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相關法律法規范文

時間:2024-01-26 17:28:4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土地相關法律法規,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土地相關法律法規

篇1

    近年來,我國土地違法現象面廣量大,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主要原因就是由于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完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違規設立各類開發區,隨意圈地、征地、批地。一些地方過去名目繁多的開發區至今仍有大量土地閑置,新一輪興辦各類開發區、園區的圈地現象又有上升之勢。2、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任意出臺土地優惠政策。有的地方以農業開發為名,進行非農業建設。獲得土地使用權后,改變用途搞其他開發。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資中,甚至實行零地價、負地價,導致國有土地資產嚴重流失。3、規避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一些地方以各種形式規避這一制度,暗箱操作現象屢見不鮮。4、劃撥土地和集體土地非法入市。對劃撥土地使用權非法入市即非法轉讓、出租、抵押的“土地隱形市場”,造成國有土地資產大量流失,而且加劇了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

    二、我國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的建議

    (一)加強對土地法學的研究近年來,很多高校都增設了土地資源管理專業,這對于培養土地資源管理專業人才和實現化、專業化土地資源管理是十分有利的,在對土地資源管理專業人才的培養同時,也要加強土地法學、這個土地資源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學科的研究。對土地法本身的研究應該在土地法科學性評價、土地法存在的問題與完善、土地法基本功能發生作用的條件和環境、土地執法體系、土地法律成本等方面開展。對土地法不同角度的研究主要可歸結為:從人類的發展角度研究、從土地法的立法技術角度研究、從土地法的法律效用角度研究。

    (二)完善我國土地管理法借鑒發達國家在土地管理上的經驗,應建議將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用地的土地供應最低比例寫入《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我國也出臺了一些相關規定,例如,在[2006]37號文件中規定了“城市新開工住房建設中,套型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積必須達到70%以上,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量不得低于70%”。但目前制定的一些政策措施僅限于國務院文件、部門規定等層面,約束力不強,政策執行效果不佳。因此,應將保障公民居住權上升到法律層面,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量的最低比例寫入《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對于不執行該項規定的,均應視為違法行為加以嚴處,從而遏制土地投機,有效地控制房價的過快上漲。將土地可持續利用、節約集約利用的思想作為重點內容寫入《土地管理法》。我國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通篇較少提到土地可持續利用和節約集約利用問題。當前,在資源瓶頸已成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障礙、經濟發展的主旋律已經是“好”在“快”前、促進土地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已經成為國土資源管理當前及將來很長一段時間內的工作重點的情況下,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及節約集約利用的思想也應該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寫入《土地管理法》的首要位置。在土地管理法中,應加強土地利用規劃制定過程和規劃成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立法者對于個人權利的偏見一直是土地規劃歷史上的主要特點,新出臺的《土地法》應放棄這種偏見,以較多的筆墨對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進行了規定,在規劃制定、實施過程中始終貫徹公開透明和公眾參與的原則,這也是國外發達國家土地方面法律的通行做法。因此,在我國《土地管理法》中,也應當增加土地利用規劃體系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與土地利用規劃和有關土地的數據,在符合保密規定的情況下,都應該公開、透明,廣大公眾可以隨時通過一定的程序查閱,同時應增加公告和聽證程序的有關內容,提高公眾參與度,加大監督力度,防止腐敗,促進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政策更好地執行。

    (三)執法機構設置專業、負責的執法機構是解決土地執法難問題的組織保證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6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于職守、秉公執法。”目前,我國基層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都下設了執法監察大隊,但是因為權力不夠、經費落實難導致執法監察大隊往往流于形式,工作效率不高。而且,因為監察隊伍的性質屬于自收自支的事業法人,在查辦土地違法案件時,依法行政與部門經濟利益的矛盾時有發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執法的嚴肅性。因而我們要在法律上明文規定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中下設專門執法監察部門,配備專業工作人員,并在組織上、思想上、制度上、專業素質上和裝備上加強對這一隊伍的建設,完備充實土地執法必要的辦案工具和辦案經費,提高土地執法監察人員在執法監察工作中的積極性。要在法律上明確土地執法監察部門的具體權力,要賦予土地執法監察人員行政強制權。什么情況下可以自行解決違法行為、處罰違法主體,什么情況下需要求救公安和法院,都應該在法律上找到具體的依據。

    (四)完善土地動態巡查執法監察制度我國的土地違法大都還是“民不舉,官不究”,無形中導致了很多違反案件的出現,出現后又無法及時制止,最終釀成破壞土地的后果。在1999年11月18日由國土資源部了《國土資源部關于在土地執法監察工作中實行動態巡查責任制有關問題的通知》,這個通知明確了我國在土地執法中采取動態巡查的工作方式,這樣的工作方式對于及時發現土地違法行為、及時的加以糾正和制止是十分有效的。但是這僅僅是個通知,動態巡查還有待于上升為正規的、法律中明確規定的執法監察制度,以嚴格貫徹“預防為主、預防和查處相結合”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方針,建立起省、市、縣(區)、鄉(鎮)四級動態巡查體系,劃分巡查區域,明確巡查責任,建立起層層負責的斯基動態巡查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加大動態巡查的覆蓋面,提高動態巡查的質量,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將國土資源違法消滅在萌芽狀態。近期,國土資源部根據國務院的授權向幾個試點省會城市派駐了土地督察人員,對于加強動態巡查有著重要的意義。

篇2

一、學習內容

1、憲法。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在整個國家法律體系中,憲法居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各級干部都要深入學習憲法,提高憲法意識,大力弘揚法制精神。

2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關于社會主義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觀念的總和,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內在要求、精神實質和基本原則的概括和反映,是社會主義法治的精髓和靈魂,是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等法治領域的基本指導思想。

3、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循環經濟促進法》、《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科學技術進步法》等。

4、服務和改善民生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民法通則》、《消防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義務教育法》、《安全生產法》、《殘疾人保障法》等。

5、維護社會穩定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集會游行示威法》、《刑事訴訟法》、《土地管理法》、《禁毒法》、《條例》等。

6、衛生及依法行政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傳染病防治法》、《紅十字會法》、《母嬰保健法》、《食品安全法》、《獻血法》、《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職業病防治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傳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執業醫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艾滋病防治條例》等。

二、法制宣傳教育重點對象

1、各級領導干部。

2、各級公務人員。

3、青少年學生。

4、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5、農村“兩委”干部。

6、農民工及流動人口。

三、宣傳教育的形式、方法和載體

1、各單位、各級干部結合自身工作實際,采取個人自學、集體輔導、集中培訓、法制講座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法律知識學習,學習時間不少于40學時,保證學習時間、內容、人員、質量四落實,確保學習效果。

2、以“法律六進”活動為載體,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及職能,利用法制宣傳黑板報、宣傳欄、街頭法制宣傳等各種形式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3、充分《食品安全法》宣傳周、《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12·4”全國法制宣傳日周、艾滋病宣傳日、結核病防治日等契機,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通過報刊、電視、網絡等新聞媒介,以發放宣傳資料、解答咨詢、義診、設點宣傳等形式,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活動,使社會各界特別是廣大青少年和農民了解衛生法律法規,不斷增強衛生法律意識,提高遵守衛生法律法規的自覺性。

四、具體工作要求

1、各單位要提高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認識,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納入單位干部、職工教育的重要內容進行安排部署,制定切實可行的宣傳教育計劃,抓好職工的學習教育并納入單位年度目標進行考核。

篇3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及《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委托事項:

宗地位置:_________

權屬證號:_________

評估目的:_________

宗地面積:_________

批準土地使用性質:_________

設定土地使用權性質:_________

批準用途:_________

評估設定用途:_________

宗地現狀條件:_________

評估設定條件:_________

評估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交付報告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交付報告份數:_________

二、甲方所需提供的資料:

國有土地使用證

宗地規劃要點

宗地圖

宗地規劃平面圖

甲方及時、準確、真實地提供乙方所需的資料,因甲方提供虛假資料而使報告失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負責,甲方應在評估報告設定的使用范圍內正確使用評估報告,超范圍使用報告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負責。

三、工作要求:

1.乙方必須保證足夠的技術力量,參與評估的估價師不得少于2名。

2.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項進行評估。

3.乙方實地踏勘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土地估價規程》的工作標準執行,進行拍照,存檔等工作,所獲數據真實可靠。

4.乙方對出具的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負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并對報告負有保密責任。

四、項目經費及付款方式:

收費標準按計價格_________號文件執行,簽訂合同時甲方先預交乙方_________圓整,余額在_________一次性付清。

五、責任和義務:

1.乙方必須嚴格按照協議的規定時間提交圖件和報告,否則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協議,另委托其它評估機構。

2.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要求,乙方所編制的報告和圖件需評審認定的,由乙方負責評審認定,并承擔評審認定的費用,如需評審認定的報告而未進行評審認定,甲方可以不予認可,并有權拒付評估費。

3.甲方如不能按時付款,乙方有權拒交報告和圖件。

六、其它事項:

1.本協議條款如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則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篇4

關鍵詞:農村墳地;墳地法律保護;社會功能

中圖分類號:D9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6)03-0095-03

墳地、墓地都是作為安葬死者的地方,寄托了還在世的親人的思念,墓深埋在地底下安放著死者的尸體、死者生前的遺物以及一些珍貴的東西;而墳地不同于墓地,墳地是顯露于土地之上的,而且一般在墳地周圍的一大片空地都不會用來進行生產或者是建造工廠之類的。但是現代用地緊張,我國的人口逐漸增多,需要更多的土地滿足人們生產生活的需求。在許多地方就開始了平墳的運動,許多的農村墳地被平整出來,傷害了人民的感情,而且這些土地在被平整之后也沒有真正被利用。我國的農村有著大片的墳地,經常因此發生一些糾紛,但是關于墳地的法律很多界定都不清楚,而且國家關于墳地的規定也需要補充。本文就墳地的法律屬性進行研究,從國家現行相關法律來分析存在的問題,探尋墳地的法律歸屬的問題以及墳地自身的社會價值與意義的問題。

一、農村墳地的現狀

農村墳地存在于廣大的農村地區,雖然為了國家的發展考慮,國家提倡改變傳統的土葬為火葬,但是傳統的土葬的風俗習慣已經深深植根于農村人民的心中,他們認為人死后總歸是要入土的,這樣人的靈魂才能得到安寧。而且他們認為墳地中安放著祖先的靈魂,是他們情感的寄托之地。在清明節、春節等傳統農耕節日里,他們帶上祭祀品去上墳,告慰祖先的亡靈,讓祖先保佑他們。目前國家對于這方面沒有強制的措施,很多農村地區仍然會采取土葬的形式。墳地的法律歸屬問題至今也沒有明確的立法規定,因此圍繞墳地產生的糾紛很多。但是在這些糾紛處理中,很難做到保護死者的權利,因為我國的法律條文多針對的都是在世的我國公民,而死者享受的權利是很有限的。[1]在發生墳地糾紛的時候,法院將當事人的血緣很近的親屬們作為主體,但是現實中不是所有的死者都有親屬,沒有親屬的死者的權利該由誰來保護?一些無主的墳地里死者的權益又有誰來保護?

將死者的近親作為法律的主要主體,還沒有考慮到近親對于死者的權利侵害的行為。法律中存在著的個別漏洞以及一些不可預料的問題都成為了墳地糾紛多發而且無力解決的原因。[2]我國曾經有一些地方的墳地糾紛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比如說發生在河南周口的平整耕地的運動,引起了當地人們的不滿,也引起了國家的關注,為此專門調整了關于墳地的法律規定。所以對于墳地的法律屬性的明確是很重要的,而研究墳地的現實社會價值也是很有必要的,這兩者之間常常產生沖突。如何很好地平衡墳地的法律屬性,以及墳地的社會價值,值得深思。

二、農村墳地現象產生的原因以及研究現狀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步伐,社會經濟以一個驚人的速度發展著。與此同時,伴隨經濟發展的是我國的城市化以及工業化的進程也在不斷加快,因此直接就導致了我國城市各種用途建設用地的需求量大大增加,而城市用地與農村用地之間的矛盾也因此暴露出來并進一步加劇,并且這種矛盾在沿海的經濟發展較迅速的地區表現得尤為突出,比如說,以上海為中心的江滬以及東北江浙沿海等地區的用地矛盾已經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如何妥善合理解決這一問題,是建設和諧社會,實現中國夢的重要環節,也對于我國城市化進城的發展以及農民的切身利益有著重要的意義。

而針對上述現象,結合我國國情,在保證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和耕地數量的前提下,目前主要有兩種手段來解決。首先是將城市一些可以用做建設用地的閑余用地充分進行再利用。[3]比如說廣東省等東北沿海的省市,在近年來就針對用地矛盾問題而在城市里面進行了“三舊”改造措施,將城市中其他功能不明顯的用地改造成城市建設用地。其次就是將區域內的土地資源進行整合分析,將農村中一些住宅面積較大以及無人居住的村居、占地面積超出標準的鄉鎮政府用地進行復墾改造成耕地,這樣就節余下更多用地用于城市建設。當然,除了上文中提到的兩種主要的解決方法之外,仍有其他的方式手段可以緩解城市建設用地以及農村用地之間的矛盾,比如說對于一些沒有經過政府相關部門的合法手續審批就在閑余用地進行建設的民居等其他用途的建設等,相關的部門可以進行清查以及復墾,將這些非法建設用地最終轉化為農村用地或者是城市建設用地用來實現兩者之間的平衡,從而促進共同發展。

當前我國的專家學者對于農村用地這個問題上進行的相關研究也比較綜合全面,總結下來,重點主要集中在對于農村違法建設用地方面的相關法律的制定以及規范上。[4]對這個問題的研究趨勢又呈現出兩個主流研究方向。首先就是對這個問題的綜合全面性地研究,綜合全面性主要體現在對于農村違章違法的建筑不進行類型上面的區分,不論何種類型種類的違章建筑都進行研究分析,對于各種類型違章建筑所產生的不同問題,就其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綜合性的整理以及研究。另一種研究方向與上文中所提到的研究方向完全不同,這種研究方向主要是專注于某種特定類型的違章建筑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研究分析,不斷發掘其中所存在的各種問題,深化研究深度。而在近幾年,由于我國的“小產權房”現象層出不窮,而因此引發的問題也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焦點。這也使相關領域的大部分學者對這個現象以及造成該現象的原因進行了分析以及研究,研究方向大部分集中傾向于某種特定類型的違章建筑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上,而這種特定類型的違章建筑就是住宅類型的建筑,對于其他類型的違章建筑研究比較少見。這也就直接導致了對于其他類型的違章建筑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不全面,無法對其他類型地違章建筑行為進行有效的規范。[5]這就提到了本文中關于農村違法建設墳地的問題,對于農村中違法建設墳地的這種現象,相關的法律文獻中幾乎沒有涉及并規范,這也直接就使得這種現象愈演愈烈。當然,違法建設墳地這一現象所涉及到的問題比較廣泛且零散,涉及到用地建設用途管理、耕地保護、殯葬規范等方面的相關規定,這也就無法對這種現象的法律法規進行一個清晰的界定。與此同時,由于墳地建設本身具備占地面積小、建設地點零散、建設時間跨度大等特點,再加上墳地建設由于受傳統觀念的影響,進行規范重整的難度較大,因此無法進行有效的整頓,屢禁不鮮。因此,針對上述情況以及各種問題,本文就對違法建設墳地這一現象進行概括性的分析,重點介紹對于該種現象的行政解決措施,希望能夠對解決違法建設墳地這一問題提供一些建議。

三、農村墳地的法律屬性研究

墳地屬于土地的一種,要對墳地進行研究,我們首先要對土地進行研究,通俗來講,對土地的法律屬性進行研究,主要是從所有權以及使用權方面進行的研究。[6]在城市當中,土地的所有權是歸國家的,在農村當中,土地的所有權是屬于整個村子集體的人所有的。使用權指的是對于房屋的建筑、改造等一系列的權利。對于墳地來說它所占據的墓地的土地所有權是屬于誰的,而對于那片墳地的使用權的歸屬方又是誰,我們必須弄清楚。墳地和農村居民自身的住宅用地的屬性比較相近,也采取和農村居民住宅基地一樣的法律屬性。墳地的建造以及墳地內部的一系列財產都屬于死者的親屬,因為一般來說也是死者的親屬建造的,但是墳地所占的土地也還是屬于農村的集體所有。所有權在死者的親屬這里,一般的墳地糾紛案件的主體當事人也是死者的親屬。但是就像前文所說的,由于時間的問題,很多死者的親屬都找不到了。而且一些案件中死者的親屬卻是損害了死者利益的人。關于墳地所有權的法律問題得以解釋清楚,但是還有很多墳地的法律問題需要解釋,比如說很多人是承包了一些土地在上面去建造墓地的,但是既然是承包的土地,必然就會涉及到一個使用權限的問題,墓地是要存在很長時間的,但是近些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人口的流動加快,這也使得承包了的土地常常會產生易主的情況。尤其是當后世的子孫去祭拜去世很久的親屬的時候,這種問題尤為明顯。他們已經離開了這片土地,這片土地的承包權早就已經屬于別人了。 而且由于離開土地的時間也過久,很有可能與新的土地承包人沒有什么關系,這樣一來為祭拜祖先又增加了不少的難度。后代的子孫去祭拜的時候難免會給別人帶來困擾,比如說踩壞別人家里的田地等。[7]這些糾紛的處理,我國的法律并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一般都是現在的主人出于人道主義以及孝道的考慮,允許他們去自己的土地祭拜前輩,但是人情作為一種情感的因素有著很多的變故,萬一主人不允許他們去祭拜,又或者是對于土地主人的財產損害過于嚴重,引起主人反感等都很容易引發糾紛。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

四、墳地的社會功能分析

墳地首先是作為在世的人對于去世的人的一種情感的寄托,我國傳統上就有這種祖先崇拜,古代人選擇墳地的時候要考慮風水,而且一些貴族的墳地是比較考究的,說明古代人對于喪葬的一種重視,而且古代哪怕是貧窮的人家也要最起碼的保證可以使自己的親人入土為安。到了現在,這種喪葬的習俗雖然有所簡化,但是喪葬在現代人尤其是受著古代的傳統習俗深深影響的農村人來說,還是非常重視的。而且許多農村的宗族關系都要靠對祖先的祭拜來維系。雖然確實有很多人提倡火葬代替土葬,國家也提倡火葬的方式,但是在農村,他們對祖先的拜祭有著很深的傳統,很難讓土葬完全消失。[8]土葬有著長期的發展歷史,而且它的存在是孝道的一種證明,對于維系宗族的感情有著重要的作用,墳地的存在有著重要的社會功能。現代出現的許多平整墳地的事情有著很大的爭議,而且引起了村民強烈的不滿,在他們的心中,祖先的墳地中安放著祖先的靈魂,祖先會保佑他們的后代幸福生活,平整墳地傷害了村民的感情,也強行斷掉了他們的情感寄托。[9]對于墳地社會功能的研究可以讓我們更加理解墳地帶給人民的一種心理寄托,從而找到更好的方法去解決墳地占用土地過多的問題,而不是強制地平整墳地。

五、對于墳地建設的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體系研究

(一) 關于保護墳地建設行為的相關法律依據

就像上文中已經敘述過的內容,墳地整體的權利以及歸屬是要分為兩個部分的,因此對于墳地進行保護的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應該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方面就是對于在建設墳地過程中所采用的建設設施以及在墳墓中所埋葬的棺木等物品的最終歸屬權,都是直接由死者的法律繼承人或者是直系親屬擁有,是繼承人的合法私有財產。由于我國的憲法進行過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因此,對于墳地所涉及到的相關財產歸屬權以及其他問題,都可以直接采用民事法律進行解決和界定。而對于那些已經建設較長時間的墳地,雖然說歸屬權擁有人在短時間之內無法找到,但是墳地相關物品的歸屬方并不會發生變化,從法律的角度而言,這些私有財產永遠被死者的繼承人所擁有。

除此之外,對與墳地中所體現的私有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以及保護,相關的法律規定也要顧及到前任所有者,即也要保護死者的相關合法權利。一般而言,在墳地中的大部分物品都是死者在生前通過自己的能力進行購買的,因此死者對于這些物品擁有完全的歸屬權,并且根據自己的意志,有權力對這些物品的最終歸屬方向進行決定和分配,而后人將這些物品最終放置于墳墓中一起埋葬,也是出于對死者對這些物品的處分權的尊重。[10]因此,只要公民對于自己生前所擁有的物品進行不管何種方式的處分以及分配,并且這種處分得到了公證,在公民死后,這些物品的最終歸屬權以及處理方式都是由其生前的處分想法進行最終的處理。也因為如此,每個公民在其死后無論是否擁有繼承人或者是其他擁有血緣關系的親人,其墳地的安寧都不應該被打擾或者是侵犯。而我國的憲法也對于這種情況進行了法律上的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二)關于墳地法律進行保障的相關措施

由于墳地本身所兼備的重要的社會作用,因此關于墳地法律進行保障的相關措施可以從下述的幾個方面進行相關法律的完善以及保障。

首先,在《土地管理法》《殯葬管理條例》等涉及到的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應該對于墳地這一用地建設的法律性質進行清晰的說明以及劃分。這就可以體現于相關法律的具體條例中,運用典型案例以及列舉的手段來完成法律性質界定的目標,將農村墳地這種存在于人們思想中的物權名稱轉化為明文規定的土地用途方式,讓墳地的相關權益保護有法可依。其次,就是要在較短的時間之內構建起農村墳地建設的等級體系以及規定。全方位地完善豐富墳地用途方式,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工作人員進行對于墳地的相關管理。最后一個措施就是要完善對于墳地進行征收復墾的過程中的補償制度,我國對于墳地進行征收管理的過程中所出現的矛盾以及問題,也大部分集中在對于墳地征收補償費用的額度上,因此,應該在短時間內將補償制度進行科學合理的細分以及具體化,減少因該問題而產生的摩擦,推進墳地改造復墾的進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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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海濤.墳地的法律屬性及其價值考慮[J] .山東社會利學,2014 (0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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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焦長全.魂歸何處“陰宅”的法律屬性與社會功能初探――從周口“平墳運動”切入[J].中國農業人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 (06):66.

[6]陳國軍.論墓地的權利屬性――債權抑或物權[J].政治與法律,2014(03):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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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虹懿,周真剛.從兩起墳地糾紛看少數民族習慣法對文化權利的保護[J].貴州民族研究,2013(02):25-29.

篇5

1我國森林資源現狀

我國的森林資源覆蓋廣泛,并且擁有世界上面積最大的人工林,而且隨著國家對森林資源不斷地重視,我國的森林面積每年都在呈現增長趨勢。但是,從國家森林資源發展的總體情況來看,我國的森林發展情況依然不容樂觀。我國的原始森林面積相對較小,人均森林占有面積比較低,森林分布地區不均勻,森林平均覆蓋率已經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人們對森林資源的過度采伐和破壞也加重了森林資源的負擔。因此,很多地區的生態環境發展并不好,生態系統也比較薄弱。

2保護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政府目前已經意識到森林資源的重要性,也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進行保護。但是政策在實際的操作中,并不能總是完全符合我們預期的標準,各個地區的情況不同,所以,在實際操作中遇到的問題也各不相同。

2.1過度采伐

雖然我國已經出臺了相關政策來禁止人們肆意采伐森林。但是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一些人還是會無視相關法律法規,過度采伐森林資源,這就造成了大面積樹木植被被破壞,這樣的做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經濟效益,然而卻破壞了森林的生態系統對自然環境的調節作用,也極大改變了當地的生態環境。另外,一些采伐者在砍伐樹木時,會選擇采伐那些還沒有生長完全的樹木,這就導致了森林資源很難得到快速地恢復。森林自身原本具有非常強大的自我修復能力,但是在人們的不合理干預下,森林的生態系統已經非常脆弱。

2.2土地征用

我國的經濟快速發展,與之而來的是建筑面積的需求不斷增長。我國作為一個人口大國,必須使耕地面積保持在紅線以內,因此,更多的建筑商將目光投放在森林用地上。很多企業和開發商都在將自己的產地建設向森林區域轉移,面對這一情況,需要的正是相關政府對土地資源采取嚴格的保護措施。但事實上,很多地方的政府部門在管理土地時,并未完全發揮其應有的職能,這也就導致了很多開發商以征地的名義,將森林用地變為建筑用地。政府的“缺位”行為是森林資源不斷減少,森林覆蓋率快速下降的重要原因。保護森林資源,是一項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需要政府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也需要政府發揮其行政職能,來指導相關工作的進行。

2.3體制不健全

我國物權法對于森林的保護也有相關規定,但是總的法律體系并不健全和完善,而且相關法律法規的實際執行也并不徹底。之所以這些法律法規不能得到很好地執行,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管理部門的管理不到位,沒有正確處理好經濟與環境的關系,沒有深刻認識到環境對于人類發展的重要影響。部分政府人員還在幻想著以環境換經濟這一不合理的發展方式,這也就導致了部分政府崗位形同虛設,完全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2.4責任不明確

森林管理責任不明確,也是我國森林保護工作成果不明顯的重要原因。很多地方對于森林的管理比較混亂,不能行之有效地劃分責任區域,追究有關人員責任,這也就導致了森林保護工作注重形式,缺乏管理的實質性,森林保護工作無法得到有序開展。另外,由于相關部門的監管不到位,使森林植被遭受嚴重破壞,給我國森林資源帶來非常嚴重的損失,應該盡快加強相關工作,使森林資源得到有序、可持續的開采。

3森林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分析

3.1加強宣傳,提高公眾意識

森林資源保護是一個需要全民共同參與的工作,所以必須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公眾對于森林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另外,雖然我國目前的森林面積呈現逐年增長的趨勢,但是這些森林中大部分都是人工林,而人工林無論是生態效益還是經濟效益,都不能與原始森林相提并論,所以,喚起社會公眾參與到對森林的保護工作當中來,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應該利用各種傳媒力量,包括電視、廣播等傳統媒體,互聯網、微博、微信等新興傳播平臺,來進行森林保護的宣傳推廣工作,使公眾意識到森林對于人類生存發展的重要影響,森林的質量與人類的生活質量密切相關。應該著力宣傳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的關系,過分看重經濟效益,而忽視生態效益,只能導致經濟效益的下降。提倡人們遵守自然界的發展規律,尊重森林植被的生長規律,倡導對森林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促進人與森林的共同發展。

3.2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使很多開發商有了可乘之機,也導致政府工作職能沒有得到很好地發揮,所以,健全森林保護的法律法規是保護森林的必要措施。現在倡導的是法制社會,一切的行為都應該在法律框架范圍內進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我們的社會才可以正常有序地運轉,對于森林保護同樣如此。只有具備完善的法律法規,對森林保護的工作做出詳細的規定要求,才可以打擊違反森林保護的行為。法律規定的不僅是人們對森林應禁止的行為,還應該包括對政府工作的具體要求以及懲罰措施。明確職責,才能有效地管理,在法律法規中對政府行為提出具體要求,才能使政府在森林保護中積極主動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3.3建立監測體系

對森林資源的保護,不能僅僅依靠當地政府的自覺性,要建立相關的監督措施。加強監督,需要對我國的森林資源數據實現實時掌握,因此,需要建設相關的監測體系。森林資源的管理比較困難,其具有土地面積比較廣闊、生態結構比較復雜等特點,因此,可以通過GIS(地理信息系統)來對國家的森林資源有一個清晰直觀的表示,GIS可以快速獲取森林的各項統計數據,實現分析與實際應用的能力,可以對森林資源進行動態監測,對各種變化都有一個比較及時地反應。但是地理信息系統對于科學技術的要求比較高,很多偏遠地區僅僅依靠自身力量很難實現,因此,需要國家在這一方面的投入和幫助,來實現森林的可持續發展。

4結語

篇6

[論文摘要]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近年隨著經濟的發展,土地流轉逐漸興起,其有其必然性,但也給農民的權益帶來了一些傷害,因此為了社會與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探討土地流轉情況下農民權益的保障迫在眉捷。

一、農民權益受侵害的表現

由于我國原來實行的是,它在一定時期對農村生產力的提高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其自身的缺陷如經營規模小、土地條塊分割等,農業難以形成規模經濟,與國際競爭漸漸處于不利地位。因此,農村土地流轉成為現代農業發展的必然。同時,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與農村經濟及個體企業的增多,農民不再專業務農,一些農村勞動力開始轉向其他產業,農村的產業、就業結構發生了改變,而非農業的收入與農業相比是比較客觀的,因此土地流轉使無力或無心經營土地的農民可以轉出土地。此外,目前的三農問題亟待解決,土地流轉可以促進農民增收,為三農問題的解決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因此,農村土地流轉是大勢所趨。但在土地流轉中也出現了一些對農民權益侵害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方面:

(一)操作不健全侵害了農民利益

目前的土地流轉的操作還很不規范,個別干部自以為是,認為自己是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濫用行政權力,強行流轉,或私下與承租者達成交易,對農民的土地承包權造成了很大的損害。且在手續上沒有正式規范的合同,僅以口頭協議或承諾,對往后的糾紛埋下了隱患。

(二)擅改土地的農業用途農民合法權益無保障

一些干部為了招商引資,在沒有得到農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與投資者簽訂土地包租合同。有的濫用權力,隨意變更承包合同,把農民的土地強行收回轉讓與出租,且租金非常低廉。而一些投資者在受到損失時會拖欠農民費用或消失,農民無法得到應有的利益,此外由于租賃土地的期限較長,投資者有的建造了固定建筑物,徹底改變了土地的用途農民的長遠利益得不到保障,這些都使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極大的侵害。

(三)政府行政干預侵害農民利益

目前我國各地的土地流轉正在興起,呈現快速增長的勢頭,這是農村經濟發展的結果。但土地流轉可能會使某些人得到一些利益,個別基層干部有時會議行政手段干預。據相關調查顯示,政府干預的土地流轉占到了四成之多,而有村級組織干預的近六成。這原本該由農戶自主、自由的,但基層的行政干預剝奪了農戶應有的權益,使農民的合法權益經濟利益受到極大侵害。

二、農民權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土地產權不明

我國的土地產權制度還很不完善,存在著缺陷。一個健全的產權應由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組成,但我國農村的土地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但對土地的主題、農戶使用權的保護等相關問題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這就使基層政府濫用行政手段提供了可乘之機,理論及法律的難點與缺陷為鄉鎮政府、村級干部的侵權提供了便利,鄉、鎮、村基層組織常常以土地所有權者的身份自居,做出土地流轉的決策,而不考慮、尊重農民的意志,無視農民的合法利益,而實踐中農戶亦無力抗拒各級所謂的土地所有者對土地流轉中收益權的恣意分享。這些都損害了農戶的合理權益。

(二)相關法律法規未建立完善

目前,我國對土地流轉的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建立完善,對流轉的范圍、條件、主體、收益分配等都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很大程度上對土地流轉的健康發展產生了障礙,且成為農民權益受侵害的原因之一。由于法律法規的缺失,使得個別基層干部,大鉆法律漏洞,以土地流轉為名,中飽私囊,大大侵害了農戶合法權益。也使土地流轉處在價格不確定、效率不高的怪圈中,對土地流轉的正常運行帶來了障礙。

(三)政府職能未轉變

由于受原來計劃經濟時代的影響,政府職能還未完全轉變,但在目前的市場經濟下,這種情況已不能適應經濟的發展。此時,政府主要是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在一定情況下進行調控。但在農村土地流轉中,政府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對該管什么,不該管什么沒有明確的定位,造成行政混亂。也為一些基層干部、投資者謀取私利、非法轉讓、擅變土地用途創造了條件。

三、對農民權益保障的對策

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的產物,是為了農戶更好地生活。面對土地流轉中的問題,今后的土地流轉要堅持自愿、效率及公平的原則,對農民的合法權益要保障,為了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使得土地流轉健康發展,今后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及土地政策

今后要對相關土地政策及法律法規進行建立完善,并對承包權進行明確規定,農民在承包期內的土地權益不會因其是否主要從事農業而改變動放棄的除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手段讓農戶失去承包土地。土地政策中也要對農戶的土地權利進行規定,使農民擁有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權利,這將是土地政策繼法律法規在不斷完善中需要解決的重要方面。

(二)完善土地流轉市場

由于目前土地流轉中沒有統一規范的組織及協調機構,土地流轉效率低下、秩序混亂,因此要建立土地資源優化、低成本高效益、規范化的流轉市場來解決。這就需要建立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讓農戶了解并與之交易,這樣可以使談判等費用得到合理的下降,而中介機構要培育其農戶的信任,把農戶的土地集中并推進農民土地租賃市場。這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門牽頭,建立如土地流轉委托中心等中介機構,由他們直接負責接受農民委托,并把要求流轉的土地資料存檔,建立土地流轉交易信息網絡,及時登記匯集可流轉土地的數量、價格等,動員相鄰地塊的農戶自愿流轉或調換土地,進而使可供調整的地塊成片化,以提高土地流轉的成功率促進土地市場的完善發育。

(三)政府要做好職能定位

在今后的土地流轉中,政府要找到合適的定位,做好服務工作,改變過去以行政手段進行干預的做法。農戶應是土地流轉的主體,在市場經濟下要遵循自愿的原則,一些地方政府不能,以替農戶流轉或管理為借口去分享地租,損害農戶利益。但這不代表政府就放開,不用做好相關的服務。基層組織在土地流轉中要做好資格審查、資料管理、監督、合同簽證等服務工作,并做好與中介、投資者等的協調以及做好土地長期規劃,為流轉創造條件。

(四)弱化農村土地保障功能

目前土地是農民的最基本的生產要素,還有社會保障的功能。在此功能沒有弱化的條件下,農戶很難愿意放棄承包權,有時候農戶寧可荒廢土地也不放棄,這就對土地的規模經營及農村經濟的發展帶來的阻礙。因此,要改變土地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過渡形式,它難以充分盡到保障的功能。所以,今后政府要下氣力在農村建立起養老、醫療等保險保障、最低生活等救濟措施等保障體系來全面保障農戶,使農民可以享有與城市市民一樣地權利及社會經濟發展的帶來的益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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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西玉.新形勢下農民同土地關系的再認識[J].中國農村經濟,2003,(10)

篇7

一、加強隊伍建設、提升普法水平

按照普法工作要求,普法工作人員首先要學法、懂法。我們通過開展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培訓,全面開展法律業務知識學習和遵紀守法教育,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增強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通過對行業法律法規、業務知識和通用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和執法水平,有效提升執法人員的普法水平。

二、開展服務型執法、強化普法服務

積極開展服務型執法活動,通過執法告知、送法上門、巡查檢查等方式,及時將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章傳達到執法相對人和運輸企業,加強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章的執行,促進運輸企業規范化管理,提升執法相對人的守法意識,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章的落實,將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業的普法工作落到實處。

三、充分利用媒體、深化普法宣傳

利用微信、工作交流群,掛橫幅等方式加強執法工作宣傳、法律法規和違法案件的公示公告工作,大力宣傳行業法律法規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深化普法宣傳。

四、精心組織,狠抓落實

我鎮按照《計劃》提出的總體要求和具體部署,七五普法學習采取集中培訓與自學相結合,面向全鎮干部職工以及市場經營戶,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了法律、法規、條例等的宣傳教育活動,并取得了一定的實效。我鎮定期組織干部職工學法,各村社干部組織舉辦各類法制培訓班,這樣從各個層面保證了七五普法教育宣傳工作的有效開展。這幾年來,我們堅持組織學習了《選舉法》、《婚姻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稅法》、《土地法》、《行政許可法》、《道路交通法》以及《條例》等多部相關法律法規。此外,鎮所有執法人員堅持每年自學法律時間不少于40小時,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交流執法程序中需要改正的地方和執法業務知識,不斷提升執法業務水平。自覺增強依法行政意識,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篇8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主題教育“守初心、擔使命,找差距、抓落實”總要求,全面落實招投標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制度機制,加強招投標監督管理,持續有效解決招投標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土地整理項目和增減掛鉤項目領域信用常態化檢查,推動招投標和工程建設市場健康發展。

二、清理情況

我縣2020年1月1日以來,我縣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共計10個,自動化監測項目1個;土地整理項目1個;暫無增減掛鉤項目實施。

三、工作要求

高度重視本次全州自然資源領域工程招標項目招投標領域整治行動,落實專門科室及專人負責工作推進。對符合條件的項目要逐一排查,確保專項整治行動全覆蓋、不漏網。要深入開展整治工作,對照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和《省政府投資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深化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改革助推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的通知》(川自然資發〔2020〕43號)、《州土地整治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件要求,逐一核查本轄區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土地整理項目和增減掛鉤項目招投標法規政策落實情況,檢查施工現場管理情況。

四、自查內容和結果

按照《州自然資源局關于組織開展自然資源系統工程招投標領域突出問題系統治理的緊急通知》要求,逐一核查本轄區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和土地整理項目招投標法規政策落實情況、檢查施工現場管理情況等。不存在規避招標、弄虛作假、圍標串標行為。合同和結算不存在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主要技術負責人信用平臺填報制度和更換批準制度執行不到位行為,不存在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不存在惡意低價中標、高價結算工程價款;不存在不履行工程項目合同約定。工程項目管理中在建工程項目承擔單位不存在《省政府投資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中的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不存在施工、監理單位未按合同要求配置人員,不按規范及設計開展施工工作,現場本單位管理人員不在崗,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工程質量不達標等問題。

篇9

開展“法律六進”活動,組織局機關全體人員學習法律法規知識。

自開展“法律六進”活動以來,我局在上級領導指導下,一方面加強學習,提高自身素質;另一方面,通過會議、板報、專欄等方式進行廣泛宣傳。大力開展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我局采取多項措施,扎實推進“法律進機關”活動。按照“法律六進”活動要求,完善了機關干部學法用法制度,將法律知識學習納入日常學習計劃,并要求領導干部帶頭學習法律,自覺遵守法律,牢固樹立維護法律權威的觀念。

二、堅持“普治并重”,積極開展“法律進鄉村”活動

廣大農村的“依法治村”工作是依法治市的重要內容。以宣傳農民生產生活相關法律法規如《土地管理法》、《人口與計劃生育》等為重點,扎實開展一系列宣傳活動。我局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點宣傳教育與農村農民生產生活相關的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并在此基礎上嚴格按照要求,進一步完善了工作機制,明確了工作職責,有計劃地定期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全年共為村委會送去各類圖書10余種近百冊。

篇10

【關鍵詞】房地產;經濟管理;問題;對策

1 前言

近幾年,隨著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帶動了我國房地產行業迅速發展起來,已經成為了國民經濟產業體系的重要成分。房地產行業的快速發展,逐漸的改善了人們的居住條件,從而提高了生活水平,同時,也帶動了相關產業的發展,增加了地方財政收入,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建設和諧社會產生了積極影響。但是,在不斷發展壯大的過程中,卻出現了很多問題。房地產發展問題引起了全社會的高度關注。

2 房地產經濟管理中的問題

2.1對目標認識模糊,缺乏相關政策

近些年,為了實現房地產市場供需平衡,政府有效控制房價的快速上漲,保證居者有其屋。一方面,由于缺少對社會經濟發展的認識,導致對房地產經濟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和長遠的發展計劃認識模糊,甚至出現片面和錯誤的認識。再加上,對目標認識模糊,使得短期的政策和長期的規劃思路完全不統一,更嚴重的出現相違背的現象。缺乏科學、合理的政策,導致房地產行業跟隨政策的改變而出現波動,擾亂了房地產市場的正常發展,而且相關政策的不完善給投資者創造了可乘之機,擾亂了市場正常發展的秩序。另一方面,政府對房地產經濟管理處于被動的狀態,只注重事物管理,然而卻缺少長期的規劃,對事后的調控較多。

2.2缺乏完善的機制,只是形式上的管理

對房地產的經濟管理已經有了一段時間,現如今,已經成為了政府管理的重點。尤其是在近幾年來,政府加大了對房地產的管理力度,出臺了很多相關的政策。但是,都沒有收到良好的效果,大多數政策只是流于形式,管理不到位。其中有些政策在實施的過程中,可操作性不強,出現很多問題,各項政策的實施遠遠跟不上政策的制定。有關房地產經濟管理的措施大多數都是采用自上而下的形式加以落實,各級政府監督、管理、調控等工作還沒有加以明確規定。現如今,房地產行業正處在快速發展的階段,而且房地產行業具有高收益和低成本的特點,使得房地產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如果不能從根本上打破房地產官商結合的現象,那么房地產經濟管理將會很難管理,對于國家出臺的宏觀政策也只是形式上的管理,很難發揮有效的作用。

2.3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規

從全世界各個國家房地產市場的發展狀況來看,確保房地產市場正常運行的必要條件就是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規。然而,在我國國內,房地產行業正處在飛速發展的階段,房地產行業缺少健全的法律法規。一方面,房地產市場的管理應該具備從開發、建設、管理的完整體系,然而現如今我國還沒有一個完善的管理房地產市場的法律。事實表明,我國房地產法律法規的建設根本不能滿足當前房地產飛速發展的需求,出現了很多法律真空現象。另一方面,目前對房地產的經濟管理主要憑借行政權威,大多數相關文件的頒布都是以國務院的名義頒布的,相關法律缺乏嚴肅性、普遍性。盡管在某些領域已經建立了相關法律法規,但是具體的實施要求并不完善,導致土地市場有章不循、執法不嚴,如果長時間進行下去,必然會形成惡性循環。并且如果現有的各項法律法規沒有真正落實,那么將會直接降低法律的效力。

3解決房地產經濟管理問題的相關對策

3.1制定合理的發展計劃,指導短期實踐

在充分了解我國的特殊基本國情的基礎上,要更加明確房地產經濟管理的整個思路,發揮短期效應的作用,并且還要制定合理的發展計劃,從而進一步滿足人們的住房需求,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對我國房地產的發展情況作詳細的調查,根據市場的調查結果,合理的制定中長期的發展計劃,而且,這也是保證房地產健康、穩定發展的途徑,從而有效避免出現“漲則緊,跌則松”的狀態。

3.2建立并完善各項管理機制

現如今,房地產市場在經濟管理方面存在很多問題,只憑借簡單的行政命令很難把問題解決。由此看來,只有從根本上改善房地產管理體制才能有效解決當前房地產市場不和諧的局面。結合當地房地產市場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建立并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從而有效的避免一切做法產生消極的影響。對于腐敗和官商結合的不法行為政府要給予嚴厲的打擊,與此同時,還要在社會上大力宣傳典型的負面例子,警示人們,從而營造良好的房地產氛圍,保證房地產行業持續穩定的發展下去。

3.3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目前,為了保證房地產市場的正常、有序的進行下去,必須要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房地產法律法規。利用法律來制約當地政府的經濟管理作用,從而有效的避免了政府過多的干預給房地產市場的正常運行帶來消極的影響。也可以把開發管理、建設管理、后期管理等都納入法律法規,提高相關法律法規的嚴肅性,保證房地產市場管理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