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樹木補償標準范文

時間:2024-01-25 17: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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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樹木補償標準

篇1

一、青苗補償費標準

(一)年產值確定方法

征收耕地的年產值不低于各縣(區)近3年上報市統計局核定的耕地年產值的平均數。征收蔬菜地的年產值為各地相應年度征收耕地年產值的185%。

(二)青苗補償標準

征收耕地當季為小春農作物的,青苗費補償標準為耕地年產值的45%;當季為大春農作物的,其補償標準為耕地年產值的55%。征收蔬菜地的為蔬菜地年產值的50%。

(三)地類和面積確定

征收土地的地類和面積以有資質的勘測定界單位出具的勘測定界圖和報告為準。蔬菜地是指**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無公害蔬菜基地和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公布的專業蔬菜組內常年用于種植蔬菜的耕地。

二、拆遷房屋補償標準

(一)磚混結構

等級

補償標準(元/m2)

條件

標準

特等

680-750

1、框架結構,層高3米以上,現澆樓面;

2、有廚廁及衛生設備,水電設備齊全,門窗完好,內裝修保護好;

3、磨石或地板磚地面,水刷石罩面,內墻涂料粉飾。

甲等

610-680

1、層高3米以上,屋面、樓板、圈梁均為鋼筋混凝土結構;

2、磨石或地板磚地面,24磚墻,水刷石罩面,涂料粉飾;

3、有廚廁及衛生設備,水電設備齊全,門窗完好,內裝修保護好。

乙等

540-610

1、層高2.8米以上,樓板、圈梁均為鋼筋混凝土結構;

2、混凝土或三合土地面,18磚墻,水泥罩面,內墻涂料粉飾;

3、門窗較完好,內裝修保護一般,水電設備齊全。

丙等

480-540

1、層高2.5米以上,鋼筋混凝土樓板;

2、18磚墻,清水墻面;

3、水泥或三合土地面,門窗破損,內裝修保護差,水電等設備不全。

(二)磚木結構

等級

補償標準(元/m2)

條件

標準

甲等

390-460

1、形狀整齊,墻體端正,層高2.8米以上;

2、青瓦或平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

3、18磚墻,內墻涂料粉飾,地板磚、磨石或水泥地面;

4、白灰頂或木質涂料望板,門窗完好,內裝修保護好,廚廁和水電設備齊全。

乙等

320-390

1、形狀變化不大,層高2.5米以上,青瓦或平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

2、18磚墻,清水墻面;

3、竹席頂、三合土或素土地面;

4、門窗完好,內裝修保護一般,廚廁和水電設備齊全。

丙等

250-320

1、形狀變化比較明顯,層高2.5米以上,墻體有沉陷;

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柱檁木質好,中柱平均直徑25厘米以上;

3、竹席頂、三合土或素地面;

4、門窗及內裝修保護差。

(三)穿逗結構

等級

補償標準(元/㎡)

條件

標準

甲等

350-400

1、形狀整齊,排扇端正,自扇自墻,層高2.8米以上;

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柱檁木質好,中柱平均直徑25厘米以上;

3、木裝板或單磚墻,質量好,正規竹席頂,三合土地面;

4、門窗及內裝修保護完好和水電設備齊全。

乙等

310-350

1、形狀變化不大,共墻共扇,屋高2.5米以上;

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柱檁木質一般,中柱平均直徑20厘米以上,木裝板,抹灰竹編墻,單磚墻;

3、不正規竹席頂,三合土地面;

4、門窗及內裝修保護一般和水電設備齊全.

丙等

260-310

1、形狀變化比較明顯,共扇共墻,層高2.5米上;

2、青瓦屋面,瓦稀疏,有破損風蝕,柱檁質差料小,中柱平均直徑15厘米以上;

3、竹編墻、土墻、磚墻質差,竹席頂或原頂,素土地面;

4、門窗及內裝修保護差。

()土木結構

等級

補償標準(元/㎡)

條件

標準

甲等

330-380

1、形狀整齊,墻體端正,層高2.8米以上;

2、青瓦或平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梁、檁、屋架、木樓木質較好;

3、內外土墻或部分磚墻,內外墻粉飾;

4、三合土或水泥地面,門窗及內裝修保護好和水電設備齊全。

乙等

280-330

1、形狀變化不明顯,層高2.5米以上;

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梁檁木樓質量差;

3、內外土墻未粉飾。

4、三合土或素土地面,門窗及內裝修保護一般和水電設備齊全。

丙等

230-280

1、形狀變化明顯,層高2.5米以上;

2、青瓦屋面、瓦稀疏破損,梁檁木質差,樓層破損;

3、土墻破損、開裂、變形質量差;

4、素土地面,門窗及內裝修保護差,有破損。

(五)簡易結構

等級

補償標準(元/㎡)

條件

標準

甲等

120-150

磚木結構或木質結構,石棉瓦、油氈或小青瓦屋面。

乙等

90-120

木質結構,石質或土墻體,瓦蓋或草蓋。

丙等

50-90

結構簡單,無固定主體。

(六)拆遷房屋補償相關說明:

1、征收土地拆遷的房屋需要補償的,其房屋必須具有合法審批建房用地手續,修新宅未按規定拆舊的,擬拆舊房不予補償。

2、各類房屋拆遷補償的面積為建筑面積,房屋建筑面積經實地丈量后按以下方法計算:

(1)層高2.5米(含2.5米)以上的,按實際丈量的建筑面積計算;

(2)層高2米(含2米)至2.5米的,按80%計算;

(3)層高1.5米(含1.5米)至2米的,按50%計算;

(4)層高1米(含1米)至1.5米的,按30%計算;

(5)層高低于1米的,按10%計算;

(6)磚木、土木、穿逗、層高2.5米以下的木樓,按60%計算補償面積;

(7)有房蓋柱架未裝修的門道、明柱走廊、過道,按60%計算補償面積,外樓梯按40%計算補償面積。

(七)拆遷房屋相關問題的規定

1、拆遷房屋的戶數以被拆遷房屋中常住人口持有的有效農業戶口本為準。

2、過渡費、搬家補助費及獎勵。

從簽訂拆遷協議之日起,到新的安置點達到建房條件后4個月止為過渡期。過渡費每人每月補助100元,因新安置點不具備建房條件使總過渡期超過1年的,其超過時間的過渡費上浮20%,由拆遷人或項目業主統一提供過渡房的不再支付過渡費。

搬家補助費按拆遷房屋補償費總額的1%支付。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拆遷完畢的給予獎勵,獎勵金額每戶在5000元范圍之內根據拆遷項目的緩急程度等確定具體數額,并在拆遷合同中約定。

3、其它事項

(1)房屋登記補償以建筑面積為準,即在丈量房屋時以外墻體為準。

(2)房屋屋頂女兒墻按圍墻標準補償。

(3)地下室按房屋主體結構類別補償,并根據房屋層高折算面積的方法計算補償面積。

(4)將各類房屋的新舊程度分為3級,房屋修建時間在5年以內(含5年)的按相應等級的最高補償標準補償,5至15年(含15年),按同類同級中限標準進行補償,超過15年的按相應等級的最低標準進行補償。

(5)被拆遷的房屋如集中安置,其宅基地由拆遷單位或項目業主負責達到建房條件;如分散安置,按達到當地(鄉鎮)集中建房條件所需平均費用以貨幣形式直接補償給被拆遷人。

(6)被拆遷房屋裝修超過同等級房屋基本裝修水平以上的分項補償:①房間包門、包窗、包墻;②地面大理石、花崗石、全瓷地磚或木地板;③固定木質家具、裝飾臺柜;④外墻瓷磚、洗石、外墻涂料;⑤內墻乳膠漆、吊頂;上述各項具備其中一項的,對裝修房屋在同類同級房屋補償標準上再上浮6%,裝修補償上浮總額最高不超過30%。

(7)被拆遷的圈舍、輔房按本條第2項相關方式計算后,以同結構、等級的房屋補償標準補償。

(8)被拆遷房屋或附屬設施的殘值歸被拆遷人所有,由被拆遷人在限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如由拆遷人拆除將不予補償。

三、住房拆遷安置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被征地拆遷的住房采取“統建還房”、“貨幣補償”、“劃地自建”三種方式相結合安置。以“統建還房”為主,市、縣(區)行政中心所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原則上不再實行“劃地自建”安置,一律采取“統建還房”和“貨幣補償”安置。對于產業園區和產業集中發展區以及規劃區范圍內城鄉結合部,因建設需要拆遷安置的,在符合城鎮統一規劃的情況下,按因地制宜的原則,確需劃地自建安置的,必須由拆遷單位提出方案,報規劃管轄權所屬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一)劃撥宅基地自建安置

劃撥宅基地自建安置,結合生態小康村或新農村建設統一規劃,按一戶一宅,人均宅基地面積不超30㎡的法律規定,以劃撥宅基地采取集中或分散形式自建為主,劃撥宅基地應根據各安置點情況,配置適當的附屬及配套基礎設施用地。宅基地、附屬及配套基礎設施用地需辦理農地轉用和征收的按程序報批。宅基地基礎設施建設按本方案第二項第七條第三款(5)執行。

(二)“統建還房”和“貨幣補償”安置

1、統建還房安置

方式一:按照被拆遷住房的應安置人員進行還房安置,在按照現行補償標準對被拆遷住房進行補償后,不再劃撥宅基地,實行以宅基地還建安置住房。具體方式是:為被安置人員無償提供35㎡/人建筑面積的住房和10㎡/人建筑面積的經營性用房,并辦理產權手續。被安置戶選擇與對應人口應享受安置房面積相近的安置戶型,選擇的安置住房超面積的,由被拆遷戶按成本價購買,但最多每人不得超購35㎡。安置經營性用房超出無償提供部分10㎡以內(含10㎡)的按成本價格購買,超出10㎡以上的以市場價格購買。該類還建房的戶型設計,根據被拆遷戶的實際人口比例結構,住宅可按建筑面積35㎡、70㎡、105㎡和140㎡種戶型設計修建,經營性用房的修建根據拆遷安置實際情況確定。

方式二:以住房補償被拆遷住房,不再對被拆遷住房支付拆遷補償費用。采取還房與被拆遷住房面積、結構、等級掛鉤,以被拆遷住房磚混結構甲等為標準,其它結構的住房按等級折算,相互補差,也可以還房面積與被拆遷住房結構、等級折算面積換算折抵差款。被拆遷住房經折算后大于70㎡/人的,按建筑面積最多不超過70㎡/人還房,大于部分按拆遷補償標準給予貨幣補償;被拆遷住房經折算后小于70㎡/人的,按1:1還房后,被拆遷人可自愿按成本價申購至70㎡/人。

統建還房用地一律為劃撥性質,比照經濟適用房規定,房屋在使用5年后可上市交易。拆遷還房后,統一辦理房屋和土地產權手續。對給被拆遷戶無償提供的和按成本價購買的住房及經營性用房分攤的土地辦理劃撥土地證書。住戶自愿按現行政策規定標準補交出讓金的和按市場價購買的,辦理商住用途出讓土地證書。

還房裝修標準,根據實際情況以達到入住條件為準。

安置還房應實行規范物業管理,入住人員須按住房面積繳納標準合理的物管費。

具體還房補償方式,由被拆遷戶根據被拆住房和家庭人口的實際情況自行選擇。

2、貨幣補償安置

按被拆遷應安置人員35㎡/人計算還房補差款,以當地(鄉鎮、辦事處)上年度平均商品房價格減去現行磚混甲等房屋最低補償標準的差,乘以35㎡/人為應拆遷安置人員的貨幣補償金額。

(三)拆遷住房安置相關問題的規定

1、下列人員應計入拆遷住房安置人員:

(1)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組織有承包地并參加集體經濟組織分配且在被拆遷住房常住的農業人口,雖無承包地并且未參加集體經濟組織分配,但依法取得了宅基地,并有住房且戶口遷入被征地村組的(包括正常婚遷、生育人口)。

(2)原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因國家征地已農轉非未享受住房安置現仍在被拆遷住房常住的。

(3)原常住戶口在被拆遷住房中,現正在部隊服兵役的士兵(不包括軍官、文職人員和10年以上的士官)、正在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學生、正在服刑或勞教的人員。

(4)原屬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各種原因戶口遷出,現已退職、退休在被拆遷住房中居住,戶口已遷回的人員,且在原工作單位未享受過房改房、集資建房和經濟適用房等屬國家福利性質住房的。

2、下列人員不得計入住房安置:

(1)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買賣宅基地而形成的住房被拆遷人。

(2)雖有常住戶口,但無承包地,且未參加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和未依法取得宅基地的被拆遷人員。

(3)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原已享受住房安置的被拆遷人員。

3、征地部門會同公安部門、鄉(鎮)或辦事處、村組集體負責對拆遷安置人員資格進行審核,并通過公示后確認。

()統建房建設

1、投資規模。每年第三季度,由國土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下年度建設用地需求,編制“統建還房”規模,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由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政府批準的建設規模,編制投資概算,由財政部門組織評審。

2、建設資金。財政部門依據評審結果,將建設資金列入年度基建預算,從土地收益中安排資金。

3、規劃布局。統建房建設要緊密結合安置拆遷的特點,與城市規劃相銜接,合理布局,充分考慮交通便捷和失地農民再就業等因素,讓失地農民可就近解決失地后生活生產問題。

4、建設主體。統建還房建設主體為市、縣(區)人民政府,由國土、建設部門統籌管理,業主具體實施。

5、加強組織領導。市、縣(區)人民政府成立以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相關單位為成員的領導小組,負責牽頭協調,全面推進。

(五)市、縣(區)規劃和建設部門要對原“劃地自建”形成的“城中村”做出改造規劃,逐步實施改造。

、附屬設施拆遷補償標準及相關問題的規定

種類

補償標準

條件

調整后標準

防旱池、儲水池

50-85元/m3

條石、磚漿砌、混凝土

水渠(按工程量補償)

100-300元/m3

條石、磚漿砌、混凝土

糞池

50-85元/m3

石砌、磚砌、混凝土

堰塘

7-12元/m3

魚塘

30-40/m3

條石、磚砌、混凝土

按容積補償,包括魚塘內的魚和水面。

20-30/m3

塊石、卵石

7-12元/m3

土埂

水井

(機井抽水機電

設備根據使用年限折舊補償)

1700/口

壓水井

200-290元/m3

石砌、混凝土山水井

1200-1500元/m

口徑0.2-1m,磚、混凝土、石砌管井

400-450元/m3

口徑1m以上沉井

400元/口

紅層找水井

水窖(人畜飲水)

120-170元/m3

條石、磚、漿砌,混凝土且加蓋封閉,機井抽水機電設備根據使用年限折舊補償

圍墻

50-65元/m2

磚砌、粉飾

320-360元/m3

15元/m2

土墻

曬壩

50元/㎡

混凝土、石板

25元/㎡

三合土

堡坎(與宅基地院壩配套的堡坎)

100-140元/m3

條石、漿砌、混凝土

50-80元/m3

片石、塊石、卵石

洗衣臺

200元/座

磚石砌、混凝土

糟子(飼料發酵)坑

50-85元/m3

磚石砌、混凝土

680-1100元/套

磚灶、瓷磚鋪貼

340-510元/套

土灶

沼汽池

3000-4000元/套

可使用的沼汽池

大棚

30-60元/㎡

竹架、鐵架、鋼架,扣件,無覆蓋物的減半計算

花臺

50-85元/m3

磚、石砌

墳墓(明墳、有主墳)

1500-2000元/座

碑帽齊全

統一安排新墳地減半補償

1000-1500元/座

土墳

苕窖

30-70元/m3

土窯、石砌、磚砌

室外引水管

2-5元/m

塑料

10-16元/m

鐵管、鋼管

庭院大門

400元/m2

鐵管、鋼管結構大門

庭院門柱

300元/m3

磚砌、混凝土結構

道路

路面

280-320元/m3

混凝土

150-220元/m3

泥結石

80-120元/m3

三合土

路基

10-15元/m3

寬2.5m以上,含開挖、回填、堡坎、旁溝、路肩和涵洞等工程

果園架樁

5-10元/根

水泥樁

3-5元/根

木樁

養殖窟

40-60元/m3

石砌、磚砌、混凝土

衛星電視接受器、太陽能

400元/座

防盜門

600-1000元/扇

鐵、鋁合金

雨棚、防盜護欄

60-100元/㎡

鋼筋、鐵、鋁合金

相關說明:

1、無人認領的室外附著物登記補償到集體經濟組織。

2、專項設施搬遷(桿管線、橋、企業、廠礦、學校、大型水利水電設施)根據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評估報告協商補償或雙方協商補償。

3、房前屋后所種植的花草不予補償。

4、遷墳墓確需進公墓的,其費用協商補償。

五、林木補償標準

種類

條件

補償標準

備注

幼樹

地徑小于或等于2㎝

5-20元/株

桃、杏、李、梨、橘、柿、櫻桃、蘋果、枇杷、柚樹、石榴等

初掛果

地徑大于2cm,

小于或等于5cm

20-60元/株

盛掛果

地徑大于5cm,

小于或等于20cm

60-200元/株

地徑大于20cm

按盛果補償標準的2倍補償

掛果樹超過300株/畝按面積補償

10000-30000元/畝

獼猴桃

地徑小于或等于2㎝

5-20元/株

地徑大于2cm,

小于或等于5cm

50-100元/株

地徑大于5cm,

小于或等于20cm

200-300元/株

地徑大于20cm

按盛果補償標準的2倍補償

掛果樹超過350株/畝按面積補償

30000-60000元/畝

幼樹

地徑小于或等于2㎝

5-20元/株

核桃、棗、板栗、油橄欖等

初樹

地徑大于2cm,

小于或等于5cm

20-50元/株

盛掛果

地徑大于5cm,

小于或等于20cm

50-200元/株

地徑大于20cm

按盛果補償標準的3倍補償

幼樹

地徑小于或等于1cm

5-10元/株

未搭架的按同

等級下調20%

初掛果

地徑大于1cm,小于或等于3cm

10-30元/株

盛掛果

地徑大于3cm,小于或等于5cm

30-100元/株

地徑大于5cm

100-200元/株

成片

幼樹畝均超過800株

4000-10000元/畝

掛果樹畝均超過400株

30000-50000元/畝

油桐

米徑小于或等于10cm

10-40元/株

米徑大于10cm

40-100元/株

花椒

地徑小于或等于5cm

40-100元/株

地徑大于5cm,小于或等于20cm

100-200元/株

地徑大于20cm

200-400元/株

杜仲

米徑小于或等于2cm

5-10元/株

米徑大于2cm,小于或等于10cm

10-20元/株

米徑大于10cm,小于或等于20cm

20-30元/株

米徑大于20cm

30-100元/株

畝均超過200株

4000-10000元/畝

地徑小于或等于3cm

2-3元/株

良種桑按同等級的1.5倍補償

地徑大于3cm

3-5元/株

畝均800株以上的桑園

3000-4000元/畝

其他類

按經濟產值比照上述經濟樹標準補償

樹木

胸徑1.3m處

胸徑小于或等于3㎝

不予補償

天然生長

胸徑3-5㎝

5元/株

胸徑5-8㎝

5-10元/株

胸徑8-14㎝

10-20元/株

胸徑大于或等于14㎝

50元/株

成片林按林業法相關規定進行補償

竹叢

新栽竹叢

10元/㎡

成材竹叢

16元/㎡

灌木林

成片林

1200-1800元/畝

薪炭林

成片林

1000-1400元/畝

園林

綠化樹木

零星園林綠化樹木和成片林中個別米徑大于或等于20cm

按國家定額

補償搬遷費

只補償搬遷費用(含搬遷損失費)

成片林以面積補償

6000-10000元/畝

苗圃

嫁接苗圃超過10000株/畝

10000-20000元/畝

實生苗圃超過10000株/畝

4000-10000元/畝

相關說明:

1、國家、省公布的名貴樹種目錄上的樹種和特大果樹協商補償。政府組織和推廣的未投產的名優林木,除按一般林木同類同級標準補償外,另再按農戶購買苗木的價格進行補償。

2、古樹和有歷史文化意義的樹木,按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3、移栽和砍伐樹木由其所有者自行負責。

六、其它說明

(一)自《征地公告》后,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不予補償。

(二)地上附著物的類別和數量以征地實施單位與附著物所有者現場調查和經各方簽字認可的數據為準。

(三)因征收土地確需另行還建被征土地所有者的道路、變電房等公益設施的,原用地已補償的,相同面積用地不再補償,超出部分按征用土地的標準進行補償。

()因征收土地需拆掉城鎮居民在農村擁有的合法產權房屋,只對房屋及其附著物等進行補償,不再安排新的宅基地;其房屋補償標準在當地同類同級房屋補償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其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當地同類同級標準執行。

(五)因征收土地需拆遷國家的通訊、電力、交通、能源、國防等設施的,按有資質的單位評估并經審計后的價格或政府協調的方案進行補償。

(六)本調整方案未明確的,仍按**府函〔**〕90號文件執行。

(七)凡是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到位的,不得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工作。

篇2

關鍵詞:新沂河;征地移民;分析;問題

新沂河西起駱馬湖嶂山閘,途經徐州、宿遷、連云港三市的新沂、宿豫、沭陽、灌南、灌云五縣(市),與灌河會合并港入海,新沂河全長146公里,為沂沭泗地區洪水的兩大入海通道之一,直接關系到沿河兩岸及駱馬湖周邊地區800萬畝耕地、570萬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隴海鐵路、連云港市區的防洪安全,對江蘇省淮北地區防洪保安、經濟發展的影響至關重要。連云港市新沂河整治工程征地拆遷移民安置工程主要位于我市的灌南、灌云兩縣境內。

一、工程征地移民概況

(一)征地移民范圍及主要實物量指標。

連云港市新沂河整治工程征地拆遷移民安置全長為135.8公里,涉及灌南、灌云兩個縣及省屬五圖河農場、駱馬湖水利管理局灌南河道管理局,共13個鄉(鎮)92個行政村,批復永久征用農村集體土地2.30萬畝,國有土地2.87萬畝,臨時占地0.18萬畝,拆遷房屋4.28萬平方米,砍伐樹木40.6萬株。

(二)征地移民生產生活安置。

工程占壓土地大部分在河道內,不涉及移民搬遷;大堤背水面的移民采取就地后靠分散安置的方案,原有宅基地不再補償。

對于工程影響到生產安置人口,實施時應妥善落實調劑耕地數量和來源,或根據當地的收入構成情況,多渠道、多方式安置移民。

二、征地移民實際完成情況

根據工程建設需要,新沂河整治工程實際永久征用農村集體土地22166.62畝,國有土地15993.62畝,臨時占地1152.42畝,拆遷房屋33085.06平方米,砍伐樹木40.51萬株。

三、管理模式

連云港市新沂河征地移民安置工程由灌云縣、灌南縣具體負責實施,實行包干責任制,層層落實任務。連云港市人民政府成立連云港市新沂河整治工程指揮部,指揮部下設征地拆遷移民安置領導小組負責總體協調。灌南縣和灌云縣人民政府成立新沂河整治工程征地拆遷移民安置辦公室具體負責征地移民的實施工作。工程沿線各有關鄉(鎮)成立新沂河整治工程征地拆遷移民安置領導小組,協助縣新沂河整治工程征地拆遷移民安置辦公室做好本鄉(鎮)境內征地拆遷移民安置工作。

四、農村移民收入恢復情況調查及分析

(一)調查方法及內容。

征地移民收入恢復狀況調查是征遷移民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本次調查主要是通過實地調查和查閱文獻兩種方法,以抽樣調查方式進行,采用分類隨機抽樣等方法,對典型樣本征地拆遷影響村、征地拆遷戶、拆遷企事業單位進行定點跟蹤調查。對征遷影響村征遷前后的收入及耕地情況進行對比分析。調查內容包括征遷戶的家庭人口、耕地、房屋以及征地移民征遷前后的家庭收入情況,通過了解這些相關指標,掌握工程影響區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征遷影響戶的生活收入恢復情況。

(二)恢復情況分析。

根據調查數據顯示,工程影響典型村征遷后人均耕地面積比都在90%以上,這說明此次工程征地對連云港市耕地影響程度很小,對其生產活動所帶來的影響也是很小的。而且征遷后涉及到的村、組最低人均耕地都大于0.8畝/人,符合我省蘇南人均0.5畝蘇北人均0.8畝的安置標準。居民征遷前后的人均純收入比均大于1,人均純收入比最高的達到了2.23,人均收入較征遷前增長了3700元。人均收入比最低的也達到了1.07,人均收入也有所增加。結合基層訪談情況,征遷戶普遍反映此次征地對其生產生活影響不大,生活水平并沒有因工程征地而受到多大影響。因為此次工程征地基本上都是河灘地,原本在他們收入中所占比例就很小。加之現在年輕人均外出務工或做其他事情,種地不再是主業,靠種地獲得的收入在總收入中占的比重也很小。

通過數據分析和調查訪談的結果,若不考慮物價等其他因素,該縣移民影響村的居民收入已經得到了恢復并得到提高。

五、征遷移民工作中發現的一些問題及建議

(一)征遷補償標準偏低。新沂河整治工程從可研到最終批復,跨度很大,導致在同一區域內與其他工程(項目)的補償標準不統一,而且國家水利工程項目往往比省水利工程項目、公路建設項目及其它地方項目補償標準偏低,給征遷工作帶來很大阻力。

(二)補償標準批復后應不再變動。新沂河整治工程因土地補償標準由原來的10倍調增至16倍,使補償標準中途發生變動。在征遷過程中因為補償標準偏低,群眾無法接受,導致部分群眾產生不滿情緒而發生糾紛,如果在中途調整群眾往往認為是因一小部分人鬧事而使標準調增,容易被那一小部分人唆使利用,使不明真象的群眾認為跟著他鬧事就有好處,致使前期大量的說服、教育工作白白浪費,且容易讓群眾對征遷工作人員產生不信任心里。

篇3

【關鍵詞】兩江新區;土地產權;土地征用;補償價格

一、兩江新區快速城市化中征地補償問題的提出

新近成立的兩江新區是第三個國家級新區。黃奇帆表示兩江新區計劃用10年時間“再造一個重慶”,即實現GDP6000億元,工業銷售值將超過1萬億元,常住人口約400萬人。在兩江新區的快速城市化、現代產業化的發展背景下,對區內的征地需求必然陡增,而且必須是快速征地以備使用。

二、兩江新區的征地補償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土地產權與土地征用權界定不清

(1)原農村土地產權模糊

第一,產權主體模糊。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為農民集體所有,但“集體”到底被界定為鄉(鎮)、村和村民小組三級中哪一級,現行法律規定較為含糊,而且每一級集體都是政府的下屬機構。具體到征地時除了農民自己,無論哪一級集體都是站在征地一方而不是農戶一方去談判。

第二,集體農戶的終極所有權與集體組織的權之間界限模糊。集體對于所有權的是一種強制性的行為,混淆了所有權與權,使得集體組織的領導成為了實際控制人;過大的集體組織使得在征地時集體組織就很難代表個體農戶的利益。

(2)土地產權與土地征用權的矛盾

第一,為了開發而征地,沒有實施強制性的法律依據。我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也就是說,不能為了非公共利益目的進行強制征地。而同時,“公共利益”的界定存在模糊,在實際中沒有起到對征地權的限制作用。從法律上講,在為了新區開發而征地過程中政府與農戶,都有爭取自身利益的法律空間。當然政府處于談判中強勢的一方,但新的反對強制拆遷法律的制定給予了農民爭取更大利益的可能性。

第二,農戶并不具備農村土地的完整產權,農民的承包經營權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等方面得到部分體現;但土地不能抵押,土地處置權也自始至終沒有賦予農民[2]。政府在法律上保留了決定土地用途的關鍵權利。僅憑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卻沒有改變土地用途的權利使得農民不可能脫離地方政府單方面合法實現土地增值收益。農戶只擁有在土地農用前提下的使用權、農用流轉的權利;對于宅基地,農戶擁有使用權以及在集體內部處置的權利,對外銷售不合法。

第三,政府扮演者壟斷性的中間商角色,《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所有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農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通過國家征收。這就賦予了地方政府在一級土地市場上的壟斷中間商角色。

2.失地對于農民的機會成本遠大于補償價格

農村土地對于農民的價值包括持續農業經營凈收益的價值、住房價值、失業與養老保障功能。

所以完全補償包括三方面:農用土地生產價值折現、生存保障價值、宅基地的住房價值。從兩江新區目前采用的渝府發〔2008〕45號文件政策來看,安置對應住房價值補償;養老保險以及社保統籌費對應生存保障。但對農用生產價值折現的數量仍不合理;典型的耕地流轉租賃價格是按畝產800斤水稻的當年市價支付租金,即不考慮通脹下每年1000元/畝;這種收益是無風險的。而按最高補償30倍計算的最高補償價為3萬/畝。若用DCF模型分析,則意味著農民的主觀實際貼現率是3.3%。若目前最高16000元每畝的補償標準是完全補償,則意味著農民的主觀實際貼現率是6.25%,而預計通脹率是3%左右;這意味著農民的主觀名義貼現率是9%以上。這對還要將主要資金存入銀行的農民而言是荒謬的;即使按3萬/畝,仍意味著市場無風險利率是7%以上。所以完全補償價格應該遠遠高于現存補償標準。

3.機會成本征地補償相對市價過低

目前征地補償標準仍然沿用的是兩江新區成立之前的補償標準;即《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08〕45號。其計算標準為:征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農村房屋、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住房安置費;土地補償費一類地區每畝16000,二類地區15000;安置補償費每農轉非人口28000;養老保險的費用出自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償費;住房安置標準是人均30平米。2007年,重慶市人均耕地約1.05畝,這意味著主城區每個被征地農民平均能得到的補償大致為4.3萬~4.5萬元;地上附著物補償,房屋平均250一平米,以30平米算有7500元;青苗或樹木補償算下來在2000人均以下;住房安置費剛好購買人均30平米的安置房。也就是說拆遷補償人均不高于6萬再加人均30平米清水房。除去房屋裝修以及養老保險就平均只有大致3萬。對于政府來講拿下1.2畝土地(1.05畝耕地外加宅基地)的成本不過150元/平米;算上用地單位繳納的最高3萬/畝的社保統籌費,向農民拿地的成本最多200元/平方米。而相對偏遠的北碚區蔡家組團N分區地塊2011年1月底掛出的平均土地出讓起拍價也有1200元/平方米以上。在快速征地背景下,農戶能否接受如此低廉的征地價格將成為兩江新區能否完成征地任務的一道門檻。面對未來土地價值的快速攀升,可以爭奪的蛋糕越來越大,后期征地能否毫無抵抗地順利完成;這值得憂慮。

三、解決兩江新區快速城市化中土地征用問題的解決途徑

應該進行土地政策創新:打破原農村土地產權困境,適當引入市價補償。

第一,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應清楚地界定為集體所有成員共同擁有;第二,集體土地所有制應當建立在最能代表反映農民利益的村民小組的基礎上;第三,適當引入市價補償機制。基于農民和政府都有對于土地的有限產權,可以讓農民和政府間設立某種土地收益分成機制,比如至少五五分成;而不是政府單方面的給農民的收益定價。另一種方法是確立農民對農地的產權主體地位,但在土地非農化交易中征收土地規劃稅,并按土地用途進行差異化征收稅率。總之,只有打破純粹機會成本補償思路,才可以讓農民走出被動征地的狀態,走向主動轉讓。

參考文獻

[1]熊玉娟.基于委托理論的農地產權制度改革[J].農村經濟,2010(6):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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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城市拆遷;苗木評估;注意事項

中圖分類號 S723.1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3)07-0183-01

隨著城市拆遷力度的不斷加大,拆遷規劃區內苗木的大量存在,嚴重制約著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苗木進行科學、真實、公正的評估顯得尤為重要,它既關系著拆遷戶的切身利益,也影響著城市建設的整體進度[1]。城鎮化的快速發展,必然導致城市用地的快速置換。近年來,筆者參與了互助縣城市拆遷中苗木評估。現就苗木評估時的注意事項總結如下,以供相關人員共同探討。

1 苗木評估人員的確定

評估人員專業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苗木評估工作的質量。評估人員的的選擇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2]:一是參與苗木評估的工作人員要有較扎實的林業經濟專業知識和具有豐富的鄉土樹種苗木經營、利用、管理的實踐知識。二是參與苗木評估的工作人員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牢固樹立“為民造福、為政府爭光、為城建做貢獻”的思想,樹立牢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強化與城市拆遷工作同命運的責任感。三是參與評估的工作人員要有較強的法制觀念。認真遵循拆遷的法律法規,不評人情苗,不搞特權事,經受住各種誘惑和不正之風的考驗。不,徇私枉法,使評估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

2 苗木價格的構成

筆者根據多年苗木生產、營銷的經驗認為,苗木價格的構成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3]:一是苗木的市場因素。物以稀為貴,市場供求關系對苗木的價格有直接影響,在小規格苗木和新品種上體現尤為明顯。二是苗木的樹形特征。主要包括苗木的干徑大小、樹冠的形態、樹木的長勢等。三是苗木的特殊性。苗木種植由于受地塊、水分、出苗率等一些因素影響,苗木數量的確定較為特殊。四是政府調控因素。政府部門有法律權限對特定的苗木價格進行宏觀調控。

3 苗木價格的確定

根據苗木價格的構成因素,在對苗木評估之前,苗木評估人員要對苗木市場進行廣泛的調查和研究,根據當下苗木的市場走勢和苗木本身價格組成,兼顧當地政府指導的苗木價格的宏觀政策,制定出既讓政府滿意,又能滿足大部分拆遷戶利益的苗木補償價格,提供給有關部門。

4 苗木數量的確定

由于受經濟利益的驅使,在規劃拆遷區內有大量的苗木存在是一個不爭的事實[4]。怎樣來確定成片苗木的數量;筆者根據經驗建議,對于苗木種植面積較小地塊,適合用樣方進行測定。在苗木區內選取苗木高度、密度較為均勻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地段,劃定1 m×1 m的樣方地進行苗木測定。樣方地的設定數量以苗木種植面積的大小而確定,一般不少于5個。對于苗木種植面積較大的地塊,適合用樣帶進行測定。苗木種植面積較大的地塊,根據現場實際,要設定株行距較為均勻,又具有代表性的地段進行樣帶測定,樣帶寬度一般為2.0~2.5 m,帶與帶之間的距離保持在6~8 m,樣帶長度以實際苗木種植面積的邊界為長,且樣帶的長度要基本相同。對珍稀苗木的測定,要利用逐個編號法進行清點。

5 苗木補償協議書的簽訂

苗木補償協議書的簽訂,是整個苗木拆遷補償工作最重要的一個環節,整個工作的結果在協議書中才能體現出來。因此,補償協議書的簽訂要慎之又慎,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協議書。包括:苗木拆遷補償的事由、苗木補償的有關標準和依據、苗木補償的內容和數量的確定、補償金額和補償金支付方式、苗木的安置和移除時間、法律責任、協議書簽訂和簽訂日期、協議雙方蓋章簽字。二是苗木補償登記表。包括:苗木種類、大小、數量、單價、現場測量人員、復核人員、部門領導審核、苗木權屬人簽字、測量時間。三是苗木現狀地形圖。指目前拆遷的現狀地形圖,在地形圖上勾畫出拆遷苗木的范圍,圖上要有經辦人員、苗木權屬人簽名。四是苗木權屬證明。即在勾畫出的地形圖加蓋村小組公章,證明權屬。五是拆遷補償標準表。要有權屬人簽名,同時按右手大拇指手印。六是付款審批表。要有權屬人簽名,同時按右手大拇指手印;還需主管部門領導審批意見,簽名并加蓋公章。

6 苗木的安置

補償協議簽訂完成后對苗木的安置,雖然與評估人員已無太大關系,但因為評估價格的性質和價格大小也對苗木安置產生一定的影響。苗木安置一般分為2種:以市場價格進行的評估,由政府或委托方進行收購后安置。以搬遷價格進行的評估,由被拆遷方對苗木進行自行處理。筆者在對苗木安置進行調查中發現,同一批苗木經過多次搬遷而多次進行評估的現象依然存在,此現象已經成為苗木補償中一條灰色的產業鏈,對各方面的危害極大,希望引起有關部門和人員的關注。

7 參考文獻

[1] 高永龍,李瑞生,李衛兵.樹木苗木評估調查[J].中國農村小康科技,2010(2):24-27.

[2] 苗木品種選擇是決勝市場的關鍵[J].鄉村科技,201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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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市場經濟條件 生態公益林 公益林建設

中圖分類號:s-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01-0158-01

一、市場經濟條件下生態公益林建設存在的問題

社會高速發展對森林資源的開采量也在不斷的增大,野生森林遭受到破壞,為解決這一問題,生態公益林建設得到了廣泛關注。在市場經濟的促使作用下,公益林能夠帶來的收益成為各種植基地首要考慮的問題。但目前公益林種植方面仍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內容,例如僅僅考慮種植階段的木材市場價格,并沒有將開采所需周期引入其中,到了木材可以開采使用的時候,價格往往發生了變動,種植地區很難達到預期收益目標。公益林種植以及后期的養護都需要大量資金投入,雖然生態公益性的林區建設,但如果不考慮宏觀市場經濟條件,也很難真正發揮其價值。生長中的樹木由于缺少養護資金,很容易受到病蟲害侵襲,嚴重者還會引發大面積死亡。

除考慮市場需求與森林對環境的影響之外,還應對種植區域的立地條件做出調查。但從目前的建設形勢來看,立地條件調查與改造并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也沒有根據不同樹種對種植區域進行改造。造成樹木成活率低,并且生態公益林也很難起到促進經濟增長的作用。這一現狀打消了林區工作人員的積極性,由于得不到經濟收益,基礎設施得不到有效的維護,森林種植產量不斷下降,與預期的生態公益目標相比較相差很大。上述問題造成生態公益林建設得不到落實,野生深林的保護工作也很難進行,需要林區工作人員與廣大群眾共同努力,提高對公益林的重視程度,采用科學的方法來進行樹木種植與養護。

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生態公益林建設對策

1、加強政府宏觀調控

林業管理部門首先要對生態公益林建設的監管體系進行完善,林業區種植與管理是全國范圍內的任務,但不同地區的立地條件差異大,政府在其中應發揮宏觀調控作用。對各地區的立地條件進行調查,幫助選擇合適的樹種,以此來保障種植后的樹木成活率,同時也要將種植與管理任務深入基層落實,基層員工工作形式能夠得到規范,避免出現違規現象。對于種植基地的資金播放也要合理控制。根據種植與管理過程中可能會產生的成本投入計算總資金播放量,所確定的建設方案更具有可行性,不會發生進行中的項目因資金不足而停止的情況。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生態公益林建設必須有國家的宏觀調控,國家在生態公益林建設上應充分發揮宏觀調控職能。在生態公益林建設上,存在著資金嚴重不足的問題,如工程投入方面只有極少數工程能夠按照預定方案落實資金,而長防等工程只有微薄的補投入。應從生態公益林建設的特點出發,改革財稅、投資機制等,引進金融信貸等投入方式,建立有利于生態公益林建設的稅收體制。

2、制定與生態公益林相關的法律法規

公益林建設是以改善生態環境為目的的。相關的法律法規也要盡快完善,對于違規看法的現象,一定要嚴格處理,保護森林生長過程中的安全。地方政府也要正確認識公益林建設的意義,制定長期管理目標,樹木生長年限達到使用標準后,可以有規劃性的開采使用,但具體開采的量要嚴格按照規定來進行。公益林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得到完善后,可以在基層起到約束作用,樹木開采使用年限如果沒有到達規定標準,負責人會受到相關處罰,類似問題不會再次發生。亂砍亂伐的現象也得到了有效控制,公益林建設初期工作人員與基層群眾的自控能力差,常常會發生違規開采樹木的現象,因此要加強法規完善,并在短時間內落實,保護公益林區樹木的生長安全。

3、健全生態公益林的經營管理體制與經營管理措施

公益林種植任務完成后要對其進行養護管理。市場經濟條件下管理工作要考慮多方面因素,首先是樹木對生態環境的促進作用,樹木可以凈化空氣中的污染物質,同時釋放出大量的氧氣,從這一方面考慮所種植的樹木要具有釋放氧氣量大的特點。其次是經濟效益方面,根據市場對木材的需求來進行,對開采使用周期以及種植具體數量進行分析。生態公益林要同時滿足上述兩方面條件,種植階段可以選擇不同種類的樹木搭配進行,這樣即保障了經濟收益,又能緩解生態環境惡化。對于林區的管理任務,要有明確的開展目標,現場工作人員與林業管理部門分別負責不同的任務。定期對林區樹木生長情況進行調查,發現問題后立即向上級部門匯報,以免災害進一步惡化。

4、建立生態公益林投入補償機制

僅僅依靠林區經營收益很難滿足建設對資金的需求,根據不同林區的建設規模,政府應適當的撥放補償資金,用于林區的基礎設施維護方面。設備使用安全得到保障后,工作任務也能夠高效開展。

集體林的產權屬于集體組織,如將集體林劃分為生態公益林,則需要根據市場經濟的規則和《森林法》的有關規定給予集體林一定的經濟補償。集體林的生態公益林補償可以按照林種功能、技術利用程度等進行分層次補償,由國家、地方政府按比例分別負擔補償。國家除了出臺補償措施,還可以鼓勵林農利用生態林進行多種經營,將生態功能和社會經濟發展結合在一起,使樹林的經濟效益被開發出來,解決生態公益林建設與農民利益的沖突。

三、市場經濟下生態公益林投入補償機制分析

經過多年的發展,大部分種植地區由一片荒蕪之地發展為擁有眾多人口的現代化城市,并建成了相應的防護林林帶。建立國家、地方、群眾多層次補償渠道,按照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和受益對象的受益程度確定不同的補償標準。新頒布的《森林法》對林業基金制度進行了規定,使建立基金補償制度有了法律依據。生態公益林補償方式的穩定性、時效性、可操作性很強,在生態效益補償費上的投資僅次于國家財政對于林業的投入,是林業的主要資金來源之一。雖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生態公益林建設面臨新的問題,但是,發展生態公益林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做法仍然是具有科學性的先例。

小結:生態公益林的建設不僅在投資、保護等方面屢屢遇到困境也由于沒有明確的生態公益林補償措施而與農民的矛盾逐步加大。生態公益林建設關系到全民健康,是一項需要堅持實施的重要民生項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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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組織

鎮成立建設用地增減掛工作領導組,鎮長任組長,任副組長,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解學農兼任辦公室主任。各村(居、社區)成立土地增減掛工作理事會,組成人員為:鎮包村干部、村黨(總)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項目區所在村民組組長或群眾代表。

二、組織實施

(一)動員發動與前期準備工作(2013年6月20日—6月30日)

本著先易后難的原則,結合各村工作積極性與新農村建設實際,2013年我鎮第一批上報并經國土部門批準實施的建設用地增減掛首批次指標為191畝(其中工礦廢棄地91畝),涉及十二個村居。其余備選點列為下一批實施。為保證建設用地增減掛工作順利進行,項目所在村(居、社區)必須做好以下幾項前期準備工作:

1.召開動員會與項目區群眾座談會。鎮召開由鎮領導組成員與項目區所在村(居、社區)理事會成員參加的建設用地增減掛工作動員大會;項目區所在村(居、社區)召開項目群眾座談會,層層動員,深入宣傳發動,為建設用地增減掛工作順利開展奠定群眾基礎。

2.丈量、登記、攝影、造冊。由增減掛工作領導組辦公室成員配合各村(居、社區)理事會,對項目區范圍內的地面構筑物、建筑物、附屬物進行現場丈量、登記、攝影、造冊,并經物權所有人簽字確認。

3.落實安置點初選工作。與縣規劃局做好對接。

(二)拆遷、拆遷補償、拆遷安置(2013年7月1日—7月25日)。我鎮2013年增減掛其它批次拆遷時間以鎮黨委、政府會議確定通知為準。

1.拆遷與拆遷補償。項目區范圍內所有地面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物均屬拆遷對象,在規定時間內予以拆除。拆遷補償標準嚴格按照《縣土地整理項目農村舊村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政辦〔2010〕176號)執行。凡1999年1月1日后未經批準的違法建筑,在拆遷中不予補償。對于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內搬遷完畢的拆遷戶,按照主體房屋拆遷補助總額的10%予以獎勵,逾期不享受拆遷補償獎勵優惠。拆遷戶搬遷結束,經鎮項目指揮部及村民理事會確認,鎮政府兌現主體房屋和附屬物補償;房屋拆除工作由村理事會組織專業隊進行;對象戶自行拆除,安全責任由對象戶自負。

2.拆遷安置。以上范圍內拆遷對象房屋為家庭唯一住宅戶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有關規定,符合宅基地安置條件的,給予安置宅基地。安置對象采用插并和縮并模式安置,大多數村項目區零星拆遷安置就近選擇集中插并安置,拆遷安置戶每戶占地不超過160㎡,單身每戶不超過90㎡。安置房屋建設由各村(居、社區)理事會負責進行聯建或由群眾戶自建。項目區拆遷戶如屬五保戶,優先安排入院,不再進行安置。

(三)其它附著物清理(2013年7月25日—8月5日)

1.8月5日前,各村(居、社區)須與林業部門對接,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完成項目區內退耕還林與房前屋后花草樹木遷移與其它雜樹的砍伐工作。退耕還林補植苗木費由政府每畝補助300元,其它各種苗木遷移不予補償。

2.青苗處理由村負責。項目區青苗以實際在地作物為準。面積丈量由項目指揮部、村兩委及村民理事會進行。青苗補償標準參照有關政策和實際情況。

(四)復墾整理(2013年8月6日—9月6日)

按照“田平、路直、渠配套”的要求,配合縣國土局、水務局,依據地形、水系分布、交通條件和群眾意愿等實際情況,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和規劃設計,同時嚴格按照復墾方案,由鎮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復墾整理到位。確保復墾質量,一次性通過省、市驗收。

(五)新增土地權屬調整與土地流轉

復墾整理出來的新增耕地,交由村(居、社區)民委員會統一使用。在完成與安置用地的權屬調整后,結合土地流轉,做好轉包與發包工作。

三、經費使用

在縣委、縣政府“統一政策標準,鄉鎮組織實施,經費包干使用”總體要求下,建設用地增減掛項目經費實行專款專用,鎮政府統一管理,統籌使用。村(居、社區)按時按質量完成工作任務,并通過省級驗收,每新增一畝耕地以獎代補村(居、社區)500元。另外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任務較好的村(居、社區),按照每新增一畝耕地獎勵500元給村(居、社區)集體,可與村干部績效掛鉤,分配使用。對于在增減掛工作中成績突出的村(居、社區),鎮政府將按考評結果予以表彰獎勵。工礦廢棄地獎勵及補助標準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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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濟南市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拆管辦)是市人民政府的拆遷主管部門。

第三條  本市大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或市政府確定的應急重點工程,屬于政府統一組織拆遷的范圍,由市拆管辦指定拆遷機構拆遷;其他建設工程,屬于委托拆遷的范圍,由拆遷人自愿選擇拆遷機構委托拆遷。

第四條  根據《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拆遷凍結期已滿,又確需拆遷的工程,須重新辦理拆遷立項手續。重新立項的工程,其凍結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五條  因被拆遷房屋產權糾紛尚未解決而暫安置使用人的房屋,由拆遷機構臨時管理,臨時管理期間,由拆遷人負責修繕,并按規定收取房租。

第六條  被拆除房屋的土地使用證,由市人民政府于動遷前公告注銷;由拆遷機構在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和房屋產權證一并收繳。

第七條  拆遷機構組織拆除房屋,應清理到原室內(地下室除外)地坪;拆除、清運、殘缺修復等費用,按以料抵工的原則處理。對以料不能抵工的,由拆遷機構與拆遷人協商解決。

第八條  拆遷工程結束后,市拆管辦應會同規劃等部門對拆除范圍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核發合格證書。無驗收合格證書的,規劃部門不予辦理新建工程開工手續。

第九條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安置。其臨時期限,有批注期限的,按批注期限認定;無批注期限的,按兩年期限確認。適當補償的金額,按合法房屋作價補償標準的30%-60%計付。

第十條  對拆除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拆遷機構按照《濟南市城市建設拆遷房屋作價補償標準》(附件1)結算。對被拆房屋裝飾部分,由拆遷機構或者由拆遷機構聘請專業裝飾人員參照裝飾工程定額給予適當補償。

被拆房屋的作價補償費,拆遷機構應在動遷之日起30日內發放。

第十一條  拆除單位自管、私有房屋,拆遷機構應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前,書面征求產權所有人是否實行產權調換的意見;產權所有人要求產權調換的,應在搬遷期限內提出申請并簽訂產權調換協議,逾期視為放棄產權調換。

對拆遷機構與被拆遷人達不成協議申請裁決或者因產權糾紛提起訴訟的,不適用上款規定。

第十二條  拆除單位自管、私有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濟南市城市建設拆遷房屋產權調換結構差價標準》(附件2)結算。

第十三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正常安置面積的計算方法為:新安置的成套住宅房屋,其居住(或使用)面積沒有超安的,該套新安房屋的建筑面積全部計為正常安置面積。超過正常安置面積的建筑面積部分,以超過安置的居住(或使用)面積乘以1.2,即為超安的建筑面積。

第十四條  《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新安住宅房屋的建筑造價為每平方米450元,商品房價就地安置的為每平方米1500元,易地安置的為每平方米1000元,上述價格優惠20-40%,即為建筑造價優惠價和商品房價優惠價。其中就地安置的優惠20%,易地安置的優惠30-40%。

新安住宅房屋一、四層按上款規定計價,二、三層加價5%,五層及其以上遞減5%,頂層再多減5%計價。樓梯間應攤面積不計算費用。設電梯的樓房不實行層次價差。

住宅產權調換費用的計算公式為:〔原建筑面積×結構差價+(正常安置面積-原建筑面積)×建筑造價優惠價+超安建筑面積×商品房價優惠價〕×(1±樓層系數)。

第十五條  拆除房屋產權調換的價款,應在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時結清,拆遷機構應同時向被拆遷人出具產權調換的證明。

被拆遷人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時,屬住宅房屋的,正常安置面積的部分只交納房產登記費用;超過正常安置面積的部分,按房屋交易的有關規定交納費用。屬非住宅房屋的,只交納房產登記費用。

第十六條  《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房屋使用權補償費,按居住(或使用)面積每平方米400元計算。

第十七條  《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商品房價格,由市拆管辦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安置房屋的區域等因素確定。對因結構不合理造成超安的,10平方米以內可按商品房價的30%給予優惠。

第十八條  根據《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拆遷機構按所拆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計發一次性職工生活補助費。

第十九條  拆除非標準住宅房屋的面積計算方法為:

(一)平房、閣樓(1)檐高(室內)2米以上按100%計算。

(2)檐高(室內)1.8米以上按80%計算。

(3)檐高(室內)1.4米以上按30%-60%計算。

(4)檐高(室內)1.4米以下不計為居住面積。

(二)地下室(室內地平低于室外地平1.2米以上)

(1)室內高度2米以上按100%計算。

(2)室內高度1.8米以上按80%計算。

(3)室內高度1.6米以上按40%-60%計算。

(4)室內高度1.6米以下不計為居住面積。

第二十條  《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成套住宅平房,是指門廳、走廊、廚房、廁所等附屬設施均在一房內,具備獨立使用功能的平房。

第二十一條  被拆除房屋確認為非住宅用房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合法的產權證件。

(二)與房屋座落位置相符合的營業執照。

(三)拆遷凍結時按非住宅用途使用。

(四)屬于公有房屋的按非住宅承租并交納租金。

確認為商業用房的,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沿街條件。

第二十二條  《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安置去向,根據規劃設計定點圖紙以單位建筑為準進行確定。住宅樓之間、住宅與混合住宅樓之間、混合住宅樓之間,就地安置;住宅、混合住宅樓與非住宅建設工程相鄰的,前者的范圍依其規劃定位線為準,向前延四米,向后延八米,向左右各延三米;對縱向分為兩種不同使用性質的單體建筑,按其豎線確定就地安置與易地安置范圍。

第二十三條  《辦法》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就近安置,指在以被拆房屋為中心,半徑1.5公里相同等級土地范圍以內安置。其中新建小區的工程,應在小區內安置。

第二十四條  對應該易地安置的非住宅使用人和應該就近安置而主動要求易地安置的非住宅使用人,分別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積增加30%和60%安置。增加的安置面積要求產權調換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50元交納房屋產權調換費。

第二十五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要求用住宅房屋給予安置的,經拆遷機構同意,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積增加1倍安置。屬租賃的非住宅房屋要求安置住宅的,還須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并出具證明。

第二十六條  對拆除非住宅使用人的安置,由拆遷機構按照拆遷人提供安置房源的情況,考慮被拆房屋的位置、用途、經濟效益等因素,酌情安排樓層和具置。安置房屋為多層的,原則上按用途劃分,三層以下安排營業、生產,四層以上安排其他。

第二十七條  住宅解困戶以市解困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確認。易地安置的,其超安面積的計算方法為:用解困安置標準面積減去原合法面積和易地安置所相應增加的面積。

第二十八條  根據《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的規定,易地安置從區位差遷入區位好或者區位相同的,不增加面積。對易地安置和主動要求易地安置所應增加的安置面積系數,由市拆管辦根據本市拆除房屋區域和安置房屋區域的情況確定。

第二十九條  對易地安置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的使用人,依據應增加的安置面積給予易地安置補助費;一次性到位安置的每平方米300元,過渡安置的每平方米400元。

第三十條  《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超面積安置費的標準為:住宅房屋按居住(或使用)面積,新開發區每平方米300元,舊城改建區每平方米400元計算。住宅超安費的層次差價按產權調換層次差價系數執行。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積,新開發區每平方米600元,舊城改建區每平方米1600元計算。非住宅超安費不實行層次差價。

單位自有、私有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其超安面積部分不繳納超安費。

第三十一條  根據《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使用人不要和少要安置房屋的,按被拆住宅房屋居住(或使用)面積每平方米600元,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0元計發補償費。屬于租賃房屋的,使用人不要或少要安置房屋時,須經房屋產權所有人同意并出具證明。

不要或少要因易地安置增加的系數面積的,按上款規定的標準計發補償費。

第三十二條  根據《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拆遷人提供的成套住宅房屋,其內部結構的具體要求為:

(一)一室房必須設廳,房間不得少于12平方米,門廳不得少于6平方米。

(二)廚房不少于5平方米,廁所不少于2平方米。

(三)除結構不允許外,二室廳以上套房應設雙陽臺。

(四)安裝紗門紗窗。

本細則公布后新開工建設的拆遷安置房屋必須符合上述設計要求;對拆遷人提供的已經建設竣工的成套住宅房屋,其配套附屬面積不足12平方米的部分,應從居住面積中補足。

安置房屋的居室和門廳面積(減3平方米)為居住面積;門廳面積中的3平方米、廚房、廁所、內走廊、獨立壁櫥和陽臺(一半)為配套使用面積。

第三十三條  非住宅房屋的過渡安置期限,根據建設工程的合理工期確定。因大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引起二次拆遷后進行安置的,其合理工期不得超過30個月;其他工程的合理工期不得超過24個月。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人的搬遷時限:生產用房為10天,其他用房為7天。在限期內完成搬遷的,由拆遷機構按下列標準計發搬遷補助費:

(一)住宅按被拆房屋居住(或使用)面積計發,12平方米以內的60元,超過12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3元;

(二)非住宅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營業、生產用房每平方米22元(含設備拆遷,安裝費用),其它用房每平方米15元。

第三十五條  被拆房屋使用人自行解決過渡安置房屋的,過渡期限內,由拆遷機構每月按其搬遷補助費的等同金額,向過渡用房提供人計發過渡安置補助費。

由拆遷人或拆遷機構提供過渡安置房屋的,在過渡期限內不發過渡安置補助費,使用人還需交納房租和水、電費。

因拆遷人的責任造成使用人不能在拆遷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內遷入到位安置房屋的,由拆遷機構對使用人或為其解決過渡安置房屋的所在單位,按六個月以內加一倍,超過六個月加1.5倍計發過渡安置補助費。

使用人在完成到位搬遷的同時,應將過渡安置房屋完整無損的交還原房主。

第三十六條  使用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前完成搬遷的,由拆遷機構根據提前天數,每天按搬遷補助費的等同金額計發搬遷獎勵費。

第三十七條  拆除被拆遷人自費安裝的管道煤氣和有線電視設施,新安置房不具備的,按拆遷時的安裝費用標準給予補償;因拆遷引起使用人電話遷移的,按遷移費實際發生的金額給予補償。

第三十八條  使用人參加拆遷會議,按實際天數計算,搬遷時給予兩天假期,由拆遷機構出具證明按公假處理,不影響評比和獎勵。

第三十九條  拆遷人應按下列規定繳納委托拆遷費和管理費:

(一)一次到位安置的,委托拆遷費按應拆建筑物面積每平方米14元繳納,拆遷管理費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的0.5%繳納;

(二)先行過渡安置,然后再行到位安置的,按上述標準增加50%繳納。

第四十條  本細則規定的各項拆遷費用標準,今后可由市拆管辦會同物價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每二至三年進行一次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四十一條  國有土地與集體所有土地交叉地段的拆遷,按本市現行拆遷法規執行。其中,拆除農業戶自住房屋和農村集體所有房屋,按規定劃定宅基地重建的,拆遷機構按規定對被拆房屋作價補償,并按原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元計發建房補助費。無條件解決宅基地的,按照私有、單位自有房屋的安置、補償辦法辦理。

第四十二條  《辦法》第四十八條所稱本辦法施行前發生的城市建設拆遷工程,是指截止至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六日,拆遷通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已經結束的拆遷工程。

第四十三條  各縣(市)在國有土地上因建設需要進行拆遷的,可參照本《細則》規定的標準執行,也可根據本縣(市)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拆遷安置和補償標準,報市拆管辦審核、同意后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濟南市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濟政發〔1991〕44號文件《關于貫徹執行〈濟南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濟政發〔1993〕39號文件《關于調整濟南市城市建設拆遷有關標準的通知》、濟政辦發〔1984〕7號文件《濟南市國家建設拆遷房屋估價試行標準》和濟政辦發〔1984〕120號文件《濟南市國家建設拆遷房屋估價試行標準的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四)使用說明

    一、拆除房屋的結構類別和等級應根據墻身、地面、屋面、頂棚等結構內容及工程的質量和設備的齊全程度確定。房屋結構中的非承重墻(含門窗)和應具備的水、電、廁設施已包括在標準單價內,不另行計價。

二、拆除非標準房屋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兩面借墻或檐高在2.4m以下的房屋,應降級套用標準。

(二)檐高在4m以上大跨度磚混平房,套用磚混一級房屋標準。

(三)檐高3.6m以上大跨度磚木平房和結構內容明顯高于磚木二級的房屋,可套用磚混二級標準。

(四)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室內高于2m的,按標準定級;室內低于2m的,按規定標準單價的80%執行;室內低于1.7m的,按規定標準單價的40%-60%執行(均包括樓梯土方在內)。

(五)磚木簡易二層樓房和平房的閣樓以及坡房,凡室內檐高在1.8m以下的,分別按其標準單價的40%-60%執行。

(六)對鋼混樓房和特殊的建筑物、構筑物,根據被拆物的實際狀況酌情定價。

三、建造使用年限和維修保養狀況的折舊規定。

(一)建造使用年限:

(1)建造使用年限超過四十五年的房屋不得高于五成。

(2)建造使用年限超過三十年的房屋不得高于六成。

(3)建造使用年限超過二十年的房屋不得高于七成。

(4)建造使用年限超過十年的房屋不得高于八成。

(5)建造使用年限超過五年的房屋不得高于九成。

(6)五年以內的房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7)簡易結構的房屋,按照上述年限折舊后再降低一成。

(8)按建造使用年限,在上述兩項之間的,可以增減半成。

(二)維修保養狀況:

(1)維修保養狀況明顯好的或明顯差的房屋,分別提高或降低半成。

(2)房屋屋面由小瓦更換成大瓦的,可提高半成。

(3)房屋翻新兩面以上墻身的,可提高一成。

四、房屋補償費計算公式為:

房屋補償費=建筑面積(平方米)×單價×折舊率建筑面積以窗臺或腰線磚以上,正墻水平方向的外圍尺寸為準。

五、房屋裝飾部分的補償規定:

(一)房屋的裝飾補償,按裝飾工程定額折舊作價。裝飾定額包括不了的項目,可按該項目基本材料的市場價格80%計價。

(二)對耐用材料的裝飾折舊,原則上每二年折一成,其他材料的裝飾,每年折一成。對用工用料低于裝飾工程標準的,再降低一成折舊。超過折舊年限的和可遷移的裝飾不予補償,由被拆遷人自行拆除。

六、拆除院內附屬設施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拆除各種附屬物,按照附屬物標準計價補償,附屬物項目中沒有的,可根據實物酌情評定。

(二)附屬建筑中的大門樓等房屋,建筑質量相當于正式房屋的,按正式房屋標準計價,簡易棚房、廚房、廁所等,按簡易結構標準價格的60%計價。

(三)院內的假山、石桌、石凳、觀賞花木、飼養禽獸的舍窩和失去使用價值的地面甬路、水井、電燈及防空洞、污水道、滲井、污水池、便坑等不予補償,被拆遷人可自行拆除。

(四)附屬物中的房屋、院墻、棚子、地面、水井按房屋折舊規定辦理,其他附屬物不實行折舊,按標準單價計價補償。

(五)樹木補償按附表單價酌情評估補償。對不能出產果品和不能出材的樹木應降低單價,其幅度在50%以內。對既出產果品又能出材的樹木,按其補償價值最高的計價。對需遷移的樹木發放遷移補助費,不予補償。樹木的胸徑從距地面1.5m處計算。

備注:

    1.表中的單價是指被拆房屋與新建安置房屋在實行產權調換時應交的結構差價。

2.表中結算差價標準欄中一、二、三分別表示被拆房屋的一、二、三級。

附件1:

             濟南市城市建設拆遷房屋作價補償標準

    (一)拆除房屋作價補償價格表

  --------------------------------

  |      |    |                                    |單    價|

  |類  別|級別|        主    要    內    容        |        |

  |      |    |                                    |元/m2|

  |---|--|------------------|----|

  |      |一  |1.磚墻承重為主,底層或局部混凝    |  450|

  |      |    |土框架結構,混凝土梁柱。雙層玻      |        |

  |      |    |璃門窗(一玻一紗)或鋁合金、鋼      |        |

篇8

關鍵詞:林業環境;生態工程;建設;保障措施

【分類號】F326.2

森林是自然界中的一個重要的生態系統。我國是一個森林資源十分豐富的國家,林業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主體,在國民經濟各部門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基礎性作用。進入新世紀以來,國家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加大林業投入,實施一系列的林業工程建沒,極大地促進了林業發展和社會生態環境的改善。但在林業工程建設實施過程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并積極采取應對的保障措施。

1 我國發展林業生態工程的意義

1.1林業不僅是生態建設的主體,又是生態安全的保障,更是生態文明的標志,擔負著改善生態和林產品供給的雙重使命,是人類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綠色紐帶,在可持續發展中處于重要地位。

1.2在生態建設中處于首要地位,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處于基礎地位。加強林業生態工程建設,充分發揮林業的生態功能,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是人類生存與發展的根本大計。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的不斷進步,人們對生存質量和居住環境的要求越來越高,生態環境的重要性日益凸顯。

2 我國林業生態工程建設發展的現狀

2.1保護生態環境意識淡薄。由于傳統思想的影響人們往往把林業只當作產業或一般的經濟來看待,忽視了林業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注重短期經濟效益,過度地采伐森林,使我國本來就很少的森林越采越少,加劇了生態環境的惡化。一些政府部門對林業生態工程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識不足,對工程建設的長期性、艱巨性缺乏思想準備,沒能將林業生態建設的深遠意義貫徹到群眾中去,從而導致建設工作進展慢,對建設成果保護不力等現象發生。

2.2森林資源總量不足,資金投入欠缺。目前我國森林資源總量不足、分布不均的情況突出,人均占有森林面積和蓄積量遠遠低于世界人均水平,森林覆蓋率比世界平均水平也相差很多。而且林業生態工程建設面比較廣,任務比較繁重,而國家投資總量嚴重不足,資金缺口較大,生態建設整體進度緩慢,生態治理的規模受限,導致局部治理、總體惡化的趨勢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尤其是西部“老、少、邊、窮”地區配套資金很難落實,使得國家補助投資使用效果不佳。

2.3林業生態工程質量偏低,林業生態項目效益低下。一些地區短期內退耕面積過大、退耕速度過快,帶來不少問題。由于良種生產供應不足,導致劣質種苗被栽種,進而使得補植任務過大,既加大造林成本,又使造林質量不高。許多地區在造林上仍然是散亂作業的施工方式,“粗植濫造”問題嚴重,施工質量無法保證。在當前林業項目中還存在造林成活率低、保存率不高:樹種結構不合理,林地生產力得不到有效發揮;林分質量不高、抵御病蟲害能力差等問題。林業生態工程質量偏低,不能穩定地發揮預期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4林業生態補償資金來源渠道單一,生態公益林補償標準偏低,不夠管護費,更不用說補償林木所有者對重點公益林的營林投入和禁止商業性采伐所帶來的經濟損失。同時,林權所有者或經營者不能獨立支配補償資金。缺乏收入的支配權。林業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機構資金嚴重不足,嚴重地影響了林業站和林場監督管理職能的發揮。

3 實施林業工程建設的保障措施

3.1加大多渠道資金投入。要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多層次、多方位地吸引社會力量籌措林業生態建設資金,引導有關單位和個人積極投資、共同建設林業生態工程;在稅收、信貸、服務等方面實行傾斜,對一些重大項目應給予直接投資或資金補助、貸款貼息或稅收優惠等方面支持;進一步提高地方公益林補償標準,擴大公益林補償面積,鼓勵各類投資主體向林業生態建設投資。

3.2建立林業生態工程建設推進機制,省政府協調各有關部門通力搞好林業生態工程建設。各級財政預算要向林業生態工程建設傾斜。進一步放寬和完善林業生態工程建設的優惠政策,適度減免相關稅費,適當延長貸款還貸時間。進一步用好同家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林業政策,并保證落實到位。

3.3要注重引導應用實用科技成果。要充分發揮林業部門作用,積極與水利、農場和鄉鎮等單位協調,加快造林速度,提高防護林工程建設質量。宣傳防護林工程的多功能和效應,提高全民生態保護意識。同時,要在群眾中結合《森林法》的宣傳,開展愛林護林、建設美好家園的愛國主義教育,使保護森林、愛護樹木成為廣大群眾的自覺行為。

3.4制定出具體和可操作性強的規劃。用于指導生產,在造林生產中要嚴格按照規劃設計組織施工,確保規劃落到實處。要規范造林技術,完善造林機制,提高造林質量,充分調動群眾造林積極性。做好資源培育、資源保護和資源管理工作,嚴格林地和森林采伐利用管理,真正實現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續利用。

3.5重視林業科學基礎研究、應用和高新技術開發,提高林業的科技創新能力。圍繞林業良種壯茁選育、速生豐產林建設、中幼林撫育、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以及提高造林成活率、森林覆蓋率、立體開發、多種經營、綜合利用等開展科學研究和科技攻關,以現代生物技術和信息技術為主導,廣泛應用高新技術及其研究成果。

3.6強化工程的技術含量。開展困難立地造林技術、植被恢復技術,并加快低質低效林改造,做好國家森林撫育試點;圍繞林業良種壯苗選育、中幼林撫育、速生豐產林建設、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綜合利用、多種經營等開展科學研究和科技攻關;側重種群選擇及種群匹配工程,并考慮種群之間在生長時間、節律上的搭配,生態工程的工程措施應側重生態環境重建中必須采取的技術。

4 當前林業工程發展趨勢探討

4.1林產化學加工已發展成為綜合性的學科,主要包括樹木提取物、木材熱解、植物纖維原料水解、木材制漿等專業研究領域。從樹木的根、枝、葉、果實、果殼中用提取法得到的產物稱為樹木提取物。

4.2木材的氣化、液化及生物質能源的開發與利用。將木屑、樹皮、稻殼、棉籽殼及作物秸稈的粉碎產物用特制的機械擠壓成棒狀或顆粒狀成型燃料,可以大大改善燃燒性能,提高它們的利用價值;還可以再進一步進行炭化處理,獲得成型炭化燃料,是木質能源的一種新的利用形態,具有一定的發展前景。

4.3開發單細胞蛋白生產技術。植物纖維原料水解是將原料和催化劑一起加熱,使其中的纖維素和半纖維素加水分解生成單糖的過程。單糖經過化學或生物化學加工可制得酒精、飼料酵母、糖醛和木糖醇等產品,水解后剩下的殘渣,可制成活性炭和木素衍生物,用作塑料工業和橡膠工業的填料,也可直接用作燃料和肥料采用多種原料,充分利用生物技術,大力開發單細胞蛋白生產技術,同時開發糖質飼料生產技術。

5 結束語

綜上所述,如何盡快轉變觀念、提高林業生態項目建設成效,以促進林業又好又快發展成為當前林業生態建設的緊迫問題。因此,做好國林業生態建設理念研究,為我國林業生態建設提出一套建設理念,對于迅速地、整體地提高我國林業生態建設質量,又好又快地搞好我國林業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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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杜永安.林業生態建設項目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探討.安徽農學通報,2009.15

[3]張建勇,申寶卿.林業生態經濟補償機制的探討.河北林業科技.2009

篇9

電力行業有一定的危險性,很多不安全因素會給工程和施工人員帶來危害。因此,在施工管理中一定要重視安全管理,施工人員一定要在安全環境下作業,同時要做好對施工材料和設施的檢測維護,確保工程能夠安全順利的進行。對施工現場進行管理。對施工現場進行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能夠及時發現在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工程的主要部位結構重點檢查,檢查施工的材料和技術操作是否都按照規定執行,此外,還要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確保施工現場安全、文明、環保。輸電線路施工管理的目的。對輸電線路施工進行管理主要是為了確保工程的安全和質量,與此同時要節省資金投入,縮短施工周期,提高工作效率。

二、輸電線路施工管理的現狀

(一)輸電線路施工管理人員缺乏

專業素質。目前電網建設中輸電線路施工管理人員有些雖然是技術出身,對技術性的工作比較了解,但是缺少造價方面的知識,對資金投入把握不好,從而導致管理存在問題。還有一部分管理人員雖然管理經驗豐富,但是缺少對技術的了解,所以管理起來也只是紙上談兵。管理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是管理工作質量不高的主要原因。

(二)不合理的壓縮工期

近年來我國電力工程迅速發展,建設公司為了能盡快完成任務,盡快獲取經濟效益,一再壓縮輸電線路工程的施工周期,對工期進行不合理的壓縮,勢必會造成施工不細致,給工程埋下安全隱患,影響工程的質量。

(三)管理過程中違規操作

電力工程的施工管理要根據規定,各部門各司其職,才能保證管理工作高效有序的進行。但是目前很多部門在工作中不按照規定的順序執行,擅自顛倒順序,有的甚至出現權限交接的情況,管理工作雜亂無章,違規操作現象時有發生。

(四)其他人為因素

1施工占地現象。在輸電線路施工過程中難免會占用土地,然而土地的占用明顯影響了農民的利益,在施工時對農民的補償問題和以后對老舊化線路進行改造維護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此外,還存在著施工青苗賠償、電力通道樹木砍伐、清障等現象,極大地阻礙了輸電線路的建設和管理工作。2盜竊破壞現象。雖然近年盜竊破壞現象有所改善,但部分地域還存在,一旦發生,就會給電力建設帶來了極大的破壞。尤其在農村,定期維護工作不到位,盜后沒有及時的修復,如果發生了因外力破壞電網而造成的停電事故,就會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3線樹矛盾現象。隨著政府對退耕還林的大力倡導,線下違章種樹的現象逐漸增多。經常會發生由于樹木造成的接地跳閘停電事件。不僅如此,樹木和電線之間一旦跨過了安全距離,在雨天等潮濕的天氣,樹木就會成為高壓線的導體,嚴重威脅了周圍建筑和設備的安全,甚至威脅到人的生命。

三、如何加強輸電線路施工管理

(一)提高相關工作人員的素質

要想提高對輸電線路施工管理水平首先就要提高施工操作人員的水平,即使是對臨時聘用的勞動力也要對其進行系統的培訓,確定其掌握了基本的技術之后再讓其上崗,同時要向其灌輸安全意識,確保工程的順利進行。與此同時,也要對管理人員進行培訓,使其掌握多方面的知識,了解最近的政策,掌握最新的技術和一定的財務知識。除了對老員工進行培訓之外,還要積極引進高素質的專業人才,為施工管理工作的更好開展奠定基礎。

(二)合理規劃工程

建設公司在對輸電線路工程進行施工時,要根據工程特點,合理的對工程進行規劃,設計工期,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可以縮短工期以提高效率。但是要堅決杜絕一切以利益為重的現象,盲目壓縮工期,減少投資,給工程質量造成威脅。

(三)依法施工、依法管理

在施工過程中要按照相關法律和規定進行,同時在進行工程管理時也一定要按照規定操作,本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一切按照法律法規辦事,一步一步的把輸電線路的施工管理工作做得井井有條。

(四)取得政府部門的配合支持

1盡快調解施工占地問題。施工占地問題已經困擾施工單位多年,嚴重影響了施工的進度和維護工作。因此,政府有必要出臺相關政策,規定施工企業可以在合理的范圍內占用土地,同時給出補償標準,施工單位按照標準對農民進行補償,調解雙方之間的矛盾。2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施工單位要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同時與政府執法部門密切配合,一旦發現盜竊和蓄意破壞等違法犯罪活動,一定要嚴懲不貸,加大處罰和打擊力度,保護電力設施的安全和百姓的利益不受侵害。3化解線樹矛盾。施工單位要對輸電線路地段做好明確標識,表明多大距離范圍內不能種樹,同時要加大宣傳力度,向百姓說明違規種樹會帶來哪些嚴重的后果,讓他們在安全范圍內種植,保證輸電線路安全的同時也保證了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四、結語

篇10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引灤工程占地拆遷安置補償辦法》發給你們,望即遵照執行。

天津市引灤工程占地拆遷安置補償辦法

根據《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的規定,結合引灤工程占地、拆遷安置的實際情況,特對補償辦法規定如下:

第一條 一切建設項目,都必須在經濟合理的原則下,提高土地利用率,減少占地面積。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要占用耕地、良田和菜地、果園、精養魚塘等經濟效益高的土地。

第二條 征用一般耕地(包括菜地、葦田等)的補償標準,為該耕地年產值的五倍。年產值按征地前三年的實際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以糧田為例,斤糧產值平均價為二角五分(包括副產品價值),土地補償費計算公式為:

0.25×三年平均年產量的五倍=每畝土地補償費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資金。

第三條 為了妥善安排被征地單位的生產和群眾生活,除按規定付給工地補償費外,還應當付給安置補助費。每一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每畝年產值的三倍,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被征地單位征地前農業人口(按農業戶口計算,不包括開始協商征地方案后遷入的戶口)和耕地面積的比例及征地數量計算。但是,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十倍。計算安置補助費的公式為:

征地前農業人口

--------×征地數量×年產值的三倍=用地單位應支付的安置補助費。

征地前耕地面積

第四條 個別特殊情況,按上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尚不能保證維持群眾原有生產和生活水平的,經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五條 工程項目在施工過程中,需要臨時占用土地,應盡量在征地范圍內安排。如確實需要另行增加臨時用地,必須經原批準用地的主管部門批準。使用時間一般不得超過項目的建設年限。臨時占用土地,按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逐年給予補償費。在臨時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工程竣工時應負責恢復耕種條件,歸還生產隊,或按恢復工作量給生產隊支付費用;不能恢復的要報請市工程指揮部主管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具體處理。

第六條 已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應等待農民收獲后再用;必須鏟毀的,應酌情付給青苗補助費。

第七條 被征用土地內有與工農業生產和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水源、渠道、涵閘、管道、電纜、電線等設施的,由工程指揮部和施工單位在當地人民政府組織下,會同有關部門按國家規定協商處理,不得擅自阻斷或破壞。

第八條 樹木的補償

果樹:結果者按五年(干果按十年)常產計算,平均每株每年三十元。果樹的等級由當地主管部門評議劃分。桑、棗、花椒樹樹徑不足三寸的,按柴樹標準補償。

柴樹:樹徑一寸以下的每株補償一元;一至二寸的補償五元;二至四寸的補償十元;四至六寸的補償十五元;六寸以上的只補償增值費五元。杞柳、紫穗槐每墩補償一至三元。

苗圃:每畝果樹苗補償一千至一千五百元;每畝柴樹苗補償三百至六百五十元。

凡應遷移或砍伐的樹木,物主應在限期內移走或砍伐,不得影響施工。

第九條 人工放養或種植的自然坑塘養殖業,補償秧苗損失和增值費及土地補償費,不給安置補助費。精養人工魚塘和以養葦為業的葦田可給予安置補助費。秧苗損失費和增值費按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標準辦理。

第十條 水利設施的補償

巖芯井每眼補償五萬元;深機井每眼補償二萬五千至四萬五千元;中深機井每眼補償一萬五千至二萬元;淺機井及大鍋錐井每眼補償一千至三千元。磚石井每眼補償五百至一千元;土井每眼補償一百元;壓把井每眼補償五十元。

坑塘、河沿透河井不予補償。

防滲渠道每延米補償五至八元;蓄水池、大型漿砌石防滲渠按砌體方量計算,每立方米補償四十至八十元;井房、土坯結構的每間補償二百五十元,磚石結構的每間補償三百至四百元(包括拆運費)。

第十一條 房屋及其它生活設施的補償

征用農村土地必須拆遷集體或社員房屋時,由生產隊或房屋所有者利用房屋拆遷補償費和拆除房屋的舊料,按社隊的統一安排進行重建。

房屋的等級,由當地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會同建設單位及社、隊干部參照有關規定評定。每間補償五百至八百元(包括拆運費),整村搬遷的,根據新址遠近、地勢低洼的實際情況,另酌情補償搬遷、墊房基地等費用。

院墻每延米補償三至四元。

棚子,使用面積在六平方米以下的,每個補償三十元;大于六平方米的,每平方米補償十元。

豬圈,每個補償五十至七十元。

門樓,每個補償五十至七十元。

生產隊的畜棚,每間補償四百元,社員的簡易畜棚酌情補償。

水泥場,每平方米補償五元。

廁所,每個補償四十至七十元,連圈的補償十五元。

房基盤子,每間補償五十元。

磚石、水泥結構的菜窖、白薯井、沼氣池、氨水罐每個補償一百至二百元。

水塔,每座補償一萬元。

儲水池,每立方米砌體補償五十至一百元;輸水管道每延米補償五十元。泵房每間補償一千元。

墳墓,單人的每個補償七元,雙人的每個補償十元。烈士墓的遷移,應按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辦理。

用樹枝及柴草搭的臨時性建筑物及建設地址選定后搶建的設施,一律不予補償。

征用城鎮(包括市區)土地必須拆除房屋時,按照《天津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中產權確屬個人的其補償費應給本人,集體種植的土地上的青苗補助費可納入當年集體收益分配外,都應當由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出現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

第十三條 安置被征地拆遷單位的生產生活要依靠群眾,發揚自力更生和艱苦奮斗的精神,根據商定的補償、安置方案,由當地政府主管機關組織社隊、用地單位和有關單位分別負責實施。安置的主要途徑有:

1.發展農業生產。改良土壤,興修水利,改善耕作條件,提高單位面積產量,開展多種經營,增加集體收入,在可能和合理的條件下,適當開荒,擴大耕地面積。

2.發展社隊工副業生產。根據當地具體實際,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下,因地制宜,興辦對國計民生有利的工副業和服務性事業。

3.遷隊或并隊。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生產隊,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組織遷隊,也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則,與附近生產隊合并。

按照上述途徑確實安置不完的剩余勞動力,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在勞動計劃范圍內,符合條件的可以安排到集體所有制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水庫、渠道管理單位如有招工指標、用工計劃(包括固定工和臨時工),要優先選用其中符合條件的人員,并相應核減被征地單位的安置補助費。

第十四條 被征地拆遷單位用安置補助費興辦生產生活設施所需建設物資,社隊能夠解決的,應該由社隊自行解決,社隊不能解決的,由當地政府協助解決;地方無法解決的少數統配部管物資,按實際需要經區、縣分指揮部審查核定,由工程指揮部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分配。物資價款由被征地單位支付。

第十五條 凡征用的土地,都應在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組織下,由用地單位與被征地單位簽訂征地協議,寫明占用土地(物)數量、范圍等,各方蓋章簽字,以作為歷史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