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心得體會范文
時間:2024-01-30 17: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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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社會主義新農村 土地承包糾紛 解決機制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
《民法通則》的第80條第2款規定:“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我國土地承包經營始于1978年安徽省小崗村,此后在全國得到了全面推廣。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經歷了農民自發承包階段、全面開展階段和全面完善階段,在土地制度的改革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類型
(1)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土地承包合同是土地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簽訂的合同,是圍繞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來訂立的合同。合同中約定了承包年限,租金等雙方應當履行的權利與義務,雙方中如果有任何一方違反合同中的規定,就承擔著違約責任,另一方就有權要求對方終止合同。近年來的數據表明,此類糾紛主要是在合同訂立、履行等階段引發糾紛,從而阻礙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2)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隨著法制體系的不斷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法律上面不斷得到肯定,其繼承性也得到認可,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卻面臨著種種困難。其中主要在以下問題當中存在爭議:婦女是否同男子一樣享有繼承權;外來人口是否享有繼承權;已經辦理本村的當地人是否還想有繼承權;這些問題在目前的法律法規及土地管理條例中無跡可尋,在實踐中更是沒有明確說明,因此由此引發的糾紛也開始在土地承包糾紛中占有一定的比重。
三、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產生原因
(1)合同不完善引發的糾紛
由于當前土地承包人與發包人多是當地農民,法律意識匱乏,合同內容簡單寬泛,更有甚者只是進行了粗略的口頭約定,沒有正式簽訂合同。在這種情況下,許多事情浮出水面之后無法按照合同處理,雙方的權利義務也無從談起,也無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與過錯。因此,加大農村的普法力度是非常必須的,只有增強了農村自身的法律知識,才能夠減少此類糾紛的發生率,使土地得到有效利用。
(2) 法律政策調整致使土地狀況混亂。
隨著法治社會的構建,我國相關法律做了大量規定,但是在實踐中國家出臺的種種政策與當前法律產生沖突,使得人們不知道該按照政策辦事還是按照法律辦事,從而造成土地狀況混亂的局面。與此同時,盡管有了法律政策的大量規定,村中的土地問題依舊層次不窮,無法彌補當下的空白,長此以往就加大了法院的審判任務,造成此類案件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從而成為固瘤。
四、解決新農村建設中土地承包糾紛的相關對策
(1)完善相關土地制度
改革開放三十余年,市場經濟已經從沿海轉移到內陸,從城市輻射到農村,在構建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偉大背景下,建立一個完善合理的土地承包經營體制更是顯得尤為重要。只有建立一個健全有序的體制,才能從根本上保護廣大農民的根本權益,加快土地流轉,減少撂荒提地,使廣大土地得到有效利用,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步伐。
(2)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以相關法律為依托,建立健全適合農村特點的仲裁程序、方法、工作規程和檔案管理等各項制度,為農民依法解決糾紛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建立仲裁制度體系,加強同、司法、土地、民政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形成多部門配合協作、齊抓共管、分工負責的糾紛調節機制。積極探索建立與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特點相適合的仲裁程序和方法。
(3)強化政府監管責任
準確定位政府的責任,健全領導責任追究制。對于沒有按照法律、法規辦事,違反相關政策和程序處理不當引發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有嚴重惡劣社會影響并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4) 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大力發展農村教育事業,加快農村城市化進程,拓寬農民流轉渠道,增強農村勞動力的綜合素質;賦予農民在不同地區和行業自由流轉的權利,降低農村勞動力轉移的交易成本;取消不合理的收費,為農民流轉提供必要的就業信息和服務,確保農民流轉能夠獲得人身和財產的保護,提高農民的市民代遇。
參考文獻:
[1]王志彬、王有強《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體制問題研究》,《農村經濟》2002年12期,P32—33
[2]林卿《農村土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政策的實證分析與理論思考》,《中國農村經濟》1999年03期,P22—26
[3]錢忠好《中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權殘缺與重建研究》,《江蘇社會科學》2002年02期,P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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