業務部門分管合同的現狀,能夠優化工作流程,健全管理體制,合同管理真正意義上成為一個整體。合同管理部門能夠全面處理合同事務,解決了信息分散、進度控制難、管理不規范等難題,合同業務流程相對固化,保障了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實與執行。
2.2為企業節約管理成本,創造經濟效益。第一,消除了空間距離,大副減少業務人員的異地往來,降低了差旅費等相關支出。據資料表明,中石油長慶油田在實施合同管理系統以后,每年差旅費節約額就在百萬元以上。第二,將管理人員從繁雜的手工勞動中解放出來,節約了人力成本,減少了資源投入。第三,通過信息數據共享,實現數據集成,避免了不必要的重復勞動與投入。
2.3提升企業管理水平與工作效率。第一,為企業提供強有力的信息數據支持,全面促進企業營銷、采購、制造、財務等領域管理水平的提升。第二,合同可在線申報、瀏覽、檢索、審查審批,足不出戶就可完成合同業務。第三,強大的商務智能報表與電子檔案對管理層掌握合同全局、業務人員履行合同、統計人員查詢統計都頗有助益。第四,實現網上動態監控管理,審計監察等企業管理部門可對合同隨時抽審。
2.4提高企業法律監督與風險防控能力。通過應用信息化技術,健全防控機制,深化法律管理,堵塞管理漏洞,一定程度上預防合同腐敗行為的發生。通過合同數據共享與集成,能夠動態監管企業合同活動,規范交易行為,有效防控合同風險。
3.主要缺點與發展瓶頸
3.1主要缺點:第一,對內容較多且無電子版的紙質合同,存在掃描時間長、申報上傳效率低的缺憾。第二,部分承辦人習慣傳統手工模式,網絡審批不如紙質合同看起來更直觀。第三,存在網絡故障、網絡入侵、數據毀損、系統配置和使用不當等風險因素。
3.2發展瓶頸:第一,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總是有意無意在創設新的交易方式,信息系統應用程序的相對固定性與市場交易的靈活性存在著矛盾與沖突。第二,合同管理信息技術的應用是受企業現行管理理念指導,并與其它信息系統相關聯,要受到企業整體管理水平與信息化整體發展程度的制約。
4.發展趨勢與管理措施
4.1發展趨勢:第一,采用信息化管理合同是大勢所趨,未來將會有更多的企業全面應用信息技術。沒有管理信息化,就沒有企業現代化,第二,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新的信息技術將不斷涌現。通過與其他信息系統有效融合,合同管理信息系統功能將更強大,作用將更顯著。第三,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增長,合同的介質將不僅是口頭、書面、數據電文,還可能會有新的形式出現,合同管理信息技術使企業更易滿足電子交易的需求。第四,通過信息技術將挖掘出合同中蘊含的更多價值,使合同管理從事務性工作層次上升到戰略性管理高度。
4.2管理措施:第一,企業要不斷學習國際先進的經營理念與管理方法,健全完善管理機制,通過狠抓管理出效益。第二,要提高應用水平,將系統效用最大化。目前大部分企業所關注的是合同信息系統的基本模塊,合同風險提示、合同履行監督、合同相關法律法規、合同知識交流和共享等模塊尚未得到企業的重視,而這些恰恰是最有價值的部分。[2]第三,要加強后續開發,不斷增強信息系統的兼容性與適用性。第四,要加強信息安全建設,控制應用風險,保證信息管理穩固有效。
嚴格合同管理是國際慣例,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化,我國企業面臨的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企業要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在國際市場上分一杯羹,沒有高水平的合同管理寸步難行。面對市場競爭的刀光劍影,企業需要持續提升合同管理水平,增強軟實力,以管理信息化助力企業發展。
參考文獻:
[1]《合同管理規范高效操作規程》李杰利著,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4年版,P26
[2]《企業合同管理操作實務:來自中國百家大型企業合同管理實踐的啟示》陳麗潔、葉小忠著,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P173
篇6
[關鍵詞]電子商務合同;要約;電子人;合同成立;合同條款。
電子商務合同,廣義上指所有的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包括以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成立的合同,我國《合同法》和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均采取此定義。就廣義的電子商務合同而言,其中以電報、電傳和傳真等方式成立的合同,電報、電傳和傳真僅僅是傳輸合同文本的一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成立的合同,與傳統的紙介質書寫合同在法律特征上并無太大的區別,并且這種合同的文本最后還是記錄和表現在紙上;而以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其合同文本信息的傳輸、記錄和表現都是通過計算機來進行的,這與傳統的紙介質書寫合同有很大的區別,一般稱為狹義的電子商務合同。本文所研究的電子商務合同,僅就狹義的而言。
在實際的電子商務交往中,電子商務合同一般又根據合同文本傳輸和表現方式不同分為點擊式、數據交換式和電子郵件式等三種具體類型。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是指消費者根據企業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按照自己的意愿直接點擊“確認”或者填寫必要信息后點擊“確認”以達成交易協議的一種電子商務合同形式。數據交換式電子商務合同,是特定的交易伙伴之間基于事先相互簽定的協議在相互間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進行貿易活動的一種合同方式。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是當事人通過電子郵件進行要約、承諾并記錄、表現合同文本信息的一種合同形式。
對于電子商務合同而言,由于其是借助于國際互聯網來傳送和接收信息的,使之在要約與承諾問題,合同的條款問題,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等許多方面與傳統意義上的合同有著很大的區別,因此需要對這些問題加以深入的研究,并建立相應的法律體系進行規范。
一、要約與承諾問題
這一問題包括:商家登載于網頁上的商品信息是否是要約或是要約邀請?電子要約是否可撤消或撤回?
(一)要約與要約邀請
要約又稱為“發盤”或“發價”,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條件同對方訂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約被對方承諾時即對提出要約的一方有約束力的一種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邀請或者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要約的意思表示。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意義在于,要約是當時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一經承諾即合同成立,而要約邀請則不能因相對人的接受而成立合同。因此要約對要約人有約束力,一旦違反則應承擔一定責任,要約邀請一般對發出者不具有約束力。
目前,隨著網上購物的不斷繁榮,越來越多的商家通過在網頁上登載商品圖片和介紹來吸引上網顧客,在這種情況下,判斷商家在網頁上登載的信息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就顯得尤其重要。一般的,在以電子郵件單獨與特定人聯系的情況下,一方發出的信息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比較容易判斷。但是對于開放型商業網址上推銷商品或服務的信息,雖然是對不特定人發出的,但是一旦消費者愿意購買,就可以在網頁上通過點擊確認而使合同成立,因而不好判斷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有的觀點認為,對于這些信息要進行區分,根據交易的性質和網上登載信息的意圖來認定該信息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對于銷售實物等需要運用傳統運輸手段交貨的商品信息,認為是商業廣告,屬于要約邀請;而對于銷售軟件等可通過計算機之間傳輸的商品信息,以及網上專業化服務(如電子銀行信息)等,由于能即時的獲得產品或服務,因而認為是要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網上實物銷售中,雖然消費者獲得產品并非即時的,還需要以傳統的運輸手段與之配合,但是消費者的點擊“確認”過程卻絕對是“即時”的,而一旦消費者確認,則合同成立,而信息的登載者也就馬上受到了約束。這樣看來,以消費者取得產品是否是即時的來對網上所登載的信息進行分類,從而確定其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顯然是不科學的。
事實上,在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消費者最后所確認的是商家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因而將商家提供格式合同和消費者點擊“確認”的行為分別看做是要約和承諾顯得更具合理性,畢竟合同的成立是雙方意思的競合,而正是消費者同意了商家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才表明雙方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單純的在網上登載關于產品或服務的信息,即使消費者看到后愿意購買,也不能因此而認定合同已經成立,只有消費者看到商家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并認可合同中的各項條款時,合同才宣告成立。因此,當商家在網頁上同時登載了產品或服務信息和格式合同時,可以認為是商家發出的要約,而若網頁上只有相關信息,需要通過另外的鏈接才能看到合同時,這些信息只能被看做是商業廣告,屬于要約邀請。
(二)電子要約能否撤銷或撤回
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撤回要約的通知要在要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通知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時,撤回有效;撤銷要約的通知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前到達受要約人時有效。法律賦予當事人對自己意思表示的撤回或撤銷的權利,是對當事人合同自由的一種尊重,是對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益的有益維護。
然而在電子商務的特殊環境下,由于通信方式和傳輸速度的快捷,使得法律對當事人所賦予的權利難以實現。在合同中,由于接受訂單的計算機是自動處理信息并通知有關方面進行作業的,要約的發出和接受也都是由計算機自動進行,撤回和撤銷顯然無法實現;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合同的成立是由消費者或客戶的點擊“確認”而實現的,合同成立的即時性使商家發出要約后,撤銷和撤回就更無可能;在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中,雖然有人為的因素加入,使得要約的撤銷變為可能,但撤回也因為信息傳輸速度的極快而變得無意義了。對于這些情況,無論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訂的《電子商務示范法》還是各國自己制訂的相關法律中,都沒有作出相應的解釋和規定。
作為《合同法》,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作出規定,其目的在于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體現合同訂立時平等、合意的原則。然而,對于電子商務合同的考慮則不能單純的象傳統合同那樣片面。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商業交易形式,特點就在于快速、便捷,人們認可電子商務,使用電子商務合同也就是看重了這一特點。在這樣的前提下,若非要將電子商務合同也套入傳統合同法規定的條框中,承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不但在現實中無法實現,而且也不適應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因而我們認為,對于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應當認為是不可撤銷或撤回的。在《合同法》中可以認為,如果當事人使用電子商務合同進行交易,則認定當事人明確表示了要約的不可撤銷,也即電子商務合同的要約是《合同法》中所規定的不可撤銷的要約。
二、電子人
所謂電子人是指“不需要人的審查或操作,而能用于獨立地發出、回應電子記錄,以及部分或全部的履行合同的計算機程序、電子的,或其他自動化手段”。電子人實際上并不是具有法律人格的主體,而是一種能夠執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工具。雖然電子人只是一種工具,但是由于它能夠執行人的意思,并根據其意思而履行合同,所以它與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關于電子人的運用,法律上至少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電子人能否代表當事人訂立或履行合同?它出現錯誤后的責任由誰來承擔?當事人能否以其不知情為理由而拒絕承擔責任?
根據前面所說我們可以知道,電子人通常是當事人為了擴大交易機會,減少營銷成本而預先在計算機中設置了常用的商事意思表示模式,其中的程序都是由人所編制的,當事人要通過電子郵件、因特網址等方式訂立合同時,都會預先設置好電子人自動應答程序,如果收到的信息符合預先設置的要求時則自動進行合同的訂立或履行。雖然電子人的信息自動交流和處理都是遵從當事人預先設定好的程序而作出的反應,但是當事人也可以在程序運行過程中隨時予以介入。事實上,這正說明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正是通過事先編制或認可的程序而得到了全面反映,因此一般而言,電子人訂立的合同與當事人之間直接信息交流而訂立的合同一樣,也具有合同當事人的合意,通過電子人訂立的合同應該是有效成立的。在某一具體合同自動訂立時,當事人未對意思表示做新的修訂,就意味著當事人仍同意按既定條件締約,因此可以認為電子人自動訂立的合同反映了當事人即時的真實意思。
關于電子人所訂立的合同的效力,美國在其《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中做了明確的規定。該法第202條中規定“合同可以以表明協議存在的任何方式訂立,包括要約和承諾,或承認合同存在的雙方的行為以及電子人的操作過程?!边@表明電子人作為訂立合同的工具,其合法地位是被法律所認可的。該法的第107條(d)中則更加明確了電子人行為的效力歸屬,它規定“任何人如使用其選擇的電子人進行簽章、履行或訂立協議,包括意為同意的表示,應受電子人操作的約束,即使個人對電子人的操作或操作的結果不知道或沒有審查?!?/p>
而對于電子人進行要約、承諾而訂立的合同的條件,在該法的第206條中也做出了規定,“合同可以通過電子人之間的相互作用訂立。如這種相互作用導致電子人進行了根據當時的情況意為承諾的操作,則合同成立,……”,“合同可以通過電子人和代表其自己或第三人的個人之間的相互作用訂立。如果個人所采取的措施或所做的意思表示是該個人可能拒絕采取或拒絕表示的,且該個人有理由知道下列情況,則合同成立:(1)此種措施或意思表示將導致電子人履行、提供利益或允許對合同標的的使用或訪問,或發送為上述行為的指示;或(2)此種措施或意思表示有承諾的意思,而不論該個人是否作出了其有理由知道該電子人不能做出反映的其它意思表示或措施?!备鶕@一規定,如果電子人在實際的運做過程中發出了承諾的信息或者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導致電子人作出承諾則合同成立。這就使電子人訂立合同的過程規范化了。
電子人的應用使得合同訂立的過程自動化了,但是自動化的訂立過程又使合同的當事人無法及時發現合同中所發生的錯誤,錯誤往往要到合同執行完畢后才能被發現,錯誤的合同不能反映當事人定約的真實意思。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生效的要件,這種錯誤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如何承擔?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中對此的規定值得我們借鑒。在《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的第214條中規定:“在一個自動交易中,對于消費者無意接受,并且是由于電子錯誤產生的電子信息,如消費者采取了下列行為,即不受其約束:(1)于獲知該錯誤時,立即:(A)將錯誤通知另一方;以及(B)將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另一方,或,按照從另一方收取的合理指示,將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第三人,或銷毀所有信息拷貝;且(2)未曾使用該信息,或從該信息中獲得任何利益,也未曾使信息可為第三方獲得?!逼渲?,所謂的電子錯誤是指“如沒有提供檢測并糾正或避免錯誤的合理方法,消費者在使用一個信息處理系統上產生的電子信息中的錯誤?!憋@然,根據這一條的規定,在電子人出現錯誤的情況下,如果消費者是善意的,那么則應該由商家來承擔責任,商家不得以計算機出錯,購銷雙方合同缺乏合意為由否認合同的效力。
三、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
對于合同而言,承諾一經生效合同即宣告成立,因而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也就是電子商務合同中承諾生效的時間和地點問題。
關于承諾生效的問題,各國的法律在規定上并不一致。大陸法系對承諾的生效時間的規定與要約相同,都是采用“到達主義”,即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到達要約人所支配的范圍內時承諾生效。據此,合同成立于承諾到達之時,合同成立地為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所在地。根據“到達主義”,要約人收到承諾通知時承諾才生效,合同才成立,如果由于郵局、電報局及其他原因導致承諾通知丟失或延誤,一律由發出承諾的人承擔后果。而英美法系國家在承諾到達問題上一般采用“投寄主義”,一旦承諾人將承諾信件丟進信筒或者把承諾的電報交給電報局,則承諾生效、合同成立,不論要約人是否收到。因此,承諾發出之地和時間即為合同成立之地之時間。承諾的通知如果因為郵局、電報局或者其他原因遲延、丟失,后果由要約人承擔。然而隨著電話、電傳、傳真等現代化通訊手段的出現,“投寄主義”在適用上出現了許多困難,許多現代化的通訊手段都可以隨時隨地的發出或接受信息,這樣如果還采用“投寄主義”則會造成合同成立地點的不確定性。因而英美法系國家也多不拘泥于傳統的“投寄主義”,而是同時采取“投寄主義”和“到達主義”兩種原則,對于使用傳統郵寄方式的承諾采用“投寄主義”,對于電話、傳真等即時通訊方式采用“到達主義”。
然而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由于電子商務合同形式的多樣性使情況變得復雜化了。在EDI合同中,當事人雙方的信息傳遞速度極其迅速,并且由于雙方都各自擁有自己的信息處理系統,因而采用“到達主義”原則來判斷承諾的生效與否更具合理性。而在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消費者一旦在網頁上點擊“確認”,無論商家是否收到了消費者確認的信息,則合同都已經成立,顯然應該適用“投寄主義”原則。
在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情況則又不同了。許多電子郵件的用戶并沒有自己的收件服務器,而一般是通過其他網絡服務商提供的設置在他們服務器上的郵箱來收發郵件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使用“到達主義”原則來判斷承諾生效與否,則對“到達”這一概念無法認定,因為若僅僅把信息發送到了電子信箱中就認為是已經“到達”了顯然沒有道理,因為信息并沒有到達當事人控制的范圍內;而如果認為只有當事人閱讀到了這些信息才算到達,則又會使到達的時間不確定,使信息的發出者對發出的信息處于無法期待的狀態,這樣一來合同的成立與否也就難以確定了。但是要是適用“投寄主義“原則,承諾人發出的承諾信息無需送到要約人就已經生效。對于承諾方來說,該項原則無疑對之有利,但是對要約方而言,他收到的電子郵件的時間無法確定,甚至可能根本無法收到承諾信函。這對于要約方來說是很不合理的。
由此可見,對于包括多種形式的電子商務合同而言,統一規定承諾生效以及合同成立時間采用“到達主義”或“投寄主義”都無法將所有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與承諾問題適當的解釋。目前實踐中這個問題大部分還是通過當事人之間訂立協議來解決的。但是通過訂立協議來解決承諾生效問題一般只適用于EDI合同和一部分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對于其它的電子商務合同,特別是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由于其基本上都是涉及金額很小的交易,并且存在著交易人不確定的情況,雙方不可能預先訂立協議來專門解決承諾生效的問題。而要求每一筆交易都在合同中協商好合同成立時間的確定標準也是不可能的。
對于這一問題,各個國家的法律中都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訂的《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對數據電文的發出和收到時間以及數據電文的收發地點作出了示范規定,值得借鑒。該法第15條(1)款規定了數據電文發出的時間問題:“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一項數據電文的發出時間以它進入發端人或代表發端人發出數據電文的人控制范圍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準?!笨梢?,數據電文的傳遞可以是發端人與收件人之間直接的通訊,也包括發端人與其通訊服務提供系統之間的通訊。
對于數據電文的收到時間,該法15條(2)規定:“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的收到時間按下述辦法確定:(a)如收件人為接收數據電文而制定了某一信息系統:(一)以數據電文進入該指定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或(二)如數據電文發給了收件人的一個信息系統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統,則以收件人檢索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收到時間;(b)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統,則以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p>
對于發出和收到數據電文的地點,該15條(4)規定:“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就以發端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發出地點,而以收件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收到地點?!贝送?,“(a)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應以對基礎交易具有密切關系的營業地為準,又如果無任何基礎交易,則以其主要營業地為準;(b)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此項規定意在規范電子商務中經常發生的當事人收件系統與當事人所在地不一致的情況,確保當事人不能通過此地點的不一致來規避。之所以以“營業地”作為發出或收到地,主要是基于使合同行為與行為地有實質的聯系,從而避免以“信息系統”為標準所造成的不確定性。
通過以上的介紹可以看出,雖然《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并沒有對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作出相應的規定,但是對于電子商務這一數據化的交易而言,數據電文發送和接收的時間、地點的確定,為解決整個電子商務合同中數據化承諾的生效問題奠定了基礎。
四、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條款問題
在傳統的交易中,合同條款通常都是由當事人通過當面洽談協商約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協商中充分交流有關信息,以維護自身的利益,這也體現了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平等的原則。但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特別是國際互聯網上的消費交易中,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被廣泛的應用,這種合同的特點就是由商家事先定好合同的條款,再由消費者確認。商家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一般都會在合同中列明其責任限制條款,消費者一旦確認合同,則同時也就承認了其中的免責條款。顯然這種格式條款、免責條款的設定,并沒有同消費者進行事先協商,更無所謂消費者的同意了,那么這些條款的效力又如何呢?
所謂格式條款合同又稱為定時合同、標準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預先制定,并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合同條款。顯然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就是屬于這種格式合同。而免責條款是合同中格式條款的一種,其內容是直接涉及當事人的義務和責任的分配。對于格式合同,一般認為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即公平的確立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條款欺負對方當事人;并且應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提供的要求對該類條款予以說明。只有符合這樣原則的條款合同,才能認定其是有效的。我們認為,規范傳統格式合同的原則也同樣適用于電子商務合同。
但是電子商務合同畢竟與傳統的合同在形式上有很大的區別,由于合同文本的傳輸和表現都是數據化的,使得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認識和理解不如紙介質合同那樣直接,因此對于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更應當強調其合理原則,即更應該強調商家對合同信息的披露和消費者對合同條款的審查。缺乏充分審查機會的合同,對消費者是不公平的,應當是無效的或可撤消的合同。對于這一點,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中所作出的規定比較全面。
《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的第211條規定,商家必須做到以下的行為才能被認為是盡到了信息披露的義務:“(1)在其發送信息或被許可方負有付款義務之前(以先發生者為準),以下列方式使被許可方能夠審查許可證的標準條款:(A)在對計算機信息進行描述或取得計算機信息的指令或步驟的臨近區域顯著的顯示標準條款或可方便的獲得標準條款的電子位址;或(B)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的網址上顯著的地方說明可提供標準條款,并在被要求提供時,于轉交計算機信息之前立即提供一份標準條款拷貝,以及(2)不采取積極的措施阻止被許可方為存檔或審查目的對標準條款進行打印或存儲?!钡?,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即商家,只是做到了以上所規定的行為并不必然使客戶或消費者能夠看到并了解其所提供的格式條款,因此該法的第112條(e)款規定:“只有在某一記錄或條款是以一種應該能引起常人注的注意并允許其審查的所提供的情況下,才可以認為某人有對該記錄或條款進行審查的機會。”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分別從過程和結果兩個方面對格式合同的提供者的義務作出了規定。在過程上,商家必須做到法律中規定的行為,在結果上還必須真正的使消費者或客戶獲得審查格式條款的機會,其限制可謂嚴格。而如果某一方面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要求,則在救濟程序上根據第202條(c)的規定(“如雙方有訂立合同的意圖并且有提供某種適當救濟的合理基礎,則即使有一個或多個條款尚未完成或有待約定,該合同并不因為其不確定而被判定不成立?!保?,還是把選擇權賦予客戶,由他根據所接受信息的適用狀況和自己的意愿,作出適當的選擇,來確認合同是否真的成立。
對于格式合同的確認,《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第112條(a)規定:“如果某人對于某一記錄或條款或其拷貝在知道,或已有審查機會的情況下為下列行為,即為對該記錄或條款表示同意:(1)以采用或接受的意思對該記錄或條款進行了簽章確認;或(2)在有理由知道另一方當事人或電子人可能從其行為或聲明中推定他對該記錄或條款表示同意的情況下,有意地實施了此種行為或作出了此種聲明。”也就是說,消費者或客戶如果同意接受格式合同中的條款,則可以采取簽章確認等方法表示其接受合同中的條款,這時合同也就成立了。
通過以上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對于交易信息披露的目的是給交易人以審查合同條款的機會,這是合同自由原則的具體反映,這一原則在電子商務交易中顯得尤其重要。對于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這種格式合同,其中的任何合同條款,如果未向當事人提供審查機會,都不能成為有效的條款,即使合同成立,這些條款是否有效,也要看消費者或客戶的意思表示。
綜上所述,電子商務合同的存在是現實的,其普及是必然的,其產生的問題是不可避免的。加強相關技術的研究、規則制定和適時的進行立法調整,不僅是對我國合同制度的完善,而且有助于發展電子商務,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適應新經濟時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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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山東三箭置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 濟南 250100)
摘 要:本文通過介紹電子商務概述,闡述電子商務對會計的影響,對電子商務下會計網絡化發展展開探討研究,旨在為相關人員基于電子商務對會計的影響與對策研究適用提供一些思路。
關鍵詞 :電子商務;會計;企業;會計人員
中圖分類號:F2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5)08-0026-02
收稿日期:2015-02-15
作者簡介:許靜(1982-),女,山東菏澤人,會計。研究方向:會計理論與方法。
一、引言
電子商務作為現代信息技術的產物,極大地顛覆了傳統的生產經營方式。電子商務憑借其特有的優勢,很快便在全球范圍內得到推廣應用,也在很大程度上對會計環境造成了影響,使得傳統會計理論、會計實務等諸多內容難以適應現實要求。在電子商務背景下,構建新型會計理論、會計實務,一方面可更好的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利的決策信息,一方面可有效地提升企業市場競爭力。由此可見,研究電子商務對會計的影響與對策勢在必行。
二、電子商務概述
1. 電子商務的類型:電子商務的參與方是由國家政府、企業、中介機構以及個人消費者所構成,其中中介機構為電子商務的發生、發展給予相關的技術支持和服務支持,而國家政府、企業及個人消費者則持有另一種心態?,F階段,我們日常接觸較多的電子商務類型為C2C,但是通常企業被認為是電子商務中的核心內容,也是對電子商務的類型展開分析過程中應當把握的大方向。電子商務的類型分析工作,需要結合企業的經營范圍、電子商務應用情況、電子商務技術標準及支付手段等內容展開。從企業涉及的經營范圍角度出發,電子商務類型可分成企業內部電子商務、企業與企業間的電子商務、企業與個人消費者間的電子商務以及企業與國家政府間的電子商務;從電子商務應用情況角度出發,電子商務類型可分成協同處理、交易服務以及內容管理;從電子商務技術標準及支付手段角度出發,電子商務類型可分成現金交易電子商務、經第三方經紀人交易電子商務及支付系統無防備手段交易電子商務等。
2. 電子商務的形態:電子商務的形態可分成網絡商品直銷形態、網絡商品中介交易形態兩種。前一種形態的含義是企業生產者與個人消費者或者商品供應方與商品需求方,通過在線網絡的形式進行直接的商品交易行為。網絡商品直銷的具體形態為:第一步,個人消費者、商品需求方登陸電子商務網站,選取滿足自身需求的企業生產者、商品供應方,個人消費者、商品需求方將個人信息、所需商品信息等如實填寫于電子商務網站購物彈窗中,并選取相應的在線貨款支付方式;第二步,企業生產者、商品供應方經付款完成確認后,向銷售部門下達發貨指令。后一種形態的含義是在網絡商品交易中心的技術、服務支持下,展開虛擬網絡市場商品交易行為。網絡商品中介交易的具體形態為:第一步,商品交易雙方將自身的需求、供應信息經網絡轉達至網絡商品交易中心,網絡商品交易中心將各種需求、供應信息呈現于所有商品需求、供應者,在網絡商品交易中心的撮合下,商品交易雙方選擇符合自身要求的貿易伙伴,并簽訂貿易合同;第二步,商品需求方在指定銀行對商品貨款進行轉賬支付,支付完成后,由網絡商品交易中心告知商品供應方安排發貨;最后一步,商品需求方確認收貨后,商品供應方得到貨款。
三、電子商務對會計的影響
1. 會計目標:在當前電子商務大背景下,會計信息的使用者變得愈來愈廣泛,提供的會計信息內容被要求的愈來愈豐富。自會計目標兩大會計學派角度而言,一方面要對受托責任學派需求予以滿足,根據財務信息報告將受托責任呈現在委托者面前;一方面要對決策有用學派需求予以滿足,將更為豐富、及時的財務信息報告呈現在信息使用者面前,以幫助其進行相關決策。由此可見,電子商務背景下的會計目標可表述成將與各類有價值、與決策關聯的信息呈現給企業內外部使用者。
2. 會計計量:在現如今電子商務時代,企業經營發展應當根據項目內容選取對應的計量屬性,在面對需要給予較為詳盡信息的情況時,也可以就一個相同項目選取各種類的計量屬性。而在企業進行計量單位選擇過程中,企業可在同一時間給予兩種計量單位反映的財務信息報告,即名義貨幣單位、不變購買力貨幣單位,前一種計量單位所反映的財務信息報告較為可靠、簡單,后一種計量單位是結合物價指數進行調節的,其能夠一定程度消除物價轉變給企業帶來的影響,尤其在企業面臨通貨膨脹、通貨緊縮情況時,不變購買力貨幣單位能夠有效確保企業各個時期的財務信息,保衛維持連貫可比性。
3. 對會計實務的影響:工業化通過信息化帶動,能夠獲取一定的后發優勢,能夠積極促進社會生產跨越前進。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企業能夠一定程度地降低自身采購成本,縮減商品的積壓、庫存,緩解資金成本占用率,提升企業市場競爭力,創造更佳的經濟效益。但同時,受電子商務網絡化、自動化、虛擬化以及數字化等特點影響,企業傳統運行模式遭受沖擊,導致企業傳統會計記賬方式、信息處理手段等會計實務,難以滿足電子商務發展需求。
四、電子商務下會計網絡化發展
(一)提高會計人員綜合素質
1. 具備綜合能力:在當前電子商務的大背景下,市場競爭日趨白熱化,企業所處的環境不斷改變,企業會計人員倘若希望在會計工作中發揮自身應有的職能,就必須要具備全面的綜合能力,包括面對新事物新知識的學習能力、面對企業財務管理的決策能力以及面對企業發展的創新能力等。(1)面對新事物新知識的學習能力?,F如今科學信息技術飛速進步,全球范圍內不斷涌現出各種新事物新知識,企業會計人員,一方面要在從業前掌握必要的會計專業知識,另一方面還應當在從業之后繼續維持學習習慣,并不斷接觸新事物新知識,不斷開拓自身眼界,不斷提升自身專業知識能力。即具備良好的面對新事物新知識的學習能力是企業會計人員最常規的素質。(2)面對企業財務管理的決策能力。信息技術能夠極大的緩解會計人員的繁重工作壓力,為會計人員投身企業組織管理、分析決策等工作中節省更多的精力。(3)面對企業發展的創新能力。在當面電子商務的大背景下,市場競爭日趨白熱化,企業所處的環境不斷改變,會計人員應當具備面對企業發展的創新能力,通過結合會計專業各相關新研究成果,研究會計專業理論,發展企業發展實踐創新能力,有效解決企業發展過程中多存在相關問題。
2. 具備完善知識結構:電子商務時代,會計人員自身具備的知識結構面臨著嚴峻地考驗。當前,會計人員必須要掌握基礎知識、信息技術知識以及相關專業知識,以構筑起自身完善的知識結構,符合電子商務時展需求。會計人員要利用財務軟件操作、采集會計信息,就必須要掌握一定的信息技術知識,同時還需要對相關專業知識,包括會計專業知識、會計相關學科專業知識,進行有效掌握。
(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為了促進電子商務的規范性,國家政府要完善相關法律制度。(1)網絡電子支付法律制度方面。網絡電子支付相比于傳統票據支付,存在著極大的差別,我國應當自聯合國現行《電子資金劃撥法》中吸取經驗,設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網絡電子支付法律制度,完善網絡電子資金的結算問題。(2)網絡交易合同、法律制度方面。我國現行的《合同法》就網絡交易合同問題,已經給予了相應的解決方式,即數據電文合同形式,已出現于書面合同形式中,然而受電子商務發展迅速影響,仍舊存在大量的交易合同問題未得到《合同法》的規定,這還需要有關部門的進一步完善。(3)網絡電子交易法律法律方面。應當就網絡電子交易設立專門的法律制度,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及其他電子商務先進發展的國家的交易法經驗,便很值得我國立法借鑒,經設立其屬于我們的網絡電子交易法,自書面規格、數據信息確認、信息留存等多項電子商務內容展開綜合完善。
(三)優化市場環境
為了促進我國電子商務事業的和諧發展,應采取措施對市場環境展開優化。首先,要構筑起有利于電子商務、網上銀行業務發展的大環境,全面有效規劃電子商務內外協作,規范網上銀行業務技術保障,做好金融認證體系管理等工作,積極促進電子商務、網上銀行的可持續發展;然后,結合電子商務在我國當前發展實情,出臺相關利于其發展的法規政策,如吸取全球范圍內先進的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法規等。
五、結語
總而言之,伴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進步,在電子商務環境下,會計產生了實質性的變化,為了實現電子商務事業的可持續發展,社會各界務必要認識到過去的會計理論、會計實務已然無法滿足信息時代企業發展的需求,應當充分認識到電子商務對會計的影響,不斷鉆研、研究,提高會計人員綜合素質,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優化市場環境。
參考文獻:
篇8
甲方: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項目承擔單位) 鑒于:
1.乙方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項目的執行;
2.財政部(文號:_________)、工業和信息化部(文號:_________)已批準支持乙方承擔項目的執行;
3.工業和信息化部已授權甲方處理與本項目有關的具體事宜,并與乙方簽訂本項目合同;
4.甲、乙雙方同意根據《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共同訂立本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標的
甲方因乙方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項目的執行而給予乙方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的資助。
第二條 資助的實施
1.甲方在乙方保證完整、正確履行本合同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的情況下給與乙方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資助;
2.按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復金額,乙方向甲方報送調整后的可行性報告,甲方視乙方配套資金落實及項目進展情況,決定撥款時間及金額;
3.甲方資助資金按以下開支范圍列支:逐頁簽字,在修改處簽字或者押印,并在筆錄終了處注明對筆錄真實性的意見;檢查人應在筆錄終了處簽字。
支出項目
金額(萬元)
1
專用設備購置使用費
2
勞務和委托業務費
3
差旅和會議費
4
出國費
5
印刷和手續費
6
咨詢和培訓費
7
郵電費
8
合計
第三條 項目目標
1.項目可行性報告作為本合同的法律文件,具體規定項目執行期
2.項目的目標為
a.總體目標:在本項目執行期內,完成投資______________萬元;本項目完成時,項目達到______________生產階段,年生產能力達到______________;企業資產規模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資產負債率達到______________% ;省級以上刊物______________篇,專著______________冊;申請專利______________項;并通過甲方的項目驗收。
b.經濟指標:在本項目執行期間,累計實現銷售收入______________萬元、新增效益______________萬元、上交稅金______________萬元、凈利潤______________萬元、創匯______________萬美元、社會貢獻率______________% 。
c.技術指標:項目產品的主要性能指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其他指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保證
1.乙方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法人,若為聯合投標項目,必須明確投標法人主體,參加投標單位之間必須簽定有關協議;
2.乙方有實施本項目所必需的技術人員、研發和生產設備;
3.乙方已取得實施本項目所需的基礎性科研成果;
4.乙方就本項目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都是真實、完整、有效的。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在保證完全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取得甲方資助;
2.乙方應保證按照《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和本合同的規定實施本項目,使用資助資金;
3.完成第三條規定的項目目標;
4.配合甲方及其委托的中介機構對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
5.根據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報送資金使用情況調查表和項目資金年度決算報告;
6.項目執行期結束時,按《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項目驗收辦法》接受驗收;
7.按要求配合甲方進行基金的宣傳和推廣工作;
8.凡利用甲方提供的資金購買的國外先進設備,乙方應配合甲方組織行業力量消化、吸收其先進技術,由甲方選擇性提供給行業使用。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根據《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和本合同的規定,視乙方配套資金到位的情況,撥付資助款項;
2.甲方隨時有權檢查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
3.如乙方違反《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和本合同的規定,甲方可隨時暫?;蚪K止資助款項的撥付,并追究乙方其他違約責任;
4.甲方應依法保守乙方不涉及項目的其他商業秘密。
第七條 項目成果
1.本項目的所有科研成果和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乙方所有/甲乙雙方共有;
2.經甲乙雙方同意,甲方對上述科研成果和知識產權有使用、受益、處分的權利。甲方有權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上述科研成果和知識產權。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如乙方違反《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和本合同的規定的,甲方有權暫停或終止資助款項的撥付,并要求乙方返還已撥付款項;
2.如乙方違反《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和本合同的規定的,應根據實際占用資助資金的時間,每日向甲方支付資金總額的千分之三的違約金。
第九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災、臺風等自然災害及政府行為、法律修改等;
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雙方可根據不可抗力對本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協商變更、終止本合同,于此情形不追究任何一方的違約責任;
3.遭遇不可抗力而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一方,應于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七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并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相關證據。
第十條 合同的解除和變更
1.本合同一經生效,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乙方不得擅自變更;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有權根據國家法律和政策的修訂和調整,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單方變更和解除本合同;
3.甲方單方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乙方可不返還已撥付的款項;乙方要變更合同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十一條 通知
任何一方向他方發出關于本合同的任何通知均應采取書面形式。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在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名并蓋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經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章)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9
近幾年電子商務發展迅猛,但是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卻一直在制約和困擾著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電子商務的基礎是信息化和網絡化,因此當信息化和網絡化的浪潮襲擊了全球以后,電子商務也得以實現。但電子商務發展至今,阻礙其發展的關鍵因素還是安全問題。因為首先其賴以生存的基礎是網絡;其次是其和傳統的交易方式完全不同,現在交易的雙方不再是面對面的,而是被時空、距離所阻隔,因此其安全問題更為重要。
網絡安全是指網絡系統的硬件、軟件及其系統中的數據受到保護,不受偶然的或者惡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壞、更改、泄露,系統連續可靠正常地運行,網絡服務不中斷。網絡安全從本質上講就是網絡上信息的安全,包括靜態信息的存儲安全和信息的傳輸安全。為了保證網絡的安全,必須保證以下四個方面的安全:運行系統的安全、網絡上系統信息的安全、網絡上信息傳播安全、網絡上信息內容的安全。
為了保證這些方面的安全,大家通常會使用一些網絡安全產品,這些安全產品和技術的使用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滿足網絡安全需求,但不能滿足整體的安全需求,因為它們只能保護特定的某一方面,如防火墻的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訪問控制功能,VPN可以實現加密傳輸,數字簽名技術可以保證用戶身份的真實性和不可抵賴性等等。而對于網絡系統來講,它需要的是一種整體的安全策略,這個策略應該包括安全保護、安全管理、實時監控、響應和恢復措施,但目前沒有絕對的安全,無論你的網絡系統布署的如何周密,你的系統總會有被攻擊和攻破的可能,而這時你會怎么辦呢?采取一些恢復措施,幫助你在最短的時間使網絡系統恢復正常工作恐怕是最主要的了。
目前,國內大部分的企業所運行的系統都是Windows系統經常被各種病毒所困擾,造成大量數據丟失和機密泄露?!靶茇垷恪钡炔《敬笠幠1l,使得相當多的企業網絡癱瘓,無法進行正常的業務活動,“網銀大盜”等專門針對網上銀行的病毒和木馬,使大量在線支付的客戶蒙受巨額損失。這些事故提醒我們,在使用防火墻、VPN等設備或方式,重視網絡上信息傳播時安全(信道安全)的同時,也不能忘記信源的安全性。如果信源的安全性沒有保障,任何防火墻等信道安全保障工具都是空談。
為避免或減少信源的安全問題,可以盡量使用安全級別比較高的Linux、UNIX等系統,如果網絡內必須使用Windows系統,就得經常更新殺毒軟件的病毒庫,及時安裝系統安全補丁;要特別留意木馬帶來的巨大危害。如果是數據破壞型病毒,最多是關鍵數據丟失,而如果是木馬,就極可能使您的關鍵數據被競爭對手窺視。
交易雙方的網上通訊,應該使用非對稱加密方式,使用加密郵件和加密的IM聊天,以保證傳輸過程的安全。郵件和IM是電子商務主要的在線溝通途徑,而且IM工具由于其天生的特性,使得其在電子商務中的重要性也越發顯現。
在供需雙方的網上交易中,相互信任是成交的根本保證。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商業活動,信用同樣是其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而且,電子商務所具有的遠程性、記錄的可更改性、主體的復雜性等特征,就決定其信用問題更加突出。
電子商務的信用模式主要是指電子商務企業(網站)通過制定和實施確定的交易規則,為電子商務交易的當事人建立一個公平、公正的平臺,以確保電子商務的交易的安全可靠,其基礎性設施主要體現在資格認證和信用認證。
目前,國外典型的信用模式主要有四種,即中介人模式、擔保人模式、網站經營模式和委托授權模式。其中大力發展商業性第三方擔保機構,就是解決電子商務信用的有效途徑之一。
篇10
關鍵詞:國際貿易 電子商務 發展趨勢
中圖分類號:F7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2)04(c)-0222-02
縱觀世界經濟的發展歷程,自由貿易是國際貿易必然的發展趨勢,而電子商務的發展,在21世紀將是最具有發展潛力的,其對世界經濟以及國際貿易的影響必定十分深遠。
1 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優越性
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發展趨勢的要求,電子商務在整個商務活動中的比重定迅速增加,傳統的貿易方式已不能滿足全球經濟發展的需求,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相比有,其有著種種不可比擬的優越性,它能提供遠高于傳統商務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電子商務的出現,促進了生產布局的全球化,資源的配置得以完善,有力地推動了各國之間分工的深化和全球化合作的開展。由于電子化交易手段的廣泛應用,各國之間的交易變得更為有效率。正因如此,日益增多的國家把電子商務視作未來經濟增長的發動機。這正如同志所說的,“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的發展方向”。
1.1 降低國際貿易成本
據國外權威機構預測,一樁采購交易的平均管理成本是130美元,但采用自動化軟件之后成本可以削減70%。網絡平臺可以對多個分銷點和區域進行資金統一管理,使資金使用狀況迅速反饋,縮短資金周轉周期;通過網絡平臺,企業可以隨時向客戶、商有效、準確、快速地提供進銷存信息和訂單狀態的報告以及產品趨勢等公共信息,降低營銷成本;提高貨物周轉率,利用數字化傳輸網絡,實施供應鏈管理,對銷售進行實時追蹤,并獲得即刻反饋,使預留庫存壓縮到極低的限度,降低庫存成本,企業甚至可以實現零庫存生產,有效地管理庫存。
1.2 改變經營模式
隨著電子商務模式的不斷普及,提高了企業運作的效率,降低了經營成本,交易方式的無紙化和支付手段的電子化也將成為主要形式,這就促使企業實現經營模式的改變。企業可以和任何一個客戶直接接觸,掌握每一個客戶的情況,并借助數據庫系統進行一對一營銷。生產廠商可以利用電子商務網絡進行定制生產,讓客戶提出需求來進行生產,最大限度地贏得客戶滿意。
1.3 減少貿易壁壘
作為一個全球性的網絡,電子商務徹底消除了地域的界限,對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有形和無形壁壘有著積極的意義。沒有了的限制,也沒有了種族的歧視,甚至公司的規模和經濟實力的差別都顯得不再重要。
1.4 高效率的營銷
企業網站和網頁作為一種集多種媒體于一身的,具有非強迫性、交互性、實時性、廣泛性、經濟性和易統計性的傳播手段。企業在網上建立自己的網站,制作網頁,廣告,以及使用電子郵件傳送信息和自動回復等方式,都為企業開展內容豐富、范圍廣泛和形式多樣的營銷活動提供了便利的工具,為企業最大限度向全球展示和介紹自己的產品提供了高速通道,可以使客戶和消費者更能詳盡地了解產品的各方面具體指標。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客戶不再受地域的限制,可以足不出戶地挑選到品質好,價格便宜的商品。
1.5 提高交易效率
在傳統國際貿易的程序中都必須由人工參與,交易效率低,錯誤發生率高,時間局限性大。而利用電子商務開展國際貿易,買賣雙方可采用標準化、電子化格式的相關單證,在網上實現瞬間傳遞,既節省了操作時間,有效地減少各種數據錯誤,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也能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工成本,并且不受時間限制,提高了業務處理的靈活性,為客戶帶來更多的便利。
2 國際貿易電子商務化的發展趨勢
2.1 有形貿易下降,無形貿易增加
近年來,世界各國電子商務迅速發展,而使國際貿易中有形貿易的比重相對下降,無形貿易的比重相對增加。
軟件、圖書、印刷材料、音樂、電影和其他多媒體產品在傳統國際貿易中都是通過相應的載體形式以物理方式進行運輸,比如紙張、CD、VCD、磁帶、電影膠片、錄像帶等,這些可以看得見的產品交易屬于有形貿易。而在電子商務交易中,這些看得見的實物產品都可以轉化成數字形式,并在網絡上以電子的方式進行傳輸,所以被稱為數字化產品。由于這些數字化產品的形態表現為電子符號,在磁盤上儲存時是磁介質,在網絡中傳播時是電磁波或者光波,在CPU處理器中是電脈沖,因而都是一種非實物形態,因而數字化產品貿易屬于無形貿易。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和電子商務的廣泛應用,很大一部分的實物交易都由有形貿易轉化為無形貿易。
由于互聯網本身的特性和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得知識的生產、分配、交換、傳播和消費非常迅速。同時,信息流和技術流的規模和發展速度都將大大超過以往的商品流和物流。
2.2 高科技產品和信息產品貿易快速增長
隨著世界各地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全球高科技產品和信息產品貿易在國際貿易中所占比例增長較快。
在互聯網上,一些如軟件制品、多媒體音像制品、書籍、雜志、報紙等的實物產品都可以以電子形式通過網絡的傳輸達成交易,一方面拓寬了國際貿易商品的范疇,另一方面也加快了貿易雙方的交易速度。
隨著互聯網技術、通信技術和計算機技術的不斷發展,逐漸加強各個國家、企業的信息化廣度和深度,所以對高科技和信息產品的需求快速增長。與此同時,在互聯網知識廣泛普及的環境下,各國居民對信息產品的需求也在逐年增長。因此,許多高科技產品和信息產品就逐漸成為國際貿易商品市場中需求量較大的商品。高科技和信息產業已經成為全球發展速度最快和最強大的行業。
2.3 制訂新的貿易規則
由于電子商務與傳統國際貿易的運作方式大不相同,所以許多適用傳統貿易的貿易規則已經不再適用電子商務貿易。為了讓電子商務貿易順利開展,有些傳統的貿易規則就必須有所變化。與此同時,電子商務交易與傳統貿易相比較,電子商務貿易新增了許多非實物貿易的交易,所以在貿易糾紛的問題上,也會與傳統貿易有所不同。這樣,制訂新的適合電子商務貿易仲裁的規則就順勢而出。
一是適合新的商品形態的貿易規則;二是適合電子合同的貿易規則,包括電子合同的締結地、合同的履行地、交易所所在地、電子合同的信用如何認證、電子合同的有效性等;三是適合電子商務貿易仲裁的規則。主要體現在,計算機中保留的數據是否具備法律效力,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電子單據的發送時間、接收時間,電子單據的數字簽名等。
2.4 電子商務向移動商務演變
移動商務會是繼電子商務帶來21世紀初最大的商機,其原因就是移動商務的發展速度比有線要快得多。移動商務憑其無線的特點,更大的程度上減少了交易活動的限制,使交易活動變得更為便利。
移動互聯真正實現了互聯網可以隨時隨地傳輸信息的夢想,它重構了基于互聯網的商業生態系統。移動商務作為電子商務的新引擎,它將向用戶提供快捷的購物、付款和尋求產品的途徑。
2.5 與網格計算相結合
IBM中國研發中心的王瑋博士說,網格計算將成為電子商務的下一次浪潮。所謂的網格就是未來的互聯網將會從聯網通信逐步成為一個計算平臺,這個平臺可同時運用網絡中所有的CPU、存儲、作業系統、應用軟件系統的資源。用戶透過PC、手機或PDA,可從互聯網上獲取來自全球的計算資源,互聯網將變成一個虛擬的、非常強大的計算平臺。而這一現實過程就是網格計算。
自主計算和計算力公司將成為網格計算的發展趨勢。自主計算具有自優化、自配置、自診斷和自保護特性,可使網絡實行自主管理,降低企業管理成本和費用。計算力公司作為網絡提供服務的一種方式,更適合于中小企業,可幫助企業減少先行性投資,獲得企業內部缺乏的專門知識和經驗。
3 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與對策
在21世紀,電子商務已經成為國際貿易的一股不可輕視的力量。全球各國已采取各種策略,加大對電子商務的開展,電子貿易占整個國際貿易的比例在逐漸加大,最終將成為國際貿易的主導方式。而我國要想在國際貿易領域中保有自己的競爭地位,就要作出一些新的應對策略去順應這個新的貿易方式。
3.1 加強并完善信息化建設
信息化建設是企業開展電子商務活動的基礎,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必要的硬件基礎與技術支持。為此,企業要充分認識信息化基礎建設在電子商務應用中的作用,做好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借鑒國內外企業的成功案例,立足于我國實際情況,建設個性化的信息化系統,降低企業的信息化建設成本,提高企業信息化建設的速度和成功率。我國政府在對于電子商務的網絡基礎設施建設中,可以繼續加大國家主干網絡建設,促進網絡統一協調,提高網絡覆蓋面,增加出口帶寬,逐步降低外費用。
3.2 重視技術研究
政府和企業應加大技術研發能力,通過合作、自建等形式建設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商務系統。同時還要積極研發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新的科學技術,提高網絡信息服務水平,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網絡環境,從而在國際貿易中發揮自己的優勢,提高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力與地位。
3.3 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研究與制定
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采取各項措施,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要與經濟管理部門、企業等相關部門開展合作,根據我國國情推出適合我國企業國際貿易發展的電子商務領域法律體系,進一步明確規范各級政府、企業以及消費者在國際貿易電子商務運用過程中所應當遵守的法律法規,為推動電子商務活動的健康、有序發展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與指導,以保證電子商務按預期軌道發展。
3.4 加快我國國際物流產業的電子商務發展
一個有效的市場中介來保證電子商務各個環節高效運行是非常必要的,通過大力發展第三方物流企業為電子商務提供高效、便捷的貨物運輸服務,實現網絡交易與實務轉移的無縫隙對接。通過國際貿易企業、物流企業電子商務系統的聯動,對貨物運輸情況進行實時跟蹤,實現單據標準化、電子化和網絡化,讓國際貿易程序變得更加便利。
總之,我國應堅持“政府引導、企業為主、市場驅動、改善環境”的基本原則,大力發展中國特色電子商務,將為我國經濟發展在全球經濟競爭提供有利的條件。
參考文獻
[1] 呂廷杰,徐華飛.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研究報告[M].北京郵電大學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