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的問題范文
時間:2024-01-16 11: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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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論文摘要】 本文通過分析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現狀,指出了農業保險發展中存在的險種單一、保費過高、供給主體少等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
我國是一個傳統的農業大國, 在我國的經濟成分中,農村經濟占有重要地位。但是我國又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因而轉移農業生產中的巨大風險,保護廣大農民的生命財產和經濟成果不遭受意外損失就顯得尤為重要。由于我國社會保障體制尚不完善,目前,農村的自然災害補救渠道主要依賴國家財政轉移支付, 商業保險補救占比非常低, 在經濟欠發達地區, 農村商業保險甚至沒有涉及。但是單一的救助渠道并不能滿足救災的需要,因此,大力發展農業保險,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險制度, 對于保障農民利益、解除農民后顧之憂、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深遠意義。
1 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現狀
所謂的農業保險,是指對種植業(農作物)、養殖業(禽畜)在生產、哺育、成長過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 。保險機構通過保險的形式,組織農業從業人員集體互助,使受損單位或個人得到應有的補償,以便及時恢復生產,保證農業生產順利進行。
我國農業保險是在近二十幾年的時間內才逐步發展起來的的,雖然發展速度較快,但與城市保險市場相比,尤其是與農村經濟的發展及農村對保險的需求相比,農村保險的發展速度卻非常緩慢,遠遠不能滿足“三農”發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農村社會的發展。目前,農村保險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1 農村保險種類單一
無論是從保險公司數量還是從農業保險品種上來說,目前的農業保險都不能滿足農村發展的需要。與城鎮居民不同,通常農民將財產保險放在第一位, 而將人的身體的保險放在最后一位,然而保險公司在險種開發上基本上是以自我為中心設計保險產品, 條款中的投保條件、費率、可保范圍、繳費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變、不可選擇的, 缺乏靈活性, 抗風險能力也就較弱, 尤其是專為農村設計的險種少, 針對性不強。
1.2 保險費用標準過高
由自然災害導致的農作物的損失率和養殖物的死亡率通常較高,農業保險的費率也就通常高于一般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的費率,因為只有通過較高的保險費率, 保險公司才能夠彌補成本甚至盈利。但是對于廣大農民而言, 這樣的保險費率使得他們很難承受,再加上大部分農民的保險意識淡薄,所以很多農民普遍認為買保險是一件多余的事情。因此, 當災害來臨的時候, 受到損失的農業經濟無法得到足夠的農業保險的補償, 影響當地農業的恢復和發展。
1.3 農業保險市場供給主體數量少
由于農業保險承保的風險發生的概率高, 損失巨大而且覆蓋面廣, 因此保險公司的賠付率也相對更高,從事農村保險有可能使得保險公司長期處于虧損狀態。追逐利潤的天性使得作為商業公司的保險公司不愿過多涉足農村保險。而專門從事農村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也沒有能及時進入部分落后的農村開展農村保險業務, 使得部分農村的保險業務呈現出相對萎縮的局面。
2 拓展農業保險市場的對策
完善的保險市場必須具備四個要素:主體要素、客體要素、資本要素和生產要素。一個保險市場的發展, 不僅需要成熟的保險人, 也需要理性的投保人, 農業保險業的發展更是如此。因此,拓展農業保險市場除了國家的政策支持外,還要在保險人和投保人兩方面下足功夫。
2.1 培育農業保險市場上的消費者
農業保險解決的不僅僅是農業的再生產問題,更主要的是農民的生活問題,這與農村社會保障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應把農業保險和農村社會保障放在一起考慮。對于農民來說,首要的問題是滿足他們對于衣食住行的需要,所以在整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農業保險只能排在較后的位置。當農民解決了溫飽問題后,便可以通過普及保險知識、提高保險意識來培育農村保險消費者了,這其中可采用的方法手段很多,例如組織保險知識講座、挨家挨戶講解等等,讓廣大農民真正的了解保險、認識保險、購買保險、宣傳保險,促成農業保險市場的良性發展。
2.2 適時創新險種
農業保險在原則上要做到低保費、低保障、責任寬,農民易于接受,因此保險公司應充分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對原有險種進行技術改造,重點開發一些收費低、保額低、責任寬的適銷對路的新險種,滿足農民的需要,還應根據農業保險的分類有針對性的開發相應的險種。對于貧困和富裕地區的農民,也應該針對他們的經濟狀況和不同需求設計不同的險種。
2.3 扶持保險公司發展
由于農業保險賠付率較高,所以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也相對較大,所以國家財政和各級政府應該對從事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給予一定的地方性的稅收優惠, 在鼓勵這些商業保險公司積極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同時, 讓利部分所得給廣大投保戶, 適當降低農業保險的保費費率, 增加農業保險供給。另外, 各地應逐步加大金融保險行業的開放步伐, 還要積極吸引專業的農村保險公司進入農村開展業務。畢竟, 專業的農業保險公司開發的產品更加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政府應該積極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在政策、法律、經濟等各個方面給予農業保險的扶持。同時繼續推進科技興農、減負減稅以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業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在物質層面為推動農業保險發展創造條件。
參考文獻:
[1] 李霄震. 農村保險存在的弊端及建議[J]. 浙江金融,2007(12)。
[2] 曹鳳鳴. 對加快發展我國農村保險市場的思考[J]. 金融與經濟, 2007 (9)。
篇2
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發展現狀
2007年政策性農業保險開辦以來,河北省農業保險整體發展狀況有所提升,覆蓋面不斷擴大,2009年參保農戶632.79余萬戶,覆蓋全省11個設區市,發生農業保險賠款4億元,受益農戶48.56萬戶,保險保障功能初步發揮[1]。通過表1的數據統計,2007年至2011年間,我國財產保險保費收入和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均呈上升趨勢,但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占財產保險保費總收入的比重非常小,且成小幅下降的趨勢。就河北省而言,2008年以來,農業保險保費收入雖然保持著18%左右的穩步增長,但作為農業大省,其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占全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的比例較低,始終維持在4%左右[2]。此外,筆者根據河北農業保險保費收入與河北鄉村人口總數計算得出河北農業保險密度,即平均每個農村人口為轉嫁農業風險所支付的保險費,數據顯示,從2007年至2011年,河北農村人口人均保費成上升趨勢,農業保險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所提升,但絕對值偏小,2011年僅為21元。
2存在的問題
保險供給不足。截止2011年,河北省共有24家財產保險經營主體,僅有三家保險公司經營商業農業保險業務。政策性農業保險以試點險種為主,如奶牛、能繁母豬、玉米、小麥、棉花保險,且按“低保障、廣覆蓋”來確定保障水平,比如小麥按每畝保險金額300元;奶牛按每頭保險金額5000元,一旦受災,農民最高也只能獲得基本的成本補償,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在保險責任上,主要承擔風災和雹災對投保種植物造成的損失;重大病害、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導致投保的養殖個體的直接死亡,而普遍存在的旱災,病蟲災害等均不在保障范圍之內[3]。
有效需求不足。河北省是農業大省,農業保險市場潛力巨大,然而目前農業保險推進比較緩慢的重要原因是農民購買力不足,投保意識差。在2007年至2010年,河北農民家庭平均每人純收入由4293.4元增加到5858.0元,恩格爾系數平均為33%,農民生活水平仍處在較低水平階段,即使有參保意愿,也缺乏實際購買力[4]。此外,中國農戶普遍存在防范風險意識不強,對保險公司的信任程度偏低,靠天吃飯的同時,更多依賴政府的農業補貼和農業救濟。
技術有限及缺乏有效的經營模式。河北省農業保險經營技術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體現在險種類型少,保障范圍小及理賠成本高等方面。2009年河北省共承保農業保險金額119.83億元,保險費收入5.57億元,賠款支出3.99億元,保額損失率為3.33%,保險賠付率71.63%。河北省曾出臺農業保險相關補貼辦法,在全省范圍內開展農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試點,保費由農戶承擔20%,各級財政承擔80%,地方政府在農業保險上的財政補貼比例較高[4]。然而,河北省政府的經濟實力比不上經濟發達地區,很多地區出現財政困難,財政補貼很難及時到位,從而限制了農業保險的開展。2004年以來,我國各地開始積極探索新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并開展了一系列的試點工作,然而針對河北省農業保險發展的研究較少,一直沒有形成有效成熟的發展模式。
建議及創新
1探尋適合發展的模式和制度
河北農業保險業務主要以政策性試點為主,占農業保險總保費收入的九成以上。農業保險具有很強的外部性,無論采用何種運行模式,國家財政及政策支持都是其順利發展的必要條件之一。目前國內已經出現的農業保險的經營模式各具特色,為河北農業保險的發展提供了很好的經驗。比如安信農業保險公司在上海推行的政府財政補貼推動、商業化運作的“安信模式”;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推行的圍繞和依托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開展的“安華模式”;法國安盟保險公司創立在四川推行的“安盟模式”依靠強大的網絡、資金、豐富的農險經驗和管理優勢占領市場。根據河北省經濟環境和農業保險發展現狀,筆者認為,發展農業保險要依托地方政府,在農村基層建立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同時以商業保險為輔,建立多層次、多渠道、多主體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模式和制度。
2完善經營技術手段
加強險種開發技術,開發產品銷售渠道加強農業保險產品開發,創新適應農村需要的保險產品是保險市場發展的基礎。協調各級政府、財政部門,不斷擴大現有政策性險種的覆蓋面,提高奶牛、能繁母豬、玉米、棉花、小麥等已有險種的覆蓋率;在地方財政有實力,有條件的地區適當增加財政補貼險種。河北省地理環境優越,適合種植多種農作物及經濟作物,形成了很多具有地方特色的農業產品。針對特色經濟農作物加大險種開發力度,比如辣椒種植、塑料大棚蔬菜保險等,帶動商業性農業保險發展[5]。同時,探索開展銷售渠道創新,加強與農經站,防疫站等農村基層組織及合作社的聯系,加大農業保險宣傳力度,使農民真正了解產品,提高農業保險有效需求。
提高風險保障范圍,探索巨災風險管理技術從近幾年河北省受災情況來看,旱災是其最為主要的自然災害,帶來的經濟損失不可忽視。擴大保險保障范圍,必須探尋有效的風險轉移途徑。通常可以通過再保險和保險風險證券化轉移承保的巨災風險。通過發行收益與指定的巨災損失相連接的債券,將保險公司部分巨災風險轉移給債券投資者。自1996年第一份巨災債券發行以來,截止到2011年巨災債券的累積發行量已超出376億美元。從巨災債券覆蓋的風險來看,美國以颶風為主導,其次為地震、歐洲主要為風災[5]。相比我國,一方面由于沒有充分詳盡的歷年災害數據,巨災再保險產品匱乏,農業保險承保人分保難、成本高;另一方面,我國尚未正式啟動保險風險證券化,將巨災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的途徑有限。借鑒國外經驗,逐步開發適應中國國情的農業保險巨災債券產品,利用再保險向國際保險市場轉移和分散巨災風險勢在必行[6]。
提高理賠效率,加強保險理賠技術創新河北經濟發展水平較發達地區有所欠缺,農民整體素質較低,對保險的理解和信任程度有限,因此發展農業保險首先要建立農業保險服務網絡,將保險服務關口前移到涉農一線,尤其重視理賠工作。與農村基層組織合作,聘請有經驗的農業工作人員擔任查勘定損工作,深入災情現場,保證定損準確性,提高農民對理賠結果的信服度。其次,引進先進的保險理賠技術,降低理賠成本,控制道德風險。近年來一些國家推出的農業氣象指數保險合同就是一個理賠技術的創新。農作物產量通常與天氣情況有較強的關聯性,比如降雨量多或少都會導致農作物產量變化。農業氣象指數保險就是針對天氣變量導致產量下降的情況予以賠付。以小麥干旱指數為例,用降雨量評估干旱程度[6]。假定保險責任是在保險期限內,降雨量不足80mm且在40~80mm時,每個保險單位賠付30元/mm;降雨量小于40mm時,保險金額為3000元。假定保險期限內降雨量為70mm時,每個保險單位賠付額為(80-70)×30,即300元;當保險期限內降雨量為30mm時,則為3000元。由于補償并不取決于實際損失,道德風險和逆選擇易于控制。在承保、理賠環節所需信息簡單且易于獲得,降低了經營成本。此外,指數保險合同具有標準化和透明性的特征,很容易在二級市場流通[6]。
3開展業務創新,加快發展步伐
價格及收入保險創新。農產品價格波動增加了農戶收益的不確定性和生產決策的難度,缺少價格風險管理成為一些農戶陷入貧困的重要原因,也是制約農業發展的重要因素[1]。傳統上農產品價格被認為是不可保風險,這是由于價格波動無法通過統計進行科學測算,難以對風險進行合理定價。美國于1996年推出了有政府補貼支持的聯邦農作物保險產品。即參保農戶在種植前選擇一個收入保險項目和賠付率,如果收獲后的實際收入小于預期收入和賠付率的乘積,由保險公司負責賠付差額部分。在美國,2006年收入保險所覆蓋的農作物面積占全部政府支持保險項目所覆蓋農作物面積的比例從10年前的7%上升到57%。法國安盟保險2010年結合資本市場工具開發出同時支持自然災害風險和價格波動風險的市場化收入保險產品[1]。根據各地區的歷史產量、期貨市場價格與歷史價格確定農作物保險價格,結合承保的土地面積,承擔保險責任。無論是因自然災害或是價格波動導致農作物收入減少,均可獲得保險補償。
訂單農業保險創新。訂單農業是農產品加工企業與農戶在產前簽署定單合約,農民按照合同要求組織生產,把產品銷售在產前完成,引導農民按市場需求安排生產,可以減少生產的盲目性和穩定農民收入。但在實踐中,當遇到自然災害、市場價格波動、農業企業融資困難等因素影響,導致目前我國訂單農業履約率偏低。若在這一過程中引入保險機制,利用保險公司在承保農作物保險和農產品加工企業財產保險的優勢,可為雙方履約提供保障。2012年3月8日,國家的《國務院關于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意見》中指出,要大力發展基于訂單農業的信貸、保險產品和服務創新;鼓勵龍頭企業資助訂單農戶參加農業保險;鼓勵利用出口信用保險為農產品出口提供風險保障[6]。
篇3
(一)保險金額實行封頂的保險政策,最高理賠額度小,不足以彌補投入的成本如:農業保險的“農作物種植成本保險條款”第六條“保險金額按全省不同作物投入的平均生產成本確定。玉米為3000元/公頃;水稻為4000元/公頃;大豆為2500元/公頃”。經調查,現在種植玉米、水稻、大豆每公頃生產成本均高于保險條款中所列舉的數額。如種植玉米成本約6000元/公頃,水稻成本約8000元/公頃。最高賠付不足以彌補投入的成本。
(二)承保率低農業保險只能承保二輪承包土地種植面積的50%,另一部分土地不能參與投保,從而不能享受農業保險的保障。因榆樹市是一個以農業為主,工業不發達的落后縣(市),其財政收入少,地方財政收入只能補貼土地種植面積的50%。經調查,2012年榆樹市投保土地面積只占全轄耕地總面積的45.4%,投保總戶數只占全轄總戶數的45.1%。名稱投保土地數量占耕地總面積的比(%)戶數占農戶總數的比%自交保費保險。
(三)理賠額度小,投保回報率低當前農業保險的保額較低,已經跟不上近年物價上漲的趨勢,相對于受災損失,其賠付金額占比較低。而政府又未出臺相關提高保險金額及相應配套補貼的措施,影響了農民參保的積極性。經調查,2012年榆樹市安華農業保險有限公司受理玉米投保6.7萬公頃,理賠金額1,979萬元,平均每公頃理賠293元,但玉米每公頃實際受損近5,000元,每公頃理賠額只占受損額的5.9%,投保理賠回報率較低。
(四)農業保險責任范圍小,責任界定難農業保險只對暴雨、洪水、內澇、雹災、旱災、冰凍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未將病蟲害等列入保險條款,保險責任范圍小。如2012年榆樹市轄區三個鄉鎮發生粘蟲災害,涉及玉米900公頃,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476萬元,未能得到保險賠償。另外,從目前農業保險理賠案件反映的問題看,受災方與賠償方在責任范圍、損失程度上的界定很難達成一致,特別是農業的災害損失程度界定比較難。
對策建議
(一)提高保險金額,達到提高保險賠付額的目的近年來,農作物的種植成本呈逐年增長的趨勢,原因是生產資料價格和勞動力成本逐年增長,提高了農業生產的種植成本。如每公頃玉米的種植成本由2008年的4,000元上漲到現在的6,000元。所以應提高保險金額,以達到保險賠付的最大化,減輕廣大農民的經濟負擔。
(二)加大對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力度,改變現有部分承保的現狀,逐步實現100%投保一是實行提高財政補貼的比例,主要是提高中央和省級財政的補貼比例;二是建立政策性農業風險準備金,按照一定比例,建立包括中央、省、市(縣)多級農業保險準備金,專款專用,以解決農業保險資金不足的問題,逐步提高投保比例。
(三)量化規范農業保險理賠查勘定損技術現行的農作物受災理賠查勘定損技術,主要依賴于農技人員的目測、主觀分析,加之與鎮村干部的協調以及與農戶的協商,定損沒有過硬的指標對照,只能粗略定性,難以準確量化,易出現理賠糾紛,應制定統一標準。
篇4
關鍵詞:農村,保險,發展
保險具有風險疏散、經濟補償和社會保障的功能。長期以來,我國農業、農民和農村一直處于弱勢地位,如何有效發揮保險的救濟和保障作用,加快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應成為當前深入研究的重要課題。為此,筆者以保險業相對發達的煙臺市為例,深入剖析農村保險市場發展的現狀、存在的問題和障礙,并就農村保險體系再造問題探討對策思路。
一、目前農村商業保險市場發展的主要特點
目前,保險業在部分農村地區已經得到了廣泛開展。煙臺作為全國首批沿海開放城市之一,近年來隨著經濟、金融的快速增長,農村保險市場也得到較快的發展。2006年,煙臺市保險費收入411570萬元,其中所調查的9個縣市合計保費收入接近煙臺市總量的一半。全市人均交納保費633.Z元,同比增加71.2元,保險密度居全省第一,但在保險總量快速增長的同時,農業保險業務發展緩慢。
(一)機構網點快速增加,營銷隊伍不斷壯大
近年來,隨著區域經濟優勢的凸現,眾多的保險公司落戶煙臺,并在縣域大量增設分支機構,直接向廣大農村地區輻射,帶動農村保險市場快速發展。目前,煙臺市有28家市級保險機構,其中財產保險13家、人壽保險9家,共轄設320個分支機構,其中在9個縣市共有縣級保險機構94家,均設在縣城所在地。有的保險機構如中國人壽還在縣以下鄉鎮設有保險代辦處,據初步統計,9個縣市共有保險網點120多個。隨著機構的擴展,全市保險從業人員已達到2.3萬人,其中,營銷人員達2萬多人,形成了一支龐大的營銷隊伍。
(二)保險產品種類較多,市場份額相對集中
各保險公司在業務發展中,堅持以市場為導向,適時推出了多樣化、個性化的保險新產品,不斷滿足城鄉居民全方位、多層次的保險需求。據統計,目前,縣域保險機構累計開辦保險產品110個,其中財產險60個,人身險50個,城鄉之間在產品種類上相差無幾。從保險產品的市場份額看,人身保險占據絕對多數,人身保險保費收入一般是財產保險的3—4倍,農村市場份額差距略低o-人身保險市場以壽險和分紅險占比較大,2006年,煙臺市該兩類保險保費收入分別為100736萬元和107373萬元,占比為31.81%和33.9%;財產保險中機動車險占有較大的比重,2006年,該險種保費收入占財產險保費收入的80.46%。
(三)縣域人身保險發展較快,財產保險發展相對遲緩,農業保險幾乎空白
近年來,隨著保險知識普及和保險營銷力度的加大,農村保險市場得到廣泛拓展。據對煙臺9個縣市區的180戶農民問卷調查,有127戶辦理過保險業務,另有35戶有辦理保險的愿望,分別占調查樣本的70.6%和19.4%;所辦理的保險種類以人身(壽)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居多,辦有該兩種保險的分別占全部調查農戶的45.7%和43.3%,而財產保險則不足15%。由此可見,在現有的保險品種中,農民對人身健康、養老保險情有獨鐘。從煙臺市保費收入的區域結構,也可以看出縣域人壽險業務呈較快的增長趨勢。2006年,9個縣市全部保險費收入占煙臺市的比重為51.8%,同比提高4.6個百分點,其中人身保險占比提高4.7個百分點,財產險占比下降7.1個百分點。在財產保險業務中,農業保險占比微乎其微,全轄只有1個縣(市)辦理了農作物火災險,其他各縣市均未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二、制約農村商業保險發展的障礙因素
(一)農業保險業務萎縮,難以滿足農業發展的有效需
上世紀90年代中前期,人民保險公司的各分支機構專門設有農業保險科,開辦的保險品種涉及麥收、特色養殖、水果蔬菜等,但隨著保險公司的商業化改革,已不再單設農業保險科,并相繼取消了麥收、特色養殖、水果蔬菜等險種,目前煙臺開辦的僅有農作物火災、冰雹保險和家庭財產責任保險等幾個險種,在眾多的近60個財險種類中,涉農險種占比不足10%,品種少、份額低。農業保險萎縮的主要原因是,農業災害多、風險大,出險后勘查難、賠付率高,與保險公司的商業化經營目標明顯沖突,基于此,諸多保險機構都紛紛退出了農業保險市場。
(二)保險產品設計上的缺陷,與農民的支付能力形成較大的差距
目前大部分保險公司將產品定位于城鎮市場,產品設計趨同性較強,普遍缺乏對農村保險市場的研究和開發,少有推出適合農民和農村特點的保險新品種。而農民與城市居民在收入水平上存在明顯的差異,據調查,2005年,煙臺市各縣市區農民人均收入較城鎮居民普遍要低一半以上,平均收入額要少5000-6000元,將適用城市的保險產品向農村延伸,必然超出農民的消費能力。在所調查的180個農戶中,有53人未辦理過保險,占調查農戶的29%,其中因保險價格偏高而缺乏一定經濟能力的有31人,占比為58.5%。產品設計上的偏差,降低了農民的投保意愿。
(三)業務發展不夠平衡,市場監管存在盲區
目前,商業保險公司在業務發展中存在三個方面的不平衡:一是地區間機構設置存有偏差。煙臺市全轄共有保險分支機構超過300家,其中占全市人口總數80%以上的9個縣市卻僅擁有三分之一的保險機構。同時,縣域間的機構分布也不平衡,經濟發達的龍口市現有保險機構17家,另外還有多家保險公司擬在此設立營銷服務部;而人口相當、經濟發展相對落后的另一縣(市)只有保險公司6家,該市2005年人均保費收入僅為38元,較煙臺市平均水平低524元。保險業務發展狀況雖然取決于多方面因素,但機構布局上的不合理,進一步加劇了發展狀況的失衡。二是展業、理賠質量態度相差迥異。調查反映,保險公司普遍存在重展業、輕理賠的問題,對客戶投保和繳費服務熱情、不厭其煩,而出險后理賠時則手續繁瑣、條件苛刻,個別甚至存在故意刁難的問題。在對保險公司服務滿意度調查中,對保險理賠存有意見的占有較大的比重。三是保險業務發展與市場監管不相對稱。當前,部分地區保險業務發展勢頭已接近于銀行業,但在市場秩序管理上則與銀行業差距較遠。目前,保險監管機構設至省級或較大城市,地級以下只有保險業協會,市場監管力量明顯不足。而諸多保險公司都實行營銷機制,營銷人員良莠不齊,為了提高業績而進行不實宣傳甚至相互詆毀的現象時有發生,不同程度地破壞了正常的競爭秩序,導致出現大面積的退保問題。2006年,煙臺市人身保險退保率為10.81%,同比提高1.94個百分點。
三、完善農村保險市場的政策建議
當前,我國農村的自然、地理和經濟發展環境,決定了其在農業、醫療、養老等方面潛在巨大的保險需求,迫切需要政策的、商業的保險產品為“三農”發展提供服務和保障。為此,就完善農村保險市場、推進農村保險業務發展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一)建立適合農村特點的農業保險體系。
鑒于農業生產的風險性和商業保險公司的盈利性特點,建議盡快成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推出農、林、牧、漁業各具特色的保險品種。在目前情況下,為提高農民和保險公司辦理農業保險的積極性,增強農業的保障功能,可采取政府扶持與商業運作相結合的農業保險模式,在兩個環節發揮政府的扶持作用:人保環節,按照保費的一定比例對農戶予以補貼;出險后的理賠環節,按照賠付額的一定比例對保險公司直接補貼。通過適度扶持,降低保險公司虧損,提高農業防災、減災和救助保障能力。
(二)規范商業保險公司對農村市場的營銷服務機制
加強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保險業提供了新的機遇,開辟了廣闊的市場空間。針對目前農村保險市場的現狀,各保險公司應從三個方面轉換經營理念,規范和完善保險營銷服務。一是加快農村保險產品研發。結合農村實際,有重點地改造現有保險產品,開發推廣新產品,滿足農民低保費、低保障、廣覆蓋的保險需求。二是加強農村保險機構網絡建設。合理調整農村保險機構的布局,在網點設置上應適度向偏遠農村地區傾斜,增強對農村保險市場的輻射和帶動作用。三是強化營銷隊伍培訓和管理。營銷人員是體現保險公司形象、開展對外宣傳的窗口,對其培訓,既要具備精良的展業技巧,更要具備過硬的職業操守;對其考核,既要注重保費收入增量,還要考慮保戶資源的穩定性。通過把好營銷關口,提高保險經營績效,消除社會各界對保險行業的偏見。
篇5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分析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現狀,指出了農業保險發展中存在的險種單一、保費過高、供給主體少等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
我國是一個傳統的農業大國,在我國的經濟成分中,農村經濟占有重要地位。但是我國又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因而轉移農業生產中的巨大風險,保護廣大農民的生命財產和經濟成果不遭受意外損失就顯得尤為重要。由于我國社會保障體制尚不完善,目前,農村的自然災害補救渠道主要依賴國家財政轉移支付,商業保險補救占比非常低,在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村商業保險甚至沒有涉及。但是單一的救助渠道并不能滿足救災的需要,因此,大力發展農業保險,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險制度,對于保障農民利益、解除農民后顧之憂、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深遠意義。
1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現狀
所謂的農業保險,是指對種植業(農作物)、養殖業(禽畜)在生產、哺育、成長過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保險機構通過保險的形式,組織農業從業人員集體互助,使受損單位或個人得到應有的補償,以便及時恢復生產,保證農業生產順利進行。
我國農業保險是在近二十幾年的時間內才逐步發展起來的的,雖然發展速度較快,但與城市保險市場相比,尤其是與農村經濟的發展及農村對保險的需求相比,農村保險的發展速度卻非常緩慢,遠遠不能滿足“三農”發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農村社會的發展。目前,農村保險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1農村保險種類單一
無論是從保險公司數量還是從農業保險品種上來說,目前的農業保險都不能滿足農村發展的需要。與城鎮居民不同,通常農民將財產保險放在第一位,而將人的身體的保險放在最后一位,然而保險公司在險種開發上基本上是以自我為中心設計保險產品,條款中的投保條件、費率、可保范圍、繳費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變、不可選擇的,缺乏靈活性,抗風險能力也就較弱,尤其是專為農村設計的險種少,針對性不強。
1.2保險費用標準過高
由自然災害導致的農作物的損失率和養殖物的死亡率通常較高,農業保險的費率也就通常高于一般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的費率,因為只有通過較高的保險費率,保險公司才能夠彌補成本甚至盈利。但是對于廣大農民而言,這樣的保險費率使得他們很難承受,再加上大部分農民的保險意識淡薄,所以很多農民普遍認為買保險是一件多余的事情。因此,當災害來臨的時候,受到損失的農業經濟無法得到足夠的農業保險的補償,影響當地農業的恢復和發展。
1.3農業保險市場供給主體數量少
由于農業保險承保的風險發生的概率高,損失巨大而且覆蓋面廣,因此保險公司的賠付率也相對更高,從事農村保險有可能使得保險公司長期處于虧損狀態。追逐利潤的天性使得作為商業公司的保險公司不愿過多涉足農村保險。而專門從事農村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也沒有能及時進入部分落后的農村開展農村保險業務,使得部分農村的保險業務呈現出相對萎縮的局面。
2拓展農業保險市場的對策
完善的保險市場必須具備四個要素:主體要素、客體要素、資本要素和生產要素。一個保險市場的發展,不僅需要成熟的保險人,也需要理性的投保人,農業保險業的發展更是如此。因此,拓展農業保險市場除了國家的政策支持外,還要在保險人和投保人兩方面下足功夫。
2.1培育農業保險市場上的消費者
農業保險解決的不僅僅是農業的再生產問題,更主要的是農民的生活問題,這與農村社會保障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應把農業保險和農村社會保障放在一起考慮。對于農民來說,首要的問題是滿足他們對于衣食住行的需要,所以在整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農業保險只能排在較后的位置。當農民解決了溫飽問題后,便可以通過普及保險知識、提高保險意識來培育農村保險消費者了,這其中可采用的方法手段很多,例如組織保險知識講座、挨家挨戶講解等等,讓廣大農民真正的了解保險、認識保險、購買保險、宣傳保險,促成農業保險市場的良性發展。超級秘書網
2.2適時創新險種
農業保險在原則上要做到低保費、低保障、責任寬,農民易于接受,因此保險公司應充分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對原有險種進行技術改造,重點開發一些收費低、保額低、責任寬的適銷對路的新險種,滿足農民的需要,還應根據農業保險的分類有針對性的開發相應的險種。對于貧困和富裕地區的農民,也應該針對他們的經濟狀況和不同需求設計不同的險種。
2.3扶持保險公司發展
由于農業保險賠付率較高,所以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也相對較大,所以國家財政和各級政府應該對從事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給予一定的地方性的稅收優惠,在鼓勵這些商業保險公司積極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同時,讓利部分所得給廣大投保戶,適當降低農業保險的保費費率,增加農業保險供給。另外,各地應逐步加大金融保險行業的開放步伐,還要積極吸引專業的農村保險公司進入農村開展業務。畢竟,專業的農業保險公司開發的產品更加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政府應該積極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在政策、法律、經濟等各個方面給予農業保險的扶持。同時繼續推進科技興農、減負減稅以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業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在物質層面為推動農業保險發展創造條件。
參考文獻:
[1]李霄震.農村保險存在的弊端及建議[J].浙江金融,2007(12)。
[2]曹鳳鳴.對加快發展我國農村保險市場的思考[J].金融與經濟,2007(9)。
篇6
關鍵詞:政策性農業保險;農戶;風險管理;補貼
中圖分類號:F84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7685(2013)10-0056-04
農業屬弱質產業,面臨自然和市場雙重風險。盡管農業生產條件逐步得到了改善,但自然風險仍能對農業產業及生產者造成較大威脅。作為風險管理的重要工具,農業保險能夠補償自然災害及其他意外事故導致的農業生產損失,從而起到穩定農民收入、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但是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以及復雜多變的氣候,農業災害頻繁發生且類型多樣,給我國農業發展帶來嚴峻的挑戰。為有效規避農業風險,保障農業生產,發展農業保險十分必要。2007年以來,我國開始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鼓勵發展農業保險。截至2012年,全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達240.6億元,為1.83億農戶提供9006億元風險保障,向2818萬受災農戶支付賠款148.2億元。本文結合對北京市和吉林省部分地區政策性農業保險實行情況的調研,分析政策性農業保險施行六年以來,農戶對農業保險的認知程度及農業保險的產品創新、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為順利推行政策性農業保險提供參考。
一、施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情況
(一)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基本情況
2013年5月,我們分別對北京市、吉林省部分地區的農業保險公司和部分農戶進行調研。其中,北京市地區的調研內容包括兩部分:一是針對規模種植戶和養殖戶及保險公司的調研,重點了解農戶對農業保險的態度、需求及保險公司的利益訴求。二是對農業保險公司的調研,了解新型農業保險產品,如天氣、價格等指數保險產品的開況。北京市于2007年制定了《北京市農業政策性保險制度》,開始推行農業政策性保險。當年,全市共開辦了針對玉米、小麥、種豬、生豬、奶牛、西瓜、蘋果、梨、桃等農作物的15個險種。按照規定,政府對農民購買農業保險提供補貼,市政府承擔保費的50%,各區縣財政承擔保費的20%~30%不等。此外,財政還給予開展農業政策性保險的保險公司10%的經營管理費用補貼。2011年,北京市《北京市“十二五”時期農業政策性保險發展規劃》和《北京市農業政策性保險補貼資金管理辦法》,對北京市“十二五”時期農業政策性保險的發展進行規劃并規范補貼資金使用。截至2012年,北京市政策性農業保險已累計實現保費收入19.4億元,保險金額達498.6億元,參保農戶達113.4萬戶。
吉林省的調研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向相關農業保險公司了解當地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的總體狀況。二是對當地4個村的部分村民進行風險偏好實驗測試,重點了解農戶對農業保險、風險、指數保險等的認知,并通過實驗分析農戶的心理變化過程及參保決策行為。吉林省是農業大省,農業風險系數高,2007年制定了《吉林省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開始推行農業政策性保險。在該方案中,規定了政府補貼方案,即中央財政補貼25%、省財政補貼25%、試點縣(市、區)政府和龍頭企業補貼30%、參保農戶承擔20%。截至2012年,吉林省農業保險參保農戶達201萬戶,保費收入達8.36億元,達到吉林省農業保險的最高值。
(二)施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效果
1 農業保險風險保障作用明顯。農業保險對分散農戶降低生產經營風險的作用十分明顯。如,2012年夏天,北京市發生特大暴雨災害,對農業生產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而農業政策性保險有效減少了農戶的災害損失。據統計,本次災害保險公司向農戶支付賠償達6538萬元,對于幫助農民及時恢復農業生產起到關鍵作用。吉林省2012年發生大面積風災,對當地玉米等主要糧食作物造成大面積損害。但由于農民及時得到保險理賠,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損失造成的危害程度。據調查,規模化經營的農戶對農業保險的積極效果更加肯定。規模種植戶和養殖戶投入較大,一旦發生自然災害,損失嚴重,而農業保險有效降低了其損失程度。
2 補貼對推動農戶參保、保險公司開展農保業務發揮了較好作用。由于政策性農業保險具有準公共產品的性質,需要政府提供補貼來推動其發展。據調查,北京市和吉林省各級政府的補貼比例均高達80%,農民只承擔剩余的20%,這對農民積極參保發揮了重要的激勵作用。同時,享受補貼政策已成為很多保險公司積極參與農險業務的直接動因。在補貼政策推動下,在一些地區,農業保險業務已成為當地保險公司的核心業務。
3 農戶具有一定參保意識,農業大戶對農險需求強烈。在政府和保險公司的積極宣傳、周邊參保戶的有效示范、政府補貼政策的激勵下,大部分農戶參保意識普遍提高,通過參保抵御災害成為農民風險管理的重要選擇。同時,在保費承擔比例較低的情況下,對很多農戶而言,支付能力已經不再成為其參保的重要約束條件,這又進一步提高了農民購買農業保險的意愿。對于規模經營戶而言,其面臨受災經濟損失的風險與普通農戶相比更為突出,所以對農業保險的需求更為強烈。調查中,很多規模經營戶認為,即使政府補貼比例下降,甚至完全取消,他們仍然愿意購買農業保險。今后,隨著農業經營模式的加速轉變,一方面政府逐步退出補貼領域或改變補貼重點,實現政策性農業保險向商業性農業保險的轉變;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創新開發產品,更加適應現代農業經營的需求。而對農業保險的需求將更加強烈且多樣化。
4 農戶對市場風險類農險產品需求強烈。隨著農產品市場化程度的提升與農戶生產經營方式的改變,農產品和投入品價格的波動對農戶收入的影響較大。在通過購買農業保險,有效降低自然災害帶來的損失情況下,控制價格波動風險,穩定收益預期,成為農戶關注的重要問題。在開放經濟條件下,市場風險越發突出,農戶的生產經營目標已經由收回基本的生產成本轉向確保獲取穩定利潤。調查發現,基于產量的成本保險已不能滿足農戶更高的保障需求,相比較而言,農戶對“保價格、保利潤”的農險產品更感興趣。
二、政策性農業保險施行中存在的問題
(一)補貼政策不完善
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補貼政策在實施過程中,面臨諸多問題。第一,補貼的長效機制不清晰。即使在2013年3月實施的《農業保險條例》中,也未能從政策和制度上明確農業保險的補貼機制,從而造成對補貼的預期模糊。第二,對補貼政策可能對市場造成的負面影響估計不夠。如,補貼可能影響保險公司對非補貼性產品的創新性研究不夠,而只能被補貼政策左右,這將導致產品研發無法與農戶需求實現有效對接,從而影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第三,一些地區為順應國家鼓勵規模經營的政策,將政策性農業保險過分傾向于規模經營農戶,而將小規模經營戶排除在農險之外,導致小規模經營戶無法獲得政府提供的有效風險保障。
(二)部分地區補貼配套資金不足
目前,農險補貼多由各級政府共同分攤,如吉林省的農業保險補貼由中央政府、省政府、市縣政府和農戶共同承擔。理論上,這種制度設計對強化不同主體積極參與管理、提高補貼資金的多元化,具有多種優勢。但在現實中,對地方財力不足的地區,農險補貼加重了地方財政支出的壓力,這種制度設計已經成為提高該地區農險覆蓋率的掣肘。調查發現,有些地方政府限于自身財力,為減少財政負擔,對地方配套規模做出限制,直接影響農業保險參保規模的擴大。農險補貼政策的初衷是穩定農業主產區經營戶的收入,但在地方配套補貼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反而有可能進一步拉大主產區和非主產區的發展差距,這種制度設計需要適度改進。
(三)保險公司對政府補貼過度依賴
農業保險公司在產品創新方面面臨成本推動和需求拉動雙重影響。一方面,面臨降低較高的經營成本的現實困難。目前,保險公司大多經營傳統農業保險產品,產品的承保和理賠對象一般要細化到農戶,這就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這些成本通過費率進一步轉嫁到農戶身上,有可能降低農戶的購買意愿。另一方面,面對農戶強烈的需求推動,很多農戶對農險產品的保險金額和保險責任等表現出強烈的創新要求,希望通過創新充分滿足其不同層次的風險保障需求,即使沒有補貼,其購買需求也十分強烈。可見,保險公司和農戶都有強烈的創新產品需求,但在保險公司的成本壓力下,大部分保險公司只能開展獲得補貼的產品或對其相關產品進行創新,對無法獲得補貼的產品,保險公司缺乏開發動力。
(四)部分農戶保險認知程度較低
較強的風險意識和良好的保險認知是農民購買農業保險產品的重要基礎。…調查發現,少數農民對農業保險功能的認識仍停留在較低層面,對現有農險產品不能每年獲得理賠仍心存芥蒂。在保險功能方面,少數農戶往往將保險看作儲蓄,認為交了保費每年都應獲得收益,而對保險分散風險、補償損失的基本功能認識不夠。因此,在連續多年未發生理賠情形下,少數農戶認為保險是浪費錢而停止續保。在理賠方面,有些農戶認為理賠賠付較低、啟動條件高、手續繁雜,出現參保意愿下降、甚至放棄投保的現象。而一旦發生災害,農民將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
三、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建議
(一)完善補貼政策長效機制,注重補貼政策的地區平衡
應基于農業發展遠景,對農險補貼政策支持的方向、重點和規模進行科學規劃,制定并完善農險補貼政策的長效機制,確保政策的連續性和激勵的有效性。一是完善農險補貼政策考核監督制度,建立補貼績效評價機制。做好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核查工作,確保補貼資金及時發放。同時,建立科學有效的補貼評價機制,提高財政補貼資金的使用效果。二是適時調整補貼的重點。在建立長效機制的同時,需要緊密結合農業發展水平和農戶需求,將補貼重點從現有的保費直接補貼轉向新技術和新產品的創新應用補貼,從而在確保農險市場穩定發展的同時,保持市場發展的活力。三是,注重補貼政策實施的平衡性。中央政府需要重點理順主產區和主銷區、欠發達地區和發達地區、主要農產品生產重點基地與農產品消費地之間的關系,加強不同利益主體的合作,加大對主產區、欠發達地區和農產品生產基地農險補貼的力度,提升這些地區農戶的風險保障水平。
(二)根據不同需求擴大保險的險種
在有效發揮補貼政策激勵效果和資金撬動作用的同時,密切關注農業經濟發展的新動態。一是積極探索商業性農業保險新產品的開發與試點。考慮到部分規模經營戶對農業保險的強烈需求,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商業性農業保險產品,在增強保險公司業務新增長點的同時,滿足農戶多層次需求。二是創新針對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不同經營主體的農險產品。隨著小農經營向大規模生產經營方式的加速轉變,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也在加速形成,抓住各主體對農業保險的需求,開發新型農業保險產品成為保險公司擴大經營范圍的一個重要方向。三是在深入研究現代農業可保風險和可保對象基礎上,引進現代技術,更加合理地分步分類拓展風險責任范圍。
(三)加大指數型保險產品的開發力度
傳統農業保險的經營管理成本較高,并且無法滿足農戶對風險保障的多層次需求。指數保險是農業政策性保險的發展方向。指數保險是農業保險的一種創新發展,其將損害程度指數化,并以該指數為基礎設計保險合同。指數保險根據區域內平均產量或其他指標與設計的指數進行對比來決定是否賠付,其觸發機制簡單、承保手續簡化,承保、查勘、定損、理賠等過程的交易成本較低,能有效減少保險公司面臨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同時,為了抵御農產品市場風險也需要保險公司基于指數保險設計包括價格保險、利潤保險在內的新產品,以有效滿足農戶的進一步需求。
篇7
【關鍵詞】 農業保險 發展模式 對策
河南是我國的農業大省,自然災害對其農業生產有著巨大的影響。作為一種分散農業風險、補償農業損失、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促進農民增收的農業保險,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目前河南省農業保險的發展仍滯后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保險業發展的步伐,在實踐中還有許多問題值得研究和探討。
一、河南省農業保險發展現狀
河南省自1951年開始利用農業保險來分散農業風險,1982年開始嘗試商業化經營,1984年全省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業務開始全面發展。種植業除棉花、煙葉兩個險種外,還開辦了林木火災、水稻、花生、果木、塑料大棚以及小麥收獲保險等險種;養殖業開辦了生豬、養雞、奶牛、養魚、養兔、養鹿、養貂等牲畜保險業務。1998年后,河南省農業保險和全國其他地區農業保險一樣,急劇萎縮。2003—2005年期間,中國人保在南陽、商丘、周口和新鄉等地區開展了小麥、棉花等農作物種植保險,但因賠付率高達87%,嚴重影響了其開拓農村保險市場的積極性。2006年年底,全省人均保費0.83元,農業保險收入呈負增長趨勢,除小麥火災保險、農房保險以及列入農業保險的變壓器保險外,其他險種基本停辦。2007年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轉了《河南省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方案》,保障范圍覆蓋種養兩業,拉開了河南省農業保險發展的序幕。同年,河南省農業保險的金額達到27.5億元,同比增長了28倍,保費收入同比增長了177倍,賠款支出同比增長了30倍,呈現出快速增長的發展態勢。2010年8月,河南省推出了《2010年農業保險工作方案》,對政策性農險承保品種、金額、責任、費率、范圍、保險經營方式、財政補貼、風險控制、業務操作等都做出了具體規定。農業保險承保品種包括玉米、小麥、水稻、棉花、能繁母豬、奶牛、煙葉、肉雞等,在保險金額上,水稻由每畝保額258元調整為263元,每畝保費仍為15元,玉米由每畝保額190元調整為192元,每畝保費仍為11元,棉花由每畝保額216元調整為26元,每畝保費由13元調整為16元;在保險責任方面,洪水、暴雨、旱災、風災、凍災等巨災風險都屬于可保范圍。養殖業的保險責任則包括自然災害重、大病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直接死亡。另外,2010年河南省在洛陽和駐馬店兩市新增了小麥保險試點,以后將在試點基礎上逐步向全省推開。
近幾年,河南省農業保險快速發展,對農業和農村改革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在發展的過程中,由于其自身和外部因素的影響,河南省農業保險的規模還遠遠跟不上農業發展的實際需求。
二、河南省農業保險發展存在的問題
1、供給和需求的雙向不足,使得農業保險發展艱難
從供給上來看,首先,由于農業保險具有高風險、高賠付率的特點,使得經營農業保險的公司很少。如2005年中國人保在部分地市開展了棉花、小麥和其他農作物種植保險,但因賠付率達到87%,使得商業性保險公司不愿開展農業保險。在河南承保農業保險的公司僅有人保財險和中華聯合。其次,險種不足。2010年河南省農業保險承保品種僅有小麥、水稻、玉米、棉花、能繁母豬、奶牛、煙葉、肉雞等,與河南省這個農業大省涉及的農作物品種相比,農業保險的品種少,責任范圍小,保額低。
從需求上看,農戶對農業保險需求的積極性不高,不少農民認為“入不入都可”。一項對河南省農業保險需求的調查顯示:被調查的251戶農戶中,28.3%的農戶認為沒必要,僅12.4%的農戶認為有必要購買農業保險,還有59.4%的農戶認為無所謂。這主要是因為農戶普遍對保險公司的信任度不高,對風險的防范意識不強。傳統的農村救濟與農業補貼讓農民形成了一種對政府的依賴思想。他們認為,當發生災害事故時,不參加農業保險同樣可以得到政府給予的保障,即使購買了農業保險產品,從保險公司得到的賠償也未必比未參保的人從政府獲得的救濟多,這樣,農戶對參與農業保險就沒有了積極性。其次,由于農業風險發生的概率高、損失大,導致其參保費率也較高,如一些地區農作物保險的費率高達10%。農民想參加保險,但交不起保險費;農民能接受的保險價格,保險公司又賠不起。這樣,參保的農戶越少,保險費率就越高。
供給和需求的雙向不足,使得農業保險“投保越多、費用越低、保障越足”的保險原理難以正常發揮,農業保險業務必然會日趨萎縮。
2、無效的農業保險持續經營模式
1991年河南省一度走在了國內農業保險的前列,創造了農村互助統籌保險模式,曾在國內很多省市推廣,但這種模式并沒能延續下來。農村統籌保險互助會實際上是一種互助基金,不以盈利為目的,所籌集資金的結余及增值作為全體會員的風險準備金,借助農民自身的經濟能力解決因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問題,屬于農民互助互濟性質的保險組織。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農村互助保險中既是設計者,也是組織、推廣和具體經辦者,同時承擔了30%的分保和后盾工作。由于農村互助統籌保險具有非盈利、便于統籌核算、理賠簡便等優點,政府對這一模式大力支持并免征了全部稅費,這是農村互助統籌保險得以成功的關鍵因素。但是由于農業保險復雜、賠付率較高,1996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商業化以后,其對農業保險30%的分保失去了積極性,同時由于上個世紀90年代中后期將農業統籌保險的收費和亂收費項目混為一談,導致資金無法籌集,再加上河南省取消了農業保險處,農村互助統籌保險失去了組織依靠,從而導致這種保險形式的“流產”。目前,河南省的農業保險的經營仍沒有有效的經營發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業保險經濟的發展。
篇8
一、我國休閑農業發展概述
休閑農業是貫穿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生產、生活和生態功能,緊密連結農業、農產品加工業、服務業的新型農業產業形態和新型消費業態。 發展休閑農業,需要一整套的配套服務設施,例如住宿、飲食、商場、交通、文化等行業,能夠帶動農村第二、三產業的發展,逐步形成一個比較完善的產業化體系,促進整個區域的產業結構優化調整。同時,結合可持續發展理念和我國現階段國情,休閑農業的發展,不僅帶來實際的經濟效益,還有無形的產品,即良好的農業生態環境。合理規劃發展下的休閑農業,既能夠彌補傳統農業產品單一、粗放型的不足,又可以避免片面追求高經濟效益帶來的生態破壞和農業環境惡化等弊端,有利于我國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在休閑農業發展中,最突出的問題就是許多開展休閑農業的地區,只注重經濟效益,忽視了環境和生態的保護,很多地區在引入了商業投資之后,反而失去了原本的青山綠水和環境本來的特色,生態與資源都遭到破壞。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兩方面:第一,盲目開發使許多地區的生態環境遭到了不可逆轉的破壞。在已經開展的一些旅游區、保護區中,根據科學檢測,對游客的數量進行控制的僅占20%,游客帶來的固體廢棄物、水質污染、空氣污染等都對地區的生態環境產生了威脅。第二,相關的法律制度和監管制度不健全,保護的對象范圍也比較狹窄,配套的監督管理機制也起不到明顯的作用,從開發前的規劃,到執行中的標準,再到司法救濟的途徑都存在缺陷,對于環境和生態的保護不能夠充分達到保駕護航的作用。
二、國內外發展休閑農業的現狀、啟示以及存在的問題
法律是人類通過比較后選擇的最有效的社會控制手段和資源保護措施。對于發展休閑農業,我國目前已經有了相關的政策指引,如《全國休閑農業發展“十二五”規劃》,以及《農業部關于印發的通知》,其要求在保護生態環境基礎上,大力發展以農業生態游、民俗風情游、特色農(牧、漁)業游等;參照相關規范標準,改善住宿、餐飲、娛樂、垃圾污水無害化處理等服務設施,使休閑場所和衛生條件達到公共衛生標準。
現行法律法規中關于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首先,我國《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利用土地。其次,我國《環境保護法》(1989)對保護農村環境做出了基本規定;《農業法》(2001)對農業資源與環境保護做出了專章規定等。再次,行政法規。主要有《基本農田保護條例》(1998)、《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等。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等。
這里我們需要研究一下國外發展休閑農業的一些優秀的經驗成果,鮮明的對比之下,能夠給我們提供有益的啟示。以日本發展休閑農業之路為例。自1992年,日本綠色休閑農業的發展就已經興起。其綠色休閑農業的發展具有以下特點。第一,政府積極倡導休閑農業的發展。第二,既有法律保障,也有財政預算的支持。第三,科學制定發展規劃。第四,充分考慮居民意愿和當地的農業特色,不過分關注經濟利益。日本政府逐步確立了綠色休閑農業在國家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制定了通過發展綠色農業促進城鄉協調發展的法律制度框架。在每五年修訂一次的“糧食、農業和農村基本法”及其實施計劃中將綠色休閑農業作為國家基本國策。 此外,日本各地存在著一些民間組織,比如綠色觀光推進協議會等,致力于推進休閑農業發展的團體,政府會對其進行管理以及必要的支持。日本的綠色休閑農業是一種具有生態保護意義的發展方式,這與我國單一的重視經濟利益的粗放型發展模式有本質區別。
可見,我國對休閑農業發展的法律保障是不夠健全的。首先,有關休閑農業發展的法律體系不夠完善。目前我國沒有完整、專門的針對休閑農業的法律文件,只是結合了一些先進的理念和傳統農業發展的法律法規來提供有限的制度保障。在立法層面,主要規定了政府以及相關主管部門對休閑農業發展的經營管理,對于政府、企業、游客在旅游過程中的環境生態保護責任方面規定的比較少。在執法層面,缺乏有效的運行保障機制,相關的規劃做出之后,具體如何執行如何讓操作卻缺乏實際的規定。其次,缺乏高效、系統化的管理、監督機制。對于一個區域的休閑農業的管理,往往存在多個相互獨立的管理機構,比如國土、林業、水利等部門。而這些部門各自都有不同的管理權限和重點,無法實現統一并且高效的管理,最終導致環境與生態的破壞。
三、保護和改善我國農業生態環境的法律思考
第一,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體系。目前,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大部分跟不上休閑農業發展的步伐,不能適應發展的需求。首先,將農業環境保護的政策、法律的制定納入立法計劃。總結近年來的經驗,借鑒國外優秀的成果,結合我國農業環境保護的實際情況,對《環境保護法》、《農業法》等已有法律進行修改;其次,針對農村環境保護的狀況,地方政府也要制定相關條例,比如制定地方農業環境標準和農村生活垃圾防治的具體辦法,從而形成有層次的、原則和措施相結合的法律體系。再次,我國須制定一部專門的保障休閑農業發展的法律,確定休閑農業利益主體間的法律地位、權責等問題的基本原則。綜合考慮休閑農業的經濟效益、可持續利用等多方面因素,逐步改變政策、法規體系滯后的局面。
第二,完善休閑農業的法律管理、監督體制。法律保障作用的發揮很大程度上在于執法和監督工作的開展,執行情況的好壞直接影響法律實施的實際效果。執法,主要涉及到執法部門的設立與管理,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執法人員的執法素質等,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監督,要求建立一定的監督機構和廣泛的監督渠道并賦予一定職權,對立法、執法以及具體的操作進行有效的監督。這就需要設立專門的組織機構,從規劃到建設再到管理,以法律的手段進行規范。在傳統的管理體系中存在多個部門的職責分配不清,造成交叉管理的現象,設立一個專門負責休閑農業發展管理的部門,有助于建立職責明晰的管理體制,以達到綜合協調的效果。在世界很多發達的、農業生態保護制度比較完善的地區,都制定了嚴格的法律法規,并有專門的機構監督執行。如美國于1916年通過了關于成立國家公園管理局的法案,使黃石國家公園的管理納入了法制化軌道。因此,為了進一步優化農業生態環境,需要加大并強化管理、監督部門的職能。在實踐中,環保部門需要根據本地區農業環境的實際情況,明確當地環境的承受能力,推進農業環境保護與管理機構的建設,建立完善的農業環境監督管理體系,同時充分發揮政府的扶持作用,積極對現實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調查并解決,引導休閑農業向可持續發展之路前進。
第三,積極宣傳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意識。政府需要結合農業環境保護的實際特點,大力宣傳有關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政策以及法律知識,使人們都能夠充分認識到開展休閑農業發展經濟的同時也需要緊密推進生態環境的保護,使他們能夠體會到只有環境保護好,生態保持相應的平衡,才能進一步促進經濟效益的提高,走一條長遠發展的道路。同時,也要重視和尊重當地居民的意愿,注重規模效應和環境效應,及時進行農村環境的影響評價,有利于遏制盲目追求經濟效益導致的生態環境的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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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業保險
一、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現狀
我國農業保險業務于1982年正式恢復,由于缺乏國家財政資金的支持,主要走商業化的道路,在經歷了幾年運行之后,不斷萎縮。2004年保監會頒布了發展農業保險的指導性意見,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全面鋪開,上海安信、吉林安華和黑龍江陽光等農業保險公司相繼獲批成立,江蘇、浙江、四川、內蒙古等省份的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開始啟動。2006年,全國多數省市區采取多種模式和渠道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論文百事通2007年,中央財政注入10億元資金于首批被列為中央財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試點的內蒙古、吉林、江蘇、湖南、新疆、四川六個省區。2008年中央財政安排60.5億元健全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制度,這一數字比2007年增加近兩倍。盡管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目前仍是處于起步和試點階段,險種不足、覆蓋面不廣的問題突出,正式制度的創建問題并沒有解決。
二、部分省市農業保險試點的經驗與問題
(一)農業保險試點模式及經驗
1、“以險養險”的大農險模式
保險公司不但經營農業保險,而且經營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財產保險、農村住房保險等一系列事關“三農”問題的保險業務,在擴大農業保險業務的同時,實現以賠付率較低的險種(如住房險)養賠付率較高的險種(如種植業險)。這種模式以上海、吉林為代表。
上海農業保險的成功經驗是:政府財政補貼推動、商業化運作、以險養險,即通過政府財政補貼和商業險種的收益來彌補種植業、養殖業保險可能產生的虧損。上海模式是目前運行較好的農業保險模式,但這種模式其它地區很難復制。
2、黑龍江“互助制模式”
黑龍江省的陽光農業保險公司是一家“相互制”性質的保險公司。該公司在日常運營中較重視投保人的利益,且名義上不通過公司的對外經營獲取利潤,所以保險公司的規模和資金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一旦出現災年,保險公司需賠付的資金較多,而且需要得到賠付通常都是參保的農民。只靠參保農民之間籌措的資金,明顯不足以滿足高賠付資金的要求。資金受限是相互制保險模式的保障能力比其他類型的農業保險弱的原因。
3、以“共保”為主的浙江模式
2006年,浙江省以“政府推動+市場運作+農民自愿”為原則,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試點,采取“互助合作”和“共保經營”兩種模式。共保經營是主體模式,由省內10家商業保險公司組建成立浙江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共保體,以“獨立建賬、獨立核算、利潤共享、風險共擔”為管理核算制度共同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
“共保”模式是國內外保險界應對罕見巨災和損失概率不確定的重大項目的一種較為理想的農業保險制度模式,可以降低獨家公司承保的風險,提高應對巨災風險時的承受能力。但存在試點的區域過小,無法在空間上分散風險的問題。
4、四川省的商業保險公司代辦模式
四川省的農業保險試點工作是在當地政府支持下的商業保險公司自辦的代辦模式。試點地區政府均采取以財政獎勵代替補貼的政策,即農戶可在投保后可持相關證明到有關部門領取保費補貼,為保費補貼的及時到位提供了有力保障。
這種模式實施中,保險公司的商業化意識較濃。保險公司一方面愿意積極參與試點,把試點作為搶灘農村巨大市場的契機;但另一方面又想把試點風險控制在最低范圍內,客觀上造成了保險產品單
一、條款不盡科學合理。
(二)農業保險試點中存在的問題
1、政府補貼問題
從長期來看,要發展農業保險,無論采取上述何種農險模式,如果沒有充足的財政補貼,只能起到有限的保障作用。在浙江、上海等少數經濟發達地區,政府財政資金雄厚,而農業占地區GDP的比重較小,無論采用“共保體”模式,還是實行“大農險”模式,政府補貼充足,能夠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但在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民收入水平低、政府補貼不足等問題嚴重制約了農業保險的發展。
2、農民購買力與購買愿望較低的問題
我國農戶家庭生產規模小、收入水平低、保費支付能力不足,特別是中西部地區主要從事小規模種植業的農戶,大多缺乏為其農牧業生產項目投保的支付能力。
3、農業風險無法分散的問題
保險的大數法則,即投保主體越多,則保費越低,保障的風險也越低。農業風險存在時間和空間上的高度相關性,一旦發生就極有可能在短時間內造成跨區域的保險對象同時受災。因此,要想分散農業風險,就必須在更大地域甚至全國范圍內建立農業保險制度。然而由于國家扶持力度有限,我國農業保險試點尚未大面積鋪開。
4、農業保險法和有效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的缺失
農業保險雖然經歷了近20年的發展,但仍缺少專門的農業保險法規或相關的保險的實施條例。農業保險體制相關規定的缺失,使得政府在農業保險中的主導地位不明確,即使政府積極參與和推動,也缺乏法律依據,導致了在實際運營中農業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過于集中,很難實現農業保險公司的持續發展。
各試點地區的農業保險公司都面臨著農業再保險缺失的問題。一旦巨災發生,農業保險公司由于面臨巨額索賠而存在破產的風險。國家在農業再保險領域和農業風險基金方面幾乎是一片空白,與我國農業大國的地位、“三農”政策和新農村建設不相稱。新晨
三、新農村建設中農業保險的發展之路
(一)建立政策性業務商業化運行模式
農業產品的準公共物品屬性,決定發展農業保險應遵循“國家財政支持、商業化運作,自愿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在盡可能大的范圍內分散風險,并逐步完善法律保障機制和市場監督機制,建立政策性業務商業化運行模式,即:政府對保險機構經營的政策性農險業務給予財政資金補貼、稅收優惠等政策支持,商業保險公司依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原則經營農業保險,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農業保險資源的基礎性配置作用。
(二)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發展農業保險應遵循大數法則,通過各種方式擴大承保面,以分散農業保險經營的風險。在各地農業保險試點的基礎上,全國建立相對統一的農業保險政策性業務商業化運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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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來,我國農業保險發展迅速,對農業生產的風險保障和經濟補償作用也日益凸顯。隨著新型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戰略的縱深推進,我國保險競爭的主戰場也將逐漸由城市轉向農村,農業保險這個新興的廣闊市場,無疑將是一座待挖掘的“金礦”。
農業保險面臨的五個發展瓶頸
農業保險在轉移農業風險、減輕政府負擔、引導農民積極參保投保等方面起到了“四兩撥千斤”的作用。但是,由于農業保險本身屬于政策性保險和一項全新的工作,其在展業、承保、防災減損、查勘理賠等方面也更加復雜,因此,農業保險還面臨諸多問題。
第一,缺乏農業政策性保險的“頂層設計”。由于缺乏農業政策性保險的政策目標和導向,加之中央尚無相關配套政策,到目前為止,“試驗”農險的各地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疑惑,有的地方政府甚至把農業保險試點當作一種“額外負擔”。
第二,缺乏農業政策性保險的“商業模式”。農業保險與小微企業融資一樣被稱為“世界性難題”。與小微企業融資一樣,農業保險業務存在成本高,效率低,信息、風險不對稱等問題。
第三,缺乏宏觀政策架構和微觀運行機制。我國至今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規對農業保險業務予以扶持,對農業保險也沒有強硬的政策支持,在缺失國家、行業統一扶持政策和一套行之有效的微觀運行機制的情況下,農業保險好看不好“行”。
第四,機構網點不匹配,產品種類不配套。到目前為止,農業保險有試點,但沒有機構和網點,造成推廣難。從事種養殖業的農民遭遇自然災害后,由于沒有技術性較強的專業仲裁機構,災害損失難以確定,賠償金額很難在保險公司與農戶之間達成一致,極易出現理賠糾紛。
第五,中央、地方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缺乏長效機制。基層政府組織推動農業保險的費用分擔無章可循。
發展農業保險的八項政策建議
要切實解決當前農業保險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建議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第一,加強和完善農業保險制度建設,做好“頂層設計”。針對農業保險賠付率高、承受風險大的實際情況,經營全國農業保險的再保險業務,通過農業再保險對各地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給予資金扶持;同時,中央和地方財政應對農業保險給予經營費用補貼,對參保投保的農民給予保費補貼。
第二,創新體制、機制建設,借鑒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六項機制”,建設農業保險的費率風險定價機制、獨立核算機制、高效運營機制、激勵約束機制、專業化人員培訓機制以及違約信息通報機制,切實解決好政策、機制、體制、產品、營銷、人員等問題。
第三,制定農業保險行業標準,研發細化農業保險產品。區分不同情況按品種分別確定理賠標準,以強制保險為主,自愿保險為輔,并切實解決勘賠定損難、無理賠標準的問題,使農業保險能夠可持續發展。
第四,建立健全服務網點,創新農保服務機制。借鑒中央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的模式,國家給政策,促進大中小各類銀行都爭做小微企業融資業務的經驗,政策到位,資源整合,機構下沉,服務網點全覆蓋,全方位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為農業現代化服務。
第五,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利用利益誘導機制,使農業保險公司有利益可圖,因而愿意經營和至少能維持經營,使被保險人能夠承擔和接受自己所分擔的費率份額,達到國家、保險人、被保險人三贏。
第六,設立巨災風險基金,建立農業保險的再保險機制。
第七,制訂稅收優惠政策,擴大農業保險的覆蓋范圍。當前我國農業正處于由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關鍵時期,為充分發揮農業保險的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政府應根據產業結構的調整和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制訂稅收優惠政策,逐步擴大農業保險的覆蓋范圍,著力解決農業保險的高費用、高費率問題。
第八,設立農業風險管理機構,統籌全國農業保險發展。農業保險具有很強的政策性,要求跨部門協調,這就需要設立農業保險管理機構,以統籌全國農業保險的發展。
新《條例》為農業保險發展破題
國務院的《農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國農業保險的持續穩定發展有了切實可行的法律保障。
據保監會數據,從2007年到2012年,農業保險共向7000萬農戶支付保險賠款400多億元。在《條例》出臺前,這400多億元的業務一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管理。農業保險的“蛋糕”小而精,切蛋糕的《保險法》卻是把“大刀”,而《條例》是針對農業保險這一個方面,因此非常有針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