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耕地的法律法規范文
時間:2024-01-29 17:59:0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關于耕地的法律法規,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全國土地日
市國土局:
根據XX市國土局《關于轉發開展第1*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活動的通知》精神,現將我局開展第十五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活動情況匯報如下: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
按照省、市國土資源部門要求,我局黨組高度重視,認真準備,召開會議,專題研究和部署開展宣傳活動的內容和具體措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長為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宣傳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此次宣傳工作。并行文下發《關于開展第十五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活動的通知》文件到全縣各鄉鎮土管所,要求認真開展緊扣主題、講求實效、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
二、宣傳活動形式多樣
(一)我局從6月20日起就開始到全縣各鄉鎮督促和指導宣傳工作,并根據各鄉鎮實際情況,本著求真務實的精神,在所轄區的繁華地段、集貿區、村莊交通道張貼和懸掛宣傳標語。部分鄉鎮土管所還組織召開了群眾座談會和村級土地信息員聯席會等,充分宣傳目前的土地政策和有關規定,在建制鎮還設立“6.25”土地日宣傳咨詢臺,接受群眾的咨詢、做好解釋工作。
(二)為了使我縣土地管理工作能上一個新的臺階,我局以“6.25”土地日為契機,一是及時編印了《國土資源管理法規宣傳手冊》500余冊,分別贈送給縣委、縣政府、人大、政協、縣直各單位、各鄉鎮主要領導,使領導干部了解土地管理政策。二是同時印發了旌德縣第15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材料,重點宣傳了“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農轉用報批手續,什么是建設用地、宅基地的審批,鄉鎮企業建設怎樣用地”等內容。三是在縣城繁華地段設立大型土地法律法規及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知識咨詢臺,發放宣傳材料3000份,提供法律咨詢70余人次,宣傳展板8塊。四是在縣城梓山廣場、西馬路、和平路懸掛了“節約集約用地,促進科學發展”等土地日宣傳標語。五是集中3天時間利用宣傳車到全縣10個鄉鎮及縣城主要街道來回循環播放有關土地法律法規知識,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重要決策性文件。六是通過旌德移動公司發送手機短信,“土地日”宣傳標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決遏制亂占耕地現象”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促進礦業經濟長足發展”。七是通過旌德縣電視臺在黃金時間播放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宣傳活動專題片,并在播放贊助電視劇的時間內播放滾動字幕廣泛向人民群眾宣傳。八是為進一步暢通法律法規宣傳渠道,擴大宣傳面,我局還在網站上將所有行政法規、國土資源法規、政策,各項制度,涉及與老百姓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政務公開的內容公開,任何人任何時候都可以點擊查詢。確保了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深入人心,提高人們對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這一基本國策的法律意識。
篇2
摘要改革開放30年,中國經濟在迅速發展的同時,土地資源日益緊缺,集體土地征收便應運而生。集體土地征收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其本身的缺陷也對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了負面影響。全文對集體土地征收的內容、現狀、缺陷進行了闡述,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集體土地征收利益征地補償
集體土地征收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經過法律規定的批準權限和批準程序,給予土地所有權人一定補償后,把原來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土地資源緊缺是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之一,而集體土地征收是解決這個問題的靈丹妙藥。合理實行集體土地征收是有利于我國經濟持續穩健發展的。但目前我國土地征收機制并不完善,征收和補償標準不統一,征收程序不規范,缺乏嚴格的法律監管。因此,完善和規范集體土地征收制度就顯得日益迫切。
一、集體土地征收現狀和缺陷
(一)補償標準較低,所有權人利益得不到完全滿足
目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主要是按被征地“年產值倍數”法確定,以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為例,征地補償主要分為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四個部分。但是補償標準普遍偏低,某些地區的補償甚至不能滿足農民的基本生存需要,如耕地的補償標準為前3年平均產值的6-10倍,折算起來普通耕地能補償1-3萬元,這對于與土地相依為命的農民簡直是杯水車薪。所有權人利益得不到滿足,導致集體土地征收困難重重。
(二)單方面強制性,所有權人意愿得不到充分表達
由于民眾的意愿得不到滿足,被征地者和政府意見往往不統一,所以現階段集體土地征收大多都是政府“一頭熱”。民眾的積極性不能被充分調動起來,導致土地征收頻頻出現單方面強制征地事件,這種做法激化了社會矛盾,影響社會和諧建設,不利于社會的長期穩定和經濟的持續穩健發展。
(三)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管體系不完善
我國國情較為特殊,并無外國經驗可借鑒,加上關于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規不十分健全,沒有一個統一固定的標準,因此土地征收程序非常不規范,對集體土地征收的監管不到位。“強拆強征”、“以租代征”、“私扣補償”等現象屢禁不止,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違法操作也時有發生。
二、集體土地征收的政策建議
(一)合理調整補償標準
改變傳統的單一補償標準,根據市場定價進行補償,即對被征地的補償應該參照當時被征地地區的綜合地價,并對被征地者生活做好安置。在確定補償標準時政府應該注意到,在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的農村,土地是農民最后的生活保障。因此,對于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要適當調高補償標準,爭取民眾的理解和支持。如對農村耕地的補償不能單純的一次性的補償,因為耕地的收益是持續性的,所以對于耕地的補償應該也是持續性的。
(二)集體土地征收必須公開、民主、合理、科學
首先,集體土地征收程序必須公開、透明,讓民眾廣泛參與,只有進行民主協商,使民眾的意愿得到充分表達,爭取民眾的理解,征地工作才能得到民眾的支持,征地工作才不會陷入被動。與此同時,更要改善集體土地征收工作方式,征地工作態度要友好,對持不同意見的民眾要積極勸說和開導,嚴禁強拆強征,激化矛盾。最后,對集體土地征收要科學規劃、合理利用,提高對土地的利用率,減少對土地資源的浪費。
(三)做好征地善后工作,改善民眾生活條件
根據調查顯示,現行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往往只是得到一筆補償款,而住房安置、工作安置往往被忽略和遺忘。導致被征地后,民眾又面臨著住房、失業等問題。這不僅不利于集體土地征收工作執行的,更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征地部門應該要想民眾之所想,給民眾之所求,切實考慮民眾的處境,理解民眾的難處。唯有如此,征地的執行才會得以順利進行。
(四)完善法律法規,規范征地行為
加強立法是目前集體土地征收的當務之急,只有有完善的法律法規做后盾,民眾才有維權的武器;只有有了完備的法律法規為依據,政府才能依法執政;只有有了健全的法律法規,執法者才能依法嚴厲打擊征地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
三、結語
總之,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作用還會越來越凸顯。但是,集體土地征收制度必須要不斷完善,集體土地征收的方案要科學制定,集體土地征收的方式要合理合法,集體土地征收的程序要公開透明,集體土地征收的監管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只有這樣才能對中國目前土地資源緊缺狀況有所緩解。反之,如果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點得不到改正,不僅不能緩解中國土地資源緊缺的現狀,反而還會激化社會矛盾,繼而影響社會的和諧。因此,政府要為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下狠功夫,民眾也要理解和支持政府的政策,這樣集體土地征收制度才能實現雙贏。
參考文獻:
篇3
一、注重業務、法律法規知識的學習。
鎮國土所根據工作業務性較強,針對自身知識結構及履職能力方面的缺漏,每周二下午組織全所工作人員開展集中和自學等不同形式的學習,在工作之余,擠出時間進一步學習《土地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條例實施細則》、《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堅持閱讀《國土資源報》,并且研究上一周工作的問題,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有效促進自己開展各項工作。做到針對用地戶提出的國土業務問題給予滿意回答。
二、嚴格執法監察、保護耕地,合理分配土地資源。
1、我所進一步認真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加大基本農田保護力度。對耕地保護情況進行巡查,及時制止土地違法行為的發生,認真開展衛片執法工作,對2017年度部級衛星遙感發現的違法用地,積極配合當地政府進行整改查處。
2、嚴格土地管理,我所對本轄區準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動態巡查,出動巡查車70余次,主要對4個石場,1個磚廠,3個火山灰場及違章建筑和非法用地進行監管。對本轄區內不在規劃區外非法建筑(林地、耕地)和改變土地用途的,每周動態巡查不少于三次,并且對違法案件及時上報到縣局執法監察科和大隊,配合縣局各科室完成執法,并對其下達停止違法行為的通知,第一時間向鎮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匯報,及時處理。
三、加強規范不動產登記,完善檔案。
上半年,我所始終堅持規范服務程序,實行陽光操作,不動產權產籍,涉及到所有權人的切身利益,為了保證服務質量,理順產權產籍手續,仔細調查產權來源的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認真負責好資料的收集、填寫、整理、歸檔工作,建立健全各種工作臺帳,嚴把資料審核關,貫徹落實責任追究制。核發不動產權證120本,房屋他項權證書抵押辦理13本,協助法院及司法部門調檔查詢25余次,出具各項查檔證明2000余份,注銷他項權證書42本。在檔案管理中認真嚴格按照《不動產登記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電子登記簿,辦理所有登記前必須查閱登記簿,充分發揮登記簿公信力和公示力的作用。日常檔案及時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整理裝訂,不堆積、不拖延,上半年共整理不動產籍檔案80余份。
四、是立足本職,做好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在過去的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以及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等法規政策,進一步加強建設用地管理,認真執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我所對所轄區內農村空閑房屋和閑置宅基地進行了初步調查,調查農村空閑房屋和閑置宅基地大約為428戶左右,在結合危房改造項目中,按照嚴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申請宅基地的建房戶及時受理申請,進行現場勘查、放線和用地審核,上報資料嚴格把關,在鎮政府審核后,報縣局審批。
五、征費工作
積極開展工作,根據縣局的統一安排和要求,及時督促各企業和采礦點按時足額繳納《土地年租金》《礦產資源補償費》。及時完成縣局下達的各項工作安排和收費指標。
六、地質災害防治和礦產管理
在每年的地質災害高發期,實行24小時值班安排專人看守,遇到地質災害及時啟動地質災害預案,發現災情及時向縣局,鎮委,鎮政府匯報。按時對采礦許可證進行年審檢驗。
七、土地糾紛的解決和拆遷工作
對本轄區內的土地糾紛及時調解處理,做到細心講解,熱情服務,根據法律法規進行調解,做到了零上訪。積極配合政府做好拆遷各項工作,圓滿完成拆遷各項任務指標。
八、加強自律,廉政勤政
篇4
(一)水資源短缺。
我國農村人口眾多,而淡水資源又十分匱乏。人多水少使得我國成為世界上人均水資源最匱乏的國家之一。目前農業用水量占我國整個用水量的70%左右,占整個農村用水量的90%以上。除了用水量大以外,農業用水還存在嚴重的資源浪費現象,加上水資源的分布不均和水體污染,導致目前我國農業水資源的嚴重緊缺。
(二)人均耕地資源逐年減少。
由于人口的增長和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加上鄉鎮企業的不合理占用耕地,使我國人均耕地資源逐年減少。要保證農業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確保糧食安全,就必須加強對耕地數量的管理,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和有限耕地資源的永續利用。
(三)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嚴重。
由于缺乏對農業生態環境與社會經濟的統籌治理,長期延續資源型的經濟結構和傳統粗放的發展方式,導致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約束日益嚴重,尤其以西部為最。目前,我國西部生態環境局部改善但整體惡化的趨勢還沒有完全扭轉,水土流失面積的80%在西部,每年新增荒漠化面積的90%以上在西部。全國第二次水土流失遙感調查結果顯示,新疆水土流失面積占全區國土總面積的62.4%,在對水土流失進行治理的同時,水土流失面積仍在增加。此外,我國土地荒漠化現象依然很嚴重,統計資料顯示,中國沙塵暴20世紀50年代僅發生5次,80年代則上升到14次,90年代更高達23次。進入21世紀后,沙塵暴更是頻發。
(四)森林覆蓋率降低、草場退化。
近年,雖然我國森林面積和森林覆蓋率均有所增長,但森林活立木總蓄積量和單位面積活立木蓄積量卻明顯下降,經濟林面積大幅度增長的同時天然林、防護林的面積卻分別下降了,此外還存在林齡結構不合理的問題。由于過度放牧、掠奪式開發,致使草原植被和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突出表現為草原的退化、沙化、鹽漬化、荒漠化以及草地涵養水分功能降低等。
二、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有關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制度體系已基本形成,主要包括有關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以及配套的政策、標準等幾個層次。首先,我國憲法對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作了原則性規定。其次,我國于2014年4月24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在對農業環境保護做出基本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了對農業及農村生態的保護,新法第三十三條增加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保護農村環境。該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對農業及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做出了更具體的規定。再次,部分行政法規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土地復墾規定》《自然保護區條例》等,部門規章如1999年頒布的《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和2001年頒布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都對農業生態環境作出了相應規定。在地方立法方面,我國地方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都頒布了省級的農業環境保護條例,還有多個省市了無公害農產品的管理辦法。此外,還有一系列關于農業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方面的相關標準如《農田灌溉水質標準》《漁業水質標準》《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保護農作物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標準》《農藥安全使用標準》等。
(二)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立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1)沒有完善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一是沒有一部統一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長期以來,我國對生態環境問題的關注和立法主要集中于城市且重污染防治、輕生態環境保護,對農村和農業生態環境問題及其立法更是重視不夠。雖然我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對農業及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進一步強化,也基本形成了以現行《環境保護法》為主體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但《環境保護法》主要是原則性規定,尚缺乏具體詳細的操作細則。二是一些重要生態環境領域的立法還比較薄弱。如目前我國的生態農業保護以及畜禽養殖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和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還很欠缺。三是相關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矛盾和沖突現象。主要表現為對同一行為,不同的法律往往有不同的規定,如野生動物保護法和草原法關于獵捕野生動物的規定、水土保持法和森林法關于在林區采伐林木的不同規定以及水法和漁業法關于“禁止圍湖造田”的法律責任的不同規定等。四是地方立法位階低。雖然我國地方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都頒布了省級的農業環境保護條例,但是由于級別較低,且立法重點是農業生物的環境因素保護而并非系統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五是有關農業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方面的相關標準,有些已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亟須修訂,有些領域甚至還是空白。
(2)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制度亟須完善。
目前,我國雖已建立了許多生態環境相關制度,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排污收費制度等。但是制度之間的配套性和協調性較差,且主要針對城市工業企業,對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規定較少,配套制度措施的供給不足和程序缺位也使得制度無法真正落實,必須進一步完善。以農業生態補償制度為例,由于農業生態環境的公共物品屬性,加上農業面源污染具有隨機性、隱蔽性和廣泛性等特點,治理農業生態環境不僅需要技術支持,更需要調動廣大農戶的環保積極性,這就需要政府主導下的農業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利用經濟刺激手段從源頭上解決環境問題。目前我國有關生態補償方面的規定主要體現在2002年國務院出臺的退耕還林條例和2008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前者明確規定了退耕還林的資金和糧食補助,后者則對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是我國首次以法律形式對水環境生態補償作出規定。但目前我國在生態補償、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方面,尚缺乏必要的制度配給。
三、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完善
(一)完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1)出臺專項立法。
針對農業生態環境的脆弱性和保護的迫切性,當務之急是盡快制定一部統一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以法律的形式將農業生態環境的建設、保護、監督與管理等固定下來,為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提供基本的法律基礎。應樹立側重整體生態環境保護、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的立法指導思想,有針對性地對農業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基本內容、主要制度、管理體制、法律責任等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如關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中的法律責任設置,應明確責任主體、嚴格法律責任,提高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在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管理體制方面,應針對農業生態環保執法的現狀建立特殊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和管理體制,可考慮設置獨立的農業生態環境管理機構并打破地方分割,實行垂直管理。這樣才可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為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奠定高層次的法律基礎。此外,還應加強有關生態農業、畜禽養殖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和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彌補在該領域的立法空白。
(2)修改現行法律法規。
在現行《環境保護法》已作出重大修改的基礎上,應盡快修訂現行農業法、土地管理法、農業技術推廣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將有關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具體化、配套化,同時改變目前有些規定相互矛盾和沖突的現象,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和良性互動。為嚴格違法者的刑事責任,應考慮修改現行刑法有關農業生態環境領域犯罪的法律責任,進一步加大對污染和破壞農業生態環境的刑事打擊力度。
(3)加強地方立法。
應加強地方農業生態環境立法,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清理地方立法,修改不合時宜的條款,本著農業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真正重視對農業生態環境的整體保護而非單一的農業生物的環境因素保護,進一步完善地方農業生態環境立法。
(4)應完善有關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標準體系。
目前要盡快修訂有關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標準中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的部分,進一步健全和嚴格有關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盡快在畜禽養殖污染、土壤污染、面源污染等方面出臺新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標準。
(二)完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制度
(1)應完善現行生態環境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費制度等。雖然目前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已較為健全,評價對象也由傳統的建設項目擴大到規劃領域,同時在公眾參與環節也有很大完善和突破,但該制度重點是針對城市建設項目設計的,關于農業開發和建設項目卻鮮有涉及。應盡快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內容,增加關于農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由于農業開發建設項目主要影響農業生態環境和農民生活環境質量,在公眾參與環節,應針對項目或規劃對農業生態環境和農村居民生活環境質量影響的廣泛性和農民的聚居性等特點規定特殊的公眾參與條件、方式與程序等,在調動農民參與積極性的同時也能提高參與的效果。在限期治理和排污收費制度等其他制度方面,同樣存在主要針對城市工業企業設計的局限性,應增加和完善有關農業和農村排污和治理方面的具體規定。
(2)應建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專項制度。
篇5
一、責任主體
(一)土地執法共同責任是指各鄉鎮(場、區)、縣直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土地管理及違法用地查處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各鄉鎮(場、區)是轄區內國土資源保護的主要責任主體;各鄉鎮人民政府、安厚農場,工業園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是轄區內土地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各相關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土地執法共同責任的主要責任人,經辦人員是直接責任人。
(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是土地執法的行政主管部門,全面負責土地管理工作。公安、監察、發改、法制、經貿、財政、建設、農業、林業、環保、水利、房管、市容管理、工商、電力、銀監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把好審批關口,共同遏制違法用地行為,及時做好土地違法行為的預防和查處工作。
(四)土地違法查處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下級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對上級政府以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
二、職責分工
(五)各鄉鎮(場、區)對本轄區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執行、違法用地情況負總責;加強信息化建設及依法用地的社會宣傳。
(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負起轄區內的土地管理日常工作,監督檢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章在轄區內的執行情況,定期將違法用地查處動態及土地執法共同責任追究情況報告同級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部門;按照規定要求組織實施土地執法動態巡查工作,及時制止和報告巡查中發現的違法用地行為,依法依規查處違法用地案件,規范土地管理秩序。
(七)監察部門負責對鄉鎮(場、區)、村(居)及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法執紀和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于監察機關和國土資源部門在查處土地違法違紀案件中加強協作配合的通知》要求,依法依紀追究違法用地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八)公安機關負責對群眾舉報涉嫌土地違法犯罪案件和國土資源部門移送違法用地案件的查處;對涉嫌犯罪的違法用地當事人立案偵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為相關部門的土地執法工作提供保障,對妨礙、阻撓土地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當事人應按照110接警規定趕赴觀場并依法查處。
(九)建設部門負責建筑施工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對違法用地項目,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并對擅自施工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牽頭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國土資源及相關驗收部門進行聯合竣工驗收。
(十)規劃部門負責對城鄉規劃實施監督檢查工作,對違法用地行為,不得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依法采取相應措施制止違法建設。
(十一)工商部門負責對工商登記情況進行檢查,必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規定,對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占用農用地設立企業的,不得給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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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征收;利益分配;法律保障;補償方式多元化
一、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現狀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依據我國現行的土地征收法律法規征收具有以下特征:
(一)依照土地原有用途制進行補償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物權法》第四十二條都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蓖ㄟ^具體法條我們看到,在土地征收上是以土地原有用途作為補償依據。
(二)“產值數倍法”彌補農民損失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边@種“產值數倍法”在實踐中,顯現出明顯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性,不同地域的農業生產結構不同,農業產值也存在很大差異,通過制定產值標準雖然可以解決地方政府在產值標準上的隨意性問題,但卻偏離了“產值數倍法”對農民損失的土地收益補償的本來意義。
(三)由行政機關依據土地所有權來確定補償對象
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备鶕嵤┘殑t,在土地征用補償方案是行政審批的方式,農民并不享有前期參與的權利。并且補償費是下發到村集體,由村集體管理和使用。在安置補償上,或是交付安置單位或是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險費用。接受統一安置的才能領取安置補助金,實際上農民獲得的僅僅是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及青苗補償費。
二、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存在的問題
(一)政府主導下“公共利益”界定范圍不明確
《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钡螢椤肮怖妗?,憲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大量營利性商業項目,都以公共利益的名義強制征用土地,從而引發農民的群體性上訪和干群沖突,嚴重影響農村的社會穩定和發展。我國的土地征收前提“公共利益”的判定機關與征收執行機關都是“政府”。實質上在我國土地買賣的一、二級市場上政府形成了“壟斷”。
(二)補償局限于直接經濟損失,且行政救濟局限性大
2004年,國務院下發了《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對農民最關注的征地補償作了新承諾;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但是在現實的執行中仍然是僅保障最基本的生活,而且補償的范圍也僅僅是直接的經濟損失,對于因征地產生附加損失的補償卻鮮有關注。
(三)土地流轉承包之后補償費分配不到位
土地在租用后,為了形成規模生產,轉化為現代農場模式經營,會有大量的資金投入。再者流轉后的土地在使用性質上發生變化。經過改良由低產變為高產,由旱地變為水田,這些改良的基礎是大量資金、技術、人力等方面的大量投入。然而在現行的土地征收補償對象是單一的,對于這種新產生的所有權、使用權分離的情況缺乏保護與關注。在征收補償上對這部分投入如何補償沒有規定,水田、旱地的改變后增值部分的收益如何分配,也是缺乏制度的約束。如果立法與政策無視這種新型關系,必將極大的損害的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嚴重阻礙農業現代化的進程。
三、完善土地征收補償分配政策、健全土地征收法律法規
(一)土地征收嚴格區分“公共利益征收”與“商業征收”
土地作為稀缺資源,現行僅僅允許“公共利益受益”的制度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將商業征收納入到合法的增收途徑中更有利于對土地的利用與保護。在立法的思路上可以將“公共利益征收”與“商業征收”嚴格區分開來,讓政府在土地征收的問題上回歸到宏觀調控與監督保障的軌道上去。為失地農民謀取更多的社會保障,以政府力量保障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明確征收補償原則,法律保駕護航
明確土地征收補償基本原則,用土地征收補償基本原則作為補救具體法律法規不足。在法律法規缺失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法官可以依據基本原則的精神做出判決,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及各方責任劃分。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后,明確征地補償的歸屬與分配
最高法院關于《農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釋第22條涉及到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分配,但對于土地補償費以及安置補助費卻沒有明確規定。對于這一問題應該依照土地流轉的性質做出不同的區分,保障農村經濟發展,保護農民切身利益。
總而言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農民土地權利的狀態是不穩定和不確定的?;谠谡鞯匮a償中的問題,筆者認為應該改革征地補償分配政策,規范土地征用法律法規。以實現以下兩個目的:首先,明確征地補償各項基本原則。在分配土地補償款上的規定,應符合我國基本國情,切實反映被征地農民的生存和社會保障的價值。其次明確征地補償方案的內容,通過一套合理的土地征用程序,合理的救濟途徑,以及各種法律責任的規定,并監督政府的行為,為了征地補償制度在保障農民利益方面的實體內容和程序內容相一致。
參考文獻
篇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5-087-01
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轉讓,買賣是否應該有效,在怎樣的情況下買賣才能被認定為有效。司法實踐中,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如果購房者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買賣合同不存在其他違法行為,則應認定買賣有效。另一種意見認為,村民對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而無處分的權利,而出售住房的行為,實際上己處分了宅基地使用權,故買賣應認定無效。
一、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其房屋權屬辨析
(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杈性質辨析
農村宅基地作為我國一項重要的用益物權,它是指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我國《物權法》第152條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二)農村宅基地上房屋權屬性質辨析
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其使用權由集體組織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無償給村民使用。宅基地使用權人,有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可以在該土地上建造建筑物以及其他附著設施。作為使用權人無權單獨轉讓宅基地的權利,但如果使用權人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宅基地使用權人就享有房屋所有權的權能。此時,房屋的所有權與土地的所有權屬于不同的權利主體,雙方在權利行使方而必然相互牽制。而房屋與土地緊密結合的特點決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協,或者房隨地走或者地隨房走。
二、我國農村宅基地房屋制度缺陷分析
(一)宅基地房屋買賣法律制度
我國關于土地和房屋買賣的立法涵蓋了多方而,從憲法、法律法規到行政規章等不同層次的法律規章制度。目前,我國關于宅基地的立法主要集中在一些法律和規范中。例如《憲法>、《物權法》、《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
(二)宅基地房屋買賣法律制度缺陷分析
1.物權的法理角度看,宅基地房屋買賣法律制度有不完善的一而
既然房屋的所有權是村民所有的,建造建筑物也是經過政府審批的,而且宅基地所有權是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所有,我國法律規定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故宅基地使用權是依附房屋而表現出來,所有權人不能單獨行使占有、使用土地的權力,只能是依據地隨房走的原則。而房屋買賣贈與是對處分所有權的行為,是否有效筆者認為應按法律的位階來看只能依法律的規定,其他的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均不能否認合同的效力。
2.從我國現有的法律來看,不宜確認買賣合同無效
我國政府是禁止農民的房屋向城市居民轉讓的,所以絕大多數的法院也是根據這個判定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從房地產權現狀為土地使用權在法定的期限內表現為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房屋所有權人有權處分房屋及從買賣雙方意思自治原則出發,認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不符《合同法》《民法通則》中關于合同效力的規定,也不利于城鄉一體化的進程。
三、規范農村宅基地上房屋買賣的法律對策
(一)目前法律沒有禁止農村房屋轉讓情況下,司法實踐中應維持現狀
我國目前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禁止農村房屋轉讓出售的。根據法無禁止即白由原則,宅基地上的房屋白由轉讓出售是不違法的。故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處理案件時對訂有房屋買賣合同并己交房付款的,依據《合同法》中關于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應認定為合同有效較為適宜,特別是對于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并備案的應認定為有效,不宜改變現狀。
(二)從現在看,國家對村民售房可參照城市房改房的有關做法
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基于其特定的成員身份無償享有宅基地使用權,通過購房取得他人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如果不具有該種身份,可以通過向土地的所有權人補交土地費用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在這里分兩種情況:具有成員身份的人,如果其己無償取得我國法律法規的標準范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購買他人的住宅,但須繳納一定的土地補償金。如果是沒有宅基地或達不到規定的標準,可以經過合法審批后,無須繳納一定的土地補償金。這樣做與我國目前的土地政策并不違背,國家采取政策保護的僅僅是耕地,但是耕地與宅基地的性質不同,經過合法審批,宅基地上己建造了建筑物或其他附屬設施的,一般不會再恢復到耕地性質,允許農村村民出售房屋與國家對耕地的保護政策并無抵觸。而且,由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這樣宅基地的收益部分可以作為村集體所有的共同財產,用于村集體建設的基金。
篇8
土地是人類社會生存發展的基礎,既是重要的資源,也是重要的資產,還是政府調控經濟的重要杠桿。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隨著各級黨委政府對土地管理工作的不斷加強,我國的土地市場建設獲得了較大發展,土地資本運營已成為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課題。**是一個較為貧困落后的山區縣,人多地少,耕地后備資源不足,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加快國有土地資本運營顯得尤為重要。20xx年下半年實施縣鄉機構改革,新組建**縣國土資源局,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大力支持下,我局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提高土地對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為目標,堅持資源保護與資產管理并重,建立健全土地收購儲備各項制度,加大國有土地儲備交易工作力度,嚴格執行經營性用地“招拍掛”出讓規定,土地市場的培育發展和規范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 **土地市場建設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不斷深化,如何盤活土地,抓好土地儲備交易工作成為經營城市的一大課題。為此,我們按照縣委政府的統一部署,創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在改造舊城、開發新城工作中,為實現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在完善土地儲備交易制度方面結合縣情做了大量艱苦細致的工作。
(一)成立機構 建章立制
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產生是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調控土地二級市場的內在需求,也是深化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必然結果。由于我縣城鎮規模較小,布局分散,城區基礎設施不完善,城市建設資金短缺,過去長期實行無償、無期限的土地使用制度,大部分存量國有土地以劃撥方式進行轉讓,非法入市現象嚴重,應征土地出讓金隨意減免現象時有發生,造成大量國有土地資產流失,政府難以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也為土地交易中的“暗箱操作”提供了瘟床。針對這一情況,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xx]15號)和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39號令)等文件精神,依法規范土地市場,確保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的高度壟斷。20xx年8月,我縣成立了土地儲備交易中心,隸屬**縣國土資源局,定編5人,主要從事土地征收征用、土地收購、土地儲備、國有建設用地出讓等工作。
確定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是接受縣政府委托實施國有土地資本運營工作的法定機構,代表縣政府對城鎮國有土地實行統一征收、儲備、經營和管理,做到“一個渠道進水、一個池子蓄水、一個龍頭放水”。同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出臺了《**縣國有土地收儲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縣國有土地收儲運營程序》和《**縣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等制度,為規范有序地實施土地儲備交易提供了保障。
(二)清理整治土地市場,優化土地儲備交易環境
20xx年2月20日,國土資源部召開土地市場秩序電視電話會議,下發相關通知,針對一些地方土地管理松馳,制度不健全,土地市場混亂問題,決定在全國范圍開展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為優化土地儲備交易環境,我縣以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為契機,抓好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促進土地市場建設,進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明確劃撥供地范圍,切實抓好經營性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自20xx年以來,我縣就完善土地儲備交易機制,加大土地市場配置力度,連續推出了一系列舉措。結合我縣實際,下發了《**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堅持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開發、統一管理、統一出讓的土地管理“五統一”的原則;根據土地市場的變化,及時修改我縣的城鎮規劃區基準地價,并就土地儲備范圍、土地儲備工作程序、儲備土地的處置程序等內容進一步明細化、規范化;相繼出臺《關于加強城鎮規劃區內土地管理的通告》、《關于加強土地市場秩序管理、嚴禁非法買賣土地轉讓土地的通告》,堅決凍結縣城區內建設用地的供應和審批,查處非法買賣、轉讓土地。一系列文件的出臺,為搞好土地收購儲備和規范土地市場提供了法律法規支持。
(三)多形式并舉,廣泛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
為使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我縣在宣傳力度上花了很大的力氣,收到很好的效果。近年來,我們始終把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土地國情、國策的宣傳教育工作放在首位。采用書寫張貼懸掛標語、出動宣傳車、利用網絡、廣播電視、舉辦專欄板報、演講比賽、印發資料、召開座談會等貼近實際、貼近群眾、貼近生活的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土地管理特別是耕地保護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通過每年開展4.22“地球日”、6.25“土地日”宣傳活動,使全縣人民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充分認識到我縣國土資源保護與利用的現狀及所面臨的嚴峻形勢,明白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資源,以此增強土地憂患意識,全面提高耕地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 自覺性。這樣,使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更加深入人心,干部、群眾的法律意識有了明顯提高,也為我縣推進土地儲備工交易工作和規范土地市場營造了良好的氛圍。
(四)認真履行職責,實施土地交易“陽光工程”
招拍掛出讓國有建設用地是《土地管理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39號令)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公開土地出讓的方式。法律規定,經營性用地必須實行“招拍掛”。近年來,我縣不斷完善經營性用地“招拍掛”出讓制度,著力于掛牌出讓精心打造土地交易“陽光工程”。全縣經營性用地掛牌出讓一律實行市場化運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采取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并通過《中國土地網》、廣播電視等媒體和張貼公告等形式對外公告,實施陽光交易。參加競買土地者有縣內、縣外,州內、州外,也有省內、省外的投資商、開發商。每宗地掛牌出讓公告期滿后,有兩家以上要求現場競價,均由縣政府牽頭組織新區建設指揮部、國土資源、建設、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聯合舉行現場競價會,在媒體上交易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成立以來,嚴格按照規定對國有土地實行統一征用、儲備、經營和管理,依法按程序對全縣經營性用地實施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自土地儲備交易成立至今的5、6年時間,**縣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在**縣國土資源局的領導下,以盤活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合理流轉土地資源為工作出發點,供應國有建設用地32.4840公頃,其中劃撥21.39公頃,出讓11.0940公頃,收取土地出讓金5054.2625萬元,為**縣城新區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提供了必要的資金保障,解決了72個黨政機關及社會團體單位的辦公用地問題,為**縣城特別是縣城新區的建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二、 **土地市場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縣的土地市場建設正處于發育起步階段,經過五年多的培育和規范,雖然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也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市場機制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還未得到充分發揮,出讓供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供地的比例還有待提高。由于行政行為和部門利益驅動,在發展經濟、企業改制和招商引資等方面供地操作不夠規范,低價出讓、甚至減免出讓金的現象依然存在,影響了市場機制配置土地資源作用的充分發揮。
二是土地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各項制度有待進一步落實,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還有待加強。土地市場發展的前提是政府控制土地供應總量,但社會上部分人員國土資源政策、法律意識淡薄,違法占地、隨意占用耕地的現象屢禁不止,少數開發商與鄉(鎮)、村違法私自簽訂用地協議圈占土地搞建設,多頭分散供地久治不絕,影響了政府對土地供應宏觀調控的實施和耕地保護。
三是由于我縣是一個較為貧困落后的山區縣,年供地量不大,競爭力不強,加上收購土地的資金無來源,財政提供不了專項周轉金,銀行貸款困難,造成收儲資金無著落,從客觀上給土地“招拍掛”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制約。
四是土地私下交易行為比較突出,少數單位和個人為逃避稅費,不依法申報辦理變更手續,部分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原劃撥土地直接非法入市或用于經營性房地產開發,造成土地交易市場混亂。
上述問題的產生,既有國土部門內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外部的諸多原因,主要表現在:一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實。建設項目用地選址隨意性大,未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選址,在項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往往實行規劃跟著項目走,隨意調整規劃。多數情況下,用地單位或個人忽視城市規劃,認為只要獲得政府批準的土地,建設過程中隨意性較大,不嚴格執行供地過程中的規劃設計要求;部門間的相互協調不夠,宗地管理無法實現,違規現象時有發生。二是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的職能不到位,政府不能集中統一供地,多頭供地現象依然存在,使“一個渠道進水、一個池子蓄水、一個龍頭放水”的原則得不到真正的落實。三是一些單位和個人對土地政策、法律法規意識不強,違法占地現象時有發生,部分鄉鎮過分強調發展經濟,隨意提供工業用地,只顧當前利益,不顧長遠計劃。為引進資金,興辦企業,一味遷就企業不合理要求,以犧牲土地和農民利益為代價,不要求企業主嚴格地完善依法用地手續,造成農村土地市場混亂。四是缺乏土地儲備資金,從而對老城區企業改制、劃撥用地改變用途等國有土地管理的難度加大,無法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行之有效的管理。五是利益分配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征收的土地出讓金未按上級要求管理、分配使用,致使在應對上級檢查時捉襟見肘。
三、解決**土地市場建設問題的對策措施
規范土地市場就是政府用市場的眼光看待國有土地,通過運用市場機制和市場規律,最大限度地優化配置土地資源、資產,實現土地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的行為,它對于促進可持續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針對上述我縣土地市場建設存在的問題,我們堅信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縣人大、縣政協的監督指導下,通過自身的努力一定能逐步加以解決。
一是繼續深入開展宣傳教育工作。采取多種有效方式,從發展和規范土地市場、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高度,大力宣傳規范土地市場、實施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重要意義,為深入推進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營造良好的氛圍。
二是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公開供應制度。建立土地市場集中統一供應制度,國有土地招標、拍賣制度和依法行政工作制度。促進土地“招拍掛”工作公開、公正、公平。
三是要同相關協作部門共同研究解決土地招拍掛工作中的問題,完成供地前期規劃、供地后期管理的基礎工作和驗收工作;建立統一協作關系,共同促進和培育規范的土地市場。
篇9
【關鍵詞】土地規劃;節約方式;科學發展
一、土地規劃利用
節約用地即是在土地建設的過程中,有效地合理地利用土地,不出現土地浪費的現象。狹義的概念主要指具體的土地建設項目,用一些措施來保證土地的利用效率。從國家的角度,土地的有效利用,可以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又可以保護生態環境。
二、土地規劃節約的根本原因
2.1土地規劃節約利用是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近幾年來,國黨和國務院提出我國要走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路線,堅持科學發展觀的理念,統籌區域經濟發展、強調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要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第一,必須始終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第二,必須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推動社會全面進步和人的全面發展;第三,必須著力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和效益,經濟發展和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不斷保護和增強發展的可持續性。
2.2土地資源的有限性
我國雖然是資源大國,國土面積遼闊,但是土地資源具有有限性,就決定了我國的土地規劃利用要走節約的路線。我國的城鄉建設的速度不斷地加快,對土地的需求量也不斷地加大,所以出現了土地供需的矛盾。解決土地供需的矛盾,首要的措施是合理的利用土地資源,進行節約使用。在使用土地最小的面積下,獲取最大的利用效率。避免因粗放的開發方式,造成土地的浪費。
2.3改變粗放的開發方式的必然要求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土地開發大多數采用粗放的方式,造成嚴重的土地浪費現象,經濟效益低下。很多的地方盲目的開發土地資源,大量占用農地、拓寬道路、娛樂廣場等。這些不合理的使用情況,為未來的經濟發展埋下了隱患。另一方面,我國人口數量龐大,人均占地面積小,這也要求我們現在必須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三、我國土地的利用狀況
近幾年來,根據國家土地宏觀調控的總體要求和港閘區委、區政府關于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部署,我們陳橋街道土地資源利用和保護開始呈現出制度化、程序化、規范化的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的幾個方面。
3.1國土資源保護意識逐漸增強
我國人多地少,土地資源十分稀缺。為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這一基本國策,我們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文件,進一步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
3.2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程度不斷提高
近年來,在加強項目管理、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管理的基礎上,我街道以實施“萬頃良田建設工程”為契機,加快現有土地資源的整合。通過大規模農地整理,切實推進農業經營規模化和農業生產現代化;通過建設用地空間整合,優化用地結構,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水平大力提升。我們通過提高準入門檻,變“招商引資”為“招商選資”,較好地處理了經濟發展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矛盾。
3.3加強依法行政
為加強依法行政,切實有效地保護土地資源,我街道根據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統一部署,建立完善覆蓋全境的街道、村兩級土地執法監管網絡,全面推行和落實“片警式”監管制度。通過認真執行有關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制度,對各類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匯報、早拆除”,積極提高有效制止率,較好地遏制了各類違法違規用地的產生。
四、我國土地規劃節約存在的問題
4.1供地緊張現象嚴重
我國的城市化發展的速度不斷地加快,對土地的需求量大增。但是由于在開發的過程中,缺少監督,規劃性不強,上級下達的土地開發指標過高,導致供需地緊張,用地面積缺口現象嚴重。
4.2違法開發土地資源
由于我國的土地資源分布不均勻,負責管轄的部門缺少凝聚力,法律法規的體系不完善,對土地的開發利用缺少監督與指導,在一些地區經常出現違法違規的土地開發現象。一方面,相關的部門缺少工作的實踐性,土地執法檢查和例行檢查的力度不夠,導致私用違法占地、虛假上報土地開發的占用面積,最后導致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在監管工作中,存在監督缺乏主觀能動性的問題,如某建筑物完成后,監管人員才去親自檢查,發現建筑物不合格,需要拆除處理,導致了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負責檢查的工作部門,對違法的行為處罰的力度不大,不能起到教育的作用。
4.3規劃性不高
目前,我國一些土地的管理部門,對土地規劃的不明確或者不合理,直接導致建筑施工的不合理的建設,造成土地的浪費。一些土地部門的管理人員對土地的總體規劃缺少認真的態度,把規劃的內容依賴于項目的內容,片面的了解項目的作用。
五、土地規劃節約的利用建議
5.1樹立科學的發展觀理念 加強工作力度
堅持走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路線,推廣土地的節約開發方式,推進科學的開發策略。一方面嚴格要求工作人員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責任感;另一方面,進一步宣傳國土資源的法律法規,從而加強土地管理層的法律法規的意識。
5.2提高土地的總體規劃性
土地的規劃工作,直接決定了土地的利用效率,所以,土地管理部門應該把規劃放在首要位置,全面地分析要開發的土地狀況。協調的安排時間與空間的關系,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如管理部門可以對土地利用進行分類規劃,最大限度地提高規劃工作的務實性和指導建設的作用。
5.3建立健全土地法律法規機制
國土資源的管理離不開法律法規的保障,出臺土地相關的法律法規的政策,可以進一步提高執法的管理水平。同時,土地執法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對違法使用土地者進行處罰,起到示范性、教育性的作用。
六、結論
根據以上的論述,只有不斷地完善我國土地的規劃政策,才能保障土地的有效利用。從中央到政府應該采取全面有的措施,保護好國土資源,依據法律處理非法的用地行為。同時也要正確處理城市化與土地的供需關系。建立健全土地規劃的理論系統,堅持走科學的發展道路,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參考文獻
篇10
論文關鍵詞 憲法 行政法 生存權 保護
近些年,房屋強制拆遷問題、強制占用農民耕地問題、群眾跪求政府舉措搬遷污染企業問題、煤礦坍塌瓦斯爆炸問題等關系人們生存權的事件時有發生。面對這些關系人們切身生存的大問題、大事件,一方面,政府有些相關的行政部門能夠依據部門職責果斷地及時采取了積極、有效的措施,把危害人們生存權的影響降到最低,切實地起到了維護好、保護好人們的生存權;另一方面,政府有些相關的行政部門由于利益的左右卻未能很好地履行其行政職能,對一些明明知道具有危害人們生存權的事件視而不見、聽之任之,或者未能嚴格依法嚴格執法、放縱違法等。對于這種現象,尤其是我國已經明確把科學發展觀寫入憲法,堅持以人為本,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而生存權作為憲法賦予人們的首要人權,在政府行政主體部門下時常未能及時、有效地受到維護,人們不得不一次次反思“憲法跟行政法關系到底是什么?”“行政法作為憲法的具體化于生存權這個環節是如何舉措保護憲法賦予公民的人權?”“政府作為行政法的具體執行部門是如何保護人們的生存權或者執法過程中存在什么漏洞?”
一、憲法和行政法的關系在生存權保護中的運用
(一)憲法和行政法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亦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憲法把人民的意志上升到法律的形式寫下來,最具權威性、最具法律效力,其他法依其制定,任何普通法律法規均不可以跟憲法的精神與原則相背,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全體公民必須遵循憲法并維護憲法的尊嚴、確保憲法的有效實施。
行政法是我國實體法律體系里的一種,具體來說,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他是調整國家行政機關在履行其職能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他一方面要規范和約束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和行政行為,保護公民等的正當權益;另一方面也要規范和約束公民等的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第一,從淵源上看,憲法是母法,行政法是子法,憲法是行政法的基礎前提。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規范,行政法是源于憲法的原則與精神制定的,憲法作為行政法的基礎前提,沒有憲法就沒有行政法。
第二,憲法是概括的,行政法則是憲法的具體化實施。憲法是對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方面面的抽象的、高度的概括,憲法指導其他法律法規;而行政法是憲法其中的一個部分,不但是針對憲法原則精神做出的明確的、具體的、細化的、全面的落實,還是對憲法的補充、完善。
第三,從法律效力上看,憲法具有最高效力,行政法具有普通效力。憲法處于全部法律體系的最高層,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均不能超過他或者與他相抵觸,當行政法與憲法發生抵觸時,行政法則會被宣布無效,僅以憲法作為唯一的標準。
第四,憲法是靜態的,行政法是運動著的憲法。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憲法是一部抽象性的提綱挈領,具有隱含性;行政法在憲法的引導下,將憲法所賦予的權利轉化成實實在在的操作程序,正是這個過程使行政法具有靈活多變、技術性強、可操作的特點,各個行政部門依照行政法“按部就班”執行日常工作,使得行政法是一部實踐著的活生生的憲法。
(二)生存權在兩者關系中的運用
翻開我國憲法,卻找不到關于“生存權”的明確條款規定,但是這并不等于沒有明確寫入憲法就不應當受到保護。在法律法規體系歷史發展過程中,最初確實是沒有“生存權”這個說法,但是沒有“生存權”這個說法并不等于憲法就不保護人們的“生存權”。因為當時的“生存權”保護是由“生命權”保護體現出來,也就是說最初的“生存權”蘊涵于“生命權”之中。對“生存權”較早的成文規定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1991年11月的《中國的人權狀況》中,其在第一節就明確規定了“生存權是中國人民長期爭取的首要人權”,還從國家與民族的角度進行深入淺出的分析,再次強調“生存權”是人們的首要權利,任何情況下如果“生存權”沒有了,那么另外的權利無法說起。2004年3月的我國憲法第四次修改,雖然沒有明確把“生存權”寫入憲法,但是卻開創里程碑式的新引進了一項“人權”概念,并將之歸入憲法的保障。盡管“生存權”未被憲法明確寫入條款,但是我們可以從“人權”里解讀出“生存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薄叭藱唷本哂袕V泛性、公平性、真實性3個突出特性,其中“人權”的廣泛性不但包括生存權和人身權,還包含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等方面權利,所以“生存權”的保護可以通過“人權”的保護在憲法中找到重要依據。
這里所說的“生存權”,按照傳統認識及現行的通常說法指的是在所處的特定的歷史時期以及所存在的特定的社會關系中,人們為了維持基本生活而必需的最最基本權利,包括人在生理上的保障、生命安全,自由、尊嚴不受侵犯凌辱,基本生活、健康得到保障等等。比如,一戶農民家只有三畝田地,他們祖祖輩輩世世代代在這三畝田地上耕作,靠這田地的生產維持生計,如果某一天遭到公益性的征收,土地減少了,農民的生計就會變得窘迫,失去了保障,進而生存就會受到危害。
從憲法跟行政法關系角度上來看,憲法是行政法的母法,是基礎前提、是概括的、是靜態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行政法則是憲法的子法,是憲法的具體化實施,是運動著的憲法,具有普通法律效力,不能與憲法相抵觸。從近些年時有發生的房屋強制拆遷問題、強制占用農民耕地問題、群眾跪求政府舉措搬遷污染企業問題、煤礦坍塌瓦斯爆炸問題等均嚴重涉及到了人們的“生存權”問題,從憲法角度來看,部分人們群眾上訪政府抗議房屋被拆遷,有些農民群眾上訪反對政府占用耕地尋求合理補償,群眾跪求政府舉措搬遷污染企業等等行為,都是人們“生存權”受到危害而要求保護的體現。從法律法規的實施與執行上來看,政府行政部門作為行政法的具體落實與執行部門,有責任有義務去制止危害人們“生存權”的行為,并且有責任有義務去保護人們的“生存權”。行政權在某種意義上算是一種執法權,他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執行我國有關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目前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已形成依據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基礎的保護“人權”進而保護“生存權”的憲法保障,形成依據《就業促進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土地管理法》、《煤礦安全規程》、《環境保護法》等為主體的保護“生存權”的法律法規。面對時有發生的強制占用農民耕地問題、房屋強制拆遷問題、群眾跪求政府舉措搬遷污染企業問題、煤礦坍塌瓦斯爆炸問題,甚至是目前的“毒膠囊”“地溝油”“流感問題”等諸多關系人們切身利害的“生存”問題,再加上我們已經有憲法條款以及各項法律法規體系對人們“生存權”方面的權利保護,政府作為行政法的落實與執行主體,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有責任有義務秉承我國憲法保護人們生存權與各項法律法規具體落實保護人們“生存權”的規定,依據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堅持以人為本,促進人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理念,真真切切地貫徹落實、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保護人們的“生存權”,當人們的“生存權”受到侵害時,及時制止并嚴懲。
二、從憲法和行政法關系的角度保護生存權
在當前經濟全球化新趨勢與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新形勢下,如何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利益驅使下,政府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的是發展,而忽略了人們的“生存權”的有效保護。政府作為行政法的落實與執行主體,政府如何在保護人們的“生存權”方面“有所為有所不為”?
(一)完善生存權保護的法律規定
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對“生存權”的條款規定存在缺失、不明確、不夠細化、不夠具體等問題,至今尚無一條法律法規條款對“生存權”的保護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憲法作為行政法的母法、基礎前提、根本大法,針對日益突出的“生存權”問題,憲法有必要把通過“人權”保障進而間接保障“生存權”的條款作修改,通過憲法的明文規定直接把保護“生存權”寫入憲法。行政法作為憲法的子法,應該依據憲法的原則與精神制定具體的、合理的操縱程序,切實落實完善哪些“生存權”應該去保護、如何去保護等,并且政府作為行政法的執行主體,應該如何“有所為有所不為”,明確政府的職責和采取責任負責制去保障執行。
(二)促使憲法行政法化
憲法是概括的、是靜態的,處于法律體系的最高點,而行政法是具體的、運動著的憲法。因此要努力嘗試打破憲法高高在上讓其他法律“頂禮膜拜”的態勢,憲法也應該“三貼近”,走入到行政法中去,實現行政法化,這樣才能讓政府依法行政、依憲行政,使憲法在行政法中更具有權威性,行政法也更具法力性,這樣“生存權”才會上升到一個全新的國家高度,“生存權”的保護才會得到空前重視和保障。這樣也才能會減少政府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的是發展,往往忽略了人們的“生存權”的有效保護,或者政府為了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利益驅使,出現對“生存權”保護的漠視,以犧牲“生存權”換取發展,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等“不作為”行為。
(三)轉變職能與加強監督
憲法賦予了行政法具體化的權利,由行政法去具體承擔履行憲法的職責與程序,僅僅是去執行,而沒有反過來守護憲法。即行政法更多的時候是當侵犯“生存權”的時候才執行,并沒有提前或者對“生存權”的發生防患于未然,沒有提前把可能存在的對“生存權”構成危害的不利因素扼殺在萌芽時期,行政主體往往是當造成不良后果后才“有所為”。行政法應該主動轉變職能,以預防為主,防患于未然,執法與守法并行。此外,在憲法的框架下,應該引導其他司法加強對行政法的監督,特別是對行政主體“不作為”的時候進行問責,不能讓行政法“不作為”時缺失司法上的監督,這樣才能規范與約束行政法更好地去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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