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的價值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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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司秘書法律制度;公司治理;比較
中圖分類號:D922.291.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08-0178-02
一、港澳公司秘書法律制度的歷史沿革
澳門于20世紀末制訂了《澳門公司法典(草案)》,該法典以葡萄牙公司法為藍本,是典型的大陸法系公司制度。①另外,其也借鑒了普通法公司法律制度,如香港公司秘書制度。有學者評價:“《澳門公司法典(草案)》對公司秘書法律制度的借鑒是大陸法系制度與普通法制度結合的一次典型范例。”②后《澳門公司法典(草案)》編入《澳門商法典》,公司秘書制度也成為了一項重要的商事法律制度。公司秘書屬于普通法公司制度,由相關判例確定。③1971年英國“全景”開發有限公司訴菲德利期家具廠有限公司案(PanoramaDevelopmentsLtd.vFidelisFurnishingFabricsLtd)中,家具公司的公司秘書出于行政管理需要和第三人簽訂了一份車輛租賃合同,用以搭載公司客人,后發生爭議。那么,公司秘書在無明確授權的情況下代表公司作出的行為能否產生法律效力呢?英國上訴法院判定其租車的目的主要是公司日常運作需要,“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公司秘書不再只是一般文員,而是公司主要的行政管理人員,雖不能代表公司作出決策,但可代表公司簽訂有關行政管理方面的契約”④。換言之,公司秘書因日常管理需要作出的行為仍然是有效的,公司仍然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香港作為普通法地區,法院可引用、參考英美法體系國家的司法判例。⑤后香港《公司條例》第474條第1款又規定:“公司須有一名公司秘書”,確立了公司秘書的法律地位。《主板上市規則》、《證券上市規則》等上市公司法律規范更是細化了上市公司的公司秘書規定。公司秘書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公司經營權和執行權更加分明,提高公司機構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⑥澳門《商法典》引入公司秘書制度正是為了適應日趨頻繁的商事活動和全球化進程,但其具體規定則作出了更加符合大陸法立法傳統的安排。港澳公司秘書制度規定的異同,向我們揭示了其在不同法律體系和社會環境下的作用及價值。
二、港澳公司秘書的性質和法律地位
公司秘書的性質在港澳均為公司高管,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隸屬于股東會或董事會。香港《公司條例》規定公司必須設公司秘書。澳門《商法典》第214條第1款更明確指出公司秘書是獨立的公司機關,具有獨立于任何其他公司機關的法律地位。可見,在港澳公司秘書都被賦予了獨立的法律地位,而非僅僅處于輔地位。
三、公司秘書法律制度的適用范圍
港澳公司秘書制度的適用范圍存在較大區別。香港《公司條例》作出了強制性規定:不論何種類型的公司,都必須設立公司秘書。而澳門則采取了強制性規定與任意性規定相結合的方式,“若公司有十名或十名以上的股東,發行債券,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或公司資本、資產負債表的金額或收入總額超過補充法規定的限額等,須設有公司秘書”,其他情況的公司則可根據需要委任公司秘書。⑦因此,在澳門只有達到了一定規模的公司才必須設立公司秘書。澳門公司秘書制度比較符合現實社會情況,因為澳門的中小企業占注冊公司總數的99%,⑧須設公司秘書的公司事實上屈指可數。這樣規定提高了中小企業的營運效率,又加強了對大型企業合法運營的監督。而香港作為亞洲金融中心之一,有眾多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經營管理涉及了公共利益,因此公司秘書的作用尤為重要,這也是香港對上市公司秘書制度規定得更為細致的原因之一。
四、公司秘書的任職條件
港澳公司秘書任職條件規定有著一定的共同點。例如,除只有一名執行董事外,公司秘書可由董事會成員兼任,但不得以該雙重身份作出同一行為。⑨不同點在于:首先,澳門公司秘書除了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外,并未要求其是澳門居民或在澳門注冊的法人。⑩但香港公司秘書必須是居于香港居民或法人。11其次,澳門公司秘書相關專業、資格和經驗未作要求和限制,而香港公司秘書尤其是上市公司秘書必須具備相應的知識及經驗,而且須經香港聯交所認定。12相比之下,香港對公司秘書的任職條件規定更為嚴格。
五、港澳公司秘書的權利和義務
香港公司秘書制度對上市公司秘書和非上市公司秘書的權利、義務作出了區分規定。香港《主板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秘書的權利義務不僅限于公司內部,如建立、完善公司法律文件檔案,根據董事會命令對外發表公告,為公司及董事應履行職責提供協助,促進和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以及監督公司的運作等,還需承擔一定對外義務,如及時向香港注冊屬報送和存檔各種法律文件,與聯交所及證券登記公司等保持經常溝通,定期接收公司股東名冊并向聯交所每月報送股份變動情況表等。13澳門《商法典》規定公司秘書的職權和職責除了保證公司治理符合法律和章程,監督董事會行為,幫助董事執行公司決策并提供意見等以外,還特別賦予了公司秘書確認權和公證權。《商法典》第238條第2款規定“公司秘書對股東、董事本人在有關文件上的簽名,公司簿冊副本或轉錄本的完整性、真實性和適時性,以及公司章程內容、公司機關成員身份資料及其權利等三種事項均享有證明權,而且該證明可以替代商業登記證明”。商業登記屬于公法行為,經商業登記的事項可以對抗任何第三人。澳門公司秘書具有公證權,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可見一斑。
六、公司秘書的法律責任
根據港澳公司法律制度規定,公司秘書責任分為設立時的責任和公司存續期間的責任。第一,公司秘書于公司設立時的責任,澳門著重強調公司秘書行為的真實性、正確性和完整性;14而香港《公司條例》則更側重于公司在沒有委任公司秘書或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委任秘書的情況下的責任。15第二,公司秘書在公司存續期間的責任制度。澳門《商法典》第245條至第250條規定,若公司秘書違反了法律、章程或合理注意義務,不但應當對公司承擔責任,還應對公司債權人、股東及第三人受到的損失承擔法律責任。16香港公司秘書僅對其違反禁止以雙重身份作出同一行為的責任進行了規范。
七、港澳公司秘書的功能評價
澳門的公司秘書除了具有監督功能外,還被賦予了文書公證、證明和保存等特殊職能,公司秘書的證明甚至可豁免部分商業登記。香港公司秘書的首要功能是保障公司正常運行,確保公司行為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提供運營管理意見等。
八、港澳公司秘書法律制度的作用和價值
篇2
關鍵詞:德治;禮治;法律儒家化;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縱觀浩瀚的古代歷史,儒家思想從諸多思想學派中逐步發展出來,在歷史的舞臺上扮演著重要的地位,它的存在對中國古代法制發展是深遠的,也深刻地影響著人們的行為和思維方式。
儒家是春秋戰國時期形成較早、影響較大的一個學派。他們繼承和發展了西周以來的“禮治”和“明德慎罰”思想,提出了一整套旨在維護“禮治”,重視“德治”,強調“人治”的法律觀點:
(一)維護禮治,要求建立以家族為本位,以倫理為中心,以等級為基礎的法律制度和意識形態。
儒家倡導的人性向善論,認為善都可以通過道德教化和法度制約的途徑獲得,后天的禮樂教化能讓人啟發善心、棄惡從善,孔子認為,社會應該遵循“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這樣的秩序,禮是維持這種社會差異最好的工具。
(二)維護德治,則倡導“以德服人”,要求用“德教”的辦法來治理國家,通過道德教化來讓天下的臣民臣服。
(三)強調人治,維護人治傳統
注重人治,則是儒家區別于法家的重要思想之一。孔子曰:“其人存則政舉,其人亡則政息”,這便是儒家“為政在人”思想的體現,這種“賢人政治”“視法為器”的思想形成了中國幾千年來的人治傳統。
(四)倡導和諧、無訟
儒家信奉“天人合一”的價值觀,力圖創造一個一切合乎自然的“和諧社會”,結合古代法律,無訟便是實現這個目的的有效手段,歷來的統治階級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無不推崇運用道德教化解決民間的糾紛,一個沒有紛爭、沒有訴訟的大同社會也是儒家所倡導的理想社會。
儒家思想對于法律制度的產生和發展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不僅對于立法還有司法都有著一定的影響,以司法領域展現的最為充分。本文重點討論受儒家思想影響的漢朝、魏晉南北朝以及隋唐的重點法律制度,具體如下:
(一)漢朝
武帝后,董仲舒為代表的“天人感應”的陰陽五行學說成為官方哲學,他將陰陽學說、儒家學說及商周以來的“君權神授”糅合在一起的“天人感應”理論作為維護君主專制的基礎,也利用該學說將節氣和刑罰相連,實行秋冬行刑,他認為,陽為德,陰為刑,刑主殺,而德主生,仁慈的君主應該養德,故在萬物生長之季的春夏不宜執行死刑,而秋冬有肅殺之氣,應當申明刑罰,公平決獄,施行刑殺。“秋冬行刑”在儒家理論看來是“順天時”,實際又不耽誤農時,有利于穩定社會秩序,因而得到以后各朝代的沿用,明清的朝審、熱審皆來源于此。
漢朝司法制度儒家化的另一個重要標志便是“春秋決獄”。“春秋決獄”是指漢代中期以后在司法實踐中開始以儒家經典《春秋》的原則與精神作為判案根據的司法活動。“春秋決獄”興盛利于緩和社會矛盾、穩定社會秩序;總之,春秋決獄既有其利處,它從主觀上調和了立法和社會現實的沖突,但其主觀隨意也使得龐雜的漢律更加混亂。
(二)魏晉南北朝
這個時期是法律儒家化的漸進時期,標志性的“重罪十條”正式入律、“八議”、“官當”、依服制定罪以及存留養親制度,可謂是體現。通過研究這些具體的法律制度,我們可以窺見儒家思想對于制度的影響。
為了加強鎮壓危害封建專制統治和違反倫理綱常的行為,“重罪十條”正式入律始于北齊。“重罪十條”是后世法典中“十惡”,即將直接危害國家根本利益的最嚴重的十種犯罪置于律首。《北齊律》所定“重罪十條”,則從更為廣泛的意義上予以概括,包羅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個方面,進一步把禮法結合起來,強化了對君權、父權、夫權的維護。隋唐在此基礎上發展為“十惡”定制,并為宋、元、明、清歷代所承襲。
“八議”制度則是八中權貴人物,他們犯罪后在審判上給予特殊照顧,所謂“大者必議,小者必赦”,官府不得專斷。這八類人分別是:“親”,“故”,“賢”,“能”,“功”;“貴”,“勤”,“賓”。“八議”入律,使得貴族官僚地主享有特權,凌駕于一般法律制裁之上,為統治階級中不法分子破壞法律打開便宜之門。
“準五服以制罪”是基于血緣關系、親疏關系遠近所制定的五種喪服制度,“五服”包括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涵蓋了九族內的直系血親和旁系姻親,遵循著親者服制重,疏者服制輕的原則。這是禮法結合的體現,以后歷代法典均沿用此原則,明代更將喪服圖冠于律首。
通過上述制度,我們看到了儒家倫理規范轉化了成了具體的法律制度,這些制度不僅維護專制統治,倡導禮法融合,也鞏固了等級有別的觀念,其影響也是利弊兼具的。
(三)隋唐
隋朝《開皇律》以北齊創立的”重罪十條”為基礎,形成十惡條款,由于十惡重罪嚴重危害國家的統治和皇帝的人身安全,也觸犯了封建的倫理道德,故被認為最嚴重的犯罪。隋朝也延續了“八議”制度,擴大了法律的特權,使得等級特權更加明晰。
唐朝可謂是古代中國的巔峰,發展了漢魏晉以來的“德主刑輔”、“禮刑并用”的法律傳統。《唐律疏議》的制定,不僅是唐代高超立法技術的體現,更是“一準乎禮”思想的概括。
首先,唐代統治者為達到長治久安,注重以儒家的“三綱五常”思想來禁錮和教化民眾的思想,力圖在思想的源頭就消滅犯罪,故實行“德禮為政教之本”,以此維護以父權和夫權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
其次,強調親疏有分、貴賤有序,特別強調官僚貴族的等級特權,強調平民和官貴之間的身份差別,同罪而異罰。貴族犯罪,有“八議”“請”“減”“贖”“當”等制度,而老百姓則無此優待。唐律注重身份上的“上下有異,貴賤有等,長幼有序”,賤民無獨立的人格,不能從事民事上的交往。良民與賤民通婚則喪失良民身份,良人侵犯賤民,對其處罰較常人輕,賤民侵犯良人,對其處罰較常人重。
最后,唐律建立的五刑體系刑罰均為獨立刑種,無附加之刑,且行刑規范,死刑僅固定為絞、斬兩種,條款也較后代減省,須經三復奏、五復奏。此外,唐律還基于儒家思想中仁愛精神,對于老有病弱者,實行從輕處罰。
總的來說,法律的儒家化在唐朝更多的融匯了禮教的精神,用儒家的倫理思想指導立法,使其充滿了禮教色彩,總結了歷代立法的經驗,結束了引經斷獄的習慣,使法律成為推行綱常禮教、鞏固宗法等級制度,謀求封建統治者長治久安的工具。隨后的宋元明清大多照搬唐律,延續了這種精神。
本文從儒家思想著手,結合重點朝代的法律制度說明了儒家思想具體對于法律制度的影響,雖然儒家思想有其贊賞之處,如強調禮教,強調德治,通過無形的道德使民眾向善、遵守法律,但是它也存在著思想的弊端,如強調固化的等級觀念,強調依親疏遠近來斷罪量刑,這是需要拋棄的。這對于今天的立法與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亦有借鑒意義,立法者的思想決定了法律的良善,故應在制定的時候就避免制定惡法,立法中也應結合道德的無形規制作用,引導人們從思想上抑制犯罪。(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參考文獻:
[1] 張晉藩.中國法制史.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
[2] 朱勇.中國法制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篇3
1、WTO體制下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商品經濟和近代科學技術的產物。自十八世紀以來,資產階級在生產領域中開始廣泛采用科學技術成果,從而在資本主義市場中產生了保障知識產品私有的法律問題。資產階級要求法律確認對知識的私人占有權,使知識產品同物質產品一樣,成為自由交換的標的。在這種情況下,便產生了與傳統財產制度相區別的新的財產方式——知識產權。但在當今世界,一個國家知識產品的生產數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為衡量這個國家經濟文化水平的標志。因此,凡是科學技術發達的國家,都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們的知識產權制度和知識產品市場的不斷擴展。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世界各國日益重視知識產權的立法問題,通過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識產品所有者以專有權,促使知識產品進入交換和流通,知識產權制度已經成為各項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各國越來越重視知識產權的作用,更有國家提出“知識產權立國”的發展戰略。在知識經濟時代的背景下,發達國家產業結構的知識化帶動并加快了世界產業結構演進進程,知識資源的推動更是加速了世界經濟全球化進程。當今的國際經濟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涉及的領域在拓寬,保護力度增強,知識產權已成為貿易競爭的焦點。為更好地維護作為世界科技與經濟強國的地位,美國等世界發達國家不僅在國內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而且極力推動世界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由于大國的強力、發展中國家的妥協和穩定、健康、互益的世界經貿、科技發展的需要,《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成為世貿組織成員國必須遵守的重要法則之一。知識產權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并列作為WTO的三大支柱。
中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伊始,就承諾無保留全面執行TRIPS協議的規定,并明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制的目標是達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標準。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相繼出臺。中國入世以來,不斷加快了對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立、改、廢的步伐,是國內相關立法能夠迅速與WTO規則接軌,順應經濟全球化的改革浪潮。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和執法機制,在不斷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在逐步承諾履行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中成熟和完善起來。
可以說,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較為完善,但保護水平與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企業和個人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較差,以至知識產權糾紛時常發生。這一切,都需要我們不僅要熟悉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國內保護的基本規范,還要強化自身的知識產權意識和學會運用知識產權戰略去應對市場競爭。然而,究竟應當適用什么樣的標準來衡量知識產權的保護限度?比如說,在知識創新、技術創新成為時展主旋律的今天,是應當以鼓勵民族產業的發展創新為標準,還是以知識產權的全面權利為標準,或者說,是應當以國內產業的利益為考量,還是應當以知識產權的完全獨占利益為考量,這已經成為制約當前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走向的關鍵因素。
2、利益衡量理論簡述
(1)利益衡量的由來
利益衡量論(Balance of Interest)是源于德國自由法學及在此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利益法學的一種主要理論,它是由日本學者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在批判概念法學各種弊病的基礎上于60年代提出的。該理論主張對法律的解釋應當更自由、更具彈性,解釋時應當考慮實際的利益。在處理兩種利益之間的沖突時,強調用實質判斷的方法,判斷哪一種利益更應受到保護。具體到法官在運用利益衡量的方法進行判決時,不是直接通過法律規定來得出結論,而是首先通過利益衡量得出結論,然后再從法律條文中尋找根據,以便使結論正當化或合理化。
臺灣學者楊仁壽先生認為:“法官在闡釋法律時,應擺脫邏輯的機械規則之束縛,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衡量各種利益所為之取舍,設立法者本身對各種利益業已衡量,而加取舍,則法義甚明,只有一種解釋之可能性,自須尊重法條之文字。若有許多解釋可能性時,法官自須衡量現行環境及各種利益之變化,以探求立法者處于今日立法時,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斯即利益衡量。換言之,利益衡量乃在發現立法者對各種問題或利害沖突,表現在法律秩序內,由法律秩序可觀察而得之立法者的價值判斷。”所謂利益衡量,就是在法律所確認的利益之間發生相互沖突時,由裁判者對沖突的利益確定輕重并加以權衡與取舍的活動。
(2)利益衡量的功用與正當性
簡單說來,利益衡量的最大功用就在于對相互沖突的多元利益進行權衡和取舍。利益衡量作為一種法律解釋方法,首先就是彌補法律的漏洞。由于法律與現實發展的不協調,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漏洞,因此從利益衡量的角度,以利益為基礎來對法律漏洞進行補充,對法律未及之事實作出評判是彌補法律漏洞的恰當方式。其次,利益衡量是社會需求的體現。法律確定性和公正性的期望,要求據以衡量的規則應當具有客觀性。實際上,如果利益衡量不考慮到“社會需求”,就很難具備正當性的基礎。一般認為,社會需求可以包括有公眾輿論、社會價值觀念、社會效果等等。有活力的法律和法律實踐不能與社會相脫節,私法獨立的真正本意并非使法院與社會相隔離,而是在獨立的環境下使法官得以冷靜對待社會價值和社會期望。這些社會需求能夠為利益衡量提供必要的客觀評判標準,成為利益衡量的基本依據。
需要說明的是,利益衡量是一種法律的解釋方法而非法的創造。利益衡量是在尊重相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在立法者未對利益的位階或利益的選擇規則作出界定時所作的一種價值判斷和選擇。
利益衡量在當今世界各國的司法實踐中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趨勢。作為司法過程的伴生物,利益衡量在個案中實現了利益的平衡或調節,實現了個案的正義,但這種正義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的正義。由于利益衡量是一種主觀性相對較大的法律解釋方法,如何發展出利益衡量的客觀性標準,一方面通過司法自由裁量權的運作,通過個案的審理來達到利益之間的平衡,另一方面,借助于客觀外在的標準,體現利益衡量的合理性,從而實現主體思考與客觀世界的契合。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利益衡量體現了立足于個案但又超越個案事實的基礎之上,發展出為社會所接受的一般準則。
(3)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則
顯然,利益衡量不能隨意進行,應有所節制,在適用時應考慮實用的可能性并應與具體的條文相結合。利益衡量的原則,或決定著利益衡量的適用界限,或貫穿利益衡量過程而對其有重大的影響和作用,并對利益衡量的進行具有一般性的指導意義。具體而言,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則可以分為兩個方面:
首先是適用有限原則。一般地,利益衡量作為一種實質性判斷,有利于軟化法律的剛性。在有些情況下,立法中已經對法律的這種剛性通過“但書”的形式予以緩解,這樣的情況不適合運用利益衡量。但有些情況下,法律并未注意到這些問題。因此需要通過利益衡量的方式予
以適當處理。由于在此情況下利益衡量是為軟化法律的剛性而存在的,因此這種作用不能過擴大,否則就不僅僅是一種軟化作用,而是影響到法律的安定性了。然而如果矯枉過正,則也偏離了利益衡量的初衷,超過了利益衡量軟化法律剛性之目的。由此可見,利益衡量的適用應進行一定程度的節制,適用時在法律未及時可以一般原則進行衡量,在反對解釋排除時的適用上,要注意其目的僅在于軟化法律之剛性,依此并根據具體的條文來進行妥當處理。
其次是合理價值判斷原則。法律是作為國家的強制來確保人們對正當行為的基本要求的服從而存在的,但人們對行為是否正當的認識同時還受到特定價值倫理觀念以及相互間利益關系的制約。法律體現了價值觀念,并將大部分納入法律體系之中,但仍有很多價值原則游離于法律之外,不能直接從法律進行正當性評價。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適用法律的法官的自身局限性,使法律及其解釋并不一定符合價值觀念要求。因此,從人們一般性的正義、公平等價值觀念出發來對適用過程中的法律進行解釋是很多學者都不斷進行探索的方法。價值判斷是否合理,是利益衡量得以運用的基礎和前提,而利益之正當性和法律目的之正當追求就成為利益衡量的判斷標準。
3、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與利益衡平機制
利益的衡量是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基礎。在知識產權法的整個發展過程中,利益平衡始終是知識產權法發展的主旋律。無論是鼓勵創新,還是促進新技術、新知識的傳播和利用,無論是對權利加以保護還是限制,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利益衡平機制,一直以來都是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核心理念之一。一般認為,知識產權的利益衡量包括知識產權所有人權利與義務之間的平衡,創造者、傳播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平衡,以及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實際上,這樣的利益衡量主要就是實現利益主體的利益狀態的平衡以及禁止權利的濫用。在考慮知識產權私權保護的同時,還應當重視社會公共利益的需求。從某種意義上說,自然法是一種追求正義秩序的信念,成為人定法權利賴以存在和有效的根據。平衡個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沖突與不協調,無疑是對法律正義的追求。
從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得以建立開始,立法者一直在為權衡私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而不斷努力。遺憾的是,現代知識產權法的利益衡量機制并沒有得到充分的體現,甚至有利益失衡的傾向。這一點在國際條約或協定中比較突出。一般而言,發達國家基于自身利益之考量,往往提出最大限度保護發達國家利益的要求迫使發展中國家接受。隨著知識產權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影響越來越重要,這種利益失衡的狀況也突顯出來。我國于2001年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近年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不斷出臺,為的就是使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制能夠達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標準。但是由于基本國情的不同,不可能要求發展中國家能夠象發達國家要求的那樣極盡完善地保護知識產權。隨著知識經濟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和利益衡量機制聯系得更加密不可分。
4、如何在我國跨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中適用利益衡量理論
(1)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的利益衡量
知識產權,從法律角度看,是一項民事權利;從經濟角度看,是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和資源;從市場角度看,是一種強有力的競爭手段。本來,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合法的壟斷,是鼓勵創新、促進知識生產的重要法律機制,一般是作為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具有獨占性質的知識產權往往會使得其擁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場上形成壟斷或支配地位,限制了該市場的競爭,尤其是,在某些情況下,擁有知識產權的人可能會濫用其依法獲得的獨占權,通過不正當行使知識產權的方式,來限制和排擠競爭,對反壟斷法所保護的自由公平競爭造成了破壞,從而構成對反壟斷法的違反。這種濫用知識產權的做法,必然要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尤其是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產業政策甚至于立國之本,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將越來越重要;相應地,知識產權領域內的反壟斷問題也將會越來越突出。
由于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各自選擇不同途徑追求共同目標,因此協調二者之間的關系相當重要。這就需要確定以何種標準來衡量 “知識產權人的行為是否超出權利自身的界限,從而對市場造成不應當有的限制,而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禁止”我們認為,市場競爭和權利與利益的關系密不可分,因此運用利益衡量既能夠解決知識產權權利的濫用問題,也可以維護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從而達到使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的目標均能實現雙贏的局面。
知識產權本身作為一種合法的壟斷,是近現代社會為推動科技進步、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而作出的一項重要的制度設計,它一般是作為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承認知識產權不等于說可以不對知識產權的行使加以約束。由于知識產權是一種民事權利,而任何權利都有濫用的可能、知識產權的濫用只是民事權利濫用的一種情形,所以民法上的“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當然可以約束知識產權人的行為。但是,該原則的運用畢竟只是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進行抽象的規制,缺乏具體的制度規范。知識產權濫用導致了技術市場中各個主體(包括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失衡,而這些利益也正是反壟斷法所關注的,所以,對知識產權濫用的限制成為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之間的連接點,并且這樣的連接點是以利益為導向的。具體而言,如果知識產權人行使權利的方式超出法定范圍,依據利益衡量的判斷方法,權利人已使原有的利益關系失衡,那么該行為即構成權利濫用,應受到反壟斷法的調整。
總之,從我國的國情出發,結合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的終極目標,既要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又要考慮到相關主體及社會公眾的利益要求,充分考慮各個方面和各個層次上的競爭及其相互關系,把握好各種利益要求之間的平衡。這也將是我國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所面臨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2)后Trips時代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利益衡量
由于TRIPs框架下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并不完善,許多利益失衡之處需要解決,因此,近年來,發展中國家不斷要求修改TRIPs協議,重視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利益。
篇4
關鍵詞:環境破壞 環境影響評價
20世紀中葉以來,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和世界經濟的迅速增長,人類對自然的改造日趨嚴重,環境問題也漸漸由開始的個別地區問題發展成為全球性災難,繼而相繼出現一系列引起世界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國際社會在經濟、政治、科技、貿易等方面形成了廣泛的合作關系,希望通過各種手段和渠道來解決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在這個背景下環境影響評價應運而生。
環境影響評價是外國首創的一項制度,我國的環評制度是在吸收了西方國家寶貴經驗,又結合了我國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經歷了一個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經過概念引入、嘗試性研究與實踐、制度化及法制化等幾個階段,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分為源頭控制、推進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雙贏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所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就是國家通過法定程序,以法律或者規范性文件形式確立的對環境影響評價活動進行規范的制度。
1979年9月我國頒布了《環境保護法(試行)》,標志著環境影響評價從立法上開始建立。2002年,《環境影響評價法》正式通過,并于2003年9月1日起實施,我國環境影響評價進入了新的階段。我國通過30余年的嘗試建立了一套有特色的環境影響評價立法體系,以求為實現環境影響評價促進決策科學化與民主化、為科學發展保駕護航。
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是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作為我國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我國的運行仍存在著很多缺陷,下面就這些缺陷提出一些可行的措施。
1從戰略上建立合理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近年來,我國經常因政策和規劃的不完善而導致環境遭到破壞,由此可見,對生態環境有著重大影響的因素之一是政府的宏觀決策,無論從對環境影響的潛伏性還是后果方面,決策的失誤都要比建設項目本身更嚴重。為了加快提升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完備程度,我們要借鑒國際上將政府宏觀決策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的成功經驗,建立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從而使得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能夠立足于區域評價和全面影響,合理又切合實際。
2加強公眾的參與權
我們要加強公眾的參與權的完善工作,在公眾參與中,首先應將可以不向公眾征求意見的情況明確列舉出來,規定采取一定的形式,將項目有關情況向有關群眾公示,通過立法手段確保公眾參與主體的成員組成要有代表性和廣泛性,同時通過制定詳細的可操作的規范,將公眾行使知情權、建議權等環境權利的具體途徑和方式明確列出,另外還要明確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無效的情形。
3加強法律責任的明確和完善
我們應加大對環境影響評價之中的一些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予審批對未規定公眾參與內容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報告書;相關建設單位應向環保部門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申請,對于未提交申請并擅自開工,且建設項目已經完成的,應給予一定的罰款,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有些建設單位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隱匿公眾意見或對公眾意見作虛假記錄,對于這種單位,環境保護部門應吊銷其評價資格證書,并處以罰款,同時應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4設立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分離制度
對于作出不利于環境保護甚至蒙混過關的行為,應設立專門的環境評價審查機構。同時針對機構重合所導致的權力重合問題,我們應建立相關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委員會、環境影響評價專家委員會和專家小組等專業機構,從而加大監督力度。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工作由審查機構負責,環保部門以審查機構作出的肯定或者否定結論為是否批準的依據,以求達到加強對環境影響評價的組織管理的目的。
5公眾的參與力度的加強
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是由公眾的監督、舉報、宣傳、督促來推進的,因此我們要切實保障環境相關者獲取必要信息的權利。通過環境教育等工作,使公眾的環境意識得到提高,讓公眾自覺加入到環境保護行列中。同時我們應將信息充分公開化,使公眾對建設方、評價機構、審批機關等都能達到注視和監督的目的,而且也能使公眾對自身的環境權益提高關注。
6結束語
在環境影響評
價制度的建立與實施的過程中,成績與困難同在,挑戰與希望并存。該制度實施中出現的各種阻力與問題,還有待于在實踐中不斷發現,不斷總結并及時解決,以求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更加進步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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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顧客讓渡價值;旅行社;4c理論
前言
根據我國制定的全國旅游發展規劃中可以了解,到2020年,旅游業總收入將達到36000億人民幣,占GDP的8%,我國將成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國家。迅猛發展的旅游業勢必會給旅行社行業帶來廣闊的發展空間,成為發展勢頭和規劃最快的產業之一。但由于我國旅行社行行業準入門檻相對較低,全國旅行社數量持續增加,行業競爭激烈,且旅行社企業整體規劃較小、業務雷同、競爭力較弱,尚未形成合理的分工體系,因此各旅行社的競爭主要集中在價格競爭的層面上,服務、品牌、技術、知識、文化等非價格競爭程度較低,這導致我國旅行社行業經濟效益相對低下,在營業收入保持增長的同時,利潤率始終處于較低的水平。
一、我國旅行社發展之“危”
1、產品缺乏創新、重復低水平競爭。缺乏獨特的旅游產品是我國旅行社行業長期存在的突出問題,旅行社產品類似甚至一致。那些實力較弱的中小旅行社一般都舍不得投資開發展產品,一旦出現受歡迎的旅游線路,大家都競相模仿,搞低水平重復建設,價格戰等。相對于市場領導者而言,他們更樂于充當市場跟隨者,這勢必會在很大的程度上削弱有實力的旅行社向深度開發和促銷產品的積極性,形成惡性循環,從而影響整個行業的創新能力。
2、缺乏專業的管理人才。由于我國旅游行業的蓬勃發展和較低的進入檻,越來越多的非專業人士進入旅游市場直接導致就業的人員構成復雜,水平參差不齊。在目前的旅行社行業,用人制度極其不規范,大多旅行社與導游之間都不是雇傭關系,且導游隊伍中,高級導游和專家型導游人數是少之又少,這與海內外游客市場對導游的專業知識與閱歷要求明顯的不相適應,嚴重的影響旅游服務質量。而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和國家的對外開放程度的加深,旅游業面對的將是世界范圍的游客,這對旅游從業人員的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旅游業人才的專業化己經越來越緊迫。
3、分工體系不完善,經營成本高。隨著旅行社行業競爭的激烈化,在旅游產品特色不明顯、差異性不大的情況下,旅游社間的分工不明顯。我國旅行社從開發踩線到外聯接待全方位出擊,彼此之間的業務鏈接很少,這種自己做自己買賣的水平分工體系的經營方式不僅加大了經營成本,其次也將造成旅行社的每一個項目的經營深度不足,這種淺層次的產品開發將導致旅行社產品對游客的吸引力下降,旅行社自身的利潤率微薄。
4、內部管理體制落后。我國一些大的旅行社己經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采用先進管理思想和方法,內部管理水平較高,能夠合理配置資源,在降低經營成本的同時還能充分激勵各級從業人員,吸引大量優秀的而具有豐富經驗的專業管理人才,從而加大自己的核心競爭力。而大多數中小型旅行社為了節約成本,其核心人員通常都是家族的人,缺乏專業的管理知識,在經營過程中難勉出現一些不規范行為,不能科學合理的安排工作,導致內部信息不順暢,增加管理成本。
5、信用度急劇下降。現階段我國旅行社間的競爭手段主要為價格戰,市場上的低價旅游路線到處可見,惡性降價使旅行社的利潤空間下降,旅行社為了保證自己的利潤必然會降低服務質量或加大購物行程,最終導致游客對組團社的反感甚至發生糾紛。
二、旅行社發展之“道”
傳統的營銷4P理論主要包括適當的產品、價格、渠道和促銷手段,其核心實質依然是注重“組織的需求”。而美國營銷專家勞朋特在1990年提出的4C理論更加強調追求顧客滿意,是以“消費者的需求”為導向設定市場營銷組合的基本要素,消費者的需求和成本管理是企業經營的出發點,強調把追求顧客滿意和顧客成為放在第一位,以此為目標著力降低顧客的購買成本,并關注顧客購買過程的便利性、以消費才為中心實施有效的營銷溝通。4C理論更加關注顧客“花多少錢買這個產品才值”,改變了4P中“產品因其高昂成本須賣多少價錢才能使企業贏利”的企業成本導向。以4C經營理念代替傳統的4P經營理念,讓服務產品具有更大的“讓渡”價值,是當下一些旅行社擺脫經營危機的首要選擇。
顧客讓渡價值分析:
按美國營銷學權威 Philip Kolter 教授的定義:“顧客的讓渡價值是指總顧客價值和總顧客成本之差。總顧客價值就是顧客期望從某一特定產品和獲得的所有利益,主要包括:產品價值、服務價值和形象價值等等。而總顧客成本是在評估、獲得和使用該產品和服務時引起的顧客預計費用,主要包括:貨幣價值、時間價值和精力價值等等”。而顧客在購買產品時,具備最大“顧客讓渡價值”的產品一般是他們的首要選擇對象。“產品整體價值”包括“核心產品價值”、“形式產品價值”和“延伸產品價值”。使顧客獲得更大“讓渡價值”的手段主要包括改進產品和服務、提高產品的總價值。
篇6
關鍵詞:保薦人制度;新股發行;抑價率
一、引言
新股發行定價低于新股市場價值的現象普遍存在于各國資本市場,理論上稱之為IPO抑價,即新股發行價明顯低于新股上市首日收盤價。新股發行定價被低估的程度稱之為IPO抑價率,一般的衡量方法是用新股上市第一天的收盤價減去發行價格再除以發行價格。
中國證券市場是一個“新興轉軌變革”的市場,市場法規的建立健全、投資者的培育成熟都有一個漸進的過程。當然新股發行制度建設也是一個“摸著石頭過河”的試錯過程,自我國證券市場設立以來的十幾年,在我國IPO市場上,股票發行制度從行政審批制度到發行審核制度、然后到保薦人制度,這種頻繁的制度變遷必然對市場參與各方產生重大影響。
對于中國股票市場上制度變革影響IPO抑價率問題的研究,張人驥和朱海平等(1999)認為新股發行制度是造成我國IPO高抑價的主要原因。俞穎、佟德慶(2005)認為我國股票發行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定價效率。蔣順才等(2006)比較研究了不同發行制度下的新股首日收益率,得出制度的變遷是影響收益率的主要因素。周孝華等(2006)比較了審批制度和核準制度下IPO定價效率,得出核準制度提高了效率。(2007)在研究股權分置改革后新股抑價率影響因素時候,得出詢價方式下核準制度降低了抑價率。
綜上所述,國內主要研究是核準制前后抑價率影響因素變化。由核準制度到保薦人制度變遷,必定會對抑價率產生,因此本文重點研究在從核準制度到保薦人制度變遷前后抑價率影響因素。
二、樣本描述與變量確定
1.數據來源
由于1993年――1999年以前我國的股票發行采用行政審批制度,2000――2004年采用審核制度。本文主要比較保薦制度前后新股抑價率的影響變化因素,故采用2000年1月――20007年12月發行滬深上市的股票,除去S、ST標志以及資料不全的股票,總共選取476只新股樣本。數據來自證券之星網站和湘財圓網行情軟件上市公司資料以及RESSET金融研究數據庫。用Excel整理數據,用SPSS完成數據分析。
2.確定變量
IPO抑價率(YJL),在模型中作為被解釋變量,在盡可能全面考慮影響抑價率程度的因素的基礎上,結合數據資料的可獲得性,共選擇了以下一些主要解釋變量:
(1)每股凈資產(MGJZC)。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這一指標反映每股股票所擁有的資產現值。每股凈資產越高,股東擁有的資產現值越多;每股凈資產越少,股東擁有的資產現值越少。通常每股凈資產越高越好,凈資產可反映公司的經營能力.每股凈資產高的公司,投資者對其股價未來走勢有良好的預期.首日超額回報率會較低。
(2)流通股本大小(LTGB)。把股票分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是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特點。按照經濟學的基本原則,流通股發行越多,其供應越充足,相應的其抑價幅度越小。
(3)流通股本比例(GBBL)。我國股票分為可以流通的社會公眾股和不能流通的國家股和法人股,其中流通股大致占1/3。在IPO時,盡管有許多證券投資基金等大機構可能申購到大量的股票,但是相對于國家股股東和法人股股東而言,他們仍然處于小股東地位。而大股東往往容易忽視甚至侵害小股東的利益,而且大股東追求的目標與流通股股東的目標經常不一致。因此,對于流通股占總股本越低(相應的其國家股和法人股所占的比率越高)的公司,其發行價格也越低,抑價幅度也越大。
(4)發行市盈率(SYL)。市盈率是每股(流通股)市價與每股收益的比率,該指標本來就衡量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標,反映了投資者對每1元凈利潤所愿支付的價格。一般認為市盈率較高的公司預示著其未來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公司就能以較高的價格發行股票。但由于我國股票市場不夠完善,市盈率也普遍高于成熟市場經濟國家,因而較高的市盈率更多地被視作公司股票投資風險的上升,所以要求的超額回報率也更高,即有可能抬高收盤價,提高抑價。
(5)中簽率(ZQL)。中簽率反映市場對新股的需求狀況,較低的中簽率,表明需求旺盛,股票上市后被不斷炒高的可能性較大,因而超額回報率會相應上升。
(6)上市首日換手率(HSLV)。股票換手率的高低代表了股票市場的投機程度.換手率越高,投機越嚴重,股票上市首日股價被拉高的程度越大,因此這一因素與超額回報率正相關。
(7)發行價格(FXJG)。新股發行價。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票的面值均為1元,采用溢價發行。發行價格越高,新股的超額收益率則應該越低,即發行價與新股超額收益率負相關。
(8)首日收盤價(SPJ),收盤價越高,,說明購買人越多,則抑價率越高。
(9)由于所選樣本期間較長,且在這一階段,我國股票市場也在不斷完善,為綜合考慮股票市場相關制度改革對新股抑價水平的影響,本文另引人以下兩個虛擬變量:D1,股票發行管理制度(保薦制為1,否則為0);D2,公司所屬行業的影響,(化工或者化纖行業為1,否則為0)。
3.模型構建及回歸結果分析
基于以上影響新股上市首日抑價率各種影響因素,建立多元線形回歸模型:
YJL=β0=β1MGJZC+β2LTGB+β3GBBL+β4SPJ+β5SYL+β6ZQL+β7FXJG+β8HSLV+β9D1+β10D2+ε
其中β為系數,ε為隨機誤差變量。SPSS處理結果如表(1)所示:
變量名系數βt值顯著性水平
從表(1)可以看出,上述模型可對我國新股發行抑價率的現象具有很強的解釋能力,但是流通股本大小(LTGB)、流通股本比例(GBBL)、每股凈資產(MGJZC)、中簽率(ZQL)、D1(行業因素)的在95%t檢驗不能通過。且β系數有個太小,因此利用逐步分析法(Stepwise)對該模型進行回歸,SPSS處理結果如表(2):
減少參數后回歸,模型模擬合程度基本不變(R Square基本不變),而且F值顯著提高,且每個系數都通過了顯著性(95%)水平檢驗。D-W檢驗為1.578,接近2,說明模型不存在自相關,可以被接納。新的回歸方程如下:
YJL-0.523+0.081SPJ+0.006SYL-0.111ZQL-0.175FXJG+0.010HSLV-0.132D1
從上面的回歸方程可以看出:
股票發行管理制度變遷對降低新股抑價有顯著的影響,且影響方向和管理者預期一直。同時股票抑價率還受發行市盈率(SYL)、中簽率(ZQL)、上市首日換手率(HSLV)、發行價格(FXJG)、首日收盤價(SPJ)的影響。但是受D2(行業因素)、流通股本大小(LTGB)、流通股本比例(GBBL)、每股凈資產(MGJZC)影響不大。
三、主要結論與啟示
1.在對可能影響抑價率的因素綜合考慮的基礎上,結果證實股票發行管理制度的變遷對降低抑價率有顯著影響。抑價率的降低,對打擊二級市場過度投機和炒作起到一定的作用。
2.發行市盈率、新股中簽率、上市首日換手率、發行價格、首日收盤價對新股發行抑價率有顯著的影響,但流通股本大小、流通股本比例、每股凈資產、對抑價率的影響程度很低。這主要原因可能是目前我國證券市場針對投資者保護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致使投資者對公司未來經營和發展前景缺乏信心或者是投機者根本就不關心,相對更為關注股票交易價格的變化,進而在二級市場進行頻繁的炒作尋求超額回報率,投機成分比較嚴重。
盡管發行管理制度的變遷對降低抑價率有顯著影響,但是我國新股發行抑價還是很高,因此必須繼續進行股票發行管理制度的改革;同時完善法律法規,加強對股票發行及交易市場的監管,打擊過度投機及違規行為;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繼續發展并培養機構投資者,加強投資者教育;倡導價值投資理念,以增強股市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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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一、報復制度的局限
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報復制度的局限更多的體現在實踐層面,具體體現為:
第一,成員實力差距造成的效果弱化。“在 WTO爭端解決機制中, 有權實施報復的主體只能是申訴方, 進行的是一種所謂‘自力救濟’; 這種報復實際上只有強國對弱國實施或在水平相當的成員方之間實施時才可能有效;經濟實力相對弱小的發展中國家, 則無法有效地從這一措施中獲得救濟。” [2]由于發展中國家提供的減讓水平有限,即使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實施了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措施,程度和效果也相當有限,對于被采取措施的發達國家而言根本起不到威懾作用甚至無關痛癢。“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發達國家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寧可選擇被執行貿易報復而拒不履行DSB的裁決和建議。
第二,發展中國家實施貿易報復產生反作用。發展中國家經濟上對外依賴性較強,一旦發展中國家對相關國家實施了貿易報復,如中止減讓關稅,勢必造成發展中國家進口成本的增加,并直接反應在相關進口產品在國內的價格波動,直接受害者是發展中國家的無辜消費者,這無疑會對其自身經濟利益造成損害。
第三,請求獲得報復授權的成本頗高。最終實現對相關國家的貿易報復從請求設立專家組到報復措施的實施過程中,要經過DSU第17條規定的專家組程序和上訴程序、第21條第5款規定的執行審查程序、第22條第6款規定的仲裁程序等眾多程序。整個程序既要付出巨大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也要承擔最終無法得到授權的風險成本。這些對于本就被違約的發展中國家來說是雪上加霜,而對于發達國家來說這些成本造成的負擔微乎其微。
二、報復制度的改革建議
WTO爭端解決機制中的報復制度由于制度局限仍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權力不對稱的成員之間報復的公平性問題,也可以說只存在形式公平,它雖然提高了強勢成員的違法成本,同時也突出了弱勢成員和強勢成員之間實力不平等。針對WTO貿易報復制度相對于發展中國家的種種局限,發展中國家集團提出了具有針對性的改革建議,以期實現該制度的實質公平。
第一,集體報復。集體報復的建議由最不發達國家成員提出。肯尼亞在提案中指出,如果一個案件是由發展中國家或最不發達國家對發達國家提出的,則在DSU第22條第2款所規定的情況時,為了促進及時和有效的履行DSB的建議和裁決,應請求DSB在30天內給予該發展中國家或最不發達國家以及其他任何成員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授權。報復方式由“自力救濟”轉化為“集體救濟”,實施報復的成本有集體分擔,從而解決弱國難以實現貿易報復的難題。
第二,報復權交易。墨西哥提議在經過DSB授權后,可將報復全轉讓給其他一個或多個成員國。發展中國家在實施報復時可能因自身經濟實力薄弱而無法實施有效的報復促使相關成員履行裁決和建議的同時,還可能承擔因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而引起國內進口商品價格波動給本國造成的不利影響。如果此時發展中國家找到其他一個或多個有能力的成員愿意與其進行交易,獲得其所享有的貿易報復權利,則可代其實施對被訴成員的貿易報復,從而迫使被訴方履行建議或裁決。
第三,懲罰性報復。厄瓜多爾提議DSB最終授權的中之減讓數額應是仲裁機構確定的利益喪失水平再乘以一個系數(該系數至少為2)后得到的數額。因為在確定報復數額是既要考慮發展中國家或最不發達國家成員實際的利益喪失水平,還要考慮對其造成的其他經濟影響。該建議中對報復數額的確定方法中實際帶有懲罰性。從而“刺激成員迅速履行裁決并阻止其進一步的背離” [3]
三、貿易報復制度改革建議的評價及完善
第一,關于集體報復。首先,集體報復與WTO成員間關系的雙邊性相背離,如果改變現有的雙邊對話格局,形成集體組織與個體成員的格局,則打亂、了通過雙邊貿易談判方式達成的所有的貿易利益關系。造成國際貿易活動的低效率。其次,集體報復要求所有WTO成員積極參與,那么如何確定各成員國報復數額和利益喪失水平缺乏可操作性。另外,“如果進行集體報復的話,那么就會與WTO規定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原則想違背” [4] 。筆者認為,集體報復其制度本身具有合理性,在操作層面應進行改進,如形成固定的發展中國家集團或最不發達國家集團,在其中一個或多個成員被授權實施貿易報復時,其他成員以集團出現進行報復,從而增強集體報復的可操作性、確定性和可預見性,更好的實現“救濟上的正義”。
第二,關于報復權交易。報復權交易中同樣存在現實操作性問題,如各國間關稅減讓水平差異的存在,申訴方是否能夠找到合適的受讓方愿意接受這一權利。從而實現制度建議初衷。另外報復權是否是專屬于申訴方的權利可否進行轉讓,及如何確定轉讓數額等都是報復權交易過程中存在的現實問題。筆者認為。報復權是針對被訴方違約后拒不執行DSB建議或裁決的補救措施,其意義在于敦促被訴方執行DSB的建議或裁決,而不是直接對被訴方進行懲罰。因此,其制度核心為威懾,那么這種威懾的做出主體就可以是非專屬的。即使報復權的受讓方為被訴方,勝訴方也在交易中實現了其利益的最大化,變相被履行了建議和裁決的效果,并不會造成DSB建議或裁決的落空,更不會影響WTO的正常秩序。
第三,關于懲罰性報復。筆者認為,懲罰性報復為實際報復水平超出利益喪失水平的報復措施,該措施的實施不會影響甚至改變現有的WTO爭端解決程序,即懲罰性報復只是量層面的加深,而非質層面的變革。另外,懲罰性報復能夠有效迫使被訴方執行DSB的建議或裁決。懲罰性報復將報復水平上升到懲罰高度,迫使被訴方產生巨大壓力,只有執行建議或裁決撤銷違法措施回到WTO規則之下才能排除懲罰措施的適用。從而實現報復制度的威懾作用。
筆者認為,只有在WTO爭端解決框架下對發展中國家進行特殊考慮,實現爭端解決機制下的“實質正義”,才能與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協議以及DSU所強調的給予經濟弱國優惠待遇和特別考慮的原則和精神是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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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休假制度;“125”休閑模式;旅行社;旅游產品
中圖分類號:F590.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4543(2009)06―0142―04
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通過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新頒布的休假制度呈現出“125”的模式。“1”即一個帶薪假期: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如果單位因工作需要不能讓職工休假,將要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2”即春節、國慶兩個黃金周: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5”即元旦、清明、五一勞動節、端午、中秋五個小假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一、新休假制度給旅游業帶來的機遇和挑戰
“125”休閑制度公布后,旅游界業內人士對此發表了不同的看法,但大家一致認為,新休假制度對于旅游業的影響從整體上來看是機遇與挑戰并存。從積極的發展態勢來看,機遇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新的休假制度的實行,標志著制約休閑度假旅游的“有閑”問題將逐步得到解決。它不僅使我國節假日的分布更加合理,同時使廣大居民得到更多的休息和出游時間,形成了兩天雙休日、三天小長假、七天黃金周的科學合理、分布均衡的假日體系。從節假日的總天數看,全年增加了1天,達到了115天,已接近西方發達國家的水平。尤其是法定的職工帶薪休假條例出臺,機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強制實行休假制度,會激發更多的工薪階層加入到休閑旅游隊伍中來,標志著一個令人鼓舞的、全面的大眾休閑時代已經到來。
2.傳統節日中全民性的、有較為豐富的民俗活動的清明、端午、中秋第一次成為國家法定節假日。春節放假起始時間調整至除夕,使除夕也納入法定節假日范圍。傳統節日顯著增加,一方面彰顯了對傳統文化的重視,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另一方面,必然導致對旅游活動中文化內涵的關注,影響旅游者的旅游動機、旅游目的、旅游方式,有利于推動我國旅游產業發展方式從“大流量、低效益”向“高流量、高效益”轉變。
3.法定最低五天的帶薪假期可以與年節放假相結合,從而形成了很多個“個人黃金周”,這樣,對始于1999年國慶節“黃金周”這種“人為”的旅游高峰進行有效的分流,能緩解集中休假給交通、食宿、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巨大壓力,有利于合理開發使用旅游資源,減輕對景區景點以及自然環境的壓力。
4.新休假制度相對分散了過于集中的假期,使得旅游淡旺季漸漸趨于模糊,可以平抑旅游季節性高峰時期的價格,減輕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的負擔,從而使得旅游者的出游和旅游消費更趨于理性。
對旅游行業來說,也存在顯而易見的挑戰。由于旅游者出游動機漸趨理性化、出游時間和出游方式漸趨分散化,出游形式漸趨個性化、多樣化,使得人們出游目的已不再是盲目跟風,單純的游山玩水、追求獵奇性。旅游者出游方式也不再是傳坑的由旅行社統一組織的在規定時間、規定線路、規定活動范圍內的以觀光為主的旅游方式,而更多傾向于自我選擇、自主決定的自駕游或自助游。這對旅游經營單位和旅游管理部門產生較大的沖擊。對于旅行社、賓館飯店甚至旅游景區來講,能否改革傳統的產品設計及促銷規程,能否以新的休假制度實行后旅游者需求為出發點,提供個性化、多元化、精品化休閑度假產品,能否適應旅游者追求舒適型、享受型的目標,成為未來旅游行業進一步擴大市場份額、獲得競爭比較優勢,取得更大經濟效益的關鍵。
二、“125”休閑制度下旅游現狀的轉變
2008年1月1日,“125”休閑制度正式實施。經過一年半的執行,我國整體旅游市場發生了幾個方面的轉變。
1.春節、國慶黃金周呈現井噴式狀況。從統計數字來看,除了2008年春節由于南方凍災的影響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外,2008年國慶黃金周和2009年春節黃金周無論在接待人數還是旅游總收入上,都比同期增加了20%以上的規模,呈現井噴式的爆發。
2.五個小假期以中短途旅游為主。元旦、五一、清明、端午、中秋五個小節日相對來說休假天數較短,中短線的旅游產品成為主打。以上海為例,清明期間的出游人次比平時周末多出3倍,“五一”期間比平時周末多出5倍,端午比平時周末多了4倍。清明節期間,出游基本都以選擇賞花、踏青等輕松的內容為主,隨著天氣的逐漸轉熱,端午節幾乎都已轉向海濱、山岳等休閑避暑。短途出游目的地中,比較受上海游客青睞的有寧波、臨安、湖州、雁蕩山、舟山等地。尤其是杭州灣大橋開通后,浙東南一帶的游線,成為“五一”和端午節短途出游選擇的熱點。
3.家庭式旅游成為主體旅游形式。由于新休假制度中的節假日多為傳統佳節,特別像端午、清明、中秋這三個小假日以及春節這個黃金周,其節日宗旨就是以傳統節日來形成合家團圓,親朋共聚,祭奠先祖,友好互愛的精神力量,參與團隊旅游似乎不吻合這樣的節日氛圍。再考慮到法定最低五天的帶薪休假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的實際狀況,必然導致以往以團隊為主的旅游類型轉向以家庭為主,這種轉變也是與休假制度改革的初衷相吻合的。
4.自駕車、自助旅游發展勢頭迅猛。由于中短途旅游增加,以家庭、親友自助小團隊為主要特征的自助游、自駕車成為出游的主要方式。如深圳旅游局對1000位深圳市民的調研結果顯示,此次春節、國慶黃金周期間,選擇以“與親朋結伴”的自助游方式約占82.3%,較去年同期上升了8.5個百分點,而以旅行社組織的比例僅占0.8%,同比下降7.6個百分點。
我國調整法定節假日的初衷和目的歸納起來共有三點:首先是為了讓人們能通過享受更多的假期來提高自己的生活質量;其次是適當調整過熱的“黃金周經濟”對社會經濟運行的影響;再次是為了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民俗文化,通過增加傳統節日放假的方式使公眾重視國家傳統節日,凝聚民族精神。無論這次節假日的調整是出于何種目的,它對旅游業的影響已經成為定局,整個旅游業都必須針對這次休假制度的變動作出積極的應對方式,特別是旅行社應該對以往的傳統型旅游產品作出相應的調整以更好地適應新休假制度帶來的市場需求的變化。
三、旅行社應對:“125”休假制度的產品開發
1.加大對五個小假期及周末的短線、短期旅游產品的開發。由于新休假制度取消了一個黃金周,多了五個小假日,短線游自然會成為市場的主流,一些專家預測今后的旅游活動中將會出現三種情況,即“短線游升溫、中線游爬坡、長線游爭雄”。所以中短線旅游產品應該成為旅行社的主打產品。旅行社應重點開發設計多種一日、二日、三至四日休閑旅游產品以及家庭型旅游產品,積極聯系環境優美的城市公園、功能齊全的城郊休閑度假地、特色鮮明的人文歷史景區,開發近程、近郊的都市休閑、小鎮休閑、溫泉休閑、鄉村旅游系列產品。進一步做好農家樂、自駕游、自助游、機票加酒店等自由行線路的推廣和服務。
2.由于新的休假制度中增設了除夕、清明、端午、中秋的假期,所以旅游項目與傳統民俗文化相結合必然成為旅游產品開發設計中的突破口。文化是旅游的靈魂,旅行社在旅游產品的開發中,要加強對傳統文化的把握,加強與文化的有機融合,努力用文化品牌提升旅游產品層次,以旅游項目展示文化意蘊,把挖掘文化內涵和提升文化品位、提供文化服務貫穿于旅游產品要素建設之中。中國青年旅行社的負責人表示,“旅行社要因時而變、順勢而為,克服思想慣性,積極開展業務重組,研制出適應新的市場要求和貼近游客需求的產品,尤其是不能錯過對一些傳統節日的挖掘”。可見,傳統民俗文化已經在新休假制度的條件下呈現出它獨一無二的價值,并引起了旅游產品開發者的高度重視。目前,有很多家旅行社推出了具有民俗特色的中秋賞月游、中秋家庭團圓游等短線游產品,一些與清明節、端午節相關的旅游產品也正在創意設計之中。
3.由于新休假制度使得旅游者在時間安排上有了更多選擇,出游時段的選擇將更加理性地分散,再加上五個小假日的影響,散客旅游者的規模將會進一步擴大,由此給旅行社帶來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如何針對不同的散客提供不同的個性化旅游產品。可見,個性化旅游產品的開發與設計在新休假制度的影響下也變得舉足輕重。旅行社要改變以往普遍重視組團業務,忽視散客的個性化服務狀況,在日后多個小黃金周的產品設計上,要結合各節日特色,迎合市民的需求來設計自由行產品,并從消費者的角度考慮,從個性化需求人手,進行有效的宣傳,更多關注半自助游和個性化服務領域,從吃住行一包到底的傳統團隊游產品中走出來,更多地為自由行游客提供咨詢服務,通過自身的預定優勢價格提供單項服務,以適應旅游市場越來越靈活多變的現狀。
4.在重點開發中短線的同時,旅行社也不能忽視帶薪休假與法定休息日的結合,因為這樣的結合不僅分散了以往過于集中的黃金周,而且相對來說,休假天數可能比以往的黃金周還要增加1~2天,所以旅行社也要重視長線旅游產品和出境游市場。比如對昆明的旅行社而言,東南亞旅游產品一直是眾多旅行社的主打品牌。在新休假制度的條件下,應加大對東南亞旅游產品推陳出新,新的“新馬泰”路線,不再是曼谷、普吉島或吉隆坡、馬六甲,取而代之的是新興的蘇梅島、熱浪島等,這些新產品迎合了旅游者求新求變的心理,從而吸引了更多旅游者的眼球。一些長線跨省、跨區域旅游產品,應改變原來走馬觀花的旅游形式,而要“閑”字當頭,突出感受和體驗,強調舒適和享受,向個性化、多元化、精品化休閑度假產品方向發展。如開發更多境內外海島度假、溫泉度假、郵輪度假等以休閑、度假為主的長線旅游產品,以滿足高端市場、白領階層、青年夫妻、三口之家等不同層次旅游者的需要。
四、應對新休假制度的策略
由于個人假期體現出更多的靈活性,同時也由于旅游產品本身的不可存放性,傳統的產品設計方法和促銷規律將被打破,旅行社需要根據市場調新策劃產品,積極應對。
1.充分認識旅游產品開發的重要性。旅游產品開發的意義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旅游資源的開發最終體現在旅游產品上,旅游資源優勢能否轉化為經濟優勢,與旅游產品的開發合理與否有著密切的聯系;二是穩中有增的客源是旅游企業發展壯大的前提和基礎,開發具有強大吸引力的旅游產品是吸引客源的重要手段,在旅游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誰能強占市場的核心部分關鍵在于旅游產品能否迎合游客的需要;三是隨著人們對旅游產品的需求呈現出多樣化、專業化和個性化的趨勢,旅游產品的開發設計要迎合這種趨勢的變化,有針對性地進行開發。
2.注重市場調研。與西方旅行社相比,我國旅行社最缺乏的一點就是不進行或不重視市場調研。旅游產品的開發不是孤立的,在具體操作中必須要把它與市場調研、可行性分析相結合。進行市場調研有助于分析市場動態、細分市場,進而有的放矢地進行旅游產品的開發與設計。若不進行旅游市場的調研工作就直接開發新產品,其結果必然是不被市場所接受。
3.靠特色與內涵樹立品牌。旅行社中現有的旅游產品大多缺乏特色與內涵,很容易被別人模仿,很難樹立自身的品牌形象,產品的生命周期也比較短。因此,旅行社必須從長遠角度出發,注重自身的市場培育,準確進行市場定位,從深層次挖掘產品的內涵和潛力,力求突出特色,只有這樣才能形成自己的品牌優勢。
4.在產品的銷售方式上,旅行社要適應市場消費模式變化,轉變思維方式、運作模式,由過去的以接待為主向客源開發和產品開發發展,為游客采集、綜合和提供旅游信息、安排行程,利用電子商務為經營運行提供支撐,加強與銀行、保險公司等相關機構的合作。在旅行社行業培育批發、的分工體系,實現市場組織網絡化和旅游業務管理覆蓋面的突破。
篇9
一、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和中美雙邊協議對我國銀行業開放的基本要求
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對各國金融業開放的要求是原則性的。世界貿易組織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和70多個成員國達成的《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確立了金融服務業對外開放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規則。GATS關于金融服務業的規定旨在消除各國長期存在的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的貿易壁壘,確立多邊的、統一開放的規則。這些規定明確了金融服務業的具體和簽約方的權利與義務;其中最主要是明確了金融業對外開放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是世界貿易組織基本原則在金融服務領域的具體表現,主要包括:(1)市場原則,要求締約方開放本國的金融服務業;(2)國民待遇原則,要求締約方給予金融服務提供者的待遇同等于國內同業者;(3)最惠國待遇原則;(4)透明度原則,各成員國必需公布有關金融服務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習慣性做法;(5)逐步自由化原則,這一原則主要是關于家金融開放的特殊待遇和保護條款。GATS(1994)同時明確了“金融服務”的內容,金融服務的內容被概括為16項,囊括了金融領域幾乎所有的營利性業務,涉及銀行、保險、證券、融資租賃、資產管理、金融中介等業務。
遵循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規則,中美經過艱苦談判,中國承諾金融業將逐步開放。其中關于銀行業主要是承諾將逐步取消對外資銀行的限制,使外國銀行獲得充分的市場準入。如:正式加入時,取消外資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的地域和客戶限制,外資銀行可以對中資和中國居民辦理外匯業務;逐步放寬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限制,5年內取消所有地域限制;逐步取消人民幣業務客戶對象限制,加入2年內,允許外資銀行向中資企業辦理人民幣業務,5年內取消包括居民在內的所有客戶限制等等。
簡言之,在銀行業領域,中美協議的核心是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既允許外資銀行在中國開辦銀行業務,同時開放是逐步的,即允許外資銀行設立的地域、經營的貨幣幣種、經營的對象是逐步擴大的,有一定時限的。
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挑戰
由于體制和的原因,我國的商業銀行經營困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隨著外資銀行的進入,我國的商業銀行將面臨著激烈的競爭和巨大的挑戰。我國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全儲蓄、存款、信貸資產總量中占有絕大的比例,開放銀行業對其影響首當其沖。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挑戰主要表現在:1、人才流失。除關鍵的業務管理外,外資銀行在華業務的拓展主要還是依靠本地雇員,所以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在中國市場上競爭,首先是人才的競爭。外資銀行優厚的工薪待遇和尊重人才的用人環境,將吸引一批優秀的金融人才,并且這種人才的流失也可能帶走一部分的客戶。2、客戶流失。我國的商業銀行尚未真正成為金融企業,國有商業銀行盡管其分支機構眾多,但它們在服務質量、工作效率、經營能力、技術條件等方面無法與發達國家實力雄厚的大銀行相競爭,一旦外資銀行大量進入,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將面臨著儲戶流失的嚴重。3、失業增多。中國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體制弊端十分嚴重,人浮于事,機構臃腫,服務質量低下是人所共知的事實。如果外資銀行大量進入中國,現有四大銀行的機構規模會被迫壓縮,銀行失業人員將會增多。4、缺乏透明。從近幾年來看,金融透明度日益降低,而造假數字、虛報情況的現象在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中尤其嚴重。四大銀行若不提高透明度并強化內部制約監督制度,就可能積聚系統性金融風險。5、業務單一。根據我國的《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我國的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體制。商業銀行不能從事證券、信托和保險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法》將商業銀行的業務限定在狹小的傳統商業銀行業務范圍內,并實行業務范圍法定的原則,使得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單一、狹窄。尤其是在國有企業仍然是國有商業銀行基本服務對象的條件下,這些銀行的風險實際更加集中和擴大了,因為大量的國有企業經營效益低下。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外資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他們的業務投向不會象中國的國有商業銀行那樣被限制在一個狹窄的范圍內,這種事實上的不平等將使國有商業銀行面臨更為被動的局面。
三、適應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完善我國商業銀行法律制度
運用法律手段保障、促進和規范金融業的運行、推進金融改革,是各國的一貫做法。由于我國的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資產比重和業務范圍在全國商業銀行中占有絕對的優勢,其成敗關系著金融的全局;因此,完善我國的銀行法律制度,必須著眼于如何規范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其競爭力。
第一、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化改造創造基礎。
明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化的法律地位,允許國有機構進行股份化改造,包括向國內非國有部門和境外投資者出售股權;并且應當允許國有銀行公開發行股票、成為上市公司。公司的精髓是股東的多元化和股權的分散化,股東和公司之間以及股東彼此之間相互制約,以達到決策和經營的化、民主化。我國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投資主體是單一的;國有固有的資產所有者虛置及內部人控制等弊端在國有銀行中仍然存在。要從根本上消除不良資產產生的制度性因素,只有走股份化道路,使商業銀行成為真正的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股東和公眾的監督,真正進行市場化的操作。我國的《商業銀行法》只是原則規定,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適用《公司法》的規定,并且規定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可以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何時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由國務院規定。因此,我國的《商業銀行法》對銀行的股份制改造的規定是十分粗糙的。銀行是特殊的企業,在商業銀行股份化成為改革趨勢的今天,必須對商業銀行的股份改造進行特殊而詳細的規定。
第二,擴大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
《商業銀行法》第3條規定了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超過這些范圍的業務需要經過中央銀行的批準。這些業務都是商業銀行傳統的業務。現階段,金融創新加快,金融衍生工具不斷涌現,我國對銀行的業務采取了近乎限定的原則,這是不符合金融業的趨勢的。的辦法是擴大商業銀行的經營范圍,將諸如基金托管、資產管理、財務顧問、投資顧問、家庭銀行、消費信貸、資產證券化等業務明確為法律保護的對象。同時中央銀行批準法定之外業務的程序和時限必須有明確的規定。否則,商業銀行的創新熱情也會受到。
第三、完善商業銀行法人治理機構。
《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的組織機構適用《公司法》的規定。但實踐中,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結構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尤其是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治理機構更待完善。依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目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重大事項,由銀行黨組決定;行長、副行長由國務院任命。所以,董事會這一公司的核心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中處于缺位狀態,不能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
第四、提高商業銀行運行的透明度。
GATS有兩條基本原則,即透明度和自由化。我國商業銀行的透明度動作十分欠缺。我國商業銀行作假賬、向監管部門報告假情況、假數字的情況時有發生,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內部文件數量巨大;這些都不符合透明度要求。應逐步建立商業銀行信息的強制披露制度,規定哪些信息必須向監管部門報告,哪些信息必須向公眾披露,使監管當局心中有數,投資者和顧客的知情權得到落實。畢竟銀行是一種特殊企業,其經營的狀況既影響到國家金融局勢和金融安全也影響到公眾的利益。
第五、適應世界貿易組織基本規則,實行國民待遇原則。
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外資銀行、中外合資商業銀行、外國商業銀行分行優先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特殊規定,并不完全適用《商業銀行法》。我國現有的包括《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在內的關于外資商業銀行的法律、法規使得中資和外資銀行存在差別待遇,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基本求。我國現行的外資商業銀行的法律制度使得外資銀行既享受著“超國民待遇”,又遭受“非國民待遇”。
外資銀行在業務范圍和稅收上享受著超國民待遇。外資銀行可以從事外匯投資業務,進行經批準的以外幣表示的投資業務;的銀行由于實行分業經營,投資業務受到限制。在稅收負擔上,外資銀行和中資銀行存在著差別待遇。現階段外資銀行的所得稅稅率一般在15—33%之間,實際上大多數外資銀行享受各種稅收優惠待遇。繳付的所得稅稅率一般為15%,而我國商業銀行的所得稅稅率為33%,稅負相差懸殊,造成不公平待遇。
篇10
關鍵詞: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海關法律制度 調整和完善
一、貿易自由化與投資自由化:中國參與未來國際貿易競爭的新優勢
(一)當前國際貿易競爭的背景
面臨中國廉價勞動力優勢日漸消退、美國等發達國家“制造業回流”的呼聲日益高漲、WTO多哈回合停滯不前、TPP等地區性協定尚未成氣候、雙邊投資協定如雨后春筍的大背景,中國必須順應全球經貿發展新趨勢,抓住機會,通過實行更加積極主動的開放戰略,抓緊練兵,以占據未來國際貿易競爭的制高點。
上海自貿區扮演的正是處于該前沿陣地的排頭兵的角色。
(二)中國國際貿易競爭的目標
經過20多年的積累, 依靠廉價的勞動力優勢,通過承接定牌加工, 中國的對外開放既解決了就業和出口創匯問題,又初步建立了珠三角、長三角和中西部等幾大產業集群以及配套的物流體系。當前,已進入關鍵的由初級階段到高級階段的跨越階段。
中國對外開放的目標和理想狀態是晉升至國際產業分工的高級階段,意味著既包括生產制造和供應鏈(即產業鏈的低端),同時還包括研發設計、銷售結算、乃至資本運作(即產業鏈的前端和后端)。換言之,面對歐美傳統的國際貿易強國,以及巴西、印度、越南、緬甸等新興發展中國家的挑戰,中國要回答的問題是:如何創造和培養新的具有競爭優勢的要素或稟賦,既留住現有的產業,同時吸引和發展高端產業,往微笑曲線的兩端發展。
(三)國際貿易競爭中相關的基本假設和基礎理論
“理性”的“經濟人”是國際貿易中的一個基本假設。其假定人們對法律是熟知的,對自己在一種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是清楚的,會通盤考慮適用法律行為所引致的法律后果。跨國公司恰好具有該特征,即通過對不同國家和地區運營成本和運營效益的比較分析,最終決定其營運中心的所在地。
根據法經濟學的科斯第二定理,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產權制度下,交易的成本可能是不同的,因而,資源配置的效率可能也不同。所以,為了優化資源配置,產權制度的選擇是必要的。正如英美法中的擇地訴訟(Forum Shopping),經濟全球化為跨國資本的自由流動創造了便利的條件。因此,中國政府和海關必須重視研究跨國資本在比較和選擇投資地的法律制度時參考的主要指標。新加坡和香港之所以成為國際貿易、金融和航運中心,依靠的正是跨國公司看重的自由港所具有的自由和高效等要素。
(四)中國打造競爭優勢的策略
中國政府希望以上海自貿區為契機,推動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和行政體制改革,營造新的資源配置模式,即貿易自由化與投資自由化,同時培養新的競爭要素,即高端的本地企業和優秀的金融人才。
打個簡單的比方,即筑巢引鳳,蓄水養魚。只有把廟修好了,才能請到更多的、法力更高的菩薩。相應地,也會帶動更多的居士、和尚和香客前來,從而帶動消費以及咨詢等高端增值服務。
二、以開放促改革:自貿區制度改革的精髓在于國際化和法治化
(一)所謂倒逼機制,體現了通過對外開放促進對內改革的國際化的思路
任何現有利益格局的打破,都需要一個突破口。要么是強有力的自上而下的推動,要么是由外而內的示范與引導。中國過去30年的發展,驗證了國際化是一個成功的進路。例如,在加入世貿之前,有種種“狼來了”的擔憂,但2001年中國加入WTO后的事實證明,隨著一大批行政審批得以廢止,外貿管制真正放開,各種經濟力量得以自由參與國際貿易與分工,最終促成了中國在短短10年間躍升為世界第二貿易大國。
(二)強調制度創新,否定政策洼地,體現了法治化的精神
中國歷來習慣于靠政府補貼來達到鼓勵扶持的目的。這固然有直接和見效快的優點,但缺點是不具有可持續性,受補貼企業容易產生等、靠、要的思想,弱化了其自主創新的動力,即在殘酷的商業競爭中所必需的“狼性”。且由于涉及行政審批,還可能導致政府資源的浪費和尋租腐敗的產生。近年來日益增加的WTO反補貼上訴案件也證明了政府補貼行為不符合市場經濟的精神。
2012年的“營改增”項目,通過先在上海試點,使得上海注冊的企業具有領先的優勢,從而倒逼全國其他地區的政府不得不緊緊跟上,主動要求擴大實施“營改增”的實施范圍,最終形成了全國統一的制度。“營改增”項目的成功實施,證明了制度改革是實現統一、中性的法治化的必由之路。
三、境內關外:商界對自貿區的期望是真正實現貨物進區自由流動
(一)與國際公約接軌
根據《京都公約》關于自由區的附約的規定,自由貿易區不僅就進口稅和其他各稅而言,被認為是在關境之外,通常還免予實施慣常的其他海關監管制度。眾所周知,中國目前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其實僅就關稅和進口稅而言,符合自由貿易區的定義,就其他的海關監管制度而言,例如進境申報、貨物查驗、海關估價、保稅區域之間的結轉等,與其他關境內的管理措施并無太大的差別。因此,目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際上仍屬于“境內關內”,其統稱為保稅區(Bonded Zone)是恰當的,但其英文的名稱(Free Trade Zone)則是不準確的。
上海自貿區應當逐步全面、準確地還原自由區的的本來含義。
(二)反映跨國公司的商業需求
跨國公司經營管理的終極目標是保持和提高其行業競爭力。跨國公司競爭力的直接體現是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和高額的利潤率。
以手機和電腦等電子產品為例,影響市場占有率和保持高額利潤率的關鍵因素是對市場需求的反映速度和新產品的周轉速度。具體而言,誰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將新技術轉化為新一代的上市產品,誰就能夠掌握新產品的定價權,從而獲取最高的利潤率。擁有足夠的利潤則意味著有條件投資下一代產品的研發或通過并購等方式直接消滅潛在的競爭對手,從而實現良性循環。這也是三星公司盡管在技術創新方面不如蘋果公司,但卻因為掌握了全面的供應鏈,因而能夠不斷率先推陳出新,而其他老牌巨頭如摩托羅拉、諾基亞則在競爭中紛紛倒下的重要原因。
跨國公司彼此間的商業競爭是殘酷的,時間就是金線,效率就是生命。因此,跨國公司相當看重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相關的原料和成品進出關境時的通關效率問題。但現實中,由于仍須履行除進口稅外的其他普通的海關手續和監管措施,通關效率一直無法得到實質性的提高。
根據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的統計,2012年中國經濟運行中的物流成本依然較高,社會物流總費用約為9.4萬億元,占GDP比率約為18%,而發達國家物流總費用占GDP比重僅為8%-10%。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中國的物流成本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可以預見,自貿區通過放寬海關監管和外匯管理等優惠政策,將有利于降低跨國公司的營運成本,促進其在中國開展更多的全球調撥業務,從而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與其配套的加工、制造、貿易和倉儲物流企業的聚集。
四、一線徹底放開:海關制度改革的方向在于不斷推進貿易便利化
盡管采取分賬管理等措施,但資本項目開放等金融領域試點能否成功,因其本身固有的風險應該說仍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比較而言,對于包括海關監管管理體制的改革等與經常項目相關的貿易體制和投資體制試點,業界則抱以更高的期望。
已公布的自貿區總體方案對于海關監管體制的表述是,將實施"一線逐步徹底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區內貨物自由流動"的所謂創新監管服務模式。“一線放開”首先將允許根據艙單信息,先入區,再申報。而所謂實行貨物分類管理,以及由事前審批,向事后和事中審批轉變等提法,也早已在海關風險管理思想中提及。上海自貿區要解決的只是如何貫徹落實的問題。
就總體方案中尚未提及的內容,下一步,應該是視試點情況,朝著類似于新加坡和香港的自由港方向發展。即,在以企業為監管單元和對其財務實施有效審查的前提下,對于從境外進入自貿區的貨物,過境和轉口的貨物,以及非保稅貨物僅通過倉儲系統實行最簡單的備案管理,區別于二線進口時的海關申報,且對區內企業的經常項目賬戶,放開外匯管制。
另外一個可以實現突破的是保稅間結轉制度。
中國目前有上萬家企業分布在幾十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如何通過在自貿區框架內的4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之間的試點,將簡化后的保稅區到保稅區的快速運輸制度推廣到全國所有的特殊監管區是一個具有現實意義的課題。
大多數跨國公司在中國開展加工貿易的主要特點是:全球采購、境外結算、國內代工。由于涉及到供應商(Supplier)、品牌制造商(OEM)與代工廠(ODM)等三方,物流與資金流也形成復雜的三角關系。目前不同的保稅區之間的運輸仍使用傳統的轉關模式,送貨前須事先在兩地海關提前完成報關。這不僅給基層現場海關關員的審核造成了很大的困難,也嚴重影響了供應鏈的效率。如果是空運貨物,整個流程還將涉及到四個相關的海關區域:出發地保稅區、出發城市的機場、抵達城市的機場,以及抵達或收貨地保稅區。根據目前標準的保稅轉關流程,需要完成在這四個海關機構之間的三次保稅轉關手續。
但實際上當位于海關特殊監管區A的供應商向位于另一個也屬于“境內關外”的B區的代工廠開展保稅結轉時,其仍屬于一線放開的業務。如果海關能夠簡化對此類業務的審核,考慮到全國有數萬家加工貿易企業散布在不同的特殊監管區中,每天有不計其數的保稅結轉和海關審批在進行,這將是一個巨大的雙贏的結果,不僅意味著每天有數以萬計的企業能實現當天出貨,同時海關也能解放該部分人力資源用于其他領域以開展更有意義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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