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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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不能輔助單身婦女生殖
不久前,某省人大曾擬通過有關法律,準許單身婦女通過輔助生殖技術懷孕。這一做法曾在衛生界、人口界引起強烈反響。在新頒布的規定中,衛生部對此有嚴格規定。規定指出,實施體外授精與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術的機構,必須遵守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條例規定;禁止給不符合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條例規定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輔助生殖技術;必須認真查驗不育夫婦的身份證、結婚證和符合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條例規定的生育證明原件。
國家人口和計生委有關負責人說,在未來的十幾年里,我國人口數量仍將持續增長,預計年均增長數量為1000萬人以上。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之間的矛盾依然尖銳,穩定低生育水平是今后重大任務,因此,保持計劃生育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是非常必要的。
二多胎妊娠須實施減胎術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在新頒布的規定中,衛生部對輔助生殖技術下產生的多胎妊娠也有嚴格規定:實施輔助生殖技術的相關機構必須具備選擇性減胎技術,并同不育夫婦簽署相關技術的《知情同意書》和《多胎妊娠減胎同意書》;對于多胎妊娠必須實施減胎術,避免雙胎,嚴禁3胎和3胎以上的妊娠分娩。有關專家指出,這樣可以保證杜絕有人利用輔助生殖技術人為制造多胞胎問題,也有利于保證新生兒的出生質量和下一代的人口素質。
三禁止無醫學指征性別選擇
篇2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本條例。
各級地方(產業)工會、婦聯組織對本條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 用人單位在招工和裁員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歧視女性。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女職工的勞動權利,改善女職工的勞動條件,將女職工勞動保護內容納入企業集體合同,并根據本單位實際,建立相應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對本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負責。
用人單位工會及女職工委員會應當協助和監督本單位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女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勞動保護措施,依法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用人單位與女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女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第七條 用人單位每兩年至少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常見疾病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檢查時間視為勞動時間。
對直接從事有毒有害崗位作業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女職工本人。
第八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指自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一周歲止,下同)內,除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
第九條 從事高處、低溫、冷水、野外流動、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經本人提出,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其他勞動。
從事連續四個小時以上站立勞動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經本人提出,用人單位視具體情況安排其適當的工間休息。
第十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正在從事的,應當予以調整。
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下同)或者在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每天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其一小時的休息或者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應當酌情延長),并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休息或者哺乳時間計算為勞動時間。
第十一條 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第十二條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產假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體天數由用人單位規定。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有從事人工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證明,享有產假。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產假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四十二天。
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產前假。
女職工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滿一周歲。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生育保險,如實申報本單位職工人數、工資總額,并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繳納的生育保險費轉入生育保險基金帳戶。
生育保險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生育保險基金實行設區的市統籌。
生育保險基金應當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女職工在法定產假期間,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按月發放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標準為上年度本企業職工月人均繳費工資,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女職工生育的產前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分娩的失業人員,失業前其所在單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可以向所在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失業保險金的生育補助。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尚未辦理生育保險的,應當按照女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支付其法定產假期間生育津貼,并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女職工生育的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 女職工休產前假、哺乳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貼百分之六十的標準支付,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七條 負責勞務派遣的單位,在與接收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時,應當明確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管理責任。
第十八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女職工的勞動條件、勞動保護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聯組織發現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要求用人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婦聯組織應當向有關行政部門控告和檢舉,支持和幫助女職工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應當依法補繳所欠金額,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滯納金。
用人單位拒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由征繳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權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二)造成女職工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
(三)造成女職工身體傷害的,應當依法進行工傷認定,責令賠償,并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一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支付生育保險金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有關申訴、控告和檢舉不及時調查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部門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處理。
篇3
[關鍵詞]生育津貼 工資預支 權利主體
[中圖分類號]D91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3)12-0020-01
勞動力是第一生產力,它確保了生產的長久性進行,生育者通過生育行為,為人類的繁衍、歷史的延續、社會勞動力的再生產、國家人口政策的順利進行作出了巨大的貢獻。因此,生育行為不僅僅是一項艱辛的自然行為,而且還是一項光榮神圣的社會勞動。為了保障職工生育期間獲得經濟補償和基本醫療服務,均衡用人單位生育費用負擔,促進公平就業,建立生育保險制度。1951年2月26日原國家政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使生育保險自此成為我國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于2012年4月28日正式實施,法律更加細致詳盡地規定了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但該《特別規定》實施以來,在實際操作中遇到了許多有爭論的問題,本文僅對生育津貼法律性質及其權利主體相關問題做一番簡要剖析,意在拋磚引玉。
一、生育津貼的內涵
生育津貼是指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是對女職工收入損失的現金補償,目的在于保障女職工產假期限的基本生活需要。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發放,用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如果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本人工資標準,差額部分仍由用人單位補足。
二、生育津貼熱點問題探討
(一)權利主體
生育保險待遇的權利主體,大多數傾向于女職工或女性勞動者。因此生育保險待遇的權利主體自然是女職工。部分地區社會保險條例規定,“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男職工所在統籌地區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定額補貼標準的50%,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2012年出臺的《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則明確規定“生育津貼是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而對“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這種情況未做明確說明。
(二)違反計劃生育能否享受生育津貼
有的觀點認為,女職工即使違反計劃生育規定,也能享受《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規定的孕產的休假及待遇。原因是《特別規定》刪除了原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第十五條,即“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前提是,計劃生育為我國《憲法》所規定,它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頒布于2001年12月20日,明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出臺于1988年7月,當時國家還沒有制定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為避免引起執行者的不同理解,所以原規定特地制訂了第十五條作出說明。
2006年1月起實行的《吉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明示“人口與計劃生育、衛生、財政、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育保險的其他有關工作”,并有數個提到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配合本辦法履行職責的條款,進一步說明,享受生育津貼,要以遵守計劃生育規定為前提。
(三)生育津貼與工資
吉林省某單位女職工小麗休完產假,領取了生育津貼回單位上班時,單位讓她退回產假期間領取的工資,理由是小麗已經從社會保險部門領取了包括生育津貼在內的生育保險待遇,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不能同時享有。小麗不理解,她認為自己是單位員工,產假期間單位就應該支付保障基本生活的工資。于是,她就來到當地社會保險部門想討個說法。
實務中這類的爭議不在少數。根據《吉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規定,“為了保障城鎮職工生育和接受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女職工休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女職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貼,休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由此可見,生育津貼設立目的是為保障產假期間生活所需,即相當于工資,而本案中,小麗已經享受了生育保險中的產假、生育津貼等待遇,這就意味著,在小麗領取生育津貼期限內(即產假期間內),其所在單位可不再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從單位領取的工資應當退回。當然,《吉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同時規定,“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所以,如果小麗領取的生育津貼低于單位發放的基本工資,差額部分仍可以要求單位補足。
【參考文獻】
[1]吉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吉林省政府,2004(12).
[2]林綠梅.簡論我國生育保險的歷史沿革[D].科技創新導報,2010(7).
篇4
關鍵詞:晚婚晚育;中外對比;社會屬性;自然屬性
第一章 “晚婚晚育”的含義
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齡的基礎上,適當地推遲實際結婚的年齡。我國現行計劃生育政策規定,遲于法定婚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三年及以上結婚者(女23周歲,男25周歲)即是晚婚。現行規定是根據我國的婚姻習慣和實行計劃生育來控制人口增長的要求確定的。
晚育一般是指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略有不同)。具體來說是指適當推遲婦女婚后的初育年齡。初育年齡是指婦女婚后生育第一個孩子的年齡。計劃生育是我們的國策,晚婚晚育則是實現這一國策的重要手段之一。
晚婚是實行計劃生育和控制人口增長的重要內容之一。晚婚還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質。青年時期是長身體、長知識的時期。晚婚既可以使青年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學習、工作和勞動,為德、智、體的全面發展奠定牢固基礎,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對人口素質的要求,又可以使青年懂得更多的優生、優育的科學知識,有利于下一代人口素質的進一步提高。晚育有利于青年婦女在德、智、體多方面得到發展,有利于控制出生人數和人口增長速度,晚育會使生育年齡推遲,拉長兩代人的間隔,使人口增長速度減慢。
第二章 國外相關婚育政策
不同國家由于其政治、經濟、地理、文化等多種因素千差萬別,也都制定了符合自身特點的生育政策,“承認各國在充分尊重個人權利的情況下制定人口政策的合法性”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朝鮮戰爭以后,韓國出現人口高峰期,至1960年,人口平均年增長率達29‰,為此,韓國政府于1962年制定了家庭生育計劃方案,目標是到1970年人口增長率下降到20‰,這一方案促使韓國婦女生育率大幅度下降。然而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人口生育率偏低、出生人口性別比嚴重失調的問題迫使韓國政府又一次調整人口政策,開始鼓勵生育,平衡出生人口性別比。
澳大利亞可能是最早開始采用獎勵新生嬰兒的做法去提高生育率的國家之一。早在1912年,澳大利亞政府就出臺了獎勵新生嬰兒的制度。到2002年,澳大利亞政府執行的新生嬰兒獎勵政策旨在補償撫養一個孩子的費用,借此提高人口出生率,減輕人口老齡化給社會帶來的負面效應。雖然澳大利亞有較高的新生嬰兒獎勵金,但是當媽媽的并沒有帶薪產假。
美國沒有直接干預人口規模和人口增長的全國性人口政策,各州有自己的政策。雖然美國對生育實行不干預政策,但現行的一些人口措施,實際上旨在使人口增長受到一定控制,最終使美國人口達到靜止目標。“靜止人口”已成了美國政府人口發展政策的目標。移民政策是美國人口政策的重要部分。美國是世界上接收移民最多的國家,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推行“人才進口”政策,以優厚的待遇和良好的條件,吸引世界各地有名望、有成就的科學技術專家移居美國。眾議院還成立了“人口選擇委員會”,研究國內外人口問題。
第三章 中國婚育政策的時代背景
人口問題是關系中華民族生存與發展,關系中國現代化建設興衰成敗,關系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能否相互協調和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后,由于社會安定,生產發展和醫療衛生條件的改善,人民安居樂業,死亡率大幅度下降,人口迅速增長,人口再生產進入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長類型。應該指出,這是當時必然會出現的現象。問題是中國也同當時的國際社會未對全球人口膨脹迅速作出反映一樣,錯過了在建國后第一次人口出生高峰期間解決人口過快增長問題的時機。
中國廣袤領土上的適合人們居住和從事經濟活動的空間有限,人口分布極不平衡。目前,中國94%的人口聚居在占全國總面積46%的東部,特別是自然環境較好、經濟較發達的東南部地區。中國目前尚有7000萬貧困人口,其中大部分居住于地理環境比較惡劣的西部地區。中國雖然糧食生產獲得豐收,但人均占有量只有387.3公斤。如果中國不能有效地遏制人口的過快增長,不能緩解人口增長對土地、森林和水資源等構成的巨大壓力,那么未來幾十年后的生態和環境惡化將不可避免,這無疑會深深危及絕大多數中國人起碼的生存條件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中國政府正是為了實現持續的經濟增長和可持續發展,滿足全體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需要,保證當代及子孫后代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而選擇了實行計劃生育這一戰略決策。事實已經并將繼續證明,在大力發展經濟的同時,全面推行計劃生育,是中國20世紀下半葉及以后一項利“在當代、功在千秋”的正確決策。
第四章 反對“晚婚晚育”的觀點
一些社會學家認為:經過歷史上數千年的事實和現代科學依據,女人最佳生育年齡是性成熟后18到25歲。自然界所有動植物都有自己的生長規律,到性成熟后到了期就必須進行自然生育,這是自然規律所決定的。就好比莊稼也要尊重自然規律,該種的時候種,該收的時候收。錯過了季節一年都沒有收成。諺語有云:過了芒種,不可強種。人誤地一時,地誤人一年。人類也是大自然的孩子,該生育的時候生育,如果過了最佳生育年齡還生育往往會受到自然規律的懲罰,所以出現大量剖腹產、新生兒沒有母乳甚至孩子有生理缺陷等后果。
如今雖然人口增長速度得到很好地緩解,可是也帶來了很多問題:人口老齡化加劇,新生兒很多不能正常分娩,需要剖腹產、母乳喂養大幅度降低等等問題。按邏輯推理來看,這些孩子屬于未成熟的果子。他們能否長壽、是否多病、再生育能力受不受影響、生理變異會不會較高等等問題還有待時間的考證。計劃生育時間還不長,相關科學檢驗也不成熟。五十年后、一百年后、五百年后呢?會不會等到問題凸顯了爆發了已經晚了?
結論
兩種觀點出發點不同。一個是從社會角度出發,一個是從自然角度出發。其實,人口的發展有其自身規律,而規律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人口政策的制定,需要找到本國經濟發展規律與本國人口發展變化規律的最佳結合。沒有普適的人口政策,只有普適的發展理念和價值取向。同時,政策實施還需要相關的社會多方面的制度配套設施保障。
參考文獻:
篇5
婚假,不言而喻就是員工結婚的帶薪假期,婚假是我國勞動法及社會保障法明文規定的一項內容。那國家法定婚假多少天,由于各地的具體情況的不同,全國各地規定的婚假到底是多少天呢?
我國法定婚假的有關規定: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
我國法定婚假的有關規定: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由于全國各地的具體情況不同,具體婚假時間一般依據的是各省或者直轄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自己規定的,全國各地的規定并不一致,在此附上全國各地婚假規定: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個體工商戶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后參加保險的,按照保險的規定執行。晚婚、晚育期間工資照發,其他福利待遇與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相同。 農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重慶: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晚婚的職工,增加婚假十個工作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二十個工作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視為工作時間。晚婚、晚育的職工,所在單位可給予一次性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男25周歲、女23周歲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4周歲初次生育為晚育。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晚婚、晚育的職工以下獎勵:(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20天;(二)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三)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農民以及城市無用工單位的人員晚婚晚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婚假為十五日;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七日至十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甘肅:晚婚的婚假=30天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婚、晚育的夫妻雙方,享受下列優待:(一)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并給男方護理假15天;(二)農村居民實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
廣東: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廣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初婚的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職工在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14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20天;對晚婚晚育者,婚假、產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其應享受的福利及評獎評優。
貴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90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農民晚婚的,免除夫妻雙方1年的農村義務工;晚育的,免除產婦1年的農村義務工。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公民晚婚晚育,應當獲得獎勵。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第一次生育的為晚育。實行晚婚的,獎勵婚假十五天;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四十五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獎勵婚、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照顧。
黑龍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資照發。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男職工享受護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晚婚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并給予其配偶10天護理假。婚假、產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接受節育手術的,其工作單位應當憑節育手術證明,按有關規定給予假期,并發給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實行晚婚晚育的職工,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一)晚婚的職工,憑《結婚證》增加婚假十二天;(二)晚育的女職工,憑《生殖保健服務證》增加產假三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七天;(三)農村村民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四)本條前三項以外的人員,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晚婚晚育的職工,在享受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其正常工作對待,工資、獎金照發,其他福利待遇不變。
江蘇: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產假30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農民實行晚婚晚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村民委員會優先安排宅基地。本條例所稱晚婚,指男方年滿25周歲,女方年滿23周歲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生育第一胎。
遼寧: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次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為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農村村民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相應待遇。
內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公民比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初婚者為晚婚。已婚婦女比法定婚齡推遲四年以上初育者為晚育。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產假三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日。對晚婚晚育者還可以給予其他形式的獎勵。
寧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產假四十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工資、資金照發。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親假外,另外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天,享受探親假待遇;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產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內工資、獎金照發。農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當年的無報酬農村用工。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組織從業人員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護假。公民接受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增加的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以及看護假期間按出全勤發工資,不影響調資、晉級、福利待遇和評獎。
山東: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農民、城鎮失業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給予適當獎勵,并提供優先優惠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山西:晚婚的婚假=1個月
符合晚婚規定的,享受婚假1個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符合晚育規定的,女方享受產假4個月,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產假期間采取長效節育措施的,享受產假6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農業人口,實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雙方1年的集體義務工。
陜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接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職工達到晚婚年齡而未婚的,在參加集資建房和分配住房時,與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和獎勵。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農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層人民政府可予以適當獎勵。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0天產假,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農牧民晚婚、晚育的,減免夫妻雙方一年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或者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獎勵。
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記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晚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護理假七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前款規定的休假視同出勤。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